写在“四二五事件”十四周年
—谨以此文献给那些信奉真、善、忍的人们
金光鸿律师
十四年前也就是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发生了万名法轮功学员在北京府右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办上访、请愿的事件,直接引发了中共对法轮功修炼团体全面的、大规模的、延续十四年之久的、至今仍未结束的、被《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六条和第七条界定为“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的史无前例地大迫害,事情的直接起因是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一日,何祚庥先生在天津教育学院《青少年科技博览》杂志上发表了题为《我不赞成青少年炼法轮功》(以下简称《我谈》)的文章,与此前1996年6月17日《光明日报》辛平《反对伪科学要警钟长鸣—由《转法轮》一书引出的话题》、1996年7月24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全面禁止法轮功出版物的通知以及1997年和1998年公安部对法轮功的调查是遥相呼应的。
为了写这篇文章,我从网上找到了《我谈》,还把何祚庥2006年6月24日何祚庥在所谓的“天安门自焚案”发生后写的另一篇文章《再谈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以下简称《再谈》),从《维基百科》“何祚庥”词条得知何祚庥还写过反对中医的文章,2001年还发表过题为《量子力学的建立与科技创新的评价体系》,通过量子力学的发展来论证“三个代表的理论是科技创新评价体系的根本性标准”,我无意去非议何祚庥先生的人品、科品,科学我是外行,气功我也是入门级的水平,哲学略知一二、法律是从业律师,本文只想从法律角度,从职业伦理和社会伦理的角度,来谈谈“四二五事件”。
何祚庥先生的《我谈》《再谈》我反复研读了好几遍,《再谈》一文中也谈到了他年轻的时候也接触过气功,那时他“在搞核武器攻关”,领导照顾,专门给他们请了“一些气功大师传功”,据何先生说,有个叫秦重三的气功师,“练他的气功,需要的时间过长,后来很多人就不学了。”但是从《我谈》《再谈》中看,充斥了对修炼、对气功的种种误解,我可以负责任地说,对气功和修炼,何祚庥先生还没有入门,而且我也替他感到惋惜,他年轻时没遇到明师,这点我们有共同之处,我年轻时也学了不少假气功、伪气功,受害非浅,暂且不说。
另外,何祚庥先生以“反对伪气功”为己任,也是值得肯定的。法轮功的创始人李洪志先生在《转法轮》中也谈到了伪气功如何危害人类的事,“现在假气功、伪气功、带有附体的那种人,乱编一些东西骗人,超过真正的气功许多倍,真假难辨。真正的气功不太容易辨别,也不太容易找到的。”(《转法轮》第一讲)应该说在这一点上,作为科学家的何作庥先生与法轮功的创始人李洪志先生,其认识是没有差别的,只是其反对伪气功的方法和手段是不一样的,其使命也不一样。
何祚庥先生看到了“伪气功”的危害,站在实证科学的角度来揭露“伪气功”,但是他用的方法却不是实证科学的方法
我不懂科学,何祚庥先生不懂法律,我俩都不懂气功,也不懂政治,对新闻传媒也是略知一二。
但是在科学、法律、气功、政治、新闻传媒等这些领域是相通之处的。
其一、首先你得是这一行业的专家,要经过专门的培训,我不知道何祚庥先生的科学是怎么学来的,是大学培养出来的?还是自学的?据我有限的自然科学常识,好像不少科学家是自学成为专家的吧,不过我可以跟你汇报一下我的律师是怎么得来的:我1984-1988年在武汉大学上本科时,由于刘道玉校长推行“学分制”,我有幸选修了十几门法律课程,1992年以后在厦门大学跟何祚庥先生一样,吃“马克思主义”的饭,但是吃法有区别,大概就像现在我跟中国大陆法官的区别,我是人权律师,他们是权力的工具和附庸,这且不说了,在厦门大学我泡在图书馆遍读各门类的法律书籍,于1996年考了一个律师资格,同年开始从事律师实务,由于中共僵化的司法管理体制,多年以后才拿到律师执业证。
而要成为气功大师也不那么简单。
据李洪志先生在《转法轮》第二讲中说,“我们气功师经过几十年修炼,过去修道很不容易的。不抓住正法门去修,在偏门上修,在小道上修,是相当难的。”
“你看有些大气功师挺出名的,一修几十年,才能修出来那么一点点功。你没有修,参加个学习班你就来功了?哪有那个事?”
《精進要旨》“致北京老学员”中说:“三、我认为向国家体总反映一下,当年我从气功科研会退出来的目地就是不想和那些所谓的气功搞在一起。那些所谓的气功就是为了骗钱财,所说的能健身的气功也是为了钱。搞什么评定气功师,那是几十年修出来的,不是评出来的,评这些东西是不负责任的,对社会是有害的,会助长人各种不好的心,而我们恰恰是为了去人的这些执著心,为此,我们坚决不能和他们搞到一起去。”
其他行业也是一样,要成为政治家、要成为记者、编辑、音乐家、舞蹈家、教授、作家、医生……,是需要十几年,几十年的潜心专研的,还不一定能登堂入室的。据《庄子》上说“盗亦有道”,“道在矢溺”,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做强盗,包括大小便,都是有学问的,各行各业都是有专家的。
其二、 这里就引发了一个职业伦理或称职业精神的问题。
一旦你成为了某一行业或某一领域的专家,你不仅拥有了足够的话语权,你还可以用它来谋生,如果没有一定行业规范,没有一定的职业准则,就会出现“损人利己”的事,如果一个人、两个人这么做,那还好说一点,那就是一两个人的问题, 那损害的是个别人或个别少数客户的利益,影响的也是一两个人的职业声誉;如果整个行业都出现“损人利己”的事,那就损害的是一个整个消费群体的利益,那整个行业的声誉都会受到影响;而如果整个社会的每个行业都在做“损人利己”的事,那人人都是加害者,人人都是受害者,那这个社会就完了,失控了,最后可能会因为战争、天灾、人祸、环境公害什么的,人类就完了。
行业规范和职业准则有他律、有自律,他律包括国家法律、行业纪律,比如我们律师除了要遵守国家法律之外,还有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等,从业前还要宣誓等。
他律就不必说了,白纸黑字写着,人人都看得见,谁违反了都知道,该受什么惩罚就受什么惩罚。但这里就出现另外一个问题,法律、行规规定得再详细,也不会穷尽一切的,这就需要我们自律了,这个自律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职业伦理或称职业精神,我曾经写过一篇《律师的职业精神》来探讨律师的职业伦理和职业精神,撰写此文的时候,我也在考虑有没有一个普遍地适用于各行业的普遍的职业伦理或社会伦理,以下个人浅见,不当之处,请多多指教,谢谢!
我认为,在人类社会是存在着一个各行业都通用地职业伦理或社会伦理,那就是真、善、忍三个字。
一、求真。
这个求真在律师叫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在政治人物叫民意调查,在科学家叫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在新闻传媒叫新闻的真实性,在教师叫把学问和真理传授给学生,在厂家商家叫把好产品质量关……
科学需要求真、律师需要求真、新闻传媒人员需要求真,政治家和公务员也要求真。
科学研究方法和我们律师做案子一样,无外乎归纳和演绎两种基本方法,做律师的,既需要收集和掌握对自己一方有利的证据,也需要掌握对自己一方不利的证据,这样才能作出正确地判断,合理地选择方案,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的利益;科研人员也是如此,既需要掌握成功的案例和实验方面的数据,也需要掌握失败的案例和实验方面的数据;政治领袖人物、医生、会计、记者等莫不如此。
据1998年9月,当时的国家体委组织的医学专家、教授在广东通过表格抽样调查了12553人修炼法轮功的人, 祛病健身总数有效率高达97.9%,同时7170名学员填写了年节约医药费数字,共节约医药费1265万元/年,平均每人每年节约医药费1700多元, 有89.4%的学员认为通过修炼法轮大法后心性变好,道德回升,心理得到了彻底的自我调节和提高,只有129人填写“没有变化”仅占被调查对象中的1%。
因此,我们认为,这个时候中共的这个国家体育总局还是求真的,还是恪守政治职业伦理的,当时的北京、武汉、大连、沈阳等地都在同一年进行过这种民意调查,而且当时中共的《中国青年报》、《人民公安报》、《羊城晚报》、《北京日报》和上海电视台都有法轮功修炼者身体获得健康、道德水准提高的报道,我不知道何祚庥先生在写他的《我谈》时有没有看到这些调查报告和新闻媒体的报道,我只知道他的《我谈》里面只谈了一例中科院物理所有一位练法轮功被送到精神病院“抢救”,《我谈》成文是在1999年4月11日,大大晚于前述报道和调查报告,如果何祚庥先生有看过这些报道和调查报告的话,那这篇文章如果不是别有用心,就是一篇不负责任报道,往轻了说是涉嫌侵犯名誉权的问题,往重了说,涉嫌触犯《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之“种族灭绝罪”。
请看《罗马规约》第二十五条: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应依照本规约的规定,对一项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并受到处罚:
1. 单独、伙同他人、通过不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另一人,实施这一犯罪;
2.命令、唆使、引诱实施这一犯罪,而该犯罪事实上是既遂或未遂的;
3. 为了便利实施这一犯罪,帮助、教唆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或企图实施这一犯罪,包括提供犯罪手段;
4.任何其他方式支助以共同目的行事的团伙实施或企图实施这一犯罪。这种支助应当是故意的,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是为了促进这一团伙的犯罪活动或犯罪目的,而这种活动或目的涉及实施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
(2)明知这一团伙实施该犯罪的意图;
5. 就灭绝种族罪而言,直接公然煽动他人灭绝种族;
而且何祚庥先生在《我谈》一文中的最后结论是:“在中国历史上,清朝曾有一位著名的哲学家戴震,抨击程朱理学,是‘以理杀人’。现在那些伪气功的宣传者,神功异能的鼓吹者,具毒害青少年的程度,比起‘以理杀人’,只有过之而无不及!”
联想到公元前399年,古希腊哲人苏格拉底被当时民主制城邦国家雅典的法庭判处死刑,罪名有三条:不敬城邦认可的神、另立新神和毒害青年。
何祚庥先生自己在《我谈》一文中也招供了,他自己不是“以理杀人”的始祖;中共呢,也不是因言治罪的始祖:当初雅典法庭判处苏格拉底死刑的类似的罪名又被中共与何祚庥先生转嫁到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功学员头上了。
如果有证据证明何祚庥先生明知中共这一团伙有实施对法轮功修炼团体实施“种族灭绝”犯罪意图的,《我谈》一文涉嫌帮助、教唆、引诱、协助、和“以任何其他方式支助以共同目的行事的团伙实施或企图实施这一犯罪”,涉嫌构成中共“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的共犯,根据何祚庥先生的知名度、公众影响力和在中共实施“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的地位和作用,何祚庥先生极有可能和江泽民一起被引渡到海牙国际法庭受审。
当然,如果何祚庥没看过关于上述那些关于法轮功的正面报道或调查报告,往轻了说,是没有科学的求真精神,是没有树立起实证科学的科学思维来,这方面还不如一个普通人,完全是出于一己之私欲,用个人偏见当真理,充当了权力的帮凶和喉舌;
往重了说,在没有掌握全面的数据前,利用自己科学家、专家的权威,就对一个涉及到数千万人权利的社会现象妄下断言,轻下结论,干了权力和暴政想干都干不到的事,如果不是和权力共谋,和中共合谋,也涉嫌帮助、教唆、引诱、协助、和“以任何其他方式支助以共同目的行事的团伙实施或企图实施这一犯罪”,单独构成“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同样也逃不脱被引渡到海牙国际法庭受审的命运。
上天有好生之德,本律师不忍心看到何祚庥先生在耄耋之年,皓首之身受此羞辱,给何祚庥先生指一条出路,或者向国际刑事法庭举报江泽民的罪行,或者也开始修炼法轮功,法轮功不需要您每天炼6小时,忙的时候少炼,不忙的时候多炼,实在忙得不可开交了,也不需要天天都炼,只需要您修真、修善、修忍就行。当然修炼法轮功不会免除您在人类社会因为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起码您会做一个明白人,再也不会稀里糊涂活着了。
接下来本律师来谈谈为什么善和忍也是普遍的职业伦理或社会伦理之不可或缺的。
二、善
在普遍的职业伦理中还存在着一个修善的问题。
一旦您成为某一学科领域或某一行业的专家、权威,您不仅拥有足够的话语权,不仅可以对外行予取予求,甚至还可以掌握他人的身家性命。教授、学者、科学家、老师不求真,用谎言欺众,就是何祚庥先生说的“以理杀人”,这个谎言最终也会杀自己;律师不求真,就是置当事人的身家性命于不顾,也是视自己的身家性命于不顾;官员不求真,惟强权是从,最终也不免死强权,最先在中共七大提出“毛泽东思想”的是刘少奇,最终他也死于毛泽东思想;追随江泽民的薄熙来先江泽民一步自食恶果;新闻传媒人员不求真,不免沦为强权的共犯;那些传假气功的人如今安在?有的不名身死红尘!厂家商家制假售假,害人害己,结果人人自危,无可饮之水,无可食之食,无可住之地,无可呼吸之空气,无可读之学校,无可看之医生……所以求真首先就是在修善,而且是大善!
职业伦理中的修善还有另一层涵义,人在江湖,人与人之间免不磕磕碰碰的,说不上谁惹你生气了;另外还有一个名、利的诱惑,在你拥有足够的话语权,拥有足够的控制力的时候,这种话语权、控制力可以是专业知识、可以是权力、可以是公众影响力、也可以是掌握了新闻传媒……如果你不能善用的话,也就是不能凡事都想一想我这么做对别人会不会有什么不好,会不会伤害别人的利益,那所带来的后果就会是毁灭性的。
四二五事件中,天津教育学院《青少年科技博览》、何祚庥先生都是拥有这种控制力和影响力的主体,还有此前的《光明日报》,以及调查法轮功的公安部也是拥有这种控制力和影响力的主体,何祚庥先生在科学领域第一次把“量子力学”和“三个代表”联系在一起,这种“高深造诣”使他在全国拥有广泛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日光明报”是中共喉舌传媒,拥有足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在中共残酷的权力斗争中多次充当权力人物的帮凶;天津教育学院《青少年科技博览》虽然在传媒界名不见经传,但由于它依傍高校资源,其影响力自然不同凡响……
由于这些盘根错节的权力、传媒、御用知识分子相互造势,互相依托,一时间,置亿万法轮功修炼人员的身家性命、精神健康于汲汲可危之处,一时间,犹如毛魔头再生、文革重来。
在法律上,有一个专业术语叫“有权利就有救济”,法律上创设一个权利,必须有相应的救济机制来保障,通俗讲,就是当法律上的权利被侵犯时通过何种途径得到补救,现在中国老百姓能想到的就是上法院打官司,但在我们律师看来,上法院打官司是最后的一招,也是比较消极的,因为一旦上法院,不仅耗时、耗精力、耗钱财,而且是已经有损害的结果发生了,已经给受害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造成了损害,而且有些损害是无法挽回和弥补的。
四二五事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基本人权、普世价值和宪法权利,即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相关的法律道德问题是:主权在民、公权力的分权与制衡、媒体的职业伦理、公众人物的社会伦理等。
从信仰自由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光明日报也好,青少年科技博览也好,何作庥也好,中共的公安部也好,都无权对他人的信仰说三道四,尊重他人的信仰是一个普世价值。
言论自由也是普世价值。
联合国和各主权国家对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都有相关的立法。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都把信仰自由、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列为基本人权,美国宪法规定,不得确立国教,国会不得制订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俄罗斯宪法规定,不得把任何意识形态作为国家的或必须遵守的意识形态,而且为了防止有话语权的人滥用言论自由,世界人权宣言和各国宪法都确保出版、结社、游行、示威、集会、和平请愿的自由和基本人权,中共自己的宪法里也写进了这些条款,但从未实施过。
“四二五事件”实际上法轮功修炼团体基本的人权,如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遭到践踏和漠视的情况下,一次行使基本人权“表达自由”的权利的行为,你说他是上访也好,你说他是和平请愿也好,但就是不能说他们是在“围攻中南海”“围攻天津教育学院”, 他们是一群弱势群体,没有出版权,没有公权力,没有何祚庥那样的科学素养和公众影响力,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和平集会、和平请愿,而且一万人也不多,最好都去,他们都有表达自由,有和平请愿,和平集会的权利,都是权利受害人,他们在中共暴政下,跟所有的中国人一样,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来表达他们对来自传媒、公权力和公众人物的不理解的回应,这也是他们权利被侵犯时的唯一的救济途径,也是国际公约和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最基本人权,是得到国际主流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尊重的,西方有句名言,叫,我虽然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我要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因为你不让别人说话,有一天就会有人不让你说话。
所以,四二五事件是公众人物、权力、传媒的影响力没有得到善用,侵犯了一个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这个弱势群体行使了一次表达自由的权利,而且用普遍的社会伦理中的“善”来衡量,他们没有损害任何他人和社会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法轮功学员真、善、忍同修,修真其一也!而且从普遍的职业伦理或社会伦理之“修真”“求真”的角度来看,要是他们对社会各方面对法轮功的不理解不发声的话,那他们就没有做到求真,因为有人不理解,你不去跟他解释,就是听任谎言祸世,你就是没做到真,至于你用什么方式去解释,解释了别人听不听,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好比如说小孩子不知道火会伤人,他要玩火,而你是成年人,你知道火会伤人的,你却不跟他解释,听任他玩火自焚,你就没有做真,没做到真,那善也就无从有了,----明知别人在玩火,明知别人在往火坑里跳,你不去提醒他,能说是善吗?
三、忍。
笔者认为普遍的职业伦理或社会伦理中还有一个忍的问题,忍无论在中文还是在英文,其内涵都是很丰富的,中文有容忍、坚忍、忍耐、忍让等,英文有tolerance, forbearance, endure, restraint.
忍,无论在中文里还是在英文,都包含了慈悲、宽容,也包含了毅力、意志力, 也包括自我克制、自我约束,这在任何社会、任何行业都是很好的品质,我写过一篇《律师的品格修养》,发表在中国律师杂志上时改名叫《五大内功,打造律师良好品格》,其中谈了律师的品格修养,我概括了五种品格,仁、智、勇、健康的生活方式、良好的心理素质,限于学养,后面两种纯属画蛇添足,因为孔子说的“君子三德”之智、仁、勇就包含了后两类修养,而且我个人认为,作为普遍的社会伦理和职业伦理,儒家之智、仁、勇这三种美德都包含中忍中。
人生在世,说不上就谁冒犯谁了:谁的尊严被冒犯了啊,谁的利益被侵占了啊,他人的信仰和观点我不赞同啊,看谁不顺眼啊等等,如果你锱铢必较,一言不合,拔剑相斗,如果你是匹夫还好,那最多也不过是血溅百步,流血数人;但如果你是拥有广泛影响力或者公权力的人,那就是流血千里、伏尸百万,或者如何祚庥之流“以理杀人”,那么你就没做到忍,没做到忍,那么你的善也就无从体现了,那你的真也就无从有了,因为恶行一般是需要谎言来支撑的,暴政之下无真理,暴行之下无真理,这是千古不易之理!
美国东部时间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22:19
附相关资料的网址链接:
1. “4.25事件”的真相(简写版,共4页)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4/22/10184.html
2. 我不赞成青少年炼气功/何祚庥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buzancheng.txt
3. 再谈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何祚庥http://kaiwind.com/zjwj/hzx/200706/t38731.htm
4. 99年7月之前中国大陆对法轮功的正面报导
http://goo.gl/0QwXnE
5.反对伪科学要警钟长鸣——由《转法轮》一书引出的话题辛 平http://210.32.137.90:8080/renwen/Site/202.96.119.148/personal/~zhaoj/disting/flg-a1.txt
6. 法轮功真相:祛病健身有效率高达97.9%
http://goo.gl/FtsXKl
7. 法轮功与健康(上)
http://goo.gl/k9UxRG8. 法轮功真相:北京万例调查报告http://goo.gl/wYLpKb
8. 法轮功真相:北京万例调查报告
http://goo.gl/eoP8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