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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纪委爆炸案”冤属吴华英:回顾2010年控告历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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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 12: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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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宣称打响清案结案攻坚战 福清纪委爆炸案成为试金石

近日从中国法院网获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推动三项重点工作落实和清案结案任务的圆满完成,决定开展“比学习、比工作、比奉献、比作风、比修养、比形象”竞赛活动。福建省高院为期五个月的“六比”活动会是怎样的结局,已九年不决的“福清市纪委爆炸案”无疑将是最好的试金石。
  据悉,福建省高院“六比”活动的目标是要让法官自觉践行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什么是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即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的: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法律至上。如果“党的利益至上”与“法律至上”没有本质冲突,那么,只有犯罪嫌疑人在酷刑下作出的供述而缺乏基本事实证据的“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二审的福建省高院无疑应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予以清积。
“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发生“成功告破”简要回顾:
  2001年6月24日(星期日)上午八时许,福建省福清市纪委信访室门口突然发生爆炸,半小时前被纪委领导林惠泉(当时的局长,后来的副书记,现已退休经商)传呼过去的司机吴章雄被炸遇害。
  2001年9月15日,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兼党支部书记陈科云因涉嫌犯爆炸罪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01年7月29日,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汽车驾驶员吴昌龙因涉嫌犯爆炸罪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其实在7月27日晚九点就被秘密抓捕至戒毒所审讯)。同年11月26日、30日,以上两嫌疑人经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01年11月28日,杜捷生和江西人谈敏华两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两筒炸药,两截导火索,两枚火雷管)被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03年3月25日,四川人王小刚(所谓的两枚电雷管提供者)被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陈科云在审讯中招供:因本单位女会计陈奋真举报其报销电话费、以福利方式私分公款等,被福清市纪委处分,从而对陈奋真产生怨恨,便在2001年的3~4月份,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也产生矛盾的吴昌龙密谋爆炸报复,认为如直接对陈奋真实施爆炸很容易被查出来,就决定对自认为是陈奋真后台的福清市纪委实施爆炸,以达到造成影响和进行报复和泄愤。
  2001年9月18日后,吴昌龙在戒毒所按照审讯人员的要求(审讯笔录记载为怡静园)陆续招供:2001年5月份,按陈科云吩咐,其通过运输石子的姐夫杜捷生从谈敏华处购买了两筒炸药,两截导火索,两枚火雷管。后又通过杜捷生从王小刚处购得两枚电雷管。在陈科云家中的通过电脑学习制造爆炸物;在同年6月17日、18日之前,将制造好的第一个爆炸物拿到东张水库试爆成功;6月23日晚二十点左右,骑陈科云的摩托车将爆炸物放置纪委信访室门口,并把一封信放在爆炸物上。
  杜捷生供认:吴昌龙向其提出购买炸药和雷管后,向谈敏华购买了2筒炸药和2枚雷管以及两截导火索,后又向王小刚购买了2枚电雷管。
  至此,“福清市纪委爆炸案”遂“成功告破”,《海峡都市报》等喉舌纷纷给予漏洞百出的报道。
“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的控、辩和一审判决: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科云因本单位职工陈奋真举报而被福清市纪委处分不满而产生怨恨。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两被告人便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
   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被告人杜捷生向被告人谈敏华购买了2筒炸药和2枚雷管,并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2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上述爆炸材料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多次密谋,并通过电脑研究如何制造爆炸装置。两被告人先制造一爆炸物并由吴昌龙带到福清市东张水库试爆成功。
  2000年12月,中国福清市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职工陈奋真的举报,对该公司经理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查处,并于2001年5月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01年6月23日晚(二十点左右),在被告人陈科云的指使下,被告人吴昌龙携带该爆炸装置及一封写有“方市长收”的信封的手提袋放在福清市纪委办公楼一楼的信访接待室门口,后逃离现场。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汽车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爆炸装置,当场被炸身亡。
  吴玉堂(被告人吴昌龙的父亲)的证言:证明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搜走电烙铁、锡条、钢锯等物(制造爆炸物的工具)。
  2002年11月28、29日“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在福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2003年12月25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在福清市法院开庭审理王小刚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电雷管);2004年11月29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完王小刚“非法买卖爆炸物案”后,再次开庭审理与“非法买卖爆炸物案”有直接关联的“福清市纪委爆炸”。
  法庭上,“福清市纪委爆炸案”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全部当庭推翻之前在公安审讯时的所有供述,并向法庭陈述了在公安机关审讯时遭到的惨绝人寰的刑讯逼供。辩护律师也向法庭提供了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四人送看守所时的体检报告,证明他们在审讯时受到严重的酷刑;提出刑讯逼供下获得的口供,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04年12月1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不顾辩护律师依法有据的无罪辩护,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科云、吴昌龙制造和实施纪委爆炸罪成立,判处陈科云死缓期、吴昌龙死缓;认定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成立,判处杜捷生、谈敏华十年有期徒刑。
  十天后的2004年12月10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判决书,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电雷管除杜捷生供述外,无任何直接证据证实,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王小刚“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罪名不成立。王小刚于当天深夜被悄悄无罪释放,并警告:不准与其他当事人家属联系。
  既然法庭判决王小刚“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电雷管)”不成立,没有了制造爆炸物的直接证据,那么法庭还凭什么能够认定和判决陈科云、吴昌龙实施了“福清市纪委爆炸案”?
  不服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的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四人立即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级法院作出闽刑终字第46号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州市中级法院重审。
  2006年6月1、8月18日福州市中级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并查明41个事实,其中关键的有福清市纪委于2010年5月20日对陈科云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年6月4日陈科云得知处分后拒绝签字;“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的炸药量(由先前的75克改变)为150克;陈科云手上的伤痕是公安机关为了防止其自杀,而采取长时间戴手铐脚镣进行保护形成的,不存在酷刑等。但,就辩护律师提出的“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中爆炸物的关键证据电雷管去向问题拒绝查明。2006年10月10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陈科云、吴昌龙的原判决;改判杜捷生有期徒刑七年;改判谈敏华有期徒刑六年。
  福州市中级法院在两次对“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审理和判决中,完全是基于:“2001年10月16日吴昌龙在录像录音条件所作的供述,不仅与现场提取的多件物证相互印证,而且吴昌龙供述中一些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的细节也与事实相符;至为关键的是,吴昌龙所供述的制作并安放爆炸装置的过程、使用的爆炸材料及有关辅助材料的特征等特定、具体情况,除非行为人亲历亲为,否则其他人是不可能知晓的”这样的想当然。
  面对法院在缺乏基本证据支持而作出的判决,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四人立即再次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又三年多过去了,福建省高院一直处于无为中;“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也一直处于超审限中;陈科云、吴昌龙更是一直处于超期羁押中。
  2008年10月4日,刑期已满却处于上诉期的杜捷生,只能按取保候审的极其荒谬讽刺的方式获得了自由。出狱后,杜捷生向全社会展示了其在被审讯中留下的、整整七年都无法愈合的创口。可见,刑讯逼供之惨烈和残忍!
“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疑点剖析:
  疑点一:经法庭查明,福清市纪委对陈科云决定党内严重警告是2001年的5月20日,而且陈科云是在同年6月4日得知自己被处分,并拒绝在处分上签字的。那么,陈科云怎么可能在之前的2001年的3~4月份就产生报复的犯罪动机?
  疑点二:经公安审讯和法庭查明,吴昌龙制造爆炸物的炸药是从其姐夫杜捷生处获得的。恐怕有一个情况是福州市公、检、法始料不及的,杜捷生因实施家暴,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在2000年就与其分居了,并在2001年4月12日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如果真是吴昌龙做此惊天大案,难道其敢向关系已形同水火的前姐夫杜捷生购买炸药?假设:为了做此惊天大案,杜捷生与吴昌龙的姐姐假离婚,难道吴、杜有比陈科云更超前的犯罪动机?
  疑点三:既然查明是陈科云和吴昌龙密谋“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其两人怎么可能愚蠢到把有自己笔迹的信件留在犯罪现场?尤其是作为国企老总的陈科云竟然搞不明白纪委的行政职务,将是方书记写成方市长?
  疑点四:经公安审讯和法庭审理查明,吴昌龙是2001年6月23日晚上二十点多将爆炸物放置在福清市纪委一楼信访室门口的。要知道那天晚上的二十一点~二十三点多刮起了“飞燕”强台风,强台风过后据清理纪委一楼现场的多位清洁工证实,根本没有在信访室门口发现爆炸物。试想:纪委的一楼由于强台风造成的穿堂风被雨水冲的一塌糊涂,爆炸物上放置的写有“方市长收”的牛皮纸信件怎么可能安然无恙到第二天?
  疑点五:既然是通过陈科云家中的电脑(网络)上学习制造爆炸物技术的(且不论这种方式的可行性),公安机关为什么对能够轻而易举能固定的网络证据视若无睹?
  疑点六:既然从陈科云、吴昌龙搜查到了起子、剪刀、电烙铁、锡条、钢锯等制造爆炸物的工具,那为什么两枚火雷管、两截导火索、以及剩余炸药等制作爆炸物的材料不知去向?甚至在作案工具上连痕迹都没有留下?而且,公安部的刑侦鉴定说明,爆炸物并没有焊接痕迹,电烙铁、锡条能认定是作案工具?
  疑点七:既然“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的炸药来自于是桂山石子场,为什么不对“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的炸药成分与桂山石子场使用的炸药成分做对比分析鉴定?或为什么做了分析不向法庭提供分析鉴定结果?
  疑点八:既然吴昌龙供认,其制造的第一个爆炸物于2001年6月17、18日前在东张水库试爆成功了,那么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到试爆现场收集证据?要知道根据水文资料显示,当年从6月份到年终都没有水库涨水而导致试爆现场证据消失的情形发生。
  疑点九:福州市中级法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放爆炸物的邮政袋是陈科云家中的,那么检验爆炸后邮政袋纤维组织与吴昌龙家搜查到的邮政袋的纤维组织相同的结果就能说明“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与吴昌龙有关?是不是公、检、法习惯了刑讯逼供而使正常逻辑思维严重退化所致?
  疑点十:法庭查明,陈科云的手上和脚上留下的累累伤痕,是公安机关为了防止其自杀而采取手铐脚镣的保护措施、且长时间加天气炎热形成的,不存在刑讯逼供。那么,陈科云和吴昌龙手上和脚上留下的这些累累伤痕,为什么不是没有暴力所形成的的平行状,而都是符合拉、吊、扯等暴力形成的斜状?试想,从部队出来的陈科云尚且承受不了酷刑要自杀,那么四十八天前就被密捕审讯的吴昌龙会受到怎样的酷刑?
  更多的疑点十一、疑点十二、疑点十三 ……,有超过(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41个查明事实的疑点限于篇幅不一一赘述。换句话说,67号判决书中所审理查明的41个事实根本经不起一驳。
“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中酷刑取证及司法背后的制度:
  福州市中级法院想当然地以:“至为关键的是,吴昌龙所供述的制作并安放爆炸装置的过程、使用的爆炸材料及有关辅助材料的特征等特定、具体情况,除非行为人亲历亲为,否则其他人是不可能知晓的”作为定案依据。
  曾经的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佘祥林、赵作海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招供,如果不是被害人在若干年后不以领导的意志为转移而从阴曹地府转阳,哪一个不是“除非行为人亲历亲为,否则其他人是不可能知晓的”的经得起万万年的铁证!
  二十六年前的河南小伙子魏清安被法院以“强奸抢劫罪”判处死刑,小伙子在被行刑前大呼冤枉。行刑者见状紧急请示领导,领导气定神闲答:受害人刘某亲自指认;受害人阴道内提取的分泌物与罪犯的血型一致;受害人被抢的包包在罪犯家中搜到;以及罪犯自己招供的一清二楚。还有什么冤枉?魏清安遂被执行枪决。
一个月后,真凶田玉修主动承认强奸抢劫刘某的事实。而再也无法转回阳世的23岁小伙子魏清安在其看守所的被子中藏下了留给家人的千古冤状:爸、妈,实在是打的受不了,只能按照公安的要求说……。
  无独立有偶,在看守所已经整九年的吴昌龙也写下了长达24页的、共17000多字的《泣诉书》和《遗书》,其中讲述的刑讯逼供手段有:没日没夜不让睡觉、手铐双手长时间腾空吊起来、五马分尸式拉扯四肢等,只有用“毛骨悚然”四个字才能表达酷刑之惨无人道和惨绝人寰!
  在犯罪嫌疑人接受公安机关审讯时,出现用纸币打开手铐上吊死、到睡觉做梦死、再到喝开水死等等无奇不有的今天,如果当初吴昌龙不按照刑讯人员的“除非行为人亲历亲为,否则其他人是不可能知晓的”要求招供,请千万不要怀疑早在2001年其就“被正常呼吸死”的可能。
  酷刑背后其实很简单,命案必破是政治任务、破案率是升迁考核指标等由制度性造成刑讯人员心理扭曲,导致了今天无数的各种各样嫌疑人“被死亡”和大量不值一驳的“铁案”发生。出狱后的杜捷生,公开了其在被审讯时发生的一件骇人听闻真相,刑讯人员明确告诉杜捷生:福清市公安有每年可以死七个嫌疑人而不受责任追究的指标。一个小小的县级市每年可以在刑讯中死七个嫌疑人,那么每年全国将有多少无辜的嫌疑人死于酷刑中的审讯?
  笔者曾说过:中国大陆的司法理念与西方法治国家相比存在一百年的差距。实际上,中国大陆的司法现状还比不了一百年前的封建朝廷。过去,朝廷官员审案普遍用刑讯,虽然是王法所允许,但却是公开在大堂之上,当然也是有限度的,在众目睽睽下、拿现在的话来说就是接受群众监督的。
  所幸,陈科云、吴昌龙已经过了审讯的鬼门关。尽管是:按照公安的要求说……屈辱地获得死缓。但是,总比“被死亡”强,是现有制度下无奈的、应该得到理解和尊重的方式。
“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后记:
  王惠珠,“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中的被害人吴章雄之妻。丈夫遇害后,王惠珠一面向福建省有关部门强烈要求严惩凶手,一面打一份临工艰难拉扯两个未成年孩子。九年过去了,受害人王惠珠开始反思,自己丈夫明明是应领导林惠泉的传呼赶到福清市纪委而出事的,为什么福清市纪委却一直拒绝自己提出的工伤赔偿和抚恤的合法请求?
   开始觉醒的王惠珠向外界透露了一些隐瞒了九年的真相,在纪委爆炸案发生后,休息日(那天正好是礼拜天)打传呼叫吴章雄到纪委的领导林惠泉,在吴章雄遇害后偷偷警告王惠珠:不要向任何人说是接到其传呼后来纪委的。林惠泉为什么要王惠珠作伪证?
  长期得不到工伤赔偿和抚恤的王惠珠,开始认识到只有福清市纪委的主要领导才能够损害自己合法权益。而这种手段显然有借受害人王惠珠对“凶手”陈科云和吴昌龙的刻骨仇恨、让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的嫌疑。莫非,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与福清市纪委主要领导有不为人知的特殊关系?
  福建省高院能否将人民法官“三个至上”的核心价值,在开展的“六讲”中体现到九年不决的“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积案上,不使“党的利益至上”再次受到质疑和诟病,我们将拭目以待。

2010年8月15日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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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爆炸案”九年多不终审结案
矢志不渝访人大    何时此案有说法
福建省人大、省检信访局:
抗战经八年犹告结束。但在声称“依法治省”的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无辜者惨遭酷刑逼供,身陷冤狱九年多,盼星星、盼月亮却盼不到人民法院给他们的一个说法。实在荒唐!几年来,我们反复向人大申告,要求依法监督,可是,九年多过去了,福建省高院至今仍不予终审结案,造成了罕见的超期羁押。
福建省高院于2005年12月31日对该案件的上诉作出裁定,有五位法官署名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写明:“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
匪夷所思的是,2006年10月案件再次上诉后,同一法院同一案件基于不变的事实和证据,福建省高院不开庭审理,不依法判决,上诉四年多了,至今仍处在无休止的拖延中。由于二审至今没有判决,致三名被告被一审枉判先后“刑满”,而另两个被告则在看守所里煎熬了三千三百多个屈辱的日日夜夜至今仍无人过问。
这起涉侨案件2006年全国人大侨务执法大检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转最高法依法处理,最高法为此当年给福建省高院下发(法【2006】169号通知)。而今却被瞒上压下不明不白地消化掉。
承担司法之职而践踏正义者,是正义的最大罪人!
最高检不久前作出规定,要求“全国久押不决案件力争10月底前清理完毕”,可此案依旧。8月上旬福建省高院又发出“大干150天打响清案结案攻坚战”,八十多天过去了,“只听雷声响,不见天下雨”。
人大负有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之责, 可是,几年来,我们一次次反映问题石沉大海,一趟趟上访申诉无功而返。已经拖压了九年多的“福清纪委爆炸案” ,福建省高院仍在无休止地拖延着;这起又枉又纵、罪恶昭著的司法悲剧何处是尽头?
再呈此状,是我们对法治仍抱有不弃的期待!
  

蒙冤者及亲属: 谢  清  杜捷生 谈敏华  陈美珠  陈科斌   
                           周洪玉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王小刚
2010年10月28日
联系人地址: 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话85387179
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    电话8527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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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纵又枉——罪恶昭著的司法灾难
“福清爆炸案”九年仍拖压  蒙冤者及亲属誓死讨公道

省委信访办暨请转省政法委:
抗战经八年犹告结束。但在声称“依法治省”、“司法为民”的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无辜者惨遭酷刑逼供,身陷冤狱至今九年多,盼星星、盼月亮却盼不到人民法院给他们一个说法。
一个公正的法院是最有能力承担揭示真相的功能。福建省高院于2005年12月31日对该案件的上诉作出裁定,有五位法官署名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写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凡此种种,倘不是办案恶警的胡作非为,大肆践踏刑事办案程序,随意乱抓人,长时间非法拘禁,大搞刑讯逼供导致的屈打成招,又怎会出现这种乱象?
人神共愤的是,冤案制造者和参与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声誉,泯灭了人性,明知错案,一错到底,凭着手中的权力,一审重审把这起破绽百出的案件再次强行判决五名被告死缓至两年徒刑。判决后第三天(2006年10月13日),审判长直言不讳对被告亲属说:“其实我们对案件也有不同看法,我们也很想和上面的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哪个领导愿意坐下来听?”显然,倘不是以权压法的横行和长官意志的猖獗,一审两次枉判,承审的法官们谁愿意把自己的名字跟冤狱和耻辱捆绑在一起?
匪夷所思的是,2006年10月案件再次上诉福建省高院后,同一法院同一案件基于不变的事实和证据,福建省高院不开庭审理,不依法判决,整整四年又过去了,案件至今仍处在无休无止的拖延中。由于二审判决迟迟没有出台,在久拖不决中一审的枉判致三名被告先后“刑满”,而陈科云、吴昌龙则在看守所里煎熬了三千三百多个屈辱的日日夜夜至今仍无人过问。
这起涉侨案件2006年全国人大侨务执法大检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转最高法依法处理,最高法为此当年给福建省高院下发了(法【2006】169号通知)。而今四年多过去了,这起全国人大转最高法要求督办的案件,也被瞒上压下不明不白地消化掉。
承担司法之职而践踏正义者,是正义的最大罪人!
福建省高院两次督查、一次裁定都做出了明确的结论。明知这是一起大冤案,却不依法纠正,而是采取“拖”字诀战术,至今九年多仍不终审结案,把被告人长期羁押在看守所。如此执法违法,法律何在?人权何在?
几年来,为讨个公道,我们依法不断上访、控告,强烈要求依法处理此案,可是,给我们的却是天津的包子——不理。什么“以人为本”、“司法为民”、 “办案要注意保护人权”全都荡然无存,只有冷漠和麻木。为了冤案制造者的面子和所谓的“地方形象”,不惜以牺牲无辜者的人身自由和生命,以出卖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作代价!
二十一世纪伊始发生在福清的这起又枉又纵、罪恶昭著的司法丑闻,福建省委政法委早在2002年8月就过问此案,而今八年多过去了,案件仍被无休止地拖延,省政法委对此却无动于衷,实在是不可思议!
再呈此状,希望省委政法委秉公持正,督促福建省高院依法纠正错案,对拖压了九年多的“福清纪委爆炸案”, 根据“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规定,依法宣告该案所有被告人无罪的终审判决。同时督促侦查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缉拿真凶。只有不枉不纵,才能做到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才能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只有这样,才能重塑司法的威信,才能维护党的形象。
此谨呈!

蒙冤者及亲属: 谢  清  杜捷生 谈敏华  陈美珠  陈科斌   
                           周洪玉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王小刚  
2010年10月28日

联系人地址: 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   电话85273696
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话8538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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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秤砣铁了心  上天入地誓抗争
“福清爆炸案” 蒙冤者及亲属誓死讨公道

赵家玲法官暨请转马新岚院长并审委会:
“福清纪委爆炸案” 备受关注 ,可是,九年多时间过去了,案件至今不予审结,把当事人羁押在看守所长达三千三百多天,居然无人过问。这对于声称“依法治省”“司法为民”的福建,“人民法院”的所作所为,实在是无法理喻。
“毒树结不出无毒的果”。累累事实表明,“福清爆炸案”搞得如此乌烟瘴气,源于侦查伊始,恶警的胡作非为,大肆践踏刑事办案程序,随意抓人,长时间非法拘禁(美其名曰:“监视居住”,最长达103天),严刑逼供(伤痕至今犹清晰可见),致屈打成招后,再借助媒体的大肆渲染,案件便称“成功告破”。正是在警方种种暴力加谎言混合而成的恐怖行为下,硬生生地把六个无辜者当成了“疑犯”。更为可怕的是,审判机关居然一再吞咽这个毒树之果。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对该案作出裁定,在包括三位正副庭长共五位法官署名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写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法官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时还安慰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此外,福建省高院还曾经两次奉命对该案进行了督查,作出“根本不能成立”和“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督查结论(据《亚洲周刊》报道)。事实清楚地表明,福建省高院对此案的是非曲直早已昭然若揭。
孰料,2006年4月全国人大侨务执法大检查中,该案就作为涉侨案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转最高法院依法处理,最高法为此当年下发(法【2006】169号通知)。第二年4月检查组再次莅闽,福建省高院汇报时公然撒谎,以“疑难复杂”为由,为久拖不决作粉饰。我们把法院当成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此瞒上压下掩盖真相,实在是难以想象。
2006年10月案件再次上诉,明明知道这是一起大冤案, 福建省高院却采取了极不光明的做法,置刑诉法196条对二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半月、以及“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法律规定于不顾,一推再推,一拖再拖,上诉至今四年多了,到现在案件仍处于胶着状态。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福建省高院屡屡违法,实在是匪夷所思。
承担司法之职而践踏正义者,是正义的最大罪人!
几年来我们依法上访、告状,只有一个诉求:依法办案,还我公道。可是,无辜者受尽肉体的摧残和精神的折磨,被关押在看守所含冤受屈九年多,“人民法院”竟连个说法都不给。在一趟趟上访申诉无功而返,一次次反映问题石沉大海,旅居国外的亲人不得不在国家领导人出访时走上街头打出横幅,为国内亲人鸣冤。异国告状,何其无奈!
“福清纪委爆炸案”九年多拖而不决,在国内外已经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倘若为了所谓的“地方形象”,为了冤案制造者的“面子”, 不惜以牺牲无辜者的人身自由和生命,不惜以出卖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而把事情压下来、拖下去,这样无休止地拖延难道就能把这么大的冤案给拖没了?
福建省高院8月初发出“大干150天打响清案结案攻坚战”,而今100天过去了,这起九年多的积案至今拖压依旧,福建省高院究竟还欲何为?  
面对如此罪恶昭著的司法悲剧,任由一些人在那里翻云覆雨,让无辜者蒙冤背黑锅,公权力却如此的傲慢和偏私。生存法责告诉我们,谁都不能把谁逼到墙角,尤其是将人逼到死角的最大利益化行径,极有可能触发拼死的反抗。
法院的基本任务在于维护公平与正义。这起比窦娥还冤的大冤案,拖是拖不了、压是压不掉。冤案就是冤案,无论时间拖多长,福建省高院是回避不了的,终须给个说法。
为讨回清白,为讨个公道,我们是吃了秤砣铁了心,上天入地誓死抗争到底!
此谨呈!
蒙冤者及亲属: 谢  清  杜捷生  谈敏华  陈美珠  陈科斌   
                            周洪玉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王小刚  
2010年11月11日

联系人地址: 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话85387179
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      电话8527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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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 12: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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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不决之“福清纪委爆炸案”检验最高检的执法公信力

201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就《办案不力致久押不决者将被追责》与记者杜萌对话,称在2003年之前,全国每年超期羁押达到上万人。这些年来,全国每年超期羁押人数基本上保持在200人左右。表示羁押8年以上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对那些因办案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久押不决的,将依法追究其失职、渎职的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与《法制日报》记者杜萌对话中给出的数据,说明从2003年落实无罪推定理念后,司法机关超期羁押现象有了很大改观。但孙副检察长也谈到了,还有大量刑事案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公、检、法机关并没有实行疑罪从无的原则,导致案件久押不决。
   2001年6月24日发生的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就是一个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典型案例。该案历经2004年12月1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到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级法院作出闽刑终字第46号“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定书;再到2006年10月10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67号“维持对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继而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四人再次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但福建省高院至今未对“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的二审进行开庭审理。导致该案处于久押不决中。
   “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从成功告破到福清市中级法院的两次(一审)判决,在认定陈科云、吴昌龙制造和实施纪委爆炸罪成立,判处陈科云死缓、吴昌龙死缓;认定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成立,判处杜捷生、谈敏华十年有期徒刑的整个过程,除了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外,无论是在判决中认定的作案动机上,还是在认定的证据上都自相矛盾和漏洞百出。(请查阅权利运动8月15日发布:http://rightscampaign.blogspot.com/2010/08/blog-post_15.html
福建省公安机关对”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的成功告破和福州市中级法院两次(一审)判决,不仅完全违背了“证据必须符合”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的间接证据运用规则”的无罪推定原则。更为离奇的是,为实施“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在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判决中被认定“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罪名不成立并立即无罪释放后,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仍然得不到公正判决而被超期羁押。
“摔跤死、喝水死、洗脸死……在监管场所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时见诸网络,从而牵动舆论的神经,引起社会关注。”孙副检察长在对话中的这一段表述,佐证了“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如果不按照审讯人员要求供述“犯罪经过”,那么极有可能在2001年就已经被摔跤死、或者被喝水死、或者被洗脸死了……。
对于大量案件久押不决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孙谦副检察长:“它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客观上也增加了司法成本,无形之中损害了执法公信力,增加了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不力致久押不决者将被追责》的文件中,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的案件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是真正的关键点。即:今年全国检察长座谈会提出,要力争在10月底前把目前掌握的久押不决案件清理完毕。
  相信九年不决的“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应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目前掌握的久押不决并挂牌督办的案件之一吧,现在已经是10月下旬了,福建省高院何时能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督办下对该案的二审进行公开审理?“福清市纪委爆炸案”无疑正在检验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公信力!

                  2010年10月17日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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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 07: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华英的执着,让普天下的人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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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抗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超期不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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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5 06: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福清纪委爆炸案,九年不决,真是吉尼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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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23: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华英等冤属,网友们支持您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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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7 18:5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政法委“协调”下,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

“国内冤属走访了福建省人大、省检、省委、省高院等四个信访部门,呈递了四份控告件。冤属就严重超羁问题提出质疑,省人大说:人大不监督个案,除非有专项任务下来,省人大才会监督,个体的案件汇拢在一起也还是个案,它不算群体性案件;省检说:关于超期羁押问题他们清楚,但他们没有权限对政法委协调过的案子指手划脚,只能向上反映;省高院:只能如实向上反映问题,他们能做到的仅此而已。”

福建省人大:“人大不监督个案”;福建省检察院说:“关于超期羁押问题他们清楚,但他们没有权限对政法委协调过的案子指手划脚,只能向上反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说:“只能如实向上反映问题,他们能做到的仅此而已。”

这是什么社会啊!?

政法委“协调”(“定调”)的案件,明知是冤假错案,公检法不敢重新审议。这就是现实!
是啊,公检法三长,都归政法委管,谁敢跟顶头上司唱对台戏?

在政法委“协调”下,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所以,有识之士呼吁,取消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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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8 18: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声援吴华英等冤属,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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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18: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冤案拖得越久,越是下不了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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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基本任务在于维护公平与正义。这起比窦娥还冤的大,拖是拖不了、压是压不掉。冤案就是冤案,无论时间拖多长,福建省高院是回避不了的,终须给个说法。”


冤案拖得越久,越是下不了台了!

难道枉法裁判的公检法相关人员,要拖到自己退休、进棺材,那时再由后来者改判?!

要是那样,便宜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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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9 18: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辩方法律意见
辩方在本案的一审、二审、重审,全体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2005年5月初,辩方派员赴京上访,向中央有关司法部门反映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的辩护意见:“6.24”专案组在专案行动中酷刑逼供、非法取证,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被告人没有制作拉动触发式电雷管引爆爆炸装置的技能和条件,不存在实施犯罪的动机,各犯罪嫌疑人供述自相矛盾、相互矛盾,其供述与现场勘察矛盾,实属违反法律程序、滥捉无辜、以权代法、将错就错、靠逼供信制作的一起罕见的大冤案。这种又枉又纵,有损党魂(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和国格(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保障人权)的局面,再也不应当继续,早一天放人,早一天主动,国家少一天刑事赔偿。
2006.11.7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  
《重大案情反映——权力造假 又枉又纵
欲盖弥彰 岂可视察》
2007.2.23《“6.24”福清爆炸案重审证据质疑》
《法律意见书》〔2007〕闽法炜意002号
2007.5.31《“6.24”福清爆炸案又二审 拟对五名被告人无罪开释》
《法律意见书》〔2007〕闽法炜意009号
2007.12.25关于福清纪委爆炸案二度二审仍久拖不决之——
《岁末陈词》(2007)闽法炜辩097号
2008.1.10《刑事法律适用完善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刑事法律依法完善和司法适用高级研讨会(海口)提交
2008.3.10《关于福清纪委爆炸案二度二审的建议函》
(2008)闽法炜函001号
2008.8.20《关于刑事证据运用的热点和难题》
提交“刑法适用及前沿热问题研修班”(杭州)
2008.10.6《辩冤纠错 析疑断狱 依法据实对福清“6.24”纪委爆炸
案涉案人员无罪开释 报告》
2009.6.24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析假断狱  让受冤屈者洗雪
冤情缉拿真凶  告慰亡灵  还历史以本来面目  报告》
2010.6.24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析假断狱  让受冤屈者洗雪
冤情缉拿真凶  告慰亡灵  还历史以本来面目  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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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9: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华英 现在已是名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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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8: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日本,被拦车的温家宝不是关注了此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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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 18:5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林洪楠律师致福建省政协、人大的报告
林洪楠律师就“福清纪委爆炸案”致福建省政协、人大的报告
(博讯北京时间2011年1月09日 转载)    (维权网信息员华蕊报道)福建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于2011年1月10日召开,省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于20011年1月13日召开。每年此时,作为十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冤属及律师均会向省政协委员和省人大代表邮呈控告件。1月5日,福建省法炜律师事务所林洪楠律师又向省政协、人大邮寄了以下报告材料:
   
     [size=-6](博讯 boxun.com)

    林洪楠律师就“福清纪委爆炸案”致福建省政协、省人大十一届四次全会报告:
   
    析假断狱 让受冤屈者洗雪冤情 缉拿真凶
    告慰亡灵 还又枉又纵大假案事实真相
       
    福建省人大十一届四次全会:
    福建省政协十届四次全会:
    福建省委孙春兰书记:
    福建省政协梁绮萍书记:
    福建省政法委徐谦书记、傅镛堃副书记:
   
    2001年“6.24”福清市纪委大楼爆炸案发生至今,已跨入第十个年头。“三个解放战争都拿下来”,而一起必须“从重从快”的案件,一直处于又枉又纵的局面,且优柔寡断,久拖不决之中!创了国内超法定审限、超期羁押的罕见记录。“6.24”爆炸案实际上成了海峡西岸刑事司法领域践行科学发展的试金石。
   
    “6.24”爆炸案发生后,林孜(后因涉黑案被判十六年徒刑)为组长的专案组实施的地毯式大行动,将案件人为升格为“恐怖事件”,并对持不同意见的同志规定,“有意见,先到纪委来”。辩方受到严重干扰、监控、拘传,有的被剥夺辩护权,冤属被刑事传唤、治安处罚等,上海市公安局803科研所文鉴定专家被骚扰,福建爆破协会两名专家被刑事拘留,两审主审法官受到被“双规”的威胁。如今又想来一个“个案政治化”,继续认死理、捂盖子,严重影响我国的司法形象。
   
    本辩护律师曾多次在福建省八届政协会议上,反映该案是“刑讯逼供+媒体先行性定罪=实体虚假,程序违宪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大冤案”。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无所畏惧的,无需担心“错案问责”或者赵作海“效应”。我们应当警惕五千年封建专制遗留下的官场陋习,不允许以“官本位”对抗“以民为本”,以“一言堂”对抗“民主过硬”,以“官无悔判”对抗“有错必纠”,以“官官相护”对抗(惩治贪腐)“绝不手软”,以“官场潜规则”对抗“以法治国”。我们应不惧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惧怕传谣与炒作,不袒护自己所作错误结论,不庇护下属所作错事,替冤狱者白谤平反,缉拿真凶,为受害者申冤。
   
    “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适用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所有的证据必须具备绝对排他性。本案是用犯罪嫌疑人在酷刑下所作的有罪供述,按专案组随意推断、剪接、弄假成真的。所有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上诉人陈科云、吴昌龙身上的伤痕为何不敢进行司法鉴定?上诉人杜捷生屁股被钉子挫伤至今未愈,谈敏华手指夹伤至今留有夹伤痕迹,谢清被戴上手铐脚镣面壁,不准睡觉,直到昏倒…….
   
    尽管如此,福清市公安局预审同志指出:只是奉命办案,出冤案,我们没法负责;福清市检察院提出五点质疑意见;福州市中院合议庭提出十三点质疑意见;福建省高院两次调卷督查、在福建省检察院领导参与下向中共福建省委员会出具了相关报告,指出“6.24”福清爆炸案未破,现嫌疑犯罪人员均不构成犯罪;第一次福建省高院刑事附带民事终审裁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5.12.31);福州市中院重审提出九点补充侦查意见。本律师很感激这些敢于说真话,说心里话的公、检、法领导和办案同志,感谢上海文检专家、爆破鉴定专家,以及敢于如实跟踪报导的媒体记者、敢于在风口浪尖上作无罪辩护的律师同行。
   
    原福建省政协委员、新华社福建分社社长许一鸣专门为此书写了《如此刑讯逼供怎能保证办案准确》的内参报告。福建日报社《内参》、《亚洲周刊》、《中国青年报》和《瞭望东方周刊》都先后对“6.24”专案组,美名为“特殊条件下的监居审查”,“异常艰苦的审讯工作”,实为逼供信——早被毛泽东同志训斥为法西斯的审讯方式——作了揭露。
   
    爆炸案件是一个系统工程性的案件,必须具备极为严重的犯罪动机、非常有针对性的犯罪目的、爆炸物、爆炸装置、安装技能和施爆技术相关材料和知识等等,只要一个关键环节断裂,就足以推翻全案。现本案的事实、证据严重不清,诸如:时隔九年爆炸案物品来源、成分至今不明,经查现场所用炸药不是桂山采石厂的炸药;本案施爆的炸药量的到底是“至少600克”还是“150克左右”,都没清楚;引爆电源是八个电池,还是一个电池;引爆电源安放在黑色塑料盒内还是白色盒内;引爆控制物是有缺口的金属环,还是锯开一个口的卡簧前后矛盾;东张水库试爆、运载工具、爆炸装置送入过程,纯属嫌疑人在酷刑下的杜撰;俩名主犯陈科云、吴昌龙不具备制作电雷管引爆的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的技能和知识条件;本案犯罪动机不可思议,陈科云、吴昌龙没有精神病,2001年6月4日才正式宣布对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处分还在复议之中,就为与会计的矛盾被处分,去炸纪委大楼;专案组确认同年3月陈科云就指使吴昌龙通过杜捷生从谈敏华和王小刚买到了炸药雷管等,预备实施爆炸犯罪,这种时空倒置,何等荒唐!难道说这仅仅是程序可能有些“瑕疵”。
   
    “死人是会说话的”(李昌钰)。一个蹊跷的传呼,将死者吴章雄引到了现场,触动了爆炸案装置而身亡。这一传呼至关重要。警方在2002年9月4日补充侦查中,居然宣布无法提取,纯属谎言。“6.24”爆炸案死者吴章雄身上的传呼机、手机通话清单涉嫌隐匿;死者的颅骨被冲击波震裂,可以测算出炸药量,怎么能在露天的草坪上试爆测算炸药量;死者为何穿着拖鞋到现场,多人见过装有爆炸装置的提包,唯独死者去触动它。为何死者家属在“6.24”当天的两份《询问笔录》不翼而飞?涉嫌隐匿关键证据。
   
    经北京、福建两地专家各自鉴定确认,“6.24”爆炸案的爆炸装置,“为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用铜脚线电雷管引爆”。指控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于2001年11月16日被批捕,2003年3月份“到案”,幸免遭专案组酷刑,早于2004年12月10日无罪开释。谁提供电雷管失缺,六年来无人顶缸,本案事实链、证据链早已断掉。
   
    上海市公安局803科研所文鉴定专家推翻了福州市公安局“碎纸片”上书写的字迹系吴昌龙所写的鉴定结论,坚持了根据现有材料,难以作出与爆炸案有关的壹张“碎纸片”(复印件)上书写的字迹系吴昌龙所写的确切结论,其笔迹鉴定的有科学依据和证据效力的,重审居然予以随意排除是完全错误的。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让广大群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就在身边”。“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审理过程中,本律师曾向中央、省委以及有关司法部门建议“冷着陆”;如今跨入第十个年头,无论是“冷着陆”还是“热着陆”都该着陆了。否则我们无法取信于民。
   
    据此,本律师希望两会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敦促福建省高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福建省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院、检察院在证据问题上专业判断、司法认知,排除任何组织、个人非法干涉,不应等待真凶出现,否则就让替罪羊将牢底坐穿,而应刚正不阿(厉鬼不能夺其正,利剑不能斩其刚),合身护法,排除“网开一面”,“留有余地”的裁判,决不无原则迎合长官意志、依葫芦画瓢,真正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对本案重审二审上诉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作无罪判决;或者由福建省检察以案件事实、证据有重大变化为由撤回起诉,作无罪不起诉决定。
   
    特此报告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洪楠
    二O一一年元月五日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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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 19: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闻 “福州网民诽谤案”代理律所遭解散 被停业律师曾是律管处长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黄秀丽
2010-04-28 21:51:17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44449

这位前司法局干部感慨,“我管律师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律师,其次是教育,而不是惩戒当头。现在我是被管的对象,我的做法人家也不会听了。”
“太迅速了。”林洪楠对南方周末记者说。4月16日,林洪楠代理的福州严晓玲诽谤案中的三位网民刚刚获刑,5天后,林洪楠身为主任的律师事务所即被司法局责令解散。
福州司法局的通知书称,因林洪楠受到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不得再担任合伙人已逾三个月,且该所没有新增合伙人,人数不达标,按规定要求解散。
4月20日下午,福州市司法局曾找林洪楠谈话,提出合伙人的问题。林希望给自己一点时间处理此事。“双方谈得挺好,没想到第二天就接到了解散通知。”
严晓玲案一直备受舆论关注,三网民获刑的争议还未散尽,其代理律师就遭此变故,一系列的连锁事件给外界留下了颇多猜疑的空间。
可以预见,在后李庄时代,律师执业面临的困难和争议还将持续下去。 (重庆高院/图)
近年来一些被吊销律师证的情况
从公开资料可见,行贿罪和伪证罪是律师被吊销执业证的两大主因
魏娟/整理梁宝敏/制表
被疑“报复性执法”
早在去年11月,福州网民范燕、游精佑、吴华英3人诽谤案第一次开庭时,林洪楠就接到福州市司法局的警告:要处罚他停业一年。福州市司法局称,2001年林在担任“6·24福清市纪委爆炸案”辩护人期间,阅卷时未经法院同意,将卷宗中标有“秘密”的福清市委政法委一份会议纪要复印后带走,并提供给有关当事人家属,造成该文件有关内容在境外网站被披露。
“福清爆炸案”发生在2001年6月,福清市纪委信访接待室门口,一件神秘的邮包爆炸,造成纪委一名司机被炸死。该案历时9年,因证据不足,两次重审,至今仍未判决。爆炸案发生后,引起外界高度关注。因对其中一名嫌疑人的逮捕问题公检意见不一,福清市政法委召开协调会议,建议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份文件装订在福州市公安局的侦查卷中,后外传到网站。
2002年11月,该案第二次开庭前夕,福州市公安局拘传了包括林洪楠在内的3名辩护律师,追问纪要外传经过。林洪楠提出质疑:纪要既是秘密,为何装订在侦查卷中?公检法办案人员均可以阅卷,怎么就能认定是律师泄密?另外,他还提出,会议纪要在第一次开庭时,已经作为公示的证据质证过了,怎么还算是秘密文件?
最终此事并未查清泄密人,也未处理什么人,但直到2009年林洪楠介入三网民诽谤案担任被告人吴华英的辩护人后,这件事突然被翻了出来。“福州市司法局忽然‘旧事重提’,不过是想让我退出这个案件。”林洪楠如此理解。
三网民诽谤案缘于闽清县居民林秀英对女儿严晓玲死亡原因存疑,多次上访。三位网民出于同情,帮助严母将材料和视频发布到境外网站。福州市公安局认为3人行为严重影响了该局公信力,对此进行立案侦查。(本报曾于2009年11月19日报道)
今年4月16日,福州市马尾区法院经过3次开庭后做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分别判处三网民有期徒刑1至2年。4月20日,马尾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阐述公诉方指控诬告陷害罪,后法院改判诽谤罪的原因。就在当天,福州市司法局和林洪楠谈话,并迅速作出解散其所在律所的决定。
诽谤案的另一名辩护律师刘晓原认为,福州市司法局的做法看起来并无不合法之处,但缺一个合伙人算不上大事,补上就行了,这种事并不是不可以通融。司法局选择在一审判决当天做这样的决定确实令人怀疑是“报复性执法”。此案先后有8名律师参与,3人为北京律师,其他5人均来自法炜律所。北京律师刘晓原分析,“司法局这样做,显然是给二审制造障碍。”
以前管律师,现在被管
七年半之前的“泄密事件”为何现在才处罚?福州市司法局对南方周末的采访未予回应。福州市律师协会也拒绝对此发表意见。
福州市一位熟悉政法界的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福州市司法局这次“出手”是出于稳定考虑,在福建数千名律师中,林洪楠属于胆子大,敢发言,敢代理敏感案件的“异数”。
71岁的林洪楠有30年的警察生涯。1962年支援西藏在公安部门工作,1981年至1991年在福州市公安局法制处和预审处当警察。1991年进入福州市司法局,先后担任办公室主任和律师管理处处长。1995年他辞职做律师后,代理了福建的不少大案,比如“福清爆炸案”、和“2·20警匪勾结枪案”等。
上述人士至今记得林在“福清爆炸案”的尖锐言辞。林经常到福建政法委反映“福清爆炸案”是个大假案,指出该案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严超审限和超期羁押,并批评政法界的领导不阅卷,仅听汇报就判人死刑等。
林洪楠参与的三网民诽谤案也是一起敏感案件。巧合的是,“福清爆炸案”当事人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正是诽谤案中的被告人之一。林担任吴的辩护人后,延续了以往的工作作风,向福州市政法委写法律意见书,接受媒体采访等,一直批评福州官方“乱弹琴”。林洪楠认为,吴华英在被捕之前,一直上访,要求“福清爆炸案”尽快公正判决,是福建省重点上访维权人员。
事实上,三网民诽谤案中,多人都与“福清爆炸案”有关。去年6月“诽谤”案发后,福州市政法委高度重视,成立了专案组拘传了65人。其中,有几位是福清爆炸案嫌疑人的亲属,8年来一直上访。
林洪楠没想到,作为一名有官方背景的老律师,作为前司法局律管处处长,他自己也会被“处理”。林洪楠回忆4月20日他与司法局一位副局长、律管处处长谈话的场景,“我说我管律师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律师,其次是教育,而不是惩戒当头。现在我是被管的对象,我的做法人家也不会听了。”
目前,林洪楠还在和司法局“协调”,希望他苦心经营了10年,开在司法局边上的这个律所能够保住。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4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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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9:43:11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打算什么时候开庭审理三网民案申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打算什么时候开庭审理三网民案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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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8: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华英,你要多保重

吴华英,你要多保重,“福清纪委爆炸案”能否昭雪,全靠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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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9: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法院、检察院都怕警察头子啊

“冤属就严重超羁问题提出质疑,省人大说:人大不监督个案,除非有专项任务下来,省人大才会监督,个体的案件汇拢在一起也还是个案,它不算群体性案件;省检说:关于超期羁押问题他们清楚,但他们没有权限对政法委协调过的案子指手划脚,只能向上反映;省高院:只能如实向上反映问题,他们能做到的仅此”

人大不管,法院“没有权限对政法委协调过的案子指手划脚”,检察院“只能如实向上反映问题,他们能做到的仅此”。

人大、法院、检察院都怕警察头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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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9: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执着的吴华英等冤属,一定会战胜貌似强大的福州公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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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19: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牛纪纲、王鑫 迟早要进监狱!

牛纪纲、王鑫 迟早要进监狱!
“福清市公安局预审同志指出:只是奉命办案,出冤案,我们没法负责”
奉谁的命令?牛纪纲?王鑫?
这些人,迟早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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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8: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受冤屈者洗雪冤情 缉拿真凶

让受冤屈者洗雪冤情 缉拿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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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9: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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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8: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冤案拖得越久,越是下不了台了!

“法院的基本任务在于维护公平与正义。这起比窦娥还冤的大,拖是拖不了、压是压不掉。冤案就是冤案,无论时间拖多长,福建省高院是回避不了的,终须给个说法。”


冤案拖得越久,越是下不了台了!

难道枉法裁判的公检法相关人员,要拖到自己退休、进棺材,那时再由后来者改判?!

要是那样,便宜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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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9: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胜利一定属于吴华英等冤属

最后胜利一定属于吴华英等冤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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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0 18: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公检法 黑幕重重

刑讯逼供造假案
“告破”九年仍拖压
贵院监督逾四年
何日此案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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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9: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不死,他们就要进监狱,是“你死我活”的争斗!

吴华英,望您保重,一,要身体健康,二,要预防恶人“杀人灭口”,因为您是一些人的眼中钉,要预防“谋杀”,他们甚至动用黑社会的那一套。你要时刻提防!

您不死,他们就要进监狱,是“你死我活”的争斗!

我相信,只要您执着坚持到底,一定会把王鑫等人关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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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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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3 12: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今又是2011年岁末了

为掩盖纪委爆炸黑幕,公安有意制造假案时,专案组主要成员福清市公安局刑警中队长吴承奋曾对吴昌龙说:吴昌龙,这次你能从看守所出去,那就是我死,如果你走不出看守所,你不死我也叫你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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