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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美国告联电晋华经济间谍案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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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4 05: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告联电案于19日开庭,《天下》独家取得美国司法部、美光与台中地检署的起诉书与诉状,剖析本次诉讼诸多不为人知的内情。 例如,一个小工程师将机密文件传到Google Cloud,竟成为美国可以越境起诉联电的重要关键⋯⋯
美西时间11月19日,有「矽谷首都」称号的加州圣荷西市,市中心的Robert F. Pecknan美国法院与联邦大楼4楼的圣荷西法院第六法庭,3名美国对联电案的台湾被告,包括55岁、因热爱运动而黝黑结实的晋华总经理、前联电资深副总经理陈正坤、联电经理王永铭跟何建廷,以及联华电子、中国的福建晋华积体电路两家被告公司的代表,依法都将出庭应讯,由去年才就任的助理联邦法官Susan van Keulen负责。
她转任法官之前,是个28年经验的资深智财律师,美国著名律师事务所O'Melveny & Myers在矽谷的合伙人。
这是这宗轰动世界,台湾、美国、中国都涉入的经济间谍案第一次开庭。
美国司法部在11月初宣布,以经济间谍罪起诉台湾、中国两家公司以及3位联电主管,司法部指出,上述被告「涉嫌共谋窃取总部位于爱达荷州的美光半导体公司的营业秘密。」
这是台湾科技业首次面临美国经济间谍罪起诉。 该法与一般的商业间谍罪的不同点,在于主要针对「外国政府、外国法人」介入,一旦罪名成立,后果极为严重,陈正坤等人将面临最重15年徒刑和500万美元罚款,联电则将面临最重超过200亿美元的罚款。
复杂、耗时,这是多数美国科技诉讼的宿命,这次的美国联电案很可能也不例外。 「大家要有心理准备,在美国这种官司都会打很久,」现居矽谷的前联发科法务长许维夫说。
其实,美国政府本次起诉,已是过去一年多以来,台美两地针对联电等人的第三次诉讼。 包括美光去年12月在美国对联电、晋华提起的民事诉讼,以及去年9月,台中地检署以违反营业秘密法,起诉联电及三名联电主管。
《天下》独家取得美国司法部、美光与台中地检署的起诉书与诉状。 并访问相关学者与业者,深入剖析本次诉讼可能的四大攻防重点(延伸阅读:六个专利证据让美国大胆告联电、晋华)。
攻防一:为什么美国可以告联电?
或者,换个方式问。 「如果有台湾游客在义大利被抢劫,台湾警察有执法权吗?」交通大学科技法律所特聘教授林志洁在11月一场法学研讨会,对台下听众问。
当然没有,因为犯罪地点不在台湾。
如果这样,「为什么美国司法部可以起诉台湾的企业和发生在台湾的案件?」林志洁接着问。
这个对于「司法管辖权」的质疑,不少律师、学者都认为,将是联电案未来在美国开庭的最主要攻防点之一。
美国司法部起诉书、美光的诉状,都花上不少篇幅解释,为何美国对联电案有「司法管辖权」?
首先,司法部认为,该案的「犯行以及伴随行为」出现在北加州。 怎么说?
2017年12月,美光在美国首次对联电以及晋华两家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Shutterstock)
原来美光和美国司法部掌握了一段行程资讯,时任晋华总经理的陈正坤于2016年10月下旬,带领联电、晋华主管,以及包括晋江、泉州市长在内的一干中国官员,到北加州的一段招聘、参访。
期间,他们参加华美半导体协会在Santa Clara举办的企业征才会。 美国司法部的起诉书指出,陈正坤还在征才会上宣布,联电已经技转25奈米制程技术给晋华,之后一干人还前往拜访应用材料、科林研发、KLA Tencor等位在北加州的美国三大半导体设备厂,为未来进一步采购DRAM生产设备做准备。
美国司法部在起诉书强调,在这段期间「陈正坤以及联电、晋华,已取得并且持续控制美光失窃的营业秘密。」
另外,在台湾美光担任品质工程处副理的王永铭,在离职到联电报到的前几个星期,从美光的伺服器下载超过900个美光的机密档案,然后上传到他个人帐号的Google Cloud。 而他上传的Google云端伺服器,地点在美国。 这也被美国司法部列为美方拥有管辖权的重要证据。
因为,根据美国法律,「(存犯罪资料的)伺服器在哪里,哪里就有管辖权,」林志洁解释。
攻防二:为什么台中地检署可以起诉联电?
营业秘密法在2013年完成大翻修,加入诸多吓阻员工「带枪投靠」境外企业的新武器,包括增订刑责——最重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导入污点证人的「窝里反」条款,以及合法监听。
这次的联电窃密案,可说是第一宗将这三大武器发挥的淋漓尽致的重大案件。
台湾美光在王永铭离职后,怀疑他下载多笔公司营业秘密。 台中地检署检察官因此获准监听王永铭的手机,才能精准的在2月7日搜索南科联电Fab 12A厂办公室,起出诸多关键证物。
更重要的是,根据台中地检署起诉书,最年轻、职位最低的被告王永铭之后转与检方合作,担任污点证人,得以「减轻或免除其刑」。
「为什么营业秘密偷窃很难抓?因为大部分的证据都在被告身上,只要每个人都打死不认,要定罪很难,」现定居矽谷的前联发科法务长许维夫接受《天下》电话访问时说。 他是5年前营业秘密法修法的重要推手,当时他力主仿效美国,导入「窝里反」条款,被告爆同伙的料越多、罪愈轻。
从本次经验观之,「窝里反」的效果奇佳。 王永铭的证词,成为检方得以向上侦办,最后破天荒起诉联电的一大关键。
根据起诉书,王永铭表示,他受联电协理、他的直属上司戎乐天的指示,参考台湾美光的25奈米DRAM设计规则,将美光的制程参数填入联电的DRAM设计规则。 让联电在短短两个月就将设计规则完成,他也因此在几个月后晋升为经理。
而且,根据起诉书,检察官率队到联电厂区搜索时,人资部门通知戎乐天,戎乐天竟要王永铭快速将座位内有关美光的资料清除,还让一个助理工程师拿去藏,包括笔电、随身碟,美光技术纸本资料等,还紧急将王永铭的手机带离搜查现场。
原本在台湾美光担任品质工程处副理的王永铭,离职后到联电任职,美光怀疑他曾下载公司营业秘密,台中地检署检察官因此获准监听王永铭的手机并搜索联电办公室,起出诸多关键证物。 (联电官网)
因此,台中地检署以搜查联电时,办公室就存有从台湾美光取得的营业秘密的档案及纸本为由,认定联电并未积极采取防止侵犯他人营业秘密之行为,大胆采用2013年新修之后,极少使用的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4」,直接起诉联电。
然而,「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4,是一个很奇怪的条文,」林志洁说。
她跟着解释,台湾是国际上少数法律上不承认企业可以犯罪的国家,所以该条文的逻辑类似企业连带被处罚。 员工窃取美光营业机密,「你联电知不知道这件事情,要负多大连带责任?」
林志洁表示,台中地检署起诉联电的理由是,虽然公司有预防员工侵犯营业机密的相关措施,「但是你不够『尽力』」。
接下来问题来了,「不够尽力的标准在哪?目前没有定义,」林志洁说,这也是联电案已经起诉超过一年,台中地院却迟迟仍未进入实质审理的争论关键。
攻防三:联电是否拥有DRAM技术?
美光诉状写着,联电尽管在先进的DRAM技术「缺乏任何重要而自主的智财」,却跟晋华签约提供DRAM技术。 「联电究竟要如何做到这点?一直是个谜团,直到台湾的司法起诉暴露了被告的秘密、非法计画。」
联电在11月9日发布的声明稿,主要重点,就是驳斥美国司法部、美光「自己没技术才去偷」的指控,强调「联电有DRAM技术。」
「社会上有一个错误的印象,认为联华电子没有任何DRAM的知识或经验,这不是事实,而且是极端的不实,」声明稿写着。 联电表示,该公司从1996年到2010年,积累了近15年制造DRAM产品的经验。内部DRAM团队人数,一度超过150人。
资深联电人一听就知道,声明稿指的是联电当年的LPD(技术授权,Licensed Product Division)部门。 该部门曾经是联电二号人物、荣誉副董事长宣明智的最爱。 「老宣对DRAM有Passion,」一位前联电副总说。
为了突破三星、美光等大厂在DRAM的专利封锁,宣明智担任联电董事长期间成立LPD部门,以授权别人的设计,由联电代工、销售。 这次台湾地检署起诉的3个联电主管,其中研发协理戎乐天,当年就是LPD部门的研发主管。
但2001年DRAM价格崩盘,那个授权部门只好宣告结束,还打消了45亿元的呆帐,宣明智也因此辞去董事长职位。
有此惨痛经验,现任联电董事长洪嘉聪与晋华谈合作的消息一公开,老联电的圈子一阵哗然,「当初老宣就是做DRAM才被干掉,洪嘉聪还敢碰?」一位前联电副总说。
联电的声明还有另一个重点,以该公司于2009年开发的嵌入式DRAM制程技术为例证,「这比制造标准型DRAM的过程要复杂得多,」声明强调。
根据联电网站的官方资料,这个命名为「URAM」的65奈米嵌入式DRAM制程,采用的是深沟式(deep trench)制程。 一位美光主管指出,这种结构的技术,具有无法进一步微缩的缺陷,无法制作联电承诺要技转给晋华的32与25奈米DRAM技术。
美光认为联电根本不具备先进DRAM制程的技术,所以直接窃取美光的技术交给晋华,这项指控与美国司法部的起诉书内容相符。 (黄明堂摄)
大约10年前,DRAM出现两大技术阵营的分野,三星、美光等采用的堆叠式制程可以进一步微缩,而另一阵营以英飞凌分拆出来的奇梦达主攻的深沟制程,却难以继续微缩。 结果一度贵为世界第二大DRAM厂的奇梦达,因此于2009年宣告破产,也几乎宣告深沟制程走入历史。
一位美光主管表示,现在所有主流DRAM厂都采用堆叠技术。 「联电没有现代DRAM的技术,他们那个年代做的DRAM,跟我们现代的DRAM,是两回事。」
这与美国司法部的起诉书的指控相符,「联电在盗用美光技术前并未拥有高端的DRAM技术。」
联电于11月19日回覆,由于法律顾问要求不再针对本案发言,因此拒绝回覆《天下》针对声明稿的提问。
攻防四:联电技转给晋华的DRAM技术,真的来自美光?
联电与美光诉讼的缘起,是2016年5月,联电与福建晋华协议32奈米DRAM相关制程技术的开发,晋华提供3亿美元购买设备,并随开发进度支付联电4亿美元,研发结果将转移到晋华量产。
美光对联电的指控是,联电根本不具备先进DRAM制程的技术,所以直接窃取美光的技术交给晋华,两家公司「一起策画并执行近年最大胆的阴谋,」美光诉状写着。
美光的指控可分拆为两个部分。 首先,台湾美光投靠联电的技术人员,王永铭究竟有无窃取美光的技术? 第二,如果有,联电是否用这些窃来的技术给晋华使用?
第一部分应该较有共识。 如同争议一、二所述,王永铭被检调掌握从美光下载机密档案的电脑纪录,并在搜索时「人赃俱获」。
联电也在南科办公室被搜查的16天后,提出「刑事告诉状」,指称王永铭「隐瞒联电」而不法使用美光的营业秘密。 显然连联电并不否认王永铭的上述犯行,只不过划清界线,对内对外都强调是王永铭的个人行为。 连戎乐天都私下对友人辩解:「人家夹带资料来公司上班,我怎么知道?」
而第二部分,美国司法部的起诉书与美光的诉状,则列举不少新佐证。
例如,现任晋华总经理陈正坤,原为台湾美光记忆体董事长。 他在2015 年7月离开美光到联电,期间协助联电与晋华协商合作协议,并以联电执行合作协议的负责人身分,成为晋华总经理。
美光诉状指出,2016年7月,联电与晋华签约不久,陈正坤到合肥经济开发局做简报时,透露联电用的是瑞晶(美光台中厂的前身,后被美光并购)的技术。 而且,陈正坤还承认联电因为担心法律责任,不希望公司名字出现在他的简报材料里头。
而且,在2016年10月,华美半导体协会的企业征才会,联电与晋华简报时,显示最早两个DRAM产品代号为「F32」跟「F32S」,跟之前瑞晶使用的内部代号一模一样。 「令人震惊的公开承认他们的犯罪意图,」美光诉状写着。
对此,联电则于11月初发表声明反驳,表示联华开发DRAM制程技术的成员接近300人,只有不到10%来自美光,而且,「相反于美光所提出民事和刑事诉讼制造的假象,联华电子的DRAM技术基础里的元件设计,是完全不同于美光公司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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