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民 发表于 2011-1-13 23:09:12



          社会的耻辱!

陆民 发表于 2011-1-15 13:20:58

上海讨房声势大观者众 当局不作声

【新唐人2011年1月14日讯】(新唐人记者赵子法采访报道)2011年1月12日,大约五十多名经租房主拉着各种维权横幅,举着讨房牌子,高音喇叭喊着「打倒贪官!」,「还我私房!」的标语,从上海市政大厅抗议到上海市政府前,吸引路人围观的「人山人海」。 但这次维权活动一同既往,当局抢得起房子还不起,继续装聋作哑,除了警察反覆出面驱散外,仍没有一位政府官员公开出来答复。

这是上海经租房主在2011年后的第二次维权活动。他们每周三到房地局和市政府讨房的抗议活动,从去年五月开始已经持续了八个半月,每次都被上海警察驱散,期间警察还抢走他们的摄像和拍照机器,曾经在几个月中,有效的阻止了经租房主们每次抗议的视频和照片曝光。

12日上午,五十多名上海经租房主们来到上海大沽路100号(上海市政大厦,房地局在其中)和上海人民大道200号的上海市政府前抗议。他们展开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的讲话内容横幅:「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以及「和谐社会 祖屋回家」,「维护宪法 还我私房」等标语,以当局者之道还治中共其身的方式,利用中共「和谐盛世」下各种奇奇怪怪的「维稳」口号,堂堂正正讨要被霸占五十多年的祖屋,引得众多人围观和引起共感。

经租房主们举着扩音喇叭高喊「维护宪法!有法不依!还我私房」,「打倒贪官!」等口号,举着各种牌子标语,从市政大厦游行到市政府,声势颇为浩大。


    图及视频请点击下面网址:


http://www.ntdtv.com/xtr/gb/2011/01/14/atext480789.html#photo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1-15 13:33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1-15 21:42:44

上海讨房老人游行(图,视频)2011-01-14上海经租房“讨房团”本周三举行游行示威, 之前,他们曾就此活动向公安递交申请不获回应。游行者表示,如政府依然不予协商,将考虑联合其他访民群体维权。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采访报道
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fang-01142011141359.html/m0114-dx2a.jpg
图片:经租房老人游行到市政府。(志愿者提供本台/丁小)




下载视频文件
本周三,上海经租房业主和继承人讨房团首次举行游行,二三十人挂着讨访团的牌子,举着标语横幅,从上海市房管局所在地大沽路一百号,游行到市政府所在地人民大道200号人民广场。志愿者提供的视频可见,以古稀老人为主的游行队伍沿途用喇叭高喊口号:“维护《宪法》,还我私房!”“不要抢老姓的房子!”“不要脸!抢房子!”“依法治国!有法不依!依照《宪法》!还我私房!”

游行队伍到达市政府后的示威行动,也引起了在场众多上访民众的响应, 然而还是没有政府领导前来接见。经租房主曲先生接受本台采访时说:“警察没有坚决的态度,一来我们确实年纪大,很多都70岁以上,另外政府确实理亏。直到现在,政府没有答复,法律里面确实有游行权利,但申请游行到现在没有答复,怕老百姓觉悟起来收不了场。现在我们到人民广场,是上访的核心,横幅一拉出来,上访的人都支持我们,劲头很大,所以我们现在越搞越有兴趣。如果确实行的话,就拉大队。”

上海经租房主业主和继承人讨房团经过连续九个月,每周一次前往上海市房地局示威、请愿、要求接访,都不获接待,上周,他们向公安局提出集会游行申请,参与人数50-80人、游行路线为上海市房管局(大沽路100号)-人民广场市政府(人民大道 200号)-南京路步行街-外滩陈毅广场。时间为2011年1月到3月,任何一个星期三上午都可以,然而,没有收到公安的任何回复。

据悉,周三警察并没有干预游行,有示威者认为,这是一种默许, 以及表示了市政府承认他们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经租房主严先生说:“ 我们认为是市委、市政府支持我们,因为警察都对我们很配合的,警察都说,市委市政府跟他们说了,给他们压力了。如果不是支持我们,每个礼拜三就不可能这样。我们要把真相揭露出来,房管局里有贪官、蛀虫、有经济利益。另一种观点是,如果政府不支持抢,房管局会有这么凶恶么? 任何政党都难免犯错误。我们没有抗议政府,我们也没有政治目的,这个是民生问题,总是会解决的,而且。。。 ”

而讲到这里,通话被切断了。

五十多年前,1958年的政治运动中, 各地大量的私有房产被抢,其后由房管局统一租赁,称为经租房。全国各地经租房产权人以及他们的后代,不断要求政府纠正历史错误,归还房产。然而,多年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下令全国各级法院,所有经租房问题不予立案。在法律途径不通的情况下,这一群体他们只能上访、投诉,并渐渐从个人维权走到集体维权,中华经租房主联谊会筹委会在去年12月10日的国际“人权日”当天,宣告正式成立。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的采访报道。


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fang-01142011141359.html




参与网也有报道:

http://canyu.org/n21957c9.aspx







民生观察报道:

http://www.msguancha.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0678




上海讨房团:我们借给政府的经租房何时能回归?
作者:上海讨房…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1/14 8:00:38            

香港已经回归、澳门已经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施主权,使流落在外的游子回到祖国的怀抱。可是我们


借给政府的经租房何时能回归?


1958年借给政府的私房,到了文革被“没


收”,而且连个手续都没有,天地下哪有此等怪事?真邪


了门!我们经租房业主是为祖国经济建设、发展作出巨


大贡献和牺牲的国家功臣,最有资格分享卅年改革开放


的经济成果。如今国家功臣却被沦为城市赤贫,这是社


会的耻辱!


今天我们去了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申请游


行,结果如何不得而知。但是,我们不会放弃! 依法收


回被非法侵占的私房
是我们广大经租房业主的权力!



上海讨房团



2011·01·12

附:照片

http://www.msguancha.com/Article/UploadFiles/201101/2011011319483942.jpg

http://www.msguancha.com/Article/UploadFiles/201101/2011011319490059.jpg

http://www.msguancha.com/Article/UploadFiles/201101/2011011319501180.jpg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1-15 22:06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1-18 01:16:59




               上海城市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


      作者:赵胜       期号:2010年第5期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新民主主义的房屋政策明确保护城市私房的所有权和经营权。1956年以后由保护转变为改造,1958年时达到高潮,至1964年全国范围内的私房改造基本结束。公私合营和国家经租是主要的改造方式。由于改造中使用了整风和群众运动中一些“左”的做法,致使改造工作过头,遗留下来一些问题。   
正文:

         私房改造是指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至1963年底,全国纳入改造的私房面积“约有1亿平方米”[1]。通过改造,政府高度掌控了城市房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对解决严重的房荒问题有积极意义。但是,过头的改造也留下了不少问题。目前为止,史学界对私房改造尚未深入研究,笔者试以上海市为中心对其来龙去脉作一完整的历史考察。

一、政策的转变:由保护到改造

         新中国成立后,城市公房数量不断增加,其来源主要是国民党各级机构和战争罪犯、官僚资本、外商等不同群体的房产,对这些房产的处理方式主要有接管、没收、代管、受让、价购等。此外,新建公房的数量在各城市增加较快,1952年以前共修建了可供100万人居住的住宅,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前3年修建了3000多万平方米住宅。[2]公房数量的不断增加使得私房占城市房屋的比重逐渐缩小,但私房的数量仍相当可观。据对北京、天津、上海等10个城市的调查,至1955年底,各城市中的私房比重平均达近60%。 [1](p.284)   

      新民主主义的私房政策明确保护私房所有权:“对城市私房所采取的方针,不能像土地改革运动中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的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不保护房屋所有权”,“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3]


1955年,上海市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580万平方米,其中属公产性质的有1184万平方米,计56900幢房屋;属外产性质的有346万平方米,计13904幢;私产2751万平方米,计230190幢;公私合营企业占有299万平方米,计10947幢。[4]私房占有集中的特征也较为明显,即少数大房主占有大量面积的房屋。上海市3184名资本家占有全市房屋面积的23.70%,其中占有5000平方米以上房屋的资本家有426名,占有房屋面积为527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11.5%,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一般市民仅占有全市房屋面积的25.80%。   [4]   

         当时,私房占有较集中的现象在各城市都很普遍。如哈尔滨市近3000名房主中,占有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小房主占总数的64.5%,占私房建筑总面积的26.92%;占有6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房主占总数的21.79%,占私房建筑总面积的19.35%;而占有100平方米以上的房主占总数的13.71%,他们的房产面积却占私房建筑总面积的63.7%。最多的一户私房面积达14万平方米。 [1](p.284) 由于私房过于集中,绝大部分私房是用来出租的。上海市私人出租的房屋占私房总数的70%,哈尔滨为75%,青岛为72%。 [1](p.285)   

          新民主主义的私房政策明确保护私房的租赁经营权:“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保护房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不能“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 [3](p.7)   

         新中国成立初期,对私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保护政策曾要长期实行,“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 [3](p.8) 后勤部来,在全国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大环境下,“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必须在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对城市私人房产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于是,“作为社会主义改造重要组成部分”[1](p.283)的私房改造已势在必行。   

二、三个阶段的改造   

          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提出《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在分析全国城市私房基本情况的同时,对私房改造的具体形式、租金标准及改造后私方人员的工作安排等相关事项提出了指导性意见。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向全国转发了这份意见,成为城市私房改造开始的标志。国家经租和公私合营为私房改造的主要形式。

      (一) 1956年:开始改造   

      上海市是着手私房改造较早的城市。1955年12月出台了《上海市私人占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规划》,对改造方式做了具体安排,“对49户私营房地产公司(占有房屋面积为51万平方米)和占有5000平方米以上房屋面积的426户房屋资本家(占有房屋面积为527
万平方米)的出租房屋采取公私合营的改造方式;对出租房屋面积在300平方米~5000平方米的大小出租房屋一律由国家经租;对占有出租房屋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加强管理,逐步控制其租赁和租金并督促其对房屋进行房屋维修。” [5]这种安排区别了大、中、小三类房主,分别施以公私合营、国家经租和行政管理三种改造方式。实际上,1956年的改造基本上都采用了公私合营的方式,主要原因是受到了当时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的影响,但没想到正是公私合营方式的大规模运用使得后来的私房改造工作陷入了僵局。根据《上海市私房改造工作的报告》,截至1957年12月底,上海市已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房有2138户、房屋建筑面积为7840214平方米,其中公私合营2045户、房屋建筑面积为7564256平方米;国家经租43
户、房屋建筑面积为62234平方米。   [6]

             对于私房改造后房主的租金所得,中央认为:“国家分给房主的租金数量,可由租金总额中扣除国家的房产税、房屋修缮保养费、房屋管理费三项外,再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给房主以适当的、固定的租金。” [1](p.287) 据此,上海市拟定了租金分配的具体比例,“维修养护费35%,管理费15%,业务损失5%,资本家所得18%,地产税和复旧费27%”,并由此推算得出“资本家所得约相当于资本年息的1%~1.5%”[5]。但是资本年息的比例后来提高到了5%,1956年7月28日,国务院在《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中要求全国公私合营企业定息户的定息比例统一规定为年息5%,不足5%的一律上调至5%。按指示规定,公私合营后的房主可以分得核定资本5%的年息。而房地产业核定资本时,不仅要核定房屋的价值,还要核定土地的价值,地价估值要占房地产总值的23.3%。   [7] 上海市“房屋资本家757万平方米公私合营房屋的核资总值为15934万元”,按5%定息付给资方租金,“每年应付全部定息达798万元”,由于房地产核资总值大,定息比例提高后,上海市1957年在公私合营房屋上的“亏损额达到了681万元”。 [8] 上海市“多数房主在核资定息后笑得合不拢嘴,比原来的收入高出很多,有735户房主比过去每年收租净得还要多264万元。例如,房主胡筠籁合营前每月收入只1000元,现在每月可拿定息5000元”[5]。“房主王维 ,原租金净收入约10000元,现拿定息31000元。”其他城市也是如此,“据无锡市计算,房地都按五厘定息,房主所得超过原租金净收入五、六倍。”   [9]

         除支付定息外,政府还承担安排私方相关人员工作和修缮破旧房屋的费用。上海市“安排了私营房地产商企业资方和资方代理人255人,企业职工457人,私人房主833人,房主账房职工298人” [8] 。此前,“许多城市发生了房主积极地大量地贱价出卖房屋以及千方百计分散房屋的现象,如有的房屋值三四千元,现在一两千元就卖,有些听到私房改造的消息后,更不修房,甚至进行破坏以便拆房卖料。” [9]   公私合营后,政府还要负担房屋的修缮费。

         定息、私方人员的工作安排和房屋修缮成为公私合营后地方政府的沉重负担,使各地的改造工作相继停了下来。“上海市由于动手较早,经验不足,背了包袱。”这是“上海、无锡等市改造一部分停下来的主要原因” [9]   。

          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时,希望各城市私房的改造任务能“争取在一、两年内完成”,并认为“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1](p.283),但到1958年2月,各地的改造速度明显缓慢,且进度也不平衡。“黑龙江、辽宁、吉林三个省除沈阳市外所有城市(包括小城镇)和武汉、西安、南昌、成都、秦皇岛等市基本完成任务;上海、天津、苏州、无锡、济南、郑州等市已经进行了试点或完成了一部分;而多数城市尚未开始,有的在做准备工作,如北京、南京、广州、青岛、太原、杭州、长沙、兰州等市。”   [9]   
(二) 1958年:达到高潮   


1958年,“大跃进”全面展开后,私房改造再次被提上日程。2月,国务院城市服务部副部长张永励在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指出:“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不能再拖,必须及早进行,否则,不仅不能有效地保护房屋,而且与整个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亦不相适应。现在举国各个战线都在跃进,而私房改造除了少数城市外,却在停止不前,两相比较,十分不相称。”[9] 这次会议总结了1956年改造的经验,在改造方式上明确要求以国家经租为主。 “国家经租形式比较灵活,简便易行,易于为房主所接受,有利于改造工作的进行;而公私合营要进行清产核资,实行五厘定息,并须安排人员,不适合私房改造的特点。”   [9]   

         国家经租的改造方式在上海市并未立刻付诸实施。因为1956年的改造是以公私合营为主,而此轮改造要以国家经租为主,对前后两批房主而言利益差别很大。“给房主的定租比率,以应收租金的20%~40%为宜,平均30%。这样与第一批合营户的五厘定息相比,显然低很多,定租只相当于定息的六成左右。”对第二批改造户提出国家经租的改造政策会引起这批房主的不满。“为什么先改造搞合营,后改造搞经租?”“政府照顾大户,很周到,定息高,还可以安排人,小户生活困难,定租低,人又不安排,这是什么道理?” [10]因此,当上海市房管局在《上海市继续改造私有出租房屋工作规划(草案)》中建议“以搞一场国家经租运动的形式来完成对私房的改造”时,上海市委会议否决了该建议,理由是:“1956年搞过房地产公私合营的改造运动,目前再开展一个国家经租运动,并不适宜,因为两种改造形式不同,在房主租息所得上也有很大差别,定租比定息要少很多,这样大规模的家喻户晓地进行宣传,在某些方面容易引起被动”,并建议“这次的私房改造以行政管理的方式来进行” [8]   。


1958年上半年,上海市一直是用行政的手段加强对私房出租的管理,而促使上海市大规模开展国家经租运动是缘于6月在武汉召开的私房改造现场会议。

         在1958年上半年的私房改造中,武汉市大规模地组织了国家经租运动,改造效果明显。5月3日,第二商业部向全国转发了《武汉市进一步对私营房地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方案》;6月8~18日,第二商业部又在武汉召开了私房改造现场会议,组织各城市房管部门交流学习武汉的私房改造经验。武汉市的经验是通过鸣放、大字报、动员大会等形式让改造户在群众性的政治运动中接受改造。在方法步骤上,首先进行调查摸底,“摸清房主的房屋底、经济底、政治底和思想底”,然后发动改造, “通过专题鸣放、大字报等形式,提出改造问题,讲事实、摆道理,促使房主接受改造”,再动员房主制订“大跃进”规划,申请改造,“经过专题鸣放和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如群众干部政策交底会、出租房屋的职工会、妇女家属会、房主子女会、房主积极分子会、全民动员会等等)以及进行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后,动员房主制订大跃进规划申请改造”,最后审查批准,按照“干部初审、群众复查、房主签字、政府批准”   [11] 的程序进行。

         武汉市的经验使参会代表深受鼓舞,形成了打擂台的高潮。“北京市表示从6月10日起半个月内全部完成,天津、南京6月底完成,其他城市有的在7月底有的在8月底完成,大体上全国在9月底可基本完成。”   [12] 会议结束时,参加会议的6个省和19个市的代表向全国发出了促进私房改造的倡议书,号召“要在‘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我们一定要在私房改造工作上来个大跃进,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13] 。武汉会议促使各城市私房改造工作加速推进,也标志着全国私房改造工作进入高潮。

         上海市是这样运用武汉经验的:“不是直截了当地向房主提出要进行改造,而是大张旗鼓地宣传总路线,宣传全面大跃进的形势,宣传整风后人们政治思想上的新面貌,摆出私人出租房屋对社会主义建设以及对广大住户的矛盾,组织房主参观住户揭发这些矛盾的大字报,讲清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方法,阐明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以及私人房主对待政府法令的应有态度。然后,把他们按块编组,进行学习,谈谈感想,谈谈体会,这时候,就有很多人认识到仅仅服从管理不能根本解决问题,要根本解决问题,只有纳入国家统一管理,投入改造。我们在这当中,注意发现了积极分子,并按照抓两头带中间的群众路线方法,依靠积极力量,特别是依靠态度最为坚决的兼有职工身份的房主,鼓励他们发挥带头作用,进而诱导房主订出小组或个人跃进规划,以及执行规划的具体措施。这个规划的主要内容是三交底——经济情况、房屋多少、思想认识和四安排—定租多少、家庭生活、债务处理及自留住房。接着各小组都展开了比规划评规划的活动,先进带动了落后,群众教育了群众,此时认识到需要投入改造的人就越来越多了。在小组评比的基础上,又召开了跃进大会,掀起了高潮,新成区房主还推选代表敲锣打鼓,向区人委报喜,提出保证,气氛尤为热烈。在房主的普遍要求改造的基础上,我们就进一步把改造的方针政策和具体规定,摊了出去,组织他们学习讨论,等大家都弄清楚了,各小组再进一步修订个人规划(实际上就是房主申请改造),接着,各小组又进行评比,三个组、五个组地分批进行。由于每个房主的底,完全为我们所掌握,通过几次小组会议,就全部解决了问题。小组评比结束,即将规划书交区房地科审查批准,批准后即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14]这些做法使得私房改造的“大跃进”得以实现。据1958年9月的统计,上 海市区各区申请改造的有7406户,占应改造户的87.67%,其房屋面积约占应改造户面积的60%。[14]   到年底时,“市区已改造了98%”,计1240万平方米(不包括对宗教出租房屋的包租改造)。   [15]   

      (三) 1959~1966年:零星的改造   


1958年后,各地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依旧在零星地展开,改造重点开始转向小城镇和大中城市的郊县区域。

       上海市区还有些零星的改造,如普陀区1962年在清查产业工作中,查出了一批漏改户,继而对之进行了改造;黄浦区1965年进行了一次扫尾改造工作。郊县及其乡镇的私房成了这一时期的重点改造对象。有的郊县从1958年便开始改造,但工作时断时续,延续时间较长 如从1958年便开始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南汇县直到1964年8月才基本结束;川沙县1958年在县城改造,1965年时又在全县12个乡镇进行改造。有的郊县是从1958年后才开始改造的,如吴淞区从1959年1月开始改造,松江县和奉贤县从1960年开始改造。至1964年,“上海十个郊县除青浦县未动外,其他九个县改造了3/4,计137万平方米。” [15] 青浦县是从1964年开始改造的。

      到1964年,全国“私有出租房屋的70%”都得到了改造,国家房管局认为私房改造“基本上消灭了房屋租赁中的资本主义经营,在房管战线上取得了一次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 [1](p.299) ,至此,各地虽有些零星的改造在继续,但全国范围内的私房改造基本结束。   

三、改造中遗留的问题   

         由于当时特殊的政治环境,改造实践中出现了不少过头的做法。具体表现为:改造起点过低;定租过低;将房主的自住房进行改造。   

      (一)改造起点问题   


1955年12月,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改造起点,只是建议“采取先大后小、先集中后分散”[1](p.286)的步骤进行改造。因此,各城市的改造起点很不一致,改造起点低的不到100平方米,高的为500平方米,一般为150平方米~300平方米。1958年2月的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对改造起点有了明确规定,在大城市应该对出租房屋150平方米以上的进行改造,在中等城市应该对出租房屋100平方米以上的进行改造,小城市(包括小城镇)出租房屋的改造起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考虑决定[9]1958年8月,《人民日报》对小城市的改造起点也提出了指导性建议,小城市(包括小城镇)可以在出租房屋5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限度内适当选择一个标准进行改造。   [16]   


1956年,上海市区房屋公私合营的起点为1000平方米,当时郊区的改造工作尚未展开。1958年,市区改造起点下调至150平方米,郊区的改造起点先定在100平方米,[17]后来降低至
70平方米   [13]   。但是,规定的起点在实践中并没有严格执行。在市区,“改造了一些不满起点的出租房屋的小户,以及少数原来是自住后因国家需要而动员出租的房屋。”在郊区,情况更为严重,除了一般地按照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进行改造外,“有些县参照江苏的做法,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以及工商业资本家出租的房屋,不论面积多少,一律改造,对出租作为非居住使用的房屋,也不受改造起点的限制,有多少改多少。同时,各县还带进了一些起点以下的‘家"‘店"难分的‘夫妻商店"使用的房屋”。经查,“不合改造起点政策界限的出租私房被改造的共有1500余户,占已改造户的15.4%。”   [15]   

      (二)定租问题


1956年的私房改造对于定租没有统一规定,各地的规定也有较大差异。“低的占租金的16.6%,高的占租金的50%,一般的占租金的35%~40%上下。”到1958年,商业部认为:“定租,首先要照顾房屋的维修养护,其次要照顾房主的最低生活。同时,按照房屋的质量、用途、房主的经济条件和租金高低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以不同的租息,以便起到限制大的照顾小的作用。”因此,定租“一般的以占租金的20%~40%,平均30%为宜”。[9] 8月6日的《人民日报》重申了这一比例。   [16]   

         上海市对定租的规定是:“一般的为原租金的20%~40%,经济条件很好的或房屋损坏严重的,可以低于20%,个别困难户可以给以附加定租(等经济条件好转时取消),如果给以附加定租还无法解决其生活困难的(如寡、鳏、孤、独)也可暂缓改造。” [6] 1958年10月的一份统计显示:“接受改造房主的定租总水平为租金总额的25%。”   [14]   但是在改造实践中,定租过低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在郊县地区,“据嘉定、宝山、松江、川沙四个县的检查,定租低于原房租的20%的计有1900余户,占四个县总数的36%。嘉定县对资本家改造的房屋定租为原房租的5%~10%,宝山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等改造的房屋定租为原房租的1%~5%,崇明对地主、资本家改造的房屋不给定租。”在市区“也有低于20%的情况”   [15]   。   

       (三)自住房问题   

       对于房主自己住的房屋,中央一直强调“不宜太严”[9],但是在改造中很多城市都存在偏紧现象,将房主的自住房面积一再缩减。上海市“各区、县都有掌握过紧的情况”,改造中“带进了一些与出租房屋同幢的房主的自住部分” [15],其中不少应该属于房主自住的房屋都被国家经租了。诸多遗留问题致使很多地方出现了一些不和谐事件,一些房主采取了极端的抗议行为。据湖南省益阳市1963年的一份调查,“在1200多户私改房主中,有60户强占或破坏已被国家经租的房屋,其中:利用倒粪泼尿、指桑骂槐等恶劣手段逼迫住户搬家的有11户;强占房屋的有31户;私自收取房租的有14户;拆毁门窗墙壁的有4户。”“其他许多地方,都发生过类似的问题”。 [1](p.299) 此类事件引起了中央和地方的关注。国家房管部门提出要求:改造起点“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提高改造起点,退还不应由国家经租的房屋”;付给房主的定租“一般应当稳定不变,低于原房租20%的,应当按规定调整”;房主的自住房“一般应当退还,自住房留的少的,应当按照规定调剂给一些房屋。但是已经给以适当调剂的,不能因房主人口增加再退给房屋。房主或房主直系亲属过去在外地,没有留自住房,现在迁回本地的,应当退给一部分房屋”。   [1](P.297)   

       按照中央的要求,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关于当前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就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做了明确规定。对“已经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不满改造起点的,除了非居住房屋一般不予变动外,其余一律退出改造,发还房屋,并结清账目”;
对“过去私房改造中给房主的固定租金额低于原房租20%或根本不给定租的,一般可以调整到原租的20%或20%以上,但最高不得超过40%,并自改造之日起补发给房主”;对“改造时带进的自住房屋和‘家"‘店"难分的‘夫妻商店"使用的房屋,一般应予退出改造,发还房屋,改造时房主自住房留的少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情况,适当照顾调剂给一些房屋”   [15]   。随后,各区县展开了对私房改造中遗留问题的清查、退房、退租等处理工作。然而,就在这些问题尚未彻底处理结束之时“文化大革命”发动了,各地没收和强行挤占私房的现象屡屡发生,如1966年12月31日,上海造反派在一夜之间就抢占了19500多户私房,抢占房屋面积达36万平方米, [18] 但这些行为已经不属于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范畴了。

      私房改造是新中国各领域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造过程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通过改造,政府掌握了城市绝大部分的房屋资源,从而使房屋在全局范围内的统一调配使用成为可能,对缓解当时较为严重的房荒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新中国城市的房荒问题较为普遍,一般大中城市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房荒问题”,1957年,多数城市的人均居住面积只有3平方米左右,在重点建设城市更低,兰州平均只有1.8平方米。在北京和沈阳,“约有27%~30%的职工迫切需要解决住房”,其中“沈阳约有65万职工及家属缺房” [1](p.17) 。上海市1957年的人均居住面积为3.1平方米。   [18](p.100) 为此,《人民日报》于1957年就房荒问题至少发表了六篇文章。对于房荒,各地实施了多种办法。例如,上海市从1960年4月到1961年12月底,通过调换职工住房共解决了30365名职工路远的问题(指职工居住地与工作地过远的问题,这也是当时房荒的一个表现)。   [19]
1958~1963年,通过缩减企事业单位干部的办公、住房标准,利用空置房屋等办法解决了部分困难户的居住问题。 [20]这对于缓解当时严重的房荒问题有积极作用,而这些工作之所以能够展开,其前提条件是房屋的统一调配使用。但是,私房改造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城市私人建房的积极性。1950~1952年,上海市城镇私人建房投资额为0.39亿元,1953~1957间为2.54亿元,1958~1962年间为0.27亿元,1963~1965年间为0.08亿元。城镇私人建房的投资额在1958年私房改造高潮后的递减趋势较为明显,这对于当时解决房荒问题是不利的。

   
[参引文献]   

[1]《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1981年)》,1982年,第296页。

[2]《切实解决职工生活上的困难问题》,《人民日报》1956年6月12日。

[3]《解放后的上海房屋租赁问题》,上海时代书局1949年版,第7页。

[4]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房屋概况(1955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B6-2-145。

[5]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私人占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规划(1955年12月13日)》,上海市档案馆:B6-2-145。

[6]《上海市私房改造工作的报告(1958年1月20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1-354。

[7]中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委员会:《在大跃进形势下加速完成本市的私房改造任务(1958年7月19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1-354。

[8]中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委员会:《上海市继续改造私有出租房屋工作规划(1958年6月10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1-335。

[9]城市服务部房产工作会议大会秘书处:《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58年2月8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2-106。

[10]中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如何处理第一批合营户五厘定息问题的请示(1958年4月24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1-354。

[11]《第二商业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私房改造现场会议上的讲话(1958年6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
-1-354。

[12]中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委员会:《出席中央第二商业部在武汉召开私房改造现场会议的汇报和本市私房改造工作的进一步打算(1958年7月4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1-354。

[13]《倡议书(1958年6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1-354。

[14]中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委员会:《本市目前私房情况的报告(1958年10月17日)》,上海市档案馆:
B258-1-354。

[15]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当前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7月6日)》,上海市档案馆:B11-2-95。

[16]《中央主管机关就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发表谈话》,《人民日报》1958年8月6日。

[17]中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对私房改造的几个政策问题(1958年5月20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1-335。

[18]陆文达:《上海房地产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19]上海市调整职工工作调换职工住房办公室:《全市路远职工调整情况分析(1961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C1-2-3411。

[20]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城市房屋管理工作的主要经验(1964年2月21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2-234。

http://www.iccs.cn/detail_infom.aspx?sid=1617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1-18 01:20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1-18 21:03:23

   上世纪50年代因私房改造被政府接管一幢洋房,
                  如今发还
  
         何应钦侄子来宁办公证继承故居




                               2011-01-05 09:33:00 来源: 南京日报(南京) 


  国民党一级上将何应钦的弟弟何辑五在南京国民政府任职时,曾在青岛路购置了一处房产。上世纪50年代,该房产因私房改造被政府接管。今年,市住建委根据政策,将该处房屋发还给何辑五的后人。前不久,何辑五的四子受其兄弟姐妹的委托,来宁办理了房产继承公证,领回了补偿款。


    1900年出生的何辑五原名何应瑞,是国民党陆军中将,他在何氏弟兄中排行第四,三哥就是何应钦。1928年4月,何辑五在任南京国民政府监察院监察委员期间,购买了位于青岛路33—3号的房产,建筑面积为948平方米。


    新中国成立前夕,何辑五举家迁往台湾。他的这套房产在上世纪50年代作为无主私房被政府代管。去年下半年,政府落实私房政策,决定将房产撤销代管,并由市住建委发出通知,将房产归还何辑五。然而,何辑五已于1983年去世,他的子女们商量后决定,委托在昆山做生意的何辑五的四子何绍弇来宁办理相关手续。


    今年已经70岁的何绍弇告诉记者,父亲买下这处房子的时候他还没有出生。他出生时父亲已调至贵州省政府任政府委员,此后也一直在贵州省任职,曾任贵阳市市长,后又担任过贵州省建设厅厅长。


    “因为父亲常年在贵州工作,我们兄弟姐妹在南京这个家住得时间都不长,只在父亲回南京开会时才住过一阵子。我记得是一幢3层的洋房,有一个很大的院子。”他说。


    日前,记者来到青岛路寻觅这处老房子。然而,半个多世纪过去了,这套昔日的3层小洋房几经转手改造,早已面貌大变,其原址现在已是某部队的招待所。


    据了解,根据建设部和司法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要求,继承房产转移登记前应当办理继承公证。为此,何绍弇向南京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提供了他的兄弟姐妹委托他办理手续的授权委托书。


    近日,何绍弇在办理完公证手续后,从市住建委领回了补偿款。据介绍,近年来,南京公证处办理了多起涉台继承公证业务,为保护两岸人民的财产权搭建了“法律桥梁”。去年,何应钦位于南京大学内的故居也已在去年经该处公证后发还给其后人。


      本组撰稿 本报记者 朱晓露 本报通讯员 南公宣



    台湾居民在大陆
  继承房产适用《继承法》



    台湾地区的民法中关于继承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并不相同,何辑五的后人继承父亲在南京的房产,该适用什么法律,又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公证处公证员房保国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境外人士继承境内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何辑五如果在南京有存款,其子女继承应该适用台湾地区的法律,但如房产这样的不动产则适用大陆的《继承法》。 (本文来源: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原国民党高级将领的“私改房产”都发还了,而我们——在解放初期为解决国家城市住房困难,在政府的动员下挤出自己的合法房产进行出租,继而又在政府的要求下将使用权交由国家经租,文革中房产证被房管局的“红卫兵”强行收缴,形成被称作“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同样是所谓的“上世纪50年代因私房改造”,受1954年宪法明确保护的合法私有房产,却至今不予解决、不予发还呢?难道我们作为新中国的合法公民却不如国民党的将领吗?




南京日报   何应钦侄子来宁办公证继承故居
http://blog.163.com/peng_tian/blog/static/11711039920110177299490/



公证人何应钦侄子来宁办公证继承故居
http://www.chinanotary.net/a/gongzhenganli/2011/0105/3097.html



专业继承律师网 何应钦侄子来宁办公证继承故居
http://www.zylsw.cn/article_show.asp?



房价网:何应钦侄子来宁办公证继承故居(图)
http://nj.fangjia.com/districtnewsinfo-144542-0-1-1



国民党上将的“私改房”都发还了,我们的“私改房”呢
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3103876&PostID=30390536



『爆料 』 《南京日报》2011.1.5数字版的A13版居然人间蒸发了
http://laiba.tianya.cn/tribe/showArticle.jsp?groupId=107320&articleId=bc32dd4358c262549262082326d54fdf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1-18 21:06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1-24 22:57:43

陆民 发表于 2011-1-25 16:15:32

    经租房维权一定要搞清楚什么是“经租房”。什么房成为“出租房屋”? 怎么“被经租”的!

         
          论经租房的历史沧桑


半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历史变革。同样,经租房问题也在沉寂了半个世纪,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健全而浮出水面。为了促进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早日解决,有必要将经租房的来龙去脉详细公诸于众。


建国初期党对私人房屋政策的解析


《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1949年8月11日)一文中指出:[旧私有房屋来说,其所以不能和农村中的土地问题一样处理,是因为这两者的所有权关系,从而产生的这两者的剥削关系一般地是不相同的。……城市里私人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一般地不是封建性质,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种资本主义性质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和其他官僚资本以外的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一样地受到保护……综合起来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和房租的政策,采取如下的原则:

一、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对于官僚资本的房产,在调查确实后必须加以接收;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房产,经政府依法判决,则加以没收,属于人民民主国家所有。


二、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

三、主客双方都应当遵守所自由议定的租约。

四、人民政府有权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建,不能听任有用的房屋拆毁、倒塌。对于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政府并要按累进制分等征收一定的捐税。


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


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见附件一)


从以上各条来看,人民政府是允许私人房屋存在的,党领导的政府在进城以后对广大非专政对象的房地产进行了登记,也就是国家承认了我们的房地产权。当时的政策是非常英明、正确的,也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是得人心的。


政府号召私房出租,缓解城市住房紧张状况


当时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加上抗美援朝,主要财力放在生产建设上。而住宅问题主要是动员社会上的闲散空置私人房屋出租来缓解社会住房紧张之状况。从以下两个文件中可以了解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私有空房出租的问题的决定(1954年4月27日市府第十二次联合办公)(附件二)


(1)召开房主座谈会只是讲解政策进行动员,愿否出租以及租给谁,由房主自己考虑并选择,房管局不予介绍房客;

(2)对每个房主召开座谈会不得超过两次,每次时间不要过长,并派政策水平较高的同志主持。]


[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1958年2月25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行政会议通过)(附件三)


第十八条: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


从以上两个文件中我们知道了:北京市的私房业主们是响应了政府的号召,将空余的房屋出租,支援了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我们的父辈是爱国的,我们是五星红旗中的一颗小星,是人民的范畴。


附件一


《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

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


1949年8月11日


问:人民解放军总部所宣布的约法八章第七条中说:“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理由何在?城市里房主出租房屋收取房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剥削?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城市房屋、房租政策的原则是什么?

答:城市房屋有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分别。就私有房屋来说,其所以不能和农村中的土地问题一样处理,是因为这两者的所有权关系,从而产生的这两者的剥削关系一般地是不相同的。农村的土地是自然物,人们虽然可以开辟,但是却不能创造出一块土地来。因此地主占有土地并利用土地对农民施行极其残酷的剥削,这种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封建性质的,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这种土地制度是必须废除的。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乃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任务。但是城市房屋问题却与此不同。房屋不是自然物,而是劳动的产品。在商品生产的社会里,房屋就是一种商品,建筑房屋需要一定的投资,而且要经常出资加以修缮,当利用房屋的投资收取租息时,它就成为一种资本。因此城市里私人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一般地不是封建性质,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种资本主义性质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和其他官僚资本以外的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一样地受到保护。至于和城市房屋相联系的地产的占有,因为城市土地有填平整理关系,有若干投资在内,并且经过几次手的买卖,其情形比较复杂,且已构成房产资本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和农村土地不同,因此目前亦应暂不处理。

私有房屋的租赁,是资本借贷的一种特殊形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到单纯的房租一一即不包括地皮的租金在内的房租时,曾经说过:“那是投在房屋上的资本的利息和偿还金”(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六章,六六一页)。在讲生息资本时,他又指明:房屋按照它的使用价值的性质,只能当作固定资本来贷放(就是说,租赁)。他并说明这种贷放过程如下:“贷放者(在租赁房屋的情况下,就是房东一一引用者)会定期受得利息,并受得所支出的固定资本价值的一部分,当作逐期磨损的代价,而在限期终了时,所贷放的固定资本之未消耗部分,即在自然形态上流回来。”(同上卷第二十一章,二七。一一二七一页)

私有房屋的租赁,既然是一种借贷资本的特殊形态,因此也就和一般的借贷资本一样,它不能构成任何生产方式,而是以不同地位存在于阶级社会里面。因此,私人房主出赁房屋收取房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剥削,不能一概而论,必须要看:房屋是在什么样的社会里、什么样的情况下租赁,房主与房客之间具体的关系如何,租额是否过高,租赁的方式是否有压制性等,然后才可以断定。在解放以前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社会里,私人房主出赁房屋收取房租的剥削性质,是有几种不同的情形的。

第一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一般的房主出赁他私人所有的房屋,房东和房客站在平等地位用自由协商方式议定房租,租额在扣除房屋偿还金部分后,大体上相当于社会上正当的平均利润,这种房租可以认为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在新民主主义社会里允许它存在,并加以保护。但是这里说的是单纯的房租一一即不包含地皮租金的房租。实际上一般所说的房租是包含了房屋建筑于其上的地皮的租金在内的。马克思在论到建筑地的地租时,曾特别强调决不能把基于地皮独占而收取的单纯地租,与单纯的房租混同起来。马克思指出,由于建筑的独占,地皮主“会对于贫民实行最无耻的榨取”;又说“在急速发展的都市内……真正的建筑投机对象,是地租,不是房租。”(以上见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六章,六六O页至六六一页)私人占有地皮并收取绝对地租和随着工业和交通的发达以及人口的日趋集中而日益增加的差额地租,这就是房租(这里所指的是包括单纯房租和地皮租金在内的房租)的过度加重和房产投机发展的主要原因。这种过度剥削和投机行为是必须加以限制和取缔的。

第二种是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性质的剥削。在国民党反动统治下的城市里,少数官僚资本家或豪绅恶霸,以政治权势垄断多量房屋,收取高额房租,并且经常勾结官府,扣押打骂穷苦房客。这种房租,是一种特殊形态的高利贷,可以认为是封建主义性质的剥削。在城市解放以后,对官僚资本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房产,经调查确实后,应由人民民主政府依法判决,予以没收归于国家所有;对于凭借特权强收高额房租或强占、强赁房租,都应加以禁止,务必使得房屋的租赁确能在自由协议的方式底下进行。

综合起来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和房租的政策,采取如下的原则:

一、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对于官僚资本的房产,在调查确实后必须加以接收;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房产,经政府依法判决,则加以没收,属于人民民主国家所有。

二、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租额不得过高,但是也不宜太低,原则上应当是除掉房屋折旧赔偿金和必需的修理费用部分后,房租中的利息部分大体上相当于社会上正当的平均利润。地产的投机,应当禁止。

三、主客双方都应当遵守所自由议定的租约。在契约有效期间,房主必须依约修理房屋,并不得任意增加租价或强令房客搬家;房客也必须依约按时交纳房租,不得故意拖欠不交,对于房屋内部的设备也应该加以保护。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本调解精神,自行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可由人民政府仲裁或由任何一方声请人民法院处理。

四、人民政府有权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建,不能听任有用的房屋拆毁、倒塌。对于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政府并要按累进制分等征收一定的捐税。

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方针,而采取相反的方针,如象土地改革运动中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的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不保护房屋所有权,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等办法,结果就会造成城市房屋的破坏。当修盖房屋无利可图而房屋所有权又无可靠保障时,不仅没有人愿意花钱去盖新房屋,而且连旧有的房屋也会没有人管、没有人修,甚至任意拆卖;结果使得人民没有足够的房子住,对于人民反而极为不利。人民政府将来是一定要修筑多量的城市房屋来解决市民的任宅问题的,但是,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但是,怎样才算有利可图呢?由于房屋的等级、地位、……等复杂情况,不可能也无须规定硬性的租额,只可以由房主和房客自由协议才能确定。政府今天的责任,只在于取缔一些封建的特权、强占强租、投机取巧或取过高租额的行为,使房屋的租赁确能在自由协议的基础上进行,让工人及其他劳动人民有房可住,并不至受到过分的剥削;此外还应当把所有城市房屋看作社会的财产,加以适当的监护。这样才能使城市房屋日渐增多,人民的居住不发生困难,给将来社会主义的房屋公共所有权制度,造下有利的条件。

以上说的是私人所有的房产和房租。至于公有的房产,它的所有权的性质,而从它的经营是否存在着剥削关系和剥削属于何种性质,是要看占统治地位的是那个阶级或那些阶级,即国家是什么阶级或那些阶级联盟的国家来决定的。在国民党反动派亦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联盟的统治之下,所谓公有房产,在实质上乃是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少数人所私有的财产。这种房产是特权者假公济私和借以剥削、鱼肉人民的工具。在打倒国民党反动统治之后,这些用人民血汗筑成的公有房屋,必须由人民政府全部予以接管。由于接管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房产和由于没收官僚资本家及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私人所有的房产而来的人民民主国家的国有房产,它的所有权属于人民政府,也即属于全体人民,更明确地说: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大众的公有财产,是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财产;由人民政府出租这些公共房屋所收得的低额房租,主要是用来作公有房屋整理、修补的基金,如有多余时,并用于扩展城市的建设(华北人民政府曾明令规定公房房租限于这种用途,参看人民日报四月十一日第三版)。这种房租是政府对人民公有财产分配使用和修理、扩展的一种合理取值,不是剥削,和私人房主利用房产所收取的房租,性质根本不同。这种国家公有房屋合理取值的房租,甚至就是在社会主义的社会里,也是必需存在的。例如现在的苏联,就是普遍收取这种房租的。
根据上述的分析,可见认为城市解放了可以白住房子,一切房租都可以不缴了,甚至以为可以平分城市的房产了,这些想法都是不对的,都是不符合于劳动人民全体当前的和长远的利益的,都是不能够实现。

出处:
http://www.yadian.cc/blog/45250/

1949年8月11日 - 大事记:
http://www.hudong.com/wiki/1949%E5%B9%B48%E6%9C%8811%E6%97%A5


★★★关智慧律师

评论:

(关智慧律师《北京市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的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全文:
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author=4216&p=189495)


“综合起来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和房租的政策,采取如下的原则:
1、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对于官僚资本的房产,在调查确实后必须加以接收;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房产,经政府依法判决,则加以没收,属于人民民主国家所有。
2、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租额不得过高,但是也不宜太低,原则上应当是除掉房屋折旧赔偿金和必需的修理费用部分后,房租中的利息部分大体上相当于社会上正当的平均利润。地产的投机,应当禁止。
3、主客双方都应当遵守所自由议定的租约。在契约有效期间,房主必须依约修理房屋,并不得任意增加租价或强令房客搬家;房客也必须依约按时交纳房租,不得故意拖欠不交,对于房屋内部的设备也应该加以保护。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本调解精神,自行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可由人民政府仲裁或由任何一方声请人民法院处理。
4、人民政府有权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建,不能听任有用的房屋拆毁、倒塌。对于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政府并要按累进制分等征收一定的捐税。
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方针,而采取相反的方针,如象土地改革运动中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的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不保护房屋所有权,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等办法,结果就会造成城市房屋的破坏。当修盖房屋无利可图而房屋所有权又无可靠保障时,不仅没有人愿意花钱去盖新房屋,而且连旧有的房屋也会没有人管、没有人修,甚至任意拆卖;结果使得人民没有足够的房子住,对于人民反而极为不利。人民政府将来是一定要修筑多量的城市房屋来解决市民的任宅问题的,但是,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但是,怎样才算有利可图呢?由于房屋的等级、地位、……等复杂情况,不可能也无须规定硬性的租额,只可以由房主和房客自由协议才能确定。政府今天的责任,只在于取缔一些封建的特权、强占强租、投机取巧或取过高租额的行为,使房屋的租赁确能在自由协议的基础上进行,让工人及其他劳动人民有房可住,并不至受到过分的剥削;此外还应当把所有城市房屋看作社会的财产,加以适当的监护。这样才能使城市房屋日渐增多,人民的居住不发生困难,给将来社会主义的房屋公共所有权制度,造下有利的条件。”
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的答问,具有极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宣传水平,其中绝大多数的观点即使放在今天也是完全正确的。但问题是,《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并没有“长期实行”下去,而且在后来实行的过程中出现了扭曲变形、简单化的错误倾向,以至后来出现“经租房”的遗留问题,直到今天也没有完全妥善解决。


附件二

【法规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私有空房出租的问题的决定


【颁布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1954-4-27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打印预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私有空房出租的问题的决定

1954年4月27日市府第十二次联合办公

  (1)召开房主座谈会只是讲解政策进行动员,愿否出租以及租给谁,由房主自己考虑并选择,房管局不予介绍房客;
  (2)对每个房主召开座谈会不得超过两次,每次时间不要过长,并派政策水平较高的同志主持。

出处:
http://www.yadian.cc/blog/45253/


附件三:


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


1958年2月25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行政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私有房屋的管理,调整租赁关系,促进房屋保养与合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私有房屋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任何人不得借房产进行投机取巧或有破坏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凡本市私有房屋,均须由产权所有人向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产权所有证;遇有房屋产权转移或房地现状变更及设定他项权利(如抵押、典当等)时,也须进行登记,领取所有证或他项权利执照。登记办法另定之。

第五条房屋买卖、典当,均应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立契手续。

为利于房屋的维护保养,凡结构不可分割的房屋不得批卖。

房屋买卖价格由双方自由协议,但不得超过房地产管理机关评定的价格。

如发现有隐瞒价格情况,得酌情处以罚金。

第六条产权所有人如离开本市,就委托代管人代为管理房产。代管人代产权人处理产权时,须持有产权人的正式委托书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第七条没有产权人的房地产,由房产管理机关接管;产权人不在本市也没有委托代管人的房地产,由房地产管理机关代管。

第八条租赁房屋,房主房客应当议定租赁事项,订立租约,共同遵守。

第九条房屋租金由房主、房客双方按“北京市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

第十条租赁房屋不论租期长短,房租均须按月计算和交纳。房主出租房屋,除收当月租金外,不得收取押租或预收当月以外的租金。房客应依约按月交租,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一条房屋的居住条件比原议定租金时有了显著的改变或室内装修设备有所增减时,得根据租金标准调整。

第十二条房主房客一方对租金有异议请求增减时,在新租金未议定前,仍按原约执行,不得拖欠或拒收。

第十三条房主出卖或出典房屋时,房客有等价优先购买和承典权。

房屋出卖、出典给新房主后,新房主仍应与原房客维持租赁关系,另立新约,或负责另行妥善安置原房客。

第十四条房主必需收房自用,可以收房,但应于三个月前通知房客;定期租赁,应于期满三个月前通知房客。迁移确有实际困难或影响的企业和文教福利事业租住的房屋,如房主必需自用时,得由租住单位另觅适当房屋安置房主。

房主借口自用收回房屋,实际并非自用时,原房客有权要求赔偿其因迁移所受的损失;如收回的房屋尚未出租,原房客有权继续承租。

房客退租时,应于一个月前通知房主。如临时退租,住房超过半月的,租金按一个月交纳;不足半月的,按半月交纳。

第十五条房客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倒,但经房主同意,可将一部分房屋分租给他人,租金合理分担,分租的房屋由新房客与房主直接建立租约。

第十六条房客承租房屋的用途如有变更或增设、改装设备等,应事先征得房主同意。

第十七条房客因工作、生产、学习需要与第三人交换使用租用的房屋时,房主应积极协助,不得借故阻挠。但房客也应主动与房主协商。


第十八条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


第十九条修缮房屋是房主的责任。房主应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房屋,做到不倒不塌不漏,保障居住安全。
为保证及时修缮,房主应按月存储修缮费。

第二十条房客应督促和协助房主检查修缮房屋,房主修缮费用不足时,可以与房客协商合修或垫款修缮。如房主不在京或拖延不修时,可由房客代修。合修、垫修、代修的费用由租金中逐月扣还。

第二十一条房主故意拖延不修,致房屋发生倒塌事故,使房客或第三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失时,房主应负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房客对房屋应注意爱护,不得故意损坏,若发生故意损坏情事,房主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处: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1b2c830100c55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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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根据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的文章编辑,有关“经租房”的文章可搜索。请选择正确的关键词! 因众所周知的原因,尽量上国际互联网搜索。(有资料在网络上已经被删除了,感谢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的记录。)


    网络上有些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良心媒体人在国内、海外为“经租房”做了大量呕心沥血的工作!


    在这里向他(她)们致敬!




    敬礼!




          知道什么叫“被强奸”吗?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1-26 16:58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1-26 20:57:05

投书:上海讨房团讨房活动年后再续 【新唐人2011年1月26日讯】新年即将来临,讨房团每周三的例行活动也要暂时告一段落,待长假休整结束后继续讨房(2月16日)。自去年5月份以来,大家从四面八方聚到一起,共同见证了上海讨房团声势浩大的宣传、上访、示威等一系列讨房壮举。我们英勇悲壮的绝地反击得到全国乃至全世界正义人士的积极响应和大力声援,境外诸多媒体也对此给予高度关注并進行了连续追踪报导。

为進一步提高讨房团的维权水准,我们有必要统一认识。现将我们的讨房口径公布如下:

一,55年,我们响应上海市政府号召,积极拿出自家私房出租,帮助政府解决了上海市住房奇缺的困境。 “十年浩劫”期间,我们与房管部门之间的私房委托经营出租关系被强行终止,房地契证也被红卫兵收缴抄没。四十五年来,我们的合法私产,一直被房管部门无偿霸占并充当其牟取暴利的工具,而我们经租户却始终没有资格享受国家福利分房。

二,我们经租房业主是为祖国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和巨大牺牲的国家功臣,我们要求尽快贯彻落实还我们的祖屋!

三,中共现在大力发展私有制的举措,充分说明过去消灭私有制的种种做法,实属大错特错!经租房应该顺理成章地物归原主,有关部门让经租户继续承担失败政策所遗留的恶果,这是毫无道理的!

父老兄弟姐妹们,我们要激发全社会都来深入了解,国家功臣沦为赤贫的凄惨现实,竭力呼吁上海市人民政府,尽快发还经租房。让我们经租户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让我们的子孙后代有房住、能结婚;让国家功臣也能实现安居乐业;让我们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能得到彰显;让全体国民的合法私产不再遭受非法侵占!


中华经租房主联谊会(筹)上海分会

2011年1月26号

http://imgs.ntdtv.com/pic/2011/1-26/p1497231a423594254-ss.jpg
(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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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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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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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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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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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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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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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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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台 http://www.ntdtv.com/xtr/gb/2011/01/26/a485619.html


陆民 发表于 2011-2-7 16:33:32



提案编号
0524
       
提案题目
关于北京市政府如何解决好经租房的提案



提案内容
问题:


  “经租房”始于50年代,至今已过去了半个世纪。由于各种原因所致,遗留下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政府部门说:“自56年来,有许多相关文件和政策,确定经租房房产权以归国家所有。”房产主说:“53年国家给我们颁发了房产证,54年国家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赋予了人民对房屋的合法权利,任何与宪法相违的政策、法规都是无效的……。”这个涉及到6000多户、300多万平方米的房产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对树立、维护宪法权威,推进法制建设进一步改革开放,创建和谐稳定社会,必会造成诸多不利因素。


  分析:


  58年政府为了缓解住房紧张,加强出租房的管理,采取了经租房的办法。至10年动乱初期,所有私房产权被强行交给房管部门。经租房应返给房产主的那一部分租金,也被停发。拨乱反正后,从82年始将文革房逐渐返还原主进行腾退,而经租房却一直未能得到合理合法的最终解决。不予解决的依据是:建设部和某些办公室的一些政策文件。而这些文件的制定,带有历史环境下产生的局限特征,是与宪法相悖的。


  至2005年“北京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下发了“47号文件”针对58年经租房扩大化的错误,提出了“不发还产权,而用收购的办法解决”的政策。这个文件本意是纠正50年代经租房时所出现的错误,而提出的解决办法,却未能达到根本纠正错误的结果。我党提倡以法治国,遵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当初受左的思潮影响也好,执法水平有限也好,把不该收的收了,把不该改的改了,给许多家庭造成难以言表的困难。改革开放后,他们期盼着政府对这些问题能够给于合法的解决,而47号文件的出台,却没有充分体现政府依法执政、科学执政的精神。反而强硬的提出“不发还产权,而用收购的办法解决。”这对于在法律上并没有丧失产权的房产主们来讲是显失公平的做法。


  建议:


  1.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本着维系宪法尊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原则。在法律法规上与百姓站在平等的立场上,解决问题。


  2.47号文件提出了“错改的撤销”应该是房子被拆掉的与房产主协商解决、房子还在的把产权发回原主(上海早以在1991年就这么做了)。充分体现政府依法执政的决心和执政党的宽阔胸襟。


  3.在全国人大或立法机构对经租房没有做出最终决议前,应按58年房改时的规定,继续发放给房产主租金。体现出党和国家尊重宪法,保护人民基本权利,坚持以法执政的决心。


http://tian.bjzx.gov.cn/TaDP/DpDetails.do


陆民 发表于 2011-2-7 16:35:52





    关于北京市政府如何解决好经租房的提案


陆民 发表于 2011-2-9 10:26:01



      大陆共识网昨天载文:   张群:居者有其屋?——1950年代的住房政策剖析


    时间:2011-02-08 14:29 作者:张群
  
住房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我国自清末以来,特别是抗日战争以来,战争频仍,社会动荡,房屋不断遭到损坏、数量递减,而大量农村人口却聚集到城市,城市住宅问题相当严重。另一方面,由于经济恶化,租金偏低,有些业主甚至不得不贴补房地产税,自然不愿或者无力修理房产。中共建国以后,根据新民主主义理论和苏联模式,明确宣布要承担住宅保障责任。当时,政府一方面实行房租管制,一方面在接收公房、没收官僚私房的基础上建立城市职工的住宅福利制度,其中,对私有房屋的房租管制和社会主义改造是关键环节。本文从私权的角度就此作初步的探讨。

  一、50年代初期的城市住宅困难与占房风潮

  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城市住宅问题的表现之一是,房屋损毁严重、房荒普遍。以武汉市为例,抗战前的人口是90万,1952年增加到130万,住宅却减少了10,177栋,其中大多数砖木房屋都超过保固期限。1952年8月对633栋房屋的调查发现,214栋需要小修,235栋需要大修,25栋极为危险。其中三德里220号的堂屋“已经塌成锅形,污水尺余,人往上走,随时有塌下的跌伤的危险”;汉正街640号、644号“两房侧墙向着同一条巷子倾斜,墙已经垮了一部分,现在用木柱相对支撑着。”天津市自1939年遭大水侵袭后,受损房屋未能及时修复,1949年以后发现,房屋损毁情形十分严重。1949年,河北省通县的公私房产35,833间中,倒塌破漏不能居住者达10,455间,占29%。

  住宅问题的表现之二是居住环境恶劣,影响健康和人身安全。首先,人均居住面积相当低,特别是下层民众的居住环境非常拥挤。在武汉市,上等优良的住宅(钢骨水泥房屋,居住面积较大)、中等住宅(砖瓦房屋)、下等建筑物(如单砖灌土墙及棚屋等,最为窄狭)的比例大约为4:3:1。比如,汉口小董家二巷14、16两号的单砖灌土墙二层楼房属下等建筑物,全部使用面积88平米,住19户49人,人均使用面积仅1.08平米;百子巷57号系木板平房,使用面积21平米,住2户14人,人均1.47平米。其次,许多人只能栖身于棚屋度日。1952年武汉市居住在棚屋的居民占全市人口的38%,“大多数是小贩,码头工人,三轮车工人,手工业工人以及其他劳动人民。他们无法修建新房”;“大部分工人及其眷属是在工厂附近自行觅租一间小屋居住……五六口人之家挤住在一起。”上海市1949年的调查发现,市区住宅面积为2359.4万平米,其中简屋、棚户占13.68%。直到1956年,上海还有100余万人住棚房。再次,由于许多房屋质量低劣,维修不及时,屋倒伤人事件经常发生。武汉市1951年7月中旬到下旬不足20天内,即有汉口建设街110号、中山大道134号、亚当七巷2号及唐家墩18号等处房屋倒塌,压伤4人。这种局面到1953年仍未得到多大改善。当时,天津市政府研究室的报告指出,全市“房屋须要马上大量的修理,否则损失人民生命财产的事情将不断发生。”

  住宅问题的表现之三是房屋纠纷案件激增,房屋租赁关系混乱。司法机关民事案件收案数当中房屋案件占很大比重,华北地区京津等大城市为一半左右,中等城市为18%,小城市则为6%。其中又以房屋租赁案件最多,除了历史悠久的二房东问题外(据武汉市的调查,该市二房东控制的房屋占总数的一半以上),最普遍的是腾房纠纷、欠租与调整租金及房屋修缮等民事纠纷。当时,产权争执、买卖、抵押、出典与收赎等纠纷则为数较少。

  1949年以后,由于土改的消极影响,城市的房屋租赁关系相当混乱。在土改中,“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不保护房屋所有权,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等办法”,导致许多城市居民以为“城市解放了可以白住房子,一切房租都可不缴,甚至以为可以平分城市的房产”,纷纷抗租甚至强占房屋。较早发生这一问题的济南市曾贸然提出“人人有屋住”的口号,结果房客不交租,房东不修屋、不出租甚至拆房。中共中央在内部文件里也承认对此束手无策。此后其它城市在此问题上都持谨慎态度,但民众已受到土改的消极影响,纷纷抗租欠租。如河北省保定市一条街上的租户不交房租者达53%,唐山市3个区不交租者占58%。在有的县城,居民甚至自行没收、分配地主在城里的房屋。有的地方出现了“房主怕分配房屋,致将房屋分散、送礼、变卖或由大房改小房,楼房改平房,堵大门走小门,乘下雨扒房变卖砖木等现象”。

  军队和机关大量非法占用民房也加剧了房荒。在武汉市,机关、团体、学校占用的房屋占全市房屋总数的12.7%强。汉口江汉路南段的76个铺面房屋中,公家占用了49栋。“公家大量住用民房,即减少了市民住房和工商业用房,特别是在某些繁华的街道上,其情形更为突出。”

  二、中共建政初期的房屋政策

  要缓解住宅紧张的状况,无非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建设公共住宅或采取各种措施鼓励私人建筑住宅;二是对现有住宅实行房租管制,强制空屋出租,限制退租并修缮损坏房屋等。当时,政府没有力量新建足够的住宅,当局表示,“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修筑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住宅,但是,“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的租赁,让资本可以运转,房主有利可图”。

  然而,土改之后,城市民众当中出现了一种主张,即仿照农村土改,马上平分城市的房屋。不过,政府并未支持这种主张。当时,《人民日报》是这样解释的:农村的土地是自然物,虽可开垦却不能凭空增添,地主占有土地并剥削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封建性质的,必须废除。但城市的房屋与农村的土地不同,房屋不是自然物,而是劳动的产物,是一种商品,需要一定的投资,而且要经常出资修缮,利用房屋的投资收取租息就成为一种资本。城市里私人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一般不是封建性质,而是资本主义性质,应当和官僚资本以外的其他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一样受到保护,承认其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的经营。房东和房客在平等地位上用自由协商的方式议定的房租,其数额扣除房屋偿还金部分后大体上相当于正当的平均利润,可以认为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在新民主主义社会里是允许存在的,并予以保护。

  因此,当时政府解决城市住宅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一,承认并保护私人房屋产权,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侵害。二,允许私人房屋的出租,但租约须由双方自由协议订立,严厉禁止凭借特权强占强赁房屋。三,租额不得过高,也不宜过低。原则上,房租额除掉房屋折旧赔偿金和必要的修理费用部分后应大体上相当于社会平均利润。四,租约有效期间,房主须依约修理房屋,并不得任意增加租价或强令房客搬家;房客也必须依约按时缴纳房租,不得故意拖欠不交。五,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本调解精神,自行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可由政府仲裁或由任何一方申请法院处理。六,政府有权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建,不能听任有用的房屋拆毁倒塌。对于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政府要按累进制分等征收一定的捐税。这份文件的规定既保护了私人房屋的产权、又照顾到房客的利益,是当时所能采取的最好的政策。根据中央精神,当时各地制定了相应的房屋法律和政策,主要内容是房租管制,即限制租金、限制退租、强制空屋出租等,这与国民政府的法律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

  但当时中共的城市房屋政策对私权保护的局限性也是相当明显的,这不但为以后的私房改造埋下了伏笔,更为政策的执行制造了麻烦。因为,按照中共的政治主张,新民主主义只是其革命的初始阶段,中国必然要过渡到社会主义阶段即公有制社会,这就等于说,保护私有房屋只是暂时的。中共中央对此也毫不避讳:“应当把所有城市房屋看作社会的财产,加以适当的监护。这样才能使城市房屋日渐增多,人民的居住不发生困难,给将来社会主义的房屋公共所有权制度,造下有力的条件。”既然所有私房最终都逃脱不了被没收平分的命运,私房业主的修房积极性之低、房客抗租的积极性之高,便可想而知了。此外,尽管这份文件承诺,“人民政府将来是一定要修筑多量的城市房屋来解决市民的住宅问题”,但这一承诺如何兑现,却没有系统和明确的政策。另一方面,有关政策对房租的管制十分具体,而鼓励私人建筑房屋方面并无相应措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私人投资的积极性。

  中共建政初期,虽然各大城市的房屋租赁纠纷得到了一定的缓解,房屋私有权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左倾观点和做法依然盛行,其主要表现就是政策执行中的“宁左勿右”,处理房租纠纷时偏于照顾房客,而对房主的利益照顾较少。例如,天津市法院对核定租金的判决一般均低于主客双方自由议定的租金;对待是非相当明确的强占腾房诉讼,有些法院也“多半照顾住户实际需要,迁就其强占房屋的违法行为。这无异使非法的强占行为获得了合法的保障,不仅使房主在思想上产生抵触情绪,在住户间也散布了不良影响,认为强占房屋不算一回事,到法院最多是挨一顿批评,从而降低了政策法令在群众中的威信。”北京市有的干部只看当事人目前的利益,把房主、房客的关系看作地佃关系,故而一般倾向于把租额压低些,结果阻碍了保养房屋和鼓励私人修建房屋。武汉市法院在处理房租纠纷时,听任房客自行减免房租,削减了房主的应得利益。更有甚者,湖南省宜章县政府1953年“顺从民意”,将该县地主在城市的房地产(除直接用于工商业的房屋及自住房屋外),一律没收,分配给群众居住。

  在这种情况下,民众自行减租、抗租等现象屡屡出现。“房客方面有的仍企图平分房屋,住房不交租,甚至有的集体抗租。”1953年,武汉市法院工作报告称,该市有些房客主张“住者有其屋或实行房屋减租”。例如李宗耀等61人占住陈少山耕莘里和凤凰街的房屋,自1949年以后既不承租,又不按期缴纳合理租金。要他们搬家,个别房客竟说:“耕者有其田,住者有其屋。”又如丁丹卿承租廖明易的民权路221号铺屋全栋,每月租金是6石5斗三道机米,1949年后丁就拖延租金不交,廖只好将租金减为3担;但从1953年4月起,丁又拒付租金,他说,“先减租,再谈欠租,否则这个问题就不能解决”。有的房主不敢追索租金,以致房租积压过多,难于付清。

  房主收不到租金或租金额过低,甚至房屋所有权都岌岌可危,他们当然不会修缮房屋,就更不要说进一步投资住宅建筑了。例如,1949年以后,武汉市私人对房屋的投资急剧下降。国共内战期间的1947年,汉口还新建商店507处、住宅377处;然而,自1949年到1953年8月,仅建商店43处、住宅36处,其中1952年新建商店33处、住宅22处,1953年只建商店10处、住宅14处。有的屋主为免后患,干脆把已有房屋卖掉。1953年1月到8月份,私人出卖的房屋达122处,其买主都是“公家”。

  尽管政府鼓励私人房主维修危房,但房主们缺乏投资意愿,因此房屋倒塌伤人事件难以遏制。以天津市为例,1954年6月底,天津市共修危房18,657间,占所有危房的46%,但雨季一来仍然不断发生塌倒房屋、死伤人命的事故。7月23日晨,尖山前大道住户于恩和所住房屋因雨后墙倒屋塌,砸死两个小孩,砸伤父亲和妻子;8月9日,全市各区塌房200余间。仅1954年7、8两月便有891间房屋坍塌,伤50人、死7人。该市随后加紧维修危房,但10月份仍有塌房伤人事故发生。1955年尽管市政府督促、支持维修危房,到6月底危房修缮率才达到70%,但一些街区的修缮进度仍然缓慢。如三区的何兴庄、昆纬路、六区保安街、解放南路等,已修缮的危房仅占全部危房的20%左右;四区十一经路33间危房,一间也未修缮。1955年6月14日到16日,经过几场雨,全市塌房42间半,院墙门楼6处,砸伤2人,其中事先未检查出危险的有34间半。同时,各区又不断发现新的危房,5月底危房数增加了7500余间。1956年4月底,天津全市新发现危房30,967间,其中最危险的有11,338间。可以说是“上梁的赶不上修房的,修房的赶不上倒房的”。

  三、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

  中共建政初期,一些私房虽然被公家机关“没收”、“征收”,但私人拥有的房地产仍在城市房地产中占很大比重。在北京、天津、上海、济南、青岛、沈阳、哈尔滨、南京、无锡、苏州这10个城市,私人房地产分别占这些城市全部房地产的54%、54%、66%、78%、37%、36%、31%、61%、80%、86%。私人房产主当中不少人拥有大量房产,如北京市拥有房屋百间以上的房主达全部房主的64%。在内务部1954年8月14日提交的“城市私人房屋情况及今后意见”中,虽然也注意到私人房屋在城市比重很大、租赁关系不正常、房屋危险破漏及拆房现象严重等问题,确实“在不同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妨碍了群众的居住以及国家各项建设的发展”,但当时主管部门的政策还是“贯彻保护合法的私人房屋所有权”。这份文件指出,虽然大城市中不乏大房主,但房屋所有者中,“各阶层都有,其中以工商业者占有的较多”,“绝大部分”房屋都是出租使用。显然,私人房产主当中小房主占多数,如果以打击大房产主的名义全面推行私房公有化,势必损害大批城市的中小房产主。

  1955年,中共中央决定实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于是,私有房屋公有化便提上了议事日程。正式宣布启动私房改造的是1956年1月18日的“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按照这一文件,对私人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预计两年完成。其总目标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具体包括五点:一,由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合理地调整租金,取消一切中间剥削和变相增租的不合理现象。二,公私合营。根据各个城市的实际情况,对原有的私营房产公司和某些大的房屋占有者,组织统一的公私合营房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三,商业者占有的房屋随本行业的公私合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他们出租的与企业无关的房屋,可由国家经租。四,对于除了自住外尚有小量房屋出租的小房主及暂时还不能纳入国家经租的其它房主加强管理,使私人房屋出租必须服从国家政策,服从政府关于租金、房屋修缮等方面的规定。五、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

  但是,此项任务明显地遇到了来自社会的阻力,进展缓慢,多数城市迟至1958年初仍未开展私房改造。1958年8月5日,中央主管部门负责人专门发表谈话,要求各地房管部门“抓紧时间加速进行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争取在1958年年底前完成私房改造任务。”然而,到1960年为止,全国还有14%的市及三分之二左右的县未进行或未完成私房改造。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于1961年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 私房改造任务难以如期完成,既可能与政策的正当性受到质疑有关,也可能与“反右”及“大跃进”等政治运动分散了各地政府的注意力有关。直到1964年,国家房产管理局才正式宣布:(全国城市和一部分镇)“纳入改造范围的房屋约有建筑面积一亿平方米,占私有出租房屋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基本上消灭了房屋租赁中的资本主义经营,在房管战线上取得了一次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对支援社会主义建设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民间对私房改造普遍表示不满,在1957年“反右”之前的“鸣放”期间,私房改造问题成了舆论批评的一个焦点。首先,私房改造其实是服务于政治方略,政府却以缓解住房短缺为借口,似乎私房公有化了,住房短缺便会自然解决。批评者认为,住宅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房屋缺乏,而不是房屋私有所致,所以私房改造乃“药不对症”。确实,住宅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住宅短缺,私房改造前政府也是这种看法。例如,1955年5月12日天津市高级法院在工作总结中曾明确指出:“天津市的房屋问题,从现象上看是租赁关系不够正常,但基本问题还是房屋缺乏。”法学学者谭惕吾在“鸣放”中表示,根据她在上海的调查,住宅的主要矛盾不是所有制的矛盾,而是供求的矛盾,屋少人多、不够分配的矛盾;变更了所有制,对主要矛盾的解决没有起到起作用,“所有制变更了,房屋仍住得满满的。”

  其次,私房改造混淆了个人的私有住宅与房主的赢利性出租房屋的区别。谭惕吾指出:“房地产公司走公私合营的道路是没有问题的。但一百来平方公尺的房屋也要公私合营,像子女给老人留的养老房子、小职员的破旧小屋等等,都合营了。上海有的业主自住房也合营了。据说是如不合营,干部不便管理。但这不符合宪法第11条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和生活资料所有权的规定。宪法规定的个人房屋所有权,不是主观上想侵犯,而是在敲锣打鼓时没明确,把轻重倒置了,没看重宪法,而看重了当时的请求。要在宪法范围内调整租赁关系。应该统一管理租费修缮费的标准,确保生活资料的房屋的私有制,自己住的屋子可以少量出租。”

  针对类似批评,1957年10月28日,城市服务部负责人在第二次全国厅局长会议上作了回应。他表示,社会主义不能容忍私房主继续过着剥削生活。这事实上等于承认制定私房改造政策的主要理由并非缓解住房困难,而是出于打击私有房产主的政治目的。他在讲话中强调,“对于占有这样多房屋的房主如不实行改造,仍任其继续过着剥削生活,这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所不能允许的”;“城市房屋的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存在着深刻矛盾。该负责人表示:几年来,我们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对私有房屋进行管理,但收获不大,特别是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之后,问题就更加突出了。……在经济方面的革命基本上完成以后,如何继续取得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胜利,还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是一场激烈的阶级斗争。在这次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向党和社会主义进攻当中,也有一些右派分子攻击党对私有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政策。”

  该官员不得不承认,城市的住房困难除源于历史上城市住宅严重不足,也因为城市人口增长过快、大量拆除房屋使得原有住宅面积减少,此外,住宅造价标准过高影响了建筑面积的增加,房屋政策和住宅管理制度不合理影响了房屋的保养和充分利用,加剧了城市住房的紧张情况。不过,对于广受质疑和批评的私房改造中剥夺业主自住住宅以及无房民众的“均贫富”、依赖政府提供住房等现象,这位负责人却故意避而不谈。他把私房改造前“房屋得不到正常的保养,倒塌破漏日趋严重,房屋数量逐年减少”等问题,统统归咎为房主的过错,完全否认了私房改造前政府的政策导向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私房改造政策实施之后,出现了一系列消极后果。正如谭惕吾所说:“上海的租赁关系很乱,有的房租很低,3间房子每月租费14元,养护费都不够。有些人硬是不付租金,理由是政府照顾我们。甚至租金低的,也收不到60%。一个合营公司有5千多人,欠租收不回,还要支出工资定息,结果去年亏1千多万,今年虽精打细算后估计仍要亏7百多万。还有的业主说他们放弃剥削,要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要求国家安排,什么事都愿意做。但他们大部分都既不能算,也不能写,是没法给以安排的。上海屋少人多,很多人伸手来向房管局要房子,甚至打干部。公家房子一空,有打碎门窗玻璃就住进去了。有些人要求国家补助盖房屋,存在供给制思想,租金最好不要,要也要少。现在群众所需,不自己解决,都要国家解决,这不合理。”1958年前后,在一些私房改造尚未开始的城市,房主“大量地贱价出卖房屋以及千方百计分散房屋”,有的房屋值三、四千元,但房主只收一、二千元就出售;有的房主干脆拆房卖料。

  1964年,国家房产管理局终于首次承认:“在过去的私房改造中,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和一些需要解决的遗留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改造起点过低,把包括出租和自住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出租的少量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有些地方取消了改造起点,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实行经租;有的地方还将房主一部分自住房屋也实行了经租;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百分之二十的。”

  四、余论:无私权则无人权

  住宅缺乏是二战之后许多国家都曾经面临的问题,这些国家当时所采取的政策曾包括房租管制等限制性措施,但这些国家都不像中国走得这么远。显然,民国时期长期积累下来的房荒,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瞬间解决的。私房改造仅仅在原有房屋上的产权上做文章,当然更不可能解决房荒。从政治角度去看,私房改造与其说是为解决住宅问题,还不如说是为了贯彻政治目标。从法学角度来说,1949年以后对待私人房屋住房政策的根本失误,是对个人财产权的蔑视甚至践踏,其顶峰就是私房改造。其实,1954年宪法仍然明确保护私人房屋的所有权,这也是1957年一些人质疑私房改造违反宪法的根本依据。但是,由于政府对私权的强烈疑虑和对市场机制的极度不信任,而对公权力又极端迷信,终于发动了私房改造运动。“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在“革命行动”和“造反有理”的口号下,把个人所有的房屋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赶走房主甚至强占个人住房的“革命”行动遍布全国城乡。仅全国城市房管部门接管没收的个人所有房屋就达2,200多万平米。一些人甚至趁火打劫,侵占他人私房数百平米的不乏其例。

  在这样的政策导向和制度环境下,蔑视和侵犯个人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和观念逐渐积淀为一个新的社会传统。例如,许多房客拒付房租,或随意改建、拆毁所租房屋;当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时,承租人以“承租人不能被迫迁”为由长期赖住。同时,政府对个人住宅的维修、新建长期采取歧视政策,个人若要维修或新建住宅,无论是建筑材料还是施工力量,都很难寻觅。此外,一旦政府决定拆迁民宅,在拆迁中对个人房屋折价通常偏低,如有的县对白木料穿逗结构的瓦房每平米仅折价10元,而当地的造价至少要60元以上。

  “文革”结束后,政府重提保护公民的合法房屋所有权,并开始退还私人房屋。但历经几十年“革命”的社会氛围,许多民众已经习惯于在“革命”中谋夺他人财产。因此,有的地方尽管法院已经判决、房管部门也承认原房主的所有权,但住户却借口“没房”,就是不搬;有的则声称,地富反坏右分子就不该有房子,以此为由抗拒不搬。有的地区还禁止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单位或他人趁房主外出夺、毁房屋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涉及房屋纠纷的人,“反对给个人所有房屋落实政策,反对给个人所有房屋以法律保障”。

  相对于诟病甚多的福利分房制度,对私权的一味压制打击才是“文革”之前住宅制度方面最大的政治失误。改革开放初期的房屋纠纷主要都是侵害私权埋下的祸根。据1980年代初的统计,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房屋纠纷案件数量,仅次于婚姻案件,居各类民事案件的第二位,在有的地区则居于各类民事案件之首。例如,当时重庆市巴县共有房屋纠纷8,877件,该县法院民、刑庭一度被房屋纠纷当事人占领,无法办案。湖北省沔阳县1979年1月至5月,共受理房屋纠纷案件278件,占民事案件的54.5%。河北省承德市法院1979年受理的房屋纠纷上诉案件较1978年增加3.3倍。直到1985年,政府部门还在处理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遗留问题。

  纵观1949年以后的住宅状况,城乡人口的五分之四居住在个人所有的房屋里。据1982年前后的统计,在城镇,个人所有的房屋达2亿平方米,相当于房管部门所管公房面积的总和;在农村,8亿农民基本上都是住在个人所有的房屋里。曾有学者指出,如果完全依靠政府建公房,以1979年建设6千万平米的速度推算,需要60年才能实现10亿民众人均居住3.6平米这样一个非常低的标准;而到那时,几十年前建造的住房可能已接近使用年限,需要重修。因此,“要靠公房取代个人所有房屋的地位,是不可想象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然而,恰恰是因为个人的房屋产权没有可靠的法律保障,许多人长期不敢购建房屋,这是80年代城市住房短缺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私权的态度,一直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一个心结。中共成立初期就在这个问题上有过严重的失误。1928年,为使小资产阶级变成无产者,然后强迫他们革命,中共中央指示湖北、湖南省委实行“烧杀政策”,“杀尽土豪劣绅、大地主,烧地主的房子”。湘南特委执行这一政策后,把从宜章到耒阳一线400多里长的公路两侧各5里内的城镇及农村的人和财物一律撤至偏远乡村,然后把搬空的房子烧掉,片瓦不留,导致大批农民反水,1千多名干部被杀。1949年以后,在“革命”的名义下,开始了一轮更大规模的、且民众毫无还手之力的剥夺私人财产的运动。这当然不是个人崇拜或者左倾思想所能完全解释的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对私权的敌视,其实与中国传统的江湖文化是对应的。这既是“革命”能够在中国成功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革命”不得不让位于改革的根本原因。改革开放已经30年了,50年代以来排斥打击私权的作法并未根除,至今仍然在城市开发、强制拆迁当中表现出来。当反对强制拆迁的房主维护自己的人权时,他们可能没有充分意识到,排斥打击私权的制度是难以保障人权的。这正是我们重新审视50年代私房改造政策的现实意义。(原载《当代中国研究》2009年第2期)

  作者说明:本文是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北京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计划项目“北京市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立法研究”(SZ200711417020,07BaFX029)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有关民国住宅问题的情况参见张群的“民国时期房租管制立法考略”,《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

   解放初期房产税很重,业主收益偏低。据武汉市调查,在有租金收入的546栋房屋中,收益达到房地产税额一半以上到2倍半的占38%强,2倍半以上至30倍的占26%弱,租额只在房地产税额一半以内或刚够纳税的占20%,不够缴纳房地产税的占16%强。见“武汉市房屋租赁情况调查”,中南民政部、房地产管理局、武汉市房屋租赁关系调查报告,1952年8月集中调查,《武汉政报》第3卷第1期,1952年,第24页。

   “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1949年8月12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载《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第7页。

   “武汉市住房的基本情况”,《武汉政报》第3卷第1期,1952年,第23页。

   “武汉市房屋租赁情况调查”,中南民政部、房地产管理局、武汉市房屋租赁关系调查报告,1952年8月集中调查,《武汉政报》第3卷第1期,1952年,第25页。

   “东兴公司房租问题调查”,载《司法市政资料》甲集之五,天津人民政府研究室1950年3月15日编印,第42页。

   “内务部地政司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1950年8月),《民法参考资料》第二分册,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1983年编印,第252页。

   出处同注4。

   出处同注4。

   出处同注4,第24页。

   《上海住宅建设志》第一篇“旧有住宅”,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第285页。

   出处同注4。

   “天津市房屋、房租概况”,载《司法市政资料》甲集之五,天津人民政府研究室1950年3月15日编印,第36页。

   徐世德,“处理城市房屋纠纷的几点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资料汇编》第二册(上),北京政法学院1956年编印,第423页图表。

   “武汉市房屋租赁情况调查”,中南民政部、房地产管理局、武汉市房屋租赁关系调查报告,1952年8月集中调查,《武汉政报》第3卷第1期,1952年,第24页;李维真,“改善房地产租赁关系工作总结”,《武汉政报》第5页。

   出处同注15,第426页。

   出处同注3。

   “中央关于税收、房租问题给天津市委的指示”(1949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华北局重要文件汇编》第一卷,中共中央华北局办公厅1954年编,第269页。

   出处同注7。

   “湖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关于土地房屋几个主要问题的报告”,《中南法令汇编》1953年,第38页。

   出处同注7。

   出处同注4,第23—24页。

   出处同注3。

   出处同注3。

   出处同注3。

   这里说的是单纯的房租,而不包括地皮租金在内。

   出处同注3。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先后颁布的有如下多种:《上海市房地产管理暂行条例》(1949年6月23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武汉市人民政府代管房地产暂行办法》(1949年12月2日)、《上海市房屋租赁暂行条例(第六次草案)》、《广州市房屋租赁暂行办法》(1950年3月23日公布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处理城区无主房地暂行办法》(1950年3月27日)、《东北城市房产管理暂行条例》(1950年3月28日)、《重庆市私有房屋租赁暂行办法》(1950年5月)、《昆明市民房租赁暂行办法》(1950年6月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北京市私有租赁房屋暂行规则》(1950年10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天津市私人房屋租赁暂行条例》(1951年3月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修正武汉市房地产租赁暂行办法》(1953年7月4日)等,见《民法资料汇编》第四辑(新中国部分),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3年11月20日编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资料汇编》第二册(上),北京政法学院1956年编印。

   张群,“民国时期房租管制立法考略”,《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

   出处同注3。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当前房屋案件中存在问题的意见”(1955年5月12日天津市人民法院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资料汇编》第二册(上),北京政法学院1956年编印,第386页。

   出处同注15,第427—428页。

   “人民法院9月份工作报告”,《武汉政报》,第38页。

   出处同注21,第39页。

   出处同注7。

   出处同注34。

   出处同注3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当前房屋租赁关系诸问题的指示”,1952年9月20日;“天津市政府1953年补助贫苦市民修缮房屋办法”,1953年4月30日;“天津市政府关于修缮房屋工作的补充指示”,1953年5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区推动修缮私人房屋工作的指示”,1954年5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区应抓紧彻底修缮危房工作的指示”,1954年7月2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目前推动私房修缮工作的指示”,1954年8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区应继续做好推动危房修缮和进行经常性房屋工作的指示”,1954年11月16日;“天津市人民委员会为保障市民居住安全、各区应迅速彻底检查危房抓紧推动修缮的指示”,1955年3月5日;“天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动私人房屋修缮工作、以保证雨季中人民居住安全的指示”,1955年6月25日;“天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迅速开展修缮危房工作的指示”,1956年6月2日;“天津市1956年私人房屋修缮贷款办法”,1956年5月12日。均见《天津市法令汇编》1953、1954、1955年编印。

   “城市私人房屋情况及今后意见(1954年8月14日内务部第一次整理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资料汇编》第二册(上),北京政法学院1956年编印,第438页。

   《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第284页。

   “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发表谈话”,《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第291页。

   《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第293页。

   国家房产管理局对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说明(1964年7月15日),《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第299页。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当前房屋案件中存在问题的意见”(1955年5月12日天津市人民法院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资料汇编》第二册(上),北京政法学院1956年编印,第382页。

   谭惕吾,“对报纸党组和房屋改造的意见”,载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资料室编,《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0页。

   出处同上。

   “城市服务部负责人在第二次全国厅局长会议上关于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发言”(1957年10月28日),《民法参考资料》第二分册,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1983年编印,第274页。

   出处同上,第268页。

   出处同注46。

   “城市服务部负责人在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58年2月8日),《民法参考资料》第二分册,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1983年编印,第279页。

   国家房产管理局对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说明(1964年7月15日),《民法参考资料》第二分册,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1983年编印,第330页。

   北大历史系教授周一良在回忆录中说,“文革”期间,其邻居李教授老岳父去世,一位被“造反派”赶出家门的学部委员乘此机会强行迁入李家空房。李太太生气而死。李教授一家1990年迁走后,该学部委员又在一天晚上强行迁入了李教授剩下的住房。见《钻石婚杂忆》,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94页。

   寇孟良,“论我国个人所有房屋的地位及其法律保护”,载《民法学论文选》,西南政法学院干训部教学组1983年编印,第427页。

   孙孝实,“关于制定民法几个问题的意见——1981年12月在西南政法学院第12期干训学员大会上的讲话”,载《民法学论文选》,西南政法学院干训部教学组1983年编印,第39页。

   出处同注54,第428页。

   曾有学者总结为5种类型,其中私改遗留的房屋纠纷、“文革财产”纠纷、农村历次运动侵犯私房产权的纠纷等三类,均属于对私权的侵害。柯瑞清等,“关于房屋纠纷问题的调查”,载《民法学论文选》,西南政法学院干训部教学组1983年编印,第433页。

   柯瑞清等,“关于房屋纠纷问题的调查”,载《民法学论文选》,西南政法学院干训部教学组1983年编印,第433页。

   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1985年2月16日城住字87号。

   出处同注54,第426页。

   出处同注54,第428页。

   见“中央致两湖省委信——两湖军阀混战形势下党的任务[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1927年11月9日至10日)],载《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三(1927)》,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

   农民的理由很简单:“共产党一定要烧我们的房子,我们就反对共产党,打倒共产党!”见《一个革命的幸存者——曾志回忆录》,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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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民 发表于 2011-2-9 10:39:07

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
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资料室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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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惕吾:党不应该另搞一套机构
       (谭惕吾在民革中央小组扩大会6月5日会议上的发言)

  第一,共产党领导国有的方式问题。

  党领导国家,大家承认,但用什么方式值得研究。现在政府有一套机构,党内又有一套机构,这是“双轨制度”。党内一套是清一色,不与群众在一起,脱离实际,这怎会不产生三大主义和“墙”“沟”。原说党是抓思想和政策的,实际上已超越这个范围,直接向人民发号施令,政府部门却没有权。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指示,是由于国务院单独发指示不起作用。既然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为什么自己专政的机构不用,而要削弱其职权,另在政权之外来搞一套党的系统呢?希望中共中央考虑这样做是否合乎中国国情。   主席办公室应该扩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要充实,要发挥它的作用,共产党员到这个权力机关来监督政府,掌握政策;把共产党内各个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里的各种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内可以设党组,吸收非党人士参加工作。

  第二,党的政策应该如何体现。

  党直接指挥党员,会把国家搞乱了。党应该把政策提到人民代表大会制成法律,再由国家管理机关根据法律制成各种法令,通过法律、法令的实施,体现党的政策。不应在法律、法令之外,再发内部指示。指示代替法律、法令,是不可以的。

  第三,党遵守宪法和国家制度问题。

  党制定政策,应在宪法范围之内。上海对房产商的改造问题是违反宪法的。中共中央应检查在制定的政策中是否和宪法有抵触的,如有,要赶快纠正。过去不遵守法律是为着推翻旧政权才不遵守它。共产党今天是想使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自己捣自己的乱?这不是小事情,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   司法、律师、检察是对执行国家制度起杠杆作用的,但在有些地方这三者是有一个党委领导之下,这是不好的(当场有人问:司法、律师、检察在一个党委领导之下,是受一个党员领导,还是受党委会的领导。谭答不知道)。共产党可以派党员到司法、检察等机关担任负责工作,但这些部门不应该受党委领导。

  第四,怎样使共产党接受全国人民的监督。

  政府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但是党不受什么监督。应该建立制度使人民监督共产党。

  (摘自1957年6月6日《人民日报》,编者略加删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谭惕吾:对报纸党组和房屋改造的意见       (谭惕吾在北京法学界座谈会5月31日第3次会议上的发言)

  提两点意见。第一点:对报纸党组的意见。整风中揭露矛盾很
多,但报上帮助整风意见少,替三个主义辩护的较多,对批评者的批评较多,给群众印象是否在“收”?“放”中有鲜花,有毒草。十分有毒的可以批评,但报上登得太多,会影响群众积极性。又报纸登党的长处不要登太多,登在显著地位,这会使党员疏于反省检查自己。我们第一次会议上提的意见很好,对有宗派主义的人有帮助,有好处。但报上登的不多。是否党组把有的意见放在党内呢?我不清楚。单看报纸的报导是很不够的,报纸党组在报导中要做到帮助整风,揭露矛擀,当然不是如旧社会那样要耸人听闻。

  第二点:对房屋改造问题的意见。

  第一,这次到上海视察,感到过去作为要实行房屋改造的材料不实在,在调查工作中存在问题。我只看到一部分调查材料(是否就是作为党要实行房屋改造政策的材料根据,我不知道),里面指出,上海房屋的主要矛盾是所有制的问题,这是造成租赁关系不正常、房屋不够住的原因。据我在上海视察调查,认为主要矛盾不是所有制的矛盾,而是供求的矛盾,屋少人多、不够分配的矛盾。我了解一下已变更了所有制,对主要矛盾的解决起作用如何?没有解决。所有制变更了,房屋仍住得满满的。党决定政策从调查研究出发,这是完全正确的,但调查研究应从实际出发,不要杂有主观。那份报告是有些主观,没有反映出上海房屋的主要矛盾。

  第二,上海采取房屋改造的方式值得研究。房地产公司走公私合营的道路是没有问题的。但一百来平方公尺的房屋也要公私合营,像子女给老人留的养老房子,小职员的破旧小屋,等等,都合营了。合营后,就要拿定息。房子不是企业,赚不了钱。上海的租赁关系很乱,有的房租连养护费都不够。一个合营公司有五千多人。欠租收不回,而要支出工资定息,结果去年专一千多万,今年虽精打细算后估计仍要亏七百多万。上海的小业主是欢迎改造的。有一个破棚户听到也要申请合营,有三万多户申请合营未批准,工作搞得很被动。我召集过一次座谈会,有一个小业主说了心里话,原来他的房子是危房,每晚睡不着觉,耽心要塌,合营后他睡着觉了。有的房租很低,三屋房子每月租费十四元,养护费都不够。我曾对上海的同志说过,你们是非法制思想,上海的租赁条例仍未颁,答赁关系搞得很乱。据了解,有些人硬是不付租金,理由是政府照顾我们。甚至租金低的,也收不到60%。为什么合营时,不就把租赁关系调整好?现在欠租情况非常严重。

  第三,有的业主自住房也合营了。据说是如不合营,干部不便管理。但这不符合宪法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和生活资料所有权的规定的。我在上海也说过,干部便不便于管理同违反宪法规定,孰重孰轻?房改把房地产公司、经租公司合营了,这是完全对的,但有些冒进了,违反了宪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希望党给以纠正。应该在宪法范围内决定政策,考虑影响后果。   现在都合营了,要想他们退,但小业主说,我们要走社会主义道路。谁还敢阻挡?还有的业主说他们放弃剥削,要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要求国家安排,什么事都愿意做。但他们大部分都既不能算,也不能写,是没法给以安排的。因此当时未能把生活资料性的同生产资料性的房屋的界线分清楚,同时调查材料不是完全符合实际。

  上海屋少人多,很多人伸手来向房管局要房子,甚至打干部。公家房子一空,有打碎门窗玻璃就住进去了的。有些人要求国家补助盖房屋,存在供给制思想,租金最好不要,要也要少。有的同样房屋的租金或高或低,有一幢屋抗战前房租150元,现在是人民币26元。但同样的房屋隔壁就要90多元。

  对于城市房屋问题如何解决,党以后要很好考虑。我曾跑过许多城市,研究这问题。我认为现在群众所需,不自己解决,都要国家解决,这不合理,要在宪法范围内调整租赁关系。应该用法制、用租赁条例管起来。现在房屋管理局有15,600多人,不一定人人有事做。应该统一管理租费修缮费的标准,确保生活资料的房屋的私有制,自己住的屋子可以少量出租。

  再补充一点。经租公司不须安排人事。但拿不过所有权来,这里是否一定权把所有权拿过来?经租公司有2,000干部。经租应由法律管。

  宪法规定的个人房屋所有权,不是主观上想侵犯,而是在敲锣打鼓时没明确,把轻重倒置了,没看重宪法,而看重了当时的请求。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2-9 10:43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2-9 11:08:28

   中央解决遗产继承权问题始末(组图)
                     2011-01-29 14:49:37 来源: 新民晚报(上海)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邓小平、陈云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


1979年习仲勋在广州会见荣毅仁(中)、张承宗(左)


③1977年,彭冲(右五)与苏振华(右七)、倪志福(右四)等在上海合影

    杨叔铭 口述
  殷之俊 整理



  2010年10月27日,中共第十一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彭冲同志逝世,享年96岁。彭冲同志曾担任上海市委第一书记、上海市市长等职,这期间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面对大量历史难题和遗留问题,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为怀念彭冲同志,《世纪》2011年第1期特刊登杨叔铭《中央解决遗产继承权问题始末》一文。杨叔铭曾任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副部长,长期从事统战工作,本文是在他亲历新时期拨乱反正工作的基础上,参阅有关文献、档案、回忆录形成的。
  彭冲请中央统战部派人到上海调查
  1976年10月6日,曾经在中国政坛喧嚣一时的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在北京被隔离审查。10月26日,中央作出改组上海市委的决定,任命苏振华为上海市委第一书记、市革委会主任,倪志福为上海市委第二书记、市革委会第一副主任,彭冲为上海市委第三书记、市革委会第二副主任。中央开会的时候,叶剑英讲工作组到上海,要一破一立,破要破得彻底,立要立得正确,既要解决问题,又要稳定局势。破得彻底,就是粉碎 “四人帮”的帮派体系,把他们篡夺的党政大权夺回来,把他们长期所颠倒的是非再颠倒过来,进行拨乱反正。立得正确,最重要就是落实政策,就是立在人心上。立的根本,是正确落实干部政策,知识分子政策,对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等。
  上海是我国民族资产阶级最集中的地方,1956年清产核资的结果,全国公私合营企业私股投资总额为24.2亿元,其中上海约为12亿元,几乎占全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一半。按1964年统计资料,上海有资本家及其代理人84126人。当时全国资本家月薪300元以上的1004人,上海占937人。党的赎买政策在“文革”中遭到了破坏。全市被查抄财物的有4.8万多户,存款(定息)3.8亿元,连同公债、金银和其他用品折价,共4.8亿元。“文革”初期,全市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普遍被扣减了高薪,或者只发生活费。全市资产阶级分子被冲击的私人房屋(包括出租房屋)58万多平方米。
  彭冲新中国成立后曾任福建省委统战部部长、中共中央华东局统战部副部长,在任江苏省委书记时,一直重视党的统战工作。他到上海后即注意了解“四人帮”破坏党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的严重情况。1977年7月15日,上海市委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对上海民族资产阶级分子被查抄财物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提出对上海市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7800多户资本家的被查抄财物予以退还。10月4日,中共中央批复并转发了上海的请示报告,同意发还。同时指出,受“四人帮”干扰破坏的其他有关对民族资产阶级分子的政策,亦应按照中共中央过去规定的政策,继续调查研究,逐步加以解决。
  1978年3月,彭冲到北京开会时,当面向中央统战部部长乌兰夫提出,请派人到上海调查,和上海市委统战部张承宗部长一起研究对民族资产阶级落实政策问题,乌兰夫表示同意。他们两人一致认为,党中央、毛主席对民族资产阶级的赎买和改造政策应当恢复。
  1978年4月中央统战部开部务会议分工时,决定副部长童小鹏继续负责对“右派”摘帽工作的同时,即开始抓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的落实工作。4月27日,童小鹏及秘书秦国生、天津市委统战部长李定一行三人到上海,听取了先到沪的中央统战部万景光的汇报。万景光等人先后开了四次座谈会,同上海机电一局、房地局等8个局和黄浦、卢湾等4个区委统战部及上海牙膏厂、第七制药厂等11个基层单位的同志了解情况交换意见,会后同上海市委统战部一起研究,并将情况分成查抄财物处理、“高薪”、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私房、安排使用等五个问题,考虑处理意见。
  为了了解党外人士对落实民族资产阶级政策的意见,童小鹏等人于5月4日同上海工商界的主要人物刘靖基、吴志超、唐君远、汤蒂因、刘念智、丁忱、董幼娴座谈。童小鹏先说明这次来上海的任务,他们都很高兴,畅所欲言,说出了要求解决的问题和意见,主要是解冻存款、恢复和补发工资、量才任用和解决被挤掉的房子等问题。5月5日上午,童小鹏等人同上海市民主党派负责人赵祖康等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他们很高兴地谈了粉碎“四人帮”以后新的上海市委重视统战工作、恢复民主党派活动的情况,都赞成落实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当天下午,童小鹏等人又同七个公司、工厂的部分干部和工人座谈,征求他们对落实民族资产阶级政策的意见。由于受“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一些人担心全面落实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会导致对“文革”的否定,在调查研究中,看法和意见相左,其中一个突出问题是:资产阶级分子如夫妇已去世的,发还被查抄的巨额存款时子女能不能继承?
  当晚8时,彭冲来到童小鹏的住处静安宾馆,对他们来上海表示欢迎。彭冲说,已看过送给他的调查情况汇报,感到很好。已经来了,就要搞出成果。对于落实民族资产阶级政策问题,他认为:应该按党中央和国务院宣布过的政策贯彻执行。资本家存款主要是定息,要发还。困难的是财物,也要按不同情况,提出发还办法。房子问题,属私人所有的,应该发还;出租部分按房改办法处理。一下子解决有困难,分别缓急处理。关于工资,应当恢复,照原定工资给他们,并且要补发,也没多少钱嘛!

  童小鹏向彭冲汇报了这两天举行了三个座谈会的情况后,建议由上海市委向中央写个报告,请中央加上批语转发全国较好。另外要起草一个宣传提纲,对干部职工进行对资赎买政策教育。彭冲明确表示同意,要童小鹏和市委统战部一起起草,并可以邀请一些省、市统战部部长来上海共同讨论。
  5月11日,座谈会开始。童小鹏先说明这次会议的由来和任务,阐述了党中央、毛主席对民族资产阶级采取利用、限制、改造和赎买政策的过程,希望大家对文件草稿和宣传提纲多提意见。接着张承宗发言,他揭发和批判了“四人帮”在上海破坏党的统战工作和对资政策的罪行。各省、市的统战部部长争先恐后发言,都认为这次会议十分重要,对文件草稿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对宣传提纲也作了补充。
  会后,根据讨论意见修改了文件草稿和宣传提纲,将定稿送市委彭冲,他看后表示满意,并表示即送市委讨论后上报中央。
  中共中央批转上海市委《关于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
  1978年8月24日,上海市委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落实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的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当时,中共中央未批发,主要是考虑到:一次发还巨额存款、恢复补发工资,全国约10亿元,一锤子下去,广大职工群众反应怎样?为此,责成中央统战部再听取一下职工的意见。中央统战部调查组于11月又先后到北京、天津、上海和广州邀请约300名职工及工会、交通、财贸、银行等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了40余场座谈,广泛听取了职工、干部的意见。总的看,大多数工人对落实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是赞同支持的。他们说,中央关于对资产阶级的赎买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四人帮”干扰破坏,理应尽快落实,决不能“一面搞赎买,一面又拿回来”,中国共产党说话要算数,“言必信,行必果”,这既有利于他们继续接受改造,又能调动他们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积极性。上海,特别与港澳相邻的广州的职工认为,许多资产阶级分子和海外有着广泛的社会联系,政策落实好坏,政治影响很大。但也有一部分职工认为,资产阶级分子工资恢复又补发,锦上添花,思想不通,但表示:“党中央怎么决定,我们还是拥护的。”据此,中央统战部于12月4日再次报告中共中央,认为各项赎买政策应予尽快落实。中共中央在1978年12月26日,即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第四天,便迅速向全国转发了上海市委的《请示报告》。这就为全面落实对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铺平了道路。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央批转上海市委《关于落实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的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简称《八条规定》),1978年12月29日,中央统战部约请民建中央、全国工商联领导人座谈,传达《八条规定》,希望民建中央、全国工商联协助落实,并向广大原工商业者做好宣传教育,及时反映落实政策过程中的问题。1979年1月22日至24日,中央统战部再次召开在京及几个省市工商界上层人士、各民主党派的中央负责人、政协委员中的部分爱国人士参加的落实原工商业者政策问题座谈会。中央统战部部长乌兰夫讲话,揭露“四人帮”在“文革”中干扰、破坏党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的罪行,肯定他们大多数人经受了“文革”的考验,没有动摇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并且再度宣讲了《八条规定》。
  但这一报告有两个问题没有解决。一个问题是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定息问题,原来上海市委报告提出的“本人已去世的,退还给家属”,上报后改为“夫妇已去世的,不予发还”。上海市委统战部对父母双亡、本人有困难者先予以补助,后要求民建与工商联帮助做工作。另一个问题是报告中规定:“对原来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再恢复原来职务,另作适当安排。”上述两个问题,乌兰夫讲话时略去未讲。这说明,思想解放和落实政策需要有一个过程。
  邓小平:对遗产要允许有继承权
  1979年8月15日至9月3日,第十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下,在统战工作拨乱反正已经迈开步子的情况下召开的,也是粉碎“四人帮”后第一次全国性的统战会议。会议以学习邓小平同志在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为主题,结合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和新时期面临的新问题、新任务展开了讨论。上海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张承宗、叶尚志、杨叔铭、佘英、周起渭。
  1979年9月1日下午4时至6时50分,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会议,直接听取中央统战部的汇报。张承宗以全国统战工作会华东组组长的身份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华国锋主持,刘澜涛作汇报。汇报中,政治局的同志不断插话,会议气氛严肃活泼,邓小平发言最多,载入《邓小平论统一战线》一书中的《新时期统一战线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与爱国者的联盟》一文,便是小平同志在这次会议上所作的指示。
  当汇报到落实原工商业者的政策子女有继承权问题时,会议主持者说:“夫妇双亡的,是不是要发还给子女,记得在讨论统战部报告时,涉及民法,涉及继承权问题。”

  张承宗未加思索,便予以说明:“宪法上没有讲有继承权,也没有讲不能继承,在婚姻法上规定父母与子女有互相继承权。”他又说,上海法院处理这类纠纷有两百多件,法院基本上同意可以继承,把意见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同意上海法院的意见。
  会议主持者又说:“看简报,上海的工人对落实资产阶级政策不满意,有一个资本家给子女很多钱,子女就不上班了。”

  张承宗又不加思索地说:“这种情况是有的,但是极少数。上海的工商界搞了一个爱国建设公司,已经集资4000万元……”

  小平同志说:“对遗产要允许有继承权。继承的财产很有限,但如果广东一搞,对港澳就会有影响。港澳到内地投资的资本家就提出子女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不允许遗产继承权,即使老子赞成,儿子也反对。我们应该在法律上作出规定,解决继承权问题。”“对个人的房产,我们历来没有取消个人所有。侵占私房是‘文化大革命’搞的。房子不多,就得发还。‘文化大革命’中有的干部占人家房子,但法律上还是归人家所有,从来没有剥夺。”

  李先念、耿飚等同志都同意应有继承权。李先念说:“中国很多事,跟欧洲不同,欧洲不养儿防老,子女长大,不管了,还有继承权。”耿飚说:“农村里没有继承权也不行。农民修了房子,他死了,没有继承权,儿女住到哪里?所以,没有继承权,农民也不赞成。”

  小平同志还说;“在工人中要做工作,要说清楚道理,给原工商业者定息的钱不多,但给国家、给社会主义的利益却大得很。对于吸收外资,引进技术,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服务,这是有益的事。大的工商业者还是想把钱投到建设上来的。”

  胡耀邦同志也说:“有些同志思想不通,要教育工人阶级和干部,要有改造社会、改造人的远大眼光和伟大气魄,赎买、继承权的问题,是涉及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问题,要提高我们自己的政治水平。这不是什么投降!”

  华国锋同志说:“我完全同意邓小平同志的意见。”“父母双亡的继承权问题,你们同上海研究一下,还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定下来。”

  由于受“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路线的影响,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要解决原工商业者定息能否由他们的子女继承这一问题,是颇具难度的,如有的人就振振有词说:“不能把剥削根子留给后代。”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改革开放的高度立论,把这一棘手问题迎刃而解了。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这次会议的精神,1979年10月11日中共上海市委重新作出规定,夫妇已去世的,子女及其他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

  还有一段后话。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据此,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作了明确的界定(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等),并规定配偶、子女、父母等有继承权。此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自《世纪》2011年第1期
  作者:杨叔铭 杨叔铭 (本文来源:新民晚报 )

   中央解决遗产继承权问题始末

新民晚报20110129
中央解决遗产继承权问题始末   B7版
日期:2011-01-29 作者:殷之俊 来源:《世纪》
http://xmwb.news365.com.cn/ygb/201101/t20110129_2948297.htm
新华社区 发展论坛
http://forum.home.news.cn/detail/81905413/1.html
《世纪》2011年第1期
http://www.shwsg.net/century.php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2-9 15:02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2-9 14:57:18



上海经租房主维权九个月毫无進展



新唐人电视 www.ntdtv.com 2011-2-5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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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2月5日讯】在刚刚过去的庚寅虎年中,上海数十名经租房主们每周1次到上海当局讨还私房的活动,已经坚持了9个月,当局没有任何回答,维权活动也没得到任何進展。



从2010年5月开始的每个周三,上海数十名经租房主们就到房地局和市政府前拉横幅、喊口号,讨要被中共在50年代强借不还的私人房产。这些经租房主的年龄大多在50岁以上,还有几名80多岁的老人。



庚寅虎年末的1月26日,最后一个周三上午,经租房主再次在上海房地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前拉横幅,喊口号,要求房管局官员对话。



经租房主表示:在长期维权活动和对警察讲解经租房的历史后,警察们很同情维权老人们。26日,警察护卫老人们進到房地局大楼对话。在压力下,房地局无奈派出职员在信访窗口收下他们的诉状。



经租房主:“警察很同情我们的,因为这么长时间只有警察一直在我们旁边,他每次都出来,房管局没出来,市政府没出来,没有承诺,什么东西都没有。”



经租房主呼吁:我们是一群七、八十岁的老人,为讨回祖宗留下的房产,与房老虎周旋抗争了几十年。曾经三次组团到北京冲中南海,上天安门告御状。温家宝讲「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具有讽刺意义的是,上海市有关政府部门连最起码的制度性规章都不遵守,老百姓难道还会相信什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吗?这样的官员能治理好国家吗?



上海经租房主的心声:

经租房落政年年无望,
世博会赚钱月月盈利,
讨房团维权周周含冤,
官老爷作秀天天剪彩。

房管局信访纯属忽悠,
接待日官员集体失踪,
绝望的访民举牌呐喊:
老天爷呀帮帮我们吧!



新唐人记者赵子法采访报导。



新唐人电视台 http://www.ntdtv.com/xtr/gb/2011/02/05/a489053.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2-9 15:00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2-14 20:22:04

   天道酬勤

陆民 发表于 2011-2-19 01:20:19

【投書】滬浙討房團聯合 揭討房大戰序幕




【大紀元2011年02月18日訊】2月16日上海討房團辛卯年首次活動,迎來了專程來滬的浙江省經租房業主聲援團,拉開了長江三角地區聯動討房大戰的序幕。
今天討房團全體人員冒雨趕到市房管局參加示威抗議行動,大家情緒高漲,鬥志昂揚,對討回祖產充滿信心!給力上海討房團!給力經租房維權勇士!給力老黃忠們! 上海市房管局的官員在制度規定的每週三領導接待日,竟然可以連續十個月不出來,躲在大沽路100號堅固的「城牆」裡面,拒絕接待訪民,與社會隔絕。 甚麼叫民生?老百姓的訴求就是民生!討回經租房就是民生!借人東西一定要還,這是誠信問題,政府不可失信於民,有損其國尊嚴啊! 上海討房團

2011.02.16

http://www.youmaker.com/   ←视频请击



美東時間: 2011-02-17 13:15:22 PM 【萬年曆】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11/2/18/n3173410.htm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2-19 13:21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2-19 13:25:56

城市征地中的主要问题

华新民   
   
      1947-1952年,当时北京市成立地政局,地政局就是现在国土资源局和国土局前身,1954年就有宪法了,宪法是保护私人财产的,我们从财产这点来讲。十几年一直到今天,各个所有城市里面拆迁是后面出现的问题,实际上根源就是各地政府把私人的财产处分给开发商了,给卖了。这十几年来叫做协议出让,但是每一块土地,因为有一个词,现在很少听说了,叫城市宅基地,一说宅基地就是农村,但是实际上像北京城里四合院,这叫城市宅基地,这是法律名词,这个事实是一直存在的。总之一直到1966年,大家手里都有这么一个房地产所有证,这是人民政府发的,你土地和房屋是一回事。到1982年宪法的时候也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宅不受侵犯,这当然包括宅基地了。其实1982年宪法是第一次提到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但是实际上不应该包括这块宅基地的,你已经有的宅基地是不应该包括在国家所有的。如果这样的话城市里面的人,不在拥有任何财产的,我们自己的土地和房屋是一起的,这个土地归国家所有,老宅子已经存在,这块不可能归国家所有,否则国家也拥有你的房屋,你什么都没有了。

说到现在买房子的人,你现在买房子的时候买的是分摊的土地财产权,所谓土地使用权不当使用土地的权利,而是土地的财产权。你买一个房屋的时候有分摊土地财产权,这是一样的。我们新买房子的人,跟老的四合院主人,在土地权利上拥有的都是土地财产权,在这一点上国家要真的为公共利益,你要征收的话,我征收的是你这个财产,主要是宅基地的财产。如果我没有经过征收,就随意的去做一个什么规划,做一个立项,我在书里面大量说到这个事情。
    你这样的话等于说房子,昨天买的房子,几十年前买的房子白买了,现在买的房子,等于我上供了白交钱了什么都没有买到。就说现实发生的,动不动就是土地储备,动不动就是一个什么商圈扩大,这包括老住宅四合院,有包括前几年新买的房子,现在到处发生这种事情了,就不是70年以后的问题,可能七年以后房子就没有了,从你买的那一天起就没有拥有财产。现在好象更多的讨论补偿够不够,我觉得这个问题是伪命题,因为首先前提就不存在,你前提不是为了真正公共的利益的时候,你没有权利做征收。
    农民、农村这不管真的假的说一句征收,我觉得现在城市人地位更低,连征收都没有,这十几年来没有征收过任何人财产,就白拿走了。回过头在拆迁的时候已经成为强制性的时候去说补偿,强买强卖,也没有卖了,不是买卖了。你必须得接受,你不接受就是强行了。
我就说最近发生的事,比如说宣武区菜市口,我讲一个例子,我认识一个人家里刚刚被强拆。现在北京到处都是强拆,而不是说没有,报纸上没有的事,不写的事不等于说没有发生。包括农村有好多群体事件,实际上城里没有发生群体事件不等于问题没有在发生,只是不可能形成眼睛能看得见的。他们事情是爆发在北京国土局屋子里面,或者落实政策办公室那个地方,他不是让大家眼睛都看得见的,没有看见不等于没有发生。我讲菜市口那,那块土地被中信集团买下来了,北京市国有局卖了,他有权卖吗,没有权利卖呀。这里面有很多私人的四合院,他们有50年代的登记,这个登记到今天都有效。
有一些人最近发的土地证,叫土地使用权证,这个使用权证上面没有年限,因为不是出让取得的土地,这是祖宅下来的土地,但是在同一块土地上,土地局又发给开发一个土地证,一个地有两个证,现在这个事情不是个别在发生,而是普遍在发生。他们最后找北京市土地管理局的人,他说我们有证登记,你怎么把我们处分给开发商了呢?北京市土地局局长说我们错了,但是我们不应该开,但是已经错了怎么办呢?最后不去纠正这个错误,而把错误更往前一步做,就是派法院裁定,强拆,强拆之后家里年轻人给我打电话非常痛苦,他说你看我这有一个土地证,我听说拆迁办的人说以后有可能按照法院裁定,以后给我注销了。我这个土地证有什么用呢?我土地登记有什么用呢?包括涉及到今天买的房子,有这个证有什么用,什么用都没有。
1992年在北河沿有一些主人,当时连法院都没有,就是东城区一个开发商公司就拆了,从那时候到2009年,有一些老人,过去是教师,工程师什么人都有,一直到今天上告无门,这么多年在这么大痛苦中生活,这人还受得了吗?自己到今天还拿着房产证,不单说红卫兵收走这个,还有很多人有80年代发的产权证。我觉得现在最危险是现在发生的事,北京市出了一个土地登记条例,这个居然依据之一是政策。什么叫政策?我们国家出个文件就是政策,如果这样的话土地登记条例是置所有人财产都不安全。我在去年11月底的时候,当时在国土资源部网站上,今天讨论的是土地管理法,当时他要修改什么呢?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那个规定要做修改,修改有一个征求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稿。11月20多日只给几天的时间,我看了以后就觉得非常震惊,因为他把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27、28条取消了,第27、28条当时说的城市土地三种性质,一个是出让取得,一个是划拨取得,还有祖宅的,就是过去购买私人的土地。这个在27、28条。这是自然享有的,但是在新做的规定不见了,等于想把全中国祖宅灭掉。我觉得现在全中国的拆,最后的拆是跟这些动作一起的。
我看了以后挺震惊了,写了一封信给温家宝总理,说国土资源部做这个不对,不可以出新的规定,不能这么做修改,这是违反宪法的,这是侵犯私人财产。这里面有两条很关键的,一条是不认这个祖宅了,而且是新中国登记呢,这怎么成呢,这个政权不是1982年也不是1988年成立的,而是1949年成立的。我们先不说中国国家存在多少年,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多少年,你不能49年到八几年之间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也不能说只有今天买房子的人,昨天买房子都活着,他即使没有活着后人还活着呢,他财产是一个恒产。
第二,确定土地所有权,我觉得很多人没有注意到国土资源部要修订的,那个一样重要。第二条特别危险,你的权属依据是什么,他的依据是什么?法院的判决,政府的文件。而没有强调登记,我昨天的登记是一个登记,今天买的房子还是登记,这才是最重要的依据呢,这个依据没有可以随时把昨天的依据否定掉了,只要政府有一个文件,法院有一个判决你什么财产都没有了,这是非常危险的事。但是没有人关注、关心确定土地所有权若干规定修订。我后来写了一封信,找了一千多签字,我知道这个肯定进中南海了。但是我觉得这个事应该引起广泛关注,你买了房子,大部分人知道房屋是自己的。当然有老宅院对土地概念很清楚,我就沾着土地院子,对土地意识比较强。大家住楼房的人对土地没有什么意识,觉得房屋是我的,土地不是我的,这土地怎么不是我的呢。你这个楼座下面这块土地是你的,而且是你的财产。我们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里面写着权,外面封皮没有权,连土地局自己工作的人都说是诚信不写,因为土地局人自己也有房子,他说不见权字,就是不让你意识到所谓土地使用权,不是当动词解释,这个太笑话了。
我们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证在1988年之后实际上就是土地财产权。我注意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叫法变化里面也有变化,一开始写的是土地使用者,这是很不对的。现在变成了叫土地使用权人,这是一个变化。现在在国土资源部网站上出了文件现在把土地使用权人叫土地产权人,这个是最正确的。我跟好多人说你买了房子是土地产权人,好多人都不接受,他说这土地是国家的,但是你有了房屋产权是你的。现在很多人糊涂,我们先不说政府,就是当事人自己。我觉得最危险的事是你的房子随时都会消失的危险,现在法院根本不依照法律判决。我在书里面写法院就是海市蜃楼,法律是干什么用的?法院是根据法律判决结果,但是他们根本不理财这个法律,这个法律到最后有什么用呢?我们在现实中发生这么多严重的事,比如说现在北京四合院,各种各样的借口,包括土地管理法,这里面说旧城改造也可以随便划拨土地,这是不可以的,土地管理法要改这一条。旧城改造可以自己改造,自己修自己的房子非常漂亮,我不用别人改造,本身要保护历史城市,这本身是公共利益,现在旧城改造是反公共利益的,第58条里面规定为了旧城改造可以划拨土地,这是不可以的。
我下面说一下土地储备,我写文章也是要求取消土地储备的机制。现在农村也好,城市也好贴一个条土地储备,我就把这边拆了,你凭什么把我房屋底下土地拿走,最近有人去方山县徜徉乡,大规模的土地,有一个叫千亿土地储备,在网上可以找到,我朋友去了,看到那边。在大规模拆迁,我觉得大家应该具体关注一下。北京土地储备在宣武区贴出一个土地储备,我们这些私人财产,以一个土地储备的借口。在中国很多局面是无法控制的,你讲道理是没有办法讲的,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土地储备的机制就应该取消,你干脆直接征收土地就算了,我要征收土地做飞机场,医院,我直接征收,我来买老百姓财产,你来一个土地储备,是可以让你任意的处置谁就处置谁。现在在天津、北京,在各地到处都在发生,而且那么严重的发生。我觉得是不是把讨论变成一个行动,去具体的把这些东西制止一下。我不说了,谢谢。

http://www.china-review.com/lat.asp?id=22403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2-19 13:36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2-21 20:20:44

上海辛卯讨房记1:趁早滚下台吧!

新唐人电视 www.ntdtv.com 2011-2-17 19:09


辛卯年正月十四,上海讨房。

【新唐人2011年2月17日讯】(新唐人记者赵子法采访报导)五十多年的房产被强借至今不还,继去年讨房活动稍息二周后,二月十六日,上海经租房主们联手浙江讨房团,在更加浩大的声势中,拉开了辛卯年讨房大战序幕。他们手持喇叭当街高喊房管局官员是蛀虫败类,「这种无赖值得群众信赖吗」?「纳税人有必要养这些废物吗?趁早滚下台吧!」

1 讨房伸张公义

辛卯年正月十四,二月十六日上午九点,上海经租房主们和浙江省经租房主声援团七八十人冒雨在上海房管局前打横幅喊口号,讨要祖传房产,拉开了长三角地区联动讨房大战的序幕。新年伊始,讨房声高,围观摄影者不断。

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在会议上让党员领导干部自问「值得群众信赖吗」?经租房主回答;半年多来,房管局来躲在大沽路100号坚固的「城墙」里面,拒绝接待访民,简直就是无赖。

经租房主益廷勋:国家不是拿不出钱,它是赖账。

经租房主呼吁:这种无赖值得群众信赖吗?纳税人有必要养这些废物吗?趁早滚下台吧!

2 申请游行

当天下午,经租房主们到上海治安大队听取申请游行的结果。经租房主:三周不是到了吗?他们说要我们再等一个星期,他们跟市里反应。他们说游行不是你们的目地,我们说对,那只是我们的手段,那个警官说他们还要跟市里协调。

记者:我看他们永远不会批准你们的游行申请。

经租房主:永远不会的,这个可能性是零。如果一批准,这个没法控制住了。后面肯定跟着一大帮的。那个反日游行是组织的,如果老百姓自己要申请,肯定是不可能的,全国没有这个先例。

3 房管局官员:不要再这样弄了,影响不好

16日抗议后的第二天,17日下午,上海房管局官员(私房落政处张处长和房管局信访办刘主任)和经租房主進行了谈话。

经租房主:还是老话头,吵来吵去的,主要就是叫我们不要在门口拉横幅,不要喊口号,不要再这样弄了,影响不太好,大概他们有压力了吧。那我们说不解决问题一定要弄的,不弄不可能的。借东西要还的,你还给我们不就行了吗。呵呵,他们也没话说。

「我们给他提了五点,他也没有办法回答,说哎呀,你们五点六点,实际就一点还房子对吧?我们说对的,哈哈,问题要简单化,房子还给我们就可以了,他说对对对(笑)。我们不会罢休的,不还就一直弄。两会期间北京上访,我们要到北京去,他们又慌了!」

4 讨房前景

经租房主:他们都是权宜之计,骗我们再说,就是先混过眼前的危机再说。(要回房子的前景)好象不太乐观,因为他们无赖惯了吗,要从无赖手里夺回东西太难了。

「(埃及独裁政权的倒台)对他们的触动也蛮大了,所以也慌了,怕了。他们也很敏感的,都心照不宣。这几天他们反正蛮紧张的。」

经租房主表示:大家情绪高涨,斗志昂扬,对讨回祖产充满信心!给力上海讨房团!给力经租房维权勇士!给力老黄忠们!

5 经租房主个体掠影:益廷勋

今年83岁,曾是国民党军政人员,在台湾受训过。他20岁时中共進城掌权,遂被以「反革命」罪判刑三十年并如期服刑,五十岁出狱,到嘉兴某厂,工厂破产后吃低保,经过两年维权终于拿到了退休工资。

益廷勋的父亲益东皋曾是民国时代的建筑公司老板,在现在的宁国路、杭州路转角造了十二间门面房,这些房子还在。1958年被中共强「租」至今没还,老人没有房子住,现在住在嘉兴。对十二间门市房的时价,老人表示不清楚。




经租房主益廷勋,83岁。


上海经租房主的每周讨房活动益廷勋必定参加,他从嘉兴乘火车到上海,再转地铁到房管局所在的大沽路下车,单程两个多小时13元。为讨房每个月路费就得100多元。16日讨房回程时人多票难买,老人站了两个小时八点多才到家。

益廷勋:只要活着就要维权。他在网上公布了自己的电话和QQ号。

他的名片正面是他本人的照片和一只空的鸟巢,自称 「空巢老人益廷勋」,下面印有「不堪回首……」,名片背面印有益廷勋的诗:

改造凄惨家产光
三十囹圄恶梦长。
已览时光留不住,
哪堪政策助凄凉。
泪烛摇晃生路断,
牵愁照恨动离伤。
经租房产已泡汤,
坟中戏说话阳光。





辛卯年正月十四,上海讨房。



辛卯年正月十四,上海讨房。



辛卯年正月十四,上海讨房,赶来驱散的警察和讨房老人

http://www.ntdtv.com/xtr/gb/2011/02/17/a493966.html.-%E4%B8%8A%E6%B5%B7%E8%BE%9B%E5%8D%AF%E8%AE%A8%E6%88%BF%E8%AE%B0%EF%BC%91%EF%BC%9A%E8%B6%81%E6%97%A9%E6%BB%9A%E4%B8%8B%E5%8F%B0%E5%90%A7!.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2-22 16:44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2-27 21:50:07

提案编号 提案题目 点评次数 0524关于北京市政府如何解决好经租房的提案
380

提案编号 0524

提案题目

      关于北京市政府如何解决好经租房的提案


提案内容

问题:

  “经租房”始于50年代,至今已过去了半个世纪。由于各种原因所致,遗留下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政府部门说:“自56年来,有许多相关文件和政策,确定经租房房产权以归国家所有。”房产主说:“53年国家给我们颁发了房产证,54年国家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赋予了人民对房屋的合法权利,任何与宪法相违的政策、法规都是无效的……。”这个涉及到6000多户、300多万平方米的房产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对树立、维护宪法权威,推进法制建设进一步改革开放,创建和谐稳定社会,必会造成诸多不利因素。

 分析:

  58年政府为了缓解住房紧张,加强出租房的管理,采取了经租房的办法。至10年动乱初期,所有私房产权被强行交给房管部门。经租房应返给房产主的那一部分租金,也被停发。拨乱反正后,从82年始将文革房逐渐返还原主进行腾退,而经租房却一直未能得到合理合法的最终解决。不予解决的依据是:建设部和某些办公室的一些政策文件。而这些文件的制定,带有历史环境下产生的局限特征,是与宪法相悖的。

  至2005年“北京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下发了“47号文件”针对58年经租房扩大化的错误,提出了“不发还产权,而用收购的办法解决”的政策。这个文件本意是纠正50年代经租房时所出现的错误,而提出的解决办法,却未能达到根本纠正错误的结果。我党提倡以法治国,遵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当初受左的思潮影响也好,执法水平有限也好,把不该收的收了,把不该改的改了,给许多家庭造成难以言表的困难。改革开放后,他们期盼着政府对这些问题能够给于合法的解决,而47号文件的出台,却没有充分体现政府依法执政、科学执政的精神。反而强硬的提出“不发还产权,而用收购的办法解决。”这对于在法律上并没有丧失产权的房产主们来讲是显失公平的做法。

  建议:

  1.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本着维系宪法尊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原则。在法律法规上与百姓站在平等的立场上,解决问题。

  2.47号文件提出了“错改的撤销”应该是房子被拆掉的与房产主协商解决、房子还在的把产权发回原主(上海早以在1991年就这么做了)。充分体现政府依法执政的决心和执政党的宽阔胸襟。

  3.在全国人大或立法机构对经租房没有做出最终决议前,应按58年房改时的规定,继续发放给房产主租金。体现出党和国家尊重宪法,保护人民基本权利,坚持以法执政的决心。

http://tian.bjzx.gov.cn/TaDP/DpDetails.do




陆民 发表于 2011-2-27 21:54:30

陆民 发表于 2011-3-1 00:05:18

                                     诉求书





    我们上海市全体经租房业主在1958年将祖传的合法私有房产租借给政府,以缓解当时城市人口居住奇缺问题。但是在1966年9月“文化大革命”中被房管局予以“没收”-“收归国有”,这种没有任何程序的“没收”行政行为是“文化大革命”创造的,对我们全体经租房业主的尊严和国家信誉是严重的伤害。下面我们要求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正面回答我们全体经租房业主几个问题:




1、经租房业主的合法私有财产是敌产还是非法收入等违法财产?贵局必须给我们一个法律上的定性。


2、“收归国有”的财产必须清产核资,上交国库。贵局必须与我们经租房业主有一个清产手续。


3、根据以上二点,“收归国有”的财产必须有一个公平、正义的程序。请贵局出示“收归国有”的所有法律程序。如果没有程序,就是典型的利用公权力抢劫经租房业主财产的“强盗”行政行为,是对党的信誉和国家法律公然的挑衅和亵渎。


4、我们上海市全体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要求贵局依法归还属于我们的私产。


      上海市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维权上访讨房团 (附签名单)



                                                                        201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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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租房主:我们的今天 就是你们的明天



新唐人电视 www.ntdtv.com 2011-2-24 10:44
【新唐人2011年2月24日讯】(新唐人记者常春采访报道)2月23日,五六十名上海市经租房主在上海房管局前打标语喊口号讨房,他们斥责房管局为“无赖”,呼吁还我房子。经租房主介绍:上海警察们都很同情我们的遭遇,认为我们讨房维权非常正当。

其后,多由老年人构成的讨房团从大沽路、人民大道、南京路步行街一路行至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拿着标语、喇叭一路宣传一路行。以亲身的遭遇与体验向沿途的人诉说经租房的前世今生,并告诫市民,他们的今天极有可能是民众的明天。在合法私有财产得不到保障的今天,千万不要去购买悬在半空中的房子。

上海治安总队对经租房主们提出的游行申请也表示同情,说正在努力和市委交涉,促成市委为此开会解决。但对游行申请批准与否没有给予明确答复。在中国,尽管宪法写着公民有游行的权力,但为维权申请游行的在全国从来就没有一例成功过。

上海市全体经租房业主在1958年将祖传的合法私有房产租借给政府,以缓解当时城市人口居住奇缺问题。但是在1966年9月“文化大革命”中被房管局予以“没收”、“收归国有”,这种没有任何程序的“没收” 行政行为是“文化大革命”创造的,对全体经租房业主的尊严和国家信誉是严重的伤害。

经租房业主向记者表示,中共无偿占用了我们两代人的私房,如今仍没有解决,我们都很气愤与无奈,但我们会坚持下去。


2011年2月23日 五六十名上海经租房主在房管局大楼前讨房 下载录像
新唐人电视台 www.ntdtv.com


2011年2月23日 五六十名上海经租房主在房管局大楼前讨房 下载录像
新唐人电视台 www.ntdtv.com


经租房讨房团从大沽路、人民大道、南京路步行街一直步至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拿着标语、喇叭一路宣传一路行。以亲身的遭遇体验向沿途的人诉说经租房的历史,警告上海市民,经租房主们的今天极有可能就是你们民众的明天。 下载录像
新唐人电视台 www.ntdtv.com


2月16日 长三角经租房主们在上海房管局前讨房 下载录像
新唐人电视台 www.ntdtv.com


下面是全体经租房业主要求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正面回答的几个问题:

1、租房房业主的合法私有财产是敌产还是非法收入等违法财产?贵局必须给一个法律上的定性。

2、“收归国有”的财产必须清产核资,上交国库。贵局必须与经租房业主有一个清产手续。

3、根据以上二点,“收归国有”的财产必须有一个公平、正义的程序。请贵局出示“收归国有”的所有法律程序。如果没有程序,就是典型的利用公权力抢劫经租房业主财产的“强盗”行政行为,是对党的信誉和国家法律公然的挑衅和亵渎。

4、上海市全体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要求贵局依法归还属于我们的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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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讨房团从大沽路-人民大道-南京路步行街一直散步至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脖子上挂着标语,手持喇叭一路宣传一路行。(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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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讨房团从大沽路-人民大道-南京路步行街一直散步至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脖子上挂着标语,手持喇叭一路宣传一路行。(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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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讨房团从大沽路-人民大道-南京路步行街一直散步至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脖子上挂着标语,手持喇叭一路宣传一路行。(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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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讨房团从大沽路-人民大道-南京路步行街一直散步至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脖子上挂着标语,手持喇叭一路宣传一路行。(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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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房团拉开横幅要依法归还祖传房屋(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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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房团拉开横幅要依法归还祖传房屋(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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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房团拉开横幅要依法归还祖传房屋(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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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房团拉开横幅要依法归还祖传房屋(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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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房团拉开横幅要依法归还祖传房屋(当事人提供)

http://imgs.ntdtv.com/pic/2011/2-24/p1585430a985853302-ss.jpg
讨房团拉开横幅要依法归还祖传房屋(当事人提供)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3-1 14:45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3-1 00:08:16

投书:经租房业主的强烈呼吁
新唐人电视 www.ntdtv.com 2011-2-28 20:53
【新唐人2011年2月28日讯】中国百姓的经租房从1958年开始至今,已经历了半个多世纪了,产权本当属于经租房业主所有的事实,但政府从来没有明释过。从58年的房屋经租到66年「文革」出台的「中发」507号「二」……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前,暂停支付,已经45年了,人大没有立法,证明产权还没有变更,产权还是经租房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租屋的业主丧失所有权的批复(64)法研字第80号1964年9月18日于2007年12月废除。我们有继承权,及以后城乡建设部的(85)-87号等一系列文件中都无明确经租房产权问题,而且(85)-87号文件还出现自相矛盾现象。「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还有一些没有進行对私房改造的县镇今后是改还是不改也没有说法。」随后又说:「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中共从1954年制订宪法到2004年最新制订的宪法中都有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条例,为什么政府会出现这种违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政策?!并一直连续至今。

经租房不是1951年土地改革时没收的房屋,是56年社会改造结束后,進入1958年所谓「大跃進」时的运动,国家为了解决当时前住房困难采取临时措施,在全国各省搞试点形式,把居民自由出租的房屋,由政府统一出租,房屋由政府负责维修,租金统一由政府按出租金额20%-40%返还出租户业主,产权没有变更,仍属于业主所有出租户,政府只是作为二房东出现。

经租房试点在全国各省每一地区搞一个试点,后来因为行不通,就没有继续搞下去,终止了。这试点一搞就苦了当试点经租的老百姓,直拖至今都没有返还被经租的房主。当时的房屋由「国家经租」并于牌照上明确印上「国家经租房」与国家产权所有的「公房」有明显的区别、国家「公房」是白底红字,「国家经租房」是兰底白字。这说明经租房的产权不属国家所有,应属经租房业主的私有财产。

经租房问题经历了50多年的风风雨雨,老一辈的经租房主大部份含泪辞世了,现在还在世的大部份是八九十岁以上耄耄老人,为了讨还产权,对子孙后代有一个交代,在这风烛残年的岁月里,到处为讨还祖上传下的经租房产而奔走和乞求、无论炎热的盛夏或寒风凛冽严冬都不能阻止他们的信念——讨还被违法剥夺半个多世纪经租房祖产。

经租房的产权问题是千百万户经租房业主最关切的问题,我们经租房业主深切地询问:政府的政策与宪法、法律、法规,到底是政策服从宪法、法律法规;还是宪法、法律法规服从政策?两者发生矛盾或撞车,谁退让? !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经租房业主
等五十多人
2011年2月28日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3-6 12:29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3-1 00:09:26

经租房业主的强烈呼吁
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区
人大政协两会议提议经租房问题的议案
中国百姓的经租房从1958年开始至今已经历了半个多世纪了,产权本当属于经租房业主所有的事实,但政府从来没有明释过,从58年的房屋经租到66年文化大革命出台的(中发)507号(二)……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前,暂停支付。已经45年了,人大没有立法,证明产权还没有变更,产权还是经租房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64)法研字第80号1964年9月18日于2007年12月废除。我们有继承权。及以后城乡建设部的(85)-87号等一系列文件中都无明确经租房产权问题,而且(85)-87号文件还出现自相矛盾现象。“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还有一些没有进行对私房改造的县镇今后是改还是不改也没有说法。”随后又说:“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国家从1954年制订宪法到2004年最新制订的宪法中都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条例,为什么政府会出现这种违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政策?!并一直连续至今。
经租房不是1951年土地改革时没收的房屋,是56年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进入1958年大跃进时的运动,国家为了解决当时前住房困难采取临时措施,在全国各省搞试点形式,把居民自有或出租的房屋,由政府统一出租,房屋由政府负责维修,租金统一由政府按出租金额20%-40%返还出租户业主,产权没有变更,仍属于业主所有出租户,政府只是作为二房东出现。经租房试点在全国各省每一地区搞一个试点,后来因为行不通,就没有继续搞下去,终止了。这试点一搞就苦了当试点经租的老百姓,直拖至今都没有返还被经租的房主。当时的房屋由“国家经租”并于牌照上明确印上《国家经租房》与国家产权所有的《公房》有明显的区别、国家《公房》是白底红字,《国家经租房》是兰底白字。说明经租房的产权不属国家所有,应属经租房业主的私有财产。
经租问题经历了50多年风风雨雨,老一辈的经租房主大部份含泪辞世了,现在还在世的大部份是八九十岁以上耄耄老人,为了讨还产权,对子孙后代有一个交代,在这风烛残年的岁月里到处为讨还祖上传下的经租房产而奔走和乞求、无论炎热的盛夏或寒风凛冽严冬都不能阻止他们的信念——讨还被违法剥夺半个多世纪经租房祖产。
经租房的产权问题是千百万户经租房业主最关彻的问题,我们经租房业主深切地要问:政府的政策与宪法、法律、法规,到底是政策服从宪法、法律法规;还是宪法、法律法规服从政策?两者发生矛盾或撞车,谁退让?!
今年3月就要召开全国人大与政协会议,我们经租房业主殷切希望您,并通过您吁请其他人大代表一同把经租房问题议案向区人大政协提议,能使拖了50多年经租房问题妥然圆满解决。

谢谢!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经租房业主


等五十多人
联系人:林大刚    电话:15857689771
                           王舒祺

0576--88887622
                           娄友信
13157635457



2011年3月1日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3-1 00:19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3-1 00:13:29

杭州市经租房业主在行动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3-6 00:51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3-1 10:56:47



台湾政府跟大陸政府作出了表率!!!



       马英九:二二八赔偿金由政府支付
            (台湾)   (2011-02-28)

  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总统马英九今天表示,二二八事件中,扮演主要角色的是政府,所以赔偿金由政府承担是合适的做法。
  部分二二八受难者家属下午将发动游行,主张赔偿金不应该由纳税人负担,应该由中国国民党党产支付。对此,马总统上午出席二二八国家纪念馆开馆仪式后,接受媒体访问时做出上述表示。
  马英九表示,赔偿条例透过立法,且二二八事件当中,扮演主要角色的是政府,所以由政府承担赔偿金是合适的做法。
  他说,当初不管是在台湾的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都是政府的体系,所以由政府赔偿是正确的。赔偿的工作,从基金会开始办理到现在,也办理完毕了。
  至于部分家属下午发动游行,并将行经国民党中央党部抗议。马总统认为,台湾已经是民主社会,所以家属有不同的声音,不会反对他们以合法的程序表达。
  二二八国家纪念馆上午正式开馆运作,马英九与行政院长吴敦义、伯仲基金会董事长吴伯雄、二二八家属等人,在二二八基金会董事长詹启贤陪同下,参观馆内珍贵的史料展览。马英九表情肃穆,仔细端详每件史料。

    http://www.cdnews.biz/cdnews_site/






          学者:政府对二二八事件反省表诚意
                台族群紧张氛围已淡化
                   (2011-03-01)
                ● 赵琬仪 台北特派员
  受访的学者指出,经过这些年来政府的反省,以及总统马英九一二再道歉所表现出来的诚意,二二八事件纪念日过去所带来的族群紧张氛围已有所淡化。
  1947年2月28日爆发并蔓延全台湾的冲突流血事件,死亡人数有各种估计从数千到十几万。1992年台湾行政院的报告推估在1万8000至2万8000人。
  事件又和之后发生的白色恐怖连结成一个深沉的象征和解释体系。在台独论述中,二二八变成是本土的台湾人被外来政权屠杀。
  昨天是二二八64周年纪念日。台湾各地方县市都举行了由县市首长主持的纪念活动。座落在台北市南海路的228国家纪念馆也赶在昨天开幕。
  马英九出席早上的开馆仪式时说,纪念馆开馆表示台湾自由民主进步,中华民国是一个有反省能力的政府,唯有“面对家属,将心比心,面对历史,就事论事”,才能平反过去的不公义。
马英九再次道歉
  他昨天下午出席在台北二二八公园举行的二二八事件64周年中枢纪念仪式,代表政府再次向受难者及家属道歉,在说完“再次代表政府向所有二二八事件的受难者、家属、社会表达我深深的道歉”后,向在场人士深深一鞠躬。
  昨天在台北进行的千人二二八游行,诉求要国民党赔偿,而不是动用纳税人的税金所编出来的政府预算。马英九回应说:“当初赔偿是透过立法,228事件发生时,扮演主要角色的是政府,有政府承担是合适作法,当初不管是在台湾地方政府,或是中央政府,都是政府体系,这样做是正确的。”
    昨天这个触动台湾社会伤痛神经的敏感日子,台湾媒体关注二二八事件的焦点在于受难者家属要求国民党赔偿,而民进党的相关新闻被前副总统吕秀莲选在这一天正式发布竞选总统宣言所掩盖。
  作为二战后国民党政府接收台湾1年4个月以来民怨的总爆发的二二八事件一直被视为日后族群冲突对立的重要因素之一,更被认为是战后台湾独立运动的起点。但族群对立的议题不再成为二二八纪念日舆论焦点。
  台湾大学政治系主任王业立昨天受访时说,经过了这些年,台湾社会有了共同的反省,二二八的悲剧不是追究哪个政党的责任,也不是一个族群之间的冲突,而是当时的执政国民党所犯下的错误。
  他指出,现在的台湾社会以台湾土生土长的人居多,政党很难用二二八挑起族群对立的议题,争取选票,化作自己的政治资产。族群对立的因素仍然潜伏但有淡化的趋势,由贫富悬殊、南北部经济发展不均等议题取代,成为在野党议论的焦点。
  族群对立的因素仍是台湾社会的暗流,可从今年初在台湾社会掀起热议的“军工教领18趴”争论反映出。在绿营的操作下,“军工教领18趴”便被视为另一种形式的族群冲突,外省对立本土的议题隐藏在有得领取18%优存利息的退休公务员与一般民众的对立下。
  纪念二二八事件已是台湾一年一度的政治仪式。然而,昨天民进党领导出席二二八纪念活动,媒体焦点却锁定为吕秀莲“插头香”宣布参选2012年总统竞选是否影响党内和谐的话题。
  昨早出席宜兰二二八追思纪念活动的民进党主席蔡英文回应媒体追问表示,尊重每个党员的参选决定与生涯规划,高雄、台南立委补选在即,待本月5日补选后,会邀请党内意见领袖与大老共同商讨总统大选事宜。
  民进党总统竞选人选呼声很高的苏贞昌则表示祝福吕秀莲。被视与蔡英文心结很深的他在吕秀莲宣布参选后,前天主动拜访蔡英文,引起外界议论纷纷。
  两人表示大家交换意见,谈的是关切台湾前途及未来所面对的挑战,对于选总统事宜一字不提。
    新闻背景
 二二八事件
  二次世界大战后,国民政府接管台湾。1947年2月27日,专卖局台北分局查缉员没收妇人林江迈贩卖的私烟,引起民众的不满,查缉员开枪示警,击伤了市民,愤怒的群众在当天晚上包围警局,要求惩凶。2月28日,台北市部分地区展开罢工、罢市,游行向专卖局抗议,下午涌向行政长官公署请愿却遭公署卫兵开枪扫射,死伤多人,民众怒火并发,不可收拾。从3月1日起,爆发了全岛性的反抗政府事件。
  这是国民政府接收台湾一年四个月以来,民间积怨的总爆发。它牵涉到各个社会层面的不公义,过后又和之后发生的白色恐怖连结成一个深沉的象征和解释体系,在不同的论述系统解读下,真相变得纠缠不清,至今社会仍有还原真相的诉求。在台独的论述体系下,二二八是善良本土的台湾人被外来政权屠杀,成为为日后外省与本省族群冲突对立的重要因素之一。




            



      




http://news.cts.com.tw/cts/politics/201102/201102280680758.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3-1 15:16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3-3 22:15:14

山西大同非法限制公民彭静梅等人身自由/潘公正

    2011年2月27日山西省大同公民彭静梅凭买好的去北京全程火车票,乘车去北京要给老乡送酒和中草药,在火车上被发现是访民即被控制(因起义的父亲被判冤狱惨死,儿子交通事故,房子被强拆等事上访多年,至今没有解决)。列车警长找到彭静梅竟然谎称说彭静梅家中出事了,中途将其骗下火车。可是彭静梅一下火车即被地方截访人员雇佣的十个北京口音的陌生人强行拉回山西省大同的广和宾馆。被执法大队、公安、社区主任四、五十人限制人身自由。派出所、公安分局重案队的要给做笔录被彭静梅拒绝。分局局长助理刘银如让其他进京访民作伪证:说是彭静梅通知她们到北京。其他访民都说不认识彭静梅。刘银如不达目的绝不罢休,又第二次,第三次讯问她们,进行诱供:“为什么你们在一个车厢?真的不认识她吗?”王景莲被吓得心脏病复发。
请朋友关注。
被关黑监狱访民的姓名和电话:
彭静梅的电话:13835244320,
陈淑梅的电话:13111224124,
景山的电话:13994401633,
史秀芬的电话:03527669260,
刘京新的电话:13663425654,
张玉英的电话:13610622745,
刘玉香的电话:13593004729,
秦靳平的电话:13994350206,
王景莲的电话:03522029911。

http://www.boxun.com/


    据“经租房”网友指证,被抓上访网民绝大多数为“经租房”访民。被扣上非法上访帽子。当晚就被送回大同广和宾馆看管。他们的身份证被上交。他们每个人都被摄像,登记身份证号。像通辑犯一样在公安网上通辑。
   凡过去被通辑的上访人员。即使你老老实实在家也被当地政府像监外执行犯人一样。每天有基层干部去家监视。你的一举一动均在公安的监控下。
   各地房产局把“经租房”当做摇钱树。所以有人说:“经租房是培育腐败的温床”。而那些有权势的或有钱的。在政策外的亦可解决。而那些无权无钱的即使在政策以内亦难解决。

                                       大同“经租房”业主。

陆民 发表于 2011-3-6 00:55:41





第六分册“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汇编”【1948-1981】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
(建设部《房地产工作通讯》编辑部·1982年)

一、总类
中共中央关于城市中公共房户问题的决定〈1948年12月20日〉
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决定公房公产统一管理〈1949年4月11曰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1949年8月11日〉
人民日报人民信箱:关于城市房屋问题答平原省人民政府民政厅问〈1950年1月22日〉
内务部地政司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1950年8月〉
内务部王一夫副部长关于城市房地产工作上的几点意见
城市服务部关于召集城市房产工作座谈会给国务院办公厅的报告〈1957年7月26日〉
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58年2月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城市房产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摘录}〈1962年10月6日中发 513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摘录)〈1963年1O月12日)〈中发(63)699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摘录)(1978年3月)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建工、城建两个总局的通知(1979年3月12日国发70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印发秦仲方同志在全国城市房户住宅工作会议上的报告的通知〈1980年5月21日(80)城发房字第104号〉
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1980年12月9日 国发(1980]299号〉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行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1980年12月16日建发城第492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京、津、沪三市城市规划座谈会的报告〈1981年5月11日(81)城发规字 125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贯彻全国施工企业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1981年11月9日(81)城发办字288号〉
二、公房管理
国家房产管理局关子加强全民所有制房产管理工作的报告·1964年7月13日
财政部、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一九六五年对办公用房和人小学校舍进行租金制试点工作的通知〈1965年4月14日〉
财政部、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舍和办公用房实行统管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66年3月9日,(66)国房局字第9号〉
国家建委关于加强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75年10月8日(75)建发城字第448号〉
国家城布建设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0年7月19日〉(80)城发房字151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京、津、沪三市城市规划座谈会的报告·1981年5月11(81)城发规字 125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贯彻全国施工企业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1981年11月9日(81)城发办字288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秦仲方副总局长在全国城镇房屋管理维修L作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1981年5月10日
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1951年2月4日
财政部关于各级国营企业各行政事业机关的固定资产转移处理的规定·1952年8月19日(52)财计范字第158号
财政部复关于国营企业占用公有房产不需用时如何处理的问题·1956年7月16日(56)财经字第575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行政机关之间固定资产调拨转移处理原则的通知·1958年9月1日(58)财预综字第354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退还占用地方房屋和处理产权纠纷问题的意见·1979年3月24日 国发〔1979〕79号
国家建委转发浙江省建委关于不得将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给各系统自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979年7月2日(79)建发办字别6号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t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全国总L会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摘录)
中共中央关于首都建设的指示(摘录)·1958年4月14日 中发〔58)314号
国务院批传北京市关于统一建筑、管理、调剂和分配中央各机关办公用房和干部宿舍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958年12月19日 秘齐字第30号
中共中央书记处给北京市工作方针的8点指示·1980年5月6日《人民日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摘录)·1979年11月13日中发〔1979〕83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1980年12月30日(80)城发房字314号,
中华全国总L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做好厂矿企业职工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1981年2月27日 发总字(1981)二号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办公室关于老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和爱国人士住房情况的调查报告·1972年 9月29日国发〔1972)72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中国银行对中国血统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体来华定居的意见(摘录)·1980年9月12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建委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1980年5月15日 国发(1980)120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1981年3月17日国发〔1981〕38号
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1955年11月7日(55)国秘字第203号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房产管理维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试行标准的通知·1979年3月29日建发城字205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制订的各级房产管理员工作职责条例(试行)·1979年10月
三、公房租金
政务院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摘录)·1951年3月31日财字第51号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今年七月份起全部实行工资制待遇的通知·1955年6月18日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摘录)·1955年8月31日(55)国秘字第
中共中央转发周恩来同志在八届三中全会上关于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问题的报告(摘录)·1957年酉字第39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问题的报告·1965年4月24日(65)国房字157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重申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1979年6月12日(79)城发房字17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收租办法收回的租金不足支付租用公房的租金其差额处理对吉林省财政厅的复函·1956年3月22日(56)财行刘字第13号
财政部复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住宅收入和费用核算问题·1963年3月21日 财经制176号
财政部复广西僮族自治区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企业房租收支差额的开支问题·1963年8月29日 财经制1710号
财政部复使用城市公地应否收取租金及公房变价收入如何处理等问题(摘录)·1979年7月21日(79)财预字第81号
四、公房修缮
国家计委关于城市住宅维修的注意事项·1962年7月19日·计城程字369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筑工程部、国家房产管理局加强城市房屋.公用事业和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工作的通知(摘录)·1963年11月6日·计城程年2714号;(62)宇东92号
国家计委复关于城市旧有住宅翻修项目划分问题·1962年12月4日·计城字3029号
国家计委关于城市维检和建设问题的通知·1963年5月4曰(63)计城字430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费用划分的规定(摘录)·1963年10月31日(63)计基安字第3556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关于使用各种专项资金专排基本建设投资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63年11月8日(63)财预王字第950号
国家物资省卫总局关于物资系统供应国家房管部门一维修材料作价的通知·1964年10月19日(64)物财字第1981号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维护村管理工作的通知·1973年12月22日(73)建发城字第803号(73)财预字第118号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房产和城市建设各行业劳动定员试行标准的通知《摘录》·1979年2月8日(79)建发城字第74
国家建委关于不要调走城市房管部门建材工厂的通知·1979年4月13日(79)建发城字243号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房屋维修材料定额试行标准的通知·1979年4月27日(79)建发城字245号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县以上工会房屋修缮费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的通知·1979年12月19日(79)对事字第418号 工发总字〔1979)152号
国家建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关于扩大国营施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1980年5月4日
国家建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抗震加固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1年3月25日(81)建发抗字124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1981年4月26日(81)城发计字100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物资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危险住房维修问题的紧急报告的通知·1981年2月13日(81)城发房字31号
财政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财政厅、物资局关于加强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81年5月19日(81)城发计字116号
五、住宅建设
国务院关于1955年下半年在基本建设中如何贯彻节约方针的指示·1955年7月3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建设工作几个问题的决定(摘录)·1956年 5月8日
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接馆堂所建设的规定·1964年5月7日 国计字202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楼馆堂所建设的补充规定·1964年7月24日国计字343号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试行力0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摘录)·1978年 4月22日
国家建委、城建部关于城市规划几项控制指标的通知·1978年1月31日
国务院谷牧副总理在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记录稿)1980年10月10日
国务院万里、谷牧副总理接见全国城建局长座谈会代表时的讲话(摘录)·1981年6月23日
国务院谷牧副总理在城市住宅建设会议上的讲话(摘录)·1978年9月7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报告·1978年10月19日·国发(1978)222号
国务院谷牧副总理在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许录稿)(摘录)·1980年4月13日
国务院姚依林副总理在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记录稿)(摘录)·1980年4月13日
国家建委关于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0年5月20日(80)建发办字219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党组全国基本建设L作会议汇报提纲的通知·1980年6月22日中发(1980)7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情况报告的通知·1981年4月10日 国办发(1981)33号
国家建委印发关于厂矿企业职工住宅、宿舍建筑标准的几项意见的通知·1977年4月10日(77)建发放字88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建委对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1981年10月13FI(81)城房字22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自筹资金建设职工住房的通知·1978年9月5日(78)建发城字第381号;(78)财金字第383号;(78)物计字第402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批转金总生活部关于公建民助、民建公助建设住宅情况的调查报告的通知·1980年8月20日发总字〔1980〕214号;(80)城发房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安排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报告·1981年1月12日·国办发〔1981〕3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北京市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问题的批复·1975年6月11日·国发(1975)85号
国家建委转发上海市关于中央各部直属单位建造住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77年7月30日(77)城字29号
六、私人房产
内务部关于寺庙房产处理的意见·内字第7号
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为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住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1952年8月1日(52)财农字第103号
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党团员及其他社会人士捐献财产问题的规定(摘要)·1954年5月17日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摘录)·1962年 9月 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摘录)·1963年8月28日
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购买农村生产队、社页房产问题的答复·1965年9月11日(65)财贸字第279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北京市、辽宁省落实私房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1980年10月30日(80)城发房字264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1980年11月8日中办发(1980)75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的通知·1980年11月28日(80)城发房字290号
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关于合作商店入股房产坚持不退还实物的函·1981年3月5日(81)供基联字05118号(81)商层联字第5号
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党组第七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纪要(摘录)·1963年1月19日
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1980年 7月16日国发(1980)188号
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1957年12月4日
中国人民银行、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用侨汇购买私人房屋问题的规定·1963年9月19日(63)银国清300号
国务院批转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上海落实党的侨务政策的情况报告·1973年1月29日·国发(1973〕12号
中共中央转发外交部党组关于全国侨务会议预备会议的情况报告(摘录)·1978年1月5日·中发(1978〕3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廖承志主任在全国侨务会议、第二次全国归侨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摘录)·1978年12月
国务院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80年3月5日国发〔1980〕61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华侨、外籍人办理在华遗产继承手续的函·1981年1月31日(81)城房办字2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侨汇购、建住宅中几个问题的答复·1981年4月11日(81)侨政会字第027号(81)城发房字81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的通知·1981年11月26日(81)政字246号·城房字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1981年8月3日国办发〔1981〕64号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落实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摘要)·1981年11月26日中发〔1981〕44号
七、私房社会主义改造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年1月18日
第二商业部关于城市私房改造问题的报告·1958年3月12日(58)商房字第 154号(会88)
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L作发表谈话·1958年8月6日《人民日报》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1961年5月13如(61)工商办字第2号(61)商办联字第217号
国务院批转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3年4月14日国侨杨字 279号
国务院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21号
国家房产管理局对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贫富·1964年 7月15日
国务院批转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港澳同胞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10月29日(64)国房字524号
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1965年12月(65)国房局字105号
八、土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
政务院发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1950年11月10日
内务部关于镇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1950年11月25日)
内务部关于城市郊区农民变更使用国有土地的问题·1954年5月31日·内地密(54)字第54号
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的移转及契税工作的通知·1955年5月7日(55)国五办云字第65号
政务院颁布铁路沿线留用土地办法·1950年6月24日
政务院关于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的几点解释·1950年9月16日
国务院命令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1月6日
内务部关于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几个问题的综合答复·1954年4月27日·内地(54)字第30号
政务院关于变更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部分审核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1954年9月22日(54)政政习字第84号
内务部关于对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十几个问题的第二次综合答复·1955年6月16日·内民(55)字第235号
国务院陶希晋副秘书长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修正草案的说明·1958年1月7日
政务院关于对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占用市郊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或私金问题的批复·1954年2月24日·政财习字15号
内务部答复关于国营企业、公私会营企业及私营企业等征用私有土地及使用国有土地交纳契税或租金的几个问题·1954年3月8日·内地密字第13号
国务院关于纠正与防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浪费现象的通知·1956年1月24日
国务院对广西处理征用土地中有关问题的批复·1962年10月13日
国家计委卢国家建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在基本建设中节约用地的指示的通知·1973年6月18日(73)建革综字第364号
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1980年7月26日 国发(1980〕201号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放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问题的通知·1981年5月6日(81)劳总劳字27号
九、契税及房地产税
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第26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23日公布
财政部关于修改契税暂行条例的通知·1954年6月11日(54)财权范字 658号
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1954年9月29日(54)财农范字第85号
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1956年4月10日(56)财农卯字第17号
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56年6月29月(56)财农刘字第28号
财政部关于契税疑义的解释(摘录)·1951年11月18日(51)财农吴字第216号
财政部复修改后的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合作社包括农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7月28日(54)财次征字第92
财政部复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买典房地产应完纳契税并对本部(54)财农征字第九二号函中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沙等”字予以删除·1955年1月18日(55)财农范字第6号
财政部关于对手工业生产组购买房地产免纳契税的批复·1955年4月19日(55)财在范字第51号
财政部同意农业社购买房屋免征契税的函·1957年5月15日(57)财字第9号
财政部关于房地产之继承不应征收契税的解释(摘录)·1950年12月18日财农字第642号
财政部关于交换契税疑义的解释(摘录)·1952年9月29日(52)财农字第132号函
财政部关于逾期未税由契业户确属无力补税者减免契税的办法(摘录)·1951年2月23日、财农字第36号函
财政部关于借地或租地建屋子约定期满后产权移转的交纳契税办法(摘录)·1951年5月11日(51)财农字第60号代电
财政部关于租地建屋于约定期满无偿移归土地所有人管业应纳契税问题(摘录)·1952年9月18日(52)财农字第128号函
财政部关于典当契约超过二十年者按买契税率征收契税的办法(摘录)·1952年4月1日)财农字第65函
财政部关于政府部关及国营企业相互间地移转房地产应免税发契的通知·1952年9月23日(52)财农字第 103号
财政部同意私营联合医院和中医联合诊疗所因业务需要购买房屋免征契税的意见·1957年2月 31(57)财农字第21号
财政部关于卫协团体集体购买会批办公是否免征契税问题的批复·1957年12月27日(57)财法字第39号
财政部函复关于华侨用侨汇购买房屋免征契税的问题·1963年11月6日(63)财农字第797号
财政部财政业务组关于契税问题的复函·1970年10月19日(70)财税字第15号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扩大改革L商税制试点的报告·1972年3月30日·国发(1972)
财政部试行工商税有关问题的解释(摘录)·1973年12月22日
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51年8月8日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所称新建与翻修房屋范围的解释·1951年12月15日(51)地字第1057号
财政部、内务部关于解决部队在中小城镇及农村住用民房问题·1953年6月9月内地财密字113号
财政部、内务部关于部队在中小城镇及农村住用民房付租及纳税问题·1953年10月29日财税吴字183号
税务总局关于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应纳之城市房地产税可由省(市)人民政府核定征免的通知·1954年2月2日(54)政3字第60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对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等新建、翻修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规定的通知·1957年2月12日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华侨、侨眷拥有的房产、住宅以及使用国家土地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1980年6月2日(80)财税字第82号(366)
十、领导讲话等
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第二次全国厅局长会议上关于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讲话·1957年10月28日
国务院八办许涤新副主任在第一次全国城市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记录整理)·1958年2月8日
第二商业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私房改造现场会议上的讲话·1958年6月18日
国家建委宋养初副主任在城市住宅建设会议上的讲话(摘录)·1978年9月7日
国家建委赵武成副主任在全国城市房产住宅L作会议上的讲话(摘录)·1980年3月7日
国家建委韩光副主任在全国城市房产住宅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记录稿)·1980年3月11日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邵井蛙总局长在全国城市房产住宅工作会议上作的总结报告(摘录)·1980年3月11日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秦仲方副总局长在全国城镇组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记录稿)·1980年12月1日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丁秀副总局长在全国城市建设局长座谈会结束时的讲话·1981年6月26日
内务部关于加强城市公有房地产管理的意见(草稿)·1952年5月24日·内(52)字第67号
城市服务部关于加强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初稿)·1957年2月
城市住宅租金的计算(初稿)·195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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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经租房屋”所有权现状进行违宪审查

         2006-2-8 19:47:03    北京经租房房主阅读3517次
   
   国家经租房屋行为的出现起源于1956年的的私房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原则是: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是: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五种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于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总的要求和目标是: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对私有房屋的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为了贯彻执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后又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其中,采取国家经租的形式是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形式。
    关于国家经租房的性质,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中写道:“国家经租房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此批复本身严重违反宪法)”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们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因此,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基础及运动本身直接违反宪法条文。
    依据1954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依据1982年12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我国建国以后,经过了土地改革,已经对敌逆房地产进行了清理工作。把不属于“人民”范畴的人民民主专政对象(战犯、汉奸、匪特、反革命分子等)的房产进行了没收处理,并在此基础之上,对私有房屋颁发了房地产所有权证。也就是说,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但是,此后各级政府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实质上剥夺了房屋所有者对其房屋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这种状态的起始是国家进入宪法规制时期,是明显违反《宪法》的。
    依据1954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依据1982年12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政府多年执行经租房政策行为直接违反宪法,其行为的实施无宪法及法律依据。因此,政府执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行为没有合法依据。
    由于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我国以“国家经租房屋”形式,将私有房屋以违法的方式,由国家占有私人房屋财产所有权的状态一直持续至今。这种状态的存在,进一步侵害了合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该状态的存在违反宪法规定的:“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内容。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行后,国家对经租房屋的非法律控制状态直接构成对上述基本法律关于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基本原则的违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精神,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家经租房屋”所有权现存状态进行违宪审查,以使这种持续了近半个世纪的违宪及违反基本法律的状态能够得到尽快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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