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民 发表于 2011-9-18 21:03:44

漂亮的「上海樣本」難掩經租房丑聞(組圖)
新唐人電視 www.ntdtv.com 2011-9-15 00:43
【新唐人2011年9月15日訊】(新唐人記者陳漢采訪報導)2011年9月2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劉海生局長作客《人民網》與線民暢談保障性住房建設,並介紹了「上海樣本」從土地財政落實、籌措資金管道,到今後房屋配住、管理創新模式等......將保障性住房建議做得如此完美精緻,但上海經租房組的問題有怎么樣呢?

中國老百姓最大的民心、民生工程……保障性住房建設,作為住房保障體系的核心、公租房是今後發展建設的重點。

政府無視「經租房業主」這個特殊群體,他們在國家最困難的時期拿出自己的私房支援國家建設,幫助政府渡過難關,替政府承擔責任,勇舉杠鈴長達53年,至今仍被頂在崗頭上......。

經租房主表示:劉海生局長承諾今年下半年解決歷史遺留經租房問題,為此,上海討房團強烈要求政府的「經租房——上海樣本」儘快出臺,因為討房團的眾多老年人等不及、更耗不起。

經租房主呼吁:1958年國家消滅私有制大力發展公有制,現在體制改革了大力發展私有制,在經租房早已完成其歷史使命的今天,必須物歸原主,該由政府的「公租房」來接替我們的「經租房」調班輪崗繼續為人民服務。房子是老百姓的合法生活資料不屬於社會主義改造贖買的範疇,我們的房子必須還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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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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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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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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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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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供)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9-18 21:23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9-23 00:17:38

                        

当权利遇到政策



作者:郑戈

发布时间:2011-9-22 12:40:28


       司法的第一要务在于保护公民权利,而不是贯彻政策目标。当人们发现司法判决无异于一张白条时,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信心就会瓦解。

  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荷兰法学家格劳修斯提出了“至高支配权”(dominium eminens)概念,用来说明国家对私人财产的支配权。作为全民福祉和公共利益的实现者,国家有权征用私有财产,但必须给予财产所有人以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一用拉丁文表述的法律概念后来演变为英文中的Eminent Domain (国家征用权),是一项受宪法规制的国家权力。在美国宪法中,这一国家权力被换位表述为一项公民权利:“非经正当法律程序,没人将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如无公正补偿,私有财产不得被征为公用。”

  受公共利益与合理补偿这两重约束的国家征用权概念,后来为世界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普适原则”。中国宪法亦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里的私有财产不能理解为私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绝对意义上的所有物。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在法律上规定土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但这种名义上的土地公有权并不妨碍私人通过各种法律安排取得对土地的长期私人使用权。这种使用权也是宪法意义上的私人财产权,它理应受到最强的法律保护,对它的损害或剥夺必须经受最严格的法律审查。

  根据《立法法》规定,包括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在内的十种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加以规范。可惜的是,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的中国,关于私有财产征收和征用的专门法律目前还付之阙如,只有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来“填补空白”。涉及农地征收的法律,仅在《土地管理法》中有所涉及,其修订完善尚在胶着之中。

  在法治环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行政部门尤其是地方行政部门,难免在经济增长、维稳和改善民生等多种政策目标之间纠结、挣扎。“保护公民权利”这个因素则基本难以进入考评政府官员的指标体系。只有当政府的征地引资等发展经济行为造就大量失地农民和被强拆居民,且这些公民的维权行动“威胁到社会稳定”的时候,权利问题才会进入政府视野,并会在多数时候被称为“权益”——意味着可以“用钱摆平”。

  例如,针对因土地和房屋问题而产生的诸多不稳定因素,国务院于2004年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但这种缺乏外部监督和司法制约、单纯依靠行政机关自律来实现的政策目标,往往很难实现。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之后,最高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对各级法院在“维稳”这盘大棋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做出了安排。

  一方面是行政、司法各部门都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来开展工作,并服从党委统一安排的大局观;另一方面是各部门照管自身利益、满足本系统绩效考评机制而导致的“执法碎片化”,其间的断裂与矛盾是中国社会治理面临的难题。

  著名法理学家德沃金提出过“权利是王牌”这一概念,认为司法的第一要务在于保护公民权利,而不是贯彻政策目标。只有以权利为主线来解释和实施法律,法律本身才能呈现为一幅完整的、体现公平正义气质的画面。在中国,要实现这一点颇有难度:在发展主义的国策背景下,个人权利时时都需要让位于高铁、开发区和水电站建设等“重中之重”。司法机关也无法置身事外,不得不为发展和稳定服务。但更难的是令司法判决对党政机关具有约束力。

  处在“政策实施”模式中的中国司法机关,往往只有在与行政部门处于同一战壕之中、共同实现某一政策目标时,才能获得行政部门的配合。维稳问题上“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政法工作原则,使得这种层面上的配合也往往成为一种阳奉阴违的“博弈”。

  比如,行政机关在向法院提出强拆申请时,需要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权利保障这个法律问题被转化为“社会稳定风险”这个政策考量问题,再次印证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这种民间“共识”,为公民“闹事”提供了正面激励。这种三方博弈的结果如果不是破坏性的,至少也不是建设性的。

  成都拆迁“司法白条”事例体现的是另一种博弈:法院依据法律判处拆迁户胜诉,但却不作出具体的行政赔偿判决,更不敢对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其道理很简单,法院的人事和经费等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这种明火执仗式的利益关系格局,使得众多拆迁户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只好边打官司变上访,或者打了官司再上访。与上一种博弈相比,其间的角力方式不同,造成的不稳定结局却相似。

  中国的法律发展已经到了一个临界点。当人们发现司法判决无异于一张白条时,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信心就会瓦解。要走出这一困境,早期的粗放型立法主导模式必须让位于强化司法独立和判决约束力、注重司法技术和法律推理、在具体个案中体现规则意识和公正理念的司法主导模式。简言之,即从法制走向法治。

  作者为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

来源:《新世纪》周刊2011年第36期


陆民 发表于 2011-10-2 19:11:36





上海讨房团频频出击 促政府加快解决步伐
                                    (2011-09-27)


● 陈迎竹 报道 上海特派员

  上海讨房团密集而多方面的行动可能迫使市政府加快解决步伐,而上海政府的行动对全国性的讨房现象会不会成为范例,令人关注。据指出,近期已有部分讨房团成员被通知个别与房管局商谈,他们既抱着希望也带着忐忑等待结果。
  一年来每周一次在上海房管局大楼前集合抗议的讨房团,一般会来二三十人,但上周三出现罕见的人数倍增,对市政府解决问题行动缓慢施加压力。近日有传言指出,上海当局有意加快解决问题,不过中央考虑到政策应该保持全国一致,财力较为充足的上海只能暂缓推进。但上海过去资本家和有钱人很多,这样的问题解决起来涉及面极广,因此民间也一直有人相信是上海政府不想解决。
  讨房团是中国一个特定群体,在很多城市都存在,多年来致力向政府讨回自己祖传的房屋产权和实际物业或赔偿。虽然有人表示对长年累月的追讨行动越来越不耐烦,但讨房团也有人指出,有迹象显示官方可能有意加速解决。
  这群人目前大多已上了年纪,大体上是拥有先辈买下的私有产业在中共建政以后的50年代开始被要求由国家统一出租,称为“经租”,并在后来的日子里陆续从行政上或法律上被否定了产权,甚至被强制拆除。
  一些人在这过程中,原有的大房子被安排住进好几户不同的陌生人家,自己的私人空间则被“挤占”或“紧缩”;另一些则被以各种方式迁移到窄小的房子居住,原有房子则被官方安排其他人住。
  很多人不甘父祖辈买下的房产在政治变迁中失去,在政府部门之间奔走数十年仍不得要领。其实从80年代开始,政府陆续出台多项文件,作为解决这一现象的基础,但各地官方在面对群众的“索讨行动”中,并没有积极回应解决,反而随着社会开放,激起各地出现一个个讨房群体。
  曲国良(63岁)正是为了结束单打独斗的局面,去年初成立了上海讨房团,至今集合了超过百人,一些人甚至已经迁居外地,但仍然回来向上海政府讨公道。
与外地讨房团切磋
  曲国良大约一年前被诊断罹患喉癌末期以来,一直忧虑自己的讨房进展。历经母亲和他自己两代人的奔走,他所要力争的公道依然得不到伸张。
    26岁儿子曲逸铭说:“父亲如果走了,我肯定继续搞下去。不争馒头争口气,三代人搞到走了两代还拿不回来,他们死不瞑目呀!”
  上海讨房团经常在聚会中交换信息,包括各自与政府交涉的进展,由于组织得有条理,吸引了一些外地讨房团前来切磋。
  一名成员郑洪表示,上周三的聚会出现两个信息,令人觉得事件可能在不久未来有所进展。
  “第一,政府成立由市委书记俞正声领导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中,指出工作内容包括信息公开,”郑洪说,“信息公开的问题与房产档案公开有密切关系,是讨房者最大困难之一;其次,一个老太太董铭6年前开始打行政诉讼官司,一直没有下文,但一两周前被政府主动叫去填表格,可能要以货币补偿她的损失。据我们私下估算可能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约200万新元)。”
  他表示,一些团员从这两件事分析,认为当局可能会采取积极的作为解决延宕多年的问题。
  曲国良要讨的是母亲黄珍英陪嫁的房产,约100余平方米。他指控房管局在1974年以房屋老旧为由,强将他们一家几口搬到附近一个13平方米的小房子,随即又说他们强占公房,将他们原居住的房子给其他人家迁入。
  黄珍英为此从1974年开始了她的“讨房之旅”,把每一家住进去的人都告了,陆续取得一个个胜利,最后在1994年法院把产权归还了,但曲国良表示,政府没有按判决把房子还给他们,反而到95年把房子拆了。
  曲国良说,他父亲曾因赌博被判劳教,他自己读书不多,也曾在69年到86年因犯法被下放吉林延边,这些事情在对方“抢房”的时候都成了罪状。他回上海后在菜市场做生意,很多事情弄不清楚。但亏得他母亲多年来锲而不舍的追讨,累积了“最齐全的材料”,他相信这些材料涉及文革以及政府的作为缺失,包括不依法执行。
“讨到死为止”
  因为讨房而遭对付的人不少,浙江台州的林大刚(73岁)告诉本报,目前在温州的讨房团约百余人,杭州则有五六十人。
    他说父亲当年的房产多达800平方米,在1958年失去。追讨过程中,他在09年因“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被判刑。但他仍对自己的行动表示乐观,“因为要依法治国,我们也依法讨房”。
  他笑着说:“我会讨到死为止。不只是要钱,也要赔房子,这样上对得起祖宗,下对得起子孙。”
  讨房问题不只涉及这些无权无势的小市民,《南都周刊》去年专题报道指出,包括许多有头有脸的红色资本家和将门后人,也在积极为自己以及先辈追讨公道。
  郑洪根据亲身经历和研究指出,70年代中期,文化大革命尚未结束,邓小平试图修复文革的错误,包括把侵占的房产归还原主。但毛泽东推动“反击右倾翻案风”使得这一行动受挫,全国许多地方基层官员更利用这一形势,乘机把有主人的房产分割或掠夺,分给地方上有背景和关系的人,名义是“保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成果”。
  这是所谓“历史遗留问题”,改革开放后,随着民众权利意识提高与眼界开阔,有越来越多人,特别是较年长一辈并不想让这段往事随风而逝。
  但与之相反的是,很多年轻一代因为事情的复杂,以及对生活与工作的考虑,并不想就这些事情跟政府“缠斗”。很多老人家因此相信,官方长期不正面回应与处理,就是希望等时间老人把他们那一代都带走,让事情自然而然成为不可逆转的现实。

tanetsph@gmail.com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10-2 19:20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10-2 19:17:10

上海讨房团:讨房从娃娃抓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9/28 22:06:07       今天上海讨房团来了-位新成员,5岁的小扬扬跟随外婆曹菊文来到大沽路100号讨房现场,与众多老爷爷老奶奶们-起高呼口号:还我经租房!小家伙头扎白布条,手执小红旗拼命地挥舞,累得满头大汗,虎头虎脑胖嘟嘟的样子非常可爱。
小扬扬不明白为何外婆每天来幼儿园接他回家时,总要绕到永康路141弄那座大房子跟前,推开大铁门探头张望-下。小扬扬更不明白为何幼儿园的小朋友都有自己独立的儿童房,而自己却要与外婆挤在一张床上睡觉?真的很难受。
直到有-天外婆冒着大雨要外出,告诉扬扬在家乖点听外公的话,外公是残疾人眼晴看不清。外婆只能-个人去大沽路讨经租房,就是那座大房子,很久以前被房老虎抢走的,扬扬的儿童房也被别的小朋友给占了,外婆要去为扬扬讨回来!
从娃娃抓起!这句话太对了,我们上海讨房团祖孙三代齐上阵,不信讨不回经租房!看看扬扬今天的表现,就知道什么叫前仆后继代代相传!!!

上海讨房团
【2011.09.28】
http://msguancha.com/Article/UploadFiles/201109/201109280941159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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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10-2 19:26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10-2 19:35:12

投书:5岁的娃娃也讨房(组图)
新唐人电视   www.ntdtv.com   2011-9-28 20:07
【新唐人2011年9月28日讯】今天(28日)上海讨房团来了-位新成员,5岁的小扬扬跟随外婆曹菊文来到大沽路100号讨房现场,与众多老爷爷老奶奶们-起高呼口号:还我经租房!小家伙头扎白布条,手执小红旗拼命地挥舞,累得满头大汗,虎头虎脑胖嘟嘟的样子非常可爱。

小扬扬不明白为何外婆每天来幼儿园接他回家时,总要绕到永康路141弄那座大房子跟前,推开大铁门探头张望-下。小扬扬更不明白为何幼儿园的小朋友都有自己独立的儿童房,而自己却要与外婆挤在一张床上睡觉?真的很难受。

直到有-天外婆冒着大雨要外出,告诉扬扬在家乖点听外公的话,外公是残疾人眼晴看不清。外婆只能-个人去大沽路讨经租房,就是那座大房子,很久以前被房老虎抢走的,扬扬的儿童房也被别的小朋友给占了,外婆要去为扬扬讨回来!

从娃娃抓起!这句话太对了,我们上海讨房团祖孙三代齐上阵,不信讨不回经租房!看看扬扬今天的表现,就知道什么叫前仆后继代代相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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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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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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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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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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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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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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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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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

陆民 发表于 2011-10-2 19:37:20

   

【投書】討房從娃娃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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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沽路100號討房現場,討房團拉起橫幅,-起高呼口號:還我經租房!(知情者提供)

【簡體版】 【打印機版】
【字號】大中小


【大紀元2011年09月29日訊】今天上海討房團來了-位新成員,5歲的小揚揚跟隨外婆曹菊文來到大沽路100號討房現場,與眾多老爺爺老奶奶們-起高呼口號:還我經租房!小傢伙頭紮白布條,手執小紅旗拚命地揮舞,累得滿頭大汗,虎頭虎腦胖嘟嘟的樣子非常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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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討房團祖孫三代齊上陣,不信討不回經租房!(知情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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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討房團祖孫三代齊上陣,不信討不回經租房!(知情者提供)

小揚揚不明白為何外婆每天來幼兒園接他回家時,總要繞到永康路141弄那座大房子跟前,推開大鐵門探頭張望-下。小揚揚更不明白為何幼兒園的小朋友都有自己獨立的兒童房,而自己卻要與外婆擠在一張床上睡覺?真的很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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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討房團祖孫齊上陣,不信討不回經租房!(知情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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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孫齊上陣,不信討不回經租房!(知情者提供)

直到有-天外婆冒著大雨要外出,告訴揚揚在家乖點聽外公的話,外公是殘疾人眼晴看不清。外婆只能-個人去大沽路討經租房,就是那座大房子,很久以前被房老虎搶走的,揚揚的兒童房也被別的小朋友給佔了,外婆要去為揚揚討回來!

從娃娃抓起!這句話太對了,我們上海討房團祖孫三代齊上陣,不信討不回經租房!看看揚揚今天的表現,就知道什麼叫前仆後繼、代代相傳!!!

上海討房團



20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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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房團來到大沽路100號討房現場,拉起橫幅,-起高呼口號:還我經租房!(知情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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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人來到大沽路100號討房現場,拉起了橫幅。(知情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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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沽路100號討房現場,討房團拉起橫幅,-起高呼口號:還我經租房!(知情者提供)
(責任編輯:鄭芬芳)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10-2 19:39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10-2 19:48:12

上海保障房开工失地农请愿经租房主示威讨还私房(图,视频)
2011-09-29
在上海,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引发了征地赔偿纠纷。星期三,上海一个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奠基典礼引来数百失地农民集体围观请愿。同时,在上海市政大楼前,也有一批经租房房主请愿,要求归还他们的房产所有权。



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nong-09292011155748.html/m0929-dx2pfs.jpg
图片: 失地农民(上)以及经租房房主(下)示威请愿。 (维权人士提供/经租房业主提供/记者丁小)




视频转载:一批经租房房主在上海市政大楼前请愿(经租房业主提供/记者丁小)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闵行马桥基地周三举行开工典礼,引来了该施工地块上原本的耕种者,约五百名该镇工农村和联工村村民前往请愿,但被据称上千名警察和城管人员阻拦无法接近。

其中村民周先生周四告诉本台:“昨天他们开工地点我们去了五六百人,保卫严密,警察好多,一千多人吧!也有部分是城管。”

村民们从早上七点直到十点半才陆续散去。村民曹女士说:“对话机会一点都没有,他们动用很多警察还有武警,都团团包围了,我们离得很远,他们不让接近的。”

据介绍该面积达三千亩的地块原属于工农村和联工村两村的耕地,自从零三年被以8400元一亩征用至今撂荒,村民没有见到国务院相关征地的批文。

周先生说:“我们要求他们公布征地用地相关细节,他们不公布。也想反映我们征地补偿不足,给我们每亩八千四。”

曹女士说:“田收去了,钱不给我们了。03年征地,现在我们生活质素下降,以前我们种田最起码自给自足,还有钱交给国家,我们现在拿的是最低保障八百块左右,样样都要买,钱根本不够,我们现在拿的是最低保障八百块左右。保障性住房他们又不是给我们的,我们什么都没有。”

本台记者周四致电马桥镇政府询问,工作人员称村民无理取闹,众多警察是为了保护领导安全:“你要是问什么标准赔偿老百姓,对不起我没办法回答你。(说征地没有国务院批文?)他这么说是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因为都是遵照上边,而且昨天由上海市市长亲自下来视察考察。你刚才提到满街都是警察,这个是我们必须的安保工作。(这个项目也是惠民工程,筹备了多少年,何时开始征地的?)这个具体情况要向党政办了解。”

与此同时,周三,在上海市政大厦门前,数十名年迈经租房业主穿上印有:“为家园鞠躬尽瘁,为尊严死而后已”的统一服装,手拿标语旗帜,要求政府归还侵占了他们50多年的私产,他们将现场的视频发给了本台。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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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10-2 19:52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10-12 21:46:45


《环球時报》2011.09.29

Home Security



Global Times | September 29, 2011 03:10

By Liu Dong in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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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seekers" demonstrate infront of the Shanghai Municipal Housing Support and Building Administrative Bureauin Shanghai. Photo: Liu Dong/GT


On every Wednesday for the past year,63-year-old Qu Guoliang and his family have demonstrated in front of theShanghai housing authority building. It has become a part of their weeklyroutine as they fight with the local government to reclaim property theirancestors once owned.


More than 100 people like Qu regularlyassemble downtown in front of the Shanghai Municipal Housing Support andBuilding Administrative Bureau on Dagu Road every Wednesday morning, where theyask for their housing property rights to be returned.


The demonstrators, known as"house-seekers," are a group of people who now exist in many citiesthroughout the country. Most of the members who make up these groups are seniorcitizens whose family bought or owned private housing property before the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1949. Their homes were laterconfiscated by the local government and rented to others in the late 1950s inorder to solve the housing demands of the massive population that had rushedinto cities from the countryside.


Due to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1966-76)and social changes of the past century, 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old houseswere neglected by the government, while some of them were even demolished. Inmany cases the original home owners were forced to move elsewhere while theirhomes were rented to other people.


According to the Guangzhou-based SouthernMetropolis Weekly, such cases were quite common among the 4,000 old housesstill standing in Shanghai today.

Group support


Since 1974, after years of fighting withthe local government, the court eventually ruled in 1994 that the propertyrights of the 100-square-meter home in the downtown area near the ShanghaiPeople's Square actually belonged to Qu's mother. However, the property wasn'treturned to Qu's family after the ruling; it was instead torn down the followingyear, Qu said.


In order to receive further help, Qu andhis 26-year-old son Qu Yiming found people who were dealing with similarproblems and established the "Shanghai House-Seeker Group" in Maylast year. The group decided they would demonstrate at the government officebuilding each week to put pressure on local authorities to help solve theirproperty issues.


"We share everyone's experience on howto deal with the local governments, and we keep meeting each week to proposeour demands through legal means," Qu said of the group, adding thatsimilar groups have been formed in the neighboring cities of Hangzhou, Wenzhouand Taizhou.


"During the 1950s, anyone who owned ahouse bigger than 150 square meters was considered to be a member of theexploiting class, so their property was confiscated by the government forpublic use," Li Jiechun, who lost his 1,000 square-meter apartment in1958, told the Global Times.


With the concept of private property beingintroduced into China late in the last century,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Property Law in 2007, hundreds of "house-seekers" like Li raisedtheir hopes of regaining their family's property.


"I can understand the problems thathave been left over from the past, and we have no intention to embarrass thegovernment. We just want justice and hope the local government can carry outits official du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Li said.


Complicated issue



However, many "house-seekers"don't believe the local government wants to solve their property issues sinceit involves the interests of too many people.


"One of the major obstacles we facedduring the appeal process is the local government refused to disclose theoriginal house documents, while giving us various excuses that had to do withnational security, which then made it hard for us to prove who owned theproperty," Li Jiechun told the Global Times.


In May, Li said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group were allowed to meet with municipal officials including Liu Haisheng,head of the Shanghai Municipal Housing Support and Building AdministrativeBureau, along with vice mayor Shen Jun, to discuss their property issues.


Liu said that from the meeting theauthorities had set the issue on the government agenda.



But in a telephone interview with theGlobal Times on Wednesday, Liu said that the problem falls under the policies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ince it is a national issue, and the localgovernment has no authority to solve it alone.



"At the moment, we are still checkingall the information on the houses with the people involved in this issue,"Liu said, referring to the "house-seekers".


ChenJun, a professor at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told the Global Times the disputes among the "house-seekers" areactually quite complicated since their problems are a result of old policiesand certain "historical reasons".


"With the gradual reinforcement of theprotective consciousness of public rights today, some elderly people do notwant to let certain 'historical problems' go," Chen said.


"But to solve the property issues, itwill take the effort and understanding of both the 'house-seekers' and thelocal government," he ad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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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lobaltimes.cn/NEWS/tabid/99/ID/677615/Home-Security.aspx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10-12 23:46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10-13 11:51:59

上海讨房团公开信

上海讨房团公开信

【新唐人2011年10月12日讯】上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俞正声组长讲:【依法治市是城市发展之基础、人民幸福之基本】,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是和谐社会的稳定剂。

上海讨房团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帮助政府改正错误,督促政府尽快启动归还经租房落政事宜,共同推动上海依法治市工作在全国率先取得新的进展。

为此,上海讨房团全体业主再次重申:

1.私房出租是在政府的动员和强制下形成的;

2.私房主收取房屋租金不是剥削行为;

3.私人合法的生活资料,不属于社会主义改造赎买的范畴;

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确立和改革开放30多年的成功实践,充分说明全面消灭私有制的大政策已经彻底破产;

5.经租运动是中共中央发动的,经租房产权归属问题,必须由中共中央公开宣布;

6.大量经租房,早就私下发还,落实经租政策不该搞〝一国两制〞。

7.【出租私房改造】不是【打土豪分田地】 1958年政府披着【社会主义改造】大红马夹,肆意掠夺城市居民的合法私有房地产​​,这笔历史欠债必须彻底结清!




http://imgs.ntdtv.com/pic/2011/10-12/p2084911a379039512-ss.jpg
(知情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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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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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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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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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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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提供)

陆民 发表于 2011-10-13 12:00:28

   济南经租房业主每礼拜到房管局抗争!

   支持上海等地同仁讨还祖屋的正义行动!


陆民 发表于 2011-10-13 16:58:09


上海讨房团的第三封公开信
(博讯2011年10月12日发表)
   
    上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俞正声组长讲:【依法治市是城市发展之基础、人民幸福之基本】,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是和谐社会的稳定剂。
    上海讨房团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帮助政府改正错误,督促政府尽快启动归还经租房落政事宜,共同推动上海依法治市工作在全国率先取得新的进展。
    为此,上海讨房团全体业主再次重申:
    1.私房出租是在政府的动员和强制下形成的;
    2.私房主收取房屋租金不是剥削行为;
    3.私人合法的生活资料,不属于社会主义改造赎买的范畴;
    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确立和改革开放30多年的成功实践,充分说明全面消灭私有制的大政策已经彻底破产;
    5.经租运动是中共中央发动的,经租房产权归属问题,必须由中共中央公开宣布;
    6.大量经租房,早就私下发还,落实经租政策不该搞‘一国两制’。
    7.【出租私房改造】不是【打土豪分田地】 1958年政府披着【社会主义改造】大红马夹,肆意掠夺城市居民的合法私有房地产,这笔历史欠债必须彻底结清!
   
    上海讨房团
    (2011.10.12)
    以下是讨房团今天的活动图片:
   
    http://www.boxun.com/news/images/2011/10/201110122351china1.jpg

   
    http://www.boxun.com/news/images/2011/10/201110122351china2.jpg

陆民 发表于 2011-10-13 17:07:35

                     五十三年了

陆民 发表于 2011-10-15 12:14:58


经租房从未收归国有

      文革结束后,全国上下展开拨乱反正。中共中央于1979年出台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清理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到有关中央文件的处理办法的通知》。该文件明确规定: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凡是涉及过去中央同意和转发了的中央各部门、各地方党委的报告及其它文件,完全错的完全纠正,部分错的部分纠正。并由有关党组织根据上述中央新发的有关文件的内容、提法和决定,实事求是地重新写出自己的结论或决定,报中央审查批准后宣布执行。凡涉及中央正在或尚未处理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时,应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中央,由中央一并考虑解决。

      房管部门违反中央规定造成的两大类问题:

       一、以建设部(85)87做为经租房收归国有的依据,蒙蔽经租户早在1979年中央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就已有规定,----- 由中央一并考虑解决。那么建设部依据本部门出台的85(87)文件做为将经租房收归国有的依据显然违背了中央的规定,越俎代疱。建设部(85)87不具备做为将经租房收归国有的依据。经租房至今仍是私有财产。

       二、房管部门破坏经租房的经租状态至今,就经租房问题中央也未做出定论.这也就是说,经租房仍应当处在经租状态。改革开放后,应按照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逐步返还经租房。在未返还之前,房管部门倒买倒卖、办假证、划归它人或单位使用、拆毁、改建、违规租赁、私搭乱建等破坏经租状态的行为都是对经租户合法权益的侵犯。


    附:


中共中央                                                关于清理历史遗留问题中
                                    涉及到有关中央文件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1979年8月17日)
                                                                                                                                                      链接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和地方党政军领导机关,都抓紧解决了一大批历史遗留的重要问题,并经中央批准,相应地撤销了一批历史上错误的中央文件或纠正了有关中央文件中的错误部分。这些,都是完全正确的、非常必要的。


  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长期干扰破坏,在中央下发的文件中,有的是他们出于篡党夺权的需要,采取欺上压下的手法,打着“高举”、“紧跟”的旗号,蓄意歪曲、篡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正确路线,兜售了极左路线的修正主义货色;有的是在他们直接操纵把持下,炮制的假经验、假材料。在其它的许多中央文件中,也或多或少地被他们塞进了一些极其荒谬和错误的思想观点。这类文件,数量很多,情况复杂,如果一一清理、撤销,不但工作量大,实际也不必要。


  现在,全国范围的揭批林彪、“四人帮”的群众运动已基本结束,文化大革命中的重大是非已基本澄清,全党工作的重点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当前最重要的,是要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把仇恨集中到林彪、“四人帮”身上,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发愤图强,团结一致向前看,团结一致搞四化。为此,中央认为有必要就进一步清理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到有关中央文件的处理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粉碎“四人帮”以来,中央发的一系列文件,中央领导同志在多次重要会议上代表党中央作的重要讲话,特别是党的十一大文件、十一届三中全会文件、去年十一月、今年四月两次中央工作会议文件,和五届人大第一、第二次会议文件,对林彪、“四人帮”篡党夺权的反革命罪行,对他们推行的极左路线及其在各方面的表现,都已作了系统、全面、深入的批判;在拨乱反正中,对一系列重要问题都基本上有了新的正确的分析和提法。对于林彪、“四人帮”制造的冤假错案,及历史上错误点名批判和处理的、曾经在中央和地方担任过重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绝大部分也都得到平反昭雪。按照党的一贯原则,中央过去所发文件的内容、提法和决定,同中央新发文件的内容、提法和决定相矛盾、相抵触的,一律应以新的文件为准,旧的文件或其中的有关部分自然失效,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不必再一一宣布撤销。


  二、中央和地方党政军领导机关,对少数目前正在或尚未清理的历史重要遗留问题,都要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抓紧进行工作,争取在短期内尽快求得解决。至于在清理和解决这些问题中,凡是涉及过去中央同意和转发了的中央各部门、各地方党委的报告及其它文件,完全错的完全纠正,部分错的部分纠正。并由有关党组织根据上述中央新发的有关文件的内容、提法和决定,实事求是地重新写出自己的结论或决定,报中央审查批准后宣布执行。凡涉及中央正在或尚未处理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时,应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中央,由中央一并考虑解决。对一切冤假错案中被诬陷、打击、迫害的党员、干部和有关人员的平反昭雪问题,仍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前一时期,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门,就清理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到的有关中央文件,要求予以撤销或部分纠正问题向中央作的请示报告,至今中央尚未批复的,都应按上述原则办理,一般不另作复。


  四、中央和地方党政军领导机关自己发的同类文件,也可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责任编辑:赵娟)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10-15 12:20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10-18 11:45:58

经租房业主(继承人)在行动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10-18 11:47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10-21 15:48:55

上海经租房讨房团成立法律服务中心维权(组图)
新唐人电视 www.ntdtv.com 2011-10-19 14:12
【新唐人2011年10月19日讯】今日(19日)上海上访人员越来越多,当局想在不公开房档信息下,用会审、复合等政策解决经租房问题来终止上访。没有开放新意,私房业主自发成立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以法推动社会变革。

只有一个法制的国家才是一个稳定的国家进行与房地局交涉、宣传,经租房主别无选择,为了人民幸福,誓死保护私有财产权,人生价值与权力不可侵犯,坚诀捍卫人类社会发展史等普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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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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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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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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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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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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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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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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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提供)

http://www.ntdtv.com/xtr/gb/2011/10/19/a605212.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10-21 15:50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10-21 17:38:33

租户屡次反悔 坐失巨额补偿
2011年08月17日14:17金羊网-新快报链接

http://i3.sinaimg.cn/dy/s/2011-08-17/U6074P1T1D23005805F21DT20110817141712.jpg
■单伟泉拿着撤销“经租产”通知。新快报记者王飞/摄
拆迁办回应“搬离40年老宅分文不赔”一事,称补偿从35.3万谈到170万  ■新快报记者 阮剑华 张秉璐实习生潘海亮 吴晋先  由于兴建地铁6号线,一德路376号老宅面临拆迁,就在租户单家与地铁公司就补偿问题纠缠不休时,香港屋主突然现身,单家被判“无条件搬离”,痛失谈妥的巨额补偿(详见本报8月11日、8月13日报道)。  昨日,越秀区地铁拆迁办公室负责人接受新快报采访,详细披露协商经过。原来,单家本可获得补偿,然而从35.3万元、150万元、170万元,单家在谈判过程中态度反复,最后僵持在200万元,直至香港屋主麦家出现收回产权,单家最终吞下法院判决“无条件搬离”的苦果。  香港屋主 5年前已现身  昨日下午,新快报记者来到位于越秀区牛乳基路的越秀区地铁拆迁办公室。该办公室主任唐庆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大吐苦水,表示他们一直在争取与单家协商,无奈对方多次加价,迟迟不签协议,结果超过了屋主收回产权的时间。对此,他们也“无能为力”。  “其实香港屋主早在2006年就找过我们,申请收回产权问题,并不是像坊间说的那样,听说拆迁才故意赶回来分钱。”唐庆坤澄清说。他介绍,2006年,自称一德路376号继承人的麦家三兄妹,找到越秀区有关部门,申请收回产权。由于年代久远,当时他们未能一次性提供足够的证据。鉴于年事已高且长期在港居住,麦家三兄妹后来委托律师跟进此事,逐步补全证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国土局登报通告,受理麦家三兄妹提出的发还产权申请。同年11月1日,一德路376号产权正式发还麦家三兄妹。  巨额补偿签字就可拿到  在发还产权前,一德路376号一直作为经租房存在。40年前,单家开始通过房管局,租用其中一间商铺至今。  根据地铁6号线的规划,将在一德路建设一个站点,拆迁范围包括一德路376号。地铁公司于2009年和2010年,分两次贴出正式拆迁通告。按照惯例,相应的拆迁补偿协商则由越秀区地铁拆迁办公司在拆迁公告前开展。与其他租户一样,当时仍作为房管局租户的单家,顺理成章地具备与地铁公司协商补偿的资格。在此协商过程中,许多租户很快签下了补偿协议,拿到补偿后搬离一德路376号。  “一开始我们和单家也签订了一份35.3万元的补偿协议,可是三天后他们就反悔了。”唐庆坤说。这次协议签订于2009年8月5日。根据拆迁办出具的协商记录,同年8月20日,单家提出按当时市价,共计150万元的补偿要求。26天后,地铁公司同意了这个要求。然而就在签署协议前,单家又提出按照10万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补偿,共计170万元,地铁公司也同意了。没想到8月26日,单家又坚持补偿不少于200万元,理由是希望能够度过陈皮旺季,再做两个月生意,这个要求地铁公司只表示可以再协商。最终,双方迟迟未谈妥补偿协议。  “他只要一签字就可以拿到巨额的赔偿,可是任凭我们怎么说都不签。其实那时候离麦家收回产权已经越来越近了。”唐庆坤说。  过期不候无奈吞“苦果”  2010年11月1日,麦家正式收回一德路376号的产权。单家与房管局所签署的租赁合同也在同一天终止。  缺乏与房管局合同“保护”的单家,这时也失去了拆迁补偿协商的主动权。“这个时候他们就需要与麦家谈了,我们作为拆迁办也只能尽量协调。”唐庆坤介绍。没想到,接下来麦家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  原来,自从与房管局的合同结束后,单家一直没有缴纳租金。越秀区人民法院经过核查,发现单家在一德路广济新街其实有一套房产,最终法院判决单家“无条件搬离”。  租户  也许是真的没把握住机会  “也许是我们自己真的没有把握机会吧。”昨日下午,当记者再次致电单伟泉时,他的态度明显改变。没有激动的言辞,言语中充满了面对现实的无奈,“我爸爸出院了,现在我就全心照顾爸爸,那些事过去了就过去了”。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结局,他已经有了预感。因为连日来他们走访了许多相关部门,也咨询了律师,均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在此前的采访中,他曾问记者:“是不是我当时态度好点,就不会搞成今天这样?”可记者从越秀区地铁拆迁办公室获悉的情况表明,这一结果并非态度所致。  单伟泉承认,自己曾追加和反悔补偿金额,但“那是有原因的”。“35.3万元的时候,有人告诉我说不要钱,因为拆迁公告还没出来。150万元是按照邻居的补偿标准提的,后来又听说每平方米可以补10万元,所以又提到了170万元。”单伟泉说,这些要求,地铁公司都同意了。  然而,由于当时正值陈皮生意旺季,他又希望能多做两个月或再增加补偿至190万元,最终遭到拆迁办拒绝。结果没过多久,屋主就出现了。  对于这一连串的得失,单伟泉也表示委屈,“我们谈了很多次,但究竟能不能拿到补偿对方都没肯定过。不然我也不会不要啊。”  而今,面对家中还有重病的父亲,单伟泉还是希望事情能赶快过去,“希望还能再谈。钱都不在乎了,只要能有档口做生意就好。”  拆迁办  曾提醒他屋主要收屋  其余租户拿着补偿离开了,单家却“分文未得”,强烈的对比令人慨叹。在越秀区地铁拆迁办公室主任唐庆坤眼里,这是“非常可惜的一件事”。  唐庆坤认为,单家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多个失误,导致与巨额补偿失之交臂。“一是太注重金钱。”唐庆坤说,其实在地铁公司同意补偿170万元时,这个价格已经高达每平方米10万元,这种待遇其实已经与屋主无异,单家完全有理由接受。此外单家在谈判过程中未看清形势,“我们曾经善意地提醒他,屋主很快就要收回,到时什么都没有了,可他没听进去。”唐庆坤说。  事实上,单家楼上租户简伯的补偿协商过程与单家大同小异,他同样成为了麦家的被告。相比之下,简伯幸运得多,由于他是孤寡老人,也无其余房产,法院判决后他得到了40万元的补偿以及一套40平方米的郊区安置房。  “本来这个补偿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只是一般的做法”。  法律延伸  租户补偿尚无法可依  在此次拆迁过程中,租户的补偿一直以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然而,正因为协商出了问题,单家很可能得不到任何补偿。类似的拆迁补偿是否有法可依?对此唐庆坤明确表示暂时没有,这也是他们最为头痛的问题。  唐庆坤表示,在拆迁过程中对承租人实施补偿,是一种额外补偿,至今没有法律规定。他们更多的是依据多年来广州的“行规”来进行。唐庆坤介绍,这个“行规”大致是按每平方米10万元的价格来补偿,但这并非定数。在对方出示的一份补偿材料中,备注着非住宅产权补偿依据为“对产权人补偿80%,承租人补偿20%”,而住宅产权则为“产权人补偿70%,承租人补偿30%”。“这就是目前广州的‘行规’,我们一直按这个来。”唐庆坤说。  “听说有关‘弃租补偿’的相关细则就快出来了,但还没看到。”唐庆坤最后说,作为拆迁部门,他们也急切希望有个条款可以“撑撑腰”。http://news.sina.com.cn/s/2011-08-17/141723005805.shtml

                                                      住40年的老宅没了170万的补偿飞了一德路一老租户因香港屋主突现身,被判“无条件搬离”
http://www.ycwb.com/ePaper/xkb/res/1/121/2011-08/11/A04/res03_attpic_brief.jpg  ■单伟泉家还在经营陈皮生意。张秉璐/摄http://www.ycwb.com/ePaper/xkb/res/1/121/2011-08/11/A04/res05_attpic_brief.jpg  ■包括一德路376号在内的整栋楼房已被拆除一半。张秉璐/摄

  ■新快报记者 张秉璐
  
  一德路376号是一栋五层老宅的一楼,永兴行陈皮铺就位于此。单家在这里居住了40年、经营了30年。2008年,一德路被划入广州地铁6号线拆迁范围,2010年8月,地铁拆迁办答应赔偿单家170万元。然而两个月后风云突变,376号原屋主的后代、现居香港的继承人突然出现,让单家到手的170万元没了。
  2011年1月17日,单家被传上庭,结果判决书上写着“无条件搬迁”,没有任何交换条件。居住了40年的老宅,说没就没了,单家人无助、无奈,单家的长子单伟泉眼里闪着泪光告诉记者,说他不懂究竟是怎么回事。
  老宅
  居住经营了三四十年
  昨日,包括一德路376号在内的整栋楼房被绿色的网布包裹着,楼房的后半截已被拆除了一大半。从外部看,根本看不到内部还有商铺在经营。根据广州地铁6号线的规划,这一带的房子于2010年被正式纳入拆迁范围。但由于376号和384号两户一层的商户至今仍未搬迁,这栋楼一直未全部拆除。
  1981年之前,现年68岁的老人单兴随其父住在这里。1981年后,由于政策的变化,他们争取到了376号一层作为商用的经营权,店铺取名“永兴行”,经营陈皮生意。这也使得其成为了整条街上最老的陈皮店,街坊昵称单兴“老陈皮”。同时这一年,单兴的儿子单伟泉也出生了,铺里也隔出一个小阁楼,一家人白天做生意,晚上睡阁楼。
  单家在这里居住了40年、经营了30年,但一切都在2008年发生了改变。
  2008年5月20日、2009年2月18日,广州市越秀区地铁拆迁办公室两次发出拆迁通知,要求征拆366号-384号住宅及商铺,376号在征拆范围内。
  
  拆迁
  答应补偿170万
  昨天中午的太阳有点晒,单家的岳父刘老和一位伙计正在看店,两人坐在低矮的塑料凳子上,相视无语。
  忽然,刘老冲着门外喊:“回来了,回来了!”
  店铺里匆匆走进一个人,是儿子单伟泉,身后跟着身材娇小的妻子刘丹妮。单伟泉边喘气边向岳父汇报着情况:“政府说法院已经介入这个事情了,他们也没办法。”
  “但律师说,这会再走法律程序肯定来不及。”妻子显得有些焦急。上周二,法院曾给单伟泉打来一个电话,说要是再不能协调好赔偿办法,只能走法律程序,强制执行。
  从2008年起,单家就没再专心做过生意了。
  “生意好时,一个月能卖掉500斤陈皮,赚大概1万多元。”单伟泉指了指身边堆得满满的纸板箱子说。
  2010年8月,就拆迁补偿等问题,广州市越秀区地铁拆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第一次来到单家进行了一次交涉。据单伟泉回忆,那次谈得还不错,对方都很客气,最终谈下的补偿方案是与周围其他拆迁户一样按一平方米10万元计算。单家共租15.2平方米及1.7平方米厕所面积,共计16.9平方米,最终将得到赔偿170万元。
  单家欣然接受,但当时月正值陈皮生意旺季,单家提出希望能多延迟两个月再迁出,对方表示可以协商。
  
  突变
  香港屋主突现身
  当单家以为心头的大石头即将落地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达成协议两个月后,10月底的一天早上,单家发现铺外的墙上贴着一张通知。落款是“一德路376号房屋产权人:麦成泽、麦成德、麦锦容”,另还有一行写着“委托代理人:卢辉明”。
  单伟泉觉得很奇怪,几十年从未出现过的房屋产权人怎么忽然出现了?通知说“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越秀分局核准,一德路376号房屋已撤管发还给我们”。这张通知令单家再次陷入一丝不安中。但无论如何,通知缺少任何有关部门的盖章,单伟泉判断也许只是有人在恐吓,其一边安慰家人,一边继续做生意,但已无时无刻不被这事牵绊。
  2010年12月24日,单伟泉的担心终成为现实。那天,他在店铺接到一份快递,打开一看惊呆了。那是一份厚厚的法院传票,他们被人告上了法庭。一夜之间他们成了被告,原告正是一德路376号早在1954年的屋主的后代、继承人、现居香港的麦成泽、麦成德、麦锦容。
  但麦家三人始终未曾出面过,他们委托律师以长期未收到单家房屋租金为由将单家告上法庭。而拆迁办也因原屋主出现,拒绝对单家给予原计划的补偿,一场拆迁纠纷,又生枝节。
  
  判决
  170万补偿没了
  2011年1月17日,单家被传上庭,结果判决书上写着“无条件搬迁”,没有任何交换条件。
  3月终审,维持原判。
  单伟泉的眼里闪着泪光:“我们一直都在交租,2008年之前是我爸爸交的,2008年之后是我交的。”拿出一大叠交到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局的租金发票,单伟泉说不懂究竟是怎么回事。他们找不到麦家的人,麦家委派的律师也在半年里没再出现过。其间,单家希望事情有所转机,与拆迁办不停磨合着关系。
  “直到今年7月,法院叫我去谈最终结果,我才见到了麦家的律师,我才知道他们给了我一间位于花地大道金大街33号104房的临时安置房。但这房子的所有者是广州市地下铁道公司。”
  “现在业主都回来了,官司也打完了,你现在一分钱都没有了。”单伟泉转述拆迁办工作人员谭某的话,“他说‘我帮你向上面反映下,但只能给你搬迁费’。”
  顿时,单伟泉就火了,对方又说:“那看我能不能帮你申请拿30万元左右吧。”
  但单伟泉说,这都是些没敲定的事。
  境遇
  老广为单家遭遇表示同情
  上月19日,在和拆迁办的工作人员闹得不欢而散后,单伟泉的父亲单兴进了医院,检查得知是肺癌晚期,目前还在化疗中。
  更有人将其图文并茂发上微博,引来了1751次转发,207次评论。不少老广都为单家的遭遇表示同情,不少人表示,“按照目前一德路的市价,赔30万元都是笑话。”
  昨天,他们把写着过激言语横幅撤了。单伟泉觉得有点窝囊,同样未搬迁的384号店铺的欧先生前来安慰他。
  面对记者,沉默了很久,单伟泉忽然对记者说:“你不是问我之后怎么办吗?我铁链子都准备好了,要是真拆到我这了,我们就赶紧关门在店里不出去,把铁链子都拴上!”
  “对!绝对不能出去,店里一定要有人,只要人一跨出这个门,房子很快就会被推倒,很快……”从去年开始,每晚都有人睡在店里,单家生怕夜晚发生什么事。妻子刘丹妮不停重复着“店里一定要有人”,然后做了一个由上而下倒塌的手势。
  不解
  为何一分钱赔偿都没有
  昨日,当记者致电越秀区地铁拆迁办公室,接电话的正好是负责单家工作的谭某。他表示,“我都已尽力帮他们争取了,现在是一分钱都赔不了。”
  单家不停重复,“我们的要求很简单,要么就地安置经营,要么进行补偿。”他们不理解,都是同一地段的经营户或住户,为什么待遇不同。
  单家表示,而同住麦家房屋的与今年5月搬迁的376号二楼住户简某却获赔40万元加临时过渡,为何单家连一分钱的赔偿都没有。谭某这样解释:“那是因为他赔得早,屋主还没来,而你们(单家)赔得晚,晚就没得赔了啊。”
  “屋主是去年10月出现的,二楼的简伯是今年5月才搬的。”事后,单家不接受该理由。单伟泉皱着眉头做着最坏打算:麦家人从未出面,其委派的律师表示不予赔偿;法院称再无进站即将强制执行拆迁……
  昨天下午,当记者想进一步了解强制执行进程时,越秀区人民法院长期与单家做沟通的工作人员潘某表示,案件正在审理中,不便透露情况。
张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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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搬离40年老宅分文不赔?拆迁办已介入沟通
时间:2011-08-13 02:30 作者:admin    ■一德路376号整栋楼房已经成了一座危楼。新快报记者 王飞/摄
  
  多位律师分析:从法律上来说,单家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只能协商争取一些补偿
  ■新快报记者 张秉璐 阮剑华
  一德路一老租户单家因香港屋主突现身,被判“无条件搬离”,住40年的老宅没了,因为地铁六号线拆迁,本来答应可以给170万元补偿,这下也可能没了(详见本报8月11日A04版)。昨日,坐立不安的单家去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拆迁办表示已得知单家情况,也搜集了单家提交的情况,正与地铁方面沟通。记者采访多位律师,这些律师均分析:从法律上来说,单家最坏的结果是拿不到一分钱赔偿,只能是通过协商争取到一些补偿。
  拆迁办正与地铁方面沟通
  这几日,在一德路376号永兴行的门口,单家贴出了《新快报》8月11日对此事的报道《住40年的老宅没了170万的补偿飞了》,因此前来关心他的老广更是不少。
  昨天开始,原本情绪消极,打算等候结果的单伟泉还是忍不住决定继续跟进拆迁的事。前一晚,他的微博上不少网友在深感同情和愤怒的同时,也给他出谋划策。
  同样将面临被拆迁的网友“落花孤城”,一连给单伟泉留了很几条言,并建议他“尽快上访房管局以及房管下属的拆迁办”。
  昨日一早,单伟泉就拉着妻子直奔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办说,他们看了报也知道这个情况,并且已经在和地铁沟通了。”从大楼出来的单伟泉对着刺眼的阳光眯了眯眼,似乎看到了些希望。
  记者从拆迁办获悉,对方得知情况后正与地铁方面沟通,也搜集了单家提交的情况,之后或将走访了解情况。
  但对于一德路376号这栋饱经风霜的华侨房,40年前是怎样到了房管局手上、期间产权人又是谁、香港屋主麦家人为何40年不过问如今却出现,至今仍不得而知。
  目前,记者正与广州市国土房屋局、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及越秀区地铁拆迁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希望尽快得到解答,但截至发稿尚未得到答复。
  律师称补偿是情不补是法
  对此,昨天记者也向一些律师咨询了相关情况。谈及本案,律师们表达最多的就是“协商”。
  “法律上来说,拆迁补偿本来就是对产权所有人的一种补偿。而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承租人常年住在这里。补偿给承租人是情理,不补是法理。”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张贤幺分析,拆迁补偿给承租人是一种政策调整,至今没有法律依据。   “要是一定要按法律来说,他们很有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昨天,接触过多起一德路拆迁纠纷案的广州市丰汇房地产顾问中心冯松细律师这样认为,不补是法理,他建议单家,协商才是唯一出路。
  三大疑问
  疑问1
  未到拆迁日想续租可否?
  律师分析
  房管局交还户主后难再续租
  单家因欠租被麦家告上法庭,并因此拒绝再租房给单家,对此单家一直不理解:“我是想交租,但找不到人。”
  在状告单家的那份《民事诉状》中提到,“房屋撤管后(2011年11月1日),三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也没有向三原告支付租金,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多次要求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后迁出房屋,腾空该房屋并将房屋使用权交还给原告,但被告不予理睬。”
  昨天,再读这些条款的单家,依然觉得很冤。
  2006年起,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与单家签订了一份和以往不同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从那年起,“租赁期届满,若不到原办理租赁登记的管理机构办理终止登记手续的,视为甲方对乙方继续使用房屋无异议,双方延续租赁关系,租赁期为不定期,在新的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仍需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2010年11月,该局在单家缴纳该月租金之后,在当月以户主出现为由宣布撤管。单家解释:“后来不是我们不交租。”
  “事情很突然,我们想和户主沟通是否可以再租,但对方和对方律师一直没出现过。”据单伟泉描述,律师直到上庭才见。
   对此律师认为,假使房管局是代管的,如今户主出现了房管局将之前代管了40年的房租交给户主。之后的问题只由产权人和承租人自行解决。“一切按照政府规范为前提,但业主都没了房子,怎么继续出租给承租人?”
  疑问2
  同是承租人 为何补偿不同?
  律师分析
  于法来说不补偿也可以
  “同是承租人,同一个产权人,为什么我楼上的简伯有补偿,而我们就一分都没有?”自今年5月,376号二楼租户简伯接受补偿40万加一间临时过度房的拆迁补偿协议,和平搬走后,这个问题就一直缠绕着单家。周围不少邻居也为单家愤愤不平。
  简伯与单家同住376号几十年,一个住楼上,一个住楼下,只不过一个租住,一个租住改经商。单家想不通,就抛开周围其他的租户邻居也得到拆迁补偿,单是和简伯比,为何遭遇不同。
  律师分析认为:拆迁补偿是对产权所有人的一种补偿,之所以会对承租人进行补偿,是为了弥补历史遗留问题中的承租方,拆迁方进行的一种额外补偿,做或不做从法律来说都可以。
    疑问3
  “两年内不得迫迁”为何不采纳?
  律师分析
  法院判决没问题但法律有漏洞
  单家代理律师、广州轩辕律师事务所方律师曾在辩护中提出,依据我国于2009年发布的《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发还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人出租房屋(经租产)和逾期未登记代管房屋,房屋管理部门只发还房屋产权,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后应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协议,两年内不得迫迁。
  但这条法律依据并未被法庭采纳,换来的是单家无条件搬离376号。
  “现在的背景是拆迁,现状是产权人房子面临拆迁。”对此,冯松细律师这样看。
  对于法院的判决,律师们均认为没有问题,但也指出我国的法律存在漏洞:“这些都是政策性调整,没有法律规定。”
  相关条例给出了承租人必要的时间搬离,原本是件好事,但原本拆迁补偿给承租人就无法律依据,现遭遇拆迁更难有法可依。张贤幺律师认为,按照物权法规定的行使,业主回来了,一切都很难讲,“补偿给承租人是情,不补是法。”
  老广州说
  侨房拆迁补偿讲究“谈判艺术”?
  新快报讯 租户单家遇到拆迁,却毫无补偿,其他租户又怎样呢?侨房拆迁,租户的处理如何?就这些问题,记者昨日走访了广州侨房较多的一德路和龙津路一带。
  “其实这些向房管局租来的房子,遇到拆迁时都会有补偿,但具体补偿多少就看租户的谈判艺术了。”曾参与过多次补偿谈判的老广州红姐(化名)说。
  在荔湾区龙津路,有许多侨房,由于业主长期在海外,这些侨房多由当地房管站代管,也有部分由业主托人出租。对于租户的补偿,两者截然不同。
  “我有一个朋友是香港人,他在广州有一套房,自己找人租给了别人。像他这样自行出租的话,拆迁是不用补贴给租户的。”红姐介绍。而相反,向房管局租住的房子,却要进行补贴和安置。红姐的姐姐曾在龙津路通过房管局租了一间房子。后来拆迁时,她作为代表与拆迁房进行协商。最终签订的协议是,拆迁房向租户补偿一笔钱,并且约定在项目完成后提供一套类似位置,但大得多的房子,继续出租给租户。
  “发生拆迁,租户可选择弃租,一次性拿到一笔补贴,也可以选择继续。”红姐说,她认为选择续租好处多多。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10-21 18:56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10-21 17:59:24

中国宪法与经租房 魏明     国家以社会主义改造为由始于1956年出台的一系列“经租房”政策,以及1978年以来的所谓落实经租房政策文件,皆以政府文件形式剥夺公民财产权,与中国宪法相抵牾,给中国依宪、依法治国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霾。     不论是中国1954年第一部《宪法》还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台的1982年《宪法》都明确将私有房屋作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纳入宪法保障范畴。     两部宪法都文明义确地强调了规制政党及国家权力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决心。     经租房权益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平守法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之权利。     当年被改造的经租房是经租房主的合法私有财产,他们都持有建国后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权属证书,由合法政府颁发的房产权属证书是政府对公民法律财产的确认及对其法律保护的承诺。然而国家竟通过强制力逼使私有房产主与之订立委托经营租赁私有房屋关系,乃至最终剥夺了他们的房屋所有权。这种翻云覆雨,失信于民、黑白无常的做法,是共和国法制史上的污点。     经租房政策的制定及施行始于1956年亦即中国第一部宪法颁行后两年。在一个有宪法及合法政府的国度里出台肆意侵夺公民合法财产的文件是不可思议的事。它的出台有悖于任何政党、团体、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的准则。     众所周知,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最高法院并非立法机关,它们无权以任何形式颁布与宪法相左掠夺公民民事权益及财产权益的文件,这就彻底注定了这些以剥夺经租房权属者房屋所有权为主旨文件的非法性。     再则,既然是“经租”就必须有“租”的含义和实质,就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古老合意原则。然而整个经租房政策的确立施行,继而愈演愈烈,到后来各部门在不同时期颁行的文件中无不昭示着国家强制力的单方性和随意性,经租房权属人无不处于被动及绝对服从的境地。     原本经租房主的合法财产,政府从来没有依法完成权属的变更手续,仅凭一纸“文件”竟属国家所有了。稍有社会常识的人都清楚,房院作为不动产其权属的变更转移必须履行要式合同或文字要约,否则就法理而言是绝对不能成立的,是法律不认可的。     脍炙人口的现代戏剧《白毛女》中的恶霸地主黄世仁霸占喜儿,为得到一张“合法”的契据,尚且采用暴力手段强迫杨白劳画押捺印,说明契据文书在世代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然而经租房权属变更转移就连这么一个暴力强制的画押捺印或签名署字的形式都没有。     经租房所有权政府取得是在中国有了合法政府、中国有了宪法及基本法律时际取得,这恰恰与政府须据法行事的原则及中国宪法及基本法律精神完全悖离。     国家经租房违宪违法行为不因为这一政策的制定主体是政府而改变违宪非法性质,这是无可置疑的。     一九七八年以后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一系列所谓落实经租房文件,无一例外地避而不谈经租房政策违宪、违法的本质问题,众口一词奢谈“尊重历史、维护私改成果”,这些文件的制定者共同表现出对中国宪法及基本法律的无知和蔑视。照此而言,“反右”、“文化大革命”······,莫不都是历史,难道也要尊重维护其成果吗?这种悖论与党中央倡导的“宪法是国家行为准则”、“依法治国”、“拨乱反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理念格格不入。维护私改成果,实则维护的是由违宪、违法而孳生的政策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天然有理,祸国殃民、贻害无穷的恶果。     中国宪法在经租房问题上面对恣意张狂的公权力弱不禁风。违宪,一场五十年不醒的梦魇。     古语有云“政者,正也”、“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在经租房问题上,国家如何理性对待规则,关系到维护宪法的尊严,关系到恢复法律的既有状态,关系到政府道德文明底线,更关系到国家未来。

    经租房—共和国法制史上荒唐的怪胎,像幽灵一样附着在共和国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上,其阴魂至今依然留给人们无尽的迷惘、悲哀、恐惧和不尽的思考,其内涵和外延异常沉重,人们期待着驱除迷雾,还原共和国法制社会的公平、正义。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10-25 12:18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10-25 12:25:54


建设部,不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侵犯国家核心利益


这个”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毛带领部队于1929年开进井岗山时开始提出的。
具体内容是:
三大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归公。
八项注意是: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赔,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
这些口号都是中 共还没有取得天下,为了争取民心而喊的。
等到共军入城后却反其道而行。比方说,群众一针一线,能值几个钱,不屑一拿,要拿便要拿大的,老百姓的私人房产是最大的才会去拿。
中共取得政权后在1958年推行一个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把私人出租超过十五间房间的房子,或是超过225平米的房子,由国家全部征用,统一管理再转租出去,每月只将租金的25%返回给业主。
这就叫经租房。美其名叫做由国家经手把房子出租。
等到了1966年文 化大革命连那仅有的25%的租金也仃止发给业主,直到现在。当时的红卫兵更强逼业主把房产证上交房管局。
到了1985年国家建设部在国务院尚未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出台了一个[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文。[意见]里说:”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巳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底…..”
另外建设部在2005年又搞了个建住房226号文件就“经租房”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各房管部门就以这两个意见把千家万户的经租房处理掉。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 以下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至今国家的立法机构--人大并无出台任何征收经租房业主产权的法律文件。所以建设部根据意见和比照方法,认为经租房的产权已经属于国家所有,是没有法律依据和效力的,是一违法行为。
另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至于经租房主在文革时被红卫兵强迫上缴房产证更不能视为合法行为.建设部有坚持非法为合法利用文革之嫌.
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文化大革命’的历史,证明毛泽东同志发动‘文化大革命’的主要论点既不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也不符合中国实际。”“实践证明,‘文化大革命’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它“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

房管局又根据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指出:“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实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为此,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这个用租金取代赎买金,是忽悠老百姓的做法,等于一个房子的租客向房主交了几年的租金便说这个房子是归他所有的了。是一件十分荒谬的事。


建设部到现在既然仍坚持要尊重历史,执行1958年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那么现在的房主拥有超过225平方米的房子也应纳入经租房的范畴,符合政策成为公产属国
家所有。
眼下我见很多朋友的房子都符合改造的政策规定却未见你们执行经租的行动。
在同一个执政党,同一宪法,同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应该是一部分人的私有房产归公
另一部分人的私有房产却不归公。
说白了就是建国初期私房的业主都不是属于权貴阶级,所以便把他们私有房产归公、
到现在那些大房子都属于新权貴阶级所以便不继续搞社会主义改造了。
建设部现在又单方面违反经租协议把租客赶走把房主的房子卖给开发商,既然违反了协议,房主有权收回房子,建设部却把房主的房子转售出去。
这是中 共政府建国以来首次如此明确宣布人民的私有财产“经租房”被国家剥夺,极大地侵害了广大经租房主的合法物权。
三大纪律最后一条是,一切缴获要归公,但经租房的地皮最后大都是官商勾结,私相转售。
八大注意里的 买卖要公平,借东西要还。
把人家业主的房产没收,再高价卖出那里有公平可言。
借东西要还,中 共把百姓的房子借去出租,房息也借文革的红卫兵的不法行为不再发给业主,业主产权证被迫上缴,到最后还把业主的地皮卖掉,压根儿就没有想到要还。
毛 当年在井岗山虽然很早便看到他的革命队伍里存在的劣根性,并且提出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去提醒他的革命队伍。无奈他的革命干部进城以后把他的提点很快便忘得一干二净,而且更百倍的变本加厉,不取群众的一针一线,却取群众的房产。。
一个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便发展到这么离谱的地步,相信毛 xx也不愿意看到这帮缺乏监管的干部们的胡搞。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笫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废止了`196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
2007年,国家出台的一套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和物业。给经租房的业主带来了新的希望。
但有些既得利益者却狡辩说物权法只保护立法后07年以后的私人财产。不追朔以前。但综观整份物权法一个字都没提过不保护07年以前的财产。其实物权法就是井岗山时代,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规定的延伸,应该可追朔到1929年才对。
至于1949年至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及1958至1966文化大革命,业主的房产被”经租”,和被迫交出,这段时间的物权更应被保护。否则1966至2007的物权也不能被保护,或是人大应再补充立法说明那段时期该保护,那段时期不受保护。
说白了就是现在的房产大都是特权阶级拥有,所以要保护。以前的房产大都是一般老百姓拥有所以便不用保护。说物权法其实是“特权法”不为过。
那个物权法正是说明一个事实,在中 共的政权下
同一世界,同一法律,同是房主,不同权利。
中国政府于2011年9月6日发布《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重新界定中国核心利益的范围。
白皮书中提出的6大国家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中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其中“中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这两项是首次被正式宣布为中国的核心利益。
中国宪法也硧立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制度-----即是說保护经租房主的产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也应算是国家的核心利益,应予保护。哪些把私人房产搶奪賣给开发商的行为同樣違反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也就是違反国家政治制度即国家核心利益,应予取諦。
哪些不依宪法动轍將人民房产搶奪和拆迁的行为也是做成社会大局的不稳定的主要原因,触动了国家核心利益,应立即停止。
如果国家对建設部侵害国家核心利益的行为充耳不闻,这說明所谓保护国家核心利益只是保护少数核心人物的利益,不是广大人民的利益。

吕不言韋
QQ六二五四五六八六五

陆民 发表于 2011-10-31 17:16:23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陆民 发表于 2011-10-31 17:28:32

知名“五毛”祖宅被强拆后叫苦 网民哄笑

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上微博叫苦自家祖宅被强拆了,引起网上一片哄笑、嘲讽和叫好。网友表示,这些天就这条是个好消息,值得庆祝。知名文化人和众多网友表示,这是吴法天充当五毛奴才、为虎作伥的下场和报应。



吴法天叫苦:这是赤裸裸的掠夺私产啊!


10月29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律师吴法天在新浪微博诉苦说:
“回老家的震惊之二,是我祖宅因旧村改造被拆了。我拿出档案馆复印的1951年土改时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土管局说九十年代办过新房产证,我家没办,老宅后来被收回村里为集体所有,只是登记的产权未转移。我要求依60年前证上的面积确权,被告知拆迁前未重新丈量,所以无法确权。这是赤裸裸的掠夺私产啊!”




    陸民评:五毛狗再叫叫,一样掠夺你祖产!不会因狗就不掠夺你了.




吴法天严厉谴责并质问强拆其祖宅的杨书记可曾畏惧过法律和舆论:“ 杨书记,作为父母官,从农民手里一千多元每亩租地,转手六十万元每亩卖给房地产商,觥筹交错中,可对得起香河圈地中失地的乡亲们?温泉饭店内,你太太和地 产商、公知们吟着梨花体,花天酒店,极尽奢侈,用的可是卖地钱?记者调查此事,半途而废,反过来在网上成为你们帮凶,你们可曾畏惧过法律和舆论?”
胡紫微:强权之下安有完卵 ?
对于吴法天诉苦自家祖宅被强拆,知名文化人胡紫微、王小山、宁财神在微博发表了简短评论。
知名主持人胡紫微表示:“想想博主平日那些为强权暴政鼓掌的五毛言论,确实有点现世报应的喜感。但强权之下安有完卵,就连强权的当政者和帮闲者也无以幸免,又感澈骨寒意。”
专栏作家王小山则模仿吴法天维护暴政的口吻劝说:“法天,要体谅政府。”
《武林外传》的编剧宁财神也如法炮制,以毒攻毒 :“政府也有难处,别总盯着阴暗处,不当家不知柴米贵,换你去当领导,还未必比人家处理的好呢~~~”


网讽评论:为了革命,头颅都可抛,何况家里祖坟和祖宅?
作者喜大神在凯迪社区发表题为“献了祖宅为革命,热切纪念吴法天博士家里被强拆!”的讽刺评论说,著名政法大学教授,资深5毛,吴法天博士,在多次对于弱势群体冷嘲热讽,极尽嘲笑之能后,终于在近日,被传言家里祖宅被强拆。
针对此,喜大神想到了昔日叶(叶挺)大将军,家里的祖宅被人强拆。叶家人上网泪奔求助,可是网民嘲讽一片。
喜大神说,没有叶大将军,就没有新四军。没有新四军敌后根据地名曰“抗曰”,实际骚扰国军,国军就能全力抗日。如果国军能安心抗日了,就不会两面作战失败。当然,就没有今天“群众幸福生活”。
喜大神讽刺挖苦说,无论是叶挺家后人,还是吴法天教授,既然是现行体质的忠实拥护者,就不应该继续喊冤求饶,好似P民一样哭哭啼啼。应该做到为了革命献房产!
“这些(祖坟和祖宅)按照伟大领袖拆门猫的构思,都属于四旧,是要一把火烧掉的。”
“作为久经考验的xx主义战士,为了革命,头颅都可抛,何况家里祖坟和祖宅?”


网友:奴才的下场!现世现报!

许多网友表示吴法天自家祖宅被强拆是他当奴才的下场和报应,纷纷发贴叫好嘲讽。


上海李强模仿吴法天为暴政辨护的口吻讽刺他说:吴教授万万不可意气用事,这种情况在我国只是很罕见的个案,绝不能刻意政治化!因为个案而批判整个体制,是觉悟问题,望深刻反思!
网友变态辣椒: 去隔壁围观吴法天的微博吧, 他祖宅被强拆了。。。我很想同情他,不过,我是坏人啊~~
网友Tonbby:哈哈哈,奴才的下场!
网友天行健:给“无法天”五毛的,哈哈!
网友panyuanjin:愚忠之人会醒悟滴!
网友事始斯如:支持吴法天维权!因为他是中国公民!但是我诅咒吴法天这个五毛头子全家坐动车!
网友目田氏王:(吴法天)紧跟时事。。。。。。
网友自由光诚:这些天就这条是个好消息。晚上庆祝是可以有的。
网友于无声处听惊雷:现世现报!
网友我在天朝我弱智:拆那 !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10-31 17:36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11-1 09:24:56

有图有真相:


图一:吴法天副教授微博镜像截图












          逃离“共产” 中国近半千万富豪欲移民



   
中国富翁:中国没有任何东西属于个人

据美联社报导,当今的中国贫富差距悬殊巨大。中共在中国社会造就了一个超级富裕的阶级。受访的一名中国富翁表示,在中国,没有任何的东西属于个人,买一套房子,房子在70年之后,将属于国家。他表示,在国外,如果一个人买了房子,那么这套房子将永远属于这个人。他说,中国的商人和政府官员都在担心自己的资产安全。 这名中国地产商要求采访他的美联社记者在刊文时,不得使用其真实姓名,担心会受到政府报复,影响他在中国的生意。 胡润富豪榜的创始人胡润说,中国富豪们认为,获得外国护照就像是上了保险一样。毕竟中国是一个大国,有些事情可能会出问题。一旦中国发生政治动荡或者突然的一些变革的时候,这些人依然能够通过外国护照避难海外,这是一种额外的安全保证。

      评:中国富豪们知道:掠夺百姓资产是它们的本性.又会来场 [打土豪,分田地]运动的! 三十六计,跑跑罢.肥了会被宰!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11-1 09:40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11-1 09:48:45

不是吗?


      中国大陆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4000万)群体深知其道.


      被掠夺产权五十三年了!


陆民 发表于 2011-11-8 12:30:44

陆民 发表于 2011-11-8 13:16:11

财产权也是人权

                         财产权:是人权,不是物权!

                                    刘军宁

       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普及,对财产权的探究和理解也在不断深化。在市场经济时代之前,财产权不仅是一个极端贬义的概念,而且几乎从人们日常生活中完全消失了。现在,财产权的概念,在公共舆论中正在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并且进入了新版《现代汉语词典》这样的日常语言工具书。不仅如此,《词典》还能用中性的语言来定义这些概念,这样的变化说明社会在进步。
       在一次查阅《现代汉语词典》中,偶然跃入我眼帘的“财产权”词条,引发了我的好奇心。根据《词典》,财产权是:“以物质财富为对象,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继承权等。”《词典》把财产权归结为某种与经济利益有关的民事权利。这使我联想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把对财产权的保护写入宪法的事实。由此产生的疑问是,如果财产权仅仅是与经济利益有关的民事权利,为什么非要把这样的普通民事权利写入宪法呢?由民法来加以规定不就可以了吗?另一方面,许多国家把对财产权的保护写入宪法是不是意味着:要么这些宪法多此一举,要么财产权的本质不在于它是一项民事权利?财产权的真相究竟是什么?
       从财产权概念的起源来看,这个概念,与许多其他民事权利(如债权、继承权)不一样,不是由法学家或民法学家们提出的。弘扬财产权概念最有力的,在西方早期和近代通常是一些与法学毫无关系的哲学家,如约翰·洛克。他不是从民法,而是从天赋人权、政治正义和有限政府的角度来论证财产权的本质的。在20世纪,一些经济学家也挑起了诠释财产权的重担,有趣的是,其中的佼佼者们既不是从法学也不是从经济学而同样是从政治正义和宪政的角度来阐发财产权的,如哈耶克、布坎南、弗里德曼这样的人本主义经济学家。
       财产权首先是人的基本权利,是包括政治权利与法律权利在内的众多权利的基础。各种各样的自由都与私有财产的安全紧密相联。在视财产权为基本权利的观点看来,把财产权理解为经济权利、尤其是福利权之类的民事权利,在财产权、所有权、所有制乃至经济制度之间划等号,其后果是把财产权狭隘化了,这是对财产权作为文明社会的价值支柱的矮化和削弱。
       财产权,作为天赋权利,来自人的天性、来自人格的权利。财产权中的人性依据从以下的事实中明确无误地折射出来:每个男男女女都有自由追求个人目标的本能,对财产都有内在的需求。对财产的取得与支配深深地植根在人性之中,而这些又来自于人的生存本能。人的天性中都有向上的驱动力,希望过更美好、更称心如意的生活。试图消灭财产权者所动用的巨大的强制手段从另一方面证实了这种天性的强大与顽固。一个健全的人包括三个位格:主格、宾格和所有格。其中,主格与所有格都离不开“占有”(财产)的资格。剔除了主格和所有格的人格不仅不是健全的人格,而且只剩下被占有、被支配、被奴役的位格:宾格。
       前人说过:财产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卫士。剥夺了一个人的财产权就等于剥夺了他的自由。杰斐逊曾指出:财产权是人性的必然产物,因为人生来就是业主。我理解,这个“业”是人的“自身”,也是满足人的生存所需的各种要求及相应的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财产。所以,最基本的人权是人自我拥有的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讲,一切权利都可以从财产权的角度来理解。当人们失去财产权的时候就失去了对自己的支配权。人的一切权利最终都可以归结为财产权。例如,迁徙权来自于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言论权来自于支配自己嘴巴的权利;信仰权来自于对自己良心的支配权。财产权作为一项普遍的权利,是人人无分贵贱享有的平等的权利,是每个人的合法财产受到同等保护的权利。
       不仅如此,每个人的正当财产是每个人的自然延伸,西谚里有“Love me,love my dog”(爱屋及乌)的正面论证,中国人有“打狗还得看主人”的反面论证。离开了财产,每个人就不可能有正常的生活。所以,财产权首先是来自天性的根本权利,其次才是民事权利,而不是相反。财产权首先既不是私法概念,也不是公法的概念,而是一个关于政治正义的概念。在根本上,财产权是即使任何法律都不承认、我们也拥有的权利,因为财产权是来自人的天性的天赋的权利。要改的不是要天然拥有财产权的人放弃财产权,而是要把不保护财产权的法律改成保护财产权的法律。在没有法律的地方,财产权没有保障;在法律不保护财产权的地方,财产更没有保障。
       人类文明走过的是一条漫长曲折的道路,人类对财产权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在这个世界上,不喜欢财产的人不能说没有,但至少是凤毛麟角。在中国,大梦初醒之后,大梦初醒之后的好货逐利的冲动无视一切阻力而勇往直前。在现代社会,每个人的生存都离不开占有一定量的财富。财产权本应是每一个想活下去的人都应堂堂正正享受的权利,奇怪的是,尽管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宪法和法律都程度不同地承认了财产权的正当性,但是在思想观念中,人们对财产权仍然怀着深深的傲慢与偏见,心仪之而口非之。这或许应了一句老话,爱之愈切,责之愈烈。即使有勇气承认财产权正当性的人往往只是把财产权当做一项应受到极大限制经济权利;否定财产权的人则把财产权当做人间“万恶之源”,必欲连根铲除而后快;却很少有人愿意从经济、法律更广阔的视野去考察财产权,从政治和社会哲学的角度去考察财产权与人类文明的互动关系,具体地说,考察财产权是如何促进人类的文明向前发展的。

陆民 发表于 2011-11-8 13:32:21


                  财产权也是人权




                         论财产权的基本人权属性

                        邓 剑 光



[摘 要] 古典意义上的财产权是一项防御国家侵犯的消极权利,它通过宪法的保障而成为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我国最近的一次修宪呼应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确立了私人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并且规定了宪法财产权的基本结构,具有重大的意义。财产权成为一项基本
人权具有其内在的逻辑。在新的历史时期,财产权的内涵不断地得到扩展,是一项内涵不断发展的人权。


[ 关键词] 财产权; 人权; 宪法权利



[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27320 (2008) 0520726205



财产权在当代中国的提出是在比较独特的社会历史背景下进行的,因为我国的财产权的观念和法律地位都经历了一个比较曲折的变化过程。建国以来,由于观念上的影响,私人的财产权一度受到轻视甚至偏见,这可以反映在我国宪法的变动中。2004 年的宪法修正案对财产权的规定作出了具有巨大意义的变革,修宪后的宪法第13 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使财产权在我国宪法中取得了基本权利的地位。本文将在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对财产权展开讨论,分析财产权究竟是如何具有基本人权的属性的。


一、财产权在宪法中的地位与结构


(一) 财产权在宪法中的地位


财产权可分为宪法上的财产权和民法上的财产权。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为防范来自国家公权力的侵害而设定的权利,是消极意义上的个人财产权,属于古典的人权即防御权的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宪法上的财产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不受国家和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非法限制、剥夺或侵占的权利。民法上的财产权则体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等,既可以是消极的权利,也可以是积极的权利。这两种意义上的财产权,都只有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讨论才有意义。上述关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前后“财产”概念的变化和我国2004 年修宪和随后《物权法》的制定,都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财产权在其中的地位则奠定了它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这正是此处讨论的意义之所在。民法上的财产权除了具有具体性之外,主要体现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私人对抗私人的权利。宪法上的财产权直接反映了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是公民对抗国家权力的权利。


财产权具有双重属性,在国际人权法上被认为是介于公民与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权利两组权利之间的权利,既不能归入完全的公民与政治权利,也不能归入完全的经济社会权利。如上所述,宪法上的财产权具有消极性,是一种防御权,强调国家对个人的财产不得非法干涉,这具有国际人权法上的公民与政治权利的特征。经济社会权利则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以保障公民在事实上享有财产权利,具有积极性的特征[ 1 ] (第1752176 页) 。财产权既要求国家对既得财产权利的保护,但是,既得财产也要求有合理的来源和分配,这是随着人权内涵的扩展,即人权的内涵从第一代人权发展到第二代人权的要求,在后面我们将讨论到这个问题。无论如何,财产权都具有宪法上的地位,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并且,它以强调国家不得非法侵害为主要特征。


(二) 财产权的范围


在宪法上,财产权的内涵在传统上曾经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大陆法系国家的近代宪法中的财产权基本上指的就是财产所有权。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所有权通常指的是对物的全面的支配权,包括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权的概念虽然仍以所有权为核心,但已经远远超出所有权的范畴。除了所有权之外,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的权利,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水利权) 等。除此之外,构成资产的一些其他权利也可以被看作财产权中的财产的范围,如股份、商业信誉、商业秘密、来自许可证的权利,等等。“所谓财产权,就是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第345 页) 我国现行宪法第13 条前两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我国宪法财产权的范围也应该作宽泛的解释,公民的财产只要是不被法律禁止取得的或者被依法剥夺的利益,都可以视为合法的财产范围。我国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的种类,除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以外,还包括国家的财产权、集体的财产权,它们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且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1 ] (第177 页) 。


(三) 财产权在宪法中的基本结构


财产权在宪法中的基本结构可分为保障和限制两大部分。限制财产权的途径在于通过国家权力的行使来实现,而宪法必须在此当中设定国家权力的界限,限制财产权的条款本身就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条款。依此,财产权在宪法中的基本结构可分三重结构:保障条款、限制条件和补偿条款 (第353) 。


1. 保障条款


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把财产权宣称为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是一种道德上的表述,并不符合法律规范表达方式的要求。正式宪法文本中并不采用这种宣示性的话语,除却了“神圣的”这种绝对性的表达方式。1814 年比利时王国宪法第11 条就规定了“任何人的财产不受剥夺”的内容。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 条第1 款规定,“所有权受宪法之保障”。1949 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4 条第1 款也规定“, 所有权及继承权受保障”。二战之后的日本宪法第29 条规定“, 不得侵犯财产权。财产权的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1946 年《中华民国宪法》第15 条规定:“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这些都是财产权保障条款在宪法文本中的表现。我国现行宪法第13 条实际上也是以保障条款的方式来保障财产权。可见,宪法中的财产保障条款,要么是以规定财产“不受侵犯”的方式来实现,要么是以规定财产权“受保障”的方式来实现。


虽然保障条款已经去除了神圣性的光环,但是仍然起到了对财产的宪法保障作用。保障条款的理论基本有两种:一种是制度性保障说,德国学者施密特认为财产权不可侵犯的规定实际上是保障私有财产制度的一种宣言,日本学者宫泽俊义则认为,保障条款是在保障私有财产制度的前提下,保障各个人的作为基本权利或人权的财产权;另一种是权利保障说,把财产权理解为一种纯粹的个人的人权,认为保障条款的宪法含义在于保障作为人权的财产权 (第3552358 页) 。这两种学说的争议只不过在于保障的侧重点的不同,但是,它们同样都把财产权当作基本人权之一,使财产权成为宪法保障的对象。


2. 限制条款


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财产权也是这样。宪法理论在承认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的同时,也肯定对财产权的限制。从财产权在宪法中的结构上看,限制条款就是财产权宪法结构的组成部分。限制条款的出现可追溯到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德国《魏玛宪法》。德国《魏玛宪法》第153 条第3 款规定“, 财产权伴随着义务。其行使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德国《魏玛宪法》的出现来源于由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的历史背景。在这个大的历史背景下,西方各国开始反思原来的发展模式。一战后的德国制定了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魏玛宪法》,对绝对财产权进行了限制,财产权由绝对保护变成了在宪法之内的依法保护。二战之后,联邦德国基本法在其第14 条中沿袭了《魏玛宪法》中有关财产权保障的条款,同时第15 条还规定“, 土地、天然资源以及生产资料,如为社会化之目的,可转为集体所有或以其它形式出现的集体经济,并依法规定补偿方式和金额。”二战后的日本宪法也沿用了德国《魏玛宪法》关于“公共福利”的用语,其在第29 条规定:“财产权的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宪法对财产权的限制本身就是有限制的,即对财产权的内容和界限的限定必由法律进行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自行规定。法律本身也不能任意地进行限制,而必须出于公共福利或者社会化目的的需要。虽然财产权不是绝对的,但是保障仍然是原则,限制才是例外。


3. 征用补偿条款


如果谈保障条款和限制条款具有原则上的意义的话,则征用补偿条款可能更具实质的意义和功能。
征用补偿条款,就是规定国家根据公益的需要对私有财产进行征用时必须予以补偿的条款。1789 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在把财产权宣称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的同时,也宣称“, 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须时,且在事先的正当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均不得受到剥夺”。这说明在法国大革命时就已经有了征用财产必须予以正当补偿的思想。
美国宪法是西方各国宪法中征用补偿条款的典型,同时也是最早规定征用补偿条款的宪法。但是,美国宪法没有直接规定对财产权的保障条款,其财产权在宪法上主要是间接地通过正当程序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加以保障的。美国宪法的征用补偿条款和正当程序条款是紧密联系的。1791 年美国宪法第5 条修正案规定“, 没有依据正当的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均不得受到剥夺。而没有正当的补偿,私有财产不得为基于公用所征收”。1868 年的第14 条修正案规定,“任何州没有依据正当程序,均不得剥夺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其中,第5 条修正案规制的是联邦政府的剥夺财产的行为和征收行为,第14 修正案规制的是州政府的剥夺财产的行为。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5 条规定了应“依法规定补偿方式和金额。”战后的日本宪法第29 条第3 款也规定“, 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之下可收归公共所用”。
我国2004 年宪法修正案修改了关于征收(征用) 条款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10 条第3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修正案修改了原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的规定,两相对比,从没有补偿条款到增加了补偿条款,这是我国宪法对财产权保障的巨大进步。
与征收或者征用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国有化问题。国有化是国家将原本不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或者某些特别的财产,转移为国家所有的一种措施。如果实行对企业和特别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措施,就会涉及到对私有财产权的剥夺。我国现行宪法第15 条第1 款规定“,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11 条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这些规定,确立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不实行国有化的原则 (第185 页) 。


二、财产权成为基本人权的内在逻辑


财产权在当代社会已经成为一项基本人权。宪法财产权只不过是财产权在根本大法上的体现,财产权在宪法中体现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人权是自然人作为人在社会中生存应当享有的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西方人常把人权看作是自然权利或者是天赋权利,从人权的根据上看,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从人权的主体和内容上看,人权是一种普遍权利[ 3 ] (第1692170 页) 。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人权的主要部分,但人权的范围要比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更广。财产权被载入宪法,本身就说明了财产权的重要性。然而,财产权不仅为一国公民所享有,更为所有自然人所享有。


(一) 财产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


人类必须不断地从外界获得物质资源,才能维系生存和繁衍。人类生存的权利体现在法理上就是生存权。人类生存要获得的外界物质,体现在社会科学上就是财产。自然界物质的稀缺性决定了财产本身就是一种稀缺性的资源,因此,人与人之间就会产生对财产的争夺。如果对这种争夺不加以限制,人类社会就会陷入无序的状态,人类的生存就会受到威胁。法律确认财产权的基本人权地位,不仅确立了对财产权进行保障的原则,还通过各种法律规范调整各种纠纷,保障每一个人的财产权,并且,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保障财产权不受侵犯,从而保障每一个人生存的权利。


(二) 财产权是人格的基础


没有受保障的财产,就没有独立的人格。在近代社会之前,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除了政治制度的原因之外,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缘由在于其私人财产权没有得到保障。
没有受到保障的财产权,就没有独立自主的人格,更没有平等地参与社会事务的机会。近代以来,随着法律对财产权的保障的逐步确立和完善,人们以其财产为基础,为独立人格的形成提供了契机。人格权不仅是民法上的人身权利,而且也是宪法上的权利,人格关涉到人的尊严,除了生存之外,人格权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从民法上说,没有财产就没有独立的人格,我们可以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财产权也是人格的基础。


(三) 财产权是自由的手段


自由和权利是一对伴生物。自由可以有很多种,包括人身自由、经济自由、政治自由等等,这些自由都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权是实现自由的重要手段。首先,财产的独立和财产权的保障解除了人身依附关系,使人们有了作出自我决定和判断的基础,在人身上不再会受制于他人。如果没有独立的财产和受保障的财产权,人们的身体就会被束缚在固有的财产之上。其次,财产权是经济自由的重要支柱。古典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以经济自由为主要特征,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尽管政府的角色有所变化,财产的保障也不再是绝对的,但是自由竞争仍然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没有稳定的财产和财产权保障,就不会有交易的安全,经济自由就不能实现,市场经济就不能建立。再次,财产权是政治自由的保障。财产既需要政治的保护,然而,财产本身也是制约政治权力的力量,对政治权力的制约的过程也就是对公民的政治自由的保障的过程。当人们手中掌握了足以保障生活的财产时,人们才有足够的力量去实现政治自由。


三、财产权内涵在当代的扩展


财产权的内涵不是孤立的,而是多样性的,在当代社会呈现出扩展的趋势。财产权内涵在当代的扩展既有中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特色,也有顺应世界潮流的趋势。
(一)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自由是财产权的实现方式
“公民财产权利实现的充分性,首先在于实现的自主性,只有公民在实现财产权利时享有了充分的自由(当然以合法、不损害他人为前提) ,要求公民承担其财产权利实现的结果(效益、风险或责任) ,才有充分的合乎逻辑的依据。” (第330 页) 公民财产权利实现的主要方式包括消费自由、交易自由和投资自由 (第3302336 页) 。在中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财产权内涵的这种扩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无所谓消费自由、交易自由与投资自由,因为一切都是政府在包办,经济投资与经济交易都是由政府指令进行,消费也必须持有各种票证。在这三种经济自由当中,投资自由是创造财产的源泉;交易自由是促进财产的相互交换,也是产生财产附加值的过程;消费自由是人们最终获取财产的自由。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着眼于对政府侵犯财产权的防范,而经济自由则不是直接防范政府对已有财产的侵犯,而是着眼于对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创造、交换和获取财产的维护,来促进财富的增长,保障和促进人们积极地创造财产,享有财富。这就需要完善市场经济的各种机制,保障市场主体的投资自由、交易自由和消费自由,使人们充分地享有财产权。这是财产权的实现方式,也是财产权内涵在当代中国的扩展。


(二) 财产权由消极权利向积极权利扩展


财产权在传统上是一种防御权,属于消极性的权利,其主要目的在于防范来自政府的侵犯。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权的范围逐渐扩大,由古典意义上的消极性权利向现代的积极性权利的扩展,是人权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制定和各国的签署,以及各国宪法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确认,就证明了人权的这一发展趋势。
现代社会的一个发展趋势是福利国家的兴起。从西欧到北美,各国更加重视社会福利问题,促进了公民的积极权利的发展。积极权利的特征在于,权利主体———公民有权要求国家提供某种公共服务,国家有责任去承担公共服务。现代福利社会产生了“新财产”的概念,扩充了财产权的内涵。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福利国家,美国宪法中的财产权是通过正当程序条款予以保障的。美国最高法院基于福利社会的“新财产”概念,扩充了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新财产”包括社会福利和公共职业等政府馈赠;一旦从“优惠”变成类似财产的“权利”,对它们的剥夺就受到“正当程序”的限制 (第595 页) 。许多发达国家也认可了获得社会福利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财产权呈现出由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向积极的获取性权利扩展的趋势。



[参 考 文 献]

 周 伟《: 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 宪法学专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夏 勇《: 人权概念起源》(修订版)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陈  、董郁玉《: 公民财产权利的发展与保护》,载《走向权利的时代》(修订版)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收稿日期: 2008203208

   作者简介: 邓剑光,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汕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11-8 13:41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11-8 14:38:10

2011年11月5日 星期六

             济南经租房老人集体到市政府抗议(图)





http://4.bp.blogspot.com/-vI6D__H5N9k/TrXo-onI0dI/AAAAAAAACiQ/T723TEXSH1E/s320/2011110222.jpg

(维权网信息员勒雨绵报道)11月1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22位经租房主前往济南市政府前集会抗议,要求政府纠正错误,维护经租房主权利。特警前往围阻,有人拍照遭到警察阻止并被要求删除照片。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六年多每个周二都是济南市经租房维权老人上访的日子。他们去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去济南市委,去济南市政府信访办。他们坚持不懈,为讨要自己合法的祖屋奔波。



2011年11月1日又是星期二,22位济南市经租房老人来到济南市政府新建的办公大楼济南龙奥大厦集会抗议维权。济南市信访局局长和房产管理局的人也先赶到等候了。22位信访老人拿出写好的条幅展开。条幅上写道:“尊重历史,还房于民”“依法维权,还我祖产”“有错必纠,事实求是”“依照宪法,废除183文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执政为民,共建和谐”老人们拿着条幅一字型排开长长的一行有十五米。



刚刚打开条幅站好,马上过来一个便衣和二位警察阻止,警察说:“你们这是违法的,不能拉条幅。”一听这话,老人马上火了,说:“有违法的,不是我们。收我们的房子才是违法的。五四宪法就规定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这时有人照相,便衣马上加以阻止。强令一位女士删除照片,女士抗议,双方吵了起来。



老人们重复地喊起口号:“依法维权,还我祖屋。尊重历史,还房于民!”一遍又一遍。一刻钟过去,从南边开了一辆白色的“特勤”车来,从上面下来10名“济南特警”,他们站好队后,走向经租房维权老人的对面,一字型站开与老人维权团队面对面。老人们不怕,其中一个“济南特警”走到老人队前说:“你们到屋里坐下来,好不好?”老人代表发言:“我们先后找了七八年了,没解决问题。”一名便衣:“你们这样是违法的。”老人代表:“俺违法还是霸占俺的房子违法啊,俺要的是自己的房子,没要别人的。怎么违法了?”便衣和特警劝不动,也就不再劝了。老人反倒对着他们讲起经租房的前因后果来:“那个183文件,你们可别买一百个平方米的房子,俺的房子越过了一百平方米的(58年)给了他了,租出去房钱给俺20%,他要80%。后来一分钱不给了,房子也不还给我们。《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产权转移要办相关手续。什么手续也没办就不给了。俺犯了法了?一个纸条没给俺,他拿着房钱。俺老的含冤而死,俺犯了法了?!最高人民法院08年就下来了经租房允许继承了。……”两个队相视站立达一个半小时之久。维权代表不停地陈述经租房的起因和维权依据。



老人们累了,把所有的标语弯腰放到地下,摆了长长的一行。最后,经租房老人维权团队进到接待室。他们约好下个星期二再到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去上访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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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11-8 14:41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11-9 02:08:34


    经租房


    简介


   经租房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收取房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15间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这种做法延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不再发租金给经租房主。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他们仍然是其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


  “经租”是上世纪50年代出现的一个“关键词”。1958年前后,政府对私有的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就是“经租”。经租就是对数量在规定起点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出租、管理、修缮,并把一定比例的租金支付给房主。经租的起点各地略有不同,大约是在100-250平方米之间。向房主支付定额租金的比例,不同地区,对不同情况的房主也略有不同,大约是全额租金的20—40%。在北京,私人出租房屋超过15间(或225平方米)的就要纳入经租。


  经租虽然也称之为社会主义改造,其实与其他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不同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已经基本完成,而私有房屋的经租大致是在1958年。经租为什么没有放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一并完成呢,不只是个时间问题,而是政策、做法上要有所不同。因为私有房屋属于生活资料而非生产资料,1954年宪法有“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明文规定。 1956年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提出“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的意见。在19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时候,是采用“经租”的做法,而没有采用“公私合营”的做法。这里边虽有“逐步改变所有制”的说法,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宣布被经租的私有房屋变为“归国家所有”,也没有要求被经租的私房房主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这里边虽然提到“赎买”,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就此做出具体安排,也没有办理相应的经济法律手续。


“经租”

  “经租”是上世纪50年代出现的一个“关键词”。1958年前后,政府对私有的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就是“经租”。经租就是对数量在规定起点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出租、管理、修缮,并把一定比例的租金支付给房主。经租的起点各地略有不同,大约是在100-250平方米之间。向房主支付定额租金的比例,不同地区,对不同情况的房主也略有不同,大约是全额租金的20—40%。在北京,私人出租房屋超过15间(或225平方米)的就要纳入经租。


历史

  国家历年来的宪法法律,法规均无将经租房收归国有。解放初期,为了解决进城人员住房燃眉之急,政府动员城市私房业主将自家的房屋交由各地房管部门统一出租,修缮。文革开始后房管部门强行收缴私房业主的房地证,这类房屋称为“经租房”。“经租房”做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早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理应在文革结束后返还给私房业主。做为“经租房”的实际掌控者,房管部门为了维护文革利益至今不予返还这些私人的合法财产,及文革期间抄缴的产权凭证。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断钻研,不懈抗争,经租户掌握了充分证据已证明经租房始终是公民合法私产,“经租房收归国有”只是房管系统一厢情愿。 做为拨乱反正的重要内容,落实私房始终障碍重重。这里面涉及在极左运动时期,某些人、某些部门为了获取利益不惜泯灭人性、良知,利用法西斯式的极左政策剥夺他人合法财产。我国有着二十几年的左倾运动史,1979年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彻底否定了左倾运动,宪法法律恢复尊严,但左的思想残余仍在,坚持左的思想谋求,固守非法利益的势力仍然存在。‘经租房”恰是处在宪法法律与左倾政策(被党彻底否定,祥见《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反复博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60年的光辉历程证明,坚持党的正确路线方针,坚持依法治国才是解决经租房问题正确道路。


相关法律

  《中国共产党党史》,《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等中央权威著作均未认可经租房属社会主义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已经基本完成,而私有房屋的经租是在1958年大跃进期间相继开展起来的。《北平市军管会关于北平市房屋问题的布告》中规定:城市房屋之占有关系及由此产生的租赁关系,有别于封建的半封建的土地制度,现在不但不应该废除,而且应该予以合理之保护,此乃我人民政府之既定政策。

  (一)一切公私房屋之所有人,应即将其所有房屋向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作确实之报告,请领登记证,并照章缴纳房产税。

  (二)政府依法保护各阶层人民在本市的房屋所有权。

  这一宗旨在建国后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中作了具体体现: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文化大革命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因违反《物权法》于2008年12月24日被撤销。这意味着在法律上经租户仍是其经租房产的所有人。


    http://baike.baidu.com/view/829657.htm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11-9 02:30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11-9 02:25:43



依法维权



关于“经租房”




党的十七大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私人房屋的出租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财产性收入分配制度的一部分,是我国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其中有一条就是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由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因此,建国以后经过国家依法登记的私人房产用于出租也是合法合理的。希望建设部姜书记、副部长能认真理解胡锦涛所作十七大报告的精神实质,保持和党中央步调一致,尊重历史事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经租房”政策规定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极左路线的产物,是58年大跃进时代时违反54年宪法的错误政策条文。是邓小平承认我们党的高级领导于57年下半年开始头脑发热,违背经济规律而导致的错误行为。(见邓小平文选)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07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根据物权法以上条文,建设部发布445号文件、87号文件、575号文件以及226号文件和308号文件关于“经租房”收归国有的有关政策规定都与物权法相违背。根据我国宪法及立法法有关法律条款,以上与宪法和法律冲突的有关政策文件应该废除。

“经租房”产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于建国以后依法进行了产权登记的合法私有房产。建国初期,由于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紧张,人民大量进城造成住房困难,因此动员有房者出租私有房屋。国家于58年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实行国家经租,确切地说经租就是国家征用,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国家。社会主义改造实际对私有出租房屋改造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私房业主收取的是20%-40%的房租而不是赎买金,真正的赎买手续并没有进行,产权证由房主自己保管。66年文革无政府时期,产权证被迫上缴,但是,产权依然没有依法转移给国家房管部门。直至现在“经租房”产没有经过任何法律手续将产权转移给任何人或国家房屋管理部门。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经租房”产是受物权法保护的,是经国家依法登记的。不存在法不朔及既往的问题。建设部下发有关“经租房”产收归国家所有的所有文件都不是法律文件,只有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才不能取得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希望建设部对经租房问题,认真了解情况,根据中共中央5号文件精神,根据2008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法研字8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文件已被废止的精神。从而为从法律上解决经租房问题消除障碍。希望建设部将经租房发还问题召集或上报有关部门研究,及早撤销违法文件,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11-9 02:34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1-11-10 00:11:52


浙江低保户、著名维权人士林大刚争当艾未未债权人

               (博讯北京时间2011年11月09日 转载)

中国艺术家艾未未因税案"借钱"一事,11月3日,艾未未发出推文表示:借给我吧,赢了我还,输了我也还;11月4日,艾未未工作室公开了"借钱"帐号信息,并实时公布"借款"的汇款情况。
    中国浙江“经租房”著名维权人士林大刚说“从我被抓以后,也是国内国际的认识与不认识的朋友,为我慷慨捐款聘请律师,才获释出狱。今天我再生活困难,也要帮他,聊表一点我的心意。”
   2009年6月中国浙江“经租房”著名维权人士林大刚因祖房遭当地政府霸占半世纪,控告浙江省建设厅后,遭到当地国保人员秘密逮捕,浙江台州椒江区法院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2月浙江台州中级法院以犯有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关押长达八月之久。
    年届7旬余岁的林大刚老先生,因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经租房”被经租,多年以来不断上访,持续遭到当地政府打压与长期监控。仅今年10月13日因其到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声援并旁听“经租房”诉讼一案,当夜被当地政府截回。10月17日因其到北京建设部上访,次日也被当地政府截回。
    林大刚老先生表示“他们编造种种罪名,其实他们不需要什么罪名,我也不需要,“维护公民权利”就是我及所有维权人士的罪名”
   为表达意愿,要求落实《宪法》原则,林大刚老先生一直留着长长胡须,直至政府归还其祖屋止,以彰显讨还祖屋私有房产的决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真正的社会稳定与和谐!
    2011-11-9
    民生观察工作室供稿
   
   

    林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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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民 发表于 2011-11-10 00: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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