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民 发表于 2012-11-11 18:50:07

武汉市硚口区公开了《信息公开》
2012-11-02 07:32:37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131次



冷明同志:您好!您向[市长信箱]反映关于硚口区信息公开申请由谁负责的来信已收悉。现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如下:根据2011年8月25日发布在硚口信息网上的《硚口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硚口区政府自2004年11月10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硚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地址:硚口区武胜西街1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年8:30一11:50,下午2:30一一5:00;联系电话:83755567;传真号码:83755567;邮政编码:430030。依申请公开的公开范围为:公开权利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详细信息,见硚口信息网上公布的硚口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硚口区政务中心

                                  2012年10月30日      

陆民 发表于 2012-11-13 14:39:45

经租房档案及其他
(2012-11-12 13:43:48)


一、 谁是经租房的权利人

1、 首先回忆一下经租房的历史

(1) 我们的房产解放初期都在房管局进行了初始登记。
(2) 1958年我们的出租房屋被经租房本由原房主保存。
(3) 1966年文革爆发,我们被迫将房本和经租房相关手续交给房管局(本人出示证据如下1.红卫兵通牒。2.交房收据)
(4 )1985年住建部颁发85-87文的处理意见单方认为房子收归国有。
(5) 我们多次向房管局讨要自家房本,房管局回复:我们不是权利人。因此不许查档不还房本。
从我国宪法、物权法、档案法三个法规来看房管局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是违法行为。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政府落实文革产、标准租房及华侨房产哪一样不是依据各家房档进行的?房管局落实05-47号文,给各家补房也是依靠各家房档进行的,承认原房主是权利人。为什么一到经租房时我们就不是权利人了?请问:房管局作何解释?(出示西城房管局2010-6不示、2011-7不示)

2、 房管局为什么不给经租房房主查档

(1) 文革余毒没有肃清,极左思想在作怪,还是阶级斗争那一套,房管局认为出租房屋是剥削,所以不允许私房出租。(而现在大量出租房在获益)
(2 )房本被房管局大量涂改、增减、作伪、作假对这些非法行为,房管局怕承担责任,没法交代。
( 3 )房管局声称怕房主破坏、损毁房档。我们这些房主还指着这些房档要房,不可能自己破坏,我们很怕房管局做手脚。
(4) 最主要是利益驱使房管局因有大量经租房的存在,因此近水楼台,安排亲属到房管局工作,以我们的房产增大了他们的就业机会。还有由于经租房的存在,房管局将房出租给自己近亲属,谋取现实利益。在拆迁过程中,经租房成了房管局部分人员谋取暴利的渠道。---如什刹海房管所原所长XXX已经被抓捕。设想:假如没发生文革,房本仍在房主手里,那这些经租房将怎么收归国有?我们再一次郑重向房管局领导提出,我们就是经租房的权利人,坚决要求向我们公开各家房档。


二、 如何理解“直管公房”? 房管局认为经租房为“直管公房”,我们不认可这种说法。

1、“直管公房”就是指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国有房产。
直管公房这几个字只表示了房子的属性是公产而不是私产,并没有涉及房子的来源。
公产来源包括:购买,新建,受赠,没收。。。。。。等。
私产来源包括:购买,继承,受赠,抵押。。。。。。等。
这里牵扯到登记问题。(出示新旧两种房本),新房本只有产别(公产?私产?)没有来源,给造假者以可乘之机,(出示市建委2006-1219号文),格式文本能出这么严重的纰漏,不知建委领导怎么审批的?现在的新房本上均没有房产来源,是政府部门的重大失误和漏洞,应尽快纠正解决。

2、 下面谈谈经租房与直管公房的关系。
如果房管局坚持认为经租房被收归国有,请问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了么?进行了合法的登记了么?不能房本上写着私人的名字,房子却归了房管局。房管局肯定拿不出转移手续。
举例如下:
( 1) 东四五条23号---东城房屋经营管理中心拿出的房本上没有房产来源,也没有原产权人签字。此房本为假证!
(2 )小X家---母亲去世多年假房本却被伪造母亲签字。
这都足以说明“直管公房”这四个字有很大漏洞可钻,可以任意作假,可以认定没有房产来源的房本即为假房本。如果房管局认定经租房收归国有,就应该光明正大理直气壮的向全社会公开公告公示,而不能仅仅内部知晓,仅凭一纸85-87通知,偷偷摸摸的拿走百姓房产,而房主糊里糊涂的就失去了祖业产,这样做显然太不公平。(出示建设部第1995-433号文)其第三条,在“。。。与。。。”两边的两部分显然是毫不相干的俩个行为主体,可以看出经租房并不在房管局占有之列,不能按国有资产登记,请房管局别拿“直管公房”说事儿。现在房管局手攥这一大批房子据为己有,可以被认为是取之无道,非法所得。


三、 关于历史积案

何为历史积案:今天以前发生的长时间没有解决的事儿都应被认定为历史积案。现在建委认为经租房不属于历史积案,这是一种推辞,是逃避责任,糊弄百姓。 中央一再强调,要努力化解矛盾,积极解决历史积案,经租房主为要回自家房产,以持续上访近10年(出示上访记录)我们跟随市建委,市房管局从南湾子走到和平里,又走到西客站,再走到北沙沟,上访几百次得不到解决。这还不能称为历史积案么?如果经租房不被称为历史积案,那房管局还有历史积案么?现在经租房被认定为百姓与行政单位的产权纠纷,关于房子的纠纷就得找房管局(出示建委2011-126文)。如果我们去找卫生局,教育局,外交部,科学院,行么?人家会一脚把你踹出来,因为不是人家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房管局不把经租房列为历史积案,因为他们太不把经租房当回事了!这是对经租房的漠视,是不负责任,是推辞,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比如某位领导讲,你们是看到房子升值才来上访的(出示建设部02-不示)这反映出这位领导不了解经租房,也不了解上访人。房子升不升值我们左右不了我们实际自80年代就开始上访了。经租房叫什么名字不重要,(如经租房,私房冤案,历史遗留问题,历史积案等)都不重要,它真正的名字就应该叫私有出租房屋,它的本质为私有,叫什么也改不了它的私有本性。


四、 给大家讲一个故事名字叫“华豫之门”

去年河南电视台一档收藏节目“华豫之门”办到了澳大利亚。当地华人华侨纷纷拿出自家收藏的名人字画,瓷器,佛像,古钱币,玉器等请专家鉴定。有一位六十多岁的老人拿出一大卷装裱好的房契,它记录了坐落在原宣武区大栅栏地区杨梅竹斜街的一所院落的房地产的易手过程,它是自清朝康熙年至公元1949年间,历经三十八手的交易,近三百年的一段历史。
我们的先人尚懂得要想保护百姓的私有房产,必须遵守登记制度,要存档,房子的传承一定要做到公平有序,合理合法。我们不明白,对于经租房来讲,为什么同一个政府领导下的房管局可以随意推翻和否认自己签发的房产证?建设部的85-87文本身自相矛盾(出示建字85-87文)房管局领导为什么不想想,仅以一纸通知来认定出租私有房屋归属,来改变房子的私有属性是一件多么荒谬多么可笑的事情。这种草率做法在公理面前在世人面前是否站得住脚?(出示市档案馆资料出示清朝房档彩照)


五、 市建委,房管局,市落私办在应付糊弄老百姓。

几年来,经租房上访者向各级领导提出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可是,你们给出的答复却永远是一个口径一样内容,永远逃不出以下几个文件:66-507; 82-445;85-87; 87-575; 05-226; 05-47; 06-308等文,事实证明你们对经租房了解甚少,仅仅知道“直管公房收归国有”,并不了解事情的始末原由,也不了解具体个案,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也没有起到好作用,只知道向各级领导宣传(经租房已收归国有),(只介绍85-87文)不介绍上访人的正当诉求,迷惑相关领导,(出示市建委09-10-26回复)(出示市房管局74-85文)(出示建委2011-4-21回复)经租房问题时至今日与十年前没什么变化,问题没什么进展。自2006年建委各级领导与上访人个别会面后,事情仍然维持现状。因为房管局领导对上访人十分反感,抵触情绪很大,见到上访人就心烦,认为给你们添堵,添乱,添麻烦了。因此不能静下心来仔细倾听百姓诉求,不能解释经租房收归国有是怎么回事。(提问三个数字24万间,6000多户,380万平方米)。
领导总是认为我们太闹了,动不动就找警察,建立对立面,百姓要想找领导面谈很难,领导会以种种借口不见上访人,试想如果每一位建委主任每一位房管局长都能了解20个以上的个案,能面对面的与上访者交谈,增加感性认识,一定会逐渐改变你们对经租房的认识,改变你们的态度。
经租房是我们各家各户的祖业产,是我们的先人用血汗换来的,这与现在从单位分来的房子感受不一样,各级领导永远无法理解老北京人对这份祖产的眷恋,我们上访不仅仅是想要回房子,其中还包含着永远无法忘怀的世代亲情。


六、 谈谈漫长艰难上访路。

经租房上访人,大多已经六、七十岁了,还有几位已经是八十高龄,我们都早已退休,本应在家颐享天年,但为了讨回自家祖产,不得不常年坚持上访,在我们上访过的许多单位,遇到的都是十分冷漠的态度,几百次上访没有任何结果,近十年的上访中,我们的年龄也逐年在增长,身体变衰,风餐露宿,顶风冒雪,抛家舍业,年复一年,倍感劳累精力和体力大不如前,从一头黑发跑成满头银丝,这期间,有人得了肝癌正在化疗,有人得了小脑萎缩就是老人痴呆。
有一位大妈第二次得了癌症,住房又太困难,已无力上访,被迫住进了养老院,她的女儿现在一边上班,一边上访。这位大妈还曾自己花钱租住自己的经租房天理何在?!有一位大姐上访时,突然膝盖发病走不动了,被人用车送到医院。有一位大姐因找经租房被派出所监视,一只青光眼已经失明,又突患双耳失聪,又面临需要换人造双膝的病痛,她的精神压力非常大。有一位老大爷因经租房而疯了三次,至死也死不瞑目,他的女儿接着上访。最可叹曹大爷,以85岁高龄坚持上访多年,为写发言稿坚持到夜里34点钟不睡觉,不幸离开人世,从发病到去世不足十天,特别令人心痛,我们大家都接受不了这个事实。曹大爷为讨回自己名下的经租房,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种坚持和刚毅感动着我们每一个人。
我建议建委和房管局的领导,要了解个案,不如就从以上几位上访人开始,可以到他们各家去走走看看,了解一下他们家的经租房情况,关心一下他们的身体及处境。不论眼下经租房能不能尽快解决,也应该给这些人一些安慰。


七、 下面谈谈经租房的阻力和出路。

经租房的阻力在哪里?在房管局。经租房的出路在哪里也在房管局。就看你们持什么态度,我们这些经租房主及继承人已经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为你们提供了许许多多学习和参考的资料,希望各级领导真正重视起来。在2006年和 我们都以不同的形式与建委房管局的领导见过面,交换过意见。但过后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请你们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家有经租房,你的父母或亲朋好友这样长时间的上访,你心里是什么滋味。听了今天这么多位代表的发言阐述,你还会无动于衷么?请各位领导想想,百姓还能上访多少年?老人们的生命还能有几个十年?
据闻,外地已有许多地方正在逐步解决经租房问题,如甘肃天水,内蒙赤峰,江苏常州,湖北武汉,上海,广州等地。北京不要再等下去。

我们这些经租房上访人一定会坚持下去,因为我们相信人间自有公道在!我们深信经租房一定可以回家。

    摘至网络博客    2012.11.13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11-13 14:41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2-11-13 15:56:23

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












陆民 发表于 2012-11-14 10:25:40

祖传私宅强行被拆八年诉讼难赢动迁

  ■采访直录
  日前,记者到崇安区房管局进行了采访,一位姓荣的老先生代表该局接受了采访。
  记者问:解放初期的经租房须具备哪些条件?
  荣先生答:出租的私房满100 平方米以上,由房主提出书面申请。
  记者问:侯光明之父侯宗广是否提过申请?侯家是否有私房出租?
  对这两个问题,荣先生都予以否定,但他强调:5间平房由四户侯氏共有。1965 年侯宗广的哥哥侯邦愚出租5间平房中自己的份额时,我们将侯宗广的份额也一同收归国家经租了。1995 年拆迁时,我们经过审核发现,对侯宗广的份额经租是不对的,因此,我们要将侯宗广在该5间平房中的份额还给侯宗广,并通知了侯光明家,但他们不肯来办理落政的手续(据记者向侯家核实,侯家否认了此说法)。
  记者问:据我了解,你局为侯邦愚落实政策是发书面通知的,那么,对侯光明家,是否也发了书面通知?
  荣答:没有。
  记者问:既然1995 年你局就知道在该5间平房经租中有错,产权应发还侯家,那么,为何在1997 年,还向动迁公司提供《第16号函》,证明侯宗广在5间平房中的份额是国家经租产?
  荣答:因为侯家不肯来办手续。
  记者问:行政案子判决后,你局为什么还拒绝为侯家办理私房产权证?
  荣答;房子已经灭失了,还办什么产证?我们只能按1995 年的动迁政策对侯家作价补偿。
  记者问:房子是由动迁公司拆的,为什么要由你局作经济补偿?
  荣答:动迁已经结束了,我们要保护侯家的利益。
  第二天,记者就《第16号函》是否经法庭质证一事,采访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中院答复记者:5间平房不属本民事案件处理范围,所以《第16号函》不需质证;侯光明已提出申诉,目前,法院正对侯光明的申诉,进行复查,是否引起再审,法院会通知当事人。
  本报专稿/记者印嘉珍
  无锡市某医院主任医生侯光明及其一家13口人,为了无锡市东映山河26号中的一间约20平方米的私房的动迁,打了十几场官司,历时8年,至今了犹未了,输了的官司,他们心犹不甘;赢了的官司,他们也无可奈何。日前,侯光明代表家人向本报投诉,反映他们在一件民事官司中诸多令人费解的现象。
  祖传老宅“侯亲仁堂”
  坐落于无锡市东映山河的“侯亲仁堂”,系侯氏祖辈建于同治九年,花费白银三千两,该堂占地2亩8分,七开间门面五进深。一百多年来,侯氏家族在此生息繁衍。到了解放初期,“侯亲仁堂”四十余间厅房都已分别由侯宗广、侯邦愚(系侯光明的父亲、伯伯)等侯氏的四户后裔居住所有。该堂中的26号有5间平房(第一造三间,第二、三造各一间,作过道之用。下称5间平房),根据1952 年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属四户侯氏共有。其中第一造的两间分别由侯邦愚及另一户侯氏出租(1965 年,侯邦愚将该房申请国家经租),其余三间始终作过道之用。侯光明一家则居住在“侯亲仁堂”中的29、30、33、38号房屋内。
  纷争皆因5间平房
  1995 年6月,东映山河地区划入动迁范围,动迁人无锡市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下称城建公司)要求对侯光明一家所居住的29、30、33、38号私房作产权调换安置,但由于城建公司未对侯光明一家在5间平房中所占的份额作出任何安置补偿,为此,双方未能达成安置协议。1996 年9月,城建公司向崇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侯家立即搬迁让房,接受安置。
  在法院审理中,侯家认为,双方既没有达成安置协议,又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裁决,根据国务院动迁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不应将此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请求法院驳回城建公司的起诉;协议未达成的原因是城建公司未将侯家在5间平房中所占的份额计算在内;起诉前,5间平房已被城建公司非法拆除,城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中生有的“经租”
  1997 年4月,在城建公司与侯家民事官司尚未了结前,侯家居住的东映山河29、30、33、38号房屋被强制拆除,直到2001 年,崇安区法院判决侯家败诉。判决书载明:无锡市崇安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以下简称落政办)崇房落函(97)第16号函(下称《第16号函》)载明:东映山河26号的5间平房系国家经租产。而侯家未提供5间平房落实私房政策的依据,故法院对侯家有关5间平房的侵权赔偿的要求不予采信。
  崇安区法院判决后,侯家百思不得其解:首先,其父生前从未向国家申请过房屋经租,哪来落实私房政策的依据?其次,在五年的诉讼中,虽然多次开庭,但法院从未在法庭上出示过《第16号函》,更未进行质证,因此,《第16号函》怎能作为判案的依据?如果《第16号函》所讲的经租事实不真实,崇安区法院能判侯家败诉吗?至此,5间平房是否系国家经租产,已成为侯家的心结。为了解开这个结,侯家提出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经书面审理后,驳回了侯家的上诉。
  何谓“经租”
  记者了解到,经租是建国初期,国家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项政策。它是由国家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被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不能收回。经租的条件和程序为:凡出租私房面积达到改造起点的(中等城市100 平方米),由房主向国家提出书面申请,将出租房上交国家。
  在私房改造过程中,有些地方扩大了经租的范围。70年代后期,国家对不符合经租条件的房屋(即错误经租,如出租房面积不到改造起点)进行落实政策,予以发还。
  被迫承认“经租”
  侯家向记者反映,在诉讼中,我们再三向法院声明:父亲侯宗广从未将其在5间平房中所占的份额申请过经租,且也不曾有私房出租。但一、二审法院仍以《第16号函》为依据,认定5间平房系国家经租产。
  面对生效的法院判决,侯家只能退而求其次———承认5间平房系国家经租产。
  同时,经历了十余次的官司,侯家已查阅和掌握了大量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资料。侯家认为,即使5间平房系经租产,也属错误经租,按照政策应予发还。后来,侯家得知,1995 年落政办向侯光明的伯伯侯邦愚发还错误经租的私房中包括了5间平房中的一间。于是,侯家于2002 年5月8日,向崇安区房管局(以下简称房管局,落政办已成为房管局的房政科)邮寄了《申请》,要求房管局发还其在5间平房中所占份额的产权。
  八年来唯一打赢的官司
崇安区房管局收到侯家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于是,侯家向崇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管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在诉讼中,房管局向侯家发函,通知侯家办理落实5间平房的相关手续。
  2002 年12月13日,法院对此行政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鉴于房管局在诉讼期间已通知侯家办理落实私房政策的相关手续,故再判决责令房管局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据此判决:确认房管局对侯家提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处理的行为违法。
  赢了官司也无奈根据上述判决,侯家来到房管局,要求办理侯家在5间平房中所占份额的私房产权证明。但却遭到拒绝。百般无奈之下,侯家又想到了司法救济。今年3月,侯家针对与城建公司的民事官司,向无锡市中院提出申诉。侯家认为,首先,侯家与城建公司既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安置协议),又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未经裁决),因此,崇安法院以民事案件处理,属违法越权判决;其次,《第16号函》称5间平房系国家经租产,纯属伪证,而法院不经质证,轻易采信《第16号函》,属事实不清。
  ■后语
  综观侯家这起民事官司,记者认为,从原告诉什么法院就审什么的角度来讲,法院针对城建公司的诉请,判决侯家接受安置,并无不当。按理,侯家应该履行判决接受安置。但是,侯家至今不能息诉,究其原因,是否侯家特别缠讼?非也。
  记者认为,法院在程序及实体上存在的“瑕疵”,乃侯家心结所在。在诉讼中,侯家提出的5间平房,法院应作反诉处理或告知侯家另行起诉。而法院却作为反驳意见,这也未尝不可。问题是,法院既强调5间平房不属民案处理范围,又在民案的判决书中采信《第16号函》,确认5间平房系国家经租产,而《第16号函》又未经质证,从而剥夺了侯家对5间平房所占份额的权利。
  侯家另一个心结所在,便是《第16号函》是否属伪证。
  记者认为,如果侯家的说法属实,即他们对5间平房所占的份额从未申请国家经租,那么《第16号函》应属伪证。如果房管局的解释属实,即1965 年侯邦愚向国家申请经租时,房管局认为5间平房属共有,将侯邦愚和侯家在上述房屋中各自占的份额一起经租了(房管局已承认是错误的),那么,1995 年房管局对侯邦愚落政时,也应同时对侯家落实政策。然而,房管局不仅“厚此薄彼”,还于1997 年出具了《第16号函》,这似乎很难与房管局的上述解释自圆其说了。据此,暂且不说《第16号函》是伪证,至少该证据内容不真实吧。
  侯家这八年来艰难的诉讼就像一团乱麻,记者费了许多思量也难以解开,比如,房管局为什么要向动迁公司提供与事实不符的《第16号函》?动迁公司拆的房子,为什么要由房管局出钱赔偿?动迁公司与房管局究竟是什么关系?又比如,法院为什么不经核实和质证,轻易采信《第16号函》,这是否应验了侯家在申诉状中的一句质问“法院为何要给侵权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来自大陸民主与法制时报



陆民 发表于 2012-11-14 17:02:06

还我房屋!!!


陆民 发表于 2012-11-15 00:34:22


陆民 发表于 2012-11-15 08:32:30

贯彻侨务政策 中国共清退近4000万平米华侨私房






贯彻侨务政策 中国共清退近4000万平米华侨私房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6 月29 日 | 文章来源:中新网http://images.china.cn/images1/200606/338581.jpg资料图: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 中新社发 廖文静 摄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八日电(记者 孙宇挺 王岩)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今天在此间透露,各地为落实侨房政策做了大量工作,全国共清退了近四千万平方米的华侨私房。
盛华仁称,除极少量未落实使用权外,侨房都按政策规定得到较好落实。
盛华仁是在今天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时作上述表示。
盛华仁称,这是一项凝聚侨心、维护侨益的重要举措。
记者随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在柳州进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时获息,著名美籍华人莫虎的祖房问题目前已经获得全部解决,当地政府一九八八年就已腾退了莫虎先生四百平方米的祖房,并对其祖房后面近三百平方米的谷仓用地提出经济补偿方案。
盛华仁在今天下午介绍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权利和利益时称,各级政府贯彻侨务政策,尊重归侨侨眷,从政治、经济、教育、就业、救济等多方面坚持一视同仁,给予适当照顾。
据介绍,一九九一年以来,当选历届全国和省级人大代表的归侨侨眷达六百四十多人次,担任全国和省级政协委员的归侨侨眷达九百多人次。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ChineseCommunity/1259650.htm

陆民 发表于 2012-11-15 08:40:33



         香港人網 線上討論區          (http://www.myradio.com.hk/talks/)





http://www.myradio.com.hk/talks/viewthread.php?action=printable&tid=894683







陆民 发表于 2012-11-15 09:09:32
















陆民 发表于 2012-11-16 19:15:01

合法私房,何日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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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善用政策乃解决经租房历史问题之必需
与建设部斗法的经租房业主:开动脑筋 维权需要智慧
从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说物权法 经租房
经租房、私房业主声明/全国被剥夺房屋产权权利的私房业主代表(图)
浙江各地市经租房户告全省同胞书
号角声声催人——读《探讨“彻底解决文革思维下经租房问题”的策论》有感

陆民 发表于 2012-11-16 19:30:13

林大刚被判刑——杀向依法维权、58年经租房业主第一刀(图)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11月06日 转载)
    全国第一例经租房业主依法维权被判二年

http://boxun.com/news/images/2009/11/200911062348china1.jpg


    林大刚的父亲林如春为共产党出生入死. 为革命出钱出力.五二年十月十日被海门区人民政府所杀害,被害时年仅三十七岁

http://boxun.com/news/images/2009/11/200911062348china2.jpg
   
    全国经租房业主代表及林大刚家属在椒江区法院前合影
    http://boxun.com/news/images/2009/11/200911062348china3.jpg

   
    林大刚大义凛然在法庭与知法犯法人员理论
    http://boxun.com/news/images/2009/11/200911062348china4.jpg

   
    焦急等待判决的经租房维权代表及家属
    http://boxun.com/news/images/2009/11/200911062348china5.jpg

    http://boxun.com/news/images/2009/11/200911062348china6.jpg

   
   2009年11月6日下午5时宣读判决书前林老爷子大步进入第一审判庭,高举带着手铐的手抱拳向前来旁听宣判的全国各地经租房维权代表高喊: “感谢!”感谢全国各地经租房业主150天来对事态的关注和申张正义!经租房维权代表含着热泪高声回应: “林老爷您多多注重身体!多保重!”感谢林老爷子对全国经租房依法维权所作的牺牲和奉献!前来旁听宣判的经租房维权代表、家属一致遣责椒江法院置法律事实而不顾,癫倒黑白、混淆视听并将践踏[五四] 及[八二] 宪法的建设部308号文件作为“机密”文件加害於依法维权的经租房业主林老爷子,林大刚在总个审讯过程中将法院同于宣讲法制的舞台,气势高昂展示了经租房主依法维权、追讨[祖屋] 的毅力,为求真理愿将牢底坐穿的决心,为求得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促使中国走向依法行政 、建全民主和法制,为构建一个美好和谐社会而进行不懈努力!
   
   私有权益网网友
   2009年11月6日
    私有权益网 http://www.siquan.org/ (博讯 boxun.com)




陆民 发表于 2012-11-16 19:31:57

中国老经租房业主囚徒林大刚的出狱照!(图)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2月16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http://boxun.com/news/images/2010/02/201002160051china1.jpg
    囚徒!囚徒!囚徒!


    中国老经租房业主囚徒的出狱照!

http://boxun.com/news/images/2010/02/201002160051china2.jpg[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陆民 发表于 2012-11-19 13:58:39



       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陆民 发表于 2012-11-20 10:51:16

北京经租房权利人的聚会!


































http://www.56.com/u59/v_NjY4MzkzMDQ.html

陆民 发表于 2012-11-20 11:00:59

北京市西城查房挡: 视频


http://p.you.video.sina.com.cn/swf/quotePlayer20110418_V4_4_40_10.swf?autoPlay=1&vid=73638178&uid=1945592157&pid=346&tid=1



http://p.you.video.sina.com.cn/swf/quotePlayer20110418_V4_4_40_10.swf?autoPlay=1&vid=73638178&uid=1945592157&pid=346&tid=1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11-20 11:12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2-11-21 20:07:43


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韩正:

首先热烈祝贺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这是全体上海市民的福音。

近日上海市、区两级房管局在接待上海讨房团部分人员要求:【依法归还经租房】时以:【我们不依法只依上头政策的,什么法不法的跟阿拉不搭界】这种无赖腔来回答我们。房老虎凭什么可以如此嚣张?

经租房属历史遗留问题法院是不受理,使得我们被侵权行为无法通过正常法津程序来寻求司法解决的途径,老百姓只能以民间的维权法宝【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这种两败俱伤的行为来发泄冤屈。

黄浦区露香园路地块是目前上海最大的以国家征收形式的动迁基地,腾空的房子从法律上巳属国家所有了。当年政府违法抢走我们的私房,今天我们完全可以抢入住露香园路地块腾空的房子里,这叫以牙还牙!上海讨房团成员秦文萍{手机:18964086628}已在本周日下午成功入住【旧仓街104弄7号】,此番行动极大地鼓舞了上海讨房团全体成员,几天来前去声援支持的人络绎不绝,接下来效仿的人肯定不少,上海讨房团将变成上海抢房团,和谐社会总不能让我们无家可归吧?被逼无奈之举请政府谅解。

刚刚结束的中共党的十八报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以司法清理历史陈案,经租房产权纠纷完全可以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用 “国家征收”的形式来平息、化解纠纷,彻底解决由于“革命运动”而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实现终结改造、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多赢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讲话:“坚决抵制抛弃社会主义的各种错误主张,自觉纠正超越阶段的错误观念和政策措施”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已全面完成,1958年的出租私房【国家经租】是大跃进极左运动的产物。根据我国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我们的合法私房被【国家经租】时间还要持续多久?所谓的秘密“大政策”到了该纠正的时候了。




                                                上海讨房团2012.11.21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11-21 20:11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2-11-25 17:45:18

众志成城







陆民 发表于 2012-11-25 17:48:17

众志成城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11-25 17:49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2-11-25 18:23:54


陆民 发表于 2012-11-28 00:51:48

陆民 发表于 2012-11-28 22:54:02

请市房产局接受群众监督2012-11-28 10:17:37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106次




请市房产局接受群众监督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我们武汉落私上访户举双手拥护,将在实践中,学以致用,贯彻执行。当前,将在下列方面,运用自己的监督权力, 并希望能得到全社会的同情和支持, 特别聁望武汉媒体的关注和参与!因为我们大部份是老人,力不从心,我们希望得到救助。

一. 市房产局对2008年武汉市政府下拨旳1.26亿元解决落私专项资金流向何处了?我们落私上访户是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监督。市房产局采取踢皮球的办法拒不回答,有违十八大上述精神。

二. 落私上访户有权査阅自己的房产档案,特别是自己的私房是怎样变成房管所的公房的具体经过,及相关原始记录档案。房主及其后裔查阅自家房产档案是我国法律赋与的权力,房产局无权剥夺。

三. 搞清楚在1980年中办发75号文件发表之后,即在中央开始落实私房政策之后,全国正在拨乱反正、纠偏纠错之时;具体是在1980年至1989年之间,武汉市房产局仍在执行所谓的“社会主义改造” 仍在执行漏改补改接管群众私房的行为是否违背中央大政方针?

四. 房管所強行“塞钱收购”“ 残值补偿” 不是正常的交易行为。房产权属转移未经房主同意也未经过任何法律程序,未办任何过户手续,因此这些私房仍属原业主所有。因此房产局理应依法清退返还原业主。

五. 请尽快恢复已仃止数年的“局长接待日” 忠实执行国家《信访条例》笫十条之规定。

六. 请忠实执行市政府政务公开条例。切实囬应落私上访户对信息公开的诉求。
                                             2012-11-28




   http://www.54-ok.com/show.asp?id=2949]http://www.54-ok.com/show.asp?id=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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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11-28 23:27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2-11-29 14:40:46

中国城市土地所有权的梳理和追问

华新民

                                           我的房子,谁的土地?

  这个问题,在公元1982年底以前的中国城市里,从来没有出现过。因为城市没有过1949年以后在农村出现的那种局面,即经历过土改、人民公社等巨变。市民私人的房屋和土地始终清清楚楚是自己的所有权,而不是分成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 。

  拥有的房子,有可能是自住,也有可能是出租或借用给别人居住。买下房子时,土地也自然一起买了,买价一直都是分着算的,房有房价,地有地价。单买了土地的话,我就随后再建房。这一切都是写在地契上的:清朝的地契、民国的地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51年至1966年颁发给市民的《房地产所有证》,一直如此(图1、图2、图3)。

  17年未大动

  1949年5月16日,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出布告,表示“ 城市房屋之占有关系及由于所产生的租赁关系,有别于封建的或半封建的土地制度,现在不但不应该废除,而且应该予以合理之保护,此乃我人民政府既定之政策”。“政府依法保护各阶层人民在本市的房屋所有权。如其房屋属于首要战犯财产,或系侵占之公产,应该依法没收归公者,亦须经人民政府法庭之判决”。

  随后,新成立的北平市地政局(作者注:10月1日以后改为北京市)发出通知,要求持民国地契到该局登记房地财产,以换发新政权的产权证。从1949年8月1日开始,先是《人民日报》后是《新民报日刊》,一共用了三年的时间,陆续给前来登记的北京城区业主做了产权登记公告,上面表示:“本局办理房地产登记,依照规定应公告一个月,各权利关系人如对公告房地产有异议者,应于期内提出,以凭办理。”几百页的公告栏上密密麻麻地显示着数万私人住宅业主的姓名和数千店铺、公司的名称,以及土地坐落的具体地址(图4)。

  其间另外有些政府公告,单显示门牌,却无个人信息,则是针对没有过来登记的业权人,上面表示如三年之内没消息,政府将代为管理。后者主要为1949年以后离开大陆的那些业主,其身份为商人、教授和军人等种种不同阶层,他们给自己家门挂上锁,就出走到海外或台湾、香港去了。

  与此同时,政府还陆续发布了如《修正北京市城区房地产权登记暂行规则》等一系列法规。

  1950年代初的这场大规模的城市( 镇)土地总登记是全国性的,很多城市当年的报纸上也做了同样的产权公告,也制定了同类法规。总登记的同时和之后,还有十分活跃的民间房地交易,交易完成后业主也均前往政府部门做转移登记等,同样领取这份《房地产所有证》。这些土地和房屋受到了1954年宪法的保护,无论是私人个人所有,私企的法人所有,还是官产(作者注:由于“国有”和“公产”均概念不清,我将始终使用“官产”这种传统的表述)。

  然后就到了1956年,政府开始针对厂家和店铺( 生产资料) 等实施工商社会主义改造,先是公私合营,继而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行“和平赎买”,赎买期定为20年,赎买期间私方领取定息。由于赎买的资产里包括房屋,也就包括了与房屋相关的土地,但在赎买没有结束之前,显然这些房屋和土地还不能被视为官产,这就好比分期付款买一件物品,其不可能在付清款项之前就已经属于买主。所以此时相关土地虽已在物质层次与原业主脱离,但在权利上还处于转移的过程中。

  也就是在这同一年,受某种“极左思潮”的影响(暂如此定义),以房屋使用不合理和欠缺保养等作为“ 理由”,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其把不属于社会主义三大改造范围[工商、农业和手工业(见1954年宪法)]的城市私人住宅(生活资料)也戴上了“ 改造”的帽子, 于1958年疯狂“ 大跃进” 时期,掀起了一场强制性的“私房改造”的运动,其主要形式是“ 国家经租”,即“ 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对象是部分私有出租房屋,并为此规定了一个改造起点:如果房主用于出租的房屋超过了这个起点(100平方米至225平方米不等,根据大、中、小城市),就必须接受改造。预定的目标是“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然而这个“类似赎买” 却一天也没有进行过,因为后来被简称为“定租”的固定租金不是政府拿另外的钱“给”房主的,而是从本属于房主人的房租中分出来的。具体地说,就是从1958年某一天开始,房客便只能把被经租房屋(简称”经租房”)的房租改交给房管局,后者扣下三分之二后再返还三分之一给房主。这分明是在强制性地分享业主的房租,根本不存在“ 赎买” 或“ 类似赎买”的行为。在以后的岁月中, 虽然业主的种种权利受到极大的侵犯,不许可管理和交易这些房屋,甚至不许可进入,但业权还始终是自己的,手中仍持有《房地产所有证》,业主的子女直到1964年也仍可以继承相关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在房管局办理“ 房地登记证明”(当年没有现在这种公证机构,凡继承房地产都是办这种手续)。

  上述被经租的房屋,根据官方数据,在全中国有一亿平方米。笔者估计涉及全国城市(及部分镇)上百万业主。与此同时,拥有低于“改造起点”的业主还可以像以往一样正常出租自己的房屋,也可以进行交易。比如我的一个小学同学,就是1965年在北京钱粮胡同买的四合院,包括土地和房屋。这并且是“ 文革”以前唯一留存的市场经济。

  1964年,依据几份政府文件而非任何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经租房做了一个司法解释,表示“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物权法》出台后,该解释于2008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理由是:“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目的是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清楚:经租房至今是私人财产,否则就不存在需要保护的“当事人”了。

  “文革”与”接管私产”

  1966年5月“ 文革” 爆发。1966年8月红卫兵冲进老街巷。至此, 城市的老城区土地,由于历来都自然地以居住功能为主,所以大部分仍是私人所有,无论土地上的房屋是自住,还是包括经租在内的出租使用,或是1949年业主出走后被政府代为管理的那些房产。另外的部分,曾经与私有工商相关的土地,如上所述,也还处在一个产权过渡的状态中,而其他才是官产。如果拿出1966年的地籍图,可以清晰地看出私有土地的范围和其在整个老城区里所占的比例。

  地籍图也叫宗地图(图5),是每一份《房地产所有证》以及以往各个时期地契里最重要的内容,它显示着每一块土地的位置和面积,也显示着土地财产权利的范围。

  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民国时期的城区地契是没有作废的,宗地的范围和法律效力也一直沿袭了下来,这是因为政权更迭牵扯不到普通民众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里的“公有制”从来所指的也都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并非民众所拥有的私人住宅(很多人在这点上犯糊涂。对此应看1954年宪法,而不要相信某些貌似严肃的”说教”)。近年归还代管产时,依据就是民国的地契,如万一丢失了,还有当年的房地财产登记档案作为凭证。

  1966年8月,当红卫兵闯进老城区街巷的时候,一座座安静的宅院里面,只要是业主,手持的就都是新政权发的《房地产所有证》,其中曾有过民国地契的,已在1950年代换发时交给了政府。红卫兵踢门进院,一边暴打甚至杀死私房主,殴打私房主,一边在街巷的墙上贴出了“通令”:“ …… 城市所有的土地立即收为国有,限期三天你们要老老实实向当地政府交出土地所有权证。…… 只准照办,不准违抗。”(见萧乾《北京城杂记》和王友琴的《文革受难者》等),众房主人哪敢不把证交出来, 顿时在房管局里排起了长龙。交出证后, 每个人都拿到了一个收条。回到家里,又遇抄家,稍有价值的东西都被抄走或砸碎、烧毁,只留下空荡荡的墙壁。然后,一部分房主人被强制驱赶回老家,一部分虽然留在自己宅里,但全家老小被强行塞进一两间小屋,其他都由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占领,由其安排社会上的人居住。一片片本来以中产阶级为主的舒适的生活场所,一夜之间被造成“ 贫民窟”的假象,而那几位被淹没在占住者之间的房主,从此在过路人的眼里就变成了所谓的“穷人” 。

  就是在这种“ 文革” 背景下, 1967年11月4日,被造反派劫持的国家房管局、财政部、税务总局(作者注:当时全国造反夺权)出台了一份《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其中提到了上述1956年1月中共中央第二书记处的《意见》里的另外一段内容:“ 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地等地产,经过适当办法,一律收归国家”。针对这个当年对城市部分土地的未来设想,《答复》起草者有意予以篡改, 擅自追加了一个“解释”,表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

  1976年“ 文革” 结束,“文革”被定性为:“给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红卫兵暴力逼迫下的“接管私产”在“ 文革”后的最初几年被完全否定,这份在乱世中胡言乱语的《答复》也无人理会。根据中央政府的决定,各地纷纷出文要求清退市民私产。北京市政府1980年9月表示:“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屋,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天津市政府1982年10月表示:“被查抄、压缩和挤占的私有房屋,其产权全部退还原主。产权契证被接管的须退还产权人。”另外还有国家建设总局在1982年3月出台的《关于城市( 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宪法规定精神,我国城市房屋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所有制。应加强房屋和土地产权、产籍管理”。“城市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确认产权,区别各种不同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状况,进行土地普查登记,并建立产籍资料及各项管理制度。”“房地产所有证是房地产所有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等等。

  1982年

  在1982年12月,新修订的宪法出台,其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随后,从1983年开始的大规模清退私宅—— 称为“ 落实私房政策”,则是只还房不还证,全中国数百万计的《房地产所有证》,除少数在“文革”中被毁,其他全部被扣在各城市房管局里。“落实政策” 办手续时,给的是一本新制作的《房屋所有权证》,“ 地”飞了。同时, 通过新绘制的房屋平面图,篡改了原来的宗地图:把“文革”中房管局在院落空地上插建的房屋添了上去,画成细线,再把被经租的房屋也画上细线,其他为粗线,底下注明:粗线范围内为产权人所有房产。只有少数土地没有被房管局侵犯过的私宅,那房屋平面图才和原始宗地图一致。

  但惊魂未定的众私房主没有多问,他们一心想的就是赶紧“回家”,而且由于土地和房屋的不可分属于常识,便没有感到担心,包括房屋平面图的问题也认为日后逐渐会修正过来。另外还有既不还老证也不给新证的,就是对那些出租房和自住房不在一个共同院落里的经租房主人。落实政策办公室告诉房主人:“ 还没有政策说还你房子,等着吧。”十几年以后,他们非但没有等到“回家”,而且大规模的拆迁运动将他们的房子变成了瓦砾,之后还没有一分钱的赔偿。

  那些走进了家门的业主,遭遇的又是另一场噩梦—— 以为情况会逐渐好转的幻想破灭了。房管局对原始宗地图的篡改,使他们陷进无边的苦海,家成日常战场,心力交瘁,因法院拒绝立案,发展到肉搏时,只能以自身的体力拼。敌方以房管局为主,辅之以房管局安排的“房客”。几十年来,业主一直要求房管局把院中“文革”插建房拆除,但遭拒绝,“理由”时而是:土地“是国家的”,建在上面的屋子就是“国有资产”,不能动;时而又颠倒过来:既然已经建了,先有了屋子,后就有土地使用权了。

  回到1982年宪法第十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什么意思?今天大多数人是以实物土地去理解这句话的,但拥有实物土地的财产权需要合法的财产转移手续,事实上没有。假使“国家”等于政府的话,那么无论在1982年之前还是之后,政府都没有以任何一种方式取得城市祖宅业主曾经花钱买下的土地:没有出钱购买——无论是通过普通市场交易购买,还是强行购买(征收),也没有没收——没收私人财产属于刑事处罚,需要法院的判决书,需要理由。假使“属于国家所有”就是“属于全民所有”,这也是宪法和诸多法律的解释,那这“土地”则绝对不是指实物土地,因为全民是虚的概念,不可能具体地拥有实物土地,比如具体地拥有一座四合院。若这座四合院因为某种状况需要产权人的签字,我们又到哪里去找“全民”签字呢?况且,我们也确实从来没见过这么一个条款:中国的土地属于中国政府。所以,1982年宪法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含义只能是虚的,在主权、领土和行政管辖之列。

  这番道理,估计也是上层在1982年至1988年之间所考虑到的。但是它没有去取消这一条款,而是1988年对1982宪法做了修正案,涉及第十条第四款,在原来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后面加了一句:“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88年以后派生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都来自这一句话,而且绝大多数人是把“使用权”作为“租赁”去理解的。但如这样理解,这句话则违反了常理,因为租赁者无权把他所租赁的物明码标价地作为财产卖给他人,房客无权卖房,地客当然也无权卖地。另一种理解:该修正案实际上否定了那种把1982年宪法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当做“国家(即全民)拥有土地财产”的理解,承认了其所指为虚。而事实上,仔细观察一下就会发现,1988年以后,这两种理解在实践中同时并存,完全根据适用对象而变换。如果对象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部分还是地方政府自己开办的),这“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财产,转让、抵押和上市时都是作为财产对待,部分土地出让合同里还特意注明对于相关土地“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并没有表示有财产权,与作者对1982宪法第十条的上述解释相吻合);如果是1988年以后“ 商品房”的所谓“ 小业主”,就告诉你是有期限的“ 租赁” 。





   再进一步说,虚也罢实也罢,这两个概念也应只局限于1982年以前的无主之地。可是城市祖宅业主在此时拥有的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正常意义的土地所有权,没有转移给任何人。这里便存在着一个绕不过去的财产转移程序。于是在1990年,就出现了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土部之间的来函和回函构成的“ 国土(法规)字〔1990〕第13号”文,是大家多年以后在房管局的出版物里发现的,而且内容里暴露出巨大的问题。最高法咨询的理由是:“因这些问题政策性强,有关规定不够明确,特请贵局对下列问题给予函复[以法律为准则的法院竟向一个管理部门请教政策(政治策略的缩写)]”咨询的主旨是:“在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后,原属公民个人所有、并在其上拥有房产的城市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否自然地转变为使用权。”答复主旨则是:“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作者注:全文可在网上搜索)


  首先,国土部在答复中把1982年宪法第十条的“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改变成了“ 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作者注:这个”归”字以讹传讹流传甚广)。“ 属于”可以是一个概念性的模糊字眼,如“ 属于全民所有”或“属于人类”,而“归…… 所有”则是具象并带有动作的。然后,国土部又解释了上述这个从未存在过的动作,以解释为何祖宅业主“自然享有土地使用权”。可是事实上呢?所有的城市私宅业主都可以作证,他们中间没有任何一个人在1984年见过这份公告,也没有人申报办理过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就更不用说别的城市了。尽管多年后某些地方政府要求不明就里的私宅业主填写了“土地使用权申请表”,但由于之前没有“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这些申请也显然是无效的。


  于是虚构的事实竟然成为法规的依据,但同时也恰恰说明了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程序是无法避免的。


  综上所述,1982年12月以前的土地所有权至今仍是城市祖宅业主的—— 政府没有花钱购买过,没有没收过,也没有人申报办理过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简而言之:什么都没有发生过。


  土地使用证的空栏


  4年以后,即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经审议删除了草案里把城市私有房屋用地“视同划拨方式取得”的规定,实际上默认了城市祖宅业主仍然拥有私有土地所有权,虽然还是含蓄地称其为“土地使用权”:“法律委员会研究了多方面的意见后认为,城市私有房屋问题比较复杂,有各种不同情况,有华侨和其他海外人士解放前购置的房产,也有城市居民几代相传的私有房屋,规定一律视为划拨方式取得,并在转让时补交土地出让金,会带来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在《审议结果报告》中建议,本法可以对此不作规定,删去草案中的这一条规定。如果需要,可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同意法律委员会的上述修改意见。” 这个决定登载于1994年11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的附件二,第236、237页,该书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实际上,这次审议所做到的也仅仅是尊重基本事实而已,按说它应该表达得更加明朗,就是对这既非出让取得也非划拨取得的土地“ 使用权” 直呼其名—— 土地所有权。


  1995年,国土部出台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7条和28条也显示,在今天的城市土地里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除了“出让”与“划拨”以外,还有另外一种,是来自一直以来的私有土地。这就等于同样默认了祖宅业主的土地所有权,因为否则从最简单的法理上也是说不通的。


  1997年开始,广东省大规模地把侨产中的经租房和代管产清退给侨房业主,给他们办理了“撤销管理”的手续。福建省也清退了一部分侨产。后来在2006年的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盛华仁盛赞了这个尊重华侨私有财产的举措。虽然这种“看人下菜碟”的做法违背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因为华侨与非华侨的财产权利在法律面前是一样的,但这起码再一次印证了与此类宅院相关的大量城市土地在1982年仍是私人所有,并非当时只有很少一点了(这是无事实依据的传说)。而之后凡财产权利没有合法转移的,1982年的私地就是今天的私地,无论地面上来过多少推土机和盖了多少大楼。土地是不动产,不动产相比较其他财产的优势就在这里——它永远动不了。


  2003年,北京市政府开始给城区祖宅业主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填写的内容里自然没有“期限”,既然不是来自政府“出让”,也没有在“使用权类型”一栏里写“划拨”,既然不存在政府把相关土地划拨给业主的事实。此栏至今空着。对于如何填写,9年前北京市国土局说去问国土部意见,到今天也没有问出一个结果。其实症结就在于这个证本身的不对,因为这些土地不是“ 国有”,而是“ 我有”。


  2010年10月,北京国土局网站发布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2010)京国土籍462号文](下面简称462号文),表示“文革”前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由现政权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已经失效”,“有关的蓝图所记载的宗地界线仅作为登记参考资料”,表示土地权属审核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土地现状使用情况”,等等。于是北京的28位祖宅主人立刻联名写信,强烈要求撤销这份文件和归还“文革”中抢走的《房地产所有证》,信中写道:“ 城镇业主对实物土地的所有权与1982年以前在实质上是完全一样的,所以我们根本不需要现在这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是希望政府把‘ 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抢走的《房地产所有权证》(现仍存在各区房管局的档案室里)归还给我们。”“ 当年的产权证书是现政府签发的, 今天的政府和1982年以前的政府是同一个政府,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进行过更迭,所发的证照就不可能失效,无论它今天是在我们的手中,还是存放在政府机关的抽屉里。况且,这是通过‘文革’血腥暴力收走的业主私人物品,是中共中央已经定性为‘劫难’的被劫之物,岂有不归还之理?当年的权证是有效的,而在蓝图上和在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宗地面积和界址更是有效的,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宗地,只要没经过合法转移的,一寸都不能少。”“根据1998 年的‘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所有宗地界址的改变,都需要有原权利人和现权利人的签字认可。因此所有缺少原权利人签字认可的宗地界址的改变,都是无效的。”


  “ 另外,462号文要求城镇私人宅院在转让时向政府交土地出让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相关土地并非来自‘ 出让’。这不单是钱的问题:城镇祖宅土地的私有性质是永远不可能改变的,通过交‘土地出让金’来改变这一类土地性质的企图是荒唐的。”


  两年过去了,这份文件一直没有撤销,《房地产所有证》没有归还,而原准备按照462号文给祖宅业主制作和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除了零星给了几个,也基本停顿了下来。28位业主至今唯一得到的回复是:“ 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不存在个人土地所有权,因此20世纪50年代所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已经失效。”


  失效?个人土地所有权是怎么转移的?那权证里所含的房地财产呢?哪儿去了?一个地方政府有资格来解释宪法吗?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审议《房地产管理法》时所做的决定又是什么意思呢?


  事实上,在给市府的信发出之后,28位业主也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发了一封信,要求其对1982年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做出明确的解释。提问的是祖宅主人,答复则和人人有关。祖宅主人要知道:我已经拥有的土地哪里去了?新房主要知道:我现在买的房子,究竟谁的土地?


  原载《东方早报》的《上海经济评论》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11-29 14:46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2-11-29 15:06:06







武汉经租房访民赴京前在区房管局前示威(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11月28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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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武汉“私人房屋被侵占”的市民30余人来到江汉区房管局示威。他们准备在去北京前与房管局最后一次沟通。他们遵守兑现18大之前不去北京的承诺。而房管局却背弃信义没有对他们多年的申诉有任何表态。受骗的“经租房”访民忍无可忍,即日起启程到北京向新一届中央领导控诉;地方政府强占40年、50年他们的私房。


    武汉这些被侵占私人房主,都是上个世纪50年代、60年代,政府以“社会主义改造”名义,将他们祖辈留下的房产强行没收或强租了。中央早80年代就要求私产返还房屋的政策。但是,这么多年过去了,地方政府迟迟不愿意交出来,故意拖延,继续侵吞私房产。迫使他们一次一次进京上访。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Modified on 2012/11/29)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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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民 发表于 2012-11-30 11:17:34

马良骥:对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浙江高院裁定徐勤书诉苍南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案


内容提要: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系对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所作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以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情
      1985年2月15日,徐勤书与浙江省苍南县赤溪供销合作社签订协议,其中载明徐勤书的父亲徐观富于1958年大合并期间将涉案房屋折价入股赤溪供销社,并约定赤溪供销社赔偿3500元给徐勤书,拆建后的涉案房屋归赤溪供销社所有和使用。徐勤书于1985年4月15日领取房屋赔偿费3500元,于1985年5月20日领回股金400元。1992年2月11日,苍南县人民政府针对赤溪区公所《关于徐勤书的私房问题的处理意见》作出《关于对徐勤书赤溪房产问题的批复》(苍政发40号),认为赤溪供销社同徐勤书签订的产权转移协议有效,该房产权应属赤溪供销社所有。2011年11月28日,苍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向徐勤书作出《关于“关于要求退还赤溪镇中街徐观付(富)所有的两间平房的报告”的复函》。2012年2月7日,徐勤书针对该批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并不具有对徐勤书与苍南县赤溪供销合作社所签订协议的效力及涉案房屋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法定职权。被告作出的批复确认赤溪供销社同徐勤书签订的产权转移协议有效以及该房产权应属赤溪供销社所有,属超越职权,应予以撤销。据此,判决撤销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于1992年2月11日作出的苍政发40号《关于对徐勤书赤溪房产问题的批复》。

      宣判后,苍南县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苍南县人民政府针对原赤溪区公所《关于徐勤书的私房问题的处理意见》作出的苍政发40号《关于对徐勤书赤溪房产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的内容系对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所作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38号)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2012年8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一、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温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徐勤书的起诉。



      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诉批复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行政机关是否超越了法定职权。
      1.被诉批复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苍南县有关部门对涉案私房实体处理上与1983年中央统战部、商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精神是一致的。该《意见》第一条规定:“……公私合营企业的资产(包括原来核定投资的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应退给本人,这是党和国家的既定政策,不能改变。至于一九八○年从原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间区别出来的劳动者的股金,按照中发84号文件的规定‘以后再议’。无论以后股金如何处理,原则上也不退还已入股的营业用房等实物。原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根据上述情形,笔者的倾向性意见是将该争议定性为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纠纷。因此,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文件的精神进行。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综上,对于行政机关为处理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此外,本案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提到的“被诉批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内容虽有涉及争议房产,但并不直接拘束被上诉人”。笔者认为,该种观点不能成立。被诉行为是否可诉,不能只从行为的形式上看,例如本案中的被诉行为是以“批复”的形式出现,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批复都是内部行为,而是要看该行为是否实际影响到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被诉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那就是可诉的。因为本案中该问题争论并不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所以本文不再赘述。
      2.行政机关是否超越了法定职权 行政机关是否超越了法定职权,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苍南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批复行为是否具有职权依据。根据前文提到的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于这些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的纠纷,主要是向有关部门要求解决,而县级人民政府作为一级政府负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行政管理事项的职责,解决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的纠纷也是其职责之一。从另一方面讲,本案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基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进行的,其职权依据来源于政策,而不是法律、法规,此时如果一定要用“职权法定”原则去评判行政机关的行为必然会产生不兼容。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本着尊重历史的态度,尊重行政机关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不应将司法审查的臂膀伸得过长。笔者认为,将现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原则用于审查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纠纷之中是不合适的。

         (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6383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11-30 11:24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2-12-2 09:55:44


陆民 发表于 2012-12-3 12:10:15

经租房,至今未解决的社会问题






陆民 发表于 2012-12-3 12:18:07



经租房,至今未解决的社会问题

      北京的四合院住宅并非在最初就是以多家搭建的样貌出现,其作为传统居住形制之一种,具有重要的文化和历史价值。但是这些四合院建筑经由明、清、民国到今日,在家国动荡中已经在不断变化。尤其在近年,因房产权益在社会运动中被侵蚀,建筑形态也因社会对个人所有权的认识的变化而变。根据相关文件的内容显示,经租房,顾名思义,“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的私人房产。纵观历史,经租行为一直按照政府文件执行,政府对私有住宅的管理行为并不影响房屋产权关系,而从社会主义改造中延伸出来的“私房改造”概念与法律并非置于同一话语体系内。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不仅关涉那些被侵权的房产主,也呈现出政府对于私有财产持有的态度和立场。本文借由三段往事书写出这一历史的过往,仅作历史的注脚。


             邵香珠家,住着16户陌生居民的私宅

      居住在张自忠路横街的邵香珠女士在66年前出生在横街某一四合院的南厢房,对这一出生和长大的四合院有着很深的感情。在见面后,邵香珠女士向笔者回忆年幼时该街巷的旧貌时眼神中偶尔闪烁出回忆的明亮,“这里以前是一条商业街,除了我们家和另一家的四合院,其他都是商业店铺。”但是今天这里已经难以看到市井巷间的繁荣景象,而是一排排经过改建和维修后的混凝土建筑表皮。

      这一四合院建筑占地面积约为417平方米,包括29间房间和中间庭院。邵香珠女士向笔者回忆了她的父亲在新中国成立之前购买这一住宅的经历:她的父亲在年轻时从乡村随军队进入城市,在解放前夕,因一位朋友好赌玩乐,频频向其父借钱,后因无力归还便以60担小米为约将这一四合院房产转手卖给了邵香珠的父亲,“当时因为没有钱,我妈妈基本当掉了所有首饰攒出了这些小米换了这座房子,”邵香珠回忆说。随后,他们一直生活在这座宅院里。

       在1949年左右,因大批军队进入北京,邵香珠一家将其宅院腾出为让海军参谋部工作人员居住,而转而住在亲属家中。1957年,军队集体迁往公主坟地区,邵香珠一家与其亲属多人回到自家宅院共同居住。1958年因私房改造运动的起动,邵香珠一家与其他拥有私有四合院的房产者一样,被召集开会,要求其把已经出租的私人房屋交给政府管理,或还没有出租的一些房屋租出去,然后也同样交给政府管理,并与政府分享房租。“房主签订的是经租协议,并不是产权转移手续,因此产权始终还在原房主手中。签订租赁协议的过程根本不是自愿的。经租申请书是房管部门事先印制好的,并不是房主自愿写的申请书。”邵香珠女士对此陈述道。自签署经租表格后,邵香珠一家的四合院部分租赁给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作为其宿舍使用,并每月至银行领取自己的部分房租:49.15元。在其时,所有经租房的房租按照20%到40%的额度由政府根据房产者其时的生活水平交还房产者。大部分房产主都会获得这种相应的房租金,但针对住宅的房租收缴和住宅管理等事项实际上已由国家控制。

       在“文革”中,房产主在强迫情况下交出了其房产证,至今大部分拥有四合院的房产者都未再看到这一证件。随后,邵香珠一家被赶出其宅并停止领取房租金,回到河南乡村,在乡村生活十几年后,于1982年回到北京。

      今日,邵香珠女士的父亲已经作古,其父在去世前属意其将此事追究到底,于是邵香珠女士在退休后便将大部分时间投入了进去。“我的父亲一直到暮年坚持这座四合院是他的私产,并深有遗憾。”她为此准备了大批材料,坚持每周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周旋。这座占地400多平方米的住宅群落目前居住有17户人家,虽然所有其他住户均了解房子的产权真相,但依然擅自将房屋进行多次转租,而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于因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而搭建密集的四合院中。邵香珠的私家宅院中住着不认识的16户邻居,不断的扩建已经使他们一家居住的空间越来越小,私有房主权利受到极大侵犯。

             张积年家,由国家保存的私人房产证

       根据资料显示,自1958年始,我国城镇的经租房产涉及约62万户业主,住宅面积达到1亿平方米,所有私人出租房屋若超过一定面积,如北京为15间或面积超过225平方米(各城市不一样),都被纳入经租。其中也包括张积年一家。张积年,原国有服装厂厂长,在退休后的近十年时间里基本上在为经租房问题奔波。从最初的学习法律、政策,到今天对历史和资料的熟稔,他已经不单纯为上访者,还逐渐地偶尔变为代理人,协助其他业主间接为经租问题诉讼(以要求信息公开为主,因直接的经租诉讼被法院拒绝受理)。其外婆和亲属共五位房产者名下的两处祖宅位于安定门内197号和前门45号(新门牌),其中,安定门区域的祖宅被东城区房地中心租赁给了个人,“现在这座宅院作为旅馆以36个房间分布经营,而在获利后由个人与房管局协商再分配。”张积年解释这一房产目前的情况。张积年的祖辈在解放前购买的这两处住宅,作为养老使用,与其他经租房一样,都因为经租的历史而被他人使用并侵占。

       张积年先生不认为祖宅与公司或者工厂一样具有当时的意识形态所认定的剥削性,“私宅作为生活资料,是通过劳动换得的。在民国时期并没有养老保险这一制度,而当时购买房产并不奇贵,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多买一点房产,通过此举以养老,这是中国人的传统,也是很正常的社会行为。”

      “1956年前,对私宅的保护还是做得很好的,但是从1958年后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便错误扩张到了私有房产领域。”张积年先生说。在1955年,北京市私有房产占北京房产总额半数以上,上海达到66%,但大多数城市的居民生活环境相对比较差,根据官方资料显示,上海约有100余万市民居住在棚屋中,拥挤局促。而租赁市场也相对欠成熟。1958年,《北京市私有房屋管理方法》第十八条为“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从这一文件中可以看到,对于拥有私宅的房产主而言,这些房屋的租赁具有一定强制性。在“文革”开始后,其房屋在经租时获得的月租76.68元在“文革”时停止,而两处经租房产证也同时交给了政府,张积年先生出示的房产证交付收据上显示“此据要求保存,接洽时用”。“当时如果不交房产证,就可能有生命危险。我的外婆因为有两处房产,胸前挂牌在街巷中清扫街道。”张积年回忆其外婆的经历时说道。

      从1982年至1989年,针对经租房的政策倾向性一直在微妙变化。一直到1989年,相关文件明示,“目前依然维持现状”。在199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中写明,经租房问题“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由此,有经租房问题的房产主的上访之路被开启,法律问题被交由政府部门解决。而大多数房产者在这个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基本被婉拒或被搁置。我们应该明确,行政行为与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社会属性和功能,并不可彼此替代。

       一直以来,张积年始终在慢慢追寻政策的变化空间,希望政府能够公开相关信息。而这是有经租房问题的大部分房产者都在积极参与的方向。“将市民的私人房屋收走,并发布相关保密文件是可笑的。”张积年先生称。
目前,张积年与其母共同居住在其父的宿舍中。

            华新民家,已“被消失”的中西风格宅院

       “民国时,一部分人离开大陆,住宅门锁后就远走海外,但是房产关系并没有更改,这些叫做“代管产”。华新民对这段历史非常熟悉,“另外大部分房主,没有走的,可以在1949年后,将民国时的房地契拿到地证局换取一张新的房地产所有证,政权变化并没有影响一般市民的私有房产。私有房地的民间交易也一直进行到1966年文革前。”

      华新民女士在1954年出生于北京,其父为近代中国建筑大师华揽洪先生,其祖父为土木工程界先驱华南圭先生。她在年幼时即居住在北京自家私宅中,这是位于无量大人胡同(今红星胡同)一处融合着中西风格的宅院,建于上世纪之初,属其祖父和父亲的房产,也作为其年少的回忆承载着时光。但是这座宅院已被拆毁。

       在文革结束后,部分房屋被归还或者以转换其他房产的方式被返还,同时其原有土地产权也并未改变。“很多拥有四合院的房产者都是当时的精英群体,这些人曾经为社会发展做出很大贡献,对于这部分人来说,经租房问题也是一个道德问题。”

       “目前政府出台的文件常常与法律无关,”华新民女士对政府管理事务的方法很不认同。对于社会运动的反思已经改变了人们对很多事物的态度,但这一具体历史问题依然被搁置未决。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体现了政府对于私有房产不明朗的态度,1982年的《城乡建环境保护部转发的<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写有“……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但是,1983年的《中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党组关于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报告》中写道,“对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也有一些政策需要明确:一是按规定纳入改造的房屋要不要宣布已属于国家所有?……”从报告中可以看出,政府内部在就这一问题的解决处理上其时存在内部分歧,而政府意志对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影响和在管理权限上的渗透是深刻而惊人的。在此之后,从1997年开始,政府又出文件要求清退广东华侨的经租房,且在2006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被引为尊重华侨私有财产的实例,形成了典型的“一国两制”的局面。

       另外,华新民女士认为,1982年以前的城镇私人土地,也从没有在实际中被1982年的新宪法“国有化”过。“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可能分开,如果抵押土地,就意味着其上的房屋也被抵押,反之亦然。这既是一个常识,在此地银行做担保时也是这么体现的。”而这一土地概念分化的意向也成为房屋拆迁的伏笔。“在上世纪90年代后,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但房产商在售卖房屋时却经常将土地权与房屋权分离,以混淆视听,利于实现日后处理土地时的随意性。”这也引申出对很多“习以为常”的房产概念的质疑,华新民认为政府应该废除土地出让制度和出让合同,“对于业主本人来说,也不能因为别人拆毁自己的房屋,就认同将自己的身份变为’拆迁户’。”“四合院大部分是私宅,土地和房屋均属私人所有,不经业主同意,政府将个人物权擅自卖给房地产商是不可以的。每天进行的招、拍、挂全都没有被人在意,直到发生强拆才被关注,事实上招拍挂本身已经不对,前些年的“协议出让”一样不对。”

       四合院的产权被侵犯后,房屋建筑也同时失去了保护。“旧城并不需要改造,旧城是由老宅组成的,这些老宅从来都是自己修缮的,在1966年前以及清代和民国的房屋,基本都由业主个人修缮,这是很自然的行为。文革后,四合院呈现出密集居住的特征,逐渐衰败。这并不是旧城本身的问题,而是社会运动的结果,是侵权的结果。”







    本报记者 程思远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12-3 12:28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2-12-4 22:45:17

经租房是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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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12-4 22:55 编辑 ]

陆民 发表于 2012-12-5 23:49:48

3599635401
【京】周*(111303xxxx)08:21:03

中华经租房主联谊会告全国人民书

尊敬的全国同胞们:

自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来,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住房私有率已经在全世界名列前茅。

然而,目无国法的中国住建部却在1985年,仅凭一纸内部通知就将全国上亿平米私房‘收归国有’。对于习近平总书记【自觉纠正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错误观念和政策措施】的指示,住建部更是充耳不闻。我们不仅要问:究竟是何人赋予了中国住建部超越国家宪法和最高领导人指令的胆量和权力?同时,我们也对全国同胞合法私有房产的安全性而深感担忧,野蛮的住建部随时可能再次以内部文件的方式,非法剥夺同胞们用劳动血汗购置的房产。
中国经租房主为收回合法的私有房产,已经坚持集体维权十年之久。中华经租房主联谊会呼吁,全国同胞都来声援经租房主,声讨住建部!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住建部再次为非作歹,防止同胞们的宝贵私产遭受不法侵害!
中华经租房主联谊会
2012.12.4全国法制宣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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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经租房主同胞们;大家好!我有一个想法;现在大家要用毛泽东的思想;下定决心!去房管局讨要我们的合理合法房子!不怕牺牲!去找房管局向他们讲理说法!排除万难!和他们正面周旋,让他们向上汇报,争取胜利!把我们上一辈的祖业房产我们继承下来!再用邓小平理论---不管是黑猫白猫,我们讨回我们的合法房子才是好猫,还有江泽民的三个代表,有一项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全国的经租房户是中共的公民是人民群众,在宪法的照耀下,中国的中共还给我们半个多世纪的经租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现在是新班子接权,并且在全国发表了振奋人心 的演讲下决心解决政府与人民的矛盾,我们相信新的政府给我们解决我们已经忍受了半个多世纪的冤屈,如果再没结果我们就不如集体自杀!无脸去面对升天的长辈和受到不平等晚辈,无能保护好自己的家园,在死前我们要不分日期的去诉求去争取!讨回我们的合理合法的私有财产!经租房同胞们大家如果有时间请于12月10日国际维权日去北京住房建设部讨要属于我们的【经租房】让住建部向全国各个房管局下命令归还经租房!中国宪法永存!我们北京住房建设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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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民 发表于 2012-12-7 11:03:02




把“纸上宪法”变成“现实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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