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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后工资照领,优待贪官无异于纵容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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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0: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月18日《海南特区报》报道:

    近日,海南省临高县有群众向本报反映,该县有两名领导干部,因犯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刑后,仍保留“铁饭碗”,工资照领。1月15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临高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林健刚,对方解释,临高县纪委部门对此事的处理是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的。

    柯某和方某犯罪事件发生于2007年1月份,对于二人是否开除公职,是按照2007年6月1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而不是按照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的。在办案过程中,柯某和方某向纪检部门坦白交待了犯罪事实,积极主动地退赃,因此决定给予二人人性化处理,保留了二人的公职身份。



    本来,纪委副书记和监察局长是从事反腐败工作的,而现在自己腐败了,应该是知法犯法、且罪加一等。而当地的纪委部门却来了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两人犯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刑后,仍保留“铁饭碗”,工资照领。并谓之:人性化执法。而如此的人性化,实在是令人堪忧。

    就因为此二人坦白犯罪事实并积极主动退赃,就可以大事化小。说不定,过段时间,又可以小事化了。按理说,对于贪官,应该是从重从严处理,而当地的纪委部门却钻起了法律的空子,还有板有眼地搬出不同时段的法律标准,令人哑然。同时,也给法律制定者提个醒:需要不断完善。

    这样一来,严肃、公正的法律何来震慑作用?因为在贪官们看来,犯罪成本是如此的低,因为只有交待事实并退赃了,就可以获得宽大处理。保留了公务员的身份,意味着还可以东山再起,说不定在监狱里表现好之后,完全可以提前释放,然后再曲线救国一下,也许还可以跨部门调动或者官复原职呢。

    事实上,多少贪官在被查处后是痛哭流涕,认识比谁都深刻。但在案发前,却是那么的风光自在,都存在侥幸心理。有拒不交待犯罪事实的么?在强大的法律面前,哪个不是认罪态度较好。如此类推一下:贪官们都没问题了,只要澄清事实,就可以免于追究,甚至可以从轻发落。

    而在贪官获刑后,还可以保留公务员身份这个铁饭碗,意味着贪官还继续安稳地混在人民的公务员队伍里。并且,服刑期间,工资还可以照拿,好不快活,毫发未损。况且,贪官被查处后,公务员照当,还继续拿着工资,只是失去了人身自由而已。而对贪官自身来说,这样的教育、改造等工作,究竟能起到多大的实际功效,深表怀疑。

    所以说,优待贪官,过度的人性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纵然腐败。本来是抱着“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目的,但贪官获刑后,公职保留、工资照拿,一来治不了病(因为还有旧病复发的极大可能),也许,刑满释放后,他们还有“扳本”的机会。二来更是警示不了别人,只会起到相反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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