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lzq 发表于 2010-7-5 17:26:58

“男老师不准强奸女学生”

“男老师不准强奸女学生”

   几年前,某教育行政机关发文规定:“男老师不准强奸女学生”。舆论沸沸扬扬,一时传为“佳话”。
   新京报2010年7月3日载:北京公安局长立“三铁规”治警 谁再捞人就开除。
   付局宣布了“三个凡是”铁规铁纪:凡是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一律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凡是泄露警务工作秘密,违法办案,办人情案的,一律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凡是打听案情,说情托人,接受吃请,收受财物的,一律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检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读了以上“三一律”,我不由得产生了些似是而非的感觉:
   一,“捞人”早已“潜规则”。
   二, 该“潜规则”早已盛行。
   三,“捞人”的未受查处。
   四,“捞人”的直接领导,上级领导未被追究过责任。
   五, 过去“捞人”不究,今后“捞人”严处。
   六, 干警们似乎从来不懂得“捞人”是违法的,“捞人”是会犯罪的“常识”。就像男老师不懂得“不准强奸女学生”一样。
   既然“干”警,“捞人”的违法性应是常识,“干”警的知道或应当知道。就如同不能随地大小便一样简单。就如同“男老师不准强奸女学生”一样常识。
这些常识,这些“干”警的似乎就是不懂。
   积重难返。王局不得不从“娃娃”抓起,不得不从常识抓起,不得不重申“常识”,不得不“铁”规治警,不得不出此“下”策!
   用心良苦。我不得不为王局的“下”策“上”赞一个!
   徒“规”不足以自行。
   谁当裁判?谁主裁,谁边裁!
   谁当裁判的“裁判”,能否“可持续”裁之?
   汝今能“持”否?!

好人好孟 发表于 2010-7-6 07:44:10

其逻辑等同于;;抢劫警车是违法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男老师不准强奸女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