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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老师不准强奸女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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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7: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老师不准强奸女学生”

     几年前,某教育行政机关发文规定:“男老师不准强奸女学生”。舆论沸沸扬扬,一时传为“佳话”。
     新京报2010年7月3日载:北京公安局长立“三铁规”治警 谁再捞人就开除。
     付局宣布了“三个凡是”铁规铁纪:凡是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一律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凡是泄露警务工作秘密,违法办案,办人情案的,一律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凡是打听案情,说情托人,接受吃请,收受财物的,一律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检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读了以上“三一律”,我不由得产生了些似是而非的感觉:
     一,“捞人”早已“潜规则”。
     二, 该“潜规则”早已盛行。
     三,“捞人”的未受查处。
     四,“捞人”的直接领导,上级领导未被追究过责任。
     五, 过去“捞人”不究,今后“捞人”严处。
     六, 干警们似乎从来不懂得“捞人”是违法的,“捞人”是会犯罪的“常识”。就像男老师不懂得“不准强奸女学生”一样。
     既然“干”警,“捞人”的违法性应是常识,“干”警的知道或应当知道。就如同不能随地大小便一样简单。就如同“男老师不准强奸女学生”一样常识。
这些常识,这些“干”警的似乎就是不懂。
     积重难返。王局不得不从“娃娃”抓起,不得不从常识抓起,不得不重申“常识”,不得不“铁”规治警,不得不出此“下”策!
     用心良苦。我不得不为王局的“下”策“上”赞一个!
     徒“规”不足以自行。
     谁当裁判?谁主裁,谁边裁!
     谁当裁判的“裁判”,能否“可持续”裁之?
     汝今能“持”否?!
看客
发表于 2010-7-6 07: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逻辑等同于;;抢劫警车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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