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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两会报告:敬请关注监督福建司法环境及重大案情反映

已有 629 次阅读2012-3-6 14:26 |个人分类:网文转载

请看博讯热点:警察、官员恶行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3月06日 转载)    来源:参与 作者:林洪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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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十一届五次会议:
   
    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正值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召开之际,特向大会反映福建省三类重大案件情况。
   
    一、刑事案件。
   
    1、2001年“6.24”福清市纪委大楼爆炸案发生至今,已跨入第十一个年头。一起必须“从重从快”的案件,一直处于又枉又纵、优柔寡断、久拖不决之中!创了国内超法定审限、超期羁押的罕见记录! “6.24”爆炸案发生后,林孜(后因涉黑案被判十六年徒刑)为组长的专案组实施的地毯式大行动,将案件人为升格为“恐怖事件”,采取罕见惨烈的刑讯逼供办案。原福建省政协委员、新华社福建分社社长许一鸣专门为此书写了《如此刑讯逼供怎能保证办案准确》的内参报告。福建日报社《内参》、《亚洲周刊》、《中国青年报》和《瞭望东方周刊》都先后对“6.24”专案组实施的法西斯的审讯方式一一作了揭露。
   
    审理该案中,对持不同意见的同志规定:“有意见,先到纪委来”。辩方受到严重干扰、监控、拘传,有的被剥夺辩护权,冤属被刑事传唤、治安处罚等,上海市公安局803科研所文鉴专家被骚扰,福建爆炸协会俩名专家被刑事拘留,两审主审法官受到被“双规”的威胁。连当场被炸死的吴章雄家属都出来揭露背后的黑幕。如今害怕问责,又想来一个“个案政治化”,继续认死理、捂盖子,严重影响我国的司法形象。
   
    2、高级警官林坚钊同志(原福建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副总队长,先后荣立了一、二、三等功),由于“打黑反被黑打倒”,被冤判有期徒刑十年,现已刑满出狱,至今无法落户。经查此案纯属任燕榕(原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警副大队长,现已判处有期徒刑18年)串通其特情宋建华设局陷害,且得到时任福州市政法委领导吴文达、宋立诚(作为闽侯“哑巴帮”保护伞,俩人已被绳之以法)等人的支持,制作了所谓福建省“打黑第一案”。如今,闽侯“哑巴帮”、“林周帮”以及任燕榕、吴文达、宋立诚等均已绳之于法。两审法院虽不支持指控林坚钊犯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仍枉法裁判认定林坚钊伙同宋建华等人持枪伤害林希、陈方密的两起故意伤害案件:
   
    一起林坚钊无作案时间,当天林坚钊去莆田涵江,不可能分身两地;关键证人林光云,公、检、法居然都没有对其进行询问。
   
    一起与林坚钊毫无关系,连所谓参与故意伤害的一部“红色小车”至今查无实据。福建省高院二审判决时也指出:“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上诉人林坚钊参与预谋策划,应予纠正。”但以不影响原审定罪量刑为由,屈从压力,维持原判。
   
    林坚钊大冤案早应最迅速、最彻底地给予平反,作出无罪判决。
   
    3、李祥谋组织他人偷越边[国] 境案,五易涉嫌罪名(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阻止他人偷越边[国]境罪,组织他人偷越边[国]境罪)、八变强制措施(治安拘留、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再刑拘、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再逮捕)。该案涉及2008.3.20“福远渔628”海难事故十五条人命,作为死难者家属的代表,四年来李祥谋辗转奔波,为他们讨回公道。福建省人民政府海洋渔业厅、福建远洋渔业集团公司也确认李祥谋作为死难者家属的代表,遇难者家属的三项要求的可行性报告已经出台,筹集了5718765元赔偿金的情况下,居然又将李祥谋扣为人质,进行强制性理赔,世上有这样的理赔方法吗?!
   
    人命关天,这无论如何都与党纪、国法、天理、人情有悖,希望两会敦促福建省司法机关依法对超期羁押的李祥谋宣判无罪,切实做好死难者家属的理赔工作,以告慰2008.3.20“福远渔628”海难事故死难者亡灵及其家属。
   
    4、古时有“因言获罪”,如今这里近年创造性地“三易罪名”(诽谤变诬告陷害,又变诽谤),惩处了三网民“代书入刑、录像入刑”第一案,最近还创造性地惩处了武汉市第二聋哑学校在校女生,被骗拐胁迫下的“扒窃入刑第一案”等“左的可爱、右的荒唐”的案件,发人深省。
   
    二、刑民交融的涉外案件。
   
    1、1982年申诉人王杰克(现名王劼恪)应中共福建省委项南书记邀请,回国投资。1988年,申诉人王杰克受命于福建省政府对台办,请示过时任省委书记陈光毅、省长王兆国、主管省委对台工作常务组长胡宏,以“福州市大成城市信用社”引进台资,开创两岸通汇渠道的先河(详见1995.4.5.原福建省委对台办主任林勤的证明信)。福州市政府轻信所谓“卷逃”的诬陷举报,成立王杰克专案小组,从1989年8月开始,先后以涉嫌投机倒把、套汇、诈骗等经济犯罪将王杰克拘禁,实行收容审查,长达四年半;并将同案申诉人高孔铨拘禁,实行收容审查,长达一年半;同时将九项由王杰克和高孔铨投资经营的企业经济活动加以摧毁。其后,专案小组就申诉人王杰克向福州市检察院提请批捕,市检察院经报请省检察院,并请示最高检察院,认定不存在刑事犯罪,并作出了不批捕决定。1994年2月7日王杰克无罪开释,结束了四年半的刑事审查。次日,福州市政府决定撤刑转民,由中国人民银行福州分行对王杰克提出七起诉讼,开始了民事追讨。七起案件被两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认定王杰克不承担民事责任。王杰克却继续以“民事诉讼未了”为由,被限制自由一年半,迟至1995年8月才领回护照,得以出境。
   
    1996年12月,王杰克正式向两级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的“民告官”,两审法院不经开庭,屈从地方压力,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将行政诉讼鲁莽封杀。反之,1997年8月,银行等诉王杰克,王杰克作为被告的诉讼,即“官告民”的,都立案审理,都因缺乏证据,而不得不作出“官败诉”的裁定。
   
    王杰克通过香港特区政府及其驻京办向最高检察院提出,未获答复;王杰克和代理律师亲自携卷上京,向最高法院提出,法院派员(李宝平)接待并收下申诉资料文件,一直拖延到2009年年初王杰克向全国两会反映,该案又回到了福建,直至2009年8月18日福建省高院屈从压力,作出(2009)闽行监字第3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王杰克先生不服驳回申诉通知,至今仍在申诉中。
   
    2、申诉人大湖自成身在澳门、日本,早年响应祖国号召,向福建省投资。1996年12月26日,申诉人大湖自成委托其代理人林金钦与福建福日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一起,与福建省政府交通厅下属国企闽运公司及其代理公司——连发公司之间分别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大湖自成以每平方米人民币5880元购买顺达大厦地下商场270平方米,购房款总计1587600元。连发公司应于1997年8月30日前将上述地下商场交付大湖自成使用。由于连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地下商场的义务,2001年7月1日经协商,大湖自成与连发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将大湖自成购买的地下商场调整到顺达大厦十层,每平方米按2940元计,已付楼款充抵,不足部分多还少补,连发公司补贴大湖自成人民币45000元,并确保在同年8月20日前办理产权证,若未按约定时间拿到产权证,连发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连发公司仍无法履行该协议,引起讼争,历经十二年、四审。闽运公司在企图“先刑后民”失败之后,福日公司告闽运公司、连发公司购房合同纠纷案胜诉并执行。但是,大湖自成诉两公司的购房纠纷案,由于福建省高院民事审判庭一次借口“大湖自成是否就是刘自成?”,裁定发回重审;第二次干脆宣告连发公司与闽运公司不存在委托代销关系,将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闽运公司解脱,用一个将投资资金转移的皮包公司来承担赔偿义务,导致大湖自成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未果。
   
    此间,闽运公司乘胜诉告福日公司,力图翻掉已被强制执行的案件,经审理已被驳回。同样情况的诉讼案件,一个是委托代理关系成立,一个委托代理关系不成立,这是为什么?!两种待遇,发人深省。
   
    从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和海峡西岸招商引资的软环境的大局,为维护境外侨胞的合法权益出发。恳请全国两会高度关注、监督、敦促福建司法机关对这两起涉外民事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排除干扰,调卷复查,早日作出再审决定。
   
    三、国家赔偿、涉民行案件。
   
    1、2001年“2.20” 徐承平、郑军、刘雄犯故意杀人、抢劫、偷税、诬告陷害罪及其福州安祥机动车置换有限公司犯偷税罪一案审理的全过程,至2009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徐承平、郑军死刑核准、执行。该案刑事部分兑现了社会的正义和司法的公正。但在附带民事侵权赔偿上仍无法最大限度地挽回受害人的损失。
   
    2001年“2.20”枪案历经两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2007]刑四复89079530号《刑事裁定书》2009.4.21),遗憾的是两审法院又以(2005)榕刑初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05.8.5)和(2005)闽刑终字第7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05.11.2),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信滔的起诉。与此同时,于2004年3月4日无罪开释的受害人陈信滔、陈信华提起了国家赔偿,历经三年半的折腾,终于2007年8月1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做出了各赔8.9万多元的刑事赔偿决定。由于赔偿数额与受害人陈信滔、陈信华提起的赔偿数额相距太大,俩人不服决定,不断申诉;受害人至今无法最大限度地挽回其经济损失。
   
    本案被抢的财产主要是三十一部车辆(以公安机关委托评估的数量为准),“2.20” 枪案发后,多警种统一行动,调动交警拖车协同抢走车辆。两审法院作出“八辆车返还”、“继续追赃”两项判决,连徐承平和其辩护人在法庭上也讲:“是一堆垃圾”,判决对陈信滔“等于开了一张白条”。徐承平抢走的车辆,除小部分车辆或被以套牌的形式做人情,提供给某些干警、政府官员使用,或以租赁的形式提供给有关机关人员使用之外,通过徐承平掌控单位安祥公司(后改名为鑫安祥公司)在《福州日报》上刊登安祥机动车市广告进行销赃、予以变现。“继续追赃”却不作为,实际成为一句空话。
   
    经计算,受害人陈信滔应挽回的损失共计壹仟叁佰万元。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笔损失会越来越大!现陈信滔诉告徐承平(杀人抢劫犯,已处决)、王振忠(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系徐承平保护伞,外逃后病死美国)和福州市公安局民事赔偿案业已开庭,但至今仍未结案。
   
    为了最大限度挽回受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敦促福建省相关司法机关依法旗帜鲜明支持陈信滔提起的诉求。
   
    2、长乐市江田镇友爱村、江田村村民承包的旱地,园地(可种村民历来为主食的红薯、花生、西瓜及各种蔬菜),也包括防护林(已被大量砍伐)被江田镇友爱村、江田村村委会大肆非法圈地,高价买卖。无独有偶,广东乌坎事件的同一天(2011.9.21),在江田村也发生了因港商征占耕地二百一十六点四亩(其中防护林五十四点八亩)抛荒十三年,村民义愤填膺推倒围墙所发生的流血事件,将六名村民拘押,四名村民直至2012年春节前夕才取保候审,并强迫其写下保证不上访的《保证书》。两村村委会将三千五百多亩旱地、园地,以赠送、贱卖的方式变相买卖,非法买卖,还非法建设并且还将建筑垃圾四处堆放,原来未被卖出去的土地也未能幸免,遭到破坏,把它围起来,既不复耕也不修建,就想靠倒卖土地获得巨额回报。
   
    长乐市人民政府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早已核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长乐市江田镇友爱村、江田村村委会居然胆大包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承包土地、土块登记等栏目擅自涂改,并在第一页加盖“整片时间:2002年1月31日”。一压十三年,至今不发,以所谓“统一保管”为由,置中央三令五申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土地资源的指令于不顾,欺上压下,继续“忽悠”领导和村民。
   
    据此,本律师希望两会关注监督福建司法环境,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敦促福建省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平公正,让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洪楠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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