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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二审重审1周年(图)

已有 682 次阅读2012-4-27 12:17 |个人分类:典型案例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4月27日 来稿)     今天是4月26日,距离2011年4月26日,福建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福清纪委爆炸案”整整一年,依然悬而不决,替罪羊吴昌龙和陈科云被关在福建看守所长达十一年既不终审结案、也不放人!
    看守所定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余刑一年以下嫌犯。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接受审查的人。”福清纪委爆炸案“嫌犯”吴昌龙和陈科云在看守所关押达11年之久不予结果,堪称世界监狱史奇迹!而它竟在这片国土上堂而皇之地成为“合理”。
   
   林洪楠律师谈“福清纪委爆炸案 ”(1)视频链接: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pLWVITVdSQM
    林洪楠律师谈“福清纪委爆炸案”(2)视频链接:http://www.youtube.com/watch?v=Vin071IDm_U&feature=related
   

回顾历年庭审的时间:
    一审福州中院:2002年11月28、29日开庭审理,没有宣判;
    2004年11月29日、12月1日宣判陈科云、吴昌龙等人死缓、十年、三年有期徒刑;
    2004年12月10日夜,对所谓提供电雷管者王小刚作出无罪判决并释放;
    福建省高院:2005年12月3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福州中院一审发回重审:2006年6月1日开庭审理、8月18日开庭当庭单方面撤销福建省、市两级法院委托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专家对爆炸现场炸坑作出至少需要600克以上的鉴定结论(与吴昌龙供述75克相差十倍)、10月1日宣判。
    二审福建省高院:2011年4月26日开庭至今日整整一年,仍悬而不决。
    今天,福建法炜事务所林洪楠律师向福建省检察院、福建省高院呈送了《弹指一挥间 温故而知新——“6.24”福清纪委爆炸案重审二审开庭一周年》反映材料。
    今天,十一年替罪羊吴昌龙的妈妈周洪玉在北京上访,她到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作了来访登记、却被六年前督办此案有2006(169)号行文的最高法信访接待室以“没有终审判决书”为由拒绝来访登记!
   
               2012年4月26日星期四
   
   
    福 建 法 炜 律 师 事 务 所
    ————————————————————
    弹指一挥间 温故而知新(征求意见稿)
    ————“6.24”福清纪委爆炸案重审二审开庭一周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发生已跨入第十一个年头了。2011年4月26日福建省高院在重审上诉四年半之后,终于在临庭前剥夺第一被告人首席律师辩护权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如今一年过去了,至今裹足不前、拖而不决。同中央三令五申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张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2011年4月26日再次公开开庭,可以确认该案:联系多次的庭审质疑和辩方的调查研究,可以确认:
    1、本案全部上诉人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均应予以全部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公、检、法始终不敢对陈科云、吴昌龙等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做伤情司法鉴定,以所谓“时过境迁,难辨新旧伤”为由,始终不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压而不检、拖而不办,严重渎职!
    2、本案控方唯一的直接证据已被上海市公安局803科研所(2003.1.6)、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09.2.20)文检专家们所推翻,不应再以福州市公安局《笔迹鉴定》(2001.11.19),继续欺骗领导和群众。
    3、吴昌龙又哭又笑近一小时的视听资料是在非法监居点怡静园枷戴脚镣、精心安排下强行拍照的,是酷刑下强迫自认其罪口供的变形,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控方指控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无罪开释,没有王小刚卖给杜捷生的电雷管,吴昌龙用什么安装爆炸装置?没有电雷管的爆炸装置又如何爆炸?本案的事实、证据链早已断掉!
   
    5、本案犯罪动机、犯罪预备、爆炸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爆炸装置的制作、试爆、运送等等,均属用酷刑下强迫各上诉人自认其罪的供述,加以裁剪、嫁接、去真存伪、去精留粗,杜撰出来的,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6、专案组向控方隐匿关键证据——死者吴章雄的传呼机、手机通话清单;死者妻子王惠珠“6.24”当天的两次询问笔录;陈科云家中座机通话清单;讯问陈科云、杜捷生、谈敏华的视听资料;测谎鉴定结论等等。
    7、警方与控方在一审、重审开庭后,屈从长官意志,赤裸裸地对谈敏华、杜捷生进行诱供交易,用其按先前陈述交待,换取“关多少,判多少”,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8、专案组谎报全案成功侦破,迫不及待地通过《福清时报》宣布案件告破,后新华社向全国发布《不服纪委处分报复搞爆炸》的新闻(2001.12.11)、海峡都市报《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的特别报道(2001.12.25),将专案组轻信举报、违反程序,一开始就定下的错误侦查方向,通过媒体将该案先行定性、定罪。
    9、本案现有证据没有属于可用来证明陈科云等人犯爆炸罪、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伪证罪的任何一件实质性证据。这些证据对各上诉人是毫无意义的,本案与他们无关;
    10、连本案被害人吴章雄家属都站出来揭穿本案幕后的黑幕,根本不相信该案是陈科云等人所为。
    11、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警方根据“一长代四长”的指令和“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潜规则,擅自将本案人为升格为“恐怖事件”,接二连三地出现抓工程爆破专家、骚扰上海文检专家、抓辩护律师、抓信访的上诉人亲属、威胁持不同意见的证人、企图“双规”经办法官,进而干脆临庭剥夺律师的辩护权等匪夷所思的司法丑闻,给海峡西岸政治民主、司法公正的生态软环境抹黑。
    证据收集、认定和运用是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辩方先后对本案的事实、证据提出了多次质疑,且在2002年11月29日,福州市中院第一次开庭时,辩方就已指出:该案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在检察阶段应作无罪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应作无罪判决。
      2001年“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是客观存在的。凡是合法的、科学提取的、查证属实的、与“6.24”爆炸案确有关联、可采信的事实和证据,对今后抓获真凶,侦破全案,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将其绳之于法,是有意义的。
    我们怎么能让实施“6.24”福清纪委爆炸案的真凶逍遥法外十一年,让他们嘲笑我们无能十一年,这是职能部门的严重渎职!一个人有几个十一年?!怎么能允许十一年过去,又枉又纵,冤情依旧!难道这种状况,不值得我们反思吗?我们应当重温毛泽东同志五十年前在七千人大会上的讲话:“不负责任,怕负责任,不许人讲话,老虎屁股摸不得,凡是采取这种态度的人,十个就有十个要失败,人家总是要讲的,你老虎屁股真是摸不得吗?偏要摸!”重温邓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现在党内外小道消息很多,真真假假,这是对长期缺乏政治民主的一种惩罚……一听到群众有一点议论,尤其是尖锐一点的议论,就要追查所谓‘政治背景’、所谓‘政治谣言’,就要立案,进行打击压制,这种恶劣作风必须坚决制止。”重温胡耀邦同志在拔乱反正时强调:为什么明知冤假错案,纠正这么难?!关键在于有没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勇气;是义无反顾、挺身而出,还是畏首畏尾,当缩头乌龟。“我们要靠实事求是吃饭,不要靠摸上级精神吃饭。”坚持真理、旗帜鲜明,“我们不下油锅,谁下油锅!”
   
    辩方会见陈科云、吴昌龙时发现,他们身体非常虚弱,旧伤复发、又添新病。陈科云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马新岚院长暨审判委员内务府呈送了《请求给我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的报告》(2012.3.23)和致福建省孙春兰书记、苏树林省长、陈文清副书记、张昌平书记、苏增添书记的《第735次强烈要求给我作伤残司法鉴定》(2012.3.9)。辩方根据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的通知》[法(2003)163号精神,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颁布的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提请对本案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若如一时无法裁判,也应依法解除对陈科云、吴昌龙的强制措施;此外,对早已羁押超过所判刑期,予以取保候审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杜捷生、谈敏华和谢清,依法解除强制措施。再也不能让自然人与国家机器进行“马拉松”式的赛跑。
     此致
    敬礼!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洪楠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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