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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皇帝新装”

已有 451 次阅读2008-10-12 00:30 |个人分类:记录真实

揭露“皇帝新装”
两个月的法律程序,用了两年,依然未能公正开庭审理。
这是一份漏洞百出、杂相丛生、自相矛盾、疑团滚滚、指鹿为马、七年未决的“福清纪委爆炸案”罪名成立的判决书。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案件关键人物提供电雷管者王小刚于福州中院一审判决的2004121日死缓罪名成立九天后,即121日晚上10点许被宣判无罪悄悄释放。
20061010,福州中院重审再次在长官意志下,作出维持原判。荒唐的是,判决书上提供电雷管者竟是被无罪释放一年零八个月的四川民工王小刚。
对“福清纪委爆炸案”“成功告破”的谎言,以及福州中院的《判决书》所罗列的“事实”和“证据”,实在不必再花笔墨一一剖析,窥一斑而知全豹,所谓的“成功告破”是一个弥天大谎。福州中院重审强行对五名被告判处死缓至两年徒刑的那份漏洞百出、乱相丛生的《判决书》就是草菅人命的有力证据。
福建省高院三次审理此案所作出明确的结论,是任何以权压法者无法改变的,压案也压不掉冤情真相,我们希望福建省高院尊重事实和法律,尊重曾经作出的结论,还“福清纪委爆炸案”以真相,还所有被告人以清白!
蓝色字体是民意的揭露,黑色字体是官方的判决书原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6)榕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惠珠,女,39岁,汉族,住福清市融城官驿巷5号。系被害人吴章雄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文超,男,12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章雄之长子。
   法定代理人王惠珠,系吴文超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宇超,男,4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章雄之次子。此案发至今已5年多,吴章雄怎有这样的儿子?我再看第19页倒数第5行,依然如前。若此,孩子只能是王惠珠后来的生子,岂能张冠李戴!)

   法定代理人王惠珠,系吴宇超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寿康,男68岁,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章雄之父。
被告人陈科云,男,1952126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兼党支部书记。原住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28号7座104室,现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17号。因涉嫌犯爆炸罪于2001915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30日经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玉刚,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昌龙,男,19751126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汽车驾驶员,住福清市音西镇清展花园1601室。因涉嫌犯爆炸罪于2001729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3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晖,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义良,福建信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捷生,男,196514出生于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路338号。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1922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转监视居住,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民康,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谈敏华,男,19791128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瑞昌市洪一乡麦良村上洋畈8号。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11026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忠,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清,女,195551出生于福清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17号。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01915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04121经本院取保候审。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检起诉(2002)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谢清犯伪证罪,于200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惠珠、吴文超、吴宇超、吴寿康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于20041130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1231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仰晗、陈卫东、林幼华、代理检察员林聪伟、范丽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惠珠、被告人陈科云及其辩护人王玉刚,被告人吴昌龙及其辩护人陈晖、马义良、被告人杜捷生及其辩护人黄民康、被告人谈敏华及其辩护人林忠、被告人谢清等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延长审限二个月,复杂报请省院院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之规定,对照第168条,规定“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再经过“批准或者决定”,全部也只两个半月。照此,程序法还有用吗?)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12月,中共福清市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时任该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查处,关于20015月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科云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两被告人便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2001年5月,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被告人杜捷生向被告人谈敏华购买了2筒炸药和2枚雷管等物。后被告人吴昌龙向杜捷生取回上述爆炸物。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又进行密谋,被告人陈科云提出改用电雷管引爆。被告人吴昌龙又要求被告人杜捷生为其购置电雷管,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2枚电雷管。2004年12月10日,福州中院作出王小刚无罪判决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附件六)写明:“福州市检察院指控:2001年5月份,杜捷生应吴昌龙之托,在福州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王小刚购买了两枚电雷管后交给了吴昌龙,2001年6月23日晚,吴昌龙、陈科云用该雷管制成的爆炸物放在福清市纪委信访室欲实施爆炸,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该爆炸物,被当场炸死”。“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福州市检察院对此没有提出抗诉。
匪夷所思的是,在王小刚无罪释放已经一年零八个月后的2006年10月10日,福州中院重审此案的《判决书》上居然又出现福州市检察院对王小刚的指控:“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上述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法院居然予以默认。
电雷管作为爆炸装置最为重要的物证,都可以如此露骨地无中生有。造假到了这个份上,还有什么“证据”不可以编造出来?)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上述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先制造一爆炸物由吴昌龙带到东张水库试爆成功后,再制造一爆炸物由吴昌龙带到东张水库试爆成功后,再制造了另一爆炸装置。2001年6月23日晚,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携带该爆炸装置驾驶摩托车窜到福清市人民政府大院内,将藏匿爆炸装置及一封写由方市长收的信封的手提包放在纪委办公楼信访接待室门口,后逃离现场。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爆炸装置,当场被炸身亡。 《判决书》写明:“2001年6月23日,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携带该爆炸装置,驾驶摩托车窜到福清市人民政府大院内,将藏匿爆炸装置及一封写由“方市长收”的信封的手提包放在纪委办公楼信访接待室门口,后逃离现场。”
显然,摩托车是最直接的作案工具,也是最重要的物证加以扣押。但是,办案人员在9月15日和10月5日两次到陈科云家搜查,把钳子、剪刀、螺丝刀、钢笔等全部搜走,唯独那辆摩托车一直没动,而吴昌龙驾驶那辆马自达小轿车一直被专案组扣押着。2001年11月21日《海峡都市报》报道“福清6·24爆炸案告破”新闻,此时,陈科云家的那辆摩托车依然没动。
孰料,2001年11月29日下午4点多,吴承奋(重案中队长)带了两个办案人员,突然来到陈科云家,把摩托车拉走,说是“作案工具”。
为什么案件宣称“告破”后,才把作案工具的小轿车变成了摩托车?原来,专案组意外地得到,案发时,该公司小车仍在汽车修理厂维修的重要消息。才把摩托车作为顶替成了运输爆炸装置的工具。
当时福清公安局内部的《公安信息》对吴昌龙怎样用公司的马自达小轿车运送爆炸装置到纪委都有详细的报道。)

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局传唤了陈科云及其妻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晚饭后外出打麻将,直至9月15日,被告人谢清才如实陈述当日下午即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判决书》写明:“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局传唤被告人陈科云及其妻被告人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饭后外出打麻将,直至9月15日,被告人谢清才如实陈述当日下午即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
谢清“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吃完饭后外出打麻将”,“下午即外出打麻将,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三次陈述都是谢清自己的去向。谢清跟案件更加无关,退一万步说,谢清即使不“如实”,也只是她个人的事,与案件何关?与陈科云何关?她向公安机关作了什么“虚假证明”?谢清何罪?当年破案总指挥原福清市政法委书记陈振英竟以“案情重大”为由让检察院批捕;专案组则以“监视居住”为名,手铐、脚镣加身关押在私设办案场所长达56天,福州中院居然以“伪证罪”判她三年徒刑!
谢清的两个弟弟谢建忠和谢建灿也分别于9月14日和17日相继被密捕,办案人员逼迫他们只要交待是如何安装爆炸装置的·······。兄弟俩分别被关押了54天和26天后让取保候审。谢建忠放出时,因找不到脚镣钥匙,请来开锁匠,50元的开锁费还得自己支付。警方还恐吓说:“出去后,不要乱说乱动,否则,再抓审查”。)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为报复而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清在刑事侦查中,故意作虚假证明,帮助被告人陈科云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应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音像资料、现场勘察笔录、笔迹鉴定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称:依法追究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处以极刑;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陈科云辩称,其没有实施爆炸犯罪,其在侦查机关审查期间受到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被迫所作的有罪供述都是虚假的。其辩护人王玉刚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电雷管的来源不清。2、制作爆炸装置剩余的半筒炸药、二枚纸雷管、二条导火索去向不明。3、吴昌龙供述金属圆环被焊接过,现场提取的圆环无焊接点。4、证人陈友望的证言证实台风当晚和爆炸当天上午7时在纪委接待室门口没有看见一袋东西。5、被告人吴昌龙有罪供述使用白色电池盒和现场提取物黑色塑料盒不符。6、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不是吴昌龙驾驶的马自达汽车上的内卡簧。7、现场炸药是否开山所用炸药无鉴定。7、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的供述完全不同,无法证明二人具有共同预谋。8、本案在侦查阶段对被告人监视居住程序违法且刑讯逼供,期间所获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定罪量刑的最基本证据没有获得。建议依法宣布被告人陈科云无罪。
被告人吴昌龙辩称,其没有参与爆炸犯罪,原在侦查机关所做的所有的有罪供述均为刑讯逼供所致。其辩护人陈晖、马义良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吴昌龙在侦查阶段被违法关押、刑讯指供,所做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本案犯罪动机产生的时间、地点、内容存在矛盾。3、涉案爆炸物品来源、去向不清。4、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吴昌龙及陈科云经过爆炸专业的培训。5、本案爆炸装置中电雷管来源不清。6、爆炸装置何时放置纪委,证据不足。7、各被告人供述之间自相矛盾。本案未达到事实不清、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应判决被告人吴昌龙无罪。
被告人杜捷生辩称其没有买卖爆炸物,其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其辩护人黄民康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杜捷生的有罪供述取证违法,且与其它被告人口供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其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现场使用的炸药与桂山石仔料场的炸药成分没有鉴定,不能证明是石料场所取的炸药。电雷管的来源未查明。请求依法宣告被告人杜捷生无罪。
被告人谈敏化辨称,其没有向杜捷生提供炸药,原先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都是被逼的。其辩护人林忠的辩护意见是:起诉指控现场炸药是桂山石仔场所有炸药,证据不足。谈敏华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况且杜捷生是不顾谈敏华的反对,强行取走不属于谈敏华保管的炸药和雷管,谈敏华对此无任何责任。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被告人谢清辩解称,其没有做伪证,不构成伪证罪。
经审理查明,
200012月,中共福清市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该公司经理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审查,并于20015月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告人陈科云不服纪委的查处而产生对纪委和会计陈奋真的怨恨。被告人吴昌龙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也有矛盾。20015月,两被告人便密谋实施爆炸来进行报复。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其姐夫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被告人杜捷生向被告人谈敏华购买了2筒炸药交给被告人吴昌龙,后又应吴昌龙的请求,向吴提供了2枚电雷管。  
对于电雷管的来源被告人吴昌龙的供述主要有两点:一是供述电雷管是陈科云从谢建忠处弄来的(卷六第545、559页);二是供述电雷管是从其姐夫杜捷生处买来的(卷六第571、580页)。杜捷生对电雷管来源的供述有:1、电雷管是向一个连江人陈锦祥处没花钱弄来的(卷六第621、628);2、电雷管是向一个叫小八路的当兵人拿的,是吴昌龙叫小八路将电雷管送到我家的(卷六第623页);3、电雷管是他自已到桂山坛口缴钱时乘人不备偷来的(卷六第638页);4、电雷管是从王小刚处买来的(卷六第641页)(王小刚也不是电雷管的来源者)。
      
从以上被告人杜捷生所供述的严锦祥、小八路、王小刚三人与杜捷生的关系上看,无一人是杜捷生的亲人,也无一人是杜捷生的朋友。那么杜捷生为何不一下就供述,是从王小刚处买的,这只有一种解释,即杜捷生根本就没有向吴昌龙出售过电雷管,也无处弄电雷管。故在侦查机关精神与肉体双重重压下(杜捷生几次庭审的供述),为了摆脱痛苦而胡供。当杜捷生供述到电雷管是向王小刚购买时,因侦查机关无法及时将王小刚抓获归案进行核对,故先行将王小刚报捕。王小刚是被批捕在前而到案在后,所以在王小刚到案后,侦查机关在无法再对王小刚采取监视居住,只好将王小刚直接送往看守所羁押「(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这样王小刚就得以在如实供述的环境下进行供述。
      
之后检察机关对王小刚提起了讼诉,但因指认电雷管是王小刚出售的只有杜捷生一人的供述,除此之外没有其它任何证据,福州中院即以指控被告人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电雷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王小刚无罪,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公诉人在昨天宣读起诉书时也将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购买了二枚电雷管的指控删去,这也说明,公诉机关已自行否认了杜捷生有向王小刚购买电雷管的情节。
      
至此本案电雷管没了来源。也就是说,被告人陈科云连制作一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所必须具备、不可或缺的电雷管都没了来源,又如何制作爆炸装置并实施爆炸犯罪行为呢?所以说,本案基本证据不足。
      
那么是否就是公诉人所说的电雷管是杜捷生自有的呢?答案也是否认的。理由简单,因杜捷生没有获得电雷管的任何客观条件,他也不会制造电雷管。)获得上述爆炸物后,被告人吴昌龙便在被告人陈科云家试制爆炸装置。被告人吴昌龙先制造一爆炸装置在东张水库试爆成功后,又制造了一爆炸装置,于2001623,将该爆炸装置及一封写着方市长收的信封装在一只邮政手提袋内放置纪委办公楼信访接待室门口。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和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爆炸装置,当场被炸身亡。
2001913,福清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传唤陈科云及其妻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陈述2001623晚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饭后外出打麻将。直到915,被告人谢清才如实陈述当日上午即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点许才回家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给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被告人陈科云在监视居住阶段的供述:
(1)他被纪委处分后心里很火,在四月份就问吴昌龙能否搞到炸药,吴说有,他就叫吴去搞炸药,搞好后装成炸弹放好,他有用时通知吴。623晚刮台风,吴昌龙把炸弹放在纪委去,第二天爆炸了,吴昌龙告诉了他。
(2)他在中福公司任经理期间与会计陈奋真矛盾很大,他曾多次送材料控告陈奋真,都石沉大海,而陈奋真告他,马上就有人对他进行检查,福清纪委对他进行了处理。他心里有气,就产生了报复的念头。他就问吴昌龙有没有地方搞到炸药,到了五月份吴昌龙说炸药买了一斤多,雷管一枚,他们都不知道如何搞炸弹。他就交代吴昌龙去操作,后吴昌龙对他说炸弹是在六月份制好的,他叫吴昌龙自己掌握时间把炸弹放到福清纪委,所有,他不知道吴昌龙怎么把炸弹放到纪委去。
(3)今年四、五月的一天,吴昌龙到他的办公室说:我这小小事情,会计到处告状,纪委经常找麻烦,要给她搞一下。他对吴昌龙说要小心,不要做太大。吴昌龙说准备用炸药,他就是提醒吴昌龙只要作二三两做个影响就可以了。
(4)200161216日他去北京联系业务,并在北京找关系反映情况,要求撤销对他的处分。
(5)20014月吴昌龙对他说要搞一些炸药吓一吓纪委。5月份吴昌龙对他说已弄到一点炸药。过了两个星期,吴昌龙到他家拿了三个空盒子,有纸盒子,有铁盒子,紫红色,有方的、圆的、扁的。又过了几天,吴昌龙对他说已搞了一个小玩艺。他说弄炸药要有技术,吴昌龙说是向一内行的朋友口述传授,自己再学一点,已弄好,让他不要再操心。他就对吴昌龙说有些事你自己去办好了。后吴昌龙对他说了623晚送炸弹的经过。
6)当天5点多他回家,其妻已去打麻将。到晚上台风减小后才回来。被告人陈科云始终供述23日傍晚后他都在家。
被告人陈科云在庭审中供认,吴昌龙因报销问题与会计陈奋真有矛盾。还供认,案发后在纪委对他当晚行踪的调查中,向纪委谎称都和其妻谢清在家中。并将其向纪委陈述的内容告诉过谢清。
2 被告人吴昌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1)他因报销等问题与会计陈奋真有矛盾。
25月十几左右一天,陈科云说被陈奋真害得很惨,有机会要搞炸药炸掉陈奋真的房子,过二天在陈科云家,陈科云问他有没有地方搞炸药。他想杜捷生可能会有。
3510,陈科云提出要炸药,他以炸鱼为由向杜捷生买2筒炸药及雷管、导火索。是他到杜捷生处取回。两筒炸药是用黄色牛皮纸包住,长约20厘米左右,直径3厘米。
45月中旬到杜捷生处拿回炸药等,在陈科云家三楼电脑房试做炸药,陈拿来平常剪指甲用的那种折起来的小剪刀、一字型中号螺丝刀、带刀片会推拉的塑料柄刀子,这次没做成。
5)第一次在陈科云家试做炸弹时,陈提出要电雷管,他又向杜捷生购买了2枚电雷管。由杜捷生送到福清。电雷管是黄色的,5厘米长,08厘米粗,有两根导线。
6)陈科云去北京之前的星期六下午,在陈科云家三楼电脑房又试做,他回家取电络铁、焊锡、钢锯,到柴火间找到以前修车剩余的原件,找到一个铁环。这个铁环是他马自达车上的废旧零件。陈科云去北京之前制作第一个炸药,试爆成功。61718,在陈科云家继续试做第二个炸药,陈科云找了一个椭圆形红色装巧克力铁盒,白色塑料盒作电池盒,他带一个铁环,小开关、又把上次试验准备的弹簧、铁片、电池装好,放陈家。铁环直径2.5CM,传呼机上用的小电池,8粒南孚电池。后把电烙铁、钢锯带回家,电烙铁坏了,蓝柄的。
7)他跑回家找到一个差不多的铁环,返回陈科云家,将铁环锯一锯,锯一个口口,尖尖的,用铜线作成钩钩,与铁环套上,陈科云买回胶布,把电雷管、炸药捆紧,固定、粘住,铁环焊在上面,把电雷管的电线绑在钩钩上,一根直接引到电池负极,一根接在盒子,盒子钩钩电源会碰到就会通电,作好第一个,由他拿到东张水库边试爆成功,威力很大。在陈科云家又制作第二个爆炸装置,按原来那样作。第一次用一筒炸药,第二次也用一筒。
8)吴昌龙绘制的炸弹示意图,并注明吴昌龙和陈科云共同设计于200161718日。
9)使用的南孚5号电池。并辨认从陈科云家搜查到的葫芦型柄一字螺丝刀,淡黄色柄割纸刀、折叠型小剪刀是陈科云的,这三件工具是用于组装炸弹,都是放在陈科云家中。
10622晚,陈科云叫他去陈家,陈科云说把炸药送到纪委,他听了跳起来,问为何,陈科云说都是陈奋真害的,去炸陈奋真公安一下就会查出来,实在没办法才去炸纪委。他不敢去拒绝回家。23日晚5点多6点,陈科云到他家把他叫到陈科云家,叫他今晚无论如何要帮陈科云他跑一趟。并威胁要开除他,他只好答应。至8时左右,陈科云拿一邮政储蓄红色袋子,电池盒放最底层,后放铁盒,陈科云又拿10条左右的细铁丝竖插在铁盒和袋子之间撑住袋子。当时线都接清楚,电源接进去,开关没打开。陈科云又取来一封信,1、信封信纸根据公诉机关的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看,爆炸后的信封、信纸分别散落在不同的地点(信封散落在楼梯口走廊中,而信纸散落在投诉中心门口走廊中),信纸是夹在信封内的,信是压在爆炸物上方的,当爆炸发生后,信封、信纸一起被炸碎,他可以散落在不同的地方,但一定是二者混合散落的,决不可能信封和信纸分开,这种超自然现象只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信纸在爆炸发生之前就已经在现场;二是爆炸案发生后,有人故意将信纸撒在现场的。辩护人有理由认为,信纸决非从爆炸物中分离出来的,信纸与本案无关。因此,信纸的笔迹鉴定更是风马牛不相及。
       2
、案犯根本没有必要在信封内夹入写有文字内容的信纸。因为,打开它的人必死无疑,根本就看不到信的内容,也无须让死者知道信的内容。案犯也不可能多此一举故意给自己留下犯罪的证据。这也是有悖常理的。1、信纸笔迹鉴定:首先,不能证明信纸是犯罪分子的现场遗留物。其次,吴昌龙始终未供认写有信件。还有,吴昌龙用来做检材的笔迹的侦办人员根据现场提取信纸上的字迹形态,指导吴昌龙模仿书写的,检材笔迹并非吴昌龙正常的书写习惯,不能作为对比的依据。再有,笔迹鉴定并非科学鉴定,结论的依据,也并非依据科学的原理,而是靠人为的经验判断,属判断性证据,其误判率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该鉴定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使用。)信放在盒子上面,信封上写有方书记还是方市长。陈科云让他一人送到纪委去。他就开着陈科云的摩托车将爆炸装置送进纪委楼下,把开关打开,赶紧跑出。把车开还陈科云,后到他姐吴华英店。

      
七、6·24爆炸案的爆炸装置不可能在6·23飞燕台风到达之前放入纪委办公大楼
       6·24爆炸案的爆炸装置是放在纪委大楼一楼信访室门前的通道上,写有方市长的信封是在未被任何重物压着的情况下平放或斜放在炸药装置铁盒面上(卷六第575页)(否则爆炸前五个清洁工也不可能看见)。当晚纪委办公大楼一楼通道的东、南、西、北四个门都是敞开的(卷五第321页)。
     
被告人吴昌龙供述他是于6月23日晚8点多将爆炸装置放入市纪委大楼一楼通道的。但是当晚9点多刮起了2001年度最大的飞燕台风,并且是风雨交加的狂台风。我们知道只要是强台风,无论台风的风向是东、是西、是北、是南、只要纪委大楼一楼东、西、南、北四个大门是敞开的,台风就必然在纪委大楼一楼的通道内形成极为强大的贯堂风。那么平放在爆炸装置上,未被任何重压着的信封就绝对会被强台风吹走,不可能留到第二天。这说明爆炸装置是在台风过后才被放入纪委大楼一楼通道的。

      
八、被告人吴昌龙从没有将爆炸装置放在福清市纪委办公楼一层信访室接待室门前过
      
从案卷记载的《6·24福清市纪委办公大楼爆炸案现场平面图》(下称平面图)(卷三第181页)可知,爆炸现场是在信访接待室门前,吴章雄的尸体也是在信访接待室门前,爆炸所形成的炸坑也是在信访接待室门前
      
吴昌龙关于将爆炸装置放在纪委办公大楼内什么地方的供述始终都是一致的,即将爆炸装置放在收发室门前,而且在放好爆炸装置后抬头看了一下,门口有伸出一块牌上写收发室(卷六第547、553、562页、补充侦查视听资料第45页)。根据(平面图)所标示的纪委大楼一楼14间办公室中并没有收发室。这表明,被告人吴昌龙在6月23日晚8点多时没有进入过纪委大楼,其也没有将爆炸装置放入纪委大楼,同时也说明被告人吴昌龙根本就没有实施过所谓的爆炸行为。)


11)案发23天陈科云告诉他公安局正在查,炸药是他帮陈科云买的,如果讲出去,大家都会死得很难看。
12)陈科云说不会查到他们,东张一女镇长(吴燕秋)比他们被纪委处理更严重。
13)杜捷生的女儿杜梅生日那天,他对杜捷生讲,炸药是替老板买,后来送纪委去人炸死了。他和杜捷生商量谁也不能讲。
庭审中被告人吴昌龙供认施圣力曾送过一次邮票给他,邮票是用邮政袋子装着。
3、被告人杜捷生在侦查阶段供述,供认20015月份,吴昌龙向他要炸药用于炸鱼,他向谈敏华拿2筒炸药和2枚火雷管给了吴昌龙。过了十几天吴昌龙又向其要电雷管,他又帮吴昌龙买了2枚电雷管交给吴昌龙。79杜梅生日晚,吴昌龙悄悄告诉他,现在完蛋了,炸药被经理拿去搞爆炸。他告诉吴昌龙不要把事情扯到他身上。杜捷生辨认谈敏华无误。
4、被告人谈敏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供认2001年农历412回到江西参加其奶奶葬礼前10多天,杜捷生问其炸药能否搞一、二条,后杜到他工作的桂山石仔场拿了二筒炸药,扔下20元钱。并辨认杜捷生无误。
5、被告人谢清的供述:
120019132次供认,623晚她与陈科云一起在家看电视、清理积水、搞卫生。
22001914供认,623晚晚饭后到黄玲家打麻将,至外面刮台风停电后约半小时回家。
32001915供认,其于623上午10时许就到黄玲家打麻将,至当晚刮台风停电后约半小时回家。
6、证人陈奋真的证言,证实她与陈科云因公司的财务问题产生矛盾,1999年后她与陈科云互相告状。她曾向福清市审计局和福清市纪委反映陈科云的问题,陈科云受到审计机关和纪委的查处,陈科云认为是她诬告而对她产生怨恨。吴昌龙平时所开的发票,不管合不合理,陈科云一律都予以签报。
7、证人邓峰(福清清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干部)的证言,证实2000年上半年,陈科云向中央、省市纪委、检察院、省政府等单位告陈奋真。2001年后暂停告状。200123月份到7月份她曾六次陪陈科云去找神汉、神婆,陈科云问及福清的运动何时能到等问题。他还于1999年帮陈科云抄写告陈奋真的材料等。
8、证人陈洪生的证言,证实2000年底,陈科云告诉他其被纪委严重警告处理,是本单位的会计陈奋真检举的,并说对处理不服。
9、证人柯刘弟(神汉)的证言及辨认,证实陈科云从12月到今年农历八月十五前,先后来89次,问福清运动等情况。并辨认出被告人陈科云。
10、证人蔡资朝的证言,证实福州新店桂山石仔场,95年至今一直经营使用硝铵炸药,纸雷管(火)。谈敏华是在其桂山坛口工地开铲车。200145月间有叫谈敏华搬炸药。
11
、证人成军、张兆义的证言,证实谈敏华在石料场主要是开铲车,有时也帮助捏泥巴和干些杂活。1、现场炸药遗留物未与桂山石场蔡资朝使用的炸药作化学构成含量分析,无法证明现场使用的炸药就是从蔡资朝石场取得的。
        2
、纸雷管、导火索及剩下炸药去向不明,无法证实杜捷生、谈敏华供述的真实性。)

12、证人陈君坚(福州市晋安物资公司民爆器材供应站站长)证言,证实供应站只供应硝铵炸药和乳化炸药。新店桂山石料场向其供应站只购买硝铵炸药。桂山石料场于20011月至630共四次购买硝铵炸药、导火索、火雷管的情况有原始购买证为据。三、本案制作爆炸装置所剩下的配件至今去向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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