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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清佘祥林案——“无尾案”辩护记实

已有 885 次阅读2008-11-6 15:24 |个人分类:网文转载

福建福清佘祥林案——“无尾案”辩护记实

作者:林炎炎律师    来自:原创    点击:356    时间:2006-6-13
录入:惠诚 http://www.law08.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567

         本律师多年以各地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为主业之一,承办过不少曲折离奇、骇人听闻的大案要案。以下是一件五年留住三命的真实案件。
   
中国著名“侨乡”福建省福清市贫富悬殊,是刑事案件、特别是蓄谋杀人的命案高发地区。1997年夏,当地发生一起被害人生殖器被割的“特大杀人案”,因该市曾有杀人割头的“无头案”,这起杀人割阴案又称“无尾案”。刑警队早850分到现场勘察发现:门锁有新的擦划痕迹,现场有女鞋血鞋印,被害人腕上日历手表停在925分,死者头面部损伤多处,均发生在左侧,创缘不整齐,头部敲击有破裂音,假牙脱落存留口中。法医1030分检验记录:被害人生殖器死后被割,全身尸僵已形成,尸斑在尸体底下位出现,呈淡紫红色,左右手指均沾有血迹,头皮下广泛瘀血,左颞顶为条形、粉碎性骨折,左顶部为交叉性骨折,锯开颅骨见硬脑膜下出血,剥开硬脑膜见脑回沟出血,切开脑组织见脑实质出血,取出脑组织见颅底线形骨折,切开胸腹腔见胃内物约200毫升左右,呈食靡状,估计食后34小时停止消化。检验结论是:被害人系被人用两种不同形状钝器打击,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出血死亡。警方调查笔录记载,当晚9点多被害人家附近曾有狗叫达半小时之久。但警方仅提取左脚鞋长24公分的血鞋印照片,对被害人死亡时间、现场其他痕迹及重要物证均未鉴定和提取。该案被认定谋杀,被害人独身、家产数百万,有情杀、仇杀或债务纠纷三种可能,警方1个多月没能破案,经“人找鬼做迷信”,由神婆指点系“同族作案”,警方遂在被害人亲属中圈定名单,传唤嫌疑人到刑警队“监视居住”。
   
嫌疑人被违法羁押在刑警队“居住”21天,没能躺下睡过一次觉,经过九天九夜吊打逼供后,承认案发当晚9点用铁管打死亲叔叔,但有多名证人证实嫌疑人晚12点前不在现场,警方非法拘禁两名证人数日不能改变证词,遂将案发时间顺延到“晚12时许”。因铁管与死者伤痕不符,凶器铁管后被改为“锤面四角形”的“羊角铁锤”,数月后经检验仍与伤痕不符,又更换为另一小铁锤。警方与嫌疑人对照现场照片,几经更改作案时间、凶器、情节后,由刑警队制作口供录象和录音,向上级报请并被授予集体三等功,嫌疑人则拒签逮捕证。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称:1997719,犯罪嫌疑人因贷款不成而怀恨在心,晚12时许,携带一把铁锤及一只女式凉鞋,窜入被害人家,从背后持铁锤朝被害人头部猛击一下致其倒地,仰放在地后,又用铁锤猛击其左额,用被害人家中水果刀朝其左耳根部刺了一刀,然后脱下左脚皮鞋换穿女式凉鞋沾血踩了几个血鞋印,又用裁纸刀割掉被害人阴茎,伪造现场倒拨手表以转移公安人员视线后,扔掉所有涉案物品,洗去铁锤上的血迹带回自己家。公安机关向检察院随案移送物证三件:1.犯罪嫌疑人家橱柜中搜出的凶器木柄羊角铁锤一支;2.被害人家水井里打捞上来的凶手遗弃的特小号血衬衫一件;3.被害人腕上停在925分的手表一架。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该案其余所有证据均被犯罪嫌疑人扔到垃圾堆和下水道,无法查找。
1998216,当地地方报纸《福清日报》以《贷款不成起恶心,残杀亲叔落法网》为题报道此案:“狐狸再狡猾也斗不过好猎手。经我市公安部门缜密侦查,终于破获全案……嫌疑人对上述罪行也供认不讳,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接到检察院发给的聘请律师通知单后,委托家人“要请出色的律师为我洗雪冤情”。律师介入后发现该案存在许多重大矛盾和疑点:物证铁锤尺寸形状与死者伤痕明显不符,根据法医鉴定,本案凶器应为“二种不同形状钝器”,但其究竟为何物既未查实,也未起获;被害人腕上手表停在925分,该表能否倒拨及是否被倒拨问题无法证实,仅凭犯罪嫌疑人有无作案时间而两次更改后认定的被害人死亡时间晚12时许,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当晚12点前没有作案时间,被害人家对面乘凉的邻居证实当晚11点至凌晨1点被害人家无人进出,没有异常;该案不能排除公安人员偏离侦查方向、另有真凶的可能。律师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作不起诉处理。199811月,检察机关几经退查采纳律师意见,因证据不足,决定不予起诉,释放犯罪嫌疑人。
    1999
11月,犯罪嫌疑人获释一年后,因坚持要求对羁押441天给予国家赔偿,经公安、检察机关多次传唤警告,不听劝阻不肯撤回国家赔偿申请而被二次拘留逮捕。
   
由于福清市是县级市,根据刑事案件管辖规定,罪行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005月,虽经检验凶器铁锤未发现有血迹存在,犯罪嫌疑人倒拨手表、以27公分脚长换穿24公分女鞋踩血鞋印等均无法证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立即执行。
    2000
年夏,犯罪嫌疑人亲属从海外赶回北京,委托本律师前往福建出任二审辩护人。此时犯罪嫌疑人已镣铐加身,身份成了被告人。鉴于死刑复核程序已流于形式,死刑犯的申诉权多已名存实亡,终审宣判之日往往就是行刑之时,为防止冤案发生,律师在二审期间提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反映情况:本案疑点很多,认定被告人谋杀亲叔的证据完全不能成立,有种种线索表明,此案存在公安人员偏离侦查方向、遗漏真凶、冤枉被告人的可能;一审法院仅以被告人被逼供诱供的口供为依据,在没有任何实质证据情况下,判处被告人死刑,是草菅人命;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监督职能,慎重把关,确保本案审理的客观公正;若不能排除另有真凶的各种疑点,必须刀下留人,证据不足应按“疑罪从无”,改判被告人无罪。
   
半年后,上诉案正式开庭。二审庭审中法医当庭鉴定:物证铁锤不是本案凶器。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本案唯一物证铁锤,尺寸形状与被害人头部创痕明显不符,“经检验未发现铁锤上有血迹存在”,该锤虽从被告家中提取,但不能证明被告实施过杀人行为,更不能证明是本案凶器。2.被告使用水果刀刺杀被害人的推定不能成立。3.被告在案发当晚9点没有作案时间,而当晚11点—次日1点被害人家无人出入,本案凶杀究竟何时发生,至今无法认定。4.本案《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及多次补充侦查鉴定都不但不能证明被告有罪,相反还证明被告可能蒙受重大冤情。现场遗留的重要物证手表、打火机及大量烟头上均不能证实留有被告的指纹、唾液。5.被告人在特审室的录象只是“被告人供述”的一种记录形式,不是被告杀人作案的记录,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供述”没有独立证明效力,本案侦查阶段存在逼供诱供、让被告对照现场照片编造杀人过程的严重违法问题,该录象更不能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6. 本案所有证人证言都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杀人行为,原审认定被告借不到钱就要杀人的所谓杀人动机纯属推测,且被告有无杀人动机与是否杀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被告与被害人是叔侄关系,双方关系从未紧张到你死我活的地步,一审判决从被告有杀人动机的证人证言推导出被告必然杀人和已经杀人的认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7. 原审关于被告作案时精心伪装现场、倒拨手表、用女鞋踩血印和消赃灭迹等情节认定,至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佐证。被告交代不出该案物证的下落,从另一侧面说明其对该案确不知情。公安机关为推卸责任而出具的关于该案物证“可能被拾破烂人拾走”及“被大水冲走无法查找”的《证明》,没有事实依据,不可采信,找不到物证的原因,不能排除是偏离侦查方向所致。而且被告预谋杀人和伪造现场,扔掉所有涉案物品,却将残破不堪毫无收藏价值的作案工具带回家中,完全不合逻辑,不能成立。
   
此外,本案还存在大量不能排除另有真凶的疑点:1.被害人院门上“发现铁门锁有新的擦划痕迹”,不能排除有外人撬锁入室作案的可能。 2.被害人手表停在925分,应为发案时间的原始记录,这与案发当晚9点多,被害人家附近有狗叫持续半小时的异常情况可以相互印证。3.根据被害人傍晚5点至7点吃晚饭的习惯,其食后34小时遇害,则时间正好是晚9点多,这与前述疑点基本吻合。4. 被害人受伤部位均在头面左部,如果从背后被袭击,则本案有可能是左撇子所为,或是左撇子和右撇子二人前后夹击作案。5.当地曾有人称“凶手是谁我知道,我看见了不敢说”,结果不久后在贵州被谋杀,此案一直未破,凶手疑为当地在贵州承包工程的2个人,如能并案侦破,有助于找到被害人头上二种不同钝器伤的答案。6.被害人居住独门独院,一人独居生活,拥有资产数百万,又有嫖赌行为,会成为多种犯罪的目标,招致杀身之祸的原因多种多样,对被害人有杀人动机的人,以及有作案可能的人大有人在,本案若不能将上述嫌疑人全部排查,将疑点全部排除,就不应轻率定案。
   
根据以上事实,本案所有证据都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死刑是极不严肃的、是错误的,必须依法纠正。为此,律师要求二审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款,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
   
经四轮激烈辩论,警方所有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被告人是否杀人,口供录象明显弄虚作假,录音带有头无尾,记录发案时间的重要物证手表下落不明,倒拨手表、换穿女鞋踩血印均无法证实,经检验凶器铁锤未发现有血迹存在,被告人在当晚7点至12点没有作案时间,有证人证明当晚11点至次晨1点被害人家无人出入,警方是根据被告人有无作案时间而将被害人死亡时间推迟到12点半以后的,被告人不是左撇子,背后打人不应伤在左侧,该案可能另有真凶的系列疑点难以排除。
    2001
4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死刑判决,发回重审。被告人被留住第二命,卸下了死镣。二审裁定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杀害其叔叔的事实,除上诉人在公安阶段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上诉人实施了杀人行为,经庭审调查,初检法医否认提取在案的铁锤系本案的凶器,公安机关对遗留在现场的手表是否留有指纹及手表是否系摔坏未进行鉴定;作案现场的女拖鞋印问题也未予查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因申请国家赔偿而被二次拘捕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此举骇人听闻,有灭口之嫌。该案发回重审后,因事关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原办案机关相互推诿扯皮,发回而不审,退查而不查,不审不撤不放,嫌疑人被“无期羁押”在看守所无人过问。
    2002
年下半年起,本律师撰文《论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是一种新型非法拘禁犯罪》、《析超期羁押的法律责任》,先后在《首都律师论坛》、《法制日报》发表。20033月又以《情况反映》报送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呼吁“立即制止和纠正”这种严重恶化和玷污我国人权状况的超期羁押,“并且今后从立法和制度上防范类似事件的重演”,最终受到重视,引发了一场限期清理超期羁押的全国性大会战,根治了司法机关中长期盛行的这一侵犯人权的顽症。
   
迫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批转限期结案,20038月,重审法院在该案发回重审28个月后,决定“把球踢回省高院”,做出和稀泥的折中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重审判决曲解福建省公安厅20033月关于“死者头面部损伤符合具有平面及棱边的钝器类工具形成”的法医文审意见,不顾在案铁锤锤面既无棱边、又是球面的事实,以铁锤即为钝器的逻辑,大玩文字游戏,继续套用原一审起诉书和判决书关于杀人情节的认定。被告人则在法庭最后陈述时态度强硬,要求“还我人权,还我自由”,“对超期羁押提出强烈抗议”。被告人在要求对铁锤、手表、血鞋印进行技术鉴定的上诉状上声明“我是天大的冤枉,我叔叔的死与我无关,我要求上诉讨回清白,我要求二审法院主持正义、公正,为我澄清事实,还我公道”。承办法官结案后表态:留住三命不容易,律师工作很成功,正是考虑到本案存在众多疑点,判决已给被告人留下足够的申诉机会。
   
2003816,《福州日报》法治新闻栏以《叔叔拒绝担保,竟遭侄儿残杀》为题,再次报道本案当时最新进展:“由于叔叔拒绝为侄儿贷款作担保,侄儿竟然残忍地将叔叔杀死,并将其阴茎割下,伪造现场后逃离。林某近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
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为澄清本案事实真相,20039月,律师将案卷呈送在京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医鉴定。北京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派出法医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案发地公安机关查验调取相关证据后,经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医学专家共同研究论证,结论如下:1.根据被害人头面部损伤特点,其主要损伤均为钝器伤,原判关于被告人用水果刀刺被害人左耳根部一刀的认定不符事实;2.根据被害人头顶部挫裂创的方向性特点,凶手是在死者侧面或前侧面打击被害人致死,原审关于被告人从背后锤击被害人的认定不能成立;3.在案物证为卷边弧面的残缺羊角锤,锤面3.5×3.5厘米,被害人头面部损伤明显小于该锤,对其损伤特征综合分析,不支持该伤由在案铁锤打击形成;4.死者左右手指均沾有血迹,说明死者在头部造成挫裂创后曾有自我保护动作存在,本案致命伤应在其后发生,此前关于凶杀过程的认定与事实完全相反,被害人一锤倒地的说法明显有误。
    2003
1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未经开庭而认定: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上诉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被告人虽被留住第三命,但其既不认罪,又态度嚣张,根本不具备从轻条件,本案依法只有两种抉择:证据确凿应处以极刑,否则应疑罪从无释放回家,折中判处死缓没有合法依据。
   
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基于同一证据,前后两次作出的二审判决竟然大相径庭。终审法院否定了自己第一次二审时作出的“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定, 非但不再坚持“对遗留在现场的手表是否留有指纹及手表是否系摔坏未进行鉴定;作案现场的女拖鞋印问题也未予查清”,还故意包庇隐瞒了本案已扣押在案重要物证——死者腕上手表和凶手的血衬衫已被隐匿“灭失”的问题。
   
人们有充足理由推定:司法机关明知本案被害人遇害时停止在925分的手表已严重损坏不能倒拨,其指针显示的时间就是案发时间,因为能够证明被告人可能蒙冤,与判决认定存在重大矛盾,所以才被隐匿;而凶手扔进被害人家水井里的特小号沾血衬衫足以表明本案另有身材特别矮小的真凶。为规避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为把冤案“办成铁案”,这两件已提取在案的重要物证竟在司法机关遭到“灭失”而无人过问和追究,隐匿毁灭证据之举胆大妄为令人罕见。两次内容完全相反的二审判决认定,产生于福建省和福州市当时的特殊执法背景,当地人士曾多次提示律师:该案不是有罪无罪之争,而是有钱没钱的问题。在“有冤没钱,有钱没冤” 这两类刑事案件被告人中,本案属于“有冤没钱”型。以一斑窥全豹,中国刑事司法领域的腐败足以发人深省。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发回重审期间,律师曾面见福州市委政法委书记宋立诚,反映案件发回重审而不审和超期羁押等问题,请求督办。宋书记打官腔:福州市关押十几年定不了案的有十多人,疑罪从无还做不到。本案第二次二审刚刚结束的2003年底,福州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宋立诚以及案发地的福清市委书记朱健等人被中纪委专案组“双规”,而福州市政法委前任书记吴文达也是被“双规”下台的。福建省和福州市的司法腐败再次暴光于天下,外界评论“一个省会城市,两任政法委书记先后出现重大问题,司法状况可想而知”。本案重审时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云汉此时则被判刑十二年开始了服刑生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梁铭德已结束“双规”等待最后审判。至于福州市公安局的问题更是盘根错节,由来已久,已有多任局长徐聪荣、王长淦、庄如顺及副局长王振忠先后落马,媒体为此称之为“前腐后继的公安局长”。贪官们离职的空缺此后陆续被因本案立功受奖的人们责无旁贷地替补了。
     
还需提到的悲剧是,本案中曾称“凶手是谁我知道,我看见了不敢说”的证人,在当年嫌疑人被留住第一命释放回家提起国家赔偿期间,遭谋杀于贵州。出事前,其已有预感,曾电话要求家里速派人去接回,但家人赶到贵州时证人已失踪,数月后才找到尸体。此后,本案证人的知情老板又神秘“失踪”至今,疑是也被杀人灭口。连环凶杀案的凶手无非是两种人:不是前案的真凶,就是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立功警察,这种连环谋杀出于巧合的概率应该为零。
    2004
3月,本律师通过法学界和律师界全国人大代表将本案报送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上海东方卫视《律师视点》也制作节目——《离奇的无尾案》,于200452播出。200412月,身份已改称罪犯的被告人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驳回申诉。2005年,本律师要求追查福建司法机关隐匿毁灭证据制造冤案的报告分别呈交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和最高人民法院。由于背景复杂,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对本案申诉未予理睬,不愿也不敢进行复查。被告人虽然五年留住三命,但“无尾案”仍无最终令人信服的结尾,迟到的公正还没有到来,漫漫申诉路还没有尽头。
    2005
6月,新华社曾指令当地记者站介入调查这件离奇曲折、案中有案、连杀三人的恐怖疑案,但因“福建一案水深且浊”,深知内情的福建分社最终无力介入,答复“难以操作”而作罢。
    发人深省尚无结尾的“无尾案”表明我们的司法制度出了大问题:“真凶不现,疑犯不放”,疑罪从有,判处死缓,已经成为某些地方的惯例;因要求国家赔偿而从释放回家到二次抓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劳永逸免除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堪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创举;破案质量与审判结果相脱节,案件未经法院终局裁决,公安机关已经立功受奖,说明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相互捆绑存在重大弊端,已成为导致超期羁押、错案难纠的罪魁祸首;司法机关隐匿毁灭关键证据,竟不被追究,上诉制度、死刑复核制度等监督机制几乎流于形式;冤案申诉立案难、复查难、纠正更难,已成为现行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证人接连遇害,司法机关却无动于衷,既不肯并案侦查,更无人敢查,也暴露出地方上黑恶势力之强大。
   
当代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遏制司法腐败的重任,但我们就是在如此恶劣的执业环境下,为完善法制、保障人权而不屈不挠的奋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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