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致中共十七大胡锦涛温家宝上海冤民刘志明进京上访被送精神病院(人体器官失窃案)(图)

已有 580 次阅读2011-5-20 12:53

上海维权http://shbzw.space.aboluowang.com
中国上海暴政网链接http://twitter.com/shpzw

致中共十七大胡锦涛温家宝上海冤民刘志明进京上访被送精神病院(人体器官失窃案)(图)

简述:

江苏江阴冤民刘志明因儿子刘恒昌在沪打工期间得“抑郁”症,于2004年 5月2 l日进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病院,到该院住院治疗,2004年7月4日被第二精神病院医务人员打死。刘恒昌被害后头部被扳过来,中线移位1.2cm,眼睛被挖去;舌头被挖去;喉头、气管、左右支气管全部被挖去;大肠、小肠连同肚脐眼被挖去;肛门及睾丸、外生殖器官全部被挖去,整个刘恒昌遗体只剩下一个空壳放在太平间。家属不服司法鉴定作出的尸体报告鉴定:“刘恒昌系摔跌致严重颅脑损伤并继发坠积性肺炎而死亡”。至今长年奔波于上海-----北京上访无果,2007年9月27日陈良宇打倒时为表庆贺在人民大道200号市政府被黄浦公安警察殴打人之一,2007年12月9日博讯网上曝光(暴政图集索引(四)慎入!!!!] 引起了上海市公安局刘云耕、胡志明公安等惊慌当即派人上门承诺只要 “闭口”,三个月不上访,给他解决他信已为真……。

2007年3月2 1日,刘志明在人民广场200号市政府信访办被4个保安殴打至人事不省昏了过去

2007 年9 月15 日, 被开膛剖腹的受害者刘恒昌的父亲—— 杨浦区刘志明,从上海去北京上访后即失踪。9 月28 日夜,刘志明妻子和女儿又被警察分别在单位里绑架到老家江苏省江阴开所谓的听证会。在9 月29 日一早6 点到7 点的逼迫她们签字的听证会上,上海公安强制用23万人民币来解决他们儿子刘恒昌的一条命,串通并勾结在一起的上海警察和当地地方政府告诉她们说,进京上访的刘志明已被送精神病院,他有精神病。家属觉得十分荒唐坚决要见人,上海公安就是不准许见。公安现叫房东赶他出上海,至今儿子尸体的部分器官冰在家中冰柜。(刘志明原临时的联系地址:杨浦区国顺路120 弄16 号303 室,他的女儿叫刘红联系电话:13818133271 。请紧急关注!)[ 暴政图集索引(四)慎入!!!!]

致中共十七大胡锦涛温家宝上海冤民刘志明进京上访被送精神病院(人体器官失窃案)(图)

首例公安参予的为窃取人体全副器官故意谋杀我儿刘恒昌只剩躯壳案;案发三年上海公安不立案。

2007年6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黄(王)政委从我手上接过控告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病院、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共同参予“为窃取人体器官故意谋杀致人死亡”的《刑事控告申诉状》后,语重心长地反复说:“老刘,你一定相信我,我一定秉公执法。”如 何???

故意杀人:话说2004年4月7日,我时年27岁的儿子“刘恒昌被害后头部被板过来,中线移位1.2,眼睛被挖去;舌头被挖去;喉头、气管、左右支气管全部被挖去;大肠、小肠连同肚脐眼被挖去; 肛门及睾丸、外生殖器官全部,被挖去,整个刘恒昌遗体只剩下一个空壳放在太平间。浦东南汇区横沔派出所的沈中建小队长把碎杂内脏(名为七样半内脏)甩在长宁路司法鉴定机构大门边,然后叫长宁路派出所民警签字。当时控诉人得知情况后找他们,但是他们开汽车逃走……”,“2004年8月17日,法医对刘恒昌尸检通知我们去后不许我们到现场……",“于2005年3月1 7日由南汇区公安局在横沔派出所召开听证会……公安局不许我们讲话,叫两个民警把控诉人拎出去关在大门外。”

灭杀人案:06年3月23日,我们乘910汽车到市公安局上访,家中被盗48张彩色照片和一些重要材料。向杨浦分局报案至今不立案;06年10月26日,我老两口在市公安局接待处被科长颜宝珍打电话叫来的十几个警察打手反绑双手“吊飞机”,拳打脚踢至我左手关节肿胀脱位、下门牙打松(转动);2007年3月2 1日,我在人民广场200号市政府信访办被4个保安殴打至人事不省昏了过去(右眼血肿,视力下降0.3)甩在大门外再次醒来去广场公安治安派出所报案,至今不立案;07年6月8日,我家防盗铁门被一个收有线电视费的女子乘我家中无人偷偷打开过,且铁门被其撬坏,向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报案至今不立案;07年6月1 2日,我的住所门内被浇怪味药水,投毒,我向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报警至今不立案。时下,我儿子空壳之躯横躺太平间,罪该极刑的凶手因案发三年上海公安不立案,而逍遥法外。请求全社会及媒体都来关注这起为窃取人体全副器官故意杀人致仅剩躯壳案。

喊冤人:上海杨浦区国顺路刘志明

2007年7月l O日于北京

刑事控告申诉状

控诉人:刘志明(被害人刘恒昌之父),男,62岁,汊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120弄16号303室。电话:55063890。

控诉人:郁巧玲(被害人刘恒昌之母),女,57岁。

被控诉人: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病院。

法定代表人:黄慧玉代理院长。

被控诉人: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

法定代表人:吴顺康局长。

案由:为窃取人体器官故意谋杀致人死亡。

请求上海市公安局对这起故意谋杀(致人死亡)、窃取器官(只剩空壳)一案立案侦查、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犯罪侵权主使人、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请求责成两被控诉人依法对控诉人作出不少于1118978元的赔偿,另赔偿控诉人自案发之日至依法结案时的追案费。

事实和理由:

一、为窃取人体器官故意谋杀(致人死亡)。

刘恒昌,男,,生于l 977年7月2日,被害致死于2000年7月4日,卒年27岁。

2004年4月初,刘恒昌因睡眠不好,由控诉人刘志明的妻子郁巧玲和女儿刘红携陪其到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病院诊断为“抑郁”症,于 5月2 l日到该院住院治疗时的《体格检查记录表》记载:意识:.清;合作:好;病容:慢性;发育:良好…,以上海市第二精神康复院2004年5月21日对刘恒昌的《体格检查记录表》为证。我儿子2004年7月4日被第二精神病院医务人员打死前最后对医护人员讲的一句话是:“你们都在害我"。2004年7月5日“第二精神病院医生"黄慧玉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的“患者(或被委托人)签名”栏目签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危病)情通知单》“家属(单位)签名”栏目签名,“与病人关系:”栏目签有“二精院医生”字样。

直至于2004年7月5日得到五房得一子的刘恒昌死亡的噩耗。控诉人时年80高龄的母亲终日以泪洗面,伤痛至极,妻子郁巧玲几近哭瞎双眼(如今已无法看清东西)高血压、腰子病在江阴开刀治疗费用近万元……痛定之时控诉人一家于2004年7月24日下午,去第二精神病院要求看现场,看探头(录像)二精院不但不给看,反而把我全家打伤,控诉人被打腰椎第3—5节骨折(当班护士徐士朵于2004年7月9日在接受律师调查时讲:“因为我4日上中班时,刘恒昌晚上是睡在隔离室的,隔离室里我们安装有摄像监控探头,可以看到他的活动”。所以控诉人一家要看现场,看探头(录像)。

2004年7月26日l 2点48分39秒第二精神病院黄慧玉打电话过来强迫做司法鉴定。市民政局信访办科长霍芬玉,威胁我说,派出所都签过字了,你不签字,一切由你负责。强迫做司法鉴定。两个举报电话打到光明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当初是陈啸律师接的(一个手机电话,一个公用电话),向横沔派出所反映,他们说查不出来。刘恒昌被害后头部被扳过来,中线移位1.2cm,眼睛被挖去;舌头被挖去;喉头、气管、左右支气管全部被挖去;大肠、小肠连同肚脐眼被挖去;肛门及睾丸、外生殖器官全部被挖去,整个刘恒昌遗体只剩下一个空壳放在太平间。浦东南汇区横沔派出所的沈中建小队长把碎杂内脏(名为七样半内脏)甩在长宁路司法鉴定机构大门边,然后叫长宁路派出所民警签字。当时控诉人得知情况后找他们,但是他们开汽车逃走,接下来有司法鉴定机构的包部长叫控诉人拿回来,横沔派出所沈中建叫控诉人买冰箱,把碎杂内脏冰冻在控诉人住处(暂住地)。

2004年8月17日,法医对刘恒昌尸检通知我们去后不许我们到现场,沈中建及一个民警和一个司法共三人强行在大门外看押我们,作出的尸体报告鉴定:“刘恒昌系摔跌致严重颅脑损伤并继发坠积性肺炎而死亡。”不服。

于2005年3月17日由南汇区公安局在横沔派出所召开听证会,长宁路司法鉴定,法医专家秦志强在听证会上讲“司法鉴定"附有尸体检验照片一套36张;附显微摄影一页4张,都有明确殴打致死的依据。可是在开会之中他们公安局不许我讲话,叫两个民警把控诉人拎出去关在大门外。

2006年10月25日,。控诉人到上海市人民政府上访,在1 14接待室工号206的接待员看过我的材料后,打电话咨询了我家乡派出所,咨询了长宁路司法部鉴定中心,咨询了民政局第二精神病院,最后叫我找市公安局、问他们把刘恒昌身上这些器官弄了哪里去的,叫他们答复出来!

2006年10月26日,控诉人老两口去市公安局上访,接待科长颜宝珍每次欺骗我们,叫我们找民政局解决,控诉人只得在里面喊冤,被颜宝珍打电话叫来十几个公安打手,把我老两口抓上车,反绑双手吊飞机,拳打脚踢至我手关节肿胀脱位,下门牙打松(转动),为首打我的凶手警号017379。 2007年3月2 1日,控诉人去上海市政府信访办上访,他们不解决,搞欺骗,我投诉无门,没办法当时我在里面喊冤,告状,被4个保安把我抓到市政府信访办110值班室,对我殴打至人事不省昏了过去,醒来后只有001926号警官和206号接待员在场,保安把我抬、扛起来甩在市信访办大门外边。等我再次醒来,去广场公安治安派出所报案,接案民警076488(姓胡)和077269(姓王)

为给刘恒昌讨回公道,控诉人拍下了刘恒昌全尸外表各部位镜头(照片)。

二、刘恒昌的死亡,器官被盗窃与两被控诉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铁证如山。

如前所述,刘恒昌于2004年5月2 1日因睡眠不好以“抑郁"病住市二精院时的体格检查“意识:清;合作:好;病容:慢性;发育:良好……”。被二精院医务人员殴打致死后送往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控诉人一家要看现场和录像,惨遭毒打,刘恒昌被害后全身各器官全

部被窃取,参与人有南汇区横沔派出所沈中建小队长……的法律事实足以证明。 。

(二)尸检程序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如前所述,对刘恒昌的尸检强制控诉人不准到场。剥夺了控诉人对非正常死亡的儿子刘恒昌尸检的知情权。

三、本案依法属特大刑事案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前所述,被控诉人为窃取刘恒昌的全身器官而谋杀刘恒昌。显然本案依法属特大刑事案件。涉案主使人、行为人依法都在应处极刑之列。

四、控诉请求:

1、依法追究为窃取刘恒昌的全身器官而谋杀刘恒昌的特大犯法、侵权主使人、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要求追回刘恒昌所有被窃取的人体器官。还刘恒昌全尸。

3、赔偿控诉人各种经济损失不少于11 1 89738元(具体项目包括按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计算刘恒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2006年处理的模式计算为638800元。按上海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0倍分别计算刘恒昌父母生活费,以2006年处理的模式计算为550938元。窃取人体器官和殴打控诉人致伤致残的精神损失赔偿费10000000元)。

4、赔偿控诉人自案发至依法结案时的追案费。

五、证据和证据来源:

1、刘恒昌身份证和卫生合格证。 。

2、刘恒昌2004年5月2 1日《体格检查记录表》。

3、黄慧玉(二精院医生)2004年7月5日在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手术知情同意书》和《危病情通知单》上的签名书证。

4、律师对二精院护工董培民、护士徐仕朵、裴培、周筱红的《调

查笔录》。

5、司法部司鉴中心,[2004]病鉴字第135号(Q)鉴定书。

6、系列照片。 。

7、控诉人刘志明被两被控诉人殴打致伤的证据。

此致:

敬礼

国务院。

控诉人:刘志明、郁巧玲

二00七年六月三日 [博讯首发]


路过

鸡蛋

鲜花

握手

雷人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doodle 涂鸦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阿波罗网

GMT+8, 2024-5-29 10:0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