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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张桂兰女儿龚秀芳致中共十七大公开信

已有 384 次阅读2011-5-20 13:18

上海维权http://shbzw.space.aboluowang.com
中国上海暴政网链接http://twitter.com/shpzw

尊敬的中共十七大全体代表:

尊敬的胡锦涛总书记:

尊敬的温家宝总理:

我走投无路,求救于您们。

一. 简述:

我是上海市黄浦区龚秀芳,上海市黄浦区强迁居民张桂兰的二女儿。系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思开印刷厂职工。年龄54 周岁。 1969年上海知识青年"一片红",我 16周岁上山下乡来到黑龙江。1979年9月回沪进入该厂工作。 1989年7月因厂里机制转换,造成厂里有一部分人当时一时无法安排,故叫我暂时待岗在家,至今已有 18余年。在这期间,厂长先发我待岗工资,两年后单方面无故强制停发至今。

期间,我也多次要求工作,厂长都未同意。其中一次在1996年 3月,当我通过自学拿着考取的会计上岗证及上海立信中专证书来找厂长要求上岗时,厂长为了让我死了上岗的心,以向我许诺适时为我办理退休为诱饵,骗我为今后操作方便,要我写了由厂长口授的所谓 " 停薪留职申请书 " 。由此之后,厂里内退办了 2批,比我年龄小的也给办了,就是没有给我办。上访多年来,厂长既不得不承认我是本厂的职工。却又长期不发给我待岗工资,企图赖我是停薪留职,但又苦于拿不出相关协议的证据;不得不承认我是本厂职工,却坚持不依法安排我工作,18 余年来,使我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期间我患病不能按规定看病因不给报销,也造成了无法估计的精神损失。在上海市副市长冯国勤,上海市总工会主席包信宝,局党委书记钟修身等许多领导的关心下,至 2001年3月5 日前,我的问题协调到:他们同意给付我十余年的 " 四金 "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80 元/月。其它问题仍待协调。但是2001年3月6 日,自印刷公司下的保卫科人员缪国胜出面协调后,由于他缺乏必须知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本知识,在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学习理解和把握上,发生了严重的偏离,而且还影响了局领导陈宏华和具体经办人付勇。自此,他们坚持将所谓的 " 停薪留职申请书 " 简单的等同于协议书,致使我问题的协调倒退同时陷入僵局。 2001年3月23日,局领导陈玉涛和缪国胜公然对我说出: "上海市总工会算什么东西,还不是些退休人员混饭吃的?能解决什么问题?!"这些所谓的领导还对我扬言:"你就是告到联合国去,也不会给你解决的!"

二. 不服的理由

1. 经常的话题:谁之错

局领导陈玉涛、公司领导缪国胜认为,我写所谓的 "停薪留职申请书" 有错,故逼我承担责任。我认为:我千错万错,错在自己是一个弱者,因为在这样的年代包括现在,我只有一个弱者的无奈;而厂长千正万确却有一错,即他是以言代法,骗我写了这张没有法律效力的同时也明显违反了厂纪厂规的所谓的 " 停薪留职申请书 " 。因为由于我厂并没有办理停薪留职的法定程序及手续,故他是无法将我划入他后来梦想的停薪留职一档,导致今日无论从形式上还是本质上都不能认定我是停薪留职。而众所周知,法律只能承认经过法定程序及随之产生之结果的。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都不能确定我的 " 停薪留职 "是成立的。 我一直举例劝告他们:"即使单位里有共产党的组织,假如我也写过入党申请书,如果没有经过党组织的考察和批准,那么,任何人都应该知道,我,是不能被认定为' 已是'一个共产党员的。"然而长期来,为了利益,所有接触我的问题的上上下下大大小小的领导们就是偏看不透这是一个简单而无疑义的道理。

2 .我不申请仲裁的原因 (仲裁机构或法院)

其一,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解决具体相关问题时法院仲裁部门可以采用,工会、行政、党委等部门为啥不能用?律师可以用,老百姓为啥不能用?其二,一个事实简单清楚证据确凿的问题也要到法院去仲裁,这在根本上是对法律的蔑视,对上海法院的贬低和讽刺,更是 "以法治国 " 的盲区和误解。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厂长坚持要我去上法院(我在此申明,我不反对厂长到法院起诉我不交四金)不得不令我怀疑,难道只有到了法院,厂长才可以找到他所需要的新的保护伞,然后再施以什么 " 妙计 " 重新可以制造出不利于我的 "指鹿为马的续集 " 了 吗?其三.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孙律师的所谓法律援助,违背事实偏离法律的宗旨,如此错位的 "法律援助",至今回想起来仍记忆犹新。2001年2月3日,我突然接到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寄来的信,我按信的要求按时按地点前往,见到了自称是孙律师者,年约 40岁,且不说他态度有多傲慢,冰冷和恶劣,他对我说:"当时的情况我不要听你说了,我到你们厂去调查过了,你写了一张申请书是有法律效力的,故你的停薪留职也是成立的。"接着,面对我努力的反映事实,他则不耐烦地拒绝听。我只好对他说: " 今天你既然是以市总工会法律部的名义把我约来,说明你的身份是可以代表市总工会法律部的,我只要你以该名义把你刚才说的两点写下来给我,我马上就走。 " 听了这些话,孙律师却莫名其妙地改变了态度,低调地说: " 这不是我说的,这是你们厂长说的。 " 自从受到我母亲即上海市黄浦区强迁居民张桂兰遭违法野蛮强迁,又被逼上访长期没有解决的经历的影响,可以说,虽然我从不敢去请一个律师来帮助我,但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的孙律师违背了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基本原则的告白,每每想起,令人寒心。!这难道就是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为一个普通老职工所能做的法律援助吗?!以上就是我从不奢望靠律师,靠仲裁或法院来还我公道的原因。宁上北京找党中央上访,也不会去仲裁。

三.我的要求 :

根据厂长的几次公开表态,即只要是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他即使需要卖厂卖设备,他也愿意赔(给龚秀芳)。鉴于企业的现状从来也没有到如此地步,根据我的实际情况,现具体要求帮助解决如下: 1.18年的工资补发(以上海市平均工资计算)。 2.补交" 四金 " 。 3 .自解决日起,享受18年劳保医疗,以补偿我18年来没钱看病的损失。 4.一次性解决住房补贴7万元(参考对应的 2001年房价)。 5.今年本人年龄54周岁,早已过了退休年龄。要求及早办理退休事宜。 6. 对 " 迟到的公正" 给与一次性抚慰五万元(参考对应的 2001 年的精神赔偿价)。

谢谢您们百忙中抽出时间过问此事。盼给以帮助。

此致

敬礼

上海市黄浦区龚秀芳

2007 年10月 17日 于北京

联系电话: 13817233732

上海市黄浦区居民张桂兰2007年三月北京两会期间,发出了公开信,内容如下:

我是上海市黄浦区居民张桂兰,今年83岁。在1996年因遭政府出动200余军警无过渡房、强盗式强迁,家被劫,前店后厂被毁,子女无业,举债为生。11年政府不还一砖一碗(十年中无过渡房、过渡费、无生活费)无家可归无以为生。全家被逼依法上访,却遭报复陷害。逢节点会点敏感吋期,我家多人几个家庭必被政府派来的便衣及社会闲杂人员24小吋人贴人式的监控。平吋家中电话手机被恶意监听、骚扰、停机,信件、电报无一不受到影响,甚至在我借住地的门口安装监视器及简易房屋,以方便其非法监控。迫害的触角在我们的政治、经济、教育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己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十年中上访信件数千计,上访电报数百计,京、沪上访不计其数。(我们依法每月、每年不间断地向区、市,北京的各个职能部门的信访办去信或走访反映,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公安部、民政部、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机构去信或走访反映,久拖不决后也向历任党和政府的各个领导人来信反映,向北京每年的两会及党代会秘书处和主席团去信或直接发电报上访反映,向新华门的党中央总书记求救,2003年后也多次向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国妇女报社、中国政协报社等各大媒体反映,向北京市公安机关、国务院法制办申请静坐或游行(未获批准))。然而事情得不到介决,动辄却被非法遣送、非法关押、私闯民宅野蛮搜查。特别是:

2003年11月4日,前店后厂老板即我儿子龚浩明被非法刑拘、劳教贰年陆个月。罪名扰乱社会秩序:据审讯期间获知,1、被政府内定为上海2003年“9.30”事件”的嫌疑领袖。2、因我们家在每逢会点、节点不断向北京人民大会堂党和国家领导发送申诉、控告电报。3、审讯期间多次被问及龚浩明与静安区东八块的沈婷及陈恩宠律师的关系。4、他们明确告诉龚浩明:“是陈良宇说要抓你的。”据体制内人士说:为了给龚浩明定罪,他们天天晚上要学习《上海市信访条例》,要研究怎么用此条例来给龚浩明套罪定罪。且还要剥夺龚浩明复议的权利。劳教期间龚浩明被圈禁、殴打、虐待、体罚落下一身病伤。至今不给医治。

2001年10月、上海召开APEC国际会议期间,老伴龚宜富因受到几十个特警深夜私闯民宅野蛮搜查的严重惊吓,患上帕金森氏综合症瘫痪在床。为儿子遭非法关押、劳教及不堪忍受长期迫害老伴积郁成疾,在2005年9月1日始,不断送医院抢救,然市、区、街道政府却麻木不仁,坚持不放我遭无辜关押的儿子。直到2006年1月3日,龚宜富带着最后的凄凉绝望、和对上海市法西斯暴政的愤恨含冤去世,至死没有看到拿到自己的房子!而所谓的政府仅借出杯水车薪的人民币五千元整。这笔钱等同于街道政法委从每次非法监控我们一个“上访对象”中最少可捞取的“稳定费”。

十余年来,为上访我80多岁在北京府佑街派出所、在上海市公安局正门、在自己临时住处,都遭到过上海政府及派出的多名警察的殴打。2004年3月20日我在北京府佑街派出所,被约十名截访人员打进车内时,头撞上了车,当场昏过去,他们也不管我死活,只顾朝北京站送。我和老伴活了80多岁,以前也没有碰到过这样野蛮凶残的政府。

二女儿龚秀芳,因上访在1996年失去内退机会,长期无经济收入。体弱多病,十多年不能看病。现年55岁,工龄约35年。不给依法办理退休,补偿经济损失。

三女儿龚文英,长期无经济收入,有单位不能回。夫妇同厂,工龄累计48年,未分到一套住房。女儿16岁。自2002年6月开始至今,三口之家靠两份低保维持生计。

……株连九族,罄竹难书。

盼追究上海市委市府反宪法、反人民、反灭绝人性地迫害我全家的法律责任;要求温家宝总理给予我们难民救助;要求上海政府在诚信的基础上,依法解决我们一家的住房、前店后厂的动迁问题,包括由此产生的其他相关问题。给十多年中受尽折磨和摧残的全家老少一个公道,也使我老伴的亡灵真正获得安宁,使其善后事宜得以进行。

此致

敬意!

(二) 上海市黄浦区张桂兰 龚浩明

2007年3月8日 于北京 [博讯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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