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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志义:专制者天然喜欢公有制

已有 369 次阅读2014-11-16 09:25 |个人分类:经济| 社会主义, 个人发展, 马克思, 公有制, 私有制

胥志义:专制者天然喜欢公有制——论分配的自然决定和权力决定(一)

摘录:专制者天然喜欢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理论没有出现之前,专制者要加大对民众的剥削,只能横征暴敛。马克思为他们发明了一个既可加大剥削,又可不用背负“横征暴敛”骂名的巧妙方法。

一,私有制是一种自然分配方式

私有制不是那个人或某种理论制造出来的,而是天然的。比如一个人以种田或打猎为生计,获得的粮食或猎物归自已所有,此即为私有制。以自已的劳动谋求自已的生存和发展,没有什么比这更自然的了。这里有两种私有,劳动的私有(失去人身自由权比如奴隶或囚犯的劳动便不为私有)和劳动成果的私有。

为求更高生产效率,获得更多生产成果,人使用生产工具,比如农具、猎枪、以至复杂的机器。这既是个人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生产进步的体现,这些生产工具(资料)是个人把本可用于消费的财富用于生产,自然也归个人所有。生产工具即为资本,现代资本可以形成机器化集约化生产,成几何级数提高生产效率,因而也是财富生成的原因之一。所以私有制有两层含意,A,生产成果私有。B,劳动(包括技术)和资本私有。生产成果是由劳动和资本创造出来的,成果私有是建立在劳动资本私有的前提下,劳动资本私有则决定生产成果私有。两者是因果关系。所以私有制具有天然的合理性。

生产活动有个体活动和组织活动两种,个体活动自已进行生产自已获得生产成果当然是私有制,天然合理。但有些产品和服务,需要集体进行生产,集体进行投入,所得成果为这个集体所有同样是私有制,因为集体所有就是集体私有。生产成果要在集体当中进行分配。这种内部分配可能不公,却只是组织内部的问题。如果组织生产的成果不为这个组织所有,即为这个组织私有,而归“公共”或“社会”所有(此即公有制),显然不合理。所以,即便因集约化生产可以提高生产效率,现代工业生产多为组织化的企业生产,生产成果归这个企业私有,并在投入这一企业中的劳动资本技术之间进行分配,同样具有合理性。

私有制是这样一种体制,它首先承认劳动资本技术的天然私有,其次是这世界上只要是生产创造出来的财富(非自然生成的财富)都是有主的,是由投入劳动资本技术的具体个人(或具体组织)所有的。是不可以任意剥夺和抢劫的。所以,私有制不是一种生产资料占有方式,而是一种分配方式。

这一分配方式的依据是,你获得的生产成果是你的投入创造出来的。不管这种投入是劳动,或资本,或技术。分配的结果是你占有这些生产成果。此即为私有制的本义。这种分配有着明确的客观依据。你(或你们)生产了一万斤粮食。也得到一万斤粮食,他(或他们)只生产一千斤,便只能得一千斤,没有人说这两个人(或两部分人)的收入差距不合理。按照生产成果来决定收入,实际上是按照你创造财富的多少来确定你的收入,至于你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投入没投入资本,是复杂劳动还是简单劳动,这个并不重要。关键是,你创没创造财富,以及创造了多少财富。生产成果既具体,又有数量,没有什么分配比这种分配更客观更合理了。

二,私有分配方式是社会秩序的基础

因为自已的投入(劳动资本技术)而获得生产成果,构成一种自然的社会分配秩序。私有财产不容侵犯,所依据的是这一财产是由你的劳动资本技术创造出来的。我们常说不取无义之财,无义之财就是别人投入创造出来的成果而被你占有。财富由谁的投入创造出来的,正是确定财富归谁所有的依据。没有私有,便没有什么正义不正义,也就没有了社会的基本秩序。私有是一种自然法则和自然秩序。

私有又是社会生产发展秩序的基础。人们之所以投入劳动资本技术,是建立在这种投入取得的生产成果能够为自已所有的预期之上,如果自已投入劳动资本技术,成果却归别人所有(比如奴隶的劳动成果归奴隶主所有),或者归“公有”、“大家所有”,个人便不会很情愿的投入,社会生产和发展的动力便消失。这种社会仍可能有生产和发展,但必须依靠暴力强制或欺骗(比如为了理想为了国家等等的精神宣传)去维持和推动,社会生产就失去自我发展机制。

私有还是交易和交易秩序的基础,当社会生产分工实现专业化生产,可大幅提高生产效率时,必然出现交易。交易建立的基础是交易产品或服务的私有,没有私有,就没有产品或服务的处置权,当然就没有交易,公有制不可能产生市场和交易。交易的公平在于双方能够自由的不受胁迫的讨价还价。而私有既是个人自由的前提,又是讨价还价的动力,买卖双方的自由和相互制约,是交易秩序的基础。

什么叫剥削与掠夺?正是对私有的侵犯。如果自已已经付出,成果却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此即为自已受到剥削与掠夺,由此引起人们的反抗。反对剥削与掠夺,正是出于对私有的捍卫。社会不公平,正是私有的自然分配规则受到破坏。人民之所以去革命,工人之所以去罢工,是因为他们受到剥削与掠夺。如果这种革命或反抗,不是为了捍卫自已的私有,而是去消灭私有制,或者说为了自已的私有去消灭他人的私有,革命和反抗就不但会演变为对他人的掠夺和犯罪。还会消灭你自已私有的权利。消灭他人的私有,同时也是在消灭你的私有,那革命或反抗有何意义?说消灭私有制能消灭剥削,在逻辑上说不通。所以,社会进步的体现是私有制的完善,而不是消灭私有制。

“私有神圣不可侵犯”,已成为了人类的一个自然而然的共识。毁灭这一共识,即毁灭了社会的自然秩序。任何对社会的改造,只能是对社会秩序的修补和完善,而不能颠覆基本的社会秩序。私有制正是这样一个基本的社会秩序。社会主义消灭私有制,破坏了这一基本秩序,已经给社会带来混乱和深重灾难。

三,权力分配及其弊端

权力分配是通过权力或规则来确定个人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权力分配来源于组织。只有组织才会产生权力,无组织,便无权力,当然也无权力分配。权力分配首先出现于生产组织中。当生产成果由两个以上的人创造时,如何分配这一成果,构成人类社会的千年难题。比如围猎,要有人侦察,有人围堵,有人猎杀,有人提供后勤服务,有人组织指挥,是组织化的生产活动。收获的猎物,就存在谁来分配,如何分配的问题。于是产生权力分配。这种分配的弊端在于:A,掌握分配权力的人可能甚至必然谋私,由此产生剥削;B,无法找到个人投入与集体生产成果之间,既客观又可量化的因果联系。比如围堵的与猎杀的,对收获猎物的贡献,谁大谁少,大小多少,是永远说不清的。

权力分配是一种主观意志分配。不管这种主观意志是掌控分配权力人的意志,还是民主讨论出来意志。而主观意志决定分配缺乏客观依据。比如某企业分配规则是工程师拿1000元,扫地打水的人拿200元,这一规则是否合理?是否就是“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正常差距?也许(只是也许)工程师比扫地打水的对企业最终生产成果贡献更大,但可否计量为大800元?显然这只是一种主观想象。这种分配会引来无穷无尽的争议。也许工程师只能拿800。扫地打水要拿400,也许工程师应拿1100,扫地打水只能拿100。任何一种方案都是一种主观想象。没有什么方案能获得所有人的普遍接受,即便分配方案是工程师拿600,扫地打水的人也拿600,同样有人认为这是平均主义而不满。因为工程师的劳动与扫地打水的劳动对这个企业最终生产成果的贡献,是无法准确确定并量化计算的。所以假定我们能够完全约束权力,不使掌权者自肥,他也无法确定一个使所有人感到公平的分配规则,而不公平就是剥削。

社会主义否定资本对财富生成的作用,要实行按劳分配。但按劳分配最客观最合理的方法是按劳动成果分配,而按劳动成果分配即私有制。因为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用劳动成果来衡量,是最为直接和准确了。个人劳动成果个人所得,两个人的劳动不同,所得成果不同,正是按劳分配。同样,两个生产组织由于管理不同效率不同,导致成果不同,按成果来决定两个组织的收入,也是按劳分配。公有制把生产成果收归国有,个人或组织并不拥有生产成果的所有权,如何能实行按劳分配?其实,所谓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所依据的是一种想象出来的规则,这一规则由国家权力决定,比如八级工资制,大学生与中专生的工资差别,行政工资级别等。规则与实际劳动成果无法搭上边界。所以社会主义并不存在什么按劳分配。

芮成钢曾为某市长抱不平,说同样辛苦,同样劳动,为什么收入只有二十万,比姚明的收入四千万低那么多。当时姚明也在场,他的解释是体制不同。这一解释并不具体。姚明收入来自NBA,NBA提供的高质量体育观赏服务,为NBA带来巨大收入,这一生产成果既客观,又可计量。没有人说NBA的收入不合理,所以也没有人说姚明的收入不合理(不考虑姚明在NBA这一组织中获得的收入与其它NBA成员相比是否合理)。如果市长的收入是四千万,人们就会问,你创造的生产成果在那里?可以计量为四千万吗?因为市长是政府成员,政府并不创造生产成果,只是社会管理者,所以即便市长现在拿二十万,很多人还在怀疑,你的劳动是否值二十万?是不是大高?显然,只以劳动(比如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而不以劳动成果来决定分配,由于缺乏客观依据,会带来无穷无尽的争议。现在我们争议公务员工资拿多少才合适,是永远争论不出结果的。

四,剥削根源于组织和权力

生产组织有纯劳动的组合,也有资本技术劳动的复杂组合,但不论何种组合,都会产生权力和权力分配。而权力分配可能带来剥削。马克思说工人受到资本家剥削,在资本主义初期确实存在。但它不是由私有制带来的,也不表现为资本获得利润,而是源于生产组织和组织中的资本权力。比如一个人手工生产一天做一百饼干,如果购买一台机器,一分钟可做一千,生产效率提高所增加的财富就既有机器即资本的功劳在其中(此即为资本利润),也有劳动的功劳在其中。如果他没有雇用工人,即未形成组织化的生产,资本权力并不存在,资本剥削了谁?但资本利润却是客观存在。我们无法把这种利润说成是剥削所致。显然,只有权力才可能产生剥削,权力是剥削的根源。

生产组织需要也一定会产生权力。资本主义的工业企业大多由资本家的意愿产生,企业的经济责任也由资本家承担,生产资料所有权派生出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包括分配权,此即为资本权力。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天然合理,但由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而派生出来的资本权力,如果不受制约,则可能甚至必然对工人进行剥削(包括压迫),最主要的表现是资本家利用资本权力使企业分配中资本利润过高而劳动报酬大少。所以剥削根源于资本权力而非资本。而工人无法找到自已劳动与企业生产成果之间,既客观又可量化的因果联系,来证明自已工资过低,也就很难去对抗资本权力,和这种权力带来的分配不公正。所以消灭私有制不能消灭剥削,因为消灭私有制并没有消灭组织,也就没有消灭权力和权力分配。只不过掌控权力的人由资本家转变为行政官员。权力具有天然自肥的倾向,所以只要权力和权力分配还在,剥削的可能性也就存在。组织和权力分配不一定产生剥削,但没有组织和权力分配,也就没有剥削。

马克思要解决生产组织中的分配不公,但公有制的药方,破坏了社会的自然分配,增加了剥削。

1,社会并不是所有的生产都是组织化生产,如服务文化产业等,其为个体生产或弱组织化的生产。实行公有制把这种生产也转变为组织化生产,这些人本来没有受到权力剥削,或较少受到权力剥削,由于组织化或强组织化,产生权力,反而可能甚至必然受到剥削。剥削可能性与组织化强度呈正相关。如中国通过行政强制力建立行政化的农业生产组织,并非基于集约化高效率生产的需要,而是为了把粮食由农民个人所有或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通过统购统销)。本来农民在私有经济下,自己的生产成果归自己所有,并未受到剥削,即便是自愿建立生产组织,粮食也归集体所有,即归集体私有。由于实行行政性的组织化,反而受到权力(行政权力)的剥削。因为行政性的组织是一种最高强度的组织。

2,公有制表面上是生产资料公有,但带来的实际结果是生产成果公有。也就是说,不仅个体生产者,无法直接获得自已的生产成果(通过强制实行组织化和行政化来实现公有),而且生产组织的生产成果也不归这个生产组织所有(如国企),而要归公有。公有实际上是国有或官有。这些生产成果如何分配,便不是自然决定即私有决定,而由国家权力(实际上由官员)决定。当所有生产成果归国有时,社会没有了自然分配。因为没有任何一个生产者或生产组织能直接占有自已创造的生产成果(私有制)。所以不但没有资本的私有,而且也没有劳动技术的私有。国家则成为一个超级组织,国家权力决定所有分配。权力分配的弊端(权力自肥)和难处(缺乏客观依据)全部得以显现。

3,公有制存在比私有制更严重的剥削。资本家确实会利用资本权力对工人进行剥削,但资本权力受到诸多制约:A,国家权力的制约,如最低工资和劳动保护等法律规定;B,民主制度的制约,如允许工人拥有建立自己工会组织和抗议罢工的政治权利;C,市场的制约,如工人可通过市场这一管道实行自由择业以对抗资本分配权力。而公有制生产组织中的分配权力是行政权力,上述三种制约并不存在或不允许存在。所以公有制必然存在比私有制更严重的剥削。不过这种剥削是国家(实质上是官员)对人民的剥削。专制者天然喜欢公有制。因为专制者在私有的分配规则下,即私有制条件下,只有税赋一个途径来对民众实行剥削掠夺,而实行公有制,所有生产成果都归官员支配,所有的个人都无法找到自已投入(劳动技术)对社会总生产成果既客观又可计量的逻辑联系,所以国家不但可以通过税赋,还可通过国家分配权力进行剥削。在社会主义理论没有出现之前,专制者要加大对民众的剥削,只能横征暴敛,马克思为他们发明了一个既可加大剥削,又可不用背负“横征暴敛”骂名的巧妙方法。

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与工人的矛盾不可调和,且将日益尖锐。但事实上现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劳资矛盾得到根本性的缓解,现在西方国家工人的高工资证明了这一点。这一矛盾是如何缓解的?因为社会还存在另外一种自然分配——市场分配。请看续文《论分配的自然决定和权力决定》之二:市场对资本主义的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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