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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要解决 怨要纾解
——拟建议国家信访局就“级别认定”信访事项针对襄阳官员明显存在三个方面侵害群众的合法利益应依法依规进行实地督查的工作思路和信访舆情分析与应对方案
一、应受理而不受理
2017年3月9日克强总理强调指出:老百姓是天,人民群众是我们心中的大人物!总理如此平易近人、如此低调,人民群众由衷地敬重他!正如人民群众由衷地敬重习近平总书记一样!日理万机的习总书记在2016年2月23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时,专门委托湖北等地参会的地方负责同志,转达对全省干部群众的新春问候和美好祝愿,很是感人!2016年4月21日习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更是感人!历史选择了习总书记、全国各族人民选择了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我们同心同德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我们全国各族人民紧跟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一道“撸起袖子加油干”。然而,老河口市委组织部个别“类似于绍良部长之流的官场油子”明知国家信访局早在2014年4月23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情况,信访人徐学军的“级别认定”信访事项都不适应。老河口极个别“类似于绍良部长之流的官场油子”却自我膨胀独出心裁地写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七类情况。有传言:于绍良部长专门请了个法律顾问将与信访人徐学军“PK”。那么请绍良部长的法律顾问在《信访条例》中找出所谓的“第七类情况”“属于不予受理的”规定在哪里?!随国家信访局一起督查的媒体记者也帮忙查一查!!!看究竟是谁在说假话?!谁在曲解法律条文?!倒是在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现借助中外媒体记者隔空对话,请问于绍良部长:“不予支持”=“不予受理”吗???《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支持”的前提是“予以受理”但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调查核实后,感到信访“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才作出“不予支持”处理。毕竟,毛主席曾经说:一切结论均产生在调查研究之后。按照200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有关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提出。襄阳极个别“类似于绍良部长之流的官场油子”毕竟心虚胆寒,有胆对原本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昧着良心说“不予受理”,无胆告知信访人究竟向哪一个负责受理的有关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于绍良部长明知湖北省信访局相关领导在2015年7月7日确定中共老河口市委组织部作为主办单位,具体承办信访人徐学军的“级别认定”信访事项。同样有管辖权的老河口市人武部作为协办单位协同办理,并不是冒然之举!况且,省信访局相关领导在电话通知确定中共老河口市委组织部作为主办单位时征求过老河口市委组织部相关人员的意见,并没人提出过异议!也没人敢推诿到市人武部。倒是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于绍良部长作为信访第一责任人深怕老河口市委组织部个别“类似于绍良部长之流的官场油子”不会推诿扯皮,故意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甚至在2016年11月22日乱作为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向人武部门提出”。答复主体错位、公开与湖北省信访局唱对台戏、对着干。老河口市人武部李政委、邓部长和政工科杜科长明确表示:尽管我们老河口市武装部党委集体决定的【2001】河武字第20号《任职命令》上面没有“老河口市委组织部”盖章这是由武装工作的性质和任职命令的严肃性决定的,但是,行文是在市武装部党委、老河口市委组织部党委和老河口师范学校党委联合考核下作出的并抄报襄阳市委组织部,军分区“备案管理”。纵然老河口市武装部和市委组织部都有权处理,不过依据相关规章的规定,首先收到上级机关指定办理并接谈信访人的机关先行受理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晒出阳光信访,不得推诿!
二、应说理而不说理
即便按老河口市委组织部2015年8月20日的说法: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不予受理”。那么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的《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权处理的部门接到上级部门转交的信访事项后,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所以请老河口极个别“类似于绍良部长之流的官场油子”出具书面的《调查处理意见》说明清楚即若不能“认定级别”那么究竟是属于缺乏事实依据,还是缺乏法律、政策依据,还是既缺乏事实依据又缺乏法律、政策依据这三种情况之中的哪一种?若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政策依据能“认定级别”那么只能按老河口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当时的级别究竟是副科级还是正科级?!况且,省信访局相关领导、省纪委相关领导和中央第三巡视组相关领导一直强调:《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不能作为申请复查的前提条件。因为“复查”是上级对下级“处理意见书”的复查。因此,必须在下级做出“处理意见书”之后,对其不服部分提出“复查申请”!特别是《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信访处理意见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信访处理意见除有保密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所以,老河口市委组织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就事实方面应着重阐明:“有无《武装部长任职命令》”事实是否清楚?!给予准确定性!“是否履行武装部长职务并送有大专毕业的兵员”事实、政绩是否清楚?!给予准确定性!政策、法律方面应阐明:“中共襄阳市委襄发[2003]12号文件第28条、29条;湖北省人大20031101《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十条特别是中办发[1999]24号文件是否适用于信访人徐学军?!给予准确定性!如果信访人徐学军诉求有大量的事实相佐证并且事实清楚,符合政策、法律、法规,老河口市委组织部应尽职尽责按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支持!
三、应加盖承办单位印章而不加盖
2017年2月15日至17日,省信访局董新发局长在襄阳市调研依法逐级走访工作时强调强化基层基础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然而湖北省委组织部于绍良部长明知老河口市委组织部个别“类似于绍良部长之流的官场油子”所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要素不齐全、手续不完备、格式不正确、事实不清楚、定性不准确、政策解释不准确、不全面甚至不敢将应依据“中共襄阳市委襄发[2003]12号文件第28条、29条”的政策文件写上却笼统写上“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一笔带过,当媒体记者和上级领导质问:是不符合清朝政府的法律、政策,还是不符合宋朝政府的法律、政策时。老河口极个别“类似于绍良部长之流的官场油子”瞠目结舌!所以原本应加盖承办单位印章却不敢加盖“中共老河口市委组织部”作为具体承办单位的印章。《新京报》2017年3月14日以题为《对庸政懒政怠政行为“零容忍”》强调要继续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披荆斩棘向前推进”,喊出了严厉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的“强声音”!湖北省委组织部于绍良部长于2017年3月4日至7日在襄阳调研的四天时间里不吃不喝地进行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并没有违反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没有违反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同时绍良部长也没有带头接访,带案下访,带头包案主攻积案化解,带头督办信访人徐学军的“级别认定”信访事项致使信访事项长期“空转”,加之国家信访局不敢依据《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国信发〔2015〕29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予以督办。特别是在中共十九大前反腐败的力度明显减弱,中央纪委根本不敢查处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于绍良部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乱作为”问题(详见信访人徐学军2016年12月16日的《举报信》——兼与中共湖北省委常委、组织部绍良部长商榷“备案管理”是否是党管干部的一种管理模式?是否是属于组织部门的分内之责?!),突出的表现是:湖北出现“一省两制”的怪现象——在武汉2017年3月14日召开的市委政法工作会议上,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陈一新谈信访工作:群众反映的问题 绝不能视而不见久拖不决。市纪委针对侵害群众的合法利益的案件坚持“露头就打”、一查到底,防止酿成大问题:信访干部对职权范围事项不受理 受党内警告处分(http://www.hubeixf.gov.cn/dxal/2625.html)。在襄阳官场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成为常态。两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在襄阳成为摆设!由于涉及到省委组织部绍良部长严重违纪问题中纪委不敢查处,产生了“破窗效应”所以《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国信发〔2015〕29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关负责同志,也可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在襄阳成为摆设!襄阳官场庸政懒政怠政现象似乎是域外之地,不但未见缓解,且有尾大难掉之势。一些表现则更隐晦,比如,一些人不作为、慢作为,“只要不出事,宁可不做事”甚至有的出现了“中梗阻”、走“回头路”;工作中有应付心理,上面推一推、下面动一动甚至无动于衷,譬如省纪委、中央第三巡视组和省信访局领导多次强调让老河口市委组织部按国信发〔2015〕29号文件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时大气地写上“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xxxx政府或xxxx单位提出复查申请”的字样以便格式正确、要素齐全。对此老河口市委组织部个别人置若罔闻。都说:民不举、官不纠。在襄阳是民举了、官也不纠。更加诡异的是,有官员明确告知:老河口市委德安书记私底下规定“三不准”:不准将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已被“故意隐匿或毁灭原始发票的犯罪分子”故意隐匿或毁灭的事实真相泄露给媒体记者和巡察的领导以免惹市法院关健院长不高兴,因为基于审判公开的基本原理,法院应主动公开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不准将信访人徐学军的“级别认定”信访事项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研究,以免惹省委组织部于绍良部长不高兴;不准将省高级法院工作人员以鄂法(83)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的形式虚构鉴定事实捏造鉴定结论扬言“都经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却不告知鉴定法律文书的文号、鉴定人、鉴定机构是谁,有无鉴定资格?故意帮助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处罚的事实真相泄露给媒体记者和巡察的领导,以免惹湖北省高院李静院长不高兴。依据《湖北省信访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的;第三款规定:对重大信访事项不及时报告或者不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尤其是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7年3月13日以题为《旗帜鲜明讲政治》强调:党员领导干部,无论从事哪一项工作、分管哪一个领域,都是受党指派、为党工作,干的都是党的事业,都要讲政治顾大局。要深刻认识政治和业务、思想和行动的关系,以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为标准,善于从政治上谋划、部署、推动工作,真正把讲政治的要求落实到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中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海内外媒体记者、国家信访局依法督查和中纪委依法专项巡视的领导仰天长叹:襄阳官员庸政懒政中组部乐际部长、省委超良书记、襄阳市委乐成书记不敢倒逼监管,不敢抠细节、不肯较真、不敢问责咋办?!
此致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各省、市、自治区纪委、国家信访局、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老河口职业技术学校首任武装部长:徐学军 627476752@qq.com
手机:13986348626 邮编:441805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一:2001年老河口市武装部的【2001】河武字第20号《任职命令》;
附件二: 2003年中共襄阳(时称襄樊)市委、政府和军分区的襄发【2003】12号文件;
附件三: 2016年6月8日、同年7月5日、同年8月3日、同年9月29日、同年11月22日和同年11月24日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连续六次直接回复告知:徐学军同志反映的职级问题应由该职务任免机关(人武部门)进行认定,不属于组织部门受理范围;
附件四:2016年11月24日信访人徐学军《请共产党的国家信访局依法督查和中纪委依法专项巡视还需要两位数以上次的请示吗?!》;
附件五:2016年12月16日信访人徐学军就湖北省委组织部将老河口已经受理但未办结的信访件草率地做出不予受理的办理意见的《举报信》;
附件六:2017年3月6日信访人徐学军的《第13次请国家信访局督查和中纪委专项巡视的请示》。
敬请链接曾任武装部长徐学军的博客http://imxjpzsj.blog.tiany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