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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枉判(一)朱金娣

已有 1017 次阅读2013-5-17 11:38


控告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法官枉法判决(一)朱金娣 
控告人:
    朱金娣,性别:女,1956年7月27日,
地址:
     上 海 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 
     被控告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丁寿兴 被 控告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被控告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卢贤风 
     控告事项:
    朱长友系朱金娣父女关系,因房屋动迁安置纠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由卢贤风法官一人审理该案,但是以丁寿兴院长为首的法院立案庭,法官卢贤风违背事实,漠视证据,无视合法的动迁安置房证据,把本是被动迁安置房,妄断为朱长友,朱金娣共有产,做出了(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14797号民事判决书。故此控告人对其枉法办案,肆意践踏法律的进行控告。现依据《最高人民检察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立案。一滥用职权,违法受理没有主体资格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枉法裁判致使控告人儿子得了精神分裂症。二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律程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 事实理由: 
     控告人朱金娣原住在浦东新区歇浦路三荣西路11号,四代同堂家庭和睦。2002年4月控告人朱金娣居住的地方发生了变化,因旧区改造改善老百姓的居住条件,控告人朱金娣家的私房动迁了,当时动迁公司只给了控告人朱金娣家四代三户人家只有二十二万四仟,连一户人家的房屋也买不到,控告人朱金娣家不同意未达成协议,2002年12月19日趁老父亲生病家中无人破门而入没有任何手续将控告人朱金娣居住的私房移为平地。三家四代老少无家可归,流入街头。2004年4月28日在地方政有关协调下安置了三户人家。父亲朱长友被安置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880弄64号201室,弟弟朱金发一家被安置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880弄54号301室,控告人朱金娣被安置在上海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当时签订了分户表,三张协议,分户表明确了产权人,2005年因动迁公司制造阴阳协议。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把没有主体资格的房屋立案人为制造了冤假错案,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是待定的房产任何人无权处分。被控告法官卢贤风违背事实,在法庭上控告人朱金娣要求追加第三人,也向法庭递交了房屋的来源说明了事实,被控告法官卢贤风问原告代理律师柏新祥立案庭怎么会给你立案,原告代理律师柏新祥无语。 庭审结束被控告法官卢贤凤跟我说叫我不要调解说我父亲要钱,庭审笔录签完字我要求复印一份被控告法官卢贤凤不给,我几年来多次到法院向被控告法官要庭审笔录得不到,后拿到拿到庭审笔录卷忠不看不知道,原来被控告法官卢贤风调查了于本案无关的人。串改庭审笔录违背法官的职业道德,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依法追究被控告法院院长丁寿兴,立案庭法官,审判法官卢贤风的独职侵权,滥用职权枉法判决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职任。请求各界领导法律界人士和中外媒体关注冤假错案,还控告人朱金娣一个公正,控告人朱金娣实名控告。 附证据:
    分户表,进户调配单,(2005)年 浦民一(民)初字第14797号民事判决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 手机号: 13042 111402 实名控告 控告人朱金娣 
控告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枉判(一)朱金娣


    控告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枉判(一)朱金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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