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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丽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颠倒事实者”合法

已有 1721 次阅读2013-11-14 17:36 | 胡丽洪

本人2013年7月3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事实认定错误的沪府信访复核字[2012]第62号复核意见书。经过一个月的等待无任何结果,迫于无奈再次来到法院追问,几天后千呼万唤的不予受理裁定书送达。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颠倒事实者”合法。
       
    认定事实错误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会是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吗?
       
    为何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在本人起诉后的一个月之后才裁定不予受理? 
       
    为何如此害怕开庭审理?
    附件:二中院裁定书照片
    胡丽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颠倒事实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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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确认的事实:
       
    2012年2月20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行初字第32号”开庭审理时,浦东新区建交委和开发商上海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庭上对举报人户承租人为父亲胡福余的公房租赁凭证及举报人户的拆迁协议尚未签订予以了确认,法庭也已确认以上事实作为举报人提起“(2012)浦行初字第32号”行政诉讼的合格条件,(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126号也确认了以上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附件:庭审笔录1,3照片;法院证明承租人照片;市复核意见书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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