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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丽洪:浦东新区信访办造假“登峰造极”

已有 1200 次阅读2013-11-14 17:46 | 胡丽洪

比较一下“沪浦府信复查(2011)第227号”与(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书、浦府复决字(2006)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区别,“沪浦府信复查(2011)第227号”的假象昭然若揭。
       
    附件:沪浦府信复查(2011)第227号、(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书、浦府复决字(2006)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胡丽洪:浦东新区信访办造假“登峰造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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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丽洪:浦东新区信访办造假“登峰造极”


    胡丽洪:浦东新区信访办造假“登峰造极”

 
       
    沪一中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浦东新区风雷新村6号502室承租人为胡丽洪的父亲胡福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浦府复决字(2006)第3号查明上海中商穗华置业有限公司2005年9月21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核准变更为盛泰诚置业有限公司,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作出浦建房拆许延字(2005)第253《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
       
    一个在2005年9月21日就不存在的公司竟然起死回生,在2011年与人签订拆迁协议并拆迁至2012年10月30日,岂不荒唐之极。
       
    更难以想象,一年后造假的程度进一步升级,一个信访办公室竟然超越权限代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使信访核查终结权。
       
    2012年11月29日陆家嘴街道信访主任李明华亲临本人暂住地,交予本人一张“信访事项终结告知书”。
       
    面对“谜语”式的告知书,本人提出三个问题:
       
    其一,对特定人特定事的告知书缺少编号,如何确定我的信访诉求的处理结果的唯一性?
    其二,根据《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规定,信访事项核查终结的责任主体是人民政府还是信访办公室?
    其三,公开上海市人民政府予以核查终结的终结号,公开本人的信访听证录音、录像及笔录,公开锁定的化解方案。
    但是至今市、区、街道三级信访均未给出答复。
    本人北上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领导告知:本人的信访事项上海市人民政府并未终结。
       
    附件:信访事项终结告知书
    胡丽洪:浦东新区信访办造假“登峰造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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