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所谓的裁定书暗藏“玄机”。
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张向志、谢福玉等讨要工资的的艰难经历和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相关腐败非法分子知法犯法、有法不依、混淆是非、违法乱纪,在原判决、裁定故意引用明显错误法律条文的开庭经过,以及吉林省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违法乱纪、执法犯法的维持原判?
1.申请人人马卉的讨债经过和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开庭经过:
2005年12月月30日在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吉林省国资委出卖给了原吉林省江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为吉林省建设集团)以后,2006年4月12日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春明还以原国企改制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发任命《曹艺勇张向志继续负责0518工程的通知》。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北方分公司现在还以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揽地方工程。(详细内容见申请人(原审原告)在一审提交的起诉书补充材料)
由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春明都没有通报下发给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等人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05年12月月30日已经改制的通知,只是口头说过总公司需要国企改制问题。所以在2006年以后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春明让申请人马卉先回长春,等到国企改制后再回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继续上班。其实这是一种缓兵之计,目的为了先稳住他亲自外派的分公司会计申请人马卉,免得影响到他的不可告人的阴谋败露。
申请人开始不知道什么是国企改制,改制意味着什么。所以在2006年下半年才确切知道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被吉林省国资委出卖给了原吉林省江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为吉林省建设集团)以后,就与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春明谈论解决拖欠申请人马卉工资问题,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春明承诺等到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北方分公司有了所谓的经济效益以后保障解决申请人马卉工资问题。其实,这又是原国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春明欺骗申请人的又一种伎俩。
到2007年下半年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春明便告诉申请人马卉他现在给民营企业(2005年12月月30日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吉林省国资委出卖给了)吉林省建设集团(原吉林省江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打工(其实杨春明现任吉林省建设集团党委书记),并声称现在没有办法解决申请人马卉拖欠工资问题了。原国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春明的狐狸尾巴终于露出来了。
申请人马卉便在2007年和2008年期间便给现为吉林省建设集团子公司---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讨要拖欠工资,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声称,他们是国企改制后的“新企业”,(现为民营企业吉林省建设集团的子公司),不承担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切债务。
2006年3月16日原告马卉就所属(山东)北方分公司拖欠工资问题,找到改制后的民营企业新公司吉林省建设集团董事长江礼成,江董事长回答:“新公司(买受方)不欠原国企员工一分钱工资,只要原公司报上来债权债务,新公司全部支付;原公司没报上来债权债务的,新公司无法支付。请找原公司出卖人解决。”
被申请人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礼成亲口告诉申请人马卉,说在国企改制期间,原吉林省国资委和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春明都没有申报过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债权债务,被申请人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义务承担申请人马卉的债权。申请人这时候还不清楚什么是国企改制,改制后到底找谁追缴拖欠工资,法盲一个。
2007年11月13日,原告马卉到吉林省劳动监察总队,要求执法部门对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限期拖延不支付员工应得工资予以督促。没想到,杨春明见到执法人员非常惊慌,竟收买办案人,向其出具诬告证据。吉林省劳动监察总队办案人马依林以本案有争议为由,于2007年12月27日在没有进行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就对本案进行结案。2009年2月4日,长春市南关法院开庭之前原告马卉和律师到吉林省劳动监察总队调取证据,办案人马依林没有任何理由,称该案卷丢失!
申请人马卉在2008年通过咨询相关律师,才知道是因为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春明和吉林省国资委恶意串通、故意隐瞒分公司的债权债务,造成申请人马卉的工资无从依法追缴。
由于申请人马卉没有经济收入,靠亲朋好友的借贷维持生活,所以没有能力聘请律师来打官司,自己只能花100元到律师所咨询一下自己的案件情况。也不知道这样的官司怎么打。听律师说先到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不受理再到人民法院去起诉。
2008年春天申请人马卉(包括原审原告张向志、谢福玉,他们是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春明亲自下聘书聘请的分公司企业顾问,也拖欠他们工资至今,2008年原告张向志、谢福玉委托长春市本地人原告马卉为他们的代理人)到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国企改制遗留的工资问题需要到人民法院去解决为由不予仲裁。
申请人马卉只好在2008年6月份自己写了一份不符合诉讼书内容和格式的诉讼书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立了案。2008年7月20日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开庭,由于第一被告是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院和两被告合谋,骗申请人马卉说什么第一被告的管辖权不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让申请人马卉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去起诉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然后让申请人马卉签字,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负责移送。
申请人马卉从2008年7月20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等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年11月5日下裁定书。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给上诉人马卉说第一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是出资人,和申请人马卉也没有劳动关系,应该去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然后让申请人马卉马上撤诉,申请人马卉也就稀里糊涂的撤了诉。
因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告诉申请人马卉应该起诉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而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不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以申请人马卉又跑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原来的第二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把原来的第一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列为第二被告。
申请人马卉在2008年11月20日又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立了案,2009年二月份预审,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验证证据,从此没有了消息。申请人马卉等到2009年四月份接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的电话,说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换了主审法官,在法官交接的时候,申请人马卉以前递交给原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负责审理的主审法官的证据丢失了,新接替的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要求申请人马卉还要另提供证据。
2009年5月20日是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马卉起诉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法定结案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以申请人马卉不配合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验证据为由,不能结案。其实验不验申请人马卉提供给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证据是法院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事情,不能把责任让申请人马卉来负责。
2009年5月份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找到申请人马卉,说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你不应该起诉被申请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让申请人马卉马上撤诉,重新起诉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否则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没有办法给申请人马卉开庭审理此案。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还亲自为申请人马卉聘请了一名专业律师来给申请人马卉做撤诉重新立案的思想工作。因为2009年5月20日是该案的法定结案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白宇峰让申请人马卉马上撤诉,还不能再起诉被申请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否则不予立案和结案。
由于申请人马卉花了很多钱咨询了很多长春市的知名律师所,有很多有良知的律师就告诉申请人马卉:
第一:不能撤诉,否则你还要等半年的审理时间。你一个没有经济来源的弱势群体---因为申请人马卉的个人档案还在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里,没有失业救济金---时间上熬不起。
第二:坚决要起诉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吉林省国资委其合同主体身份是转让方即出卖人。
第三:被申请人吉林省国资委和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国企改制是既得利益的同盟者,又由于被申请人吉林省国资委和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通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所以他们三家是一伙的,有千丝万缕的利害关系,不能轻信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话;再说中国的现实社会是“权大于法”,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是服从被告吉林省国资委领导,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单位是吉林省建设集团,吉林省建设集团的领导与吉林省国资委及吉林省人民政府有关系,所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和领导对该案做不了主。
第四: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和领导让申请人马卉撤诉和再重新立案的时候不能起诉被申请人吉林省国资委本身就是一个阴谋。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让申请人马卉撤诉是想在时间上拖垮原告马卉;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不让申请人马卉起诉被申请人吉林省国资委,而只能起诉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在半年以后裁定是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给申请人马卉的拖欠工资,到时候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吉林省国资委其合同主体身份是转让方即出卖人而提出上诉翻案,长春市中级区人民法院再依法改判,申请人马卉到时候还是劳民伤财。更何况到时候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本身就“依法” 判定申请人马卉败诉。
由于申请人马卉没有打过官司,是个法盲,又没有资金请律师,更不知道依法追缴拖欠工资还这么复杂,又让我们可爱的代表公平正义的法院法官老爷和被告高明的大律师们忽悠的团团转。真不知是人间喜剧,还是社会悲剧……?!所以申请人马卉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便和亲戚朋友们商讨后决定借钱也要聘请律师,不能再受这些因为不懂法律而吃这些乌龟王八们的气。
由于申请人马卉对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老爷和中国现实的了解,便不听法官老爷和法官老爷给申请人找到所谓“律师”的劝告,在2009年5月18日便通过朋友介绍,花钱聘请了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大律师高传峰(原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上海首富周正毅案件的代理律师)。然后打电话告诉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很生气,带着骂人的口气告诉申请人马卉,说聘请北京来的律师有什么了不起,他们的潜台词是说---北京律师再有水平,还是人民法院说了算。古今中外都是官官相护,你们老百姓算个屁!!!
由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老爷们的阴谋诡计没有得逞,气急败坏也是情有可原的,因为这些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领导的法官老爷们也不容易,完不成领导交给他们的任务自己的日子也不好过。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没有完成人民法院领导交给的任务,人民法院领导就不好向被申请人吉林省国资委领导和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领导交差。但是没有人知道申请人马卉因为要不来拖欠的8、9年工资,却天天在生存的死亡线上徘徊挣扎啊……。
2009年5月16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又给申请人马卉打来电话,说在2009年5月20日把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原法官给丢失的证据亲自再交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否则宣布败诉。还说只要申请人马卉不起诉被申请人吉林省国资委,就在2009年5月20日法庭上调节上诉人马卉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承担申请人马卉的拖欠工资。其实这其中是有阴谋的。
申请人马卉在2009年7月18日把律师费寄到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委派高传峰律师在2009年7月19日早上办完相关手续便在中午从北京做火车,在2009年7月20日凌晨1点赶到长春市,高传峰律师听申请人马卉说2009年5月20日是该案的法定结案日,所以在长春市宾馆住下,凌晨简单了解了案情便睡觉了。2009年7月20日早上,申请人马卉给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打电话,高传峰律师已经到长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丢失的申请人马卉提交的原件证据申请人马卉又补办了一份也带来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说2009年7月21日早上要求申请人马卉和代理律师高传峰到法庭。2009年5月20日本来是该案的法定结案日,为什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说2009年7月21日再到法庭,也没有说开庭审理的事情。申请人马卉在2008年11月20日立案,到2009年5月20日还没有开庭,那就等到2009年7月21日再说吧。
由于2009年5月20日没有开庭,所以申请人马卉和代理律师高传峰研究案情。2009年7月21日早上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庭,法官把原告代理律师高传峰的手续验收后,又把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丢失的申请人马卉提交的原件证据申请人马卉又补办了一份交给法官。法官说你们的案子要经过合议庭商议及汇报院长后再处理,要求申请人马卉和原告代理律师高传峰回家听消息,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对2009年5月20日本来是该案的法定结案日的问题只字未提,我们老百姓也没有脾气。代理律师高传峰还很纳闷,申请人马卉告诉代理律师高传峰是来开庭的,没有想到案子还要经过合议庭商议及汇报院长后再处理,这不是知法犯法吗?!听人说在长春市南关区法院三、五年结不了案的情况也很正常。
申请人马卉就是借钱也要报销代理律师食宿费问题,庭没有开,还不知道等到什么时候。但是申请人马卉代理律师高传峰的来到,一切以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和被告律师难为申请人马卉的问题都迎刃而解、烟消云散了。最终弄明白了谁应该承担国企改制后的法律责任,这就是聘请律师的好处。
2009年5月20日申请人马卉给院长写了一封《致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及相关人员的公开信》,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院长亲自批复“依法办案”,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在不情愿的情况下打电话通知申请人马卉到2009年6月5日早上到法院开庭。申请人马卉和代理律师高传峰在2009年6月5日早上准时来到法院开庭,没有想到被申请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还没有收到申请人马卉在2008你11月20日的起诉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审判长问负责该案的主审官怎么回事,主审官白宇峰支支吾吾没有说明什么理由和原因。
被申请人吉林省国资委代理律师徐峰剑(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周天宝和吉林省建设集团代理律师兼顾问杜延纯则要求法院重新送达申请人马卉的起诉书,并要求答辩时间,于是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宣布到2009年6月22日早上再开庭。弄得申请人马卉和代理律师高传峰一头雾水,不知现在的人民法院怎么了?申请人在2008年11月20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到2009年6月5日才开庭,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们竟然还没有收到法院应该送给被申请人的起诉人的起诉书,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申请人马卉和代理律师高传峰等到2009年6月22日早上准时来到法院开庭,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开庭的审判长和陪审员不知什么原因又换了人,由于金环担任审判长、张桂香担任代理审判员,白宇峰还是担任该案的主审官。同时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又通知申请人马卉和代理律师高传峰等到2009年6月22日下午再开庭。
不管怎么样,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在2008年11月20日为申请人马卉立的案,在2009年6月22日终于第一次给开庭了,阿弥陀佛、谢天谢地啊。我们老百姓也没有权利追究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半年内必须结案的违法行为,能现在开庭就不错了。被申请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没有提交法院任何反诉证据和答辩词的情况下开了庭,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要求不准拍照和录音等要求。在开庭中被申请人吉林省国资委代理律师徐峰剑(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周天宝和吉林省建设集团代理律师兼顾问杜延纯开始就是胡搅蛮缠……,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声称,他们是国企改制后的“新企业”,不承担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遗留的一切债务;---被申请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声称他们与申请人马卉没有劳动关系,也不承担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司遗留的一切债务;吉林省建设集团代理律师兼顾问杜延纯则声称该案于本公司无关。
在国家法律和事实面前,最后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周天宝声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上诉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承担申请人马卉因国企改制漏报而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依法赔偿上诉人马卉的拖欠工资。而被申请人吉林省国资委代理律师徐峰剑声称根据所以国企改制前的国资委愿将其持有的目标企业的国有产权整体转让给江城路桥公司,江城路桥公司同意受让该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第六条之6.1称:改制后的目标企业承担原目标企业全部债权债务。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该依法赔偿申请人马卉的拖欠工资(以上“辩论”以法庭的笔录为证)。
这些荒唐可笑的诡辩应该属于笑话和闹剧,在利益面前才能看到人们的真实丑恶嘴脸。作为堂堂代表吉林省人民政府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国企改制期间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故意隐瞒漏报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分公司的债权债务,本身就属于严重的失职渎职违法行为,不仅没有勇气面对自己故意违法乱纪造成的法律责任,还派所谓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恬不知耻的进行诡辩,也不怕全国律师同行和人民的耻笑,真是不可思议啊!!!真是丢党中央国务院和吉林省人民政府的脸啊。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包括法院领导都对申请人马卉的故意拖欠工资一案心知肚明,但是还是要看被申请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的恶心拙劣的表演,谁让我们是任人宰割的弱势群体,我们的社会和政府真的就腐败到了不可救药的地步了吗?我们的社会难道真的就没有了礼义廉耻和公平正义了吗?我们的法律和法院真的就是邪恶势力的保护伞而置老百姓的死活与不顾吗?天理何在、天理何在???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在2009年6月22日下午终于开完了庭,一场闹剧也草草收场。我们以前都对法院、法官和法律感到深深不可侵犯,始终都有一种敬畏感。以前也听说过“公检法”很黑,但是还将信将疑,现在经过申请人马卉这个这么简单的普通民事拖欠工资案件,让我们老百姓彻底对人民法院丧失了信心和尊重,我们不知道现在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还是腐败分子的政府,难道革命烈士的鲜血都白流了吗?
附件:2009年7月20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裁定如下:
“原告系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分公司的职工,该分公司系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原告与北方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过程中因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分公司不在改制后的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故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卉的起诉。”
2、申请人马卉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经过。
2009年7月21日下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负责申请人一案的白宇峰法官打来电话,说让申请人到法院去取“裁定书”,大喜过望的申请人在2009年7月21日领导“裁定书”便傻了眼。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裁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能如此裁定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哪个吉林省的基层法院胆敢受理关于吉林省国资委的案件啊。伤心落泪的申请人只好再借钱请律师写“上诉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在10天内交上“上诉书”,否则便属于自动撤诉。2009年7月29日,申请人用快递邮件把律师写好的“上诉书”寄到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第二天早上又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签邮递回执。2009年8月27日申请人打电话问负责本案的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白宇峰法官把申请人的上诉书等材料是不是送到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白宇峰法官告诉申请人现在法院忙,没有时间送去。申请人便打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举报监督电话,他们说保障2009年9月2日准时把申请人的上诉书材料转交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2009年9月2日再次给南关区人民法院负责本案的白宇峰法官打电话,白宇峰法官给申请人说9月2日下午(星期三)已经送到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7日接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打来的电话,让申请人去拿开庭通知,开庭通知让申请人到2009年9月10日下午去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申请人的律师告诉申请人,不要再借钱请律师了,请了也是白请。因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审理吉林省国资委的权利,开庭也不过是走形式而已。其实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也早已串通好了,不会有什么结果。申请人被吉林省的法院整的有些晕。2009年9月10日下午申请人准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开庭的内容和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开庭的内容差不多。开庭法官也是依法办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说各的理由,就是不辩论;法官问的也很清楚,在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大好形势下结束审理。申请人就是不知道,为什么这么清楚的民事案件在当天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下了维持原裁定的裁定了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10日开庭当天就下了维持原判的裁定。也就是说,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2009.9.2)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转送的申请人上诉材料到2009年9月10日下午开庭不到5、6天的时间,在没有任何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就给申请人下了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其效率之快令人怀疑,真应该让全国法院界学习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定后审”的好经验啊!?
其实,相关法院办案人员都应该承担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然而,如何追究法院办案人员的责任,法律上应该有严格规定。考虑到法院下裁定书的性质,应当对申请人的因国企改制遗留的拖欠工资劳动民事纠纷案件谨慎从事。否则这不仅是影响到国家法院形象的问题,而更是关系到申请人“生死存亡”的现实问题。但是从目前情况透露出来的信息看,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案件的处理过程,似乎并未严格依照程序依法办案,而存在相当大的随意性。吉林省基层法院的相关办案人员目前应该被停职接受审查。这些吉林省基层法院的相关办案人员具体违反了哪些司法程序,其过失、疏忽究竟在哪里,难道我们老百姓不知道吗。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知法犯法我们也没有办法。尽管似乎也是“一目了然”地“理所当然”,但是这种裁定也在“情理之中”,谁让你申请人状告的是吉林省国资委。总之,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这种“先定后审”痼疾,同样是值得中华人民共最高人民法院警惕、关注和反思。
在司法领域,程序正义也许比裁定正义更重要。其间的逻辑一再被具体的冤假错案所证实。申请人要求得到解决的拖欠工资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这种“先定后审”的错误裁定,会造成很多冤案、错案,是否能得到就事论事的纠正只有求助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我们之所以关注申请人因国企改制遗留的案件,除了同情申请人之外,更多的是希望此案能够推动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向着法治、正义的方向演进;给类似此案的国企改制职工带来一些生存的希望。
现在申请人正在联系一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和国际互联网的有关负责人,借钱也要请这些新闻媒体来跟踪报道这起典型的因国企改制拖欠职工工资的民事劳动纠纷案件。申请人也正在动员所有的亲朋好友帮助自己到中央党政机关相关部门信访、举报和抗诉,到中央电视台和国家级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来曝光吉林省基层法院和吉林省国资委及一切官员的不法行为,他们欺人太甚,所以就是粉身碎骨也要打赢这场代表正义和弱势群体利益的民事案件,不讨回一个公道我们誓不罢休。申请人希望能得到全世界有良知公民的支持和鼓励,更希望借助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权威还申请人以公道。
附件:2009年9月1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队本案作出二审终审裁定如下:
经本院查明:“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系改制前建筑公司2001年6月4日在山东省济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马卉系北方分公司的员工。2005年12月30日,国资委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吉林省江城路桥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将建筑公司整体出售,2005年12月29日,建筑公司制定了改制方案,方案规定改制范围为本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吉林省泓源劳务有限公司,不包括北方分公司,现改制已完成。现建筑公司系建设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院认为:依据《规定》第三条规定,国资委在对前建筑公司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北方分公司的资产、人员是否应属于改制范围,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如何进行管理的问题,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且现上诉人仍在北方分公司工作,北方分公司仍在运营,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越贴近民众,越信任司法。法官要把群众当亲人,人民法官要树立“平民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8月10日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谈“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时表示
人民日报记者 吴 兢整理
司法越贴近民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法官要把群众当亲人,不论案件标的是大是小,不论案情是繁是简,不论当事人来自外地还是当地,都以真诚态度尊重当事人,都本着良知和正义适用法律,拉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最大程度地彰显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
人民法官要真正从感情上尊重群众、贴近群众,把人民群众当亲人,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提供司法服务;要学会换位思考,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
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的最后选择。有的路途遥远,到法院跑了几趟、十几趟;有的长期得不到法院的接待,在法院门前等了几天、几十天;有的看不到法官谦和热情的态度,甚至受到训斥或指责。此时此刻,当事人是什么心情?他们对法院、对法官如何看待?如果我们能与老百姓换位思考,认真体会这些酸甜苦辣,就不会发生以上现象。在执法办案中,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尽力为当事人服务,切实对当事人负责,虚心接受当事人监督,努力让当事人满意。
在司法方式上,要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我们强调实现程序正义的同时,丝毫不能抛弃“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原则。要根据形势的变化,积极探索司法方式的创新。创新的方向,就是为民、利民、便民,不是给群众出难题、找麻烦,要做到群众最需要什么,我们就积极做什么。
在办案语言上,特别是法官下基层、进社区时,要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使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这样做不仅能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让群众更感到亲切。如果我们的法官因此被老百姓称为“平民法官”,那就是对我们的最高赞誉、最大褒奖。
全国大法官研讨班提出 坚持司法人民性重在实践(延伸报道) 更多“声音”尽在人民网时政频道
本报秦皇岛8月10日电 (记者吴兢)“一槌千钧,法在人心”。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这就是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坚持司法人民性,重在实践、贵在落实。要事事处处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将实现人民性转化为每一名法官的自觉行动。
(责任编辑:姚晓晨)
根据《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信 访 局
第 16 号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8年3月7日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4月17日第2次部务会议、国家信访局2008年4月3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6月22日由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 马 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信 访 局 局 长 王学军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近日南京召开的一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强调不断强调“大局”二字,要求各级法院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意识。申请人相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会制造新的上诉、上访事件,从而为党国分忧。
申请人(受害人)马卉代表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分公司的员工在此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强烈呼唤---公正执法、依法办案,申请人合法追缴拖欠8、9年的工资权力需要人民法院有良知的法官依法保护!否则,申请人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信访局、中纪委、政法委、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申诉、上访……。看来这个官司不到党中央、国务院,不找温总理和胡书记是没有希望解决了。我看不需要到国际法庭吧---不出10分钟,我们就可以借助互联网把本案的“光荣经历”传到全世界,难道只有借助全世界(外国)公民的正义力量才能还本案当事人以公道吗?
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马卉“依法”制定所谓的“裁定书”可谓天衣无缝、煞费苦心,但是却暗藏“玄机”。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20日在经过法院领导和法官精心“研究”和安排下,在经过方方面面利害关系的权衡下,在各种行政单位和利益集团的干预和“关怀下”…….,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终于在2009年7月20日制定一份巧妙的“裁定书”,其内容就是“根据所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又根据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而申请人马卉的起诉请求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和吉林省中级人民法院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依的是哪家的伪法驳回了申请人马卉合法的民事案件的正当起诉请求啊!!!吉林省中级人民法院又是依的哪国的法律维持原裁定的呢???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和吉林省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办案人员严重违反《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究其原因无非有二:一是执法者的不公正(不是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往往是有法不依,依然坚持所谓的“执法”,真不知他们执的是什么法?难道是他们自己眼里的“法”,还是某领导的意愿,还是他们自己杜撰出来的“法”;也许还有某些在作怪的东西吧。也许正是某些“执法者”的习惯思维模式化了,才让践踏法律的案件多得不可一一列举,只要稍为关注一下现在的社会新闻报道,便不难发现类似案件不过是冰山一角而已);二是利用申请人对法律的无知而肆意欺压。现在是法制社会了,我们都懂得用“法律”的武器去讨回公道了。所以违法乱纪法官们的好日子也不长了,奈何、奈何!!!
法院的不公是最大的不公!法官是属于具有公权力地位的国家公务人员,其主要的法定职责就是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而“法院和政府违法分子相勾结”欺压合法讨要拖欠工资的弱势群体,实际上已经让人民失去了安全感,把人民(当事人)往绝路上逼,从而让社会失去了稳定。使群众对“正义、公正、司法”的法制精神产生质疑,这些现象虽然不能说是法官队伍的主流,但影响极坏,玷污了法官队伍的光辉形象,损毁了司法部门的声誉,影响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要把人民群众当亲人”,“把人民呼声作为第一信号”。
把人民群众当亲人--首席大法官眼中的“平民法官” 2009年08月12日 09:21:0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一槌千钧 法在人心——首席大法官王胜俊谈司法为民
王胜俊: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必须正确处理“五大关系”
“人民法官要以对待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对待打官司的老百姓。”8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作了《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几点认识》的开班讲话。一如以往的讲话风格,他不时脱开稿子,旁征博引,妙语连珠。2个小时铿锵有力的讲话中,高度的理论色彩和生动的群众语言融会贯通,强烈的群众观念和深切的群众感情溢于言表,引来大法官们热烈的掌声。从他的讲话中,人们可以感受到首席大法官眼中人民法官应有的感情、态度、作风、语言、能力,看到一个公正清廉、朴实谦和的“平民法官”形象。
4、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和吉林省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马卉“依法”制定所谓的“裁定书”可谓天衣无缝、煞费苦心,但是暗藏的“玄机”到底是什么?我们通过下面的一篇文章便可以明白其中的道理:
不是认真地“只服从法律”,而是违心、违法地执行地方保护主义的“指示”。
如何加强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 夏先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3条、第12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现阶段,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情况的转型向纵深发展,由人民法院所执掌的审判权的功能亦悄然发生了变化,审判权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司法权威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只有励行法治,培育和维护司法权威,才能发挥司法作为社会稳压器的作用。司法工作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如何加强对审判工作的领导,构建科学、合理的审判监督体制,不但为法官所关注,同样为社会所关注,是我们需要认真进行思考、研究的问题。本文拟就如何加强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作初步探索。
(作者系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民革中央委员、民革福州市委常委)附相关阅读:
1、《吉林省国资委为什么拖欠原告马卉8、9年的工资不还---附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证据。》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a4e62a46f518f6036b63e55b.html
2、《吉林省国资委失职渎职和原国企总公司法人兼总经理杨春明的违法乱纪行为!》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fe12980e39e61ced36d12226.html
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为什么违法乱纪、执法犯法?》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8ef7a1cba4d2fef752664f25.html
4、《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封公开信---兼论吉林省国资委是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e9fef539a80a72f93a87ce26.html
5、《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审理。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抗诉。再审申请书(一)》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5a18c5ddab15d8e576c63858.html
6、《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审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再审申请书(二)》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4010d8dc5705f2abcd116659.html
7、《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审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再审申请书(三)》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24c08b64bb4a30faf73654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