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开声明---一位中国劳动者法律维权意识的彻底觉醒。
草民马卉,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党派人士,吉林长春人,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本人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真理。唱着《东方红》、《共产党像太阳》长大;记住了鲁迅、记住了江姐、刘胡兰;有了孔子“朝闻道夕死可矣”的境界;愿与“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为两者皆可抛”的仁人志士为伍,成为同志。之所以不加入任何组织,仅仅为了保持“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只讲真话的神圣话语权。虽不富有,但知足进取,宽厚博爱,自认为精神富有,从无半点卑贱之感。
由于始终在国企工作,对劳动维权意识近乎为零。然而,偏偏遇上了不仁不义、唯利是图、寡廉鲜耻的原国企党委书记兼总经理杨春明,他欺上瞒下、在吉林省国企改制期间,为达到逃避债务,私吞所属分公司财务收入,扩大占改制后新公司股权的目的,而利用手中权力,以欺骗手段骗取所在分公司合法经营证件、并在上报吉林省国资委的《改制方案》中故意隐瞒分公司合法存在这一客观现实真相;也偏偏遇上吉林省国资委于2005年12月29日、12月30日仅仅用两天时间就完成了对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企改制的上报、审核、批复的全过程,而这一切都是在改制企业所属分公司及其员工不清楚的情况下完成的。致使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了---改制使企业所属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债权赔偿抛在改制成本的补偿之外;本该依《公司法》规定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新公司承继,偏偏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于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新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并指示人民法院告知债权人可起诉原企业出资人。
于是堂堂的吉林省国资委这一政企不分、具有特殊特权身份、让人民法院望而却步的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责无旁贷地成为民女的被法律规定的第一被告,由于地位、等级、身份的差别,使本来相当明了、相当简单的民事案,人民法院审判起来变得异常困难复杂起来,审判的结果可想而知!法定六个月的结案期,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审了八个月;经过辗转反侧、坐立不安、无可奈何的抉择,该法院做出了一分奇妙的裁定。拿着一审长春市南关区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民女马卉第一次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是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中的一员了。自己明明有理,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反而被法院判处“不属法院受案范围,驳回上诉请求”,被拒出法院大门。
一种无助之感无限悲哀地从心底油然升起,使民女马卉半晌没有从凝固中回过神来。细读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没有逻辑,自相矛盾、回避要害,违背事实,是明显的有法不依、枉法判案,完全违离了人民法院执法为民的基本立场。民女马卉理直气壮地当即找到本案主审法官白宇峰。法官的回答让民女马卉无语。法官说:你们的案子影响很大,法院非常重视,我们合议庭、法院院长坐下来认真讨论了你们的案子,认为本法院级别低,不能裁决。裁决书上保留了你们的全部权利。如若不服,可以申诉。
二审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本案审判长单刀直入、直入主题,很快查明此案案情,当庭告知吉林省国资委准备支付原告诉求。然而,2009年9月23日,民女接到了二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判决的结果却是与法庭上的态度大相径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判词更加离谱,一个颐指气使、以权仗势、无法无天的吉林省国资委的形象跃然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
民女马卉,亲历和见证了中国司法的严酷现状,从法律维权过程中彻底觉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看到祖国繁荣强大,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一个繁荣富强的新中国正在崛起,祖国的发展蒸蒸日上,民女马卉从心底感恩那些为新中国成立付出宝贵生命的先烈、仁人志士;当共和国上空礼花灿烂的时候,民女在泪光莹莹中不禁想到,我们是否可以告慰那些长眠地下的先烈,他们的理想是否已经实现?我们能否满足物质生活丰富的层面?那些仅仅为了满足物质生活过得好的人们是绝对不会为真理付出生命代价的!只有那些胸怀崇高理想的人们,才会为理想、为真理付出他们宝贵生命的。祖国的崛起,仅仅是万里长征开始的第一步,因为除了物质生活满足之外,人类社会还有更美好的境界---那就是“尊严、平等、权利和自由等高级的精神生活的追求!
只有那些对伟大真理具有无限热爱的民族才能成为第一流的伟大民族!在此之际,我真想对代表一个国家政治民主进步标志的中国司法现状大声地发出“庄严的法庭”的呼唤,因为我们的法庭没有庄严!有道是:“有钱能使鬼推磨”,其实还应该有一句“有权可使黑变白,使是变非!”中国难道一向是一个权大于法的国家,这是不争的现实吗?
任何一个认真审理此案的法官都不难从一审、二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那自相矛盾、破绽显而易见的判决词中读出基层人民法院的无可奈何!当我决意为讨要被无故拖欠九年之久的劳动报酬拿起法律武器状告吉林省国资委的时候,我的家人、亲戚、朋友、同事和所有关心我的人,几乎异口同声地告诫我:官司打不赢,老百姓能告过政府吗?劳民伤财没头。不信,你走着瞧。
从咨询律师、搜集证据、查找法律条文,到立案、转院、撤诉、再立案;再经过一审、上诉、二审,现在到了申请再申阶段。时时处处,点点滴滴,我亲历和见证了中国政府职能部门吉林省国资委不按党的方针政策办事,失职渎职、倚官仗势,非法干预司法,逼得人民法院有法不能依,指鹿为马、枉法判案;逼得老百姓层层上访,层层告状,状告无门的严酷现实。中国的老百姓都喜欢看电影《秋菊打官司》,说明中华民族并不是得过且过、随遇而安的民族;而是认真求实、追求公平正义的民族。
老百姓对中国的司法具有了未审先知的能力,说明他们对中国的司法现状是非常了解的;而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总能在老百姓的料定之中,这种现实是不能不让人感到无限悲哀的!震惊全国的7,24 通钢事件是吉林省政府极为敏感的话题。吉林省国资委在通钢工人拼死捍卫主权的斗争中,节节败退的情景,相信有同情心、有正义感、有良知的中国人都不会轻易忘记!网上相继发表了大量的署名文章,其中就有《改革不能丢掉人民的权利》、《中国工人终于有了自己的节日》和《还给工人神圣的权力——罢工自由》等。通钢事件中,吉林省国资委的所作所为,严重损害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和形象。本案是通刚事件的又一例证---充分证明吉林省国资政企不分的特殊特权身份,打着政府行为的幌子,把人民法院作为屏障人民眼睛的工具,凌驾于法律之上,颐指气使地掌控司法,大搞以权谋私、欺压百姓的行为不是偶然的!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法院工作会上一再强调“重大刑事案件审判务必增强政权意识”;他不断强调“大局”二字,要求各级法院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意识。其实对待普通的民事案件同样应该具有大局意识、政权意识。老子讲过:“治大国如烹小鲜”!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任何社会缺乏公正既缺乏稳定;而社会公正的最终裁决就是司法公正!中国政局能否稳定,与人民法院能否公正执法休戚相关!人类社会是在大地之上,头顶着蓝天生存的。天是无形的,但天是有的!天是道,天是法,天是人心!人心是天!“法”不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更不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法是道的化身;法是天的意志。法律是执政者按照天地万物共同遵守的客观规律而制定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由于法的客观性要求“法律的面前人人平等”。法的最根本的属性就是“公正”!法就是天道!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决定成败;法决定生死!
任何人如果要凌驾于法之上,必将受到法的严惩,这是不可抗拒的客观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要求统治者必须对它怀有敬畏之心,神圣、庄严之心,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地代表法的意志并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否则亡党亡国是迟早的事,绝非骇人听闻!中国之所以贪官纷纷落马,腐败层出不穷,就是因为权大于法!“权大于法”是一切腐败的根源。这个带有几千年封建统治阶级腐朽的特权理念,依然根深蒂固的徘徊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上空,不能不是肩负无数先辈遗愿,带领十三亿中国人民奔向共产主义美好明天的中国共产党无法逾越的艰巨、严峻的历史挑战。因为,只要存在“权大于法”,就会天下无“公”!许许多多的法律条文将是一纸空文!国家将会因言而无信导致社会道德丧失、风气败坏、政令不通、各自为政!法律面前没有平等的结果会使一切变得虚弱无力甚至虚伪!!!
苍天在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是天道!法是公理!法是规则!法是人人必须遵守的!法是公正的所在。法的天性是公平!法是无形的,法无处不在!任何人,企图凌驾于法之上,都将受到法的严惩;任何政权,如若凌驾于法之上,必将付出亡党亡国的代价!这是历史的规律,是天道,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历朝历代狂妄的执政者都以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者的工具,因此干尽了无法无天的勾当,“法”即以其无比的威力,淘汰了一批又一批敢于无视它神圣尊严的统治者。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上空,至今徘徊着几千年来“权大于法”这一充满腐朽封建特权意志的执法理念,造就了当今中国大批的贪官纷纷落马,而腐败却层出不穷的严酷现实! 本案,一桩简简单单的劳动争议案,只因为被申请人是政府职能部门,所以,一路走来,充满坎坷。这一现象,不能不让执法者高度重视——此案虽小,却集中体现了政府与老百姓利益的矛盾冲突,如若再按权大于法的理念拒老百姓于人民法院大门之外,执政者必将失信于民。法失公,天下不明,必乱之始也!
当建国六十周年之际,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应当充分享有民主的权利,受到公平法律的保护,如果都像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像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那样,维权是举、有法不能依,枉法判案,逼得老百姓为讨要劳动报酬这一天经地义的权力而投告无门,还能说中国的政府、中国的法律是为人民服务嘛!
作为新中国培养的中华儿女,为祖国的文明进步发展尽心竭虑,付出一切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历史使命和责任,因为社会的进步必须伴随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觉醒,人们自觉捍卫司法公证,自觉维护公共道德,遵守法律,才能使我们的国家早日进入法制建设的健康轨道上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只有人人自觉地捍卫法律所赋予的神圣权利和义务,中国的法制建设才能日臻完善,我们的国家才能早日实现伟大的共产主义理想!为此,民女马卉发出宏愿:为提高全民族的人文素质付出自己的全部;一息尚存,维权到底!
既然长春市区级人民法院无权裁定比他高几级的政府职能部门吉林省国资委;既然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权裁定比它高级别的吉林省国资委;如果吉林省高级人民政府仍然无权裁定作为人民政府兼国企出资人双重身份的吉林省国资委,那么民女马卉将立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对本案的重审!因为解铃还须系铃人---即吉林省国资委可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成为被告有最高人民法院来裁定!
民女马卉坚决地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法院最终一定会对劳动者为讨要被拖欠劳动报酬的求是要求给于一个公正、合理、满意的说法的。
至此
申诉人:马卉
2009、10、1
附相关阅读:
1、《吉林省国资委为什么拖欠原告马卉8、9年的工资不还---附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证据。》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a4e62a46f518f6036b63e55b.html
2、《吉林省国资委失职渎职和原国企总公司法人兼总经理杨春明的违法乱纪行为!》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fe12980e39e61ced36d12226.html
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为什么违法乱纪、执法犯法?》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8ef7a1cba4d2fef752664f25.html
4、《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封公开信---兼论吉林省国资委是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e9fef539a80a72f93a87ce26.html
5、《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审理。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抗诉。再审申请书(一)》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5a18c5ddab15d8e576c63858.html
6、《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声明---一位中国劳动者法律维权意识的彻底觉醒。》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34d53a4c541f8af3d72afc2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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