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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系列
“死嗑派”律师是中国律师的典范
金光鸿律师
导读
实际上,“死嗑派”律师就是在“穷尽一切救济手段”为自己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如果律师没有这个为了当事人利益“穷尽一切救济手段”的“死嗑”精神,往小了说,是自己在砸自己的饭碗,往大了说,他是对律师职业精神的背叛。所以“死嗑”不仅没有什么不对,而且是应该值得鼓励的。
曾经在一个律师的网站上看到这样一句格言,英文的:My clients’ interest is my life! 翻译成中文就是“当事人的利益就是我的生命”,我从前有个人网站的时候,也把它放在我的个人网站上,实际上我一直是把它作为我从事律师职业的座右铭刻在我的心上的,我想,每个“死磕派”律师的心里也一定是刻着它!
正文
刚才,在阿波罗网站上“魏蹈拭的个人空间”(http://bbx.ablwang.com/thread-81373-1-1.html)读到一篇未署名文章《“死磕派”律师最缺乏法学家精神》,顺手用谷歌搜了一下,发现这篇文章在博讯百家争鸣一栏同样有,同样未署名,同时我还读到一篇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王永春律师的《论律师的死磕精神》。这两篇文章的基本观点相左,前者对“死嗑派”律师持否定态度,后者则是持肯定态度。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对“死嗑派”律师亦是持肯定态度的。
首先我想就《“死磕派”律师最缺乏法学家精神》一文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这篇文章的对法律从业人员的分类方法是错误的。请见该文第一段:
“什么是法学家?这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回答。狭义的法学家指的是以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为业的群体,是具有系统法学理论、精深法律见解的学问家。中国人讲法学家一般都是指这样的人,比如像江平、贺卫方教授等法学大家。而广义的法学家指专门从事日常法律事务的群体,这样的法律工作者范围很广,不仅包括以法学研究为业的群体(即狭义的法学家),而且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律顾问之类。”
作者将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司法律顾问划为所谓“广义的法学家”是一种错误的分类方法,我曾经在我的《论律师的品格修养》(此文发表在《中国律师》杂志2006年第12期上并更名为《五大内功:造就律师良好品格》,发表时略有删节。)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话:
“第三、实践智慧。 同样是以法律为业,律师与大学法学教授是有明显的区别的,这种区别就表现在律师在进退和取舍方面,在作出决策判断方面的能力远远胜出大学教授,我们把这种进退取舍、决策判断的能力称之为律师的实践智慧。一个善于分析的头脑,再加上敏锐的洞察力、清晰的思维、良好的判断能力、良好的抉择能力、良好的平衡能力、机智和快速应变能力及对法官的理解力,就构成了律师的实践智慧的内涵。一个优秀的律师,除了应该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外,他还必须有良好的分析判断能力,他应该是一个谋略家、战略家,懂得何时进,何时退,以便为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作出决策判断。
律师的实践智慧是学校任何教科书上都学不到的,它是需要经过长期的和大量的司法实践活动的历练才能获得的,而且律师与律师之间,其实践智慧的高低也呈现出相当大的个体差异性,也正是这种实践智慧的个体差异性才造成了大律师和小律师之间的分野,这也正是律师这门职业的吸引力和挑战性之所在。”
在这里,我实际上是将法律从业人员分为两类的:一类是理论研究者,一类是法律从业人员。前者如法学教授、法律科研人员,真正称得上法学家的是这些人,后者是法律从业人员。法学是一个理论性和应用性都很强的学科,法学研究人员和法律从业人员都需要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法学研究人员不一定具有法律从业人员的素养,一个好的法律从业人员是不能没有法学理论修养的,但他更需要的是实践智慧,并且这个实践智慧是在课堂上和学校的任何教科书上都学不到的,它跟律师的职业精神也是密切相关的。
说到职业精神,同样是以法律为业,法学教师的职业精神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者,把真理告诉学生,授业者,培养未来的法律从业人员,解惑者,为学生解答各种人生和专业知识方面的疑惑;法学科研人员的职业精神是追求和传播真理;法官的职业精神是主持正义;检察官的职业精神和律师的职业精神是相通的,都是只为一方提供法律服务,在国外,检察官也叫律师,叫控方律师,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庭提起公诉,请求法庭支持,而律师是为自己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我这样一说,大家想必已经明白了,实际上我在我的很多文章中都论及过这个问题,比如《我和杨澜女士谈幸福--兼论律师思维》《律师的品格修养》《律师的职业精神》《律师的政治家品德》等等,请参看我的相关博客,这里谨摘录《我和杨澜女士谈幸福--兼论律师思维》中的一段话,以飨读者:
“这是讲的律师思维方式当中的一个方面,律师思维当中还有一个很重要价值取向,叫‘穷尽一切救济手段’。
什么叫‘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呢?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是恩赐。通俗讲,就是当法律上创设一个权利后,它就必须将这个权利有可能被侵犯的各种可能性、以及这个权利受到侵犯后如何运用合法手段去弥补、去救济、还有权利加害人应该受到什么惩罚、受害人应该得到什么补偿等等都要考虑进去,并且还要提供相应的司法程序来保障它们,而恩赐就没有这些保障了,完全取决于恩赐者本人的意愿。
‘穷尽一切救济手段’的意思就是律师在替他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应当尽可能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他的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包括将损失减低到最小程度,实际上了也是一种利益),通俗讲,只要不违法,为了帮助他的当事人,律师什么都可以做。我们在实际生活中通常都可以看到这样的律师,为了他的当事人的利益,律师甚至可以不惜牺牲生命。当然,这个利益可以是一种经济利益,也可以是一种政治权利,甚至可以是道义原则!
如果上升到人生哲学,这是不是一种很积极的思维方式呢!如果每个受害人在自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是自怨自怜自叹,自认倒霉,‘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尽可能用各种合理合法的手段去抗争,从小的方面来说,则每个人都不会轻易去侵犯他人的权利了,至少他想干坏事的时候,会考虑一下成本,从大的方面来说,则专制政府要对人民行暴政的时候,他也会权衡一下代价了,这是从消极的一面来说。
从积极的一面来说,则每个人都会约束自己,尊重他人的权利,遵守法律,则社会不治而治,天下太平!”
实际上,“死嗑派”律师就是在“穷尽一切救济手段”为自己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如果律师没有这个为了当事人利益“穷尽一切救济手段”的“死嗑”精神,往小了说,是自己在砸自己的饭碗,往大了说,他是对律师职业精神的背叛。所以“死嗑”不仅没有什么不对,而且是应该值得鼓励的。
曾经在一个律师的网站上看到这样一句格言,英文的:My clients’ interest is my life! 翻译成中文就是“当事人的利益就是我的生命”,我从前有个人网站的时候,也把它放在我的个人网站上,实际上我一直是把它作为我从事律师职业的座右铭刻在我的心上的,我想,每个“死磕派”律师的心里也一定是刻着它!
《“死磕派”律师最缺乏法学家精神》一文中触及到了一个在法治国家也是很敏感的问题,就是律师能不能将未决案件在媒体上披露,以期获得一个对自己当事人的案子有利的判决或解决方案。我随手在谷歌搜了一下,在一篇“Jury out on lawyers using social media to hype cases”(陪审团被律师利用社会媒体炒作案件搞糊涂了)中,发现美国律师利用互联网包括个人网页、Facebook, Twitter和LinkedIn来炒作(hype)案件,增加知名度的越来越多,一名伊利诺州的律师甚至因为泄露了当事人的机密(privileged information)受到了当地律师协会的追究( the Illinois Attorney Registration and Disciplinary Commission)。
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看的,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他可以利用任何合法的手段为他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利用社会媒体,这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律师在披露案件或者利用媒体炒作案件的过程中一不小心泄露了当事人的机密或者有其他违法或涉嫌犯罪的行为,自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完全没有必要大惊小怪。
另外,《“死磕派”律师最缺乏法学家精神》是一篇未署名文章,足见作者心虚,我看这个也不正常,你有任何的不同意见都是可以堂堂正正地表达的,没有必要遮遮掩掩、躲躲藏藏的,但是如果作者是别有用心或者是在官方授意下写的这篇文章,除了说明中国大陆没有学术自由、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外,我看说明不了任何问题!
人民网2007年04月20日《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让媒体说话天塌不下来》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30178/5640697.html)我看就说得很好,现在你不让人说话,并且把说话的人都抓起来,结果弄得自己也不能正常说话了,说了连姓名都不敢署,干这些鸡鸣狗盗的事,我就奇怪了,诺大的一个政党,军队在你们手里,检察院在你们手里,法院在你们手里,政府在你们手里,立法机构在你们手里,你们想抓谁就抓谁,想整谁就整谁,想把谁关起来就关起来,想砍谁的头就砍谁的头,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你们怎么会怕人说话呢? 更没有必要怕几个律师在那里“死嗑”吧!
之所以中国出现一个“死嗑”派律师,正说明了依正常法律程序保障不了当事人的利益和诉讼权利,而律师的天职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从前美国有个律师在法庭上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他为了证明他自己的当事人无罪,在法庭上模拟朝自己脑袋开枪,不料枪里有子弹,他老人家送了性命,最后法庭宣判了他的当事人无罪,当然这个案子在美国是很极端了,但是在中国,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被酷刑、被非法吊销执照、被剥夺人身自由、被关时监狱的事太多了,大连的王永航律师,北京的高智晟律师,广州的朱宇飙律师现在还在中共的监狱里呢,本文作者提到的维权律师和死磕派律师是这一个时期中国律师的典范,我甚至可以说中国律师史甚至世界律师史都将因为他们而辉煌!
我在我的《律师的职业精神》有这样一段话:
“当我们选择了律师这一行作为自己的职业的时候,实际上我们也就同时选择了一种生活方式,一种职业精神,一种价值观念,我们不能过分追求律师职业的专业化,商业化而忘了自己肩负的使命和责任,这也是一个普通的律师和一个杰出的律师之间的分野所在,前者过分追求职业的专业化和商业化趋势。当然,这无可厚非,律师也是人,他也需要谋生,需要养家糊口,向往过优雅富裕的生活。关键是在追求职业的商业化趋势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忘了自己的职业精神要求和赋予我们的使命和责任。毕竟律师始终是站在维护人权,维护社会公正,匡扶正义,献身于公众利益,捍卫法律的尊严的最前列。”
我想这也应该是所有维权律师和死嗑派律师的心声吧!
美国东部时间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