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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嗑派”律师是中国律师的典范

热度 3已有 4971 次阅读2014-1-3 10:47 |个人分类:告别中共 再造共和| 中国, 律师

  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系列


“死嗑派”律师是中国律师的典范


金光鸿律师


导读


实际上,“死嗑派”律师就是在“穷尽一切救济手段”为自己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如果律师没有这个为了当事人利益“穷尽一切救济手段”的“死嗑”精神,往小了说,是自己在砸自己的饭碗,往大了说,他是对律师职业精神的背叛。所以“死嗑”不仅没有什么不对,而且是应该值得鼓励的。


曾经在一个律师的网站上看到这样一句格言,英文的:My clients’ interest is my life! 翻译成中文就是“当事人的利益就是我的生命”,我从前有个人网站的时候,也把它放在我的个人网站上,实际上我一直是把它作为我从事律师职业的座右铭刻在我的心上的,我想,每个“死磕派”律师的心里也一定是刻着它!


正文


刚才,在阿波罗网站上“魏蹈拭的个人空间”(http://bbx.ablwang.com/thread-81373-1-1.html)读到一篇未署名文章《“死磕派”律师最缺乏法学家精神》,顺手用谷歌搜了一下,发现这篇文章在博讯百家争鸣一栏同样有,同样未署名,同时我还读到一篇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王永春律师的《论律师的死磕精神》。这两篇文章的基本观点相左,前者对“死嗑派”律师持否定态度,后者则是持肯定态度。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对“死嗑派”律师亦是持肯定态度的。


首先我想就《“死磕派”律师最缺乏法学家精神》一文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这篇文章的对法律从业人员的分类方法是错误的。请见该文第一段:


“什么是法学家?这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回答。狭义的法学家指的是以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为业的群体,是具有系统法学理论、精深法律见解的学问家。中国人讲法学家一般都是指这样的人,比如像江平、贺卫方教授等法学大家。而广义的法学家指专门从事日常法律事务的群体,这样的法律工作者范围很广,不仅包括以法学研究为业的群体(即狭义的法学家),而且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律顾问之类。”


作者将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司法律顾问划为所谓“广义的法学家”是一种错误的分类方法,我曾经在我的《论律师的品格修养》(此文发表在《中国律师》杂志2006年第12期上并更名为《五大内功:造就律师良好品格》,发表时略有删节。)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话:


    “第三、实践智慧。 同样是以法律为业,律师与大学法学教授是有明显的区别的,这种区别就表现在律师在进退和取舍方面,在作出决策判断方面的能力远远胜出大学教授,我们把这种进退取舍、决策判断的能力称之为律师的实践智慧。一个善于分析的头脑,再加上敏锐的洞察力、清晰的思维、良好的判断能力、良好的抉择能力、良好的平衡能力、机智和快速应变能力及对法官的理解力,就构成了律师的实践智慧的内涵。一个优秀的律师,除了应该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外,他还必须有良好的分析判断能力,他应该是一个谋略家、战略家,懂得何时进,何时退,以便为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作出决策判断。 

    律师的实践智慧是学校任何教科书上都学不到的,它是需要经过长期的和大量的司法实践活动的历练才能获得的,而且律师与律师之间,其实践智慧的高低也呈现出相当大的个体差异性,也正是这种实践智慧的个体差异性才造成了大律师和小律师之间的分野,这也正是律师这门职业的吸引力和挑战性之所在。”


在这里,我实际上是将法律从业人员分为两类的:一类是理论研究者,一类是法律从业人员。前者如法学教授、法律科研人员,真正称得上法学家的是这些人,后者是法律从业人员。法学是一个理论性和应用性都很强的学科,法学研究人员和法律从业人员都需要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法学研究人员不一定具有法律从业人员的素养,一个好的法律从业人员是不能没有法学理论修养的,但他更需要的是实践智慧,并且这个实践智慧是在课堂上和学校的任何教科书上都学不到的,它跟律师的职业精神也是密切相关的。


说到职业精神,同样是以法律为业,法学教师的职业精神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者,把真理告诉学生,授业者,培养未来的法律从业人员,解惑者,为学生解答各种人生和专业知识方面的疑惑;法学科研人员的职业精神是追求和传播真理;法官的职业精神是主持正义;检察官的职业精神和律师的职业精神是相通的,都是只为一方提供法律服务,在国外,检察官也叫律师,叫控方律师,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庭提起公诉,请求法庭支持,而律师是为自己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我这样一说,大家想必已经明白了,实际上我在我的很多文章中都论及过这个问题,比如《我和杨澜女士谈幸福--兼论律师思维》《律师的品格修养》《律师的职业精神》《律师的政治家品德》等等,请参看我的相关博客,这里谨摘录《我和杨澜女士谈幸福--兼论律师思维》中的一段话,以飨读者:


    “这是讲的律师思维方式当中的一个方面,律师思维当中还有一个很重要价值取向,叫‘穷尽一切救济手段’。              

    什么叫‘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呢?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是恩赐。通俗讲,就是当法律上创设一个权利后,它就必须将这个权利有可能被侵犯的各种可能性、以及这个权利受到侵犯后如何运用合法手段去弥补、去救济、还有权利加害人应该受到什么惩罚、受害人应该得到什么补偿等等都要考虑进去,并且还要提供相应的司法程序来保障它们,而恩赐就没有这些保障了,完全取决于恩赐者本人的意愿。      

    ‘穷尽一切救济手段’的意思就是律师在替他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应当尽可能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他的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包括将损失减低到最小程度,实际上了也是一种利益),通俗讲,只要不违法,为了帮助他的当事人,律师什么都可以做。我们在实际生活中通常都可以看到这样的律师,为了他的当事人的利益,律师甚至可以不惜牺牲生命。当然,这个利益可以是一种经济利益,也可以是一种政治权利,甚至可以是道义原则! 

   如果上升到人生哲学,这是不是一种很积极的思维方式呢!如果每个受害人在自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是自怨自怜自叹,自认倒霉,‘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尽可能用各种合理合法的手段去抗争,从小的方面来说,则每个人都不会轻易去侵犯他人的权利了,至少他想干坏事的时候,会考虑一下成本,从大的方面来说,则专制政府要对人民行暴政的时候,他也会权衡一下代价了,这是从消极的一面来说。      

    从积极的一面来说,则每个人都会约束自己,尊重他人的权利,遵守法律,则社会不治而治,天下太平!”


实际上,“死嗑派”律师就是在“穷尽一切救济手段”为自己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如果律师没有这个为了当事人利益“穷尽一切救济手段”的“死嗑”精神,往小了说,是自己在砸自己的饭碗,往大了说,他是对律师职业精神的背叛。所以“死嗑”不仅没有什么不对,而且是应该值得鼓励的。


曾经在一个律师的网站上看到这样一句格言,英文的:My clients’ interest is my life! 翻译成中文就是“当事人的利益就是我的生命”,我从前有个人网站的时候,也把它放在我的个人网站上,实际上我一直是把它作为我从事律师职业的座右铭刻在我的心上的,我想,每个“死磕派”律师的心里也一定是刻着它!


《“死磕派”律师最缺乏法学家精神》一文中触及到了一个在法治国家也是很敏感的问题,就是律师能不能将未决案件在媒体上披露,以期获得一个对自己当事人的案子有利的判决或解决方案。我随手在谷歌搜了一下,在一篇“Jury out on lawyers using social media to hype cases”(陪审团被律师利用社会媒体炒作案件搞糊涂了)中,发现美国律师利用互联网包括个人网页、Facebook, Twitter和LinkedIn来炒作(hype)案件,增加知名度的越来越多,一名伊利诺州的律师甚至因为泄露了当事人的机密(privileged information)受到了当地律师协会的追究( the Illinois Attorney Registration and Disciplinary Commission)。


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看的,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他可以利用任何合法的手段为他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利用社会媒体,这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律师在披露案件或者利用媒体炒作案件的过程中一不小心泄露了当事人的机密或者有其他违法或涉嫌犯罪的行为,自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完全没有必要大惊小怪。


另外,《“死磕派”律师最缺乏法学家精神》是一篇未署名文章,足见作者心虚,我看这个也不正常,你有任何的不同意见都是可以堂堂正正地表达的,没有必要遮遮掩掩、躲躲藏藏的,但是如果作者是别有用心或者是在官方授意下写的这篇文章,除了说明中国大陆没有学术自由、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外,我看说明不了任何问题!


人民网2007年04月20日《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让媒体说话天塌不下来》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30178/5640697.html)我看就说得很好,现在你不让人说话,并且把说话的人都抓起来,结果弄得自己也不能正常说话了,说了连姓名都不敢署,干这些鸡鸣狗盗的事,我就奇怪了,诺大的一个政党,军队在你们手里,检察院在你们手里,法院在你们手里,政府在你们手里,立法机构在你们手里,你们想抓谁就抓谁,想整谁就整谁,想把谁关起来就关起来,想砍谁的头就砍谁的头,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你们怎么会怕人说话呢? 更没有必要怕几个律师在那里“死嗑”吧!


之所以中国出现一个“死嗑”派律师,正说明了依正常法律程序保障不了当事人的利益和诉讼权利,而律师的天职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从前美国有个律师在法庭上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他为了证明他自己的当事人无罪,在法庭上模拟朝自己脑袋开枪,不料枪里有子弹,他老人家送了性命,最后法庭宣判了他的当事人无罪,当然这个案子在美国是很极端了,但是在中国,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被酷刑、被非法吊销执照、被剥夺人身自由、被关时监狱的事太多了,大连的王永航律师,北京的高智晟律师,广州的朱宇飙律师现在还在中共的监狱里呢,本文作者提到的维权律师和死磕派律师是这一个时期中国律师的典范,我甚至可以说中国律师史甚至世界律师史都将因为他们而辉煌!


我在我的《律师的职业精神》有这样一段话:


“当我们选择了律师这一行作为自己的职业的时候,实际上我们也就同时选择了一种生活方式,一种职业精神,一种价值观念,我们不能过分追求律师职业的专业化,商业化而忘了自己肩负的使命和责任,这也是一个普通的律师和一个杰出的律师之间的分野所在,前者过分追求职业的专业化和商业化趋势。当然,这无可厚非,律师也是人,他也需要谋生,需要养家糊口,向往过优雅富裕的生活。关键是在追求职业的商业化趋势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忘了自己的职业精神要求和赋予我们的使命和责任。毕竟律师始终是站在维护人权,维护社会公正,匡扶正义,献身于公众利益,捍卫法律的尊严的最前列。”


我想这也应该是所有维权律师和死嗑派律师的心声吧!


美国东部时间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21:16

 

 

 

 


路过

鸡蛋

鲜花

握手

雷人

发表评论 评论 (5 个评论)

回复 诚毅 2014-1-5 01:36
何必留名?
回复 jghong 2014-1-5 01:42
你如果认为律师有罔顾事实、弄虚作假,你可以去律师协会举报的,作为律师来说,我从不对案情本身的事实发表任何意见,除非我是该案的代理律师,因为没有掌握第一手证据是不能随便对案情本身的事实发表任何结论性的意见的,我不知道你掌握了多少该案的证据就敢断然下结论说律师弄虚作假? 至于律师利用媒体炒作,举世皆然,不足为怪,决定案子命运的不是律师,是法官,律师至多是提供案子的法律意见,而且现在中国最大的问题你知道是什么吗?就是人们往往在并不掌握全部证据的情况下、没有经过冷静仔细的理性分析的情况下,就对一个现象断然下结论,然后作出情绪性的反应,你也看到了这个问题,不是吗?如果你不是该案的律师,我劝你对案子本身少作事实性或证据性的评价,如果你对律师有意见,你可以去律师协会投诉的,但说实在的,我对中国律师协会的公正性是表示怀疑的,原因你知道的!谢谢! 金光鸿律师
回复 coming 2014-1-5 04:57
魏蹈拭 2014-1-4 20:59
    如果你认真读过我的文章,应该可以看出,我在说明律师不能无所不用其极“死磕”这个问题时,主要是讲律师不能罔顾事实,弄虚作假、更不能在此基础上煽情炒作,引发不良的社会情绪。我还特意引用律师在陈宝成事件中种种不诚信表现(律师某些撒谎造假行径是明目张胆的,是在许多人都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还敢散布谎言,掩盖真相,是把广大网友和民众当傻瓜哄)来说明这个问题,难道我所列举的这些不符合客观事实?你生活在美国,应该知道诚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不讲诚信就是跌破道德底线,连普通人都应该秉持诚信,何况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你说我为什么不实名?我在动态网某些网站开博至今从来都是化名,为什么这次发博客就一定必须实名?你怀疑我是在官方授意下写这篇文章,告诉你吧,我曾经参加《阿波罗网》的举办的“盖棺论定江泽民”的有奖征文比赛,获得三等奖,我曾经第一个在该网发表痛骂官方暴力维稳的文章《维稳,多少罪恶假汝而行》引起轰动,促使人们认清官方维稳的暴力专政性质,这些在我的阿波罗网博客里都有案可查,我像官方雇佣的文痞吗?谁是谁非,大家不妨自己想想?我是一个下岗工人,无名小卒,在海外媒体从来没有公布实名,现在你既然把话说到这份上了,我不妨公布实名,本人姓 (阿波罗网管理员coming,为安全,这部分信息我删除了。)
回复 魏蹈拭 2014-1-5 16:28
法学家的一些特性:(1)对法律做过特别研究的人,从工作中养成了按部就班的习惯,喜欢讲究规范,对观念之间的有规律联系有一种本能的爱好。这一切,自然使他们特别反对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轻率激情。

(2)法学家在研究法律当中获得的专门知识,使他们在社会中独辟一个行业,在知识界中形成一个特权阶级。他们在执业当中时时觉得自己优越,他们是一门尚未普及的不可缺少的科学的大师,他们经常在公民中间充当仲裁人;而把诉讼人的盲目激情引向正轨的习惯,又使他们对人民群众的判断产生一种蔑视感。

(4)因此,在法学家的心灵深处,隐藏着贵族的部分兴趣和本性。他们和贵族一样,生性喜欢按部就班,由衷热爱规范。他们也和贵族一样,对群众的行动极为反感,对民治的政府心怀蔑视。

(5)我不想说法学家的这些本性已经顽固到足以把他们死死捆住的地步。支配法学家的东西,也和支配一般人的东西一样,是他们的个人利益,尤其是眼前的利益。

法学家何时反民主:因此,我不认为将来会出现一个全由法学家作主的局面,也不认为法学家在任何时候大部分都能表现自己是秩序的友人和改革的敌人。我认为,在一个社会里,如果法学家安居高位而无人反对,那他们的思想将是极其保守的,并将表明是反民主的。

法学家最大的优势:法学家之爱秩序甚于爱其他一切事物,而秩序的最大保护者则是权威。另外,也不应当忘记,即使法学家重视自由,他们一般也把法治置于自由之上。他们害怕暴政不如害怕专断。而且,如果立法机构以立法剥夺人们的自由,并对此承担责任,法学家也不会有什么不满。让法学家参政:我不怀疑,让法学家参加政府,对国王是比较有利的。如果政府的专制是以暴力进行的,那末,在把政府交给法学家管理以后,专制在法学家手里将会具有公正和依法办事的外貌。

在民主政体下,人民也信任法学家,因为人民知道法学家的利益在于对人民的事业服务;人民听法学家的话而不气恼,因为人民预料法学家不会出什么坏主意。
民主政体中法学家追求的是什么:事实上,法学家根本不想推翻民主创造的政府,而是想不断设法按照非民主所固有的倾向,以非民主所具有的手段去领导政府。民主社会必然要结合法学家家的精神:我并非不知道什么是法学家精神的固有缺点,但民主精神如不结合法学家精神,我怀疑民主可以长期治理社会而且,如果法学家对公务的影响不随人民权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不相信在我们这个时代一个共和国能够有望保住其存在。


,假如某些律师对平度的其他问题感兴趣,也完全可以在陈宝成案结束后,继续进行,这样的话,也可以给双方一个彼此缓冲的空间,而不至于像某些律师那样要誓死捍卫法律尊严、扬言要为陈宝成战死在平度,做为知名的法律界人士,至少本人认为,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陈宝成事件中,双方某些人的行为与言论跟泼妇与无赖一般,这不仅是对陈宝成不负责,更是对所有理性网民的一种侮辱,把推进中国司法进程的重任交给这群满嘴跑火车的人士手中,这才是对中国司法体制建设的最大亵渎。某王姓律师曾经在微博上给大家普及网络知识,大体意思就是他认为网络属于私人空间,建议此律师在给大家普及网络知识前先学习下相关的专业知识,否则只会徒增笑柄、贻笑大方;平度当地政府特聘参事纪许光先生的不理性谩骂更是让网民不屑,纪先生乃是有身份之人,从其成为特聘参事的那一刻,就应该自觉肩负起维护当地政府良好形象的重任,但是从其后继言论中,纪先生不仅没有任何收敛,反而还变本加厉,已经严重损坏了当地政府的形象,让很多在外地的平度人痛惜。退一步讲,即便是陈宝成一方真的是无理取闹,难道纪先生就可以以暴制暴、针锋相对的谩骂?

骂战双方倒是痛快了,可是,陈宝成呢?无论当地行政部门出台如何的文件与解释,我们都应该理性的来看待,应警惕某些人造谣生事,也应警惕某些人靠此事件在网络上掀起动荡而让陈宝成彻底陷于不可自拨的深渊。此事,双方都应该警惕。

  所以,还是停止谩骂吧,假如谩骂就可以解决问题的话,陈宝成的问题就不会到今天都没有妥善解决了。

陈宝成非法拘禁基本成立,纪许光的品行被广泛质疑,金沟子村的开发势必要延迟,平度政府在征地改造中可能存在的不规范之处,不知道要花多大力气来弥补。陈宝成抗拆迁7年,此7年的辛酸苦辣恐怕只有自己知晓,而最终自己不理智的行为却让自己深陷泥泽,陈宝成错了吗?他没有错,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是所有公民的权力,但是,他又大错特错,作为一名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法制记者,他却忘记了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同时也要遵纪守法;纪许光先生是一名斗士,但是,在陈宝成这件事情上,纪许光先生以暴制暴、锋芒毕露处理事情的方式,也难免给人留下诟病。

李兆辉:我们确实看到了这份协议,而且也带到了现场。据我们采访了解,陈青沙、张朋珂夫妇与村委会于2006年签订了安置协议。2007年村委会换届后,又于2008年5月与本届村委,也就是陈卫生签订了新的安置补偿协议(户型确认书)。大家可以看一下,这是陈青沙于2008年5月与金沟子村村委会签订的户型确认书,上面有陈青沙和她母亲的亲笔签名和指纹,也有金沟子村村委会公章以及现任村主任陈卫生的印章。从确认书上,我们能清晰的看到,陈青沙同意选取一套105平米和一套85平米的安置楼,也同意房屋的评估费、评估值返还面积等多个事项。村委会还向我们出示了一份陈青沙领取奖金的明细表,明细表上也可以看到陈青沙领取了2000元奖金,签了字,并按了指纹。当时陈青沙是按照村委会规定的时间内签署了户型确认书,所以按照拆迁补偿标准,她可以获得2000元奖金,而且她当时是比较积极的一批签订户型确认书的村民,领取了2000元奖金。

,“现在的问题是,感觉派律师信口说,南北记者随手写,到了报上成真事,气得公众火冲天。基于“貌似真相”的报道又引发各法律专家撰文批。在现场,真调查的,用证据说话的,反而受到指责。”

在不到20个小时的时间里,10位来自2个省、2个直辖市的法学专家,是如何完成“事实求证、统一思想、撰文并发布”全过程的?
  从呼吁书中看,10位法学大家对陈宝成“因在故乡维护其祖宅不被强拆而被山东省平度市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的事实认定,均据北京《京华时报》记者雷军先生报道。而雷军先生的报道,又主要是根据陈宝成的代理律师李会清的描述。文章所列五大疑点:警方25小时后解救人质是不是故意设局?司机是否自愿留下?网传视频从何而来?警方是否出警?是否向司机浇汽油?大众网均于当日发表多篇求证类新闻调查,用图片、文字、视频等全媒体手段一一予以了澄清。最为关键的是,大众网记者之后又在网上晒出了对李会清律师采访的全程录音。在这个录音中,李会清律师坦诚自己还 “没有去(事发)现场”。很多见诸于多地报章、网络的关于陈宝成一方的说法,居然都是凭该律师的“判断”、“感觉”、“宝成说”。(

遗憾的是,10位法学大家并没有对新闻中描述的事实进行求证,对一个相关利益个体的代理人所言并没有应有的怀疑精神,对更多的媒体报道并没有以兼听的态度进行缜密的综合分析、逻辑判断。这不符合法律人讲求证据的基本素养。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律工作者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为什么不能等一等,等事实更清楚,证据更确凿,案情更明晰之后,如果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环节,哪个环节出现罔顾事实、枉法陷害,再联名呼吁、坚决监督不是更实事求是?更具说服力、感召力,不是才能更切实推动“当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建设之大局“吗?”
  令人遗憾的是,杨玉圣等法学大家感性左右了理性,人情大于了法理。

8月18日,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陈宝成案研讨会上,周泽律师竟有如此表态:“对于负面言论,应进行回应,应进行正面的引导。由于陈宝成身份的特殊性,既是政法大学的学生,又是政法记者,大家判断他的行为一定有法律的底线,这也是大家参与此案的原因之一,这具有一种天然的正当性。对于这种正当性,大家要多发言、多回应、多引导。”


  天啊,难道陈宝成身份的特殊性,既是政法大学的学生,又是政法记者,大家判断他的行为一定有法律的底线,就一定具有一种天然的正当性,而那名被劫持,浑身被浇汽油,险些送命的老实巴交的农村孩子就一定不是受害者,就一定是犯罪嫌疑人?
  “山头血统论”至上?天理何在?国法何在?事实何在?真相何在?

有些法律专家不讲事实,有些新闻记者不讲真实。这正是陈宝成事件法学界、舆论场乱象的根源所在。
  不讲事实还则罢了,难道还不讲人性吗?难道连是汽油还是水、郭晓刚身上是不是汽油烧伤(化学烧伤的一种)都成了可以翻云覆雨的狡辩?
  难怪越来越多的网友站出来“不平则鸣”:
  @张鹤慈对此评价说:“进去前惟恐别人认为他手里的汽油是水,进去后惟恐汽油不是水”你低估了陈宝成和他律师的智商了。他们知道汽油是不可能赖掉的,现在不是惟恐汽油不是水,是说陈宝成不知道张鹏珂用的是汽油而认为是水,他们为的是救自己人,把责任推给村民了。

面对“不平则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8月17日在其学术批评网发表《我为什么关注和支持陈宝成先生抗拆维权?--关注陈宝成抗拆维权案之三十六》,列出十大理由。终于坦陈:呼吁书是出自他的手笔。并称鉴于网络上出现了以方舟子、司马南、孔庆东、吴丹红等“大五毛”丧心病狂地攻击、抹黑江平教授、贺卫方教授等签名的法学家和律师的现象,故才坦诚此点。
  那么请问杨玉圣教授,请您告诉网友及海内外人文社科学界师友:


  在不到20个小时的时间里,您和另9位来自2个省、2个直辖市的法学专家,是如何完成“事实求证、统一思想、撰文并发布”全过程的?
  您主笔的呼吁书是不是感性左右了理性,人情大于了法理?主观压倒了客观?
  您的十大理由,哪一条是基于对金沟子村“强拆”事实的调查,哪一条是基于对中国拆迁问题的法学之问,理性发声?


  请看杨玉圣先生的关注理由:
  1、“(对此事的关注)首先是因为我和宝成是多年的好友,情同手足,志同道合,尽管我痴长年龄若干”。
  这是不是朋党之间,先入为主?

2、“我了解宝成的为人做事风格。和我一样,这是一位有点儿“认死理”、宁折不弯的山东汉子;作为一位在业内盛名远播的资深法治记者,宝成多年来,始终如一,为公平正义而呐喊,不遗余力。无论是在《新京报》和《南方都市报》,还是在《财经新世纪》周刊,作为法大的优秀学子,宝成一向秉持老校长江平先生的“法治天下”理念,奔走呼号”。
  请问,您现在还在坚持只要是政法大学的,只要是干过几个报社的记者,只要是聆听过您特别是江平老校长教诲的学生就一定不会出问题?这和“山头血统论”有什么区别?
  恕我坦言,我也是位土生土长的山东汉子,但不会“认死理,”,只会“死认理”,宁折不弯。这个理,是道理,是真相,是事实。如果您不同意我对这个理的内涵认识,请告诉我你认准的那个理,道理何在?事实何在?真相何在?


  3、“宝成维权,并非为己一家之私利,而是为了其故乡的父老乡亲的整体利益,是为了其故乡免于被彻底‘沦陷’……”
  这个问题,最有发言权的是金沟子村99%的老百姓。99%的老百姓并不是“水深火热”,相反,都过上了幸福生活。这一点,可以参见大众网《请让我们在网声喧哗中回到真实的现场》及青岛新闻网相关报道。
  如果你不信任我们对真实现场的描述,请您亲自到金沟子村99%的老百姓家做做客,听听他们的心声。作为一名学者,田野调查是为学立论的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5、“为了祖宅不被强拆,七年来,宝成和他年迈的父母及其他家人为之付出了无尽的代价和巨大的精神压力。赶走日本鬼子,也不过‘八年抗战’,单是为了抗拆维权,宝成及其父老乡亲就为此付出了长达七年之久的代价;何况,‘八年抗战’,中国是赢了的;而‘七年抗拆’,却是以宝成等‘金沟子村七君子’以莫须有的所谓‘非法拘禁罪’而被平度警方羁押”。
  请问,个别问题标签化,具体事件政治化,这种情绪化的戾气传导,怎么会成为法学教授理性判断的依据?
  7年抗拆和八年抗战如何类比?

他们,个人的行为,和广大网友有一毛钱关系吗?太多的网友已经不愿意这样“被公知绑架”、“被公知代表”了。

首先,我承认自己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对陈宝成人生此选择表示惋惜、遗憾;对被扣司机遭遇深表同情;支持任何依法维权行为;反对律师团某些人欺世盗名,消费当事人。我和我的同事们一直坚持用事实说话,用理性发声。不站队,只站对!

@平正和评论说:在陈宝成案件尚未完成侦查进程、案情尚未厘清之前,以某法学泰斗为首的法律专家,根据某些记者的采访,向青岛市领导发出公开信对警方进行施压,这显然有违司法独立之精神。我以为,法学泰斗应专注于法学研究以推动中国法治进程,而不应通过消费自身名望来干预司法个案!
  几年前,我曾到中国四大县衙的内江县衙参观过,印象最深的,是其格扇门上方面北悬一匾额,上书“天理、国法、人情”六个金字。这是告诫知县,施政办案必须遵循的基本纲领。即:顺应天理,执行国法,合乎人情。
  无论是新闻工作者,还是法律工作者、像您这样有名望的法学大家们,都应该至少坚守住这个底线,尤其不颠倒三者次序!

记者于潇潇表示,陈宝成代理律师从未去过现场,他的很多言论都是主观臆断,却被媒体拿来报道。于潇潇引用大众网总编辑的话说,“现在的问题是,感觉派律师信口说,南北记者随手写,到了报上成真事,气得公众火冲天。基于‘貌似真相’的报道又引发各法律专家撰文批。在现场,真调查的,用证据说话的,反而受到指责。”

记者李兆辉则辩驳说,陈宝成律师李会清称陈宝成不知道瓶子里是汽油,也没有闻到汽油味。但。实际上从陈宝成微博以及他们当时在实地的采访可知,陈宝成是明知道瓶里是汽油的。

关于被拘司机的烧伤问题,大众网采访中心首席记者盛堃还采访了山东省一位皮肤病专家,“他跟我说,汽油像酸和碱一样,都能对皮肤造成刺激性的皮炎,也就是化学烧伤。所以,汽油在不点燃的情况下,它浸泡皮肤是完全会造成烧伤的。”也击破了“汽油不点燃没法把人”一说。

再看陈宝成的“小伙伴们”,他的所谓政法界老师、同学和朋党,在从其被公安机关刑拘后的短短时间内,在不完全清楚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便打着“法治”旗号急匆匆地向青岛党政主要领导发出联名“呼吁书”,进行了预设立场的“有罪推定”。尤其是一些律师,组成了全程直播亮行程的“维权”律师团,俨然发动了一场“正义在手”、声势浩大的“战斗”。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条法律工作者的职业规矩和基本操守,就这样草率地被虚置、架空了,有着“山头血统”的“门生弟子”甚至还自以为所向披靡地攻占了法治高地。

陈宝成的“小伙伴们”,那些律师明明更应该讲法律,但却总在事情发生后讲人情大于讲法律,并纷纷在微博上表示“死磕到底”。其实正如有人所说,“死磕派律师去法庭死磕,有助于法治的进步,到网络来死磕,失去法官、公诉人的制约,获无限话语权,有些几近造谣,则是对法治的严重干扰甚至破坏。在网络发言也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准绳”。“几近造谣”的律师并不是没有,比如,@王才亮律师在没有充分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便在微博上称“今天平度市政府与公安局终于剥下了法律的画皮”、“彰显公安村官黑社会一家的现实,法治何在”。我们不禁想问这些“死磕”律师,为何只有破口谩骂?为何只在网络自媒体上对别人做“舆论审判”而不拿出事实证据来“见真章”。可以说,这种罔顾法治精神的言行,已经偏离了律师的从业底线和道德底线

再一个,我们也看到对于陈宝成代理律师李会清所说的,陈宝成不知道瓶子里是汽油,也没有闻到是汽油味。实际上据我们从微博上得到的消息,还有现场采访了解到,事发当晚,在现场,陈宝成在微博上发了图片,也注明了文字,说这是汽油,不是水。很明显,他知道瓶里是汽油,也证明了现场当时是有汽油的。

2013年8月9日下午,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金沟子村村民陈宝成、张朋珂等人,持自制刀斧、汽油瓶,将一台挖掘机及驾驶员郭晓刚扣押长达25个小时,期间多次向郭晓刚全身浇汽油,并以“若跑就点燃汽油”来威胁郭晓刚的人身安全。接到报警后,平度警方迅速组织警力进行营救,于8月10日14时许,将郭晓刚解救。
在案发后,多家媒体不加求证地引用陈宝成代理律师李会清的诸多说法,其中包括称“司机是自愿留下”,怀疑司机是主动被扣,造成“被拘禁”的嫌疑。然而,这些说法,均为李会清听陈宝成转述的,李本人根本没有到过案发现场,对于案发现场的表述也都是其“感觉”和“认为”的。这也印证了之前所有报道中引述该律师的说法均“缺乏事实依据”。

针对一开始某些网络、报纸预设立场的“警方设局说”、一些律师、大v散布的“警方非要等到超过24小时再抓陈宝成,以便坐实非法拘禁罪”等不实言论,大众网记者查阅了非法拘禁的法律条文,并向法学专家、律师、以及公检法等部门进行了咨询。《刑法》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定义是:以拘禁、捆绑、禁闭、扣留或者其他强制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确定,与非法拘禁的时间没有必然关系,24小时不是构成非法拘禁的必要条件,说“警方故意延长营救时间至25小时,是为了满足非法拘禁罪的定性”缺乏基本的法律支撑。

求证十二:挖掘机所在的位置并非陈青沙家宅基地

  陈宝成的代理律师李会清在接受采访时称,挖掘机曾经停到过陈青沙家的宅基地上。8月15日,有媒体报道称“在事发的陈青沙家废墟仍能看到明显的挖掘机车辙印,在砖块和房梁之下,被毁坏的家具、水管、摩托车等仍能看到。”

  挖掘机所在的位置到底是哪里?房主姜汉宾向警方指认,挖掘机所在位置是自己在金沟子村购买的老宅,同时,拍摄案发现场视频的村民张华也在现场向大众网记者指认,案发地就是姜汉宾购买的老宅。

艾特报8月15日发布微博称“废墟中,我们看见:孩子的课本、村民的洗衣机、微波炉、婚纱照等等,这根本不是垃圾……但大众网记者在陈青沙家旧址上看到除了破碎的窗框、门框和砖瓦外,并没有律师所说的其他财物。

28日,大众网记者在陈青沙家旧址上看到,除了破碎的窗框、门框和砖瓦外,并没有律师所说的其他财物。

  8月13日,大众网记者到案发现场调查,从挖掘机的车辙印看,挖掘机确实经过陈青沙家的宅基地,但是陈青沙家的宅基地上并没有被挖掘过的痕迹,所以并不能确定郭晓刚是否曾在此作业过。在陈青沙家的建筑垃圾下,大众网记者也没有看到家具、摩托车,只有水管。相反,8月12日,大众网记者在金沟子村为陈青沙家提供的安置房中,看到了堆满两个车库的家具和生活用品,而且都是旧的,也就是使用过的。在此前,有律师在微博上晒出了一个埋着物品的废墟,经过调查,这个废墟是陈利利家的,并非陈青沙家所有,与本案毫无关系。

在此后第9天,陈宝成等7名嫌疑人的14名辩护律师发布公告,成立由28名法律界学者、专家组成的顾问团,由41名全国各地律师组成的律师观察团。不久,各路大军浩浩荡荡向平度“挺近”,“救人、抗血拆”的一幕从线上走向线下,律师团“工作简报“、律师会见乃至吃喝饭局等开始在自媒体上进行不间断“直播”。

  一倒“感觉派”律师,不到现场,全凭“感觉”说话

案发后,陈宝成的代理律师李会清接受了多个媒体采访,在采访中,李会清将陈宝成向其转述的内容作为直接“证据”提供给媒体,其中有“现场没有汽油味”“陈宝成没有看到浇汽油”“张朋珂手里拿的可能是水,用水给司机冲凉”“陈宝成的刀具是从现场挖出来的”等,他还在个人微博上列举了“陈宝成不构成犯罪的四个理由”:1、涉案拆迁项目至今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属违法拆迁。2、涉案司机系有主动留下的可能。3、自始致终,陈宝成一直是想将司机交给警察,而警察一直不愿接收司机。4、司机完全有脱离现场的条件。

  这些论点都是如何出炉的呢?8月14日,大众网记者电话采访了李会清。这一天李律师说自己非常繁忙,在不停地接受媒体采访,以至于大众网记者先后打了5次电话才把采访采完,中间有两次还是别人代接的。

  面对大众网记者提问,李会清承认自己没有去过现场,对于涉及现场的很多情况,他经常用“我感觉”“我觉得”“我判断”来回答,在被问及一些细节时,他说“记不清楚,需要回去查查和陈宝成的聊天记录”。然而,非常繁忙的李律师没有时间顾得上查阅与宝成的聊天记录,也没有去过现场,却向不同媒体提供了来自陈宝成方面的所谓“权威”消息,这种“权威”代言人的可信度又有多大呢?
在李会清接受大众网采访后发布的《陈宝成律师关于接受大众网记者采访内容的情况说明》中,其所述果然多数是与大众网记者交谈中从未涉及的内容,然而,如此失实的微博,经过@铁肩侠、@徐昕、@贺江兵等大V转发后,迅速在网上传播。《陈宝成事件:一条不实微博的传播扩散路径》)

  二倒“山头血统论”,挟名望以令司法,将人情大于法理

8月14日,新华网刊发报道《山东平度拆迁风波调查:维权还是违法?》客观展示平度拆迁过程。司马南、司马平邦、点子正、周小平、方舟子等社会公知纷纷通过微博发表观点,指出法学公知欺骗公众,质疑律师团是否在依法行使权利。司马南在实名认证的微博说:“都说事实胜于雄辩。但是一段时间以来,在于建嵘、贺卫方等公知大V的引领和以南方都市报为代表的南方系的鼓噪之下,竟时时掀起黑浪混淆黑白。应该高度评价大众网在这个时候站出来直面发声。”

王志安发表博文《“陈宝成事件”背后的大历史》,将平度金沟子村拆迁事件置于中国征地拆迁政策试点的历史大背景下,表明金沟子村以村委会为拆迁主体,在征地拆迁政策试点中具有正当合法性。梅新育就征地拆迁补偿发布系列评论,论证征地拆迁补偿过高的危害。

  8月15日,17日,@张鹤慈发布了《和陈宝成的律师李会清较较真》,指出了其辩护的自相矛盾。8月16日,网友“荒原”在新浪博客发布文章《郭晓刚,你还好吗?》,以《刑诉法》《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及《宪法》,批驳陈宝成一方律师们的“警方设局论”。8月17日,网友“幸福蓝海”在新浪博客发表文章《作为一个平度当地人对陈宝成事件观察》,对网络谣传的贪官碑、拆迁之源、陈宝成成长经历等进行了披露。在天涯等社区,一些网络公知以及平度律师团的部分举止,成为网友们批驳,甚至是嘲笑的对象。

正如本网官方微博在“敢当微评”中所说的那样:“感觉派律师信口说,南北记者随手写,到了报上成真事,气得公众火冲天。基于‘貌似真相’的报道又引发各法律专家放炮。本网,在现场,真调查的,用证据说话,虽遇水军滔滔,不信真相唤不回!”

  是的 ,不信真相唤不回。

法学家是什么似乎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回答可以很简单——一个以研究法学为业的群体。但这样的回答无疑等同于没有回答,因为这种回答并没有揭示比字面解释更多的信息。

法学家不是法律实务家。法律实务家是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人员,是法律制度的实现者和实践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务人员等,法学家们尽管也处理一些具体事务,但不是以此为业,其思考方式和行为方式与法律实务家有所不同。法律实务是一种操作技术,而且是一种技术含量很高的技术,但凡一种技术,就涉及技术的运用问题,涉及经验的积累,这是法学家所不能的。法学家通常只能提供法律问题处理的基本思路和方法。法律实务工作者经常会向法学家们提出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如何处理——例如传真件的真伪如何判定?此案因果关系能否成立?被告的过错能否确认?法学家们往往并不能给予提问者满意的答案。

法学家作为以从事法学研究为职业的知识分子,应当尽可能为国家、社会的发展提供所需要的法学智力成果,从而为推进中国法治建设作出贡献.由于法学家是通过自己的学术研究成果来实现这些社会责任的,为此,法学家应当努力推出创造性的学术成果,也应当提倡勤奋治学、辛勤耕耘的科研精神.

所谓法学家,我想是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或法律实践方面的学问家,是有系统理论、精深见解的专门家;著名法学家更应该是法学领域能够独树一帜、独领风骚、承前启后、为人敬仰的人物。


2013年8月9日下午,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金沟子村村民陈宝成、张朋珂等人,持自制刀斧、汽油瓶,将一台挖掘机及驾驶员郭晓刚扣押长达25个小时,期间多次向郭晓刚全身浇汽油,并以“若跑就点燃汽油”来威胁郭晓刚的人身安全。接到报警后,平度警方迅速组织警力进行营救,于8月10日14时许,将郭晓刚解救。
,@记录者陈宝成便在其个人微博上,延续对这次“涉嫌非法拘禁”的“前因后果”进行间断性“直播”,其间,他还特意刊发了一张点燃汽油瓶的图片,“以示警告”。
。“一个男的(后被证实为张朋珂)拿了两罐子汽油,一下倒到我身上去了。”郭晓刚说,随后,张朋珂一手抓着他的衣领,另一只手就把打火机放到了他的脸前面,并说:“你再跑,我给你点上。”之后,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后被证实为陈宝成)拿着一个很长的刀斧喊:谁敢靠前,就砍死他。

当民警上前询问时,陈宝成等人用手中的刀斧、铁锨、二齿钩子相威胁,不让民警靠前。张朋珂将两个啤酒瓶内的汽油倒在司机身上和挖掘机驾驶室内,手持打火机多次扬言要点燃汽油与挖掘机司机一起死。

为了确保人质的安全,警方不敢贸然行动,先后派出4轮民警对陈宝成等人进行劝说,但陈宝成、张朋珂等人始终挥舞刀斧不让民警靠前。9日16时至17时,张朋珂的妻子陈青沙先后三次送来瓶装汽油,每送一次,张朋珂就往郭晓刚身上浇一次,前后向郭晓刚身体各部位浇了5次。下午17时,郭晓刚称中暑头晕,在现场劝说的施工方老板姜俊英拨打了120,叫来了救护车,但张朋珂、陈宝成等人用汽油和刀斧威胁恐吓救护人员,不让他们靠前救助。

8月10日13时许,在经过警方以及张朋珂家属5轮谈判、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平度市公安局决定实施解救人质。14时左右,陈宝成用自制刀斧向民警挥舞,被其在现场的朋友赵某某夺去扔掉,此后陈宝成又拿起一瓶汽油倒在挖掘机周围,手持打火机准备点燃,再次被赵某某夺过打火机进行制止。民警借机靠近陈宝成等人,陈宝成等人分别手持刀具及其它自制工具追赶民警,14:30,郭晓刚趁乱踹门逃生,被民警解救。随后,陈宝成等7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控制,张朋珂趁乱逃离现场。
8月11日,陈宝成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8月14日,警方驳回陈宝成取保候审的申请。8月15日,陈宝成等人的代理律师透露:陈宝成等人刑拘延长至30天。(

警方之所以在司机被困25个小时之后才将其救出,是为了保证人质安全,而不是为了拖延时间。根据城关派出所所长刘伟、副所长陈锡军,以及几位出警民警介绍,从9日13时左右到10日14:30,在司机被拘禁的25个小时中,陈宝成等人始终手拿自制武器,威胁围观群众及民警,并在封闭驾驶室内以点燃郭晓刚身上的汽油相威胁。为充分考虑被扣司机的人身安全,警方先后由民警、派出所长、副所长、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等6人进行了四轮谈判,共出动警力90余人,并找来了张朋珂的父亲和弟弟试图做通对方的思想工作,总共进行了5轮谈判、劝说,一直伺机寻找营救机会。(

城关派出所所长刘伟说,在本案中,无论接到嫌疑人还是受害人的报警,派出所都出了警,并有“执法记录仪”拍摄下的出警视频。而且,令出警民警不解的是,民警已经到达现场后,陈青沙和陈宝成等人仍反复拨打110报警,继续让民警到现场处理问题。
在案发后,多家媒体不加求证地引用陈宝成代理律师李会清的诸多说法,其中包括称“司机是自愿留下”,怀疑司机是主动被扣,造成“被拘禁”的嫌疑。然而,这些说法,均为李会清听陈宝成转述的,李本人根本没有到过案发现场,对于案发现场的表述也都是其“感觉”和“认为”的。这也印证了之前所有报道中引述该律师的说法均“缺乏事实依据”。(

警方从一开始就多次要求嫌疑人放人,执法记录仪记录了部分要人细节。郭晓刚在此前接受采访时也说,嫌疑人坚决不放他,警方和车主的要求也多次拒绝。

受害人郭晓刚在接受大众网记者的视频采访时说,事发时,他和嫌疑人张朋珂一起在封闭的挖掘机驾驶室内,张朋珂一手拿汽油瓶,一手拿打火机,汽油干了就向他身上浇,一动就拿打火机威胁他。而在驾驶室外,陈宝成手拿刀斧守在门口,不时挥舞刀斧,不允许任何人靠近。
此前,有律师在微博上晒出了一个埋着物品的废墟,经过调查,这个废墟是陈利利家的,并非陈青沙家所有,与本案毫无关系。(相关内容可见《揭开平度“废墟图片”里的拆迁真相》)

案发后,陈宝成的代理律师李会清接受了多个媒体采访,在采访中,李会清将陈宝成向其转述的内容作为直接“证据”提供给媒体,其中有“现场没有汽油味”“陈宝成没有看到浇汽油”“张朋珂手里拿的可能是水,用水给司机冲凉”“陈宝成的刀具是从现场挖出来的”等,他还在个人微博上列举了“陈宝成不构成犯罪的四个理由”:1、涉案拆迁项目至今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属违法拆迁。2、涉案司机系有主动留下的可能。3、自始致终,陈宝成一直是想将司机交给警察,而警察一直不愿接收司机。4、司机完全有脱离现场的条件。

但是,在对该案的报道中,一些媒体和所谓的大V、公知,却将与本案无关的一些情况与案件本身混为一谈,相互牵扯,偷换、混淆概念,甚至是移花接木,将陈宝成等人被刑事拘留与当地的拆迁强行挂钩,并制造诸多“废墟图片”“受难者图片”,试图制造、渲染“强拆”“血拆”。对非法拘禁案之外的一些事实真相,大众网继续进行求证

对网络谣传的贪官碑、拆迁之源、陈宝成成长经历等进行了披露。在天涯等社区,一些网络公知以及平度律师团的部分举止,成为网友们批驳,甚至是嘲笑的对象。
正如大众网官方微博在“敢当微评”中所说的那样:“感觉派律师信口说,南北记者随手写,到了报上成真事,气得公众火冲天。基于‘貌似真相’的报道又引发各法律专家放炮。大众网,在现场,真调查的,用证据说话,虽遇水军滔滔,不信真相唤不回!”

十几年来的拆迁乱象,农村集体所有制下的产权不明晰,小产权房规整,私产保护与公益征收之间的平衡,土地转让二元制及招拍挂的弊端,这些真正有价值的议题,在剑拔弩张的“推墙”及“维稳”的政治对抗和情绪化的网络口水中,统统被虚化掉了。

所以,唐妈妈有很多途径来合理维权,作为代理律师应该要提醒她,而不是煽动她去采取极端的方式闹、吵、甚至到领导家脱衣服!

无法否认,唐妈妈确实有大吵大闹、堵门拦车、散发传单、睡在立案庭等行为,这些行为已经符合劳动教养的条件。


官方媒体痛批薄熙来在法庭上狡辩



中国媒体报道和评论薄熙来在庭审中翻供时痛批他“狡辩伎俩”,但是这个做法在中国司法界引起争议。

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批评官媒在薄案庭审的报道上“不符合最大限度客观与中立的新闻伦理。”

对薄熙来在首日庭审上的表现,中央电视台网站刊登了笔名为“听风者”的观点文章。作者以普通网民的身份谈他对薄熙来庭审首日表现的看法。

“作为一个守法良民,没想到一个腐败分子站在被告席上能够如此淡定,一个犯罪分子面对自己的种种罪行能够如此诡辩,经此一审,不得不对我国反腐败形势的严峻性、斗争的复杂性有了更深的认识。”

文章说,“薄熙来在庭审上的表现确是腐败分子异常狡诈、不轻易放弃、不轻易投降的一个极致典型。他在法庭上是多么地狡猾,一到关键地方就说‘记不清了’,一遇重要证据就说‘违心承认’,足见薄熙来早有心理准备、早有一套说辞、早有一出脚本。”

光明网刊登了一篇笔名为“子言”的文章,题为“无赖与狡辩:虚伪最后的疯狂”。
对于薄熙来在首日的庭审表现,笔者称,“围绕对薄熙来的贪污指控,控辩双方针锋相对……在审判程序的公正指导下,双方都做了最充分的陈词、举证。可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证,公平、公正、透明是这一大案的庭审特征。”

对薄熙来在首日庭审中对所有针对他的受贿指控当堂翻供,文章称薄熙来“诡计多端、飞扬跋扈、两面三刀”。

文章说,“法庭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对法律至高无上威严的维护。但是这并不能成为犯罪分子搅扰喧闹、混淆黑白、自我粉饰、藐视法律的可乘之机。若罪犯认为法庭的公平,是自己玩弄阴谋伎俩的‘舞台’,那就是彻底的冥顽不化,就是自绝于人类正义与公理。”

新闻伦理

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对媒体发表这样的文章提出批评。

他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上写道:“在法庭上,被告人辩解或推翻此前供述没有什么不正常,这需要检察官通过证据去证伪。”

“在法庭没有作出最后判决之前,官方媒体发表这种偏向文章,题目如此耸人听闻,文字颇有文革之风,违反了只有法院才能确定犯罪与刑法的准则,也不符合最大限度客观与中立的新闻伦理。”

对于媒体用这种方式报道薄熙来庭审会产生什么影响,刘晓原认为,这将起到引导公众舆论用作,“肯定会带来一些影响,会起到引导舆论的作用,让民众觉得薄熙来涉嫌犯罪了,在法庭上还在狡辩,还不认罪。”

刘晓原强调,“媒体认定薄熙来在法庭上狡辩,前提条件必须是公诉方对所有指控事实都是成立的,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说他是在狡辩。公诉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这个要由法庭来认定。”

他也批评中国媒体的这种做法“有点像文革时的风格,站在道义和正义的制高点,认为薄熙来涉嫌犯罪,在狡辩。在一个法治国家,这个案件在法庭审理,对事实的认定必须要根据法庭作出的判决来评论。”

在整个“打黑”行动中,我们看到了运动式执法和司法在轰轰烈烈地开展。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群众来信和检举”),抓获“涉黑”人员近五千人。随之而来的是数百个“专案组”突击工作,以“重庆速度”批量化地逮捕、起诉和审判。文强案二审之前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的王立新法官的日记清楚地表明,公安、检察和法院之间是如何不分彼此、联合办案的。不仅如此,所谓“大三长会议”几乎是公开地登堂入室。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开会协调,导致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也就完全失灵了。各位同仁,你们不觉得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的准则么? 

在李庄案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分明看到,法庭基本的中立性已经荡然无存。庭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请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我相信主持审判的付鸣剑法官深知这种当面质证的重要性,因为你在西南政法大学(主页)的硕士论文研究的主题正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然而合议庭却拒绝了被告方的要求,理由居然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

 第三,假如政府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例如刑讯逼供,剥夺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甚至让那些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提心吊胆,朝不虑夕,势必会带来严重的后患。政府用非法手段打击犯罪令人产生某种不好的感觉,那就是“以黑制黑”,强权即公理。而且,过于严厉的惩罚损害了人们的平等预期,对国家心存怨恨的已决犯亲属以及将来出狱的人们将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会力量。

○ 贺卫方:何以说重庆的“打黑”是“黑打”?

□ 党政主导,大三长会议违反制约原则;

□ 数百个专案组突击办案;

□ 民营企业家遭遇险恶环境;

□ 大规模的刑讯逼供及用劳教处罚异议;

□ 审判过程违反程序正义准则;

□ 媒体事先渲染,煽动民粹情绪;

□ 仇视律师,令其无从独立辩护


真关心委托人利益,就应该像欧美那些知名大律一样,花时间积极去调查取证,在查不到什么证据的情况下,应该积极改变辩护策略,为委托人赢得最大利益才是正理,反观陈有西,他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信口雌黄,胡乱抨击公检法,这只能加重委托人的罪行。
陈友西死磕公检法究竟是对还是错?从宏观上说是对的。促使公检法依法行事。但是从微观上说,你如果能够死磕到底能赢,死磕是对的。但是有些你明明死磕不了,还有死磕,是不是置你委托人的利益于不顾?最后,迫使被告人遭受更为严厉的处罚。就以夏俊峰案为例,你非要去死磕公检法违法办案,非要去死磕正当防卫,你连最起码的证据都没有,你死磕的结果是什么呢?!夏俊峰案从案发到最后执行经历了四年多的时间,从最高法复核到最后执行也经历了两年多的时间,说明最高法还是比较慎重的,你陈友西究竟做了什么事情?你是让受害人家属积极争取受害人谅解了,还是找到了你的那些证据?什么都没有。你所干的就是呼吁、求情等等。这些不是律师该干的。你说法庭不让四名辩方证人出庭,我就纳闷了,这是涉及到死刑的案件,法庭不让证人出庭,你不会罢庭啊?!为什么要用这个方法,原因不用我教了吧?!
这起案件你发动舆论、公知、新闻界去呼吁有用吗?或许能起到点作用,但是最关键的是受害人谅解。你与你的委托人这四年多的时间都去干嘛了?

回复@陈会平:北京天上人间事件之后,  需要一个没有三陪窝点的社会环境。   查明强奸罪,就能排除这种印象。  排除强奸,当地治安形象就麻烦了。

郝亚超律师:这正是本案真正的背景。该场所即是案发背景,也是案件走向的背景。


@陈有西:正因如此,知道法律原理和法律原则的人,才更要说话,防止情绪舆论淹没理性和真相。这时说话,更需要勇气和担当。李天一?的與论巳严重失真了。背后有水军,而且不是一般的水军。   要保障法庭和社会都是理性的,  一切从事实真相出发审判案件的。而不管他是谁的儿子。(8月7日23时)
南京律师耿仁文:坚持法律人的理性,仇恨和谩骂无助于查清真相。
  高山石屋:我也希望整个国民冷静、理智,讲法律的事交给法院、刑事的事交给警察。但心里一个疑问:他们值得大家信赖么?
  蓝天vvv:律师就应该始终保持理性,陈律做的对。
  Sail就是彪:只可惜舆论一直有一种仇富仇官的趋势,讲良心话的人很多时候被五毛了。

近日多省律协接到上级通知,认为当前律师队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极个别律师串联、抱团、死磕、恶意炒作、触碰政治法律底线……等行为”,要求各地进行调研,分析这些问题的危害性,以及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通知还要求各地律协形成书面材料,对这些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尤其是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律师”如何加强“有针对性的措施”。

近年来,“死磕派律师”兴起,律师经常超越案件本身,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最近的两起案件更是将律师推到了舆论漩涡的中心,一起是“李某某强奸案”,一起是“夏俊峰案”。前者更被称作刑辩律师的“滑铁卢”,藉此,一些律师的公众形象从“李庄案”时期的“崛起的法治力量”,迅速坠落成了名利场上的跳梁小丑。

如果说“李庄律师团”时代的律师尚能获得一致的好评,到了“死磕派”群体涌现,针对律师形象的评价开始出现分化,而“李某某强奸案”中一些律师的表现,按北京律师刘洋的说法,则是“让全国律师丢够了脸”。

其中对律师形象最具有杀伤力的,无疑是李在珂律师为了当上李某某的辩护人而发给李某某母亲梦鸽的几条“雷人”短信:“一直想找一个大的案子办成功扩大在全国的知名度,为将来当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加分”;“你可能失去了一个唯一有能力把这个案子翻过来的律师”;“我在外面名气不大,可我在公检法内部知名度是高得很,80年代官至处长的律师恐怕在全国找不出几个”。

夏俊峰案的二审的辩护词中有大段篇幅抨击了目前不甚合理的城管体制,并结合有关证据和推测,得出夏俊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结论。将个人放到不合理的体制背景下进行辩护,业界有人批评称,采用这种策略的律师不顾当事人的利益,目的是实现个人的抱负,毕竟“当事人不是花钱请你来推动法治进步的”。

前不久,著名投资人王功权以寻衅滋事的罪名被刑事拘留,代理律师陈有西一改往常一些案件中的高调,没有披露该案的细节,也没有组建声势浩大的“律师团”,此举遭到多方批评,有人甚至讥讽道,陈有西已经被“收编”了。
陈有西向《南风窗》表达了遭受误解的无奈,“有人想把王功权包装成反体制的英雄,要我拉上几十个律师死磕,这样做虽然我的律师名气会很大,但就等于把我的当事人牺牲掉了。”

业界除了对李在珂的言论呈一片倒的批评态势外,在其他争议方面,并未达成共识。种种争议之下的本质问题是,业界尚未在“好律师、坏律师”的衡量标准上达成共识。

尴尬的律师定位
长期担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的栾少湖律师向《南风窗》分析,辩护律师应当明确自己的岗位在法庭上,“除了合理收取的代理费外,应当避免谋取哪怕一丁点利益,不可以再掺杂上自己的利益、想法和企图”。

栾少湖认为,李案等案件中引起争议的辩护律师,“都没有很好地领会和理解辩护律师的全部职能和职责”。他分析道,脱离案件本身,试图通过舆论辩护,来影响案件的法律适用,扭曲法律要求的做法,还有将水搅浑,使案件永远无法达到真相的种种做法都是不可接受的。

栾少湖还是坚持律师的专业主义立场,“律师可以为各种人辩护,但是律师必须清楚认识到,自己是代理人,不能用自己的政治主张,或者用委托人的政治主张,来影响依法辩护和依法死磕”。

我像个“五毛”吗?

刚才读到博客户名jghong的网友发的《“死磕派”律师是中国律师的典范》,http://bbx.ablwang.com/blog-41203-19659.html
该文驳斥我前两天发表的《“死磕派”律师最缺乏法学家精神》,http://bbx.ablwang.com/space-uid-1842.html 这里公开做出简单的回应:如果你认真读过我的文章,应该可以看出,我在说明律师不能无所不用其极“死磕”这个问题时,主要是讲律师不能罔顾事实,弄虚作假、更不能在此基础上煽情炒作,引发不良的社会情绪。我还特意引用律师在陈宝成事件中种种不诚信表现(律师某些撒谎造假行径是明目张胆的,是在许多人都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还敢散布谎言,掩盖真相,是把广大网友和民众当傻瓜哄)来说明这个问题,难道我所列举的这些不符合客观事实?你生活在美国,应该知道诚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不讲诚信就是跌破道德底线,连普通人都应该秉持诚信,何况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你说我为什么不实名?我在动态网某些网站开博至今从来都是化名,为什么这次发博客就一定必须实名?你怀疑我是在官方授意下写这篇文章,告诉你吧,我曾经参加《阿波罗网》的举办的“盖棺论定江泽民”的有奖征文比赛,获得三等奖,我曾经第一个在该网发表痛骂官方暴力维稳的文章《维稳,多少罪恶假汝而行》引起轰动,促使人们认清官方维稳的暴力专政性质,这些在我的阿波罗网博客里都有案可查,我像官方雇佣的文痞吗?谁是谁非,大家不妨自己想想?我是一个下岗工人,无名小卒,在海外媒体从来没有公布实名,现在你既然把话说到这份上了,我不妨公布实名,本人姓郑,名卫华,家住福州鼓楼区洪山镇。
顺祝:新年大安!


刚才读到阿波罗网博客户名jghong的网友发的《“死磕派”律师是中国律师的典范》,http://bbx.ablwang.com/blog-41203-19659.html
该文驳斥我前两天发表的《“死磕派”律师最缺乏法学家精神》,http://bbx.ablwang.com/space-uid-1842.html 这里公开做出简单的回应:
如果你认真读过我的文章,应该可以看出,我在说明律师不能无所不用其极“死磕”这个问题时,主要是讲律师不能罔顾事实,弄虚作假、更不能在此基础上煽情炒作,引发不良的社会情绪反应。我还特意引用律师在陈宝成事件中种种不诚信表现(在此案中有的律师某些撒谎造假行径是明目张胆的,是在许多人都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还敢散布谎言,掩盖真相,是把广大网友和民众当傻瓜哄)来说明这个问题,难道我所列举的这些不符合客观事实?为什么你不驳斥这些不可否认的事实?你生活在美国,应该知道诚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不讲诚信就是跌破道德底线,连普通人都应该秉持诚信,何况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律师在媒体或公众场合可以不说真话,但不能公然撒谎,更不能在别人都已经知道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还继续满嘴跑火车。你说我为什么不实名?我在动态网某些网站开博至今从来都是化名,为什么这次发博客就一定必须实名?你怀疑我是在官方授意下写这篇文章,告诉你吧,我曾经参加《阿波罗网》的举办的“盖棺论定江泽民”的有奖征文比赛,获得三等奖,我曾经第一个在该网发表痛骂官方暴力维稳的文章《维稳,多少罪恶假汝而行》引起轰动,促使人们认清官方维稳的暴力专政性质,这些在我的阿波罗网博客里都有案可查,我像官方雇佣的文痞吗?谁是谁非,大家不妨自己想想?我是一个下岗工人,无名小卒,在海外媒体从来没有公布实名,现在你既然把话说到这份上了,我不妨公布实名,本人姓郑,名卫华,家住福州鼓楼区洪山镇。
顺祝:新年大安!




http://blog.boxun.com/hero/201401/gaobiezhonggongzaizaogonghe/2_1.shtml



http://blog.boxun.com/hero/bjzm2/


告别中共再造共和


因为从来还没有人在文章中怀疑我收下官方钱财撰文,你第一个提出这样的疑问,我不得不澄清一下。现在我看了你的答复,感觉你真是一个高端、大气、上档次才华横溢的美国律师,让我这个高中学历的下岗失业工人大开眼界,我算对你的智商学识和能力佩服得五体投地,早知这样你就是怀疑我杀人放火我都不会去澄清,你看你讲的逻辑多么自洽,理由多么充分,听起来多么冠冕堂皇?我学识这么浅薄、这么孤陋寡闻,哪是你这舌枪唇剑的大律师论辩对手,以后你说我什么样就是什么样,我那敢顶嘴?我在微博上看过陈宝成展示自制刀斧等兵器的图片,陈宝成扣押人质后在微博上现场直播,播出点燃汽油“以示警告”的照片,这些情况网络上成千上万的博友亲眼所见,后来律师竟然否认兵器是陈宝成从家里带来的,否认陈宝成知道他的同伙手里拿的是汽油,面对这种光天化日之下说瞎话的律师,我说他们罔顾事实,弄虚作假有错?你说知道律师罔顾事实可以到律协去告,可你又说对律协的公正性表示怀疑,你这逻辑够自洽的,高,实在高,你说全世界律师都在炒作,美国律师有这么睁眼说瞎话的无底线炒作么?你说作为律师不对其他案件的案情事实发表意见,你不发表意见别人就也不能发表意见,这是那一条法律规定的?发表意见说错了案件当事人就不能去告?你说人们往往在并不掌握全部证据的情况下、没有经过冷静仔细的理性分析的情况下,就对一个现象断然下结论,难道陈宝成那些律师可以这样做,而广大网友即使认真仔细分析了有关情况下也不能对一个现象下结论?当初邓玉娇反抗强奸杀死狗官,过程几乎谁都没有见到,只有官府及其爪牙才会否认她遭到狗官的强奸,而亿万民众都是在没有掌握第一手证据的情况下,仅凭网络上相关讯息,在邓还没有审判之前就做出邓遭到强奸的结论,大家都认为也都说她被强奸,按照你的说法,大家这么做都不对,就你一个人对!可如果当时大家都不那样说,也许邓玉娇即使不被枪毙,至少也会判处终身监禁吧?由于你才高八斗、智商太高,而我水平实在太低,很多说法让我一头雾水,无法跟你这种高智商人物继续争辩下去,所以甘拜下风,从今以后不管你怎么说我,我一概不想作答,立此为证!
祝你:飞黄腾达、誉满全球!







法学家的一些特性:(1)对法律做过特别研究的人,从工作中养成了按部就班的习惯,喜欢讲究规范,对观念之间的有规律联系有一种本能的爱好。这一切,自然使他们特别反对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轻率激情。

(2)法学家在研究法律当中获得的专门知识,使他们在社会中独辟一个行业,在知识界中形成一个特权阶级。他们在执业当中时时觉得自己优越,他们是一门尚未普及的不可缺少的科学的大师,他们经常在公民中间充当仲裁人;而把诉讼人的盲目激情引向正轨的习惯,又使他们对人民群众的判断产生一种蔑视感。

(4)因此,在法学家的心灵深处,隐藏着贵族的部分兴趣和本性。他们和贵族一样,生性喜欢按部就班,由衷热爱规范。他们也和贵族一样,对群众的行动极为反感,对民治的政府心怀蔑视。

(5)我不想说法学家的这些本性已经顽固到足以把他们死死捆住的地步。支配法学家的东西,也和支配一般人的东西一样,是他们的个人利益,尤其是眼前的利益。

法学家何时反民主:因此,我不认为将来会出现一个全由法学家作主的局面,也不认为法学家在任何时候大部分都能表现自己是秩序的友人和改革的敌人。我认为,在一个社会里,如果法学家安居高位而无人反对,那他们的思想将是极其保守的,并将表明是反民主的。

法学家最大的优势:法学家之爱秩序甚于爱其他一切事物,而秩序的最大保护者则是权威。另外,也不应当忘记,即使法学家重视自由,他们一般也把法治置于自由之上。他们害怕暴政不如害怕专断。而且,如果立法机构以立法剥夺人们的自由,并对此承担责任,法学家也不会有什么不满。让法学家参政:我不怀疑,让法学家参加政府,对国王是比较有利的。如果政府的专制是以暴力进行的,那末,在把政府交给法学家管理以后,专制在法学家手里将会具有公正和依法办事的外貌。

在民主政体下,人民也信任法学家,因为人民知道法学家的利益在于对人民的事业服务;人民听法学家的话而不气恼,因为人民预料法学家不会出什么坏主意。
民主政体中法学家追求的是什么:事实上,法学家根本不想推翻民主创造的政府,而是想不断设法按照非民主所固有的倾向,以非民主所具有的手段去领导政府。民主社会必然要结合法学家家的精神:我并非不知道什么是法学家精神的固有缺点,但民主精神如不结合法学家精神,我怀疑民主可以长期治理社会而且,如果法学家对公务的影响不随人民权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不相信在我们这个时代一个共和国能够有望保住其存在。


,假如某些律师对平度的其他问题感兴趣,也完全可以在陈宝成案结束后,继续进行,这样的话,也可以给双方一个彼此缓冲的空间,而不至于像某些律师那样要誓死捍卫法律尊严、扬言要为陈宝成战死在平度,做为知名的法律界人士,至少本人认为,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陈宝成事件中,双方某些人的行为与言论跟泼妇与无赖一般,这不仅是对陈宝成不负责,更是对所有理性网民的一种侮辱,把推进中国司法进程的重任交给这群满嘴跑火车的人士手中,这才是对中国司法体制建设的最大亵渎。某王姓律师曾经在微博上给大家普及网络知识,大体意思就是他认为网络属于私人空间,建议此律师在给大家普及网络知识前先学习下相关的专业知识,否则只会徒增笑柄、贻笑大方;平度当地政府特聘参事纪许光先生的不理性谩骂更是让网民不屑,纪先生乃是有身份之人,从其成为特聘参事的那一刻,就应该自觉肩负起维护当地政府良好形象的重任,但是从其后继言论中,纪先生不仅没有任何收敛,反而还变本加厉,已经严重损坏了当地政府的形象,让很多在外地的平度人痛惜。退一步讲,即便是陈宝成一方真的是无理取闹,难道纪先生就可以以暴制暴、针锋相对的谩骂?

骂战双方倒是痛快了,可是,陈宝成呢?无论当地行政部门出台如何的文件与解释,我们都应该理性的来看待,应警惕某些人造谣生事,也应警惕某些人靠此事件在网络上掀起动荡而让陈宝成彻底陷于不可自拨的深渊。此事,双方都应该警惕。

  所以,还是停止谩骂吧,假如谩骂就可以解决问题的话,陈宝成的问题就不会到今天都没有妥善解决了。

陈宝成非法拘禁基本成立,纪许光的品行被广泛质疑,金沟子村的开发势必要延迟,平度政府在征地改造中可能存在的不规范之处,不知道要花多大力气来弥补。陈宝成抗拆迁7年,此7年的辛酸苦辣恐怕只有自己知晓,而最终自己不理智的行为却让自己深陷泥泽,陈宝成错了吗?他没有错,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是所有公民的权力,但是,他又大错特错,作为一名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法制记者,他却忘记了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同时也要遵纪守法;纪许光先生是一名斗士,但是,在陈宝成这件事情上,纪许光先生以暴制暴、锋芒毕露处理事情的方式,也难免给人留下诟病。

李兆辉:我们确实看到了这份协议,而且也带到了现场。据我们采访了解,陈青沙、张朋珂夫妇与村委会于2006年签订了安置协议。2007年村委会换届后,又于2008年5月与本届村委,也就是陈卫生签订了新的安置补偿协议(户型确认书)。大家可以看一下,这是陈青沙于2008年5月与金沟子村村委会签订的户型确认书,上面有陈青沙和她母亲的亲笔签名和指纹,也有金沟子村村委会公章以及现任村主任陈卫生的印章。从确认书上,我们能清晰的看到,陈青沙同意选取一套105平米和一套85平米的安置楼,也同意房屋的评估费、评估值返还面积等多个事项。村委会还向我们出示了一份陈青沙领取奖金的明细表,明细表上也可以看到陈青沙领取了2000元奖金,签了字,并按了指纹。当时陈青沙是按照村委会规定的时间内签署了户型确认书,所以按照拆迁补偿标准,她可以获得2000元奖金,而且她当时是比较积极的一批签订户型确认书的村民,领取了2000元奖金。

,“现在的问题是,感觉派律师信口说,南北记者随手写,到了报上成真事,气得公众火冲天。基于“貌似真相”的报道又引发各法律专家撰文批。在现场,真调查的,
回复 魏蹈拭 2014-1-5 16:28
法学家的一些特性:(1)对法律做过特别研究的人,从工作中养成了按部就班的习惯,喜欢讲究规范,对观念之间的有规律联系有一种本能的爱好。这一切,自然使他们特别反对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轻率激情。

(2)法学家在研究法律当中获得的专门知识,使他们在社会中独辟一个行业,在知识界中形成一个特权阶级。他们在执业当中时时觉得自己优越,他们是一门尚未普及的不可缺少的科学的大师,他们经常在公民中间充当仲裁人;而把诉讼人的盲目激情引向正轨的习惯,又使他们对人民群众的判断产生一种蔑视感。

(4)因此,在法学家的心灵深处,隐藏着贵族的部分兴趣和本性。他们和贵族一样,生性喜欢按部就班,由衷热爱规范。他们也和贵族一样,对群众的行动极为反感,对民治的政府心怀蔑视。

(5)我不想说法学家的这些本性已经顽固到足以把他们死死捆住的地步。支配法学家的东西,也和支配一般人的东西一样,是他们的个人利益,尤其是眼前的利益。

法学家何时反民主:因此,我不认为将来会出现一个全由法学家作主的局面,也不认为法学家在任何时候大部分都能表现自己是秩序的友人和改革的敌人。我认为,在一个社会里,如果法学家安居高位而无人反对,那他们的思想将是极其保守的,并将表明是反民主的。

法学家最大的优势:法学家之爱秩序甚于爱其他一切事物,而秩序的最大保护者则是权威。另外,也不应当忘记,即使法学家重视自由,他们一般也把法治置于自由之上。他们害怕暴政不如害怕专断。而且,如果立法机构以立法剥夺人们的自由,并对此承担责任,法学家也不会有什么不满。让法学家参政:我不怀疑,让法学家参加政府,对国王是比较有利的。如果政府的专制是以暴力进行的,那末,在把政府交给法学家管理以后,专制在法学家手里将会具有公正和依法办事的外貌。

在民主政体下,人民也信任法学家,因为人民知道法学家的利益在于对人民的事业服务;人民听法学家的话而不气恼,因为人民预料法学家不会出什么坏主意。
民主政体中法学家追求的是什么:事实上,法学家根本不想推翻民主创造的政府,而是想不断设法按照非民主所固有的倾向,以非民主所具有的手段去领导政府。民主社会必然要结合法学家家的精神:我并非不知道什么是法学家精神的固有缺点,但民主精神如不结合法学家精神,我怀疑民主可以长期治理社会而且,如果法学家对公务的影响不随人民权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不相信在我们这个时代一个共和国能够有望保住其存在。


,假如某些律师对平度的其他问题感兴趣,也完全可以在陈宝成案结束后,继续进行,这样的话,也可以给双方一个彼此缓冲的空间,而不至于像某些律师那样要誓死捍卫法律尊严、扬言要为陈宝成战死在平度,做为知名的法律界人士,至少本人认为,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陈宝成事件中,双方某些人的行为与言论跟泼妇与无赖一般,这不仅是对陈宝成不负责,更是对所有理性网民的一种侮辱,把推进中国司法进程的重任交给这群满嘴跑火车的人士手中,这才是对中国司法体制建设的最大亵渎。某王姓律师曾经在微博上给大家普及网络知识,大体意思就是他认为网络属于私人空间,建议此律师在给大家普及网络知识前先学习下相关的专业知识,否则只会徒增笑柄、贻笑大方;平度当地政府特聘参事纪许光先生的不理性谩骂更是让网民不屑,纪先生乃是有身份之人,从其成为特聘参事的那一刻,就应该自觉肩负起维护当地政府良好形象的重任,但是从其后继言论中,纪先生不仅没有任何收敛,反而还变本加厉,已经严重损坏了当地政府的形象,让很多在外地的平度人痛惜。退一步讲,即便是陈宝成一方真的是无理取闹,难道纪先生就可以以暴制暴、针锋相对的谩骂?

骂战双方倒是痛快了,可是,陈宝成呢?无论当地行政部门出台如何的文件与解释,我们都应该理性的来看待,应警惕某些人造谣生事,也应警惕某些人靠此事件在网络上掀起动荡而让陈宝成彻底陷于不可自拨的深渊。此事,双方都应该警惕。

  所以,还是停止谩骂吧,假如谩骂就可以解决问题的话,陈宝成的问题就不会到今天都没有妥善解决了。

陈宝成非法拘禁基本成立,纪许光的品行被广泛质疑,金沟子村的开发势必要延迟,平度政府在征地改造中可能存在的不规范之处,不知道要花多大力气来弥补。陈宝成抗拆迁7年,此7年的辛酸苦辣恐怕只有自己知晓,而最终自己不理智的行为却让自己深陷泥泽,陈宝成错了吗?他没有错,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是所有公民的权力,但是,他又大错特错,作为一名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法制记者,他却忘记了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同时也要遵纪守法;纪许光先生是一名斗士,但是,在陈宝成这件事情上,纪许光先生以暴制暴、锋芒毕露处理事情的方式,也难免给人留下诟病。

李兆辉:我们确实看到了这份协议,而且也带到了现场。据我们采访了解,陈青沙、张朋珂夫妇与村委会于2006年签订了安置协议。2007年村委会换届后,又于2008年5月与本届村委,也就是陈卫生签订了新的安置补偿协议(户型确认书)。大家可以看一下,这是陈青沙于2008年5月与金沟子村村委会签订的户型确认书,上面有陈青沙和她母亲的亲笔签名和指纹,也有金沟子村村委会公章以及现任村主任陈卫生的印章。从确认书上,我们能清晰的看到,陈青沙同意选取一套105平米和一套85平米的安置楼,也同意房屋的评估费、评估值返还面积等多个事项。村委会还向我们出示了一份陈青沙领取奖金的明细表,明细表上也可以看到陈青沙领取了2000元奖金,签了字,并按了指纹。当时陈青沙是按照村委会规定的时间内签署了户型确认书,所以按照拆迁补偿标准,她可以获得2000元奖金,而且她当时是比较积极的一批签订户型确认书的村民,领取了2000元奖金。

,“现在的问题是,感觉派律师信口说,南北记者随手写,到了报上成真事,气得公众火冲天。基于“貌似真相”的报道又引发各法律专家撰文批。在现场,真调查的,用证据说话的,反而受到指责。”

在不到20个小时的时间里,10位来自2个省、2个直辖市的法学专家,是如何完成“事实求证、统一思想、撰文并发布”全过程的?
  从呼吁书中看,10位法学大家对陈宝成“因在故乡维护其祖宅不被强拆而被山东省平度市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的事实认定,均据北京《京华时报》记者雷军先生报道。而雷军先生的报道,又主要是根据陈宝成的代理律师李会清的描述。文章所列五大疑点:警方25小时后解救人质是不是故意设局?司机是否自愿留下?网传视频从何而来?警方是否出警?是否向司机浇汽油?大众网均于当日发表多篇求证类新闻调查,用图片、文字、视频等全媒体手段一一予以了澄清。最为关键的是,大众网记者之后又在网上晒出了对李会清律师采访的全程录音。在这个录音中,李会清律师坦诚自己还 “没有去(事发)现场”。很多见诸于多地报章、网络的关于陈宝成一方的说法,居然都是凭该律师的“判断”、“感觉”、“宝成说”。(

遗憾的是,10位法学大家并没有对新闻中描述的事实进行求证,对一个相关利益个体的代理人所言并没有应有的怀疑精神,对更多的媒体报道并没有以兼听的态度进行缜密的综合分析、逻辑判断。这不符合法律人讲求证据的基本素养。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律工作者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为什么不能等一等,等事实更清楚,证据更确凿,案情更明晰之后,如果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环节,哪个环节出现罔顾事实、枉法陷害,再联名呼吁、坚决监督不是更实事求是?更具说服力、感召力,不是才能更切实推动“当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建设之大局“吗?”
  令人遗憾的是,杨玉圣等法学大家感性左右了理性,人情大于了法理。

8月18日,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陈宝成案研讨会上,周泽律师竟有如此表态:“对于负面言论,应进行回应,应进行正面的引导。由于陈宝成身份的特殊性,既是政法大学的学生,又是政法记者,大家判断他的行为一定有法律的底线,这也是大家参与此案的原因之一,这具有一种天然的正当性。对于这种正当性,大家要多发言、多回应、多引导。”


  天啊,难道陈宝成身份的特殊性,既是政法大学的学生,又是政法记者,大家判断他的行为一定有法律的底线,就一定具有一种天然的正当性,而那名被劫持,浑身被浇汽油,险些送命的老实巴交的农村孩子就一定不是受害者,就一定是犯罪嫌疑人?
  “山头血统论”至上?天理何在?国法何在?事实何在?真相何在?

有些法律专家不讲事实,有些新闻记者不讲真实。这正是陈宝成事件法学界、舆论场乱象的根源所在。
  不讲事实还则罢了,难道还不讲人性吗?难道连是汽油还是水、郭晓刚身上是不是汽油烧伤(化学烧伤的一种)都成了可以翻云覆雨的狡辩?
  难怪越来越多的网友站出来“不平则鸣”:
  @张鹤慈对此评价说:“进去前惟恐别人认为他手里的汽油是水,进去后惟恐汽油不是水”你低估了陈宝成和他律师的智商了。他们知道汽油是不可能赖掉的,现在不是惟恐汽油不是水,是说陈宝成不知道张鹏珂用的是汽油而认为是水,他们为的是救自己人,把责任推给村民了。

面对“不平则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8月17日在其学术批评网发表《我为什么关注和支持陈宝成先生抗拆维权?--关注陈宝成抗拆维权案之三十六》,列出十大理由。终于坦陈:呼吁书是出自他的手笔。并称鉴于网络上出现了以方舟子、司马南、孔庆东、吴丹红等“大五毛”丧心病狂地攻击、抹黑江平教授、贺卫方教授等签名的法学家和律师的现象,故才坦诚此点。
  那么请问杨玉圣教授,请您告诉网友及海内外人文社科学界师友:


  在不到20个小时的时间里,您和另9位来自2个省、2个直辖市的法学专家,是如何完成“事实求证、统一思想、撰文并发布”全过程的?
  您主笔的呼吁书是不是感性左右了理性,人情大于了法理?主观压倒了客观?
  您的十大理由,哪一条是基于对金沟子村“强拆”事实的调查,哪一条是基于对中国拆迁问题的法学之问,理性发声?


  请看杨玉圣先生的关注理由:
  1、“(对此事的关注)首先是因为我和宝成是多年的好友,情同手足,志同道合,尽管我痴长年龄若干”。
  这是不是朋党之间,先入为主?

2、“我了解宝成的为人做事风格。和我一样,这是一位有点儿“认死理”、宁折不弯的山东汉子;作为一位在业内盛名远播的资深法治记者,宝成多年来,始终如一,为公平正义而呐喊,不遗余力。无论是在《新京报》和《南方都市报》,还是在《财经新世纪》周刊,作为法大的优秀学子,宝成一向秉持老校长江平先生的“法治天下”理念,奔走呼号”。
  请问,您现在还在坚持只要是政法大学的,只要是干过几个报社的记者,只要是聆听过您特别是江平老校长教诲的学生就一定不会出问题?这和“山头血统论”有什么区别?
  恕我坦言,我也是位土生土长的山东汉子,但不会“认死理,”,只会“死认理”,宁折不弯。这个理,是道理,是真相,是事实。如果您不同意我对这个理的内涵认识,请告诉我你认准的那个理,道理何在?事实何在?真相何在?


  3、“宝成维权,并非为己一家之私利,而是为了其故乡的父老乡亲的整体利益,是为了其故乡免于被彻底‘沦陷’……”
  这个问题,最有发言权的是金沟子村99%的老百姓。99%的老百姓并不是“水深火热”,相反,都过上了幸福生活。这一点,可以参见大众网《请让我们在网声喧哗中回到真实的现场》及青岛新闻网相关报道。
  如果你不信任我们对真实现场的描述,请您亲自到金沟子村99%的老百姓家做做客,听听他们的心声。作为一名学者,田野调查是为学立论的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5、“为了祖宅不被强拆,七年来,宝成和他年迈的父母及其他家人为之付出了无尽的代价和巨大的精神压力。赶走日本鬼子,也不过‘八年抗战’,单是为了抗拆维权,宝成及其父老乡亲就为此付出了长达七年之久的代价;何况,‘八年抗战’,中国是赢了的;而‘七年抗拆’,却是以宝成等‘金沟子村七君子’以莫须有的所谓‘非法拘禁罪’而被平度警方羁押”。
  请问,个别问题标签化,具体事件政治化,这种情绪化的戾气传导,怎么会成为法学教授理性判断的依据?
  7年抗拆和八年抗战如何类比?

他们,个人的行为,和广大网友有一毛钱关系吗?太多的网友已经不愿意这样“被公知绑架”、“被公知代表”了。

首先,我承认自己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对陈宝成人生此选择表示惋惜、遗憾;对被扣司机遭遇深表同情;支持任何依法维权行为;反对律师团某些人欺世盗名,消费当事人。我和我的同事们一直坚持用事实说话,用理性发声。不站队,只站对!

@平正和评论说:在陈宝成案件尚未完成侦查进程、案情尚未厘清之前,以某法学泰斗为首的法律专家,根据某些记者的采访,向青岛市领导发出公开信对警方进行施压,这显然有违司法独立之精神。我以为,法学泰斗应专注于法学研究以推动中国法治进程,而不应通过消费自身名望来干预司法个案!
  几年前,我曾到中国四大县衙的内江县衙参观过,印象最深的,是其格扇门上方面北悬一匾额,上书“天理、国法、人情”六个金字。这是告诫知县,施政办案必须遵循的基本纲领。即:顺应天理,执行国法,合乎人情。
  无论是新闻工作者,还是法律工作者、像您这样有名望的法学大家们,都应该至少坚守住这个底线,尤其不颠倒三者次序!

记者于潇潇表示,陈宝成代理律师从未去过现场,他的很多言论都是主观臆断,却被媒体拿来报道。于潇潇引用大众网总编辑的话说,“现在的问题是,感觉派律师信口说,南北记者随手写,到了报上成真事,气得公众火冲天。基于‘貌似真相’的报道又引发各法律专家撰文批。在现场,真调查的,用证据说话的,反而受到指责。”

记者李兆辉则辩驳说,陈宝成律师李会清称陈宝成不知道瓶子里是汽油,也没有闻到汽油味。但。实际上从陈宝成微博以及他们当时在实地的采访可知,陈宝成是明知道瓶里是汽油的。

关于被拘司机的烧伤问题,大众网采访中心首席记者盛堃还采访了山东省一位皮肤病专家,“他跟我说,汽油像酸和碱一样,都能对皮肤造成刺激性的皮炎,也就是化学烧伤。所以,汽油在不点燃的情况下,它浸泡皮肤是完全会造成烧伤的。”也击破了“汽油不点燃没法把人”一说。

再看陈宝成的“小伙伴们”,他的所谓政法界老师、同学和朋党,在从其被公安机关刑拘后的短短时间内,在不完全清楚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便打着“法治”旗号急匆匆地向青岛党政主要领导发出联名“呼吁书”,进行了预设立场的“有罪推定”。尤其是一些律师,组成了全程直播亮行程的“维权”律师团,俨然发动了一场“正义在手”、声势浩大的“战斗”。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条法律工作者的职业规矩和基本操守,就这样草率地被虚置、架空了,有着“山头血统”的“门生弟子”甚至还自以为所向披靡地攻占了法治高地。

陈宝成的“小伙伴们”,那些律师明明更应该讲法律,但却总在事情发生后讲人情大于讲法律,并纷纷在微博上表示“死磕到底”。其实正如有人所说,“死磕派律师去法庭死磕,有助于法治的进步,到网络来死磕,失去法官、公诉人的制约,获无限话语权,有些几近造谣,则是对法治的严重干扰甚至破坏。在网络发言也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准绳”。“几近造谣”的律师并不是没有,比如,@王才亮律师在没有充分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便在微博上称“今天平度市政府与公安局终于剥下了法律的画皮”、“彰显公安村官黑社会一家的现实,法治何在”。我们不禁想问这些“死磕”律师,为何只有破口谩骂?为何只在网络自媒体上对别人做“舆论审判”而不拿出事实证据来“见真章”。可以说,这种罔顾法治精神的言行,已经偏离了律师的从业底线和道德底线

再一个,我们也看到对于陈宝成代理律师李会清所说的,陈宝成不知道瓶子里是汽油,也没有闻到是汽油味。实际上据我们从微博上得到的消息,还有现场采访了解到,事发当晚,在现场,陈宝成在微博上发了图片,也注明了文字,说这是汽油,不是水。很明显,他知道瓶里是汽油,也证明了现场当时是有汽油的。

2013年8月9日下午,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金沟子村村民陈宝成、张朋珂等人,持自制刀斧、汽油瓶,将一台挖掘机及驾驶员郭晓刚扣押长达25个小时,期间多次向郭晓刚全身浇汽油,并以“若跑就点燃汽油”来威胁郭晓刚的人身安全。接到报警后,平度警方迅速组织警力进行营救,于8月10日14时许,将郭晓刚解救。
在案发后,多家媒体不加求证地引用陈宝成代理律师李会清的诸多说法,其中包括称“司机是自愿留下”,怀疑司机是主动被扣,造成“被拘禁”的嫌疑。然而,这些说法,均为李会清听陈宝成转述的,李本人根本没有到过案发现场,对于案发现场的表述也都是其“感觉”和“认为”的。这也印证了之前所有报道中引述该律师的说法均“缺乏事实依据”。

针对一开始某些网络、报纸预设立场的“警方设局说”、一些律师、大v散布的“警方非要等到超过24小时再抓陈宝成,以便坐实非法拘禁罪”等不实言论,大众网记者查阅了非法拘禁的法律条文,并向法学专家、律师、以及公检法等部门进行了咨询。《刑法》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定义是:以拘禁、捆绑、禁闭、扣留或者其他强制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确定,与非法拘禁的时间没有必然关系,24小时不是构成非法拘禁的必要条件,说“警方故意延长营救时间至25小时,是为了满足非法拘禁罪的定性”缺乏基本的法律支撑。

求证十二:挖掘机所在的位置并非陈青沙家宅基地

  陈宝成的代理律师李会清在接受采访时称,挖掘机曾经停到过陈青沙家的宅基地上。8月15日,有媒体报道称“在事发的陈青沙家废墟仍能看到明显的挖掘机车辙印,在砖块和房梁之下,被毁坏的家具、水管、摩托车等仍能看到。”

  挖掘机所在的位置到底是哪里?房主姜汉宾向警方指认,挖掘机所在位置是自己在金沟子村购买的老宅,同时,拍摄案发现场视频的村民张华也在现场向大众网记者指认,案发地就是姜汉宾购买的老宅。

艾特报8月15日发布微博称“废墟中,我们看见:孩子的课本、村民的洗衣机、微波炉、婚纱照等等,这根本不是垃圾……但大众网记者在陈青沙家旧址上看到除了破碎的窗框、门框和砖瓦外,并没有律师所说的其他财物。

28日,大众网记者在陈青沙家旧址上看到,除了破碎的窗框、门框和砖瓦外,并没有律师所说的其他财物。

  8月13日,大众网记者到案发现场调查,从挖掘机的车辙印看,挖掘机确实经过陈青沙家的宅基地,但是陈青沙家的宅基地上并没有被挖掘过的痕迹,所以并不能确定郭晓刚是否曾在此作业过。在陈青沙家的建筑垃圾下,大众网记者也没有看到家具、摩托车,只有水管。相反,8月12日,大众网记者在金沟子村为陈青沙家提供的安置房中,看到了堆满两个车库的家具和生活用品,而且都是旧的,也就是使用过的。在此前,有律师在微博上晒出了一个埋着物品的废墟,经过调查,这个废墟是陈利利家的,并非陈青沙家所有,与本案毫无关系。

在此后第9天,陈宝成等7名嫌疑人的14名辩护律师发布公告,成立由28名法律界学者、专家组成的顾问团,由41名全国各地律师组成的律师观察团。不久,各路大军浩浩荡荡向平度“挺近”,“救人、抗血拆”的一幕从线上走向线下,律师团“工作简报“、律师会见乃至吃喝饭局等开始在自媒体上进行不间断“直播”。

  一倒“感觉派”律师,不到现场,全凭“感觉”说话

案发后,陈宝成的代理律师李会清接受了多个媒体采访,在采访中,李会清将陈宝成向其转述的内容作为直接“证据”提供给媒体,其中有“现场没有汽油味”“陈宝成没有看到浇汽油”“张朋珂手里拿的可能是水,用水给司机冲凉”“陈宝成的刀具是从现场挖出来的”等,他还在个人微博上列举了“陈宝成不构成犯罪的四个理由”:1、涉案拆迁项目至今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属违法拆迁。2、涉案司机系有主动留下的可能。3、自始致终,陈宝成一直是想将司机交给警察,而警察一直不愿接收司机。4、司机完全有脱离现场的条件。

  这些论点都是如何出炉的呢?8月14日,大众网记者电话采访了李会清。这一天李律师说自己非常繁忙,在不停地接受媒体采访,以至于大众网记者先后打了5次电话才把采访采完,中间有两次还是别人代接的。

  面对大众网记者提问,李会清承认自己没有去过现场,对于涉及现场的很多情况,他经常用“我感觉”“我觉得”“我判断”来回答,在被问及一些细节时,他说“记不清楚,需要回去查查和陈宝成的聊天记录”。然而,非常繁忙的李律师没有时间顾得上查阅与宝成的聊天记录,也没有去过现场,却向不同媒体提供了来自陈宝成方面的所谓“权威”消息,这种“权威”代言人的可信度又有多大呢?
在李会清接受大众网采访后发布的《陈宝成律师关于接受大众网记者采访内容的情况说明》中,其所述果然多数是与大众网记者交谈中从未涉及的内容,然而,如此失实的微博,经过@铁肩侠、@徐昕、@贺江兵等大V转发后,迅速在网上传播。《陈宝成事件:一条不实微博的传播扩散路径》)

  二倒“山头血统论”,挟名望以令司法,将人情大于法理

8月14日,新华网刊发报道《山东平度拆迁风波调查:维权还是违法?》客观展示平度拆迁过程。司马南、司马平邦、点子正、周小平、方舟子等社会公知纷纷通过微博发表观点,指出法学公知欺骗公众,质疑律师团是否在依法行使权利。司马南在实名认证的微博说:“都说事实胜于雄辩。但是一段时间以来,在于建嵘、贺卫方等公知大V的引领和以南方都市报为代表的南方系的鼓噪之下,竟时时掀起黑浪混淆黑白。应该高度评价大众网在这个时候站出来直面发声。”

王志安发表博文《“陈宝成事件”背后的大历史》,将平度金沟子村拆迁事件置于中国征地拆迁政策试点的历史大背景下,表明金沟子村以村委会为拆迁主体,在征地拆迁政策试点中具有正当合法性。梅新育就征地拆迁补偿发布系列评论,论证征地拆迁补偿过高的危害。

  8月15日,17日,@张鹤慈发布了《和陈宝成的律师李会清较较真》,指出了其辩护的自相矛盾。8月16日,网友“荒原”在新浪博客发布文章《郭晓刚,你还好吗?》,以《刑诉法》《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及《宪法》,批驳陈宝成一方律师们的“警方设局论”。8月17日,网友“幸福蓝海”在新浪博客发表文章《作为一个平度当地人对陈宝成事件观察》,对网络谣传的贪官碑、拆迁之源、陈宝成成长经历等进行了披露。在天涯等社区,一些网络公知以及平度律师团的部分举止,成为网友们批驳,甚至是嘲笑的对象。

正如本网官方微博在“敢当微评”中所说的那样:“感觉派律师信口说,南北记者随手写,到了报上成真事,气得公众火冲天。基于‘貌似真相’的报道又引发各法律专家放炮。本网,在现场,真调查的,用证据说话,虽遇水军滔滔,不信真相唤不回!”

  是的 ,不信真相唤不回。

法学家是什么似乎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回答可以很简单——一个以研究法学为业的群体。但这样的回答无疑等同于没有回答,因为这种回答并没有揭示比字面解释更多的信息。

法学家不是法律实务家。法律实务家是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人员,是法律制度的实现者和实践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务人员等,法学家们尽管也处理一些具体事务,但不是以此为业,其思考方式和行为方式与法律实务家有所不同。法律实务是一种操作技术,而且是一种技术含量很高的技术,但凡一种技术,就涉及技术的运用问题,涉及经验的积累,这是法学家所不能的。法学家通常只能提供法律问题处理的基本思路和方法。法律实务工作者经常会向法学家们提出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如何处理——例如传真件的真伪如何判定?此案因果关系能否成立?被告的过错能否确认?法学家们往往并不能给予提问者满意的答案。

法学家作为以从事法学研究为职业的知识分子,应当尽可能为国家、社会的发展提供所需要的法学智力成果,从而为推进中国法治建设作出贡献.由于法学家是通过自己的学术研究成果来实现这些社会责任的,为此,法学家应当努力推出创造性的学术成果,也应当提倡勤奋治学、辛勤耕耘的科研精神.

所谓法学家,我想是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或法律实践方面的学问家,是有系统理论、精深见解的专门家;著名法学家更应该是法学领域能够独树一帜、独领风骚、承前启后、为人敬仰的人物。


2013年8月9日下午,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金沟子村村民陈宝成、张朋珂等人,持自制刀斧、汽油瓶,将一台挖掘机及驾驶员郭晓刚扣押长达25个小时,期间多次向郭晓刚全身浇汽油,并以“若跑就点燃汽油”来威胁郭晓刚的人身安全。接到报警后,平度警方迅速组织警力进行营救,于8月10日14时许,将郭晓刚解救。
,@记录者陈宝成便在其个人微博上,延续对这次“涉嫌非法拘禁”的“前因后果”进行间断性“直播”,其间,他还特意刊发了一张点燃汽油瓶的图片,“以示警告”。
。“一个男的(后被证实为张朋珂)拿了两罐子汽油,一下倒到我身上去了。”郭晓刚说,随后,张朋珂一手抓着他的衣领,另一只手就把打火机放到了他的脸前面,并说:“你再跑,我给你点上。”之后,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后被证实为陈宝成)拿着一个很长的刀斧喊:谁敢靠前,就砍死他。

当民警上前询问时,陈宝成等人用手中的刀斧、铁锨、二齿钩子相威胁,不让民警靠前。张朋珂将两个啤酒瓶内的汽油倒在司机身上和挖掘机驾驶室内,手持打火机多次扬言要点燃汽油与挖掘机司机一起死。

为了确保人质的安全,警方不敢贸然行动,先后派出4轮民警对陈宝成等人进行劝说,但陈宝成、张朋珂等人始终挥舞刀斧不让民警靠前。9日16时至17时,张朋珂的妻子陈青沙先后三次送来瓶装汽油,每送一次,张朋珂就往郭晓刚身上浇一次,前后向郭晓刚身体各部位浇了5次。下午17时,郭晓刚称中暑头晕,在现场劝说的施工方老板姜俊英拨打了120,叫来了救护车,但张朋珂、陈宝成等人用汽油和刀斧威胁恐吓救护人员,不让他们靠前救助。

8月10日13时许,在经过警方以及张朋珂家属5轮谈判、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平度市公安局决定实施解救人质。14时左右,陈宝成用自制刀斧向民警挥舞,被其在现场的朋友赵某某夺去扔掉,此后陈宝成又拿起一瓶汽油倒在挖掘机周围,手持打火机准备点燃,再次被赵某某夺过打火机进行制止。民警借机靠近陈宝成等人,陈宝成等人分别手持刀具及其它自制工具追赶民警,14:30,郭晓刚趁乱踹门逃生,被民警解救。随后,陈宝成等7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控制,张朋珂趁乱逃离现场。
8月11日,陈宝成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8月14日,警方驳回陈宝成取保候审的申请。8月15日,陈宝成等人的代理律师透露:陈宝成等人刑拘延长至30天。(

警方之所以在司机被困25个小时之后才将其救出,是为了保证人质安全,而不是为了拖延时间。根据城关派出所所长刘伟、副所长陈锡军,以及几位出警民警介绍,从9日13时左右到10日14:30,在司机被拘禁的25个小时中,陈宝成等人始终手拿自制武器,威胁围观群众及民警,并在封闭驾驶室内以点燃郭晓刚身上的汽油相威胁。为充分考虑被扣司机的人身安全,警方先后由民警、派出所长、副所长、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等6人进行了四轮谈判,共出动警力90余人,并找来了张朋珂的父亲和弟弟试图做通对方的思想工作,总共进行了5轮谈判、劝说,一直伺机寻找营救机会。(

城关派出所所长刘伟说,在本案中,无论接到嫌疑人还是受害人的报警,派出所都出了警,并有“执法记录仪”拍摄下的出警视频。而且,令出警民警不解的是,民警已经到达现场后,陈青沙和陈宝成等人仍反复拨打110报警,继续让民警到现场处理问题。
在案发后,多家媒体不加求证地引用陈宝成代理律师李会清的诸多说法,其中包括称“司机是自愿留下”,怀疑司机是主动被扣,造成“被拘禁”的嫌疑。然而,这些说法,均为李会清听陈宝成转述的,李本人根本没有到过案发现场,对于案发现场的表述也都是其“感觉”和“认为”的。这也印证了之前所有报道中引述该律师的说法均“缺乏事实依据”。(

警方从一开始就多次要求嫌疑人放人,执法记录仪记录了部分要人细节。郭晓刚在此前接受采访时也说,嫌疑人坚决不放他,警方和车主的要求也多次拒绝。

受害人郭晓刚在接受大众网记者的视频采访时说,事发时,他和嫌疑人张朋珂一起在封闭的挖掘机驾驶室内,张朋珂一手拿汽油瓶,一手拿打火机,汽油干了就向他身上浇,一动就拿打火机威胁他。而在驾驶室外,陈宝成手拿刀斧守在门口,不时挥舞刀斧,不允许任何人靠近。
此前,有律师在微博上晒出了一个埋着物品的废墟,经过调查,这个废墟是陈利利家的,并非陈青沙家所有,与本案毫无关系。(相关内容可见《揭开平度“废墟图片”里的拆迁真相》)

案发后,陈宝成的代理律师李会清接受了多个媒体采访,在采访中,李会清将陈宝成向其转述的内容作为直接“证据”提供给媒体,其中有“现场没有汽油味”“陈宝成没有看到浇汽油”“张朋珂手里拿的可能是水,用水给司机冲凉”“陈宝成的刀具是从现场挖出来的”等,他还在个人微博上列举了“陈宝成不构成犯罪的四个理由”:1、涉案拆迁项目至今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属违法拆迁。2、涉案司机系有主动留下的可能。3、自始致终,陈宝成一直是想将司机交给警察,而警察一直不愿接收司机。4、司机完全有脱离现场的条件。

但是,在对该案的报道中,一些媒体和所谓的大V、公知,却将与本案无关的一些情况与案件本身混为一谈,相互牵扯,偷换、混淆概念,甚至是移花接木,将陈宝成等人被刑事拘留与当地的拆迁强行挂钩,并制造诸多“废墟图片”“受难者图片”,试图制造、渲染“强拆”“血拆”。对非法拘禁案之外的一些事实真相,大众网继续进行求证

对网络谣传的贪官碑、拆迁之源、陈宝成成长经历等进行了披露。在天涯等社区,一些网络公知以及平度律师团的部分举止,成为网友们批驳,甚至是嘲笑的对象。
正如大众网官方微博在“敢当微评”中所说的那样:“感觉派律师信口说,南北记者随手写,到了报上成真事,气得公众火冲天。基于‘貌似真相’的报道又引发各法律专家放炮。大众网,在现场,真调查的,用证据说话,虽遇水军滔滔,不信真相唤不回!”

十几年来的拆迁乱象,农村集体所有制下的产权不明晰,小产权房规整,私产保护与公益征收之间的平衡,土地转让二元制及招拍挂的弊端,这些真正有价值的议题,在剑拔弩张的“推墙”及“维稳”的政治对抗和情绪化的网络口水中,统统被虚化掉了。

所以,唐妈妈有很多途径来合理维权,作为代理律师应该要提醒她,而不是煽动她去采取极端的方式闹、吵、甚至到领导家脱衣服!

无法否认,唐妈妈确实有大吵大闹、堵门拦车、散发传单、睡在立案庭等行为,这些行为已经符合劳动教养的条件。


官方媒体痛批薄熙来在法庭上狡辩



中国媒体报道和评论薄熙来在庭审中翻供时痛批他“狡辩伎俩”,但是这个做法在中国司法界引起争议。

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批评官媒在薄案庭审的报道上“不符合最大限度客观与中立的新闻伦理。”

对薄熙来在首日庭审上的表现,中央电视台网站刊登了笔名为“听风者”的观点文章。作者以普通网民的身份谈他对薄熙来庭审首日表现的看法。

“作为一个守法良民,没想到一个腐败分子站在被告席上能够如此淡定,一个犯罪分子面对自己的种种罪行能够如此诡辩,经此一审,不得不对我国反腐败形势的严峻性、斗争的复杂性有了更深的认识。”

文章说,“薄熙来在庭审上的表现确是腐败分子异常狡诈、不轻易放弃、不轻易投降的一个极致典型。他在法庭上是多么地狡猾,一到关键地方就说‘记不清了’,一遇重要证据就说‘违心承认’,足见薄熙来早有心理准备、早有一套说辞、早有一出脚本。”

光明网刊登了一篇笔名为“子言”的文章,题为“无赖与狡辩:虚伪最后的疯狂”。
对于薄熙来在首日的庭审表现,笔者称,“围绕对薄熙来的贪污指控,控辩双方针锋相对……在审判程序的公正指导下,双方都做了最充分的陈词、举证。可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证,公平、公正、透明是这一大案的庭审特征。”

对薄熙来在首日庭审中对所有针对他的受贿指控当堂翻供,文章称薄熙来“诡计多端、飞扬跋扈、两面三刀”。

文章说,“法庭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对法律至高无上威严的维护。但是这并不能成为犯罪分子搅扰喧闹、混淆黑白、自我粉饰、藐视法律的可乘之机。若罪犯认为法庭的公平,是自己玩弄阴谋伎俩的‘舞台’,那就是彻底的冥顽不化,就是自绝于人类正义与公理。”

新闻伦理

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对媒体发表这样的文章提出批评。

他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上写道:“在法庭上,被告人辩解或推翻此前供述没有什么不正常,这需要检察官通过证据去证伪。”

“在法庭没有作出最后判决之前,官方媒体发表这种偏向文章,题目如此耸人听闻,文字颇有文革之风,违反了只有法院才能确定犯罪与刑法的准则,也不符合最大限度客观与中立的新闻伦理。”

对于媒体用这种方式报道薄熙来庭审会产生什么影响,刘晓原认为,这将起到引导公众舆论用作,“肯定会带来一些影响,会起到引导舆论的作用,让民众觉得薄熙来涉嫌犯罪了,在法庭上还在狡辩,还不认罪。”

刘晓原强调,“媒体认定薄熙来在法庭上狡辩,前提条件必须是公诉方对所有指控事实都是成立的,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说他是在狡辩。公诉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这个要由法庭来认定。”

他也批评中国媒体的这种做法“有点像文革时的风格,站在道义和正义的制高点,认为薄熙来涉嫌犯罪,在狡辩。在一个法治国家,这个案件在法庭审理,对事实的认定必须要根据法庭作出的判决来评论。”

在整个“打黑”行动中,我们看到了运动式执法和司法在轰轰烈烈地开展。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群众来信和检举”),抓获“涉黑”人员近五千人。随之而来的是数百个“专案组”突击工作,以“重庆速度”批量化地逮捕、起诉和审判。文强案二审之前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的王立新法官的日记清楚地表明,公安、检察和法院之间是如何不分彼此、联合办案的。不仅如此,所谓“大三长会议”几乎是公开地登堂入室。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开会协调,导致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也就完全失灵了。各位同仁,你们不觉得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的准则么? 

在李庄案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分明看到,法庭基本的中立性已经荡然无存。庭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请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我相信主持审判的付鸣剑法官深知这种当面质证的重要性,因为你在西南政法大学(主页)的硕士论文研究的主题正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然而合议庭却拒绝了被告方的要求,理由居然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

 第三,假如政府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例如刑讯逼供,剥夺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甚至让那些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提心吊胆,朝不虑夕,势必会带来严重的后患。政府用非法手段打击犯罪令人产生某种不好的感觉,那就是“以黑制黑”,强权即公理。而且,过于严厉的惩罚损害了人们的平等预期,对国家心存怨恨的已决犯亲属以及将来出狱的人们将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会力量。

○ 贺卫方:何以说重庆的“打黑”是“黑打”?

□ 党政主导,大三长会议违反制约原则;

□ 数百个专案组突击办案;

□ 民营企业家遭遇险恶环境;

□ 大规模的刑讯逼供及用劳教处罚异议;

□ 审判过程违反程序正义准则;

□ 媒体事先渲染,煽动民粹情绪;

□ 仇视律师,令其无从独立辩护


真关心委托人利益,就应该像欧美那些知名大律一样,花时间积极去调查取证,在查不到什么证据的情况下,应该积极改变辩护策略,为委托人赢得最大利益才是正理,反观陈有西,他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信口雌黄,胡乱抨击公检法,这只能加重委托人的罪行。
陈友西死磕公检法究竟是对还是错?从宏观上说是对的。促使公检法依法行事。但是从微观上说,你如果能够死磕到底能赢,死磕是对的。但是有些你明明死磕不了,还有死磕,是不是置你委托人的利益于不顾?最后,迫使被告人遭受更为严厉的处罚。就以夏俊峰案为例,你非要去死磕公检法违法办案,非要去死磕正当防卫,你连最起码的证据都没有,你死磕的结果是什么呢?!夏俊峰案从案发到最后执行经历了四年多的时间,从最高法复核到最后执行也经历了两年多的时间,说明最高法还是比较慎重的,你陈友西究竟做了什么事情?你是让受害人家属积极争取受害人谅解了,还是找到了你的那些证据?什么都没有。你所干的就是呼吁、求情等等。这些不是律师该干的。你说法庭不让四名辩方证人出庭,我就纳闷了,这是涉及到死刑的案件,法庭不让证人出庭,你不会罢庭啊?!为什么要用这个方法,原因不用我教了吧?!
这起案件你发动舆论、公知、新闻界去呼吁有用吗?或许能起到点作用,但是最关键的是受害人谅解。你与你的委托人这四年多的时间都去干嘛了?

回复@陈会平:北京天上人间事件之后,  需要一个没有三陪窝点的社会环境。   查明强奸罪,就能排除这种印象。  排除强奸,当地治安形象就麻烦了。

郝亚超律师:这正是本案真正的背景。该场所即是案发背景,也是案件走向的背景。


@陈有西:正因如此,知道法律原理和法律原则的人,才更要说话,防止情绪舆论淹没理性和真相。这时说话,更需要勇气和担当。李天一?的與论巳严重失真了。背后有水军,而且不是一般的水军。   要保障法庭和社会都是理性的,  一切从事实真相出发审判案件的。而不管他是谁的儿子。(8月7日23时)
南京律师耿仁文:坚持法律人的理性,仇恨和谩骂无助于查清真相。
  高山石屋:我也希望整个国民冷静、理智,讲法律的事交给法院、刑事的事交给警察。但心里一个疑问:他们值得大家信赖么?
  蓝天vvv:律师就应该始终保持理性,陈律做的对。
  Sail就是彪:只可惜舆论一直有一种仇富仇官的趋势,讲良心话的人很多时候被五毛了。

近日多省律协接到上级通知,认为当前律师队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极个别律师串联、抱团、死磕、恶意炒作、触碰政治法律底线……等行为”,要求各地进行调研,分析这些问题的危害性,以及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通知还要求各地律协形成书面材料,对这些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尤其是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律师”如何加强“有针对性的措施”。

近年来,“死磕派律师”兴起,律师经常超越案件本身,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最近的两起案件更是将律师推到了舆论漩涡的中心,一起是“李某某强奸案”,一起是“夏俊峰案”。前者更被称作刑辩律师的“滑铁卢”,藉此,一些律师的公众形象从“李庄案”时期的“崛起的法治力量”,迅速坠落成了名利场上的跳梁小丑。

如果说“李庄律师团”时代的律师尚能获得一致的好评,到了“死磕派”群体涌现,针对律师形象的评价开始出现分化,而“李某某强奸案”中一些律师的表现,按北京律师刘洋的说法,则是“让全国律师丢够了脸”。

其中对律师形象最具有杀伤力的,无疑是李在珂律师为了当上李某某的辩护人而发给李某某母亲梦鸽的几条“雷人”短信:“一直想找一个大的案子办成功扩大在全国的知名度,为将来当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加分”;“你可能失去了一个唯一有能力把这个案子翻过来的律师”;“我在外面名气不大,可我在公检法内部知名度是高得很,80年代官至处长的律师恐怕在全国找不出几个”。

夏俊峰案的二审的辩护词中有大段篇幅抨击了目前不甚合理的城管体制,并结合有关证据和推测,得出夏俊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结论。将个人放到不合理的体制背景下进行辩护,业界有人批评称,采用这种策略的律师不顾当事人的利益,目的是实现个人的抱负,毕竟“当事人不是花钱请你来推动法治进步的”。

前不久,著名投资人王功权以寻衅滋事的罪名被刑事拘留,代理律师陈有西一改往常一些案件中的高调,没有披露该案的细节,也没有组建声势浩大的“律师团”,此举遭到多方批评,有人甚至讥讽道,陈有西已经被“收编”了。
陈有西向《南风窗》表达了遭受误解的无奈,“有人想把王功权包装成反体制的英雄,要我拉上几十个律师死磕,这样做虽然我的律师名气会很大,但就等于把我的当事人牺牲掉了。”

业界除了对李在珂的言论呈一片倒的批评态势外,在其他争议方面,并未达成共识。种种争议之下的本质问题是,业界尚未在“好律师、坏律师”的衡量标准上达成共识。

尴尬的律师定位
长期担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的栾少湖律师向《南风窗》分析,辩护律师应当明确自己的岗位在法庭上,“除了合理收取的代理费外,应当避免谋取哪怕一丁点利益,不可以再掺杂上自己的利益、想法和企图”。

栾少湖认为,李案等案件中引起争议的辩护律师,“都没有很好地领会和理解辩护律师的全部职能和职责”。他分析道,脱离案件本身,试图通过舆论辩护,来影响案件的法律适用,扭曲法律要求的做法,还有将水搅浑,使案件永远无法达到真相的种种做法都是不可接受的。

栾少湖还是坚持律师的专业主义立场,“律师可以为各种人辩护,但是律师必须清楚认识到,自己是代理人,不能用自己的政治主张,或者用委托人的政治主张,来影响依法辩护和依法死磕”。

我像个“五毛”吗?

刚才读到博客户名jghong的网友发的《“死磕派”律师是中国律师的典范》,http://bbx.ablwang.com/blog-41203-19659.html
该文驳斥我前两天发表的《“死磕派”律师最缺乏法学家精神》,http://bbx.ablwang.com/space-uid-1842.html 这里公开做出简单的回应:如果你认真读过我的文章,应该可以看出,我在说明律师不能无所不用其极“死磕”这个问题时,主要是讲律师不能罔顾事实,弄虚作假、更不能在此基础上煽情炒作,引发不良的社会情绪。我还特意引用律师在陈宝成事件中种种不诚信表现(律师某些撒谎造假行径是明目张胆的,是在许多人都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还敢散布谎言,掩盖真相,是把广大网友和民众当傻瓜哄)来说明这个问题,难道我所列举的这些不符合客观事实?你生活在美国,应该知道诚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不讲诚信就是跌破道德底线,连普通人都应该秉持诚信,何况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你说我为什么不实名?我在动态网某些网站开博至今从来都是化名,为什么这次发博客就一定必须实名?你怀疑我是在官方授意下写这篇文章,告诉你吧,我曾经参加《阿波罗网》的举办的“盖棺论定江泽民”的有奖征文比赛,获得三等奖,我曾经第一个在该网发表痛骂官方暴力维稳的文章《维稳,多少罪恶假汝而行》引起轰动,促使人们认清官方维稳的暴力专政性质,这些在我的阿波罗网博客里都有案可查,我像官方雇佣的文痞吗?谁是谁非,大家不妨自己想想?我是一个下岗工人,无名小卒,在海外媒体从来没有公布实名,现在你既然把话说到这份上了,我不妨公布实名,本人姓郑,名卫华,家住福州鼓楼区洪山镇。
顺祝:新年大安!


刚才读到阿波罗网博客户名jghong的网友发的《“死磕派”律师是中国律师的典范》,http://bbx.ablwang.com/blog-41203-19659.html
该文驳斥我前两天发表的《“死磕派”律师最缺乏法学家精神》,http://bbx.ablwang.com/space-uid-1842.html 这里公开做出简单的回应:
如果你认真读过我的文章,应该可以看出,我在说明律师不能无所不用其极“死磕”这个问题时,主要是讲律师不能罔顾事实,弄虚作假、更不能在此基础上煽情炒作,引发不良的社会情绪反应。我还特意引用律师在陈宝成事件中种种不诚信表现(在此案中有的律师某些撒谎造假行径是明目张胆的,是在许多人都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还敢散布谎言,掩盖真相,是把广大网友和民众当傻瓜哄)来说明这个问题,难道我所列举的这些不符合客观事实?为什么你不驳斥这些不可否认的事实?你生活在美国,应该知道诚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不讲诚信就是跌破道德底线,连普通人都应该秉持诚信,何况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律师在媒体或公众场合可以不说真话,但不能公然撒谎,更不能在别人都已经知道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还继续满嘴跑火车。你说我为什么不实名?我在动态网某些网站开博至今从来都是化名,为什么这次发博客就一定必须实名?你怀疑我是在官方授意下写这篇文章,告诉你吧,我曾经参加《阿波罗网》的举办的“盖棺论定江泽民”的有奖征文比赛,获得三等奖,我曾经第一个在该网发表痛骂官方暴力维稳的文章《维稳,多少罪恶假汝而行》引起轰动,促使人们认清官方维稳的暴力专政性质,这些在我的阿波罗网博客里都有案可查,我像官方雇佣的文痞吗?谁是谁非,大家不妨自己想想?我是一个下岗工人,无名小卒,在海外媒体从来没有公布实名,现在你既然把话说到这份上了,我不妨公布实名,本人姓郑,名卫华,家住福州鼓楼区洪山镇。
顺祝:新年大安!




http://blog.boxun.com/hero/201401/gaobiezhonggongzaizaogonghe/2_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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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中共再造共和


因为从来还没有人在文章中怀疑我收下官方钱财撰文,你第一个提出这样的疑问,我不得不澄清一下。现在我看了你的答复,感觉你真是一个高端、大气、上档次才华横溢的美国律师,让我这个高中学历的下岗失业工人大开眼界,我算对你的智商学识和能力佩服得五体投地,早知这样你就是怀疑我杀人放火我都不会去澄清,你看你讲的逻辑多么自洽,理由多么充分,听起来多么冠冕堂皇?我学识这么浅薄、这么孤陋寡闻,哪是你这舌枪唇剑的大律师论辩对手,以后你说我什么样就是什么样,我那敢顶嘴?我在微博上看过陈宝成展示自制刀斧等兵器的图片,陈宝成扣押人质后在微博上现场直播,播出点燃汽油“以示警告”的照片,这些情况网络上成千上万的博友亲眼所见,后来律师竟然否认兵器是陈宝成从家里带来的,否认陈宝成知道他的同伙手里拿的是汽油,面对这种光天化日之下说瞎话的律师,我说他们罔顾事实,弄虚作假有错?你说知道律师罔顾事实可以到律协去告,可你又说对律协的公正性表示怀疑,你这逻辑够自洽的,高,实在高,你说全世界律师都在炒作,美国律师有这么睁眼说瞎话的无底线炒作么?你说作为律师不对其他案件的案情事实发表意见,你不发表意见别人就也不能发表意见,这是那一条法律规定的?发表意见说错了案件当事人就不能去告?你说人们往往在并不掌握全部证据的情况下、没有经过冷静仔细的理性分析的情况下,就对一个现象断然下结论,难道陈宝成那些律师可以这样做,而广大网友即使认真仔细分析了有关情况下也不能对一个现象下结论?当初邓玉娇反抗强奸杀死狗官,过程几乎谁都没有见到,只有官府及其爪牙才会否认她遭到狗官的强奸,而亿万民众都是在没有掌握第一手证据的情况下,仅凭网络上相关讯息,在邓还没有审判之前就做出邓遭到强奸的结论,大家都认为也都说她被强奸,按照你的说法,大家这么做都不对,就你一个人对!可如果当时大家都不那样说,也许邓玉娇即使不被枪毙,至少也会判处终身监禁吧?由于你才高八斗、智商太高,而我水平实在太低,很多说法让我一头雾水,无法跟你这种高智商人物继续争辩下去,所以甘拜下风,从今以后不管你怎么说我,我一概不想作答,立此为证!
祝你:飞黄腾达、誉满全球!







法学家的一些特性:(1)对法律做过特别研究的人,从工作中养成了按部就班的习惯,喜欢讲究规范,对观念之间的有规律联系有一种本能的爱好。这一切,自然使他们特别反对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轻率激情。

(2)法学家在研究法律当中获得的专门知识,使他们在社会中独辟一个行业,在知识界中形成一个特权阶级。他们在执业当中时时觉得自己优越,他们是一门尚未普及的不可缺少的科学的大师,他们经常在公民中间充当仲裁人;而把诉讼人的盲目激情引向正轨的习惯,又使他们对人民群众的判断产生一种蔑视感。

(4)因此,在法学家的心灵深处,隐藏着贵族的部分兴趣和本性。他们和贵族一样,生性喜欢按部就班,由衷热爱规范。他们也和贵族一样,对群众的行动极为反感,对民治的政府心怀蔑视。

(5)我不想说法学家的这些本性已经顽固到足以把他们死死捆住的地步。支配法学家的东西,也和支配一般人的东西一样,是他们的个人利益,尤其是眼前的利益。

法学家何时反民主:因此,我不认为将来会出现一个全由法学家作主的局面,也不认为法学家在任何时候大部分都能表现自己是秩序的友人和改革的敌人。我认为,在一个社会里,如果法学家安居高位而无人反对,那他们的思想将是极其保守的,并将表明是反民主的。

法学家最大的优势:法学家之爱秩序甚于爱其他一切事物,而秩序的最大保护者则是权威。另外,也不应当忘记,即使法学家重视自由,他们一般也把法治置于自由之上。他们害怕暴政不如害怕专断。而且,如果立法机构以立法剥夺人们的自由,并对此承担责任,法学家也不会有什么不满。让法学家参政:我不怀疑,让法学家参加政府,对国王是比较有利的。如果政府的专制是以暴力进行的,那末,在把政府交给法学家管理以后,专制在法学家手里将会具有公正和依法办事的外貌。

在民主政体下,人民也信任法学家,因为人民知道法学家的利益在于对人民的事业服务;人民听法学家的话而不气恼,因为人民预料法学家不会出什么坏主意。
民主政体中法学家追求的是什么:事实上,法学家根本不想推翻民主创造的政府,而是想不断设法按照非民主所固有的倾向,以非民主所具有的手段去领导政府。民主社会必然要结合法学家家的精神:我并非不知道什么是法学家精神的固有缺点,但民主精神如不结合法学家精神,我怀疑民主可以长期治理社会而且,如果法学家对公务的影响不随人民权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不相信在我们这个时代一个共和国能够有望保住其存在。


,假如某些律师对平度的其他问题感兴趣,也完全可以在陈宝成案结束后,继续进行,这样的话,也可以给双方一个彼此缓冲的空间,而不至于像某些律师那样要誓死捍卫法律尊严、扬言要为陈宝成战死在平度,做为知名的法律界人士,至少本人认为,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陈宝成事件中,双方某些人的行为与言论跟泼妇与无赖一般,这不仅是对陈宝成不负责,更是对所有理性网民的一种侮辱,把推进中国司法进程的重任交给这群满嘴跑火车的人士手中,这才是对中国司法体制建设的最大亵渎。某王姓律师曾经在微博上给大家普及网络知识,大体意思就是他认为网络属于私人空间,建议此律师在给大家普及网络知识前先学习下相关的专业知识,否则只会徒增笑柄、贻笑大方;平度当地政府特聘参事纪许光先生的不理性谩骂更是让网民不屑,纪先生乃是有身份之人,从其成为特聘参事的那一刻,就应该自觉肩负起维护当地政府良好形象的重任,但是从其后继言论中,纪先生不仅没有任何收敛,反而还变本加厉,已经严重损坏了当地政府的形象,让很多在外地的平度人痛惜。退一步讲,即便是陈宝成一方真的是无理取闹,难道纪先生就可以以暴制暴、针锋相对的谩骂?

骂战双方倒是痛快了,可是,陈宝成呢?无论当地行政部门出台如何的文件与解释,我们都应该理性的来看待,应警惕某些人造谣生事,也应警惕某些人靠此事件在网络上掀起动荡而让陈宝成彻底陷于不可自拨的深渊。此事,双方都应该警惕。

  所以,还是停止谩骂吧,假如谩骂就可以解决问题的话,陈宝成的问题就不会到今天都没有妥善解决了。

陈宝成非法拘禁基本成立,纪许光的品行被广泛质疑,金沟子村的开发势必要延迟,平度政府在征地改造中可能存在的不规范之处,不知道要花多大力气来弥补。陈宝成抗拆迁7年,此7年的辛酸苦辣恐怕只有自己知晓,而最终自己不理智的行为却让自己深陷泥泽,陈宝成错了吗?他没有错,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是所有公民的权力,但是,他又大错特错,作为一名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法制记者,他却忘记了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同时也要遵纪守法;纪许光先生是一名斗士,但是,在陈宝成这件事情上,纪许光先生以暴制暴、锋芒毕露处理事情的方式,也难免给人留下诟病。

李兆辉:我们确实看到了这份协议,而且也带到了现场。据我们采访了解,陈青沙、张朋珂夫妇与村委会于2006年签订了安置协议。2007年村委会换届后,又于2008年5月与本届村委,也就是陈卫生签订了新的安置补偿协议(户型确认书)。大家可以看一下,这是陈青沙于2008年5月与金沟子村村委会签订的户型确认书,上面有陈青沙和她母亲的亲笔签名和指纹,也有金沟子村村委会公章以及现任村主任陈卫生的印章。从确认书上,我们能清晰的看到,陈青沙同意选取一套105平米和一套85平米的安置楼,也同意房屋的评估费、评估值返还面积等多个事项。村委会还向我们出示了一份陈青沙领取奖金的明细表,明细表上也可以看到陈青沙领取了2000元奖金,签了字,并按了指纹。当时陈青沙是按照村委会规定的时间内签署了户型确认书,所以按照拆迁补偿标准,她可以获得2000元奖金,而且她当时是比较积极的一批签订户型确认书的村民,领取了2000元奖金。

,“现在的问题是,感觉派律师信口说,南北记者随手写,到了报上成真事,气得公众火冲天。基于“貌似真相”的报道又引发各法律专家撰文批。在现场,真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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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7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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