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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中国政府:律师从来都不是一支破坏性的力量
--从中国律协之律师“不当利用互联网”说开去
金光鸿律师
导读
本律师坚持认为,真正能够帮助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的是律师。
人类历史上,律师从来都不是一支破坏性的力量。
没有任何人能否认,人们在遇到麻烦或纠纷的时候,不需要借重律师的智慧,当然还有勇气和忠诚。
古代如此,现代亦如此;美国如此,中国亦如此,概莫例外!
正文
据凤凰网之《黄齐超:律师的网上言论不劳律协操心》载
“尚在小范围征求意见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修订草案已在律师圈子中广为流传,且引起了极大争议。《行为规范》草案第85条规定:律师应当谨慎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发表评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发表有关案件或公共事件的过激或不当评论……不得以呼吁、联合他人为自己承办的案件制造舆论声势和压力,或者组织或参与在互联网上聚集、围观、声援等不恰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方式,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案件。对于这些情形,律师最重将被取消会员资格。(6月17日《东方早报》)”
http://news.ifeng.com/a/20140618/40781731_0.shtml
本律师认为:
一、互联网言论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公民一样,律师的言论自由也是受中国继承、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及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的。
《联合国宪章》“序言”:
“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世界人权宣言》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之“言论和结社自由”之
“23. 与其他公民一样,律师也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特别是,他们应有权参加有关法律、司法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等问题的公开讨论并有权加入或筹组地方的、全国的或国际性的组织和出席这些组织的会议而不致由于他们的合法行为或成为某一合法组织的成员而受到专业的限制。律师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始终遵照法律和公认准则以及按照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事。”
在法律渊源上,一国所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在法律效力上是高于一国的国内法的,换句话说,一国制订的任何法律包括宪法在内,都不得与它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中所承诺的相关义务和相应的条款相违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遵守它依相关国际公约所承诺或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
中共1949年武力窃取了中国大陆的治权后,又于1971年10月25日根据联合国大会第二十六届会议通过的A/RES/2758(XXVI)《二七五八(二十六)》窃取了中华民国政府在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的合法地位和全部权利。中共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既然窃取了中华民国政府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就理应遵守它所或继承、或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所承诺的义务!
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法律地位上只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它制订的任何行业规范或规则都不得违反中国政府继承、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中国政府自己制订和颁布的宪法和法律,否则就是无效的。
一个无效的规范或规则自始就是无效的,如果因为实施这个无效的规范或规则侵犯了权利相对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规范或规则的制订者及实施者都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所属全体会员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二、中国律师协会(包括地方律师协会)是一个非法组织。
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自律性的组织,而且加入与否纯属个人自由,但中国律师协会包括地方律师协会自始就是中国政府扶持成立的一个半官方组织,不是律师自我发起并依法成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而且全体中国律师必须加入这个非法的律师协会(包括地方律师协会)并强制缴纳会费才能执业。
这个规定及实施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之“第二十条㈠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㈡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也是违反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之结社自由的规定的。
而且,中国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地方律师协会,自它成立的那一天起,就是在中共直接操控下,强制加入、不准退出、强征会费、监管律师一言一行的一个黑社会性质的流氓特务组织。
本律师从二零零八年在北京执业时,在违背本律师的真实意愿下,被强迫加入中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律师协会这两个非法组织。
因此,本律师严正声明,本律师概不承认中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律师协会的任何行为代表本律师的意愿,如果因为中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律师协会作出的任何行为损害了任何公民或组织的权利,本律师拒不承认承担任何连带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三、中国政府有责任取缔中国律师协会及地方律师协会,依法保障律师执业,保护律师人身安全。
根据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之“保证律师履行职责的措施”之
“16. 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 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b) 能够在国内以及国外旅行并自由地同其委托人进行磋商;(c) 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
显然,这个拟议中即将出台的中国律师协会的行业规范依据其一个非法制订的规范,就可以给予它的会员律师因所谓“不当”使用互联网而取消执业资格的处罚,不仅涉嫌侵犯它的会员的政治权利,而且也违反《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16项(c)款的,根据该款,律师利用互联网无论是讨论案情、引起公众关注还是学术探讨和交流,都是为了最好的服务于他的当事人,是为了他的当事人的利益,都是在履行其“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并且是受国际公约和宪政原则保护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因此,本律师建议,中国政府应该跟国际惯例接轨,取缔现中国律师协会及其下属地方协会组织,由律师根据自由加入、自由退出的原则,依法另行自发组织行业管理协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方是上策!--一个成熟而发达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公民社会体系,而不是由政府包揽一切,才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长治久安之道!
另外,根据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之
“17. 律师如因履行其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充分的保障。
18. 不得由于律师履行其职责而将其等同于其委托人或委托人的诉讼事由。
19. 凡是律师辩护权在其面前得到确认的任何法院或行政当局不得拒绝承认一名合格律师代表其委托人出庭的权利,除非按照本国法律和惯例以及根据这里所述的基本原则,该律师已被取消资格。
20. 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21. 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以便使律师能向其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应该迟早在适当时机提供这种查阅的机会。
22. 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的所有联络和磋商均属保密。”
1、本律师认为,中国警方经常违反17项、18项(如高智晟案、建三江案)、22项(如浦志强案),非法拘捕、监禁律师,对律师施以酷刑折磨,中国政府应当立即敦促中国警方停止这种暴行,保护律师人身安全!
你可能不喜欢某些律师的某些作法,但你得承认,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都离不开律师的帮助,尤其那些卷入诉讼或纠纷中的人们。
所以,任何拘捕、监禁甚至酷刑折磨律师,或威胁律师,不给律师执业提供方便的人都是对自己的未来不负责任,都是不智之举--非法监禁李庄律师的薄熙来大概不会想到有一天他也需要律师帮助,但愿你不会成为第二个薄熙来。
所以,本律师正告大大小小的薄熙来们,任何给律师执业设置障碍,或者以任何的借口打压律师的行为,都是愚蠢的,可以休矣!
2、中国的法庭和司法行政当局经常违反上述第19项、20项、21项的规定,给律师会见、阅卷、出庭人为的设置障碍,甚至剥夺或变相剥夺律师的执业权,威胁律师,中国政府应该对此引起足够的警惕,不要自掘坟墓!
最后,本律师坚持认为,真正能够帮助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的是律师。
人类历史上,律师从来都不是一支破坏性的力量。
没有任何人能否认,人们在遇到麻烦或纠纷的时候,不需要借重律师的智慧,当然还有勇气和忠诚。
古代如此,现代亦如此;美国如此,中国亦如此,概莫例外!
美国东部时间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