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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谎言暴力摧残公平正义!

已有 734 次阅读2009-8-7 02:22 |个人分类:依法维权

一、民主党派与新闻媒体的监督苍白无力

1989年,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统战工作14号文件精神,落实中共中央提出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民盟海南教育学院支部、民盟海口四中支部(盟员含海口市三中教师以及市肉联厂、市化工厂等国企主要负责人)就高校、中学、国企中普遍存在的领导干部一言堂、民主管理欠缺、财务不透明、奖金住房分配不公、职工权益受损害等问题向本单位上级领导,向盟省委、盟市委领导,向省、市统战部作了反映,对有关单位未能落实中央政策、积极改善知识分子工作生活待遇等问题提出了善意的批评。中国民主同盟海南省委员会主办的《热地专版报》和中国民主同盟海口市委员会主办的《海口市盟简报》报道了民盟海南教育学院支部、民盟海口市四中支部所开展的维权工作,表明了盟省委、盟市委对下属支部工作的支持。

然而,民盟的意见不但没有受到任何重视,盟员反倒受到各相关单位领导一连串明目张胆的打击报复——有的盟员光天化日之下在办公室遭到不明身份者的殴打,有的盟员被降职使用,有的盟员被扣发奖金,有的盟员被非法拘禁,有的盟员被单位辞退……

民盟海口四中支部没有退缩,他们继续勇敢地提意见,提建议。他们希望校领导在重大决策上多听群众意见,要民主管理学校,同时要把多年未开的教代会开起来,重振“海侨一四”的雄风。

从1989年开始,民盟海口四中支部盟员多次向主管副市长(罗素兰、吴毓俊、郑少儒、黄行光、韩美)以及省市信访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市长热线电话、市人大、市政协、市委统战部、纪检会和市政府公安、监察、组织部门投诉、申诉、控告、举报海口市教育局对民盟盟员和教师的打击报复行为,并多次当面质问海口市教育局局长、副局长:海口四中为什么不敢公开学校的财务?海口四中为什么不敢按程序召开教代会?海口四中和海口市教育局为什么拒不接受民主党派的批评建议?海口四中为什么随意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的学生?海口四中长期以来弄虚作假,为什么没有人查处?教育质量下降,谁来承担责任?海口四中存在的民主管理欠缺、奖金住房分配不公、财务不透明等问题何时才能得到根本解决?教育乱收费何时得到制止?盟员还在海口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公开抨击海口市教育局局长吴开访弄虚作假、欺骗市人大代表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的恶劣行径,又在1995年公开批评海口市教育局局长吴清桂在海口部分中小学因缺乏资金不能正常上课时个人频繁更换小轿车的行为。

期间,还通过海南省新闻舆论监督中心、新华通讯社海南分社、海南日报、海南侨报、海南价格报、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新闻周刊等新闻媒体,公开呼吁在教育界实行民主、维护法治、尊重人权。1995年2月20日,海南省政协的内参《民意反映》刊登了民盟海口四中支部盟员揭露海口四中违法乱纪的举报信。

民盟海口四中支部热切期望海口市人民政府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尊严,依法办事,行政作为,尽快在教育界推行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法治建设。然而,投诉、申诉、控告、举报也好,舆论监督也好,海口市人民政府和海口市教育局均无动于衷。多少年来,主管副市长换了一任又一任,海口市教育局局长换了一个又一个,在海口教育界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问题,似乎永远列不上议事日程。时至今日,民盟海口四中支部没有收到任何一个单位哪怕片言只语的回函与口头答复。

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无视民主党派、人民教师对海口市教育界管理混乱、教育局负责人作风腐败、全市教育教学质量连年下降的批评举报,推诿责任,致使海口市教育局越来越敢于胡作非为。如今,海口教育界乱收费愈演愈烈,侵犯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校园暴力、青少年犯罪触目惊心,种种问题已成顽疾,教育界已经成为舆论年年关注的焦点、公民长期投诉的热点区域。

 

二、信访、申诉、投诉、举报、仲裁、行政复议之路也是行不通的

申诉。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施行。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四中教师分别于1994年1月17日、1994年7月5日、1998年9月16日和2002年3月19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提起申诉,但海口市人民政府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根本不理睬此类申诉。

投诉。向海南省公安厅、海口市公安局以及海口市警务督察大队投诉,没有回音。向统战部门投诉,也无人理睬。要求工会出面维权,工会不仅不帮助职工维权,反而助纣为虐,停止了申请人的会员福利。

举报。2004年1月9日,四中教师继续向海口市纪委监察局实名举报海口市教育局有关领导的违法乱纪行为。没有回音。

1995年9月25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条例第八条规定:“举报人受到压制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监察、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控告。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举报人及其亲属以辞退、变动工作、降低职务、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形式进行打击报复的,必须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纠正。凡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安、监察、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必须查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中教师据此要求海口市人民政府保护举报人免受打击报复,海口市人民政府仍不履行法定职责。

2004年2月2日,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和《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就举报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第四中学违法乱纪而受到报复陷害一事,要求海口市人民政府(市长陈成、主管教育副市长黄行光)依法纠正,海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口头答复不予受理。

上访。《国务院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依照条例投诉上访,海南省、海口市信访部门不予处理。

仲裁。省市劳动和人事仲裁委员会均不受理教师仲裁申请。

行政复议。依法向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海南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对方不受理。

 

三、警察找上门来了

1995年12月9日,因害怕家长知晓海口四中乱收费的实情,海口市教育局人保部门王长青竟然动用警械,光天化日之下在四中办公室非法拘禁教师20分钟,随后又勾结和平南派出所不法干警非法拘禁受害教师15小时。

受害教师连续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举报,盼望检察机关迅速查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人民教师的恶性案件,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省市检察机关批转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2003年6-9月,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科调查后,认定海口四中、海口市教育局、和平南派出所、海口市公安局“无犯罪事实存在”!

1996年10月11日,受害教师不畏强暴,在《南方都市报》发表文章,揭露海口四中违法“劝退”学生的违法行径。12月16日,和平南派出所警察陈日雄、何干闯入私宅,就《南方都市报》发表该文一事对作者进行威胁。

1997年6月16日,受害教师投书《海南价格报》,批评海口四中乱收费。6月28日下午5:30分,和平南派出所警察陈日雄手持《海南价格报》闯入作者家中威胁:“七一快要到了,香港快要回归了,你不要闹事。”作者认为住宅和财产受到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但陈说他是奉命执行公务。受害教师打电话向“110”投诉,又到和平南派出所核实,该所所长王英军证实陈是奉命行事,并且说派出所也是奉上级指示才这么做的。有鉴于此,1997年6月28日,受害教师以警察非法侵入私宅,请求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为由,向海口市人民政府以及海口市公安局纪检部门和新成立的海口市警务督察大队投诉,但没有回音。2004年2月10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受害教师状告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部作为一案时,海口市人民政府出示的证据表明,和平南派出所此举的确是受海口市人民政府指使所为。

1996年10月19日(星期六),应学生要求,受害教师拟带高一两个班的学生前往李硕勋烈士纪念亭开展作文情景教学活动,海口四中勾结海口市公安局野蛮阻止。

1997年10月29日,海口四中勾结海口市公安局内保一科不法干警在讯问了几十名学生之后,又传讯教师,指责其在课堂上讲授江泽民总书记的文章是“错误”的,强迫其“老实交代错误”。

为上述二事,受害教师向江泽民、李鹏等中央领导写信控告,中央领导批转调查,海口市教育局公然捏造事实欺骗江泽民、李鹏等中央领导。

 

四、打官司也不行

鉴于海口市人民政府毫无原则地支持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第四中学对人民教师进行打击报复,并且拒不履行依法受理教师申诉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而且对民盟海口四中支部提出的改善教师待遇、通过民主协商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的批评建议,对海南省政协和新闻媒体的督促完全不予回应,2003年11月13日,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七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第八条规定,海口四中教师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作为,依法行政。

然而,11月14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海中法立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认定,该诉讼诉请解决的是人事奖惩问题,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经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琼立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认定,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并不是针对海口市人民政府对其人事奖惩的行为,而是针对海口市人民政府对其申诉请求的不作为,此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而撤销一审法院(2003)海中法立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一审法院审理。

可惜,由于作出(2004)琼立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的法官调离了工作岗位,海口市纪委给海口中院主审法官施加压力,这个官司绕了一圈,又荒唐地回到了原来的起点。

2004年2月10日,海口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海口市人民政府公然撒谎说从未收到过教师的申诉,更有甚者,为了掩饰其违法违纪行为,竟然采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报复陷害的卑劣手段,妄图将原告置于死地。2月22日,海口中院依法判决海口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律规定期限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004)海中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

海口市人民政府藐视法律,对海口中院生效判决置之不理,拒不按照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受理教师的申诉,也不按照《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责任人,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报复陷害他人的有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教育局等权力机关对于民主人士如此明目张胆、残酷无情的报复行为,是严重的罪恶行径,也违背了中纪委有关保护举报人的规定,是对公民监督、批评等宪法权利的粗暴践踏。此案所产生的恶劣影响是,由于受“反党反政府”的威胁性指控,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20年来,包括民主同盟在内,没有民主人士再敢批评政府,没有记者敢于对教育界进行刨根问底式的舆论监督了。

迫于无奈,2004年2月18日,孤军奋战的海口四中教师再次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海口市人民政府停止打击报复,行政作为,依法行政,并赔偿经济损失。2004年4月19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5月25日,作出(2004)海中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海口市人民政府不适格做被告,驳回海口四中教师起诉。2004年5月31日,海口四中教师不服(2004)海中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于9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10月8日,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04)琼行终字第82号行政裁定书]。理由是:“海口市教育局辞退上诉人的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本案纠纷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上诉人可以申请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4年10月25日,海口四中教师不服(2004)琼行终字第82号行政裁定,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指令再审。

海口市一直没有人事争议仲裁机构,2004年3月1日,海口四中教师向刚刚成立的海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这是该人事争议仲裁委成立后收到的第一份仲裁申请书)。3月12日,海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该争议已经行政程序处理,且不属于本委管辖范围。”

2004年3月18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海口四中教师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纠纷案)。第一被告:海口市教育局;第二被告:海口市第四中学。5月12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5月13日裁定驳回起诉。理由:“原告原是海口市第四中学的教师,根据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同时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故教师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原告就本案争议已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了申诉,并已经行政程序处理。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美民一初字第277号]2004年6月28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430号]。

就这两起行政案件,权利主张人分别于2004年10月25日和2005年1月31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省高院违反先前自己的裁决,居然不予受理。更为奇怪的是,拖了半年之后,申诉人去高院了解案情时发现,2005年1月31日递交的申诉材料竟然全部不翼而飞了!2004年10月25日递交的申诉材料也残缺不全了!

总之,各级法院以《教师法》限制了中国教师民事诉讼权利为借口,对受害教师所有起诉统统不予受理。

教师依法维权,真是死路一条!

 

五、报复陷害的主要手段

谎言加暴力,是掌握公器的腐败分子压制维权人士和民主人士的常见手段,也是他们掩盖其贪污腐败罪行的有效手法。就是这些无法无天又无耻的丑类及其帮凶的行为损害了干群关系,给和谐社会人为地制造了大量矛盾,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名誉。

概括起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市委统战部、海口市第四中学动用公权力对民主人士、人民教师报复陷害的手段主要有:

 一、非法辞退。编造虚假事实,彻底剥夺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和分房、评职称的权利以及一切社会保障和工会福利待遇,并连带对家属进行打击报复。

 二、监视恐吓。派出警察闯入私宅和学校进行暴力威胁;阻止师生参观瞻仰李硕勋烈士纪念亭。

 三、非法拘禁。海口市教育局的打手王长青和海口四中史忠英、庄惠昌等人光天化日之下对人民教师进行殴打并动用手铐非法拘禁。

 四、非法传讯。海口市教育局勾结海口市公安局,大规模非法传讯按照教学计划学习江泽民文章(高中课文)、宣传共产主义思想的师生。

 五、诬告陷害。制造谣言,伪造证言,编造虚假材料对维权人士和民主人士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如诬告反党反政府,诬告参加 “六四”冲击海南省委的游行等。

六、侮辱诽谤。以调查报告、公安简报等方式编造黑材料,用极其下流的语言对维权人士和民主人士进行诋毁谩骂、侮辱诽谤。

 

六、涉案不法分子名单

来自省、市、区三级人民法院的证据表明,以下不法分子涉嫌对守法公民进行伪证陷害、报复陷害、侮辱诽谤、非法拘禁。名单如下:

蔡长松:海南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2007年下台

陈 成:海南省副省长(原海口市人民政府市长)

罗素兰:海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原海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黄行光:海口市政协主席(原海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韩 美:海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原海口市教育局局长)

吴清桂:海口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原海口市教育局局长)

余行恭:海口市人大主任(原海口市委副书记)

王若娴:海口市人大副主任(原海口市委统战部部长)

韩希元: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王国地:海口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曾惠英:海南省佛教协会副会长

王长青:海口市教育局干部

王光雷:海口市四中校长

王书运:海口市四中校长

宋炳富:海口市四中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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