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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同盟会中国联邦宪法(中文版全文)宣告

已有 2146 次阅读2013-3-16 23:57

        中国民主同盟会中国联邦宪法(中文版全文)宣告
   
    国家是属于我们全体中国公民的国家!国家不是属于中国黑帮共产党的财产!
     自从1949年中国黑帮共产党在中国建立黑帮政权之后,他们的胡作非为给我们全体中国公民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使我们全体中国公民蒙受了无尽的苦难!所以,我们全体中国公民要清醒知道,要改变我们目前的困境,必须我们全体中国公民团结一致,只有不惜一切代价推翻和消灭中国黑帮共产党政权和当权者,才能改变我们自己全体中国公民和我们的子孙后代永远不受中国黑帮共产党的残酷迫害!
    中国黑帮共产党过去的历史告诉我们,只有我们全体中国公民团结一致通过武力才能消灭中国黑帮共产党政权!
     全体中国公民同胞,我们未立国,先立法。

   我们不是恐怖分子,我们是中华联邦国的公民,在建
立中华联邦国政权之前,首先制订我们国家的宪法。
   我们根据这个宪法建立我们国家的军队和政权,开
展对抗消灭中国黑帮共产党的非法政权!
    我们全体中国公民要依法不惜一切代价全力维护我们
国家的新宪法!
    
    我们要依法建立我们的新家园和新国家!我们全体中国公民期望我们的正义行动能够得到世界所有正义国家的支持和帮助,让公义之火在中华大地燃烧,照亮中国黑帮共产党政权的黑暗!

 

         中国联邦宪法(中文版全文)
  
     序言
   
   我们中华联邦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

,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

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

,乃为中华联邦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按原中国黑

帮共产党现状省改为州,直辖市更改为特区》。
   
    第一条
   
    第一款 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中华联邦的国
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 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
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
选举人所需之资格。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中华联

邦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
,均不得任众议员。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
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
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实际人口调查,应於中华联邦国国会
第一次会议後三年内举行,并於其後每十年举行一次,其
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三
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 ; 在
举行人囗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举众议员 :
任何一州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
,选出众议员以补充缺额。众议院应选举该除议长及其他
官员 ; 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三款中华联邦国的参议院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
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
表决权。参议员於第一次选举後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
尽量均等地分成三组。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
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
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 ; 如
果在某州州议会休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
缺,该州的行政长官得任命临时参议员,等到州议会下次
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凡年龄未满三十岁,或取得合众
国公民资格未满九年,或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
均不得任参议员。中华联邦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除
非在投票票数相等时,议长无投票权。参议院应选举该院
的其他官员,在副总统缺席或执行中华联邦国总统职务时
,还应选举临时议长。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
。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参议员们均应宣誓或誓愿。如受
审者为中华联邦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
主席 ; 在末得出席的参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时,任何
人不得被判有罪。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
担任中华联邦国政府任何有荣誉、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
之资格 ;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讯
、判决及惩罚。
  
    第四款 各州州议会应规定本州参议员及众议员之选
举时间、地点及程序 ; 但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变更
此种规定,惟有选举议员的地点不在此例。国会应至少每
年集会一次,开会日期应为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一,除非
他们通过法律来指定另一个日期。
  
    第五款 参众两院应各自审查本院的选举、选举结果
报告和本院议员的资格,每院议员过半数即构成可以议事
的法定人数 ;不足法定人数时,可以一天推一天地延期开
会,并有权依照各该议院所规定的程序和罚则,强迫缺席
的议员出席。参众两院得各自规定本院的议事规则,处罚
本院扰乱秩序的议员,并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开除本
院的议员。参众两院应各自保存一份议事记录,并经常公
布,惟各该院认为应保守秘密之部分除外 ; 两院议员对
於每一问题之赞成或反对,如有五分之一出席议员请求,
则应记载於议事记录内。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一议院未得
别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亦不得迁往非两院开会的
其他地点。
   
    第六款 参议员与众议员得因其服务而获报酬,报酬
的多寡由法律定之,并由中华联邦国国库支付。两院议员

除犯叛国罪、重罪以及扰乱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该院会议

及往返各该院途中,有不受逮捕之特权 ; 两院议员在议
院内所发表之演说及辩论,在其它场合不受质询。参议员
或众议员不得在其当选任期内担任中华联邦国政府任何新

添设的职位,或在其任期内支取因新职位而增添的俸给 ;
在中华联邦国政府供职的人,不得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国会
议员。
   
    第七款 有关徵税的所有法案应在众议院中提出 ; 但
参议院得以处理其它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议或表
示同意。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在正式成为法律
之前,须呈送中华联邦国总统 ; 总统如批准,便须签署
,如不批准,即应连同他的异议把它退还给原来提出该案
的议院,该议院应将异议详细记入议事记录,然後进行复
议。倘若在复议之後,该议院议员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
过该法案,该院即应将该法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由
其同样予以复议,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该法案即成为法律。但遇有这样的情形时,两院的表决均
应以赞同或反对来定,而赞同和反对该法案的议员的姓名
,均应由两院分别记载於各该院的议事记录之内 。 如总
统接到法案後十日之内 (星期日除外) ,不将之退还,该
法案即等於曾由总统签署一样,成为法律¨准有当国会休
会因而无法将该法案退还时,该法案才不得成为法律。任
何命令、决议或表决 (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 ,凡须由参
议院及众议院予以同意者,均应呈送中华联邦国总统 ;
经其此准之後,方始生效,如总统不予批准,则参众两院
可依照对於通过法案所规定的各种规则和限制,各以三分
之二的多数,再行通过。
   
    第八款 国会有权规定并徵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
它赋税,用以偿付国债并为中华联邦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
福利提供经费 ;但是各种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在中华
联邦国内应划一徵收 ;以中华联邦国的信用举债 ;管理与
外国的、州与州间的贸易 ;制定在中华联邦国内一致适用
的归化条例,和有关破产的一致适用的法律 ;铸造货币,
调议其价值,并厘定外币价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标准 ;
制定对伪造中华联邦国证券和货币的惩罚条例 ;为促进科
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
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设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
法院 ;界定并惩罚海盗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违背国际
公法的罪行;宣战,对民用船只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
行动的特许证,制定在陆地和海面虏获战利晶的规则 ;募
集和维持陆军,但每次拨充该项费用的款项,其有效期不
得超过两年 ;配备和保持海军;制定有开管理和控制陆海
的各种条例 ;制定召集民兵的条例,以便执行联邦法律,
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以
及民兵为中华联邦国服务时的管理办法,但各州保留其军
官任命权,和依照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其民团的权力 ;对
於由某州让与而由国会承受,用以充当中华联邦国政府所
在地的地区 (不逾十哩见方) ,握有对其一切事务的全部
立法权 ; 对於经州议会同意,向州政府购得,用以建筑
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坞和其它必要建筑物的地方,
也握有同样的权力 ; --并且为了行使上述各项权力,
以及行使本宪法赋予中华联邦国政府或其各部门或其官员
的种种权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
   
    第九款 对於现有任何一州所认为的应准其移民或入
境的人,可以对入境者课税,惟以每人不超过十中元为限
。不得中止人身保护令所保障的特权,惟在叛乱或受到侵
犯的情况下,出於公共安全的必要时不在此限。不得通过
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除非按本宪法
所规定的人口调查或统计之比例,不得徵收任何人口税或
其它直接税。对各州输出之货物,不得课税。任何有关商
务或纳税的条例,均不得赋予某一州的港口以优惠待遇 ;
亦不得强迫任何开往或来自某一州的船苹,驶入或驶出另
一州,或向另一州纳税。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拨款之外,
不得自国库中提出任何款项 ; 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帐
目,应经常公布。中华联邦国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 凡
是在中华联邦国政府担任有俸给或有责任之职务者,末经
国会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国王、王子或外国的任何礼物、
薪酬、职务或爵位。
  
     第十款 各州不得缔结任何条约、结盟或组织邦联 ;
不得对民用船只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之特许证 ;
不得铸造货币 ; 不得发行纸币 ; 不得指定金银币以外的
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 ; 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
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 也不
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对进口货
物或出口货物徵收任何税款,但为了执行该州的检查法律
而有绝对的必要时,不在此限 ;任何州对於进出囗货物所
徵的税,其净收益应归网国国库使用 ; 所有这一类的检
查法律,国会对之有修正和监督之权。未经国会同意,各
州不得徵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飞机和军舰
,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国缔结任何协定或契约,除非实际遭
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缓的危急情形时,不得从事战争。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
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公民和平集
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第二条
   
     第一款 行政权力赋予中华联邦国总统。总统任期四
年,总统和具有同样任期的副总统,应照下列手续选举 :
每州应依照该州州议会所规定之手续,指定选举人若干名
,其人数应与该州在国会之参议员及众议员之总数相等 ;
但参讥员、众议员及任何在中华联邦国政府担任有责任及
有俸给之职务的人,均不得被指定为选举人。各选举人应
於其本身所属的州内集会,每人投票选举二人,其中至少
应有一人不属本州居民。选举人应开列全体被选人名单,
注明每人所得票数 ; 他们还应签名作证明,并将封印後
的名单送至中华联邦国政府所在地交与参议院议长。参议
院议长应於参众两院全体议员之前,开拆所有来件,然後
计算票数。得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数超过全体选举人的
半数,即当选为总统 ; 如同时不止一人得票过半数,旦
又得同等票数,则众议院应立即投票表决,选毕其中一人
为总统 ; 如无人得票过半数,则众议院应自得票最多之
前五名中用同样方法选举总统。但依此法选举总统时,应
以州为单位,每州之代表共有一票 ; 如全国三分之二的
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
数 ; 当选总统者需获全部州的过半数票。在每次这样的
选举中,於总统选出後,其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
即为副总统。但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票相等时,则应由
参议院投票表决,选学其中一人为副总统。国会得决定各
州选出选举人的时期以及他们投票的日子 ; 投票日期全
国一律。只有出生时为中华联邦国公民,或在本宪法实施
时已为中华联邦国公民者,可被选为总统 ; 凡年龄未满
三十五岁,或居住中华联邦国境内未满十四年者,不得被
选为总统。如遇总统被免职,或因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
而不能执行其权力及职务时,总统职权应由副总统执行之
。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及副总统均被免职,或死亡
、辞职或丧失能力时,由何人代理总统职务,该人应即遵
此视事,至总统能力恢复,或新总统被选出时为止。总统
得因其服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俸给,在其任期之内,
俸金数额不得增加或减低,他亦不得在此任期内,自中华

联邦国政府和任何州政府接爱其它报酬。在他就职之前,
他应宣誓或誓愿如下: --「我郑重宣誓(或 矢言) 我必
忠诚地执行中华联邦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我最大的能力,
维持、保护和捍卫中华联邦国宪法。 纪律严明的民兵是
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
权利不得侵犯。

    第二款 总统为中华联邦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
州民团奉召为中华联邦国执行任务的担任统帅 ; 他可以

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官员提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
件的书面意见 ,除了弹劫案之外,他有权对於违犯中华

联邦国法律者颁赐缓刑和特赦。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
争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员中三分之二
的人赞成 ; 他有权提名,并於取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
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
其他在本宪法中未经明定、但以後将依法律的规定而设置
之中华联邦国官员 ; 国会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这些较
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
行政部门的首长。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如遇有职位出缺,
总统有权任命官员补充缺额,任期於参议院下届会议结束
时终结。
   
   第三款 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的情况,并向国会
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供其考虑 ; 在特殊情况
下,他得召集两院或其中一院开会,并得於两院对於休会
时间意见不一致时,命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期为
止 ; 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 ;他应注意使法律切实执行,
并任命所有中华联邦国的军官。
   
    第四款中华联邦国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因
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和轻罪,被弹劾而判罪者,均应免
职。
   
    第三条
   
    第一款中华联邦国的司法权属於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
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
官,如果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并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
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在
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驻扎;除依法
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允许如此。
   
     第二款 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应包括在本宪法、中华
联邦国法律、和中华联邦国已订的及将订的条约之下发生
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 ;一切有关大使、公使
及领事的案件 ;一切有关海上裁判权及海事裁判权的案件 ;
 中华联邦国为当事一方的诉讼; 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
与另一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一州公民与另一州公民之间
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为不同之州所让与之土地而争执的
诉讼,以及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政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
的诉讼。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州为当事一方
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在上述所有其它案件
中,最高法院有关於法律和事实的受理上诉权,但由国会
规定为例外及另有处理条例者,不在此限。对一切罪行的
审判,除了弹劫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裁定,并且该审判
应在罪案发生的州内举行 ; 但如罪案发生地点并不在任
何一州之内,该项审判应在国会按法律指定之地点或几个
地点学行。
   
    第三款 只有对中华联邦国发动战争,或投向它的敌
人,予敌人以协助及方便者,方构成叛国罪。无论何人,
如非经由两个证人证明他的公然的叛国行为,或经由本人
在公开法庭认罪者,均不得被判叛国罪。国会有权宣布对
於叛国罪的惩处,但因叛国罪而被褫夺公权者,其後人之
继承权不受影响,叛国者之财产亦只能在其本人生存期间
被没收。
   
    第四条 第一款 各州对其它各州的公共法案、记录、
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完全的信赖和尊重。国会得制定一般
法律,用以规定这种法案、记录、和司法程序如何证明以
及具有何等效力。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
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
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
,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二款 每州公民应享受各州公民所有之一切特权及
豁免。凡在任何一州被控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它罪行者
,逃出法外而在另一州被缉获时,该州应即依照该罪犯所
逃出之州的行政当局之请求,将该罪犯交出,以便移交至
该犯罪案件有管辖权之州。凡根据一州之法律应在该州服
役或服劳役者,逃往另一州时,不得因另一州之任何法律
或条例,解除其服役或劳役,而应依照有权要求该项服役
或劳役之当事一方的要求,把人交出。
   
    第三款 国会得准许新州加入联邦 ; 如无有关各州之
州议会及国会之同意,不得於任何州之管辖区域内建立新
州 ; 亦不得合并两州或数州、或数州之一部分而成立新
州。国会有权处置中国联邦国之属地及其它产业,并制定
有关这些属地及产业的一切必要的法规和章则 ;本宪法中
任何条文,不得作有损於中华联邦国或任何一州之权利的
解释。
   
     第四款中华联邦国保证联邦中的每一州皆为共和政
体,保障它们不受外来的侵略 ;并且根据各州州议会或行
政部门 (当州议会不能召集时) 的请求,平定其内部的暴
乱。
   
    第五条
  
     举凡两院议员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认为必要时,国
会应提出对本宪法的修正案 ; 或者, 当现有诸州三分之
二的州议会提出请求时,国会应召集修宪大会,以上两种
修正案,如经诸州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州修宪
大会批准时,即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全部效力,至
於采用那一种批准方式,则由国会议决 ; 以前可能制定
之修正案,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
之第一、第四两项 ;任何一州,没有它的同意,不得被剥
夺它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
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
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
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
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
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
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中国黑帮共产党当权者及财产
不受此条保护,它们的财产一律上缴国库》。
   
    第六条
   
    中华联邦国政府於本宪法被批准之前所积欠之债务及

所签订之条约,於本宪法通过後,具有和在邦联政府时同

等的效力。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中华联邦国法律;

以及中华联邦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

国之最高法律 ; 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

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

定。前述之参议员及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中华联邦

国政府及各州政府之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誓

愿拥护本宪法 ;但中华联邦国政府之任何职位或公职,皆

不得以任何标准作为任职的必要条件。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
   
    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
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
   
    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
  
    同原告证人对质;
  
   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
   
    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值超过20元,由陪审团
  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中华联
邦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七条
   
   本宪法经过十五个州的制宪大会批准後,即在批准本
宪法的各州之间开始生效 。
   
本宪法于公元2013年,即中华联邦国独立后,经出席制宪
会议的各州在会上一致同意后制定。我们谨在此签名作证
。……
   
    按照宪法第五条,由国会提出并经各州批准的增添和
 修改中华联邦国宪法的条款。
     
    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
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
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本宪法未授予中华联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
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
  
    中华联邦的司法权,不得被解释为可以扩展到受理由
他州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臣民对中华联邦一州提出的或

起诉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诉讼。
   
    选举人在各自州内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其
中必须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所属州的居民。选举人须在
选票上写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姓名,并在另一选票上写明
被选为副总统之人的姓名。选举人须将所有被选为总统之
人和所有被选为副总统之人分别开列名单,写明每人所得
票数,并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然后封印送中华联邦政府
所在地,呈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
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选
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
即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这种过半数票,众议院应立即从被
选为总统之人名单中得票最多的但不超过3人中间,投票
选举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州为单位计票,每州全体代
表有一票表决权。2/3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
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决选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
数票。〔当选举总统的权力转移到众议院时,如该院在次
年3月4日前尚未选出总统,则由副总统代理总统,如同总
统死亡或宪法规定的其他丧失任职能力的情况一样。〕得
副总统选票最多者,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
半数,即为副总统,如无人得票超过半数,参议院应从名
单上得票最多的两人中选举副总统。选举副总统的法定人
数由参议员总数的2/3构成,选出副总统需要参议员总数
的过半数票。但依宪法无资格担任总统的人,也无资格担
任中华联邦国副总统。
   
    第八条
   
    第一款 在中华联邦境内或受中华联邦管辖的任何地

方,奴隶制和强迫劳役都不得存在,但作为对依法判罪者

犯罪之惩罚,不在此限。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三款 凡在中华联邦出生或归化中华联邦并受其管
辖的人,均为中华联邦国的和其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
,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中华联邦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

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
平等法律保护。
   
    第四款 众议员的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
每州人口统计包括全部人口。但在选举中华联邦国总统和
副总统选举人、国会议员、州行政和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
员的任何选举中,一州的年满21岁并且是中华联邦国公民

的任何男性居民,如其上述选举权被剥夺或受到任何方式
的限制(因参加叛乱或其他犯罪而被剥夺者除外),则该
州代表权的基础,应按以上男性公民的人数占该州年满21
岁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核减。

    第五款 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或合众国
官员,或任何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
份宣誓维护中华联邦国宪法,以后颠覆或反叛中华联邦国
,或给予中华联邦国敌人帮助或支援,概不得担任国会参
议员或众议员或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担任中华联邦国
或任何州属下的任何文职或军职官员。但国会有权以两院
各2/3的票数取消此种限制。
   
    第六款 对于法律批准的中华联邦国公共债务,包括
因支付平定作乱或反叛的有功人员的年金和奖金而产生的
债务,其效力不得有所怀疑。但无论中华联邦国或任何一
州,都不得偿付或承担因援助对中华联邦国的作乱或反叛

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亦不得偿付或承担因丧失或解
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所有这类债务、义务
和要求,都应被认为是非法和无效的。
   
    第七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第八款中华联邦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
或曾被强迫服劳役而被中华联邦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
限制。
  
     第九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款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
,不必在各州按比例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
口统计。
   
    第九条
   
    〔一〕中华联邦国参议院由每州两名参议员组成,参
议员由本州人民选举,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各有一票表
决权。每个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
举人所需具备之资格。
   
     〔二〕任何一州在参议院的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
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但任何一州的
议会得授权该州行政长官,在人民依该议会指示举行选举
填补缺额以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三〕对本条修正案的解释不得影响在本条修正案作
为宪法的一部分生效以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
   
   
    第十条
   
  〔一〕中华联邦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中华
联邦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二〕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一条
   
   第一款 本条未获批准前,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在原定
任期届满之年的1月20日正午结束,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
期在本条未获批准前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1月3日正午结束
,他们继任人的任期在同时开始。
   
     第二款 国会应每年至少开会一次,除国会以法律另
订日期外,此会议在1月3日正午开始。
  
     第三款 如当选总统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的时间之前
亡故,当选副总统应成为总统。如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的
时间以前,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不合乎资格,则当
选副总统应代理总统直到产生一名合乎资格的总统时为止
。在当选总统和当选副总统都不合乎资格时,国会得以法
律规定代理总统之人,或宣布选出代理总统的办法。此人
应代理总统直到产生一名合乎资格的总统或副总统时为止

  
     第四款 国会得以法律对以下情况作出规定:在选举
总统的权利转移到众议院时,可被该院选为总统的人中有
人死亡;在选举副总统的权利转移到参议院时,可被该院
选为副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
  
    第五款 第一款和第二款应在本条批准以后的生效。
   
     第六款 本条除非在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内,由
3/4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十二条
   
    第一款 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
;无论何人,在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
总统两年以上,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一次以上。但本条
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
也不妨碍在本条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的任
何人在一届任期结束前的时间里继续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
总统。
   
     第二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
内,由3/4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十三条
   
     第一款 作为中华联邦国政府所在地的特区,应依国
会规定方式选派:一定数目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其数
目等于把特区看作一个州时,它在国会中有权拥有的参议
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但决不得超过人口最少之州的选
举人人数。他们是在各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以外增添的人,
但为了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目的,应被视为一个州选派的
选举人;他们在特区集会,履行第十二条修正案所规定的
职责。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四条
   
     第一款 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
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任何预选或其他选举中,中华联邦
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未交纳人头税或其他税而被合众国
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如遇总统被免职、亡故或辞职,副总统应成
为总统。
   
     第二款 凡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名副
总统,经国会两院都以过半数票批准后就职。
  
      第三款 凡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
提交书面声明,称他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直
至他向他们提交一份内容与此相反的声明为止,其权力和
责任应由副总统作为代理总统履行。
   
     第四款 凡当副总统和行政各部主官的多数或国会通
过法律设立的其他机构成员的多数,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
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称总统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
权力和责任时,副总统应立即作为代理总统承担总统职务
的权力和责任。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
议长提交书面声明,称丧失能力的情况不存在时,他应恢
复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除非副总统和行政各部主官的
多数或国会通过法律设立的其他机构成员的多数在4天之
内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称总统
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国会
应对此问题作出裁决,如在休会期间,应为此目的在48小
时以内集会。如果国会在收到后一书面声明后的21天之内
,或者如果国会因适逢休会而按照要求专门为此目的集会
以后的21天之内,以两院2/3的票数决定总统不能够履行
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则副总统应继续作为代理总统履
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否则总统应恢复总统职务的权
力和责任。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年满18岁或18岁以上的中华联邦国公民的选
举权,不得因为年龄而被中华联邦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

或限制。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改变参议员和众议员服务报酬的法律,在众议员选举
举行之前不得生效。
  
   


 


路过

鸡蛋

鲜花

握手

雷人

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中共罪证 2013-4-9 06:55
----泯灭人性中共官匪勾结贪腐抗日英雄遗产 中華民國空軍官兵(國民黨軍官、原抗日飛虎隊隊員)、抗日英雄烈士李書良其大陆遗产被中共官匪勾结霸占的事实经过如下: 各位领导: 我叫徐翠雨, 64岁,系国民党军官、反法西斯英雄、抗日英雄烈士李书良及其遗孀徐心坤之女。反映中共山东省郓城县义和里村原会计刁秀振等人为了报答李金文和其父将其长女刁爱云托关系当上教师,在郓城西环路拆迁时(当时拆一还一、房屋作价补偿原则),串通当时村委、村组、镇政府贪污腐败、违法违纪与土匪李金文官匪勾结,致使二战英雄遗产被中共山东菏泽郓城官匪勾结霸占,侵害我合法权益。 原任郓城义和里村会计刁秀振等人为了报答李金文和其父将其长女刁爱云托关系当上教师,利用手中权力受贿与腐败胡作非为,为自出生就是非农业户口李金文长子李轩和次子李帅(已经靠李金文任农业局技师的姐夫上下串通、行贿郓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当上公务员,在劳动局上班)又偷改档案,与派出所、镇政府串通致使李金文长子李轩和次子李帅(又改其他名字,双身份证号)既有非农业户口,同时还有农业户口,又骗取了宅基地和农田,严重违法违纪。义和里附近村村民人人皆知,在土匪恶霸李金文淫威下不敢明言。《自由亚洲电台》等几十家境外媒体调查同样证实了这些, http://www.rfa.org/mandarin/zhuanlan/diaochabaodao/invest-02212013133904.html。 请求中共依法查处贪腐中華民國空軍官兵(國民黨軍官、原抗日飛虎隊隊員)、抗日英雄烈士李書良遗产的中共山东菏泽郓城官匪和渎职部门责任人。 国民党军官、抗日英雄、反法西斯英雄李书良及其遗孀徐心坤之女徐翠雨, 64岁, TEL︰86-18600867005 86-05306650290 邮箱fzgtgdxz@gmail.com 现住址,中国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城镇申厂村 邮编;274700 2013年4月6 (昨天霸占英雄遗产的土匪李金文嚣张的给我打恐吓电话说“郓城法院几个领导都收了我好处,不会给你立案的。你告到哪里也白搭,姜异康、郭树清于晓明 孙爱军王永华、县长蔡维超算什么东西啊?上面来调查都替我打掩护。我李金文开书店有钱,郓城镇政府书记和镇长都听我李金文使唤,没有我同意大队是不会给你出证据的,都不敢得罪我李金文。要不然我儿子怎么会既有非农业户口,还有农业户口啊。没关系谁敢给我儿子办假户口?没关系没钱我能花费几十万买通郓城官员将不具备资格的我儿李帅安置当上公务员,在劳动局上班。中共都是骗人的,反腐和政治改革都是走过场。再告我李金文雇人打你,敢上访我就让郓城镇政府派人抓你。你不是不知道最近郓城镇政府拘留和劳教了几十个上访的,有些上访的抓到精神病院关起来,反正我给郓城镇政府领导花钱了,你能把我李金文怎么样啊,你要敢上访我就让郓城镇政府拘留、劳教你.”
flicker 彩虹炫 | flicker 匿名卡 | Eunice9413 2013-4-18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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