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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小涛
在商场举白纸,被警员指违反国安法;区议员去铜锣湾维景酒店查问此地是否国安公署临时基地,被保安质问“系唔系想踩国安法”?区议员办事处开幕,警员无手令下闯入,指室内挂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旗帜,警告或触犯国安法;有市民藏有美国或英国旗,被指违国安法,甚至被捕。国安法的凌驾性,早已不言自明。
事实上,警员到一间食肆作出“有违国安法”警告后,绝大部份黄店已自行清走文宣,网民也删除社交媒体上撑抗争运动的留言,如此恐慌情绪是前所未见的。而且,无论警员还是蓝丝,想阻止议员或市民的抗争抗议,多以国安法作出恐吓,他们就像化身国安法,有无限权力对任何人颐指气使,而他们也深信国安法有此巨大威力!为什么?因为在他们的眼里及潜意识中,国安法自外于香港法律体系,不仅刑罚极重,当事人的人权也不受保障,很像毛泽东时期的反革命罪。
中共建政后,于1951年2月颁布《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条例治罪。”1979年7月修订为:“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
或现文革式举报潮
维基百科说:“反革命罪是处治最严厉的法律罪名,又是一顶最随意、最泛滥、最令人恐惧的政治污名。1950年代初中国镇压反革命运动,共捕了262万余人,其中杀害反革命分子71.2万余人。根据《争鸣》杂志引述‘内部调查’结果,文革期间‘13.5万余人被以现行反革命罪判为死刑’。”正因为此罪威力大且不受原有法制约束,才能成为当权者最称手的专政工具,令人恐惧。那个年代,以反革命之名镇压党内外异己,无往而不利!
更甚者,革命与反革命的定义含混不清,出现随意或泛滥举报的情况。很多反革命个案举报都是亲人所为,动机是真心相信亲友犯了反革命罪,从而要为政权扫除颠覆隐患,也要显示自己的革命觉悟极高,甚至是为了自保。
今天的香港,似乎在重复这条铲除异己之路,只不过反革命变成反国安而已。港版国安法列明,就任公职时应签署文件确认或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政府因此建议今年7月1日或之后入职的公务员,决策中担当“重要角色”或首长级公务员,以及纪律部队、政务主任、新闻主任、律政人员等职务较“敏感”或日后获推荐晋升、转任另一职系的公务员等,都要签文件确认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正因为国安法规定“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杨润雄才忽然表明,学校内要禁止演唱或演奏《愿荣光归香港》。
像反革命罪那样,反国安罪也可发动爱国群众,届时举报潮就会汹涌而至,且人人自危之下,利用举报亲友去自保的,大有人在。另方面,反革命罪从调查到定罪,简单快捷方便,更可随政治需要而调整严宽,简直就是对付异己、控制社会的神兵利器。同样,国安法实施细则表明,从入屋搜查、限制离境、冻结资产到截取通讯等,警方权力极大,又不受法庭约束,而检控、庭审都有特殊安排,要将异见者治罪,易如反掌。如此客观环境,简直就是反革命罪的翻版!
中共建政后以建设、专政、革命之名,发动政治运动去清剿敌人、巩固政权,如今把这些手法搬来香港,并以国安之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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