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23-5-19 23:3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政權對中國農民的禍害
作者 梁之 寫於 二零二一年
北京的黨國英,上世紀九十年代是一名在全國小有名氣的雜文家。現在說出這種話,很不得人心,也很對不起農民,更對不起自己的“農村研究”。只是他萬沒想到,就因他“出言不遜”,瞬時間受到網民們一篇又一篇時文的討伐。現雖已過去幾天,人們仍“心存芥蒂”,還在講幾十年來中國農民所受的苦難。黨國英真個是“求仁得仁”,何怨乎?
凡歷史上發生而又沒有消失的重大悲劇事件,都一定會被人們一再提起。同時,那些制造悲劇者也絕不會被人們忘記,比如當年信陽的吳芝圃,四川的李井泉,說他們就是“屠殺農民“的劊子手也不冤枉。連劉少奇當年說的話不也記錄在案了嗎(“劉少奇曾明確說要犧牲農民保證城市糧食供應和工業建設需要)?至於還有現在不允許公開說的,比如導致餓死人的罪魁毛澤東,早已釘在無數中國人內心的恥辱柱上了。
記得七年前的三月,全國兩會期間,新浪網弄個訪談欄目,叫“建言時間”。3月10日這一期的題目是《向空氣、水、陽光和河流道歉》,主要是談“霧霾,何去何從”。節目請了兩位嘉賓,一位是人大教授周孝正,另一位是央視天氣預報主持人宋英傑,特邀主持人蔣昌建。看了節目,自己作了一文,到現在都記著文中幾句話,認為中國社會精神層面之所以墮落到今天這等地步,就因還有無數受冤屈受迫害者以及他們的後人沒有聽到政府以及當事人或當事人的家人、後代向他們道歉,以至於死者“冤魂不散”,活著的人心氣兒不順。
七年過去,就在這三月的頭一個早上,從微信裏讀到三天前發在公眾號的一篇文章:《60年來,中國農民作了多少犧牲?》。瀏覽時,心情很不平靜:可憐的父老鄉親,可憐的農民兄弟姐妹,國家對不起你們,實在對不起你們。很遺憾,像咱這種百姓,代表不了國家,否則,我會給你們磕頭謝罪,甚至長跪不起。
那文章中有這麽幾段文字:
“新中國成立最初幾年,農業收入一度占國家財政收人的40%。僅就農業稅而言,從1949年到2003年,全國累計征收農業稅達3945.66億元。其中僅1949-1984年征收的農業稅額有1000多億元,按照當時的最低價格兌換成黃金至少11.42億兩(相當於現在10萬億人民幣)。”
“這還僅僅是上交給國家的農業稅,並非農民承擔的全部稅費,而在農民的稅費負擔中,農業稅是最少的,農民稱其為‘頭稅’,此外還有上交集體的‘三提五統’(指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農村教育統籌、計劃生育統籌、優撫對象統籌、民兵訓練費和鄉村道路建設統籌費),農民稱為‘二稅’,達標集資(指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集資、攤派、罰款等)則稱為‘三稅’。那‘二稅’‘三稅’到底有多少呢?”
“1957年浙江安吉縣有幹部曾形象地描述說:‘一個農民種五棵稻:一棵是給國家種的,一棵是給社長種的,一棵是給會計種的,一棵是給五保戶、公積金種的,一棵才是給自己種的。’”
“1985年全國農民農業稅交了47億元,而民辦教育16億,供養五保戶10億,照顧烈軍屬5億,文化衛生20億,民工建勤義務工20億,計劃生育32億,基層於部和脫產人員補貼70億,亂收費40億,總計257億元。也就是說,農業稅僅僅占農民負擔的五分之一不到,同1957年的情況差不多。”
“農業稅僅僅是近60年農民付出的很小一部分,紛繁復雜的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才是農民的主要負擔,也難怪民謠說:‘頭稅輕,二稅重,三稅是個無底洞。’”
在本人看來,一個出生在這國城市且又一直生活在這國城市裏的人,不說讀《60年來,中國農民作了多少犧牲?》的全文,即使讀了上面這幾段,若仍不感到心痛,那他的人性和良知都很值得懷疑。面對如此不公都無動於衷,還能說這人有誠實、善良、仁慈、友愛?
說到這裏,又聯想到自己。那是1998年夏天,當時還在企業,聽到子弟小學中有家在農村的老師從鄉下回來後,給我描述了農村的景象,本人以此草成《誰能代表農民》,發表在1998年7月的《雜文報》上,後被北京大型文摘雜誌《新華文摘》轉發在當年第8期。
巧得很,在上面提到的“60年”一文中,讀到一首作於1957年的民謠:“一個農民種五棵稻:一棵是給國家種的,一棵是給社長種的,一棵是給會計種的,一棵是給五保戶、公積金種的,一棵才是給自己種的。”之前,自己沒有見過這首民謠,而1998年本人當地的那些農民們應該也沒有見過,然而他們時隔41年卻無師自通,有了類似的新民謠。本人把它們的話編了編,放到我那篇短文中,題目叫《某地農民插秧歌》,容我抄在這裏:
“一棵交國家,/貪官也一棵——/一棵縣長吃,/一棵鄉長喝,/一棵送村長,/一棵免災禍……/一棵‘豬頭稅’,/一顆‘人頭數’,/一棵給‘修路’,/一棵給‘挖河’:/一棵又一棵,/之後才自個……/三令五申下,/效果又如何?/年年吆喝減負擔,/負擔反而多——/苛捐雜稅如牛毛,/且聽我唱插秧歌!”
之後不過5年,國家宣布:取消農業稅。當時聽到,真為農民高興:終於盼來了這一天。然而,只要讓說真話,國家雖取消了農業稅,可地方上的苛捐雜稅仍不少,每見到家在農村的職工,仍跟我叫苦,並希望我能為他們說幾句話。可我能說什麽呢?我說的起作用嗎?
《誰能代表農民》一文,眼看就發表23年了,這期間,不少農民也確實富了起來;而到去年11月下旬,據說全國所有農村也都“脫貧”了。這當然是“大喜事“,容不得你懷疑。生活在這種國家,也不敢不信。可即使如此,我知道,二十年前李昌平提出的“三農問題”也還是並非完全解決了,尤其是剛剛“脫貧”的那些農民,絕不等於就過上了幸福生活。這也是為什麽黨國英那話一出立即遭到“炮轟”的重要因素。
我們知道,1949年前中國農村還有農會,而農會就是農民自己的組織(盡管後來變了味)。而像美國這樣的發達國家,有成千上萬的各種行業協會,企業裏的工會不說,像大豆協會、養殖協會、農民協會,等等等等,都是為會員們撐腰打氣,替他們說話。可中國農民,今天還有誰代表他們並替他們說話呢?黨國英這樣的“研究者”會為他們說話嗎?不可能。尤其是二十三年過去,本人依然認為,有資格代表農民的,還是只有農民自己;到現在我都不知道除他們自己之外,在我們這樣一個國家,還有什麽人有資格說他或他們能代表農民。
2021.3.1
附:60年來,中國農民作(做)了多少犧牲?
來源:新三農
新中國60多年的經濟建設,從農民身上拿走了多少財富呢?具體的數據恐怕誰也說不清楚,我們只能用一些大而化之的事件和數字去估量這個群體曾經和正在付出多少東西。
1949-2003年農民交了近4000億元的農業稅
新中國成立最初幾年,農業收入一度占國家財政收人的40%。僅就農業稅而言,從1949年到2003年,全國累計征收農業稅達3945.66億元。其中僅1949-1984年征收的農業稅額有1000多億元,按照當時的最低價格兌換成黃金至少11.42億兩(相當於現在10萬億人民幣)。
這還僅僅是上交給國家的農業稅,並非農民承擔的全部稅費,而在農民的稅費負擔中,農業稅是最少的,農民稱其為“頭稅”,此外還有上交集體的“三提五統”(指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農村教育統籌、計劃生育統籌、優撫對象統籌、民兵訓練費和鄉村道路建設統籌費),農民稱為“二稅”,達標集資(指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集資、攤派、罰款等)則稱為“三稅”。那“二稅”“三稅”到底有多少呢?
1957年浙江安吉縣有幹部曾形象地描述說:“一個農民種五棵稻:一棵是給國家種的,一棵是給社長種的,一棵是給會計種的,一棵是給五保戶、公積金種的,一棵才是給自己種的。”
1985年全國農民農業稅交了47億元,而民辦教育16億,供養五保戶10億,照顧烈軍屬5億,文化衛生20億,民工建勤義務工20億,計劃生育32億,基層於部和脫產人員補貼70億,亂收費40億,總計257億元。也就是說,農業稅僅僅占農民負擔的五分之一不到,同1957年的情況差不多。
1988-1991年,全國農民人均農業稅從8.6元增長到10.5元,人均村提留和鄉統籌費則由28.86元增長到44.55元,若加上亂收費、亂罰款等社會負擔,1991年農民負擔約為90元,農業稅只占九分之一。
2000年的情況據專家測算,全國農民人均繳給國家的稅約為45元,繳給鄉村集體的費約為185元,用於各種達標活動的集資約為100元.合計330元,三者比例約為1:4:2。農業稅只占農民負擔的七分之一。
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4000億農業稅僅僅是近60年農民付出的很小一部分,紛繁復雜的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才是農民的主要負擔,也難怪民謠說:“頭稅輕,二稅重,三稅是個無底洞。”
1953-1985年統購統銷,從農民手中至少拿走了價值58億兩黃金的財富
為了保證城市的糧食供應和穩定糧價,也為了給工業發展積累資金,1953年開始政府開始實行對糧食的統購統銷,強制農民低價把糧食賣給國家,農民自己吃的糧食數量和品種也得由國家批準。國家以低於其實際價值的價格收購和出售糧食,而以高於其實際價值的價格將工業產品賣給農民,這就形成了“剪刀差”。
國家通過統購統銷的“剪刀差”從農村拿走多少財富呢?據王鋒博士統計,從1950年到1978年,國家從農業取得了5100億元收入(按照當時的最低價格兌換成黃金相當於至少58億兩,至少相當於現在的49萬億人民幣),平均每年176億元;1979年到1994年,國家從農業提取了15000 億元收入,平均每年937.5億元。而90 年代以來每年“剪刀差”的絕對額都在1000億元以上。而據袁瑞珍統計,1953-1985年統購統銷過程中農民向國家貢獻的財富大約在7000億到8000億元。要知道,1978年中國全部國有工業固定資產也只有9600億。這種“剪刀差”讓農村一貧如洗。
統購統銷常年過度征購農民余糧,導致農民口糧不足。即便農業大豐收,農民仍吃不飽肚子。劉少奇曾有明確說要犧牲農民保證城市糧食供應和工業建設需要。農民將這種低價強制購糧的政策成為“暗稅”,民謠中說:“暗稅最要命”。
1959-1961年大饑荒:許多農民因為過度征糧被餓死
1959-1961年之所以會出現大饑荒,主要是因為大躍進中虛報糧食產量,導致高征購,各省為完成征購指標,逼迫農民把口糧上繳,致使大饑荒蔓延。為了完成征購指標,地方官員無所不用其極。比如安徽鳳陽“很多社、隊成立了‘查糧小組’、‘調糧突擊隊’,翻箱倒櫃戳地鑿壁,逐戶搜查,吊打群眾,結果不僅將社員自留地收的少量糧食和留下的一點雜糧、種籽沒收,就連山芋葉子、雞蛋、藕粉、現金等亦被以‘反資本主義’為名搜走。”
同時,在人民公社體制下,基層幹部為自己享樂大肆占用農民口糧,導致農民缺糧餓死。如鳳陽縣“光大隊的幾個幹部有賬可查的就吃掉牛肉1800多斤。春天,發給病人的白米、洋面,絕大部分被他們吃掉。大隊書記陳榮付,煮牛肉沒有柴草,就把社員任光衡的房子扒掉。”
當時實行的政策是保證城市犧牲農村,比如當時京、津、滬三地糧庫告急,中央決定犧牲饑荒最嚴重的四川,讓李井泉火速向外調糧。1960年糧食部副部長趙發生說:“四川每年都要調出大量糧食支援全國各地。但四川城市人民每月只吃20斤、19斤;農村食堂每人每天吃四兩糧。四川人民把方便讓給別人。”這種不顧農民死活的糧食高征購導致了四川成為是餓死人最多的省。
大饑荒中餓死的絕大多數人都是農民,這三年間農民失去了多少糧食和財富權且不論,僅僅餓死了的人數,至今仍是個謎……
1962年至今:農民私有土地被收歸集體所有,至今仍無土地所有權
從50年代開始,不僅農民的勞動成果被拿走,就連農民賴以為生的土地,也不再歸農民所有,而成為“集體”或國家的財產。
50年代中後期,當農民轉入高級合作社後,土改時分給農民的私有土地便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進一步將農民的宅基地也劃歸集體所有,其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隊範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宅基地等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
改革開放以後不僅沒恢復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反而在憲法層次上明確規定土地集體所有和國有,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至此,農民不僅在事實上,而且在法理上完全喪失對土地的所有權,從建國初期土地的主人淪落成為現在“集體”土地的雇工,這也成為如今政府和開發商圈地過程中農民無法維護自身利益,最終連土地使用權也完全喪失的根本原因。
1962年為了緩解城市糧食壓力,城鎮人口向農村移民2000萬
1959-1961年饑荒威脅著數億農村人的生命時,為了減輕城市的糧食供應壓力,陳雲建議中央“動員城市2000萬人下鄉”。1961-1963年,全國共精簡職工1800萬人,壓縮城市人口2600萬人。後來毛澤東在談起這一條措施時很感慨地說:“我們的人民好啊!幾千萬人招之即來,揮之即去。”但他卻沒有想過2000萬人會給饑荒中的農民帶來更大的生存壓力。
為了防止農村難民進入城市逃難,1959年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制止農村勞動力流動的指示》和《關於制止農村勞動力盲口外流的緊急通知》,嚴格限制農民進城。即便在大饑荒最嚴重的時候,也不允許農民逃離農村進入城市。
1968-1980年上山下鄉運動:知青與農民爭土地、爭工分、爭口糧
1968年毛澤東為降服紅衛兵和緩解城市勞動人口壓力,號召“知識青年到農村去,接受貧下中農的再教育”,據統計,在1962—1979年期間,全國累計下鄉的城鎮知識青年有1776萬之眾,加上幾百萬的機關幹部職工下放農村,總共有2000余萬城鎮人口流入農村。城市人口轉移到農村,必然增加農民的生存壓力,知青的到來讓農民本就貧苦的生活雪上加霜。官方資料也承認:“在那些人多地少的地區,由於安置人數過多,增加了農民負擔,形成與農民爭土地、爭工分、爭口糧的狀況,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同樣作為這場運動的受害者,知青群體或懷念或控訴,擁有強大的話語權,而農民至今仍然處於失語狀態,連表述的機會都沒有。
60多年來農民付出的勞役不計其數
除了上述生命財富損失之外,農民還有一部分巨額勞務付出經常被忽略,這就是攤派在每個農民身上的勞役。這些勞役付出主要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繕校舍等。
以水利建設為例,復旦大學教授張樂天說:“現在國家建水庫要投資多少億?當年都是農民幹出來的。那時建設的水利工程,其總量遠遠超過現在,因為當年遍地開花,全都在幹,像紅旗渠多著名啊。”水利工程會耗費多少人力呢?以湖北省為例,僅“大躍進”時修建丹江口水利工程就動用了17個縣的10萬名民工,依靠人力投擲的粘土、沙石,土法建成了一道大壩。放在現在,這需要多大的投入?而在當時,這都是按照義務工攤派給農民的勞役。據統計,上世紀50-70年代,中國水利工程建設“大躍進”,現有的8.7萬座水庫大部分建於那個時期,想想就知道當時農民付出了多少。
社會環境對中國農民的禍害
作者 獨立農會 寫於不同歷史時期 整理於二零二一年
改革開放之後中國農民的生活處境的改變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許多人對中國農村的貧困、破敗和停滯有著強烈的印象。孫立平談及人民大學洪大用每次回家的壹個直覺:農村不僅越來越貧窮,而且農民面部表情越來越麻木,出現了面部表情呆癡化的傾向。賀雪峰在《新鄉土中國》壹書中指出,人民公社時期,農民的物質生活比今天艱辛,勞動強度也要大得多,但是那時是改造自己的國家和自己的生活的“改天換地”的勞動,他們覺得是為子孫後代造福,為民族的掘起而勞作,他們覺得生活是值得期待的。而現在他們在電視裏看到的是與他們的世界完全無關的表演和調情,因此,農民不麻木反倒是奇怪的事情。農村基層幹部李昌平在著名的《我向總理說實話》中沈痛地寫道:“農村真苦,農民真窮,農業真危險。”李昌平的遭遇使我想起了1950年代末柳青創作的著名長篇小說《創業史》。在某種意義上,李昌平就是今天的“梁生寶”。
1979年,被視為“‘新時期’的魯迅”的著名農村作家高曉聲發表的短篇小說《李順大造屋》以史詩性的筆墨“重寫”了農村合作化運動的歷史。意味深長的是,《創業史》是從富裕中農郭世富新房上梁寫起,從此展開了農村社會主義集體事業與個人發家致富兩條不同道路的沖突。而《李順大造屋》則自始至終將主人公造屋這壹事件作為小說的主題。小說以主人公李順大造屋悲壯的歷程反映了中國當代農民坎坷不平、起落無常的生活史,高度概括了中國當代農村的苦難,尤其顯示了中國當代歷史的荒誕和悲劇性。《李順大造屋》成為了“新時期文學”的壹個重要起點。同時,它也從“新時期”的觀點出發定格了中國當代農村歷史。
1990年代,新鄉土作家劉玉堂的中篇小說《最後壹個生產隊》從壹個鄉村詩人的眼光出發,將碎片化了的集體化經驗進行了另壹種重構。“最後壹個生產隊”成為了壹種民間的記憶。這篇具有濃厚鄉土氣息的小說帶有明顯的鄉村寓言的特點。它以“文學”的眼光,而不是“政治”的眼光,重新詮釋了人民公社的歷史經驗和精神遺產。
多年來,人民公社和集體化的歷史已經成為了單純妖魔化的對象。張樂天指出:“或許創建公社所支付的代價太昂貴了,以致於公社日復壹日地成為許多人攻擊乃至詛咒的對象。問題在於,自然村落已有數千年的歷史,其制度構架業已十分完善,不付出代價怎麽能打破村落制度?公社的全部意義在於超越了傳統的循環,並為最終擺脫‘循環的陷阱’創造了條件。因此,凡想理解中國現代化的人都不能繞開公社,研究公社是把握中國現代化的壹個很好的契入口。”(張樂天《告別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第4頁,東方出版中心,1998年。)中國當代農村集體化過程中出現了嚴重的失誤和無數的災難。但是,另壹方面,集體化運動打破了中國歷史的循環,使中國走上了跨越發展的道路。正如魯迅所說的,革命有汙血,也有嬰兒。人民公社被拋棄和否定了,然而,正是在人民公社的廢墟上掘起了獨具特色的中國鄉鎮企業。農村集體化充滿了苦難;但是,同時也是壹次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革命,是中國農村的壹次歷史性的解放和飛躍。
人們普遍直觀、簡單地把1980年代中國農村的繁榮和發展理解為消極地解散人民公社和分田單幹的結果,許多人的記憶以及我親身的經歷是:似乎壹夜之間農民就能吃飽飯了,壹夜之間農村就富裕了。這種奇跡使我們長期感到驚奇,絲毫沒有意識到實際上它主要是受惠於解放後二十多年農村在集體化過程中從物質到精神全面革命、改造和提升。今天如果將“改革開放”初期的這種變化放到整個中國工業化過程以及中國當代歷史變化的脈絡上來看,就非常清楚了:1970年代,中國已經建立了獨立自主和完整的工業體系,長期作為中國工業化蓄水池的農村已經基本上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不僅取消工農業產品剪刀差,大規模提高農產品價格成為可能;而且反過來,工業化的結果開始有條件對農村進行“反哺”。也只有在這樣的條件下,“改革開放”對於農村“放權讓利”才有了壹定的前提和條件,而農村正是從這壹轉機中突然獲得了巨大的物質利益和壹夜之間變富的。例如,1980年代的糧食增產是建立在集體化時期大規模的農村基本建設、化肥的使用、以雜交水稻為標誌的農業生產技術的改進等基礎之上。有人說:“1980年代是壹個吃老本的年代,但沒有人感覺到老本的存在,水利特別是農田水利這個龐大的事業被整個社會忽視了,也被國家忽視了。”(賀雪峰《新鄉土中國》,第135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年。)集體化改變了農村生產方式,提高了農民的生產協作能力,使得農民增強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和改進農業生產技術成為可能。黃宗智以北京附近的沙井村為例說明集體化對於農村的影響:“位於北京以東的大型密雲水庫,是壹個在國家投資和領導下建造的水源,它對沙井村的影響重大。今日在村莊的居民點和農田之間,有壹條混凝土渠道,供水給田地裏的分支水渠,形成壹個嚴密的灌溉系統。解放前沒有人工灌溉的冬小麥,今日可灌水三次。國家在水利上的投資,又為化肥的使用創造了條件(土壤無水,不能吸收化肥)。”(黃宗智《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第189頁,中華書局,2000年。)相反,今天,集體化時期所修建的水利設施由於這壹體制的崩潰而無法維持,使得以前依托水利的農田無水可灌:“水利是壹項只有組織起來才可以建設的事業,這些年村級組織普遍負債,小水利也組織不起來,有些農戶已經不得不在過去可灌溉的耕地裏種植旱作物了。”(賀雪峰《新鄉土中國》,第133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年。)這也是1980年代中國農村的繁榮在1990年代難以為繼的原因。如果是分田單幹給農村帶來了繁榮,那麽,為什麽這種繁榮在私有化成為了教條的1990年代反而不能再持續了呢?農村私有化的政策是持續的,不能持續和已經消耗殆盡的是農村集體化過程中所積聚起來的巨大物質和文化資源。
許多學者的研究結果有力地駁斥了將中國農村的成長歸結為私有化的謬論。事實恰恰相反,農村集體化所帶來的制度創新才是1980年代農村發展的動力和原因。黃仁宇和黃宗智等學者指出,中國在宋代已經達到了很高的生產水平;但是,從此壹直停滯不前,沒有孕育和產生發展和突破的契機。黃宗智指出:“中國農村在五十年代之前經歷了六個世紀的私有制和市場經濟,但仍未得到發展,人口的絕大多數仍束縛於糊口水平的種植業生產。中國農村如果退回到五十年代以前的經濟組織,會面臨比以前更大的問題”。(黃宗智《中國研究的規範認識危機》,《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第445頁,中華書局,2000年。)而農村集體化破壞了傳統的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尤其是社隊企業為農村歷史性的轉折提供了出路。張樂天認為,人民公社的制度創新,使中國農村走上了壹條獨特的發展道路。黃宗智從長江三角洲的研究得出的結論是,1980年代以來農村改革中“真正的質變性發展是通過大多是集體所有的鄉村工業和副業的發展而實現的農業的反過密化”。(黃宗智《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第17頁,中華書局,2000年。)人民公社的制度創新和社會動員,打破了傳統社會的均衡,走出了壹條嶄新的發展道路。
農村合作化的根本目的是改造小農經濟和避免階級分化。這也成為了考驗革命中國的重要問題。黃宗智說:“我們不可忽視中國革命在冀—魯西北地區的基本社會經濟背景:壹個經歷數世紀之久,在內卷和階級分化雙重趨勢之下形成的貧農經濟。”(黃宗智《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第317頁,中華書局,2000年。“農業內卷化”是克利福德·吉爾茲給爪哇水稻農作中集約化到邊際報酬收縮的現象的命名,黃後來將“內卷化”譯為“過密化”。)這是中國革命的基礎,也是革命中國必須面對的困境,也就是如何避免重蹈宋代以來小農經濟的歷史覆轍。
1953年李淮發表的短篇小說《不能走那條路》最早提出了解放後農村的重新兩極分化的問題。以消滅階級剝削為鵠的的革命很快就面對社會新的階級分化這壹問題。如何彌合這種意識形態的裂縫?這篇作品在《人民日報》等幾十種報刊轉載,並且改編成話劇和地方戲等多種藝術形式而廣泛傳播。解放後中國農村何去何從,這壹思考確實在當時引起了人們普遍的反響和共鳴。1955年出版的趙樹理的《三裏灣》是第壹部描寫農村集體化的長篇小說。然而,值得註意的是,《三裏灣》並不是將合作化的過程作為壹種意識形態來抽象地進行謳歌,而是和具體的合作興修水利工程結合起來進行描寫的。
早在抗日戰爭時期,毛澤東在《組織起來》中就指出:“在農民群眾方面,幾千年來都是個體經濟,壹家壹戶就是壹個生產單位,這種分散的個體生產,就是封建統治的經濟基礎,而使農民自己陷於永遠的窮苦。克服這種狀況的唯壹辦法,就是逐漸地集體化”。(毛澤東《毛澤東選集》,第885頁,人民出版社,1968年)農村合作化和集體化的壹個重要的歷史任務就是改造和消滅小農經濟及其思想意識。這種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及其小農意識對中國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阻礙、束縛和制約。如果不消滅小農經濟,中國就只能在宋代以來的這種歷史怪圈中不斷循環。中國歷代都是封建皇權和小農結成同盟,打擊地主豪強及其土地兼並。農民壹旦失去土地,成為流民,就會從根本上危及封建統治的基礎,因此,封建皇權總是努力阻止和延緩豪強對於小農土地的兼並。但是,另壹方面,這也造成了中國歷史長期的停滯和循環。如果中國革命停留在土地革命的階段,不繼續革命和將革命推進到新的階段,改造小農經濟,共產黨所領導的現代革命就和朱元璋所領導的農民起義沒有任何根本的區別。因此,和周立波的《暴風驟雨》、丁玲的《太陽照在桑幹河上》等反映土地革命的小說相比,周立波的《山鄉巨變》和柳青的《創業史》中農村敘事發生了根本的變化,推進到了新的層次和新的高度,體現了中國革命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進展。《暴風驟雨》和《太陽照在桑幹河上》描寫的是鬥地主、分田地,是對於地主階級的革命,而《山鄉巨變》和《創業史》則是對小農的生產方式以及私有觀念的革命。
土地革命使廣大農民從地主階級的剝削壓迫之下解放出來,土地革命改變了農村的生產關系,打破了地主的土地集中和壟斷,農民獲得了翻身解放。但是,另壹方面也可能使中國進壹步陷入小農經濟的汪洋大海之中。土改後造就了億萬擁有小塊土地的小農,因此,在推翻地主階級以後,改造小農的任務反而變得更為艱巨了。四億多農民變成了小土地所有者,使得農村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更加破碎。國家必須和廣大分散的小農進行交易,因此加大了交易成本,這種情況無法適應當時國家資本主義的發展和國家工業化的需要。中國或者以資本主義的方式(最典型的就是英國“羊吃人”運動),或者以社會主義農村合作化的方式改造小農經濟。我們通常將柳青對於農業合作化運動的巨大熱情簡單地理解為執行官方的政策,理解為政治意識形態的狂熱。實際上,相反,柳青對歐洲工業化的歷史進程有過認真的研究和客觀的考察,對小農經濟的歷史命運有著清醒的認識。1972年他在《建議改變陜北的土地經營方針》的報告中就寫道:“資產階級議會制的確立是工業革命的前提。國會以立法的方式通過三次法令,消滅了小土地所有制,為工業發展提供了勞力和市場。”他對小農經濟的命運有著正確的認識。1990年代,新自由主義也同樣意識到小農經濟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障礙,只是提出的解決方案不同而已。
農村集體化直接服務於國家工業化的歷史任務。經過土地革命,農民從單純的生產者變成了既是生產者也是消費者,因此導致了糧食剩余的減少。薄壹波在1953年秋寫給毛澤東的報告中說:“過去山區農民壹年只吃上十頓的白面,現在則每個月可以吃四五頓、七八頓,面粉需求量空前增大了,這是國家收購小麥困難的主要原因之壹。”這就使得新中國建立伊始就面臨糧食產需供求的尖銳矛盾,並且和國家工業化產生了直接的沖突。這也就是1953年國家實行統購統銷和農村合作化運動的壹個重要原因:“如果說尖銳的糧食產需矛盾是促進大規模開展農業合作化的動因之壹,那麽,1953年實行糧食統購統銷,則是當時糧食供求矛盾發展的產物。”(薄壹波《若幹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第255頁,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反過來,今天新自由主義在中國所進行的“改革”,就是將廣大勞動人民從既是生產者又是消費者,即集生產和需要求於壹身的“人”,野蠻地打回成廉價的“人力資源”,重新打回成為單純的“勞動力”。
農村集體化的壹個重要的功能就是汲取農村剩余,為國家工業化積累資本。1953年統購統銷以後,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擴大,成為了對於農民壹種非常方便和隱蔽的剝奪。如果說在人民公社化時期,中國農民經歷了巨大的苦難的話,那麽我們應當認識到這其中客觀的難以避免的歷史原因:農民為國家工業化作出了偉大的貢獻,為國家建立完整的、獨立自主的工業體系作出了最大的犧牲,為1970年代中國當仁不讓地真正進入國際大舞臺付出了巨大的代價。他們為了國家的長遠利益被迫極大限度地犧牲了眼前利益。在總結農村集體化的歷史經驗的時候,我們必須思考的壹個問題是: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怎樣才能取得更好的平衡?怎樣來看待工業化過程中資本原始積累的這種代價?西歐資本主義國家的資本原始積累和資本主義的發展是通過海外殖民掠奪和國內剝奪農民(“羊吃人”運動)雙管齊下。而中國這樣的第三世界國家既不可能通過海外殖民掠奪的方式,又希望避免資本主義殘酷的剝奪方式進行原始積累。當時政府采取的是國家資本主義的形式,通過集體化的組織方式穩定、持續地汲取農村的剩余,為國家工業化積累資本。由於缺乏歐美國家和日本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殖民掠奪的支援,第三世界國家和後發工業化國家以內部殖民的方式所進行的工業化過程實際上是更為慘烈、漫長和難以忍耐的苦難歷程。毛澤東和中國共產黨在西方帝國主義嚴密的國際封鎖的極為艱巨困難的條件下奠定了中國工業化的堅實基礎,從此逆轉了中國自鴉片戰爭以來100多年來任人宰割的命運。黃仁宇說:“蔣介石和國民黨創造了壹個高層結構,使中國當時能在世界裏立足,毛澤東和中國共產黨改革了中國的農村,創造出壹個新的低層結構,使農業上的剩余能轉用到工商業。”(黃仁宇《資本主義與二十壹世紀》,第478頁,三聯書店,1997年。)1950年代,中國共產黨的國家資本主義政策引起了梁漱溟等民主黨派人士的批評。這也就是後來“九天九地”說法的由來和所謂“大仁政”與“小仁政”的沖突。而毛澤東和中國共產黨在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之間選擇了前者。當中國爆炸了原子彈之後,美國意識到和中國進行談判的時機不可避免地已經到來了。中國從此已經確立了不可忽視、不可搖撼的大國地位。
在農業合作化問題上,最初,毛澤東和劉少奇之間確實存在著明顯的分歧。1951年5月7日,劉少奇在全國宣傳工作會議上說,通過農業合作社直接走社會主義道路是不可能的,是壹種“空想的農業社會主義”,“農業社會化要依靠工業”。而毛澤東卻認為:“既然西方資本主義在其發展過程中有壹個工場手工業階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動力機械、而依靠工場分工以形成新生產力的階段,則中國的合作社,依靠統壹經營形成新的生產力,去動搖私有基礎,也是可行的。”(薄壹波《若幹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第191頁,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毛澤東認為,生產關系的革新本身也能夠創造新的生產力,毛澤東的這壹看法獲得了其他中共領導人的認同與信服,最終成為了全黨的共識。
黃宗智在對長江三角洲的研究中發現,中國走出了壹條獨特的工業化道路,而這樣壹條道路的出現又與農村集體化的歷史密切相關:“自上而下的工業化模式在第三世界國家是常見的,這是從帝國主義入侵後開始的。中國鄉村發展的獨特之處不在於自上而下的模式,而在於村、鄉集體組織所發揮的積極作用。壹般地說,在大部分第三世界國家,農村人口都在消極地等待城市工業的擴張,將他們吸收為勞動力。工業幾乎全部設在都市或城鎮,工業的發展總是伴隨著大量人口從農村外移。這種情況與當今長江三角洲頗不相同,後者的農村集體組織在農村工業化的積累中起了主導作用……集體工業實際上是長江三角洲以及中國大部分地區鄉村工業組織的主體。正是這種生產組織形式推動了發生於70、80年代的大部分鄉村工業化,並且使中國的鄉村工業化有別於多數第三世界國家。”(黃宗智《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第266、267頁,中華書局,2000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著名印裔經濟學家阿馬蒂提亞·森指出:“中國對印度的相對優勢是其改革前(1979年以前)奠基工作的產物,而不是其改革後重定方向的結果。”
1950年代中國的農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運動,組織起來,改變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及其心理,挑戰幾千年來的私有制度和私有觀念,使古老平靜的農村深深地卷入了國家工業化和現代化進程之中。農村集體化是中國歷史上壹場重要的革命和試驗,柳青等人將這場轟轟烈烈的農村變革置於以國家工業化為目標和背景的廣闊的歷史進程和視野之中來加以展望和表現。
趙樹理和柳青等當代作家沒有回避勞動人民,尤其是農民的自私觀念。趙樹理說:“壹般說,無產階級的私有觀念不大,自從這個階級產生起就是這樣。鐵路工人不會產生分火車頭、分鐵路的想法,不會想分上壹個車頭、分上壹段鐵路回家自己開,而農民就想把地分回去自己種。農村中新和舊的鬥爭非常激烈,封建的、資產階級的和無產階級的新的東西,常常微妙地絞合在壹起,應該註意到這壹點,否則就不會是真實的。”(趙樹理《在長春電影制片廠電影劇作講習班的講話》,《趙樹理全集》第4卷,第491頁,北嶽文藝出版社,2000年。)柳青充分認識到農民並不天然地具有社會主義思想,決不可能自發地走上社會主義道路。柳青的《創業史》和蘇聯作家肖洛霍夫的《被開懇的處女地》都突出地描寫了農民對於私有財產的強烈感情。《被開懇的處女地》描寫了中農康德拉脫把牲畜交給集體農莊以後的復雜感情:“不管妳怎樣舍不得,也得把牲口送歸公有,雖然它們是在家裏的泥地上跟孩子壹起長大的。這種舍不得私有財產的卑劣感情,壹定要克制,不能讓它在心裏作怪……”“他睡不著覺,因為有條自私的毒蛇在他心裏作怪,他舍不得財產,舍不得牲口,雖然他自願放棄了這些東西……” 但是,這種自私心理並不是什麽永恒的“人的自私本性”。它是壹種歷史現象,它是私有制度的產物,尤其是壹種資產階級的意識形態。然而,在某種意義上,這種所謂“自私本性”不僅不是什麽“人性”,而且是反人性的。
“三十畝地壹頭牛,老婆孩子熱炕頭。”如果按照新自由主義所謂“經濟人”和“理性人”的說法,那麽,農民和小農意識是最“理性”的;但是,同時也是最短視、最狹隘和最不理性的。小農壹方面充滿了狂熱的致富幻想,另壹方面實際上卻又經常處於破產的邊緣:“三月桃花滿樹紅,風吹雨打壹場空。”為了長遠利益,為了鞏固合作化,就必須改造小農意識,就必須創造適應集體經濟的新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擴大農民的眼界和視野,使廣大農民看到長遠利益,認識到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壹致性。薛暮橋回憶說:“我國農業合作化雖然發展較快,但起初並未受到農民的反對……說農民早已普遍存在合作化的強烈要求,也是不符合歷史情況的。”(薛暮橋《薛暮橋回憶錄》,第219頁,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毛澤東的社會主義實踐,對於人性有過於理想化的壹面;然而,新自由主義將人性本質化,尤其是簡單地等同於片面狹隘的自私自利,則是對於人性的壹種貶低和侮辱。
在《創業史》裏,柳青客觀地、真實地、具體地、細致地描寫了梁三老漢由於私有財產觀念而產生的對於合作化運動的抵觸,真實地描寫了農民走上合作化道路的艱難思想歷程。盧支書說:“由不實心到實心,得幾年哩。和尚剛剃了頭發,就有了道行了嗎?還不是要在寺院裏修嗎?”毛澤東認為:“教育農民是嚴重的任務”。列寧曾經指出:“改造小農,改造他們的整個心理和習慣,這件事需要花幾代人的時間。”對於廣大的小生產者來,放棄小生產者的思想意識,接受社會主義思想,這是壹個痛苦和艱難的過程。對於小生產者來說,要使他們真正意識到他們自己的階級利益,真正認識到他們的長遠利益,是極為困難的。這對於工人階級和知識分子來說,甚至對於壹個民族,壹個國家來說,又何嘗不是如此呢?在從根本上來說,蘇聯就是由於“壹國社會主義”和民族利益的狹隘性的限制而遭致了社會主義歷史實踐的失敗。馬克斯·韋伯在德國獲得統壹以後躍升為世界強國之際,為德國民族的“政治不成熟”而憂慮重重。1895年,他在《民族國家與經濟政策》的著名演講中指出:“壹個大國的最大危險莫過於被壹群沒有政治意識的市儈所領導”。列寧充分地認識到,即使是最進步的工人階級,先進的社會主義思想意識和階級意識也不是自發地產生的,而必須從外部灌輸。對於落後的小生產者農民來說,社會主義思想不僅不可能是自發的,而且從根本上是和他們的小私有者的思想意識根本相對立的。《創業史》的主題就是改造小生產者及其思想意識,引導他們走上社會主義集體化道路,建立對於社會主義國家和集體的認同,使他們成為具有遠大眼光能夠超越狹隘的眼前利益的社會主義新人。1970年代,農民對於農村集體已經逐漸產生了利益和心理認同。也正是這樣,當1980年代初中央壹刀切地強制執行分田單幹的政策時,即使受到強大的政治壓力,許多農村集體仍然被農民自發地保留了下來。更有意思的是,壹些農村集體因為政治的原因被強行解散以後,又因為經濟的原因而重新建立起來,並且顯示了強大的生命力。而在“改革開放”過程中被神話化了安徽小崗村,作為分田單幹的先鋒隊,壹度因為個人的自私而瓦解了集體。但是,小崗村卻並沒有因為強烈的私心和率先分田單幹而富裕起來;而是相反,小崗村人仍然長期徘徊在貧困的邊緣。因為這種自私和單幹只能使壹盤散沙的農村原子化和短視化,徹底喪失掉共同體的觀念和長遠的眼光。導致小崗村長期貧困的根本原因也就是導致他們當初按手印分田單幹的原因。因此,反思今天農村的危機,或者所謂“三農”危機,必須擺脫意識形態的偏見,必須實事求是,必須回到歷史,回到當代農村反反復復左左右右的歷史。
農村何以產生危機,最廣大的農民卻何以成為“弱勢群體”?盡管中國農民在數量上是世界上最大的群體,但是同時,他們也是世界上最缺乏組織的群體。而沒有組織就沒有力量。毛澤東認為,中國農民潛藏著無限的創造性和巨大的力量。中國農民之所以沒有力量,是由於他們缺乏組織;因此,他提出要“組織起來”。毛澤東作為壹個出身於中國湖南農村、始終關心農民命運和長期從事農民運動的領袖,他對於農村合作化運動有著巨大的熱情。1980年代啟蒙主義有壹個明顯的思想誤區,就是將農民的悲慘命運簡單地歸結為他們的“愚昧”,歸結到他們“精神奴役的創傷”。從胡風到劉再復,承襲了五四啟蒙主義觀點,他們都將(啟蒙的)知識分子/(愚昧的)農民簡單地對立起來,認為啟蒙就能消除中國農村的貧困。啟蒙主義既有其合理性,但是,也存在著根本的認識缺陷。啟蒙主義缺乏對於歷史本質的真正認識。歷史的本質不是簡單的“思想”和“知識”,而是復雜的“結構”。著名的“南京大屠殺”發生在當時中國的“首善之區”,是中國最有知識的地方之壹;然而,這卻並沒有使南京市民避免在日本侵略者面前像牲口壹樣地被成群地屠宰的命運。然而,在中國農村,在中國最落後的地區,卻以地雷戰和地道戰等各種創造性的方式對於現代化軍事技術裝備起來的日本帝國主義侵略者發起了頑強的抵抗,他們在毛澤東人民戰爭思想的武裝下釋放出了巨大的反抗力量。
我們知道碳和鉆石都是由碳原子構成的。如果用啟蒙主義知識分子原子論和新自由主義自私基因的觀點來看的話,碳和鉆石在化學本質上是相同的。原子論無法解釋碳和鉆石何以在物理性質上卻有如此根本的區別。這種區別的本質就在於組織結構上的差異。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將人概括為“理性人”,將人的原始、獸性的因素擡高到最高的地位上,甚至於提出了極端骯臟的“竈痰”論。我們聽到過壹個說法:壹個中國人是壹條龍,三個中國人是壹條蟲;壹個日本人是壹條蟲,三個日本人是壹條龍。因此,中國人缺乏的既不是知識,也不是自私,而是缺乏公共生活和對於共同體的認同。從明治維新開始,日本知識分子就鼓吹極端的國家主義,對內整合,對外侵略。日本經濟的高速發展是與日本獨特的企業文化相聯系的。這種企業文化和新自由主義理論是相反的,也就是每壹個工人都將工廠的利益當成是自己的利益。實際上,新自由主義的“吐痰”論充分反映了第三世界國家買辦知識分子的特點,因為他們的階級基礎不是民族產業資產階級,而是國際壟斷資主義,他們的利益和國家內部的利益不僅不是壹致的,而且恰好相反是根本對立的。現代民族國家是壹個權力不斷提取和集中的過程。在本質上,現代民族國家是“極權主義”的。在某種意義上,中央集權的趨勢在歷史上和邏輯上都是不可避免的。在今天,甚至壹個跨國公司就是壹個巨大的高度集權的封建王國。美國建國以來,聯邦政府的權力越來越大。可是,當美國的霸權不斷擴張,甚至以巨大的聯邦赤字不斷擴展全球霸權的同時,中國的新自由主義在自己國內,在壹個受到全球化霸權威脅的發展中國家內部,鼓吹“小政府,大社會”,就變得非常可疑了。解體中國以及民族國家,只能強化國際霸權,其結果就是使中國民族淪於萬劫不復的境地。這就好像中國農民在1980年代“放權讓利”和“分田單幹”的“改革”中最初得到了暫時的利益和好處,可是由於退化到原始的小農經濟和壹盤散沙的無組織狀態,結果使自己最終不可避免地淪為對於掠奪完全喪失了反抗能力的最大的“弱勢群體”。盡管中國農民人口眾多,可是面對今天其他各種不同組織化程度遠遠高於他們的利益集團,他們沒有絲毫的談判和反抗力量。
僅僅從物質資料的層面,從物質資源上的過分透支和衰耗等方面,還是遠遠無法充分認識到1980年代集體化組織結構崩潰對於農村發展的損害的,因為更為嚴重的是組織結構、思想意識和精神境界上的全面崩潰和退化。農村組織結構的潰散,使得異常艱難地組織起來的農村重新向小農經濟和壹盤散沙的原始狀態全面退化。因此,歸根到底,中國當前農村的危機是由於人民公社的解體所造成的農村組織結構崩潰所造成的政治危機和制度危機。解決危機的根本辦法就是重新恢復農村合作組織,進行新的合作試驗,引導他們走新的合作道路。在新的合作組織建立的過程中,必須吸取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壹方面既要積極引導,另壹方面又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權利,充分發揮他們的自主性和創造性。
中國農民的生活成本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原《中國青年報》編者按:1998年,全國農村居民人均收入2161.98元,只夠我們在星級飯店裏吃幾頓飯。值得進壹步澄清的是:
第壹、1999年夏天,我們在河西調查研究時,壹位年輕的鄉長告訴我們:基層上報農村農民收入時,多報30-40%,否則提留不夠用。在這篇調查中,王昌道家的人均收入246元,上報的是2340元。後者居然是前者的9.5倍!扣除存在的巨大水份,農民收入還有多少錢?
第二、「農村居民」的全國統計,包括楊柳清、大邱莊、華西鎮、溫州、江浙鄉鎮企業所在的樣板地區的農民、珠江三角洲等早就比城市居民還富裕的樣板地區的農村居民;同時,也包括那些在國外有產業、在香港包「二奶」的農村居民。倘若將沿海兩億多相對富裕的農村居民去掉,內地廣大農村居民手裏還有多少錢?
第三、倘若將農民手中賣不出去的大量存糧扣除,上繳了各種負擔之後,農民手裏還有多少錢?(註1)
第四、倘若再將各地基層村長、會計、鄉鎮企業廠長等幹部及其親屬等農村居民去掉,真正老老實實種田、打工的大多數農民,壹年下來能剩多少錢?
如今,中國70%的人口是統計上的農村居民。農民收入增長持續停滯,已經有年頭了;賣糧難和各種負擔,更是雪上加霜。然而,更深層次的問題是:改革開放日益深入,壹部份人利用各種條件和手段先富起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如何繼續為廣大人民謀利益?
記者在蘇北采訪農民負擔問題時,走訪了樊葛埠村的壹個農家,聽戶主王道昌詳細算了壹年的收支賬。
王道昌,今年39歲,全家七口人。兩位已60歲開外的父母、愛人、壹個孩子和兩個30歲出頭至今尚未成親的弟弟。除了弟弟跟鄉建築隊在外做工,其余幾口人(除了四歲的孩子)都在家種地。
王家共有兩處平房,分別是他家和父母及兩個弟弟的住處。家中最值錢的是壹臺小型手扶拖拉機,沒有電視機、收音機,更談不上別的家電。
他家共種了8.02畝地,其中四畝是良田,分別種壹季水稻和壹季小麥。另有4.02畝為旱地,種山芋、花生等。另外,還養了五頭豬和壹頭幹活用的牛。
大冬天了,王家床上仍墊著草席,蓋的是非常單薄的被子。村長介紹說,只有來親戚,王家才可能買點肉嘗嘗,大概壹、兩個月能有壹次。縣裏統壹制作的農民負擔「明白卡」上寫道,王所在的村1998年人均純收入2340元。
表-1是王道昌1999年全年的收支情況列表明細,從中可以看出他家年人均純收入和農民負擔的輕重情況。由三個表格可以看出,王道昌種了壹年的地,即使不吃不喝,也只能掙724元。若把全家的日常開支,如招待親友、添置衣服、看病算在內,實際上入不敷出。
依1998年的做法,兩個弟弟明年春節還可能從鄉建築隊那裏再得到1000元的工錢。如果這能成為現實的話,王道昌家1999年的純收入也只有1724年,人均246元。當然,這要求王道昌必須把所得的2000公斤稻子和1000公斤小麥全賣掉。而在賣糧難的今天,幾乎不可能。
據上分析可知:
1、農民說種地賠本,是不爭的事實。
2、即便將兩個弟弟在外做工的工錢也計算在內,且全家不吃不喝,同時不發生其它任何開支,王道昌全家年人均純收入僅246元。這與縣裏農民負擔「明白卡」上所稱的2340元的人均純收入相差甚遠。
3、村裏按人頭收取的「生豬稅車船稅」和八項收費等,連四歲小孩子和60歲以上的老人都無壹例外要交納這些費用。這是不符合國家政策的。
4、多項收費,村裏都不是據實征收。如沒有個體工商業,要交個體工商稅;沒有房屋買賣,要交契稅。有的是重復收費,也是違背國家政策的。
表-1:王道昌家1999年收入情況
收入項目
產量(公斤)
單價(元)
收入金額(元)
麥子四畝
1000
0.9
900
水稻四畝
2000
0.82
1640
花生
150
1.2
180
山芋
1500
部份人吃、部份餵豬
五頭豬
450
倆弟弟打工
1000
總計
4170
表-2:農業生產支出情況
項目
數量(公斤)
合計(元)
種子
30
460
肥料
1275
523
農藥
237
其它
180
總計
1400
表-3:交納稅費情況
項目
金額(元)
數量(人)
合計(元)
村提留鄉統籌
115
7
805
生豬稅、車船稅
70
7
490
八項稅費
75
7
525
建校費
18
126
小手扶拖拉機
100
總計
2046
(註1)1999年我們在甘肅河西地區調查研究,酒泉幹部反映,全地區農村居民人均存糧7000斤,賣不出去。按這篇報告中計算,就算是糧食都能賣出去,交了各項負擔之後,王道昌家1999年人均凈收入103元;實際上已經入不敷出。
上世紀九十年代末期中國北方農民的生活狀態分析 二零零一年
官逼民反
農民生活好轉,主要是八十年代的事情。近十多年農民生活日益困難,城鄉差距越來越大。究其原因,是因為農民深受三害之苦:壹是自然災害,二是地方政府之害,三是市場價格波動之害。而在三害之中,
「農民最感無奈,也最痛恨的是政府之害。每到春秋二熟,廣播裏就整日響起征糧催款的聲音,農民壹聽廣播響起,便頭皮發麻,腳底發軟。地方政府各部門耍著各種花招搜刮農民。去年,他弟弟壹家五口,累計上繳近千元,人均近200元。..........他夫婦兩人,辛苦壹年,勞動所得,三分之壹以上給地方政府征繳去了。按國務院文件規定,農負率不得超過全年純收入的5%。其實,農負率高達百分之三四十,是個極普遍的現象。如今,妳隨便到農村去走走,到處都能感受到農民與地方官吏的嚴重對立情緒。前幾天我回鄉,與壹村民談起貪官汙吏、苛捐雜稅等事,這位年約40歲的農民憤恨地說:『總有壹天要官逼民反的。到時我就第壹個沖擊縣、鄉政府,將這批貪官汙吏殺光。』」(253頁)
農民負擔重的原因之壹,是鄉鎮政府的財政不按量入為出而按量出為入的標淮征稅。這實際大大鼓勵了中共官僚體制的痼疾,即官員無限膨脹。作者說:
「壹鄉黨政人員從公社末期的二三十人,急劇攀升到百余人甚至二百余人。縣級黨政人員,從原來的壹二百人擴張到七八百人,甚至千余人。」
作者經廣泛訪談後作出如下報導:
「上級各主管部門的官員安排他們的子女、親友就業。『如不給安排,就是不給上級領導面子,妳不給他面子,他不給妳辦事,誰頂得住啊?』(92頁)
農村供電是壹個好例子。作者訪問壹位在供電所工作的員工。作者問:
「『各村的墻上都寫著物價局、電力局核定的農村電價每度0.45元,並規定農民對超收部分有權拒交。但農民實際所付電價每度要0.8元,甚至更高,原因到底在哪裏?』他的答復是:『縣電局機構日益擴大,人員增多,按每度0.45元核定價格收費,根本無法維持日常開支。』」(404頁)
新官場現形記
什麼「為人民服務」,早成了空話。各級官員首先是為了以權謀私。壹個村支部書記說:「現在人人都認為無官不貪,妳就是不喝不拿,潔身清廉,別人也不會相信妳。妳如明明不貪而別人都認為妳貪,這不是擺著吃兩份虧嗎?既然這樣,倒不如貪壹點。」有壹天,作者在息縣與新蔡縣交界處看到三輛豪華轎車,兩輛面包車停在路旁,旁邊站著十幾個衣冠楚楚的官員,像在恭候甚麽貴賓。壹問之下,原來是息縣領導人在恭候上級的檢查團。甚麽檢查團,往往是吃喝團。而下級官員為了令上級滿意,自然得大拍馬屁和厚情款待。壹位基層幹部告訴作者:
「評比既缺乏客觀統壹的標淮,那就得在態度、人情、關系與禮數上大做文章。妳到縣城外迎接,我就到縣界外等候,妳派黨政領導出迎,我就四大班子全體出動。壹縣想出壹個新招,他縣紛紛仿效。手握上方寶劍的欽差大臣到達某縣,鄰近各縣即設立情報組進行火力偵察,看別縣的接待規格檔次,住甚麽級別的賓館,甚至吃甚麽菜,喝甚麽酒,抽甚麽煙,都屬偵察範圍。還得看別人送甚麽禮品,否則,送輕了不行,送重復了也不行。如送禮金的,那麽要打聽清楚送給檢查團主要領導是多少,壹般成員是多少。這些情報,都得通過內部私人關系才能搞清楚。總之,...........前呼後擁,實在搞得人仰馬翻,神經緊張。幹部們勞命,百姓傷財。」(591頁)
這壹幕「官場現形記」現代版令作者聽得「目瞪口呆」。貪汙腐敗之熾烈,令不少人開始懷念毛澤東時代。那時候享有豐厚的物質特權的主要是高級幹部。農村公社幹部雖有油水(作者報導即使在大躍進的大饑荒中,幹部少有餓死),但是由於毛澤東愛用「群眾運動」來約束壹下基層幹部(最有名的是六十年代初的四清運動),所以基層幹部的貪汙不會像今天離譜。無怪乎壹個省檢察官說:
「『論官位,我這個省檢察長不算小,論職權,可以懲治壹省範圍內的貪官汙吏。但說實在的,我連壹個縣官、鄉官都檢察不了。不要說沒有案發的,就是把案子送到我這裏來,也很難。如今官場上下左右往往形成壹個壹個的關系網絡。壹人貪贓,往往牽動壹串。上下說情,曉以利害,很難秉公執法。黨政腐敗,越演越烈。中央壹直在抓反腐敗問題,但單靠紀委、檢查部門,收效甚微。如此下去,這個黨的前途,實堪憂慮。』我問呂先生:『靠紀委、檢查部門無法有效遏制黨腐敗,那還有其它更有效的辦法嗎?』他說:『只有靠群眾運動!毛主席的群眾運動、政治鬥爭,年年搞、月月搞,當然是不行的,但取消群眾運動更不行。如今只講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不講群眾運動,取消四大自由,不是給地方官員吃定心丸嗎?地方黨政以權謀私,肆無忌憚,實與取消四大自由、群眾運動有密切關系。』我問呂先生:『在當前幹群關系如此緊張的情況下,中央發動壹場反腐敗的群眾運動,將會有何種後果呢?』這位老先生沈吟良久,說:『看來也不行。滿腹怨氣的群眾壹旦起來,從村委到鄉、縣,壹定有許多幹部被活活打死。天下豈不大亂。』」(609-610頁)
但維持現狀,又能避免「天下大亂」嗎?作者報導壹位縣黨校校長的說話:
「中國歷代王朝……都是亡在內部腐敗上,弄得官迫民反。我們能否逃脫這壹歷史宿命?我可以告訴妳,許多人都持悲觀態度。」(181頁)
官僚集團離心離德
不僅官員與農民的矛盾日漸尖銳,就連官僚集團內的矛盾也是這樣。上級指責下級,下級也指責上級。面對農民抗稅的大小騷亂日多,高級以至中央官員往往把責任推給基層幹部,指責他們「作風粗暴」。壹個省委書記這樣說下級幹部:「不給妳們壓任務,下指針,妳們就不動;給妳們壓任務,下指針,妳們又亂動。」例如為了收稅,壹些基層幹部竟至毀人家園、奪人牛羊谷米,甚至打人殺人。但是,另壹方面,越來越多基層幹部不忿於被指責。壹位鄉黨委書記說:
「『農民負擔確實太重。問題在於,沈重的農民負擔,不是想不想減的問題,是能不能減下來。..........更要命的還有上面各部門的利益。宣傳部門每年要我們訂幾十種報刊雜誌,這十幾萬元還不是最終攤到農民頭上嗎?去年,電力部門要在我鄉建壹所變電站,也要鄉政府出錢,鄉政府又不是搖錢樹,這筆錢不也落到農民頭上嗎?每度電按規定只有四五毫,實收八九毫,這差價給他們用到甚地方去了?.........農民負擔越重,催征的難度越大,地方政府與百姓的矛盾越尖銳。農民上訪上告,上級信訪部門倒是客客氣氣地接待他們,反而指責我們基層幹部作風簡單粗暴,甚至以為基層幹部中飽私囊,欺壓百姓,其實我們執行的任務,哪壹項不是來自上面的?』最後這位書記嘆氣道:「照此下去,不出三五年,天下大亂。」(459頁)
官僚集團內部離心離德,官員與農民矛盾亦勢成水火,這統統是社會危機要爆發的先兆。但是直到現在中共的對策,是緩和危機的少,火上加油的多;特別是它至今仍是對於壹切負面報導,壹概以捂住為法。上至朱镕基,下至基層幹部無不如此。事實上,作者本人的實地考察往往也要避重就輕,拜托人情才能進行,而且常常被村官警告「不要破壞安定團結!」
分田單幹的局限
同人民公社時期相比,現在河南農民生活無異是改善了。八十年代以前河南許多農民以雜糧為主(例如紅薯與高粱),很少吃得上小麥米飯。在解放前,能經常吃上這些精糧的,只有地主。而現在許多農民經年都能吃小麥造的白饃(饅頭)了。所以老壹輩農民對目前生活是比較滿意的。(202頁)
生活改善是因為單位產量在過去50年提高了幾倍。部份原因是由於分田單幹,農民有了經營自由,所以積極性提高了。所以壹般農民是再也不願走過去強迫集體化的老路。但當作者問到壹些農民是否願意走私有化道路,即把土地產權轉移、集中到種田大戶手上,他們卻答:「如將土地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大多數農民吃甚麽?」(496頁)
有些人主張私有化道路,根據之壹是分田單幹已顯出局部私有的優勢。但曹書告訴我們,土地生產力的顯著提高不能全歸功於分田單幹本身,還要考慮過去集體化時代所留下來的農田水利建設及種子改良、化肥及農藥的推廣等等。(76頁)正因如此,農民對毛澤東的評價並不像壹些言必希臘的知識分子那樣全盤否定:「我又問:『妳們認為毛主席好呢,還是鄧小平好?』他們異口同聲地說:『都好哇。』
『解放前,這壹帶產量很低,且處低窪地,常受澇災。小麥畝產最好的土地在最好的年景只有140~150斤,高粱每畝120~130斤。壹般土地,每畝百來斤左右,壹受澇災,往往顆粒無收,只得逃荒要飯。』
『中農之家(王老漢解放前有30畝地、6口人),在正常年景,又無苛捐雜稅,壹年勉強能接得上吃。但在那個年頭,苛捐雜稅特別沈重,若遇兵匪,全村被搜刮壹空。村民百姓壹直生活在恐慌之中。』
『解放後,在毛主席領導下,消除了惡霸,村民生活安定了,取消了苛捐雜稅,生活比解放前好多了。搞農田水利建設,旱澇之災減少了。』」
問題是包產戶能否繼續提高生產力?現在看來,包產到戶當初所發揮過的促進生產力的作用已到盡頭了。農村各地人均耕地只有壹畝上下,農民最多只能吃飽,完全談不上現代化生活。這對上壹輩農民來說還是可以忍受的,但對於中青年農民來說,要他們這些文化水平較高、見聞較廣、去過城市甚至部份打過工的農民來說,頓頓吃饅頭仍是不能忍受的貧窮。何況,守著這幾畝地亦意味毫無保障,因為只要壹點天災人禍,或有家人生病,則連吃飽也辦不到。
土地生產力相當程度很靠水利。在中國8000萬貧困人口中,有6000萬是直接因為缺水。但是分田單幹之後的小農恰恰最沒有力量發展水利建設。壹位村支書說:
「1981年實行土地承包制,分田單幹,農戶各顧其家,村幹部省卻集體化時每日派工、評分的頭痛事,所以幹部群眾都認為該政策好。然也帶來兩個問題:壹是全村土地的機耕率比1981年前還低。全村有10余臺拖拉機,基本用於運輸。大部分農戶用牛耕地。二是全村水利建設投入大大減少。如今二三千畝耕地,僅有9口百米以上深井,其中6口是集體化時期建立的。從1981年到1996年的十五六年間,村裏只打了2眼深機井。分田到戶後,再集資打井,困難頗多。如誰受益誰出錢,如今打壹口井費用很大,他們未必出得起這筆錢。」(294頁)
毛時代那種由國家機器強迫農民集體化,而且是盲目追求「越大越好」的集體化自然很壞。但是八十年代初的分田單幹本身也往往走向另壹極端,就是把壹些分無可分的農業機械及農田水利也分掉,結果只是造成生產力的破壞。作者在壹條農村看到水渠被破壞挖掉,就問當地人:「水渠怎能分,分了又有甚麽用?」;當地人答:「分掉了也可以取土填房基。」作者嘆道:「統壹的水渠也能分,中國農民分的勁頭和分的徹底性實令我驚嘆!」(114頁)
但全歸咎農民並不妥當,也同作者自己所觀察的有矛盾。當年那種壹刀切分光集體財產的勁力首先來自國家強制。壹位縣政法委主任說:
河南省直到1983年才全面推行分田單幹,行政指令,壹級壹級壓下來,非分不可,而且分得越徹底越好。多年來的集體積累,壹夜之間化為烏有。還美其名曰『分光吃光,不留後遺癥』。其實,最大的後遺癥就在於,村集體壹旦沒有自己的經濟來源,村委就形不成壹個健全的組織,有許多公共事務就辦不成。............
他們說,如果當時不采取強硬的行政命令,不搞壹刀切,而是充分尊重各公社、各大隊、各小隊的實際情況與村、組農民的多數意願,那就好了。如果幹部與群眾願意繼續走集體化道路,就讓他們繼續搞下去;如果幹部與群眾願意分田單幹,那麽就分田單幹。......就河南農業來說,在集體化時代各地發展很不平衡。有些公社與大隊,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小麥畝產已近千斤,耕地基本上實行機械化,集體積累也比較多。像這樣的大隊,多數農民對分田單幹的要求並不迫切,甚至沒有這個要求。
新合作化運動與國家民主化
農民的根本出路在於機械化與規模經營。依靠目前的機械與技術水平,壹個五口之家能耕作50畝-100畝(81頁)。以這個標淮看,目前土地最多僅夠壹億農村勞動力使用,其余近3.7億得靠工業、服務業或農村其它經濟部門吸收。這是壹條漫長道路,而目前的起步點只能在包產到戶的基礎上去逐步提高經營效益。為了克服單幹的局限,壹種辦法是由國家推動重新集體化,另壹種是私有化。私有化為大多數農民反對,所以不能選擇;重新由國家推動集體化,則毛時代的失敗經驗已證明行不通。(764頁)尤其因為「各級地方政權存在著日益脫離社會、且淩駕於社會之上的強大趨勢。……官吏以權謀私……。」(767頁)
作者認為出路在於鼓勵農民自發地實行合作化。這種合作化同過去毛澤東時代不同的是不能依仗由國家官員去發動。「新合作運動的宗旨是:把小農扶上合作之路,但堅決讓他們走自己的路。」(766頁)
但令作者苦惱的是,要農民自發地聯合起來,同農民特性相矛盾。作者認為,「農民歷來善分,分到家庭而後止,從來不善於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進行各種形式的聯合」。(165頁)「分散經營的農戶在客觀上存在共同利益,但在主觀上無法形成共同利益的意識,這就決定了農民只能依賴別人來認識並代表他們的共同利益。這個『別人』,在壹般情況下是地方政府的官吏。」(174頁)「合夥、股份制企業差不多有壹個共同的結局:鬧翻、散夥」(191頁)
小農單憑自己的力量的確很難聯合起來;他們不能沒有壹個真正為自己利益服務的政府的引導與協助。但是曹錦清很清楚,現在的中共各級政府並不是這樣壹個政府;相反,它是壹個淩駕於社會之上、兼有自己的特殊利益的公共權力。由政府來幫助農民合作化,「我敢斷言絕大多數官員不把這種合作社搞成官辦與低效,是不會罷休的。」(499頁)
作者提出了壹些具體措施來扶助農民「走上合作之路,但堅決讓他們自己走路」,包括辦教育,辦刊物,精簡官員等等。但是,如果各級官員已經成為脫離社會,淩駕社會之上的異己力量,妳又怎能確保這些官員願意只限於「扶助」而不去粗暴幹涉呢?老實說,單是請官員不來管農民自己的事已經近於不可能了。中國的國情就是官員無處不管,無事不管;尤其對於真有可能發展成功的事業(例如農民的廣泛的自我聯合),就更是難以忍手不管。所以,雖然作者有意避開民主政革國家這個重大命題,但是壹旦深入分析便仍是無法回避。
沒有民主所以中國農民無法富裕
作者不熱衷於民主奮鬥,因為他同許多人壹樣,認為中國民主前途遙不可及,理由正是中國是壹個小農國家:「全盤引進西方的民主制行不行?這種……政治民主制雖然較能有效地防止公共權力的特權化傾向,但在壹個有著數千年封建傳統且依然以小農經濟為主的中國社會內能否有效地運行……這是大有問題的。」(768-9頁)壹個小農國家只能同政治專制相適應,難於建立民主。
這個解釋簡單明了,但並不正確,兼且自覺或不自覺地顯出對農民的歧視。中國沒有民主,這筆帳不該簡單算在農民頭上,因為當代中國已經不是鴉片戰爭時代的中國,並非除開地主之外便只有農民壹個階級。在「改革開放」前,除農民之外還有近億「老大哥」工人階級;在「改革開放」後,廿年來更產生了資產階級及「中產階級」專業人仕。在世界歷史上,資產階級(或「中產階級」)與工人階級,即使相對小農只占人口少數,卻不妨礙他們成為民族的民主先鋒,先後打倒過許多專制政權。在近代中國史上,資產階級與工人階級的民主奮鬥的成績遠遜於外國,但是也不是等於零。所以,若要考究中國現在何以沒有民主,至少要問:為甚麽工人階級至今沒有為民主鬥爭?是天生不能還是暫時不能?為甚麽許多人曾寄予厚望的新生資產階級,至今仍那麽令人失望,不僅沒有多少民主呼聲,反而不少人熱衷結交權貴以謀利?又為甚麽那個號稱為人民服務的黨,那個靠農民軍隊才坐上江山的中共,今天竟然會變成同農民利益對立的黨?全都是因為小農「素質」太低造成嗎?這樣豈不是把其它階級,把國際因素例如當時的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俄國革命及其墮落、中共本身的蛻變、世界資本主義的危機,後來的冷戰及對中國的圍堵等許多其它因素壹筆勾銷嗎?不首先回答這些問題,卻輕率地拿農民的素質太低來解釋政治專制,是否有點不公正?
作者能夠註重調查,深入農民中間去作訪談,這種實幹的治學精神是好的;能夠為農民伸張正義更是值得贊賞。可惜作者同時也承襲了壹些對農民的偏見,承襲了這壹代知識分子對民主鬥爭的悲觀情緒,看不到目前對中國社會進行全面民主改造的迫切性及可能性,反而只著重進行點滴的改良工程,或著重向領導人出謀獻策。問題是,難道幾十年來的經驗還不足以證明,最好的主義或政策,壹經那高踞社會之上的官僚集團執行,總難免走樣變質?
推行土地家庭承包制後,這壹自流灌溉系統屢修屢毀。這個『毀』,可不是毀於天災,而是人禍,毀於分田單幹的小生產方式及農戶的自私短見。由於灌溉渠道占地很多,沿渠農戶不斷地與渠道爭土地。冬季築起,春季又被扒掉。冬季是渠進地退,春季是地進渠毀。壹條河渠,壹處開決,即成廢渠,何況沿渠農戶把它挖得千孔百缺。所以,每年的冬季水利建設,徒具形式,且浪費大量人力物力。好端端的壹方高產水稻區,如今變成為小麥、玉米產區。兩熟不及壹熟。又如農業科技推廣,分田單幹後阻力甚大。各分散的農戶成為獨立的經濟決策單元。且各農戶的勞動力結構、經濟狀況與文化程度各不相同。這壹戶引用玉米良種,那壹戶為了省幾個小錢,使用自留種。但玉米揚花,四處飄散,結果良種無效。今天這戶打藥除蟲,蟲飛到那壹戶的田裏,明天那壹戶打藥除蟲,蟲又飛回到壹戶田裏。再說,農業機械設備的閑置與浪費,實是驚人。如今經濟條件稍好且人均耕地較多的村,幾乎家家購置小手扶、抽水泵。」(624-5頁)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初期中國南方農民的農業生活 二零零二年
就算是極力鼓吹中國加入世貿的人也得承認入世後對農業會造成很大沖擊。然而在入世前,過去近十年,各類稅費高昂,農民在子女教育、醫療開支又大大增加,再加上糧價下降,水利失修和環境破壞導致的水災、旱災等已使農民不勝負擔。大量年青人流到城鎮工作,才能勉強支撐沈重的農民負擔。
最近筆者到過湖北省壹個貧窮縣──孝昌縣的壹個小村落,從村民與回鄉探親的人了解到農民更具體的苦況。湖北本是大陸主要糧產區,自古就是魚米之鄉,富庶之地。但由於稅費過重,早前就有報章報導壹年內“湖北重稅逼死農民”。(明報2002年1月26日)
土地與農民負擔
該村落是壹個行政村(2600人)裏的壹個自然村,當地人叫灣(應為土旁,下同)。那裏於1981年末第壹次分田,無論是剛出生的嬰孩還是老人,每人都分到約1.2畝的責任田(鄰近另壹個鄉由於人口多,每人分到約半畝田)。田地主要用作種植稻米、小麥和油菜。責任田分得多不壹定是好事,因為田地是否用來耕種,農民也要按比例交各項高昂稅費。
至於在1995至1998年,該戶書面上的負擔分別是1239元,2190元,1357及1573元。但農民指出那通通是假的,95至97年每年要交二千多,98至2000年每年約2500元(由於天旱沒有多少收成,2001年只交了幾百元公糧)。這比起1982年,初分田時交的170元大大增加了(這是憑農民的記憶,沒有書面記錄)。據說稅費大增的主要原因是鄉村幹部比起20年前多了近10倍。
雖然監督卡上已記錄當年農民需繳稅費,上面亦寫明“卡外負擔農民有權拒付。”但實際上每年村委派人來收稅費時,會按每畝再加幾十元,又從沒發過收據,只是在他們的帳簿內記錄。98年就試過有村民拒交額外稅費而被村委召來的公安毒打及將糧食搬走,女戶主跳河自殺但被救。所以農民對於地方官僚形同搶劫的做法只有逆來順受。
水利與自然災害
據村民說,從前每年曾種三造稻米,但畝產量越來越少。另壹方面,天氣越來越熱(大概與全球氣溫上升有關),水資源減少,現在壹般只能輪流種小麥和稻米。
農民對集體(公社)時期有很多負面批評,但在改善水利方面做了壹定的工作,例如在50年代土地改革後不久,便在當地修建了蓄水池,以供應農業用水(當地沒有大河流經過),第壹個在57年建成。分田到戶後,地方政府便沒有從事水利工作,致使壹些水道淤塞。另外,有養鴨戶在壹個蓄水池養鴨,汙染了水池也沒人管。
2001年7月,當地持續幹旱,筆者到訪的灣由於地勢較高,旱情是全縣最嚴重的,蓄水池和水井全幹了,農作物全部枯死,連人喝的水都沒有。村民逼不得已,聯同對面灣每戶各派壹名代表,共二、三十人坐車到縣政府請願。政府答應免費提供食水,直至旱情解決。結果政府用車巡回送水到各灣,每隔3天才送壹次,只送了3次。之後下了壹點雨,水井有水了,旱情才舒緩,但農作物已反魂無術。
那是村民第壹次以集體行動提出要求。那兩天共有兩三百名來自不同灣的人到縣政府請願。
據說大旱後中央政府撥了800萬元改善該縣水利,但實際上用在各項工程上的只有幾十萬,其余的就進了層層官員的口袋裏。
除了旱災外,農民生計也受畜禽瘟疫影響。雖然在稅費中就有壹項是畜禽防疫費,但有關部門卻沒做任何防疫工作。去年年底,該灣便有很多雞死於瘟疫。
電力、能源與電話
據該村村委書記說,家庭用電每度7毛(工業用每度8毛),但實際上農民要支付每度1元的電費。壹戶家中只有光管、黑白電視機、水井食水抽水泵,每月便要交十幾元電費。更奇怪的是,電費不是由供電廠派人來收,而是由該村壹家專利的磨榖廠的老板來收,也是沒有收據的。那究竟是誰多收了農民的電費?
村民家中壹般有燒煤餅的爐,但由於燒滾壹煲水便要壹毛多,他們多是燒稻草煮食,壹個人燒草,壹個人炒菜,很花時間。廚房通風不好,燒草時煙很大,很多中年婦女眼睛被熏壞,呼吸系統也受影響。
該灣25戶中,只有壹戶負擔得起安裝電話。安裝費300元,後按通話時間計費。這戶並沒有種田,戶主在縣政府部門工作。
家庭、婚姻與計劃生育
筆者作了灣內簡單的人口統計。這統計是包括各戶戶主的已婚女兒而沒有包括其媳婦,因為這較易統計及反映實際人口狀況。
該灣有25戶,共133人,平均每戶5.32人。每戶包括戶主(通常是男人),其太太、父母、子女。平均每戶有3個孩子,最多的有7個。
年青人結婚對象都不會在同壹個灣內,大部份是靠親友穿紅線(做媒),到了通婚年齡父母便會很著急為他們尋找對象。由於巨大的家庭與社會壓力,很多年青人對對方認識不多便要結婚,制造了很多不幸的婚姻。
絕大多數年青人婚後會與男方父母同住(除非夫婦同時外出打工),因為他們沒有經濟能力另建房子。新婚媳婦不壹定能適應新的環境及婆媳關系。
男主外女主內的性別分工很明顯。春節時女的在廚房做飯,男的招呼人客,或去拜年打牌(當然也會全家壹起去拜年)。
平日,由於男性壹般較壯健,是種田的主要勞動力,女的在農忙時也要落田,但壹般負起做飯、照顧長幼的傳統角色。
由於年老農民完全沒有退休福利,唯有靠兒子供養。出嫁的女兒壹般要供養老爺奶奶,難以支持父母。所以農民務必要生兒子,這給予農村社會重男輕女壹個解釋。
該村到94年才嚴厲推行壹胎政策,但若第壹胎是女孩,5年後可生第二胎,無論是男是女,都不可生第三胎。現在似乎沒有殺女嬰的情況,因為百分之九十以上懷第二胎的婦女會做B超(超聲波掃描),若發現是女的,就算快要分娩,也會把胎兒打掉。有點奇怪的是,該灣75名孩子中,41人是女,34人是男,仍是女多男少。
有些農民認為計劃生育比提留更厲害。據說該灣最窮的壹戶連椅子都沒有,就是由於超生了兩個孩子,交不起罰款,甚麽值錢的都被搬走,連椅子都被砍爛。計劃生育原本的意義是要減輕人口負擔,改善人們的生活,但實際上卻令窮者越窮。
在湖北省黃梅縣有這樣的個案:98年時壹個生了兩名女兒的婦人還想追個兒子,懷孕後便偷偷到武漢工作待產,怎知被村委發現,派了3個人到武漢把她押回村裏,在懷孕8個多月時強逼流產。更令婦人壹家傷痛的是,那個是男胎,假如他們有兩萬多元,便可保著這個男嬰。
2001年,同是黃梅縣的另壹婦人,已有壹名女兒,正在外面打工,被村裏的計生辦催她回去做孕檢,她由於請不到假,來不及回去,家人便被罰了300元,電視機也被搶走。後來她回去作了孕檢、上了避孕環,才取回電視機,但罰款沒有退回。
教育
1980年,小學學費每年18元,孩子上學壹般沒困難。但自90年代開始,子女教育絕對是農民沈重的負擔。政府推行9年義務教育,是指農民有義務送子女入學,而非政府有義務提供免費教育。政府規定小學學費每年360元,中學720元,但該村小學學費每年440-460元,另考試費24-30元,學習數據共4本,每本5元,寒暑假作業每本5元。初中學費每年920-940元,另考試費130元,喝水費60元,初三(中三)補課費200元,計算機費100元。高中學費更是每年1800多元。初中和高中是不同的學校,都離村很遠。學生要寄宿,壹名初中生說學校生活很艱苦,他要帶米回校,有人煮飯,但菜要自備,每次回家便帶回壹些涼菜,在校吃幾天。
由於農民種田壹般僅能糊口,子女的學費多是靠年長子女(首先通常是女孩)外出打工來負擔。壹個家庭假如有壹子壹女要讀書,但只能負擔其中壹個,那通常就是女兒輟學,外出打工或照顧年幼弟妹。
村民中男的學歷普遍比女的高,在25戶中,有22戶的戶主比太太的學歷高,2戶夫妻均沒有接受教育,另壹戶仍未結婚。41名非在學年青人中,有16男,25女;男的只有1人沒有念初中,其余15人均念至初中,大部份念完初三或以上;女的有18人只念完小學,其余7人初中或以上。
農村重男輕女明顯。女孩教育水平較低,外出打工也難以找到高薪的工作,經濟地位低促使女性難以走出男女不平等的惡性循環。
假如學校教育是免費(起碼像是香港那樣實行9年強迫免費教育),男女的教育水平不會有那麽大差異。
約有壹成初中生升讀高中,除了因為學費貴,壹般農民負擔不起外,村裏的小學和初中每班都是六、七十人,教師難以照顧個別差異,坐在後排的學生甚至難以聽到老師講話,也使很多孩子沒有多大興趣讀書。農忙時,孩子們要幫忙幹活,也會影響到他們的學業。(見附文:農忙的壹天)
醫療
除了子女教育外,醫療也為壹些農民帶來沈重的負擔。該灣內壹名40余歲的婦人患了心臟病,由於沒錢治療,拖了壹兩年便死了。自91年開始,醫療費用不斷上升。醫療變成了以利潤取向。
村裏沒有醫院,若有急癥重病,就要坐車近壹小時,送到縣裏的醫院。從前的赤腳醫生已改為鄉村醫生,全村有2個,另有壹家私人診所。壹般病情輕者,診金連藥費2至3元,較重者10多20元。這比起大城市如深圳的醫療費動輒要七、八十元就便宜得多。但對於貧窮的農民來說,20元已是不小的數目,所以非逼不得已也不會找醫生。有位中年人患上肝癌,就要幾萬元醫療費,相當於壹個農戶十多年的收入。
產子的費用也是不小的負擔。已有壹名女兒的婦人打趣說,那有錢生第二胎。由於在家產子的危險性高,這兩年已減少,但沒有錢的,也只得花200元找接生員到家裏接生。若到醫院產子,要500-1000元。
外出打工與回流
由於種田難以維持生活和孩子教育,自80年代中,年青人便紛紛外出打工。
該灣41名非在學的年青人(戶主的子女)中,只有4個不曾外出打工,而其中兩人只有十五、六歲,可能是年紀還小,家人不讓他們出去。
無論男女都會外出打工,但工種不同。女的多是進廠或當賣菜、清潔等臨時工;男的主要是做泥水、水電工作,也有壹個當老板。
外出最長的已有15年。在23名有打工經驗的女性中,6人已沒再打工,其中5人已結婚,住在夫家的村裏或縣城,另壹人快將結婚。他們有些還是打算再外出工作。這23人中,另有7人已婚但仍在外面工作。而外出打工的14名男性中,雖然有3人已婚,但仍全在外面工作。
外出打工者大多能慢慢改善家裏的經濟。蓋了新房子的家庭,大都是有人外出打工。但很多打工者都反映找工作越來越難,前景並不很樂觀。另外還有壹些外出工作遇騙幾千元的個案。
在某些家庭,沒有子女外出打工的,或匯回來的錢不足以維持開支的,中年婦女在農閑時也會跑到武漢(湖北省會)去擦鞋或撿破爛,這被視為很低賤的工作,但她們難以在城裏找到其它工作。幸運的每天可賺十元八塊。他們最怕被警察捉到,因為沒有暫住證。
另外,去年也有農婦在自己的田插了秧(最辛苦、最花時間及有時間限制的工序),坐壹天車到河南省幫別的農戶插秧,每天25元。插了十幾天,扣除70元車費,賺到二百多元,剛夠兒子壹個學期的學費。
農民的出路
中國入世前,農民已察覺到糧食作物的價格慢慢下調。保護價已不存在。有農民說加拿大的小麥每百斤二十多元,大陸的是四十多元,入世後怎敵得過外國的呢!有人提出這樣的解決方法:讓村裏幾個種田大戶承包全村田地,然後雇用其它農民當佃工,20-30元壹天,這便使土地集中,便於實行機械化。但若真的實行,便會出現大批無地農民。剩余勞動力多了,工資會被壓低,很多農民無以為計,甚至流離失所。這並非解決農民貧窮問題的方法。
農民的貧窮,壹方面在於生產時主要靠人力,生產效益低,沒有多少積蓄,無能力買機械擴大生產。責任田細小而分散,也難以使用機械。另壹方面是稅費過高,農民連溫飽也成問題。中央雖有規定村提留鄉統籌不能超過上年村裏人均純收入的5%,但實際往往超過壹半。在解放前,農民交給地主的地租,也只是種田的壹半左右。難怪人們說「辛辛苦苦幾十年,壹朝回到解放前」。
有人說機械化雖可提高生產效益,但會造成更多剩余勞動力。這話不錯,但解決的方法不應是要農民繼續只靠人力畜力艱苦地工作,排拒機械化。農村的水利及基礎建設、教育、環境保育等,在在需要投入大量人力改善,不必擔憂剩余勞動力沒有出路。那資金何來?如前文所說,中央政府撥了8百萬改善該縣水利,真的投放在工程上的只有幾十萬。假若沒有層層的貪汙剝削及苛捐雜稅,假若各項稅費不是占種田收入的六成,即使現時的生產方式仍然繼續,農民絕不會那樣窮,社會也不會像現在的不平等。難怪農民對官僚就有這樣嘲弄的話:貪得多的是貪官,貪得少的是清官。
農民也總結了鄧小平的改革開放政策:跳水不拉人,喝藥不搶瓶,上吊不解繩。人民的死活政府不管。農民在不堪剝削的時候,有些便起來反抗。98年湖北黃梅縣某鎮就有農民“造反”了。二十多個農民到鎮政府請願,指村委書記及村長貪汙,要求他們交出貪款及下臺。幾個月後,村委書記終於下臺,但他說十幾萬公款吃光了,而村長則拿著貪款跑掉了。新的村委書記雖然貪,但沒有直接搜刮農民(貪的是給村內壹廟宇的捐款)。農民說假如村委對他們貪汙剝削,他們會再起來“造反”。
雖然大多數農民在默默地忍受著各種剝削壓逼,但起來“造反”的個案也不少。現在農民是不是已經到了不造反就沒有出路的地步呢?
農忙的一天 二零零二年
農曆六月初九是星期五,是農民最忙的一天,也是我們家最忙的一天。
一大早起來,爸爸媽媽都在外面去幹農活了,只有我和弟弟在家。剛起床是5點鐘,便開始忙碌起來,首先刷牙洗臉,再把牛牽到田耕上去放青草,每家都要有人放牛的,每頭牛都在不同的田耕上吃著綠油油的草。放了一個小時就回家了,差不多6點半左右,就開始做飯,先炒了一碗黃瓜,再一碗是蘿蔔。菜炒好了就開始煮飯,我們家是燒稻草和麥草的,所以很慢,只有極少數人家才能燒煤氣(罐裝石油氣)。做好飯就7點過10分了,我就叫弟弟把爸媽喊回來吃飯,之間我掃一掃地,他們回來之後,我就把菜端到桌子上開始吃飯,爸媽他們很快吃完了,就拿著農具回到田裡幹活了,鋤地、施肥、溉水到田裡、插秧。弟弟吃完飯就去上學了,而我還要洗碗,之後才能去上學,快8點鐘了,到學校8點過5分,有很多同學都已在認真地讀書,我也回到座位上,剛讀了一會兒書,老師就來上課了,時間是8點40時。上午4節課,上完就12點整。回到家12點過10分,有些同學離校遠就在學校蒸飯吃。
我回家還得做飯給爸媽吃,炒了兩碗菜又叫弟弟去喊爸媽吃飯,大約下午1點30分左右,爸媽稍坐了一會又出去幹活了。我們下午有兩節課,依然做完家務才去上課,到學校2點過15分,回到家是4點過10分左右,就趕忙去田裡幫爸媽插秧,直到晚上8點鐘才回家。媽媽要做飯給我們吃,我們洗澡。大約9點多他們都去睡覺了,而我還要寫作業,到10點多鐘才能睡覺。這天真的是最農忙的一天。
王大成一戶交多少稅?
在1999年湖北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印製的農民負擔監督卡上,列出了王大成(化名)一戶10口,分田12畝所需負擔的稅費(以人民幣計算,下同。1港元約兌1.05人民幣):
(1)國家稅費:465(農業稅:436,基本水費:29)
(2)三提五統
A.村提留:358(公積金:110,公益金:84,管理費:164)
B.鄉(鎮)統籌:358(教育附加費:241,計劃生育費:20,民兵訓練費:18,民政優撫費:38,民辦交通費:41)
(3)經批準集資:202
(4)承擔勞務:90個
(5)據實徵收項目:297(農業特產稅:99,畜禽防疫費:24,預提共同生產費:174)
共:1680元
王大成交稅後剩下多少錢?
農民一年到晚辛勤耕耘,交了各項稅費後,就只剩下僅足維持來年生存的口糧,以下的例子以一戶10口,分了12畝責任田,計算他們在2000年的收支狀況。
(1)該戶共有3個勞動力,其餘的在學或外出打工,或是老人。12畝田一年可種6畝小麥,12畝稻榖。
A.每畝麥田所需的種子及肥料(不需農葯)共82元。
畝產400斤(1斤等於半公斤),市場價為0.45元/斤,即180元/畝,6畝麥田的淨收入:(180-82)元x6=588元
B.每畝稻田所需種子,肥料及農葯共106元
畝產1000斤,市場價為0.42元/斤,即420元/畝
12畝稻田的淨收入:(420-106)元x12=3768元
全年種責任田的收入是:588元+3768元=4356元
(2)該年度實收稅費為2500元,即為責任田收入的57.4%!
(3)交了稅費後,只剩下1856元,約相當於4420斤稻榖。
而每名成年人每年所需口糧約為1000斤稻榖。(一般農民是不會賣口糧的,以上用錢計算,是要方便運算及比較。)
(4)該戶當年有3人外出打工。就算他們留在村裏種田,也可能只多種幾畝小麥,不足以糊口,所以青壯年人不得不外出打工以維持生存。
除了責任田外,農民也分得一些荒地(旱地)來種花生、油菜炸油,和種些青菜,也會養雞和豬,但主要都是自用。
中國農民講述改革開放之後農民在生活方面所受到的壓迫 二零零一年
在中國,壹個農民的普通孩子,在我們國家的很長的時間內是沒有任何途徑可以走出農村的。文革結束後,從77年開始,高考才成為壹個農村孩子進城的壹條獨木橋。80年代後期,個別富裕的農民也可以花大約壹萬塊錢買壹個城鎮居民的身分了,看起來像是壹種封建社會的贖身。許多大城市象上海廣州等地可以憑借壹定的投資拿到的藍印戶口本也屬於類似的做法。經濟因素的介入來打破法律制度上的不合理,倒也是壹種社會進步。但這壹買壹賣也直接體現了壹種生而不平等。否則的話,為甚麽要買賣壹種法律身分呢?最重要的是為甚麽沒有城鎮居民去贖買壹個農民身分,只有農民贖買城市居民的戶口身分呢?所以,農民的社會地位是壹目了然的。
某電視臺的壹個節目裏有壹天誇耀說,我們是世界上唯壹壹個舉辦“農民運動會”的國家,那是在“農民運動會”舉辦期間說的。真是滑稽邏輯!他們沒有問壹問,這個世界上目前有多少個國家規定了“農民”只能是“農民”,並且農民需要用錢來取消農民戶口換取城市居民的身分!
政府對於農民倒是從來都沒有主動明確地歧視過農民,甚至會以種種形式來維護農民的利益,這在電視等媒體大家已經看到了很多,包括“農民運動會”也可以列入類似的積極範疇。壹般所謂的歧視都是以多數人對於少數人的威勢來形成的,並且有壹定的理論來說明其集體生理和心理上的特殊低級之處,中國的農民都不具有這些社會特征,中國農民占人口約80%的這壹現實決定了不具有被政治歧視的條件。那現實中農民的低下社會地位是通過甚麽來實現了的呢?是通過政府壹再對於城市居民的各種優惠而遺漏農民的利益來完成的。
非常奇怪的是,在195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中也規定過“公民具有自由居住遷徒”權利,但1958年就改變為嚴禁自由居住遷徒。這壹由先進到落後的倒退過程,有其它的社會心理潛因嗎?我至今沒有找到明確的答案。是革命剛剛成功的共產黨人嚴格按照共產主義的原則才選取了先進的法律取向,而後來某些人的農民意識擡頭、同時又發現拋棄農民利益對經濟嚴重困難時的政府是個轉機才走向了法律上的倒退?我不肯定,沒有人可以肯定。表面上的原因可能很容易找到,但潛在意識上的永遠只能是謎。
作為壹個從小就在農村長大的農民,我始終困惑著。今天仍然有許多人困惑著。
我千百次地問蒼天,問為甚麽我會是農民。為甚麽我不生在壹個市民的家庭?為甚麽作為農民我天生就被剝奪了壹切和城鎮孩子壹樣許許多多的權利,當然也包括可以上山下鄉的光榮和坎坷?假如沒有後來的高考,我還沒有到城市裏工作的權利。我的權利只能限於在土地上耕作。
盡管我今天已經不再是個農民,我家裏沒有了壹個農民,但憑著壹個小知識分子的良心我至今卻不能不關心這個仍然存在的階層。我始終不能忘記我是壹個農民的女兒,那份屈辱和不平等成了激發我永遠關心社會問題的最初起點。這段特殊的生活經歷使我每壹次面對農民問題時都不能平靜。由農民問題我想到中國太多類似的社會問題。
農民今天部分人是進城了,但是他們仍然是城市中的“另類”。他們住在城市裏,幹最低賤最累人的活,幹城市居民不願意幹的壹切活,但他們仍然不是城裏人。盡管比以往他們可以自由出入城市(在文革的時候農民出入城市都要生產隊裏開條子),但在法律上他們仍然沒有城鎮戶口,所以進了城他們仍然是農民,人們通稱這些人為“民工”。發給“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補貼”是不會發給他們的。
還不僅僅是個戶口問題,經濟補貼問題,實際上在有關中國法律的勞動保障壹條中,剛剛有學者考證出來,農民在土地上的勞動並不在國家法律中所說的勞動保障之列。也就是說,農民在土地上的勞動不算勞動,或者說,中國法律中的勞保條例,只保障城市居民的勞動,而不保障農民的勞動。該條法律條文上卻沒有說只保障城市居民的勞動權力,用詞是中國公民。但在執行的時候,農民的勞動是沒有任何保障的。我們可以說,中國農民不是中國公民嗎?
對於農民也還不僅僅是勞動保障問題,農民們也沒有工人、幹部、解放軍、教師這些城市居民們所具有的醫療保障。從來沒有。今天,當城市居民面臨醫療改革的時候有些驚惶失措,農民不必,因為他們從來就沒有享受過那種優待。在中國,農民本來收入就只是城市居民的大約1/10,再加上沒有任何的國家醫療保障,這?多年了農民們是怎?熬過來那些非人的日子的啊。當年的知識青年們倒是有些了解,所以,他們為那麽多年的非人鍛煉痛哭流涕,他們也死活甚至不惜出賣自己的色相都要換取回城的權利,也所以愛著農民姑娘的知青們只能在小河邊對著“小芳”無奈之中說“byebye”。
在看起來戶口環境通過買賣等途徑轉換都較為寬松的今天,面臨城市失業人口的巨大壓力,許多城市“把進城農民趕回農村”已經成為壹個公開解決城鎮失業的秘訣,招工時壹句“需要本市城鎮居民戶口”也就把所有外地農民找工的可能性取消了,因為農民不具有城鎮戶口。我也敢肯定,今天中國統計的失業人口或者說下崗人數,壹定不包括農民閑居人員。農民從來不在人們的視野之內。
長期以來,在中國做農民實際上就成了壹種懲罰。城市居民的罪犯有的會在刑期結束後剝奪他們的城市居民戶口,而把他們貶為農民。這樣的做法在很長時間裏通行。
假如做農民不是這樣遭罪的話,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幾年有甚麽苦可訴!《天浴》中知青的悲劇基礎也就不存在了。
今天有人說,他們當年上山下鄉是壹場飛來的橫禍,那麽出生在壹個普通農民的家庭看來真的就是被拋進萬劫不復的深淵了。
農村不只是壹般的苦啊,那與知識青年們他們原來城鎮生活反差實在是太大了啊。
看來毛主席對農村是有壹定的了解的。他號召的上山下鄉政策中有著起碼公平而客觀的思想核心,那就是農村是苦的,沒有受過農村苦的,或者對中國整體有著虛幻感的城市孩子是應該去農村鍛煉鍛煉的。“農村是個廣闊的天地”,“知識青年可以在那裏大有作為”的思想包含著其它多方面的期許。
但知識青年仍然憤憤不平。他們說,人有多少個青春,我們有多少個十年可以放在農村?
農民沒有憤憤不平。假如上山下鄉十年就是浪費的話,那麽我們是不是可以說,農民在農村“浪費”了他們的終生?這種限制農民遷徒和工作權利的戶籍制度已經在中國執行了41年,在今天仍然沒有徹底放開!
在每壹個知青想尋找自己公平的時候,農民的公平去向誰要?
稍微意識到這個公平問題的中國農民都會在生育子女時感嘆到,他們就要再生育壹個農民了。有時候那種抱憾和壹個奴隸的感嘆不會有特別大的距離。我相信許多城市居民正是考慮到避免生育壹個農民的後代而斷絕了與農民女子的愛情。類似這樣的悲劇在農村和城鎮中上演著。大家對這壹點還是有壹點覺察,因為改編自農民作家路遙小說的電影《人生》就反映了那樣的壹個愛情悲劇。它反映的社會現實遠比從小生長在大上海的陳沖拍攝的《天浴》有著更為廣泛深刻的社會意義。當然,他們兩個人的出身決定了他們是不同社會階層的代言人。
撇開不同的視點看,兩部片子牽涉城鄉差別矛盾的片子都很感人,但《天浴》中悲劇的基礎建立於壹個知青回城的困難上,女主角年輕、她是城市人、她是社會優勢的獲得者,對於了解中國真實國情的人們女主角的悲劇性就有效降低了,只獲得了觀眾對文革的進壹步關註和對壹種畸形情感的同情,該片沒有觸及更深刻的社會問題﹔而《人生》的悲劇建立在壹種廣泛的社會制度上,男主角愛壹個農村的姑娘,但為了徹底擺脫自己農民的命運,他放棄了個人的幸福,意欲和壹個城市居民的女兒結婚,他是壹個中國的“於連”。所以,兩部片子所反映的社會意義深度以及他們的價值取向都是不同的。
無論是哭哭啼啼的知識青年,還是今天為著解決下崗問題而心裏打著“把農民趕回農村”算盤的管理幹部們,我從他們身上看到了最根本的壹種東西,那就是他們這些中國人都最適合生活在封建時代,而絕不應該是生活在今天這個電子時代。因為他們都沒有現代社會所起碼需要的平等與人權觀念。
嗚呼,時代!
19世紀的英國社會學家斯賓賽說過:“在所有的人都獲得自由之前,沒有人能完全自由﹔在所有的人都有道德之前,沒有人能被稱為完全有道德﹔在所有的人都獲得幸福之前,沒有人能獲得幸福!”
假如我以壹個國家為壹個“所有”單位而論的話,我們身邊有許許多多的人在哭哭啼啼喊各種各樣的不平的話,實在是因為我們有正好配得上讓人們哭哭啼啼的管理素質和管理人才。在壹個人人漠視他人權益的社會裏,實際上人人在侵害他人權利的同時自己的權益也在受到同樣水平的傷害。壹個社會的良知和社會公平意識是會水平發揮、平均反射在每壹個人身上的。只要壹個社會中有明顯的壹批人受到不公正待遇,那麽這種不公正的意識終有壹天是會發揮在其它人身上的。這倒是很公平!可它也很殘酷,它說明即便生活在城市裏的居民,也是在許許多多的方面受到“農民”壹樣的不合理管理,當然不是表現在戶口上面,而這種隨隨便便犧牲或漠視部分人權利的事情也會表現在其它的方面,反射在妳身上,如殘疾人,如知識分子階層,如城市貧民,如壹切非權利階層……。
斯賓賽的話包含的樸素共產主義理想情懷值得我們中國人深深體會,尤其值得城市居民以及壹切暫時的利益獲得團體的體會。盡管這種共產主義情懷不是來自於馬克思本人,但太陽出發點的這種人類大同的精神本來是我們中國人壹點都不陌生的,甚至是半個世紀前中國人赴蕩蹈火的精神指引,可是我們今天看是不是我們只得到了表面的壹切,卻失落了很多共產主義的精神真諦,因為民主和平等權利就是共產主義的最基本原理,而起碼在農民這個明顯的問題上我們嚴重違背了有關的原理。
壹個發生在中國北方城市的兇殺案例也許為這種思想可以做壹個解釋。壹個 19歲的農民,從小父母雙亡,過著饑寒交迫的生活。依我所知,社會對這樣的農民壹般不會有任何的幫助,壹切負擔會傾斜在他們的親戚身上。後來他隨著年老體弱的奶奶過活,但他唯壹可以依靠的奶奶也死了。倍嘗生活的艱辛,精神上更是無依無靠,這個孩子幾次自殺未遂,精神瀕臨崩潰。後來,作為民工他到城市裏打工,可是老板不給工錢,並且找人對他棍棒相加。在要錢無望,生活無著,遭人毒打之後,他到壹個市場逛遊,無意中看到賣肉攤上的屠刀他就順手操了起來,以此連續殺傷殺死多人。
許多專家和群眾對他這種報復行為很吃驚,以為他神經錯亂,為甚麽不去報復那個老板,而是去濫殺無辜?其實說白了,這個農民在報復社會。我認為是這個社會的整體生存狀態的低下直接逼迫他最終走上犯罪道路的。每壹次當他面臨人生的絕境時,社會都沒有向他及時伸出溫暖之手,甚至是連勞動的權益都沒有辦法得到保障。
我們可以想象,即便是他為老板不付工錢而去上告,他有沒有這個經濟能力?他有沒有這個知識能力?我們有沒有貧民可以咨詢的法律部門?而我們現實中的司法公正有沒有給他有足夠的底氣?我看答案幾乎全部是否定的。所以,他會看不到其它的出路。盡管殺人是萬惡的,但他卻不是毫無理由地選擇了報復社會。近年來中國這樣的報復社會的案件有很大增長的趨勢,他們都反映了壹種社會下層,尤其是農民對社會生存條件的敏感。
看著這樣由於貧窮和社會分配畸形而導致的犯罪,讓每壹個有社會責任心的人都不禁感到心痛。假如這個孩子不是個農民,假如這個孩子得到了足夠的學費可以和其它的孩子壹樣享受教育的權利,我們的監獄裏就會少壹個罪犯,社會就少了壹份威脅和損失。數不清的這類案例讓人思考犯罪,也讓人思考我們的社會,思考我們的種種落後意識給我們的社會帶來了甚麽樣的深層危害。
我常想,盡管我已經不再是個農民,但不能保障我不會有壹天倒在這樣的農民報復的屠刀之下,喝上這樣的毒水,葬身於無名的火海。解決農民問題,是我們每壹個仍然生活在這個社會裏的人們的急切問題,他們的生活質量不改變我們整體的生存狀況就難以改變。有壹天我自己死在民工手中,我不驚奇,妳也不用驚奇。所以我關心他們實際上就是關心我們自己。我們天天生活在壹起,我們本來就是平等的壹家人,當哪壹個人生而不平等地與我們生活在壹起時,我從社會中獲得的那份不應有的優越和利益使我不安,也使我深感慚愧--我渴望與他們平分社會的每壹份利益。
我已經把農民問題當作中國的壹個社會是否進步的標誌好長時間了。
在這裏也許我們還應該重申當年共產黨領導人民鬧革命時的壹句口號:“壹 人壹家的怨仇不算甚麽,要把眼光放到全中國人民、全世界的人類去”。這裏邊包含的偉大共產主義精神就是:只有“解放”了“所有人”,才能解放妳自己。只有絕大多數的人民(當然包括農民)獲得了“自由”、“道德”和“幸福”的時候,妳個人距離真正的文明狀態才會近壹些。
有人說,壹個歧視婦女的社會不可能是壹個文明的社會﹔那麽壹個歧視農民的社會就更不可能是壹個文明的社會。
農民,知識青年,下崗工人,當妳用壹種全新的眼光去看他們以及他們之所以產生的社會條件和環境的時候,妳還會有壹些新的發現。
太多的知識青年回城以後在反思他們所受到的苦難,我竟然從來沒有看到過壹個當年的知識青年為他們所體會到的農民疾苦起而為農民鳴不平。我為這種社會良知的淪喪而感到無奈。我為那壹批多達兩千萬的知識青年中沒有壹個“變異”,除了為自己哭喊,反轉過來為曾經與他們同甘苦共患難的農民兄弟來講話,我對這個事實感到震驚和悲哀。
在非洲,在中東戰亂地區,甚至在壹些特殊的動物保護圈裏,妳都會看到壹些人因為偶然的機遇認識到壹個不平的現象就義無反顧地重新回到那個圈子裏去解救苦難,甚至是去解救壹些動物例如大猩猩、大象,他們向世界大聲疾呼註意那裏發生的壹切。最近的壹個例子是壹個美國記者在非洲看到的人間慘劇讓他對人類悲哀到自殺。這方面最著名的例子是俄國大文豪托爾斯泰的“出身貴族而同情於貧民”(魯迅語)。但是,經受許多年共產主義教育的兩千萬中國人--知識青年--到農村走了壹圈,他們回來哭了恨了,只是因為農村的生活太苦使他們在那裏受了罪,可是他們中沒有壹個人反轉回來向社會大聲吶喊:農民們怎麽辦?可能也有人做了甚麽,但既沒有觸及到根本,也沒有形成壹種引人註目的潮流。
我至今對很多年前的共產主義者的理想充滿了敬意,可是今天這種平等精神哪裏去了呢?
三農弊端的社會根源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日
「三農」(農民、農村、農業)問題在中國,已越來越顯出其嚴重性、以至危機性。雖然中國財政部長在今年3月向人大會議報告:2000年的國家稅收高速增長,幾乎相當於經濟增長的3倍,增收部份比99年將近翻了壹倍;但這毫不意味「三農」的收入也同比例地增長,相反的,國庫的增收是與「三農」的減收成反比的,部份是加大向農村、農民征收稅費的力度所得的。雖然總理朱镕基同時作的「十五」計劃綱要報告,宣稱農村居民在2000年的人均純收入達到2,253元,比上年實際增長了2.1%,5年間平均每年實際增長4.7%;但這與糧食種植面積、產量及價格都大減的實況很不相符,也與學者專家的調研結果及其它報道的實況大為不同。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報的數字,2000年糧食產量比上年減產了9%。減產的直接原因看來是糧食種植面積縮減,農業部門匯總計算,2000年的種植面積約為16.07億畝,比99年減少了9千萬畝,減幅為5.3%,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播種面積最少的壹年,低於1.1億公頃(即16.5億畝)的警戒線(據統計局調查結果推算,2001年又將比今年進壹步縮減1.7%,約4千萬畝,即減至1.07億公頃)。
種糧面積如此大幅度減少,是由於農民負擔稅費太重,所得不敷所失,因而很多人不願種田,把農田拋荒。這種情況,在監利縣棋盤鄉黨委書記李昌平去年給國務院領導人的信(編者按:該信見本刊今期摘錄)中已有較詳細揭露,這些揭露,已經上級的覆查證明屬實,並承認所說有「壹定的代表性」(湖北省委書記和省長在調研後的結論)。
香港《文匯報》今年2月19日,以全版刊出的《棄耕:中國農業轉型期陣痛》,對上述問題也作了報道:洞庭湖壹帶向為主要的產糧區,素有「湖廣熟、天下足」的稱譽。但近幾年來,良田沃土大量被拋棄,其中的南縣,《土地延包經營證書》的發放率至去年9月只有50%,主要原因就是許多農民「不想要田」。有的村,棄耕的土地超過了全村耕地面積的70%。是「洞庭湖區大規模棄耕的壹個縮影。」「湖區許多農民毫不諱言:棄耕不種,直接原因就是不願或難以承受過重的農民負擔。」
這些是中國「三農」危機的部份反映。
學者的調研結果
「三農」的困難問題越來越引起了國內許多學者專家的關註、調研,發表了很多富有價值和見解的文章,論著。以下所引用的學者陸學藝《走出「城鄉分治 壹國兩策」的困境》壹文,便是其中壹個顯例。
該文指出:幾年來,中國農村居民的購買力在逐年下降,農村市場在逐年萎縮。雖然1996年以來,農業連年豐收,但農民收入下降,自96年冬季以後,糧、棉等農產品就出現賣難,價格下降,99年夏季以後,幾乎所有的主要農產品都出現了銷售困難,市場萎縮,農民的收入成了問題,年人均純收入中的糧食收入部份在99年要比96年下降300多元,96年農民人均從棉花得到的收入為68.07元,99年只有36.68元,而糧棉收入占了農牧業收入中的絕對多數,特別是在中西部地區,更是主要的收入。97至99這3年間,糧棉價格下降了3成至4成,使農民的實際收入下降了很多。
從96至99這幾年間,鄉鎮企業也不景氣,約40%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這又使得農民的經營性收入和工資性收入大量減少。與此同時,城市又大量辭退民工和限制外地民工就業。據有關部門測算,民工最多的1995年,達8千多萬人,近幾年逐年減少,99年估算只有約6千萬人。以平均每個農民工壹年在城裏凈賺2千元計,農村就要減少6百多億元的現金收入。
另壹方面,基層組織、鄉村兩級幹部在10多年間迅速膨脹,人數越來越多。現在壹個鄉(鎮)政府人員,超過正式編制幾倍乃至十多倍,比50年代壹個縣政府的機構還要大。(例如,本文作者看到2000年10月12日《南方周末》報道:壹個5萬多農業人口的江西省樂平市接渡鎮,在99年「機構精簡」之前,像其它所有的鄉鎮壹樣,在機構設置上「五臟俱全」:黨委、政府、人大、紀檢、政協、武裝部「六大班子」,以及財政、稅務、公安等「七所」,和農技、水利等「八站」,他們吃飯都要吃鎮裏的。)他們還要拿補貼,要比農民生活好,而國家卻沒有提供這些人的財政開支;反而在財稅改革實行分稅制以後,較穩定和較好的稅收都由地(市)級以上收去了,上繳國庫了。於是鄉(鎮)壹級便陷於財政困難,而只能從農民那裏用各種名目收取。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就是這樣逼出來的。<1>
另壹學者溫鐵軍在《以綜合改革解決「三農」問題》的答記者問時指出:
「基層組織膨脹的問題比較普遍:80年代改革之初,壹個鄉的供養人口不過是「八大員」,到了80年代中期搞「撤社建鄉」,財政開支的編制大約是30人左右;到現在鄉級壹般300人,發達地區鎮級單位甚至達到800-1000人。不僅財政開支增加,而且隨著農村經濟環境惡化,鄉鎮企業倒閉破產增加,鄉村兩級高負債也大量發生。1997年農業部對10個省份的調查就顯示:鄉級平均負債約400萬,村級平均負債約20萬。如今最嚴重的個別鄉負債4000萬,再加上90年代中期以來60%的縣財政虧損,這方方面面的負債和虧損不僅最後都會有相當部份轉嫁到農民頭上,而且還會引發高利貸橫行。」
由此看來,造成「三亂」、「四亂」和農民負擔特別沈重的原因,除了地方幹部的乘機胡作非為、以權謀私、貪汙腐化之外,中央的政策措施、整個官僚制度對政經特權的維護,都是根本的因素,正是由於中央指令要加強農村的黨政控制力量,以鞏固它在農村的統治,才在各鄉鎮設置那麽多的「六大班子」、「七所八站」。
也正因為這樣,盡管中央長期以來重重復復宣稱要減輕農民負擔,並在多年前下令取消許多苛捐雜稅,但是,各地方當局幹部又要重新巧立名目,繼續向農民榨取,以致官方越喊減負,農民負擔越重,從而造成李昌平所概括的農民苦、農村窮、農業危險的結果。
「逼到絕境後的抉擇」?稅費改革
農民的重擔和困苦,直接激發出許多積極的抗爭行動,和消極的棄耕或出走城鎮等等,但後者因城鎮工業不景,原有工人失業者日增等影響,被迫要倒流回農村;他們所壹度棄耕的田地有許多又給基層幹部交由農業大戶承包了去,幹部以此對付農民的棄耕,如果成功,將使部份土地重新集中化,少數農民也將變成無地耕種的無產者,或者成為「大戶」的雇工。不過,他們至今仍保有原來的土地承包權,許多人都拒絕由村大戶承包,這些發展仍要視中共有關新的法例來決定。
農民的抗爭行動,最多的是集體上訪,向上級黨政部門控訴負擔的沈重,即使增產也不增收,甚至賠本倒貼,難以維持生計。例如安徽省懷遠縣淝河鄉便是個典型。農民除了交農業稅、「三提留」、「五統籌」等款外,還有無數五花八門的稅費和集資攤派。因而幾年內全鄉29個行政村中,有23個村村民在上訪。而村民更有幾次集體開拖拉機到合肥市堵塞交通。大多數鄉鎮無法收上當年農業稅的大部份,正常運轉出現危機。懷遠縣領導在1998年底提出要進行費改稅的改革試點,「其實是懷遠縣被逼到絕境後的抉擇」。安徽省領導(以至中央)表示同意,是「因為當時懷遠縣的名聲太臭了」。<2>
安徽省的稅費改革試點結果,據說在2000年全省農民負擔比改革前減少13.93億元,農民負擔減輕約25%,98%的農民表示滿意。但是,問題仍沒有解決,減少的近14億元財政缺口將由誰來補?如果解決不了,政府的正常運轉就有問題。以農業為主的各縣、鄉財政,缺少二、三產業的財力支助,即使有中央或省的很少部份補助,地方領導層也勢必又要向農民伸手,使得農民在必須繳納的稅款(其中包括部份的原有「費」)之後,又要交新的費,重新挑起舊的重擔了。
國家推卸教育經費的後果
新中國建立以後,中共的方針,政策、措施都是重城市、輕農村,重重工業、輕農業,重工人、輕農民的。它在財政上盡力向農民、農村壓榨、犧牲農民的實際利益,很少動用資源去扶助「三農」的發展,而是極多地用於基本建設、固定資產投資;各地農村黨政幹部更利用手中的特權,隨意向農民進行「三亂」的榨取。這種政策和實際,具體表現於對國家公務員的不同待遇上:城市的公務員由國家財政支付薪酬待遇,農村鄉鎮的幹部雖然同樣是國家的公務員,「七所八站」是上級政府部門下設的機構,理應同樣由政府財政負擔其開支的,但卻要由農民供養他們。又例如,農村教育經費也主要由地方承擔(包括學校的興建維修、教師的補貼和學校辦公費,等等)。鄉鎮所承擔的義務教育經費,「成了鎮裏最大的負擔」。這些重擔又主要是向農民們攤派的。
學校經費不足,便要迫學生及其家長負擔。當學生極度不滿這種亂攤派致使學生及其家長不堪負荷時,就爆發出反抗的行動。例如,今年2月11日廣東潮陽市仙桃鎮,就有約800名小學生遊行到鎮政府,沖擊政府大樓,砸破玻璃,火燒家具和檔案文件,以抗議收教育附加費<3>。這是小學生反抗行動的其中壹例,由於消息給香港記者獲知,才得以傳到海外。
許多農村學校由於經費缺乏,被逼要強令學生做工,以賺取收入來補貼學校經費。江西省萬載縣芳林村小學今年3月6日的大爆炸,造成41名師生死亡,27人受傷,就揭露出農村學校存在著這種悲慘事實。據《文匯報》報道:「有消息稱,此次爆炸的原因是學校為了勤工儉學,辦了鞭炮工廠。前幾天還進了壹百斤硝。學校如設在炸藥庫上。」而該報記者同日發自南昌的電訊稱:「可以肯定的是,引發爆炸的是做煙花的原料。」<4>據《星島日報》的「特稿」報道:「壹家煙花爆竹廠的負責(人)表示,由於有關部門管理不嚴,在農村的學校或家庭內違規生產煙花、爆竹的情況普遍。農民耕種每年收入才壹千多元人民幣,但生產煙花、爆竹,每天就有五、六元的收入……爆炸當天,(芳林村小學)三年級的兩班學生就是在課室內造爆竹的火藥引。學校是硬性規定學生要幫學校造火藥引,違抗者每天罰款兩元。」<5>另據說,這些小學生的年齡是8至12歲左右。
盡管官方後來宣稱是由嫌疑犯「癲人」李垂才引爆的(不過也承認該校在前年也曾要學生造火藥引),但德國新聞社記者訪問李垂才的以前同窗,卻說他「絕對沒有精神病」,也「不是壞人」,而是為該小學工作,負責運送煙花爆竹的原料的。他本人也在爆炸中身亡。<6>筆者在這裏之所以較多地引述各報章的有關報道,就是想讓部份未看到有關資料的讀者,具體了解中國農村教育經費缺少而造成的其中壹種悲慘結果,為歷史作見證。
近來還有壹件令人十分可悲的事被披露,那就是陜北壹所民營孤兒學校的連串不幸遭遇,反映出大陸農村的許多學校,既得不到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種幫助,又反而蒙受當地部門和幹部的任意打壓、摧殘。這所被稱為「像孤兒壹樣無助的孤兒學校」,位於陜西省靖邊縣。壹九九八年,當地農民馬國成在八歲的女兒死於車禍後,從街上領回六名流浪孤兒撫養,隨後更用外出打工積攢的九十萬元人民幣,加上貸款,創辦「國成孤兒學校」。該校成立之初,曾轟動壹時,國內各大傳媒都作出報道。但是,據《工人日報》披露,由於得不到社會承認,孤兒學校入不敷支,經濟陷困境。馬國成為增加收入,貸款擴建招待所,卻被城建部門指違法修建勒令清拆;他與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和孩子們栽種了五萬株樹,又被鄉政府將承包地賣給他人,其間損失都未作補償。孤兒學校已欠債六十萬元,四名老師半年未發工資,馬家壹萬多公斤土豆吃光了後,師生們吃的糧食都是賒來的,而因賒債被拖垮的私營糧店就有三家。大年初三,求助無門的馬國成只好帶著孤兒學校近六十名師生沿街乞討,填飽肚皮後,便隨意找個地方給孩子們上課。這些事再次引起大陸傳媒廣泛報道。<7>
今天在農村所推行的稅費改革,並沒有針對鄉村的財政和公共服務等問題,即使中央提供壹些補貼,但主要的財政負擔都交由地方政府承擔,而後者不願或不能承擔,便要減少教育經費,或者要各學校負責籌措,從而加劇對學生「勤工儉學」的要求,流行對無償童工的剝削,降低兒童受教育的時間和質素。當局又在推行教育改革的漂亮「理由」下,調整鄉村學校的布局,減少學校和老師的數量。例如,湖北省仙桃市有697個行政村,原有鄉村小學644所,過去大體上是壹村壹校,現在被調整為249所,使得大多數學生必須到其它鄉村上學,可能造成新壹輪的兒童失學。<8>
病根在於現存政治制度
面對者「三農」問題的嚴重性、危機性,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在今年1月11日發表了《關於做好2001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這個文件盡管在前頭循官方慣例先肯定「農村形勢總的是好的」,但緊接著即指出:「當前突出的問題是農民增收困難。農產品銷售不暢、價格低落、鄉鎮企業效益下降的情況沒有根本改變,農民收入增長緩慢,中西部地區特別是糧食生產區甚至出現負增長,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進壹步拉大。農民收入問題不僅關系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穩定,而且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它還說:農業和農村經濟不能穩定發展,國民經濟的好形勢就難以保持。必須高度重視農民收入問題,把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作為做好新階段農業和農村工作、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的基本目標,並放在整個經濟工作的突出位置。
它跟著提出了10項措施,以圖做好「三農」的工作。這些措施幾乎都是過去所提過的,並無特別嶄新的創意。問題仍在於實行得如何。比如以「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這句話來說,中共已經提了幾十年,幾乎已成為黨八股、官樣文章,與其它的口號式說法壹樣,也是「假大空」性的、畫餅充饑、望梅止渴般的。它提出「加快農村稅費改革,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似乎是近幾年想出的新辦法,但這就能「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嗎?對於這個「改革」的實效如何,我們已在前面談論過。幾十年來的壹句老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已清楚地重復地說明了:即使中共中央頒布下看來是好的政策措施,下面的幹部仍有辦法陽奉陰違,不加以執行、走過場。這是屢驗不爽的經驗。病根子就在於現存整個官僚政治制度。由於官員不受人民監督,中央獨斷的方針政策既多缺點錯誤,各級幹部又擁有政治經濟特權而自把自為。機構日益臃腫,是這個政治制度的必然特征之壹。而任何的政經改革措施都會觸犯有關方面既得利益者的權益,從而遭到後者們的反對、抵制、破壞。如果不先「從根本上」徹底改革這個政治制度,則壹切都將會「原地踏步」,以至變本加厲地發展,不能有效地解決「三農」的困難問題。
即使有些中共黨員、幹部(甚至位高如黨總書記的趙紫陽),企圖略加以改良、開明些,但也不可免地遭到頑固的官僚勢力的圍攻、打擊,最後連自己的原有職位也不能保。就以最新的事例來說,那位「含淚上書國務院領導」的棋盤鄉黨委書記李昌平,即使初時據說他的意見已得到從中央到地方的高度重視,和很好的反應、實行,但今年1月消息傳來,李昌平因揭露了農村的黑暗,開罪了地方勢力,再也待不下去,被迫在去年9月辭職,遠走到深圳打工。盡管如此,他仍然在去年底被《南方周末》報以近3萬張網上和來信選票,當選為年度人物,將他視作中國的希望、良知。<9>這件事反映出,他雖敵不過黨官僚勢力,卻是受到人民支持、人民反官僚的事業是有希望的!
共產專制對農民的壓迫
作者 左翼反共人士 寫於 二零一九年
中國的農民,始終生活在土地尋租的社會中沒有被解放,中國沒有被赤化以前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大多數農民是有私有土地的自耕農,是傳統的小農經濟,即使沒有私有土地的農民 也是有高度的經濟自由權的,可以從地主那邊承包土地耕種,打算生產哪些農產品地主是不管的,生產出來的農產品地主也無權支配,農民可以自由的支配,可以留給他們自己,也可以拿去賣給別人,只是定期要繳納土地稅而已,土地稅也是根據,承包土地的面積大小來決定的。
中共佔領中國之後,實行了純粹的農奴制,徹底的剝奪了中國的農民的經濟自由權,土地全部被沒收,農民被發配到生產隊,生產什麼,如何分配全部由中共來決定,農民除了壹年四百斤左右的口糧之外,剩下的糧食必須交給中共。
毛澤東根本沒有解放中國的農民,而是讓中國的農民成為純粹的農奴,很多時候農民連基本的口糧都無法保障,比如壹個農民壹年生產了五百斤的糧食,按理說只要繳納壹百斤糧食就好了,但是各級政府為了討好上級為了徵收更多的糧食會制定農業指標,甚至虛報農業產量,比如只有五百斤卻要上報六百近 農民原本要上繳壹百斤卻必須上繳兩百斤,很多農民因為這樣而遭受飢荒,然後餓死。
毛澤東時代的土地尋租是體現在徵收農產品上邊,按照馬克思的科學社會主義的標準,中國的農民壹直都是農奴,毛澤東時代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礎上的傳統的農奴制度,毛澤東死後中共實行的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礎上的佃農制度,毛澤東時代雖然消滅了表面上的土地尋租,但是農民徹底的失去了經濟自由權,就算不必用剩餘勞動去生產地租,但是利用農業生產資料生產出來的生活資料要被中共拿走壹大半,農民除了可以得到中共規定他們應該得到的基本口糧之外,根本沒有任何經濟自由,基本上是壹無所有的,毛澤東死後共匪實行了佃農制度,在土地全部被收歸共匪所有的基礎之上,釋放了壹部份經濟自由權給農民,但是因為農民沒有真正屬於他們自己的土地,中共對他們徵收了幾十年的農業增值稅,中共成了他們的地主,他們要向中共繳納耕地佔用稅 生豬稅 車船稅 由公積金 公益金 行管金 教育費附加 計劃生育費 民兵建設訓練費 鄉村道路建設費和優撫費組成的八項雜稅 村提留鄉統籌作為地租以及農業生產過程中針對種子 化肥 農藥徵收的實質上屬於地租的消費稅,中共依舊可以徵收土地 支配承包權 決定農業用地的用途 壟斷農產品的銷售通路,只要中共願意介入基本上農民無法阻止,中共的村書記與地方政府取代了傳統的地主,成為了土地尋租者,土地被用來作為從事資本尋租的工具的商品屬性始終還是存在的,土地的所有制還是資本尋租者的所有制。中共所謂的取消農業稅只是名義上取消了農業增值稅,可是因為中共本身擁有不受約束的可以進行權力尋租的權力,中共還是可以利用權力開設新的稅收名目掠奪中國農民的財富。因為中國的土地本質上屬於中共,所以中國農民的農業用地是不受保障的,中共可以隨時通過變更土地用途的方式掠奪中國農民的農業用地。中國的農民隨時可能被中共的公檢法稅掠奪,中國的農民的私有財產權在制度層面是沒有保障的。無論中共如何定義中國的土地性質與土地制度,中國名義上的集體土地本質上是被中共支配的,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名義上的所有者,廣大中國人民,并沒有實質上支配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權力,因為實行一黨專政的中共是中國的實際統治者。農村的集體資產的實際支配著是村書記,可以承包大量土地開辦企業的人主要是村書記的親信,普通農民通常只有口糧田,如果只是務農,很難維持生活,所以除了種田還要打工。中共長期實行戶籍制度,劃分農村人口與城市人口,農民要成為城市人口,要得到城市人口在城市的待遇,就必須放棄農民身份,必須放棄在農村的口糧田,不然即使在城市打工也只能在城市做賤民,農民長期受到這種城鄉隔離的壓迫,中共建立的戶籍制度壓迫了農民的發展。中共雖然在造反的時候反對不動產尋租,宣稱不動產尋租屬於剝奪,建國之後的很多中共貪官都擁有大量的進行不動產尋租的住宅與商鋪,只要這些貪官在政治上沒有站錯隊,就不會被清算,中共本質上是政治流氓。
根據中國農民調查的統計,共匪對農民曾經使用過的掠奪名目主要分為六大類。
集資類——鄉鎮辦公樓集資費、鄉鎮教學樓集資費、鄉鎮科技網集資費、鄉鎮醫療門診部集資費、鄉鎮黨員活動中心集資費、鄉鎮影劇院集資費、建鄉鎮企業集資費、改造鄉鎮環境以及打擊刑事犯罪經費補助集資費……。
管理類——鄉村辦公房修繕費、鄉村幹部差旅費招待費、鄉村黨團員活動費、鄉鎮黨代會人代會會議費……
教育類——民辦教師工資費、公辦教師補貼費、校舍建改造費、學校正常辦公費、報刊圖書資料費、教學儀器與文體器材設備費……
計生類——獨生子女保健費、節育手術營養費、計劃生育委員補貼費;計劃生育小分隊補貼費……
幹部類——黨支部書記補貼費、村委會主任補貼費、會計補貼費;民兵連長補貼費、治安委員補貼費、團支部書記補貼費、婦女主任補貼費、村民小組長誤工補貼費、獸醫員農技員廣播員護林員護坡員報刊
投遞員清潔衛生人員補貼費、電工水工木工瓦工以及村裏安排的壹切勤雜工的補貼費……
訓練類——民兵訓練生活補助費、民兵訓練誤工補助費、看守槍支彈藥執勤補助費……公益類——敬老院建設費、敬老院服務人員補貼費、合作醫療建設費、農村醫務人員補貼費、烈軍屬優待費、殘廢軍人優待費、現役義務兵家屬優待費、老弱病殘復員退伍軍人優待費、工傷民工照顧費、困難戶照顧費、五保戶照顧費……其他類——交通建設義務工補貼費、文明村建設用工補助費、開街建集修路費、宅基規劃費、房屋準建費、種子檢疫費、畜禽防疫費、牲畜保槽費、架設電線費、統壹滅鼠費、派出所民警購置對講機和摩托車費、司法人員服裝費……、村幹部及非生產人員支出費、計劃生育支出費、公益事業與優撫支出費、……
挖空心思類——鄉鎮學校贊助費、輔導費、試卷費、資料費、掃帚費、生豬稅、屠宰稅、增值稅、所得稅、城建稅;或不管養豬與否,壹律按人頭徵收豬頭稅;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有結婚證書工本費、介紹信費、婚姻公證費、婚前檢查費、婦幼保健費、獨生子女保證金、婚宴消費費、殺豬屠宰稅、結婚綠化費、兒童樂園籌建費、計劃生育保證金、晚育保證金、夫妻恩愛保證金、金婚保證金等14種稅費(源自陳桂棣、春桃:《中國農民調查》)毛澤東說:人的思想壹旦解放,什麼人間奇跡都能創造出來。村鄉鎮幹部能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發明“夫妻恩愛保證金”的稅費名目,真是可列入吉尼斯記錄的空前絕後奇跡。
這種暴征橫斂得以暢通無阻後,更加荒謬絕倫挖空心思的掠奪名目就會隨著任何壹項政策法令的頒行而再生。
實際上中國的農民從來就沒有被中共解放從來就沒有真正的翻身,土地尋租本身並沒有因為中共的出現而被消滅,很多的農民給他們所謂的人民政府支付完地租之後,剩下那壹點農業利潤只是勉強維持溫飽,很多人被迫要去做兼職成為廉價的勞動力人口,要去城市裡邊打工,於是形成了壹個中國特有的群體也就是農民工,農民被中共利用去打國民黨成為炮灰,死了很多的人,結果生活並沒有什麼實質上的改善,還是在底層艱苦的生活,從中國的工人與農民的處境中不難看出 即使按照共產國際的標準,中共也沒有統治中國的合法性,中國很多民運人士只是針對結束中共的壹黨專政很有興趣,對於結束中共的壹黨專政之後建立怎樣的憲法確立怎樣的社會制度缺乏設想,關於農業問題中國在結束中共的壹黨專政之後應該首先改革土地制度,在農業用地方面尊重私有產權的基礎上清除土地尋租的空間,也就是說可以購買私有土地但是不能把私有土地承包給自耕農賺取地租,絕對不允許包產到戶的行為,絕對不允許真正從事農業生產的人成為農業雇傭勞動者,絕對不允許只是佔有土地但是卻沒有使用土地進行農業生產的人利用對土地的佔有剝削自耕農,這就從根本上消滅了土地剝削。
私有土地應該允許買賣,因為壹個自由的勞動者尤其是農民,當他們希望不再從事農業生產之後應該有出售土地的自由,但是只能保值或者是適度增值不能謀取暴利,比如某位地主最初購買土地的時候花了多少錢,那些錢相當於多少頭豬的價格土地管理部門要進行統計,比如壹塊土地相當於壹萬頭豬的價格,以後就算物價上漲土地價格上漲貨幣貶值土地出售價格上漲,那位地主出售土地之後只能完全獲得相當於壹萬頭豬的出售價格的土地交易收入,比如那位地主原先購買土地的時候花了相當於壹萬頭豬的價錢比如那個時候壹萬頭豬的售價是壹萬塊錢,等到那位地主出售土地的時候因為物價變動壹萬頭豬相當於兩萬塊錢,那麼那位地主出售土地所獲得的收入中兩萬以內的收入應該全部歸那位地主所有,從而做到不扼殺那位地主原來的奮鬥確保財產保值並且也讓那位地主可以得到壹份持有土地期間對土地的開墾以及維護所做出的貢獻的合理回報。
可是土地的增值除了作為自耕農的地主的努力之外也有社會大眾的努力所以超出兩萬塊錢的部份,剩下增值的部份可以看作是因為是社會進步土地周圍的部份被開發所造成的是社會大眾共同努力的結果所以三分之二要作為社會福利支出,地主只能獲得三分之壹這樣做符合社會公正的原則又可以防止出現土地炒作的狀況有利於避免因為土地造成貧富的兩級分化從而也保障了人民改變生活方式的經濟自由的權利,實現了這兩項政策之後就基本上完成了在社會市場經濟的基礎上重建個人所有制的工作了。
以後土地的交易將完全成為單純以改變生活方式為目的而不再具有炒作土地謀取暴利的功能了,農業用地的合理使用也有有了制度性的保障,這樣做最符合農民的利益,以後他們打算髮展合作社經濟的時候也不會出現因為沒有私有土地而淪為毛澤東時代那種生產隊的農奴了,也不會像中國改革開放之後的半農奴因為沒有私有土地所以必須向黨國支付耕地佔用稅以及購買種子 農藥 化肥過程中的消費稅了,再也不用向黨國支付八項雜費跟村提留鄉統籌了,再也不用繳納公積金、公益金、行管金、教育費附加、計劃生育費、民兵建設訓練費、鄉村道路建設費和優撫費了,也從根本上避免了自由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因為土地私有所出現的地租剝削以及土地兼併的狀況出現,這樣從根本上保證了農民可以在擁有私有土地的基礎上自由的結合,在自由的聯合的集體經濟中充份獲取利益,只有這種符合社會市場經濟原則的土地制度才可以充份的促進中國的農業經濟的進步充份的保障農民的利益。
因為土地的天然營養能力或負載功能所產生的自然收益,屬於素地租金,在中國成為農業增值稅 村提留鄉統籌被共匪佔有。因為社會進步文明發展而增加的社會收益,社會增值或者自然增值而增加的收益屬於經濟地租,在中國成為土地出讓金的收入與高房價收入,被共匪佔有。因為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投入勞動或資本所生之收益屬於改良價值所形成之收益,在中國屬於耕地佔用稅被共匪佔有。共匪根本就沒有消滅土地剝削,而是成為土地剝削的受益者。
民主就是允許自由的選擇生活方式
中共垮臺之後的中國可以實行分級地方自治,村 鎮 縣 市 省各級地方自治單位的人民都可以通過公投制憲的方式決定當地的經濟制度,無論是私有製為主還是公有製為主,甚至是實行混合所有制,無論是實行市場經濟還是計劃經濟,甚至是實行混合經濟,無論是土地私有還是土地公有,甚至是實行土地的混合所有制,無論是堅持按勞分配,還是堅持按生產要素分配,甚至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並存,無論是生產資料個人所有還是集體所有,甚至社會所有,無論是高稅收高福利還是低稅收低福利,人民可以隨時通過公投制憲的方式改變經濟制度。
這樣做符合中國意識形態多元,很多人未必可以接受西方自由保守主義的國情,避免深受社會主義思想與共產主義思想影響的中國民眾被中共的殘餘勢力利用,成為動搖中國民主制度的社會根基的力量。
中共長期恐嚇中國人民,宣稱如果實行民主制度可能就會出現不受限制的私有制,不受限制的私有制孕育出來的財團會壟斷整個社會。
很多人因此受到誤導,即使討厭中共還是排斥民主,如果中國的民主化是在追求讓人民充份的自由的選擇生活方式,包括自由的選擇經濟制度,深受社會主義思想與共產主義思想影響的基層人民估計也會支持中國的民主化。
這樣做不僅可以擴大並且鞏固民主制度的生存根基,防止專制復辟,同時確保了各種不同的經濟制度在民主的框架下自由的實踐,讓生活在不同地區不同意識形態結構的人民都可以得到自己希望得到的生活方式,讓共產極權主義政黨再也沒有機會用經濟因素煽動基層人民否定民主政治了,人民在自由實踐的狀態下自然會產生出適合大多數人的利益的經濟制度。
中國民運長期無法成功主要還是因為沒有一套可以應對意識形態已經多元的中國社會的民主方案,不是太偏左就是太偏右不然就是太偏向中間,左派 右派 中間派都希望讓大多數人接受自己的主張,我覺得應該讓人民根據自身情況自身的利益需要自由的選擇左中右,只有建立民主制度才可以讓中國人民自由的選擇才是中國民運需要告訴中國人民。
實際上西方民主國家的民主制度也確保了人民自由選擇經濟制度的權利,比如賦予民選的國會多數修改憲法的權利,或者賦予人民通過直接民主公投制憲的權利,西方社會的文化傳統決定了西方國家以私有製為主體以市場經濟為主體,西方人民沒有選擇讓共產黨成為執政黨,西方人民沒有運用民主制度選擇以公有製為主體以計劃經濟為主體的經濟制度,政治民主的本質是讓人民擁有選舉 罷免 創制 復決的權力,創制就是通過立法的方式選擇社會制度,某些民主國家允許共產黨合法存在,某些國家即使把共產黨定義為非法政黨,仍然允許人民通過行使創制權把共產黨定義為合法政黨,中共長期利用西方社會的這種狀態誤導中國人民,讓中國人民誤以為一人一票 三權分立 地方自治 軍隊國家化的現代民主制度是維護自由資本主義制度的工具,中國如果引進現代民主制度就意味著自由資本主義的復辟,意味著基層人民的生存壓力會增加。很多中國人因為被中共洗腦,認為西方民主國家保護私有財產就是保護階級固化,事實上西方民主國家的稅收制度非常健全,保護私有財產并不會促進階級固化,而是保護公民可以不受壓迫的支配自己的勞動報酬。
中國人民長期被中共誤導,認為民主化就是走向以私有制與自由競爭為主的更充份的弱肉強食的社會。
如果具體劃分,行政 立法 司法三權分立以及中央與地方分權屬於憲政體制的內容,思想自由 信仰自由 言論自由 結社自由 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屬於自由權利與公民權利的內容,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才是屬於政治民主的內容。
西方民主國家允許左中右不同意識形態的政黨合法存在,允許左中右不同意識形態的政黨參加選舉,允許國會多數擁有立法權實質上就是允許人民自由的選擇生活方式。很多中國人根本不了解西方民主國家實行的現代民主政治的本質,對於民主政治的認知來自於中共的宣傳,他們認為西方民主國家實行的現代民主政治就是兩個財團黨二選一,每四年選一次,西方民主國家實行的現代民主政治本質上是資產階級專政。
事實上真正的民主是把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還給人民,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私有制因為受到獨立的司法體系的約束才會遵守程序正義,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公有制才會因為受到民選國會的監督發展成民主公營事業,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市場經濟才是真正的被憲政體制約束的法治經濟,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計劃經濟才會因為受到民選國會跟直接民主的支配成為增進人民福利的宏觀調控,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土地私有制度才會真正尊重自耕農的私有產權,也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土地公有制度才會確保符合公共利益的土地使用,只有保障結社自由允許獨立工會存在的民主社會才有機會發展出產業民主,只有民主制度可以讓農民不用遭受權力尋租者的壓迫,只有民主制度可以讓自由市場經濟發展成社會市場經濟最終演變成民主計劃經濟,只有民主制度可以孕育出真正的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人類社會經歷了專制計劃經濟 權力市場經濟 自由市場經濟 社會市場經濟 民主計劃經濟之後或許會進入社會主義高級階段,進入共產主義社會,可是前提是必須建立民主制度。
存在社會分工就有不同的利益群體,存在不同的利益群體就會有利益衝突,建立在民主制度基礎上的多黨制就是調和不同的利益群體之間的利益衝突的工具,不同的利益群體投票給代表自己利益的政黨,多黨組成的國會的國會成為調和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衝突的工具,不同的政黨組成的國會的國會結構,反映了整個社會不同的利益群體所代表的群體利益的大小,國會多數決的結果代表著最大的利益群體的利益訴求,一黨專政的結果就是作為統治階級的既得利益集團作為一個利益群體,可以隨便動用不受制約的權力壓迫其他利益群體。
極權政府可以集中力量辦壞事,比如強拆,比如搞豆腐渣工程撈錢,根本不需要經過民選議會的審議,可是極權政府是沒有服務效率的,極權政府的服務質量是非常差的。在中國去政府機關辦事需要花錢搞關係,需要面對一大堆潛規則,而且中國政府長期讓中國人生活在低福利的狀態之下,極權政府的效率對於官僚資產階級是有好處的,對於一般民眾是沒有好處的。
我覺得中國民主化之後應該讓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並存,我認為選區選出來的議員與微觀層面的政見是對應的,比例代表制選出來的議員是與宏觀層面的政見與政黨理念是對應的,人民可以選出微觀層面的民意代表,也可以選出宏觀層面的民意代表,只有這樣議會才可以充份的發揮代議制民主的功能,我個人最傾向的政體是兩院制,參議院全部由比例代表制的方式選出,選黨不選人,眾議院全部由選區制的方式選舉產生,選人不選黨,宏觀層面的議題參議院負責表決,微觀層面的議題眾議院負責表決,兩院互不干涉,參議院負責選出行政首長,眾議院負責選出內閣成員。
我覺得中國應該實行內閣制,而且應該強化比例代表制的選舉方式,中國所有關心政治的人基本上都有明確的意識形態傾向,有左派,有右派,有中間派,不同流派代表著不同的利益群體,民主政治的本質是調和不同利益群體的衝突,突出理念選擇,強化政黨選擇。淡化政治上空洞以凸顯個人魅力為核心的總統制加單一選區制不適合中國這樣的國家,因為總統制加單一選區制太強調參選人個人媒體的行銷,如果在中國這樣的有濃厚的精英主義文化與個人崇拜土壤的國家,很容易發生威權復辟的事情。如果沒有比例代表制的支撐,形成的選舉文化最終將不利於培養公民意識與政治參與,單一選區制有的時候會因為選區劃分形成的人口結構,造成得票總數雖然不是最多的政黨成為國會最大黨,比如英國二零一九年的國會選舉就是很好的證明,雖然右派政黨的總票數并不如左派政黨的總票數多,可是右派政黨還是取得了多數席次。而且總統制加單一選區制很容易讓那些轉型過程中沒有被清算的前朝既得利益者借殼上市,因為收買政治人物的成本與比例代表制比起來要低很多,畢竟比例代表制是投政黨票,根據政黨票的比例分配席次,需要龐大的意識形態輸出系統,長期的社會意識形態建設,而且需要在全國各地都爭取到廣泛的選民支持,才有機會成為國會多數。我個人更傾向於內閣制,內閣制不容易產生缺乏民意基礎的國家元首,總統制容易產生選舉過程中依靠個人魅力行銷上臺,上臺之後擺爛的國家元首。
共產極權是社會主義的敵人
馬列主義認為國家是一個階級壓迫另外一個階級的工具,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是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工具。馬列主義認為本來就沒有屬於全社會的公義,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司法獨立,作為被壓迫的社會成員,只有讓被壓迫的社會成員所隸屬的社會階級的先鋒隊成為統治階級,可以支配國家機器,才有屬於被壓迫的社會成員的公平。蘇共當年自封是無產階級的先鋒隊,根據蘇共的理論蘇共是被壓迫階級的利益的代表,被壓迫階級要上升為統治階級,就必須讓蘇共成為執政黨,才可以專政壓迫階級,被壓迫階級才可以免於被壓迫。
中共的官方意識形態,特別是馬列主義,本質上是把馬克思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的部份觀點與列寧的專政思想拼湊在一起的產物,中共的官方意識形態實際上是一黨專政的理論依據。列寧主義只是對馬克思早期的觀點的延伸,并不是完整的馬克思的觀點。馬克思的巴黎公社理論,主張工人自治,主張工人階級內部的一人一票,與列寧的共產黨先鋒隊長期領導國家,國家長期處於過渡階段,長期實行一黨專政的專政理論是不一樣的。馬克思把共產黨看成是革命成功之前的革命工具,而不是長期統治人民的統治工具。中共在政治層面實踐的並不是馬克思的巴黎公社理論,而是列寧主義的極權理論。馬克思反對資本主義社會的民主是基於對政治獻金制度的否定,認為政治捐獻的不受限制會讓民主成為富人的遊戲,可是馬克思本身并不反對普選,列寧是直接否定普選制度的。
馬克思晚年對股份制是高度肯定的,而且認為資本主義社會可以和平長入社會主義。馬克思主張的生產資料的公有制本質上是一種建立在產業民主的基礎上的自由人聯合體,而不是讓共產黨官僚統治國營企業,讓國營企業變成黨營企業。中共建立的所謂的公有制經濟實際上是列寧主義與斯大林主義的衍生物,我覺得不應該把中共與馬克思混為一談,不應該把中共建立的共產極權等同於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
社會達爾文主義者比較傾向於支持自由意志論,所以認為自由競爭的結果是合理的,馬克思主義傾向於認同歷史決定論,強調歷史社會條件的不同造成的差異的不合理性,雖然共匪宣稱列寧主義是對馬克思主義的繼承與發展,可是區別在於馬克思主張自由人聯合體,馬克思認為共產黨只是過渡階段的工具,革命勝利之後應該根據巴黎公社原則實現工人自治,列寧主張堅持黨的領導,列寧主義是對馬克思斷章取義之後拼湊出來的極權主義,根據馬克思的自由人聯合體思想發展出來的西方馬克思主義是認同政治民主的,西方馬克思主義追求政治民主與經濟民主,共匪強調堅持馬列主義,本質上就是不接受馬克思否定黨的領導的部份,列寧主義的無產階級先鋒隊理論屬於標準的精英主義,列寧主義只是肯定馬克思早期的專政思想,不接受馬克思晚年對股份制對議會道路對和平過渡的肯定,不接受巴黎公社原則,也不接受根據自由人聯合體理論衍生出來的經濟民主,雖然列寧主義表面上反對社會達爾文主義,可是卻認同社會達爾文主義的精英主義的思想內涵,馬克思主義與社會達爾文主義才是水火不容的。
馬克思主義裡邊沒有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概念,一黨專政加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共匪創造出來的概念,根據共匪的論述所謂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就是物質文化水平與精神文化水平高度發達的狀態,是進入共產主義之前的社會狀態,根據馬克思對於共產主義的定義,共產主義是沒有政黨 政府 國家的自由人聯合體,人類可以自由的全面的發展自己的興趣愛好,城鄉差別 工農差別 體力勞動與腦力勞動的差別已經消失,物質文化生活與精神文化生活可以充份的滿足人類的需要,共匪本質上是運用共產極權主義統治奴役人民的專制政權,共匪不會真正的創造共產主義社會,或許人類社會經歷過極權計劃經濟 權力市場經濟 自由市場經濟 社會市場經濟 民主計劃經濟之後會進入共產主義社會,可是東亞大陸要進入共產主義社會必須結束共匪對東亞大陸的統治,因為共匪建立的共產極權統治讓東亞大陸長期處在極權計劃經濟與權力市場經濟互相拉扯的狀態,馬克思認為可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資本主義社會指的是實行自由市場經濟的資本主義社會,實行自由市場經濟的資本主義社會存在民主政治與獨立工會,只有結束共匪對東亞大陸的統治東亞大陸才有機會成為允許民主政治與獨立工會以及自由市場經濟存在的資本主義社會,才有機會在東亞大陸建立共產主義社會。
共匪在他們的教科書上闡述了馬克思的理論,說明馬克思是壹個偉大的學者、思想家、哲學家、政治經濟學家、社會學家。不過對中國人來說,關於馬克思了解得最多、最為熟悉的馬克思主義實際上被共匪處理過的馬克思主義。尤其在當前,習近平重新強調高舉馬克思主義,強調全黨全國要深入學習馬克思主義,強調以馬克思主義為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我們更應該關注關於馬克思主義的問題,更應該說明什麼是馬克思主義、馬克思主義與馬克思有什麼關係。
我們在此簡單扼要地補這個缺。我們壹般所說的馬克思主義是指共匪幾十年來向十多億人民灌輸的、在中國高校教科書中闡述的馬克思主義,它來源於列寧、斯大林所解釋的馬克思主義,其根源是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哥達綱領批判》等文獻中闡述的共產主義理論體系,列寧、斯大林所解釋的馬克思主義與原汁原味的馬克思主義之間存在很多不一樣的地方。
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內容概述如下:馬克思創立的剩餘價值理論論證了資本主義制度的本質是剝削,馬克思還論述了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矛盾,資本主義制度必然滅亡;無產階級經過暴力革命推翻資產階級的統治,打碎舊國家機器,建立無產階級專政;消滅生產資料私有制,建立生產資料公有制,建立社會主義制度;社會主義是共產主義的初級階段,最終過渡到共產主義;全人類壹定會實現共產主義。
如果我們閱讀馬克思的全部原著,來研究馬克思的理論,那麼馬克思理論的內容必定遠遠超出共匪定義的馬克思主義的內容。而且馬克思和恩格斯在晚年對以前形成的馬克思主義作了修正。馬克思曾聲稱他不是「馬克思主義者」;恩格斯在去世前明確地否定了暴力革命,認為工人政黨可以通過非暴力的手段使資本主義和平進入社會主義。馬克思在晚年也有否定暴力革命的言論。所以馬克思理論不等於馬克思主義,馬克思理論中有正確的成分,有可取之處。
無論用哪種主流的界定社會主義的標準來評價中國都不是社會主義國家,中國既不是馬列主義所主張的那種建立在共產黨的領導之下生產資料社會所有然後在有組織有計劃的社會化大生產的基礎上生活資料按勞分配的奉行科學社會主義的國家,更不是那種托派的共產黨所堅持的實行自由民主的計劃經濟的社會主義國家,也不是社會自由主義者所主張的那種政治上自由民主經濟上建立社會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國家,事實上中國是一個黨國資本主義國家,中國是一個奉行權力市場經濟的國家,共匪在中國建立了最壞的資本主義制度。
中國的國營企業本質上是黨營企業,不生產免費的產品,不讓內部產業工人分享剩餘價值,不生產便宜的產品而是利用壟斷謀取暴利,企業利潤不會成為社會福利而是成為太子黨的商業利潤,不會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計算國營企業產品的價格然後讓工人根據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計算出來的工分進行兌換實行按勞分配。中國的國營企業本質上是共匪用來行使資產階級法權謀取商業利益的商業機構,所以應該用黨營企業來稱呼共匪建立的國營企業。
無產階級的暴力革命的結果往往是帶頭的少數人成為官僚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之後因為被除役 被轉業 被重新安置 被黨派去的工作人員取代所以失去國家暴力機器的基層革命者最終會被詐騙,工者有其股被按權分配的工分制度與工資制度取代,耕者有其田被土地黨有與苛捐雜稅取代,無產階級專政被專政無產階級取代,社會主義被極權計劃經濟與黨國資本主義取代,基層革命者沒有機會成為統治階級,只有利用民主制度為無產階級謀取福利的社會民主主義道路最適合無產階級。
在工人階級的解放方面,共匪背叛了工人階級,藍領工人的工者有其股 產業民主 低工時 高工資 充份的社會福利保障 佔有剩餘價值根本沒有在社會制度層面實現,工者有其股屬於黨營企業內部依靠逆淘汰機制升遷的高階經理人,只有參與權力尋租與資本投資的官僚資產階級與紅頂商人才可以享有產業民主,低工時 高工資屬於共匪體制內的職業黨員組成的公務員,充份的社會福利保障屬於政府官員,剩餘價值被參與權力尋租的政府官員與擁有民營企業的紅頂資本家佔有,共匪是工人階級的敵人。
如果馬克思主義經濟學是正確的,工人階級必須反共,因為共匪就是中國最大的資產階級最大的剝削者,從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共匪實際上是維護剝削的統治階級,只有消滅共匪才可以消滅剝削。共匪本質上是壓迫工人階級的,共匪一邊侵犯資產階級的私有財產,一邊在私營企業內部維護資產階級法權。
如果馬克思主義經濟學是對的,中國也有剝削,雖然共匪經常掠奪私營企業,經常沒收資本家的私有財產,可是共匪的掠奪行為與沒收行為本質上是官僚資產階級基於自身利益對非官僚的資產階級進行的掠奪,私營企業在平時的生產與分配的過程中共匪是保護資本主義的生產關係的,共匪是保護資本家剝削工人的權力的,共匪根本不代表工人階級的利益,在中國有工人要爭取建立獨立工會,主張分享企業淨利潤,爭取在私營企業內部獲得財產性收入,訴求分享剩餘價值會被共匪鎮壓,甚至被共匪送進精神病院,中國的資本家擁有的資產階級法權比西方國家的資本家還大,中國的資本家可以長期讓工人階級的工資與企業利潤增長脫鉤,甚至長期拖欠工人階級的工資,雖然中國的資本家會遭受官僚資產階級的壓迫,可是中國的資本家壓迫工人的過程是受到共匪充份的保護的。
因為土地的天然營養能力或負載功能所產生的自然收益,屬於素地租金,在中國成為農業增值稅 村提留鄉統籌被共匪佔有。因為社會進步文明發展而增加的社會收益,社會增值或者自然增值而增加的收益屬於經濟地租,在中國成為土地出讓金的收入與高房價收入,被共匪佔有。因為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投入勞動或資本所生之收益屬於改良價值所形成之收益,在中國屬於耕地佔用稅被共匪佔有。共匪根本就沒有消滅土地剝削,而是成為土地剝削的受益者。
鄧右即否定機會平等也否定按勞分配,右派主張抽象的機會平等,毛左主張抽象的按勞分配,他們都是藍領工人的敵人。右派主張的抽象的機會平等對於中國工人沒有積極意義,右派主張的抽象的機會平等根本沒有立足點的平等,本質上是保護財團私有財產的社會達爾文主義,毛左那種抽象的按勞分配對於中國工人沒有積極意義,毛左主張的抽象的按勞分配根本沒有具體的標準,沒有中國工人與中共權貴之間的結果平等,本質上是建立在極權計劃經濟的基礎上的社會達爾文主義,右派與毛左的主張的內在邏輯是一樣的,中國工人不應該成為右派與毛左實現利益的工具。中國工人容忍市場經濟存在的原因,不應該是因為相信市場經濟可以帶來合理的收入分配,而是因為專制計劃經濟本身無法有效的反映供需關係跟組織生產,同時也應該明白市場經濟最大的優勢只是比起專制計劃經濟可以更有效的反映供需關係跟組織生產可是市場經濟所帶來的收入分配未必是合理的,中國工人在利用市場經濟建設國家的同時應該積極的參與社會運動,結束中共建立的壹黨專政,建立民主制度,並投票支持真正的左翼政黨,只是依靠改革開放之後建立的黨國資本主義權力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初次分配不會讓工人廣泛的分享社會利益,必須存在左翼政黨追求社會財富的再分配,不然對於工人階級是非常不利的。
我覺得最有利於藍領工人的分配方式應該是每一個生產要素都得到一樣的利潤,比如淨利潤分成五份,土地 資本 工人 稅收 擴大再生產各佔一份,資本家得到五分之一,藍領工人得到五分之一,然後藍領工人內部根據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與產量進行按勞分配,資本家通常是一個人或者幾個人,藍領工人通常是一群人,資本家與工人之間依然存在合理的收入差距,同時藍領工人也可以分享到非工資性收入,資本家有錢賺,藍領工人也有錢賺。
我支持社會民主主義,認為工人階級應該利用民主制度爭取利益,共產極權國家的公有制是騙人的,名義上屬於全民所有的財產實際上是自封代表全民的共匪在支配,社會財富根據權力大小按權分配,工人階級在政治上 經濟上 文化上屬於無權階級,無法參與政治生活,無法主導企業的經營與分配,沒有享受亞文化產品的自由,成為共匪統治之下的政治奴隸。
中國農民談維權經歷
作者 周德才 寫於 二零二二年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末至本世紀初的十幾年間,中國的農民負擔過重問題有目共睹,因為農民負擔過重而發生了一些「舉世聞名(矚目)」的事件——國際社會往往能夠通過駐中國的外媒機構及時的了解到,而很多中國老百姓卻毫無知曉,原因僅僅是因為中共宣傳部門在中國國內「一手遮天」!
每年秋征開始後,全國各地的鄉村幹部糾集地痞、流氓、黑社會惡勢力橫征暴斂,到處搜刮和搶劫居住在農村的老百姓,有時候公檢法「大隊人馬」也一起披掛上陣,做出無計其數令人發指的事情,很多農民因為反抗被打死打傷,還有很多農民遭到非法關押和拘禁。
為了搜刮、搶劫、掠奪老百姓,特別是為了強製執行計劃生育,中共的縣鄉村三級體製一齊大力扶植豢養地痞、流氓、惡棍等黑社會惡勢力,很多農家婦女、農家少女遭到了這些惡勢力的強奸和輪奸(我在組織固始縣農民「土地維權」時,一些受害者曾向我陳述自己被城郊鄉派出所所長楊明孝等人、隔夜村村支書祝義林等人、六裏棚村村支書汪誌宏等人嚴重傷害的事實和過程,我勸這些受害人公開站出來指正楊明孝、祝義林、汪誌宏這些作惡多端的人渣,但這些受害人沒有一個人敢站出來公開指正楊明孝等人);絕大多數的受害人至今仍然不敢揭發、檢舉、指正作惡多端,一直傷害著自己的鄉村幹部、公安幹警及其黑社會惡棍們——可見中國的法治問題是多麽嚴重。
雖然經過了很多次所謂的「換屆選舉」,但這些「反法律(踐踏法律)」、「反法治(破壞法治)」的黑惡勢力、人渣卻一直延存滯留在政府的體製中——以至於中共這個執政黨在很多地方已經完全異化為地地道道的黑社會惡勢力、徹頭徹尾的「恐怖組織」了!
為了減輕農民負擔,我長期在老家固始縣、商城縣組織農民聯合維權,後來自己家裏一貧如洗。為了兩個未成年的兒子上學讀書及一家人的生活,也是為了給那些因為反抗而受到打壓和傷害的農民討回公道,1999年年初我不得不到廣東東莞打工。我一邊打工、一邊尋找機會與國際媒體及人權機構取得聯系、以披露中國內地農村的黑暗與罪惡,一邊用電話繼續組織老家的農民維權抗爭。
2002年元月2日,河南商城縣伏山鄉發生了震驚中外的「伏山事件」,公檢法「執法大隊」因為搜刮搶劫老百姓而引發沖突,參與搶劫的警察被怒火沖天的老百姓打的丟盔卸甲、猖慌逃竄,六輛警車被掀翻並砸毀。
「伏山事件」發生之前的2001年,我正在廣東東莞的「中興公司」做鋼結構工程聯系業務,利用「工程業務員」的便利我通過電話與海外媒體(美國之音、美國廣播公司、英國廣播公司)駐北京的辦事處取得了聯系、並且通過外媒的介紹與中國勞工中心負責人韓東方先生聯系上了,隨後就把河南固始縣、商城縣發生的令人發指的事實材料轉發給美國廣播公司及韓東方「國際人權機構」。其中有兩起最為惡劣的事件。一起是固始縣往流鎮某村(村名我忘掉了) 的一個叫尖黎園村民組的寡婦張開英因為交不起村提留,先是被鄉村幹部糾集的一群黑社會惡勢力作為人質關押起來,緊接著鄉村幹部們又把張開英膝下兩個未成年的女兒從村小學裏趕出去,硬逼著兩個小女孩去向親友家借錢贖回她們的媽媽。因為張開英長得漂亮,關押期間遭到鄉村幹部及匪徒們的輪奸,張開英釋放回去後便上吊自殺了。另一起是固始縣胡族鄉葉臺子村農民孫元海因為拖欠村提留,被鄉村幹部糾集的一夥惡棍上門強行牽豬扛糧,雙方發生沖突,結果孫元海被活活的打死。
張開英的事情是我根據周邊農民的口述而寫成的材料、附有很多證人的簽名證言,孫元海被打死後周邊的農民對其屍體進行了拍照,有很多照片成為紮實的證據。
那個時候的我一邊打工養家糊口,一邊爭取海外媒體了解河南固始縣、商城縣農民負擔過重、內地農民生存危機嚴重、法治狀況惡劣等,一邊用電話引導兩個縣的農民聯合行動、共同維權抗爭;「伏山事件」發生前後,國際上的很多媒體一直在關註河南固始縣、商城縣兩個縣的農民維權。
「伏山事件」發生後,為了保護維權代表洪茂先等人的安全,2002年5月下旬我特地從「中興公司」辭掉了「工程業務員」(當時公司規定「工程業務員」請假的時間不能超過半個月,加上我用公司的電腦和傳真機給外媒發過很多資料,在公司沒有發覺之前我決定辭工),6月份我趕回老家固始縣和商城縣,特別在伏山鄉的楓樹村和徐堰村呆了好幾天,搜集具體證據材料的同時還做了一些具體安排,6月下旬我專門到北京與美國廣播公司的老總齊先生見面,把很多具體事實證據交到齊先生手裏,一再懇請拜托他想辦法在中共十六大召開之前,把固始縣、商城縣農民所遭受的「嚴重人權迫害」事實證據遞交到美國政府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後來改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這些事情辦好後我又從北京乘火車到東莞,應聘於高埗鎮「高藝裝飾公司」業務員。
為了促使中共尊重人權和進行政治體製(結構性)改革,我計劃在中共十六大召開的前幾天再組織一些固始、商城兩個縣農民維權代表在北京舉行一個外國記者招待會,再一次向全世界真實的披露中國農民的「生存狀況」,所以拜托齊先生幫我約了一些外媒駐北京的記者,我又分別的與這些記者進行了電話聯系,約定了見面的時間和地點。沒想到2002年11月3日夜晚(淩晨以後),以國家安全部韓處長為首的廣東省安全廳、東莞市公安局、高埗鎮治安隊「大隊人馬」將高藝裝飾公司辦公室人員的住宿樓(該住宿樓還有其他公司合夥租賃)團團包圍,一排排小車停放在住宿樓下面的大道上,高埗鎮治安隊的一夥人不由分說地將高藝公司辦公室人員們一個個的拽到下面(高藝裝飾公司辦公室人員的住宿在三樓),還有幾位女性,有的連衣服都沒有穿好。張保、鄧旭東兩個人因為抗議,結果被打的跪在地上求饒,眾目睽睽之下的所作所為不容中共抵賴!
國家安全部韓處長為首的一夥人不準許我在東莞打工了,他們讓河南信陽市國家安全局的劉勇和固始縣公安局的國保楊宗良、樊廣宏等人把我押回到固始縣的老家,行政拘留15天後,我又被信陽市國安局提押到信陽市,河南省安全廳的一些人代表中共的安全部門威脅(要挾)我,要我替中共的國安部門做事,繼續與韓東方、等人聯系,為中共的安全部門套取對方的資金和情報;如果我不答應,他們就要抓捕洪茂先、余弟久、余弟紅、呂皇銀、鄔文新等多名農民維權代表與我一塊治罪判刑,而且還要取消(剝奪)我們這些人子女將來就讀大學的權利、甚至還會限製我們下一代就業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我不得不答應他們,我提出了「一大一小」兩個條件,大條件是「希望黨和政府善待中國老百姓,希望黨和政尊重和改善人權,希望黨和政府順應民意、主動的進行政治體製改革和結構性改革」,小條件是「能夠讓我經常的去北京拜見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研究所的於建嶸先生,請教他一些關於農民的問題,以開闊自己的視野、提高自己見識,這樣也有利於為你們做事」(後來在於建嶸先生的幫助下,我參加了2006年9月22日至23日廣州增城大酒店舉辦的「農民合作組織與新農村建設學術研討會」,才有機會結識了一些知名的、有良知的中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士,特別是清華大學的蔡繼明教授,他們為我們固始縣農民保護自己的土地做出了很多、很大的幫助),其實這個時候我就開始盤算著如何與中共的國安們鬥智、險中求勝,憑著感覺我有把握能「反過來利用」中共的國安繼續為老百姓伸張正義、繼續推進中國的民主與法治。
在中共國安的逼迫下,我寫了「不再參與和介入任何維權」的保證書;我的要求(條件)就是「中共必須切實進行政治體製改革、切實的改善和保障中國老百姓的人權」,中共的國安們只是口頭上答應而沒有給我寫保證。
中共之所以「全面免去(取消)農業稅」,全國各地農民的普遍抗爭發揮了決定性作用,而河南固始縣、商城縣農民的抗爭在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中共雖然「全面免去(取消)農業稅」,但很快又開始了大規模的強占掠奪農民土地,並且不擇手段的以武力鎮壓反抗的農民,全國各地的農村又繼續上演了農民普遍流血的悲劇、慘劇,而且我老家固始縣的血案、慘案、冤案更是頻頻的發生。
我不得不找到把我押回固始縣老家的中共國安們進行交涉,要求他們兌現2002年11月份和我談話時許下的「口頭承諾」,他們居然抵賴和狡辯:誰承諾你了、承諾你什麽哪?
但中國的憲法還有明文規定在那裏呀,所以我要求中共遵守自己所製定的憲法,中共的國安們竟然反問我:就算共產黨公然的違反憲法,你又能怎麽樣呢,自不量力。
——無恥的流氓嘴臉暴露無遺,所以我不得不公開地站出來繼續組織老百姓維權!
當今的中國,老百姓的利益被中共隨意強占、侵害、掠奪,人權被中共肆意摧殘、蹂躪、迫害的不僅僅是農民,還有下崗工人及其他社會公民。
強占掠奪農民土地加上「高杠桿調節的金融壟斷」、大規模房地產開發,製造了泡沫經濟。這期間政府部門勾結大大小小的奸商們合夥搭建P2P平臺(互聯網金融)共同詐騙老百姓、導致三億多的「金災難民」上當受騙,可見當局從下至上「坑民害民」手段及行為是多麽的惡劣!看看最近一兩年發生的事:
山東平度的女鄉黨委書記王麗公開的聲稱:可以用一百種方法刑事(任何一個不聽話的)老百姓,可以隨便要(任何一個不聽話的)老百姓一家人性命、包括肚子裏尚未出生的孩子,可以動用巨大的人力、物力、資源收拾「任何一個不聽話」的老百姓,王麗的話聽起來讓人毛骨悚然。
湖南湘西永順縣的鄉村女教師李田田因為中國教育問題寫文章、說實話發到網上,遭到了綁架、被關進精神病醫院。
當金光閃閃的奧運金牌掛上中國女子滑雪運動員谷愛淩脖子上的時候,我們中國人才知道另一位中國女子20多年前就被鐵鏈子鎖住了脖子,一直關押在徐州豐縣農村一個漆黑、冰冷的小屋裏,承受著非人的折磨。
當初我在中共安全部門的威逼要挾之下,為中共的安全部門套取了中國勞工中心韓東方先生的資金和情報,也算是為中共做出了「不能公開的特殊貢獻」(現在可以向全世界公開了),但我要求中共尊重和保障人權、順應民意進行政治體製改革和結構性改革、放棄專製獨裁、主動實行民主而造福於中國老百姓及全人類。
我被關進看守所和監獄後才發現,原來中國的看守所和監獄正關押著很多「河南趙作海」。當今的中國,因為捍衛中國人權和拯救中國法治而被中共關進看守所和監獄的許誌永、丁家喜、孫大午、張海濱父子、黃琦、秦永敏(還有很多)等人目前的處境與「鐵鏈女」的差別多大呢?
中國的法律已經完全淪為當局坑民害民的工具了!
與之前相比,今天的中國在各方面的確是取得了發展和進步,第一是「自然進化」的作用,第二是中國人民共同努力的結果;而不是中共頑固派們的施舍和恩賜,更不能作為中共官僚「黑社會「組織「坑民害民」和「侵犯人權」的資本和理由。
作為「捍衛法律尊嚴」、「拯救中國法治」、「維護公平正義」的中國維權農民,為了給全國各地三億多「金災難民」追回損失和討回公道、為了中國的下一代生活的美好幸福,我特地向廣大的「金災難民」們發出呼籲,只有大家團結起來維權抗爭,「金災難民」的維權才能取得成功和勝利!
共匪政權對中國農民的壓迫
作者 裴毅然 寫於 二零二二年
中共號稱以工農聯盟為社會基礎,但早就對不起農民了。1934年1月23日瑞金「第二次全國工農代表大會」,毛澤東報告:「紅色區域在建立的頭一二年,農業生產往往是下降的。」[①]1930年,湖南平江鬧紅,70萬人口銳減至40萬。[②]1934年5月底,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機關報《紅色中華》:「總計各地尚未蒔好的荒田,不下12萬擔。」[③]研家指出:
農民只要致富,就會變成被打擊的對象,因此土地革命並沒有調動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在東西蘇區的最後歲月,居然發生過多起蘇區農民集體逃亡到白區的事件。[④]
陳雲語錄
1949年12月2日,中共財經負責人陳雲向中央政府報告:
從十月中旬開始的幣值下跌和物價上漲,對全國人民,尤其是對幾百萬軍隊和依靠工資生活的勞動人民所造成的損失,是很大的。這次幣值下跌、物價上漲的主要原因,是政府的財政赤字龐大,因而鈔票發行過多。[⑤]
1952年4月19日中央政府委員會第15次會議,陳雲報告財經問題:
在鄉村中有攤派、超征的現象。本來國家規定是250億斤公糧,結果七收八收,多收了27億斤。……這對老百姓很不好。[⑥]
1952年6月11日全國統戰工作會議,陳雲:
漢口去年收的所得稅近兩千億元的樣子。所得稅等於所得額的25%,亦即所得稅的三倍就是他們的所得額。……現在我們一年的稅收,大約合23億光洋。國民黨在九一八事變以前,包括東北在內,也不過收八億到九億元光洋……他們比我們收的少。[⑦]
比國民黨多收稅近150%,陳雲的數據呵!
統購統銷
1951年糧食購銷危機。中共中央〈關於1952年糧食問題的幾項決定〉(1951-12-5)——
城市人口逐漸增加和廣大工業原料種植區糧食需要量增加的緣故,1952年糧食的供應調劑仍然是一個相當嚴重的問題。僅從國家貿易部門逐年出售糧食增長的情況來看,就可以了解糧食的情況是很緊的。1950年出售數為93億斤,1951年出售數增為169億斤,預計1952年至少須增至215億斤。糧食需要量的增長是極其迅速的。……上述糧食情況收支相抵,尚差28.4億斤。[⑧]
《中國社會主義經濟簡史》(1985年大陸版)——
1953年9月份完成(收購)計劃的80%,10月份只完成38%。市場糧價也因此大幅度波動。當時湖南、河南、河北等主要產糧區的糧價,一般高於牌價的30~50%。[⑨]
面對供銷失衡的糧情,在計劃經濟指導思想下,1952年9月成立糧食部(全球唯一)。1953~54糧食年度預算需握糧700多億斤,除農業稅收繳275億斤,須收購431億斤,而上一糧食年度僅收購243億斤,僅靠市場收購(與私商爭購)無論如何辦不到。於是,想到關閉糧食市場,堵絕農民其他賣糧渠道,「保證完成收購」。[⑩]
「統購統銷」的實質:剝奪農民的糧食處置權以獲得絕對控糧權,以極低價強製征糧(統購),以保障城鎮供糧(統銷)。中共很清楚「谷賤傷農」,之所以出臺「統購統銷」,實因合作化導致糧產量增速下降,不能向人口不斷增擴的城市提供更多糧食,只好關閉糧食市場,強行「征集余糧」,急救眼前。1953年10月關閉農貿市場,糧油棉「統購統銷」。[11]
統購統銷——鄉村統購,城市統銷,取締糧商,逼迫農民只能將糧食低價賣給政府(0.09元/斤)。[12]農村不滿聲浪盈衢塞巷,很快收購少於銷售,無法維持城鎮供糧。1955年8月,被迫出臺「糧票」,全國城鎮定量供糧。[13]
1957年4月10日,毛澤東:
1953年統購統銷時,黨和農民的關系很緊張。[14]
1957年春,化工部勘察公司保衛科員閻義采(中共黨員)「鳴放」:
農業合作化、統購統銷政策是黨向農民的戰略進攻,向農民搶劫土地、糧食、牲畜。農村中反對共產黨的人日益增加。[15]
浙江寧波幹部「鳴放」:
糧食統購統銷是「官逼民反」的政策,糧食統購統銷是農民鬧事的根源。[16]
安徽一家農機廠技術員汪朝元「鳴放」:
農村有四死:賣糧逼死,買糧等死,買不到糧餓死,賣糧再買糧虧死。[17]
1957-5-7新華社《內部參考》(第2197期),〈安徽有些農業社因統購糧食過多加重了春荒〉,桐城縣天成社多征61萬斤,缺糧戶占87%;泗縣協辦社缺糧人口51.1%,光明社則普遍缺糧。(頁14~15)
章乃器懷疚終身
統購統銷「奪農補工」,1956年工業產值首次超過農業(1949年農業產值遠大於工業)。通過工農業「剪刀差」[18],本已很窮的農村至1978年向城市輸送了幾千億資金。[19]毛澤東不承認統購統銷對農業的「扼頸」,認為是前進道路上的問題,至多是必要代價的「一根手指頭」。[20]
統購統銷「對不起農民」39年,章乃器為參與製訂這一嚴重傷農的歪點子懷疚終身。[21]中共很清楚農民的「貢獻」,但已開出紅色支票,得用經濟績效證明革命的價值,只能「暫時犧牲」農民。1962年7月中央黨校,鄧子恢〈關於農業問題的報告〉抖出統購統銷之所以必遭農民抵製的底牌——
黨中央的方針是以糧為綱,但價格上糧食不是綱,糧食的價格最低,種糧食的農民收入最少,一斤糧食平均不到一毛錢。按照去年的標準計算,農民賣100斤糧食給國家,他實際上得到的價格是7%,93%是盡義務,實際上糧食統購是最大的共產風,剝奪農民最厲害的在這裏。怎麽辦呢?不統不行,統了農民吃虧,他就不種糧食,不種糧食,一切就都垮臺,最後同歸於盡。農業垮了,工業也垮了,現在的情況看得很清楚。[22]
結語
1980年,中共悄悄轉彎子,「包產到戶」(個體單幹)合法化,糧食市場重新開放,糧情漸緩,1982年撤銷糧食部,1983年鋪開包產到戶,1984年廢社立鄉,1985年裁廢統購統銷。這次不再敲鑼打鼓,也用不著造勢鼓噪,全國農民苦「統」久矣,不用吆喝,一片擁護。1993年9月1日,取消計劃經濟最後標誌——糧票。
中國農民研究
作者 獨立農會 寫於不同歷史時期 整理於二零二二年
1994年
大陸農村現狀及其出路
王兆軍
王兆軍,記者、作家,加拿大布羅克(Brock University)教員;曾任中國新聞出版社副總編輯。;
從一九九三年五月到八月,筆者對中國大陸農村現狀進行了為期約一百天的實地調查。調查的範圍主要是山東省臨沂地區。調查方法為個別走訪、數據收集和現場考察。從調查的結果看,中國大陸農村自一九八五年以後的八年中,經濟處於停滯時期。以犧牲鄉村為實際基礎的政策導致了鄉村甚至整個中國社會的被動局面。急速惡化的形勢正迫使中共重新反省。農村政策面臨著新的突破。
本調查報告包括如下幾個部份:調查地區的人文狀況;鄉村政權的基本結構及其運作;現階段鄉村的經濟狀況;鄉村社會關系的新緊張;鄉村的基本矛盾和出路。
現將幾個部份分述如下。
一. 臨沂地區的人文狀況
臨沂地區地處魯南,現轄八縣一市,人口約一千萬,其中臨沂市(縣級)一百六十萬。該地區的經濟以農業為主,農村人口占百分之九十五。沂蒙山區是老革命根據地,民風純樸,對中共新政權有相當的親和力。四九年以後,臨沂農村在土改、大躍進和文化革命中受左的傷害和影響比較深。三年困難時期有大約一百萬人死於饑餓。六四年社教後,臨沂地區的農業生產曾經有過短暫的發展,成為全國四個先進地區之一。文革時期,臨沂農村陷於嚴重的經濟困境,大量農民不得溫飽。
從八零年到八五年,農村實行家庭聯產責任制以後,臨沂出現空前的繁榮。糧食生產突破了歷史最高記錄。農村不僅解決了溫飽問題,而且逐漸向商品經濟發展。臨沂遂成為全國百強縣之一。鄉鎮企業在農業生產得到發展的基礎上迅速興起。象羅莊這樣的鎮,年工業產值已經達到十四億五千萬元,成為全國十大先進鄉鎮之一。
二. 鄉村政權的基本結構及其運作
首先,家族色彩越來越重。
四九年後,臨沂地區鄉村政權的結構成份經歷了幾個過程。初期主要是由老黨員、回村工作的老遊擊隊員和退役軍人。這些人有很強烈的鬥爭熱情,領導了與地主階級和國民黨軍幹及其追隨者的運動。大躍進期間,鄉村政權中介入了一些從外村調來的運動積極分子,以便於開展工作,因為本村的幹部怕得罪鄉親,打不開情面。這個時期的政策叫做基層幹部交換。四清以後,主要是青年團員中輸送幹部到黨支部;文革中是造反派。文革以後的最初幾年,黨支部是由恢覆職務的老幹部組成。
現在,鄉村政權的成份發生變化。家族頭人開始成為黨支部的成份。如果一個村子有若幹個姓氏,主要的大姓在當政機構中都要有代表。他們在決策和執行政策中往往優先考慮本家族的利益。同時又出面解決那個家族中出現的問題。如果不這樣安排,有些工作就很難進行。比如,張姓中出現了抵觸計劃生育的,就要由黨支部中張姓委員去解決;同時,上邊來了招工指標,張姓的也不能沒有。
這個變化,增加了基層政權的封建家族色彩。小姓家族比以前更加抱團,也注意依附在支部內有代表的大戶人家。政府中的很多事務開始依靠家族勢力。比如,公安局到村子里抓人,一般要打聽那個家族的態度,以免引起反抗和沖突。
其次,對工商業的依靠越來越強。
鄉村工商業一興起,村幹部就和那些新財主發生政治關系。他們要從村鎮企業那里得到好處,比如吃喝和零花。他們還要從那里得到工資和福利。湯河鄉大多數有村辦企業的,幹部的工資都從企業那里提取,不到農家集資。
另一方面,鄉村個體工商業者,也需要政權做依靠。在抵擋稅收,逃避某些管理和取得原料、市場和優惠政策方面,需要鄉村幹部的支持。有時為了對抗當地流氓地痞的侵擾,也要幹部的支持。這種交換,使鄉村政權和資本靠近。有些幹部本身就是工商業者,是政權的構成朝自由和市場的色彩轉化。
第三,自由度增加。
鄉村政權的獨立性日見增長。它們經常地造成上級政令的不暢通。由於農民得到相當程度的解放,比前敢於說話了,其情緒、意見和行為,隨時影響村政權。失去經濟控制手段(比較公社化時期而言),基層政權對農民的態度開始軟化。
又因為幹部的收入直接來自農民,雙方都看清楚了彼此的關系,這也使農村幹部不得不對農民手下留情。而且,世世代代居住在一起,彼此都有很多歷史上的關系甚至是親戚關系,不便太跋扈。
上級雖然對村幹部有管理權,但拿不出錢來,無法控制得太死。因此,村幹部和脫產幹部的關系不是那麽緊密。如果上級的某項指示特別為農民所反感,並且對幹部也沒有什麽直接的利益關系,村幹部就不認真執行。鄉村人口增加快,和農民的超指標生育有關,也和村幹部不下狠心執行政策有關。誰家有女無子,想再生一個甚至兩個,幹部會睜只眼閉只眼的裝看不見。等生下來,要點罰款就行了。
政令不通造成北京的意志經常落實不到基層。這個現象很覆雜。有些後果是好的,有些是壞的。比如集資,上邊無論怎麽禁,下邊都不會停止。這對緩和當前的官民關系無利。在反貪污浪費方面,也不會奏效,或者效果很小。但是當本村農民的利益受到損害時,他們能夠主動地保護自己的群眾,有時甚至敢和上級對抗。臨沂城東某村一青年因為交通問題和警察吵架,公安局到村子里要人,結果被村幹部趕走了。
這種現象預示著一個不能統一控制的基層政權已經出現。這個政權,從構成成份到經濟依賴,從思想方法到行為方式,都和以前的大隊支部有很大區別。現在的村政權更象家族聯邦的議會。
三. 現階段農村經濟狀況
和八年前比較,農村經濟沒有新的提高;和城市人口比較,農民生活有所下降。
實行聯產承包制以後的五年里,臨沂地區糧食產量曾經突破五十萬噸。五年的增長等於過四九年到七九年三十年的增長幅度。農民年收入從七九年的九十四元提高到一九八五年的一百五十元。不得溫飽的農民由五十萬人減少到不足三萬。這個超常發展的時期被農民叫做第二次土改。
然而,八年後的今天,臨沂地區的糧食單產和總產比較八五年依然沒有增加。人平均年收入雖然已超過三百元,但是去掉通貨膨脹的因素和生產成本的增長,凈收入並沒有提高。隨著農民負擔的加重和鄉村治安問題的惡化,農民對社會的不滿情緒變得強烈起來。
農村問題重又趨於嚴重,原因在哪里呢?
(1)耕地減少
雖然土地使用權放到家庭,但是並沒解決歸屬問題。由於所有制問題沒有明確,農民對土地的責任心還相當淡漠。他們不知道現在所使用的土地還能使用多久,村政府隨時都會調整土地,也許隨時都會收回做別的用場。農民喜歡在承包地上蓋房子,蓋了房子就屬於自己的了。蓋房子占有土地很多。在過去的八年中,農民蓋房用地超過過去三十多年,很多村莊擴大了一倍,而耕地卻減少了百分之十一以上。
從九二年到九三年,特別是鄧小平南巡後,各級都搞了名目繁多的開發區。有的縣劃定的開發區占地上千畝。鄉鎮的開發區,大的也有幾百畝。靠近縣城的村子,多數也圈占一些土地作為開發區。這些開發區占用了大量土地,使建國以來又一次土地大減少。
單位面積產量沒有提高,而土地總量的減少,造成糧食總產的減少。最近幾年來,鄉村的統計存在嚴重問題。類似大躍進時期的浮誇和虛報非常嚴重。上邊相信數字,下邊造謠撒謊,大家都明白,可是不願揭穿。虛報的要求是:第一條,是必須年年有增長;第二,必須達到一定的指標。這造成了官方數字的嚴重失真。就我本人實地所見到的,農民的糧食和八年前差不多,但從統計上看,卻是增加了百分之六十以上。
(2)土地投入逐年減少
投入的勞動力在減少,勞動力的素質在下降。農村現有剩余勞動力占總勞動力的一半。這些余勞動力大都流入城鎮。所謂“離土不離鄉”,只有在鄉鎮企業比較發達的地方能夠實現。普通鄉村的勞動力,大都流入城里和有企業的地方。臨沂流入城市的農民有十三萬五千人。從事糧食生產的勞動力減少了,作物管理變得粗放,沒力量精耕細作,影響了糧食產量。
流入城鎮的勞動力又多是有文化的青年,剩下的勞動力素質差。比如一家有父子兩個勞動力,流入城鎮做事的是兒子,老子留在家里。這些年齡大又缺少文化的勞動力,對農村生產和生活缺乏更進步的要求。比如對新技術,他們就接受得慢。八十年代初期,剛試行地膜種植時,最先使用地膜種花生、西瓜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是上過中學的青年農民。他們對新技術非常敏感。現在留在土地上的上一代人就差勁。他們從八五年開始過上了“三五畝地一頭牛,老婆孩子熱炕頭”的日子,滿足了。
由於土地所有制問題沒解決,農民對改良土地也缺乏遠見和積極性。比如,使用農家肥有利於改造土壤構成,對產量的持續增長有益。但是農家肥的肥力發揮得慢,農民擔心自己今年使用了很多農家肥,可是明年土地就轉到別人手里去了。所以他們把圈肥上到菜地里,大田里只是使用速效肥料。(
3)苛捐雜稅多,農民難以承受
該拿到的錢拿不到(比如白條子),不該拿的錢卻非交不可。按照農業部的資料,一九九一年農民每人年繳稅四十九點四元,比八零年增長了一倍。國家統計局調查結果,一九九零年農民負擔的農業稅和集體提留比上年增加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二十一點三。九一年又比九零年增長百分之十點四,大大高於純收入百分之七的增長數。全國平均,農民的繳納的稅占他們收入的百分之十一,有的地方甚至達到百分之三十!還不算集資和攤派的錢物。
對於農民來說,農業稅負擔算是小頭。最沈重的負擔是集資、攤派等額外負擔。以九一年為例。臨沂市農民人均負擔稅收以外的集資等約一百二十元,占其凈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五;有的縣占到百分之八十。有的鄉和村,集資品種達一百三十多項。集資增長的比例,從八九年起,每年遞增百分之十八點三。
(4)工農業剪刀差增大,打擊了農民的積極性
按說,工業的發展應當為農業提供了廉價的生產資料,並導致農產品的增加和成本下降,但現實情況相反。由於流通渠道環節過多,農業生產資料反而沒有下降,剪刀差越來越大。農民無法承擔,只好年覆一年地重覆簡單勞動,生產力難有發展。
現在農民種地已沒利可賺,這從對臨沂市黑墩鄉的調查表可以看出。
作物
單產
單價
產值
種子
化肥
農藥
水費
土地稅
勞動
小麥
500
0.40
200
12
110
10
20
16
32
大豆
350
0.70
245
18
70
10
10
16
121
稻米
600
0.70
420
30
180
60
60
16
74
西瓜
1500
0.20
300
25
100
30
20
16
109
合計|產值:1165元
成本:829元 勞動:336元
一個農民勞動力,一年種四畝地,其產值不過一千一百六十五元,去掉生產成本,只剩三百三十六塊錢,每人平均八十二元。現在農村平均占有土地差不多一人一畝,一個四口之家,一年也就是靠這些勞動換來的價值。這些錢,還不夠各級分下來的集資攤派。農民要想應付包括集資和生活必需品的開支,還必須從事一定的副業生產。臨沂市農民的手工和副業收入主要來自柳制品、鞭炮、加工食品、縫制成衣、屠宰、收集破爛等。有的家庭讓子女去城里做工,得些收入補貼家用。
農產品價格的過份低廉,傷害了農民的積極性。不斷減少的土地及對土地的投入,造成了整個農村的經濟停滯和生活水平的下降。這個停滯是從八十年代後半期開始的,現已成為社會的重大積弊。
四. 鄉村社會關系的新緊張
八十年代初期農業方面的輝煌成果,成為後來者的乘涼大樹。多年來過甚其詞的宣傳,使國內外對大陸農村產生了錯覺,以為現在的農村依然很好,甚至比八十年代初期更好。有人沒有及時看到問題,有人故意不看。這種錯誤政策導致了面臨動蕩危機的鄉村現實。
(1)發展胃口太大,造成嚴重的經濟“失水失血”現象
好大喜功,一直是中國政策的情緒化特點。不看農村經濟條件,一味強調高速度,造成竭澤而魚的後果。中國農村本來就窮,必須確定一個合適的速度。八年來的政策是,既沒有給農村以發展的條件,反而抽農民的血。主觀地要求發展,恨不得一口吃成個胖子,沒想到錢從哪里來?稅收就那些,財政上沒余力興辦那麽多事業企業,於是只好到農民身上挖肉,強迫農民集資。有錢的鄉報喜,說他們鄉的公路鋪了瀝青;沒錢的鄉也打腫臉沖胖子,不甘落後,生怕自己的鄉因為路不好就影響了提拔,也集資修路。上級在制定發展計劃的時候,只要熟飯,不給柴米。害得下邊只有集資。
集資把農民擠幹了。農村經濟存在嚴重的失水現象,生產發展不起來,生活也難以改善。
(2)犧牲農民利益造成上下沖突
農民人口多,一人身上挖一塊錢就很可觀。減少對農業的投資,壓低農產品價格,是中共節約財政開支、集中資金、保護城市和轉嫁危機的慣用方法。在過去四十多年中,中共一直使用這個方法保護其經濟體系。
犧牲農民利益的做法包括兩個方面:不給農產品價格上以好處;隨時加大農民的負擔。
在國營大企業普遍虧損,中小企業效益普遍不好的形勢下,大陸經濟發展資金主要是靠盤剝平民──工人和農民形成的。工農收入之低,比馬克思描述的西方資本家在資本原始積累時期殘酷剝削工人的現象還要嚴重。臨沂市鄉鎮企業的工人,月工資平均只有一百多塊錢。即使有十幾年工齡的,連工資帶獎金加起來也只不到二百多塊錢。而車間承包人的工資和獎金在一千塊錢以上。這些承包人平常的花銷,有很多是從工廠的收入中報銷的。他們的實際收入比這個數還高得多。工人創造的利潤,大部份被承包人盤剝去了
因農村勞動力過剩而從鄉下流入城市做工的農民,其收入常常低於一百元,有的學徒工甚至得不到足夠的飯錢。我有一位教師朋友,他的女兒在某齒輪廠當工人,月工資才四十五元,連自己吃飯都不夠,每星期天都要回鄉下的家里帶點飯菜補充。
(3)集資造成普遍的政治緊張
幹部隊伍太大也是增加農民負擔的重要因素。
鄉村政權現在普遍存在嚴重的超編問題。一般地,一個縣轄有二十個鄉,每個鄉吃“官糧”的就有一百多人,全縣超編一千多人。這些人的辦公費和工資、福利一年至少要三百七十多萬元,而財政撥款只有不到二百萬元,缺口只好向農民攤派。
按照法律,農民納稅後,等於完成了公民的經濟義務。所繳的稅中已經包括了教育、交通、環境保護、水利設施維修、計劃生育費用以及政府工作人員的薪水了。額外的集資和攤派,其實都是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利益。
現階段中國各級政府都過份龐大。從歷史上看,官員和人口的比例,漢朝是1:7943,唐朝是1:3927,明朝是1:2299,清朝是1:911。全國現有2348個縣,55%吃財政補貼。解放初期是294人養一個幹部,現在二十四人就得養活一個官員。而且現在的官員比過去的更能揮霍浪費。
山東某縣一九九二年七月到九三年六月一年中,每口人主要集資數目如下:統籌費,30元;修縣城到鄉的瀝青路,45元;訂閱報刊,5元;水利設施維修,15元;村政府辦公費,15元;育苗基金,10元;養路費,10元;計劃生育管理費,15元;集市貿易管理費,5元;排污費,3元;民兵訓練費,7元。不算別的收費,光這些主要項目,每口人就達160元。對那些沒有副業收入,光靠種莊稼的農戶,其收入根本不夠繳政府的苛捐雜稅。
除了這些項目外,還有一些局部的集資。農村中小學收費極多,有文體費、檔案費、班費、實驗費、圖書報刊費、自行車保管費、租用課桌費、課外活動費等。教師經常向學生推銷書籍簿本墨水紙張等,有的還規定學生需要交糧食、廢鐵、空啤酒瓶、易拉罐等。
大學招生故意不招滿員,留下相當多的名額作為自費招生,一九九二年山東大學的自費生光學費每個學生每年將近三千元。不是農民能負擔得起的。
很多地方強制農民買保險。不繳納保險金的家庭受歧視和虐待。如不準去城里打工,不準領取社會救濟,等。某縣為避免上邊批評,改頭換面將各種集資合起來,叫“統籌款”。還有的地方叫做“捐獻”。但不管自願與否,都得捐。有些捐獻是三級政府分成,上下相護,即使農民告狀也沒有地方。某些從上級下來的收費,下邊再加碼,叫做搭車收費。
各級都有規定的很多達標項目,這也是收費的借口。如民兵訓練基地達標,教育先進縣達標,骨灰堂建設,水庫建設達標,滅老鼠達標,婦女放環達標等。連正常的政府工作,如婚姻登記,發放工商許可,學校基本建設等,都要農民負擔。
集資是農村的現實苛政。農民說:“集資猛於虎。”四川農民寫的對聯是:
你集我集他集農民集,你籌我籌他籌農民愁,大口喘氣;
催糧催款催性命;防火防盜防幹部;提高警惕。
農村教師寫的對聯:
昨天十五今天二十明天幾何不敢想,拉屎要錢撒尿要物放屁零出莫吱聲,幸福生活;
花錢修路路不通,集資治水水不來,怎麽回事;
物價長學價長只是糧價不長,官有路商有路唯有農民無路,等等再說;
前天剛收治安費,昨夜小偷又臨門,總是有事。}
農民因為集資被逼而自殺的事件屢有發生。有些地方的不滿情緒轉化為暴烈的抗議。八月初,臨沂市九曲鄉農民數千人集體示威請願,要求政府取消集資,並且懲辦亂集資亂攤派的村幹部。遊行的農民擁擠在市政府門前,公安方面如臨大敵。蒼山縣農民繼八六年蒜苔事件(那次農民砸亂了縣政府和縣委機關)以後,又多次造反,抗議集資和亂收費。農村到了一處點火八方冒煙的程度了。
(4)社會治安每況愈下
當今中國大陸社會是個極不規範的社會。做什麽事都沒有章程。無論是市面形像還是行政運作,都亂七八糟,無章法可循。任何政策,都有太大的解釋範圍。如果和辦事人有交情,或者那個機關的最高領導是你朋友,能給你說上話,也許很快就辦好了。如果沒關系,就難了。今天要你開這個證明,明天叫你辦那個手續。沒有一定之規。慢辦有慢的道理,快辦有快辦的說法,不辦也沒有辦法。
這種現狀並不是對每個人都平等的。沒有規範的社會,總起來說是對強權和金錢的占有者好處大。既沒有職務權力,又沒有職業方便的農民就倒黴了。他們缺少路子,必須破費本來就不多的正道收入來打發那些邪門歪道的要脅、敲詐和交換。農民叫苦連天,罵沒有真理,罵不公道不公正,罵衙門黑暗。怨聲載道。
因為失去規範,中國的專制威力被削弱了,極權正在被溶解。同時,民眾對公平、公開和公正的要求正普遍形成,情緒非常強烈。當局懼怕民間情緒的發展,采取的基本是懷柔政策,盡量不刺激農民,以防燃成燎原大火。另一方面,當局因為自己的利益,又沒有決心建立一套統一的法規,從而使社會更加沒有章法。
這樣的社會是不會平靜的。在特權者肆無忌憚地利用機會渾水摸魚火中取栗的時候,那些心懷悶氣無法正常發泄的人就走向犯罪。筆者詢問了一些刑滿釋放的勞教青年。他們說:“反正社會就是這個樣了,誰搶了是誰的。老實人吃虧,安分守己就沒有活路。”
土地迅速減少,人口大量增加,剩余勞動力比比皆是。一般地說,二十歲上下的青年,未婚,仍然和父母一起生活。他們的父母年齡在四十歲左右,是壯勞動力,完全可以將地里活幹完。這些血氣方剛的青年就成為農村的半失業者。每個村子都有一群群無事可幹的青年少年,如野馬野驢似的,叫囂乎東西,隳突乎南北,攪得雞犬不寧。狗多了狂群,人多了有時就尋思壞事。這些人形成很多小團夥。好的,在一起打打撲克,喝個小酒,或者練練拳;壞的,就打仗毆鬥,盜竊財物,強奸婦女,殺人放火,興風作浪。現在農村可謂盜賊叢生,犯罪比比皆是。
農村治安問題非常嚴重。大多數村子,都有人因夜里回家晚一點而被劫掠。劫路的強盜一般就是附近村子里的不良青年。現在,天黑以後,大家就不敢出門,女的尤其不行。去年秋天,黑墩屯村一位姑娘半夜里被人叫出去,沒回來。後來有人看見禾場上有人放火,大家救火時發現那姑娘已被燒死了。
八月初,五個青年持刀劫掠了一輛客車上的四十多位乘客,弄走兩萬多塊錢,重傷十幾個有反抗意圖的人。官莊鄉有個盜竊集團,夜晚開著拖拉機偷豬。他們先看好目標,一個人先將泡了酒精的饅頭撂到豬圈里,等豬醉了以後,將豬撂上拖拉機就走。他們都帶著刀子,誰也不敢惹。有個老頭聽見自己的豬被逮了,要出去阻擋,老婆死活不讓出去,命總比豬值錢。
各地都成立了聯防隊。可是聯防隊也犯罪。他們晚上盤查行人,見了有錢的人和漂亮的女子,就忘記自己的身分和責任,變成了搶劫犯人和強奸犯了。步行的人危險,騎車的人也危險,坐在轎車里的稍微安全點。
五. 矛盾與出路
從以上調查不難看出,大陸農村現實比較八十年代上半期沒有明顯的進步。無論從生產力還是從生產關系看,農村都陷入了困境。這個八年,可以稱為停滯的八年。中國在農村政策問題上面臨著新的重大挑戰。中共政權的基礎是農民,社會的重頭在農村。農村亂了,不比學生鬧事,當局難以撲滅。
九三年六月五日,四川仁壽縣上萬農民示威,被當地政府視為造反。他們出動正規軍平暴,逮捕了農民領袖張德安、向文清等人。但農民毫不退讓,農民暴亂開始迅速蔓延。巴中、萬源、南江、三台、高縣等地都要響應。對抗可能馬上引起燎原大火。北京政府遂下令馬上釋放張和向等八名領袖,免除了地方強加在農民身上的苛捐雜稅。這是建國以來唯一的一次農民暴亂成功。由此可見,現在農村局勢多麽緊張。如果不是一觸即發的局面,中共不會讓步,現在的宏觀調控也很難達成共識。
朱扁基就是在這種形勢下上台的。他和他的支持者正是利用農村積壓的問題的嚴重後果,奪取了國務院的實權。但是,他同時也就負擔了怎樣解決農村問題的擔子。如,過去欠農民的白條有三百億,今年秋季收購又要七百億,這一千億元人民幣哪里來?只有變通。中國市場大,農民的自由意識還不很發達,現行體制使中央政府依然具有統一調控經濟局面的手段,農村問題可望得到迅速改變。
農村問題嚴重,矛盾沖突相當激烈,解決農村問題的方法卻只有前行,無法後退。讓農民再回到集體經濟中已經不可能。積極的科學的態度是:必須高瞻遠矚地確定一個方向,大踏步走過障礙,使農村擺脫現在的困境,從泥潭中跳出來,從而結束持續八年的停滯。
1.土地所有權要徹底放下去,放給農民,同時確定嚴格的使用土地法律。這樣的好處是:土地商品化,農民積極參與土地投入。由於城市對糧食的需求增加,糧食生產將有所提高。一些種地能手將返回農村,種植業將更加商品化。
2.實行輕賦薄稅制度,給農民三年左右的休養生息,以便增加生產資料的投入。同時,對生產資料的價格,應當實行最高限價,只留小幅度的浮動。
3.國家應設立農業基金,扶持農民,尤其保證收購糧食不打白條。一九九二年全國收購農產品使用的白條達到六百億元,不僅影響了農民的生產投入,甚至也影響了農民的生活。
4.對農村勞動力進城,應有勞工法限制。
5.迅速研究制定一個關於社會治安問題的法規。
這些措施的實行,完全依賴社會各個勢力間利益的重合與分離。農村問題,幾乎與社會上各種集團的利益都有聯系。主要涉及的是當局、農民、城市工商業者和市民。如果某項政策適合所有人的利益,就容易實行;如果只符合其中一個或少數集團的利益,就比較難以實行。我們不妨分門別類地考查以上五項。
第五項,加強農村的社會治安,對各個利益集團都有好處,上下都能接受。
第四項,建立勞工法,對農村勞動力實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加強勞動力的使用管理。這一點,與當局、城市工商業者和市民的利益無大沖突,農民雖然受到一點限制,但可以接受。
所以,以上兩項比較容易實行。我們希望在最近就會看見有關這兩個方面的政策。
第三項,不打白條子,對農民有利,對其他各界無害,只是官方能否拿出錢來。中央政府說必須給錢,問題是地方財政近年來早已透支,能否有錢當時付清。這一點,仍然可以存疑。今年夏糧收購中,雖然打白條的少了,但是有的地方收購糧食時,將農民的糧食款項以銀行存折的形式發放,等於白條。現在因為農村矛盾激化,火種遍地,政府非常敏感,所以今年的糧食收購可望能夠基本兌現。關於農業基金,實際上早就有不同名目的基金了,問題是名存實亡。政府即使現在充份意識到農業基金的重要性,一時也難以拿出大量的資金充作農業基金。此項需要一定的時間去積累。
第二項,實行輕賦薄稅制度,給農民三年左右的休養生息。同時,對生產資料的價格,應當實行最高限價,只留小幅度的浮動。這符合農民的利益,但與城市工商業者的利益有沖突,與當局的實行的計劃經濟制度也相左。控制商品的流通環節,以便控制價格,肯定會打擊城市工商業者的利益,他們不高興。如果這種政策造成商業的衰退,政府在流通領域中所得到的稅利也必然受到沖擊。再說,控制農用生產資料的價格,必然使一些工業發生困難,它們的破產會降低產品的數量,反而造成價格的再上升。國家如果對農村實行輕賦薄稅,將不得不放慢發展速度,這與目前中央政府的好大喜功心態相沖突。所以,這一項應當有的,對未來發展有好處的政策不一定能夠實現。
最後一項,進一步下放土地所有權。這一項最困難。即使確定嚴格的土地使用法,當局也不一定會輕易走出這一步。雖然土地商品化,會刺激農民參與土地投入,不僅糧食生產將有所提高,一些種地能手將返回農村,而且種植業將更加商品化,但是它會沖擊中共的權力基礎。一個完全私有化的農村和完全自由的農民,對現行政治體制是個致命的沖擊。同時,中共作為統治者,還必須解決連帶出現的種種問題:完全出賣土地後的流民問題,無家可歸的窮人的救濟問題,擁有大量土地而又不事糧食生產的問題,哄擡地價影響工商業發展問題,等等。一個對自己統治沒有多大好處卻會因此擔當很多責任的政策,中共可能不願實行。除非有萬不得已的情況發生,或者出現了大智大勇又有推動力的政治家。
綜上所述,農村的改革雖然迫在眉睫,但是重大的改革也難以出台。適當的政策性緩解是可能的,必須的,但是決定性的政策難以出現。其原因,有些屬於當局的狹隘利益,有些確實和國內社會實際問題有關。
中國農民與中國改革
周曉
周曉,夏威夷大學政治系助教授,普林斯頓大學博士。
前言
1979年以來,中國經濟一直保持著兩位數字的增長。中國的漸進主義經濟改革的成就,與蘇聯的激進主義政治改革的失誤以及俄國經濟改革“電震療法 ”的失敗,形成了非常明顯的對照。以致不少人從中得出了這樣一個結論:共產主義國家轉型的成敗取決於領導人對政治和經濟改革的先後順序的選擇。在中國,鄧小平被稱為“改革的總設計師”。在西方,他被說成是農村經濟改革的發動者和家庭生產責任制的倡導者。⑴
此外,中蘇改革的成敗對比使關於民主與發展之間關系的討論更加深入了。首先,它給新權威主義理論提供了新的論據。Gautao Dalma在《民主的代價》一文中指出,創造經濟奇跡的“中國仍然是一黨專政的共產主義國家。與此相反,亞洲的頭號民主國家──印度,雖然有八億人口市場,在國際貿易方面事實上不能算是一個實體。而在86年恢覆了民主的菲律賓卻成為該地區經濟增長率最低的國家”。“先政治自由化就會增加經濟發展的困難。李光耀是對的,戈爾巴喬夫錯了:政治改革必須放在經濟改革之後。”⑵
亨亭頓(Samuel Huntington)把中國的發展情況作為他提出的文化決定論的一個例子,斷言中國不會產生民主。中國的經濟發展只能促使列寧的集權主義過渡到儒家的權威主義。未來的世界沖突的根源,主要地不是國家之間的意識形態的沖突或政治經濟利益的沖突,而是幾個大的文化板塊的沖突。非民主的中國的儒家文明正同伊斯蘭文明結盟以反對西方。⑶
認為民主有利於經濟發展的哥倫比亞大學教授 Jagdish Bhagwati 把中蘇的不同選擇所產生的不同的改革結果看成一個謎:“在不民主的社會主義今後十年的轉型期間,戈爾巴喬夫和鄧小平的截然不同的選擇及其不同命運,對研究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的學者來說將繼續是一個迷人的、考驗智力的謎”。⑷
以上評論和理論有一個共同弱點──那就是在討論改革涉及的民主與發展關系問題時,只重視政治與經濟的一般關系,只看到領導人個人的政治智慧及其在進行選擇時的決定性作用,而忽略了處於轉型期的共產主義國家中各種政治力量對政治經濟改革的態度以及這種態度對領導人的影響力。在中國問題上,這些理論忽視了九億中國農民的心理和政治行為,看不到他們對中國共產黨從支持到反對的態度轉變。這種忽視有技術上的原因。中國是一個11億人口的國家,看得見的只是大中城市和領導階層,而九億多農民都住在看不見的農村。這就是說,只注意到看得見的小中國,沒注意到看不見的大中國。何況,農民的心理和動向是不能納入形式主義的數據中去的。
另一個原因、也是更重要的原因是,受到了馬克思的影響。馬克思把農民比作“一袋土豆”(a sack of potatoes),沒有組織性。“他們不能自己代表自己,要由別人來代表。”⑸ 他們“保守”甚至“反動”。有些當代學者(如亨亭頓)也認為農民不能對現代化作出貢獻。有的學者甚至認為農民需要的只是鞭子。這些理論把農民定型化,把他們的弱點絕對化。
這是否符合中國農民的實際情況呢?本文對農民作了縱向和橫向的對比研究,對比了共產主義制度下的中國農民與其前身的傳統農民以及同時代的城市工人在社會、經濟、政治地位的上的差別,也考慮了他們與中世紀以及法國革命後西歐的耕者以及與同時代的蘇聯集體農民的差別,分析了由這些差別所產生的中國農民特有的心理及政治行為,以及這些行為與國家對策的互動模式。我的結論是:中國農民是中國改革的原動力,是沖擊共產黨全權主義政權並迫使其逐步轉型的主要力量。本文將著重討論為什麽農民會成為這樣的力量?為什麽無組織的個人活動會逐步戰勝了強大的全權主義國家?
一. 傳統中國社會和傳統中國農民
中國共產黨一直把鴉片戰爭前的中國社會稱之為封建社會,把鴉片戰爭後至1949年的中國社會叫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把農村的政治經濟制度叫做封建制度。之所以是“半封建”,是因為上海、廣州等城市已逐步產生了資本主義,中國已不是“完全的封建社會”了。可是馬克思的歷史發展階段論或唯物史觀是建立在對歐洲社會歷史發展的概括基礎上的。馬克思本人並沒有用歐洲社會歷史發展模式套用在中國社會身上,他已經發現“亞細亞生產方式”的一些特殊性完全不同於中世紀的歐洲封建社會。
中國傳統社會不是由世襲的封建貴族統治,而是由效忠皇朝的“仕”(知識分子─官僚)階級統治的。這個階級成員不是分封的、世襲的,而是通過嚴格的分級考試制度挑選出來的。朝廷賜給他們的不是土地和附屬其上的農奴,而是按照級別分等的“俸銀”。中國傳統農民絕大多數都是擁有一部份土地的自耕農和靠租地耕種的佃農。完全沒有土地全靠長工或短工過活的人是很少的。另一方面,占有大量土地、全靠收租或雇工耕種的地主以及離鄉地主也很少。⑹ 土地出租者地主、富農與承租者佃農的關系是契約關系,而不是農奴對貴族效忠和人身依附的封建關系。土地是可以自由買賣、在農民中流動的。這是一種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或稱小農經濟。其特點之一是科學技術水平很低,“靠天吃飯”。即使豐年,大部份農民也過著“半年糠菜半年糧”的生活。若遇上天災人禍,如旱、澇、水、蟲、瘟疫、火、主要勞動力死亡、兵災、匪災等,有的農民就可能破產,賣田賣地甚至賣兒賣女。土地集中、兩極分化這一歷史現象循環出現。
歷史上的農民起義都反映了農民對土地的渴望。 但在一般情況下,傳統農民是安於“半年糠菜半年糧”的生活的。因為:
1. 在一個封閉的技術落後的農村社會里,到處都一樣,沒有一個較高級的社會進行對比。從而,個人的不幸被歸之於命運,而沒有同社會制度聯系起來。
2. 自古以來,中國具有重農輕商的傳統。 在傳統的仕農工商四個等級中,農僅次於仕。歷代帝王都在每年春耕前“扶犁”(假裝當農民)祭天,祈禱“風調雨順,國泰民安”。傳統中國社會不許商人做官和坐車,甚至限制他們的服飾及顏色。而農民卻不受這些限制。“暮為田舍郎,朝登天子堂”,“漁樵耕讀”是人生四大樂趣等等說法,都對農民有欺騙性的安撫。
3. 傳統農民有一定的自治權利。廣大農村基本上是由農戶聚居的村落組成。這些農戶大都是由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聯在一起的。⑺ 農民之間的糾紛由族長或有名望的仕紳解決,或者以“打冤家”和“吃命案”的方式解決,⑻ 而不願去縣城打官司。所以,可以說,傳統農民對國家權力一直是敬而遠之的。2000多年前就流傳一首康濯老人歌:“日出而出,日入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力於我何有哉?”1949年以前的國家權力,只能直接達到縣一級為止。⑼ 農民自治權是以擁有一點土地為基礎的,即農民有支配自己土地及產品的權利。種什麽?如何種?消費多少?賣出多少?賣價多高?這一切都由農民自己決定。此外,這種自治權還包括其他一些基本權利或自由,例如擇業自由。在分工不發達的情況下,農民可以兼操其他行業,以補充自給的不足部份,例如,狩獵、捕魚、賣柴、賣炭、加工食品、縫紉、制鞋、木工、石工、竹工、長短途販運等等。擇業自由和流動自由加上農村集市,這三者是傳統農民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份。
4. 技術落後的中國農業社會,為了克服經常遇到的天災人禍,形成了一種“四海之內皆兄弟也”的人際關系。這種關系是以家庭為核心的中國傳統倫理文化的延伸。它構成了農業社會的安全網:患難與共,守望相助。它也培育了“遲遲吾行”和落葉歸根的鄉土情。西方的道德經濟學派把這種小農經濟叫做“道德經濟”是有點道理的,但筆者不同意該學派把農業社會的安全網說成是由“良性的地主─佃農關系”(benign patron--client tie)提供的。
上述幾個方面也可能是中國傳統社會及其專制主義結構延長了2000多年的主要原因。雖然農民在歷史上舉行過無數次起義,其結果只造成改朝換代,而沒有創造出一個非專制的政權。
二. 歷史返祖現象──農奴化
為了給工業化積累資金、提供糧食和原料,為了消滅私有制以便迅速進入共產主義,毛澤東把分散的個體農戶組織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社會群體──由他統帥的農業大軍。1952年的土地改革,強制剝奪了地主、富農的土地和耕牛等,並分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然而,此後不過三年,毛就領導完成了所謂的社會主義改造,即對所有農民的土地耕牛進行剝奪。與此同時,也剝奪了農民原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例如:
1. 生產、分配、消費的決定權,如種什麽?如何種?每人消費多少?國家制定的分配原則是“國家拿大頭,集體(公社、大隊、小隊)拿中頭,個人拿小頭”,具體分配數字也由國家決定。
2. 糧食和麻、棉、油只能按國家指定價格賣給國家,由國家統一銷售,不許農民在市場出售。這叫統購統銷。理由是為了切斷城鄉資本主義聯系。
3. 過去是“半年辛苦半年閒”,集體化後是“一年到頭沒有閒”。不僅沒有星期天,連探親訪友都很難得到幹部批準。農閒季節要為國家或集體無償修築公路、水庫等等。這事實上同中世紀農奴擔負的徭役是一樣的。
4. 過去農民從事一些狩獵、林、牧、副、漁等活動,在集市交換一些自己需要而又不能生產的東西,以彌補生活之不足。集體化後個人從事這些活動被稱為走資本主義道路而一律禁止。
5. 自留地不斷減少。如湖北的某些地區,每人只有二厘地,所生產的菜,根本不夠吃。每戶只準養公雞一只,母雞若幹只。許多地方,雞蛋是農民現金的唯一來源。農民稱之為“雞屁股銀行”。可是就連這一點個人收入也被叫做資本主義尾巴,要割掉。
6. 以階級成份和黨齡、工齡、級別為基礎的等級制來代替舊的財產為基礎的等級制。這是中國歷史上最覆雜的等級制。從金字塔頂到塔基有好幾十級。工人、農民是這個金字塔等級的基礎,而農民又在工人之下。國家給與工人以下福利和權利,但不給農民。例如:對城市居民的各種物價(食品、副食和燃料)和住房補貼;城市居民擁有的一般配給證和其他票證;對國營企業的虧損補貼;公費醫療和其他社會安全保險;教育、文化、娛樂設施。⑽
這種歧視農民的政策加上禁止農民進城的隔離政策,把農民緊緊地綁在國家的土地上,置於公社的大小幹部的牢牢控制中。農民經常受到“扣你的口糧,扣你的工分”的威脅。大隊書記就是土霸王,掌握著誰參軍、誰挨鬥、誰可領救濟和返銷糧的權力。他還掌握著監督執行上級的命令──種什麽、如何種等權力。農民完全喪失了對自己生活控制的權力。“種田人不當家,當家人不種田”。這是農民對“農民當家作主人”這個說法的諷刺。
具有這種強加的新地位的中國農民,不同於蘇聯的集體農民。後者在個人產權上還留有相當大的空間:自留地占總的耕地面積的3%,但青菜、肉類、牛奶、雞蛋占農業總產量的三分之一,土豆占三分之二。⑾ 蘇聯集體農民在流動、居住遷移問題上也比中國農民享有較大較多的自由。中國城鄉人口的比例同1949年以前比沒有多大差別,一直保持在20:80左右。⑿ 在中國,農村婦女嫁給城里人也不能在城市上戶口,不能成為城市居民。生下孩子也是“鄉下人”,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包括上重點中小學的權利。蘇聯集體農民享有一定養老金、定期休假、醫療保險等,而中國農民沒有。
中共統治下的農民也不同於19世紀西歐的農民,因為後者按馬克思的說法是“中產階級”或“下中產階級”。他們是“保守的”甚至是“反動的”,因為他們想保持現狀,即中產階級地位。⒀
超斯大林模式下的中國集體化農民,其政治經濟地位,更象西歐中世紀的農奴或1861年前的俄羅斯農奴。這是驚人的歷史返祖現象:自由農民變成新的農奴。當然,任何歷史的重覆都不可能完全與過去一模一樣。新的農奴有兩點與舊農奴完全不同。
第一,他們被劃為六個等級:地主、富農、上中農、中農、下中農和貧農。其中,地主和富農以及反、壞、右,通稱“五類分子”,為階級敵人和專政對象。他們是共產主義金字塔式的等級制度的最底層。貧農對中農、中農對地富,地富中表現“好”的對表現“不好”的,可能產生一種優越感。它使一些貧下中農及其子女對自己的不幸地位產生一種虛幻的滿足。
第二, 黨和國家的各級幹部不提供貴族對農奴提供的那種保護性義務,即提供最低的基本生活需要。
三. 反抗與反應
農民對毛澤東的超斯大林模式的集體化政策的抵制和反抗,是與1952年土改後的合作化運動同時開始的。當鄧小平在1982年不得不接受農民創造的包產到戶,即家庭生產責任制後,農民的抗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農民反抗的主要形式有兩種:a. 從普通消極怠工來抵制超斯大林模式的集體化,到60年代農民自己創造並逐步擴大的包產到組,包產到勞,包產到戶的非集體化運動。b. 盲流──向歧視農民的隔離政策挑戰。
上述反抗都采取無組織的、非政治的方式。因為有組織的政治活動甚至言論,馬上就會遭到鎮壓。例如湖北省溪水巴河地區農民造反,拒交公糧、拒賣余糧,實行武裝自衛、自治,並號召各地農民起義。頭頭王仁舟於1968年被誘捕入獄。60年代末,許多農民因為組織“反革命集團”或與國民黨取得聯系或因反共言論而被處決。所以,無組織的、非政治的方式就成了農民擺脫農奴地位的主要鬥爭方式。這種“弱者的武器”是馬克思和許多學者所輕視的或忽視的,⒁ 可是它在50年代中期起到現在一直起著有組織的反抗所起不到的作用。
毛澤東對農民挑戰的反應是:一系列的限制、歧視農民的命令、規章制度和隔離政策,以及持續不斷的政治運動。
而在鄧小平時代,國家對農民的任何創新精神也總是首先反對,然後在農民的堅持下則作一些讓步或更強有力地反對。農民繼續堅持,最後國家接受下來。現在就以包產到戶和“盲流”為例來說明這一挑戰──應戰形式。
利用農民反對學大寨是鄧小平擊敗華國鋒的原因之一。但農民創造的包產到戶開始並沒有得到鄧的支持。1978年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就不許“包產到戶”。到1980年,鄧小平才說,包產到戶可以在貧窮落後的山區試行。而實際上這時許多地區(河南、甘肅、安徽、四川、貴州)都已實行了包產到戶。許多地方的農民把集體的(實際上是國有的,但讓集體使用的)土地、河流、森林等資源和大中型農具都分別承包和賣給農民家庭。面對這個事實,鄧小平仍然拖了兩年,到81年才正式承認,但把它改了個名字,叫做家庭生產責任制,以掩蓋其非集體化的實質。
關於盲流,中央下了許多命令阻止。流入城市尋找生活出路的人叫做“盲流人員”或“盲流犯”。起初由警察收容勞動教養,遣送回鄉;後來盲流越來越多,勞動教養就改為一個月、兩個月,甚至更長。後來農民繼續大量流向城市,政府失去了控制,只好任其自由了,但沒有明文正式解除過去的禁令。82年至現在,農民不僅可以在城市上臨時戶口(三個月至半年),而且可以買“藍卡”。這種卡有點象美國的綠卡,持卡人可以在城市長期居留,但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福利。有些地方,農民可以用錢買城市戶口,或以購置房地產取得城市戶口。
盲流有兩個主要目的。一是開辟大量集貿市場進行自由貿易。開始國家只準農民把完成征購任務後剩余的糧、油、棉、麻等在集市上出售,不許做二道販子。農民反抗,於是國家讓步,允許短途販運。但長途販運被認為非法,要坐牢。最後又因失控而任其自然了。二為自由擇業。82年中國還沒有勞動力市場。城市工作基本上是由城市戶口持有者壟斷的,農民不能在城市就業。而城市勞動力也因“三鐵”──鐵工資、鐵飯碗、鐵交椅──而職定終身,不能自由流動。首先闖出一個勞動力市場的是農村婦女。城市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需要保姆,一些企事業單位需要一些臨時工做那些城里人不願意做的臟活、累活,例如清潔工、紡織工等等。而農村婦女願意幹這些活,於是就在城里紮下了根。慢慢地城市出現了傭工介紹所。接之而來的是農民的廉價運輸隊、工程隊。然後出現了農民自己開設或承包的旅館業、飲食業等服務業。此外,農民在小城鎮或村子里開辦各種企業,把大中城市的一些技術人員和工人聘請到農村來傳授技術。一個初級的自由勞動市場就這樣逐步形成了。
以上是改革時代農民與中共政權之間的互動模型。人們通常僅僅把這一形式的接受部份叫做改革,而看不到或不願看到農民的歷史主動性和創新精神。所謂改革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應當是農民的歷史主動性和創新精神所取得的成就,或農民的反抗所取得的成就。
四. 第二次土改
農民在長達約30年(1953─1982)的擺脫農奴地位的鬥爭中取得的第一個成就,就是自己創造的包產到戶,即家庭生產責任制。這就是把原來公社制下由小隊集體使用的土地“承包”給個體農民(或農戶)耕種,在保證按規定交足國家征購任務和集體提留任務後,農民可以自由處理余下的產品。即所謂“交夠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⒂
包產到戶或家庭生產責任制是在非集體化方面跨出的極其重要的一步。有些農民把它叫做“第二次土改”,這是有道理的。它的重大意義包括:
1. 農民在一定程度上收回了土改後被剝奪的個人土地使用權。承包使用年限達到15年以上。土地國有,但使用權長期屬於個人; 不許轉賣,但現在可以請長工耕種或出租。這至少可以說是半私有制了。除了不許轉賣這一點外,它與香港的現行土地所有制,以及外資購買土地的規章制度基本相似。所以,包產到戶是土地制度的一次靜靜的革命。
2. 包產到戶恢覆了傳統的家庭耕作制,從而也部份恢覆了傳統農民的自主權利,而擺脫了國家對生產分配、交換、消費和生活娛樂的全面控制,直接導致了公社制的崩潰。所以它也是一次政治制度的革命。
3. 這場經濟和政治體制的變革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勞動生產率。⒃ 糧食總量迅速上升。1984年達到了歷史最高年產量。農民的個人平均收入普遍提高。農民在衣食住行和文化娛樂方面也比過去有了顯著的改善。我在文革期間插隊落戶的一個自然村的9戶人家,1986年都蓋了磚瓦新房取代舊的泥土草房,3戶有了黑白電視機,1戶有了一台手扶拖拉機,5戶有了供跑運輸的馬匹,家家戶戶有自行車,6戶有收錄機。
4. 由於家庭農業的天然合理分工,農民有時間和精力從事林、牧、副、漁、鄉鎮企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和各種服務性行業,或者建立農業和非農業專業戶及合辦企業等等。總之,農民已經開始不是主要為了填飽肚子而生產,而是為了市場需要而進行商品生產了。在廣大農村,農民這種多方面發展商品生產的可能性已隨著包產到戶而變成了現實性。然而在城市,卻仍然存在著國家設置的、阻止農民進城發展的重重障礙。因此“盲流熱”就很自然地成了農民為徹底消滅強加在自己身上的生存方式而鬥爭的主要方式。
1986年我重訪插隊落戶的湖北省京山縣同興村時,詢問農民對責任制的看法,使我感到十分驚奇和意外的是,他們的普遍反應不是“感謝鄧主席和共產黨”,而是“現在比過去自由了些”。農民除了要求填飽肚子外,還要求自由。
五. “盲流熱”與改革開放
中央國務院早在1955年就發出第一個關於不讓農民流入城市的通知,接著又發出第二、第三個類似的通告。⒄ 統購統銷政策以及後來的戶口制,城市居民才有的糧票、副食品和燃料票等,也都是為了把農民固定在土地上,只能作為糧食供應者,而禁止他們流入城市,成為糧食消費者。有了這些措施,即使農民不聽命令進了城,有錢也買不到飯或米。即使自帶米、油,也沒有燃料進行加工。盡管如此,盲流仍然禁而不止。因為盲流的社會根源沒有消除。82年以前盲流的原因主要是幹部的好大喜功和浮誇風造成農民餓飯,例如58年大躍進、人民公社和大辦鋼鐵運動帶來的三年饑荒以及70年代四川、貴州、甘肅、安徽等地的饑荒迫使農民流入城市求生。
82年包產到戶後,盲流進入了一個新階段,我把它叫做“盲流熱”。因為它的目的、性質、規模,以及對中國發展進程和改革的影響,都不是82年以前的盲流能相提並論的。它是在農民贏得了包產到戶的勝利基礎上,去城市開拓更廣闊的自由空間:自由流動和居留,自由擇業,自由貿易。就是說,它的目的和意義不僅在於從國家那里奪回公民應有的旅行居留的權利,而且在於為自己打開一切生活道路,即創造一個勞動力自由流動的局面和一個自由貿易的市場。
“盲流熱”包括兩種流動:地理流動(geographical mobility)和社會流動(social mobility)。這兩種流動是互為條件的。但在中國城鄉隔離的情況下,前者更重要,發展的速度很快,1992年就達到了一億。⒅ 同時“盲流熱”創造了四種已被官方認可的地理和社會流動相結合的流動模式:a)離鄉不離土。自己在城里做工,土地由家里老人或配偶耕種,或請人代耕、代種分成,或租給他縣或他省農民耕種。b)離土不離鄉。從事本地鄉鎮企業,土地由老人或配偶耕種,或退回包產的田地。c)離土又離鄉。有三種情況:一是在農村無土地,在城里無戶口,但在城里做工或經商;二是用現金買了或用別的方式上了城市戶口的;三是鄉土沙漠化了而進城謀生的農民。d)農閒離鄉,農忙回鄉。
隨著這四種模式半合法化,即被官方無明文規定的接受,農奴地位的兩個重要標志──土地依附和徭役──已經靜悄悄地廢除了。市民對農民和農村的看法也改變了。1994年出現了好幾起反向流動的報導。如廣州就有幾個遷往農村的例子,以逃避擁擠、臟、亂、空氣污染和刑事犯罪的城市。至於短期流往鄉村參加工業工作的技術工作人員,早已隨著鄉鎮企業的發展日益增多了。
“盲流熱”對形成市場、發展經濟、促進改革開放起到了重大作用。
第一,盲流熱創造了勞動力市場。自從1956年完成了對城市工商業和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以後,一直到80年代初,城市的服務網點不僅沒有增加,反而減少了。日用消費品和食品生產供應不足,即使定量配給的商品有時也難兌現,到處都可看到排長隊的現象。此外,經歷了文化革命端著“鐵飯碗”的工人認為自己是領導階級,不願意做服待人的工作,不願意幹臟活、累活。所有這些情況,都是農民可以解決的;所有這些需要,都是農民可以滿足的。但在舊體制下,城鄉之間和供需之間有一個國家設置的屏障。
最先突破這一屏障的是農村來的小保姆。其次在城市站住腳的是做臨時工的農民。他們做市民不願意做的臟活、累活,如打掃廁所、街道等或當礦工、紡紗工等等。再就是在城市賣農產品或加工食品的農民。他們開始只能賣自己生產的東西,而且要有文件證明他們已經“交足了國家的,留夠了集體的”糧食。但後來,慢慢地連長途販運、甚至當三倒、四倒、五倒販子也不算犯法了。幫助城里人制作家具、補鞋、補鍋、補衣服等也沒人幹涉了。後來就是農民基建隊、運輸隊在城市承包基建工程和運輸任務。更多的農民承包或開設旅館、餐館等,或者自己當小攤販,辦飲食店等。上述幾個方面都是市民不願做或不敢做的,也有不讓一般市民做的。例如,賣茶雞蛋要有執照,在職人員當然得不到執照,即使退休的人,如果工資達到50元,也不發給執照。更重要的是,市民之所以循規蹈距,不象農民那樣有闖勁,是因為被單位制卡住了。每個市民都屬於一個單位(機關、學校、工廠等),生老病死和一切福利待遇都由單位負責。因而城市幹部、工人對國家依賴性很強。待業青年也盼國家把自己分到一個單位,而不敢妄動。只有刑滿釋放沒有單位的人,也和盲流人員一樣敢冒險做共產黨不允許做的事情。
由於盲流熱,城市生活必需品的供應不足狀況緩解了,城市人民的生活改善了,排隊現象消失了。因而,市民對盲流熱是歡迎的。不過具有優越感的市民看到農民賺錢而自己不能,心里有點酸溜溜的,同時也對國家所設的限制,對自己的低工資不滿。武漢流行的順口溜就反映了市民的這種矛盾心情:“老二(指農民)手里有了錢,不三不四賺大錢,老大老九發怨言。”
城市知識分子大談特談所謂“腦體倒掛論”。但是農民和那些“不三不四”的城里人的行為,很快就在全國引起了連鎖示範效應。火車、輪船和長途汽車擠滿了從事商業和其他行業的農民和許多跑單幫的市民。國家也開始放松了對人才流動的禁令,開始允許工人以停薪留職的方式從事別的職業;在職幹部、工人也可以在完成自己工作後或下班後的業余時間從事第二職業;節假日還可以受聘到農村集鎮為鄉鎮企業傳授技術。“上班磨洋工,下班打沖鋒。”一個初級的勞動力市場就形成了。
第二,盲流熱開辟了新市場。從1953年的統購統銷,糧、棉及油料作物就從集市上消失了。在文化革命和農業學大寨高潮期間,統購統銷事實上擴大到除蔬菜以外的一切農產品,連雞蛋和竹子也包括在內。農村集市名存實亡。1982年包產到戶取得合法地位後興起的盲流熱在創造一個自由勞動力市場的同時,迅速開辟著新的市場或集市。1983年新開辟的市場達到48003個。1991年達到6390200個集貿市場。⒆ 這些是指有一定設施,駐有國家稅務人員、工商管理人員的集貿市場。而且這些市場漸漸發展成為包括手工業產品、輕工業、電子工業等商品的綜合市場了。所以,這些新市場已不是彌補農民生活不足的交換場所,而是農民進行生產活動的主要目的了,也是農民為擺脫國家控制以便能按市場法則進行平等競爭的手段。國家之所以能容忍農民的這些市場沖擊,其主要原因是國家的大部份精力都放在城市工業建設上了。再說,國家也從集市中得到大量稅收。從1980年到1989年,集市商人交稅達200多億元。
在開辟新市場的熱潮中,一個新的價值觀“一切商品化,一切向錢看”出現了,它猛烈地沖擊著重農輕商的古老傳統。有趣的是,作為這一古老傳統的載體的農民卻成了這一傳統價值觀的反對者,和新價值觀──商品意識的灌輸者和培育者。正是在這種新價值觀的影響下,80年代初城市出現了不怕被人輕視的個體戶,而在90年代他們當中不少已成為被人羨慕的倒爺、款爺、老板和富商。全國掀起了“十億人民九億商”或“全民皆商”的熱潮。
第三,鄉鎮企業的迅速發展。自1958年起,依靠農民集體提留集資辦起來的鄉鎮企業,經過20年的發展,到1978年才占國民生產總值的7%。然而,在1993年,它猛增為近50%。這樣迅猛發展的原因是什麽呢?a)鄉鎮企業不靠國家,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自負盈虧,面向市場。b)鄉鎮企業繞過國家的限制與幹預,利用回扣和賄金收買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所謂“沒有不正之風,就沒有鄉鎮企業”。c)不少盲流農民在沿海地區學到了一些信息和生產方式回鄉辦企業。由於這些原因,連鄧小平都在1987年說鄉鎮企業是“異軍突起”。
以上主要是從經濟角度來看盲流熱與城市經濟改革的關系,以及對改革開放和經濟起飛的貢獻。盲流熱的社會政治意義也同它對經濟影響一樣,是正面的,而且是極其重大的。其負面意義則是次要的。
(1)盲流熱是減震器或均衡器。它一方面緩解沿海與內地、東南與西北由於發展不平衡所造成的貧富兩極化帶來的不安和動蕩,把沿海、東南城市的一部份財富帶到內地和西北廣大農村。另一方面,它又以自己創造的利潤和所交的稅支持國家對物價和虧損企業的補貼(1994年仍然高達200多個億),這就買來了城市的穩定。
(2)盲流熱大大減輕了一億多剩余勞動力對農村的壓力,特別是對農村治安可能造成的巨大問題。雖然盲流熱對城市治安帶來很大問題。
(3)打開了所有生活道路。這不僅給農民而且也給市民帶來各種各樣的機會。盲流者不是西方那樣的失業大軍、無家可歸者或感到絕望的城市青年。他們是滿懷希望和夢想、敢於闖天下的人。他們掀起的熱潮和顯示的精神可以同美國開發西部時的熱潮和精神相比擬。失業對他們並不象對西方失業工人那樣是一場災難。“大不了回去種田”,這是在外面闖天下的農民的口頭禪。在中國,盲流熱有可能使市場經濟(資本主義)避免熊彼特(Schumpeter)所說的“創造性的毀滅”(creative destruction)。
六. 結論
1. 中國農民是中國改革的原動力
毛澤東的超斯大林模式的集體化政策,剝奪了中國農民原有的產權和其他權利,造成了“農奴化”這罕見的歷史返祖現象。這就使農民對共產黨的態度發生了180度的轉變:從支持和擁護到抵制和反對。他們渴望能恢覆傳統的耕作制度。他們偷偷地創造了“包產到戶”這個非集體化的農耕制來代替禁錮自己的公社制。他們默默地暗地里這樣做了,但他們沒有組織起來向共產黨和國家公開提出這個要求。這個無組織的反抗活動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發展得非常快,使反對它的鄧小平也不得不在1982年承認農民造成的既成事實。
包產到戶的合法化,使農民的另一反抗形式──盲流,發生了質的變化並飛躍到一個新的階段。包產到戶後盲流已不是過去的那樣主要是為了求生,而是為了開辟新的生活道路,徹底擺脫農奴地位。與此同時,盲流熱也反過來改變了個體農戶的生產性質和方向,使農民從傳統的為填飽肚子而生產改變成為主要為市場而生產,為商品而生產。
盲流熱闖出四種人身自由流動模式,創造了勞動力市場,開辟了大量的集市,使鄉鎮企業“異軍突起”。它不僅改變了輕商的古老傳統,推動了城市經濟改革,而且吸引了外資,為發展三資企業創造了必要條件,為中國經濟起飛打下基礎。
此外,盲流的農民又是使中國穩定的力量。他們緩解了並繼續緩解著東南沿海地區與西北內陸地區兩極分化的緊張局面,把財富源源不斷地從前一地區轉移到後一地區,把商品意識和現代生產技術帶到落後地區。盲流熱並不構成對中共政權的直接威脅。然而,農民在擺脫強加於他們身上的生存方式的過程中,也不斷改變著中共政體的性質。
2. 農民是主要的民主力量
如果把民主理解為過程,把民主內涵理解為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和經濟權利的話,那麽,中國的例子只能說明農民是主要的民主力量。因為農民在為擺脫自身的農奴地位而與集權主義國家進行鬥爭的過程中,每個勝利都是在公民權利和經濟權利方面的勝利,也就是在民主化過程中跨進了一步。包產到戶基本上恢覆了個體對土地的使用權,或部份恢覆了對土地的所有權。而包產到戶導致的公社制瓦解則收回了一些人身自由。盲流熱帶來的勞動力市場、集市、鄉鎮企業的高速發展等,無一不是與民主內涵有著密切的聯系。
3. 未來的展望
包產到戶和盲流熱不僅使農民逐步擺脫自己的農奴地位,而且也一步一步地改變著共產主義制度。這個事實意味著中共政權有和平轉型的可能性和現實性。在中國社會迅速分化的情況下,窮人反抗將會很快轉變為富人革命。也就是說,農民、普通市民和幹部中有很大一部份人正變成中產階級,他們將向中共政權提出在民主基礎上進行整合的要求。而新的時代潮流即實用主義潮流,也是有利於和平轉型的條件。中國已亂了近150年,現在是人心不思亂。此外,綿延2000多年的大一統民族意識,特別是知識分子的傳統憂患意識,也是可以利用的進行民主整合的資源。中國沒有、而且也絕不會回到象亨亭頓所說的那種儒家權威主義。因為儒家文化的載體──中國農民,已經開辟了自由市場,走上了不歸路,並且是中國第一個享受草根民主滋味的群體。
1995年
中國鄉鎮企業產權改革與中央-地方權力的互動
洪朝輝
洪朝輝,美國喬治亞大學沙瓦那州立大學助理教授;馬里蘭大學美國農業經濟史博士。
一九八○年代末以來,中國東南沿海一帶的鄉鎮企業普遍興起以建立與建全股份合作制為主題的產權制度改革。[1] 以浙江省八萬個村以上集體所有制的鄉鎮企業為例,到一九九四年七月,已有六千多家鄉鎮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還有二千多家正在實施之中,預計到一九九四年底可達到一萬家左右。[2] 同樣,在浙江溫州鹿城區,到一九九四年七月,股份合作企業已占了企業總數的百分之七十左右,日漸成為國民經濟的發展主力。[3] 在福建省,截至一九九四年底,股份合作制的鄉鎮企業已達十萬余家,其中一九九四年一年即誕生一萬二千多家。[4] 上述股份合作制企業是中國農民的又一偉大發明,旨在逐步淡化政府對企業的幹預與控制,明晰政府、企業和工人之間的產權與股權,達到籌集資金、轉換機制、提高效益、以及刺激幹部職工生產積極性的多重目的。
但是,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的實踐深刻影響了中央與地方兩大權力的互動,並由此產生了令人困惑而又充滿危機的雙重效應。一方面,產權改革推動了產權地方化,各級鄉鎮政府借此良機,全面而又合法地大規模分享鄉鎮企業的部份股權,導致地方政府普遍出現企業化,為地方分權創造了條件。另一方面,產權改革在促使地方政府與鄉鎮企業之間的經濟關系日益清晰之時,卻導致兩者之間的人際關系趨於淡漠,兩者長期所建立的社區與政治聯盟開始出現解體,並為中央政府介入鄉鎮企業的產權改革與經營過程提供了條件,更為中央集權創造了動力。面對這種產權改革所產生的分權與集權效應,我們有必要深入探討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的運行特徵與機制,以便從另一視角觀察與理解中央與地方博奕行為的未來走向
本文資料主要根據筆者在一九九四年暑期對浙江省七縣二十家鄉鎮企業的實地調查,對“中國鄉鎮企業產權明晰化的理論與實踐國際研討會”論文的研究,以及對有關專家學者和政府官員的面談等。
一. 鄉鎮企業產權明晰化的分權效應
鄉鎮企業的產權改革和股份合作制的建立,首先有助於增強企業與鄉鎮政府之間的經濟結盟,加速產權地方化和政府企業化,並由此增強地方與中央進行討價還價的籌碼與實力,強化地方分權效應。
首先,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所設立的“鄉鎮政府股”,有助於地方政府合法成為各企業的股東,變政府與企業的上下級關系為合作夥伴關系。它由鄉鎮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公司作為產權代表,並派出法定股東,參加企業的董事會,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5]
鄉鎮政府股的份額一般占企業總資產的20%-25%。例一,以魯冠球為首的浙江肖山萬向等廠,在1988年從3000多萬元總資產中劃出750萬元(占總數約25%)免費送給政府。[6] 例二,浙江新昌縣三花集團公司於1993年劃出企業集體積累的20%,奉送給當地城關鎮政府,價值400多萬元人民幣。[7] 從此,這些龐大而又獨特的政府股將與企業同生共長,世代相傳,極大地強化了鄉鎮政府的經濟實力。
眾多鄉鎮企業普遍認同這一政府股,其原因極為覆雜,既有經濟行為的理性,也有非經濟行為的考慮。其一,鄉鎮政府確實在鄉鎮企業的草創與發展時期,提供過各種政策性的直接或間接的幫助,既有資金、資產、土地和人力的投入,也有政府影響下的信貸擔保、社區投入和投資環境改善,更有長年以來減稅讓利的政策扶持。[8] 其二,“花錢買不管”。這是魯冠球的主要動機之一。即通過送股份,明確地方政府與企業的產權關系,促使地方政府轉變職能,開始以一個股東身份關心企業,以股東權取代行政權。[9] 其三,政府股是一項必要的政治投資。鄉鎮一級政府在中國農村社區文化生態中,永遠是當地企業的父母官,無論經濟體制與關系如何轉變,“遠親不如近鄰”的傳統準則永遠難以改變。面對根深蒂固的傳統文化,那些政治意義上的政企分開和經濟意義上的產權明晰,都將顯得有名無實,蒼白無力。
同時,鄉鎮政府也普遍樂意用行政權交換股份權,希望對鄉鎮企業利潤的分享由暗轉明。長期以來的硬性攤派,使許多基層幹部疲於奔命,而且所攤派的款項大多不能進入鄉鎮政府的腰包,只是為上級政府做嫁衣裳。如果攤派任務完不成,將冒犯上級;如果超額而又圓滿完成,倒得罪了企業,人為導致政企關系的緊張。現在能夠坐享股份,何樂而不為?同時,在股權不明確的前提下,企業對鄉鎮政府的“進貢”是因人而宜和因時而宜的,收益數額是既不確定也不穩定。如果兩者關系緊張, 鄉鎮政府很可能“顆粒無收”, 如今龐大的“政府股”在手,自然是“旱澇保收”。於是,鄉鎮政府與鄉鎮企業在設立與分配政府股的問題上,基本上兩廂情願,一拍即合。
鄉鎮政府股的設立一方面導致四分之一~五分之一的企業產權出現地方化,另一方面也促使鄉鎮政府開始出現企業化。這樣,在企業產權地方化與鄉鎮政府企業化的共同作用之下,促使企業與地方政府結成經濟利益共同體,導致地方與企業關系的內造化和非政治化,一切以共同的經濟利益為主軸,排斥一切與企業經濟和地方經濟相沖突的中央政策,由此強化了中國地方分權的能量與潛力。
除了鄉鎮政府股以外,“企業集體股”的設立也有助於地方政府權力的增強。 溫州市政府規定,所有股份合作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應有50%以上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作為新增資產記在股東名下,視同股金,計息增值;另外15%作為企業公共積累,屬集體所有。[10] 如果說,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的50%股份屬於變相集體股的話,那麽15%的公共積累金則是純粹的企業集體股。
企業集體股存在兩大經濟特點。其一,它幾乎無法為企業股東所私自享用。根據浙江蒼南縣五十三家股份合作企業的調查,1992年的企業集體股(公共積累基金)占稅後利潤的12.9%, 其中沒有提取分毫的企業占35.8%; 提取比例低於10%的企業占企業總數的26.4%。 它表明不提或少提集體股的企業占總數的62.2%。[11] 其二,這筆集體股對於非股東職工而言,在職時不能分享資本收益,離開企業時更不可以分割部份財產, 某種意義上說,“集體所有”也只是徒有其名。[12]
在設立企業集體股的過程中,鄉鎮企業與地方政府各懷不同的動機,形成了暫時的共識。首先鄉鎮政府樂見這筆集體股的存在。政治上,集體股的設立有助於淡化股份合作制的私有化色彩,是今日中國欺上瞞下的必要手段,有利於避免來自上級政府的指責與非難,減少產權改革的政治阻力,是鄉鎮政府官員在改制過程中,既保住政治職位,又享受經濟利益的兩全保障。經濟上,企業集體股的存在為地方政府提供了豐富而又安全的財源。許多鄉鎮政府的公關、吃喝、以及各種集團性消費,往往既不正常,也屬非法,無法在政府財務中報銷,於是皆透過鄉鎮企業的集體公積金,蒙混過關。[13] 另外,集體股的存在有助於地方政府向企業實施軟攤派,它的特點是表面上屬企業自願奉獻,但背後卻有權力的脅迫與人情的壓力。 企業往往“主動”地為地方官員的親朋好友承辦各種婚喪喜事,敬獻厚禮。軟攤派已成為不定期、不定日地吞噬集體股的重要殺手之一。由此可見,改制後鄉鎮企業集體股實際上成了企業上層與地方政府官員私相授受,共同享有的“特權股”,更成為腐敗政治的溫床。
站在鄉鎮企業的角度,它們讚同設立企業集體股的原因比較覆雜,大致約有五種:其一,長期以來鄉鎮企業屬集體性質,已經積累了相當一部份“共有資金”,所以有必要將它以集體共有的形式參股。例如,溫州市鹿城區皆將這筆共有資金的集體股所增加的價值,歸全體職工享有。[14] 其二,許多大型企業顧慮瓜分共有資金,將瓦解企業的經濟實力。如著名的浙江肖山萬向集團,職工集體資產占總資產的70%以上,達六億元之多。如果貿然一分,必然影響企業的整體實力。[15] 其三,全體瓜分企業股份,不利於經營者承擔責任。當初人民公社制下的人人有份、人人不問不好,但搞人人有份、人人過問也不好,不利於經營者的決策。[16] 因為大家參股,等於大家無股。人人是主人,就分不清誰是真正的老板。[17] 不少企業名義上希望保留集體股來強化廠長經理的責任心,實際上想再觀望一段時間,最終由經營者獨享這筆集體股,既給他們權力,也給他們壓力。其四,瓜分集體資產將激化職工之間、幹部與職工之間的矛盾。一方面,分配資產和股份的過程將是人際關系緊張的過程,不利於企業向心力、凝聚力的形成;另一方面,老職工分完了企業資產,新職工即成了真正的打工仔,其收入將永遠趕不上老職工,而後到職工往往素質較高,是企業以後發展的主要依靠。[18] 其五,保留企業集體股有助於鄉鎮企業幹部維護與鞏固政治與經濟地位,它既為企業幹部靈活運用公共資金提供資源,更有助於他們鞏固自己在企業中的地位。這種維護權力的心態與動機,也許是許多鄉鎮企業保留集體股的普遍動力。
所以,上述鄉鎮政府股和企業集體股的存在有力地增強了地方政府的實力,並促使地方政府與鄉鎮企業形成經濟命運共同體, 結成一種經濟利益的統一戰線,有意無意地與不符合地方與企業利益的中央政策進行對抗,導致地方政府的權力逐漸增大。
二. 鄉鎮企業產權改革的集權後果
事物發展的兩分法,使得鄉鎮企業產權改革也難以避免雙重效應。產權改革既有加強地方政府與鄉鎮企業經濟聯盟的一面,但更有削弱兩者政治聯盟、破壞感情連結的一面。其直接後果將導致鄉鎮企業失去地方政府的政策性保護。長期以來企業的各種歪門邪道但行之有效的經營行為,都有可能直接暴露在中央政府的監督之下,為新一輪中央政府的介入與幹預創造條件。
必須指出,長期以來的政企不分,尤其是鄉鎮政府與鄉鎮企業互為一體的現象,並非絕對是鄉鎮企業發展的障礙。也就是說,今日企業實施產權明晰化,全面推動政企分家,並非是企業發展的福音。它將促使地方政府與鄉鎮企業逐漸疏離,瓦解兩者長期所建立的模糊聯盟與感情默契,有助於更高一級政府取地方政府而代之,更有助於國家方面實施各種侵權行為。
十五年來中國鄉鎮企業的超常發展,首先得益於地方政府的刻意保護,並實施“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對抗中央策略。 為了深刻理解政企分開的負面作用,有必要考察一下政企合作,正面推動企業發展的歷史。早在改革前的五十~七十年代,浙江溫州的私營企業即空前發達。盡管當時存在持續不斷的“割資本主義尾巴”之行動,但到1976年全溫州無證商販仍高達11,115人,民間市場交易額竟占社會商品零售額的90%左右,同時還存在大批的地下包工隊、地下運輸隊和各種黑市。[19] 這些自由經濟現象的久治不愈,顯然與地方政府的暗中鼓勵與默許密切相關。八十年代一位溫州市主要領導人對此現象的解釋是:“說實話,在‘左’的思想未清除前,領導不管是最主要的密訣。因為在過去我們一個勁兒地打擊,並沒有使我們擺脫貧困。相反, 社會問題越來越多。在當時那種覆雜的情況下,也只好采取不聞不問的態度任其發展。”[20]這種無為而治的政策也是溫州鄉鎮企業迅速發展的重要條件。
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敢於和善於糾正上級政府的不正確決定,保護地方自由經濟的發展。例如,1982年初正值全國範圍打擊經濟犯罪運動之時,溫州樂清柳市鎮連續打擊了實為改革先驅的“八大王”,包括“郵電大王”(民間短途郵電專業戶)、“目錄大王”(信息專業戶)、“舊貨大王”(舊貨購銷、 加工專業戶)、“機電大王”(小型電機配件購銷戶)、以及“礦燈大王”、“翻砂大王”和“螺絲大王”等。其中七人判刑,一人外逃。二年後,待風潮一過,溫州市公檢法頂住上級壓力,順應民意,為“八大王”鄭重平反,宣布無罪釋放。[21]
除了上述大環境的改善之外,鄉鎮企業的初創時期大都直接得益於鄉鎮政府的信貸擔保和減稅讓利。地方政府還提供地皮、人才、廠房和產銷渠道等方面的方便。尤其是在中國市場經濟不穩定、不成熟的八十年代,政府的政策保護與非經濟支持,顯得尤其必要,處理好與鄉政府的關系成為企業追求經濟目標的關鍵。[22] 而且,政企之間的發展目標並非絕對是排斥和對立的,有時也存在利益趨同現象。鄉鎮政府的政績往往與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為了應付產值翻番的政治壓力、提升本地區的經濟地位、解決農村人口過剩以及緩解社區矛盾,鄉鎮政府往往不惜一切代價竭力扶持鄉鎮企業, 保證經濟與政治目標的同步實現,促使社會目標與鄉鎮企業的創辦動機趨向一致。1983~1986年溫州鄉鎮企業的發展達到高潮,即證明了這一點。[23] 它表明地方行政幹預並非皆是負面的,有時候幹預的過程往往是幫助、推動和保護的過程。另外,政企之間也存在共同的福利目標,推動所在設區的共同繁榮。 在江浙農村,社區內人與人之間的血緣、地緣、情緣關系極為密切,宗親聯系更是千絲萬縷。於是,生長其間的企業與地方政府皆有責任與義務救貧扶弱,情義無價是許多鄉鎮企業生產運作的道德準則。[24] 這樣,企業成了提供社區福利的實體,地方政府則成為接受、管理和分配福利資金的機構。盡管這將導致企業的盈利動機削弱,慈善動機強化,但在現實中,這種道德性的奉獻,導致社區與政府更堅定地保護與維護企業的利益,把企業視為超出功利意義之外的摯友。[25] 這一點是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所無法理解和做到的。
但是,以政企分開為主要訴求之一的鄉鎮企業產權改革,盡管有助於企業納入現代市場經濟的軌道,有助於企業未來長遠利益的發展,卻顯然無助於地方政府對企業的保護。“花錢買不管”的設計既買到了經濟上的獨立,但也買到了政治上的無助與情感上的孤獨,在客觀上削弱了地方政府對企業的政治影響與政策保護,為國家權力的介入提供了方便,可謂“前門拒狼”(地方政府)、“後門進虎”(中央權力)。
首先,產權改革和政企分開全面瓦解了長期以來艱難形成的中國公民社會。一九四九年以來,中國共產黨的一元化領導導致公民社會難以成形,但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央權力的下放開始鼓勵地方鄉鎮一級政府,逐漸與地方社區和鄉鎮企業結成了松散的聯盟,[26] 它具有類似公民社會的功能,成為調節與制衡中央集權的有力杠桿。例如,在浙江台州地區,當地政府創造了“黃燈理論”,即在中央政策尚不明朗之時,帶領企業闖黃燈;他們還提倡“三子機制”,即群眾闖路子、部門出點子、黨委政府挑擔子。[27] 如今,隨著政府與企業關系的股份化與明晰化, 政府只想在企業內部經營中贏利, 沒有意願也沒有可能從外部保護企業、制衡中央。如果說,改革十五年以來,地方與企業的政治聯盟有助於中央分權與地方自主的話,那麽如今這種聯盟的瓦解既使企業成長失去了傳統的潤滑劑與保護傘,也為中央權力直接取代地方政府、主控企業發展創造了條件。
另外,鄉鎮企業在明晰產權的過程中,嚴重傷害了企業與地方政府、企業與社區的關系,為中央權力介入它們之間的糾紛與調解提供了機會,並由此強化了中央控制地方的籌碼。中國農民向來是求善不求真,少有習慣算清帳,所以往往無法或難以找到鄉鎮企業的原始投資者,更無法清楚界定政府與企業雙方股份的比例。 筆者在實地調查中發現,許多企業家和政府官員皆主張宜粗不宜細。 但是,如今中央或省一級政府已經介入鄉鎮企業的產權改革,其核心是一定要明晰產權,盡快建立股份合作制。在江蘇省一些地區已把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建立的多少,作為一項硬性指標,強迫各地方政府限期完成。[28]
在此一哄而起的政治生態下,地方政府與鄉鎮企業為了清晰股權、爭奪股權上必然難以避免激烈的沖突。例如,浙江台州地區的許多鄉鎮企業拒絕奉送“鄉鎮政府股”。因為他們認為地方政府從未直接投入金錢,不屬投資主體。盡管鄉鎮政府對企業實施過減免稅政策,但這不屬於投資行為,而是屬於國家財政扶持資金性質。它既沒有明確的國家投資主體,也沒有法定的投資程序和發生過相應的產權收益,企業既不發付利潤,也不付息還本。 相反,它卻為國家涵養了稅源,國家通過徵稅渠道不斷從企業中取走了收入,可謂讓小利得大利。[29] 所以,當年的減免稅是國家對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的一種鼓勵或照顧措施。減免稅形成的資產絕對不能界定為國有資產,而只能是企業資產。[30] 有些企業在明晰化的原則下,則算得更為精細,它們把減免稅分為三種:一是困難減免,它應歸企業資產;二是屬於減稅還貸,這可算國有資產;三是屬於稅前還貸,它應在國家與企業之間按比例劃分。[31]
中國的政治運動喜歡“說清楚”,在這一波產權改革的經濟運動中開始時興“算清楚”。於是,地方政府與鄉鎮企業彼此間不得不撕開昔日偽善的、但具和諧和潤滑意義的人情面具,赤裸裸地討價還價。長期以來所建立的以血、地緣為基礎的社區和諧受到嚴重傷害。溫州市防爆電器元件廠的董事長談挺宇曾說,“企業其實不舍得離開政府的管理,我們希望模糊,希望被管。”他還提到,有時企業主動尋求攤派,希望借此融洽與政府和社區的人際關系,企業所自願的請客送禮恰恰是一種重要的機會投資,小本萬利。[32] 如今產權清晰之後,各種非正常的花費將受全體股東的監督,並導致人際親情逐漸淡薄,今後企業有難,也無法得到社區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這種心態很落後,但很現實,應是產權改革的文化與社會依據與基點。
同時,產權改革開始日益脫離鄉鎮政府的直接領導,逐漸受到省市及中央政府的直接幹預。例如,1994年初某省一位領導曾要求該省鄉鎮企業限期全部實行股份化,無視具體狀況,要求一步到位。 但同時,一位中央領導又批示表示反對,顧慮股份制將導致貧富分化及吸收過多社會基金。[33] 在此關系到鄉鎮企業和地方利益的爭執中,各企業和鄉鎮政府完全喪失了發言權。而國家一旦介入產權領域,就很容易侵犯企業與地方的自主權。
而且,在上級政府幹預下,產權改革的流行原則已遭到修正,開始由“誰投資、誰所有、誰得益”改為“誰投入、誰所有”。[34] 其目的之一是為上一級政府分享企業股權,幹預改制後企業的運行,提供理論根據。因為投入的內涵與外延比投資遠遠擴大,投入不僅包括原始投入,也考慮追加投入、風險投入、感情投入、精力投入和時間投入,更包括當年共產黨人流血犧牲打天下所付出的生命投入。 這樣,企業的股權和產權只會越算越不清楚,越算越增加非經濟性的摩擦,並導致企業在逐漸擺脫地方政府控制的同時, 日益受到更高一級政府的幹預。
三. 鄉鎮企業產權改革的政策選擇
面對鄉鎮企業產權改革過程中分權和集權的兩難,為我們重新設計產權改革提供了政策方向。即既要發展企業、又要強化地方產權,更應避免中央權力擴大的三重目標。基於此,筆者以為未來鄉鎮企業的產權改革,應力圖利用中央-地方兩大權力的變動,掌握三大政策導向。
第一,外部產權模糊化。 外部產權主要是指企業與當地鄉鎮政府的股權關系,其主要焦點在於該不該設鄉鎮政府股,以及政府股如何按比例合理分配。根據現階段中國農村的具體狀況,設立政府股是必要的權宜之計,但政府股比例的確定宜粗不宜細。
設立政府股盡管在理論上行不通,但實踐中可行而且必要。 大致而言,鄉鎮政府對企業的四大要素投入,應算作"政府股"的基本來源與依據。 其一,辦廠之初的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包括資金、資產、土地和人力;其二,政策扶持的投入,包括減稅讓利的支持;其三,政府的間接貢獻,包括給企業、大集體紅帽子所帶來的便利,也包括信貸擔保所承擔的風險,以及幫企業征土地、談項目和跑貸款等;其四,政府影響下的社區投入,包括改善投資環境、賠償因企業污染和交通擁擠所帶來的經濟損失。[35] 除此之外,鄉鎮企業傳統上皆屬鄉鎮所屬企業,如果不設政府股,那麽鄉鎮政府多年來對企業的貢獻將血本無歸,這不僅不符經濟原則,也違背倫理道德,並必然促使鄉鎮政府成為產權改革的阻礙力量,加速企業與地方政府聯盟的全面崩潰。
一旦承認鄉鎮政府可以成為一個變相的投資主體,問題的關鍵是地方政府應占多少比例的股份較為合理。筆者認為,為了照顧政企合一的歷史與現狀,維護企業與政府的關系和諧,應該主張模糊處理。不算帳不行,算清帳也難行。應該算一個粗帳和大帳,不算細帳和小帳,達到既增強企業活力,又改善政企關系的雙重目的。對此,浙江台州地區創立了一個計算政府股的原則:“尊重歷史、綜合考慮、充份協商、各方認可、因地制宜、一廠一案”。[36] 總的原則是不求一律,和為貴。實際上,政府股是企業從依附走向獨立的必要過渡。
第二,內部產權清晰化。這是企業獲得真正獨立與強大的關鍵,也是企業最終擺脫各級政府控制的根本。基於這一目標,鄉鎮企業應該取消企業集體股,大多虛置的集體股是對集體產權所有者利益的一種侵犯。產權改革應該著力於把單一的集體產權主體改造為以個人所有權為基礎的多元產權主體,把公有共用的產權改造為私有共用或私有私用的產權。[37] 只有這樣, 企業的獨立人格才能逐漸建立。
另外,企業集體股容易與作為法人的企業總資產相混淆。明晰產權的主題是確定各類股權的所有者,如社區組織、企業職工、社會個人、社會法人和外商投資者,但再設立一個屬內部職工所有的企業集體股,就會影響社會個人和法人的入股、參股,隨著企業的發展和資產的增加,企業集體股的股權歸屬將更加難以界定,並必將侵犯社會法人和股民的股權。[38]
更重要的是,在由個人投資的股份合作企業中設置集體股,實屬不倫不類。如前文所述,集體股對於非股東的職工而言,他們在職時不能享受資本收益,離職時不能分割部份財產,集體所有等於人人沒有。問題的實質還是在於,有沒有必要運用集體股來掩蓋股份合作制的私有化傾向與實質。對此,溫州市已經開始著手制定關於股份合作企業的新規定,其中將不再有“公共積累基金”的規定,旨在取消企業集體股。[39]
一旦企業內部明晰了產權,企業自身將孕育一種自然的獨立力量,並逐漸擺脫政府股,成為現代市場經濟中的現代企業,反過來成為制約與平衡中央與地方權力的重要砝碼。
第三,應多提產權多元化,少提產權明晰化。明晰化的提法帶有一種強制,有可能剝奪那些希望產權模糊的企業之自主權。產權明晰化盡管是西方現代企業的重要趨勢與要求,但不一定是當今中國鄉鎮企業所必須達到的目標。產權明晰與否不應也不能作為企業經營好壞的標準,它只是一種中性的工具,服務於生產效率提高的目的。工具本身顯然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有效。那種強求一律的明晰化和股份化,恰恰是一種專制政策和行政手段的強化,有助於國家權力更大限度地幹預產權改革。
對此,產權多元化政策更有助於給產權改革培育一種寬松的環境與氛圍,前述的外部產權模糊化和內部產權清晰化也是這種多元化的體現。產權多元化存在二重意思:其一,按需改革,不搞一刀切,更不搞一哄而起;照顧多樣性,維護特殊性;其二,產權的形式不應是一種,而應是多種;不應僅僅是私有制或股份制,但也不排斥私有制和股份制。應運用價值中立(Value-Free)的原則,理性評判所有制和產權形式。 所有制形式應該也是一種手段與工具,不存在好壞之別,只存在對生產力發展有效無效之分。 既然承認市場經濟不是資本主義的專利,也應意識到個人所有制或民有制也不是姓資的專利;既然承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存在的合理性, 也應允許社會主義個人所有制或社會主義產權多元化的存在。有了這份具工具理性的平常心,產權改革才可出現更為多元的選擇。
總之,面對鄉鎮企業產權改革所出現的分權效應和集權後果,我們應具有清醒而又理性的比較意識和行為準則。首先,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對鄉鎮企業發展的利弊互見,但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比則取其多。其次,鄉鎮企業最終必然要擺脫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控制,但在目前中央權力仍然強大、集權呼聲日益高漲之際,企業的行動準則應是保地方、防中央。最後,目前環境下的鄉鎮企業,還不足以強大到孤軍作戰,與中央與地方兩大權力直接抗衡,而且更要防止中央與地方聯手對付企業。在這一場類似三國演義的格局中,鄉鎮企業只能而且必須聯合地方,防範中央。
1997年
村民自治:中國農村的制度創新
高純
中國旅美學者,政治學博士
自從中國開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發生了許多重大的經濟與社會變化,其中一項至今仍不太為人注意、但卻具有極為深遠意義的社會政治變革,就是在農村全面實行的村民自治和農村幹部選舉。近幾年在中國農村逐漸興起和擴展的村民自治,不僅密切關系著每個農村居民的切身利益與政治權利,而且也將通過對鄉村政治社會制度的變革、影響整個中國的制度創新。中國人口的四分之三都居住在鄉村,就象當年農村土地承包制導致全國計劃經濟瓦解一樣,村民自治這樣的鄉村政治社會制度的根本性變動,不可避免地會啟動中國未來政治社會制度的變革。本文的目的是幫助海外和國內希望了解中國農村社會政治制度變革的人士了解村民自治這一制度變革過程。在第一節說明村民自治的背景之後,以後的幾節將分別介紹鄉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會議的組織結構、法定功能、選舉制度,以及村民自治的效果及前景。
一、從人民公社轉向村民自治
中共建立政權後不久,即在農村推行集體化政策。五十年代末,更全面實行集經濟、社會和政治為一體的、“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這種制度一方面在社會和政治層面實行對農民的全面嚴厲控制,另一方面則構成了對經濟發展的破壞。到七十年代末,人民公社已走到山窮水盡的地步,導致農村廣泛的貧困化。這樣,中共接受了農民自發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開始了農村經濟改革,取消人民公社對農村資源的掌握和生產經營的控制,而代之以農民對土地等資源的自主使用和生產經營上的自主權。農村經濟改革促使人民公社制度很快解體,[1] 但也因而引起了一系列緊迫問題,如計劃生育失控、公糧無法收繳、公共事業難以維持發展等。
面對這種形勢,中共只好重新組建農村基層行政組織。從一九八三年開始,中共以鄉政府代替了原來的人民公社。可是在村這一級,到底用什麽機構取代原來的農村生產隊,當時上層卻意見不一。中共中央組織部主張強化鄉村黨支部的功能,國務院傾向於設立村公所,而全國人大則讚成實行村民自治。經歷了一番上層內部爭論後,最後是全國人大支持的村民自治的設想占了上風。
在這一決策過程中,當時的全國人大委員長彭真起了重要作用。他經受了文革的迫害,文革後又領導全國人大這個機構,十分希望擴大人大的影響和作用,因此比其他政治領導人更多地強調基層民主和法制建設。在全國實行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不久,廣西易山縣等地農民自發地建立了一種新型的村級民眾自治管理機構,即村民委員會,以維持社會秩序、調解村民糾紛、管理公共設施,[2] 彭真對此頗為支持。1982年修改憲法時,他堅持把村民委員會寫進憲法的第111條,使得村民委員會成為憲法規定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可以辦理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3]
以後彭真又進一步在全國人大積極推動有關村民自治的立法。1987年3月16日,彭真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時說,舊中國沒有留給我們民主傳統,我國民主生活的習慣是不夠的,要通過“全國人大、各級人大自上而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同時)從下而上,從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展群眾自治...,(這樣),上有全國人大、各級人大,加強民主與法制,下有群眾自治,上下一夾,作用就大了。”當時有一種意見認為,村民委員會應隸屬於鄉鎮政府、成為鄉鎮政府的派出機構,彭真則強調,“村民委員會不是基層政權的手腳,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4] 他還指出:“把村民委員會搞好,等於辦好八億農民的民主訓練班,使人人養成民主生活的習慣,這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一項很重要的基礎工作。”[5]
1987年,在彭真卸任前的幾個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以下簡稱《村委會組織法》),並規定於1988年6月1日起在全大陸實行。該法的制訂將一九八二年憲法對村民委員會的規定法律化,使以村幹部直接選舉為基礎的村民自治活動在農村正式拉開了序幕。
然而,由於村民自治是對鄉村政治社會制度的根本變革,在上層和鄉村基層都遇到過種種抵制。尤其是“六四事件”後,中共的組織部門中的一部份人利用當時的政治形勢,批判村民自治,認為農村選舉是搞和平演變,指責民政部負責村民自治工作的人員是不堅持黨的領導、在農村推行資產階級自由化。但是,這些批判和指責遭到了彭真的反對,他為此訓斥了組織部門負責人。彭真出面後,中共組織部只好罷休,不再幹預村委會選舉和村民自治。[7] 這樣,村委會選舉和村民自治得以繼續推行下去。彭真從全國人大委員長職位退下後,幾乎年年都要民政部向其匯報村民自治的進展,當聽說有些地區農民自發地組織了村民代表會議的消息後,他立即給以大力支持,並要求民政部門積極推廣。[6]
到目前為止,中共內部對“要不要村民自治、讓不讓農民選舉”這一點,爭議已經不多了。盡管全國各地村民自治的進展極不平衡,但總體上正在向更廣泛、更深入的方向發展。現在大部份省市的鄉村至少已進行了兩次村委會的選舉,個別省份已開始了第四次選舉;不少地方的選舉是開放競爭式的民主選舉,這種民主選舉方法正不斷蔓延擴散,有逐漸形成主流的趨勢。
二、村民自治的目標、組織與結構
由人民公社制度朝村民自治轉變,無疑是一大進步。但在村民自治這一旗幟下,可能會有截然不同的目標。推行村民自治的目標至少可以有兩種,一種是旨在真正建立獨立於政府的社區自治組織,另一種是利用村民自治型組織來代替政府機構履行行政職能。中共推行村民自治的意圖是兩者都包括的,但後者占據更重要的位置;而在推行自治過程中,農民們則可能會真正追求前一目標。中國用來規範村民自治的《村委會組織法》就反映了這兩類目標。
根據《村委會組織法》,村民自治的組織結構有兩層,即由全體村民參加的村民會議和由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是決策機構,村委會則是行政機構;由於許多村子人口較多,召集全體村民開會困難,因此在村民會議之下,又成立村民代表會議,這就可能出現三級結構。目前,有的省規定村民自治實行兩級組織結構,有的省則規定實行三級組織結構。盡管上述兩個目標有可以和諧的一面,但它們也有互相摩擦的一面,這樣的摩擦不僅在村民自治的實踐中不斷出現,也從一開始就在關於村委會和村民會議的法律及規定中表現出來。
1.村民委員會
村民自治從建立村委會開始,村委會在村民自治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村委會組織法》為村委會設定的主要職能中,既有自治性的職能,如負責農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節糾紛、維護治安、開展文化活動、服務與協調經濟活動、管理和維護村里的集體財產和經濟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也有代行政府的職能,如推動和促進農民履行像納稅、服兵役、義務教育、計劃生育、農產品訂購合同等各種義務。
雖然從憲法和《村委會組織法》的一些條文來理解[7],村委會屬於農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村民自治體系中由村民會議授權的行政機構,對村民會議負責,由村民會議監督,獨立於政府和執政黨,應該是沒有“上級領導”的;然而,在中國的現實政治條件下,在村民自治名義下出現的村委會,其自治的角色和功能都有所異化。首先,中共把村委會看作是農村地區龐大行政管理系統中村一級的行政機構,《村委會組織法》中的另一些條文及各省的具體規定仍確定,鄉鎮政府可以指導村委會的工作、村委會必須協助鄉鎮政府工作[8],使村委會對政府機關有一定的從屬關系,村委會的自治權受到種種限制。其次,中共既想給農民一些自治權,又不肯放棄黨對村民自治組織的直接控制,中共中央1990年第19號文件規定,村委會要置於黨的領導下,山西省甚至規定,黨對村委會的領導就是村黨支部對村委會的領導[9]。
全國各地對村委會成員數額的規定有所不同,大部份地區規定由村民自己決定。各地村委會的一般情況是,設主任一人,負責全面工作;副主任一或兩人,專門負責某項工作或擔任主任的助手;委員二至五人,一般分為會計、治安、衛生等委員,各負其責。村委會下設的治安、衛生、福利等委員會,其成員由村委會決定或由村委會提名經村民會議通過,各委員會的工作,一般由對應的村委會委員主持。
多數省規定,村委會決定問題時由全體同意或少數服從多數通過;但也有個別省(如江蘇省)規定村委會決定問題時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這實際是讓主任說了算,而不是少數服從多數。為了更多地掌控村民自治,《村委會組織法》和各省實施辦法又賦予村委會一些超出行政的權力,如規定“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10] 村委會具有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的權力,就使它可以利用召集、不召集或推遲召集會議,以及掌握會議程序與會議議程的權力,達到對村民會議和多數村民意願的控制。這樣,一些地方盡管選舉產生了村委會,但村民自治卻未實現,甚至出現村委會濫用權力、操縱選舉的現象。
2.村民會議
村民自治的主體是村民,由全體村民參加的村民會議應該在村民自治中占有重要地位。《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民會議由全體成年村民組成,討論和決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務,村委會向村民會議負責,村民會議有權撤換村委會成員。由此看來,村民會議應是村民自治體系中的最高機構。但是《村委會組織法》卻不願明確說明村民會議的權威性;相反,該法另外規定了村民會議要由村委會召集與主持,這就實際上將村民會議高於村委會的地位打了折扣。大多數省份對村民會議地位的規定,同全國人大一樣,也是含糊不清。可喜的是,有些省(如福建、貴州、黑龍江、遼寧)在本地的規定中,強調村民自治的主體是村民群眾,村民會議具有本村最高決策的權力。
盡管《村委會組織法》對村民會議職權的規定相當模糊、籠統,大多數省對此卻作了較為詳細具體的規定。如福建省規定,村民會議的主要職權包括審議決定本村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聽取並審議村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決定村規民約、撤換和補選村委會成員、審議決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11] 《村委會組織法》規定了村民會議的兩種形式,即由十八周歲以上全體村民參加或由每戶派代表參加。在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村民會議大多采用後一種形式,一年召開一到兩次會議。由於村民會議召開的次數過少,嚴重影響了村民表達意見和參與村務的機會。而村委會所具有的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的權力,又往往使村委會可以操縱和影響村民會議,結果村民會議真正能發揮的作用就更加有限,還造成一些地方選舉產生的村委會濫用權力,重蹈過去上級任命幹部的行為模式。
3.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是農民自己創造出的自治機構,在村民自治中正發揮出越來越大的作用。在《村委會組織法》中,只提到村民會議而沒有考慮村民代表會議的設置。不少地方在實施村民自治的過程中,為召開村民會議而苦惱。因為大多數的自然村里十八歲以上的村民往往多達五百人以上,這麽多人一起開會討論決定問題,確實困難很多;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造成的農村分散經營方式,也使得召開全體村民或各戶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十分困難。於是一些地區的農民就在村民自治的實踐中,發明了村民代表會議,給村民自治增添了強大的生命力,不少地方的農民紛紛仿效。民政部主管村民自治的部門也認為,村民代表會議是實行村民自治的一種好形式,值得介紹推廣,1994年,民政部還專門組織了村民代表制度的國際研討會,以促進這一制度的推廣。
現在,在二十四個已制訂《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的省份中,至少有十四個省正式將村民代表會議寫進實施辦法中,其中以福建省和河南省的規定最為完善和清楚。各省或者將村民代表會議作為村民會議的一種補充或替代形式;或者將村民代表會議直接規定為村民自治的一種正式機構,向村民會議負責,行使村民會議所賦予的專門職權(如福建、河南、黑龍江等);也有的省(如吉林)規定,在人口較多的村可用村民代表會議直接取代村民會議,行使村民會議的職責與權力。各地村民代表會議的人數一般為三十至五十人。大多數省份都規定,村民代表會議由村委會召集,會議次數比全體村民會議多。
大多數省賦予村民代表會議的職權與村民會議不同,主要是對重要而具體村務的決策和管理及對村委會工作的監督。從各地農村的實踐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是落實村民自治、推進農村基層民主的重要制度建設。村民代表會議的代表性和常設性,使它能夠發揮村民會議所不能發揮的作用,不僅促進了村民的參與,提高了村民自治的能力,推動了村委會的工作,而且對鄉鎮幹部和村黨支部形成很強的制約,完善和鞏固了村民自治制度。
例如,村民代表會議在河北省趙縣農村推廣後,村民代表會議掌握了村里決策、監督、任免幹部的權力,村民將其稱為“村中人代會”,看作村中最高權力機關。以往,無論是村幹部的任命,還是村里大事的決策與實施,均無法按程序辦,大都隨鄉、村兩級幹部個人意願而定;即使幹部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由於村民會議一年只開一到兩次,缺乏有效的常設監督機構,也往往無法制止選出的幹部濫用權力。現在,村里重要的事情都必須經過村民代表會議的討論和監督,有效地防止了村幹部腐敗現象的發生;而且村民代表會議往往是公開和開放的,也大大便利了村民參與村務。[12]
三、村民自治的選舉制度
在目前中國農村里,不管村委會在多大程度上能真正按照村民的意願行事、是否扮演著政府代理人的角色,村委會代替過去的生產隊,絕不僅僅是村級行政機構設置的變化,它還意味著農村政治社會體制的重大變革,因為村委會的幹部要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這樣就改變了中共執政以來各級幹部均由上級黨政部門指派的制度,使農村居民真正得到了一定的政治參與權。可以說,村委會選舉制度是村民自治的核心之一。雖然1982年憲法第111條早已規定村委會幹部由選舉產生,但選舉的真正推行則是1987年通過《村委會組織法》以後才開始的。
《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成員(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委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除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年滿十八歲的村民都有選舉與被選舉權。由於該規定過於簡單籠統,許多與選舉有關的重要事項,如選舉的組織、選舉的方式和候選人的產生等,都沒有提到,結果各地在制定具體規定和執行時就自行創造了一系列辦法。以下根據各省的規定和實踐,從選舉的組織、選舉方式、確定候選人和競選四個方面,分析當前村民自治的選舉制度。
1.選舉的組織
選舉的組織狀況對選舉結果和選舉質量有著重大影響,即便有很好的選舉立法,如果組織得不好,選舉可能完全走樣。在缺乏民主傳統與實踐的中國,多年實行一黨威權體制,村民自治選舉的組織就更是一個不能忽視的重要問題。由於《村委會組織法》允許鄉鎮政府指導村委會的工作,這等於間接賦予了鄉鎮黨政部門組織村民自治選舉的權力。在已頒布的各省實施辦法中,絕大多數省份都明確規定,要在選舉中設立專門的辦理村級選舉的機構、並規定了其職責,可是,卻從不提及縣、鄉兩級的選舉機構。這不是一時疏忽,它反映出,在縣、鄉、村這三級選舉中,縣、鄉級幹部的“選舉”仍然只是“真任命、假選舉”,而只有村級選舉是比較開放的、真正的選舉,也因此各地都非常看重如何組建村級選舉機構、組織村級選舉,希望通過組織選舉來影響選舉結果。
在多數省份,所建立的村級選舉機構稱為村選舉領導小組、村選舉工作組或村選舉委員會。有些省(如河北)對村級選舉機構的職責作了如下詳盡具體的規定: 一、制訂選舉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培訓選舉工作人員;二、進行選舉的宣傳工作和民主法制教育;三、審查選民資格,進行選民登記;四、組織候選人的提名,以及協商確定正式候選人;五、確定選舉日期、地點和辦法;六、主持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13]
什麽樣的人可以成為村級負責組織選舉的機構的成員,各省的做法差別很大,主要有以下五種情況。第一類,湖南、遼寧、陜西、吉林、山東、江蘇、安徽等省規定,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的人員組成;第二類,河南、黑龍江規定由村民小組推薦的人員組成;第三類,福建、新疆等省規定上屆村委會就是選舉組織機構;第四類,浙江省規定,村級選舉機構要由村黨支部提名人選組成;第五類,四川、山西、寧夏等地規定,村級選舉機構仍要由鄉鎮黨政部門提名人選組成。顯然,後兩種方式有利於地方黨政部門直接操縱控制選舉,而前三種方式則比較民主。各地所建立的村級選舉機構通常由三到九人組成,往往包括村民代表、村民組長、村委會和村黨支部成員等,組長或主任經常是由村黨支部書記擔任。
2.選舉方式
要保持選舉的公平合理,符合民主的原則,首先就要確定適當的選舉方式,這涉及是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秘密投票還是公開投票、差額選舉還是等額選舉。
直接選舉是選民直接投票選舉被選舉人,因為選民直接行使投票權,這種選舉方式更能準確地表達出選民的意願,各國都認為是更民主、更科學的;而間接選舉則是選民先選出自己的代表,然後由代表選出被選舉人,是選民委托他人間接行使投票權。《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因此大多數省份都是這樣做的,但也有少數地區,如福建、陜西、青海、河北、江西等省則規定,村委會也可由戶代表或村民代表選舉產生。
采用間接選舉的地區經常以村民數量多、人口流動性大、民眾參選積極性不高、難以組織全體村民參加選舉為理由,其實這些問題在那些采用直接選舉的地區也有,並不是無法克服的;一些地區主管選舉的幹部不願意實行直接選舉的主要原因是,他們認為間接選舉節省精力、易於組織、便於控制、可以減少候選人競爭,而目前中共黨和人大實行的間接選舉方法正好成為他們堅持間接選舉的根據。在《村委會組織法》實施的最初階段,間接選舉在一些地方有相當大的規模。如1991年福建省村委會選舉中間接選舉占百分之四十;1992年青海省大通縣的選舉中間接選舉占了三分之二。[14] 不過最近以來,由於村民自治的廣泛推行和不斷深入,加上民政部大力推廣直接選舉,采取間接選舉的地方已越來越少。
秘密投票是選民以不記名的方式投票選舉,有利於排除各種幹擾,便於選民自由表達意願和充份行使民主權利。公開投票是指選民在公開狀態下舉手表決的選舉方式,這可能會給選民造成困擾,不利於選民自由表達意願。《村委會組織法》並沒有具體規定村委會選舉應采取何種投票方式,但多數省份都明確規定選舉采取秘密投票方式,農民們也反對公開表決、讚成秘密投票。
但是,各地選舉中仍會出現公開投票。一個原因是,有些農民沒有文化、不會填寫選票,給公開投票造成了客觀環境;有些地方為堅持秘密投票,在投票時設代書員,替文盲選民填票,這種方法有積極的意義,但有些代書員卻曲解選舉規定、違背選民意願填寫選票。而出現公開投票的主要原因是,有一些鄉鎮幹部為了操縱選舉、控制村委會,以各種理由反對秘密選舉、堅持公開投票。不過,由於農民的反對和民政部對秘密選舉的推廣,公開投票方式已越來越沒有市場。[15]
選舉時候選人多於應選人的為差額選舉,候選人等於應選人的為等額選舉。前者為選民提供了自由選擇的機會,利於選民意願的表達。民政部所作的調查表明,百分之七十六被調查的村民要求實行差額選舉。[16] 《村委會組織法》對差額選舉和等額選舉沒有作出規定,但絕大多數省制訂的實施辦法和選舉辦法,都實行半差額和全差額兩種選舉。
半差額選舉是指村主任等額選舉,副主任和委員差額選舉,這種方式最為普遍,因為這樣作既保留了差額選舉的特點,又能實現上級對村委會關鍵職位的控制。如寧夏1993年選舉中,新當選的村委會主任中有百分之九十是由等額選舉產生的。全差額選舉是指村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候選人都有差額,這種方法為村民提供了更大的選擇機會,削弱了地方黨政部門對選舉的控制,較能體現村民自治的實質,但現在只有河南、遼寧作此明確規定。全差額選舉一般可把民憤較大的村幹部選下;有的地方原來的村幹部有大家族支持,關系多,但不為村民辦事,村民礙於情面可能推薦他為候選人,但卻不會投這樣人的票。從各地的情況看,全差額選舉可使百分之十左右的原村幹部落選。[17] 因此,為了保護原村幹部的地位,鄉鎮政府官員在組織選舉時常常采取最低差額標準,盡量減少候選人人數。
3.候選人的提名與確定
候選人的提名和確定,對任何國家的選舉都具有關鍵性的影響。而在一黨威權體制下,村民自治的選舉是真是假,很大程度上與候選人的提名和確定有關。各地選舉實踐也表明,鄉鎮黨政官員及村黨支部常想控制選舉結果,而農民則要求真正的村民自治,雙方對村委會候選人的提名和確定時有沖突。《村委會組織法》沒有關於村委會候選人提名與確定的規定。目前實行的村委會候選人提名辦法有村民聯名提名、村小組提名和黨支部提名三種。福建、陜西、湖南規定只采用第一種;黑龍江、天津、山西、四川、吉林、河南、新疆和江蘇則規定也可以由村黨支部提名候選人。
從各地實踐看,村黨支部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提名候選人,在村委會選舉中仍占主導地位;不僅在規定村黨支部具有提名權的地方如此,在並沒有給予黨支部提名權的省也比較廣泛,如湖南規定只能由村民提名候選人,但該省一些地區仍是由村黨支部提名候選人[18]。 但隨著農民自治意願的增強,村黨支部提名候選人的方式越來越受到農民的反對。如河北省容城縣一些村采用黨支部提名候選人的方式,農民不滿就集體到北京上訪告狀,告黨支部指派選舉。[19] 為避免黨支部和村民形成矛盾,民政部正在盡力推廣由村民提名候選人的方式。
各國選舉往往有一個對提名候選人的正式確定程序,這不僅是為了保證提名候選人的資格和能力,也關系到投票的集中與否及選舉質量。村委會選舉中提名的候選人往往大大超出應選人數,甚至多出幾倍、幾十倍,這就需要對提名候選人有個篩選過程,以確定正式的候選人。《村委會組織法》對此沒有任何規定,但大多數省份均自行作出規定,在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一種來確定正式候選人,即通過村民協商確定、經預選確定、由村選舉領導小組或村黨支部確定。
第一種最普遍,但“協商”一語含義不清、缺乏規則,在實際執行中由於協商過程不公開,因而正式選舉人的確定往往被村選舉領導小組或村黨支部所操縱。而第三種則將這種操縱公開化、合法化,名義上說是根據多數村民的意見,實際上則主要由選舉領導小組或村黨支部包辦。第二種方式也經常被采用,是由村民代表會議投票決定正式候選人,這種方式大大降低了黨和政府操縱候選人確定過程的可能性,較為公平合理,這種方式確定的候選人不僅當選率高,而且在民眾中威信也高。此外,還有一種由基層民眾自行推出的競選方式,盡管各省均沒有規定用競選方式確定候選人,但一些地方已采取這種方式,應該說它最符合村民自治的原則,但卻至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喜的是,由於農民的要求和民政部的推廣,此種方式正不斷在各地擴散。
4.競選
競選,在東北被稱為“海選”,就是開放式的選舉。早在1988年的第一次村民自治選舉中,各地有二十多個縣實行了競選,其中遼寧省最為突出;近幾年,又有一些縣也開始實行村委會競選,如河南省新鄭縣、新野縣、項城縣,黑龍江青崗縣,安徽省太和縣等。據民政部粗略統計,其他各縣雖未在全縣範圍內實行村委會競選,但也有大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左右的村實行了競選。出現競選的起因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當地黨政官員為發展農村經濟,采取競選方式以加強村委會班子的工作能力,如遼寧省鐵嶺地區即為典型。1988年該地區鐵法市胡家村村民李春保等人聯名給鐵法市領導人寫信,願以萬元家產作抵押,競選村委會主任;鐵法市領導人同意在該村試點。此後,由於該市不少原村幹部缺少能力推動經濟發展規劃,市政府遂在管轄地區內實行村委會競選,結果競選上任的村幹部工作積極性明顯提高。
實行競選的另一種原因是由於村內官方提名的侯選人遇到了挑戰,當地黨政部門不得不允許競選。例如,1988年福建南平地區爐下鄉田頭村三十多位村民在村委會選舉時發表公開信,認為該村原有幹部的作風和工作方法是不能容忍的,這些村民推薦陳金滿等五人參選;然而鄉政府有些幹部則試圖阻止,認為這樣任由村民提名就亂了套,“誰想當幹部就當,還有沒有規矩。”後來南平市領導調查後認為,田頭村村民的作法是正常的,競選有利於啟用人才、促進基層民主建設,該市決定在全市農村推廣競選。[20]
上述兩例表明,凡是實行村委會競選的地方,都是下有村民主動要求競選的壓力,上有領導人開明對競選的支持。有些地方雖村民有要求,但領導人不支持,競選仍無法進行。從各地的實踐經驗看,村委會競選的組織主要有以下幾個過程。首先,村委會候選人的提名,采取開放的形式,沒有任何限制,候選人既可自我推薦,也可由村民聯名推薦。其次,舉行公開競選答辯會,參加競選的人向村民講演自己的治村方案,然後根據評選委員會的評分和村民代表的投票確定正式候選人。再次,舉行無記名差額投票選舉,先選村委會主任,當選主任提名村委會其他成員人選,再由村民投票選舉村委會。最後,當選的村委會成員與鄉鎮政府簽訂工作任期指標合同,以作為對村委會工作的考核標準,同時向鄉鎮政府繳納風險抵押金。
還有一些地方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公開的、非正式的競選,即因選票中都留有空格、容許村民自由填寫被選人,這樣在選舉中不是候選人的人也可能被選上,由此產生正式候選人與非候選人之間若明若暗的競爭。如福建龍巖市社興村在1994年五月的選舉中,表面上沒有競選,實際上私營企業家楊子烈組織一些婦女,走門串戶宣講自己的治村方案,這樣盡管楊子烈不是正式候選人,最後卻以多數票當選為村委會主任。[21] 事實上,只要實行差額選舉,就會出現競爭;只是由於沒有正式的競選,這種競爭往往不是公開的,但並非不激烈,通常采用以下幾種方式,一是挨家串戶、遊說支持,二是請客吃飯、聯絡感情,三是家族串聯、動員宗族,四是張貼布告、召集會議,五是出錢買票、賄賂選民。[22]
競選是一種最有效的選舉方式,它充份體現了選舉的公開性和平等性,候選人的治村方案演說和競選答辯,既給了每位候選人公平表現自己的機會,也是全體村民參與村務的全面動員;競選上台的村委會主任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和相當的權威性,打破了鄉鎮黨政部門和村黨支部對村委會的壟斷;競選上任的村委會幹部能力強,有責任心,工作做得好;競選還有利於體現民意,使村民真正體會和運用了自己的權利,是實現村民自治的有效形式,受到村民的普遍擁護。可是,目前全國僅有少數縣、市在全縣村委會選舉中實行競選制度,省一級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競選規模最大的是吉林省,在1995年初的第三次村委會選舉中,全省百分之十二的鄉村采用了競選方式。
四、村民自治的效能與前景
村民自治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後,與九億農民利益密切相關的又一項重大制度變革。有人因此將村民自治的實施,稱為是農村“進入了法制性民主政治建設的新時期。”[23] 在一個缺乏民主傳統、長期處於威權統治下的國度內,在經濟不發達、文化教育水準很低的八億農民中,發展現代民主選舉和自治制度,確實是一項宏偉的工程。許多中國和西方國家的人士以為,只有經濟文化發達之後才能實行民主化,他們完全沒有預料到,中國農村會出現這場重大的制度變革。究竟中國的村民自治實際效果如何,其未來前景如何,值得認真分析討論。當然,中國地域廣闊,農村人口眾多,村民自治在各地的發展又極不平衡,本文只能對它的實施效果作一初步判斷。
1.村民自治的社會效能
中共之所以推行村民自治及村委會選舉,是因為村民自治確實表現出解決農村諸多問題的實際效能。盡管在不少地方,村幹部選舉仍沒有擺脫各級黨政幹部的束縛和操縱,仍然存在指選、派選、走過場等現象,但村民自治的實踐結果清楚地表明,以村委會直接選舉為核心的村民自治,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減少農村社會摩擦,都有明顯效果。
首先,村民自治大大地提高了農村基層幹部的素質,大部份經過認真選舉的地方,村委會幹部的文化程度都有較大的提高。據調查,新一屆村委會成員中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顯著提高,如北京達到百分之七十九,遼寧達到百分之七十八,福建達到百分之七十七,四川達到百分之七十三,湖南達到百分之六十四。[24] 這一方面是因為一些地方對村委會候選人的文化程度有要求,另一方面,選舉自然給文化程度高的人更多當選的機會。各地經選舉產生的村委會幹部的年齡也普遍下降,平均在三十八到四十五歲之間。[25] 村委會的選舉還精簡了農村幹部的人數,如湖北省谷城縣村幹部人數平均降低了百分之二十三。選舉還將大量有專業技能、致富有方、信息靈通的有能力農民選進村委會,特別是私營企業家、個體經營者、專業技術能手當選率較高,他們在各地擔任村主任的比例一般都在百分之十以上。[26]
其次,由於村民自治和選舉改變了農村幹部的心理狀態和工作環境,促進了農村各項工作的展開。選舉上任的村幹部與以前由上級指派任命的幹部有極大的不同,選舉使村委會幹部感受到必須對村民負責的壓力,即便是那些過去歷任多年、工作上深喑應付之道的村幹部,現在一旦當選,其工作態度也與以前大不一樣,要認真積極得多。而另一方面,農民既然選出自己信得過的人為村幹部,因此對村幹部有了信任感,會較多地支持幹部。此外,農民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可以直接參與村內重大事務的決策。這樣在幹部和群眾之間出現了一種新的和諧關系,以往“糧食征購難”、“計劃生育難”、“提留收繳難”等農村工作的一些老大難問題,由於這種新的幹部群眾關系而比過去容易解決一些。對中共來說,這是采用它習用的其他方法所無法奏效的。
再次,凡是村民自治得到真正實行的地方,因農村幹部腐敗以及幹部強制推行上級政策所造成的幹部與農民的緊張關系,就能有所緩解。過去,鄉村財務管理混亂、村幹部多吃多占,在大陸是個普遍現象,引起農民的很大不滿。村民自治使農民可以參與村務的管理和監督,各地普遍建立了村委會財務管理和財務公開制度,不管是化肥、農藥、還是公用貸款的使用,既要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也要定期公開使用情況,讓村民知道,這樣就抑制了農村幹部的腐敗。過去農村的一些基層工作(如計劃生育、宅基地分配、上級政府的攤派等)困難重重,往往要依賴強制性手段,結果導致幹部群眾的關系緊張,造成了社會的不安定。實行村民自治後,這些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不再由少數村幹部背後隨意決定了,而是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於是解決的方案就有了民意基礎,幹部執行起來也容易得多了。另一方面,村幹部由於有了民意基礎,也敢於拒絕執行上級政府部門的一些無理攤派。對遼寧和吉林兩省農村的調查顯示,百分之八十六的農民認為選舉產生的村委會能更好地維護他們的利益。
2.村民自治的民主效用
自從八十年代末實行村民自治以來,盡管各地的發展極不平衡,但對變動農村的政治權力關系、擴展農民的政治參與、推進農村基層的自治建設和民主的發展,確實取得了積極的效果,這無疑對中國的民主化具有重大意義。
村民自治開始改變1949年以來農村社會的權力結構。過去農村的基層幹部完全由上級任命,由鄉鎮政府任命村幹部被視為天經地義的事。這樣任命的村幹部主要聽命於上級,為了獲得上級的信任和賞識,常常損害村民的利益;而一旦在上級那里尋到靠山,他們又可以無所顧忌地在基層胡作非為。
現在,村委會幹部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接受民主選舉的考驗,他們不得不調整自己的行為,變為面向村民。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村民不僅可以賦予村幹部權力,也可以解除他們的權力,這種新的權力關系使幹部們有了為村民服務的動力,願意盡力為村民服務,以贏得他們的擁護和支持。尤其重要的是,經過了幾年的村民自治實踐,越來越多的農民已經確信,農村幹部應該由他們選舉產生。幾年前,在吉林省梨樹縣的調查發現,百分之八十的農民認為,村幹部應該由選舉產生[27];最近,通過對遼寧和吉林一些農村的采訪,發現百分之九十二的農民堅持這一看法。
對農民而言,村民自治不是一個抽象的理念問題,而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利益問題,因此農民在村民自治中的參與越來越積極。農民的參與,首先表現在選舉中的高投票率上。凡是真正實行村民自治的地方,村委會選舉的投票率多超過百分之九十,這個估計也為本人最近在遼寧與吉林的考察所證實。有的地方,甚至外出打工的農民也返鄉參加選舉。1993年初,浙江蕭山市在深圳作工的農民就曾包了八架飛機,專程回鄉參加村委會的選舉。[28] 其次,農民對村務的強烈關心與積極參與也是前所未有的。吉林省梨樹縣在1992年第二次村委會換屆選舉期間,全縣農民共向村委會提出參政議案51,913條,被采納了36,857條,占提案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二。
農民的積極參與,還表現在對鄉鎮黨政部門和村黨支部操縱選舉的堅決抵制。例如,湖南桂陽縣第二次換屆選舉時,城郊鄉新成村一位女候選人被村民確定為正式候選人,但投票時她的名字卻被上級撤銷,農民不滿到縣政府告狀,最後縣政府宣布選舉無效。又如吉林梨樹縣勝利鄉十家子村張某,鄉政府未經村民認可,就把他列為該村村委會的正式候選人,結果村民迫使鄉政府將張某的提名收回。[29] 面對農民對選舉的積極參與和認真態度,許多地方官員開始懂得,農民對村委會選舉的重視遠遠超過對縣人大代表的選舉,操縱不得,馬虎不得。[30]
經過幾年的村民自治,民主法制觀念已在一部份農村中逐步確立起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選票意識和任期意識。隨著村民自治和村民選舉的擴展與深化,越來越多的農民和村委會幹部都認識到了選票的重要性,當選村幹部都會清楚地記得自己獲得多少選票,農民們也按選舉中得票多少來評價村幹部的聲望。任期觀念則更是在廣大農村地區紮下根來,三年一屆,期滿就要進行選舉,已成為廣大農民和農村基層幹部的共識。
各地村委會的選舉,大體都要經歷成立選舉工作機構、選民發動與登記、提名和確定候選人、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等幾個階段,通過幾次村委會換屆選舉,負責基層選舉事務的人員和不少農民,已能熟練地運用這些程序開展選舉工作,選舉的基本程序逐漸在大陸很多鄉村確立起來。一些地方采用競選方式,村民通過自由推薦和自我推薦的方式提名候選人,候選人對全體村民發表治村方案,進行競選答辯,這對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更產生了深遠影響。在推行村民自治的過程中,一批熟悉村委會換屆選舉的官員已經湧現出來,他們既熱心農村基層民主的建設,也努力學習和推廣民主選舉的經驗。特別是許多省級民政官員對如何指導村委會選舉,已經有了十分深入的研究和工作經驗,近年來一些地方村委會選舉工作獲得重大進展,多與這些地方民政官員的努力有重大關系。
最為重要的是,在村民自治制度中,數億農民經受了鍛煉、接受了考驗,創造並發展出一系列成功的村民自治經驗。在不少地方的村委會選舉中,農民創造了他人推薦、個人自薦的開放式提名辦法,突破了產生候選人的種種限制;他們還突破了由中共黨組織介紹候選人的傳統作法,使參選人可以自我介紹,與選民直接見面和對話;他們也拋棄了基層黨政部門所搞的一攬子投票的間接選舉,采取了由村民直接選舉村委會主任和副主任的方式;此外,他們還改變了選舉確認的程序,摒棄了過去選舉結果須經上級批準的手續,現在是一切尊重選舉,選舉結果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31] 這些創造和經驗,無疑大大地推動了農村基層民主的建設與發展。
3.村民自治的不足之處
現階段的村民自治仍存在許多矛盾與困難,主要表現在相關法律有重大缺陷,黨政官員人為阻撓,以及農民自身的一些問題等。
第一,盡管全國人大通過了《村委會組織法》,但僅靠這樣一個法律就要完成鄉村制度的重大變革顯然是不夠的,更何況該法還缺乏足夠的地位,強制力、約束力不足。一些對村民自治和村委會選舉持消極態度的省,到現在還沒有完成一次全省範圍內的村委會選舉,有的甚至至今仍沒有制訂出本省的《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中央政府對此既無批評,也不督促。同時,《村委會組織法》過於寬泛,缺乏具體的規則,各省制訂的地方法規盡管比較詳盡具體,但對選舉程序的規定不夠規範,因而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著很大的隨意性。反對村民自治的基層幹部,甚至認為《村委會組織法》是試行法,可以暫時不執行;而負責推行村民自治的民政部門,既缺乏行政權威,又缺乏強制性的裁決依據。
《村委會組織法》和大多數省的實施辦法中,均沒有處罰條例;在規定了處罰條例的九個省的法規中,也只處罰個人的違法行為,而對組織的違法行為卻沒有罰則。例如,去年才制訂的江西省《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用暴力、威脅、恐赫、欺騙、賄賂、打擊報覆等手段,攏亂、破壞選舉工作的,由鄉鎮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事實上,村民自治實施過程中違法最嚴重的並不是村民個人,而是鄉鎮黨政部門和農村黨支部,他們操縱和控制選舉,使選舉不能公平進行,但處置這樣的行為就於法無據了。
第二,村民自治的最大障礙現在主要來自基層黨政官員和村黨支部。一方面,各級負責指導村民自治的官員缺乏推動民主化的系統訓練和工作經驗,象如何才能保證秘密填寫選票之類的問題,就還沒有找到有效的解決辦法;許多官員對村民自治和直接選舉也缺乏基本的常識。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原因,基層黨政官員的現實利益和意識形態與村民自治相沖突,他們以各種理由壓制村民自治,試圖控制和操縱村委會的民主選舉;而相關法律的空泛“疲軟”,又使他們有機會上下其手、阻礙村民自治的開展;即便是讚同村民自治的官員,也主要是從發展經濟、解決社會問題的目的出發,而不是從農民的權利角度看待村民自治。一些基層黨政官員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惜以非法手段迫害要求自治的農民。
第三,由於消極認命和盼望好“皇帝”的傳統,還有不少農民不太相信村民自治的作用,因此對村民自治不積極參與。民政部在村民自治搞得較好的吉林省梨樹縣的一項調查顯示,有百分之十一的農民認為選舉是走形式,是上面定框框、下面劃圈圈,還有百分之八的農民認為選舉不選舉、或選誰都無所謂。[32] 這種消極心理,使一些農民不是把村民自治看作自己管理自己的權利,而是把它看成一種上面派下的義務;不是積極地參與,而是消極地應付。這些農民擔心參加選舉耽誤農活,沒有補助不去投票,既影響了村民的參選率,也影響了村委會選舉的質量。農村宗族勢力的興起,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村民自治的發展。
4.村民自治的發展前景
村民自治和村委會民主選舉,是繼農村聯產承包生產責任制的又一項深刻的制度變革,幾年來已取得相當大的進展,村民自治制度正在中國農村逐漸擴散成長起來。從發展的過程來看,村民自治已走過了“要不要選舉、要不要自治”的階段,現已走上了健全選舉規範、深化自治內含的新階段。盡管村民自治和村委會的民主選舉與中共體制的典型特性並不相合,盡管農村基層黨政官員反對和抵制,但經過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央政府已經不可能再選擇其他方法來替代村民自治、同時又能有效地應付和解決農村的新形勢和新問題。在不斷強調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形勢下,意識形態逐漸式微,更不可能撿起階級鬥爭這個遭到社會唾棄的手段去調解政治和社會矛盾。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民獲得了經濟自主權,掌握了農村的資源分配權,國家控制農村經濟的舊的行政手段已失去效用,而程序性、法制性的民主手段則顯得越來越重要。可以說,這是未來村民自治能夠繼續發展的大氣候。
村民自治有相當可靠穩固的經濟社會基礎,即經濟政治上逐漸獨立的農民要保護自己的利益。農村要興建公共事業,如修道路、建學校、搞衛生,都向農民要錢;既向農民要錢,就得召集農民開會討論決定;而農民出了錢,自然就要過問錢的用法,就要參與村務管理。這種情況在本質上和十七、十八世紀英法兩國的情形相似,當時英、法國王因國庫空虛而召集國會,向民眾要錢,民眾出了錢自然就要求權力,結果導致了王權的覆滅和民主的產生。
中國農村的經濟改革使農民掌握了農村經濟的主導權,而日益增強的經濟主導權自然也要在政治領域里表現出來,村民自治實際上就是反映了農民的經濟自主權向政治自主權的擴散。只要國家無法收回農民的經濟自主權,它就無法遏制村民自治的不斷發展。村民自治一旦形成,農民就從中逐漸培養起自主和民主的意識,逐漸形成農民的民主自治的心理基礎。事實上,這幾年隨著村民自治和村委會選舉的日益擴大,越來越多的農民已經開始熟悉各種法律和民主程序,他們依照法律努力爭取並行使自己的權利。因此,村委會的選舉越來越開放,候選人提名角逐日益激烈,大量的農村能人直接進入了選舉過程,從而使村民自治不斷地向外擴散和向內深化。村民自治的這種內在發展趨勢,以及它所顯示出的巨大效能,會帶動更多的農民投入村民自治的洪流,瓦解農村基層黨政幹部的反對與抵制,並贏得越來越多中層以上幹部的支持。
村民自治的發展具有著強大的動力,但並不意味著它就能一帆風順地快速發展。在客觀上,中國土地遼闊,人口眾多,各地人文環境差別很大,鄉村教育落後,歷史上又有專制傳統,缺乏民主的文化與實踐,因此很難期望具有民主本質的村民自治會快速而全面地發展起來。更為重要的是,中國仍處於一黨威權統治之下,部份黨政官員對村民自治的抵制以至反對,不僅過去存在、現在存在、將來仍會存在。尤其是鄉鎮黨政官員和農村黨支部成員,基於個人利益關系,對村民自治的抵制就更為強烈。正因為如此,過去幾年各地村民自治的發展呈現了極為不平衡的狀態。
可以預見,今後村民自治的發展將仍是一個緩慢而不平衡的過程。希望它會在很短時間內完善成熟,是不實際的。然而這種緩慢的、不平衡的擴散發展過程,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正好適應中國的情況。很明顯,在沒有民主傳統並長期受專制統治的中國,民主的真正實現須有一個打基礎的過程,就猶如蓋房子要打地基一樣。這個打基礎的過程,就是廣大民眾認同民主價值、掌握民主程序的過程。各國的民主實踐也表明,掌握民主的程序,甚至比認同民主的價值更為覆雜,更為困難。因為僅僅知道民主理念是不夠的,不知如何實行民主,不知民主如何運作,民主還是無法實現的。而民主程序,是非常具體、煩瑣,技術性很強的事情。要建立並掌握系統、周密、完整而規範的民主程序,沒有一定的時間是不可能的。在一個擁有十多億人口的國家,尤其需要時間。
基層民主建設是一個量的積累過程。近年來村民自治和村委會選舉制度日益健全,不是通過鋪天蓋地的政治運動實現的,農村選舉也很少得到報導。但正是通過這種默默的不斷摸索,村委會選舉才取得了重大進展。正如荀子所講:“不積矽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村民自治的歷程表明,農村基層民主必須要有一個積累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多方面努力,日積月累地逐漸建立起成龍配套的民主程序。企圖畢其功於一役、冀短時間的努力就萬事大吉,是不符合中國現實的。也正是基於這樣的考慮,民政部官員認為,村民自治建設應采取循序漸進、長期努力、不斷探索、大處著眼、小處入手、不斷積累、逐步完善的方針,如果搞轟轟烈烈運動式的方法,既不現實、也不可能。[33]
探求新的民主化模式: 鄉村中國的基層民主
王旭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博士候選人
一、引言
1978年以來,中國的經濟和政治改革已使鄉村社會發生了深刻變化。然而,盡管鄉村經濟改革得到了海內外廣泛的研究和讚譽,鄉村政治改革卻未得到相應的關注和稱道。直到九十年代初,西方學者們主要是從兩個角度觀察分析改革時期中國鄉村政治的變化。徐維恩(Vivienne Shue)和丹尼爾.凱利爾(Daniel Kelliher)等學者認為,經濟改革使農民階級發生了分化,過去農村中建立在地方共同體基礎之上的社區利益保護機制被削弱了,其結果是農民更大程度地暴露於國家的直接控制之下,國家在農村地區的滲透和統治能力大大地加強了。[1] 戴慕珍(Jean Oi)和喬納森.昂格爾(Jonathan Unger)等則認為,農村社區中存在著幹部與群眾間的庇護--被庇護關系(patron-client relationships),這種特殊的利益關系在毛澤東時代曾削弱過國家在農村地區的政策執行能力;改革並沒有真正改變這種關系,但卻削弱了國家對農村幹部的控制能力,使農村幹部們得以在更大範圍內謀求自身利益,結果出現了一種新形式的庇護型政治關系(clientelist politicis)。[2]
這些論斷盡管各有其道理和解釋力,卻似乎忽視了一個影響深遠的政治現象,即一種國家倡導的、有限的、但卻是真正的鄉村自治組織在中國農村的逐漸興起和擴散。近年來,鄉村中國的這一新的政治發展開始吸引西方學者。一些人作了實地考察之後發表論文認為,這是一場真正的民主試驗。[3] 應邀到中國觀摩鄉村地方選舉的國際考察團也表示,這一基層民主實踐是“整個國家向民主的政府邁進的重要的一步。”[4] 1995年的最初幾個月中,西方輿論對中國的新一輪鄉村選舉發出了一片熱情洋溢的讚嘆聲。[5]
當一些西方學者和觀察家們歡呼民主之花終於在中國發芽綻放之時,一系列重要的問題仍有待於解答:為什麽一個威權國家(authoritarian state)會采行一種從長遠看來似乎可能削弱其權力基礎的鄉村基層民主?這場民主實踐可能使農村的權力結構和基層統治發生哪些變化?從理論上看,這將導致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朝什麽方向演變?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即這場以鄉村選舉為核心的民主實踐將對整個中國的民主化進程產生何種深遠影響?
本文試圖通過回答這些問題來探討發展中國家民主建設的一條新的可行途徑,其主要論點是:由國家倡導和推動的鄉村自治的實踐,是國家試圖應對改革以來在農村面臨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雙重危機的一種努力;迄今為止,這場基層民主實踐在一些成功的地區產生了使國家和社會權力互強(mutual empowerment)的效果,即它同時加強了村民的民主自治能力和國家在農村地區貫徹其政策的能力;它還表明,國家對新的社會力量的授權(empowerment)並不必然削弱國家管理社會的能力,從長遠的角度看,一種和平而有序的民主轉型過程是可能的。
二、呼喚新制度
七十年代末以來,中國的鄉村經歷了一系列急劇的經濟變革。集體化農業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取代,農民從此可以直接享有自己的勞動創造的經濟利益;鄉村的商品、信貸和勞動力市場得以重建和發展;土地契約最終被允許轉讓和繼承,以鼓勵農業規模經營和農民對土地的長期投資;集體和個體工副業的發展得到大力鼓勵和支持。作為市場化和私有化等改革的結果,中國的鄉村經濟經歷了長時期的快速發展。然而,就在這個鄉村發展的過程中,同時也出現了一系列嚴重的社會政治問題,其中最突出和緊迫的就是,鄉村基層行政組織的逐漸衰敗,農村中幹部和群眾關系日益緊張,以及隨之而來的、國家在農村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雙重危機的加重。
1.鄉村基層政治組織逐漸衰敗
隨著家庭承包制的浪潮席卷整個農村,從1982年到1985年,鄉村基層政權組織完成了從“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小隊”三級體制向“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這一新體制的過渡。這一政治社會組織的變遷,使村幹部的權威大大縮小,他們可掌控的資源越來越少。與此同時,普通農民的收入卻日益增加,自主性迅速增強。
這導致了兩個結果。一方面,村幹部所控制的集體財產比以前少多了,而他們為村民們提供的公共服務更是日益減少,農民們因而敢於大膽、頻繁地批評村幹部;一些農民甚至開始認為,沒必要再設村幹部,也因而不再願意為村幹部的補貼掏腰包。另一方面,地位下降、權力縮小後,許多村幹部開始將為公眾服務看成負擔。畢竟,當個村幹部所獲的補貼與其他掙錢渠道的收入相比實在有限。同時,村幹部權威下降後,執行一些不受歡迎的國家政策,如計劃生育及購糧徵稅等,就變得愈發困難。而與此相對應,如果村幹部利用自己的關系網和管理經驗從事企業活動,就可以迅速提高自己的生活水準。在這樣的形勢下,許多村幹部選擇了從幹部職位上退下來(exit),另一些人雖然還留在幹部位置上,但也逐漸失去了為公眾服務和認真執行國家政策的動力。
結果,鄉村基層行政組織開始衰敗,特別是村級行政組織式微。在改革的最初幾年中,許多省份出現了村幹部職位大量空缺的現象。中央政府在1984年到1985年間所做的一項調查發現,從1978年到1984年,全國農村基層幹部的數量減少了一半,其中鄉、鎮幹部增加了9%,而村委會(大隊)幹部減少了13%,村民小組(生產隊)幹部減少了69%。[6] 其原因除了鄉村政治社會組織變遷外,幹部的“退出”心理也是一個關鍵因素。相當多的村委會組織渙散、功能萎縮,根本無法承擔管理集體財產、提供公共服務、維持地方治安等職能,也不能有效地完成國家糧油征購任務、稅收或執行計劃生育政策。
1988年前後,民政部對全國17個省的數百個村進行調查,發現處於癱瘓、半癱瘓狀態的村級組織約占30%,一些貧困落後地區甚至高達50%以上,即使是在經濟較發達的廣東省,癱瘓、半癱瘓的村級組織也達16.7%。[7] 而在一些村級組織尚正常發揮功能、村幹部仍致力於鄉村建設的地方,多數幹部的主要目標,也是追求個人收益和爭取從上級政府那里獲得更大的自主性,而不是積極貫徹國家政策。一項對江蘇省40個村的研究表明,77%的村幹部承認,擺脫上級的控制、獲得更大的獨立性,是他們推動鄉村工業化的一個重要目標。[8]
中共的鄉村基層組織也面臨同樣的情形。雖然,到八十年代末,中共名義上在農村擁有130萬個基層組織,但實際上,多數基層黨組織已不再發揮原有功能。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於1985年初對農村經濟社會做了全國調查,歸納出許多農村基層黨組織存在的共同問題,如不發展新黨員(許多鄉村黨組織從1978年農村改革以來就沒有發展過一個黨員),長期不組織黨員學習文件,不過組織生活,不按時收繳黨費等。[9] 遼寧省1990年的一項調查還發現,鄉村中許多地方只有“赤腳醫生”和民辦教師對入黨還表示出興趣。近年來情況似乎更加惡化,1992年初的一份國務院報告警告說,農村黨支部中有30%處於癱瘓狀態,還有60%則非常渙散。1994年中共中央的另一份報告披露,75%的農村基層黨組織處於癱瘓狀態,不能發揮其功能。[10] 鄉村基層政治組織的衰敗極大地削弱了國家在農村的滲透能力和為農民提供必要及常規性公共服務的能力,從而導致了農村一系列社會危機的出現。
2.幹群關系日益緊張
美國學者徐維恩(Vivienne Shue)曾指出,農業集體化時期在基層幹部和廣大農民之間曾存在著某種程度的內在的團結關系(Solidarity),在一些特定的環境下,幹部和群眾可能聯合起來挫敗國家對農村基層的滲透以維護他們的共同利益。[11] 然而,這種團結關系隨著集體化農業的解體而瓦解了。從八十年代後半期開始,幹群關系變得越來越緊張。1988年4月12日的《人民日報》披露的一項問卷調查結果表明,只有38%的農民對村幹部給予肯定評價。一項對湖南益陽地區一百個村的調查發現,幹群關系緊張對立的村達55%。[12] 另一項對該省常德市3,000名農村幹部群眾的調查發現,基層幹部中,自認為與群眾關系緊張的占47.5%,而認為與民眾關系良好的僅占3.8%。[13] 導致幹群關系惡化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鄉村幹部的腐敗日益蔓延、地方政府任意收取苛捐雜稅、用非法的強制暴力手段執行國家政策等。
腐敗的蔓延是一種制度性現象。盡管鄉村經濟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村級行政組織在舊體制中形成的權威,但也讓村級行政組織贏得新的機會去發揮更大作用,如與上級政府討價還價、獲得廉價的農業投入,為村辦企業的產品開辟市場,提供新的非農就業機會等。同時,國家對鄉政府幹部和國有壟斷型商業服務機構的管理控制削弱了,但這些官辦機構職員的壟斷型權力卻在市場化過程中被迅速轉化為腐敗的機會和源泉。
其結果是,這些幹部在新的環境中獲得了種種過去不敢想象的權力,而他們對農民的控制則無處不在,對農民的盤剝日益嚴重。從某種意義上講,農民被盤剝的範圍和程度比改革前還大,因為過去農民只是被生產隊及大隊幹部控制盤剝,而現在農民不僅僅需要面對村里的幹部,而且在進入市場之時,還必須與掌握著種種市場交換機會的各類官辦機構的職員打交道。例如,掌握著化肥、柴油等國家配給資源的職員,往往將這些資源從國營商業機構截留下來,再自己轉手在市場上高價出售,使農民不得不吃虧付高價;發放工商活動許可證的官員,則利用該職權勒索申請許可證的民眾,從中發財。在這種情況下,從事工商業的農民就不得不尋求那些權勢人物的照顧,許多研究表明,一種新的庇護--被庇護(patron-client)關系已在地方幹部和鄉鎮企業經營者之間逐漸發展起來。[14]
村幹部的腐敗也同樣嚴重。許多村委會長期以來財務管理混亂,不向村民公布財務收支狀況。湖南益陽地區在對2196個村村委會財務進行審計後發現,有貪污、挪用公款現象的村占68%,達1493個;對其中120個村的調查表明,村幹部以計劃生育罰款、各種上繳尾數和“回扣”、鄉鎮企業的“紅包”及群眾的“進貢”等形式獲得的“暗工資”相當於村補貼明工資的160%。[15]
導致幹群關系緊張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苛捐雜稅日益增多,農民的負擔逐年加重。這些稅捐包括,國家規定的稅賦,鄉政府征收的統籌款,各種由上級政府規定的攤派,村委會提留款,縣、鄉、村集資興辦各種活動的款項,以及相當數量的義務勞工。1986年農民人均稅負占人均純收入的7.02%,到1991年這一比重已上升到8.81%。更令人震驚的是鄉、村統籌提留和各種攤派集資款項的迅速增長,1991年農民人均負擔的鄉統籌和村提留款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94%。[16] 此外,農民的勞務負擔也高速增長,僅1991年農村勞動力承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就比上年增長21.8%,其價值相當於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左右。[17]
盡管近十年來,中央政府年年發出文件,呼籲減輕農民負擔,但因中央和省級政府拿不出錢補貼基層政府,又出於政治原因不願裁撤基層機構、減少冗員、嚴厲壓制腐敗,所以苛捐雜稅不見減少、農民負擔依然如舊。在一些地區,沈重的負擔導致村幹部和群眾“結盟”、共同對付鄉鎮政府的過份“侵入”(intrusion)和索求;在另一些地區,村幹部則與鄉鎮官員聯手共同盤剝農民。
非法使用強制手段貫徹政策也是幹群關系緊張的重要原因。由於一些政策(如計劃生育)在農村不易貫徹,結果不少鄉村幹部為取悅上級、達成政策推行目標,不惜采取非法的強制手段。1992年四川某縣因強收苛捐雜稅、導致惡性事件24起,造成農民被逼自殺身亡、或幹部毒打農民致死人命,共死亡17人、傷16人。[18] 在一些地區,地方幹部甚至借執行國家政策之名公報私仇。在許多地區,日益緊張的幹群關系導致越來越多的農民反抗鄉村幹部的事件。官方新聞報導和研究報告都曾披露,憤怒而又無助的農民對鄉村幹部起初設法抵制,最後忍無可忍、使用暴力報覆手段,毀壞幹部的莊稼房屋、對幹部的牲畜投毒,甚至縱火、謀殺、聚眾暴動。
3.國家在農村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危機逐漸加重
隨著基層政治組織的衰敗和幹群關系的日益緊張,國家在農村所面臨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的雙重危機日益嚴重。在許多地區,政策難以貫徹執行,公共服務幾乎中止,村莊里缺乏有能力有威信的人來協調村民的事務、管理公共財產、興辦公益事業。與此同時,國家也逐漸失去對其基層代理人的有效控制。一個典型的例子是,中央政府曾屢次三番呼籲基層幹部自律,不要橫征暴斂,卻毫無成效,最後為緩和民怨,不得不於1990年和1993年分別以《國務院令》和《農業法》的形式,向農民宣布,農民可以拒絕基層幹部的非法攤派和收費。
同時,農村的社會治安迅速惡化。從1982年到1989年,全國城市刑事案件立案率年平均增長5%,而同期農村則年平均增長14%。[19] 一項全國調查表明,31%的農民認為目前最擔心的是治安惡化。[20] 中央政府負責治安的一位官員坦言,農村社會治安惡化的根本原因在於基層政治組織衰敗。他承認,相當數量的農村執法機構名存實亡或陷於癱瘓。[21]
一項對100個鄉鎮的抽樣調查表明,70%的鄉鎮有頻繁的團夥犯罪。[22] 鄉村社會治安惡化的另一個表現是宗族、家族之間的武裝械鬥大量增加。江西省從1990年到1993年第一季度共發生宗族械鬥1355起,參與人數近19萬人次,導致159人死亡,5108人受傷。[23] 幹群沖突也不斷誘發農民暴動,1993年全國的農民暴動和騷亂達6230起,其中參與者超過500人的暴動和騷亂占八分之一。[24] 各地打死打傷催款的鄉村幹部的事件也頻繁發生。1993年6月,四川仁壽縣農民集會抗議地方政府因擴建國道而強行集資,地方政府的鎮壓導致上千農民圍攻鄉政府、燒毀警車,使鄉政府一度癱瘓。
在這種官方權威削弱的狀況下,各種傳統的權威開始填補政治真空,家族、宗族勢力崛起,宗教影響力蔓延,黑社會團體迅速發展。在許多基層行政組織癱瘓的地方,宗族勢力甚至代替地方政府來保護村民的財產安全、解決族內族外糾紛、提供公共服務以及組織公共建設項目等。一項發表的研究報告表明,當被問及當前農村中沒有宗族力量保護行不行時,43%的農民認為“絕對不行”和“不行”,只有29%的人認為“行”,但沒有人認為“絕對行”。[25] 同時,家族、宗族勢力也滲透到基層政權中。許多鄉鎮負責人選拔幹部時任人唯親、偏向同宗同族人;一些宗族把持選舉,推選自己的族長為村幹部。一份半官方的報告說,農村1600萬個私營企業和2200萬個鄉村企業中的大多數被宗族勢力所控制[26];1991年一些專家在湖北、山東、河南等五省調查了160家鄉鎮企業後,發現85%的企業的幹部間有血緣關系。[27]
一些地區由宗族勢力煽動的抗糧、抗稅、抗計劃生育、圍攻政府、阻礙國家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的事件屢有發生。宗教勢力的蔓延也極為迅速,基督新教、天主教、佛教、道教及伊斯蘭教在農村都有廣泛的信徒,據不完全統計,僅河南省就有基督教徒100萬左右。[28] 在一些地方,宗教組織已開始協助地方政府完成國家任務、提供公共服務、發展社會福利等。1990年遼寧省的農村調查發現,一些基層幹部只有在教會的配合支持下才能完成購糧、徵稅等不受農民歡迎的國家任務。
為維持農村的政治穩定,中央政府試圖重振基層政治組織、並有效遏止其基層代理人的貪瀆跋扈,從而恢覆它在農村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然而,在各種通過現有官僚機構推動基層幹部自律的努力受挫之後,國家最終不得不承認,目前的國家機器本身是無法達到這一目標的,它需要在社會中尋求盟友。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國家發現它唯一可以訴求的力量正是其長期試圖控制的對象,國家除了鼓勵農民的政治參與之外已經別無選擇。
三、推行基層民主選舉
農民事實上早就有政治參與的意願。就象發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一樣,中國農民也曾經創設了村民委員會這一社區自治組織。八十年代初,廣西自治區宜山縣和羅城縣的農民自發地組織了村民委員會,以應付人民公社體制解體而導致的政治真空。這一做法在全國引起了反響,許多地方紛紛效仿。這種新的基層政治組織形式最終為國家所承認,1982年12月通過的新憲法正式認可了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合法地位。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其中提到要建立村民委員會。但那時建立村委會時,整個過程通常由鄉鎮黨政部門一手操縱,並沒有真正的選舉,村委會成員仍是變相的“指派”。
198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後,該法遭到了地方幹部的激烈反對。一些縣、鄉級幹部擔心,一旦實行村民自治,鄉政府與村委會的關系真正變成指導關系,一些在農村不受歡迎的政策將難以推行;他們還擔心村委會的自主性會危及黨在農村中的領導地位。一些村幹部則認為,在新的政治機制下那些認真執行國家政策的人會落選。他們還警告說,選舉會給家族、宗族勢力的覆活提供機會;在那些多姓氏雜居的村莊,選舉會造成大家族的獨霸局面甚至政治混亂。
盡管阻力重重,民政部還是從1988年起在全國組織鄉村村委會選舉試點。1989年的政治風波曾一度延滯了這一安排;然而僅僅一年後,日益惡化的農村形勢就迫使中央政府恢覆在全國推行基層選舉的努力。到1992年底,全國各省都實行了基層選舉的民主實踐,其中有20個省已進行了兩次村委會換屆選舉;從1994年起,許多省份先後開始其第三輪甚至第四輪換屆選舉。
全國有24個省已制定具體實施村委會組織法的地方性法規,[29] 到目前為止,全國至少90%以上的村委會是通過選舉產生的。[30] 這些選舉與過去幾十年的動員式政治參與(mobilized participation)中流於形式的選舉不同,農民第一次獲得了權利,得以直接參與從候選人提名到最終選出村幹部的全過程。在全國制定了《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的20多個省份中,絕大多數省市規定村黨支部和上級政府不再擁有提名和確定候選人的壟斷權力,村民可以聯名推薦候選人,也可以毛遂自薦,自願報名當候選人。
然而,基層民主的實踐在全國呈現出極大的不平衡性。在一些村莊,實行了競爭性選舉,新選出的村委會也能正常發揮功能;而在另一些地方,選舉則缺乏競爭性,選出的村委會仍不能有效開展工作,幹群關系依然緊張。全國現有的一百零一萬個村委會中,只有5%的村制定了比較完備的《村民自治章程》等規章。有許多因素影響著基層選舉在不同地區的成功或失敗。其中首要的因素是,有沒有真正支持村民自治的地方官員積極推動這一工作。到目前為止,在民政部的村民自治示範縣、示範鄉鎮、示範村等基層選舉相對成功的地方,都可以發現,基層選舉的成功或是由於地方黨政負責人對基層民主重視和支持,或是因為地方民政部門作了積極有效的指導。
而那些基層民主選舉失敗的原因,往往是地方民政部門未能進行有效動員,真正激發村民的政治熱情,或是地方官員為了維護現有權力格局而幹預選舉,甚至操縱選舉過程和結果。大致說來,在國家官僚系統的層級結構序列中,越往底層對村民自治的阻力越大,但基層官員又畏懼來自高層的壓力,所以,哪個地方得到中央政府更多關注和幫助,這個地方民主選舉就更容易成功。在沒有中央政府官員直接幹預的地方,當地黨政負責人貫徹村民自治的努力程度,常常取決於本地各種不同意見和政治力量交鋒的結果。[31]
經濟發展水平和地區經濟結構也可能影響基層選舉的成敗。研究表明,基層選舉和村民自治活動較為成功的村,多數是一些經濟相對富裕、而且村辦企業相對發達的村莊,那里的幹部和群眾都表現出更強烈的意願接受這種新的基層政治組織形式。[32] 這些地區工商企業的經濟實力是產生向心力的源泉,農民具有較強的權利意識和政治參與願望,關注村級組織的建設,試圖通過政治參與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而當地村辦企業的經濟實力也有助於加強村委會的權威,使其能夠更好地協調村民關系、開發社區、完成國家的計劃生育、統籌提留等任務。[33] 但近年來,在山西、河南、甘肅等貧困的內陸地區,農村基層民主選舉也獲得了較大的成功,那里的村民們顯示出選舉能人、發展經濟、走上富裕道路的強烈願望。
中國的基層民主實踐提出了一條值得進一步驗證的理論假設:在一個缺乏民主的歷史傳統、而且市民社會相對弱小的發展中國家,經濟利益與民主實踐之間的關聯越緊,民主政治作為一種新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範在民眾中生根、成長的可能性就越大。
此外,各地區不同的歷史傳統、文化特質、社會結構及對外開放程度都對基層選舉的成敗有著不同程度的影響。例如,一些地區宗教勢力試圖操縱民主選舉,或者破壞選舉制度,幹擾民主化進程。一項國家“七·五”研究課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研究》的隨機調查表明,40%的人認為宗教組織影響著地方選舉。[34]
四、鄉村政治改革的成就之一: 基層政治民主化
盡管存在著巨大的地區差異及一些不利因素,中國近年來的鄉村民主實踐在改變基層權力結構、推動鄉村基層民主化方面依然取得了重大成就。農民在這場改革中煥發出極大的政治熱情,各地的投票率一般在85%以上,相當多地方高達90%以上。村民們嚴肅對待選舉,認真行使自己的神聖權利,選舉中兒子不選老子、老婆不許丈夫代填選票的事比比皆是。
許多在職的村幹部在新一輪選舉中落敗。一項研究表明,目前許多縣市40%以上的村委會幹部職位由非黨員擔任[35];美國的“國際共和研究所”的選舉考察報告則披露,福建1994年換屆後的村委會幹部中黨員只占一半[36]。從全國的情況看,選舉後村委會幹部的平均年齡普遍降低,而文化程度相對提高,大批農村企業家、醫生、個體經營者及具有專業技能的農村能人被選上村委會領導崗位。例如,福建省1994年當選的14415名村委會主任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7.9%,比上屆提高13.5%;平均年齡38.2歲,比上屆下降1歲,其中52.4%是經濟能人。[37]
鄉村制度變遷直接促進了鄉村行政活動的制度化、透明化,並增強了對村委會的監督。許多村莊新當選的村幹部建立了具有透明度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例如,一些地區村委會被要求定期張榜公布重大村務活動和村級帳目,其中包括村級預算和幹部補貼情況。許多村莊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了《村規民約》、《村委會工作制度》、《村幹部任期目標責任制》、《村務公開制度》、《村經濟合作社工作制度》、《村經濟帳目公開制度》以及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社會福利、計劃生育等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制度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一方面為村民監督村幹部提供了標準,另一方面又給村委會幹部管理村民提供了依據。
1991年山東省章丘市村民會議率先將村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綜合歸納為《村民自治章程》,其後各地紛紛效仿,各自建立類似的規章制度體系。《村民自治章程》通常具體規定了村民和幹部的權利和義務,並對村級政治組織的結構與權力做出權威而規範的解釋,因而被村民稱為農村的“小憲法”。《村規民約》則往往包括對村民在勞動生產、社會治安、婚姻家庭、社會公德及鄰里關系等方面提出的行為規範,並通常對賭博、偷盜、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等行為做出明確的處罰規定。[38]
更為重要的是,在民政部官員的幫助下,農民還自發地創造出一種適應當前農村實際形勢的新的制度安排──村民代表會議,實際上即村議會。村民代表是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的,最初,設立村民代表會議的目的是為了監督和協助村委會的日常工作。然而後來在相當多的地區,村民代表會議實際上已經代行了村民會議的部份甚至全部權力,成為與村民委員會同等重要的基層政治組織。例如,在許多地方,村民代表會議有權決策本村重大村務,制定和審議本村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審議村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報告,審查人口出生計劃指標的安排與落實,撤換和補選村委會成員,有權為本村建章立制,有權否決村委會有關決定,監督村委會日常工作,並協助村委會完成各項國家任務和村內工作,督促村民依法履行對國家的義務。
到1994年,全國已有50%以上的村莊建立了自己的村民代表會議組織,這一新的政治制度已經得到地方法規的認可,已有16個省(市、區)在地方性法規中列入了有關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的條款,民政部正建議並協助全國人大在村委會組織法的修訂過程中加入有關村民代表會議的內容。[39]
農民自發地創造出村民代表會議這一制度是向實質性基層民主邁出了一大步,它標志著農民對民主的理解已經超越了民主選舉這一層次,而進一步發展為包括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決策在內的比較完整的體系。村民代表會議已成為村級民主政治中至為關鍵的一個制度安排,它為村民參與日常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提供了合法途徑和場所,使民主政治落到了實處。例如,遼寧省農村普遍建立了村民代表會議制度,1993年全省共召開村民代表會議7965次,平均每村召開5次,村民代表參加率達92%;村民向村委會提出意見、建議99050條,已得到解決77612條,占78%。[40] 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的提案內容涉及經濟發展、農田水利、土地管理、文化教育、反腐倡廉等村內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村民代表大部份由村里的經濟能人、家族長輩以及有較強的政治活動能力的人組成,其決策往往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群眾基礎。村民代表會議議決重大村務,促進了村務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建立了有效的民主監督機制,從而減少了腐敗現象的發生,增強了村組織的社會凝聚力,密切了村幹部與村民的聯系,使許多農村中的難題得以順利解決。在許多地方,作為村內最高權力機構的村民代表會議做出的決定,村黨支部也必須服從。從全國各地的調查來看,黨員在村民代表中所占的比例只有25%到35%左右,因而黨支部的決議要想成為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黨員代表就必須先說服其他代表,才能得到多數的支持。這樣,黨支部在某種程度上也要向村民代表會議負責,經過這種方式就可能把中共在基層的活動真正納入到民主和法制的軌道之中。[41]
隨著基層選舉的民主實踐,廣大農民的參政意識不斷增強。民政部的調查表明,80%以上的村民認為,村委會幹部要經過選舉產生、而不應由鄉鎮政府或村黨支部指定;63%的村民認為選舉有很大作用,還有22%的村民認為選舉雖然仍然流於形式、但還有一定作用;當被問到參加投票的動機時,88%的村民選擇回答“投票是我的權利,我要認真投這一票”;近70%的村民認為候選的村幹部“關鍵要有能力,不一定非得是完人”。[42]
村幹部的政治責任觀念也逐漸形成,許多當選幹部都清楚地記得自己在上屆選舉中得到的選票數目,並且意識到他們的工作將在下屆選舉時得到檢驗。每次換屆選舉後,全國各地都發生過村民手持《村委會組織法》上訪,狀告地方幹部幹預操縱選舉或鄉鎮政府任意撤換選舉當選幹部的事件。與此相關的一個值得調查研究的問題是,農民或許已經開始利用村委會和村民代表會議作為自己的組織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抗鄉鎮政府乃至縣政府的非法“侵入”,到目前為止,這方面的分析還很少。
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對中共的基層組織也產生了很大影響,在村級行政組織民主化的壓力下,一些地方的黨組織已開始探索黨內民主化。例如,山西省河曲縣在村民自治活動的影響下,於1992年開始采取“兩票制”的辦法重建農村黨支部,即在選舉農村黨支部成員時,堅持由非黨群眾投信任票推薦候選人,然後由黨員投選舉票選舉支部班子,並規定黨員必須獲得半數以上群眾信任方可成為候選人,結果當年近三分之一的原黨支部幹部落選。[43] 這一做法已在全省以至北京引起了相當大的反響。
五、鄉村政治改革的成就之二: 基層政權效能改善
鄉村政治生活走向民主化的同時,鄉村的行政管理得到了很大改善和加強,這使中央政府也有所得益。一些中央官員認為,讓村民選舉村幹部,有助於改進基層行政效率、提高幹部責任感、增強國家的合法性。因此,官方輿論在介紹村民選舉時,很少強調其民主化的意義,但卻廣泛宣傳自由選舉如何增強了村委會的權威和能力,如何有利於重建鄉村法律和秩序,以及如何有利於順利完成國家下達的任務。鄉村民主化的實踐之所以會產生以上效果,主要是因為基層選舉形成的村級行政組織能夠獲得村民的認可和支持,而過去那些由上級黨政部門指派的村級代理人,即使在當地執政多年、也很難獲得這樣的支持。
在許多地方,尤其是那些村民代表會議得以建立並能運轉正常的村莊,幹群關系已得到很大改善。許多村幹部表示,由於在民主選舉中獲得了更大的權威,並且能夠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與村民達成共識,現在在完成國家的合理任務和滿足群眾的要求之間,他們不再感到進退兩難。福建省1988年前有20%的村委會處於癱瘓狀態,經過三次換屆選舉,全省只剩3.2%的村委會組織仍然渙散。[44] 筆者在山西省河曲縣調查時發現,90%以上的村民認為民主選舉的村委會更有權威,自己願意服從領導。大量對基層統治的個案研究表明,民主選舉的村幹部普遍能更有效地滿足群眾要求和貫徹國家政策,因而民主選舉的村級“政府”也就更為穩定而有績效。
在村民自治取得成功的地方,由於基層幹部的腐敗行為受到遏制,農民負擔相對減輕。同時,農民對一些合理的村級組織提留集資項目也不再采取排斥態度,而是積極合作;他們通過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後,可以自願集資,舉辦公益事業、發展公共服務、營建公共設施,這是相當普遍的。如四川省彭山縣義和鄉的雙提留款,往年要集中多級幹部、用半年的時間才能勉強收齊,實行村民自治後僅用半個月時間就能全部完成。[45]
民主選舉的成功同時也改善了農村的社會治安狀況。1993年山西省河曲縣發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分別比1991年下降53%和46%,其中重大、特大案件下降45%;民事案件、民間糾紛和來信上訪也大幅度減少;87%的村實現了“三無”,即無刑事案件、無治安案件、無集體上訪和群眾性鬧事事件;1993年的495起民事糾紛中,由村級組織調處解決的占91%,許多所謂“氣死公安,難倒法院”的案子不出村就得到了解決。[46]
盡管在一些地方宗族勢力可能操縱或者阻撓、破壞民主選舉,然而,許多研究也表明,民主選舉的村委會及村民代表會議的制度框架,有可能有效地緩解宗族之間的矛盾。例如,山西省河曲縣樓子營鎮農民在鎮政府的指導下,采取了“先選代表後定制度,定下制度再選幹部”的民主化程序,允許各家族在選舉村民代表的過程中推選出自己的代言人,然後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村民代表會議為本村制定一系列重要的規章制度,在此基礎上再由全體村民民主選舉村委會幹部,無論哪個家族的人當選為村委會主任,都必須嚴格以制治村,遵守各種制度,而村民代表會議則對此起監督作用。這一做法有效地起到了削弱宗族勢力負面影響的作用,並為解決宗族之間的矛盾提供了有效途徑。
六、結語
中國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已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盡管仍然存在著許多技術性問題和巨大的地區間差異,在最成功的地方選舉競爭也遠非完美無缺,但農民的政治參與和國家的基層統治都已得到顯著地改善和加強。中國鄉村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是一步具有多重目標的政治發展。當國家無力防止基層政治組織衰敗、失去了對地方代理人的有效控制、難以消除幹群之間的緊張關系時,中央政府會面臨在農村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的雙重危機,鄉村民主化就成為此刻唯一可供選擇的政治機制。為了重振鄉村政治組織、改善基層統治、並恢覆在農村地區的合法性,國家不得不在某種程度上放棄威權統治方式和壟斷了幾十年的政治權力,去指導、幫助農民組織自己的自治“政府”,讓他們積極參與政治選舉和管理決策;並鼓勵農民在村民自治的新制度中、運用自己的合法權利,去對付那些中央政府已經無法管束的、正威脅著整個政權生存的基層貪官污吏。
這一重大舉措通過基層選舉和村民自治等民主化機制,將農民的要求與國家權力相聯接,從而產生了國家與農民權力相互增強(mutually empowering each other)的效果。一方面,農民真正地獲得了選舉並監督村幹部的權利,能阻止村幹部的腐敗行為、並要求他們更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務和福利,農民還因此擁有了自己的合法組織以抗拒地方政府的侵犯,從而得以保護自己的財產與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通過鼓勵村級自治組織的發展並賦予其更大的自主性,國家至少是部份地重建了基層政治制度,改進了鄉村基層統治,並再次強化了其對農村地區的滲透能力。不僅如此,通過承認農村中新興利益集團的合法地位、並通過開放而具有競爭性的選舉將其納入政治體系,國家也部份地重新獲得了農民、尤其是農民中富裕階層的政治支持,從而在農村再造了一個自己的“選民集團”(constituency)。
中國的例子表明,國家與社會並不總是處於零和搏奕的競爭之中(zero-sum competition),因此,至少在一定限度內,國家與社會的權力互強是可能的。[47] 當然,國家與農民之間也存在著一些利益沖突,我們應當進一步研究,在農村選舉中,農民是否已經開始跨越村界、聯合起來實現自己的政治目標,並利用自己的法律和組織武器在某些特定的領域與國家討價還價。
中國鄉村最近的政治發展還促使我們重新思考發展中國家的民主化進程。第三次民主化浪潮的研究者們似乎過多地關注於大規模的民主運動和城市中市民社會的發展,並且往往想當然地認為,在一個威權政體中民主轉型與民主制度的鞏固必然要求削弱國家的權力。中國的例子說明,民主之花完全可以在長期被認為是“政治死水”的農村、在長期被認為政治冷漠和缺乏權利意識的農民中孕育、開放。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已經開始喚醒農民的政治意識,並誘導他們更加積極而有效地參與更高層次的民主選舉。[48] 可以肯定,八億多農民積極地參與各個層次的選舉,必將成為一種無可抵擋的力量自下而上地重塑整個國家。
同樣重要的是,中國的例子還表明,國家賦予新的社會力量一定的權力並不必然削弱國家管理社會的能力。社會學家邁科爾·曼(Michael Mann)曾將國家權力分為兩種,即專制性權力(despotic power)和基礎結構性權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專制性權力是指國家精英不經與市民社會集團的周期性、常規性和制度化的協商,而自行采取行動的能力和範圍;基礎結構性權力則是指國家實質上通過對市民社會的滲透,而在社會中切實貫徹其政治決策的能力。曼進一步指出,現代民主國家是專制權力弱(despotically weak)、而基礎結構性權力強(infrastructurally strong),而大多數威權國家則是兩種權力都很強,或者專制性權力強而基礎結構性權力弱。[49] 從這個角度出發,威權政體的民主轉型意味著削弱國家的專制性權力,並建立國家精英與市民社會集團間的周期性、常規性且制度化的協商機制,但並不意味著要弱化國家的基礎結構性權力。中國的例子有力地支持了這一論點,因為中國成功的基層民主實踐不僅沒有削弱反而增強了國家在農村地區的統治能力。
中國鄉村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是中國民主化進程中的重要一步,然而也僅僅是第一步。從基層民主到全國性民主政治的成型仍有一段相當漫長的道路。面對覆雜的政治形勢和巨大的地區差異,過於樂觀地預測未來中國的政治發展道路尚為時過早。然而,鄉村中國成功的政治改革至少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希望,即從長遠來看,一種相對和平而有序的民主化轉型過程是可能的;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國家的專制性權力將被最終消解,而國家的基礎結構性權力則可以保持甚至加強。
2000年
村民自治、農村民主與中國政治發展
胡永佳
北京大學政治學系研究生 村民自治的歷史緣起與發展歷程
自七十年代末以來,隨著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和人民公社的解體,中國農村的社會組織形態、政治關系狀況及權力運行機制均發生了重大而深刻的變化,其突出表現是村民委員會的普遍建立和村民自治的實施。近年來全國各地的村委會選舉引起了海內外的廣泛關注,許多人視之為中國新一輪政治改革的開端。1999年11月正式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組法》)代表了中央政府肯定和鞏固村民自治實踐的成果。在學術界圍繞著村民自治的性質與地位、農村民主建設的成效與困境、村民自治對國家政治的影響等問題,一直存在著不同意見乃至激烈爭論。本文試圖對村民自治的現狀作一整體考察,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中國政治發展的一些思路。
村民自治的歷史緣起與發展歷程
八十年代初,一些地方的基層組織體系處於癱瘓狀態,農村社會面臨公共產品供給的短缺問題,於是有的地方的農民自發成立了村民委員會。從1982年起,為了填補人民公社體制廢除後出現的農村公共組織和公共權力的“真空”,國家除了繼續利用執政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同時也大力推動村民委員會的建立,並將其功能由制定鄉規民約、維護社會治安擴大為社區事務的全面管理。1982年12月通過的新憲法正式確立了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198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次年6月,村民自治正式啟動實施,民政部開始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鄉村選舉。1997年底全國共有90多萬個村委會、378.8萬名村委會幹部。11年來,絕大多數省份都進行了三屆或四屆村委會換屆選舉,目前60%以上的村莊都初步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1]
根據法律規定和制度文本,村民自治包括實行直接、平等、差額、無記名投票的民主選舉制度,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實現的民主決策制度,以村規民約、村民自治章程為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村務公開、財務公開、群眾評議式民主監督制度。按《村組法》規定,村民會議是村民自治系統中的權力機構,村民通過村民會議行使自治權,村民會議有權監督村委會的財務和工作情況、撤換和補選村委會委員;村委會是村民會議的工作機構,負責處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遇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村委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委會則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由於一些地方召開全體村民會議有困難,於是在實踐中又出現了作為經常性自治權力機構的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自治這種農民自發創造的產物是一種誘致性的制度變遷,是農民基於個體理性而達成的一個集體行動:在國家撤出之後自行提供公共物品,而且不再受上級政府過多的幹預和束縛。國家之所以會認同並大力推廣這一制度創新,是因為那時盡管鄉一級仍維持著基層政權,但鄉─村之間、國家─農民之間的行政管理鏈條中斷了,國家的統治能力大為削弱,甚至可能失去與農民的直接聯系管道;另一方面,大部份行政村的集體經濟喪失殆盡,在村一級出現了明顯的法理型公共權威缺失,解決村級管理組織癱瘓的問題顯得很急迫。
當時,出現了解決這一問題的兩種截然不同的思路:“一些省及省級以下地方政府的思路是組建村公所,將國家行政權力系統延伸至最基層,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民政部的思路是加強村民自治,將鄉鎮對村的法定關系由領導改為指導”。[2]
後一思路最後被中央政府實際采納。在人民公社時代,相當於村級的的生產大隊具有一級政權的性質,擔負著行政功能,但實行村民自治後產生的村委會卻只是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再是基層政權的一部份,這涉及到村一級管理組織由政權型變成非政權型這一重大的體制轉變。
當時,地方政府不讚成村民自治,是因為村民自治必然會構成對地方政府及其官員的權威之挑戰,並或多或少地會影響其自上而下實施行政權力的能力。而當時的中央政府傾向於村民自治這種選擇,並非有意識地要通過農村基層政權的建設推動整個政治體制的改革,也不確定村民自治對中央政府的政治支持作用。那時,領導人對農村工作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農業增長上,對農村行政體制的建構並不是很關心。村民自治能成為制度創新的一種選擇,主要是其預期成本低,並能有效地規避組織重建的風險。如果象一些地方政府主張的那樣重組村一級政府,將意味著國家欲恢覆對農村基層社會的全面、直接控制,這一方面可能遭到農民的抵觸,影響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另一方面則會大大增加財政負擔。實行村民自治是利用農民已經發明的現成的組織形式去構建新的管理模式和控制機制,只需稍加改造和規範即可。但也因為如此,不少地方的村民自治很不規範,不僅缺乏真正的民主和自治,甚至連自治的形式也不齊備。
村民自治與政府幹預
從九十年代中期開始,由於“三農”(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日趨嚴峻,同時全社會再度呼喚民主政治建設,村民自治被賦予了加強和鞏固農村基層政權以及為中國民主形像提供範例、為政治改革提供經驗的雙重使命。因此近幾年來開始比較切實地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程序來組織村民自治。例如,河南省1998年舉行的第三屆村委會換屆選舉與前兩屆就有很大區別。在這次選舉中,村委會的正式候選人需由村民代表投票產生,不再允許黨支部控制下的協商方式;同時,不再允許村民代表會議或戶代表選舉村委會成員,而是實行全體村民直接投票選舉;投票過程一律在秘密劃票間進行,不再采用舉手表決方式。[3]
實行村民自治產生了不少積極效果,它有利於調動農民的積極性、防範和制裁村幹部的腐敗、協調和化解農民和基層幹部之間、農民與國家之間的利益矛盾、保持農村社會的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4]
村民自治雖然是一項全國統一的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安排,但各地村民自治的貫徹情況和實施效果卻千差萬別。從不同角度考察不同的地方,往往會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比如,王旭從實行村民自治的成效中發現了國家與社會的權力互強[5],徐勇調查了四川達川市村民自治示範活動後,也認為該地的村民自治“同時加強了村民的民主自治能力和國家在農村地區貫徹其政策的能力”[6];何清漣看到的卻是金錢、宗族勢力、地方惡勢力操縱選舉和村政[7]。從媒體的報導和筆者的觀察來看,這兩類情況都是真實存在的。村民自治的效果存在地區差異,其主要原因在於各地政府對村民自治的態度和實施組織能力不盡相同。在這一平靜的民主化“革命”過程中,雖然各級政府發揮了主動性和積極性,自上而下地領導和推動村民自治,但各地各級政府的不同認識、立場和做法,會影響到基層實際運作的遊戲規則和實施效果。
大量事實表明,政府對農村社會和村民自治的介入和幹預是普遍存在的,幹預的動機多種多樣,幹預的結果又千差萬別,這使得政府幹預與村民自治之間的關系極為覆雜,很難作出是非好壞的簡單價值判定。不過可以發現,凡是村民自治搞得比較規範、成功的地方,政府往往都發揮了積極支持、組織和引導的作用,這使得一些貧窮落後的鄉村也有可能出現良好的民主選舉活動和成功的村民自治範例。因此,徐勇認為,村民自治能在經濟社會發展較為落後的農村取得出乎意料的成就,與執政黨和政府扮演的積極主動角色密切相關。[8]
例如,在一些地方,因負責實施村民自治的民政部門在政府系統里的地位不高,不受重視,村民自治工作也不易推展。而在四川的達川市,自從該市被確定為村民自治的示範點後,市政府負責人沒有把村民自治只看作是民政局的部門性工作,而是視之為推動農村全面進步的切入點,因此專門成立了由市長親任組長的村民自治領導小組,成員涵蓋了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協四大班子十余個部門的負責人。同時,該市民政局長資歷深、影響大、事業心強,能主動爭取市領導和其他部門的支持,在推進村民自治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由此可見,村民自治的進展如何、成效好壞,與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並無必然的正相關關系,而主要依賴於地方黨政領導人的意願與素質,依賴於縣市、鄉鎮政府的工作力度。從這一觀察還可推論,在後發型現代化國家中,政治民主化的進程並不必然與經濟發展和財富增長同步,國家的自主性力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開經濟發展的制約而變更政治關系和政治結構。隨著傳統社會向工業化、市場化社會的轉型,這些國家的農民也可能成為民主的積極促進者。不過,若把“成功的村民自治主要得益於積極的政府介入”作為一個正題,那麽其反題並不成立,即政府介入並不一定會帶來村民自治質量的提高。事實上,在不少地方存在著上級指定候選人、隨意調整和撤換村委會成員等違法現象,此類負面的幹預不僅使村民自治有名無實,而且也使國家與農民的關系重趨緊張。
以上分析說明,政府的介入並不一定是消極的、不必要的,而政府的不幹預或少幹預並不意味著村民自治就能因此得以順利生長、健康運行。恰恰相反,沒有政府自上而下的動員、宣傳和組織,農民往往不知道如何參與,也不可能有暢通的參與渠道。有的地方政府出於三種原因較少幹預村民自治。其一是不願管,政府負責人的注意力集中在鄉鎮企業或其他能直接產生經濟利益的方面;其二是無力管,由於組織能力和財力薄弱,對村民自治有心無力,任其自生自滅;三是無法管,即政府在村里推行村民自治時遇到強烈的抵制甚至暴力抗拒。[9]
據張樂天對浙北農村的調查,在上級較少幹預、農民較少參與的情況下,村里的公眾事務常常被村里的少數幾個人所左右。[10]
在這種情況下,非公法意義上的團體和組織力量(如宗族勢力,黑幫團夥等)就可能興盛活躍起來,依恃其在農村的權威與正當的國家行政管理相對抗,這種情況就不是國家與社會權力的互強,而是兩者權力相互削弱了。所以,分析政府幹預的類型時,關鍵在於要辨別其幹預的目的何在(可以簡單地分為是為了幫助村民自治,還是為了阻止村民自治)以及用什麽方式幹預(用傳統的行政命令和人治方式,還是用憲法和有關法律去規範)。從這個意義上說,“領導下的民主”自有其合理的邏輯。
毛丹根據對浙江蕭山市尖山下村的觀察,歸納出實行村民自治後鄉村基層組織的結構及運作特徵。第一,村黨支部仍然是村級組織的中心,是基層權力架構的中樞。第二,雖然依照相關法規,村民選舉所產生的村委會已經具備其村民自治組織的合法性,無須其他政府機構再背書或領導,但在現實中,鄉政府普遍保有介入甚至幹預村委會選舉和運作的程序和權力,有的地方鄉政府甚至規定,村級經濟合作組織也需報其批準後才能生效。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幹預並未激起村民與政府的沖突。有時,政府的一些幹預措施,如取消賄選產生的村領導班子、出面要求銀行給村經濟組織貸款或減息等,會被認為是必要的和合法的。第三,國家對村落組織仍保留一些指令計劃(如糧棉種植與訂購、計劃生育、征兵等),這也是鄉鎮政府為完成計劃而控制或幹預村自治組織的的重要原因。第四,由於村委會等組織事實上承擔著某種政府職能,故而需要與上級政府保持緊密關系,當一些問題不能順利解決時,村自治組織仍然習慣於“找政府”。第五,村黨支部、村委會和村辦企業、村經濟合作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往往交叉兼職或完全一體化,形成數塊牌子、一套班子的局面。
由此可見,村民自治在各地的命運基本上系於政府是否幹預以及幹預的方向(是正向的還是反向的),這種現象可被視為“人治下的自治”。另外,實行村民自治後,“國家不是縮小了在農村的控馭範圍,而是改變了對村落的控馭方式……國家不想管的事可以不管,想管的時候隨時可以管起來。”[11]
從本質上講,村民自治制度是國家“供給”的,實際運行中的村民自治是村民自發性的民主要求與國家有意識的推動和介入相結合的產物。從整體上看,鑒於歷史慣性的路徑依賴作用和現實的政治文化氛圍,村民自治組織的自治空間還是比較有限的,國家仍能掌握著對絕大多數村莊和農民的控制權,農民並未成為一種與國家分享政治權力的自主力量。
村民自治的四重困境
現實政治中通行的人治與村民自治之間的覆雜關系是村民自治面臨的第一個困境。中國各地都貫徹了《村組法》,但在社會政治生活的運行層面,單靠頒布一項法律並不能有效地建立規範劃一的制度環境,各地各級(從省、縣、鄉鎮一直到村莊)的負責人往往還會因地制宜地設定具體多樣的補充規則或實施細則,並具體安排一系列活動去影響村民自治的實現,這就必然使各地村民自治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表現出巨大的不平衡性。從法理上看,任何地方性法規若違背國家的法律即為違法。村民自治的實施若與法律文本的要求距離太遠,則至少表明當地官員執法不力。但在現實中地方當局制定的相關法規條例甚至土政策,恰恰是地方政府的重要幹預手段,從上節的分析可知,政府的重視、支持、乃至幹預往往是村民自治是否獲得預期成效的條件。因此,《村組法》這一法津事實上只不過是一個制度建設的基點或初始模坯,至於這一制度將被塑造成何種具體形像,則依不同地區的情況和主事者的態度而定。在目前中國尚缺乏充份的法治條件的情況下,單靠基層政府和民政部門宣講《村組法》是難以落實村民自治的,目前這種“人治下的村民自治”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人治與法治彼此的相互鍥合。如果法治只是流行於政府文件和幹部的話語當中、而不能深入官員與農民的內心,村民自治就難免流於形勢。所以,不能僅根據村民自治的現實中出現的不規範現象去簡單地批評和苛責這一制度建設,更應該看到社會上法治大環境的欠缺對村民自治構成的制約。當然,人治也可能幹擾《村組法》的實施,例如,一些基層幹部出於便於施政的目的或是出於維護個人權力的目的,不願意讓村民了解《村組法》的內容,擔心農民可能運用這一制度資源約束自己的行為。因此,完全排斥人治的“依法行政──依法自治”管理模式未必是真正實現村民自治的最佳途徑,但在很多情況下人治又導致“依人行政──非法亂治”的社會控制模式,造成村民自治的扭曲和非規範化。對具體負責推行村民自治的政府部門來說,如何掌握這種法治──人治之間的覆雜關系,似乎是個難題。
如何處理國家行政管理與村民自治之間的關系構成了村民自治的第二個困境。目前中國的村民自治所依托的體制環境可被稱為“鄉政村治”模式,即國家的行政管理系統(其最低層級是鄉鎮政府)一般不直接面對農戶或農民個體,其政務和政策的實施要通過村民自治系統去推行,村一級的基層自治組織從而把政府的行政功能延伸到鄉村的每個角落。這樣,村民委員會就不僅是單純的群眾自治組織,它實際上還扮演著政府代理機構的角色,承擔著延伸國家行政權力和行使村民自治權力的雙重功能。而村委會的管理者“既要扮演完成國家和政府任務的‘代理人’角色,更要扮演管理本村事務、為村民提供服務的‘當家人角色’”。[12]
顯然,國家的行政管理與村民自治之間不可能總是和諧共處,彼此難免會有摩擦。雖然從理論上劃分行政權與自治權的範圍並不難,但政府施政與村民自治之間的矛盾植根於集權體制傳統的國家與社會的矛盾之中。
中央和地方政府雖然為了維持日常村政的運轉而推行了村民自治,但各級政府滲透和控制農村社會的意願仍然十分強烈。許多鄉鎮政府為了維護其權力和利益,本來就不太喜歡村民自治。在“鄉政村治”的制度架構下和實際運行中,雖然在某些地方或某些特殊情形下,也有村民自治權過份膨脹、國家的行政性任務(如計劃生育)被棄置不顧的情形,但多數情況下,鄉鎮政府在分散的農民面前顯然居於絕對強勢地位,因而其行政管理的權力往往淩駕於村民自治的權力之上。這就很容易把村委會的角色和功能置於兩難境地,村委會若多顧及上級安排的政務,就勢必少顧及村務,其自治功能勢必被抑制和削弱,甚至發生角色錯位,由農村的社區自治組織變成實質上的鄉鎮基層政府的延伸和附屬物。
要消除“鄉政村治”的內在緊張有兩種典型的思路。一種是在既有的國家──社會關系的構架中通過法治來明確規範和協調國家行政管理權與村民自治權,消除或緩解其間的緊張關系。徐勇認為,雖然行政權向基層的滲透並非總是合理的,但自治權的行使也有可能出現偏差,單獨強調其中任何一方都不對,必須各自節制、互相協調,將鄉鎮基層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確定為指導而不是領導關系。而且,國家行政力量向鄉村社會的滲透需要大眾參與性的社會自治相配合,村民委員會只有切實發揮自治功能、為村民提供服務,才能有效地貫徹政府的意志。所以,解決村民自治虛化的關鍵措施是明確規範行政權力滲透的邊界,使行政權和自治權在統一的法治軌道上運作。[13]
另一種看法認為,要調整和重構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國家應向社會放權。因為,“只要村委會承擔著來自上級政府的行政管理任務,那麽它們的關系就非常可能具有領導與被領導的特徵,而很難保持指導與被指導關系的性質。......在目前宏觀社會─政治一經濟結構不發生根本變動的條件下,實質意義上的村民自治是不太可能在全國範圍內實現的。”[14]
不過,究竟如何重新塑造國家──社會關系,國家如何放權,怎樣才能讓農民徹底地享有自主權和自治權,目前尚無明確的設想。
村民自治的第三個困境是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關系如何協調。一般而言,“在村的組織系統中,村民委員會的權力小於村黨支部,村內事務的大政方針由黨支部決定,村委會只是執行支部的決定而已。因此,談到村內自治,自治權主要握在村黨支部的手里”。[15]
盡管村委會不是一級政權組織,但由於它擔負著實際的辦理政務和村務的功能,因此具有行政機構的特點,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村黨支部與村委會的關系仿佛是宏觀的黨政關系在農村基層社區的投射和反映。這又使得村委會除了與鄉鎮政府之間存在著縱向的自治權與行政權的矛盾,在村內還存在著橫向的與村黨支部之間的權力分配問題。雖然憲法規定了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但有些地方村黨支部書記的素質和威望不如村委會主任,這樣村黨支部的領導地位就動搖了。在一些村委會成員自主意識較強的地方,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意見常常不一致甚至相互沖突[16]。在誰對使用印章有決定權、誰是村級組織的法人代表等問題上,黨“政”之間常有爭執。一些研究者已經開始關注在村民自治和基層政治民主化的背景下村黨支部與村委會的關系如何定位等重要問題。但在這一問題上,僅考慮國家──社會關系的研究範式是不夠的,還必須思考執政黨──國家的關系。而在執政黨──國家的關系中,人們往往注意到黨──行政的關系,而忽略了黨──立法的關系,表現在村民自治層級上,就是村黨支部與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應如何互動,尚待探討。從長遠來看,對這些問題的研究將有助於考慮中國宏觀的政治發展以及建構新型的“黨──議會”關系。
村民自治面臨的第四個困境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之間的拉鋸式博奕。村委會和農民實際上面對的並不是一個單質的“國家”,而是國家機器的不同部份。改革以來,由於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權威性和控制能力弱化,地方政府越來越經常地把自己的利益置於其他利益(包括中央政府所代表的社會整體利益)之上。中央政府大力推行村民自治,除了有順應農民意願、減輕財政負擔等原因之外,顯然也有藉此制約地方政府和基層幹部的考量。村民自治確實能多少約束一些基層政府和村鄉幹部的行為,使他們不能象以前那樣任意地行使權力和權威。所以,從總體上來講,基層政府和村鄉幹部對推行村民自治不甚熱心。也確實有一些地區的基層政府和村鄉幹部阻撓村民自治的順利推展,凡是出現這種情形的地方,當地幹部往往都有比較嚴重的違法亂紀、貪污腐敗、胡作非為行為。農民的利益受到侵害後,常常缺少制度化、組織化的表達和補償機制,只能采取越級上訪、集體告狀的方法,有時甚至可能聚眾鬧事或暴力反抗。一旦中央政府強烈地感受到這樣的來自農村基層社會的壓力,而在政府系統內部自上而下地要求自律又收效甚微時,只能進一步地鼓勵村民自治,而這樣的政策又往往必須借助地方政府的配合才能推進。在國家機器的各個不同部份、各種不同力量的作用下,村民自治可謂是“夾縫之中求生存”。“大致說來,在國家內部組織的層級結構序列中,層位越低的組織對村民自治構成阻力越大;相反,得到中央政府更多關注和幫助的地方,民主選舉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17]
這個過程說明,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存在著一種權利(利益)──義務(責任)不對稱的現象,地方政府利益的增加(如多收鄉統籌村提留、截留挪用扶貧、教育、救濟等中央撥給的專項資金)可能是以中央政府利益的損失(政府形像與威信的受損、政治支持減少、花費各種資源去處理農民的抗議等)為代價的。而對普通農民來說,他們直接面對的基層政府和基層幹部就代表著國家,他們一般不會、也不可能區分出現實的“國家”與抽象的“國家”、眼前的“國家”與遙遠的“國家”、地方的“國家”與中央的“國家”。在傳統的體制下,面對基層政府和村鄉幹部的侵害,農民要麽服從,要麽反抗,現在有了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他們可以選擇第三條道路──政治參與。一些學者已開始分析中央──地方──農民三方關系的新變化,如甘陽認為,“中央權力的正當性基礎必須來自於公民們的直接授權,而不能由諸地方權力間接授權”[18],崔之元則建議中央政府聯合下層制約中層,在農村通過層層的直接選舉制約地方政府。[19]
村民自治對中國政治發展的意義
一個政治系統內所有的政治關系可分為三部份,其一是國家機器內部的關系(包括執政黨、立法、司法、行政部門的橫向關系)和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之間的縱向關系,其二是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其三是社會內部的關系。衡量一個政治系統的民主化程度時,最重要的是看國家內部的關系,其次是看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最後才看社會內部的關系。村民自治這種制度安排主要是用於解決農民之間、農民與村集體之間的關系,而不是著力調整農民與國家的關系。村民自治屬於群眾性自治而不是地方性自治。群眾自治的簡單含義是群眾的事情群眾自己辦,它涉及的是社區內由誰管理的問題;地方自治則是指在主權國家的範圍內,由地域性的自治機關自主處理地方性事務,它涉及的是一個主權國家內地方與中央的關系問題。地方自治關乎國家結構形式,屬於國家之內的自治;而群眾自治與國家結構無涉,屬於國家之外的自治。從一定意義上講,“村民自治的功能是讓農民更好地服從國家對全民整體利益所作的安排,同時又為農民改善其在基層和社區社會政治生活中的處境留有余地”。[20]
因此,村民自治的立足點在於解決社會內部的關系,盡管它也要求轉換國家對社會的控制和治理模式,客觀上也確實給國家和社會關系帶來了嶄新的變化,但它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國家和社會的關系,也就更談不上改造國家內部關系了。
村民自治不能簡單地等同於民主。雖說民主可以分為國家形態的民主與非國家形態的民主,但非國家形態的民主畢竟只是國家形態的民主的附屬和延伸。村民自治作為一種非國家形態的民主,確實具有民主的性質,但其層次顯然並不高。何況,村民自治的制度法規與實際運作之間、制度建設的初衷與實際成效之間,還存在巨大的差距。目前,“在相當一部份的村,村民自治尚停留在一般的法律制度層面,人民公社時期遺留下來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居主導地位。這類村估計占全國村莊總數的60%以上”。[21]
更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實施村民自治以來,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有增無減,農民權利和利益遭受侵犯的嚴重程度和普遍程度仍然怵目驚心”。[22]
這說明,在農業──宗法型歷史文化傳統和國家強於社會的傳統政治結構中,推行鄉村基層民主建設是長期、漸進的任務,要有足夠的耐心。只有當村民自治與更深層、更全面的國家體制的民主化形成互動關系之後,村民自治才可能作為一種無可拒抗的力量、自下而上地重塑整個國家。
但是,也不應忽視或低估村民自治的歷史意義。在執政黨和各級政府部門的指導下,中國的鄉村基層社會通過村民自治畢竟導入和培育了若幹制度化、組織化的現代民主因素。村民自治與以往全能主義體制下的動員型參與完全不同,它具備了協商型參與和妥協型參與的若幹特點。“它在當代中國政治發展中的作用和意義,目前還主要表現為,它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生長點’。它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現代民主,但它可以鍛煉和訓練數以億計的人民群眾,可以有力地影響城市的基層民主建設,可以向那些懷疑中國人民有普遍實行民主的能力的人,向不相信現代民主的偉大社會作用的人,展示民主的寶貴的社會功能。”[23]
筆者認為,目前以村民自治為主體內容的農村民主建設雖不可能作為一種成熟的民主形式發揮示範作用,但卻能起到重要的教育和拉動作用。首先,它是中國民主政治建設必不可少的一個外圍性實驗,可在政治阻力較小的情況下切實探索和總結民主建設的經驗,形成一種民主的文化氛圍,大面積傳播關於民主的最基本觀念並訓練民眾適應民主選舉。其次,它是中國培育現代公民社會、重構市場經濟、打破幾千年來上層頻繁變動、下層變化甚微的歷史循環的一個基礎性工程。現代民主政治要求社會成員具有民主的精神、態度、共識以及能對公共事務作基本判斷,但不應過份誇大民主政治對文化程度的依賴。在民主實踐的過程中學習民主,在學習的基礎上不斷提高民主實踐的質量,這種雙向的互動過程正是村民自治改造基層社會的意義所在。再次,村民自治吸納農村精英進入農村的公共管理系統,有利於培養和造就出一個既有領導才幹、又有公共精神的農村社會中間層。隨著農村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推進、城鄉市場的融合、農村整體文化水平的提高,這一農村社會的中間層將逐漸融入所謂的“中產階級”,不但能成為農村發展的主導性力量,而且將作為新型的社會基礎結構為穩定全國的社會秩序、支撐未來的整體繁榮作出貢獻。最後,目前的村民自治形式與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大體是適應的。村民自治的首要功能是穩定、團結和整合農村社會、促進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傳播公民文化。薩托利說過:“民主不僅僅是一種政治形式,它首先意味著尋求更多的社會保障與經濟福利”。[24]
我們不宜過份強調村民自治的政治價值和意義,那反而可能會損傷村民自治的實效與進展。
政治發展包含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政權組織、政治文化三方面的進步,當代中國的政治發展總的方向是不可逆轉的。[25]
村民自治無疑給中國的政治發展開辟了思考及實踐的廣闊空間。為什麽民主建設是在農村、而不是城市先行一步?事實上,城市民眾的民主意識和民主實踐能力比農民高出很多,實踐民主的工具和手段也遠比農村發達,但城市民眾的民主熱情卻遠不如農村那樣高漲。八十年代城市中出現的民主訴求主要體現的是知識分子的一種理想追求,最終因脫離現實國情而陷入激進主義的泥沼。九十年代的村民自治卻不一樣,盡管它是自上而下地推動的,卻反映和吻合了廣大農民的民主要求,這種民主要求不是源於理念,而是植根於農民的切身社會經濟利益,因而也更具生命力。可以說,九十年代以來城市的主流話語是自由主義而非民主主義,知識分子和新崛起的白領階層據守的是個人自由的堡壘,而在農村里卻出現了洶湧的大眾參與的潮流,有的學者甚至謳歌村民自治將成為中國的第三次農村包圍城市[26]。
目前在農民中也存在著政治冷漠和參與積極性偏低的現象。部份農民受經濟、文化水平和政治意識的限制,不想參與、害怕參與。村民自治的制度構建上還有種種缺陷。有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幾乎就等同於上級民政部門和鄉鎮政府組織的選舉,選完後上級幹部走了,一切又恢覆原樣。有的地方的村民自治不能有效地保障村民的日常參與和監督[27]。如何順應農民普遍的對制度化建設的社會需求[28],平衡決策權、行政權與監督權三者的關系,是下一步改革的大課題。筆者認為,今後村黨支部不宜再對村委會直接發號施令,而應把工作重心放在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上,通過村“議會”來領導和控制村“行政”。這有利於鞏固黨的群眾基礎,也有利於按法治要求來規範權力運作,或許還能為宏觀體制的改革提供經驗。同時,應該逐次推展鄉(鎮)民自治、縣(市)民自治,實現所謂的“合法性上移”。[29]
1998年歲末四川遂寧市步雲鄉直選鄉長,在中國的歷史上寫下了破天荒的一筆,這表明,只要組織和操作得當,直選(行政首長)範圍的擴大不但不會削弱國家權威,反而能夠增強國家形成和執行政策的能力。[30]
重新審視中國農村的基層選舉和村民自治
白沙洲
美國哈佛大學東亞研究中心訪問學者
中國的村民自治:被賜予的民主
1980年2月廣西宜山縣三岔公社合寨村出現了中國的第一個村委會,這個中國農民的“偉大創造”完全是一群農民自發行為的結果。當時,實行聯產承包後分了土地,原來的大隊、生產隊這兩級農村管理組織癱瘓了,村莊里的“公共事務”無人管理,出於自我管理的需要,農民仿照城市的居民委員會選出了自己的“村民委員會”。當時的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對農民的這一創造顯示出極大的興趣。兩年後,在彭真的主持下把村委會寫進了修改後的憲法。江澤民執政以來,上層權力高度集中,政治體制改革被擱置,但是村委會選舉卻方興未艾、獨領風騷,為政府贏得了不少讚譽。陳錫文認為,村級民主制度是農村改革的三項偉大成就之一。[1]
美國的卡特中心項目主任羅伯特·帕斯特說:“我在世界上許多國家觀摩過選舉,但從來沒有看到過哪個國家的政府官員如此認真地做這項工作。”[2]
美國共和黨的智囊庫國家共和研究所形容村委會選舉是國家邁向更民主的政府的重要一步。[3]
美國總統克林頓1998年5月訪問西安時,也在演講中將中國農村的村民自治稱為“自由的微風”。觀察中國的問題,如果事事局限於憲法和法律規定這樣的制度框架,很可能會發生偏差。在村民選舉這一問題上,如果稍微擴展一下視野,充份考慮到中國的現實政治狀況,就會發現,上述對村民自治的理解和讚揚可能過於簡單化了,村民自治的“民主”內涵值得重新審視。
當海內外對異軍突起的鄉村民主讚揚聲不斷的時候,一些學者已開始提出不同的看法。毛丹認為:“關於鄉村民主,過於拘守流行的制度主義框架,偏重於制度文本份析,可能產生過於樂觀的結論。......農村的自主制度是國家給予的,實質上,國家不是縮小了在農村的控馭範圍,而是改變了對村落的控馭方式──至多是在改變經濟控馭方式的同時,減少了對鄉村社會事務的過多和過於直接的介入。國家不想管的事可以不管,想管的時候可以隨時管起來。”[4]
邱澤奇在河北玉田縣的一個村莊作調查後指出:“村民自治並不像人們想象的那樣反映了村委會合法性是完全基於民主的。選舉原本是反映民意的一種有力工具,但在實際的操作中,卻在一定程度上變成了一種儀式。”[5]
鄭永年則認為,在中國民主“可能是精英送給社會的一種‘禮物’,而不是各種社會勢力根據自己的願望而創造出來的一種制度。”[6]
如果從1982年憲法第111條肯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算起,鄉村民主制度已經存在了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自1987年11月24日頒布已歷12年。但是,村民選舉和自治的正式推開既不是及時行憲的結果,也不單純是貫徹“村委會選舉法”的產物,自從它得到“準生證”後,其成長一直維系在黨內的幾個高層領導人的看法上。由於這些領導人的支持,這一制度才逃脫了夭折的命運,在九十年代初正式形成。1982年,中共上層的許多人還根本不知道村委會為何物,由於彭真憑其直覺肯定了村委會這一制度,並堅持把它寫入憲法,憲法中才出現了這一條文。但這並不意味著村委會選舉就可以立即依法實施,實際上,具體指導村委會選舉的相關法律直到五年後才通過。剛試行不久,就因1989年下半年的形勢而受到了政治幹擾。那時,所有與政治改革相關的活動均被中止,村委會選舉被視為與自由化沾邊,一度幾乎面臨被廢除的危險。在“關鍵”時刻,薄一波“支持對村級政治改革的繼續發揮了決定性的作用”。1990年8月在山東省萊西市召開了全國村級建設組織座談會,政治局委員宋平認為,對“村委會組織法”不要再爭論下去了,應該去實行。幾個月後中央才正式肯定了村級民主選舉[7],於是民政部於1990年9月發出了“關於在全國農村開展村民自治示範活動的通知”[8],村民選舉才全面鋪開。這一過程說明,中國鄉村的這種“民主”並不是完全由農民自主支配、運作而產生的制度,它從頭到尾都是一種被賜予的“民主”。對中國的農民來說,等著上面“賜予”這樣的“民主”實在是有點可憐。更何況村民選舉的存在還帶有某種僥幸,它完全仰賴幾位領導人的支持,而支持它的一些領導人其實並不是熱心改革的政治家。
從農民負擔看村民自治的實際效果
如果盡量拔高村民自治的政治意義,也許可以說,它是在農村建設共產黨主導下的中國式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但實實在在地看,村民自治制度的主要功能其實還是保障農民的財產權益,這一制度的三大核心部份(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和村務公開)的聚焦點都集中在如何有效地發揮這一功能上。“村委會組織法”的30條規定中,最具核心意義的是第5、19和22條。第5條確定了“村政府”(村委會)的核心職能,即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第19條規定“村政府”(村委會)和村議會(村民代表會)的權力制衡時,其目標也是保護農民的財產權和財產利益。例如,該條款規定,當“村政府”安排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確定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以及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提出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時,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方可辦理。第22條涉及到“村政府”的村務公開制度,凡是“村政府”的行為涉及到第19條的所有事項時,村委會要公開其方案和處理結果。此外,事涉計劃生育方案、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以及水電費收繳時,也必須公開。
既然村民自治制度被設計為一種保障農民財產權益的機制,那麽,其實際效果如何呢?自從實行村民自治以來,農村基層政府的亂攤派和橫征暴斂有增無減。據財政部的不完全統計,1997年各級政府的收費項目多達6,800多項(其中全國性及中央部門收費達300多項,地方收費項目最多的省有400多項,最少的省也有50多項),大部份是越權設立的。全國收費(包括基金)總額至少在4,200億元左右,相當於國家財政收入的45%,而且每年以15%的漲幅上升,比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高20多個百分點。市、縣收費占其收入的比例更高,而那些基層政府自立名目、無案可查的收費項目更是多得不計其數。[9]
顯然,村民自治制度這種制度設計完全不能保障農民的財產權益,從某種意義上來將,它的現實作用剛好與其制度設計構想相反,成了幫助政府完成攤派任務的機器。
“雙頭制”還是“一頭制”?
在農村改革的最初幾年里,共產黨在農村的政權機構及其黨的組織建設中出現了歷史上少有的“疲軟現象”。中央政府的一項調查指出,從1978年到1984年基層幹部數量減少了一半。[10]
1988年民政部對全國17個省、市數百個村的調查顯示,約30%的村級組織處於癱瘓、半癱瘓狀態,在貧困落後地區這一比例甚至高達50%以上;廣東的村級組織16.7%是癱瘓、半癱瘓的,居於中間狀態的占43%。[11]
八十年代末,共產黨在農村名義上有130萬個基層組織,但許多組織從1987年起就未發展過一個黨員。[12]
1992年初國務院的一份文件稱,30%的農村黨支部處於癱瘓狀態,另有60%處於非常軟弱的狀態。1994年中央的一份文件披露,75%的農村基層組織處於癱瘓狀態。[13]
為了重建農村組織,化解鄉村里的組織危機,中共開始整頓鄉(鎮)、村兩級黨支部(重點是村)。1993年10月18日,江澤民提出,要“下決心用3、5年時間,把全國80萬個農村基層組織分期分批地建設好,使他們都能發揮應有的作用”。[14]
在重建村黨支部時,要求“選一個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正無私廉潔、年富力強,能夠帶領群眾致富的支部書記......加強以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15]
在這次整頓中,換了13.6萬個村支部書記、12.8萬個村委會主任,整頓了2.5萬多個鄉鎮黨委。[16]
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建設和村民自治的並行使一些人以為農村中出現了黨政“雙頭制”現象。例如,有人提出,“中國實行民主制度的一個關鍵問題是打破共產黨對權力的全面壟斷,那麽中國是否在不但加強農村基層組織的同時,又能發展農村的民主呢?”[17]
表面上看,農村的黨政基層組織確實在形式上有“雙頭制”特點。《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將村一級的決策權分成兩大類,屬於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需由黨支部討論決定,其他的事務則交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決定。但實際上由於將黨支部──支書體制規定為鄉村組織制度建設的核心,賦予村黨支部“領導”村民自治和村民委員會的職權,這就使村民自治制度變成了與鄉村黨組織這個“核心”所對應的“外圍”。這種制度結構完全是現行國家權力體系的的投影。依照憲法全國人大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但在這個“最高”權力機關之上還存在著一個“領導”它的政黨組織,所以全國人大實質上只是國家的“次高”權力機關。
但是,這種表面上的“雙頭制”制度設計有時也會使一些不完全洞察黨政體制實質的人感到迷惑,以為“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的工作還沒有理順”。其實,所謂的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的關系定位不清楚這一問題只是個假問題。無論是在人民公社時期,還是人民公社解體、改行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時期,黨通過其基層支部和支書全面控制農村社會這一制度安排並無變化。黨之所以推動村民自治,用意並不是要在黨的基層控制權力之外再形成一個與其並行的“權力體系”,“中共希望的,是通過村民自治和給農民較大的自治權力,促進中共的原有組織提高效力,增進合法性,而不是削弱黨的權力組織。”[18]
在這種結構下,“據民政部官員透露,根據對試點的某省的114個村的調查,有60%的村兩套班子工作分不開。有24%的村在分開後矛盾較深,工作不協調。”黨政關系較好的地方,也不是制度制約的結果,而是因為黨的支部書記具有尊重村委會的“自覺性”。[19]
江蘇省射陽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杜渺則承認,“村黨支部仍實行‘一元化’領導,村民委員會行使村民自治組織的職權難以落實。不少村主任反映,現在村里仍是黨支部書記‘當家’,什麽事鄉鎮黨委都要村支書‘負總責’,因此村支書幾乎包攬了村委會的全部工作,個別村的財務批核權也都由村支書統攬起來。村民們有什麽事也不找村委會,而是找村支書。......《村委會組織法》中賦予村委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等職權,在相當一部份村委會是很難落實到位的”。[20]
其實,既然在現行體制下黨政分離實質上是做不到的,就還不如將表面上的兩種權力體系“合二而一”。目前,這正是農村“改革”中出現的一種新動作。例如,河北大名縣乾脆將“兩頭制”擱置一旁,直接實行書記兼村委會主任制,這樣雖然還有村民選舉,但“村民自治”已經名存實亡了。[21]
農民只能選“二把手”
村民自治制度本來是要在村一級的黨支部、村委會、村民代表會及村民之間建立一種新的權力組合,由村民委員會扮演“村政府”的角色,村民代表會則類似於“村議會”,村民(選民)則通過直接民主形式如選舉、罷免、村民會議等扮演“主權者”的角色。這種權力制衡機制的設計本來是十分合理必要的。但是,現實的政治體制卻並未給村民自治制度提供真正有效的保障,而是讓它流於形式。“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然而,各級人大常委會在現行政治體制中只是同級黨委領導下的一個議事機構,它何來能力排除黨的“領導”對村民自治的約束、真正有效地保障村民自治制度的實行呢?
村民自治制度在村級層面遇到的最大問題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將黨的基層組織確定為“領導核心”的位置,黨的基層組織高居於村委會、村民代表會及村民之上,“書記制度”架空了村民自治。“目前大多數的村黨支部委員、書記都是由上級黨委任命,鄉鎮發個紅頭文件。有的村雖然實行了黨支部選舉,但選誰進支部班子、選誰當支部書記,還是由上級黨委指定,黨員只是走形式填個選票,不能真正體現大多數黨員的意願,更談不上代表廣大農民的心聲。”[22]
並非由村民選舉產生的黨支部書記的法律地位明確地高於村委會、村民代表會及村民,而村民這個所謂的“主權者”只具有次等地位,由村民選舉產生的“村政府”、“村議會”也只不過是個次等“權力機構”。例如,一項調查表明,河南農村不少地方仍由上級指派村長、組長,而村民代表會和村民議事會多數形同擺設,80%的村“財務公開墻”內容不符、不詳,是假公開。[23]
既然“書記制度”壟斷了鄉村主權者的地位,村民只不過是由另一個“主權者”掌握控制的“二等主權者”,他們無論怎樣選擇自己中意的村委會成員,最終仍然要聽憑“書記”們裁斷。在支部書記這個全能的鄉村主權者之下,即使村委會的選舉能做到完全的自由、公正、平等(現實中這種情況的發生概率並不高),“村民自治”也與民主的真實含義相距甚遠。
如果作為“頭等主權”者的黨支部成員橫行鄉里,其實完全是現行政治和法律體系的題中應有之意,並沒有任何違法之嫌。《村委會組織法》雖然規定了村務公開這一制度,但也明確規定了書記制度的領導核心地位,當黨支部成員成為村委會負責人時,他的“領導核心地位”就合理合法地使他免受村民的監督,更何況他的書記地位也往往是由上級黨政機關任命、並非村民選舉產生的。當村民們對這樣的村委會負責人不滿時,他們哪里有任何監督的權力?[24]
這就反映出黨領導下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實質,即村民選舉等“民主”形式並未讓村民們真正成為“主人”,他們實際上總是處在被上面指定的人“領導”的地位。不僅非黨員的普通村民如此,連不具有黨內權力的普通黨員村民也是如此。[25]
為什麽中國的村民自治制度不能發揮應有的功能?因為村民自治制度的本意是選舉一個由村民選舉、對村民負責、向村民報告工作的“村政府”,但現行政治體制下的村民自治其實質只不過是讓農民選出一個說話不算數的“二把手”,而村里的“一把手”則不由村民選舉,村民也無法罷免。這個“一把手”由上級指派任命,按照目標考核責任制對上級負責,代表的是國家權力機器。鄉政府和鄉黨委的指示、攤派、罰款、提留都以責任狀的形式交辦到支部書記手上,對不聽話的農民則由鄉政府運用警察、民兵等鎮壓手段加以制裁。而且,多數村委會成員還被納入黨內,在黨員必須服從上級黨組織的黨內紀律約束下,如果上級政府和黨組織的利益與村民的利益相抵觸時,村委會幹部就必須先服從黨紀、維護上級政府的利益,而不能依照《村委會組織法》維護本村村民的利益。
鑒於黨支部制度與村民自治制度的矛盾和沖突,山東省河曲縣於1992年嘗試了以“兩票制”組建黨支部的折衷制度,即在鄉村黨支部成員的選舉過程中先由非黨群眾投信任票、推薦支部成員候選人,然後再由黨員投票選舉村黨支部成員。[26]
1999年,農村大包幹發源地安徽省\簡{鳳}陽縣又試行了請黨外群眾參與村支部選舉的做法,其程序是先根據黨內評議和民主舉薦初步確定黨支部成員差額選舉的候選人,然後再聽取黨外群眾的意見,由占成年村民80%以上的選舉人對初步候選人以測評表形式無記名評議,鄉鎮黨委再根據測評情況確定正式候選人。[27]
這樣的改革無疑突破了現行的政治體制,但還是脫離不了所謂的“民主集中制”的味道。共產黨及其成員應該真正承認農民的主權者地位,而不以永遠的“領導者”自居,在是否有資格掌握權力這個關鍵問題上,應當自覺接受民眾的挑選和裁判,這就是政治改革的實質意義之所在。
村委會是自治團體還是“二政府”?
村民自治制度的另一個主要功能是重新界定農民與國家的關系。在“人民公社”時期,人民其實只是“公社”的農業奴工,國家通過省、縣、公社、大隊、生產隊的逐級控制,幾乎剝奪了農民的所有自由。“人民公社”解體後,表面上國家權力只下沈到鄉鎮一級,而在村莊範圍內農民們似不應再由國家全面支配,而可獲得自我管理的空間和自由。按照村民自治制度的性質,村委會(“村政府”)並不是政府機關的下伸機構,而是農民的自治團體。中國歷史上一向存在著這樣的農民自治團體,半個世紀前社會學家費孝通這樣描寫過:“自治團體是由當地人民從具體需要中發生的,而且享受著地方人民所授予的權力,不受中央幹涉。於是人民對於‘天高皇帝遠’的中央政府極少接觸,履行了有限的義務後,可以鼓腹而歌,帝力於我何有哉!”[28]
那麽,實行了村民自治的今日中國鄉村,是否真的呈現出“天高皇帝遠”、“帝力於我何有哉”的閒逸畫卷了呢?實情遠非如此。
雖然實行了村民自治,但政府權力的影子仍然時時纏附在農民身上,日益沈重、難以負荷的攤派不斷引發農民和幹部乃至鄉政府的沖突,演化出一幕幕的悲劇。現在,政府並沒有退出鄉村的經濟活動,因為在代表著黨和政府的黨支部的領導和控制下,作為村民自治團體的村委會被異化了,實際上變成了一個承擔著政府職能的“二政府”和假“自治”會,所以即使上級的很多要求違背了村民的意願,號稱“自治”的村委會也不得不為上級政府完成任務。所以,“在村民看來,村委會與鄉鎮政府一樣,都是政府的代表。對村民而言,村行政組織只是過去生產大隊委員會的延續,村幹部仍然是過去的大隊幹部,只不過改了名字而已。加上村委會的工作主要不是代表村民與政府對話,村委會主要在執行鄉鎮政府的各種指示,很顯然,村委會被劃入了政府的範疇”。[29]
劉井明在調查中發現,導致村民自治團體異化的關鍵性因素如下。首先,鄉政府壟斷了權力和資源,使村幹部必須依賴鄉鎮幹部,而村民的自治團體沒有真正的自治權。在他調查過的江西農村,“村三大主幹”──村支書、村長、村會計基本上是由作為鄉鎮派出機構的管理區幹部負責考核和推薦並由鄉鎮黨委政府任命的。在上述主幹以外,還有包括副書記、副主任等副職幹部。對於村幹部來說,當與不當以及當主幹還是副職幹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們對上級組織和鄉(鎮)幹部布置任務的完成情況、服從程度以及與鄉鎮幹部的交往程度”。沒有鄉鎮幹部的支持,要完成村里的工作便有困難。[30]
其次,上級政府維持著強有力的控制架構,江西的管理區制度就是一種。這種制度將地域相連、管理方便的四至五個行政區劃為一個管理區,作為介於鄉和村之間的“準管理組織”,由鄉鎮黨委派兩名鄉幹部出任管理區主任和書記,“駐村包村”,成為村幹部的直接上級。當管理區幹部的任務完不成、有可能危及鄉鎮幹部的政績乃至職位升遷時,他們就會采取強制性措施;但他們對一般的事務性工作則不太嚴格苛刻,甚至還容忍村幹部的討價還價和拖沓。管理區幹部的獎金發放和職務晉升與他們所管轄村的工作實績掛鉤,一般半年或年終時檢查評比,決定管理區幹部的獎金分配和職務變動。幾乎所有村委會負責人與鄉鎮政府都簽有責任狀式的“工作目標責任書”,由管理區幹部具體督辦並協助各轄村實施。鄉鎮政府專門制定了對村委會的詳細考核辦法和記分方法,並把考核記分與村委會幹部的收入掛鉤。正是通過這種“政治承包制”,村級組織變成了鄉政府的下伸行政組織,村幹部在某種程度上也變成了鄉鎮幹部在村里的政治代表,必須完成鄉鎮黨委和政府布置、分配的任務。此外,鄉政府還為村幹部設立了定期的工作匯報制度,一般每月一次,在這種工作匯報會議上,村幹部的地位變成了鄉幹部的直接下屬,與人民公社時期並無實質性區別。據劉井明的現場觀察:“1996年9月8日參加的一次慶鎮鎮村兩級幹部會議有4個議程。分別是冬季計劃生育檢查動員、農林特產稅的征收、村級組織整頓的結果公布以及教育附加費的征收等。在會上,鎮幹部對村幹部的講話充滿著命令口氣,所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也是不容商量和討價還價的。我們發現整個會議過程中,村幹部根本就沒有發言和表達意見的機會,甚至有時,這種工作匯報會演化成對村幹部的懲罰,但在特殊情況下,鄉鎮幹部也會盡量留出時間來聽取村幹部的匯報。......當發現工作完成不力是村幹部不努力、不主動造成的,鄉鎮幹部也會不留情面地進行批評甚至‘責罵’。這時,村幹部不是申辯,而常常是陪笑臉。”[31]
正因為村民自治被異化成了改革前的那種垂直到底的舊式農村管理體制的變種,村民自治團體的當選負責人在現行體制下淪為上級政府的“天然”下屬,本應是為村民利益服務的村民自治機構變成了剝奪村民利益的上級行政機器的延伸,大大地偏離了這一制度設計時的初衷,所以農民們往往逐漸失去了政治參與的熱情。有的報導披露,“選舉一個無足輕重的人是乏味的,村民不會有什麽熱情。事實也正是如此。這就是趙縣各村不能正常選舉的根本原因。接下來就是一個惡性循環:村民不願選,村主任只好任命,上級也樂得任命;村主任上無鄉黨委支持,下無村民擁護,也就拿不出一村之首的氣慨,最後也樂得跟著村支書為虎作倀,賺點油水。”[32]
可憐的中國鄉村“民主”
為什麽農村的“民主”會變得可憐呢?因為,中國鄉村的“民主”選舉是在鄉村社會幾乎沒有自組織意識和自組織力量、八億多農民的政治影響力幾乎為零的情況下發生的,是共產黨為了改善其農村控制體系而設計,完全是借助於政權的力量、自上而下地推進的。所以,王旭發現,在許多影響基層選舉成敗的關鍵性因素中,“首要因素在於各級地方官員貫徹村委會組織法作的努力。許多基層選舉取得的成效取決於政府官員尤其是民政部門的官員,在組織、指導和監督村民選舉中扮演的關鍵角色。”[33]
毛丹則認為:“我的一個大膽說法是,中國的鄉村民主中,通過基層選舉,村落自治謀求與國家力量抗衡的可能性和內容幾乎都微乎其微。”[34]
雖然中國的農民人數龐大,但共產黨政權在對農村進行摧毀式社會改造的過程中已吸納和消滅了所有黨外的組織化力量,結果七、八億農民變成了社會影響力最弱的群體。在今日農村中,除了少數地方的血親聯系能對鄉村選舉發生極其有限的影響外,唯一的組織化力量就是中共的黨政基層組織。而參與這場龐大的可憐的民主化試驗的農民,卻都是高度“原子化”的個人。在中國官方及其國際社會關於中國鄉村“民主”選舉的一系列美譽當中,恰恰掩蓋了這一選舉的致命弱點,即許多毫無組織、也不被允許有任何非共產黨式組織活動的零散的個體選民,如何能夠形成制約官方指派、控制、命令候選人的企圖呢?如果說競爭性的選舉是真實的民主選舉的要件之一的話,那麽,選民中發達的功能性團體(非“原子化”的參與單位)的出現以及選民獨立的自治組織,則是競爭性選舉真正發揮功能的必要前提。
競爭性的自由選舉實質上應該是社會中不同團體的利益和價值競逐的過程,通過這種競爭性的自由選舉,社會中不同的利益群體得以建立政治上表達的管道,依靠本群體的動員能力和支持率取得政治上的影響力。例如,投票選舉總統的選民並不是單純的“原子化”的公民,而往往是高度組織化的政黨、工會、農會組織等功能性團體;在選舉市長或市議員時,則宗教、婦女組織這類功能性團體會起積極的動員作用。功能性團體是匯集與表達社會利益的最佳管道。強大的各種功能性團體的存在,使得以選舉制度為中心內容的民主不是被賜予的“民主”,而是國家機器無法輕易操縱擺布的民主。
如果中國“民主化”的起跑線要從鄉村開始,從直選村長再到直選鄉長,走一條“農村包圍城市的道路”,那麽,真正對八億多農民負責任的態度應該是認可和推動農村社會的自組織化。要消除“民主可憐癥”,唯一的辦法就是在農村傳統的行政化組織和血緣化組織之外,發展出第三條組織化的道路,即建立適應農村政治經濟發展需要的各種功能性組織。當八億多農民不再是“原子化”分布,而是結合在成千上萬個自下而上的現代的農民自發的組織里時,中國農村的民主才有真正的載體;只有當這種民主的載體出現之後,中國的鄉村民主才不再是黨賜予和操控下的民主。
2001年
已走到盡頭的小農經濟
──關於中國農村、農民與農業的對話
何清漣(美國芝加哥大學訪問學者)
程曉農(本刊主編)
中國與印度:現代化道路上的遲到者
何清漣(以下簡稱“何”):上一世紀中人類經歷的社會變革相當多,但對人類生活產生久遠影響、堪稱最偉大的變革可以說只有兩項:首先是民主政治制度成為人類政治制度當中帶有普適性的形式;其次當推小農階級的萎縮乃至消亡,這一變革永遠切斷了人類與以往世代血脈相連的關系。不可忽視的是這兩項變革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相關關系,因為說到底,政治就是人的各種社會關系的總和。有什麽樣的人民,就有什麽樣的政府;有什麽樣的政府,就有什麽樣的人民。
從有人類開始,人類絕大多數的生活物質必須取給於大自然:農業文明仰賴於土地,遊牧民族只能逐水草而居,漁獵經濟則靠下水捕魚、上山打獵才能維持生存。歷史年輪推到亞當.斯密時代,情況依然如故,因此亞當.斯密稱“土地是財富之母”。即使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夕,世界範圍內農漁業人口下降到總人口20%以下的國家也只有英國與比利時。那時,小農階級是否會被消滅,成了一個極富爭議的“理論問題”。西方的理論家們總以當時的統計數據為依據,來駁斥馬克思的“資本主義消滅了小農階級”這一觀點。
但到了“二戰”以後,隨著世界各國日漸將發展經濟作為一個國家的施政主題,工業化進程加速,農業人口大規模地從土地上遷出,進入城市經濟體系的各個現代經濟部門。世界從此進入一個高速發展的時代,以致於當時人大多無法充份理解其變化的意義。到了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即使在歐洲最落後的小農根據地之一的保加利亞,小農在人口中的比重也已降到三分之一以下。亞洲國家中的日本,農業人口也從1947年的52%降為1989年的23%。[1] 不過,到上個世紀末,整個地球上仍然還有三大地區的人口依舊主要是小農階級。這三大地區分別是:中國、南亞及東南亞的大陸地帶、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按照世界銀行的分類,世界上所謂的“低收入經濟”基本上都在這三個地區。
程曉農(以下簡稱“程”):二十世紀是人類探索社會進步和發展模式的世紀,中國在這個過程中經歷了巨大的起伏和變化,也承受了重重磨難,到現在仍處在制度轉型和現代化的探索期。關起門來,中國人盡可以忘卻“大躍進”和“文革”時代的荒唐,為過去二十年當中終於有了明顯進步而歡欣鼓舞;但打開“窗戶”看世界,似乎值得驕傲的成功就不那麽多了。最常被提起的“成就”,似乎就是“中國以有限的人均耕地養活了占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其實,乾隆末年中國人口占世界的三分之一,農產量居世界第一。[2] 而那時的英國,若不是有北美大陸為它消解了被馬爾薩斯看作災難的人口壓力,恐怕就內亂叢生,沒有辦法外拓疆土,成為讓世界各國仰視的“日不落帝國”。所以,如若以“養人”論“成就”,那清初至中葉的康乾盛世豈不更“輝煌”?中國當下的進步究竟若何,可以用少數繁華的都市經濟自誇,但如以多數民眾的生存狀態為判斷依據,那麽在當今的中國就絕不能離開農村問題談社會進步。
何:如果認真觀察,就會發現亞洲有兩個巨型國家沒有完全享受到二十世紀文明的偉大成就,小農階級異常頑強、艱難竭蹶地存活下來。這就是位於南亞次大陸的印度與位於東亞的中國。不管這兩個國家的政府如何努力,這兩個國家的小農階級始終高居總人口的70%以上。這就使得這兩個國家與以往歷史時代相連的臍帶始終不曾完全斷開。
比較這兩個國家,會發現許多令人驚異的相似之處。首先,兩國都有數千年悠久歷史,曾以輝煌燦爛的古代文明傲視世界,並且同入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列。更可驚異的是:兩國的歷史文化在被現代文明消解的過程中,不但未被創造性地轉化成為兩國現代化進程中的精神資源,反而成為一種異常沈重的現實負擔。其次,兩國都是超級人口大國,中國總人口位居世界第一,印度則“榮膺”第二。不過讓中國略感安慰的是:據說由於印度的計劃生育政策不如中國嚴厲,二十年後有可能成為世界第一人口大國。迫於人口壓力,兩國受過高等教育的人為了尋找更好的生活,均喜歡以留學的方式外遷,中國的下層民眾則還喜歡采用高風險的偷渡等不合法方式外移。將保障移民權利列入憲法的美國則成為兩國移民的首選之地。在美國留學生里中國人數量最大,其次則是印度。現在美國的高科技公司中許多技術人員都是印度人與華人。再次,兩國奉行的政治體制雖然不同,但同樣陷入了高度腐敗的泥沼。在每年“國際透明組織”的排名當中,兩個國家的腐敗程度總是名列前茅。印度的腐敗因新聞開放而為世界所熟悉,這有瑞典經濟學家岡納.繆爾達爾《亞洲的戲劇》為證。而中國則“明智”地堅持不完全開放,所以尚未成為國際上研究腐敗的經典對象。
中印兩國還有一個共同現象:少數大城市高度繁榮,廣大農村周邊地區則極其落後。不過中國近二十年改革過程當中冒出了少數新興小城鎮,印度這類新興小城鎮相對較少。由於宗教原因,印度的城市大街上到處都是聖牛的“遺矢”,氣味難聞。中國人則可以驕傲地宣稱:中國的幾個用來裝點門面的“現代化櫥窗”城市相對要乾凈靚麗得多。比如,深圳就因很“明智”地沒讓國際花園城市的評委們觀看臭氣熏天的深圳河、新洲河,得以評為世界花園城市;而印度就沒有評上世界花園城市的“現代化櫥窗”。可以說,中印兩國的人口與資源狀況注定了它們要拖拽著“小農階級”這個前現代社會的龐大尾巴進入本世紀。
程:與南亞和非洲國家不同的是,中國過去五十年里為了現代化進行過驚天動地的制度試驗,但並未因此而把中國從世界上的落後組群中拽出來。中國嘗試過農業集體化,乃至其最高形式“軍事化作業”加“大食堂”,付出數千萬條人命的慘重代價後,才又在現實的巨大壓力下,重新退回農業的個體經營模式──人口壓力也迫使中國沒有辦法推行農業現代化,否則被從土地上拋出來的農民將無處可去──這一期間,中國曾經有過上千萬農民離鄉進城的“大躍進”式工業化,也推行過縣縣“五小工業”遍地開花,旋又發展出鄉鎮企業“離土不離鄉”的現代化模式,最後還打開多年鎖閉的國門請來了港台資企業。這種種措施無非是一個目的:為成千上萬的過剩農村勞動力找到謀生之路。
盡管八十年代前期因農村改革創造出的一次性制度變遷效應,曾產生了短暫的農村經濟繁榮,但這些很快就成了昨日黃花。城市經濟的發展始終無法充份吸納數億農村剩余勞動力,科技進步使得企業迅速從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及資本密集型過渡,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相對減少,而來自傳統農區、完全未經任何現代技能訓練的低素質勞動力也無法適應科技化時代的技能要求。從九十年代後半期開始,大學畢業生分配日益艱難,中國又過早出現了“知識型勞力過剩”現象。為了避免“畢業即失業”的困境,不少大學生選擇“考研”這條途徑以增加“就業資本”,近四年來每年“考研”的學生數量都以30%的速度遞增。有人將此現象戲稱為“就業問題緩期三年執行”,而近兩年來大學大量擴招本科學生其實也具有這一功能。在此大背景下,農民、農村和農業這個習稱“三農問題”引發的種種社會矛盾又再次突顯出來,讓社會重新感受到中國現代化的“陳年積痛”,也讓一切真正關心中國現實的研究者們痛感“三農問題”仍然是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一個基本難題。
何:中華歷史幾千年,農民一直占據人口的大多數,安農則安天下,而安撫農民最根本的措施就是“驅農歸田”,讓農民有田可種。而現在種田卻成了一件邊際收益為負值的產業。世代務農的農民突然發現,不種地無以為生,種好地也未必得益,甚至多種不如少種。號稱“湖廣熟,天下足”的魚米之鄉的湖北與湖南洞庭湖地區的農民,有不少已離家外出,做各種營生謀生,土地因此撂荒。[3] 湖南省漣源市楓坪鎮金家村全部耕地只有869畝,人均耕地只有0.72畝,比最低生存保障線還低0.08畝,但因種田無法養活自己,該村家民紛紛離家外出,拋荒土地多達130多畝。而整個楓坪鎮拋荒土地就高達1,500多畝。[4]
有人具體記載過鄉下親戚算過的一筆賬目:一個農民家庭4口人,種了6畝地。由於山區自然氣候原因,莊稼人都是靠天吃飯;1999年,該農民家庭只收了400多斤半仁麥子,去年收成好些,4口人總共收了3,000多斤麥子,麥價1斤0.34元,也就值1,000多元,而光買化肥就花去200多元,況且還要留下2,000多斤麥子充口糧,剩余1,000多斤賣不到500元;而村提留、鄉統籌、義務工、勞動積累工、農業稅等等,每人需上交153元,4口人就是612元。為此作者的表哥感嘆,農民辛辛苦苦種了一年地,種田的收益還沒有支出多,上交款還得靠賣豬和出外打工的錢補貼。更讓農民委屈的是每人65元的特產稅,當地的“上級”強迫農戶人均種0.4畝辣椒地,以便據此收農林特產稅。但遇上好年份辣椒每畝的收入才300多元;若遇到天旱,往往絕收,可是鄉政府仍然強行照收種植辣椒的特產稅。在此情況下,農民都想退責任田。[5] 這種情況在全國各地都程度不等地存在。只是在非農產業發達的地區,農民的承受力略強一些而已。
程:其實,農民收入的下降早已出現。我在1996年發表的一篇論文中就曾指出:經筆者分析全國各省農民1987年到1994年的人均實際收入(即扣除了物價上漲的影響、可以在各年之間比較的收入)後發現,從1987年到1994年,只有福建、廣東、浙江、黑龍江四省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增長速度勉強趕得上全國城鎮居民的收入增長速度;在全國鄉鎮企業最發達、農村居民最富裕的廣東和浙江,1994年當地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僅及全國城鎮居民平均收入的一半;而安徽、新疆、寧夏、湖南、貴州五省區的景況則是今不如昔,這些地區農村居民1994年的實際收入不是比1987年還少就是和1987年一樣、毫無增加。[6]
此後越來越多地區的農民收入增長陷入停滯不前甚至有所減少的境況。最近國家統計局開始承認,農村居民的收入增長明顯放慢,有時只有兩三個百分點。事實上,從一些來自鄉村基層的報導看,就連這個官方數據也有很多水份。許多鄉鎮長、縣長為了呈報政績,往往人為地誇大農民的收入。甚至當農民的田產收入下降時,有些基層幹部就按照農民家里有幾棵果樹、有幾只母雞來計算一年的最高產果量和下蛋數,好湊出一組“增長”的農民家庭收入,至於母雞實際上下了多少蛋、果樹是否年年都能結那麽多果子,這些幹部就不管了。有經驗的經濟統計專家都了解,統計局的農民收入統計一般都有高估的傾向,若以此來估計全國農民的消費能力,會出現明顯的偏高誤差。這一點,其實可以依據農村消費品市場需求多年不旺這一事實做出側面判斷。
另一方面,近年來農民務農的現金收入呈逐年下降之勢,統計局為了“突顯”農民收入的增長,比較喜歡用“農民人均年純收入”這個指標,而不太願意比較“農民現金收入”這個指標。因為使用“農民人均年純收入”指標,就可以把農民自產自用的農產品折價計入;即使農民手頭的現金越來越少,只要把他們家中的存糧數根據需要計入收入統計,就仍然可以“湊”出一個農民收入“增長百分之一至二”的數字來。由於近年來農產品價格一再下跌,農民如將收獲的農產品全數出售,將嚴重虧本,他們只好暫時把農產品囤在家里。越是以農業為主的省區,農民純收入中這一部份無法變現的“收入”所占比重就越大。如果不是有上億農民四出打工,給他們的家庭帶回一點現金收入,那麽許多農民家庭恐怕連應付攤派的現金都拿不出來。
當都市里的人們暢想著新世紀的小康生活時,大概沒有多少人會意識到,由於農村經濟陷入困境,中國的都市繁榮其實是非常脆弱的。如果不能從九億農民的現狀出發去認識中國的問題,而只從幾個繁榮的大都市出發認識中國現代化問題,完全有可能誤判中國社會經濟形勢的大局。
何:農民不願意種地,這可是中國歷史上從未出現過的新問題。由此我想到了中國一向很重視的史學今日之命運:中國文化主流共分經史子集四大門類,史的地位僅次於經,侍講官給皇帝講經之外還必須講史。然而這門學問到近二十年里卻一敗塗地,陷入無可挽回的衰落狀態。究其根源,主要原因恐怕就在於史學藉以立身的功能──“以史為鑒,可知興亡”這時已經喪失了,當今社會已經無法從歷史中找到任何可供參考的統治經驗與制度借鑒,於是史學也就成了道道地地的“死學”。以農民問題為例,二十五朝“安農”的歷史經驗,在今天恐怕都已經沒有多少借鑒意義。時移勢易,這些新時期的新問題還得依靠我們自己摸索解決。
中國的“三農”問題確是任何研究中國問題的人都不能回避的。“三農”問題解決不好,再發達的城市經濟也只是漂浮在小農經濟汪洋大海上的一小塊綠洲,大海風濤一起,綠洲也就會隨著傾覆,這已經是近代史以來幾次大的農民革命留給我們的沈痛教訓。
亂攤派令農民處境雪上加霜
程:近年來,讓人非常痛心的是,正當多數農民處於生活艱辛的狀態時,縣鄉兩級幹部的腐敗以及對農民的橫征暴斂,把農民種田的微薄收入搜刮一空,農民的不合理負擔之重前所未有。由於這方面的情勢相當嚴重,因此國內媒體有時也披露一些局部事例,有的甚至說,“三提五統”快把農民壓垮了。
何:農民負擔問題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農民上交的各種稅費相對於農民所得的各種收入來說確實太重了。各種稅費太多,其中許多屬於亂收費。農村里流行一句話:“一稅輕,二稅重,三稅無底洞”,這里的“三稅”指的就是亂收費。許多地方農民對抗的其實就是亂收費。
農村為什麽要亂收費?雖然地方政府經常以補充民辦教育經費等作為增加稅費的堂皇借口,實際上主要原因之一是要供養鄉鎮幹部。中國的政權歷來建制到縣,改革開放後解散了人民公社,對鄉一級組織的定性一直不很確定,到了現在實際上已經將鄉鎮政府變成了擁有實體財政的一級政權,甚至還變換形式向村一級延伸。對應著從中央、到省、縣政府龐大的機構設置,鄉政府逐年膨脹,也設立了條條林立的機構部門,這些部門又派生出大大小小的一批事業單位和所屬企業,吃閒飯的人越來越多。它們都打著為農民服務的旗號,但是實際上往往是以此為名,強行向農民要錢來養活自己,形成了龐大的利益集團。即使是在村一級,也有很多人利用各種關系躋身此列,成了“不穿官服”的官吏與準官吏。《中國經濟時報》登載過一位老農寫給中央領導的一封信,這位老農談到,二十多年前,他所在的鄉只有30多位幹部,現在卻有300多位。要養活這數量日益龐大的幹部,錢從哪里來?最後必然是從農民身上刮。
一些地方形式上設立了農民“負擔卡”制度,目的是為了把攤派透明化,減少亂攤派。1997年,江蘇省通州市曾就農民負擔問題做過一次專題調研。該市農工部部長指出,近年來農民負擔增加的絕對值很大,有些鄉鎮把不該列入“負擔卡”的服務收費和其他收費統統列入負擔卡,如聯防費、農機管理費、廣播收聽費、合作醫療費個人支付部份、自來水建設費、有線電視建設費等。這就大大擴大了依照正式文件規定農民本應負擔的費用。
程:問題的癥結其實不完全是地方政府胡作非為,中央財政斂得太多、不顧基層財政的困難也是一個原因。1994年實行稅制改革後,中央財政明顯寬裕了,花起錢來不再象八十年代那樣束手束腳,但地方財政的份額卻相對收縮了,其財政收入不足以養活省、縣、鄉幾級政府日益龐大的官員隊伍。過去幾年中,越來越多的縣級財政已不能按時發放工資。在集權體制下,地方財政收入短絀的結果,必然是省財政擠縣財政、縣財政擠鄉財政,最後造成了縣、鄉兩級財政入不敷出。於是,縣、鄉政府就必然要把日常開支的很大一部份轉嫁到農民頭上,用稅外攤派的方式強迫農民們養活基層官員。
雖然一些地方的鄉鎮政府也試行過所謂的“機構精簡”,但幹部人數並未減少,只是把一批可以創立收費名目的行政機構從財政預算列支改為“創收自養”。這表面上減少了黨政部門內列編開支的正式官員人數和機構數,但同時卻形成了許多靠亂收費、亂罰款為生的準政府機構(如鄉一級的計劃生育辦、司法所、民政所等),為這些機構借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為名搜刮民財打開了“合法”的大門。這些機構本來是行政管理部門中必不可少的提供公共服務的部門,政府讓農民繳納稅收的理由就是為了要支撐這些部門的運轉,而這些部門既有財政支持,則提供公共服務時就沒有理由亂收費,至多只應收很少一點業務成本費,這是世界各地正常國家的普遍情況。而現在中國一些省份卻把這些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務部門“改革”成完全靠收費養活的準政府機構,從而省下正常稅收去養那些多余的、沒有理由收費的機構和幹部,這實質上是強民所難,借社會對公共服務的需要而轉嫁公共服務成本,向農民變相收取“公共服務稅”;同時也“逼良為娼”,引導著這些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政機構借服務為名、行搜刮之實。結果一些機構為了提高其幹部的收入或增加買車配手機的開支,而將為民服務的本職工作變成了趁機敲詐勒索,出現了許多光怪陸離、匪夷所思的現象。例如,司法所盼望農村里的司法糾紛越多越好,民政所則希望農民離婚多,這樣他們才有機會多“創收”。更荒唐的是,計劃生育部門一面抓人刮宮結紮,一面又盼著農民計劃外懷孕;村里有人賭博了,鄉派出所反而暗暗高興,因為這樣才有理由對農民處以巨額罰款,為該機構的人員多發錢。這些情況早在五年前就日益普遍化,1996年有學者突破縣鄉幹部的阻撓,深入河南各地農村調查,發現了大量這類實例。[7]
只要這支龐大的編內、編外官員隊伍存在一日,地方政府就必然多方設法攤派。中央政府對此其實心中一清二楚,下命令嚴禁攤派,其實往往不過是表面文章,明知禁而無用的。而且,龐大的縣、鄉幾級編內、編外幹部不但要吃飯花錢,甚至也想向沿海繁華地區的官員消費水平看齊;他們不但想過上“小康”生活,還想在新世紀里生活水平再上一個台階。例如,七、八十年代鄉鎮長們平時多住在辦公地點的宿舍里,他們的家基本上在當地或附近,步行或騎自行車就能回去;而現在全國的鄉政府負責人九成居住在縣城,每天坐著公家的汽車從縣城到鄉政府上下班,所化費的購車、養車、司機、汽油費一年就達數千億元。現行的基層財政預算不可能包括這筆龐大的開銷,最後其中的一多半必然以各種名目轉嫁到農民頭上。於是,為了鄉鎮長們“腿上的現代化”,全國農民一年收入的幾分之一就填進去了。兩年前《中國改革報》等報紙批評過這個現象,中央政府似乎也呼籲過“要解決公車私用”的問題,不過,一涉及到各級幹部的切身利益,這方面的改革就照例是雷聲大雨點小,最後悄無下文。
當前全國鄉、鎮、村吃“三提五統”的脫產人員已達1,400萬人
[8]。即使不再從農民中吸收新幹部,光是每年安插覆員轉業軍人、大中專技校畢業生等,就必然增加上百萬人。據國家稅務總局科研所的張培森、劉佐分析,各級政府的亂集資、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數額,早在1996年就已占到國內生產總值的10%,與正項稅收的規模相當。[9] 五年來這個比例又大幅度上升了。這個驚人數目中很大一部份就著落在農民身上。所以,從九十年代初起農民的負擔就逐年加重。據統計,從1990年到1995年,農民人均承擔的各種稅收、集體提留等費用,年均增長幅度高達18.1%,是同期農民收入增長幅度的一倍多。[10]
《黃河邊的中國》一書的作者曹錦清記述過河南省太康縣一個“既有經濟頭腦,且很有些思想”的蘋果園主劉某1996年對他說過的話:“稅收既多,又重,攤派的名目,多得沒人搞得清楚。事實上,鄉、村幹部從來不向農民說清楚,沈重得令人無法忍受。每年夏收、秋收剛一結束,鄉幹部便帶著鄉派出所公安人員進村催征,壓得老百姓喘不過氣來。我可以這樣說,這些年來,老百姓一直生活在驚慌、恐懼當中。”[11] 這反映出可憐的中國農民的心聲,聽起來好像是時光倒流到了民國時代。可惜國內的媒體很少能登出這樣的聲音。
何: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總隊1999年公布過一個調查結果,全國農民純收入中平均有5.2%以稅費形式交給了國家和集體,另還有其他各種攤派負擔,占純收入的比重是:東部省份為3.5%,中部省份為7.3%,西部省份為5.5%;越是經濟不發達的地區,這類攤派對農民造成的負擔也相對越重。[12] 政府規定“三提五統”的征收絕對額不能超過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對經濟情況相對較好地區的農民來說,支付這個數額問題不大,而且可能也覺得負擔不重;比如,廣東地區將近一半農民不再務農,對於這一群特殊“農民”而言,這些稅費確實不算什麽沈重的負擔。[13] 但是目前全國農村還有52%的農民家庭仍然處在勉強溫飽的狀態,對這些低收入戶來說,純收入中自種自收部份本來就大,現金收入很少,占純收入5%的稅費很可能就會占其微薄的現金收入的幾分之一。因此,對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民來說不是個負擔的稅費,對於全國一半以上的農民家庭卻是個實實在在超出了承受能力範圍的負擔。
江蘇省通州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曾很認真地撰寫了一份“關於全市農民負擔情況的調查報告”。由於報告的執筆者非常認真務實,報告內容與通常的官樣文字不同,能夠反映出農村中明文規定的“三提五統”之外的亂收費情況。該報告透露了一條很重要的信息:加重農民負擔的並非只是鄉村兩級組織。該報告透露,據對12個鄉鎮的不完全統計,1997年農民負擔的絕對值平均增加了40%,最多的鄉鎮增加74.6%,高出農民人均純收入增幅20個百分點左右。有的農戶當年的負擔總額比上年增加幾倍。產生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一些鄉村填報的農民純收入數字水份較大,收入數虛漲,提高了農民的實際負擔系數,因而加重了農民負擔。第二,鄉鎮以上各級政府興辦的各種工程項目建設,也程度不同地增加了基層和農民的負擔。如公路工程等,每個鄉鎮要負擔幾萬元,多的近百萬元,這些錢有的鄉鎮用“以資代勞”集款,有的鄉鎮則按每位勞動力或人頭收取。第三,文件規定之外的負擔過重。如各項捐款、“兩化”達標、農村改造飲用水系統、平墳覆耕費、適齡青年征兵費、聯防治安費、教育集資、借資等等。雖然這些大都是為民辦的實事好事,但都超出了當地政府本身的財力,一般都要靠強行攤派才能進行。[14]
通州市人大還算是關心農民利益的,而有的地方政府簡直就貪婪得無法無天。例如,安徽省樅陽縣錢鋪鄉政府為了搜刮民財甚至非法設立本地的“私稅”:不管農民有沒有收入,按人頭強收“個人所得稅”;不管農民是否生產“特產”,一律征收“特產稅”;實在編不出別的名目了,還要硬設一個“其它收入稅”。[15] 這種現象顯然不是個別的。
許多鄉鎮政府一方面非法亂設稅費、搜刮民財;一方面到處舉債,以致於鄉村政權組織過度負債,而嚴重制約著農村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據對湖南農村全省鄉村負債問題進行的調查,1998年湖南全省鄉村政權組織負債總額已達59.3億元,負債鄉村政權的比例高達88.4%,平均負債額達200萬元。這些負債主要是為了應付這樣一些開支,公款私用、挪作他用、揮霍型的小車開支、租車和招待費用等,甚至還有鄉幹部利用公款給三陪小姐配BP機的支出。[16]
現在,很多地方的農民靠農業收入已經難以支付攤派費用了,他們往往要靠外出打工的收入來支付攤派。這不僅標志著當地的農業已經難以支撐龐大的鄉村政府的開支需要,而且意味著,很多內地鄉村政府的攤派已經通過外出民工的腿延伸到了沿海地區,通過對本地籍民工的外地非農產業活動征收稅費來維持其開銷。據報導,湖北省監利縣某村村幹部甚至“遠征”海南省海口市的一個垃圾村,向舉家到海口拾垃圾謀生的本村村民催要攤派款項。[17]
由於農民不堪重負,全國已發生多起農民對抗亂收費的事件,農民與地方政府的對立越來越嚴重,在與政府對立的過程中也出現了新型的“農民領袖”,他們是當地農民利益的代言人,挺身而出表達農民的利益要求與其他呼聲。[18] 《南方周末》去年的一篇報導曾引起轟動:江西《農村發展論叢》雜志社印制了一本增刊,名為《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手冊》,搜集了各種中央有關農業政策的紅頭文件,以便農民據此掌握哪些收費屬中央規定要征收的,哪些屬於地方自定的亂收費,結果該刊卻被當地政府視為“反動刊物”,該雜志主編只得流浪在外四處躲藏。[19] 四川省重慶市巫溪縣漁沙村上百村民曾為逃稅而躲進深山,一位農婦因不堪重負而自殺。[20] 可見亂收費在農村已成為“猛於虎”的苛政。
程:近幾年來,農村基層幹部與農民的最大矛盾就是攤派和反攤派的矛盾。農民的日子越艱難,對攤派的反彈也越大。為了從農民家里搜刮到足夠的財物,許多鄉政府專門養了“收糧隊”(類似於“二警察”)之類的隊伍,以便用暴力強迫農民交納攤派。在鄉政府和農民之間出現了“正反饋”式的“循環”:農民越是反對攤派,鄉政府就越需要擴大強行實施攤派的隊伍和幹部人數,而這又相應增加了攤派的負擔,必然會引起農民更強烈的反對;農民與基層政府之間的矛盾沖突越多,上級政府就越傾向於擴大基層幹部的人數和強化基層政府的功能,而這勢必進一步加重壓在農民頭上的攤派負擔,使得農民與基層政府之間的沖突更加激化。這種“官逼民窮”的“惡性循環”只會導致官民兩敗俱傷的結果,隨著基層政府機構的寄生性和掠奪性特徵日益被農民所認識,矛盾和沖突必然逐漸積累起來,朝著爆發點逼近,從中不可能導出良性的社會效應。
農民貧困的根源在哪里?
何:從政府頒布的統計數據來看,自1997年以來農民收入就轉入了低增長階段,1998年農民的現金收入出現了多年來的第一次零增長。[21] 2000年國家統計局農調隊報告說,在上海市城市居民人均工資達到16,641元、北京達到14,054元的今天,1999年全國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僅為2,210元,其中52%的農村家庭人均年純收入不到2,000元,尚處勉強溫飽階段;另有26%的農村家庭人均年純收入在2,000元至2,999元之間,算是溫飽有余。[22] 由此觀之,在全部農村人口中,勉強溫飽的農村家庭大概占將近四成多。有人將中國農村的貧困歸結於農民負擔太重,其實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因為即使農村稅費改革完全到位,也只能減輕農民負擔,卻不能解決農村總體上的貧困問題。中國農民總體貧困的根源其實並非負擔太重,而是農業人均產出低,人均剩余少。
中國是個農業大國,如果光看有關部門頒布的種種總量數字,或許會讓人產生沾沾自喜的感覺。例如,當回顧九五期間農業生產能力穩步提高時,報紙上介紹說,九五期間我國糧食產量年均達50,485萬噸,基本穩定在5億噸以上,油料、糖料、肉類、水產品年均產量分別為2,320萬噸、8,968萬噸、5,353萬噸和3,730萬噸;從總量上來說,我國農產品產量穩居世界首位。[23] 這個“首位”能說明什麽問題呢?比較各國經濟水平的高低不是玩總量數字的“比大小”遊戲。自從人口學成為一門學問之後,人們就已懂得,要按照人均占有財富量和人均生產率來衡量一國的社會財富和經濟實力。如果將上述總量數據按中國人口總數計算平均數,或者按中國農業人口計算平均數,我國單個農業勞動力生產率低下這一事實就無法回避。僅以糧食一項來計算,三億多農業勞動力生產5億噸糧食,人均三千斤而已,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要用來養活九億農村人口,每個農業勞動力能夠出售的余糧不過幾百斤。那些“宏大”的總量數字完全不能掩蓋中國是個農業弱國的真相,“農業總量大、人均剩余少”從來就是個突出問題。
自從二十年前恢覆小農經濟以後,解除舊體制的束縛曾一度帶來農業的繁榮,1979年至1984年農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比1978年高了好幾個百分點,這實際上主要是人民公社時期被壓抑下去的生產率的反彈。八十年代中後期以來,農業中累積的各種積弊正在逐步釋放出來,這些積弊包括:生產手段落後,畝產達到極高水平的情況下邊際報酬嚴重收縮,勞動力生產率太低,農村社會組織形式落後等許多問題。因此,中國農業逐漸又現出疲態,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一路下滑,1998年僅占18.0%[24],有關材料顯示,近幾年這一比例一直未變。與此同時,國家從農業當中再也得不到多少積累,1999年國家財政通過各種途徑從農村收上來的是1000個億
[25],而當年的國家財政收入突破10000億元
[26],也就是說,農業這個中國勞動力投入最多的第一產業對社會的貢獻額只占國家財政的十分之一。事實上,收上來的這點農業稅甚至還比不上返還到農業口的農林水利等財政投入。改革後中國農村的經濟體制大體上恢覆到市場調節為主的正常狀態,從經濟能力與技術上來說,中國不是沒有可能實現農業生產現代化。為什麽仍然堅持實行這種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耕作模式,主要原因就是人口壓力。
程:任何社會的分配與再分配都只能建立有剩余的基礎上,按照中國農業這種低效益的產出,農民連維持自己的生存都是個大問題。占總人口70%的農村人口和占勞動年齡人口50%的勞動力,是無法依賴在國內生產總值中僅占18%的農業養活的。農業問題專家溫鐵軍先生指出:隨著人口增加,我國9億農民人均0.1公頃土地僅夠維持生存,1998年純農業收入產值達到13839億,但人均只有1537元,扣除2/3自給自足部份,實際收入只有約500元;因此可以認為,大多數傳統農業的種植業畝均收入扣除固定成本和活勞動成本已經是負值,農業本身談不上剩余;但是在80年代農民收入增加時期建立的農村上層建築必須獲取農業剩余才能維持,於是就出現了竭澤而漁的亂收費現象。[27]
何:其實農業不能產生剩余於中國來說並不是什麽新問題。劍橋學派的埃德溫.坎南提出的適度人口思想就是指勞動力與土地面積之間必須保持一個合適的比例。他指出:在任何一定時期,在一定土地面積上生產而獲得最大生產率的人口是一定的。換言之,在既定時間里,其它條件不變,隨著勞動的增加,收益會按比例遞增;但當勞動增加到最大收益點時,則收益不再增加,與最大收益點相適應的人口數量就是一個社會最合適的人口數量;當勞動的增加超過這一定點,則收益會按比例減少,出現邊際報酬謝遞減現象。美國華人學者黃宗智先生在他的《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一書里就專門用中國華北地區的資料論述過“高水準均衡陷阱”的概念,其含義是,中國由於勞動力過剩,以致於農業耕作集約化到了邊際報酬收縮的狀態。我在《人口:中國的懸劍》一本書里也專門談過這一問題,並專門引過包世臣《郡縣農政》一書的記述:“凡治田不論水旱,加糞一遍,溢谷二鬥;加做一工,亦溢谷二鬥”。包世臣談到,水田一畝需要八九個工,按畝產1.5石計,加做一個工只增產三十分之一;在覆種的情況下也差不多,種雙季稻只比單季稻增產20-35%。也就是說,早在清代就有人意識到,單位面積產量不能與投入的勞動力按同比例增加。
與其他農業國邁向工業國的國家現代化進程相比,中國存在著一個相當獨特的現象,在農村耕地面積總體減少與人均耕地降低的同時,農戶總戶數卻在增長。這一現象正好與戶均耕地面積加大的國際趨勢完全相反。1978年,中國耕地面積為99,938.5千公頃,人均1,030平方米、戶均耕地面積5,730平方米;到了1995年,在耕地面積下降了4.5%、變為94,970.9千公頃時,人均面積卻銳減24.3%至780平方米,戶均面積銳減28.8%至4,080平方米。[28] 這個驚人的下降速度導致的直接結果就是,農戶經營規模繼續縮小,農村剩余勞動力繼續增加。這種耕作規模小型化距離現代農業所要求的農民人均耕種面積相距越來越遙遠。
有人曾經這樣比較:按目前德國的營養標準衡量,一個德國農民平均生產55個人的食物消費量;而中國是65%的勞動力(全部人口的28%)直接從事農業生產,這意味著一個中國農民平均養活不到4個人──相當於他自己的家庭人口數──而攝取的熱量與蛋白質卻比德國的水平低得多。這一計算以中國農村家庭平均4口人為依據,實際上農村家庭平均人口高於5人。我再補充一點:如果要是計算養活中國農民所需要的生態成本,應該說他們可能是世界上最昂貴的勞動力。比如在大小涼山地區,養活一個人需要鏟平幾座山頭的草木才能種出一些小馬鈴薯供吃與做燃料。有的環保人士到西南與西北地區考察,看到此情此景時驚呼“一個人等於一台鏟草機”!所以,片面強調我國勞動力價格低廉其實是個思維誤區。衡量勞動力價格不應只考慮勞動力可能得到的微不足道的貨幣工資,而必須按生產及維持這些人民的生活並使整個經濟付出的實際代價來衡量。
由以上分析可見,中國農村總體貧困的根源是農業生產率低,人均剩余少,而“亂收費”問題無異於雪上加霜。我國長期以來進行的所謂“扶貧”,實際上就是那些資源稟賦太差的貧困地區的人們“依靠喂奶過日子”,即通過國家力量進行的財政轉移支付維持生存。從中國農村的現實狀況出發,只能得出一個結論,在中國農業生產狀況沒有大的革命性進步的情況下,就算亂收費問題解決得比較到位,也無法從根子上解決中國農村總體上的貧困問題。
農村剩余勞動力何處去
程:過去五十年中將近一半時間因推行強制農業集體化使農業低產、農村貧困的局面更加嚴重,但由於同時實行了嚴格的戶口和遷徙管制,農民被束縛在祖輩居住的村子里,再窮也只能幹熬著。八十年代初,農村改革徹底拋棄了嚴重束縛農民經濟和人身自由的人民公社體制,農業生產力迅速回升,農民也多少有點陶醉在失而覆得的小農田園夢當中。但很快中國的一個致命問題──人口與資源比例嚴重失調──就重新暴露出來,農業收益遞減,對農民的攤派日益加重,逼迫著越來越多的農民另尋謀生之路。農村剩余勞動力如何轉移,成為一個關系到中國社會轉型能否成功的關鍵問題。
何:過大的人口壓力使得中國近三百年來經濟增長的成果幾乎被新增人口蠶食殆盡。原來的人民公社體制按人口分口糧的機制大大刺激了農民的生育欲望。改革之初,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以後,生產積極性獲得提高後的農業生產率提高也模糊了大家的人口危機意識。後來認識到這一問題時,大家也以為只要推行人口城市化,就會逐漸縮小城鄉經濟的二元對立。我記得那時候美國發展經濟學家劉易斯的《二元經濟論》是大學里經濟學專業學生最歡迎的書,勃興的鄉鎮企業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吸納也激起了大家心中的無限希望。中國農民的所謂“三元就業模式”──指農業、鄉鎮企業、跨區域流動就業──也就是在這時形成,並被大家視為消化農村過剩勞動力的一條長期有效的途徑。
在城市就業還不算非常艱難的1998年,據對38個縣市的調查,農民外出就業占農村勞力的六分之一;在低收入縣市,外出就業占農村勞力的20%,相當於當地非農就業的85%;而在高收入縣市,流入勞力相當於當地勞力的28%,當地鄉鎮企業職工的67%。1989年至1996年這些縣市外出的農民工共寄帶回家鄉348億元;在22個低收入縣中,1996年帶回鄉的資金為45億元,1989年至1996年寄帶回鄉資金達220億元。[29] 從全國來看,1998年農村勞動力在非農部門就業約占三分之一,農民收入中來自農業的部份占57%,來自非農部門的部份已達43%。[30] 經濟發達地區的不少農民已告別土地,如浙江農村早在1996年就已有55%的勞動力從事非農產業,到1998年,轉向第三產業的勞動力人均收入已超過8,000元,其中交通運輸業和商業飲食業勞動力人均收入超過萬元,是農業勞動力人均收入的4倍。[31]
程:中國的情況與一般發展中國家有所不同,由於人口基數過於龐大,而農村人口增長率又相當高,所以按通常速度推進的城市化進程始終無法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其他發展中國家經過一段城市化過程後,農村勞動力就逐漸轉移到城市經濟部門去了;而中國的城市經濟部門本來就一直面臨著連城市勞動力都無法充份吸納的困境,這樣農村勞動力的出路在很大程度上就要指望在鄉鎮企業中就業,使得這成為三元就業中相當重要的“一元”。而鄉鎮企業因其對中國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吸收,也成為中國經濟改革中一項引以自豪的成就。
1996年是中國鄉鎮企業吸收農村勞動力最多的一年,超過1.3億人。[32] 此後,隨著環境問題與可持續發展問題的日益突出,鄉鎮企業的種種弊端尤其是對環境的破壞等問題日益突出,開始面臨從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調整、收縮、整編、改制、淘汰,在這種情況下,近年來鄉鎮企業連續關閉裁員,不但不能吸收多少新的農村勞動力,相反卻吐出了上千萬勞動力。這就使得離土不離鄉這條路對於廣大農村低素質勞動力來說,已經不再是一條暢通的坦途。1996年以後的三年中,鄉鎮企業的增長率都低於18%:1997年是17.8%,1998年是17.5%,1999年已經跌到14.2%。與此同時,吸收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能力也日漸枯竭,1996年以後的三年當中,鄉鎮企業的就業人員以每年500萬人的速度在減少,所以現在鄉鎮企業的實際就業人員已經低於1.2億人。[33]
正當鄉鎮企業開始吐出農民工時,城市吸收農民工的大門也同時變窄了。九十年代中期以前,政府一直用銀行貸款喂養低效率、高浪費、缺乏活力的國有企業,雖然暫時維持住了表面的經濟增長和城市就業,並得以回避國有企業改革這一在意識形態、社會控制政策諸方面令政府極為頭痛的任務,但卻埋下了銀行壞帳高築、風險叢生、金融系統可能崩潰的隱患。九十年代下半期,為了挽救金融系統免於崩潰,政府不得不部份放棄了對國有企業的保護政策,結果國有經濟部門立刻陷入難以自拔的困境,數千萬國企職工陸續下崗。為了減輕城市就業壓力,四個吸收農民工最多的大城市北京、上海、廣州、深圳都出台了一些規定,要求企業雇傭勞動力時必須按比例接收本地居民,從而限制外來勞工的就業機會。
鄉鎮企業的這一波衰退並不完全是經濟形勢周期性變化的結果,還有更深層的體制原因。過去二十年中,鄉鎮企業的快速發展背後有一只基層政府的“手”在推動,這曾一度被一些學者視為中國鄉鎮企業發展模式的優勢,現在卻可以看出,這只“手”也造成了鄉鎮企業發展中的盲目性和不經濟性。一旦全國範圍的“泡沫經濟”消失了,大批趕“泡沫經濟”風頭的鄉鎮企業就難以生存下去。鄉鎮企業有過一個“成功典範”,即“蘇南模式”,現在這個模式卻已顯現出明顯的敗像,蘇南的基層幹部也不得不坦承這條道路的局限性,開始了反思。
一些經濟學家們提出了發展小城鎮、提高城市化進程以轉移農村過剩勞動力的發展戰略,與當前城鄉共同面臨的巨大而緊迫的就業壓力相比,總令人有遠水不解近渴之感。而且,中央政府把有限的城市開發資金都集中投入到少數作為“門臉”的大城市,以吸引外資,而內地省縣財政早就捉襟見肘,指望地方財政資金開發中小城鎮其實是“望梅止渴”。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逼著縣市地方政府開發小城鎮,必然是把開發資金的負擔基本上轉嫁到農民頭上,進一步加重已經超過極限的對農民的攤派,也為地方官員通過市政工程建設中飽私囊打開方便之門。結果很可能是,小城鎮建設“虎頭蛇尾”,空有道路、賓館、綠化帶,卻沒有多少能生存發展、吸納就業的新建企業,農民被挖得更苦,而地方官員的腰包則又鼓起來一塊。過去幾年不少內地縣城開發的結局不恰好證明了這點嗎?
發展經濟、擴大就業的核心問題在於企業發展,而正是在這點上,中國目前從上到下都缺乏、甚至不願意對國有企業、鄉鎮企業的體制作深刻反思,因此也始終未真正從過去二十年的經驗教訓中總結出可行而有希望的企業發展模式來。這其實充份反映出“漸進式”改革道路的弊端,即得過且過、短視保守。如果說這是嗜權如命的官員的通病,那麽真正的知識分子是不應該跟著“起舞”、一味粉飾頌政的。中國雖然有那麽多頂著學銜名望的經濟學家,可惜,其中大多數卻只是熱衷於“奏折”和“聖眷”,很少有人敢於面對這個現實問題說幾句真話。
城鄉差距返回原點
程:在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與小農階級的萎縮相伴隨的是城市化之後城鄉差別的消失。發展中國家則是另一番景象,過剩的農村勞動力不斷轉移到城市中去,城市的高度發展多以農村的衰落為代價,在亞洲國家尤其如此。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政府也經常以擁有上千萬人口的城市而自傲,中國現在也有不少城市政府把建成百萬人口大市懸為現代化的一個目標而列入城市發展規劃。值得注意的是,城市人口的這種快速機械式增長,往往也使城市發展陷入一種極端無序狀態,造成了發展中國家的“城市病”。不少城市都出現了大量臨時搭建的違章建築,周圍缺乏排污系統,垃圾成堆,成了市容的瘡疤;市內交通系統始終跟不上人口的增長,過時的公交系統令居民上下班通勤格外辛苦,而城鄉之間的聯結更是支離破碎,不少道路出城不久就變得坑坑窪窪,難於行走。
有些發展中國家的政府喜歡用城市里的高樓大廈以及內部裝修豪華的賓館,組裝成各種“現代化的櫥窗”,炫耀著現代化水平,讓國際社會從這些“櫥窗”中了解該國的“成就”。不管這些“櫥窗”多麽漂亮,一個無法否認的事實是:只要深入這些發展中國家的鄉村,就會發現廣大鄉村千孔百瘡,成為這些國家難以愈合、正在流血的傷口。最近十年來,中國的城市化建設突飛猛進,由此看中國似乎頗令人振奮。邁入新世紀的中國也擁有了幾個堪稱現代繁華的都市“櫥窗”,如北京、上海、深圳、廣州四大最繁華的都市。如果從這些都市居民的眼光去看,居民生活的質量已經進入了講究養生、美容、減肥的階段,個人電腦普及率和上網率越來越高,城市國際化的徵兆也日益明顯。對這些都市的數千萬居民來說,新世紀似乎就意味著生活水平告別“小康”、與發達國家接軌,這自然令人向往,也讓人生出對未來的種種信心和美好幻想。媒體圍繞著這些都市居民的願景,又編織出一幅“買汽車、住新房”的“新世紀藍圖”,更是引得連台灣都有人羨慕起來。另外,在蘇南、浙東、廣東沿海地區也出現了城鄉一體化的初兆。但是,中國現代化的腳步一直未踏入廣大的內地鄉鎮。
近年來,中國的媒體出現了一種傾向,關於“大好形勢”報導的取材偏重於上述“櫥窗”地區,似乎把中國的形像化約成少數都市的面貌了。外國人看了北京、上海、深圳、廣州,可能以為這就是跨入二十一世紀的中國。倘若中國人也以為如此,就不免有點自欺欺人了。從一種比較客觀的角度去評價新世紀中國的局勢,廣大的內地農村才反映出中國問題的主要方面,畢竟人口的絕大多數住在那里。中國上述的繁榮地區大約不過有數千萬人口,這麽一小塊地域再繁榮,也不可能帶動全國經濟。而在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內地,不光是農村完全沾不上“櫥窗里的繁榮”的光,中小城鎮的居民現在多半也看不見個人前途方面的“新世紀曙光”。在這些中小城鎮,許多家庭的月收入不過數百元而已,只是因為物價低而得以勉強糊口,但失業的人越來越多,兒女們的就業機會渺茫,放眼看去,當地企業都破敗不堪,唯有設法擠進政府機關里才能謀碗飯吃。
目前,城鄉差距已再度拉大,又回到了改革之初1978年的水平。在二十多年的改革過程當中,城鄉收入差距經過了一個馬鞍形的變化,七十年代末差距很大,八十年代中期逐步有所縮小,但是從八十年代後期又開始不斷擴大,到1999年這種情況就非常明顯。該年農民現金收入的名義增長率是1.9%
[34],而同年城鎮居民的年收入增長率是7.9%
[35],在城鄉收入增長的差距本來已經非常明顯的情況下,10月份國務院又給城市的幹部和職工增加了一輪工資,這就進一步擴大了城鄉差距。有人算過一筆帳,在目前的情況下,2.7個農民的收入相當於一個城鎮居民的收入。如果再考慮到因家庭人口結構、支出結構和攤派等因素,農村勞動力的家庭負擔系數高於城市勞動力,農戶的收入中要支付生產經營費用乃至投資,而城市居民的收入完全用於消費,再加上農戶收入中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被各種攤派奪走,城鄉居民的消費能力差距之大是顯示而易見的。從國家統計局頒布的數據來看,年均生活費支出方面,中國農村居民有近八成(79.8%)的家庭年均生活費不足2,000元,且集中在500-999元、1,000-1,499元、1,500-1,999元三個檔次;只有近兩成(20.91%)的家庭年消費支出水平在2,000元及以上,其中2,500-2,999元的占4.39%,3,000-3,999元的占4.07%,4,000-4,999元的占1.65%,5,000元及以上的僅占2.44%。[36]
何:中國農村的貧窮還可以從消費市場的份額上看出。城鄉差距再度擴大的直接後果就是農村消費市場的萎縮。70%的農村人口只占有40%的耐用消費品市場與20%的城鄉儲蓄,而與此同時,卻是全國主要耐用消費品行業的生產能力普遍過剩50%。以彩電為例,城市普及率已經達100%,而農村卻只有10%。[37] 按照國家統計局的另一組數據,從1995年至1999年,城鎮居民的恩格爾系數從49.9%下降為41.9%,農村居民從58.6%下降至52.6%,後者比前者少下降兩個百分點。[38]
程:我也用《中國統計年鑒2000》的數據做過計算,發現1999年中國內地二十個省約7億鄉村人口人均年購買消費品僅574元;沿海省份及都市郊區農村人口約有2.6億,其人均年購買消費品的數額也僅為1,603元;而京滬兩市及廣東、江蘇、浙江三省的城市居民只占全國總人口的4.9%,他們人均年購買消費品數額達11,819元。也就是說,全國將近1/4的消費品是賣給這僅占全國人口不到5%的兩市三省城市居民的,而占全國人口56%的內地省份農村人口只購買了全國消費品的1/7不到。事實上,在兩市三省這些中國最富裕的城市里,城市人口的一半也是低收入家庭,消費能力並不高,所以這個關於最富裕城市平均消費力的數據掩蓋了人數約在千萬左右的中國精英階層的超級消費能力。從這里可以明顯看出,大約眼下全國有1%到2%的人口高居於收入和消費金字塔的頂端,全國媒體上的商品廣告基本上是做給他們看的,而占全國人口多數的內地省份農村居民的人均消費能力只是前者的1/25。這就是今日中國之城鄉差距,而且這一差距正在繼續擴大。
城鄉差距的擴大也與政策上的城市偏倚有關。最近幾年來,基本上再也看不到真正對農民施惠的措施,而讓少數都市居民的生活“錦上添花”的措施卻接連不斷。比如,在增加內需的名義下不斷動用財政資源給城市居民中“吃皇糧的”人加薪。其實,身居農村的半數國民還處於勉強溫飽階段,他們比“吃皇糧”的人更需要幫助。可是,政府增加國民的收入時,首先想要照顧的總是正項收入不差、額外收入和享受更多的政府官員,而貧困的八億多農民卻被悄悄地“遺忘”了;但提到擴大消費品銷售時,就想到要讓農民多花錢了,目的不是為了讓農民過得好一些,而是要減少城市里國有企業的產品庫存。一些都市里的經濟學家呼籲,要打開龐大的農村市場,讓農民們多消費,這樣城市里國有企業的產品才有銷路。當他們建議如何進一步挖農民們早已被掏空了的荷包時,卻懶得去認真想一想,為什麽多年來農村市場不但無法擴大,相反卻正日益萎縮。
中國部份學者的“都市偏倚”傾向其實是政府的相同傾向的反射,他們不但很少關注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村居民的貧困,甚至連農民貧困的原因都不去思考。當人們談論幾大都市的“世紀新貌”時,卻很少有人提到,中國當前最緊迫的是給幾大都市“錦上添花”嗎?如果把幾個大都市里城市建設投資的一部份省下來,少蓋幾座超高層“世紀建築”,少建一條“五環線”或地鐵新線,少花些鋪陳奢華的主幹道燈光投資,而把資金投入到內地去幫助農村發展,可以讓數十倍於都市人口的農民受惠,經濟上的連帶效應就更是不可估量,至少不用再讓都市老百姓向“希望工程”捐款、代替政府去資助農村的窮孩子完成憲法規定的本應由政府負擔的小學“義務”教育。少花一點這樣的都市投資絕不至於就影響到這幾個都市的繁華,無非是已經夠亮麗的“櫥窗”上少一道“光環”而已。如此簡單的想法之所以沒有“市場”,是因為它顧的並非“櫥窗”和“臉面”的光鮮。農村既非“臉面”,又非政治上的“基礎”,鄉下人的困境就不那麽“重要”了。
進入九十年代以來,八億農民不僅在政策研究圈里沒有多少活躍的代言人,在政策制定過程中也得不到必要的關懷,與八十年代的情形相比,出現了非常鮮明的反差,這是“三農”問題積重難返的又一個原因。在八十年代中國研究改革的專家學者里,最強的隊伍之一就是杜潤生領導的農村政策研究室屬下的一群中青年經濟學家。他們常年持之以恒地的調查研究,得以始終保持著觀察農村問題的前沿眼光,在政策研究和學術討論上都贏得了領先地位,也引起了國際學術界的重視。然而,八十年代末,這支隊伍被故意打散了,其成員一再受到刻意打壓。此後,雖然還有少數學者繼續堅持不懈地研究“三農”問題,取得了不少成果,但背後再也沒有了強有力的團隊研究的支持,其研究成果也得不到必要的重視。在“三農”政策討論中,決策者轉而依重行政技術官僚。但是,行政技術官僚具有處處唯“上意”是從的特點,往往不尊重紮實客觀的系統調查和政策研究中的學術底蘊,使得九十年代有關“三農”政策的研究質量明顯下降。中國失去了研究分析“三農”問題的強勢團隊,並不是件好事。更何況,九十年代的“三農”問題比以前更覆雜了,不單單是經濟問題,也涉及社會問題,甚至關聯到政治改革。十年以後,問題終於暴露出來了,面對今天農村的困局,似乎只能在中國的媒體上見到個別學者的分析以及一些記者的零星報導,而再也看不到八十年代那種腳踏實地、以第一手調查為基礎、有充份說服力的系統整體性分析研究,更看不到有關“三農”的政策制定與這類研究之間的良性互動。
回避政治體制改革就無法解決農村的亂攤派問題
程:八十年代農村經濟改革的一次性制度變遷效應不可能長期支撐農村經濟的持續高漲和不斷繁榮。一些經濟學家以為,只要在農村里引進了市場機制,農村的體制就自然而然地理順了,從此即可踏上順利發展的“康莊大道”了。可現實卻給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城鄉差距擴大的一個比較具體的原因是,農村改革取得初步進展以後,政策就開始逐步向城市傾斜了。這種傾斜加快了資源向城市轉移的速度,加劇了對農民的盤剝。先是在八十年代後半期運用財政資源提高城市居民的工資,增加物價補貼,壓住農產品價格,以施惠城市消費者。然後就是九十年代允許國有企業大幅度提高其壟斷產品的價格,結果前些年農民從農產品價格提升中得到的好處,因種植成本上漲而陸續被城市里的國有企業拿走了。在“泡沫經濟”紅火的歲月里,壟斷型農村金融機構又把農民的儲蓄大量轉移到都市地區的房地產和股市投機當中,虧了是農民們的存款倒黴,賺了是這些機構的員工們發財,而“繁榮地區”的居民則或多或少、直接間接地得到了益處。當然,都市的繁榮還與外資的投入有關,大量的外資集中在幾個都市地區,自然能營造出繁榮來,而內地農村是沒有這種機會的。
何:說老實話,我並不完全同意你的說法。中國農村的貧困不完全是城市偏倚所造成的。有些政策向城市傾斜是事實,但即使政府在資源配置上多兼顧一些農村,農村的落後和農民的貧困恐怕也不會有多大的改變。事實上,農村總體上的貧困問題的根源是人口與資源嚴重失衡、人均耕地太少、農業生產率低、人均剩余少,而“亂收費”問題只不過是雪上加霜而已。在農業生產狀況沒有大的革命性進步的情況下,即使農村稅費改革完全到位,也只能減輕農民負擔,卻無法從根子上解決農村總體上的貧困問題。從短期內來看,克服城市偏倚傾向可以緩解一下農村問題,但是還是脫離不了“給農村喂奶”這一格局,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問題。根本問題是必須緩解人口與資源比例失調的問題。
更何況,中國巨大的人口壓力早已迫使人們向大自然過度索取。環境問題專家指出:中國已有38%的土地面臨沙漠化的危險,不少所謂的“貧困地區”已不適宜人類居住,在那些地區扶貧,只不過是用高成本維持部份人群的低水平生存。
程:那是一個長期性目標,與近期內緩解農村問題的嚴峻壓力並不矛盾。當前中國所面臨的一項相當艱巨而重要的任務是,如何通過進一步的農村改革,緩解農村目前日益嚴重的經濟困局。“三農”問題大概是本世紀中國所面臨的最嚴峻的挑戰之一。當然,解決“三農”問題的長遠方向是發展農村經濟,但現在的許多長篇大論談的多是短期內無法見效的設想。目前官方提出來的措施也多半都是幾年來國內學者反覆提過的,寫進文件里也不止三五回了;這類措施以往未見效
[39],今後也很難讓人相信就有神奇功力。眼前應該立刻解決的是別讓農民過不下去,或是增加農民的收入,或是減少農民的負擔,或兩者齊舉,總要有一些措施來緩解農村困局。
在與美國政府就加入世貿開展的談判中,中國政府堅持本國的農產品補貼率不能低於10%,美國政府提出的要求則是不高於8%,中國政府甚至擺出了達不到目的就不惜延緩加入世貿進程的姿態,看上去其中相差的兩個百分點似乎對保護中國的農業至關重要。其實,中國政府根本拿不出多少資金補貼農產品。據有關專家分析,即便中國答應了美國的8%的要求,事實上也無力兌現8%的補貼率,中國現在的真實補貼率僅為3%而已,除此之外政府就再也沒有財力進一步提高農產品補貼率了。顯然,指望政府提高農產品補貼率來保護農民的利益,恐怕只能是畫餅充饑了。去年朱扁基曾經提出,要提高糧食的保護價。[40] 其實,在政府的有限財力下提價幅度不可能大。何況,在現行體制中,對農產品的補貼大部份最後都落到了壟斷型國有商業系統的口袋里,實際上肥了供銷社、糧食系統員工,而對農民收入狀況的改善卻補益不多。更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的農產品價格已經幾乎沒有再擡升的空間。最近中國農業科學院的黃季昆詳細分析了中國農產品的成本和價格,其結論值得國人警醒。他發現,中國的大多數農產品價格已經超過國際市場的平均價格,而多數農產品的生產成本也高於發達國家。[41] 中國農民指望農產品價格回升帶來今後的收入增長,看來是希望不大了。即使中國政府能繼續維持國內農產品的市場價格,盡量減少甚至堵住低價進口農產品的沖擊,中國農民的種植業收益也不可能再有明顯改觀了。那麽是否可能對農民減稅呢?
何:清代康熙和乾隆年間曾實行過各省輪流免賦的政策。當時中國的東南富庶地區通過絲、茶、瓷器的大量出口為朝廷增加了歲入,使朝廷得以輪流減免農賦。如今中國同樣是東南地區的榮景遠盛於內地,政府是否可能調整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來減輕內地的稅賦呢?問題在於,如今的中央財政雖然斂得不少,卻照樣囊空如洗,而且負債累累。為了維持城市經濟的繁榮並保住經濟增長率不至於大幅度下降,中央財政的支出一多半依賴於每年舉債,如此就根本不可能再對中西部省份的農村提供更多的財政返還。
程:既然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政府無法對農村免稅停賦,又很難提出其他提高農民收入的政策措施,如何減少農民的不合理負擔就成了一個緩解矛盾的重要環節。中國的改革本來是從農村開始的,但二十年之後農民的境況卻陷入了一種十多年來從未有過的困難之中,由此影響到全國的經濟沈入低增長和連年蕭條。可惜的是,在目前國內的主流話語中,進一步的農村改革卻似乎已被忘卻了。好像經過八十年代的承包制改革,農村的體制已經基本理順,再也不值得重新關注了。即便有一些相關的討論,也往往是針對一些零散的政策措施,而缺乏對農村困局的整體評估。為了掩蓋農村問題的真相,中宣部今年五月甚至要求全國媒體今後不得報導農村問題。
中央政府近十年來確實曾反覆多次下達過制止亂攤派的命令,但這其實只是治標不治本的臨時性安撫手段,並不能根本解決問題。最近,中央政府在一些省份試驗“費改稅”改革,最後因遭到地方政府的強烈抵制而不得不放棄。“費改稅”改革的本意是增加正稅、降低攤派;實際結果卻是,那些地方的正稅增加了,但同時官員的開支和消費也把增加部份耗光了,而教育支出這一“硬開支”仍然沒有著落。地方政府官員故意留下這個“硬缺口”以便要挾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既然拿不出巨額資金來補助農村基層教育(事實上即使中央政府有能力補助,在腐敗的農村管理體制下這類支出也是個填不滿的“無底洞”),就只好聽任他們以“辦農村教育”為名繼續對農民大肆攤派,而攤派所得往往又被挪用於官員消費。這一“費改稅”改革的失敗再次表明,由於中央政府的合法性和統治機器的運作完全依賴於地方官員利益集團,因此就失去了改革地方政府和基層官員隊伍的能力,這種局面絕不是個別領導人的個人努力所能改變的。
現在,問題的實質已經浮上台面,稍微了解一些農村情況的人都能看得很清楚。要徹底減輕農民沈重的不合理負擔,只有從節流入手,減少農民必須養活的基層幹部人數及他們的開支。不久前國內有學者提出,可以考慮回到1949年以前的鄉村體制,徹底撤銷鄉村兩級組織,由農民自治,選舉鄉保長。這樣的建議就是一個釜底抽薪的辦法,只有減少農村基層龐大的靠攤派養活的幹部數量,並同時實行鄉以上幹部的民主選舉,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除此之外,似乎沒有其他更有效的徹底減少農民負擔的有效辦法。但是,能否真正對農村的亂攤派實行上述的釜底抽薪的做法,卻非易事。在現行政治體制下,農村稅費征收體制的改革顯然無法再取得任何進展。
從更深層次看,縣鄉政府幹部隊伍持續不斷膨脹的根源,是現行體制建立的基層精英向上流動機制的必然結果。現行體制對農村居民和縣城、鄉鎮居民的制度性歧視使他們無法正常地自然移居到大中城市里生活和就業,這樣農民子弟和縣城、鄉鎮居民子弟在社會結構的等級階梯上從低等級向上攀登的途徑就變得十分狹窄,通常只能通過考進大專院校再獲得大中城市里的工作,或參軍後退伍轉業被安排到原籍的地方政府工作,或靠關系安排進縣屬企業工作。這是過去幾十年來縣以下村鎮居民中基層精英的主要社會升遷管道。改革後又出現了另一途徑,即農民子弟到城市里充當臨時性低等勞動力和“二等公民”,這一道路雖能增加其家庭收入,但並不能有效地幫助外出的“打工仔”在中國官本位的社會結構中提升社會地位。所以,那些更追求社會升遷的農民子弟仍然選擇升學或參軍,然後設法進入大中城市的機關事業單位謀職。
但是,近年來,隨著經濟轉向蕭條,大中城市里下崗職工大量增加,事業單位開始自負盈虧,城市籍大專院校畢業生的就業機會越來越少,農村籍大中專畢業生就更沒有留在大中城市工作的機會了。這樣,大批農村籍大中專畢業生也不得不回到原籍,與轉業退伍軍人一起,擠進縣鄉政府機構的窄門里求“一碗飯”吃,同時滿足他們“當幹部”的社會需求。加上全國縣屬企業多數瀕臨破產,縣城、鄉鎮居民的子弟也只剩下這一條出路。結果出現了縣以下基層社會精英“千軍萬馬”擠進基層政府這一“窄門”的結局。只要當局還需要通過維持基層社會精英的向上流動機制來穩定基層精英群體的效忠,就只能允許這些基層精英持續不斷地擠到“官”門里去,結果必然無法約束縣、鄉基層幹部隊伍的無限膨脹。如果在現行的官本位體制中完全阻塞了基層精英的升官途徑,當局控制基層社會的根就動搖了。可以說,對農民的亂攤派表面上是這些基層精英的胡作非為,從本質上看,還是當局在向農民轉嫁自己無法承受的統治成本。
農村體制的進一步變革只能是政治體制的徹底改革。如果說,八十年代初取消人民公社三級所有的體制、實行土地按戶承包是一場重大的“革命”,那麽,削減農村基層幹部數量、實行鄉以上幹部的民主選舉,就是解放農民的第二場農村“革命”。這第二場“革命”比土地承包、取消公社的第一場“革命”深刻得多,因為它將首次觸及到基層“吃皇糧”的幹部的根本利益。在維護農民利益還是維護基層幹部利益這個兩難矛盾面前,政府究竟代表誰的利益將面臨檢驗。這第二場“革命”還關系到如何改變長期以來形成的農村政治社會管理體制,必須真正按照農民的需要和可負擔能力,來設定基層政府的規模、人數和功能;而不是象過去二十年來那樣,“量出定入”,依據政府自身的需要來設定幹部人數和職能,然後強迫農民無條件地出錢養活他們。農村基層政府職能的轉換和結構的改變,意味著全國鄉村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農村現行政治社會管理體制的維持成本已經大大超出了中央政府和農民的可承受負擔能力,如果繼續維持這一體制,勢必造成農村的進一步蕭條,社會矛盾將日益激化。而改革這一體制,則是一場八億農民與幾千萬基層幹部之間的角力,將重新奠定政權的合法性基礎。
經過十多年來村委會民主選舉的實踐,農村已經逐步積累起實行這場變革的社會政治條件。對農民來說,實行這樣一場變革是他們求之不得的事,必定大快人心。但是,按照長期形成的集權體制的慣性,這場變革又需要農村基層政府的配合,與虎謀皮,談何容易。二十年前,中國農村的經濟改革也是在這樣的形勢下逐步推動,然後形成燎原之火,勢不可擋。今後,依靠占全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民來推動這場農村政治體制變革,其勢在必行已經了然。這場變革能恢覆農村的活力,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負擔問題。但是,沒有高度的政治智慧和膽略,是不可能主動迎接這樣的挑戰的,而只會漫無目標地拖延時日,“盲人騎瞎馬”,直到“夜半臨深池”才勉強應付,必定為時已晚。
小農經濟與中國的社會─政治─經濟結構
何:用歷史的眼光來看,中國的農民問題已積累了三個世紀。從清代乾隆時期開始,中國就已面臨人口壓力,乾隆六年登記在冊的人口即達1.43億。當時的著名學者任啟遠、洪亮吉等人都曾談論過這一問題。洪亮吉的《意言.生計篇》集中談論了如何控制人口,洪書成於1793年,比馬爾薩斯的《人口論》(1798年)還要早好幾年。只是兩個社會解決人口問題的方式完全不一樣。英國通過大量向美洲大陸移民緩解了人口壓力,繼經濟起飛之後又連續完成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人口轉變;中國那時雖也有華工出國及其他海外移民,但過剩人口流動的主要形式還是在本土移民,因此移民之間爭奪生存資源的鬥爭也相當慘烈。1999年3月我到台灣講學時曾偶然發現,台灣的“有應公崇拜”即與移民有關。台灣基本上是由一波波移民潮所構成的社會,先後來到台灣的移民為了爭奪土地、資源和生存空間,再加上種族、語言、祖居地風俗習慣的差異,因此在漢番、閩粵、漳泉、宗姓、村落、團體之間經常爆發各種摩擦,甚至演變成武裝械鬥或大規模武力沖突。歷年來各族群中不少人死於這類沖突,其屍體往往無人收葬,只能靠官府或善心人士的幫助,或是村里人共同出資,加以集體埋葬,並在墓旁建立一個簡單的廟,而廟前往往掛有“有求必應”的紅布條。[42] 太平天國起義也是因人口壓力所致,當時汪士鐸就有反思,後來羅爾綱也有過專述。
自十九世紀中葉起中國就一直嘗試著緩解人口壓力。孫中山的“耕者有其田”、共產黨的土地革命,實際上都是想通過改變土地資源的占有方式來尋求出路。然而,這種土地資源均等占有的辦法雖暫時解決了過剩人口的就食問題,卻抑制不了人口的快速增長。二十世紀後半葉中國的人口終於從4.5億增長到了13億。如果說上一世紀的農民問題是讓耕者有其田,那麽本世紀的問題就演變成如何讓農民就業自養,以減少遊蕩在城市邊緣的流民。現在,農村閒置勞動力過多、農業邊際效益下降、賦稅過重等導致小農經濟破產、幹部劣紳化、農民痞子化等現象,幾乎都是在重覆二十世紀初至三十年代的那段歷史,情景驚人地相似。[43]
程:最可怕的是,這類邊緣化人群正處在一種無限增生的狀態中,這與中國現在擁有的天文數字般龐大的人口,以及人口與資源嚴重失調有關。中國目前人均耕地面積只有1.59畝
[44],是世界人均數的43%;而且質量不高,中低產田占耕地面積的79%,有水源保證的和灌溉設施的只占40%,還有不少是大於25度的陡坡耕地,其土質很差。[45] 在那些自然條件較差的地區,人口的增長率恰恰偏高,本地的農業產出微薄,非農就業機會稀少,窮鄉的官府搜刮得又格外狠,這就逼得那些既無適當教育、又無求職技能的農村剩余人口外流。當都市再采取就業限制政策時,這些回鄉無活路、在外衣食無著的流動人口就很難靠正當職業糊口。從李自成、白蓮教、太平軍到紅軍八路,其主體均由這類流民構成。今天,這類邊緣化人口的迅速增加,也許不會再演變成一批“水滸山寨”,但必然會為黑社會組織的生發壯大提供豐富的後備軍。“張君案件”就為社會敲響了警鐘。
何:自從1988年發表了第一本書《人口:中國的懸劍》以來,隨著研究的深入我越來越堅定地認為:一個社會的政治結構牢固地根植於該國的自然性質,即資源稟賦、人口與資源的比例關系之中,而生活在這塊國土上的民族的文化也受到地理環境的影響,在科技不發達的前現代尤其如此。這可能會被人視為“地理決定論”,但我認為這個理論不無道理。人類首先是環境的產物,生存環境最基本的層面就是地理環境。孟德斯鳩曾嘗試用“地理決定論”解釋某些問題,但由於他對地理因素的神學解釋從而使“地理社會學”成為學術笑柄;再加上馬克思批評過“地理決定論”,而我國在很長時期內非常熱衷於超出自然資源的限制去改天換地,因此國內學者往往不敢讓自己的觀點中出現“地理決定論”的影子。
中國的人口─資源狀態相當特殊,在這種狀態下幾千年來形成了中國的小農經濟結構以及相應的社會政治結構。不管是在山區、丘陵地帶還是在平原地區,小農家庭只要調整其家庭經營中農業、畜牧業和手工業的比例,就能穩定地生存發展下去。正是由於這種經濟結構對地理環境的適應性強,它才由中原地區逐步向周圍擴張,成為中國幾千年來各地農村的主體經營形態。這種經濟結構有一個特點,即生殖人口的無限沖動。而1949年以後建立的人民公社體制實行了大部份糧食按人頭均分的分配機制,在口糧不足的情況下,單身壯勞力的口糧甚至不如多子女家庭寬裕,形成了“做得多不如生得多”的局面,這又加劇了農村人口的生殖沖動。改革開放後恢覆了以家庭為生產單位的小農經濟,人口生殖狀況同樣令人焦慮,許多民間進行的調查都指出了這一點。例如,據對廣東電白縣正北豐村(七逕鎮新屋仔管區下的自然村)的調查,該村1980年有252人,人均0.6畝水田和0.4畝旱地;而到1998年該村人口已達536人(不包括遷出的6戶共32人),而由於征用、建房等原因,人均耕地已不足0.28畝。一個生育周期(20年)不到,該村人口就翻了一番多,全村沒有一戶是獨生子女,戶均超過4胎,最多的達15胎(存活12胎)。在當地村社文化中,家庭擁有兒子的數量仍然決定著一個農戶在村中的地位,村民對節育並無認識,不會揭發超生現象。[46]
程:文革時期沒有計劃生育政策,農村的生育情況更是普遍如此。八十年代全國都設立了計劃生育專職機構,形成了一套制度方法,還是擋不住農民的多生多育傾向。《黃河邊的中國》一書的作者曹錦清1996年走遍河南各地鄉村作調查,發現那里的農民家庭也很少有獨生子女戶,均是多胎化生育,當地幹部多次告訴他這樣的話,“有權的憑權生,有錢的買著生(付超生罰款相當於買超生指標),無權無錢的就逃著生(逃離本鄉好超生)”。[47]
何:正北豐村在中國既非國家級貧困縣,也非鄉鎮企業發達的明星村,只是千萬個普通的中國鄉村之一。它面臨的鄉村組織渙散、官民對峙等問題確實是目前亟需解決的,但我並不認為這些是最根本的問題,因為只要生存的基本條件還存在,這些問題還有解決的可能。問題在於,該地的生態系統根本無力支撐起這麽多人口生存的基本需要,依靠傳統方法耕種140多畝地,根本不可能養活500多人。這份罕見的尊重事實的調查報告詳細記錄了該村失業嚴重、犯罪滋生等現象:“在村民自身無技術、無資本、低素質和環境的無資源、無工業、無組織的內外因素結合下,300多勞力有幾人能以工作糊口?現在的就業情況除耕田者外有:教師6人,醫生、工人、跑運輸者各一人,飼養15人,開小店3人,小販16人,外出打工55人,飼養一般是養10多頭豬,今年(指1998年)多數虧本,小販多是販雞,每天賣出十只賺回20多元;外出打工一般是男的做泥水建築,每天有30-40元,女的進廠或當服務員,每月有幾百元不等。而大多數常年遊蕩在村里的三個小店之間的無所事事者特別是未婚男青年卻成了犯罪的主體。賭博是習以為常的公開擺明的事,也是他們最好的娛樂,盜騙搶卻並不明擺,只是附近村中時有禽畜、廚具、谷物失蹤,以及常是同齡人講述的生動的在外盜、騙、搶、鬥的驚險場面,下面需要詳述的是近年來的吸毒和販毒現象……”,這里就不再引述那段談吸毒的、讀了感到磣人的文字了。
世界各國都把教育視為反貧困策略中的良方。這一報告也談到了正北豐村教育問題的現狀:“北豐小學現有教師10人,其中2人高中畢業,其余都曾讀過初中,現有3名公辦教師,其他為民辦或代課教師。對於這三年來廣東省大量轉正並逐漸取締民辦教師的政策,筆者從學校負責人陳北忠老師處了解不少有點不可思議的信息。縣教育局按文件通過考試轉正4,000多民辦教師。規定於1993年前入教並有民師證和中師函授證者可考試,擇優轉正,另據教齡可加分,有28年教齡者免試轉正,考試內容為心理學和教育學。但是,據透露,中師函授是交錢抄書拿證,心理學、教育學是背熟值120元的小冊子考試,而不考文化試(指語文和數學等)更是有人得以濫竽充數的關鍵。筆者(指調查作者陳鋒)曾於今年(1998年)2月在小學代課兩星期,了解到一些老師對比較簡單的競賽題都無法解答,甚至比不上成績好的學生。而一些較好的年青教師卻很快要下崗。對此陳老師的評論是‘好的卡緊,差的放松,重視教育不如說是在毀滅教育’。由於師資低劣,所以五年級的學生中能答出國家、省份、省城市、球類、中國皇帝中任一項的5個名稱者甚少。現在幾乎所有學齡兒童都入學,但由於每學期280元的學費,使在學人數逐年級減少,畢業的不多,升初中者甚少。就這樣,膨脹的人口給農村帶來了不堪承受的重負,同時村民又沒有認識到也無力從提高自身素質上獲得財富和地位。落後的教育只能釀出低素質的愚民。貧窮、封閉、落後、迷信、失業、犯罪等等就像惡魔一樣伴隨著今天的正北豐村。”
這份調查報告讓人看得觸目驚心。這樣的村子在中國絕非特例,而是具有普遍性的。我的家鄉邵陽市是個千年古城,舊稱寶慶府,歷史上算是文化經濟中等發達之地,如今除了市民的教育狀態比正北豐村好些外,其余方面的情形與正北豐村亦頗類似。九成以上的國有企業都破產停產了,除了少數通過升學離開了這個城市的人之外,大多數本地青年均無工作,賭博成了男女老少鹹宜、樂此不疲的娛樂活動,失業、犯罪充斥整座城市,市容極差。不少女青年到沿海城市以做娼妓、“二奶”為生,家人亦不以為恥。
程:從正北豐村的情況還能看出,當地政府只一味借行政之便撈錢,縣鄉幹部們飽食終日無所用心,對農村的嚴重落後狀況長期熟視無睹。顯然,支撐這個幹部系統的體制有無可推諉的政治歷史責任。當然,也有一些地方的村級行政組織能有效帶動當地的發展。比如,河北石家莊市郊的槐底村村委會負責人依靠9,000萬元征地款為啟動資金,定下了“吃區位飯,借優勢興業,走產業升級,發展三產服務城市之路”的方略,從1996年到1999年,全村的三產收入每年以80%的速度遞增,1999年當年全村總收入達2,000萬,其中三產占到90%以上,通過架起城鄉經濟走廊為村里幾乎所有的勞動力提供了就業機會。[48]
何:在中國確實有一些這種依靠地緣優勢和社區負責人個人魅力發展鄉鎮企業而成功擺脫貧困的例子。但是,這類典型的經驗不具備可推廣性,不是每個村莊都有這樣的條件,而且這些明星村莊的社會─經濟格局會不會隨著村負責人的逝去而人亡政息,也難以判斷。我更關注占農村人口90%的那部份人的生存狀態,為此讀過不少材料,也到過一些農村,還專門請教過一些長期做農村調查的人士。各種渠道的信息表明,很多鄉村的計劃生育實際上處於失控狀態,實際人口數與上報數嚴重不符。如1991年至1998年四川省就清理出漏統人口40.72萬人。[49] 雖然計劃生育號稱是“基本國策”,但不少農村基層幹部實際上卻將計劃生育罰款作為一種尋租的機會,聽任農民多生、超生,罰款收入主要用於改善幹部們的福利或修建鄉村幹部的辦公場所。一位在農村長期做調查的學者對我說過:農村里哪個鄉、村的辦公場所建得漂亮,那里的計劃生育一定沒搞好。農村里只有生活處於中間層次的家庭才比較害怕計劃生育罰款,富裕農戶則不怕罰,願意交罰款生孩子,窮戶也不怕罰,大不了流落異鄉當“超生遊擊隊”。
安徽省蕭縣大屯鎮徐屯村村民曾向《半月談》記者反映:從過去的老支書到現任村支書、村主任,多年來就一直公開出賣準生證,將此做為“發家致富”的捷徑;第一胎價格從30元上漲到了200至300元,生多胎的則漲至上千元;幾年來該村先後賣出準生證200多個,村幹部藉此收款約3萬余元;村幹部自己也帶頭超生,現任支書40多歲,有3個兒子,其長子又生了3個孩子;計生專幹張某30多歲,生了4個孩子,村委會主任的兩個兒子生了7個孩子;老支書的侄子生了5個孩子。該村上報人口2,106人,而實際人口已超過2,330人。[50]
廣東省吳川市覃巴村也是個“超級超生村”,該村總共600多戶,6胎以上的就有100多戶,最多的兩家都生了10個孩子,而有5個孩子的家庭是該村常見的家庭結構。該村為何計劃生育如此失控呢?村黨支書容文秀說,村里超生戶多,很難管理。但據村民舉報,村幹部就帶頭超生,村委會主任容觀保、副主任梁亞孔各生了5胎,村幹部王偉生了4胎,村民小組副組長梁德瑞生了8胎。該村一些村民至今還被迫飲用田邊溝水,村里凹凸不平的小道上垃圾遍地,隨處可見臭氣熏人的糞便,3,000人的大村里沒有一個廁所。[51] 在上述村子里,可以說,除了金錢之外已沒有什麽能夠維系當地的鄉村共同體,整個秩序比半個世紀以前的鄉村自治時期還要糟糕。但是這類鄉村卻基本上得不到政府與傳媒的關注,這些鄉民的生活也只能自生自滅。
湖南省桂東縣大塘鄉春峰村因在外打工非正常死亡人數特別多,曾偶然引起了《南方周末》記者的注意。[52] 春峰村是省級特困村,交通不發達,資源也十分匱乏,該村共有1,598人,全部1,400多畝地都是分布在海拔800米至1,000多米之間的梯田,人均連一畝地都不到,而且地塊很小。村里沒有企業,集體收入每年只有幾千元。村民們的收入來源除了每人不到1畝、每年只能種一季水稻的梯田外,就是養幾頭豬和外出打工。從1993年開始,該村“除非種田的和家庭負擔較重的人,其余的都出去打工了”。其中約三分之二(大部份是女孩)去了珠江三角州地區的一些玩具廠、電子廠,月工資約400元至800元,1999年因經濟形勢不好,去廣東找工的人很多空手而回;村里的男勞力大多在幹一些掙錢多一點、但更辛苦且有生命危險的活,即出去“做砂子”(挖鎢砂礦)或挖煤,經常因發生塌方和瓦斯爆炸而喪生。
每到冬天農閒時,宜章的瑤崗仙、郴州的柿竹園、臨武的香花嶺、江西大余的西華山等礦區都各有幾千人在“做砂子”,民工都來自春峰村這樣的村莊。他們合夥向承包國營大礦廢棄礦井的個體老板取得某個礦洞的開采權,自備鋼千、炸藥和礦燈,在廢棄的礦洞里深入井下幾千米,打洞放炮、尋找殘余礦砂。廢棄礦井沒有任何安全設施,爆破時極易塌方。春峰村的20名外出打工的非正常死亡者中,有8名是“做砂子”死的,其中5名死於礦井塌方。春峰村所在的大塘鄉鄉長稱,“整個大塘鄉都差不多”。例如,從1986年至今,春峰村附近的蛟洲村已有20人在外打工時因工作場所的事故喪生,其中1993年以來死了16人,多死於湘、贛、粵等地鎢礦、煤礦的礦井塌方、瓦斯爆炸。對“做砂子”的人來說,勞動法、勞動合同是完全陌生的字眼,他們與老板之間只有口頭約定,從來沒有人與老板簽合同。就象一位村民所說的:“現在工不好做,你要簽合同,老板就會要你滾蛋。”打工者喪生後,其親屬也不懂得用法律手段索取賠償。
據大塘鄉農經委的統計,1998年春峰村的人均收入為880元,其中打工者掙來的血汗錢占六、七成。據春峰村黨支書稱,外出打工者的收入除了維持家庭生活外,節余只夠成家的費用或供弟妹讀書,沒有哪個人用打工掙來的錢做起生意,甚至沒人能起一座比較好的房子。盡管打工收入那麽少,而危險又那麽大,但春峰村人幾乎沒有考慮過別的活路;如果不外出打工,他們可能連基本的生活都維持不了,雖然無法擺脫貧窮,他們也不得不在這條路上走下去。對於他們來說,最可怕的事情不是“做砂子”,而是沒有機會去“做砂子”;他們所不知道的是,誰將是下一個因打工而被死神喚走的人。
該村村民的生活讓我想起了非洲的生態難民,象在春峰村這樣的地方,土地和生態事實上已支撐不起這麽多人的生存。其實,整個中國的生態在人口壓力下已陷入了真正的困境。且不談長江黃河等七大水系的污染或斷流,只談談被視為財富之母的土地問題。據有關資料介紹,目前中國已成為世界上荒漠化最嚴重的國家之一,荒漠化面積約為360萬平方公里,占國土面積的38%,有的地方民眾已無生存之地。中國林科院研究員蔣有緒尖銳地指出,中國國土的生態環境已不再安全,若不及時加以治理,人民則有禍於旦夕之虞。[53] 由於生態問題與人們的生存狀態的關系不像疾病之類那樣直接,中國國民的環保觀念始終還處於“坐而論道”階段。我所工作的報社每發一篇某小姑娘被遺棄或生病無錢醫治的報導,可在幾天內募到數千乃至十幾萬的捐款;而我特意為拋家別妻十幾年、在長江源頭可可西里設立觀測站、致力於環保工作的民間環保人士楊欣先生登了一個整版的文章,並公布了捐款電話與帳號,但居然無一人來電詢問或捐款。這正好與發達國家的社會慈善捐款序列相反。
從我開始關注中國的人口問題以來,一個觀念一直在我的頭腦中揮之不去,即中國的政治社會形態與人口及資源狀態密切相關。對中國來說,二十世紀是農民的世紀,是由人口的“量”決定政治的“質”的一個世紀。而所有制模糊的土地政策與財政扶貧的結果,摧毀了人起碼的尊嚴──健康人應該憑借自己的勞動力生活,這本是人起碼的尊嚴。中國的社會經濟政策所起的總體效果是,讓生育者不必計算生育成本、不顧自然資源的限制而生育人口,並將撫養人口的責任由家庭轉移給社會。如何評說這個世紀對後世的影響還有待歷史良心的出現。
從世界各國的經驗來看,除了人口大國中國與印度之外,每個國家的現代化過程都伴生著小農階級消失這一過程;這與城市化過程中現代經濟部門不斷吸納從土地上被拋出來的無地農民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而中國由於人口數量過於龐大,再加上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技術(資本)密集型企業日漸取代勞動密集型企業,大量未受過足夠教育、亦未經過任何技能訓練的農村勞動力無法適應現代經濟部門的要求,更兼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的擴張速度遠遠趕不上人口增長速度,故此廣大無地農民無法進入現代經濟部門,正成為整個社會“多余的”邊緣化階層。老實一點的農民可能會像春峰村村民一樣做牛做馬地生活下去,不少報導都談到了在三資企業(主要是港台資本與南韓等“東亞龍”國家與地區開辦的企業)的打工者的悲慘處境,實際上就是勞動力市場極度傾斜造成的。
1998年12月,我值班時曾處理深圳特區四海制衣廠江西籍打工者徐章水因勞累過度而暴死事件。當時是生產旺季,該廠的工人連日加班,20歲出頭的徐章水連續加了48小時班,回到宿舍躺下後就再也沒醒來,七竅流血而死。我當時問該廠工人,這樣連續加班是違法的,為什麽大家不提意見?工人們面面相覷,最後告訴我,他們不敢,怕被開除。因為這份工來之不易。我再問該廠老板,為什麽要這樣違反勞動法超時連續加班?釀出這麽大的事故,而老板卻對我說:“我自己也奇怪,我這家廠的待遇確實不好,工作時間長,工資也不高。我經常對工人說,你們嫌待遇不好可以走人。但奇怪的就是還有不少人搶著爭著來這里做工。”老板說的話讓我不由得想起1949年以前上海一些外國資本家曾說過一句被我們視為“國恥”的話:“在中國找四條腿的狗難,找兩條腿的人容易”。
從根源上來說,勞動力的待遇完全與市場供求狀況有關。按照“博奕論”的原則,博奕雙方的利益完全與博奕者所憑藉的實力有關。在中國人權的不受重視與人口嚴重過剩也有關系。人權中最基本的是生存權,生存都未解決,很多處於社會邊緣的人群就無從關心自由權、財產權。還有不少邊緣人為了生存,只得從事各種非正常的經濟活動,如賣血、婦女賣淫,還有的則是純粹的犯罪行為,如成群結隊到他鄉去偷竊(“拎包”)、買賣人口、利用各種手段行騙、盜挖古墓倒賣文物等,成為社會犯罪活動的主力軍。最近在中國轟動一時的張君一案,案中所涉犯罪集團主要人物,基本上都出身於多子女的貧困農民家庭,張君自己就出身於有兄弟姐妹七個的多子女貧困家庭。一個城市中等收入水平的家庭生養一個孩子,還可以過較好的日子,生兩個就比較吃緊,要支撐起三個子女的教育費用與撫養成本根本就沒有余力。農民家庭的生育率如此之高,哪還談得上脫貧?
我以前就說過,中國人如不改變多生多育的落後習慣,中華文明最後必將作為祭品犧牲在人口這個古老的祭壇上。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結論是全國戶均才3.44人,這個數據並不可靠。真正實行了計劃生育的只是城市里那些在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對農民工來說計劃生育管理基本上作用不大;而城市人口只占全國人口的30%左右,在農村里生育兩個是被允許的,多胎化也是常見現象,少數民族還被允許生育更多的孩子。這樣算來,中國戶均家庭人口很可能超過3.44人。不過,中國政府的統計數據失真是體制性弊端,人所共知。
程:我最近看到一篇文章,作者對你的一些觀點提出了批評,他說,你認為“中國人口問題將會阻攔中國發展的悲觀結論和龐大的低素質農民成為中國現代化的重大障礙,這些論點有可能客觀上掩飾了加重這一問題的原因和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之道,而且還可能為別有用心的精英專政論所利用”。[54] 你看到這篇批評沒有?另外,在中國的制度轉型過程中,制度問題始終是許多獨立知識分子關注的中心,如果在討論“三農”問題時過於強調人口壓力,會不會淡化不良制度對“三農”問題的影響因素?而且,人口問題不是個短期內就能指望解決得了的問題,而“三農”問題的緊迫性卻十分突出,把近期內需要緩解的難題與長程性因素聯起來,對解決近期問題似乎幫助不大?
何:我看過這篇文章,覺得作者對中國現實問題的嚴重性估計不足,尤其是對生態環境面臨人口的巨大壓迫這一點似乎不太敏感。至於談到如何解決問題,我認為中國應該少一些誇誇其談之言,覆雜的中國問題不是靠幾條簡單的“對策”就能輕易解決的。如果大多數國民還在期待著偉人橫空出世來解救他們,那恰恰表明他們尚處於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的狀態。我研究問題的目的只不過是要讓大家對自己的生存環境有一定的認識而已。我並不認為自己過於強調了人口問題的嚴重性。中國的傳統文化本來很注意人與自然的和諧,在“天人合一”的思想中,“天”指的是自然,“天人合一”指的就是人與自然和諧共處。中國古代文化其實包含有樸素的人文主義思想,這種人文主義精神就體現在培育人關於社會、倫理、自然環境的認知,並將此認知與文化知識的吸納結合起來。從中國的經史子集里,包括醫書中的五行相生相克說,都會發現許多質樸的人文主義精神,它通過儒家文化的教育沈澱在民族精神當中。我訪問山東曲阜時,在中華民族精神的塑造者孔子墓前曾想到一個問題:一種文化能夠維系一個民族幾千年於不墜,肯定是借助於它內在的親和力以及平衡力。我們小時候還能從長輩那里接收一些“寸絲粒米,來之不易”的古訓,懂得惜食珍物;但如今在缺乏人文內涵的技術知識加意識形態型教育模式下成長的一代恐怕再也沒有這種熏陶了。
過去的五十年基本上破壞了民族文化的傳承,“人定勝天”、“向大自然開戰”、“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讓高山低頭、叫河水讓路”等口號挾政治威力大行於世,對大自然過度索取居然成了“時代精神”。《邵陽文史》曾刊登過一位幹部回憶自己五十年代後期在漁業社蹲點的經歷。他先是讓漁民將漁網織得密密的,不讓小魚有逃生的可能,但產量還是達不到“大躍進”要求的水平;於是他又在漁民當中推廣用炸藥炸魚,炸藥引爆後滿河滿塘都翻著白花花的死魚,捕撈量自然成倍增長。可是幾位老漁民卻“圍攻”痛罵這位一心要完成上級任務的幹部:你們連小魚也不放過,以後我們就沒有魚可撈了,你們這樣是想打破我們的飯碗呀!但在意識形態和政治高壓下,農民的這種樸素的環保思想卻被迫節節敗退。現在他們的下一代已經很自然地應用功能強大的電網捕魚了,網過之處湖海一片死寂。“大躍進”和“文革”本身雖然成了歷史,但它對教育文化的影響卻隨處可見,現在我們的教育仍然充份體現出那種“唯物”而輕忽人文的“時代精神”。因此在人口、資源、環境生態、歷史文物等問題上,從老師到學生都普遍欠缺必要的認知。今天我們看到的對環境生態的破壞性利用以及將人文景觀當作旅遊資源的掠奪性開發,就是缺乏人文關懷的技術型教育對社會的報覆性反噬,有如盛行的貪污腐敗是對我們落後陳腐的幹部選拔機制的惡性報覆一樣。
為這場對話做個總結,中國農村的問題或許可以歸結為:最迫切的是鄉村社會的重組,而穩定農村進而穩定社會的關鍵則是農民的就業問題,但這只是短期的反貧困策略,收功長遠的反貧困戰略則是改善教育。這三個問題的解決須仰賴“一定的社會政治條件”:首先要有一個理性、高效、廉潔的政府,能采用適當的政策對社會進行調控;其次,計劃生育要成為農村人口自覺的行為,而不是政府現在的紙面控制(control on paper);第三則要加大教育投入,不斷提高全體國人的教育水平,以提升人口素質,創造減少貧困的社會條件。
2002年
農村工業化的路還能走多遠?
──關於蘇南鄉鎮企業發展模式的對話
文貫中, 新望
文貫中 (美國康州三一學院經濟系副教授)
新望 (江蘇省張家港市市委黨校經濟學副教授)
文貫中(以下簡稱“文”):近20年來蘇南鄉鎮企業的迅猛發展引起了全國乃至世界的注意。一些學者和政府官員很看重這種以地方政府為主導、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鄉鎮企業模式,不但將之封為正統,以區別於私有企業為主的“溫州模式”,並且認為“蘇南模式”證明中國農村的現代化可以通過農村工業化來實現。在其他國家,現代化往往是與工業化、城市化同步進行的。但“蘇南模式”的早期成功似乎表明中國找到了一條獨特的現代化道路,即農村的現代化可以繞過城市化模式,通過農民到鄉鎮企業工作、“離土不離鄉”的農村工業化道路來實現,從而避免大量農民湧進城市造成所謂的“城市病”。“蘇南模式”如真能代表一條行之有效的農村工業化道路,那自然應該大書特書。蘇南鄉鎮企業是否確實走出了這樣一條道路,就是本文所要討論的問題。
一、重新認識蘇南鄉鎮企業發展模式的意義
新望(以下簡稱“新”):我長期在蘇南地區工作,比較熟悉蘇南的情況。蘇南鄉鎮企業的發展先於農村改革,那時被稱為社隊企業的鄉鎮企業其實並非“隊”所有的“集體”企業,因為其制度根基是人民公社制度下的“三級所有、隊(生產隊)為基礎”,實權在公社(即現在的鄉鎮)手里,生產隊沒有所有權,只能在公社的控制下分配企業的部份收益。蘇南鄉鎮企業的發展明顯提高了農民的生活水平,改變了以種植業為主的經濟結構;同時,這類經濟組織及“農民企業家”的出現也使農村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中國長期實行的中央計劃經濟體制和局限於城市的工業化體制正是由鄉鎮企業的崛起才撕開了一個大口子。蘇南鄉鎮企業的成功至少使農民辦工業在廣大農村獲得了合法地位。
文:直至90年代中期鄉鎮企業對農村就業、農民收入的提高確有重大貢獻。但我認為,在經濟學上鄉鎮企業並沒有普遍性意義,甚至代表了一條違反經濟學原理的道路。在典型的市場經濟里,生產要素可以自由流動,工業化必定和城市化同步;企業只有向城市適當集中,才能利用交通、通訊、排污系統以及人才和金融市場等基礎設施,工業化的成本可因城市化的積聚效應而大大降低。但中國制度性的城鄉隔離使農村剩余勞動力無法進城,土地的集體所有制也限制了城市的擴建。這樣農村企業只能被迫散布於廣大鄉村,走了一條高成本的農村工業化獨特道路。這種模式之所以在一段時期內很順暢,與計劃經濟下城市國營企業極端的低效和無能有關,由此造成的短缺經濟為鄉鎮企業提供了很大的市場。鄉鎮企業是在特殊體制下產生的一種特殊的經濟組織,其他國家很難模仿中國的鄉鎮企業道路。現在市場經濟逐漸形成,鄉鎮企業若不改制就越來越難生存。
新:應當承認,蘇南鄉鎮企業在發展過程中自身機制和基層體制環境都存在著先天不足。蘇南鄉鎮企業是在地方政府的直接推動下發展起來的,基層政府既是鄉鎮企業的管理者,又是企業發展的資金提供者和風險承擔者,這種制度最突出的局限性就是政企不分。80年代的分權式改革造就了各級地方政府追逐經濟利益的動機,這種存在於政府官員中的“企業家精神”對發展社區集體經濟、轉變政府職能曾發揮了積極作用;而且當時市場秩序尚不完善,為節約企業的外部交易費用,鄉鎮企業也需要尋求政府的保護。因此從歷史上看,政企不分確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積極意義。但隨著改革的深化,尤其是經歷了90年代中後期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這種局限性日益成為蘇南經濟發展的桎梏。
文:海外學者對鄉鎮企業政企不分的特點有不同評價。一些人一向批評鄉鎮企業政企不分的弊端;但另一些人則強調政企不分的積極意義。
新:鄉鎮企業長期政企不分的後果非常嚴重。第一,由於企業的上繳利潤是地方政府自籌收入的主要來源,支農建農、公共服務、社區福利乃至文化建設所需費用必然向企業索取,政府的政績目標壓在企業身上,導致企業經營目標多元化、政績化,企業內部的權責利的制約受到破壞,從而直接阻礙了企業的發展;第二,由於行政權力過多地介入資源配置,弱化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第三,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後必然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制約,要素流動性低,塊塊封鎖,區域經濟結構雷同,過度競爭;第四,政府對企業的超強幹預、行政權力向市場領域的過度蔓延、社區幹部對集體財產的“灰色私有”,產生了相當嚴重的地方官員家長作風、裙帶風氣、弄虛作假和腐敗現象。
人民公社體制下的初始“集體資產”是通過合作化把農民土地改革後剛得到的土地、耕牛入社而形成的,隨後創辦社隊企業時即以這些資產為基礎。但集體企業運營中名義上的集體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有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況,必然產生“內部人控制”或經營者與社區幹部的合謀,使社區集體所有制的所謂“公有”事實上演變成了社區幹部的“官有制”,而“集體”所有則成為虛擬概念。因此原來的鄉鎮企業普遍存在著裙帶關系,例如,“廠長的妻子任會計、妻妹任出納”等,如此則“集體所有”變成了事實上的“幹部私有”。面對這種現實與意識形態概念的偏差,即使馬克思再世恐怕也無可奈何。
當然還有另外一種情況,一些由私人創辦的企業出於種種考慮把企業“捐”給“集體”,鄉鎮幹部為能辦成更多的事,把一些無關要緊的職位讓給那些願戴集體所有制“紅帽子”的企業主,這些幹部保留了較多事權,但財權比較有限。大量的這類“官商合一”的企業也強化了“集體企業”乃“幹部所有”的觀念。
蘇南各地政府喜歡幹預一切的傾向成了根子很深的歷史傳統。80年代初,由於當時的省委書記的抵制,江蘇的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就比別的地方晚得多,直到1986年前後才真正把地分給農戶。人民公社制度終結後,蘇南鄉、村政府仍然是一級不倫不類的經濟組織,不但控制著鄉鎮企業,還擁有向農民攤派的種種權力,鄉鎮企業改制前的集體經濟始終是“幹部經濟”、“政府經濟”。這造成了蘇南的特殊地情和現狀:政府及依附於它的幹部地位太強,而民眾則太溫順,自我意識、自主意識太弱小。
二、蘇南鄉鎮企業告別舊模式:從“一次改制”到“二次改制”
文:有學者認為,現在蘇南鄉鎮企業改制的緣由不是鄉鎮企業自身出了問題,而是城鄉結構、區域結構、產業結構大調整的結果。
新:蘇南鄉鎮企業的改制始於1998年(起初稱為“轉制”,為避免與國有企業的“轉換經營機制”相混淆,後來稱為“改制”),當時中共“十五大”報告確認了股份合作制的公有性質,這次改制主要是將集體所有制改為股份合作制。[1] 其實,股份合作制發源於溫州,是一種為了讓私營企業獲得合法性而玩的“戴帽子”戲法。90年代中後期溫州的多數企業已由股份合作制轉成股權較集中的有限責任公司。原先蘇南的鄉鎮企業與國有企業一樣強調公有制及其主導地位,並且由基層政府經營,“村辦村有、鎮辦鎮有”,產權、經濟結構等一系列問題一直無法解決;隨著1997年以後全國鄉鎮企業的衰退,蘇南鄉鎮企業不僅面臨效率上的困境,而且債務危機日益嚴重,“蘇南模式”的內在矛盾就再也無法掩蓋了。改制前許多集體企業的帳目都有水份,改制時一旦嚴格評估企業資產就發現,許多企業的凈資產實際上是負數,這幾乎帶有普遍性。
80年代蘇南鄉鎮企業興旺時,當地老百姓蓋了不少“小二樓”,但近年來鄉鎮企業的衰退直接影響到農民的收入,蘇南農村居民多數無力翻修那些式樣單一、灰舊的住宅,現在蘇南鄉村的民宅與高大、亮堂且集中度高的珠江三角洲及浙東農民住宅構成了鮮明的對比。80年代廣東順德的鄉鎮企業與蘇南並無二致,但後來發現企業的壞帳及銀行呆帳十分嚴重,1993年講求實際的順德人通過股份制改革使企業的發展上了台階,走到了蘇南前面。而90年代末期蘇南人選擇改制與順德的改制大不一樣,蘇南選擇改制在很大程度上只不過是為了給基層政府卸包袱。直到改制全面鋪開後,各地政府才把改制面的大小當做衡量政績的一個指標。
文:在這次改制後的短短幾年內,蘇南鄉鎮企業又進行了二次改制?“一次改制”和“二次改制”的主要區別何在?
新:2000年下半年蘇南地區又普遍開始“二次改制”,這有兩個原因:一是股份合作制不適用於公司法,其勞動和資本聯合的形式與市場經濟的資本本位相沖突,與同股同酬、同股同權的原則相沖突,而且股份合作制下是一人一票,形不成決策核心;二是“一次改制”後很多企業的集體股太大,經營者和企業中高層經理人員要求消化、降低集體股比例,而且他們也有了一定積蓄購買企業的股份。“二次改制”的主要形式有5種:“摘帽”,這主要是針對“戴紅帽子”的鄉辦企業;“還原”,主要針對實際由一人出資的假股份合作企業;“轉讓”,將企業內部股轉讓給經營者,達到經營者持大部股分的目的;“退出”,即公有股退出;“出售”,將企業出售給個人或合夥人。“二次改制”後,鄉鎮企業按據企業規模的大小被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或合夥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二次改制”的一個特點是“救活不救死”,很多鄉村企業通過改制用優良資產組建了新的企業形式;而那些經營不善或資不抵債的企業,則或者是甩給基層政府,或者是“金蟬脫殼”,留下一些破廠房、舊設備、老員工,作為應付債權人索債的幌子,這被稱為所謂的“下轉上不轉”;也有些“大而盈利”的企業為了盡快改制而采取了租股結合的辦法,在凈資產中劃出一塊由村鎮集體租給企業,剩下的資產則實行股份化,其中既有集體股、也有個人股,反正能讓經營者持大股即可,有人稱之為“混合改制”。但“下轉上不轉”和“混合改制”可能只是一種過渡形式,該破(破產)當破、轉租為股,乃大勢所趨。
三、蘇南鄉鎮企業改制是否解決了政企不分的弊端?
文:以前人們往往認為蘇南各級政府的管理能力很強。隨著市場經濟的發育,政府若不懂得如何逐步撤出不該管的、具有競爭性的經濟領域,會嚴重妨礙經濟的健康發展特別是市場機制的成熟,這是東亞金融危機的主要教訓之一。這幾年既然蘇南鄉鎮企業實行了改制,那麽政企不分的現象是否有所改善呢?
新:改制後政企不分的狀況有一定程度的改善,但這種改善是有限的。改制實際上是各種利益集團的博弈,既然是在地方政府領導下實行改制,那麽政府及其官員自身的經濟權利和利益就會支配這一過程。20多年來,蘇南社會經濟發展的特點始終是行政強勢力量自上而下的單一整合,這曾經是一種優勢;但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後,就必然要求政府職能的轉換,要精“官”簡政、規範政府行為、適當分離政府的經濟職能、改變政府領導經濟工作的方法,把發展的主動權交給民間,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和決定性的作用。
中小型鄉鎮企業經過民營化改制後自主權大大增加,它們必須獨立地面向市場,在融資、用地、稅收優惠、市場銷售等方面,過去由基層政府承擔的一部份職能已改由企業獨自承擔了。但改制後企業也面臨新的難題,例如,傳統的融資渠道不靈了,中小企業往往因失去政府出面的貸款或集資擔保而發生融資困難。產權改革並不意味著現代企業制度的運行就馬上具備了條件,在各方面還存在一系列覆雜而特殊的問題:如產業結構低級化、如何以城市化帶動工業發展、鄉村企業的本土性與開放化的矛盾、股權的流動和退出機制障礙、小股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農村基層民主及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不落實、改制後企業內出現了由過去的“幹群關系”轉化而來的勞資矛盾、一把手的特殊化和腐敗不易節制、黨政幹部兼任企業負責人從而制約企業家成長等等。這些問題的解決還需要繼續深化改革,尤其是基層行政體制的改革,要改革過去那種“一手高指標、一手烏紗帽”的壓力型基層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忙得首尾不顧、市場力量始終缺席”的狀況。
文:據報導,“二次改制”中有4%左右的鄉鎮企業並未參與?
新:不應小看這個4%的比例,這是就企業總數而言的;若就總資產而言,未改制企業的比重就相當可觀了。蘇南改制過程中有一句話很能引起民眾的共鳴:改制就是要把“一人所有”改為“大家所有”。所謂“一人所有”指的是在過去企業名義上的集體所有制狀態下實際上存在的幹部的“灰色私有”。“灰色私有”使改制中必然出現不規範、不公正等問題,在那些有社區幹部背景的企業中尤其如此。例如,在資產評估及轉讓談判中,為了順利改制存在著集體資產方“讓一讓”的情況;一些企業侵犯了小股東的利益,如資產增值未清算或強行買賣;還有些小企業改制後將集體福利等資產劃歸到經營者的個人名下。可以說,“二次改制”給了大股東和管理者很大的利益和機會,但沒有最大限度地保護小股東和職工的權益,改制中往往是社區幹部的親屬成了“改制新貴”。還有一些村鎮幹部對改制的顧慮重重,對改制回籠的資金更是牢牢抓住不放。
前些年各級政府強調“抓大”,即暫時不改大鄉鎮企業的所有制,通過保持它們的公有性質、由政府派人直接經營而牢牢“抓住”它們。實際上,這些“大而公”的企業現在多數成了“大而空”的爛攤子,而且由於政府官員們插手過深,政企關系十分覆雜。這些企業改起來有相當的難度,想破產也破不了;即使從形式上改了過來,但實際運行時仍然是行政性公司的老套路。我不久前受蘇南某市的委托對這樣的一個企業蹲點剖析,發現企業的情形令人十分痛心。
文:改制後回籠的資金如何使用,“二次改制”後還有“集體資產”嗎?
新:現在蘇南鄉村經營性集體資產大致分成兩塊。一塊是企業改制售賣集體股份後會回籠的資金。財務狀況好的企業會把其中的一部份投入到技術改造或流動資金中,但多數企業只是借改制還債,即改制所得資金先用於償還基層政府以前經管企業所欠債務,這一支出一般占回籠資金的一半以上,錫山市就是如此。各地鎮政府堅持認為,償債後結余的資金不屬於社區居民而屬於政府,往往由鎮政府組建“集體資產運營公司”及村“經濟合作社”來經管這筆資金,鎮黨委書記兼任鎮一級“集體資產運營公司”的經理,社區居民則無法監督這筆集體資金的使用。這是改制後出現的一個怪胎,仍然是嚴重的黨政企不分,鎮政府的幹部怎能代表鄉村居民的利益呢?即便這些集體資產在幹部們的手里增值了,若幹年後是否又會面臨“三次改制”?目前一些基層政府動用這筆錢從事工業園區的前期開發,如“五通一平”等,這算是比較正常的做法;但挪用這部份集體資產給幹部發工資獎金的現象也十分嚴重。另一塊集體資產留在改制後的企業里,稱為“集體股”。根據對改制企業的初步觀察這一塊資產由於以下原因遲早會消失:一種情況是資產質量不高、等待破產清算;另一種情況是所有者入股不控股,經營者虛虧實盈,編一套假報表就能逃避集體股分紅;第三種情況是仍然保持集體控股,這與改制前的情況一樣,存在代理人的道德風險。
我認為應把幹部和企業經營者手里的所謂“集體資產”拿來提供社區居民的養老等社會保障或社區公共品供給。廣東一些城郊鄉鎮企業改制時把集體資產按價值量化分給社區居民,組成社區居民集體所有的公司制企業,年終在按勞分配的基礎上再按資分配。不過那里一些鄉鎮企業的主要經營活動是將廠房租給外資企業,這種企業經營方式比較單純,便於社區居民監督;但蘇南企業的集體資產都投入生產流通等經營活動中,監督上比較困難。
文:既然蘇南的鄉村企業已經改制,那改制後的企業還算“鄉鎮”企業嗎?改制後是否出現了家族經營現象?
新:其實,家族經營是一個世界性現象,華人圈猶甚。據調查,當今世界上家族企業仍是最普遍和最主要的企業組織形式之一,台灣大的民營企業中不少是家族企業。家族企業往往有家族成員組成的核心圈、遠親和朋友組成的外圍層、以及由技術人員和一般雇員組成的普通雇員層,各層之間的關系很像費孝通描述的水波紋擴散狀的“差序格局”。家族式經營的企業格外注意智力投資,重視產權安排,那些科技企業或產品結構較覆雜的企業或松散型集團企業尤其如此。家族式企業的高級形態是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開,所有者家族擁有企業的控股權,但把企業交給職業經理人來經營。中國現在有名的鄉村集體企業幾乎都存在以父子軸心為特點的家族經營。在蘇南,鄉鎮集體企業的家族經營一直處於低調狀態,只是改制後經營層(持大股者)第二代的加入才使這一現象最終公開化,“二次改制”後許多企業家把子女從外地招回任自己企業的主管。據我看,中國的家族企業可能最多再持續兩代人,隨著獨生子女家庭的出現和企業經營要素流動性的增強,鄉村企業的家族現象會自行消失或逐漸弱化。
“鄉鎮企業”這個名稱現在確實已經無法說明絕大部份蘇南鄉村企業的性質,有必要另起名稱。目前廣東人往往把原來的鄉鎮企業稱為中小企業。事實上蘇南的大部份鄉村企業已經成了家族經營或合夥經營的企業,所以,我認為可以把它們統稱為農村企業。但農業部等政府部門仍堅持使用鄉鎮企業這個概念,其理由是這些企業適用於《鄉鎮企業法》。其實,對照蘇南的現實,《鄉鎮企業法》里的許多內容已經不合時宜了。
文:蘇南最近出現外商投資熱,人們將此稱為蘇南的“新亮點”。那麽,這些新亮點是不是避免了政企不分的問題呢?
新:在蘇南無論是在鄉鎮企業改制還是引進外資都面臨著政企關系重新定位、調整的問題,“新亮點”方面的情況也不容樂觀。蘇南各級地方政府直接參與經濟發展的熱情一直未衰減。過去政府壟斷了經濟發展的資源,是鄉鎮企業唯一的出資主體;今天政府轉而把招商引資當作主要工作任務,有的政府負責人還熱衷於兼任開發區的領導,隨意承諾優惠條件,用“拼地價”來引進外資。但在蘇南也有一些大型企業開始創辦工業園區,如江陰的“申達工業園”、三毛的“凱諾科技園”等,企業自主招商引資才是發展的方向。
四、“蘇南模式”已告終結?
文:有些學者為“蘇南模式”辯護,把它描繪成在中國當時的條件下唯一可行的發展模式。但與此同時浙江的溫州則走了另一條道路,“溫州模式”的特點是地方政府比較尊重市場的主導性和民間的自發性。“溫州模式”的出現說明,“蘇南模式”決不是唯一可行的模式,前者強大的生命力更突現出後者的局限性。當然,在當時中國的體制內和認識水平下,“蘇南模式”因符合長期的思維和行為惰性而較易推行。現在好像越來越多的人認為“蘇南模式”已經終結。
新:在蘇南模式的發源地,“蘇南模式”是否已終結是個有爭論的問題。大致有這樣幾種觀點:一是“再創輝煌派”,持這一觀點的主要是一些老同志,他們或是“蘇南模式”的締造者,或是為“蘇南模式”的研究宣傳已窮經皓首浸淫多年;他們認為,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的變化如“買方市場”、“亞洲金融危機”的出現等,使蘇南經濟出現了暫時的波折,只要假以時日,“蘇南模式”會再放光彩。二是“揚棄派”,也稱“條件派”,這種觀點認為,“蘇南模式”的確出了問題,但這個模式不能丟,而應隨時代的發展而發展;彼時有彼時的條件,此時有此時的情況,“蘇南模式”只要丟棄其不利的一面,保留其好的一面,還是有生命力的。三是“終結派”或稱“舍棄派”,這種觀點認為,“蘇南模式”已完成其使命,現在應該退出歷史舞台,尤其是原來倡導過的一些“蘇南模式”的核心理念與市場經濟的要求相抵牾,“蘇南模式”也就沒有再保留的必要了。
現在即便是“蘇南模式”的擁護者們也承認,原先的宣傳有些過頭,理論上過於拔高。事實上有兩種“蘇南模式”:一種是學者們對蘇南經濟社會發展特點和路徑所做的概括總結,如費孝通、萬解秋等人的研究,這種工作今後還有持續下去的必要,至於叫不叫“蘇南模式”是無所謂的;另一種是意識形態化了的“蘇南模式”,主要是標榜“模式”的“性質”特徵,為其加上了許多不堪重負的“紅帽子”,其實就是這些“紅帽子”才把“蘇南模式”引進了死胡同。我認為對後一種“蘇南模式”的反思還遠遠沒有完成。
據我了解,目前國內經濟學界的主流對“蘇南模式”基本持“終結論”,這也是“經濟學家50人論壇”今年在揚州召開的“‘蘇南模式’與‘溫州模式’研討會”上達成的共識;不過好像有一批老經濟學家對“蘇南模式”仍給予極大的關注和支持。江蘇省新一屆領導到任後召開了“發展個私經濟”、“推進城市化”等工作會議,對過去“蘇南模式”的一些做法作了事實上的調整,也默認了關於“蘇南模式”的大討論。
我本人是個“終結派”,生活、工作在蘇南腹地,可以說與“蘇南模式”天天面對面。據我的實地觀察和感觸以及從理性的角度去思考,感到“蘇南模式”的一些內容太過時了,有時簡直讓人惡心。一些天真的政治家或學者總想在“蘇南模式”中找到馬克思主義經典里設想的“社會主義”,哪怕這只是個粗糙的“塑料花瓶”;還有人在中共“十五大”之前蜻蜓點水般跑一趟蘇南,很快就在《人民日報》上發表大塊文章,其良苦用心無非是要以“蘇南模式”來證明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性質及其中國特色。把“蘇南模式”上升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雛形”,我是萬萬不同意的;欲以“蘇南模式”抗衡世界潮流無異於螳臂擋車,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們會越來越深切地體會到這一點。
文:長期被封為正統的“蘇南模式”不得不兩次改制,正好反襯出“溫州模式”對市場經濟的高度適應性。其實根據現代經濟理論早就可以發現“蘇南模式”的種種弊病,經過20來年的實踐這些弊病總算為人們所認識,但蘇南已經吃了虧。現代經濟學理論關於經濟機制的重要結論還是值得我們尊重的。今後中國不能再以意識形態領先、排斥發達國家的經驗總結。實踐畢竟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而生產力能否迅速提高則是檢驗生產關系適當與否的唯一準則。歷史走了一圈,經過近50多年的摸索,國人終於認識到市場經濟對生產力的促進遠遠高於計劃經濟。現實證明,“蘇南模式”只是在特殊體制下才存在的一種模式;隨著這種特殊體制的淡出,蘇南模式也就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了。
其實,若從現代經濟學的原理來看,連“溫州模式”也是一種特例。“溫州模式”雖然比較尊重市場的主導性和民間的自主性,但是談不上對城市積聚效應的有意識利用,若一直處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分布於溫州周邊小鎮里或農村中的大量農村企業本來是不會出現的。幸虧溫州市及其所屬各區和鎮政府早就對鄉村企業網開一面,所以溫州的農村工業比蘇南要相對集中。目前溫州的許多農村企業正加速向當地的城鎮靠攏,有些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甚至向上海等超級大城市靠攏。這說明企業內部的機制是最重要的,企業內部機制對了,它們就能作出正確的選擇。就企業發展而言,內因是第一性的,外因是第二性的。所以,對現代企業理論,特別是對剩余索取權的制度安排與企業活力關系的有關討論,我們一定要尊重,不要在維護公有制的名義下刻意追求中國的“特殊性”、人為地排斥經濟的普遍規律,否則最終還是要吃虧的。
五、城市化還是農村工業化?
文:蘇南的鄉鎮企業改制後面臨的問題自然是農村工業化的道路是否要走下去,若對此缺乏正確認識,在鄉村企業的空間布局上又會犯嚴重錯誤。
新:我同意你的觀點。從一定意義上說,改制解決了原鄉鎮企業的微觀機制,但改制後股份制企業的股份一般不能流動,缺乏退出機制,也談不上對社會資金開放,這就進一步強化了鄉村企業的社區性和本土性。鄉村企業過於分散,其信息、決策、交易成本以及引進人才的成本居高不下,企業自主研發系統的建設也困難重重,更無法利用現代城市公共設施帶來的種種便利。在小城鎮和分散的鄉村工業格局下,蘇南的結構調整始終難有大的作為。沒有城市化帶來的產業積聚效應,我很懷疑農村工業化的路究竟還能走多遠。未來城市經濟將是市場經濟的主導力量,這一趨勢在經濟發達的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都有所顯現。從較為宏觀的層面看,要提高蘇南鄉村企業的整體素質和規模經濟水平,避免不必要的投資浪費,就必須強調鄉村企業的適當集中和城市化。
文:從經濟學觀點看,城市化是一條普遍規律。現代經濟發展的特點是第二、第三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可達90%以上,這兩個產業均主要在城市布局;在城市化水平較高的西歐、北美,區域經濟已由城市經濟所代替,經濟競爭主要表現為城市(城區)間的競爭。
在城市化問題上中國也走了一條彎路。早在1930年代,中國老一輩的經濟學家、社會學家就提出要走農村工業化的道路,當時主要是為了解決大量流民也就是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問題。因其主張與“發展城市工業”和“重振農業”以解決流民的方案有所不同,被稱為“第三條道路”。1949年以後,中國照搬了前蘇聯以國有企業為主體的單一城市工業化道路,同時又實行了嚴格的城鄉隔離制度,事實證明,這條發展之路走得很艱苦。以蘇南為代表的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乃至占到國民經濟的半壁江山,似乎一度從實踐上證明了農村工業化是一條可行的道路。在意識形態上,也有人曾以為農村工業化是“取消城鄉差別、工農差別和腦體差別”的有效途徑。應該說,中國長期來執行了一系列阻礙城市化的政策,而且自稱是找到了一條“獨特”的經濟發展之路。現在看來,這種說法在現代經濟學上是站不住的。缺乏對現代經濟學的深刻把握使中國在經濟建設方面走了許多彎路。近年來農產品和制造業產能相對過剩,從農業和城市工業企業中遊離出越來越多的勞動力;恰在此時,鄉鎮工業的發展本身陷入了瓶頸,這些企業對環境的污染也越來越嚴重,這就使農村工業化的道路更加困難了。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農業和制造業所能容納的勞動力都十分有限。美國只有不到2%的勞動力從事農業,不到16%的勞動力從事制造業,這兩個比例還在逐漸下降;而82%的勞動力是在服務業工作。中國的剩余農村勞動力只有進入城市服務業,才能找到更多的謀生手段。服務業大發展的前提是人口在空間上相對集中,這樣才能使服務業的分工程度大幅提高、平均成本明顯下降。所以,中國能否加速城市化,不僅關系到工業化成本能否大幅降低,而且關系到日益嚴重的失業能否最終緩解這樣的重大問題。
在現代市場經濟下,尤其是進入信息社會和知識經濟社會後,城市在經濟發展中的主導作用越來越明顯,蘇南新的增長點“工業園區經濟”就是一種典型的城市經濟。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的積聚效應還會繼續顯現出來。現在一些中心城市成了農民向往的去處,他們自己承擔到城市尋找工作的各種風險和困難,政府有什麽理由反對他們進入城市呢?目前政府已經將小城市和建制鎮的戶口開放,這是值得歡迎的,但僅僅開放小城鎮的戶口是遠遠不夠的。如果繼續堅持農村工業化,特別是在土地稀缺的江浙一帶推行分散的工業化建設,就會出現許多村鎮重覆建設“開發區”、以致於造成新一輪“村村征地、鎮鎮動土”的怪現象。現在已經到了該重新分析一下城鄉經濟結構現狀、趨勢和未來方向,提出“城市經濟主導戰略”的時候了。
新:政府最近對城鎮化的重要性好像已有新的認識。
文:政府的政策往往慢半拍,而且喜歡標新立異。例如,世界各國都提城市化,英語是urbanization;但中國偏要稱為“城鎮化”,這是個用英語很難翻譯的概念。使用“城鎮化”而不是城市化,其實反映了對城市化認識上的偏差,政府仍然在與市場機制作費力不討好的扭鬥。明明人們願意流向較大的城市,政府卻要他們流向小城鎮;政府想人為地扶植小城鎮的發展,殊不知有些城鎮再扶植也永遠長不大,而有些城市再限制也會越長越大。事實已經證明,這種反市場導向的扭鬥會浪費大量的社會資源,也無助於降低工業化成本和解決就業。政府與其浪費資源圍堵城市化或扶植永遠長不大的小城鎮,還不如將這些資源用於積極幫助人口大量流入的城市發展基礎設施;同時開放這些城市的土地市場,用級差地租調節城市人口的容量。如果真正尊重市場經濟的原則,即使是在上海這樣的城市,人口規模也不可能無限擴張,因為昂貴的地租會使某一收入水平以下的流動人口失去流入上海的動力或失去久留上海的願望。所以我總是呼籲在城市化問題上要堅持市場導向,不要人為地扶植小城鎮、限制大城市。可惜,這個經濟學道理並不是每個人都接受的。
新:看來,雖然人人在談向市場經濟轉軌,但對究竟何謂真正的市場經濟,人們的看法仍十分不一致。基於相似的理由我對蘇南改制後出現的“新亮點”持謹慎態度。關注中國市場化進程的人們應該對蘇南鄉鎮企業的改制有足夠的關注,蘇南改制觸及到了舊體制的靈魂和心臟,也牽扯到農村經濟轉軌、農村社會轉型的方方面面。蘇南的改革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是農村工業化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會出現的,改制後的蘇南經濟很有可能是中國內生型市場經濟的胚胎形式。然而,我也擔心它變成一個市場經濟的怪胎。
企業改制只是體制轉軌的一個組成部份,新的市場經濟還需要其它的制度環境。例如,權力本應由公眾賦予,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自上而下的委任制使權力獲得了一種私有性;蘇南的基層政府歷來直接支配企業,既掌握財力,又具有強勢地位,現在關系到企業重大業務事項的審批權和土地的壟斷權仍在政府手中;基層幹部將權力作為獲利的資本,依靠權力來配置生產要素的現象並未消除,權錢關系始終理不清,以致於權力與收入的對等已成為一種民間流行觀念;改制後的農村企業成了企業家的私人企業,原來意義上的社區居民集體所有形同虛文。我擔心,由於政治體制改革滯後,民眾會錯把許多荒謬的價值觀念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遊戲規則接受下來;這種局面延續下去,中國的市場經濟很有可能陷入拉美化沼澤,成為不良的市場經濟。蘇南改制之後,欲形成一個健康運行的市場經濟,還應及時推動基層行政體制改革。
文:這就觸及了更深層的問題。中國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績,但應該清醒地看到,千萬不可將在過渡階段中所采取的政府幹預措施、保護性經濟政策、特殊體制下產生的企業制度等人為地拔高,甚至硬給它們戴上具普遍性和永久性意義的桂冠。中國加入WTO之後,將有可能面對嶄新的、真正意義上的市場經濟環境,各地區都要逐漸對外開放,這時就更需要對內開放,政府必須全面退出競爭性領域,否則將受到國際社會的抵制。解決你提出的這些問題就更有緊迫性了。在這種背景下,現代經濟學對幫助制訂新經濟政策和尋找新的經濟制度就有了更大、更直接的指導意義。
蘇南的民眾不背“蘇南模式”這個包袱,而是積極地探討新的企業形式和經濟制度,我祝願他們在盡快與世界經濟接軌的努力中仍能一馬當先,利用“新亮點”帶來的機遇以及區位和人文優勢,率先闖出一條全方位開放、以市場為主導的經濟發展道路。尤其希望蘇南的企業家既積極學習現代經濟理論,又密切注視外資企業的各種組織形式和經營管理機制,大膽解剖,虛心學習,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為中國的經濟騰飛作出更大貢獻。
實現農村法治化的障礙
林棟, 張以俠
林棟(蘇州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張以俠(西安電子科技大學人文學院法學碩士)
從戊戌變法及清末的法制改革以來,法治一直是國人的百年夢想。過去50年中歷經曲折反覆,才逐漸承認了“人治”的嚴重弊端。近年來國內法學界圍繞著這一問題曠日持久的討論總算達成了一些共識:法治乃強國之路,要用“法治”代替“人治”。但要在中國真正實現法治,顯然還要走漫長的道路。隨著最近“三農”問題的日益突顯,國內有關論者多從經濟、技術層面提出意見,卻很少從法治的角度去認識“三農”問題的解決。事實上,要緩解農村目前面臨的一系列矛盾,法治化是一個繞不過去的制度環節;農村的法治也是中國法治的“瓶頸”,如果連在鄉村基層都無法突破這一“瓶頸”,要在中國實現法治就更無從談起了。可以說,沒有農村的法治化就不會有整個中國的法治化。
實現農村法治的諸多障礙中,首要問題之一就是涉農法律法規的不合理狀況長期未能得到清理。在過去幾十年的舊體制下,政府曾頒布了許多有關農村、農業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1],這些法律法規服務於計劃經濟體制,極力維護行政當局的權威,帶有濃重的命令經濟的烙印。在計劃經濟和集權體制下,涉農法律法規的主要功能是實現政府的意圖,注重規定農民對政府必須承擔的義務;但政府與農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完全不對等,農民的利益和權利在這些法律法規中往往被忽視甚至排斥。許多規定只體現政府的強制要求,既違背農民的意願,也違反經濟規律,更談不上體現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許多這樣的法律法規其實早已過時,該進入歷史的“回收站”了。
改革以來雖然農村的經濟社會制度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但涉農立法卻嚴重滯後。立法機構和行政部門很少清理廢除完全不適用的舊法陋規;各級政府在實際工作中則往往以政策代法,而且政策多變,各地基層政府自行其是、任意立規的現象相當普遍。這種狀況使得政府部門得以不受法律約束而任意施為,但對建立鞏固穩定的農村經營制度、產權制度、流通制度、分配制度等極為不利。
目前農村基層政權的腐敗和幹部濫用權力就與這種狀態有密切關系。由於長期以來沒有真正保障農民權利利益的法律制度,而政府的權力卻不受民眾的制約,幹部的地位和特權受到保護,縣鄉村各級幹部對鄉民的應盡義務和責任實際上只是一種幹部系統內的“軟約束”。結果多年來在農村基層政府中已形成了一種政治文化,農村基層政權的工作人員以“國家”的當然代表自居,習慣於對農民強迫命令、任意指揮,有的人甚至象“土皇帝”那樣,想怎麽幹就怎麽幹,言如令旨,依仗權勢,橫行鄉里。這樣,貪污腐敗、強征攤派、欺壓百姓、封堵輿論等等劣跡就必然蔓延開來。
近年來農民負擔過重也與此有關。不少基層政府把維持幹部的各種開銷視為天經地義,不管農民能否承受,一味向農民攤派,甚至把政府應承擔的公共支出轉嫁到農民頭上。安徽省“費改稅”試點中基層政府就罔顧憲法對義務教育的規定,集中財力保障幹部的開支需要,占用已徵稅收中本應用於農村教育的經費,造成農村教育經費“放空”。全國農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義務教育名存實亡、農村教師低薪欠薪等問題,而同時基層政府卻照樣奢華浪費,蓋樓買小車,大吃大喝成風。這就是中央政府多次發文要減輕農民負擔卻收效不彰的根本原因。[2] 由於農民不堪重負、被迫抗拒攤派,有的地方甚至動用公安或司法員警去收取各種非法的“提留”、稅費,加劇了政府與民眾的沖突。
引起農村幹群摩擦的計劃生育也同樣無法可依,執行中弊端叢生。雖然計劃生育被視為國策,建立了龐大的計劃生育管理隊伍,多年來強制推行計劃生育,但至今沒有全國性相關立法(只有一些省市制定了相關的地方性法規)。為了實施計劃生育各地自行創造出了各種“土政策”,其中不乏侵犯農民人身權、住宅權、財產權的做法。鄉村里在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名義下出現的違法犯罪現象屢見不鮮,非法拘禁、拉人、抄家、毀房等劣跡時有披露。
在法理上,權利和義務應該是對應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每一方只有在它與另一方的聯系中才能獲得它自己的規定,此一方只有反映了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對方的對方。”[3] 在集權體制下中國過去單純強調民眾對政府、國家的義務,卻不清楚地闡明政府對民眾的義務以及政府施政過程中民眾所擁有的權利。從經濟市場化和實現法治的角度來看,這種政府部門任意施為、政府與農民之間權利和義務不對等的狀況不應再繼續下去了。
法治是一種現代制度文明,它以法律至上、依法治國為原則,而實行法治則必須從民權和權力形成民主化開始。人民才是權力的最終來源。盧梭曾說過:“主權權力雖然是完全絕對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卻不會超出、也不可能超出公共約定的界限;並且人人都可以處置這種約定所留給自己的財富和自由。”[4] 這里講的“公共約定”可被理解為人民的意志。實行法治的第一步應該是各級幹部的權力賦予過程要依法民主化、公開化;然後在此基礎上實行民眾對掌權者行使權力過程的有效制約;進而建立依法剝奪不當行使權力者手中權力的制度。盧梭一針見血地指出:“既然國家的擴大給予了公共權威的受托者以更多的誘惑和濫用權力的辦法;所以越是政府應該有力量來約束人民,則主權者這方面也就應該越有力量來約束政府。”[5] 建立法治同時還要確立權利本位的法治觀念,充份尊重保障農民的基本人權。法治的基本精神就是尊重人權,“凡是把人不當人對待的所謂法治都不是真正的法治”[6]。
2003年
從“團堡事件”剖析農民社會反抗頻發的根源
鄭欣
南京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研究生
中國農村歷史上的民間糾紛大多為村民之間的矛盾,即便引發群體性摩擦也基本上是由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矛盾、宗族相爭、地界糾葛等激化而成。但是,近年來隨著農民收入減少、農民負擔加重、鄉村債務膨脹、集體經濟虧空、鄉村經濟的發展難以為繼,因各種利益驅動引發的社會矛盾日益增多,而由農民負擔、基層民主、幹群關系、利益沖突及權屬糾紛等引發的社會反抗呈上升趨勢,對社會生活產生了極大影響。現在的群體性農民反抗事件多發生在村民與基層幹部或村民與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之間,村民采取集體行動對抗基層黨委和政府的事件時有發生。筆者選擇了湖北省利川市團堡鎮2001年元宵節發生的村民對抗鎮政府事件作為研究對象,從這一事件發生前後的調查及相關分析出發,剖析當前中國農民社會反抗事件頻發的社會背景。
一、“團堡事件”梗概
據報導,此次事件源起於2000年10月湖北省利川市團堡鎮柴家灣村農民拒交年稅。帶頭抗稅的是該村前民辦教師董明永,他帶領農民多次攔阻政府派出的徵稅人員。利川市委、市政府不斷派人施壓,與村民們多次發生沖突。2001年2月7日(農歷正月十五元宵節)淩晨,利川市公安局突然派警察到柴家灣村拘捕了董明永等人,由此引發了該村300多名村民圍攻鎮政府機關。
董明永等人屬於近年來在中國各地陸續出現的地方型“農民領袖”之一。各地農民在這些本地“農民領袖”的號召、組織、帶領下,集體上訪,甚至對抗警察、包圍基層黨政機關。根據一些研究者的調查,這些被農民視為“好漢”、“領袖”的農民利益代言人一般在30歲至45歲之間,受過初中以上教育,大都當過兵、教過書或在外打過工,較一般村民見識廣;他們家庭比較富裕,在當地居中上水平,但不是黨員和村幹部。[1] 這類人大都對中央政府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和相關法律有一定了解,也熟悉地方政府任意加重加重農民負擔的惡劣行為。由於他們能清楚地認識並有條理地表達村民的利益,也敢於批評基層黨政幹部,自然而然地在村民中具有威信,能影響當地的社區輿論。村民們平時在許多方面希望借助他們的“見識”,並自願接受他們的影響和指導;一旦村民們了解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就希望這些人能代表他們向地方政府申訴,以減輕農民承擔的不合理負擔。如果發生沖突性事件,村民們會奉這些人士為當然的組織領導者,會聽從跟隨這些“領袖”們與基層黨政部門對抗。“團堡事件”就是中國每年眾多的農民反抗事件中的一起。
董明永等人被警察半夜捕走之後,憤怒的柴家灣村民於2月7日當日上午10點左右乘車湧入利川市團堡鎮政府大樓。磚塊石塊雨點般地朝幹部和警察砸去,辦公樓的玻璃窗被砸得稀爛,鎮政府院內不少幹部頭上、身上被石塊砸中。市公安局警察梁志曄欲進鎮政府救助被困警察,被村民用石頭當頭劈下,打昏在地,“打死他們(指幹部),打死他們”的口號聲此起彼伏。此時,318國道的交通已被堵塞中斷。市交警大隊警察李向東駕駛一輛桑塔納警車至團堡街十字路口時被攔截住,他剛要出車門疏通道路,突然一石塊飛來將車的擋風玻璃打得粉碎,他本人旋即被一夥村民拉出一陣暴打,被打至昏迷後才丟至路邊。接著有8、9個村民將車掀翻,並擡起向下砸,然後將車推至橋邊再掀入團堡河中。中午12時半,一輛白色富康車從利川駛向恩施,在團堡國稅分局門前被攔住,村民將車掀翻並將車內乘客一陣暴打,其中一女乘客逃跑時跌進路邊溝里後被一頓惡打,血流滿面。
中午12時40分左右,停放在鎮政府門前的宣傳車被村民點燃,半小時後油箱爆炸,車燃燒了2個多小時。下午2時許,一夥村民砸爛電影院大門,搬著階沿上堆放的空心磚,跑上電影院3樓平台,向鎮政府大院內的幹部們猛砸。空心磚砸完了,一個年青人又翻上旁邊的瓦屋,取下瓦片向下砸。部份人沖進放映室,將放映機和拷貝從樓上拋下,拉出的拷貝片從樓上一直飄到地下。下午4時多,5名交警大隊的警察經過此地,一夥村民用木棒、石塊、鋼筋以及拳腳攻擊這5名交警,兩名女警察被打得不能行走,一名男警察頭上被打得血流如注。下午5時,州政府派出200多警察趕赴事發現場,拘捕了一名帶頭者與10多位村民後,示威農民被迫散開。整個事件持續8小時左右,使上海至拉薩的318國道被堵,數輛車被砸。
二、農民社會反抗事件頻發的社會根源
對這次事件的調查揭示,農民的不合理負擔過重是引發農民反抗的主要原因。近年來最讓農民不滿的問題莫過於不合理負擔過重,在經濟落後地區尤其如此。農民們本來就收入偏低,而當地政府為了自身開支的需要又增加各種額外提留、攤派、集資和其它收費,令農民們極為反感。雖然過去十幾年來,每年中央政府都下達一些要求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但從來不考慮如何消除農民不合理負擔的根源──鄉村基層政府規模過大、開支過多,早已超出了正常稅收所能負擔的界限。因此,上述中央文件最後都成了“紙上文章”,“減輕農民負擔”成了年年講、年年無法落實的空洞口號。而基層政府部門深知中央政府對基層亂攤派的姑息態度,所以不但敢於截留中央有關減少攤派的文件,甚至公然違反中央政府的要求,向農民征收稅費時搞“暗箱”操作,自立項目、加大標準亂收費,結果導致農民建不起房、結不起婚、讀不起書。村民們因利益一再受到基層幹部們的侵害,積聚的怨氣越來越大,對鄉鎮幹部們從不滿到不信任、不合作,直至對鄉級政府產生嚴重的抵觸情緒。
本來,在鄉政府和村民之間,還有一層由村民選舉的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平時,村幹部要執行鄉、縣政府的指令,幫助征收稅費攤派;一旦發生農民的群體性反抗事件,村幹部大都采取回避態度。一些村幹部認為:“鄉里鄉親,低頭不見擡頭見,沒有必要為幫政府收款和村民作對,如果結了冤,再也別想在村里過日子。”由於減輕農民負擔也關系到村幹部的利益,少數村幹部對那些因主張減少攤派而受到打擊的村民表示同情,甚至還暗中支持村民的反抗行為。
與村民直接處於利益對立和對抗關系的是鄉政府,每當出現農民的社會反抗行動時,鄉鎮政府往往首當其沖。面對農民的反抗,鄉鎮政府也往往傾向於強力壓制。縣政府對此類沖突的態度一般比鄉鎮政府克制一些。當沖突事件發生後,縣政府往往對參加行動的村民采取“安撫”與“打壓”並用的手段;而對鄉鎮政府則多有批評,要求鄉鎮政府克制;只要沖突尚未引起更高一級政府的注意,縣政府大都采取大事化小的辦法,盡量避免引起上級政府的關注。
從“團堡事件”來看,農民的反抗有以下兩個主要原因。首先,鄉鎮政府以攤派為生。中央和省、縣政府鼓勵鄉鎮政府擴大編制,但是並不給財政撥款,鄉鎮政府的財政只能靠自收自支。近年來,農村基層政權機構臃腫,招聘人員和編制外臨時人員越來越多,行政經費入不敷出。由於縣、鄉政府的財政收入主要來源是農村的稅賦、攤派,因此,當縣、鄉政府處於經費嚴重短缺的巨大壓力之下時,加重農民負擔和向農民亂攤派就成為基層政府的必然選擇。特別是在那些沒有鄉鎮企業或其它收入來源的鄉鎮,鄉鎮政府不加重攤派就沒錢養活鄉政府的眾多幹部。這一點決定了農村基層政府與農民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利益沖突。而縣、鄉級政府控制著警察等武裝力量,面對分散而又數量眾多的農民,顯然處於絕對的強勢地位,所以代表國家政權的鄉鎮幹部往往憑借手中的強權對農民實行惡性剝奪。這些幹部均由上級政府任命,農民們既不能選舉鄉幹部,也不能過問鄉政府的開支,卻必須按照鄉政府的需要繳納各種攤派。所以,從深層角度來看,在農村與農民發生利益沖突的不僅有作為國家代表的基層黨政部門以及鄉鎮幹部,還有作為整體意義的國家。
其次,鄉鎮基層幹部的嚴重腐敗行為令基層政權的合法性受到懷疑。自從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農村基層政府不能再像人民公社時代那樣指揮一切、號令全境了,而鄉鎮政府的多數幹部又不甘心居於為民服務的地位。由於政府壟斷一切權力,作為政府人格化代表的各級官員也居於享有特權的位置,於是他們利用手中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收受賄賂、敲詐勒索、大吃大喝、假公濟私等腐敗行為泛濫。與此同時,鄉鎮幹部們對民眾急需解決的問題總是充耳不聞,無端推諉,采取應付、拖延、逃避等辦法。這類腐敗和瀆職行為必然侵害農民的利益,結果基層政權的合法性也因此受到村民們的普遍懷疑。這是目前農村社會反抗事件頻發之另一個根本原因。“團堡事件”產生的根源在當今中國農村很有代表性。
三、農民反抗現象的理論解釋
在“二戰”以後興起的新社會史研究中,農村社會反抗是一個引人注目的課題。英國新社會史學的帶頭人霍布斯鮑姆可以說是對農村社會反抗進行系統研究的開拓者。他獨辟蹊徑,從研究19至20世紀發生的社會反抗形式入手,於1959年發表了極具影響力的《原始反叛者》。上一世紀60年代以來,歷史學家們對農村反抗或農村抗議活動的興趣與日俱增。社會學、人類學、政治學也相繼傾注注意力於農村反抗研究,因研究農民反抗問題而聲名鵲起的兩位學者便是社會學家巴林頓·摩爾和人類學家埃里克·沃爾夫,其代表作分別為《專制與民主的社會根源》和《二十世紀的農民戰爭》。埃里克·沃爾夫認為,農民之所以廣泛卷入20世紀重大的反抗運動,是3個共同因素使然,即人口危機、生態危機和權力權威的危機。在世界範圍內農民所處的環境一般均不利於這一群體的生存,他們起來反抗是為了伸冤。由於它們所反抗的不平等現象是社會秩序混亂的具體表現,因而這種反抗很容易轉化為改變整個社會體制的群眾運動或暴力革命。他認為,農民的角色頗具悲劇性:他們極力想改變難以忍受的現實,但迎來的卻是一個毫無把握的未來。[2]
從60年代末到80年代後期,又有一大批關於農民反抗的著作問世。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塞繆爾·P·亨廷頓、J·米格代爾、詹姆斯·C·斯科特、帕珀金及米歇爾·泰勒等學者的研究。
亨廷頓(S. Huntington)在《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一書中指出,農民時常被看作是極為傳統的保守勢力,而事實上農民的這種極為保守的形像與作為革命力量的形像是共存的。西方以及非西方社會的每次重大革命在相當大程度上都是農民革命。在法國、俄國和中國這三個國家,農民都自發地起來推翻舊的農村政治和社會結構,奪取土地,在鄉村建立新的政治和社會體制;沒有農民的這種運動,這三個國家的革命便不可能稱之為革命。[3] 關鍵的問題是:究竟是什麽把農民變成了革命者?如果造成農民反叛的條件可以通過改革得到改善而不是使之惡化,那麽就存在著某種和平的社會變革的可能性,不一定非發生暴力動亂不可。傳統社會內的農民無疑是一種衡久的保守勢力,他們禁錮在現狀之中。現代化給農民帶來的沖擊首先便是使農民的勞動和福利條件惡化。隨著時間的推移,城市的啟蒙就傳到了鄉下。農民不僅開始意識到自己正在受苦,認識到他們在物質條件上的艱難困苦比其他社會群體糟糕得多,還認識到能夠想辦法來改變自己的苦境。沒有什麽比這種意識更具革命性了。[4]
亨廷頓的學生、美籍猶太裔政治學家米格代爾(Joel S. Migdal)的研究則更為深入。他的博士論文經修改後於1974年以《農民、政治與革命──第三世界政治與社會變革的壓力》為題出版。他批判了揭示變革的文化接觸理論,認為農民之所以參與政治或要求變革完全是出於對經濟的考慮。米格代爾認為,農民最初在政治上組織起來並不是出於遠大目標,而主要是由於日常的社會關系發生了變化以及這些變化所帶來的社會問題,他們渴望盡快找到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農民們只有當實實在在地感到他們的願望能夠得到滿足時才聯合起來,而這些願望是由於他們身處的腐敗、壟斷及不完善的社會所引起的。農民聯合起來的最初目的不是為了某種特殊的意識形態,他們甚至也不奢望在新的政治中心的決策過程中扮演有影響的角色;相反,他們只是渴望某種讓步,以幫助他們處理社會和經濟問題。農民政治活動的起始點是對外界的信任:農民不相信來日方長的許諾,只承認立竿見影的好處。[5] 農民的政治參與遠沒有超出適應外界制度所需要的層次,他們的政治行為只是為了實現個人的物質或社會利益,至多不超過實現地方集體利益這一層次。[6]
詹姆斯·C·斯科特(James Scott)於1976年出版了《農民的道義經濟學:東南亞的反叛與生存》,進一步推進了這一學科的研究。斯科特從東南亞農民的反叛與起義問題入手,探究了市場資本主義的興起對傳統農業社會的沖擊。在他看來,貧困本身不是農民反叛的原因;只有當農民的生存道德和社會公正感受到侵犯時,他們才會奮起反抗。這種反抗植根於他們具體的生活遭遇,與生存策略和生存權的維護密切相關。因此,如果不去仔細考察各種地方性的傳統和文化特質,不去探尋那些看似瑣碎的農民日常行為的豐富涵義,人們對農民問題的認識遍會誤入歧途,就可能將農民隱秘的抵抗與積極的合作混為一談,從而做出錯誤的政治、經濟決策,誘發社會動亂。[7] 在斯科特看來,農民的道義經濟學實際上是指農民的一種特殊的生存倫理:生存而不是發展或利益最大化,組成了農民的生存邏輯;或者說,在嚴酷而強大的生存壓力面前,農民實在無暇顧及發展或利益最大化。
“生存倫理”不僅是農民的行動邏輯,而且也是他們對統治者作出政治和道德評價的原則。對負擔的輕重或對“剝削”的認定,農民的檢驗標準通常不是許多經濟學家所認定的“被拿走了多少”,而是在繳納地租以後自己還“剩下多少”,是否足以維持家庭的生存。而且在農民看來,作為統治者的社會精英有義務和責任保障子民(農民)的生存,為此,“剩下”的部份至少應能使他們維持基本的生存,否則就是違背其生存倫理的“剝削”行為。農民所確定的這種標準反映了“一切以生存為中心”的價值取向。在這種價值取向的主導下,豐收年景里即便地租再重,只要農民還能生存,他們就不會反對;而一旦遇上歉收年份,當收成僅能或不足以維持生存時,哪怕是繳納一筐糧食,也會迅速將農民推至生存線之下,從而使他們陷入“滅頂之災”。一旦征收數量嚴重違背農民的“生存倫理”而使他們的生存無以為繼,農民就會不顧一切地揭竿而起,從而導致“農民革命”的爆發。這種倍受政治學和社會學關注的“農民革命”,其目的並不是推翻政權,而是通過這種鬥爭方式讓統治者關注他們的生存困境,並能采取措施保障其生存安全。[8]
而帕珀金(Samuel Popkin)於1979年發表的《理性的農民》一書則采用了一種與“道義經濟學”很不一樣的理論解釋:理性選擇。這一方法與“道義經濟學”在解釋農民運動問題上的主要區別在於:“道義經濟學”著重解釋革命的起源,“理性選擇”強調運動過程中農民以及其他個人所面臨的何去何從的選擇問題;“道義經濟學”在方法論上的出發點是村民所遵循的道德原則、行為規範,以及鄉村中各種正式或非正式的傳統制度的功能性,“理性選擇”的出發點則是在各種機會許可和各種條件制約下個人利害權衡和行為選擇的覆雜性;“道義經濟學”從維護共同利益的角度解釋集體行為,並認為共同利益是促成集體行為的充份和必要條件,“理性選擇”則從個人利益的角度解釋集體行為,並把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集體行為的關系作為必須被解釋的重要問題。簡言之,對革命集體利益的認同本身並不一定促使農民積極參加革命運動,動員農民參加革命不能依靠空洞的口號,而有賴於每個農民對利害的權衡。[9]
然而,如何把關於理性行為的策略分析和關於結構和制度性的分析有機地結合起來,是運用理性選擇方法解釋農民運動的難題之一,泰勒的研究彌補了這一缺陷。[10] 他力圖把個人選擇和制度性、結構性因素結合起來分析。在分析農民起義和農民暴動所面臨的“集體行動”中的“搭便車”問題時,泰勒雖然堅持理性選擇論的基本出發點,但非常巧妙地把鄉村社區生活的結構性和制度性因素考慮進去。其基本解釋如下:農民之間的起義和暴動時的行為關系並不能作為一種孤立的、一次性的行為關系;恰恰相反,他們是鄉村社區內世世代代連續關系中的一環。所以他們所面臨的選擇問題必須作為“重覆性博弈”問題來分析;而農民在鄉村社區內所進行的“重覆性博弈”一定會受到鄉村社區本身的一些特點的影響。在泰勒看來,在一個相對封閉、人們世代交往、相互之間“擡頭不見低頭見”的鄉村社區內,農民之間形成了一種“有來有往”的社會行為規範。這種社會行為規範是幫助農民克服“搭便車”困境的有利因素:它可以在無形之中協調農民們之間的行為。既然大家在暴動或起義之後還要互相見面、互相交往,那麽,有事時最好大家都積極參加;任何投機取巧的“搭便車”行為都會使當事人在村子里受到孤立,再也沒法擡頭做人。這樣,“搭便車”的困境就得以克服。
上述理論研究對於中國學者認識和理解當代中國農民群體反抗現象有借鑒作用。不管現代化的圖景在少數大城市里表現得如何燦爛輝煌,中國畢竟是一個農民占總人口70%的國度。忽視這個龐大群體的利益並使他們處於受剝奪狀態,受懲罰的將是整個社會。
關於村民自治及村民自治研究的述評
沈延生
一、村民自治從冷到熱的歷史回顧
在1980年代的中國,村民自治是一個並不引人注目的話題。
如果從1982年憲法第111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算起,村民自治制度已經存在20年了。但在1987年11月24日人大常委會通過《村委會組織法(試行)》前,這一制度處在鄒讜所謂的“冷漠地帶”。
[1]
從人民公社的生產大隊到村民委員會,不過是改了一個名稱,其人事和運作機制都未發生什麽實質性的變化,許多村民甚至仍然習慣性地把村委會稱為“大隊”。
由於《村委會組織法(試行)》肯定了村委會的民主選舉,於是民政部的一些青年官員自作主張地將“競選”引入其中。《村委會組織法(試行)》於1988年6月1日開始在全國實行,一年後就發生了“六四”事件。那時有一些人認為,村民自治是資產階級自由化的產物,不能再搞下去了。在這個“關鍵”時刻,由於彭真的“堅持”以及薄一波的“支持”,村民自治制度才得以保存下來。1990年8月在山東省萊西市召開了全國村級建設組織座談會,主管的政治局委員宋平拍板:對《村委會組織法》不要再爭論下去了,應該去實行。於是民政部於1990年9月發出了《關於在全國農村開展村民自治示範活動的通知》,計劃用10年時間在全國逐漸鋪開。[2]
進入1990年代,村民自治的潛在價值被發現了,從而有幸跳出“冷宮”,一躍成為各級領導人的寵兒。對於中國的高層來說,突顯村民自治是為了“舉旗幟”、“樹樣板”。“六四”之後,“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曾表示:“十三大政治報告是經過黨的代表大會通過的,一個字都不能動。”[3]
官員們既要高舉鄧小平理論的旗幟,又不方便再強調“黨政分開”和“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等“十三大”確定的政治改革主題,於是政治風險較小的村民自治便成為“繼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首選。此外,官員們還“發現西方對選舉和看起來像中國農村民主的興趣是中國國際形像的一種資產”。[4]
於是村民自治就被用來作為一個政治改革的樣板,以此證明中國對國際社會的民主化承諾,並駁斥西方對中國沒有人權的攻擊。曾任中央書記處書記、統戰部長的閻明覆說過:“梨樹縣的事跡(村委會‘海選’)已經得到了國際上的廣泛認可……它對我們回擊西方詆毀中國人權狀況的問題提供了有力的證據。”[5]
有學者指出:“對中國選舉改革的調查證明,民政部及地方官員在向農村輸入半競爭性的選舉上,起了關鍵性的作用。”[6]
對主管村民自治的民政部門來說,1980年代少數青年改革者的冒險試驗到了1990年代居然為該部門開啟了“金庫”,可以從中挖掘出部門威望、經費和國外考察機會等。在社會保障的管理職能從民政部轉劃給勞動部之後,村民自治事務對民政部門的重要性就更加顯著了。1988年,國務院批準把民政部基層政權建設處提升為司級。到1996年,全國民政部門共有1萬多人從事與村民自治有關的工作。[7]
美國的福特基金會提供了促進村民自治的首筆讚助,隨後,亞洲基金會、共和黨國際研究所、卡特中心、聯合國發展署和歐盟都加入到這一資助行列中,向民政部官員提供了不少經濟和技術支持。民政部的有關人員則利用這些資源召開了一系列國際會議,出版了許多關於村民自治的書籍,並為自己以及與民政部合作的地方官員提供了出國訪問(主要是去美國)的機會。[8]
與官員們的功利主義相比較,學者們通常表現出較多理想主義的色彩。雖然也有一些學者談到村民自治在解決農村實際問題方面的作用和功效,但更多的人在期待它能成為“中國政治改革的突破口”和“中國民主建設的微觀社會基礎”,至少也要成為“民主政治文化的培訓基地”。
二、村民自治的實際績效
柯丹青(Daniel
Kelliher)認為,中國所有關於村民自治的數據和文章都表明村民自治帶來了新氣象:高額完成了糧食征購任務,早婚現象大大減少了,拖欠錢糧的、超生的也減少了,而增加的是稅收和節育婦女的人數。1994年的一份研究報告指出,村民自治使國家得到了幾乎它想從福建農村得到的任何東西:在被調查的1,200個村委會中,99%的村完成了糧食收購定額;92%實現節育達標;82%完成了稅收任務。村民自治的支持者認為,這些創紀錄的高數字雄辯地表明,村民自治是解決政策執行難的靈丹妙藥。[9]
其實,了解中國農村的研究者都知道,在集權體制政治文化的慣性作用下,農村基層幹部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能拿出上級領導所需要的任何數字,而且善於把這些“政績”與任何一項政策掛上鉤,他們當然不會、也不可能證明這些“政績”是否確與某一政策具有相關性。
Jude
Howell的看法是:“從支持者們收集的所有論點來看,他們將村民自治看作一種手段,目標是實現經濟發展、政權合法化和社會秩序,而不是民主過程或民主制度本身的優點。正如民政部官員在同我們討論時所說的:‘我們的目標不是民主選舉本身,而在於幫助農民致富’。從這里可以推斷出,民主是促進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10]
一些西方學者就村委會選舉與經濟發展的關系進行過相當嚴謹的研究。美國杜克大學政治系的牛銘實教授根據1998年在中國5省8縣(市)2,142個村收集的調查資料,驗證了歐博文、蘇珊.羅倫斯、高亭亭、史天健、戴慕珍等人提出的各種假設,結果得出的結論是:一個村的經濟狀況與這個村是否采用差額選舉沒有明顯的關系。[11]
張鳴尖銳地評論道:好像故意跟樂觀的人們過不去似的,從農村傳來的消息並不那麽樂觀,與當年大包幹時中央一紙政策就讓農村熱氣騰騰大變模樣的局面相比,即使少數村民選舉搞得比較好的地方,面貌也說不上發生了多大的變化。村民們對於上面賞下來的“民主”,顯然沒有當年發給的土地承包權那麽大的興趣。在那些境況很差的農村,對於上面來的幹部和前來做“田野考察”的學者,村民們最想跟他們說的只是發生在周圍的不平事,甚至遞上一份份狀子,哀求這些在農民眼中吃公家飯的人代為轉達;而那些經濟狀況好一點的地方,幾乎所有的男性青壯年和一部份女青年都出去打工了,相當多的人常年不在家,選舉只好在那些似乎最缺乏政治能力的老弱婦孺中間進行。農民之所以對村民選舉興趣不大(至少在相當部份的農村如此),主要是因為依選舉改造的村制,對於解決農民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用處並不太大。[12]
李鵬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頒布時援引了一段常識:“中國民主首先從基層開始,是因為對於一個普通農民而言,與其利益直接相關的不是省長或縣長、甚至不是鄉長,而是村委會主任。”但是,村委會主任在現實中的主要職能並不是執行村民會議的決議,而是貫徹鄉鎮以上政府的行政指令。徐勇指出:自1990年中期以來,村民自治面臨的政府任務愈來愈重。特別是當收取稅費成為政府發展經濟和維持公共管理的主要任務時,農民負擔不斷增加,村民自治的行政“緊約束”運行特點愈益突出。非常有意思的是,當村民自治外部面臨的行政壓力愈來愈大之時,村民自治內部卻按照法律規定的自身邏輯發展生長,這就是“四個民主”規則及其相應程序的確立。“面對強大的行政機器,分散的村民力量尚不足於抵制來自於村外的的行政攤派。如在以‘海選’聞名於世的吉林省梨樹縣,面對政府攤派的本地香煙的任務,農民卻無能為力。在內蒙古一些地區,向幹部要求村務公開和索要稅票的農民卻被幹部銬上手銬。這些事例說明,村民自治要得到順利發展,必須具備必要的外部環境,主要是由國家權力系統構成的行政環境。”[13]
現在看得越來越清楚,1990年代後期既是村民自治搞得最紅火的時候,也是中國農村困境開始顯露的時候。也就是說,小社區的自治機制根本影響不了大環境的不民主決策對農民切身利益的侵害;而城市化、城鎮化、農民外出打工、人才外流的大趨勢,又從另一個方面對村民自治制度造成沖擊。
柯丹青指出:由於村幹部外流進入私營經濟領域或進入經濟集中地區,這一級機構在人事上和組織上不斷遭到削弱。支持農村選舉的人認為,要恢覆農村基層組織的活力,首先必須更換村幹部。這些支持者說,許多有頭腦、有見識的村民不願當村幹部,都去抓經濟、賺錢去了,剩下來填補村級組織的人,是那些一心想得幾個活錢而頭腦又不夠靈活的人。河南省委黨校的一份研究報告印證了這一點:“有點才能的人,沒一個想當村幹部,尤其不想當村支書。”[14] 舒伯特(Gunter
Schubert)指出:“在那些外出打工者眾的村莊,村民的政治參與和選舉的競爭性呈下降趨勢。理由很顯然:村莊的綜合經濟能力越是依賴於外部經濟,村民的政治參與程度也就越低。”[15]
顯然,在村莊本身面臨青壯年外流、土地荒蕪、居住區萎縮、行政建制合並、幾億農民將要永遠脫離鄉村進入城鎮時,村民自治最多也不過是扮演一個殿後的角色,根本不要設想它會一錘定音,在解決“三農”問題上起到開創性的作用。
三、從政治改革系統思維的角度看村民自治
中共11屆3中全會以來,國內理論界和政界人士對於政治改革的觀念可以說是“與時俱進”,跨越了3個階段。1978年至1985年是第一階段,政治改革的主題詞是廢除終身制、幹部“四化”、權力下放、直接民主、社會自治;1986年至1991年是第二階段,政治改革的主要任務是黨政分開、政企分開、精簡機構建立“小政府”、建立公務員制度、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1992年以後是第三階段,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市場化與民主化的相互促進,建立與市場經濟、社會公正相配套的憲政民主制度和法治國家。
按照以上劃分,村民自治可以說是第一階段政治改革觀念遺留下來的一塊活“化石”。在1970年代末和1980年代初,南斯拉夫的社會自治理論對中國產生過非常大的影響,這從當時領導人的講話和文件中不難看出。1978年10月11日,鄧小平在中國工會九大致詞中談到,今後企業的車間主任、工段長、班組長要由本車間、工段和班組的工人選舉產生,企業的重大問題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1981年6月27日中共11屆6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指出:“在基層政權和基層社會生活中逐步實現人民的直接民主,特別要著重努力發展各城鄉企業中勞動群眾對於企業事務的民主管理。”根據這些講話與決議的精神,各地紛紛進行了工人選舉車間主任、科員選舉科長、農民選舉村委會主任的試驗。此後,當建立在計劃經濟基礎上的社會基層自治與政企分開、黨政分開等第二階段的政治改革思路無法吻合時,工人選舉車間主任、科員選舉科長等舉措就被拋棄了,而村民自治卻由於種種原因僥幸保存了下來。
1. 政企分開與村民自治
1949年以後,中國形成了全能主義的總體性社會或者說單位社會。單位把政治、經濟和社會職能集於一身,成為有效控制每一個人的社會細胞組織。改革開放以來,城市中的單位逐漸把政治和社會功能剝離出去,使企業和政府分開、經濟組織和社區組織分開。然而,村民自治組織卻迄今依舊是農村中的單位,只是各個地方有不同程度的差異。從實際的演變來看,大多數村都是村合作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兩塊牌子、一班人馬,交叉任職。這導致兩方面的結果:在集體經濟薄弱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有名無實,其功能完全由村民委員會承擔,重新回覆到“政經不分、以政代企”的狀態;另一方面,在一些經濟發達地方的農村,大部份甚至全體村民都在村辦公司和企業就業,村辦公司和企業代行了村民委員會的職責,後者實際上成了前者的一個科室機構。
秦暉指出:“在東南諸省市場經濟發達的富裕農村,這些年來許多地方村政的演變不是表現為‘民選村官’,而是表現為村企合一、企業‘吃掉’村級組織、‘村子公司化、支書老板化’,‘莊主經濟’演變為‘莊主政治’。而企業的‘一長制’則演變為社區的‘一主制’。如果不考慮大共同體本位體制的解構問題,這樣的演進就幾乎是一種‘反動’的現代領主制。而像‘禹作敏現象’這類‘莊主制’之弊也在知識界引起了廣泛批評。”[16]
政經合一、政企合一、社區所有的村民自治制度,一方面使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不能將自己的所有者權益轉手變現,阻礙了他們離開農村進入城鎮;另一方面又使在村辦企業長期打工的外地人不能在居住地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等項公民權利。這種單位制度的孑遺,與市場化和民主化的改革總體目標完全是南轅北轍。筆者在“村政的興衰與重建”一文中提出,應明確劃分村政與村社,將村民委員會改稱村社委員會,與村公所各司其職,已經得到一些學者的響應。村民自治理論的主要辯護人徐勇教授最近提出:“鄉鎮可根據需要選聘村幹事,由鄉鎮支付報酬,從事鄉鎮委托的工作。由此將一部份地方選聘‘村官’合法化”。[17]
這可以被認為是對本來意義上的村民自治的一種重大修正。
2. 黨政分開與村民自治
1989年以後,情況出現了變化。在某些黨內文件和領導人講話中一度強調企業黨組織的核心作用,繼而將堅持和完善廠長負責制與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相提並論。[18]
雖然出現了企業領導體制的“二心”之爭,但最終沒有動搖黨政分開的初衷。農村的情況則與之不同。於1990年代末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仍然規定,村黨支部“領導”村民委員會。[19]這意味著,在現行村民自治的架構中同時存在兩個村級公共事務管理組織,即通常所說的“兩套班子”、“兩塊牌子”。在村務大事的處理上究竟由誰說了算?如果村民選舉產生的村委會擁有決定權,那麽,如何體現村黨支部的領導核心地位?如果村黨支部擁有決定權,那麽村民們自然會問,“如此興師動眾地進行村委會選舉,選出的只不過是‘二把手’,又有什麽意義呢?”
為了解決上述矛盾,各地采取了一些變通辦法。山西河曲縣的“兩票制”便是其中一例。所謂“兩票制”的主要內容是:在選舉村黨支部和支部書記時,先由村民投信任票,村民民意測驗通過後,再由黨員投選舉票。[20]
山東威海市和廣東順德市的做法是“兩委合一”,即村委會主任、黨支部書記兩個職務一人兼,黨支部成員與村委會委員交叉任職。“‘兩委合一’意味著黨支部直接行使管理職能,減少了黨支部和村委會兩者分立情況下的摩擦,提高了黨支部的管理效力。也減少了鄉村幹部的職數,有利於減輕農民負擔。”[21]
然而,“兩票制”讓非黨員幹預黨內事務,在理論上是極端荒謬的,在組織程序上也違背了中共的章程;“兩委合一”則是明顯退回到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老路上去。必須指出,用混淆黨務與政務、黨組織與政權組織(或準政權組織)、黨員與非黨員的不同權利義務的辦法來替代清晰明確的黨政分開、各司其職,這種權宜之計絕對是沒有前途的。
既然城市中的中共基層黨組織可以起“保證監督作用”,通過在企事業單位內部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來實現政治領導;那麽為什麽在農村中就要另辟蹊徑,與政治改革的大方向背道而馳,規定村黨支部必須起“領導核心作用”呢?問題恰恰出在村民自治組織結構的總體設計上不合理。
3. 民主決策與村民自治
按照賀雪峰的說法,之所以選擇村民自治,而不選擇教授自治、市民自治,恰恰是因為因為“農村地域分散和農民本身的弱組織性,農村基層民主很少有可能形成為針對國家的利益要求”[22],那麽,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是否存在村莊層面的民主決策呢?於建嶸表示懷疑:“村民自治作為國家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實行的一種農村政治安排,是在中國自上而下的權威體制內生成的這種‘自治制度’,對廣大村民來說,其選擇空間是十分有限的。特別是有關村級織織的性質、結構和職權這些方面都不是村民自主選擇的結果,而只能是在國家法律權威下形成的制度性安排。”[23]
顯然,他對於村民自治是否屬於真正的自治團體表示懷疑。黨國英介紹了權威學者的發現:“加爾布雷斯近幾年強調人人參加投票的意義,並認為只有人人參加投票,才有可能產生真正的民主。他發現越是下層社會的百姓,參加投票的越少”。[24]
以上都是從“自治主體”的角度來解釋村莊民主流於形式的原因。其實,更重要的原因是貧困地區根本沒有什麽自治事務需要“自治主體”來民主決策。
彭真在主持通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時就提出了警告,認為在實行村民自治過程中有二大危險,其中之一就是政府“給村民委員會頭上壓的任務太多,‘上面千條線,底下一根針’,這樣就會把它壓垮。”這一警告不幸而言中。“自1980年代農村改革以來,村民委員會所承載的行政任務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計劃生產,二是計劃生育,三是稅費收取(即通常所說的‘要糧、要錢、要命’)。”[25]
顯然,這三項任務都不是村莊的自治事務。徐勇特別強調了推行計劃生育國策以及越來越繁重的稅費收取任務和達標升級活動(僅國務院授權農業部於1993年5月宣布取消的農村達標升級活動便達42項之多)對村民自治的沖擊。許多鄉村調查(如曹錦清的《黃河邊的中國──一個學者對鄉村社會的觀察與思考》,上海文藝出版社2000年版)表明,貧困地區的村民委員會根本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自治事務所需的財力。
經濟發達地區的村莊倒是擁有自治財力,但是高亭亭、史天健和戴慕珍三位學者都認為,富村不利於推動村民自治,主要原因是富村的幹部能利用他們所控制的資源對村民威脅利誘;另外,富村一般都能完成國家交代的徵糧收款的任務,因此鄉鎮幹部也不積極推動差額選舉來替換現有的村幹部。戴慕珍指出:“有些村有村辦企業和較多的村經濟收入,在這些村競爭選舉就會少些”。[26]
史天健說:“對那些較富裕的省份,人們會說,經濟繁榮自身就會不斷提出民主管理和自治的要求。但是,當地有勢力的老板阻止了競選的進程。經濟抓得好的村主任一般都能夠保證再次當選,這就產生了‘老板政治’。地方老板出現在中國的富裕農村里。他們成功地在當地蓋起了廠房,繁榮了當地經濟,興辦了社會事業,如幼兒園、住房建設等,這些都有助於他們再次當選。”[27]
在那些村企合一的村莊,村民的企業職工身份完全遮蓋了他們的社區成員身份,他們的經濟福利和社會保障來自村辦企業利潤而不是社區公共財政。經驗證明,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集體企業職工比較傾向於企業內部民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集體企業職工卻吝於行使這種權利,特別是在企業領導人掌握經營技術訣竅、業務聯系渠道、上層政治保護和金融貸款門路的情況下。中國各省的一些“樣板村”,不少已經實行了領導者的“一言堂”和子承父業的“世襲制”,全然沒有民主決策和民主治理的氣息。例如:“江蘇華西集團的吳仁寶與吳協東,紅豆集團的周耀庭與周海江,萬向集團的魯冠球與魯偉鼎,橫店集團的徐文榮與徐永安,河南劉莊的史來賀與史世錦,江蘇永鋼集團的吳棟材與吳耀芳,都是老子董事長,兒子總經理。另外,蘇南鄉鎮企業中,雙良,8個董事,4個是弟兄,一個是女婿;江陰申達集團,1999年收購了江蘇中達集團,買殼上市,其董事長和總經理由兄弟二人擔任,下屬的核心廠廠長是大哥;陽光、雙良也都差不多。”[28]
4. 民主訓練與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的支持者都十分強調它在民主訓練方面的作用。賀雪峰說:“在中國數千年的封建專制傳統下,村民群眾若能夠將自治事務通過民主的辦法管理好了,難道不可以訓練占中國人口70%的農民的民主能力,提高他們的民主素質,使他們逐步為將來的國家民主作些準備嗎?如果占70%的農民沒有在基層的訓練,筆者實在無法想象國家層面的民主如何可以開展,國家憲政何以立基。”[29]
對現代史有些了解的人也許不會忘記,在抗戰期間,中共領導的抗日根據地曾大規模地推行過村民選舉,那時叫“大選”(跟美國人選總統一樣),幾乎每年都搞;每次選舉都要經過廣泛深入的組織動員,劇團演戲,宣傳隊上街,工作隊深入農家炕頭;為了適應比現在文化素質更低的農民,根據地創造出“豆選法”、“畫圈法”、“畫點法”、“燒洞法”、“紅綠票法”、“投紙團法”、“背箱子”和“乍胳臂”等五花八門的投票方式。顯然,當年根據地的共產黨人搞選舉並不是裝樣子,否則用不著費如此大的心思,年年投入非常大的人財物力。抗戰8年,根據地選舉至少進行了6、7年,學習的時間應該說不算少了,但全國解放後,人們並未發現老根據地的人要比其他地區的農民更富有民主意識或更懂民主程序。[30]
由此可見,有沒有民主訓練,對真正的民主實踐並沒有什麽影響。真想推行民主選舉,沒經過訓練照樣可以實行;不想實行民主選舉,搞幾十年的“形式民主”的訓練也未必能增進民眾的民主意識。
其實,民主並不需要高深的學問或者崇高的品道,只需要人們對自身利益的體認與追求。薩托利說過:“民主不僅僅是一種政治形式,它首先意味著尋求更多的社會保障與經濟福利”。[31]
蔡定劍的調查表明:受教育程度高低並不是選民選舉積極性高低的決定性因素。現實中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參選態度與受教育程度的比例關系會發生扭曲,甚至成反比。受教育程度高的人如果認為選舉的對象是重要、有作用的,選舉程序公正民主,可能會比一般人更積極參與選舉;相反,他們會更為消極,甚至抵制選舉。蔡定劍說:“我認為,決定人們參與選舉的主要動因是:第一,選舉的機構是有作用的。第二,選舉程序民主公正,人們對選舉達到預期公正的結果有信心。第三,也是關鍵的一點,選舉行為與選舉者有利害關系。選舉沒有利益動機,再高素質的人也不會為純粹的政治概念去投票。利益動機是選民選舉的決定因素。如果一種選舉制度缺少上述三種因素,那麽這種選舉就完全失去對選民的吸引力,變成了一種負擔,要靠行政強制或靠經濟利誘才會去投票。”[32] 
據張靜對吉林省梨樹縣的調查,即使在這樣一個曾經以創造“海選”方式聞名中外的地方,相當部份村民也缺乏對選舉的投入和興趣。該縣村民對競選演講的參與率不高(但私下的串聯不少),對競選者的公開提問相當有限(但私下的議論卻非常多),一些村的棄權票很高(達到
200
張以上),代家人投票的情況也相當普遍,不少村幹部還有動員、命令和對付上級檢查的行為。村民自治選舉處處受其他制度常規的束縛,因而無法取得公意的信任,長期以來只能被冷漠的態度所包圍,用村民的話講就是“誰上去都一樣,都是撈一把,選不選有甚麽意思?”或“不如就讓那些已經被養肥的坐在位子上,另選一個‘架子豬’上去,又要拼命刮削我們。”[33]
社區選舉的投票率低於全國性選舉的投票率,在發達國家是相當普遍的現象。對於中國當代農村社會來說,國家層次的民主決策比社區層次的民主決策更關系到普通選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中國農民能夠通過選舉投票來影響國家對農村的稅費政策,他們一定會比選舉村委會更加踴躍地參與。
5. 自治與自由及民主政治
自治等於民主政治嗎?黨國英指出:雖然把村民自治與民主政治等同起來,已見諸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但大量的歷史文獻證明,“自治”狀態下的社會不一定奉行民主政治的原則。布羅代爾指出:“人們往往認為城市的自治從一開始便受到民主運動的支持,這種看法未免過於簡單,因為城市政權很早就已為幾個強大的家族所控制。這種政權無疑由選舉產生,但這只是掩人耳目而已。幾個沆瀣一氣的大家族不斷支配著馬賽、里昂及幾乎所有的大城市的命運。巴黎的選舉程式確實是一部編寫得很好的電影腳本,知道底細的人事後無不為之捧腹大笑。特權階層在選舉中穩操勝券,他們的地位始終十分牢靠。”富人比窮人在意自治,因為社區的秩序和安全對富人更重要,富人對秩序和安全舍得投資,而窮人沒有投資能力,采取搭富人“便車”的辦法“坐享其成”更符合理性原則。通常,借助社會經濟結構轉變而獲利最大的集團,也是政治對話中力量最強的集團,並且也往往是對自治、民主的政治需求最強烈的集團。從歷史的經驗看,這樣的集團是一個社會的中產階級,而不是普通農民階層。中國鄉村社會新崛起的富人階層對自治、民主有著強烈的需求,一是因為他們所擁有的資源和能力使他們有可能過問政治,二是他們所從事的市場活動需要穩定的政治規則來降低不確定性,以保證投資獲利的穩定預期。[34]
相對於自治而言,農村中的窮人更需要自由,包括種植自由、售糧自由、處置土地權益的自由、就業自由、遷徙自由、結社自由等等。近年來常常聽到“逼民致富”這個詞,它的涵義就是鄉村幹部侵犯農民的種植自由,強迫農民種植某些指定種類的農作物。農民沒有售糧自由,不僅使他們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常常會損害到人格尊嚴,同時養肥了享有壟斷權的國有糧食部門中的少數人。處置土地權益的自由、就業自由、遷徙自由,對於上億外出打工者的重要性,顯然要超過決定誰當村長的自治選舉權。
白沙洲指出:雖然中國的農民人數龐大,但在對農村進行摧毀式社會改造的過程中已吸納和消滅了所有黨外的組織化力量,結果9億農民變成了社會影響力最弱的群體。在今日農村中,除了少數地方的血親聯系能對鄉村選舉發生極其有限的影響外,唯一的組織化力量就是中共的黨政基層組織,而參與村民自治的農民卻都是高度“原子化”的個人。如果說競爭性的選舉是真實的民主選舉的要件之一的話,那麽,選民中發達的功能性團體的出現,則是競爭性選舉真正發揮功能的必要前提。只有當中國的農民切實享有結社自由,不再是“原子化”分布,而是結合在成千上萬個自下而上的現代功能性團體組織(如農會、商會)里時,中國農村的民主才有真正的載體。[35]
筆者在“村政的興衰與重建”一文中指出:“不論是從字面上看還是從實質上看,群眾自治都與群眾專政有著一脈相傳的聯系。‘文革’中的群眾專政,就是允許革命委員會對‘牛鬼蛇神’以及一切不馴服的人法外施法,實行‘暴風雨般’的‘全面專政’。群眾自治同樣意味著對法外施法的一種授權。”劉金海批評說,用“群眾自治”取代村民自治,而且還將它同“群眾專政”聯系起來,這顯然是“偷梁換柱”。[36]
王思睿曾說:“也有一些同道者對農村基層的‘群眾自治’讚不絕口,殊不知它的真實運行機制是‘群眾專政’的延續,它的理想模式也不過是英美政治民主化、行政專業化之前19世紀地方自治低級版本的拙劣翻版。”賀雪峰等人指責這是一種“挖苦”。[37]
其實,把“群眾自治”同“群眾專政”聯系起來,意在說明,不能只從理論上的村民自治中去發掘民主的因素,也要注意揭示在現實的村民自治中暗藏著的壓制自由的因素。“群眾專政”的遺傳並不是一種挖苦的言辭,而是一種客觀存在。何家棟說:村民自治試點已經有10年歷史了,外國人看了也叫好;但是,許多群眾自治組織通過“鄉規民約”,教育──罰款──學習班(變相拘留)──強制執行等手段,又辦成了對群眾專政的大學校。[38]
李昌平、吳思揭示了在村民自治的外衣掩蓋下,非法剝奪公民自由的“學習班”、“小黑屋”、“灰牢”等存在的普遍性。[39]
於建嶸通過解讀“全國村民自治模範縣”湖南省T縣的“村民自治示範村”S村的《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很精辟地說明了村民自治如何以“自治”的名義壓制自由。第一,國家主義的權威導向在推動村民自治的同時,又制約了村民自由選擇的空間,並為基層政府特別是鄉鎮政府及村級組織提供了侵犯村民合法權利的機會。《章程》第18條規定:“村民應該種好、管理好所承包的責任田及其它生產經營項目,必須接受鄉、鎮、村的生產經營計劃指導和農業技術指導,增加投入,並充份發揮其作用,提高效率和經濟效益。”顯然,這樣的規定實際上剝奪了村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在此章程中,罰款是最主要的制裁手段,在總共60條中有關罰款的條款就有24條,不少標準不明、程序簡單的處罰規定都是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違背的。此外,該章程還在多處規定得以對村民采取“強制措施”,卻未具體說明究竟什麽是“強制收繳”、“強制執行”。據該村村委會負責人解釋,“強制措施”就是村幹部可以對村民采取搬東西、拆毀住房、拔掉田里的莊稼等手段。第二,形式上的民主並沒有改變傳統的集權式村治習慣,村民自治實際上變成了“管制村民”。章程的主要精神不是保障村民的權利並限制公共機關的權力,反而成為村民通過所謂的“民主形式”對自身權利的限制,以保障公共機關行使權力的管制權威。它在“強化一種觀念,即村民成員的資格並非是無條件的,必須以對集體的歸屬為前提,即以分享規定中的共同價值為條件”。而這種集體歸屬如果不以村民個人權利的保障為前提,其政治後果就必然走向專制主義。第三,目前村民自治存在的問題,不只是操作層面上的問題,它是一種制度性缺陷,而更深層次的原因則是中國社會普遍缺乏契約精神。村民自治本應是國家對村民的一種民主承諾,問題是這種承諾在實踐中缺乏必要的契約支持。村民自治章程只是村民之間的契約,從目前鄉村社會的政治狀況來看,其實更需要建立的是村民與鄉村政府之間的契約。[40]
四、村民自治與國家政權建設和政治發展的關系
一個國家的政治現代化不僅僅是指政治民主化,而是整個政治系統的現代化。政治現代化的標準通常包括政治參與的擴大(民主化)、政治制度化(法治化)、政治滲透能力的加強(國家一體化)等。國家權力深入社會基層、正式制度取代非正式制度以及國家法律進入鄉村社會,乃是國家政權建設過程中的不同側面。
“持國家和鄉村社會力量‘互強’”觀點的研究者認為,村民自治是國家在應付基層政治組織衰敗、地方代理者權力失控、幹群關系緊張以及由此而引致的國家在農村地區統治能力與合法性雙重危機時唯一可供選擇的政治機制。[41]
這種說法是武斷的、不符合歷史事實的,現行的村民自治制度從來也不是“唯一可供選擇的政治機制”。如果用正規化、法治化、效率化、效能化的標準來衡量村民自治,不難發現在村民自治的最初設計中原本就帶有根本性的缺陷。
1.
村民委員會究竟是政權組織還是群眾性自治組織?
在現行憲法體制中只有民族區域自治和特別行政區自治,還沒有一般的地方自治概念。因此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均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這樣一來就產生了法律上的模糊不清和混淆:村民自治的性質到底是什麽?它的主體是誰?誰具有法人資格?
如果村民自治屬於地方自治的系列,那麽一切都很清晰。在國外,各個層次的地方自治體(例如日本的都、道、府、縣和市、町、村)都具有法人資格,而且是有別於一般私法人的公法人。但在中國,問題就覆雜了。按照法人形態法定原則,什麽樣的組織可以成為法人、屬於什麽類型的法人,應當由法律規定。中國的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並沒有對此作出規定,但不少地方的村民自治章程都規定,“村民委員會具有法人資格”。這種規定在法理上是非常荒謬的。自治的主體既不是村民個人,也不是村民委員會,而是所謂的“村”(在現實中並不一定是自然村,在有的地方其實是人民公社時代“生產大隊”的行政管理範圍內所有社區的集合)。《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企業是法人,企業的經理只是法人代表;同理,村民委員會是法人代表,所代表的法人實體則是“村”。村民委員會管理的“是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而不是村民委員會的財產;承擔民事行為後果的是全體村民,而不是村民委員會成員。很顯然,村民自治的主體應該是全體村民,自治組織的權力機關是村民會議,自治組織的執行機關是村民委員會。不能把自治體與它的對外代表混淆起來,或者把自治組織的一部份──執行機關認作自治組織的全體。[42]
徐勇認為:中國農村村民自治是農村基層人民群眾自治,自治的主體是農村村民,自治的地域範圍是村,自治的內容為本村的公共事務與公益事業(即村務),自治的目的是實現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他指出:“自治組織本身不是政權機關”,“不可將村民自治與帶有地方自治性的‘村自治’相提並論”,“村民自治與村自治雖一字之差,含義卻迥然不同”。[43]
然而,為什麽一定要與地方自治劃清界限呢?
按照孫中山的經典說法,地方自治就是“將地方上的事情,讓本地方人民自己去治”。[44]
“人民”、“本地方”、“地方上的事情”、“自己去治”,不就是徐勇所說的四條嗎?為什麽要否認村民委員會是政權機關?徐勇不是也承認“在實際生活中,村民委員會既要處理政務,又要處理村務,扮演著雙重角色。”“在強大的行政壓力下,村民委員會不可避免趨於行政化”。所謂的“自治組織根據有關法令行使自治權,辦理公共事務,主要手段是非強制性的。作為政權機關的地方自治組織,擁有國家政權,一般都具有強制性的管理手段。”[45]
這只是在概念上強作分辨,上述《S村村民自治章程》中,又有幾條不需要“強制措施”、“強制收繳”、“強制執行”?
2. 為什麽不願意按自然村設立村民委員會?
1987年頒布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第7條第2款規定:“村民委員會一般設在自然村;幾個自然村可以聯合設立村民委員會。”但是,1998年通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卻刪去了按自然村設立村民委員會的原規定,只是說:“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
法律條文的這一改動並非偶然。村民委員會最初在廣西誕生時,便是以自然村(原生產隊)為單位。後來一些省把村委會建在了行政村(原生產大隊)這一層。趙紫陽在1986年11月的一次視察中說,村委會不能總是代替生產大隊,因為許多生產大隊,特別是在華南地區,往往是由十幾個自然村組成的。他提出,可以在自然村──不論其大小,也不論其先前是否是大隊或生產隊──建立村委會。趙紫陽這樣提的意圖是,讓小而偏遠的農村村民有更多的自治權。因為,在一個以大村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村委會中,小自然村很難贏得席位。[46]
因此1987年制定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中才會有相應的規定。
這個思路與筆者的“村政、社有”基本一致,即把村民委員會(村社委員會)建在自然村,主要負責土地的產權與管理;在行政村一級則建立村公所,負責其他的政務。然而,實行農村家庭承包責任制時,原來的生產隊行政組織和生產大隊行政組織在土地發包權上普遍發生沖突和爭奪,而後者取得了壓倒性的勝利。這樣,在原來的生產大隊行政組織發揮支配性影響的狀態下,絕大多數省最後都根據人民公社時代農村幹部的意願,選擇按行政村(即原來的生產大隊)組建村委會,只有廣東(含海南)、廣西和雲南的村委會建在自然村。在民政部門的壓力下,這幾個省直到1990年代後期才陸續改變村制,把村委會改建在行政村。
毫無疑問,若按自然村設立村委會,過去的生產大隊一級幹部的地位就完全被消除了,這批執政黨幾十年來培養起來的農村骨幹將無所歸依而被自然淘汰。而按人民公社體制下的生產大隊維持行政村建制,並依行政村建制設立村委會,原來的農村大隊幹部就得到了繼續掌權的機會。
3. 村委會幹部應當公務員化還是胥吏化?
村民自治為大隊幹部們保留了掌權的空間後,政府卻不肯承認村民委員會是政權組織。這主要是為了回避和拖延解決現實中的兩大難題:首先,村委會幹部和過去的生產大隊幹部一樣,雖然要為政府承擔棘手的行政職能,但政府卻不願把他們列入國家公職人員序列,不從國家財政發工資,只是要求村委會從行政村範圍征集資金,為他們發經濟補貼。其次,絕大多數村委會是政社合一的生產大隊的繼承者,經營職能和行政職能並未分開,在經濟活躍的地方,村委會幹部並不甘心從事單純的行政職能,而是希望通過掌管村級經濟實體而獲得更大的實權,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村辦企業吞並村委會、以企代政的現象。所以,村委會無法成為道地的行政組織,村委會幹部的社會地位則頗似歷史上的胥吏。
中國古代歷史中有一個長期的傳統,即國家的行政系統盡可能少用正式的官員,同時卻隨意、大量地使用職役人員承擔行政功能。在明清兩代,一個縣只有朝廷命官數員,而師爺、長隨、書吏、衙役、鄉書、鄉地等非正式人員則多達數百乃至數千人。這些胥吏操縱行政,其行為卻不受正式的行政管理系統約束。吏治腐敗與這種制度有相當關系。這種現象從民國時代開始有了重大改變,進入20世紀以後,縣級、區級和鄉鎮級政府工作人員逐步實現了“全脫產”和“正規化”。1980年代中期取消人民公社制度之後,本來正是實行行政村幹部公務員化的恰當時機,但是村民自治制度卻恢覆了村官胥吏化的老路,不僅延誤了村級治理官僚化(韋伯意義上的)、正規化這一非常重要的行政發展,而且培植了日後基層幹部橫行鄉里、對農民亂征暴斂的制度溫床。
胥吏式的村民自治幹部機制常常也無法保證村政管理正常運作的需要。王中人等提供了一個案例:浙江省某鎮有人口2.4萬,其中僅登記在冊的在外打工經商做老板的就有6,000多人(包括部份家屬孩子),很多村子就剩下了6種人:“老、弱、病、殘、婦、幼”。村委會幹部只能從這些人中產生,導致幹部普遍老齡化,素質不高。在個人趨利化的當下,由於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國家不對村幹部的勞動付出合理的經濟補償,許多村幹部認為自己是無償“奉獻”而耽誤了個人“發財致富”,是一件“不劃算的事”。與此同時,有些農民競選村委會幹部只是為了“尊嚴面子”,並不是為了帶領村民“集體致富”,因此“選上不管、管也不嚴”的現象時有發生。[47]
面對這種現實,為了加強對村政管理的監督,當局往往又去強化另外兩個可以利用的權力系統,即中共的村黨支部與上級政府派出的駐村包村幹部和下鄉掛職幹部。在這3種並行的權力管道之間沒有、也不可能有明確的職責劃分,而且三管齊下的結果是進一步增加了非制度化、非正規化的運作,結果,錢沒少花,人沒少用,行政效率還比不上人民公社時期。
筆者認為,與其在國家經紀模式的基礎上修修補補,床上疊床,多管齊下,還不如讓政府行政組織一竿子插到底,如此則既簡潔又有效。把村長或村長助理納入公務員系列,所有的地方公務員一律從村長或村長助理這樣的公務員初階起步,可以是今後的一個發展方向。大陸如實行村公所體制,與其像台灣村幹事、村長專職化分成兩步走,不如乾脆一步到位。[48]
4. 村級自治尚存幾分?
一個自治團體首先應當是一個有效能的組織,要擁有足夠的人力、財力、物力來承擔自治功能,為社區提供高品質的公共服務。由於需要由社區自治體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越來越多、質量要求越來越高,不斷擴大社區自治體的規模是一個世界性趨勢。所以,當討論應當實行村級自治還是鄉級自治時,要考慮到這個大趨勢。
1987年通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法律上確認鄉(鎮)村之間不再是行政上下級的“領導關系”,而是“指導關系”。1998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更加地明確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然而,農村的現實情況卻是鄉鎮政府對村的“領導”和幹預日益強化。
吳渺對湖南省H鎮進行個案調查後指出:在H鎮,已經形成了鎮政府每月召開一次村主要幹部會議和各主管幹部會議的制度,如計生幹部會議、治保主任會議,在特殊情況下隨時都可以召開會議。這些會議的主要內容是鎮政府向村里布置任務,並讓村幹部匯報前段時間布置的工作,由鎮政府檢查評比總結。村幹部忙於完成鎮政府布置的任務,以至於從職能和運作上看,很難發現村莊公共權力組織(更別說村委會)的群眾自治性。雖然村委會換屆選舉時規定必須實行“海選”,但鎮政府事實上仍在影響甚至控制著村委會幹部的任選和去留,尤其在行政村“黨政”主要幹部(村支部書記和村主任)的任用上,鎮政府的影響就更大。在H鎮,通常的作法是,鎮黨委召開會議研究之後,派一個黨組成員(一般是黨政包村幹部)到村里召開黨支部和村委會議,然後就指定人員填補村幹部的空缺。“村財鄉管”或“村賬鄉管”也是鄉鎮控制村莊的一個主要手段。[49]
河北、山西等省還進而推行了“雙代管”(由鄉鎮政府經濟管理部門統一代管村級財務,既代管資金又代管賬目)和會計代理制(村會計由縣里統一考試錄用,在鄉里統一辦公,一個會計管3至5個村的賬)。[50]
村民自治之所以成為形式化的表面文章,不僅因為在村的範圍內缺乏自治人才和自治財力,更重要的是缺乏自治事項。當前村委會的主要任務是完成上級政府委派事項,個別的村辦事業諸如小學,在“義務教育達標評比”活動中也陸續被解散或合並到鄉鎮辦的學校了。筆者認為,應當實行鄉鎮自治而不是村級自治,其詳細理由將另文闡述。[51]
五、村民自治:中國特色現代化的“制度創新”?
中國人總是十分熱衷於“制度創新”,而且喜歡把這樣的“創新”與“中國特色的現代化道路”掛鉤。在這方面,國人上當吃虧的記錄已經夠多的了。在“跑步進入共產主義”的年代,人民公社被說成是“創造”;在“文革”拖垮了經濟,城市的中學畢業生無處謀生時,“知識青年上山下鄉”被說成是“嶄新的道路”;80年代里,不被允許進城的農民在村里辦小企業,因其“離土不離鄉”而被說成是“制度創新”,這些鄉鎮企業的存在後來又在“發展小城鎮”的旗幟下再度被說成是“制度創新”……凡此種種,結果無不淪為制度泡沫和理論泡沫。現在又輪到村民自治被說成是“制度創新”了。
還有論者說,中國村民自治的實踐“發展”了馬克思主義的民主觀。張中南等人認為:“在整個初級階段必然存在兩種形態的民主因素:一種是以國家形態出現的階級民主,即統治階級通過國家政權的形式和職能管理以經濟生活為中心的全部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公共事務,資本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民主都是屬於國家形態的民主;另一種是以非國家形態出現的民主,即全體社會成員通過群眾自治或社會自治的方式管理全部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公共事務,……不斷地發展和擴大非國家形態的民主自治因素,使國家的職能逐漸社會化,從而日益接近並最終達到共產主義民主的目標,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民主建設的方向和主流。”[52]
張永桃、徐勇等人也都認為,村民自治這種非政權組織的、群眾自治的、個人財產與集體財產互動交換的“社區民主”(或“微觀民主”、“草根民主”),就是現階段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社區民主的發展,可以為民主政治建設拓寬基礎,提供社會支柱,壯大民主力量,推進國家民主化進程。”[53]
秦暉不讚成上述觀點,他指出,村民自治與促進國家民主不是一回事。歷史表明“熟人共同體”的組織方式完全可能與國家政治制度的特徵截然不同,並不存在“社區民主”發展為國家民主的邏輯聯系。沙皇俄國的“村社民主”與沙皇專制並存,波蘭傳統社會的基層農奴制社區與貴族民主性質的“自由選王制”國體並存,都是長達幾百年的穩定傳統。[54]
李昌平指出:“步雲直選鄉長的意義遠非直選村長和分田單幹所能比的,因為鄉長是一級政府。政府的官員是否直選是專制與民主的分水嶺,政府從此有了自我糾錯機制。”“但村長不是政府官員,在中國幾千年的文明史中,直選自治組織的領導人的歷史很悠久,族長、戶長就是選出來的。”“農村選舉的遊戲規則很成熟,很值得選舉村長借鑒。如:選戶長一定是選有德有望的人,選出來的人幾乎是大家公認的,有廣泛的民意基礎,選戶長的程序是很科學的,更是民主的。我們現在選村長,德的標準不高,有時民意基礎也不厚,所以,選村長的民主水平還沒有達到民間的自民主水平。”[55]
也就是說,村民自治在實質上只是傳統的延續和改頭換面,而不是真正的制度創新。
如果鄉村的村民自治確實意味著中國現代化道路的“創新”,是否也要把它引入城市改革呢?當前,城市中的單位制度正在迅速瓦解,大批外來打工者正從鄉村湧入城市,城市治理制度改革的緊迫性和重要性遠遠超過農村。但是,城市改革的目標不應該是建立和完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是實現市政自治和街道辦事處範圍的大社區自治(城坊自治)。在中國,為什麽在城市里不難推行的市民自治長期按兵不動,而讓“村民自治”獨領風騷?最合理的解釋是,真正的地方自治和社區自治還沒有浮出水面,所謂的“村民自治”只是徒有其名。吳國光和史瓦茲教授強調,大陸村民自治得以推行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政治制度的隔離性”;中共政府給予農民選舉的機會,是因為農民不會對中共政權造成什麽傷害,這種有限的民主化不能與台灣的地方自治相提並論。[56]
發達國家經過幾百年的實驗,在市場化、民主化、城市化方面已經摸索到許多成功的經驗。若有人放著成熟的經驗不學,偏偏一味醉心於左道旁門的所謂“制度創新”,其中之緣故恐怕不外乎行逢迎之舉或囿於小團體的特殊利益。
中國的現代化肯定會有自己的獨特之處,但不會是因為某些虛擬的“特殊價值觀”和“文化”,而是因為實實在在的具體國情。中國是一個大國,在行政區劃的層級設計上就不能照搬別國,而這關系到究竟是選擇鄉鎮自治還是村鎮自治。中國人口世界第一,因此也不能象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那樣只培育一個中心城市(如泰國的曼谷、韓國的漢城),而必須有10來個全國性的經濟中心城市和幾百個地區性的經濟中心城市,這就要求加快實行地方自治。中國的農民現在還占人口的大多數,人均耕地又少得可憐,要實現社會公正,就不能象發達國家那樣靠政府財政對農民轉移支付,而只有大規模地轉移人口和勞動力資源,才可能減少城鄉差別,這就要求鄉村治理結構和農地制度都要與之配套。
余論:繼承與揚棄
中國的鄉村選舉,大概是國內學者與國際社會投注精力最多、已成文的研究論文也最多的一個大事件。綜合現有的研究來看,有幾點值得注意:
首先,“現行鄉村政治基本框架”、“已經展開的實踐”和“理論可能性”三者不是一回事,不能綁在一起討論。否定村民自治理論不等於否定村民自治實踐,也不等於否定這一實踐所形成的現行制度框架。實踐本身永遠蘊含著一種歷史合理性,波普認為,歷史是在不斷的試錯與糾錯中前進的。
其次,既然要在這一課題方面提出“政策設計”、“對策設計”,就必須具有現實感,以“現行鄉村政治框架”為考量的出發點。筆者一貫主張在政策和制度保持基本穩定的前提下“漸進的改造”。徐勇提出把農村基層政府由鄉(鎮)收縮至縣(市)[57];溫鐵軍主張鎮只管建成區,不轄村,村鎮並列自治[58];黨國英建議取消村級管理層次,縮小鄉鎮規模,建立大農村社區[59];筆者則比較偏於保守,不主張觸動鄉鎮和村的政府架構、行政層級與區劃,而只改革它們的治理方式。筆者也讚成保留村民委員會,但是要真正實行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秦暉主張村民委員會一律設在自然村[60];筆者則主張村民委員會(或改稱村社委員會)可以設在自然村,也可以設在行政村,視現行土地承包制的發包方在哪一級而定,尊重現實,不強求一致。
第三,筆者批評村民自治理論,並非“站在國家主義立場上”,而是站在憲政民主主義的立場上。憲政民主主義最強調契約精神,憲法就是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契約。契約必須講誠信,政府如果不能在社會誠信方面作出表率,而是說一套做一套,就不可能實行憲政民主。研究表明,村民自治理論與現行村政運行機制有著難以彌合的矛盾,如鄉鎮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指導”與“領導”,“非政權組織”與壓力型“緊約束”下“村民委員會不可避免趨於行政化”,“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與“事實上的‘準幹部’身份”以及日益增加的公務員身份等等。這種理論與實踐、言論與行為相互抵觸的狀況長期延續下去,只會敗壞社會誠信,侵蝕憲政民主的可能空間。
第四,“鄉村治理行政化還是民主化”,不是一個必須二者取一、非此即彼的問題。在發達國家,並不存在政府之外的“群眾性自治組織”,行政系統是一竿子插到底的;同時,基層政權都實行地方自治和自治選舉。也就是說,鄉村行政化與民主化可以並行不悖,政務類公務員與行政類公務員可以和衷共濟。真正有意義的爭議不是“行政化還是民主化”,而是集二者於一身的社區自治行政是放在村級、鄉鎮級還是縣級。
筆者認為,人們對於過去的實踐即歷史總是要繼承下來的,沒有人能夠拽著自己的頭發離開地面。錯誤的或過時的理論可以揚棄,但也要體念在特定背景下理論提出者的良苦用心。村民自治理論倡導者對於國家民主化、社區自治、社區民主理念的弘揚和眾多實踐者對於民主選舉的程序性實驗,是值得未來史家大書特書的。
最後,筆者要表明對村民自治理論倡導者的希望:不要太癡迷於創造“與西方國家不同的經驗範式,並對由西方國家經驗中產生的西方民主理論構成挑戰”,應當盡快拋棄“群眾性自治”的理論怪胎,在與國際社會接軌的基礎上展開對中國特色地方自治和社區自治的探索。
當前中國農村青年思想狀況分析
蘇士紅、張 翔、王磊
鄭州大學教育學院研究生
目前中國(大陸)總人口中居住在鄉村的人口占64%左右,而鄉村總人口中年齡在15至34歲的青年人就占36%[1],約3億人。這樣一群人數龐大且充滿生命活力的青年人的處境和思維方式,在相當大程度上決定了整個農村的精神風貌和未來發展趨向,也影響著整個民族的前途和命運。但是,目前無論是媒體上還是學術研究圈都很少談到這個群體的狀況,而人數僅占農村青年總數約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的城市青年卻吸引了大多數關於青年問題討論的眼光。這種忽視數億農村青年的情形無疑值得警惕。本文試圖根據已掌握的材料對農村青年的思想狀況作初步的剖析,希望能引起更多的討論。
一、農村青年經濟地位的總體狀況
目前,中國的城市經濟已經是工業化時代、後工業化時代和信息時代雜然並陳,而生活在廣大農村的農民群體無論過去還是現在卻一直被這些現代生活所排擠。他們在父輩留傳下來的小塊土地上,用一代又一代人的血淚和汗水延續著艱難成長的生命,延續著充滿苦難和悲愴的炎黃命脈。因為貧困,農村青年總體上受教育程度嚴重不足,只能依靠悟性和本能從父輩的言傳身教里獲得一些生存技能。大多數農村青年很早就被迫接過父輩無力繼續承擔的生活重擔,靠透支生命和體力以換得延續全家生命的口糧。與城市青年相比,農村青年的青春非常短暫,早衰是他們的普遍特點。
從1978年起中國開始改革開放,城市的現代化的速度加快,人們的思想觀念也隨之發生變化,加之農村戶籍管制的放松,不少農村青年成了在農村──城市之間來回流動的“候鳥式”打工者。改革開放初期,進城務工的農村男子以進工廠做臨時工為主;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近10年間他們主要在建築業就業。建築業的勞動強度大,生活水準差,勞動報酬低,往往還要受包工頭的多方克扣;一年如能外出勞動200天以上,拿回2千至3千元就算比較幸運的了,如果黑心的工頭卷款而逃,則可能分文不得。
農村女子由於觀念的原因,初時較少外出打工;但近年來農村女青年幾乎傾村而出,到南方的民營、合資企業打工,因為那些企業較少招收男工,而女工就業相對容易。北上的女性大多年齡偏大,主要從事家政、保姆等工作。在城市的街頭小店、早市和農貿市場中,改革初期有許多農村人找到了就業機會。但隨著近年來城市下崗工人的增加,為拓寬下崗工人的就業渠道,各地政府采取硬性規定、強行驅逐等方式排擠農村人,現在這類行業已越來越多地雇傭下崗職工。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近年來由於經濟壓力以及黑惡勢力的逼迫,在色情行業中就業的農村女性人數激增。盡管這類從業女性所得收入較多,但所從事的活動對她們自身的傷害也最大,一般而言,她們很難再回到正常的生活軌道上去。
可以說,千千萬萬的農民分布在全中國數百個大中城市的角落里,哪里風險大、工作臟累差,哪里就有農民工。農民工們在城市里過著“二等公民”的生活,許多人棲息在工棚或貧民窟里,無權使用政府用國有資產興辦的福利設施,子女不能進入公立學校或幼兒園,幹的是城市居民嫌棄的苦活、重活、臟活和危險工種。不少廠礦或工地沒有必要的安全保護設施,傷亡事故經常發生,動輒死傷上百農民工的特大事故的發生並不少見。受害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經常被拖欠血汗工資或被克扣工錢,從事個體經營還要負擔名目繁多的苛捐雜稅。
凡此種種表明,對只能在城市里暫時就業的農村青年來說,要從根本上改變自己命運的機會幾乎是微乎其微,進城打工至多也只是暫時減緩生活的苦痛而已。可以說,農民與城市居民的身份固定化,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收入差距的政策性擴大,是中國當代社會發展中的一個大問題。根據《中國統計年鑒》的資料,2000年農村居民的收入構成如下:戶均總收入2,254元,其中家庭經營農業收入為1,091元,工資性收入701元,第二、三產業收入338元,轉移性財產收入124元。由此可見,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仍是農業經營收入。90年代以來農民的收入增長緩慢,1990年至1996年各年的收入增長幅度分別為1.8%、2%、5.9%、3.2%、5%、9%、4.6%,2000年全國農民的平均收入僅增長1.9%。[2]
顯然,農民收入的增長幅度多年來一直遠遠低於國民經濟的增長,這表明城鄉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大。2000年城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6,280元,是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8倍,這種收入差距甚至比改革開放初期還大;何況城市居民還有其他種種非貨幣性福利,而農民的純收入並不能全用於生活,還得用於生產性投資。這種收入差距持續擴大的累積效應必然造成全社會範圍內的對立和沖突。
二、兩種不同類別的調查所反映的情況
下面兩份紀錄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農村青年目前的精神狀態。
1. 一份典型的個人訪談記錄
為了解農村青年的生活狀況和思想精神狀態,筆者根據事先擬好的問題對不同地方的55位農村青年進行了面對面的個別訪談,並對其回答作了歸類分析。
下面是一位農村青年對這些問題的回答。被訪談人周某某,男,豫東某村人,25歲,身高1.65米,初中文化,父輩世代務農,家境屬農村水平的中等。身材偏瘦,面皮略黑。他的個人狀況、家境在農村青年中具有典型性。
問:你結婚沒有?
答:結婚已5年。
問:生活得怎樣?
答:日子勉強過得去。
問:住得怎麽樣?
答:磚混結構,正房三間,偏房兩間,下學(指綴學)後打工三年掙來的。
問:有幾個孩子?
答:兩個,大的四歲,小的兩歲。
問:家中耕種幾畝地?
答:5畝。
問:種地能收入多少?
答:3,000元左右,上繳各種稅金和村委會提留1,000元左右,再除去各種投資500元左右,所余不過1,500元,只能混個肚兒圓。
問:家中有大件農機具嗎?
答:有一輛二手的機動三輪車。農忙時可以裝運糧食,往地里送肥料,可以省去許多力氣。
問:有幾年打工歷史?
答:8年。
問:出外都是幹什麽工作?
答:什麽活都幹,碰上啥幹啥,都是體力活。
問:一年出去多少天?
答:除去夏收、秋收及春節時間約100天外,其余時間都在外面奔波。
問:能掙多少錢?
答:滿打滿算,最好的時候也不超過3,000元。
問:身體怎麽樣?
答:前幾年還可以,最近老覺著身上到處都疼。
問:你經常看書、聽廣播嗎?
答:自打踏出校門的那一天起就沒有摸過書本,廣播也懶得去聽,沒意思。
問:那你空閒時幹什麽?
答:看電視、打牌、聊天。
問:你覺得生活很無聊嗎?
答:無聊極了,活著真沒意思。
問:你沒有人生追求嗎?譬如說將來幹點大事。
答:笑話。我能做什麽?大事都有你們幹來著!
問:你想到過要對這個民族、國家負點責任嗎?
答:小時候曾經有過,但我是個農民,我能做什麽?
問:你知道馬克思主義、共產主義嗎?
答:當然知道,是教共產黨如何為人民服務的!
問:你交過異性朋友嗎?
答:笑話俺了,想都沒想過。再說了,哪有時間、精力和金錢做那事呀。
問:你對現狀滿意嗎?
答:說不來,滿意怎樣,不滿意又能怎樣?
問:你最大的願望是什麽?
答:多掙點錢,讓家里人吃飽穿暖,過好一點的日子。
或許以上談話不能反映出農村青年生活的全部,但是仍然可以管窺其生存狀態。他們的生活就是這樣日覆一日、年覆一年、一代一代地傳下去,人有生死,不變的是生活。
2. 農村青年心理健康狀況調查與分析
為了解農民的心理健康狀況,筆者選擇了北京市幾個民工較為集中的大型建築工地、民營電子企業等處的青年民工進行了SCL-90[3](心理衛生自評量表)心理健康問卷調查。被調查人數132人,其中男性70人,女性62人,原籍河南的民工52人,原籍安徽、湖南、四川、山西、湖北、貴州等省各15人,年齡均在16歲至35歲之間;他們當中,小學文化程度占70%,初中程度占23%,高中程度占6%,其它文化程度(包括中專、大專)占1%。在調查中,有因文盲不能獨自完成問卷者,由測試者對其宣讀問卷,然後由被測試者做出判斷。
在調查中發現,農村青年的心理健康水平明顯低於國內城市成人的平均水平[4],受調查者中不少人身體虛弱,健康欠佳,精神萎靡不振,心理承受能力明顯低於城里人,潛在和顯性的精神病人明顯多於城市的同齡人。農村青年心理健康問題的直接表現是情緒的焦慮、性格的暴躁和不潔行為的經常化,這種狀態嚴重影響到農村青年的家庭生活和社會交往。
三、農村青年的受教育狀況
要了解農村青年的精神狀態,必須先了解農村人口總體的文化素質。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農村每10萬人口中大專及以上教育水平的人口有492人(城鎮則是8,899人),高中和中專起點的5,316人,初中水平的有33,266人,小學及以下水平的有42,756人。[5]
農村人口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是因為大部份農村家庭無力支付教育費用。兒童中能完全接受小學教育的比例較高,但能夠進入初中繼續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學生比例卻驟降至40%左右。有人測算,就教育水平而言,目前農村青年的平均文化水平還不到小學5年級。就今天人類浩博的文化知識而言,5年小學教育所能提供的文化知識極其有限,這樣的文化水平實際上處於準文盲狀態。
中國政府標榜的“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實際上並未實現,農村中兒童失學現象日益加劇,因此也在連續不斷地產生出新生代的文盲。中國農村中文盲人口現今仍高達6,665萬人,占農村總人口的8.25%。[6]
過去幾十年來,中國的文盲率有所下降,但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老年文盲人口的自然減員。但是,目前這一下降趨勢正在被激增的失學兒童所抵消。在可以預見的將來,中國的文盲率將出現上升趨勢。還必須指出,中國的掃盲標準門坎極低,達到低水平的識字程度即不算文盲,因此不少非文盲其實書寫閱讀水平極低。
盡管目前中國的城鄉收入差別很大,但低收入的農民並不能在教育費用負擔方面得到任何優惠;相反,政府把有限的教育投資集中投入城市,使得城鄉的基礎教育設施和師資狀況呈天淵之別。結果,10億農村人口中有幸進入大學的青年人數遠遠少於兩億都市人口中的在校或畢業大學生,最後能夠進入社會上層的農家子弟更如九牛一毛,倘偶有一人,必然成為其家鄉農民數代人的驕傲和楷模。
現在農村中的文盲現象正因鄉村社會文化建設的荒廢和文化氛圍荒漠化而加劇,城市中常見的公共文化設施如圖書館、劇院、書店等在農村都付諸闕如,一切被城里人視為必要的精神享受對農村人來說都是奢望。近20年來在中國的城市化加速的進程中,農村的文化荒漠化現象卻在加劇。這樣的數億文盲、半文盲被隔離於現代文明之外,遠離智慧、創造、理性、正義和文明,他們對制度和秩序等外在壓力抱有恐懼心態,也因為害怕和不解而產生出盲目的仇恨並轉化為破壞現代文明的內在沖動。
四、農村青年精神狀態和思想狀況分析
農村青年的現狀令人憂慮,他們的未來也很不樂觀。沈悶、壓抑、令他們絕望也讓其他社會成員失望的社會氛圍,蒼白的精神生活以及窘迫的經濟現狀,折磨著大多數農村青年的身心,甚至壓迫得他們發狂。因此,關注他們,研究他們的現實狀況,給他們一點愛心,盡力幫助他們掙脫貧困的泥潭與半蒙昧狀態的精神枷鎖,對於消弭社會鴻溝,消除社會沖突有著極其現實的政治意義。
1. 信仰
談到信仰問題,農村青年們都似懂非懂。當被問到是信神和宗教還是信仰在上小學時老師模糊提到的馬克思主義(或共產主義)時,他們會說:好像神靈更可靠一些。神靈(或鬼神)是中國土生土長的蒙昧崇拜,不論他們是痛苦憂慮還是高興快樂的時候,都會自然而然地想到有神或上天在冥冥中幫助他或者拋棄他,因此這種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在農村青年那相對簡單的頭腦里占據了絕對支配的地位,並轉化為支配他們行動的自覺或不自覺的力量。但由於這種土著的神靈傳說沒被系統化和理論化,因此在外來宗教的沖擊下,已有越來越多的人接受了西方基督教的教義,成為虔誠的基督教徒。
在文化水平相對較低的農村人群中,最容易產生對宗教信仰的狂熱情感。在農村許多地方,基督教已成氣候;每到周末,鄉間小路上男男女女的教徒們心中充滿虔誠地到簡陋的教堂甚至是某教友家里作禱告,其中不乏青年甚至是青少年。他們作禱告時的那種虔誠的神聖的忘我的表情讓人震驚。他們認為,馬克思主義是共產黨幹部和在校學生們的事情,他們對共產黨灌輸的意識形態大道理並不理解,也不感興趣,最重要的是這些意識形態說教解脫不了他們艱苦勞作之後的肉體痛苦和精神枯寂;也許只有上帝那真誠的召喚才讓他們苦瘠的靈魂有所觸動,感動得他們淚流滿面。如果真要考較中國農村基督教徒們對教義的理解,就會發現那一定是經過中國鄉土化、多少有點變異了的基督教。
2. 理想
中共至今還通過系統的學校教育影響著青年的思想與行為,但大多數農村青年既沒有機會接受共產黨的說教,更沒有心思和空閒去做這些根本不能給他們帶來什麽實際收益的鏡花水月般的事。終年累月在酷暑下、在嚴寒中、在農田里、在灰塵中與貧困作鬥爭的農村青年,還能奢談什麽理想目標呢?
當然,他們對未來的生活也有一點想法,那就是他們為自己設定的的生活目標:男青年能找個媳婦,女青年能嫁個好人家,沒災沒病,子孫滿堂。至於“小康生活”、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和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和信念,大概只在輟學之前從教科書上讀過,老師娓娓動聽的描繪也確實使他們那童稚無邪的心靈激動和向往過,但一旦離開學校,所有這些就變得非常遙遠了。
自從肩膀上有了生活的重擔,面對已經越來越象黑社會的鄉村胥吏,他們什麽時候開心過?什麽時候全身心放松過?有自然災害要抵抗,有“皇糧”要交,有“義務工”要出,有“政策和指示精神”要領會……,孩子的學費、老人生老病死的各種費用、多如牛毛的各種稅費,早就讓農村人不堪負荷,農村青年們與年齡不相稱的愁眉和未老先衰的軀體昭示了這樣一個簡單而又明確的事實:農民日子不好過,農村青年沒奔頭。
當城市青年用理想、人生、價值、信仰等高貴詞藻詮釋生命意義、注解生命樂章的時候,有誰想到:在城市表演得不亦樂乎的社會舞台旁邊匍匐著一大群冷眼旁觀的生靈──占中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村人口。
3. 善惡觀念
中國儒家文化本有一套完整的善惡觀念,這套觀念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特有內蘊,並維系著中華民族的精神命脈。但這種狀況到上個世紀下半葉卻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那麽,當代青年尤其是農村青年的這種出自家族熏陶和社會自發引導的善惡觀念及自身道德水準又如何呢?筆者帶著這個問題走訪了河南、陜西和安徽的一些典型農村中的青年男女,調閱了100多個基層派出所存放的農村青年違法亂紀的案卷記錄,並結合自身在其中生活了多年的親身體會和切身體驗,發現在農村善惡是非觀念已經發生了可怕的混淆,在大腦中本來就幾乎一片空白的農村青年的認知當中,傳統美德(仁、義、禮、智、信)已經基本上消失殆盡。
過去文學作品中常常加以稱道的農民中率直、樸實、樂於助人等品性,如今已不覆存在;而一切醜陋的品性如嫉妒、猜忌、自私自利、謊言、流言、自大、自卑、狂妄、陰險、惡毒中傷等卻如癌腫般膨脹起來。鄉村社會里到處都是惡人當道,以大欺小、恃強淩弱的“叢林法則”在“發揚光大”。男人出賣靈魂、女人出賣肉體的骯臟交易隨處可見,一家有難、鄰人觀看的可怕圖景令人扼腕。
在豫東某縣公安局2001年度統計的603例違法案件中,危害性較大的刑事案件就占了80%,包括搶劫、綁架、侮辱婦女、故意殺人等性質惡劣、民憤極大的嚴重刑事案件,涉案農民576人,其中90%以上是青年或青少年。他們的作案動機相當簡單,或者是光天化日之下對他人財物的非法強占,或者是出於一時心血來潮而對他人身心進行毫無道理的殘忍戕害,並且往往以交往範圍內的弱者為發泄對象,這本身就顯現出罪犯靈魂的卑劣和怯懦的本性。今天的中國農村到處都呈現這樣一幅圖景:一片死寂的農村暗夜里,遊蕩著三五成群、隨時醞釀著罪惡並將之付諸實施的“罪惡天使”,這些人毀滅了別人,制造了慘劇,同時也是悲劇主角之一。
當社會在譴責那些罪犯時,是不是也應該反思一下,究竟是什麽原因造成了這種後果?當廣大農村青年因飽受貧窮煎熬而萌生罪惡念頭時,整個社會對他們表示了些微關注沒有?中國城市里的精英階層又以自己的所作所為向社會展示著什麽樣的行為模本?在整個社會道德空前墮落的今天,農村青年所表現的常常是對暴力的崇尚、對低俗的趨奉、對醜惡的不辨、對人道與善良的踐踏和對人間慘象的麻木不仁。
最讓筆者感到悲哀的是,當中國面臨“薩斯”病毒侵襲的時候,民眾本應團結一致、互相幫助、相互勉勵、共度難關,可是竟然發生了令人悲哀和痛惜的事:北京附近的農民竟然把公路挖斷,想以此阻斷來自疫區的車輛人員可能攜帶的病毒;全國各地也發生了數起農民自發組織起來搗毀對疑似病人隔離觀察和救護的病房,害怕禍及己身。出於對自身生命的保護而采取的正當行動是應當提倡的,但對如此做法筆者實在不敢恭維。
在中國的工業化、現代化進程中,農民、農村和農業曾經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也承受了巨大的犧牲;但是,當城市的建設和發展越來越超前時,城鄉差距、工農差距日見其增,毫無疑問,靠農村的奶水養大的城市經濟現在應該開始反哺農村,再也沒有任何理由拖延逃避了。上述分析表明,如果政府繼續忽視甚至有意冷落農村的話,其結果將不僅是農業的落後和整個社會發展的失調,還將造就龐大的反社會力量。20世紀20年代中國的一些有識之士發起過旨在提高民眾素質的“鄉村建設運動”,他們所提出的一些觀點和主張至今仍然極具參考價值。
當前農民醫療保障的現狀分析
宋斌文、熊宇紅、張強
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
改革前,中國農民的醫療保障主要依靠合作醫療體系。改革後人民公社解體了,農村集體經濟迅速萎縮,籌集合作醫療的基金越來越難。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對農村合作醫療體系采取放任自流的作法,很快合作醫療覆蓋面就由1980年的69%驟降到1983年的20%以下,到1986年只剩下5%,全國農村大多數村莊的合作醫療都解體、停辦了,村衛生室(合作醫療站)變成了鄉村醫生的私人診所。農民失去醫療保障後,由於醫藥費用支出的增長大大快於農民收入的增長,生病後普遍處於缺醫少藥的狀態。從1990年到1999年,農民平均純收入增長2.2倍,而每人次平均門診費用和住院費用分別由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長了6.2倍和5.1倍。[1] “小病撐,大病抗,重病等著見閻王”,“救護車一響,家里一頭豬白養”,是農民對當前農村健康醫療狀況的描述。農村中因病致(返)貧的農民占貧困戶的30%至40%,有的地方甚至高達60%以上。即使在經濟發達的蘇州地區,仍有20%以上的農民看不起病。[2]
90年代,一些地方出現了不同模式的合作醫療體系試點,主要有“福利型”、“風險型”和“福利風險型”3種。雖然1997年1月中央提出“力爭到2000年在農村多數地區建立起各種形式的合作醫療制度”,但全國只有18%的行政村實行了合作醫療,只覆蓋了全國農村人口的10%[3],90%的農民仍要自費看病。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原來由衛生部主管的農村醫療衛生事項移交給了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而後者無法獨自解決相關的財政投入和農民減負等一系列政策性問題,導致農村醫療保障工作實際上處於“兩不管的真空地帶”。
目前,占全國人口15%的城市居民享受著三分之二的醫療衛生資源,而占85%的農村人口卻僅獲得不足三分之一的醫療衛生保障服務。2001年,全國71萬個行政村設有70萬個村衛生室,鄉村醫生和衛生員129萬人,比1997年下降了不少,農村預防保健機構、鄉鎮衛生院數量和床位數也減少了。[4] 由於醫療設備陳舊老化,鄉村醫護人員長期得不到培訓,人員流失嚴重,防疫保健工作削弱了,絕跡多年的傳染病、地方病又死灰覆燃。“世界衛生組織”的《2000年世界衛生報告》顯示,在191個國家中,中國在衛生費用負擔公平性方面排在倒數第4位,在衛生系統的總體績效評估方面列第144位。
農村醫療保障的嚴峻局面與政策導向有很大關系。首先,農業是中國的弱勢產業,對經濟的貢獻率不斷下降,農民又是最大的弱勢群體,各級地方政府在上級政府用GDP、財政收入等指標考核幹部政績、決定升遷的情況下,自然不會把有限的財政資源用於合作醫療。其次,近20年來對農村醫療衛生體系的政策基本上遵循著市場化取向,把本應由政府承擔的農村公共衛生事務也推向市場,如把村衛生室讓個體戶承包、把鄉鎮衛生院賣掉。再次,現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調整了中央與地方的收支關系,中央財政對農村衛生事業的投入減少了,同時讓縣鄉兩級財政承擔占總人口70%的農村醫療衛生事業的負擔。眾所周知,中西部地區經濟薄弱,縣級財政大多是“吃飯財政”,鄉級財政大多是“吃不上飯財政”,連農村“五保戶”的基本生活都難以保證,哪有錢來重建合作醫療。第四,國家在合作醫療宏觀政策上相互矛盾。一方面, 1997年中央充份肯定合作醫療的作用,各地開始恢覆和重建合作醫療;但另一方面,農業部等相關部門又把向農民收取合作醫療費視為“不合理負擔”,1999年和2000年農業部等5部委先後2次聯合發文,規定“不得強制推行”合作醫療。第五,對合作醫療有種種誤解。部份政府官員、基層幹部乃至一部份農民認為合作醫療是“文革”的產物,恢覆它是平均主義、“吃大鍋飯”;一些幹部認為合作醫療對經濟增長作用不大,不想多管;部份鄉村基層幹部認為政府在合作醫療方面的政策不穩定,推行合作醫療是吃力不討好,不僅資金難籌措,而且易引起農民的不滿;還有不少農民從以前的合作醫療運作的教訓出發,害怕自己付了錢但未生病會吃虧,或者怕“幹部吃好藥,自己吃便宜藥”,對合作醫療不信任。第六,農村合作醫療體系長期以來是通過行政命令等手段強制推行的,沒有法律規範,主觀隨意性大,容易形成“一緊二松三垮台”的局面。最後,農民普遍認為鄉村醫護人員素質低,沒有醫治大病的技術與設備,即使參加了合作醫療也於事無補。另外,具有保險性質的合作醫療因“逆向選擇”而舉步維艱,農村青壯年勞動力不願參保,而年老體弱者卻爭先恐後地參保,這使得合作醫療更難維持。
當然,籌措合作醫療基金的困難是這項制度不易持續的關鍵。衛生醫療事業本是公共產品,政府對其必要的投入是理所當然的。然而,近些年中央政府對合作醫療沒有明確的籌資政策,各級財政對合作醫療也吝於撥款。從1991年到2000年,中央政府撥出的合作醫療經費只是象征性地每年500萬元,各級地方政府的配套資金也是每年500萬元,全國農民分攤下來平均每人每年約1分錢。[5] 由於財政對合作醫療的投入微乎其微,基金籌集只好由集體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負擔,而目前中西部省分各縣、鄉財政基本上是“吃飯財政”,村集體經濟薄弱,集體資金對合作醫療的補助極其有限,結果合作醫療實際上主要依靠個人集資。這種模式基本上是以鄉、村為單位,覆蓋人群窄,實際上是用農民自己的錢給自己減免小傷小病費用,卻不能分擔他們因大病所引起的沈重經濟負擔。這樣的合作醫療體系不僅達不到應有的互助共濟、分擔風險的目標,而且增加了管理成本,最終只會削弱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積極性。
今年在中國部份地區出現的SARS疫情,是政府長期重經濟增長、輕社會發展所帶來的惡果,疫情的蔓延凸顯出公共衛生體系的薄弱。中國70%的人口住在農村,那里交通不便、通訊設備落後、衛生保健體系薄弱、疾病防治能力差、醫護人員素質低,所以農村面臨著比城市更艱巨的抗“非典”任務。嚴酷的現實表明,應當加快集醫療、保健、康覆、預防等綜合性服務在內的農村合作醫療體系的重建步伐;過去為解決農民“缺醫少藥”而建立的合作醫療模式,應當轉變為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醫療保障模式。
為此,首先需要政府改變發展觀,既要重視經濟增長,又要強調包括醫療保健在內的涉及民眾福祉的社會發展。其次要明確政府在農村醫療衛生事業中的職責,市場機制絕對不能引入醫療衛生領域,同時,中國的衛生資源的投入重點應當是廣大農村。目前,社會保障部門對農村醫療衛生事業的管理顯然力不從心。考慮到農村醫療衛生事業長期由衛生部門主管,該部門積累了大量的經驗,今後這項事務仍應由衛生部門主管。同時,應當加快農村合作醫療法制化建設的步伐。各級財政支持是保證合作醫療制度正常運轉的關鍵;離開了財政的支持,農村的3級醫療預防保健網和農村衛生隊伍建設就無從談起,農村合作醫療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為此,需要適當調整現行的財政體制,以保證中西部地區縣、鄉兩級財政能有必要的資金投入合作醫療體系。可以考慮通過調整農業稅使用方向和發行彩票等方式,為農村合作醫療籌集資金。還要協調好與合作醫療相關的部門如財政、計委、農委、民政、扶貧辦的關系,例如,可以把從事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改變以往從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的方式。同時,要明確向農民收取合作醫療費的合法性。
在農村重新恢覆與發展合作醫療的初期階段,應“隱性強制”地推行這項制度,而不能采取類似於“自願投保”的原則,以減少“逆向選擇”的發生,可以考慮以家庭為單位參加合作醫療。東、中、西部農村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差異很大,尚不具備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健康保障模式的經濟基礎。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宜建立多層次、廣覆蓋的醫療保障模式;在欠發達的地區,宜以“大病統籌”合作醫療為主;在貧困地區,許多農民無力為合作醫療籌資,要依靠財政的支持。從中期發展來看,可以將以鄉、村為基礎的合作醫療體系向縣、市範圍的聯辦過渡,以提高合作醫療統籌的層次和範圍。只有盡可能多地擴大合作醫療體系的覆蓋面,才能降低合作醫療體系的管理成本,增強合作醫療的籌資能力和補償水平,提高農民抗大病風險的能力,從而吸引更多農民加入合作醫療體系。此外,還應當合理配置農村的醫療衛生資源,打破過去按行政區劃設置衛生醫療網點的做法,並將縣、鄉醫院、衛生防疫站、婦幼保健站、計劃生育指導站以及傳染病、地方病防治機構有效整合起來,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2004年
論中國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
洪朝輝
美國賓州西切斯特大學
權利貧困(poverty of
rights)是中國農村貧困現象的主要原因,而農民權利的貧困主要表現為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本文分析了農村土地產權的三大特征,即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置和多元,國家壟斷的土地處分權的膨脹和隨意性,以及農戶實質享有的土地財產權的被剝奪,這三點構成了農民土地財產權利貧困的制度因素。筆者進而將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貧困分為土地的使用權利、處分權利和收益權利的貧困等3類,逐項加以分析,從而討論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缺失與農民貧困化的因果聯系,認為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直接導致了農民的失地、失業、貧困、無家可歸、苛捐雜稅以及失去社會保障。筆者借鑒美國的歷史經驗與教訓,在本文中提出了解決中國農民土地財產權利貧困的3大方向和選擇。
從美國的歷史經驗來看,民眾的貧困一般可以分為物質貧困、能力貧困、權利貧困和動機貧困四大類。[1]
物質貧困是指狹義的貧困,其主要特征是溫飽得不到保障;能力貧困是由於文化、教育、技能的不足而導致謀生、求職能力的缺乏,並由此出現經濟貧困,屬於“想工作,但沒有能力工作”所造成的貧困;權利貧困是指制度層面對部份人群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限制和歧視所導致的生活貧困,屬於“想工作、能工作,但沒有權利和機會工作”所導致的貧困;動機貧困的主要表現是依賴福利、懶於工作,屬於“有工作、能工作,但不願工作”所導致的一種貧困。目前,中國的農民既有物質貧困的一面,也有能力貧困的問題,至於動機貧困則尚未成為突出問題。[2] 但是,容易被人忽視的一大貧困現象則是農民的權利貧困,它正在成為中國農民貧困的一大根本原因。
長期以來中國農民的權利貧困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參與權利的貧困,農民的選舉權利僅及城市居民的四分之一,政府安排各級人民代表名額時,農村社區人民代表的人數僅及居民人數相當的城鎮社區人民代表人數的四分之一,換言之,4個農民的選票只相當於1個城鎮居民的選票[3],這種情況還不如美國黑奴所享有的五分之三的代表權和選舉權(60%)[4]。二是遷徙權利的貧困,戶口制度成為農民自由遷徙的“緊箍咒”。三是社會保險權利的貧困,農民不得享受社會保險,在中國長期以來就是一種“常識”。四是教育權利的貧困,農民的子女不得與城市居民的子女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權利。五是醫療保險權利的貧困,農民不能加入國家的醫療保險體系。六是抗爭權利的貧困,農民的上訪、示威受到現行法律和政策的嚴格限制。七是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這些都可以歸納為公民權利的貧困,農民不能與城市居民一樣享有公民的起碼權利,此乃最具中國特色的歧視。限於篇幅,本文將側重討論中國農民目前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
原湖北省監利縣棋盤鄉黨委書記李昌平2002年1月出版了《我向總理說實話》一書,他揭露了農村社會的真相,強調“現在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筆者認為,這一現象的根源其實就是農民的權利貧困,而權利貧困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是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不斷遭到來自政府、農村自治組織和其他勢力的“合法”剝奪和非法侵犯。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土地處分權和土地收益權。土地使用權是指按照土地的性能和用途利用土地的權利;土地處分權主要是指處置土地財產、改變土地用途的權利,它是法律賦予土地使用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權利;而土地收益權是指在土地上取得某種經濟利益的權利,土地使用人可以通過在土地上生產或土地租賃及土地轉讓取得經濟收入和孳息。[5]
土地使用權是土地財產權的基礎,土地處分權是土地財產權的象征,而土地收益權則是土地財產權的實質。所謂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就是“農民使用土地、處分土地和獲取土地收益的權利被排斥或剝奪,因而缺乏獲取土地使用權、處置土地財產、決定土地用途和享受土地轉讓收益的應有權利”。
一、中國農民土地產權貧困的制度因素
過去半個世紀以來,中國農民的土地產權經歷了3次歷史變遷。1950年代初,土地改革使農民有了土地所有權,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但好景不長,1950年代中期推行初級社、高級社和人民公社,又逐步剝奪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完成了由私返公的土地集體化[6]。直到1980年代初,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才對土地產權作了一次不徹底的變動,於是農戶重新獲得了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但仍然沒有完整的所有權[7]。1990年代以來,由於政府大規模的征地、各利益集團無止境的圈地,導致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日益喪失,廣大農民再度淪為無地無業的赤貧者[8]。目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利和經營權利正面臨著來自三大方面的威脅,即政府征地、利益集團圈地和所在鄉村幹部賣地。
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的制度原因首先在於農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虛置,導致其農村土地法人地位的模糊和土地產權主體的多元,農村集體不能有效保護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在法律上,中國的《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和《農業法》都規定了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其基本要旨是農村土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9]。而農村集體所有的涵義包括3方面,即村農民集體所有[10]、鄉鎮農民集體所有[11]、以及村內兩個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農民集體所有[12]。但在現實中,“農村集體”或“農民集體”是一個看不見、摸不著的“抽象的、沒有法律人格意義的集合群體”[13],它不同於農民集體組織,也不是法人或自然人,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於是,在具體執法中,有關部門就把“農民集體”與農民集體組織混為一談,比較流行的做法是賦予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這一非經濟組織以法人地位,讓它掌握實際的土地所有權,控制所有“農民集體”的意志,而“農民集體”中的每一個農民卻失去了直接的參與權與決策權。這樣的制度環境為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腐敗、專權提供了條件;一個村的土地權利“含金量”越高,土地的所謂“集體所有權”就越有可能轉化為村幹部的個人支配權。[14]
其實,村民委員會並非集體經濟組織,它僅僅是一個社區自治團體,並不具備作為產權主體的法人資格。[15] 因此,有學者提出,應該剝奪村民委員會的經濟權力,還村委會作為一個村民自治組織的本來面目。[16]
除了村民委員會以外,其他一些集體經濟組織如鄉鎮企業等也要求行使土地所有權,它們可以不經農民集體的同意,擅自分割和瓜分農村土地,由此既導致農戶利益受損,也鼓勵和促使鄉鎮政府或村委會對鄉鎮企業進行行政幹預[17];而這種幹預對農民集體而言往往是“前門拒狼(鄉鎮企業)、後門進虎(鄉村政府)”,因為無論是鄉鎮企業、還是鄉鎮政府,都可能是農民土地權益的侵犯者。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多元和模糊,必然導致責、權、利的邊界不清,影響長期投資土地的動力,鼓勵各級政府隨意低價征用農村土地,影響農民對土地收益和風險的不穩定預期,並最終推動多元主體對農民巧取豪奪。[18]
這種不正常的制度架構導致農村的土地產權出現了兩個荒誕現象。其一,作為“農民集體”組成要素的農民個體事實上不能履行土地所有權。盡管農民無時無刻不想爭取和保護自己的土地權利,但在政府眼里,這些現實存在的“個體”是完全可以忽略的,政府只承認那看不見、摸不著的“農民集體”。因此,被那個抽象的“農民集體”取代了的農民個體及其群體就始終無法成為土地所有權的法律主體。其二,由於法律上規定的土地所有者是一個虛幻的“農民集體”,它自然不可能具備法律人格,更不可能具體行使對土地的有效監督和管理,這樣就事實上造成了司法意義上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置。[19]
針對這種荒誕的現象,有人提出,應該在法律上將“農民集體所有”解釋成“農民共同所有”;然而,“農民共同所有”的實質就是私人所有,這與憲法堅持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性質是對立的。[20]
顯然,如果不改變現有憲法的所有制規定,法律上土地產權規定的故意模糊、法規執行的隨意性和行政部門的專斷,就是必然的結果;而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被侵犯,並且由於農民土地權利的貧困日益導致農民物質生活上的貧困,也就難以避免。除了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多元、虛置和模糊以外,無限膨脹的國家權力和隨意無常的政策法規,也影響了村民自治組織代表農民、保護土地的能力,導致村民與國家機構在土地權利博弈的遊戲中往往處於必敗的地位。[21]
表面上,中國的憲法規定“農民集體”享有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但憲法的修正案、《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對這種虛擬的所有權作了致命的限制,導致“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成為一種擺設。這些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買賣和轉讓土地[22],也不能出租和抵押土地[23],但國家可以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24]。除了國法之外,一些由政府、政黨和行政機關所制定的“土法”和政策法規對“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還有種種幹預和限制,不僅無所不包,而且隨意性極大,具有超越法律的效力。[25]
這樣,在各類法律和法規的重重限制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產權徒有其名,並無其實。首先,名義上的“土地所有人”其實沒有土地的處分權,不得自由買賣、租賃、轉讓和抵押土地,而實際上控制著農村土地最終處分權的是政府,只有經過政府征用之後,“農民集體”才能轉讓所屬土地;其次,土地所有者並沒有土地的收益權,因為政府征用土地時發放的補貼只是一種政府單方面規定數額、用行政強制手段迫使農民接受的一次性“補償”,由於“農民集體”根本無法對屬於自己的土地自主和自由地定價,政府計算“補償”時往往會低估土地真正的市場價值,農民卻不能拒絕接受這種按十分不公平的價格計算的“補償”;再次,在政府與農民就土地權益所作的博弈中,政府永遠處於超越法律的絕對優勢地位,具有“天然”的自行賦予的強制力和決定權,農民無法與行政權力的控制者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土地是否征用、土地征用的用途和征用價格,只能而且必須服從政府的意志。
由於“農村集體”的土地產權法律上的模糊和虛置,導致農民難以利用現有的法律與法規抵制各利益集團利用“國家”的名義對農民土地所有權的侵犯,結果“農民集體”所擁有的土地所有權出現了有限、虛擬和無力自保的特徵;而政府或一些濫用“國家”名義的既得利益集團,卻成了農村土地的終極所有者、最高仲裁者和絕對控制者。[26]
影響農民土地經營權利的另一基本因素是農民所擁有的實質性的土地產權不被尊重和承認,影響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的有效運用,導致農民經營土地權利的貧困。目前在理解農民的土地權利問題上,存在一個流行的誤區,以為由於農民個人沒有土地的所有權,所以他們就沒有土地的財產權。
其實,所有權不等於財產權,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權、使用權、流轉權和收益權事實上已經構成了實質性的土地財產權。[27]
2003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允許“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28]
也就是說,農民依法享有對土地的支配權和處分權。由此可見,目前農民所合法擁有的土地承包權是一種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的結合,應該被界定為一種特殊的和實質的土地產權。[29]
既然“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是虛置的,那麽農戶的土地使用權就應當具有相對的實質性和獨立性。土地使用權應該作為獨立的財產權,可以創造財富、收獲地租、索取剩余。隨著現代產權理論的發展,財產權越來越傾向於被定義為控制權[30];誰擁有控制權,誰就擁有實質的產權。既然農戶所合法地擁有土地使用權、承包權和流轉權,這些法定權利實際上已經取代了“農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使土地所有權高度弱化,並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了實質性的分割。[31]
但是,在征地和非法圈地的狂潮中,農戶的土地產權遭到了無情的剝奪與侵犯,農民們不僅難以保障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占有權,更無法維護自己應有的對土地的處分權和收益權。而且,由於現行法律對“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也未作明確規定,更不能有效地保障農民的土地權利免遭侵犯,結果依附於土地所有權的農戶土地使用權和承包權,自然也就處於朝不保夕的危險境地。同時,在現實中,一方面農民日益將土地的使用權視為實際的所有權,視地如命,誓死保衛;但另一方面,面對政府的征地和外力的“侵犯”,農民往往只能消極性地抵制,“表達他們對社區之外占有土地的不承認,造成保護合法產權的高額成本,並因此使土地貶值”[32],最終的受害者其實還是農民本身。
由於“農民集體”事實上無法履行土地所有者的法人職能,農戶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又得不到保護,加上政府和各利益集團對農村土地的不合理、不公平的征用,導致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和經營土地權利不斷受到排斥和剝奪,農民的貧困也因此成為必然。[33]
二、農民土地使用權利的貧困
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是農民土地產權的基礎和核心。沒有土地的使用權和承包權,農民的土地產權就成為空話,農民的土地處分權和收益權也就無從談起。顯然,農民使用土地權利的有無、多少和長短,直接影響農民的經濟收入與物質利益。盡管在理論和法律上,中國的農戶好像合法地擁有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但在現實中,農民承包土地的權利處處受到侵犯和歧視。[34]
首先,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利經常被剝奪和歧視。目前,農村婦女不僅在土地承包的數量上與男性農民不同,而且在土地承包期內,若婦女出嫁,她們的承包地往往被沒收。[35]
“中國婦聯”婦女研究所的研究表明,承包責任田、土地入股分紅、征用土地補償、宅基地分配這4大權益是農民立身存命的根本,但農村婦女卻往往難以享受,其應有權利還常常遭到侵害。尤其是適齡未嫁女、有女無兒戶、外村娶來的媳婦和“農嫁非”的出嫁女,這4種婦女群體是農村土地承包和承包調整中權益最容易遭到剝奪的一群。“中國經濟改革研究院”課題組在問卷調查中發現,有7.2%的受訪婦女目前沒有土地,其最主要的原因分別是“出嫁後失地”(占45%),“國家征用後失地”(占17%),從未分配過土地(占31%)。進一步的分析發現,在出嫁女、離異婦女、喪偶婦女這3類婦女群體中,每個群體的土地權益依這一排序由前向後遞減。[36]
其次,對承包土地的變動實行行政強制手段,土地的發包和調整程序不公正、不透明。例如,對外出務工農民的承包地往往非法剝奪,抵頂欠款。同時,隨意改變農民的承包土地現狀,往往行政性地任意規定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經常在村委會負責人變更時隨意解除、改變土地承包合同。另外,當第一輪耕地承包合同期滿後,地方當局拒不落實第二輪承包的政策(將土地承包期延長到30年),並拒不發放土地承包權證書,導致農民的承包地長期處於“非法”狀態。一些地方還對農民的承包地實行雙重強制,一方面強行收回農民的承包地,強迫實行“土地流轉”,強制租賃農戶的承包地,或迫使承包方放棄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另一方面又強力阻止農民依法轉讓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在這方面人為設置重重的行政障礙,不許農民的土地脫手。[37]
再次,地方各級政府對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利往往保護不力,導致農民的冤屈無處伸張。[38]
一些地方行政、司法機關和村級自治組織對侵犯農民土地使用權和承包權的現象,故意擱置不處理,實行“五不”政策(一是基層法院不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訴訟;二是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機關不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請求;三是鄉(鎮)政府不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四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農民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來信來訪;五是村級組織不執行仲裁、司法結論,或名義上執行,實際上拖延不辦)。[39]
最後,目前流行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理念是農民將所承包的土地在相關企業中入股,長期分紅。例如,自1996年起,四川省三聖鄉紅砂村采用土地入股方式,參與花卉公司的花卉種植;到2003年8月,紅砂村將所有的1,100畝土地以出租形式入股,農民的好處包括各大花卉公司每年支付村民每畝1,500元的租金、村民將獲得由土地承包權入股的保底分紅、出租土地的農民還可以在花卉公司工作。[40]
但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後,農民不再直接擁有土地財產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變為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中的股份。這樣,建立在股份收益上的保障和過去建立在土地實物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障,有了很大差別。後者的保障相當於物權的保障,而前者的股份收益保障僅僅是一種債權保障,其保障程度取決於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收益水平和股份分紅,很不穩定。一旦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效益不佳,股份分紅很低,而農民又難以收回自己的土地,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必然受到侵害。即使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效益很好,在“集體股”一股獨大的情況下,企業內部很容易形成少數村幹部“內部人”控制的局面,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也同樣會受到侵害。[41]
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是農民生存和發展的根本,口糧田是農民的保命田,更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社會保險,而責任田則是農民改善生活的基本手段。一旦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遭到剝奪或使用權受到侵害,農民的貧困就難以避免。
三、農民土地處分權利的貧困
農民是否享有對土地財產的處置權利和對土地用途的決定權利,是農民土地產權的象征,也是土地使用權的一大標志。但現行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常常嚴重侵犯農民對土地的處分權。
首先,農民缺乏自主決定土地用途的權利。現行的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同時法律“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42] 另外,依照《土地承包法》第17條的規定,農民有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43]
這樣,農民的土地就只能用於農業,哪怕是無利可圖、增產不增收、賠本經營;而且各級政府部門都有權幹涉農民自主安排的生產經營項目,或強迫農民購買政府部門指定的農用生產物資,乃至規定農民必須按政府部門指定的渠道銷售農產品。[44]
限制農民改變土地用途的此類規定已經成為農民貧困化的一大原因,因為目前中國農村的耕地收益呈邊際遞減狀態,無論農民投入多少人力物力,在現有土地上的耕作收益仍然無法滿足農民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若強行規定農民只能將土地用於農業經營,無異於強迫農民維持貧困的生活。權利的貧困影響了機會的貧困,而機會的貧困直接導致財產的貧困。
其次,農戶轉讓土地的權利也受到法律限制,制約了農民轉營其他行業或遷居進城的機會。在東南沿海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地區,農村居民另有謀生途徑,往往沒有足夠的精力從事農業生產,但還是要承擔由土地帶來的稅費,因此土地已成為負擔。[45]
盡管《土地承包法》允許土地流轉,但目前農村土地所有權虛擬的問題並未解決,而且土地的最終處分權仍然為政府及其代理機構所控制。所以,農民的承包地能否自由和公平地流轉,顯然面臨相當多的障礙。[46]
《土地承包法》雖然規定“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但同時又規定,“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47]
這樣的制度限制要求農民進城時必須無償地放棄承包地,這樣就使進城農民以往在土地上的投資無法通過土地買賣收回,也令尚未進城的農民失去在土地上投資的興趣。更重要的是,這一限制實際上是對進城農民土地流轉權利實行不公平的剝奪,結果是他們一旦進城就成為名符其實的無產者,甚至可能淪為城市貧民。[48] 這樣的規定事實上阻礙了農村居民進城謀生。
再次,越演越烈的政府征地也嚴重剝奪了農民處分土地的自主權,成為造成農民貧困的一大根源。1990年代以來,中國的“圈地運動”造成數千萬農民失地失業,平均每年流失的耕地數量為1,000萬畝以上,人為征、占耕地數量為500萬畝,按人均2畝耕地計算,13年間失地農民數量至少達6,500萬人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提供的數據表明,1987年至2001年,中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3,394.6萬畝,其中70%以上是征地,這就意味著至少有2,276萬畝耕地由原來的農民“集體所有”變成了政府所有。按照《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間,占用耕地將超過5,450萬畝,這意味著失地農民的隊伍還將急劇擴大。[49]
這種運用國家權力對農民及其“集體”土地產權的征用,充滿了不公正、不公平和不合理。現行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而且“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50]
這樣,“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就隨時可以被政府以“征用”為理由而變成“國家所有”,然後政府再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建設單位[51],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處分權實際上掌握在政府手中。雖然各國都有政府征用土地的制度和實踐,但中國這種“征用”卻與各國的正常情況不同。在中國,“征用”農民的土地常常是借助政府的行政權力對農民強制性剝奪,而且“征用”的目的也未必是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目的,而可能是政府部門與房地產開發商勾結強占民地圖謀暴利。
例如,山東省升華玻璃廠需要建廠土地,當地政府於2003年2月強行征用山東省新泰市谷里鎮北谷里村一百余戶村民的口糧田。農民的這些承包地原來都有長達30年的承包合同“保障”,但當地一位土地管理部門的官員認為,雖然依照法律和規章制度,征地需要經過每個村民的同意並簽訂協議,但只要政府認為必要,哪怕只有村委會幹部的認可,國土管理部門也照樣可以發放征地文件和證書。在新泰市的這個強制征地案中,當地派出所竟然還出動了6輛警車,將不同意征地的農民拘留了十幾天。於是,盡管征地手續尚未辦妥,升華玻璃廠就在這塊搶占的土地上舉辦動工的奠基儀式了。
由於不少地方政府官員急於取得政績以謀求升遷,所以往往在資金和土地尚未準備妥當、項目可行性研究也未完成的情況下,就強行推動一些工程項目的開工,於是就出現了對農民的土地“先用後征”的違法用地情形,甚至到了工程剪彩時征用土地的手續還未完成,就連一些國家重點工程也是如此。[52]
第四,農民的土地產權日益成為私營企業“圈地”的犧牲品。目前將農民的土地納入私人的公司化經營已經成為一種趨勢。不少村委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往往越俎代庖,搞“捆綁式”的土地流轉,不讓農戶與有關的公司或企業直接談判,侵犯了農民的自由意志與參與權利,這樣在農村土地市場發育的過程中土地的真正所有者農民卻不具備市場主體地位和自主決策權利。
在農民與公司的談判過程中,任何徹底放棄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的合同都會傷害農民的根本利益。有專家指出:如果能夠通過“公司+農戶+基地”的方式組織生產經營和配置土地,就應該盡量不實行土地租賃或土地轉讓;如果適宜與農民簽定產品合約的,就應當盡量不簽定土地要素合約;如果適宜短期土地租賃的,就盡量不簽定長期土地租約。[53]
但在許多情況下,公司與農民談判時並不遵行這3條原則,經常損害農民的權益。中國農業部副部長齊景發也認為,正在興起的“公司+農戶+基地”的發展模式,將使這些“基地”上的農民從此演變為“基地”的依附,其產品的供銷渠道完全由這些公司控制,農民將失去選擇權和自主權,僅僅成為“基地”的生產工具。[54]
在推進農業的公司化、企業化、產業化經營中,一些公司、企業進入農業的真正目的並不是經營、開發農業,而是為了圈占並長期支配農民的土地。這些公司、企業與鄉、村幹部合謀聯手,以“促進土地規模經營、發展農業產業化”為借口,由集體經濟組織出面,將農民成千上萬畝的土地強制收回或租回後,再長期承包或租賃給這樣的公司、企業,從而達到長期控制農民土地的目的。農民試圖收回自己的這些承包地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他們的就業和生活可能失去保障。[55]
另外,公司化的農業經營可能會構成對家庭經營的不公平競爭,將打擊相對落後地區的農戶經營者,使其難以生存而日益走向貧困化。[56]
第五,農民的土地處分權還不斷遭到基層農村政府和村委會組織的侵犯。由於農民在土地流轉和處置過程中的發言權和參與權被剝奪,結果基層政府和村委會組織在這方面的權力膨脹,“黑箱作業”大行其道。[57]
據中國農業部副部長齊景發介紹,至2000年年底,中國已有98%的村民組實行了第二輪土地承包,確認土地承包期為30年的占92%;然而,此後3年中,全國農村已有5%以上的土地被轉包、出租或出讓,在東部省份更達到10%以上,這種大規模的土地流轉多以強制流轉和超期流轉的方式進行,為農村幹部的腐敗提供了溫床。[58]
這方面的一個惡劣的案例是,湖南省臨澧縣陳二鄉政府強行收回了農民的1萬畝承包地,廉價租賃給湖南洞庭白楊林紙有限公司種植楊樹,交換條件是這家公司支付的土地租金交給鄉政府支配。該公司和陳二鄉政府簽訂的合同明顯不利於農民。按照鄉政府簽訂的這個合約,陳二鄉必須為企業提供相對集中連片、而且適宜三倍體毛白楊生長的土地1萬畝,租賃時間為20年,土地租賃價格僅為每畝128元,土地經營權證交企業持有。為了“落實”合同,陳二鄉政府采取了強制手法,先讓各村報了一份“土地租賃簽約委托書”,從而命令各村“全權委托鄉人民政府與湖南洞庭白楊林紙有限公司統一簽訂租賃合同”;接著各村委會又對農戶承包地作了大調整,每人僅留7至9分口糧田,其余土地一律交給村委會,並要求農戶在統一印制的“土地流轉申請書”上簽字、按手印。鄉政府從該公司取得了這一萬畝土地的租金後,根本不給土地的合法主人──農民,而是用抵銷農民“欠”鄉政府和村委會稅費的名義,把這筆地租留給鄉政府開支了。[59] 顯然,農民一旦失去了土地的處分權和自主權,必然在生活上淪為貧困群體。
四、農民土地收益權利的貧困
農民的土地收益權是農民土地財產權的實質,如果農民不能有效地擁有土地收益權利,對他們來說土地就只是一種沒有價值的擺設。由於土地是有值物品,所以土地使用人和承包人可以而且應當通過處置土地和轉讓土地使用權而獲得土地收益。[60] 但在現實中,農民的土地收益權無法得到保障,土地流轉的真正價值不能得到切實體現與補償。
首先,作為土地所有者的農民無法參與征地費用補償的決策過程,補償多少、何時補償、補償多久,完全由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確定。例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61],但在現實中,多數村委會往往不經過任何民主程序就將土地轉讓,並機動地長期用於對外發包,甚至故意泄露土地招標、承包標底的秘密,取悅於征地單位,從而讓村委會的經辦人獲取不當利益。[62]
其次,農民失去了被征用土地補償決策的參與權利,其經濟利益必然受損,在這種情況下,征地的補償標準普遍偏低。《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63]
而在浙江省湖州地區的白雀鄉,當地農民每畝得到的征地補償還不足2萬元,僅相當於白雀鄉2001年農民人均收入的4.2倍,比國家規定的少了一半。必須指出的是,農民失去的是永久的土地所有權,而土地征用者在二級市場上把低價征來的土地再拍賣給房地產開發商,一畝有70年使用權的土地地價就高達幾十萬元,這是一種超過容忍極限的對農民的殘酷剝奪。[64]
第三,征地單位和農村集體肆意克扣農民的土地轉讓收益。目前,在土地轉讓過程中一般是對村民集體和農戶這兩方面實行補償,許多征地補償費經過村委會截留後,實際到達被征地農民手中的已經很少。這種借助國家權力對農民的土地財產進行不對等補償的國家征用,直接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例如,湖北省襄荊高速公路荊州段給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是每畝500元,僅為法定最低標準4,800元的10.4%。浙江省上虞市2000年土地出讓收入為2.19億元,可付給農民的征地補償費僅為可憐的591萬元,只占總數的2.7%。而且,征地補償費還經常被層層克扣,湖北省襄荊高速公路征地補償費下撥後,被省襄荊公路指揮部克扣837萬元、被荊門市指揮部克扣1,502萬元、被荊門市東寶區克扣190萬元、有關鄉鎮共克扣1,192萬元,這筆補償費到農民手中之前已被截掉了45%。[65]
第四,有關部門還極力壓低地價,推行“廉地引商”政策,慷農民的血汗利益之慨,以“改善”所謂的投資環境。目前,不管是體現公共利益的國家重點工程,還是以營利為目的房地產開發,一概都是由政府以較低的價格強制性征用農村的土地,土地的這種低價流轉往往以低於正常水平的價格出租或發包,而農民得到的征地補償費遠小於政府收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樣做是不等價、不平等的土地產權交換,嚴重剝奪了農民的財產權利。同時,許多地區不惜犧牲農民利益,壓低地價,以地引商,普遍以“優惠政策競賽”來招商引資,他們只講“為老板鋪路”,不講“為農民服務”,寧可得罪農民也不願得罪投資商。[66]
而且,由於土地征用成本低,部份地方出現土地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等現象,不僅浪費了大量土地,而且損害了農民的根本利益。[67]
中國國土資源部提供的數據表明,2002年上半年群眾反映的征地糾紛、違法占地等問題占信訪接待部門受理總量的73%,其中40%的上訪人訴說的是征地糾紛問題,在這之中又有87%反映的是征地補償安置問題。國家信訪局2003年受理土地征用的初次來信來訪案件高達4,116件,大部份也是集中在失地失業問題上,其中沿海地區的浙、蘇、閩、魯、粵5省占了41%。這意味著城市化和工業化速度愈快,失地農民問題就愈突出。安徽、江蘇等省土地問題專家和基層群眾普遍認為,“貨幣化安置”的通行做法不能使農民“失地有業”,農民也無法用這麽低的補償去創業。[68]
第五,不僅征地的決策不公開、征地的補償不公平,而且征地的補償標準不統一。中國農民長期信奉的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因此對同一地區不同補償標準的現象尤其敏感。目前,一些村民委員會往往對同一區塊或同一項目內不同用途的征地實行不同的補償標準,旨在取悅相關的政府部門和企業,換取更多的特殊優惠,其結果是農民為此付出相當大的經濟代價。例如,1998年,在浙江省湖州市湖織公路建設的沿線鄉鎮,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從0.45萬元/畝到0.60萬元/畝不等,而在同一區塊內的高速公路征地,則執行了1.35萬元/畝的征地標準;更有甚者,浙江省湖州市區的一個鎮以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為名,用土地置換戶口的辦法把934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鎮政府所有,而農戶竟然未得分文的土地補償費。這樣,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的隨意性和不一致性,導致農民持續不斷的集體上訪,嚴重激化了社會矛盾,影響了社會穩定。[69]
農民土地的價值在於能源源不斷地生產出農作物及其它物品。如果一畝農地生產作物的預期產出價值是每年1千元的話,那麽,這塊農地的實際價值至少相當於今後幾十年內預期產出價值的總和。征用具有長期使用權的農民的土地,不僅意味著取消農民當年的農產品預期收益,也剝奪了農民在這塊土地上今後幾十年的預期收益。[70] 土地乃農民的資產,剝奪農民的土地收益權利,就是剝奪農民的資產,而資產被剝奪就必然導致農民生活的貧困。
五、農民土地產權貧困與農民的生活貧困
事實證明,哪里有侵權,哪里就有貧困,權利貧困與生活貧困密切相關。上述的農民土地使用權、土地處分權和土地收益權的貧困,直接導致農民的生活貧困,加劇了農民的貧困化。[71]
民以食為天,食以土為本。農民的失地首先直接導致失業,因為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生產資料,被政府征用就意味著農民失去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意味著收入來源渠道的減少、甚至斷流。據浙江省湖州市城市規劃區內42個行政村的調查,2001年底集體耕地比1992年初減少41%,人均減少0.41畝。同期因土地被征用而需要安排就業的農村勞動力有1.12萬人,但通過政府協助安置的勞動力僅為806人,只占7.2%;除了失去土地後自謀職業者外,這42個行政村仍然有0.59萬人處於失業和半失業狀態,占53.1%。
土地被征用的農民因知識水平、文化素質、專業技能等方面的差異,無法與城市勞動力競爭較好的職位,在勞動力市場上必然處於劣勢地位,所以,失地、失業農民的收入水平與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不斷拉大。[72]
例如,在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潘墩村1千多農民當中,有700多人因征地而失去耕地。該村的失地農民有的去外村承包土地,有的騎摩托車非法拉客,有的則到處上訪。該市馬尾區儒江村村民倪仕炎說:承包地全被征掉了,我們現在是農民不像農民、市民不像市民,出門是寬闊的馬路、擡眼是工業廠房,雖有路可走,但無地生存。
各級政府之所以熱衷於征地,是為了“低征高出”、“以地生財”。[73]
例如,上海市開發浦東地區時,每征一畝糧田向當地農民補償2.3萬元,每征一畝菜地補償2.8萬元,然後平均每畝地再投入6至7萬元完成“七通一平”工程,土地征用及開發成本每畝不過10萬元,但政府將開發後的土地出讓給房地產開發商或工業企業時的售價卻是每畝20至30萬元,每畝獲利高達10至20萬元,是農民獲得補償費的許多倍。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陳錫文估算,計劃經濟時代的工農業“剪刀差”讓農民付出了6,000至8,000億元的損失,而改革開放以來通過低價征用農民的土地,最少使農民蒙受了2萬億元的損失。[74]
在江蘇省徐州市銅山縣,潘塘鎮兩山口村的農民1997年以前人均有1.3畝土地,1998年當地政府興建“食品城”開發建設項目,大量征用該村土地,現在村民人均只有0.4分地。當地一位農民於剛永久失去了3畝多土地的使用權,得到的補償費僅為1.5萬元,現在全家居住的地點雖然在行政區劃上改屬潘塘鎮街道辦事處管轄,但是他們還是農民身分,而且沒有了土地,只能靠打工生活。[75]
失地、失業必然導致農民收入急劇下降。在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前新宅村,過去全村人均1畝多地,當地為興建飛機場而征地後,每人剩下不足2分地。村幹部征地前保證每畝補償6,500元,但占了地後就變卦了。雖然補償費前後追加了20多次,但每畝補償額仍然不足3千元。而且,地一占,農民就被“一腳踢”了,全村無一人被安置就業。一位66歲的農民張桂生只好到城郊蹬三輪車拉貨,一天只能掙3、4元錢,他住在低矮潮濕的小屋中,屋里只有一袋面粉和一碟黴味撲鼻的腌鹹菜。安徽省阜南縣三塔鎮擴建、辦廠占去了大量良田,塔北村農民余立軍的5畝承包地被占掉2畝多,被鎮政府用於建設保鮮庫供3家企業之用。征地後起初由工廠每畝補貼余立軍300公斤糧食,按集市價格抵交他該納的稅費。但後來這個工廠垮了,7年多來失地補貼成了泡影,但他的2畝多承包地仍被企業的住宅區占用,他四處奔走卻投訴無門。[76]
失地、失業、苛捐雜稅不僅導致農民的收入減少,而且逼使他們離鄉背井、流入城市,成為城市貧民的主力。農民失去土地財產權利的直接後果是失去土地,而失去土地意味著無家可歸,許多當年有地有業的農民現在不得不加入城鄉的貧民階層。[77]
以四川省自貢市為例,1993年該市開始建設“高新技術開發區”,當初計劃征用土地10平方公里。10年來自貢“高新區”已經征用了約5平方公里的土地,其中緊鄰自貢城區的紅旗鄉有上千戶農民因此離開了生養了幾代人的土地。紅旗鄉處在城鄉結合部,原來這里的農民較為富足。以白果村八組為例,全村280人擁有土地303畝,主要種植糧食和蔬菜,再加上一些副業,農民的人均年收入達到2千元。自從1995年他們的土地被征用以來,農民領取的每人8千元安置費早已用完,現在只能自謀生路。例如,黃永農和村里的幾個農民只能靠在高檔住宅“藍鷹花園”的建設工地附近揀垃圾度日,每天最多掙5至6元錢。1995年征地前黃永農有1畝地,種植水稻和蔬菜,衣食無憂,再加上養豬養雞,每年能有2千元純收入。土地被占用後他每個月只能領到80元左右的生活費,這個數額比自貢市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143元還低得多。[78]
而且,從1997年開始,該村失去土地的村民又不得不失去世代居住的住房。幾百戶農民與“高新技術開發區”簽訂了房屋拆遷協議,暫時搬進了周轉房,但周轉房陰暗潮濕,屋頂漏雨,道路泥濘。失去土地的紅旗鄉農民曾經把今後富裕的希望寄托在“高新區”新開辦的工廠身上,期盼能早日進廠打工掙錢。可是,土地被征用5年多了,在這個所謂的“高新技術開發區”並未出現農民們期盼已久的工廠,反而是蓋上了成片成片的商品房。[79]
過去十幾年來,各地政府推動的“萬畝果園基地”、“中國蔬菜之鄉”、“某某開發區”等現象非常普遍,這都是以農民被迫低價出讓土地使用權為條件的。同時,農村基層政府政出多門,對農民不合理的集資、攤派、提留名目繁多,也構成了對農民權利的侵犯和對農民收入的掠奪。
除了失地、失業、稅費、貧困、無房以外,農民也沒有任何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這樣,失地、失業農民的生活就更加困難。[80]
眾所周知,中國的農村長期以來就從未建立過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們即使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地失業,而政府通過低價征地獲得了大量收入,但仍然未把失地失業的農民納入城市居民社會保障的範圍。現在,一些地方尚在局部試驗的農民養老、醫療、失業等基本社會保障體系的覆蓋率很低,而且這些試驗往往采取“農民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支持”的做法,農民們基本上不認同。一項統計表明,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只占總人口的11.5%。於是,大批失地失業的農民正持續不斷地加入底層貧民的行列,成為城市化進程中一個新的社會弱勢群體。[81]
無形的權利很容易被忽視,但權利貧困必然導致有形的生活貧困。遺憾的是,許多學者只從表面上探討“三農”的危機,將“農民太苦、農村太窮”的原因歸結為攤派太多、稅費太重、官員太腐敗、農民太無能等表面現象,從如此角度來觀察“三農”問題,提出的解決辦法只能是治標不治本、事倍而功半。
六、農民土地財產權力貧困的治理方向與選擇
鑒於農民貧困的根本原因是權利貧困,鑒於“富也權利、窮也權利”的現實,可以認為,解決農民貧困的根本之道應該而且必須是賦予農民權利、維護農民的權利、發展農民的權利。為了解決目前農民在土地財產方面的權利不足,筆者提出三個治理方向與選擇。
第一,土地征用規範化。國家征地是任何一個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但是象中國目前如此模糊的法律、隨意的執法和不公的補償,古今中外確實罕見。鑒於征地問題已經成為侵犯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重要“元兇”,所以,建立國際公認的土地征用規範乃是中國的當務之急。美國的土地征用經驗值得中國借鑒。筆者以為,中國需要在制度上和技術上作出一些必要的安排。首先,中國的憲法需要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作出明確規定。美國很注重在憲法層面上保護公民的財產。如美國憲法的第五修正案規定:“沒有正當的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沒有公平的補償(just
compensation),不得征用私有財產供公共使用”。[82]
盡管中國農民的承包地在法律上不屬於“私有財產”,但如前所述,農民承包地所具有的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已經構成了特殊的土地財產權,應該如同私有財產一樣得到憲法的保護。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建立“正當的程序”以及如何界定“公平的補償”。
根據美國的經驗,有關政府征用土地的正當法律程序應該涵蓋下列原則和步驟,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其一是正當性。必須依照嚴格的法律程序,依法評估國家征地的正當性。在美國,政府無償征地的範圍十分嚴格,只限制在土地區劃(Zoning)、建築與健康法規(Building
and Health Code)、轉移要求(Set-back
Requirement)、土地分割(Abatement)、污染(Pollution)以及出租管制(Rental Control)等。[83]
根據中國國情,政府征地必須嚴格區分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國家的強制性征地權主要應是公益性的,包括水利、交通、國防、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公檢法設施等,而商業開發和企業行為不能借助國家的行政權力強行征地,而是必須通過向國家、向農民購買租賃等市場方式取得,其價格也應由市場決定。[84]
尤其是應該防止“權錢勾結”,阻止那種借政府的行政資源和司法強制以公益性目的為名低價征用農業用地,然後再把征用來的土地高價出售於商業用途的做法。[85]
二是公開性。政府必須以公告的形式書面陳述需要征地的具體理由,並需要提出反證,說明如果不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征地將產生什麽負面後果。同時,政府機構必須舉行公開的聽證會,農民可以在聽證會上質疑政府的征地理由,並有權要求政府放棄征地行為。[86]
三是互利性。政府機構對所征的農民土地要作財產評估,並向農民提交評估報告、提出補償價格,而農民則有權討價還價(counter-offer)。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政府可將案件送交法院處理。獨立於政府的法庭可以要求雙方聘請獨立的資產評估師(Appraisal),提出評估報告,並由法庭作出調解。如果雙方仍然不能達成一致,法庭負責組成民事陪審團,確定合理的補償價格。判決生效後,政府必須在30天內支付補償金,並同時取得被征收的土地財產。[87]
除了正當的法律程序以外,土地征用的公平補償(just
compensation)問題也是保障農民權益的一大主題。結合美國經驗,中國土地的公平補償主要應該體現在三大方面。其一是主體的公平。盡管中國農民承包地的所有權主體是多元的,包括農民集體(村委會和村民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如鄉鎮企業)及農戶本身,但征地補償對象必須以農戶為主,對農戶實行全額、對等的補償辦法,因為農戶才是土地的實質使用者、經營者和受益者。必須防止農村基層幹部對征地補償費用的層層截留、克扣和盤剝。[88] 同時,還要考慮農民失去土地後的就業保障和社會保障,用土地換社保[89],對農民的補償可采用按年分期補償的辦法,為農民建立長期受益的社會保險機制[90],並由此改革現有的土地征用補償費一次性貨幣發放的辦法,應該在農村按年齡段分類建立社會保障體系。[91]
其二是客體的公平。征地的補償不能僅限於土地本身,還應包括土地之上的一切附加物,如莊稼、建築和水井等;還需要包括與土地有關的無形資產(goodwill),如特定土地的形像和聲譽等。[92]
鑒於失地農民無屋可住的悲慘情景,征地部門需要實施留地安置政策,按一定比例向土地被征用的村核撥建設留用地,為失地無屋農民建造商住樓,提供農民就地創業的機會。[93] 其三是估價的公平。其基本準則是法律要求補償的價格應當以公平的市場價值為依據。[94] 在美國和西方其它國家,這主要依靠獨立的資產評估師提出評估報告。[95]
所以,制定中國財產評估師的考核規則、推動財產評估師的產生機制、培育財產評估師的人才環境,已經成為國家征用土地能否公正、公平和公開的重要條件。
第二,土地市場化。土地征用的規範化可以為土地的市場化提供制度化環境,而推動和實施土地的市場化則是落實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一大保障。[96]
中國的《土地承包法》允許農戶自由流轉土地的使用權和承包權,為土地市場化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安排;但是,土地流轉只是土地市場化的萌芽,離成熟的土地市場化要求仍然存在相當距離。大致而言,土地市場化至少需要滿足下列三大要素。
一是土地用途自由選擇。既然農民在法律上享有土地的使用、處分和收益等權利,就應當充分尊重農民對土地經營用途的自由選擇,包括種什麽、種不種、種多少、種多久。沒有農民對土地用途的自由選擇,土地市場化只能是“空中樓閣”。同時,由於農民處於天然的弱勢,國家不能阻礙農民運用上述權利,而且應當運用適當的法律手段積極保護農民行使自主的權利。當外力侵犯農民自由選擇土地用途的權利時,國家要通過法律法規加以制止和懲處。[97]
二是土地自由交易。土地自由交易的前提是土地市場的自由開放,目前中國的土地交易基本上沒有西方社會那種正規的市場條件,“一級市場”由國家控制,“二級市場”不許農民進入,農民在土地交易中始終處在被排斥和被剝奪的地位。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是否出現“陳勝、吳廣起義”的關鍵因素。若政府長期、持續地低價強制購買農民的土地,農村的穩定就無法保證。[98]
推動土地市場的開放和土地交易的自由,有助於減少政府、企業、村民自治組織的中間盤剝,提升農民在土地市場中的主體地位,又能發展一支專業的地產經紀人隊伍,可嚴格地按照土地市場的專業規範推動農地的自由流轉。
三是土地自由抵押。土地作為一種商品自由交易的前提是農民擁有抵押土地的權利。所以,目前中國必須賦予農民土地的物權,允許農民用土地抵押,促使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變成一種準商品。[99]
問題是目前農民需要貸款時能抵押的只是土地的承包權而不是所有權,而銀行允許土地承包權的抵押是一種很大的金融風險,這種承包權在現實中的不穩定更增加了銀行的抵押風險。因此,將農民的土地承包權演進為所有權是推動土地抵押的必要保證。
四是土地自由兼並。土地市場化必然導致土地的兼並,而農村土地只能通過市場化的兼並才能達到優化組合和規模經營。目前,城市中的企業兼並比比皆是,並由此必然導致企業所在的土地的大量兼並,為什麽城市可以兼並,企業可以兼並,而農村土地就不可以兼並呢?目前農村的兼並僅限於土地的承包權,其弊端在於,承包權只有30年,而投資的收益是不受承包年限約束的,30年後的資產增值誰來受益,又如何計算?於是,土地私有化又是一個難以回避的議題。[100]
第三,土地產權多元化。政府征地的規範化、土地經營的市場化有助於推動土地產權的多元化,為中國出現一個充滿活力和選擇的農村土地結構創造條件。土地產權的多元化是維護農民權益的重要因素,因為土地產權的多元化意味著農民選擇權利的自由化,既包括選擇參與,更包括選擇“退出”。[101]
土地產權多元化主要涵蓋三個創新土地制度、保障農民權利的因素。首先,它對現行的土地承包制度構成挑戰。過去20多年來土地承包制阻礙了農民更多的選擇權利和自由,因為它模糊了土地所有者的主體地位,30年的期限限制了土地投資的長期性與穩定性,小塊土地的分割特點影響了土地的規模經營,而且承包合同導致農民稅費義務的剛性化。這種“一刀切”的一元化土地使用體制窒息了土地制度的生機,影響了農民積極性的充分發揮,無法提供財產安全和激勵機制,抑制了農民財產積累的沖動。所以,急需設計與實施一種與農村多元化經濟相適應的多元化土地產權制度。[102]
人們需要建立一種基本的觀念:不管一個制度安排和政策設計是多麽完美、有創意、又得人心,只要它是一種強制的一元化制度,就不是一種有生命力的制度。一種好的制度設計必須容許民眾具有選擇的權利和退出的權利。
其次,土地產權多元化能夠促進新土地制度的實踐。一旦土地承包制的一元選擇能夠打破,將有助於推動各種新土地制度的創新與實踐。例如,土地租賃制能提供農民租賃收成的新選擇,取代土地承包制所規定的剛性義務,有助於土地經營能力較強的農民選擇分成經營和租賃經營的方式,而不是“一刀切”地實行勞動計酬的經營方式。這不僅能夠照顧弱者、激勵強者,更是體現農民土地經營權利的一大象征。[103]
另外,土地股份合作制也能促進土地產權的多元化選擇。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以股份制為名、以按股分享土地資本收益為實的財產制度,農民以交出土地使用權為代價,獲得按照人口分配的企業收益的成員權,由此能夠體現土地農轉非的增殖收益和社會保障的股權。但是,它的主要弊病是企業的收益分配權與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的交換並未通過公開的市場交易,所以多數農民所擁有的股權只是“虛股”,不能轉讓、繼承、抵押,屬於殘缺產權,它與1953年至1955年推行的“以土地入股、按土地分紅”的初級社類同,但又與初級社的“入股自願、退股自由”的原則相違背,因為土地股份合作制實行的是人去股消,沒有退出權。但是,有缺陷的多元實踐畢竟比僵化的一元統制要好。[104]
再次,土地多元化提倡價值中立的制度選擇,不論制度形式的“好”與“壞”,只講制度效能的高與低。土地產權多元化意味著農民有權選擇任何一種制度形式,包括土地的人民公社制、集體所有制、家庭承包制、租賃合同制、永佃制、股份合作制、甚至私有制。在多元化的制度環境下,土地私有化或土地公社化的兩極制度都應該成為一種選項,但不應該是唯一的選項,國家不僅應該允許一些地區保留集體勞動的工資計酬制,也應該允許個別地區試驗土地私有制。允許“左中右”不同體制的存在、提供農民切合自身需要和條件的土地制度,才是土地產權多元化的題中應有之意。
例如,基於中國各地區土地狀況、經濟發展和人文環境的多樣性和覆雜性,土地的產權形式也必須具有相應的靈活性和變動性。在發達的東部地區,農民種地的經濟成本高、比較利潤低,但農民流轉土地的市場價格高、離開土地從事非農產業的機會多,這樣,土地的租賃制、股份制和私有制就有助於農民完成土地和身份的雙重轉型,而且由此產生的土地抵押和兼並也有助於加速東部農村的城市化和工業化。[105]
但在中西部地區,土地貧瘠、農民困苦,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唯一資源,貿然推動土地私有化將導致兩極迅速分化;而且,由於西部土地的價值較低,願意兼並西部土地、投資西部土地的企業和個人相對較少,所以,維持西部土地的家庭承包體制、維護西部農戶的合作傳統,不失為目前適宜中西部農村土地產權的較好模式。[106]
總之,征地規範化、土地市場化和產權多元化是三大相互關聯的土地制度安排,因為只有規範了農民土地征用的程序、保證了土地交易的公平,才能推動土地交易的市場化、促進土地租賃、抵押和兼並的健康發展;同時,只有在土地征用規範化、土地經營市場化的制度環境下,理性而充滿活力的土地產權多元化才有可能。尤其是,規範化、市場化和多元化的土地制度能夠切實維護和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因為規範的征地能夠保證農民土地轉讓的公平、公正與公開,自由的土地市場能夠有助於農民在市場機制下自主選擇土地的占有方式、使用途徑、處分方法和收益多寡;同時,產權的多元化能防止一元化的強制,有利於不同地區、不同時期、不同能力的農民自主選擇土地的產權形式。這樣,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保障最終有助於在根本上減緩和根除農民的貧困,有利於中國農村運用權利的杠桿,提升農民的生活水平、社會地位和政治參與。
國內流動農民研究的理論視角
王毅傑
河海大學移民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王微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生
自從中國農村改革以來,農民有了土地耕作經營的相對自主權以及對自身勞動力的支配權,城市里的戶口、糧油配給、公費醫療、就業管制等制度相繼軟化,各種商品和服務可以通過市場獲得,兼之城市建設和社會服務需求的增長,形成了農民自由流動的空間。農民流動呈明顯的階段性變化:1984年以前,農民非農化的主要途徑是進入鄉鎮企業,即“離土不離鄉”;而1984年以後農民除就地非農轉移外,開始離開本鄉,到外地農村或城市尋求就業機會,特征是“離土又離鄉”。學術界對流動農民的研究與農民流動的特征以及政府政策的變化有直接關系。隨著政府部門管理流動農民的政策經歷了從限制到容忍再到整合的轉變,學術界的相關研究也從該不該限制農民流入城市,轉變到對農民進入城市後生活狀況的描述,進而探討農民作為一個新的結構性要素對社會結構的可能影響。研究的目的也從單純的對策性研究轉向結合有關理論的探討。本文綜合了國內學者對這一課題的研究,概括出這些研究所采用的五種主要的理論視角。
視角一:社會分層與流動
改革以來,中國的社會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但仍處於從國家社會主義向市場社會主義過渡的階段。隨著計劃經濟體制的逐漸消解,原來依賴於硬性制度安排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也發生了很大改變。一方面是原有的以戶口為標志的城鄉兩大身份群體內部產生了劇烈分化;另一方面是新社會群體的生成,導致一種新的、以職業身份為標志的身份系列的出現。流動農民就是其中一個數量眾多、引人注目的重要社會群體。
在使用西方社會流動與社會分層理論對這一群體進行分析時,學者們注意到,與西方的個體社會流動和社會地位獲得途徑不同,在中國目前的制度背景下,流動農民這一群體具有明顯的群體特征,因而多數研究者將流動農民作為一個整體來考察。
戶籍制度妨礙了中國農民的身份轉換。改革前推行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形成了與之配套的“統購統銷政策”、人民公社體制、戶口管理體制這“三駕馬車”,共同阻礙了農民的流動(蔡彩,2000:15)。改革後這些障礙只是部份消除了,“城鄉分治、一國兩策”的二元社會結構仍舊持續存在,原有的戶籍身份體系仍然生效。這種身份限制使得農民難以真正溶入城鎮社會結構中,只能成為從農民到工人的“過渡人”或村民和市民之間的“邊緣人”。流動以及職業轉變並未徹底改變他們的農民身份。雖然經濟地位有所提高,但其社會地位卻並沒有明顯變化。這種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的不一致,正是“三駕馬車”制度遺產的慣性。他們的地位雖高於仍在農村務農的農民,但在城鎮等級分層體系中仍處於最下層。
在社會流動方面,他們的流動不僅是通常意義上的勞動力流動,更是一種社會流動,它包含著社會地位的變化。由於農民是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中獲利最少的階層,對他們來說,社會流動的結果往往是得多於失,這從鄉村流動人口的家庭與非流動人口的家庭之收入對比,以及鄉村居民收入來源結構的變化中可以得到證明。同時,已有的研究表明,這一群體的初次職業流動後地位下降的只是極少數,但因流動是在城鄉二元分割的勞動力市場背景下進行的,政府制定的流動規則制約著農民的流動機會和流動類型。比如,與城鎮居民相比,流動農民前次職業的業績不能積累、社會地位上升途徑單一、各次工作機會獲得的相關性很弱,因此再次職業流動後地位上升的較少,這樣使流動農民群體中的精英分子產生失範行為(袁亞愚,1994:116;李強,1999、2000)。
作為一個特殊群體的流動農民進入城市後,與當地社會處於“功能互賴性整合為主,制度性整合薄弱,認同性整合畸形”的狀態(王春光,1995:231)。他們在城鎮社會結構中處於隔離狀態,形成“分割化社會”或“二元社會”。在社會總的分層體系中,他們與城市工人同屬中國社會的中下層,但流動農民對原來完全封閉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又造成了一定突破,形成某種意義上的“雙二元結構”。更有學者認為,流動農民作為“一個過渡的邊緣群體,他們的出現在城鄉之間和工農之間創造了一個廣闊的中間過渡地帶,不是加劇了而是緩解了城鎮之間的對立和差異,並正以其特有的邊緣群體身份創造一個新的結構層次,並通過這個新的結構層次的擴大和推延來實現社會相對平穩的重組”(李培林,1996)。
除了上述將流動農民視為一個整體的宏觀分析外,還有對這一群體流動和分層的微觀研究。“農村勞動力流動的組織化特征”課題組(1997)認為,流動者中已形成兩個基本群體(雇傭就業者、自營就業者)和兩個特殊群體(管理者、遊民)。也有學者利用深圳致麗玩具廠一場火災之後遺留的信件分析了“打工妹”群體內部的關系(譚深,1998)。研究者早也注意到這一群體是個“內部差異性很大的異質性群體”,或者說群體內部已經出現較大分化。單從流動農民開始進入城市時所攜帶的資源來看,有的只是攜帶勞動力這一單一資源,有的則擁有多方面綜合資源,而攜帶的資源不同則決定著他們以什麽樣的身份進入城市社會,前者往往成為打工族的一員或服務行業中的自我雇傭者,而後者則更可能成為經營型就業者(王漢生等,1997)。北京的“浙江村”村民就是攜帶資金、技術、勞動力等綜合資源的“產業──社區型”方式進入的,他們在城市聚居一處從事相同及配套產業,形成了"開放下的聚合”社區(王春光,1995;項飈,2000)。唐燦等(2000)分析了北京以廢品回收為主業的流動農民聚居區“河南村”的同一職業內部的分化情況。
視角二:沖突與失範
由於“在城市居民和官員的眼中,流動農民是外來者、無根的非市民、流浪者,像漫無目的、漂泊不定、不祥的洪水一樣,持續地、不合適地、無控制地湧進城市”,成為中國城市中的“另類”,許多學者注意到他們在城市中造成沖突與失範的可能性。
在城鎮社會分層系統中,具有本地城鎮戶口的就業者與流動人口就業者之間由於職業結構、上升流動機會分布的嚴重不平衡,原本制度安排的分界線實際上存在一條具有社會經濟意義的階層鴻溝,該界限接近於完全的封閉,雙方幾乎不交換成員,這種不交換成員的流動方式決定了兩類等級群體之間關系的性質。城鎮人口對流動人口采取明顯的排它策略,來自流動人口的競爭壓力越強,這種排它性也將越強烈。受排斥的流動人口群體則具有較強的內固性特征,他們在其群體內部發展各種緊密的社會關系網絡甚至亞社會組織,同時也傾向於發展一種共同的生活方式和群居社區。這種性質的關系易於誘發社會沖突,但兩大群體間的集體對抗至今尚未出現。
學者們注意到對流動農民的職業歧視及社會歧視可能造成他們和流入地居民的沖突(李強,1995;袁亞愚,1997;姚洋,2001),而這一社會歧視的根源在於他們是地位差別較大、強弱懸殊的社會群體。政府對流動農民就業領域的諸多限制,是其他社會罕見的。流動農民在獲取工作和職業流動上的不公平待遇,與他們取得的工資的不公平待遇相互關聯,其中就業崗位方面的歧視最為普遍。隨著勞動力市場的開放,流動農民所具有的低成本優勢,將對城市居民就業產生競爭與替代效應。這一問題隨著城市失業問題的顯現,更引起了各地政府對流動農民的進一步限制,但這些限制很難達到預期效果。對城市中新生部門企業的分析發現,不論政府以歧視性就業為特點的反失業政策手段如何嚴厲,由於它違背新生部門企業成本最小化原則,所以這些企業會千方百計地規避這種政策的約束,因而這類政策約束充其量只在國有部門內部有效,而且這一有效性也是以犧牲國有企業創造就業能力、降低城市居民在開放性勞動力市場中的競爭能力為代價的(蔡彩,1998;楊雲彥等,2000)。
流動農民融入城市社會的主要障礙不在於流動農民本人,而在於外部環境的制約,其中首推城鄉分離的戶籍管理制度和村籍制度,以及城市社區的排斥制度,學術界對此已基本形成共識。即使外部制約環境(如戶口制度)有所調整,也難以改變如下現象:出於自身合法性考慮,城市政府必須考慮所屬轄區居民的意見表達,而對作為非轄區居民的流動農民的要求暫時置之不理(如合法權益保障、享受義務教育及政治參與等權利),這樣就出現了種種就業限制等保證城市下崗失業者優先就業的保守主義政策;而城市普通居民到目前為止也沒有放棄其自身的優越感,這一優越感來自於改革前的再分配經濟體制保障的種種特權。這些都造成了他們對流動農民的社會歧視,也限制著流動農民通過建立社會網絡而融入城市社會,並進一步形成對農民的擠壓,迫使農民只得依賴原有社會關系維持自身生存與生活。
正如許多研究表明的那樣,流動農民的社會交往圈局限在親緣、地緣關系中。社會經濟地位的低下導致他們與城市人接觸交往的困難,而這種困難又直接妨礙著他們與城市文明同化、交融。同時,流動農民在城市中接觸的是一種與他們以前社會化完全不同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範,他們不可避免地會感到迷茫和無所適從。這種情況可以用迪爾凱姆的“失範”來描述,表現為個人在社會行為過程中適應的困難,喪失方向和安全感,無所適從。失範在社會層面上就集中體現為犯罪。但這種失範會因社會關系網絡的作用而降低(柯蘭君等,2001)。
從流動農民個人看,在經濟上的成功雖然有助於同化,但同時也降低了對融入的渴望程度與努力程度(李靜,1996)。從流動農民初次流出的不同年代來看,在90年代,初次流動者更偏重於認可農民的社會性身份,而對農民的制度性身份的認可在減弱,出現了對自己農民身份認可的模糊化、不確定現象,從而導致年輕的流動人口遊離出鄉村社會體系和城市社會體系之外(王春光,2001),由此可能出現對城市的認同危機。
視角三:人的現代化與農村現代化
除了對流動農民這一群體的結構性特征進行描述和分析外,社會心理學取向的學者注意到流動農民個人和群體在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等方面的轉變,這一轉變是他們以“城里人”為參照群體不斷調整自己行為方式的過程,是個體尤其是女性獨立意識的覺醒的過程,是傳統性的減弱和現代性的生長,或者說是一個獲得現代性的過程或二次社會化的過程。簡言之,是流動農民群體與城市文明或城市社會不斷整合的過程。
1949年以後,中國政府通過戶口、人民公社等制度將農民緊緊束縛在鄉村,此後的歷次政治運動雖然以極端的階級意識取代傳統的血緣關系,但也未能改變農民身上的所謂“傳統性”。農民只有走出土地向非農產業發展,才能擺脫鄉土關系的束縛,與基於現代產業的現代文明接觸,逐步拋棄原有的價值觀和生活方式。英格爾斯在闡述“人的現代化”這一過程時,注意到工廠、學校等現代社會制度安排對傳統人向現代人轉變的作用。但對中國的流動農民來說,對城市生活的體驗才會促使其生活方式與價值觀轉變。周曉虹(1998)認為,無論是流動經歷還是城市體驗,都是一個普通農民完成其從傳統向現代轉變這一完整過程的兩個不可或缺的方面;單純的流動經歷無疑能夠提高離土農民的個人責任感、自我依賴、風險意識、靈活性和適應性,但卻難以使他們養成現代工業或城市文明所需要的秩序感、計劃性、時間感和科層制原則。流動農民周期性地往返於鄉村與城市,可以將自己獲得的體驗傳播到鄉村社會,但由於大多數流動農民並未將城市作為永久停留之地,其獲得或保持完整現代性的可能性也就值得懷疑。
除了對流動農民“現代性獲得”的視角外,更有許多學者從“現代化理論”與“依附理論”的爭論出發,討論農民流動本身對流出地經濟發展的影響,而這一論題出現的一個背景是布朗的《誰養活中國》及相關言論。
農民流動後會使鄉村的耕地資源緊張的局面略有所改觀,減弱了黃宗智所說的鄉村長期存在的農業“內卷化”趨勢。同時,流動農民基於個人與家庭之間的契約或策略給鄉村家庭的匯款,雖然部份用於“儀式性的炫耀性消費”,但從整體上來看,它對鄉村農業的發展起著補充、補償甚至是替代作用。這一作用也因地域而異:對富裕或發達地區的農業和非農業活動來說只是一種補充;對中等收入地區的農業和非農業活動則是一種補償;而對貧窮和偏遠地區來說它則成了農業的替代(黃平,1998)。從不同地區流出的農民的匯款數額、動機及對其家庭收入作用的研究可以證明這一點(李強,2001)。而利用有關的抽樣調查數據,對農民流動的收入分配效應的實證分析表明,農民流動不但可以直接、間接地提高外出打工者的家庭收入水平,而且就全國而言還會抑制鄉村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對緩解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發揮積極作用(李實,1999)。但就鄉村居民內部而言,農民流動將會增加有流出農民的家庭與沒有流出農民家庭間收入的差距(李強,2001),造成鄉村社區內部的某種緊張。
有一些學者擔心,農村青壯年流出會使鄉村女性化、老年化,從而出現“鄉村衰落”現象。90年代中後期出現了流動農民回流鄉村的現象,經調查發現,回流者多是在城市就業失敗或處於不利地位、或鄉村家庭需要勞動力的農民,或者是因生命周期階段的原因回鄉(李強,2003)。他們對鄉村商品化經濟活動本身的推動作用是有限的,或者說流動農民回流對鄉村經濟發展的作用和意義,並不象以前的研究者所預想的那樣大和來臨得那麽早(白南生等,2002)。
視角四:社會網絡
前述3種研究視角可以說都是地位結構觀,它假定流動農民都具有某些共同或特殊屬性,然後再根據這些屬性將他們歸於其中某一類別,而其所屬的類別決定著對其自身行動的解釋。這些視角側重從社會結構的層級關系出發,通過地位、身份、角色等概念來確定流動農民在社會結構中的位置,並以此推斷流動農民在這一社會制度安排下受到的限制。
與此不同的是,社會網視角是一種網絡地位觀。簡單地說,社會網是指主體間社會關系或社會互動構成的一個相對穩定的體系,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群體、組織,乃至國家,這一主體建構的體系向主體施加著種種影響。主體建構的社會網絡特點、這些特點對其行為的影響,就是社會網絡研究的對象。主體(個人)社會位置的確定,是依據其所在生活中的具體關系如親屬、老鄉、同事中的資源攝取能力,而不取決於其所屬社會結構中層級的資源配置;同時,日常社會互動中的主體間關系是一種社會結構化的過程,而這一主體間關系展現的結構化過程是對主體社會行為發生影響的過程。
國內學術界對中國日常社會生活中“關系”的重要、近年來格蘭諾維特與邊燕傑等對“強弱關系”的研究均相當注意,對林南的“社會資源理論”有所介紹,也涉獵對農民流動過程、地位獲得及維持中“關系”的運用。很多研究注意到,在就業信息、求職、生活依賴等整個過程中,流動者對血緣、地緣等原有社會關系的依賴,從就業信息的傳遞到結伴而行,從第一份工作的獲得到在城市的互相幫助,都能找到交織在每個流動農民身上的血緣、地緣網絡,在缺乏社會公開信息供給和組織服務的情況下,或者說市場與組織的低效或無效的情況下,社會網的存在無疑降低了他們的流動風險和成本。或者說,社會網絡作為一種與“現代性”原則格格不入的傳統社會關系,成為權力、市場之外的一種資源配置方式。但在隨後的再次職業社會流動過程中,原有社會網絡成員所發揮的作用就發生了變化,流動農民不得不尋求新的業緣關系網絡、就業市場信息等途徑(袁亞愚,1994;“農村勞動力流動的組織化特征”課題組,1997;李強,1999)。
包工頭等職業介紹人等市場因素的出現(陳阿江,1997),使流動農民有了可依賴的一種非情感性資源。這樣,為提高自身的經濟或社會地位,流動農民的社會關系網開始由情感型向理性型轉變(王春光,2000;項飈,2000)。或者說,他們除了保持與原有社會網絡成員的聯系之外,也開始與城市官員以及城市居民建立起工具型聯系。彭慶恩(1996)分析了建築業包工頭的地位獲得中“關系資本”的重要性,以及他們為了維持和擴展經濟地位,是如何通過禮物、紅包、回扣和提成4種物質媒介,依靠利益和人情的聯合運作來進行關系再生產。“河南村”內部分化時“關系資本”在其中也起了一定作用(唐燦等,2000)。劉林平(2001)的研究表明,平江人到深圳發展所依靠的並不是具有較充分的人力資本,他們也沒有充分的金融資本,而是充分地利用了社會資本。
以前對社會網絡的分析沒有注意到它的動態、不斷生產與再生產的一面,因而從過去與現在這兩個時點出發,將社會網絡成員之間的關系分為強強、弱弱、強弱、弱強、弱弱、強強6種,這6種關系在流動農民的職業活動中各有其作用。流動農民在使用這些工具性關系維護自身權益或謀取向上流動機會的同時,其行動實際也消解著城市社會中制度的惰性。
可以說,社會網絡研究在國內才剛剛起步。對流動農民的社會網絡之經驗研究,多沿著社會網絡理論中質的研究路徑展開,而沿著量的研究路徑之嘗試則不多見。就筆者所知,後者僅見於李漢林、渠敬東、曹子瑋利用1999年在北京、上海、廣州獲得的600個流動農民的資料所作的分析(柯蘭君、李漢林主編的論文集,2001)。李漢林指出,流動農民按照差序格局和工具理性的結構形成的社會關系網絡屬於非區域性的“虛擬社區”,它以非制度化信任為基礎,關系強度是這一社區組織與構造的重要方式,這一方式影響著個體的生活滿意度、價值觀念和行為取向。渠敬東和曹子瑋指出,流動農民的社會網絡仍是圍繞著血緣、地緣和業緣等同質關系構成,其中信任是這一網絡的基礎和樞紐。流動農民進入和融入城市生活得經過生存和發展兩個階段,在後一階段,流動農民除了利用同質性的強關系外,也必須充份利用具有異質成份和制度因素的弱關系,工具理性開始逐漸占據主導地位。
參照荷蘭的範德普爾(Ven der
Poel)的“社會支持網提名法”,筆者於2002年7月到9月對南京市410名流動農民的社會支持網作了調查,分析了作為地位結構的流動農民個體特征、作為網絡結構的社會支持網規模、關系構成和網絡結構對他們社會認同的影響。筆者發現,流動農民是在社會網絡中給自己定位並做出行動選擇的,他們對城市社會的認同不是完全由個體人口特征、社會經濟地位來決定,其所處的各種交織在一起的社會關系在其中起著不能忽視的作用,尤其是社會支持網中與個體有密切聯系的網絡成員數量、網絡中關系強度、來自生活在城市社會的網絡成員的支持,尤為重要。
就社會網絡理論而言,與地位結構觀相比,網絡結構觀對社會行動的解釋更有效力,但二者的綜合才是分析的正確方向。
視角五:國家與社會的關系
孫立平等(1994)指出:“改革前重國家、輕社會的模式已經改變,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開始形成;社會結構由總體性社會向分化性社會轉變;社會整合由行政性整合向契約性整合轉變;國家與組織(單位)的關系由總體生存模式向獨立生存模式轉變。”90年代以來,“市民社會理論”研究逐漸興起,國內學術界也開始運用這一範式分析流動農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在這一理論視角中,市民社會出現的標志是私人生活領域的出現、個人自由空間的擴大,所以一些學者把中國農民流動現象視為市民社會萌芽特征。
從某種意義上說,大規模農民流動出現的一個原因就是國家從鄉村社會生活中的部份退縮。當他們流入城市後,多依賴血緣、地緣關系,而非城市社會關系及正式組織來處理各種事務或糾紛。他們對城市社會關系和組織的使用也是為達到工具性目的,日常生活中盡量“逃避”與城市正式組織發生聯系,或者通過與政府官員建立聯系以“變通”現有制度獲得有利於自己的利益,形成新的市民社會或“非國家空間”(謝慶生,1997;項飈,2000)。但這種“變通”並未用於與國家的討價還價。至於流動者的未來,多寄托於國家制度慣性的消除或者流動農民與國家之間的長期博弈。
在廣州的朝村研究中發現,流動農民有一定的組織,群體中有“話事人”(即糾紛調解人),亦有人擔任其他角色,如醫生、承租人等,更有人負責一些覆雜的工作,如組織包車回鄉等(謝慶生,1997)。在“浙江村”中也出現類似角色分化,但都並未形成一定的體系。在流動農民群體內部,雖然可能有生產經營型、生活友誼型和秘密社會型3類非正式組織形態(“農村勞動力流動的組織化特征”課題組,1997),並且形成了機會供給、危機處理和群體形像整合這3種類型的權威(袁岳,1997),但他們仍屬於很松散的共同體,雖有明確的共同利益,但缺乏利益表達的途徑與意願,這樣的組織形態和群體內權威所起的作用自然極為有限。
可以認為,在這一理論視角下,研究者主要考察的是利益集團或精英人物的作用,而這些精英分子以經濟精英為主,在目前情形下,他們不會形成與國家的直接對抗。同時,流動農民的分散性、群體內部乃至同一職業內部的分化、地緣突出性與階級觀念的淡漠,都使他們難以具有利益集團的性質。
許多研究者並不把抽象的國家和流動農民看作一個整體,他們注意到制度在各級政府、各管理部門實際運行過程中的彈性。政府對農民流入城市的政策逐漸放松,不再采取行政控制手段,卻通過一些經濟杠桿或“商品化”政策限制、阻礙他們在城市中生活、工作。而這些政策或制度安排往往受到行動者行動的侵蝕。農民流動的主體並不是政府引導和組織的,對具體流動活動起實質作用的政策及制度也並非由國家的中央權力決策層直接制訂和設立。在日常社會實踐中,農民流動的行為和政府職能部門及基層組織的行為,都體現了一種自組織的性質。從政策執行者的角度來看,這是一種制度變通,即“在制度運作中,執行者在未得到制度決定者的正式準許、未通過改變制度的正式程序的情況下,自行做出改變原制度中的某些部份的決策,從而推行一套經過改變的制度安排這樣一種行為或運作方式”(“制度與結構變遷研究”課題組,1997)。
從流動農民的角度看,個體會采取一系列策略性行動,分享體制內資源,而體制內行動者(包括集體和個人)也可能出讓體制內的資源以謀求利益,形成某種“跨體制的利益結盟”。另一方面,體制內外的雙方也可能“既不叫喊也不商量,對現行制度既不尋求連名帶實的改變,也不期望暗渡陳倉、偷梁換柱,
而是采取默然的態度”,“盡量不與國家發生正面關系,通過一些具體政策的架空來保證自己的利益”,而此時的國家也抱著“出了事再解決”的態度(項飈,2000)。
查爾斯·泰勒曾指出“市民社會”一詞包含有多種含義:“就最低限度的含義來說,只要存在不受制於國家權力支配的自由社團,市民社會便存在了;在較為嚴格的含義來說,只有當整個社會能夠通過那些不受國家支配的社團來建構自身並協調其行動時,市民社會才存在;作為對第二種含義的替代或補充,當這些社團能夠相當有效地決定或影響國家政策的方向時,我們便可稱之為市民社會。”(鄧正來等,1999:6-7)
按此來理解,目前流動農民並未形成一種集團,更未協調自身行動,自然也談不上影響國家政策的方向了,他們的自組織活動至多只能算是獨立於國家權力之外、能暫時逃避控制的非國家空間。
基於上述事實,“市民社會”更多地應是一個“分析思維模式”而不是“社會實體建構模式”,不能將理論模式作為研究出發點,在現實中尋找一些符合既有理論模式之前提的事實來做依據,或對經驗材料做片面性的解讀或評判。
此外,已有研究多對“國家”優先考慮,而很少關注日常底層的“社會實踐”,較少注意到抽象國家的具體形式和流動者內部的分化,只簡單地套用西方社會發展出的理論,實為缺憾。
除以上提到的五個理論研究視角外,也有學者從性別的角度對女性流動者進行了探討。總的來說,從缺乏理論支持的對策性研究或單純描述性研究到結合社會學理論進行探討,是流動農民研究領域的重要飛躍。研究者借助西方社會學理論,對流動農民的考察都帶有一定的理論系統性,特別注意到了流動農民的實際情況與原有理論前提或推論的不同點,但也多停留於此,並未對原有理論作重新思考,因此有必要尋找可能的新的理論生長點。
文化傳統視角下的“三農”問題及其憲政解決途徑
綦彥臣
所謂“三農”問題,按官方和主流媒體(含學術刊物)的說法,就是農業、農村、農民問題,這些問題成了影響國家和經濟社會向現代化發展的阻滯因素,因而也成了政府和學術界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其實,“三農”問題早已存在,並非時下因學術討論熱烈之故而產生。當一個“問題”為社會各界所注目,也就意味著這個“問題”已成為決定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的重大因素。
“三農”與“國企”之類的問題明顯不同,還在於它以往多年並不被理論(學術)界真正重視。“國企”問題出現不久,就有學術機構拿出戰略報告,上呈最高決策機構,進而編輯成書。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領銜的《國有企業戰略性重組》即為一例。而關於“三農”問題的研究則多是些零零星星的文章與文集。目前,國內最有學術品位和現實針對性的有關“三農”的著作仍是文集,雖然它們被冠以“經濟前沿學術劄記”之名號,但出版者亦不得不輔以“農業、農村、農民集”之標稱。丁力注意“三農”問題,主要是從國際競爭角度來講的[1],而就整個文集來說,幾無主線可言。秦暉則力稱進行歷史反思與現實選擇[2],但作為一個歷史學家,他並未從文化傳統方面進行深刻反思。既便是農村問題的著名權威杜潤生先生,其近期出版的著作也不過是文集而已,且沒有解決“問題”的良方,更未涉及文化傳統的反思。
何以中國的學術界之於“三農”問題表現如此?其原因當然錯綜覆雜,而其中的一個根本原因就是,學者們的士大夫式思維使他們的觀察往往局限於儒學的“君子在國、小人在野”的定勢。用現代話語來說:農民(“三農”問題的核心)是“弱智”群體,是阻礙國家實現現代化的因素,應當被安排和規劃,應當有“上智”給他們指明出路,等等。更有甚者,還有人試圖通過對“三農”問題的一些表述建立自己的話語霸權,比如匆匆到一趟外國的農業地區(邦)做蜻蜓點水式的考察,就稱毛主義的農村模式有可行性,雲雲。
如何才能使“三農”不再成為“問題”,反而給經濟社會的深刻變革帶來有效的參照?依個人的學術與實踐的雙重經驗來判斷,從文化傳統的角度去反思,進而找出憲政之路,不失為最理想途徑。
在中國的文化傳統中,農民被視為小人是自儒學興盛兩千多年來“天不變道亦不變”式的版本。20世紀70年代後半期恢覆的高考制度(類似於古代科舉),是絕大多數農民子弟身份蛻變的最主要途徑,至今依然如此。盡管目前每年有100余萬大學生無法就業,許多農民子弟還是願以大學生的身份“漂浮”於城市。從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整個求學投資的產出率如此之低,在中國這個發展中國家顯然是不正常的。農民子弟大學畢業後即便失業也不肯還鄉,其社會層面的理性需要是不願恢覆到“小人”、“在野”的傳統歷史定位當中去,哪怕飄蕩在城市里作另一意義上的“在野”也好。不能否認,確有負責任的學者主張從現代公民政治的角度確立農民的身份,但總體上來看,農民被視為儒學意義上的“小人”之文化傳統並未發生絲毫變化。
“三農”作為問題出現之初,有人就以“民工潮”、“流民”這樣的字眼來指稱離開土地的農民的身份。這種“君子於國(城內),小人在野(農村)”的歷史遺傳,非常之頑強。進入21世紀了,仍然屢屢發生農民在城市被權力部門非法扣押並罰款(了事)的現象,而孫志剛案件只不過是被社會關注到的一個惡劣典型。凡此種種說明,關於農民身份的認同存在著一個傳統的前提:“在國”與“在野”之區分。一些城市知識分子關於如何控制、管理、規劃來自農村的流動人口的說法,本身就是對農民的一種歧視。它把農民視為現代化的障礙,是需要被“規劃、控制”的部份。最典型的“說話”之一是《讀書》2003年10月號上的一篇文章。該文作者認為,孫志剛之所以被打死,可能因為他更像農民(流民)。這位作者寫道:“在現今中國大城市的犯罪記錄中,50%以上是流動人口,而在廣州這個比率上升為80%,這是孫志剛案件在廣州發生的背景。”[3]
且不論其數據是否準確可靠,僅就作者的用語和視角而論,不討論農民在城市里遭受的種種歧視,而單純用流動人口數量之多少來暗示農民進城的負面作用,既非嚴謹的學術討論,也很不道德。無論進城的農民在城市里犯罪的原因(特別是重大案件,如綁架、傷害致死案)是否與他們直接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有因果關系,都不應當回避城市體制及其居民對農民的種種歧視,更不用說普遍發生的建築工地包工頭及建築公司惡意扣減或延付農民工的工資等現象了。事實上,對農民的歧視來源於城市居民那種高農民一等的優越心態,以及在思想深處把農民工當作“賤民”的觀念,這就是傳統文化的現代折射。
筆者曾在農村金融系統中工作過16年,根據我的體驗,農民不僅富有理性,而且還是遵守誠信原則的較優群體。即以20世紀80年代我參加過的所謂“依法收貸”活動為例加以說明。對農民“依法收貸”的要求是迫使農民承擔集體(社隊)時期的舊貸款,即將信用社與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隊集體的貸款契約轉化成農戶(戶主)契約(稱為“落實到戶”)。在這個過程中,國家銀行代表了司法機關(這本身就是違法行政),強制裁決讓農民承擔某個數量的生產隊貸款,而且往往是當即執行,不給農民任何辯護權(也未設置此程序)。盡管如此,農民為了面子,比如別在大喇叭上喊戶主的名字,往往自願承擔這種無效契約的責任。從法理上講,人民公社作為一種經濟組織(當然也是政治組織),已經破產,破產清算已於“分隊”時完成,作為集體土地的承包者沒有承擔債務的必要。況且,廢除人民公社(即“分隊”)是一種政治措施,沒必要再回溯經濟責任。其實,“分隊”也是對“合作化”以來無償公有化私有土地的一種補償,或者說是一種隱性的國家道歉行為,怎能同時追溯與那些資產相連的債務呢?即便如此,農民們還是替政府承擔了本不該由他們承擔的債務。這種欺壓農民的現象在過去幾十年來的農村工作中其實是屢見不鮮的。
當知識分子在討論如何“安排”農民的出路時,他們經常忽略了一個農民的基本權利問題,即農民有權利要求與城市居民一樣的生存權利,這種“從肚皮(吃飽)到臉皮(尊嚴)”的要求,在憲政缺位的體制中常常被“理所當然地”排除在話題之外。即以土地權利的界定為例,有學者認為,土地已成了農民的社會保障,所以土地不能作為生產資料交給市場來處理”。雖然這種設想確實考慮到農民的利益,但它把一種幾十年來一以貫之的制度歧視當作天經地義的背景因素,那就是,政府只為城市居民提供社會保障,農民作為“次等人口”,不能象城市居民那樣獲得同等的社會保障,而只能靠現有的承包地來養老防災,至於承包地能否保障農民的生活水平達到城市居民的“最低保障線”,就忽略不計了。何況,目前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其實只是“準私有”[4],農民並未獲得絕對的產權,因此在承包地受到專橫的權力的侵害時,往往無法有效地維護自己最基本的權益。“合作化運動”以來的土地制度是中國自秦代以來土地制度的大倒退,而改革開放初期對土地制度的安排只是一項權宜性的逆向調整。只有在憲政的保障下,農民才能擁有各項保障人格尊嚴的基本權利,其中也包括土地權利。迄今為止的所有政策都以有意消解農民自組織的積極性為目標,一度熱門過的村民選舉現在看來並為產生農民利益的真正保護者,相反卻形成了新形式的政府代理人。
依筆者之見,憲政的稀缺與文化傳統的壓抑,才是中國“三農”成為“問題”的根本原因。當政府的全能性神話無法實現,而農民的利益又被直接統治農村的鄉鎮權力構成的利益集團無情吞噬時,農村社會的整體心態又回歸到歷史的某一個極值狀態。因此,胡溫“新政”以來所力倡的減輕農民負擔才大受農民歡迎。但是,“新政”是否有能力走出“黃宗羲定律”[5]則有待觀察。
盡管中國的“三農”問題所處的制度環境屬於憲政稀缺類型,但是通過政策安排或制度轉型還是能實現對農民的利益保護的。在現代化進程中,政策安排與制度轉型只能依靠前現代方法與機會型的現代憲政之路。所謂“前現代”,就是寄托於“小崗故事”的再現,借助政治權能來推開與因應農民的願望;所謂“機會型”的憲政之路,則取決於知識精英是否願為建立一個真正自由繁榮的社會而努力。
筆者認為,下面的一系列內容或許可被視為制度轉型方案中的一些選擇:
第一,通過立法程序消除憲法第8條關於土地產權的規定,確立土地私有化制度。從而實現農村土地從“準私有”到絕對產權的轉變。
第二,在有關土地私有化的憲法修正案中,可以明確規定,私有化土地按比例可證券化流通,但必須限定用於狹義農業的最低額度。證券化流通能夠使農民資產向城市轉移,即置換性轉移。
第三,徹底使黨、政機構退出鄉鎮。在村民委員會全面海選的基礎上,成立鄉鎮完全自治機構。
第四,為使政治博弈具有可行性,鄉鎮黨派機構不宜設委員會,而只設特派員辦公室,以統一管理鄉村黨員;應取消村黨支部的設置,在實質上不允許黨權大於政權,即讓村民委員會成為唯一行使農民委托權的機構。在憲法層面上,要明確規定,在一鄉村區域不擁有土地權的人,不得出任鄉村公職,但鼓勵現有鄉鎮公職人員中父母在農村者回本村(鄉)繼承土地權並參與公職競選。
第五,鄉鎮政府的組成由村長聯合會推舉或特別聘任,即將鄉鎮治理模式由政治化轉向公司化。在整個轉型過程中,成立以戶籍在當地農村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的監督委員會,作為過渡機構。為防止歷史上“良紳淡出、劣紳進入”的現象重演,鄉村應建立“清議會”,由資深人員(如原籍為農村、退休後常住鄉村的教師職員)評價為政者的能力,並形成一種輿論機制。在公共政策層面上,鼓勵農村出身的知識分子回村(鄉)參加與治理,並使之擁有農村地權。
第六,恢覆農村基金會制,但使之不與任何國家機關建立行政隸屬關系。
第七,在憲法修正案中明確規定農村社會中間組織建立的法律依據。
中國是一個農村人口占絕大多數的國家,農民的利益不容忽視,這也是一個最基本的社會正義問題。
安徽省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情況的調查與分析
程宏志
安徽省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
近年來,農村承包地的拋荒、閒置和流轉已成為一個日益引起關注的問題。這主要是由於土地的第二輪承包所導致的。本文以同時進行農村土地流轉試點(安徽省蕪湖縣)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安徽省為案例,可以為研究其他地區農村的類似問題提供一個觀察窗口。據筆者在安徽省的調查,至2002年上半年,全省農村土地流轉面積已經超過280萬畝(不包括“四荒”地的招標、拍賣流轉),占全省耕地面積的4.5%以上[1]。流轉的主要形式有這樣5種:
第一,代耕。這是指暫時無力或不願經營承包地的農戶,經自行協商臨時把承包地交由別人(大多是親友)代耕代種,原承包合同關系不變,時間、條件一般由雙方口頭約定(在許多地方,轉包者都要求代耕方負擔稅費)。這種形式因為簡單明了、手續簡便,成為當前農村土地流轉中最為普遍的一種形式。據統計,安徽省以此種方式流轉的土地約120萬畝,占全省土地流轉總面積的42%。[2]
第二,換耕。指單個或部份承包戶主動或在村委會指導下與本村其他承包戶自願調整地塊,使承包地連片集中的行為。據初步調查,安徽全省約20萬畝,其中,六安市4.2萬畝,巢湖市1.4萬畝。個別地方換耕的面積甚至占到土地流轉總面積的20%至30%。[3]
互換本身是一種流轉形式,又對其他形式的流轉起推動作用,且有利於土地的連片集中和規模經營。最近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也肯定這種土地流轉方式。[4]
第三,轉包、轉讓。早在1996年底,安徽省政府農村經濟辦公室就制定了“安徽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方法(試行)”,承認轉包、轉讓、出租、入股等4種形式。[5]
其中轉包、轉讓這兩種流轉形式操作比較規範,以此種方式流轉土地的主體一方是農戶或村委會,農戶和集體的權利能得到尊重和保障。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安徽省的有關規定,以轉包、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應簽訂書面合同,但筆者在調查中發現,不少地方土地的轉包、轉讓簽約率不高,以後引起糾紛可能比較難處理。
第四,出租、反租倒包。出租是指農民或集體組織將土地的使用權有償讓與他人的行為。反租倒包是指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先從農戶或集體組織那里租賃土地,然後轉租並從中謀利的行為。這本來是兩種不同的形式,但在實踐中往往把兩者混為一談。筆者在調查中了解到,以此種方式流轉的土地,大多數是在鄉鎮政府的推動或直接幹預下進行的,有不少地方成立了以鄉鎮長為主任的“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直接參與土地流轉工作,有的還以各種名義參與租賃費的分配或獲得“倒包”中的差價。
第五,公司+農戶。指大的涉農企業或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主體,在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的支持下,與農戶直接簽訂合同,租賃大量連片土地從事農業開發,出租土地的農民可以在企業上班。這實際上也是第三種流轉方式中的一個特例,農民在獲得租金收入的同時,還可實現不離鄉就業。這種現象大多發生在農業產業化程度較高、龍頭企業實力較強的地方。
盡管中央政府三令五申,要求農村土地流轉必須堅持依法、自願、有償、規範進行,但在利益的驅使下,許多基層組織越俎代庖,操縱控制土地流轉活動,有的地方甚至動用警力,威逼農民就範。在一些地方,土地糾紛已取代農民負擔問題成為農村社會群體抗爭事件的主要原因。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逼民流轉。按現行法規,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土地發包方是村民委員會,一些基層幹部就以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運用行政權力硬性強迫農民參加土地流轉。例如,2003年6月,蘇州市光福鎮黃渠村村民正準備栽秧,村委會突然通告大家不要幹了,因為稻田已被鎮里租給了“太湖國家旅遊度假區”,每畝地年租金為560元(含代交農業稅60元),租期為25年。在村民的反對下,租金有所提高,但村民仍不答應。鎮政府為了達到目的,2003年12月初派人到村小學,聲稱如果家長不在租地合同上簽字,將不許其小孩到校上學。過了幾天,鎮村兩級又出動100多人、6輛警車,帶著電棍、手銬等,強行把煤渣填在稻田里。為此,村民不斷到省市集體上訪。[6]
其次是基層政府及官員與民爭利。許多村民反映,我們並不反對土地流轉,只是土地流轉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利益,但不管土地拿去幹什麽,補償費給多少,幹部和政府都不和我們商量,而且補償金的一大半都到了一些單位和個人手里,實在讓人無法接受。在筆者調查過的某市,1999年以前鄉村兩級對流出土地的農戶每畝僅補貼20至30元;2000年以後,從鄉村行政組織手中發包土地的售價已高達350元至500元,但給農民的補償仍按原標準執行;2001年,該市範圍內村集體通過流轉土地獲得的發包收入中只有30%左右實際補償到農戶手中,有不少農民甚至未得到一分錢的補償。
再次是不規範操作。中央文件明確指出:“不提倡工商企業長時期大面積租賃和經營農戶承包地”。[7]
但是一些工商企業動輒圈地數千畝、數萬畝,一租就是50年、70年,遠遠超過農民土地承包期30年的期限。一旦企業垮掉,許多失地農民就沒有了生活來源。
最後是圈占土地而不開發。許多基層政府為了追求政績,在招商引資毫無結果的情況下,自己先把地圍起來,搞“空架子”工程,致使大量土地長期拋荒,勞民傷財,農民對此反映強烈。
以家庭承包制為核心的農村改革雖然推動了農業的發展,但也遇到了一些新問題、新矛盾。其一是農戶小規模經營與現代農業集約化生產的矛盾;其二是土地承包30年不變造成部份農戶對自己承包地偏頗的認知模式和狹隘的占有觀念與土地規模經營的矛盾;其三是“小而全”的家庭經營結構與專業化生產的矛盾;其四是耕地資源稀缺與土地閒置浪費的矛盾;其五是平均分包土地的福利保障特性與按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的效率性的矛盾。強調加快土地流轉的探索,應不斷適應形勢的發展,改革和完善農村各項制度,推進土地流轉工作的規範、深入進行,為下一步農村全面小康建設奠定堅實的基礎。
2005年
當代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的體制原因
劉鑫
南開大學法政學院政治學系研究生
當前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社會保障是正常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仍有許多人將社會保障看作國家賜予的“福利”,而不是現代社會公民的“天賦權利”。而對中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則有更多的質疑和排斥。一些人認為,國家根本沒有財力建立全社會的社會保障,現在談論農村的社會保障只是超越中國目前發展階段的空想。更多的人則認為,農民擁有的土地和農村世代相傳的家庭養老傳統使農民現階段不必享受社會保障這個“奢侈品”。筆者認為,農村社會保障的缺失既是城鄉社會經濟發展明顯缺乏社會公正的表現,也阻礙了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並造成了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後果。以往的討論大多從經濟發展水平、文化風俗等方面解釋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的原因,本文將從政治學角度探討社會保障的實質,在厘清社會保障的政府責任的基礎上,分析社會保障作為一種公共政策的政治性,並揭示這種政策不平衡背後的政治原因。
一、中國農村需要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social security)是指“政府和社會為了保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對勞動者和社會成員因年老、傷殘、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就業機會,或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臨生活困難時,通過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物質幫助和社會服務,以確保其基本生活和醫療需要[1]”。“從國際經驗看,世界162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中70個國家和地區包含農村,其保障對象為全部農村人口或農民。實際上只要具備了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每個國家和地區均可以建立與之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2]”
中國政府在農村地區推行過兩項社會保障措施,即合作醫療和社會養老保險。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首創於“文革”時期,改革開放後歷經起落,現在收效甚微,“即使在重建農村合作醫療的高潮期(1997-1998年前後),合作醫療制度的人口覆蓋率在高收入地區僅達22.2%,而在中等和欠發達地區甚至僅為1%-3%[3]”。2003年國務院又提出了“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選擇了浙江、湖北、雲南和吉林4個省為試點地區,以積累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經驗。這項政策是在“SARS”暴露了農村公共衛生體系和三級衛生服務網絡存在諸多問題的背景下出台的,其實施將要經受嚴峻的考驗,最後效果如何還需長期觀察。至於養老保險問題,1992年全國範圍內曾嘗試推廣過《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但該方案於1998年底暫停實施。
由於長期不重視農村社會保障,城鄉社會保障資源的分配嚴重失衡,農村社保幾近空白。“從全國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的情況來看,占總人口80%的農民,只享有社會保障支出10%左右,而占總人口的20%的城市居民,卻占到社會保障費用的90%。從人均社會保障費用來看,城市居民是農民的20倍以上。[4]”
以公共衛生為例,“1998年全國衛生總費用3,776億元,政府投入587億元,其中84%投入城市地區,而投入農村地區的費用僅占16%[5]”。而在同期,“衛生部1998年調查數據顯示,有87.44%的農民成為沒有任何社會醫療保障的自費醫療群體。同一調查還表明,凡因健康狀況的主要指標兩周患病率和每千人患病天數均有明顯提高,農村居民在這兩個指標上分別比1993年提高了8.9%和136天,表明農民的健康狀況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惡化”[6]。這表明,在農村地區就醫需求不斷增長的同時,政府在財政投入上卻未承擔應有的責任。在當前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的形勢下,尤其是伴隨著近年來醫療費用的高速增長,這種供需缺口將不斷增大。如果將這個問題放在城鄉收入差距不斷加大的大背景下來考慮,中國的衛生政策顯得更加不公平。
建設覆蓋全國農村的新型合作醫療體制究竟需要多少財政支持?政府是否真的無力支撐呢?“據研究,全國有3千萬左右的貧困人口,有6千萬農民處在溫飽線上。因此假定各級政府需要對6千萬農民做轉移支付,以人均50元的較高標準計,全國財政轉移支付的總量是30億元。以我國2萬億財政收入的盤子來看,增加對貧困農村地區醫療衛生經費30億元的財政投入只占0.15個百分點;向對於許多上千億元的重大基建項目來說,也只是一個項目的幾個百分點。所以這里不是有沒有錢的問題,而是財政預算能不能對貧困農村地區的醫療衛生給予更高的優先權的問題。[7]”
再以農村社會養老問題為例,中國的財政能力是否能承受覆蓋全社會的養老保險體系呢?盧海元等對較早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德國、法國等13個歐盟國家作專題比較研究後發現[8],在類似目前中國或更低的經濟發展階段時,這13個國家都已成功地建立起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他得出的結論是:在中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算太早,因為丹麥、瑞典、葡萄牙、西班牙及希臘等5個歐盟國家在類似中國90年代初或更低的經濟發展階段時便已開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在農業占相同甚至更高比例、而且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更低時,便也開始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且,與中國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甚至稍微落後的印度,為避免出現“因老返貧”現象,也為65歲以上老年農民每月提供5美元的養老金。經濟相對落後的越南也以實行“米保障”這種特殊方式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此可見,從經濟發展水平來衡量,中國其實已經達到了在農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那種“為時過早”的觀點是不適當的。
一些人認為農村的土地和家庭足以起到保障功能,這更值得商榷。眾所周知,在市場化和加入世貿後的大環境下,中國的農業早已成為薄利行業,在許多地區甚至是負利,許多農民不得不拋荒。在這種條件下,農業對於絕大多數農民來說僅夠糊口而已,他們收入的大部份來自非農產業。若把這種“糊口”看作是保障,那麽城鎮的下崗失業工人做點零工似乎也不至於“餓斃”,則城市里也無建立社會保障的必要了。至於農村家庭的保障功能,許多學者為此項風俗傳統津津樂道,認為以此為基礎外加社區互助則農村可以無憂了。其實,這種傳統不同樣也在城市家庭里存在嗎,那為什麽不能讓城市家庭承擔養老的功能呢?事實上,隨著計劃生育效果的逐漸顯現,農村的家庭結構越來越難以擔負起眾多老人的養老重任。如果為了支持農村家庭養老而鼓勵“多子多福”的話,那麽作為基本國策的計劃生育就只能付之東流了。看來,這種所謂的土地和家庭保障不僅將農民保障置於“勉強糊口”的水準,而且也是講不通的。
中國農村不僅需要社會保障,而且從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政府財力的角度來看,中國也已經具備了實施農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條件。這種社會保障的實施將為擴大內需,實現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的增長創造良好的條件,從而緩解當前國內需求不足的局面。在政治層面上,農村社會保障的切實推行可在穩定農村社會秩序的同時,為政府創造更大的統治合法性。
二、建立社會保障的政治原因和政府責任
農村社會保障既為農民所需要,又有利於國計民生,並且在經濟上也可能支撐,那為什麽它的建立卻舉步維艱,成效甚微呢?我們必須從社會保障的實質入手,分析社會保障作為一項公共政策在政治學意義上的邏輯。
“社會保障制度和政策是社會財富和資源的再次分配。在現代社會,財富和資源的分配始終受到政治和市場雙重力量的支配。如果說社會財富和資源的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場力量決定的話,那麽社會財富和資源的再次分配就主要取決於政治體系的運作了。[9]”“社會保障制度並不必然和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它與政府的政策取向以及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及文化因素密切相關。[10]”這種從政治學角度把社會保障看作是一項牽涉社會力量博弈的公共政策的觀點,有助於理解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的體制原因。
社會保障的建設水平從來也不是簡單地與一國的經濟實力直接對應的,“考察社會結構的狀況(這里包括政權集中的程度,社會力量的分布、社會各階層之間的流通交往情況、工人階級的規模及其組織的性質、軍隊在社會中的地位等等)是考察社會保障的成因的一條捷徑[11]。德國之所以最早實行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並不是因為當時的德國經濟是世界上最發達的,而是因為德國的工人階級由於受馬克思主義的影響較多,在左翼政黨的領導下比較成熟和強大,所以在當時的政治鬥爭中顯示出自己的力量。在此背景下,19世紀末的德國政府面臨在實質上統一全國的強大阻力,迫切需要取得工人階級的支持和社會穩定,這樣德國才成為近代史上第一個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正如當年首倡社會保障制度的德國鐵血首相俾斯麥所說:“一個期待養老金的人是最守本份的,也是最容易被統治的。[12]”19世紀末,隨著工人運動的高漲和社會民主主義思潮的興起,英國保守黨的代表人巴爾福也直言不諱地說:“在我看來,社會立法不僅不同於社會主義的立法,而且是它的對立物和最有效的解毒藥。[13]”
歐美國家普遍開始建立社會保障的年代,恰恰不是經濟繁榮時期,而是在大蕭條時期。為了維護政治穩定,防止革命局面的出現,當時的資本主義國家紛紛立法實行社會保障。當然,這些措施也在客觀上為擴大消費需求,緩和當時的資本主義危機起到了有利的作用。二戰以後,伴隨著資本主義經濟黃金時代的到來,同時也是為了對抗蓬勃興起的社會主義陣營,保持資本主義秩序的穩定,現代社會保障更在各個方面得到了完善和發展。“戰後西歐普遍實現了政治普選制,這使得社會各個階層的人士有機會和場所發表自己的見解,爭取自己的權益。這種爭取權益的鬥爭又往往是有組織的,通過政黨的活動來實現的,西歐現代的社會保障的發展是和西歐各社會黨的政治活動與政治鬥爭分不開的。[14]”
在政治學的意義上,社會保障並不是經濟高度發達的一種天然的副產品,而是建立在一定社會基礎上,隨著社會政治形勢的起落和近代社會主義運動的高漲,資本主義國家為了維護其社會穩定,爭取人民對其統治秩序的支持而不得不做出的一種妥協,是民眾艱苦鬥爭的產物。在現代社會,由於社會保障政策的長期穩固和現代福利國家思想的深入人心,建立全社會範圍內的社會保障已經成為國家義不容辭的責任。社會保障已不再是國家的一種“恩賜”,而成為現代國家所有公民生而就有的“權利”。
三、中國農民的意見表達與其社保缺失
“毫無疑問,制度建設,尤其是社會保險這樣的核心制度建設,是超出農民自身能力的。建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既是彌補市場失靈的重要措施,也是政府必須承擔的重要責任。只有政府承擔起應有的責任,解決‘三農問題’才有制度保證,農村才有逐步進入健康發展的軌道,農村才由經濟發展的阻力變成動力。[15]”可是在現代中國,盡管農民對於社會保障有著實質上的需求,並且政府在經濟上也完全有這樣的實力,但政府在其最需要發揮作用的地方卻沒有承擔起應有的責任,這同樣需要從中國政治的現狀和政府過程的角度去理解。
“政府決策過程實際上就是把社會上各種利益和要求輸入政府系統之中,並轉化為政策輸出。然而,社會的各種利益要求形形色色,決策中樞面臨的問題紛繁覆雜,只有少數利益要求能得到決策者的重視並進入到政府的議事過程之中。這種社會公共問題被提上政府決策的議事日程的過程即為政策議程的建立。[16]”一般來說,“決策問題進入決策議程需要以下因素的促進作用:一是問題本身的明朗化程度。二是問題所帶來的社會壓力,在西方國家成為壓力集團的力量,在我們國家主要是代表人民群眾的各團體和部門的建議,如人民代表提出的議案、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等。三是一些突發事件和社會危機的產生,如自然災害、地區沖突、民族問題、人為的重大事件等引起了社會和政府的極大關注,從而使這些問題盡快進入政府決策議程[17]”。
忽視農村的社會保障建設,是因為在農村這個問題不如城市里更緊迫,因此不具有進入政策議程的資格麽?“國際上的一些機構認為,中國目前的不安全主要表現在:在城市,存在空前的失業,犯罪率不斷上升──城市潛伏動蕩危機,工人請願、示威、遊行和騷亂;在農村,主要表現為農民示威和請願。他們認為,經濟發展速度放慢和大規模的下崗引發了中國社會發展的緊張,主要表現在工人和農民的示威遊行。這些示威是更大的社會動蕩的征兆。[18]”顯然,影響中國社會穩定的因素既包括下崗工人的安置,也包括農民的生計問題。但為什麽同樣重大的問題卻在事實上造成了社會保障政策在城鄉的兩極分化,政府投入在農村的嚴重不足呢?這同樣需要從中國工人與農民的意見表達差異的角度去考察。
“由於一系列主客觀原因的作用,建國後曾一度建有的農會早已不覆存在,目前農民沒有自己的特有組織,也沒有正式的利益群體為農民的‘代言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一直得不到重視而被長期擱置,同廣大農民沒有自己的組織和‘代言人’作為堅強的後盾,恐怕不無關系。[19]”雖然農民在各種層次不時有抗議行為,但由於他們大多數時候的鬥爭對象指向縣鄉政府,“他們普遍認為,市以上的政府還是可以信賴和依靠的,是農民的‘親人’和‘恩人’”,而“將縣及縣以下的基層政府和組織視為自己利益的直接侵犯者,是‘仇人’或‘敵人’”[20]。這樣,他們意見表達就難以直接進入中央決策最高層,而地方政府又習慣於報喜不報憂,傾向於將農村狀況描繪成一片欣欣向榮,於是農民的不滿在信息傳輸的過程中往往就被層層抹煞了。同時,由於農民的這種意見表達極其分散,在時間和空間上都難以集中,放在廣闊的中國事務紛繁的大背景下,就難以形成有效的政治壓力,從而形成公共政策。
由於中國的農民傳統上就很少享受過社會保障,而政府又往往將社會保障宣傳為城市人的專利,農民還沒有在意識上樹立社會保障是他們作為公民所理應享有的權利的觀念。據於建嶸在湖南某縣的調查,“前兩年H縣減負上訪代表的主要‘話題’有:農業稅、特產稅、牲豬稅、基金會、鄉統籌、村民委員會選舉、村務公開等問題。去年因稅費改革,又出現了計稅田畝數量、每畝產量、糧食價格等問題;目前減負上訪代表又將並不直接歸屬鄉鎮政府管轄的學校亂收費等‘問題’列為抗爭的目標。他們還計劃將電費、水費等問題作為抗爭的問題[21]”。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農民意見表達的內容主要是要求落實中央政策,只要地方政府能按照既有的規定不增加額外的不公平的負擔即可。長期以來,中國農民承受了太多的不公平和重壓,他們所要求的僅僅是不要讓他們太喘不過氣來而已,至於是否老了還能有養老金、看病還可以有國家資助,他們恐怕連想都沒有想過。
在生活水平和人均收入都比農村高的城市里建立社會保障系統,與城市工人的意見表達能力有關。城市職工自1949年以來習慣於享受政府提供的較高的福利,當20世紀90年代企業開始“減負”、許多工人被迫下崗失業時,工人們就理所當然地要求政府給他們補償。另一方面,工人們由於在生產過程中所結成的緊密聯系,更容易以群體的形式表達意見;而他們也占有地理上的優勢,能在政府機關附近或重要的交通、工礦設施附近“用腳投票”。雖然工人們也缺乏正式的意見表達組織和機制,但他們的非正式意見表達卻能更強烈地向決策中樞輸入,進入政府的決策議程。換言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以國有企業改革為中心推進的,伴隨著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和市場機制的增強而擴展的。企業改革的需要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動力[22]。
以往籠罩在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問題上有許多似是而非的認識,筆者認為,家庭和土地的保障遠非現代社會保障的內涵,所起到的是最低等級的“溫飽型”保障,過份強調這一作用本身就意味著對農民的一種歧視。在當前農業利潤極低和農民增收緩慢的情況下,又面臨入世後農業市場化程度的深化,農民需要現代型社會保障,政府在財力上也完全可以支撐,現在推行農村社會保障決不是“洋躍進”。農村社會保障的建立對計劃生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擴大內需等諸多方面皆大有好處。最重要的是,在現代社會,社會保障已經成為公民的一項權利,作為一國公民理應享有。
從對社會保障發展史的考察中可以看出,社會保障雖然以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為基礎,但它主要是工人階級在長期歷史過程中通過鬥爭得來的。作為一項公共政策,在一定階段正是政治因素對其發生作用的程度和範圍產生了最為直接和深刻的制約。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也與農民的政治行為有關,相對於城市工人,農民表達利益的力度很弱,而且也未將社會保障列入自己的表達內容,這也影響到政府決策時未將農村社會保障很慎重地納入決策議程,從而在政策輸出上表現為城鄉社會保障的嚴重失衡。
從湖南農民的“病困”看農村醫療衛生政策
陳潭
湖南師範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在城市話語廣為盛行且居於霸權地位的今天,中國的“三農問題”與農民的話語權利往往處於這樣的一種尷尬境地,即文本上受到重視而在現實中卻被邊緣化。一方面可以看到政府表達了政策話語上的重視,諸如“減負增收”、“農產品價格補貼”等;另一方面相當程度的政策歧視,諸如“戶籍堅冰”、“就業樊籬”等仍然存在。轉型時期的農村、農業、農民,面對偏執效率的城市工業化進程和扭曲的收入分配格局,以及高度分散且剩余微薄的傳統小農經濟,在市場經濟的語境中表現為“集體失語”──農村經濟雕敝、農業難以發展、農民群體邊緣化。無怪乎底層中的“高層者”李昌平以其“琴心劍膽”發出了“農村真窮!農民真苦!農業真危險![1]”的悲涼吶喊。當城市中的居民較為普遍地享受著醫療衛生、就業輔助、交通通訊、教育優待等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和福利時,以土地為生存手段和生活保障的農民處於無助狀態。他們在忍受著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同時也不得不承受著公共服務分配不公的痛苦。
對於處於“市場失靈+政府失靈”雙重困境下的“三農”問題[2],諸多學者以“他者眼光”審視著這個難解的“世紀課題”。他們從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多個角度為“三農”問題的求解出謀劃策,也表現出研究社會底層的學術自覺和人文關懷。然而,近年來關於農民生老病死之類的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特別是有關農村醫療衛生政策的研究,既少又淺。或許是“農村經濟不上去一切免談”的思維慣性導致了學者們漠視這一課題,也可能是面對眾多底層的蕓蕓眾生而政府的公共支出難以招架這一現實,他們有無力感。發展農村經濟固然是解決農村醫療衛生問題的根本措施和邏輯前提,然而,當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老弱病殘時,為經濟發展所必須的健康勞動力又從何而來呢?筆者認為,公共資源的合理配置與公共服務的公平供給是推動社會全面發展的制度平台,也是解決“三農問題”和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的機制引擎。美國著名健康經濟學家V.R.福克斯(Victor
R. Fuchs)在《誰將生存?健康、經濟學和社會選擇》中說過:“在設計對貧困者的援助方案時,醫生總是倡議提供更多醫療服務,教育者倡議提供更多教育,建築業倡議提供更多住房……但是,貧困者最想要的是什麽呢?……它迫切需要得到某些領域的政策分析家的關注。[3]”
本文以湖南省農村醫療衛生狀況的若幹調查為例,探討農民的“病困”現象和農村醫療衛生制度的缺失,並提出了改善這些缺失的一些建議。
一、農民的“病困”與農村醫療衛生制度的短缺
一個人未必一輩子永遠面對貧困,但不可能從無病痛。貧困者由於收入低和公共服務的不濟,不能平等地享有醫療權和醫療技術的支持時,往往身體狀況較差,處於“病困”的可能性要大得多。人們普遍認為,“貧困”(貧窮)表明一個人的收入(或財富)很少,不足以維持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與此相對應,可以把“病困”界定為一個醫療保健概念,即一個人的身體狀況(或健康狀況)很差而長期無法改善。當一個人長期處於“貧困”和“病困”狀態時,可以想象他的生活會處於何種窘境?在中國廣大農村就有許許多多既貧且病的農民。當我們思考農民貧困原因的時候,應當考慮到“因病致貧”的因素;當分析農民病困根源的時候,首先要考慮到“無錢治病”這一原因。
筆者為了解農民的“病困”狀況,在湖南省常寧市、安化縣、南縣、雙牌縣等欠發達農村地區作了一些調查,常寧市和雙牌縣地處湘南山區,南縣和安化縣屬洞庭湖周邊地區。下面將調查結果略加介紹。
1. 農民家庭的營養狀況
筆者先將一次訪談的內容記錄如下,它反映了普通農家的一般狀況。
采訪時間:2002年2月1日上午;采訪地點:常寧市C村;采訪對象:李秋花,女,45歲,小學文化程度。
問:你家有幾個孩子?
答:兩個男孩,大的上高二,小的上初一。老陳(指其丈夫)在東莞打工。
問:兩個小孩上學,家中經濟接濟過得來嗎?
答:唉!提起這件事,真想自殺。老大本來考取了縣城重點高中,但沒錢,只能在鎮上上高中,一期學費也要1,200多塊,小的上初中,一期也要800多。老陳只是農閒在外打工,一年下來不過2,000至3,000塊。農忙要回家做農活,我身體不太好,經常犯病,也沒錢吃藥,不管它呢!
問:小孩在鎮上上學吃“公餐”(用錢買飯菜吃)嗎?
答:哪里吃得起呀?每周帶一壺鹹菜,帶點米到學校食堂蒸飯。一壺鹹菜吃五六天,這里離鎮上遠,不可能天天回家炒菜(帶去)。
問:鹹菜都有些什麽?
答:蘿卜條、酸蘿卜、酸豆角,有時打一個雞蛋放里面。
問:為什麽不帶點雞蛋、肉去呢?
答:兩個小孩都爭著讀書,如果是一男一女,就讓男孩去讀。女孩讀了小學,認得自己的名字,會數錢就行了。現在兩個都是男孩,不讀誰都不願意,學費又漲,哪有這麽多錢呀?雞蛋賣了給他們掙學費,誰都舍不得吃,更不要講拿錢買肉了。一頭豬,年頭到尾掙不了幾個錢,買豬仔成本要一百多塊,還是小點的,有時還要花錢買飼料。老陳打工的錢還不夠交學費、買化肥、農藥哩!
問:你得了什麽病啊?
答:不曉得。反正經常頭痛眼花,腰也痛,一個月沒舒服過幾天。是不是結紮時沒有休息好?結紮回來不久,就下地忙活了。老陳患有支氣管炎,讓它去吧,反正快五十了。唉!像我們這種人反正也沒什麽了,人總是要死的。
訪談結束後,我注意到李秋花的中餐是米飯加酸豆角和白菜。沒有營養的食物,導致她變得過份蒼老,面無血色。快到年關了,希望她們全家能吃上幾頓好的。臨走時,她告訴我,她把希望全都寄托在兩個兒子身上。筆者有過與李秋花兒子類似的經歷,青少年時代也是每星期只能從家里帶一罐鹹菜到學校佐餐,天熱時周一帶去的鹹菜到周四就黴變發白了,即便如此自己也只能吃下去。
農民家庭營養不良的現象絕非個別,即便是稍有積蓄,父母除了要供子女讀書,還要準備建房、娶媳,只能把自己的營養或者病痛之類拋諸腦後。在許多農村中小學,學生的身高和體質遠遠落後於城市學生,更談不上課間營養餐和良好的課後學習環境。
衛生部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支持下,西安交大醫學院一個課題組跑遍了中國西部9省的100多個貧困縣,調查對象達1萬4千多人。調查結果表明,在這些地區,許多兒童營養攝入不足,突出表現為生長遲緩、體重低於平均水準,處於這種不良健康狀態的兒童占被調查人數的23%,貧血患病率為23.3%,遠遠高於發達國家[4]。據世界銀行統計,發展中國家因營養不良造成的疾病、勞動能力部份或全部喪失帶來的經濟損失約占GDP的3%到5%,按此估算,中國每年的經濟損失約合2,610億到4,350億元。營養不良造成的疾病和亞健康狀態給人類自身帶來的痛苦,給家庭、社會和民族發展帶來的損失更是難以用數字計算和表達。中國承受著營養不良和營養結構失衡兩類營養問題帶來的雙重負擔,而且就營養不良人群的絕對數來說,中國也是世界上此類人群最多的幾個國家之一[5]。
2.農村的煙民狀況
本調查采用不完全統計抽樣法。我們選取了常寧C村、安化D村、南縣H村、雙牌L村作煙民調查,調查對象選取18歲以上的男性村民,調查內容包括煙民數量、吸煙種類、煙齡和月消費額等,具體調查結果見下表:
調查點農村男性煙民情況初步統計
地點
調查人數
煙民數量
平均年齡
平均消費額(元)
煙民占所調查人數比例
C村
226
205
21
5.63
90.7%
D村
175
153
24
4.81
87.4%
H村
347
257
18
8.23
74%
L村
87
62
27
2.76
71.2%
合計
835
677
22.5
5.35
83.6%
調查結果顯示,在18歲以上的男性村民中吸煙率達到83%,也就是說男性村民“基本”吸煙。同時我們在問詢當中也發現不少女煙民。被調查的男性煙民中煙齡最長者為54年(調查時為76歲),煙齡最短者3年(調查時19歲)。C村和L村村民抽自產“旱煙”(土煙),有時到集鎮上花3到5元錢買一堆劣質煙葉回家抽,平時來客買幾包一塊錢左右的湘蓮、湘南、芝城牌香煙。D村和H村不自產煙葉,一般到集市買煙葉,4到8元錢就可買一堆抽個把月,有時逢喜事抽芙蓉牌、司城牌香煙,價錢為1元多。村民所抽之煙一般焦油含量重、煙味烈、質量低劣,對身體危害極大,上了年紀的煙民一般都有不同程度的支氣管炎或其它疾病。
筆者認為,農村煙民吸煙數量如此之多,與傳統習俗、自產煙葉和“過密化”[6]勞動有關。農村相當多的人認為,“不抽煙沒有男人味”,而突顯男人個性和氣概似乎是一種文化傳統。逢年過節時遞煙更是一種“禮節”。自產煙葉則讓抽煙可以“自給自足”,成本很低。“過密化”勞動是指從事超強負荷、易導致疲勞的工作,一些人因此通過吸煙來解除疲勞。美國哈佛大學的兩名經濟學教授對4千8百名美國男性工人(其中約三分之一為煙民)調查後發現,煙民比較樂於接受高強度、高風險工作,但工傷率較高為5.8%,而非煙民的工傷率只有3.2%,吸煙上癮大大影響工作效能和生產力,引起致命疾病的比率高達18%至36%[7]。
3.農村環境衛生狀況
本調查采用實地觀察法。觀察選取的對象為常寧市C村、安化縣D村、南縣H村、雙牌縣L村。考察項目包括住房、廁所、畜圈、飲水等。
(1)C村地處湘南丘陵多山地段,1968年和1989年因修建和加高B鎮勝利水庫,房屋經過兩次搬遷,最後一次搬遷到現居處,井水被淹,十余年來人畜共用池塘飲用水。1999年經多方籌資再加上縣衛生局撥少額專款,才將3里外的山泉引入村中,目前水質良好。C村村民居室一般用曬乾的稻草墊鋪,易生跳蚤;廁所離廚房不遠,距離不超過3米,蒼蠅蚊蟲較多;豬一般圈養在廁所的另一半,雞、鴨、鵝之類家禽則圈養於廳堂,往往腥味臭味撲鼻難聞;房屋雖經常打掃,然唾沫、禽糞隨處可見。
(2)D村位於湘西北丘陵地帶,居民飲用水靠吊桶抽取地下水,井水清澈。在所調查的M家居室角落里置有一尿桶,往往5、6天不刷洗;廁所離廚房、居室較近;豬圈養在一偏房內,家禽又占有另一間房,禽糞雖每天打掃,但房中亦有異味。村中的公共場所祠堂無人打掃,久積塵土。
(3)H村地處“魚米之鄉”的洞庭湖區,此村盛產棉花,居室采用棉被墊鋪,一般較衛生,經濟狀況也比其他地方好。但由於人多地狹,房屋只能建在河坎或湖壩,廁所與居室緊挨,一俟夏天蚊蠅較多;雖地處湖區多水,然可供飲用的清澈水源較少,一般水質渾濁;家禽圈養於住房中。
(4)L村位於湘南山區,村民飲用山泉,水質好。住房系上下結構,上層住人,下層飼養牛、豬及家禽,異味由下往上竄,且蚊蠅較多。這種結構的房屋存在較大火患。該村交通不便,到鄉鎮趕集(當地人稱“趕墟”)需要穿山越嶺。
經過調查發現,農村飲用水方面已比過去有很大改觀,居住環境(包括已建許多新房)也有不少改善。然而,農家廁所和圈養動物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導致蚊蠅滋生、老鼠繁衍,極易傳染疾病。有些農民家庭包括碗櫃在內的許多生活用具不經常清洗,甚至一年難得洗一次;有的家庭里衣物、食品亂置,既不整潔,也不衛生;有的住屋內蜘蛛網懸置多處,呈多日未清除狀;多數地方的“公用地”往往垃圾較多而無人清理,形成“集體行動的困境”[8]。農民的衛生習慣有待改善,農村衛生狀況令人憂慮。不良的衛生習慣和糟糕的衛生環境是影響農民健康的重要因素。
4.鄉鎮醫療機構狀況
本調查采用實地觀察法和問詢調查法。因時間所限,筆者初步考察了兩個地方的鄉鎮醫院(或衛生院),一個是湘北的H衛生院,一個是湘南的B鎮醫院。
(1)鄉鎮醫院(衛生院)設備簡陋,國家投入過少。2000年H鄉衛生院由縣衛生局撥付的款項為220萬元,B鎮醫院由市衛生局撥給的僅為180萬元,此款項僅能添置一些醫療用品。實際上,款額較大的醫療設備無法購置,只能添置常用的一些醫療用品。即便有較好的醫療設備,其利用程度也不高。隨著醫療衛生費用的上漲,醫療服務的需求明顯受到抑制,鄉鎮醫院的效益呈下滑趨勢,B鎮醫院曾有相當長一段時間連工資都發不出。
(2)鄉鎮醫院醫護人員職業素質比較低下。在H鄉衛生院的25名醫護人員中,僅有3人為大專畢業生,還有2人通過參加自學考試而獲取大專學歷,16人為衛校畢業(9人畢業於縣衛校,7人畢業於市衛校),其余4人為村赤腳醫生(70年代末80年代初抽調至鄉衛生院)。B鎮情況也極其類似,該鎮衛生院的32名醫護人員中,僅有5人為大專畢業生,還有23人為中專學歷,其他4人未受過醫科教育。鄉鎮醫院中,許多人削尖腦袋找關系“走後門”,想方設法調往縣城,而大學畢業生又不願意來鄉鎮醫院工作,於是出現了巨大的人才“真空”。
(3)醫院醫務人員的平均工作負荷低,一年中的主要工作恐怕就是計劃生育。在B鎮,產婦基本上不到衛生院的婦產科生產,一般由村中的“接生婆”
接生(在C村“接生婆”的接生費以前是5元,現在是50元,“接生婆”的方法落後,既不安全,也不衛生)。國家要求衛生院免費承擔防疫工作,但醫務人員不太願意接受,政府規定的卡介苗、麻疹疫苗、白百破疫苗及糖丸[9]的防疫工作不能全面而又及時地完成,至於今年新增加的乙肝疫苗接種免疫還未啟動。H鄉地處湖區,血吸蟲病的防治工作卻越來越弱。
在考察過程中,個別醫護人員還講述了使用過期藥品的事實:鄉鎮醫院以20到30%的折扣價購買城市醫院即將到期的過剩藥品,當作“好藥”以原價提供給將要“消費”的農民,盡管此時藥品已過期失效。
此外,由於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差、職業態度欠佳、醫德方面存在某些問題,醫療糾紛事件不斷增多,在H鄉發生了4起,在B鎮發生6起。最為嚴重的一次是因手術原因導致患者死亡,結果死者家屬糾集鄉鄰沖擊醫院,那段時間醫務人員惶惶不可終日。
類似現象在全國其它農村也存在,如湖北陽新縣出現了防疫針感染乙肝事件,湖南、重慶發生了病人為報覆而謀害醫生的事件,以及濫用抗生素的現象[10]等。鄉鎮醫療機構的諸多不良狀況使得農民看病的門檻增高、成本增加,而治療效果卻不佳,造成了農民“看病難”、“病難看”的現象。
5.農民醫療狀況
在筆者調查的農村中流傳著“三怕”,即“一怕天,二怕病,三怕官”。“怕天”是因為旱澇是農業生產的最大天敵;“怕官”是因為農民負擔過重,鄉村幹部挨戶登門收取上繳提留等各種費用,往往令農民防不勝防,據一村幹部反映,一年最多時向農民索取13項規費;“怕病”是因為疾病是身體健康的可怖兇手,甚至可能奪命,當為“三怕”中最怕的對象。
我從農民的口述中了解到若幹事實,這里選取3個典型事例:
(1)42歲農民李社成因建房從屋頂摔下致殘,僅靠從親戚朋友那兒借錢“小打小敲”療傷,原先所建房屋已賣,所得錢款也湊不齊昂貴的醫藥費,只能“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抱著“等死”的心態面對人生。妻子整日面容憔悴,以淚洗面,兩個上學的兒女無力上學只能輟學在家。
(2)家住離鄉鎮20公里的土旯坳村民梁鳳英淩晨1點突發急病,因村中赤腳醫生已舉家遷往縣城,不得已丈夫跑到4里地外敲了半天司機的門,租了一台手扶拖拉機送妻子就醫。淩晨3點梁鳳英在趕往鄉鎮衛生院的崎嶇山路中口吐白沫死於顛簸的拖拉機車鬥里。家中留下一個10歲的女兒、年邁的公婆和相守相依多年的丈夫,一句叮囑都沒有就直赴黃泉而去。
(3)農民王二喜與妻周春妹於1993年結婚,1995年育子王金貴,次年夫婦倆響應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周春妹主動申請結紮並領取了獨生子女證。但2001年3月兒子王金貴犯病,因村中行醫不到3年的個體醫生王衛國(據說在縣衛生局有後台辦理了行醫資格證,僅參加過短期醫療培訓)指示超量服用過期藥物,6歲的王金貴突然夭折。痛不欲生的夫婦倆糾集鄉鄰親朋多次沖擊王衛國家,王衛國目前已經伏法。
從上述3例可以看出,農民的病與貧、農村交通工具的落後、庸醫誤診以及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缺陷,導致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看不起病”、“看不了病”、“看不好病”。結果許多農民只能在“上天保佑、神靈恩賜”、“靠天吃飯、靠運保身”的心態下相信“巫醫”和“神算”,封建迷信愈演愈烈。常寧縣就有相當數量的農民為治愈疾病、祈求平安到鄰近的耒陽市三元寺、衡山南岳大廟和祝融寺燒香拜佛,祈求安身立命,科學的預防和治療似乎離他們愈來愈遠了。
目前,中國城鄉間醫療資源分布不公的現象隨著貧富分化進一步惡化,政府的衛生經費投入明顯的不公平。1998年全國衛生總費用為3,776億元,但占全國70%的農村人口所使用的還不到其中的25%。其中政府的衛生經費投入表現出嚴重的城市偏向。1998年政府的衛生經費投入共587億元,其中投入農村地區的是92.5億元,僅占16%[11]。在世界衛生組織對191個國家的醫療制度指標評價中,中國在醫療費用負擔的公平性方面名列倒數第四[12]。同時,醫療保險制度的成本效益較差。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的衛生總費用占GDP的4%左右,只覆蓋了20%的人口,而英國卻用相當於GDP的5.8%的衛生總費用實現了全民免費醫療。
在農村醫療衛生方面,中國存在明顯的制度缺位或制度供給不足:政府對農村基層公共衛生支出的投資很少或者不到位;農民得不到醫療衛生等有關健康的知識傳播方面的服務,疾病的預防與免疫缺乏支持體系;鄉村個體醫生的業務管理和教育培訓機制不健全;藥價高、質量低、超期限等基層醫藥管理漏洞普遍存在,衛生行政部門缺乏對藥品生產、銷售、定價的管理與監督;合作醫療基金統籌與不同形式的商業醫療保險等農村醫療衛生保障體制尚未建立。
二、重建農村醫療衛生制度的政策構想
農民病了誰來管?由於農村至今仍是高度分散且剩余太少的傳統小農經濟,廣大欠發達地區農民處於貧困且病困的無助狀態,也由於醫療服務供給的特殊性,因此需要適當的政府幹預來確保醫療衛生服務資源的充分供給和利用的社會公平性。政府的主要職能“不是辦醫院,而是保護消費者”,因為“在實際操作中,通過對服務進行再分配(例如,醫療服務)比通過對收入再分配更容易達到增進公平的目的”[13]。農村地區的醫療保健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類似於許多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問題,即如何解決醫療服務資源不足,建立有效的初級醫療衛生網絡,向廣大居民提供最基本的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14]。具體來說,農村醫療衛生制度的建構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第一,開展農村健康知識普及教育。良好的健康知識普及教育能起到事先預防的作用,也幫助農民了解如何有效地利用醫療服務,比如傳染病的控制、疾病的預防、適當的飲食與營養保障、不良的健康習慣與行為(如吸煙等)的克服、良好的環境衛生保持等。健康教育可以通過黑板報、宣傳手冊、廣播電視、公益廣告、人員宣講等形式,也可以通過正規的學校教育去普及。目前教育系統的“素質教育”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步入了誤區,在“出人才”的壓力下,許多學校不懈地追求升學率,“素質教育”停留於表面化、形式化階段,對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無實質性的推動。健康教育應該是學校教育的主要方面,也是素質教育的主要內容。因此,應該在農村中小學教育中加強這方面的課程建設,小學階段宜開設《健康常識》,初中階段宜開設《生理衛生》,高中階段宜開設《心理衛生》,從而通過教育幫助農村居民形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培育健康的生理和心理,具備健康衛生的常識和一般生命護理知識。
第二,推行免費的預防性服務。目前各級醫院竟相從事能增加收入的治療性服務,忽視了沒有收入的預防性服務,基層醫療機構的預防服務功能日益萎縮。這種“重利輕義”的服務傾向,加上缺乏規範化的公眾監督和管理,導致群眾的滿意度極低。防疫是“純福利事業”,“全國醫療改革會議”已明確規定這一塊的經費由政府全包。防疫分為“計劃內免疫”和“計劃外免疫”兩種,“計劃外免疫”是根據當地流行病特點所進行的免疫,包括注射乙腦、流腦疫苗等;而“計劃內”的卡介苗、麻疹疫苗、白百破疫苗、乙腦疫苗及糖丸的注射或分發都是免費的,相應的裝備(針頭、針管、消毒鍋等)也是免費配備的。必須完成政府規定的7歲以下兒童的基礎免疫,而且費用全免。因此,在增加國家免疫資金的同時,要取消一些衛生防疫部門的各種變相收費項目,禁止各級衛生部門提取折扣或把醫務人員的工資攤到接種對象身上。應當要求防疫人員經常深入農村調查疫情和宣傳衛生知識。衛生行政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強化社會監督。此外,要加強對諸如結核病、乙肝、性病等傳染病的預防和治療,必要時政府應該向傳染病專門治療機構(如結核病醫院、性病診所)發放專項補貼。據統計,目前中國的肺結核患者達6百萬,每年死於肺結核病的人數為25萬,是世界上第二大肺結核患者國,這不能不引起我們對肺結核等傳染病預防和治療的重視。
第三,實行大病或重病保險。在美國曾就如何實施國民健康保險計劃有過很大的爭論,涉及到如何籌集資金、如何實施、如何利用融資體制推行醫療機構和服務體系的改革等。相當多的健康經濟學家,包括哈佛大學教授馬丁·費爾德斯坦在內,都認為對大災和重病進行醫療保險是合適的選擇。其“根本原因在於保險降低了醫療服務的實際價格,從而促使消費者購買比由他們自己承擔全部費時更多的服務”,但承擔範圍只限於“大災”或“重病”。費爾德斯坦指出,承保範圍越大,全社會“過度消耗”的醫療服務所造成的“福利損失”也就越大,因為醫療服務的過度消耗會減少其他商品和服務的消費,而後者的邊際效用遠勝於前者[15]。目前,中國一些農村地區已經開始大病醫療保險試點[16]。筆者認為,推行農民大病醫療保險要考慮幾個問題:一是設置最低起投線,但要求實行普遍性的、強制性的推行,阻止任何個人的“搭便車”行為;二是根據地區和個體經濟發展水平與收入的差異以及不同人的服務需求設置若幹險種和賠付上限;三是在設定起保線與限定額的同時確定大病的類型與範圍。
第四,籌建慈善基金並啟動非盈利部門。非盈利部門(Nonprofit
Sector)發端於美國,是美國社會中那些既非政府也非商業性的機構與組織的總稱,它也是被稱為第三套系統、獨立系統、慈善事業、志願者系統或社會系統等。其他國家把這種機構稱為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在美國非盈利體系依據稅收主要分為4類:慈善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行業協會和基金會。其中基金會又可分為私人基金、企業基金、運作基金與社區基金4類。美國的非盈利體系每年接受捐贈超過6,700億美元,高於巴西、俄羅斯、澳大利亞等國的國內生產總值。不少美國人認為,假如沒有政府,他們照樣活得好,但如果沒有非盈利機構,美國就完了。他們把非盈利體系和憲法看成是支撐美國的兩個車輪。非盈利體系的角色是多重的,如推動和平、綠色環保、自然災害救助、公益事業等,但它們的主要功能首先是保護弱勢群體,非盈利機構每年花在窮人身上的資金高達十幾億。在美國歷史上,最值得非盈利體系自豪的貢獻是消除了曾肆虐美國大陸的黃熱病,研究出了小兒麻痹癥疫苗,構建了幾乎無所不包的、全國性的911電話求救系統。
非盈利體系要求管理人員誠實正直、有社會責任感,嚴格按所屬機構的宗旨和程序行事。為了防止欺詐和貪污,非盈利體系建立了一套有6個層次的、自我約束的監督機制[17],其中監督人制度是指美國國家慈善信息局、慈善顧問服務機構和美國慈善協會等機構,雖然它們本身也是非盈利機構,但只擔任監督人的角色。中國應該借鑒美國非盈利體系的經驗和做法,應該由社會而不是政府籌集公共基金,為農村醫療衛生事業建設增開融資渠道。避免象“希望工程”那樣出現管理失責和監督虛設的問題,能真正做到善款善用,保證讓善款“裝在玻璃做的口袋里”,實現善款運行全過程公開,以便全社會共同監督。
第五,建立農村急救反應系統。廣大農村地區由於經濟落後,公共設施建設一直停滯不前,公路、交通用車、通訊等設施較為缺乏。因此,國家應該適當考慮撥付專款給一些欠發達地區的鄉鎮醫療機構,用於購買救護用車,並建立農村的“流動120體系”。救護用車農忙時奔赴田間地頭,以防止農民勞動時發生急病,解決農民就地看病的問題。從湖南省來看,不少農村欠發達地區的一些村基本上有幾台程控電話,通訊線路已架設到相當多的地方,但郵電部門應安裝公用IC電話,這也是通訊服務的社會公平性的要求。只有村旁路邊有了公用電話,“急救120系統”才有用武之地。
作為社會公益事業的組成部份,急救工作,尤其是院外急救,應該體現政府行為。各級政府要從滿足民眾和社會需要出發,將急救醫療納入衛生事業發展的整體規劃,重點支持。急救醫療機構作為事業單位,其經費應由政府財政保證,滿足其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以解除急救人員的後顧之憂。意大利都靈市急救中心主任Visett.E教授認為,建立起正確有效的急救反應系統是一個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無論是在發展中國家,還是在發達國家,都不應回避建立社會組織來保障公民生命安全的體系,一視同仁地為公民提供預防和醫療服務。急救醫療體系應遵循的原則是,有益健康、有益自主、有益正確利用此體系[18]。據了解,在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在急救方面已普遍立法。美國、日本的急救醫學起步遲於西歐,但發展較快,尤其是20世紀70年代後,他們的急救醫療體系已比較完善,並制定了“急救醫療法”。美國於1973年頒布“急診療法”,並宣布“911”為專門的急救電話。中國的當務之急是盡快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急救醫療法》,為急救醫學事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19]。農村急救醫療系統的建立以及急救醫療立法能為廣大農民解除“看不了病”的困難。
第六,鼓勵不同所有制形式的醫療機構參與農村醫療衛生事業建設。“健康經濟學給出三個‘產出’指標:醫療技術、公眾健康水平和醫療享有權。此外,我們在考慮其中任何一個指標時,都必須從稀缺資源配置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出發”[20]。在中國由於公共醫療服務機構以壟斷形式運作,往往漠視病人的要求和需要,只能提供低質量與低效率的服務。不同所有制形式醫療機構的參與能克服這種局面,增強競爭與活力,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態度,也有利於降低醫療服務收費價格,使目前醫療服務需求被抑制而醫療服務能力相對過剩的局面得以改觀,從而促進醫療資源配置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現在醫療服務的供給方缺少內在的成本制約機制和激勵機制,醫療費用上漲的趨勢尚未得有效遏制。據衛生部門統計,2000年縣及縣以上綜合醫院次均門診費用為79元,次均住院費用為2,891元,分別比1999年的不足70元和大約2,600元上升了10%以上。同時藥費占醫療費用的比重仍然居高不下,2000年藥費平均占門診費的62.1%,占住院費的49.2%,大大高於發達國家5%到20%以及發展中國家15%到40%的平均水平[21]。在20世紀60到70年代,美國政府曾試圖管理醫療服務並壓低醫生和醫院的收費,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效果並不太好,於是開始推行醫療社會化。“實行醫療社會化的論據主要有兩個:一,大多數美國人負擔不起醫藥費;二,醫療社會化將在某種程度上降低醫藥費用。[22]”“醫療社會化”除了鼓勵國民健康保險的措施之外,還有一個重要措施就是放松對私人醫院和私人療養所的管理規制。當然,對目前的中國而言,大規模地放松規制既無好處也不現實,只能選擇一條合理路徑──允許不同所有制醫療機構的有限介入。
第七,加強對鄉村醫生的業務管理和基層醫藥管理。政府要加強鄉村醫生的定期培訓和定期考核制度,提高鄉村醫生的診斷技術和用藥技術,改善他們的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鄉村醫生是原先“赤腳醫生”衣缽的延續,但其業務範圍已不再局限於簡單的傷口包紮、吃藥打針之類事務。今天的鄉村醫生應該是“全能型”醫生,能對醫藥知識有比較全面的初步了解,但現狀是鄉村醫生的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普遍很低,不能很好地解決農民就地看病、有效用藥和簡單醫療的問題,因此強化鄉村醫生的業務管理很有必要。同時,醫藥管理部門也要加強基層醫藥管理,強化對藥品生產、銷售、定價的管理與監督。在城市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實行“3.15”舉報監督的今天,相當多的粗制濫造、偽劣低質商品大量湧向農村,使農民花錢受罪、苦不堪言,藥品市場也不例外。因此,醫藥管理除了要控制藥價外,還要打擊銷售質量低劣、過期失效藥品的經銷單位和個人,真正使患病農民安全用藥、保護身體。
結語
在當前的社會轉型過程中,重新采用過去的“赤腳醫生”與“合作醫療制度”顯然是不可能的。但政府在建構新的醫療衛生制度時可以從“赤腳醫生”制度當中借鑒一些經驗:如增加政府對農村基層公共衛生的支出;在基層通過加強農民疾病預防和免疫、健康衛生教育等低成本的途徑降低疾病的發生率,從而降低整個農村的醫藥費用;擴大合作醫療基金統籌面,加強基金管理;針對農民最難以承受的藥品價格和意見最大的藥品質量問題,政府應加強對藥品生產、銷售、定價的監督等。
制度供給不足和公平理念缺失,是目前中國農村健康事業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政府部門的政策規劃不能一切都圍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效率目標,而應該從具體的事務管理當中超脫出來,致力於全社會的資源分配和公共服務建設。健康政策的制定應該反映公眾意願和公共利益,體現公正、公平和安全的理念。同時,健康政策的構建要考慮到許多相關因素,諸如健康與經濟、健康與教育、健康與營養、健康與預防、健康與環境、健康與醫療、健康與保險、健康與管理等。要考慮到這些因素對健康的促進作用、對貧困者的重要意義,以及提供服務的最佳途徑。“在尋找這些問題的答案時,我們既不能盲目樂觀,把現實拋諸腦後,也不能消極悲觀,無視建立一個更高效、公平的社會的可能性。[23]”
中國農村養老的現狀與對策
──浙江省金華市九龍村調查
賴靜萍
南京大學政治與行政管理學系研究生
養老、愛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老人,特別是農村的老人,辛勤勞作一生後本應與滿堂子孫共享天倫之樂,安度晚年。然而,現實中很多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並未得到充分保障。隨著中國經濟發展和各項改革的深入,以及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出現,農村養老問題成為本世紀中國的一項戰略難題。本文以浙江省金華市九龍村為個案,對該村經濟發展狀況及與之相適應的養老方式做了較細致的制度性分析,並據此提出對農村養老問題的一些對策。
一、九龍村及其養老方式的嬗變
九龍村位於浙江省金華市雙龍風景區西面約1公里處,全村共有627人,其中老人154人,占總人口的24.6%[1]。九龍村三面環山,且都是富含石灰巖的礦山,憑借這一資源優勢,九龍人開發了西山,並通過村里60多輛私人載貨汽車[2]將石灰石運往各地。據第二村委會的幹部說,上世紀90年代,礦山每年可產出並出售140萬到150萬噸石灰石。除礦石開采出售所獲收益外,水泥廠的利潤也是村集體資金的一個重要來源。1979年村里集資創辦了水泥廠,其規模從年產1萬噸擴大到年產10到11萬噸,獲得比較可觀的收益。礦山和水泥廠的經營權曾幾經變化。水泥廠在1992年以招標投保方式承包出去,按合同規定,村集體可獲水泥廠當年利潤的60%。2000年,水泥廠以1,430萬元人民幣徹底被私人收購,由村辦企業變為私營企業。而礦山的開采也於1998年被私人承包,每年上交集體約100萬元。2002年浙江尖峰集團在礦山開采權競標中獲勝,由其承包5年,每年向村里繳納390萬元左右的承包費。
在經濟較發達的農村地區,村委會有可能為老人提供一定的資助,如果有條件設立敬老院,還可吸納一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孤寡老人;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村委會沒有資助能力,家庭養老仍是最主要的養老方式。
在1979年九龍村創辦水泥廠以前,與其他許多農村地區一樣,老人主要依靠自身及子女供養保障老年生活,而水泥廠的創辦改變了這種局面,該村養老方式的嬗變與村里的經濟發展情況是對應的。由於該村村辦企業比較發達,村集體的經濟實力較強,從1980年開始,村集體規定戶籍在九龍村的55歲以上女性和60歲以上男性每月可分別領到8元和10元的養老金。之後養老金逐年增加,到2000年7月增長到女性140元、男性150元。雖然2000年水泥廠轉為私有,2002年礦山也承包出去,但依靠水泥廠所有權轉讓金和礦山承包費,養老金仍有增加,到2004年1月達到女性180元、男性190元。從2003年開始的5年內,村集體從礦山承包費中拿出一部份,每年給每位有九龍村戶籍的村民發3千元,這無疑使老年人的年收入又增加不少。
村集體不僅給老人以物質上的支持,還給他們以精神上的慰藉。從1995年開始,村里規定,在“退休”[3]後的3年中可參加村集體一年一度組織的旅遊,旅遊費用一律由集體承擔。村里還專門新造了一套房子作為老年活動中心,並添置了電視機、象棋、圍棋、撲克、熱水壺等用品,使老人們有了一個家庭以外的精神寄托場所。年底村里還給老人發一些年貨,如瓜子、食油、各種水果等。
除了集體給老人一些資助外,家庭養老仍相當重要。但據筆者調查,家庭養老因年齡不同而有所區別。一般地,70歲以下且身體健康的老人主要還是依靠自己的勞動,而70歲以上的以及傷病纏身或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對子女的依賴性較強。九龍村的勞動力除一部份長期在外工作,剩下的或在廠礦工作,或從事運輸,村里的土地閒置。於是一些退休老人在健康狀況允許的情況下到地里種些青菜、蘿卜、玉米、番薯等農作物,另一些則去企業里幹一些強度較小的活。絕大多數老人都有或多或少的積蓄,即使子女沒給他們生活費,也照樣能生活下去,而且手頭還算寬裕。因此,在筆者調查的幾位老人中,70歲以下的老人基本上不要子女給他們的生活費,反而經常給孫子孫女一些零花錢。另外,老人與其子女之間經常是一種互惠關系,子女提供物質和生活上的幫助,老人則幫助子女照顧孩子和料理家務。在九龍村,子女基本上都能履行贍養義務,對父母不管不顧、不盡孝道的情況很少。
二、九龍村現行養老方式存在的隱患
從以上調查情況看,九龍村老人的生活狀況即使說不上富足,至少也稱得上“小康”。老人的生活條件能否繼續保持下去並進一步提高呢?今後老人是否還能享受到這一代老人的待遇呢?提出這樣的問題並非杞人憂天,九龍村這種養老方式確實存在隱患。
先從集體補助來說,過去村集體之所以能給老人發一定數量的養老金,主要是因為有水泥廠和礦山上交的收入作靠山。自從水泥廠轉為私有,礦山開采也被承包後,村集體的經濟來源少了,經濟實力已開始下降。與此同時,養老金發放人數卻日益增加。目前在水泥廠和礦山工作的職工很大一部份已有40到50歲,也就是說再過10年左右他們也將成為老人,需要從村集體領取養老金。目前九龍村老人已占總人口的24.6%,其中60歲以上的人口占18.5%,按照國際標準九龍村已屬“老年型地區”[4]。現代人的壽命普遍延長,可想而知,10年以後老人所占比重只增不減,那時老人與養老金之間“僧多粥少”的局面勢必愈演愈烈。
再從家庭養老來看,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商品經濟的發展以及經濟結構、產業結構、勞動力結構與人口結構的變化,這種養老方式也遇到了越來越嚴重的困難和挑戰。
首先,子女轉向非農就業,其收入受市場變化影響可能波動,老年人的供養來源可能不穩定。改革以來九龍村村民逐步脫離土地的束縛,青壯年勞動力大量進入商品生產的各個領域,由過去單一的“種田人”角色向從事各行各業生產經營的多角色過渡。據第二村委會統計,目前全村的勞動力30%在水泥廠或礦山工作,20%從事貨物運輸,30%長期在外投資辦廠或從事技術工作,另有20%是婦女的一部份,她們或從事一些小經營,或在家當家庭主婦,幾乎沒有人專門從事農業生產。村里種植用地只有老人們在侍弄,種些家常菜,糧食則是從糧店里買。這種狀況改變了以往老年人供養以實物支付(主要是糧食等)為主的傳統方式,子女對老年人的供養主要表現為貨幣支出。這樣老年人的經濟供養來源對市場的依賴性加大,老年人供養狀況直接受子女貨幣收入的影響,缺乏穩定性並隱藏著風險。
其次,隨著城市和沿海地區經濟的發展以及中國西部地區的開發,九龍村大約有30%的居民長期在外工作,其中有一大部份集中在西部地區投資辦廠或從事技術工作。這些人長年在外務工經商,勢必影響對老人的供養。
再次,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和生育觀念的改變,只有一個孩子的家庭在九龍村越來越多。伴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四、二、一”結構的家族模式開始形成。若仍然按照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瞻養老人,那麽一對年輕夫婦將要贍養4位老人並撫養1到2個子女,這無疑加重了年輕一代的經濟負擔和精神壓力,不但養老待遇難以提高,而且影響家庭的和睦穩定甚至農村經濟和社會的正常發展。
最後,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網絡等現代傳播媒體的普及,使九龍村民的價值觀念發生了變化,越來越多的中年人和青年人希望農村也能夠實行社會化養老,以減輕家庭養老的重負,並且自己也在為今後的養老早作打算。同時老年人的獨立意識也在增強,村里許多老年人都盡量避免依附年輕人來養老。
三、當前農村養老保險的制度安排及其缺失
村集體養老和家庭養老方式都受到如此嚴峻的挑戰,那麽,當白發浪潮席卷農村時,養老問題該如何解決呢?也許有人會回答:政府不是在上世紀90年代初推出了一項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嗎?的確,1992年民政部公布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在全國正式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該方案采取儲蓄積累的方式,為農民建立個人帳戶,以個人交費為主,集體交費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將個人和集體繳納的保險費記入個人名下,到了退休年齡後根據個人帳戶的積累額計算發放養老金。這項制度對解決某些地區因人口老齡化給家庭養老帶來的沖擊以及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有積極效果。
首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個人帳戶積累模式,具有很高的透明度。每人自己有獨立的帳戶,個人積累基金全部進入個人帳戶,與他人不發生任何轉移關系。資金在戶口遷移等情況下可以退保或轉保,這有利於保證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自主性,也有利於該制度運行的靈活性。
第二,實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引導農民合理消費,杜絕鋪張浪費,有效轉移農村閒散資金。改革開放以來,農民收入逐漸提高,有些地方的農民有了余款後就建墳、修廟、婚喪嫁娶大操大辦。通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將這些不合理消費轉移到社會保險上來,為農民養老未雨綢繆。
第三,推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為農民提供了一種現代的收入保障手段,為渡過即將到來的人口老齡高峰做好準備。據專家預測,本世紀30至40年代是中國人口老齡化的高峰時期,原因是上世紀60年代中期人口生育高峰時出生的人相繼達到60歲及以上年齡。在當前人口老齡化程度還不算太高的時候,中青年人應當積累一些資金,當他們進入老年時就可以減輕其下一代撫養老人的壓力,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
第四,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改變農村社會代際交換的形式,從而影響人們的家庭觀念和生育意願。傳統農村家庭養老方式是“反哺式”,即晚輩成年後撫養父輩,這種“反哺式”養老方式使得農民刻意追求子女數量,家庭關系也很緊密,與這種養老方式相對應的是低下的生產力水平。引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後,農民對子女的依賴性下降,對子女數量的追求欲望也就減弱了,從而更有利於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
基於此,國家開始在農村地區大力推行養老保險制度。九龍村所在的羅店鎮政府於1993年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最初實行的是以一個行政村為單位進行的集體保險。1998年開始正式實行民政部公布的個人帳戶積累模式的養老保險制度。羅店鎮政府為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的指標,要求其下轄各行政村積極宣傳這一制度,鼓勵村民投保,並分配了一定任務指標,由各村的會計、出納代辦,收取保費。
九龍村村委會積極落實了這一任務。這一方面是為了完成鎮政府下達的指標,另一方面也因為認識到這是今後養老方式的一種方向。村民在自己年輕有勞動能力的時候投一份養老報險,實際上爭得了養老的自主權。在喪失勞動能力時,如果子女能履行贍養義務,養老保險會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寬裕;當家庭保障不充分時,養老保險可以提供另一經濟補償;當家庭保障功能失效時,養老保障可以提供生活所必須的費用,使村民老有所依而安度晚年。1998年九龍村委制定了“九龍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若幹規定”(下稱“規定”),其主要內容是,50歲以下戶籍關系在九龍村的全體村民都可參加養老保險,集體按參保村民的年齡檔次進行相應補貼,18到25歲的村民每人每年投保金額150元,年齡每增加5歲,投保額提高50元,村集體按個人投保數補貼相同數額。
1998年是“規定”實行的第一年,鎮政府督促有力,村民的好奇心和新鮮感都比較強,加上村集體經濟實力比較雄厚,能按照“規定”作足額補貼,所以當年收取養老保險金30多萬元。但從第二年開始情況便急轉而下,1999年到2002年每年收取的養老保險費只有3萬元左右。2003年由於金華市忙於區劃調整等事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被擱置,自2004年到目前為止亦未著手恢覆這項工作。
九龍村養老保險發展緩慢,甚至出現萎縮是不爭的事實,而這在全國範圍內相當普遍。對於這種局面的出現,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和制度實踐過程中存在的諸多缺失有關。
首先,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實踐中“保富不保貧”,降低了養老保險覆蓋率。中國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最終目的本來是解決未來農民家庭養老困難問題,但由於采取農民自願加入的原則,即鼓勵具備投保條件的農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所以實際情況是,目前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大多是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參加養老保險的人也幾乎都是農村的富裕居民,而未來養老將會面臨困難的不發達地區和貧困農村居民卻無力投保,這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個死結。
第二,農村養老保險采取的是完全積累型模式,解決的是“未來老年人”的收入保障問題,對當前的以及即將步入老年的人無能為力。中國目前的完全積累型農村養老保險建立在個人帳戶的基礎上先積累後受益,且積累時間越早獲益越多,短期積累幾乎沒有意義。據估計,若從解決養老問題的實際功能來看,農村養老保險至少要等到20年以後才能產生作用,而近20年內卻無法解決養老問題,這自然限制了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
第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水平低,管理體制混亂。在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踐中,由於缺乏專業人才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機構設置不健全,在管理上出現了很多漏洞。比如,大多數地方的養老保險基金由當地民政部門獨立管理,征繳、管理和使用三權集於一身,缺乏有效監督,而地方民政部門又受當地政府管理,所以民政部門或政府擠占、挪用甚至貪污、揮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使農民的養老錢失去保障。
第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遠未規範化,立法工作更是嚴重滯後,缺乏具有較強針對性的法規。在基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中,大部分地方是靠突擊的辦法來收繳保險費,未做到制度化與規範化。許多地方建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上級領導指示下一哄而上的結果。一些地方政府規定,凡要求縣改市、鄉改鎮,要申請扶貧款或參加“雙擁”評比的鄉村,都必須完成社會養老保險的任務。於是基層部門在並無立法的情況下采取行政手段強力推行養老保險,對不參加者給予各種處罰。還有些地方強調村幹部、黨團員起帶頭作用,並要求每人發動一定戶數的農民投保,按戶計酬。這樣發展起來的養老保險一旦風頭過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員不重視,自然而然會中途夭折,從而出現大起大落的局面。
第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水平低。由於許多農民對養老保險不了解,存在疑慮心理,怕政策變,怕不兌現,怕不合算,因此農民自己投保的保額一般都比較低,這樣農民老年時得到的保險金十分有限,有些甚至少到無法滿足農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比如九龍村2004年有4位村民領取了養老保險金,分別為140元、119元、876.7元、203.1元[5],平均每個月只有11.67元、9.92
元、73.06元、16.93元,對維持基本生活來說這簡直是杯水車薪。另外,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只允許存入銀行,部份進入國債市場或交財政預算外轉戶存儲,沒有專門的資金運作機構,運作空間和手段有限,收益率很難得到有效保證,抵禦通貨膨脹的能力弱,這又進一步增加了農民參保的疑慮。
第六,集體經濟薄弱也制約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按照《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規定,農村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經濟予以適當補助,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但中國許多地方的農村集體經濟力量並不強,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支持力不從心,並且在許多地區集體經濟補助農村養老保險的對象主要是鄉村幹部,這就造成了鄉村幹部自己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高,而普通農民的積極性降低。在目前主要靠政府行為來推廣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情況下,農民缺乏擴大養老保險的熱情,無疑影響這一事業的發展。
四、對中國農村未來養老的幾點思考
通過對九龍村養老現狀及其存在隱患的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是家庭養老還是集體補助養老都很難維系,而社會養老保險由於還不成熟、不完善,也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養老問題,因此建立一種“家庭養老、集體補助和社會養老保險相結合”的養老保障模式可能是未來農村養老的一條可選擇途徑。
由於中國現階段的經濟實力尚不足以完全由國家或集體來承擔老年農民的養老保障,因此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必須穩定傳統的家庭保障機制。《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以法律形式把家庭保障機制固定下來,使子女必須履行贍養老年人的義務,為年邁的老人撐起一把“保護傘”。鄉(鎮)、村有關組織應對贍養老人的子女及家庭給予一定的補貼,同時給予精神鼓勵;對不盡贍養義務或歧視、虐待甚至遺棄老人的子女則進行批評、教育,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責任;被子女遺棄的老人應送福利院供養,所需養老費用由鄉(鎮)有關部門通過合法程序采取強制性措施向其子女征收。
村集體經濟力量的強弱對當地老人生活保障具有重大影響。集體經濟發展好,實力較強,就可以給老人一定的養老補助,從而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減輕家庭負擔。
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農村的大問題,它既不同於國外的養老保險模式、也不同於中國城市職工的社會養老模式,它應是基於中國國情自行摸索出的一條保障之路。首先應當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通過立法形式建立與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次要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補貼制度,有能力補助的鄉村應盡可能采取按人頭補助的辦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窮者愈窮、富者愈富”,使補貼制度更公平。第三是要堅持因地制宜與自願原則,可適當延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投保年齡,鼓勵低齡老人強化自我保障意識,進一步加強國家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政策上的傾斜,使農民能得到更多的實惠等。第四是國家應承擔起農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相關管理部門,輔以高利率,免征個人所得稅等政策。只有讓農民從這項制度中真正得到好處,才能保證其健康持續地發展。
此外,促進慈善事業的覆興,對其加強規範與管理,將對中國農村養老起到一定的補充保障作用。目前中國慈善公益事業發展相對比較滯後,成立於1994年的中華慈善總會的團體會員到現在只有137家,而美國1998年豁免稅收的慈善公益機構有120萬個。中國絕大多數慈善公益機構是“官辦”的,並不能真正發揮作用,它們動員資源的能力也比較差。1998年美國豁免稅收的慈善公益機構掌握的資金總額為6214億美元,相當於美國國民生產總值的9%,而中國的同一指標不到0.1%[6]。但中國民眾的慈善意識在不斷增強,參與慈善活動的熱情提高,中國政府對慈善事業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力度也逐步增強。1997年,中國首次規定對提供慈善捐助的企事業單位給予減稅待遇,1999年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將該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2003年9月有關部門規定: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向慈善機構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7]。這些法律和政策將為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開辟道路,為中國農村養老提供資金等各種支持。
農民集體上訪中的“選擇性激勵”
劉偉偉
南開大學政治學系研究生
1998年以來,中國農民的維權活動進入了“有組織抗爭”階段,農民集體上訪的規模和組織化水平明顯提高。本文主要分析農民集體上訪中組織者和代表人物與其他追隨者的相互關系。集體上訪遭到打擊時,面臨壓力的主要是組織者而不是追隨者,所以農民在集體上訪的組織過程中,如何有效地運用奧爾森所說的“選擇性激勵”來鼓勵上訪代表,抑制其他人的“搭便車”行為,是農民維權活動成敗的關鍵性因素。本文通過對若幹案例的分析,討論這種中國農村集體上訪活動中現實存在的“選擇性激勵”機制的形成和特點,以及集體上訪參與者之間的利益博弈。
一、農民集體上訪及其組織過程中的“選擇性激勵”
“上訪”屬於“信訪”的一種。官式的說法是:“信訪,就是公民通過書信、電話或訪問等形式,向黨政機關及其負責人,以及人民團體、新聞媒介反映情況,提出批評、建議、意見、要求和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控告、檢舉”[1]。從這一定義中可看出,信訪可以說是一種非法治的申訴和救濟方式,是上訪者直接找他可以信任的上級政府申冤訴苦的行為。由於信訪部門不過是國家機關內設立的一個接待部門,本身不是行政機關,更不是司法機關,它自己不能直接依法監督行政或司法部門,而只能將民眾的來信轉給所涉地區的政府部門[2],因此信訪接待部門不但不能保證民眾上訪中反映的問題得到解決,甚至可能因轉信給地方政府而導致上訪者遭到壓制和打擊報覆。盡管如此,許多人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還是不斷地上訪,期盼上級政府過問自己的苦情或直接批示以解決問題。多數上訪是個人上訪,但90年代以來集體上訪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本文分析的是農民的集體上訪行為。
借鑒李連江、於建嶸等人的觀點,1998年以前,農民的維權活動可被稱為“依法抗爭”,那時農民主要是采取上訪形式,以訴求上級政府的權威來對抗基層幹部的“枉法”行為,希望借助法律和中央政府的政策來維護其政治權利和經濟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員的損害。1998年以後,農民的維權活動進入了“以法抗爭”或稱“有組織抗爭”階段[3]。“農民有組織抗爭,是以具有一定政治信仰的農民利益代言人為領導核心,通過各種方式建立了相對穩定的非正式社會動員和信息交流網絡,以中央或上級政策為依據,以縣鄉兩級政府制定的土政策為抗爭對象,以直接動員農民抵制為手段,以宣示和確立農民合法權益或公民權利為目標的一種政治性抗爭。[4]”“有組織抗爭”反映了農民集體上訪的規模和組織化水平已經提高。
農民們很清楚:“你以個人身份出面,再狠,狠得過政府?你以組織出面,雖然只是個村民小組,但上面也得當回事。再說,他鄉政府巴不得你來亂的,好抓住你的把柄。[5]”所以,在集體上訪中如何把握“踩線不越線”的尺度,既獲得“政治正當性”,不被抓住把柄,又通過集會、靜坐示威等“邊緣政治行為”擴大影響、施加壓力、得到實際利益,這個分寸很不容易把握。
在集體上訪中,盡管上訪行為本身是對政府信任的表現,但這種信任卻首先通過對上訪代表或上訪組織的信任來表達的。而政府則往往認為,上訪代表和上訪組織與自己“爭奪群眾基礎”、“挑戰政府權威”,許多官員們甚至把集體上訪視為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操縱和利用的“反黨反社會主義活動”。各級政府對集體上訪活動保持高度警惕,隨時準備采取壓制乃至打擊措施。[6] 例如,湖南省H縣曾經以“整頓社會治安”等名義,對“‘減負’上訪代表”采取“集體辦學習班”、“掛牌亮相”、“罰款”、“抄家”、“關押”等措施加以打擊。[7] 上訪代表鄧夫賓的妻子說:“他領導農民減負上訪全是靠家里的收入,有時還將我養的豬賣掉給他作路費,在經濟上沒有給家里帶來一點好處。[8]”
在這種情況下,農民集體上訪的組織者和代表人物的產生,以及他們與其他追隨者的關系,就特別值得研究。因為,一旦集體上訪受到打擊,其組織者以及上訪時代表農民出面的人物必然得承擔很大的政治風險。在這樣的壓力下,許多人可能寧願選擇當“追隨者”,若集體上訪成功,他們可以“搭便車”,若集體上訪失敗,則遭到打擊的主要是代表人物(他們往往既是組織者也是上訪代表),而不是追隨者。由此可見,上訪代表與普通村民之間、甚至上訪代表彼此之間,始終存在著利益分歧,在集體上訪的組織過程中,如果農民們不懂得采用機制化的“選擇性激勵”對上訪代表進行實質性保護,而僅僅是對上訪代表表示道義上的支持,則上訪代表的積極性必將嚴重受挫。他們如果放棄上訪,或被“招安”,集體上訪就必然失敗。
奧爾森(Mancur Olson)的《集體行動的邏輯》一書對研究此類問題具有參考意義。他指出:“能有效地代表大量個人的組織的出現需要應用‘獨立的和選擇性的激勵’來抑制搭便車行為。[9]”個人是否自願加入利益群體集團,不僅取決於這些組織提供給所有成員的集體利益,也取決於它們是否以多種利益形式對參加者予以個人化激勵,以及以繳納費用、罰款和其他個人化制裁形式所實施的懲罰。[10] 因為盡管成員們對獲得集團利益有共同興趣,卻都希望別人承擔成本;而且不管他自己是否分擔了成本,一般總能得到集團提供的利益。[11] 所以,“對一個完全依賴於其成員的自願參與和捐款的利益集團來說,這個組織剛開始會有大量的個人參加;並且在最初的幾次集會上會有大量的捐款。隨後,參加者和捐款數量會不斷減少,直至該組織萎縮為只有獻身於‘事業’的活動家組成的‘硬核’,或者完全失敗。\字號(3){[12]”除物質上的獎勵和制裁外,“社會制裁和社會獎勵也是‘選擇性激勵’。不服從的人受到排斥,合作的個人被邀請參加特權小集團。[13]”社會地位和社會承認可視為對個人的社會獎勵,社會制裁則可以表現為社會壓力(特別是輿論壓力)、人際關系緊張、聲望下降等。
二、農民集體上訪中“選擇性激勵”的產生和特點
長期以來,中國的民眾養成了一種“順民”的“依賴心理”,總是期待高層或上級領導出面解決自己的問題,或者是有人能站出來替自己伸冤。當集體上訪成為農民群體的一種共同要求時,在上訪代表和普通村民之間就出現了利益博弈。如果村民們只是一味要求上訪代表做“無私奉獻”,集體上訪必然難以為繼。因為上訪代表的“英雄主義”熱情無法長期維持,而且他為了代表村民上訪,可能飽受打擊、負債累累,甚至連生存都會成問題。所以在當前中國農民集體上訪的組織過程中,“選擇性激勵”不可或缺。而組織集體上訪活動時“選擇性激勵”的產生也標志著農民的組織化水平的提升。正如奧爾森所言,一個完全依賴於其成員自願參與和捐款的組織是沒有前途的。農民的集體上訪如果長期處於臨時性的低組織化水平,特別是缺乏有效的“選擇性激勵”,這樣的上訪難以取得預期成效。
筆者挑了4個案例來分析農民集體上訪中“選擇性激勵”的產生和特點。
案例一:應星在《大河移民上訪的故事》一書[14]中提供的關於四川省平縣大河電站沖刷區農民上訪的材料。大河電站建成於1978年,歸地區行署管轄。電站建成後,沖刷和淹沒的土地涉及四個鄉鎮,引起農民持續的聯合上訪,要求補償。1982年以後上訪逐漸升級,組織化水平越來越高。
案例二:於建嶸在“農民有組織抗爭及其政治風險”一文[15]中提供的關於湖南省H縣農民上訪的材料。自1992年起,H縣20多個鄉鎮的一些農民因負擔過重和幹部作風等問題多次上訪縣、市、省和中央,並逐漸形成了一支500多人的“減負”上訪骨幹隊伍,其中被稱為“‘減負’上訪代表”的核心人員有80多人。這些“農民利益代言人”依據中央和省政府的有關政策,組織並帶領農民抵制縣、鄉兩級政府制定的不符合中央政策和國家法律的“土政策”。
案例三:郭正林在“當代中國農民的集體維權行動”一文[16]中提供的關於湖南省李家灣農民上訪的材料。1987年李家灣的部分土地被征用,鄉政府與村里簽訂了土地款入股合同,將5.6萬元土地征購款轉移到了鄉政府。鄉政府用從各村籌集的資金建了一棟商業大樓。1991年鄉政府變賣大樓,得款300萬。按合同規定,李家灣村應分得本利10萬元,但鄉政府拒絕履行合同。於是村民開始集體上訪。
案例四:阿古智子在“從‘上訪’的‘曖昧性’看中國農村社會的權力、利益和秩序”一文[17]中提供的關於內蒙古赤石村農民上訪的材料。該村農民不滿的焦點是非法采伐公有林、村幹部挪用公款、稅費征收不合理、農業承包中的欺詐行為、救濟糧發放不公等。
從以上案例來看,農民們采用的“選擇性激勵”有以下幾種形式。
1. 分攤上訪費用、均分上訪收益
農民的集體上訪肯定需要經費,這主要來自參與者個人自費、自發集資、捐款、村組集體的“小金庫”等等(郭正林,第126頁)。在案例一中,上訪經費“一個來源是上5組的群眾集資,另一個是電石廠(為上訪移民接管)的剩余資金或物資折價款”(應星,第207頁)。通過長期有組織的集體上訪,移民們終於從政府的數次補償中獲得了幾十萬元。在案例三中,李家灣村民“大家一致同意每個村民分攤25元錢,並在上訪信上一連按下100多個手印”,約定討回被鄉政府占用的10萬多元征地款後,每家分1,400元(郭正林,第116至118頁)。
2. 獎勵上訪代表
主要的物質獎勵形式是經濟上的補償。如在案例一中,“上訪代表的旅差費實報實銷;上訪代表一切誤工補貼,暫按每天2元補助;召開代表會議,代表每天按1.2元補助;因上訪造成的經濟損失一概予以賠償”(應星,第206頁)。有時這種補償會以幫忙、代工等形式出現。如在案例二中,“在減負上訪代表洪阿斌服刑期間,他的妻女得到了四鄉八鄰的關照。……一次下著大雨,一位與他們家沒有任何親戚關系的農民從十幾公里外的地方趕來幫助他家修理房頂”(於建嶸,第3頁)。
對上訪代表的另一種激勵是社會獎勵,即當地農民對上訪代表的尊重和保護。如在案例一中,移民上訪中流傳著一句話:“帶頭打官司[18]的要整死,廣大的災民要餓死”。也就是說,帶頭“打官司”的若挨了整,群眾的口糧就得不到保證;保護上訪“帶頭人”不受政府的傷害,也就是移民們為自己的實際利益而戰(應星,第409頁)。又如,在案例二中,“減負上訪代表受到了農民普遍尊重。對這一點,‘減負上訪代表’有切身感受。他們都非常肯定地認為,由於參加了減負活動,自己到農民家里受到了歡迎,政治地位有了明顯的提高……特別是當這些‘減負上訪代表’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打擊時,就有許多農民自發地出來保護和幫助他們……事實上,有多起農村群體性事件正是為了保護和營救這些農民利益代言人而發生的”(於建嶸,第2頁)。
3. 對不合作者的懲罰
懲罰措施主要有罰款、群體排斥、輿論壓力等。在案例一中,1990年3月,移民們集體決定到大河電站“鬧飯吃”。“是大河電站占用了我們的土地,我們就找電站要飯去,督促上面來解決……按照每大姓出兩人的標準選出10名代表……向電站要的錢到手之後,每個代表分160元……全鎮村民,凡不去電站吃飯的,每人每天扣5元,不給糧食”(應星,第277頁)。“去了不準中途退出……在事情沒有解決之前,工作組發放的糧食補貼款不能領,誰領了誰就是叛徒。[19]”如果誰敢出面說“帶頭人”的不是或膽敢為工作組說句話,就要遭到與工作組同樣的下場(應星,第410頁)。
三、農民集體上訪參與者當中的利益博弈
農民的集體上訪無疑都是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而不是出於利他動機。即便有某些上訪代表具有所謂不怕犧牲、不計得失的“英雄主義情結”,但這種情緒的出現本身也社會承認有關,因為在村民中出頭上訪本身就是獲取政治資本和社會資源的一種途徑,上訪代表的社會聲望會得到提高,視野會變得開闊,能力則得到鍛煉。正因為在集體上訪的組織過程中,每個參與者都有自己的“算盤”,都想把自己的利益要求納入集體目標,所以上訪組織者之間、上訪組織者與普通村民之間,盡管在大方向上大家可能一致,但在具體目標、鬥爭策略、利益分配等問題上並非鐵板一塊,參與者之間的利益博弈始終存在,分裂、背叛時有發生。
以案例一的情形為例,大河移民的利益代言人在上訪中就逐漸分化成3股力量。其一以村民組長們為代表,他們所關心的主要是如何為民眾爭取最大的經濟補償,但不同村民組之間在補償的分配上又存在著矛盾。其二是上訪代表,他們是在外面拋頭露面與區、鄉政府對著幹的人,是區、鄉政府處心積慮地打擊報覆的對象。因此,他們所關心的主要是如何將貪官拉下馬,以保證自身的安全。他們既反對移民們匆忙分掉補償款,更反對村民組聯辦企業電石廠立即開始生產,因為這就意味著對舊帳的默認,可能導致告區、鄉貪污的官司被撤銷。其三是區、鄉政府正式任命的電石廠負責人,他們是集體上訪鬥爭果實的合法接收者。區、鄉政府打擊報覆的矛頭一般不會指向他們,而電石廠一旦運轉起來,利潤則由他們掌握。告倒了區、鄉政府,與電石廠負責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但電石廠若不生產,他們就只能守著一堆破銅爛鐵。因此,他們所關心的主要是如何尋求經濟發展和安置勞力,同時鞏固自己的地位。(應星,第145至146頁、第401頁)
這3部分組織者都代表著民眾的一部分利益,同時又有從自己的利益出發的考慮。在這樣的背景下,不僅民眾的這部分利益與那部分利益可能發生沖突,他們的利益與其利益代言人的利益之間也可能發生沖突,而民眾利益代言人之間更可能發生利益沖突。
地方政府往往對上訪代表采取又打又拉的手法,這些做法會導致上訪代表與村民之間的磨擦乃至對立。一種可能的情況是,上訪代表在壓力和誘惑下倒向政府。在案例四中,上訪代表被公安局以“煽動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等罪名逮捕。地方政府的幹部勸誘上訪代表說:“如果你們停止上訪,我們可以給你們補償金”。在政府的利誘下,原來很活躍的上訪代表(曾因此而被村民選為新的村委會主任)對上訪中要求解決的問題不熱心了,“儼然成了政府那邊的人了”(阿古智子,252至263頁)。
而在案例一中,馴鹿鄉上訪代表謝明全則是被政府收買後又遭到政府的“秋後算帳”。他本來是被民眾推舉出來的上訪代表,上訪前在馴鹿鄉市場管理辦公室當臨時工,那是個有些油水的位置。他一開始參與上訪的組織活動,鄉政府就將他辭退了。但當他組織農民聯合進京上訪後,鄉政府又對他許諾,只要他停止上訪,就讓他覆職。於是謝明全答應了。他這個主要的上訪代表被“招安”了,馴鹿鄉的上訪勢頭就被遏制住了。但等上訪的風頭稍一平息,謝明全很快又被鄉政府停職。當他想重新組織上訪時,面臨的已是樹倒猢猻散的局面了。(應星,第199至200頁)
另一種可能的情況是,村民們在政府的壓力下為了保全自己,出賣上訪代表。例如,湖北省鹹寧市通山縣大路鄉塘下村的農民們請余蘭芳出頭,為“村小學教學樓建成豆腐渣”、“村財務十幾年不公開”和“稅費改革違背上級政策”等問題,上訪8個多月,余蘭芳自費近3萬元,跑了2萬多公里,找了十幾個部門,受盡白眼和屈辱,沒想到不僅問題解決不了,反倒被判勞教一年半。湖北省通山縣公安局使用了逼供手段,要村民們證明余蘭芳有罪。有村民事後承認:“總共把我關了38個小時,幾班人輪流審問,不讓睡覺,飯也不讓吃飽……我從內心感到害怕了,就按照他們的意思違心地寫了材料……他們說不簽就把你關到牢里去……大路鄉派出所方揚禮所長握住我的手在每張紙上按了手印……半夜里,我冷得打顫,用報紙裹在身上取暖,後來寫了保證書才被放出來。[20]”在政府的威逼下,余蘭芳就這樣被村民們出賣了。
在行政覆議、行政訴訟[21]和國家賠償等司法救濟制度不能有效保護農民利益的情況下,農民們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只有選擇集體上訪。但如果他們在集體上訪中不能有效地組織起來,造成聲勢,獲得“合法性”或“政治正當性”,就很難與政府長久對抗。因此,注意利用“選擇性激勵”,尤其是要給予上訪代表物質獎勵和實質性保護[22],這是集體上訪得以持續並取得成效的重要前提。“選擇性激勵”的使用關系到以集體上訪為主要手段的農民集體維權行動的前途,應當引起維權行動者的充分重視。
2006年
征地糾紛與農地產權
──成都平原鄉村案例分析
何景熙
四川大學人口研究所
近年來,中國違法違規征用、占用農民承包土地所引發的土地糾紛案件日漸增多,失地農民上訪、反抗事件也不斷發生。以四川省為例,2003年3月以來,四川省檢查機關立案查處與破壞《土地承包法》有關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的罪犯53人,僅2004年1至10月全省就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11,664件。被國內媒體稱為“新圈地運動”的“後遺癥”已經成為影響鄉村秩序穩定的社會問題。從上述事實中不難看出,中國“三農”問題的焦點已從農民增收轉向農地的征占糾紛。
近幾年中央政府不斷出台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強調穩定農民土地承包制,但為何此類事件不但屢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筆者認為,從社會結構演變中不同利益群體為獲取資源而發生利益沖突的角度來分析這一問題,才能得到實質性的解答。鄉村農地作為資源配置權力和利益的基礎,其產權勢必成為難以回避的話題。
一、文獻綜述
關於中國鄉村農地產權問題的爭議,有如下一些主要觀點。
溫鐵軍認為,無論解放前或解放後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如土地改革前農村的土地占有權與農民租佃使用權的“兩權分離”,以及80年代農村改革以來的土地村社所有和農民承包使用的“兩權分離”,都不過是在人地關系高度緊張這種內生制約因素下的農村基本制度的表現形式而已。中國目前“城鄉分割對立的結構”也不過是在農村人地關系高度緊張下,在土地分割細碎的、分散的小農經濟條件下,為實現國家工業化的需要而派生出來的結構。因此溫鐵軍反對農地私有化,其理由是土地是農民的社會保障,農地私有化不能解決“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問題。李昌平與溫鐵軍持同樣看法,也反對鄉村土地的私有化。(溫鐵軍,2003;李昌平,2000)
秦暉認為,溫鐵軍關於農地是農民的社會保障、因而不能私有化的觀點,在邏輯上完全不能成立。所謂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指的是社會保障的義務不能私有化,國家必須承擔社會保障的義務,必須承擔轉移支付的義務,但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從來就是個人的;而現在在土地問題上卻沒有任何國家義務可言,國家既未行使任何轉移支付功能,也不承擔任何保障義務;政府規定土地不能買賣,強迫農民自己種田保障自己,這本身就和取消公費醫療、但強迫人掏錢看病是一樣的。他還認為,溫鐵軍有關農村之所以出問題是因為土地兼並而造反的觀點,是中國歷史上最大的神話。事實上,每次王朝末世的狀態都和現在的情形有些類似,不是農民沒有土地,而是農民不願種地;王朝危機都是農民主動拋荒,離開土地逃離故鄉,而絕對不是農民沒有土地可種而造反。(秦暉,2002)
已去世的澳籍華裔教授楊小凱認為,中國“三農”問題的“癥結”是土地制度。在“中國改革面臨的深層問題──關於土地制度改革”一文中楊小凱強調:“中國目前存在的“三農”問題,根本癥結就在於農村土地不屬於農民所有,從心理上,農民不認為自己種的地是自己的,所以沒有長遠投資於土地的打算。”楊小凱認為,土地制度改革是目前中國農村改革必須正視的焦點問題,這是主要矛盾,其它是次要矛盾。(楊小凱,2002)
黨國印認為,土地“承包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分割,承包合同越是長期化、固定化,承包權對所有權的分割程度就越高。在中國土地承包權是有價格的,這個價格的存在便證明承包權對所有權的分割作用;承包權對應所有權的價格越高,承包權對所有權的分割程度也就越高。他指出,“只要使用權與所有權發生分離,就有使用權“蠶食”所有權的可能性,甚至使所有權完全喪失”,“承包制也因此包含了蛻變的可能性,其表現是在承包權與所有權關系的人為操作中,弱化承包權,強化所有權(其實質是鄉村權勢階層的所有權),並使土地轉移的過程受到更多的非市場力量的控制。”他還列舉了承包制蛻變的4種具體形式。(黨國印,1998)黨國印強調,承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將提高農民的社會歸屬感,並有利於鄉村社會的穩定。中國大部份農民很窮,如果連一小塊土地的財產權也得不到尊重,農民對這個社會還會有什麽留戀?沒有土地財產權,農民就沒有什麽不能失去的,這個社會還能穩定麽?……農民的土地財產權越是得到尊重,就越有利於農村社會的穩定。(黨國印,1999)但黨國印不主張農村土地的私有化:“如果僅僅考慮新古典主義通常涉及的變量,那麽,將耕地所有權完全劃歸農民無疑會大大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並大大促進中國農村進步。但是,在當前中國國情之下,如果推行這一制度,會加強改革反對派的符號資源優勢(這是新古典主義經濟學沒有認真研究過的變量),可能阻礙中國改革。土地私有化還會大大加快普通農民從土地上被拋出的速度,從而引發極嚴重的社會後果。”(黨國印,1998)
姚洋則“將農地制度看作是國家和農戶之間博弈的結果”,“國家在農地制度中仍然保留一定的角色,是因為它的利益,如保障充足的糧食供應等,可能因為地權個人化程度的加深而受到損害……,對農地使用和土地流轉限制最多的地區,也是國家糧食采購所依賴的重點產糧區。在與糧食生產無直接關系的領域,如土地的調整,國家對農民的自發選擇給予了高度的忍耐”(姚洋,2000)。姚洋將鄉村農地產權制度選擇與資源的(農民)個體稀缺性、土地租賃市場發育程度聯系起來並作了理論與實證研究。他用自己構造的“一般均衡模型”對1981年至1993年間4省83個村的土地調整作了經驗研究並證實:當土地非常豐富時,生存不再成為問題,土地調整因此也失去了意義;只有當土地資源適中時,調整土地才對最貧窮的農戶擺脫生存壓力有所幫助,因此才成為集體決策的選擇。姚的模型預測:地權的個人化程度隨農民收入和非農就業機會的增加而提高,因為收入的提高增加了農戶擺脫生存壓力的能力,而非農就業機會的增加降低了農戶對土地的依賴。(姚洋,1999)
申靜、王漢生從社會學的角度對四川中部一個村莊集體產權的實證研究表明,鄉村產權關系並非如經濟學者認為的“劃分明確且一經形成便相對穩定的關系結構”,而是“個體行動者與其所處的社會環境不斷互動的過程”,故鄉村“產權作為行動者基於對經濟品權利的相互認可而形成的行為關系,必然是一個動態的均衡過程。”(申靜、王漢生,2005)
二、本文的研究假設
針對上述有關鄉村農地產權制度孰優孰劣的討論與爭議,筆者認為,首先,當前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對鄉村農地制度安排或者供給具有決定意義,而中國各區域──大到省區、小到村莊──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是很不相同的,因此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實行整齊劃一的制度安排。對於任何一個地區乃至村莊,只要能切實保障憲法賦予農民的權利,使農民滿意從而保障社會秩序的穩定,就是好農地制度安排。其次,很多地方“三農”問題的突出矛盾已由過去農民費稅負擔過重轉向農民承包地被征占後引發的農民與政府的沖突。這類現象的日益普遍化表明,現行農地制度已經不再是單純的經濟問題而是必須高度重視的社會問題。為此應當研究鄉村土地問題,特別是土地與鄉村社會穩定之間的關聯性。再次,鑒於中國各區域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巨大差異,因此應該對此問題有多種區域比較模式的實證性研究。
筆者以西部發達農業區──成都平原鄉村的農地制度安排與征地中的社會沖突的關聯性為目的作實證性調查研究。根據已有的相關研究文獻,提出如下需要通過經驗事實加以檢驗的假設:
1. 村莊里資源的稀缺程度與農民失地誘發的社會沖突相關聯;
2. 制度安排和農民組織化程度決定失地農民與其他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結果,各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結果影響城鄉社會秩序;
3. 實現公平博弈的制度安排之核心是鄉村農地產權問題。
三、農地資源減少與村民的態度
素以“沃野千里、天府之土”著稱的成都平原,是中國西部人口稠密的農業發達地區。近年來,這一地區鄉村土地資源銳減乃是不爭的事實。1997年3月至9月,筆者及其課題組在成都市所轄的12縣(市)鄉村地區從事有關勞動力就業問卷式抽樣調查時,平原農村的人均耕地尚有1.03畝/人(何景熙、羅蓉,1999);而2004年7至8月在成都平原的大龍村(綿陽郊區)、新生村(成都青白江區)和世豐村(成都新都區)做抽樣調查時,卻發現這3個村莊(以下簡稱“三村”)的人均耕地面積已經下降為0.6畝/人。在63個樣本農戶中,與1982年第一次土地承包時相比,土地減少的有43戶,占全部樣本的68.3%;土地沒有變化的為20戶,占31.7%。必須說明的是,上述樣本中,無一農戶的土地面積增加。
筆者在調查中發現,“三村”人均耕地減少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增加導致人均土地面積減少,再就是建企業、道路和學校征占土地。如世豐村耕地的減少主要緣於修建學校、工廠的征地(14%);新生村則因為人口增多(11.6%)以及修建學校、道路(7%);而大龍村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增加(25.6%),建企業和修建道路各占征地的7%。在“三村”中,大龍村人均土地最多(0.85畝),其中30.5%的農戶人均耕地都在1畝以上;而新生村農戶土地最少,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4畝,其中最少的一戶人均僅為0.1畝地,人均承包土地面積少於0.5畝的農戶占被調查農戶的71.4%。新生村農戶土地的減少始於1980年代初期起土地被大量征用,目前全村耕地僅余570畝,人均只有約4分地。2003年新生村被征用的土地為160畝,鎮上建中、小學、醫院等都是占該村的耕地。征地後整個村耕地不得不重新調整,以確保每戶的土地基本均等,村民獲得了一些土地補償費[1],以及其他補償,如減收水費、農稅等。土地被征用後部份村民在原日新鎮(2001年撤銷鎮建制,歸並彌目鎮)的周邊建起商鋪,就近經商;但也有部份村民因耕地減少,經濟狀況更差了,這部份村民主要是一些家庭負擔重、無本錢做生意、又不能外出打工的人。
通過“三村”調查,筆者還發現,人均耕地面積減少與村勞動力的農業工時呈反向關系,而與非農工時呈正向關系,即人均耕地面積越小,農業工時越少,非農工時則越多。換言之,耕地面積減少導致勞動力在農業上的不充分就業程度增高,從而迫使農民在土地以外尋找就業出路。這是否意味著農民不再依戀土地並自願接受征地呢?事實並非如此。
在“三村”調查中,筆者發現村民對征地表現出完全不同的幾類態度。在新生村和世豐村,村民對征地一般持無所謂或反對兩種態度。世豐村的一位婦女說,她並不在乎征多少地,經追問才知道,她的一兒一女都已成家立業,大女兒在成都市有一個家具廠,小兒子在成都市開了一個純凈水店,她和老伴留在村里,每天花一小時打理莊稼,農忙時就請人幫忙。新生村一位中年婦女也持無所謂的態度,因為她的獨生女兒加入了一個歌舞團,在全國巡回演出,每年寄回家1萬多元錢;這位婦女在村里在開了家縫紉店,老伴又幹搬運工,還能兼顧自己田里的莊稼。用她的話來說,種承包田只是一種責任──不讓土地荒蕪而已。也有不少村民對征地持反對態度。世豐村的一位婦女對耕地的不斷減少很是擔憂。當她估算今後土地不能養活一家人的時候,激憤地說:“現在和國民黨的時候有什麽區別?”這位女村民不到40歲,僅有小學文化程度,並未經歷過國民黨統治年代,她對國民黨的了解主要來自於共產黨的宣傳教育。新生村另一位年輕婦女對筆者說,由於身體不好,她不能外出打工,只好在家種田;但2003年後她家的土地銳減,以前她一個人忙都忙不過來,而今卻有好多時間閒著無事。她憂心忡忡地說,靠丈夫一個人在外打工的錢怎麽夠家里的開銷?女兒一天天長大,上大學的學費該到哪里去找?
上述訪談記錄表明,對家境不同的村民來說,承包土地的價值是完全不一樣的。在那些勞力少、體質差、子女教育負擔重或無一技之長的村民家庭里,土地是他們唯一可以指望依賴的生存保障,也就是說,土地對他們的稀缺程度極高,因此他們對家庭承包地日益減少感到揪心,自然對各種形式的征地流露出不滿乃至抗拒。反之,那些家境很好,特別是家庭成員有技術有能力且已在城市取得穩定的職業和較高收入的村民,對征地的態度就比較緩和一些。由此可以推斷,農民個人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越高,對征地經濟補償的期望值越大,從而與征地方發生沖突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四、農民、鄉村幹部與政府官員三方對征地的不同看法
多年來,筆者一直從事成都平原鄉村社會調查,在1996年至1997年抽樣調查期間僅記錄到個別鄉村土地被征用、占用的案例(何景熙,2000:198-214)。2000年以後的調查卻發現,鄉村農地被征占現象已較為普遍,由此引發沖突事件也時有所聞。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征地已經成為訪談中一個十分敏感的話題,為了獲得真實可靠的資料,調查往往需要依靠相當熟識的人士協助。2004年10月,獲悉C市郊區發生鄉村征地“風波”後,筆者與調查小組借助熟人關系,終於獲得了發生在C市郊區鄉村征地的3個案例的相關資料。應當事人的請求,我們在敘述這些故事時隱去了真實的地點和人名。
訪談實錄1:鄉村幹部對征地的看法
時間:2004年10月5日
地點:D鎮某某園
訪談對象:X村A村民組長H
1. 征地的基本情況
A村民組共有農戶87戶,村民230人左右。征地是在1995年左右開始的,最初征地較少,到2000年11月以後開始大量征地,當時征了78畝耕地,加上非耕地共計82畝多。目前A村民組剩余土地不到100畝(含自留地、非耕地等),剩余土地中只有15畝左右繳納水利費,基本是無田可耕。
土地征用由國土局出面,有一部份是電力局搬遷占用,剩下的賣給了開發商,用於房地產開發。H雖然聽說過土地拍賣,成都的報紙上也登過拍賣公告,炒地皮的人員也來考察過,但實際運作起來的並不多,常見做法還是開發商或企業看中土地後由國土局按照省、市政府相關文件出面征用。另外,由於該村地處市政府統一的規劃區內,當地政府為避免今後征地糾紛,故不支持土地流轉,A村民組也就沒有土地流轉的情況。
征地補償共分3類,一次性的土地補償費為2萬8千元/畝,青苗補償費半年為7百元/畝,另外還有一些房屋拆遷的相關費用。H向我講述了這樣一個征地奇聞:2000年大量征地剛開始時,政府對農民裝修的墻磚、地磚、吊頂等損失給予一定補償;為了獲得這多賠的15元/平方米,家家戶戶都在半夜三更趕著在墻上多貼些瓷磚,甚至連豬圈內也貼得滿滿當當,敲一下空空作響;當時路邊擠滿了出售劣質瓷磚的攤販,生意火爆。後來政策變了,這類損失不再賠付。通常村民的一處住房拆遷會虧2萬元左右。
2.征地後農民的就業
A村民組征地後,農民都自謀職業。失地農民中現在未就業者約占一半,其中女性和老人居多,也有年輕人。政府未組織失地農民外出務工,但曾安排他們參加再就業培訓,不過參加者很少,農民普遍反應培訓項目不實用,純粹是“走過場”。H說:“對我們來說,象電腦這樣完全是高科技的東西怎麽可能在幾天、十幾天之內就學得很好嘛!要不就是木工、水電工一類的(培訓),早就濫市了,學了也沒什麽用場。”村里外出打工的人通常有一定文化和技術,不願意走得太遠,就在本鎮或鄰鎮打工,出了本區的只有3個人,其中兩人在成都,還有一個在北京,幹的是餐飲行當。村里還有一些外出的人屬於中專生、大學生,他們畢業後不願意回家鄉,他們的家人基本上留在本地,村里只有一戶人跟隨子女到了成都,其土地未被征用,請了熟人幫忙照應,戶口也未轉出去,以便保留今後分配集體資產的名額。H說,現在村里的鄉鎮企業已名存實亡,集體經濟積累(資產)還有,但是已經不多,最多也就是在每年年底發點“過年錢”。
3.征地安置情況
在H看來,補償問題已經不是主要問題,現在最重要的就是住房安置問題。作為失地農民,他們每人可以得到1萬3千到1萬4千元的安置費。2001年以前,安置農民的辦法是由農民自己出錢在政府劃定的區域內建安置房。當時在D鎮的中心區域新建了幾條街道,統一建造上層住屋下層商鋪模式的安置房,生意興隆,人氣旺盛,本村民組有23戶人家修建了安置房。
後來政策變化了,不允許再這樣自建安置房,而是由政府統一修建居民小區作為集體安置房,讓農民購買,每人有25平方米的配額,配額以內的面積按每平方米2百元購買,超過配額的面積再給20平方米的優惠(5百元/平方米),超出此數的房屋面積就按市場價格計算。以4口之家為例,若這家人選擇住150平方米的房屋,其中1百平方米配額的價格是200元/平方米,然後還有20平方米能以5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其它30平方米就得按市場價(大約800元左右/平方米)購買。現在,集體安置房還未建好,失地農民或租房或投親靠友,在10個月內可以得到每月8百元的過渡費,最近又改為每年800元,而實際操作時只給了一年過渡費,超過一年的就不再補了,由農民自行負擔。
4.社會保障問題
H說,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早期失地的農民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政府只是鼓勵勸說而沒有強行要求其繳納社保,但實際參加社保的人少之又少。農民覺得,沒了土地就沒了穩定的基礎,安置費是以後的生活來源,現在子女教育費用又高,舍不得拿來買社保。後期失地的農民不再有土地補償費,只有安置費,政府將這筆補償費用於繳納社保費,同時失地農民也要繳納部份社保費用。其具體方案是:男性滿60歲、女性滿50歲,每月在社保局領取社保費;不到年齡者自行繳納,男性40歲、女性30歲以下,自己繳納10年(政府補貼10年);男性40歲、女性30歲以上,自己繳納10年、政府補貼5年;醫療保險包含在社保之中,只要繳納社保費用就可以納入醫療保險,不受年齡限制。因為社保繳納和領取有嚴格的年齡限制,農民對社保的態度仍然不積極。
5.H對征地的態度
H認為,本隊村民還是願意土地被征用而不願種地:“田里挖不出金娃娃,一畝田一年賺不到2千塊,還要賠人工、精力,最多也就是勉強維持,在鎮上或附近打工機會多,零敲碎打賺的都比這個多。”村民還是願意遷移到鎮上,只不過在補償及安置費用問題上有意見。H說:“農民大道理懂得不多,但錢這個字還是認得很清楚,地沒了,不能錢也沒有啊!不然二天(注:四川方言中“二天”指今後或將來之意)吃啥穿啥呢?”當我問H對現在農民頻繁上訪、鬧事問題的看法時,H說,這是事出有因的,現在的政策說變就變,農民又不可能把政策推翻,“雖然明明知道,最後還是只有吃下啞巴虧,但是鬧一下說不定政府會給點兒優惠條件,不鬧就啥都沒有。”
訪談實錄2:農民對征地的看法
時間:2004年10月3日
地點:C市郊區某某廠軌枕車間
訪談對象:車間主任B、農民工A、L。
某廠軌枕車間現有工人3百多人,其中農民工占一半,失地農民則占這些民工的一半以上。該廠不招正式工,廠里所有打工的農民工統一由包工頭(相當於民工中介)管理。包工頭負責民工的所有傷殘賠付,承擔一切風險,廠方向包工頭支付一定的民工用工款項和農民工工資。廠方與農民工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農民一般通過熟人或已在廠中工作的親友介紹,與包工頭搭上線。他們參加企業組織的短期培訓後便開始上班。目前企業開始改制,今後工廠將與農民工建立直接的契約關系,不再由包工頭管理。由於農民工能吃苦且工資較低,所以該廠有擴大招收農民工的趨勢。
B是X區人,家里有不到2畝的土地。1992年為建企業征地,給出的條件是一次性賠付每人1萬元;40歲以下的青壯勞動力安排在征地企業中工作,40歲以上的則一次性賠付;不願意接受安排就業的人可以參加當地政府組織的免費培訓(電工、焊工之類的初級技能培訓)。當時B中專畢業,被招進該廠,從此住在D鎮上。當我問他對征地的態度時,B反覆強調政府政策的剛性作用:就算自己有疑惑,有不滿,也只能作罷,更何況自己文化程度不算低,也就沒有過多地去爭什麽。
農民工A本是D鎮某村村民,家中有5口人(父親、母親、妻子、女兒和A)。從2003年9月起,A所在的村民組征地用於果園栽種、花卉盆景種植,如“黃金梨”等。A家有3畝左右的地被征,征地條件是每年每畝給予青苗補償625元,所有農業稅收費用還得自己繳納,現在A家余下大概6至7分地,送給一位本村朋友種蔬菜。全家人已搬到D鎮,住在出租屋里,一家人靠幹臨時工維持生計。A的女兒在市內的一所中專上護士專業。A在該廠當焊接工,月收入6百元左右;妻子在廠里做清潔工,每月有2百元的工資;母親在廠醫院中藥房打雜,父親在D鎮蹬三輪、打些零工,兩人每月有7百元左右的收入。其家庭總收入每月為1千5百至1千6百元左右,除去租房、生活費和女兒的學雜費外沒有余錢,勉強維持生活。
A說,當初征地時有統一的政策,附近鄰居家家都一樣,不存在滿不滿意的問題,政府怎麽賠償,就怎麽過日子。現在農產品漲價,稅費減少,如果能返還承包土地的話,還是願意回村務農;因為在鎮上無固定工作,工資也就不固定,不如那份土地來得實在。家人希望女兒以後能留在城市工作,這樣以後若條件允許還可以去投靠女兒。但是A說,他不稀罕城市戶口。
車間農民工L原系D鎮污水處理廠附近的村民,家中4口人(老母親、妻子、女兒和L),有2畝左右的耕地。2003年他家的地被征用來辦廠,現已建成的廠區內有機械廠等。當時征地開出的條件是一次性給予補償每人1萬3千元,因為占用的土地還包括自己的私房,因此額外獲得住房拆遷補償及住房安置費共計10萬多元。此後L開始自謀職業。最近當地政府要求失地農民退還那1萬3千元補償費,用於繳納社保費,具體辦法尚未最終確定;初步通知說是男性滿60歲、女性滿50歲後可每月領取210元社保金。L一家現住在D鎮購買的商品房中,其購房款來自於10萬多元的住房補償和安置費。L在廠里是臨時工,收入不穩定,一般在4百至5百元左右,最多不超過6百元;妻子無業,與老母親在家操持家務;女兒已工作,在M鎮一家台資廠當會計,每月工資6百元。
L說,他對家里的地被征並不滿意,怕的是坐吃山空,不願意失去唯一的生活來源保障;但是在政府面前沒有爭取更多補償的可能,也只能接受。當被問及是否願意再務農時,L只是反覆說,既然已經沒有土地也就不再考慮這個問題了。我問,假如能夠把土地返還給你,你作何打算?他非常肯定地回答,寧願賣掉現有房產,留下傍身的救命錢,有了土地,油鹽柴米至少不缺!在鎮上生活,花銷大;居民小區與自己的生活習慣不符。L對自己的女兒期望不高,不過還是希望她以後就在鎮上成家。
訪談實錄3:國土局官員對征地的看法
時間:2004年10月6日
地點:C市郊區某國土局
訪談對象:國土局土地儲備辦幹事W
W向我介紹了當前征地的一些情況。
1.土地征用基本情況
目前D鎮征用的土地主要用於辦企業(如台資廠、××鋼廠廠區遷入等)、房地產開發、居民安置房建設、道路擴建、學校擴建等。征地中涉及的賠償和安置問題嚴格按照市級文件和市級統一標準執行。現在區政府已取消了安置費和土地賠償費,但在操作過程中各鎮都是根據征地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條件來決定是否支付這些費用。換言之,現在對農轉非失地農民來說,只能獲得住房拆遷補償費和青苗費。
2.征地補償
按照農民房屋構造的不同,住房拆遷補償從每平米50元到240元不等,例如,磚瓦房結構的住房是230元/平方米;青苗費一次性賠償7百至8百元,持有專業種植戶證明的農民會得到更高的賠償。農民對今後的住房安置可有兩種選擇:一是購買政府統一修建的集體安置房(居民小區),每人有25平方米的配額,配額內按每平方米2百元購買,超過25平方米的另有25平方米的優惠(6百元/平方米),余下的面積按市場價格計算;另一選擇是農民自行解決住房,可與政府簽訂住房貨幣化安置協議,則獲得每人25平方米、每平方米6百元的補償費。
3.社保安置
最近政府取消了一些賠付項目,用於支付農民加入社保所需的費用。主要分為幾個等級:未成年級別,即16至18歲以下的農民(各鎮的實際執行標準不同),政府一次支付每人2萬元,社保由本人自理;青壯年勞動力級別,即男性18至45歲、女性18至30歲,政府負責繳納其15年的社保費用,余下年份的費用自理;退養級別,即男60歲、女50歲以下農民,政府全部負責支付社保費用;最後就是男滿60歲、女滿50歲的農民全部納入社保。
4.農民對征地的態度
W認為,從現有情況看,本鎮農民願意搬遷,其實在土地征用之前純農戶已經很少了,非農從業人口越來越多。另外,因為D鎮集中了化工、鋼鐵、機械、化肥、洗衣粉等大型企業,噪音、粉塵等污染問題嚴重,農民為自身健康著想,也盼望能換個好一點的環境。但是W說,由於農民素質的限制,在經濟賠償方面與政府有很大的分歧,總覺得政府工作人員、基層幹部欺騙自己,希望人多勢眾會得到更大的好處。作為政府工作人員,W感到為難,因為某些農民的難處顯而易見,但政策制定並非自己說了算,而且土地征用後對地方經濟的改善確實有幫助。他感慨地說,這真是“耗子鉆風箱,兩頭不是人啊!”。
W認為,現在農民最迫切的願望是政府能包攬今後的所有問題,那些上了年紀和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技能的人主要希望解決其社保和就業安置。農民們認為,“你拿走了我的地,就要負責我進棺材之前的生活”。農民的這一“低”要求超過了政策允許的範圍,也不符合中國現在的實際情況,所以矛盾突出。
5.上訪、鬧事情況
現在,只要在拆遷補償或安置上一有分歧,農民就鬧事,采取圍堵政府大門、堵截交通、阻礙施工等過激手段來表達不滿。2004年初開始,小規模鬧事不斷,規模大、鬧得滿城風雨的也有3、4起。該年5、6月D鎮某村農民鬧事,當時拆遷費、補償費都已支付,各項協議也簽好,連房子都開始拆了,施工隊進場建了圍墻,農民把砌好的圍墻推倒,阻止施工,還多次上訪,因為村民們覺得入住集體安置房不合算,要交物管費、清潔費等,而且不能象私人修的住宅那樣在底樓建商鋪,因此要求自己修建安置房。最後逮捕了幾個人,其中一個婦女還被判刑。中秋節前後,某村10人集體到北京上訪,因為有1百多畝田未拿到一筆補償費。他們要求象另一個村一樣,每人每畝多拿7千元,但開發商不願額外支付。這事鬧得沸沸揚揚,至今未解決。
五、訪談分析
上述3個訪談從不同角度描述了C市郊區同一地域發生的征地“風波”,體現了不同角色對征地事件的看法或態度。如果說國土局幹部W代表征地一方,那麽農民工A和L是被征地的一方;村民組長H則是介於兩者之間的第三方,他既是分享集體土地利益的眾多村民中的一員,又是必須按上級政府指示辦事的基層幹部。H的角色決定了他在接受訪談時既能比較客觀地反映事件的來龍去脈,又表達了村民的某些不滿情緒,同時也能看出他對此事謹慎小心的態度。
3類角色對土地征用雖有不同的看法和態度,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鄉村土地是集體所有,而非農民個人所有,因此都能接受政府征用土地的既成事實。H認為,村民還是願意土地被征用而不願種地,因為“田里挖不出金娃娃”;村民B、A和L都承認政府政策的剛性作用,就算有疑惑,有不滿,也只能作罷,A的看法還反映出個體對群體行為的從眾心理。村民的態度表明,他們對自己承包土地的最終歸屬沒有信心,因為土地是集體的,他們只有使用權沒有最終處置權,不能自行轉讓、出賣而獲得收益;面對強勢政府,農民在征不征地的問題上幾乎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他們與政府博弈(談判)的焦點只能集中在征地補償的條件上。由於征地補償政策的不穩定,導致了補償款在時空上和政策上的差異,這便成為引發村民不滿和“鬧事”的原因。
國土局工作人員W一方面是基層辦事人員,甚至可能出身於農民家庭(許多縣、鄉政府的工作人員是本地農家出身),深知農民的疾苦和農地對他們的重要性,所以承認“某些農民的難處是顯而易見的”;另一方面W必須按上級指示辦事,而站在政府的立場,W就將征地“風波”歸咎於農民素質不高,“你拿走了我的地,就要負責我進棺材之前的生活”,希望“政府能夠包攬今後的所有問題”,這種“要求超過了政策允許的範圍,所以矛盾突出”。在W的身上可以看到在征地事件上他所面臨的角色沖突。
從上述分析可見,土地被征的農民一方覺得政府的補償不公平;而政府則覺得農民的要求太高,超過了政策允許的範圍,不切實際,甚至歸咎於農民的素質問題。其實,對於這樣的爭議是不難找到答案的,如果是產權明晰的市場交易,無論價格高低,只要交易雙方自願成交,就是公平的,何須鬧事、上訪?即使有交易上的糾紛,雙方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對簿公堂,與政府部門無幹。從調查的情況來看,D鎮的征地“風波”問題恰好出在這里。
首先,該鎮的征地用途是工業、商業、住房一類,按照國家規定,土地應當掛牌在市場上拍賣,拍賣後應當給予農民足額補償(包括應繳納的農民社保費)。
其次,市場拍賣意味著出賣方是村集體而買方是用地的開發商,政府作為規則制定者只應充當“裁判員”。但在D鎮政府(國土局)卻成了土地的買方,直接與農民對局,於是農民有意見或有不滿,要求政府包攬一切就很自然了。
再次,由於鄉村集體土地的產權只把使用權落實到農戶,而未界定土地的個人處置權(出租、轉讓、繼承權)。這種產權虛置使政府面對土地糾紛時不得不隨時制定新的政策和辦法。如果新政策、措施和辦法比過去的一套對農民有利,農民當然樂於接受;但如果出現相反的情況,農民就覺得不公平,會找政府論理,達不到目的就會發生糾紛乃至上訪、鬧事。政策的不確定性導致農民預期的不確定性,並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農民對政府的信任危機。於是農民就只能以機會主義的態度和行為來應對征地政策頻繁的變動。
最後,由於D鎮的征地未通過市場公開交易,其結果政府和村民都付出很高的交易成本。政府工作人員為“說服”村民、處理糾紛等費盡心力;村民為此付出了“鬧事”代價(成本)。事實上,這類交易成本甚至高到難以用錢來計量(對社會秩序的的負面影響更是難以用經濟價值來量化)。當征地工作結束時,雙方都可能會有得不償失之感。
六、簡短的結論
第一,當前成都平原鄉村農地征占中的糾紛或沖突與農地資源對農民家庭的稀缺性,即承包地是否農民是唯一的生存保障密切相關。失地農民家庭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與征地中沖突發生的頻率及沖突大小密切相關,農民家庭承包地越少且無其他可以憑籍的謀生手段,則他們期望獲得農地的補償費越高,因而與政府博弈中產生沖突的可能性(發生率)越大。而鄉村人口增加以及人均農地資源的減少,又提高了農民家庭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從而增大了土地糾紛和沖突的發生率。
第二,當前成都平原鄉村農地征占中的糾紛或沖突與現行農地制度安排存在關聯性。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是農地集體所有制下農民家庭土地承包責任制的核心。在具體的操作層面上,鄉鎮政府和村幹部對農地的分割、出讓具有最終支配權。現行鄉村權力結構為政府通過行政權而不是通過市場征用農地提供了便利條件。在征地問題上,農民只能在征地的補償費數額上,而不可能在征地的合法性問題上與政府博弈。而征地補償政策的變動導致農民對政府信任度下降。鑒於當前區域性征地系當地政府行為而非公開的市場行為,故農民通常不承認征地的公平、公正、合理性。這就是現行農地制度安排易於引發土地糾紛和沖突,從而影響鄉村社會秩序穩定的重要原因。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欲消除當前日益增多的鄉村土地糾紛和沖突,穩定鄉村社會秩序,必須推行以下兩方面的改革:
其一,政府應提供新的農地制度安排,即修訂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民家庭為期30年的土地承包期延長至70年至99年,並嚴格保障在承包期內農戶享有完全的使用權、處置權(出讓、繼承)和收益權;為了保障之承包期內農戶這一權利,應由政府依法(《憲法》關於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的條文)頒土地證予以確認。
其二,在鄉村農地承包權明晰的基礎上,建立統一、公正、透明的土地市場,實現公平的市場交易。征地、拆遷到定價和支付的全過程應由土地承包人與用地方直接議價或者由土地承包人委托民間中介機構進行。政府部門一定要退出土地市場,只當“裁判員”不當“運動員”。[2] 政府在未來土地市場發揮的外部監督機制,將保證交易的自願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國家對農村現行管理方式的體制缺陷
──從南村調查剖析中國的鄉、村基層組織現狀
郝晏榮
河北省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
中國農村改革於今已達20多年。在上世紀80年代改革之初,中國農村經濟曾一度有大的發展。但時至今天,農村貧窮與發展的滯後,再一次成為全社會所關注的問題。推動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減少農村的貧困,首先得了解中國農村到底面臨什麽問題。本文通過解剖華北南部同屬一個自然村(簡稱南村)的兩個分村的基層組織,分析村民自治組織在鄉村發展中起了什麽樣的作用,以及鄉鎮政府的行政模式有哪些弊端,由此指出中國農村面臨的雙重困境和擺脫這種困境所必須的鄉鎮政府改革。
一、南村基層組織與村民之間的關系
南村一分村共有1,860人,現在的村基層組織(以下簡稱為“村組織”)是1994年由上級政府定下來的,共有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黨支部委員11人。其中村支部書記秦禮的已經在“村組織”工作20多年。三分村人口有1,400多人,現任支部書記郝喜軍自十幾歲開始務農,當過生產隊長、大隊民兵連長,現成為該村第三代基層組織的負責人。
1. “村組織”的日常工作與村民評價
一個“村組織”的日常工作主要有兩大類,一是處理本村村民反映的問題,二是應付上級政府布置的任務。但對村委會的工作績效,村民與“村組織”的評價完全不同。比如就“村基層組織能為村民解決什麽問題”,大部份村民告訴調查者,村幹部經常登門找村民,不是讓出錢就是讓出力。但村幹部自己卻認為,他們為村民做的事情很多:比如,上報軍烈屬的情況,領取救濟金;反映村特困戶的情況,領取救濟;還有報災,調解鄰里糾紛,發放宅基地等等。有許多時候,村民找村幹部辦理的並不是什麽公事。比如,一家男人外出好幾年不歸,女方要改嫁,村支部書記受男方親屬委托,外出尋找、刊登尋人啟事等。又如,有一村民的摩托車在外面被扣,他們找村支書幫忙要回。有時候村組織也受村民的委托辦理一些村里的公事。比如,1996年村里發生澇災,村民集體來到村支書家,讓他向上反映災情,以求減免稅收。又如,村里的高壓線被人偷竊數百米,村民找到村支部書記,讓他找縣公安局,把被偷的電線追回來。
除了這些受委托和盡義務的事之外,“村組織”還掌握著一些公共資源。我們在調查中看到的主要是發放宅基地的權力。從法律規定來看,發放宅基地的權力屬於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但縣鄉兩級土地管理部門對農村土地資源的了解僅限於觀念和數字,不可能具體規劃管理各村的土地,於是實際掌握農村宅基地發放的權力就下移給村委會。這一權力的下移曾為“村組織”帶來許多謀利空間,但現在隨著縣鄉土地部門的權力向農村基層延深,這種謀利空間將被壓縮。
2. 鄉政府對農民的攤派和“管理”
實際上,應付鄉政府以及各級政府部門下派的任務才是“村組織”的主要工作。由於土地承包制的實施,農民與國家的關系發生了變化,這對鄉政府的權力構成了一定的限制。於是鄉政府往往試圖從其他方面彌補其權力“損失”,其手法之一就是加強對“村組織”的管理和控制。
筆者通過調查發現,“村組織”承擔著鄉政府下派的諸多“任務”。例如,每年第一季度有以下“任務”會下達給“村組織”。第一項,查“私婚”和“早婚”。鄉政府根據各村人口總數,按比例分派名額,責成“村組織”必須搜索到足夠的私婚和早婚人數,為鄉政府籌到足夠的罰金。第二項,實行計劃生育的季度普查,責成一個村必須有一定數量的人做引產、流產手術。比如,三分村共有1,400人,按比例分到8個名額;少完成一個,鄉政府要對村組織罰款2,500元。第三項,征收人頭稅。本來,征稅是稅務部門的事權,但鄉政府認為,有些該征的稅沒有征上來,於是按每人12元的配額對各村加征所謂“稅收”,這部份鄉政府自行規定的收費被村民稱為“人頭稅”。這項攤派遭到村民的抵制,因為“村組織”和鄉政府均拿不出合法征稅的稅票。最後,“村組織”只好從信用社貸款,上交了這筆“人頭稅”。第四項是“小康村驗收”,驗收標準多達15項,每一項都有具體的數字標準,如人均收入達到1,300元的戶要超過村民總戶數的80%,人均集體經濟收入要超過1千元,學齡人口小學入學率達到99%、鞏固率為99%、完成率為97%,按“村文化建設”標準村圖書室必須有1千多冊藏書,每年訂閱5種以上報刊,有3個體育場所,3種以上體育設施,此外還有住房、用水、用電、道路、綠化、衛生所,以及“村組織”建設、計劃生育等各項硬指標。
3. 農民負擔的各種稅費
筆者調查的一分村和三分村都已成為“小康村”,但並未全部達標。實際上,鄉政府對所謂的“達標”並不認真,他們最關心的是“村組織”上交“稅費”的多少。第一季度的任務還未完成,第二季度的“夏季征購提留”工作就已開始。鄉政府把上級政府下達的任務分解到各村;各村再根據下派任務,計劃造表,將任務分解到各戶。在一分村,我們看到了上一年夏季征購提留表,從一個名叫趙常華的村民名下(承包耕地2.1畝),他應該上繳的夏季征購提留如下:
“村提留”合計為97元(其中公積金42.2元、公益金18.3元、管理費36.5元),“鄉統籌”合計為169.9元(其中教育費54.8元、計劃生育費8.2元、優撫費11.9元、民兵訓練費11.9元、道路維修費8.2元、衛生費4.6元、稅金70.3元),總計為266.9元。
夏季是農民交納各種費用的主要季節。一分村有1千8百多人,向縣、鄉政府上交的“夏季征購提留”包括:公積金25,296元、公益金12,648元、管理費25,296元、義務工3,720元、積累工5,580元、教育費39,744元、計劃生育費5,692元、優撫8,220元、民兵費2,530元、道路費5,672元、衛生費3,162元,小計126,480元,國家稅金48,150元。“村組織”把表冊送到夏糧收購站,收購站則把各種款項從農民的賣糧款中扣除。
4. “村組織”在農村社區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從調查結果來看,“村組織”控制民眾的能力越來越弱,在農村公共生活中的影響也越來越小。比如,“村組織”不再管理經濟事務,如打井、整地、安排生產,也不參與村民的婚喪嫁娶、修房蓋屋。“村組織”從農村的公共生活領域退出之後,其管理空白有一部份逐漸被村民的自發行為所填補。例如,土地承包之始,地塊被分割得很零散,一戶的承包地不過3至5畝,卻被分割成7、8個小地塊,不利於耕作;於是村民們通過私下交換,把小地塊合並成大地塊,方便耕作。此外,打井、架設電線、改革耕作方式等,也都是民間自發的行為,基本上沒有“村組織”的參與。農民在文化活動方面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姓氏和家族活動的重新活躍即為一例。
南村以郝姓為主,1949年以前這里有一個很大的郝氏家譜廟,“文革”時期被拆毀。前幾年,村民們報縣宗教局批準,集資重新修建家譜廟,廟里供奉的是郝氏最早從山西洪洞縣移民過來的祖先。每年農歷的正月十五和七月十五,在廟前舉行祭祖儀式。但正如黃宗智在《華北的小農經濟和社會變遷》所描繪的,與南方鄉村相比,北方農村的家族觀念相對淡漠。在南村,盡管恢覆了一些宗族儀式和活動,但這里沒有族長、族規,也沒有族產,宗族行為完全處於自發狀態,其活動也僅僅是一種儀式,除了滿足村民對歸屬感的需求之外,沒有更多的社會功能。
在目前南村的村民活動中,既很少看到“村組織”的影子,也很少看到家族的影子。在組織生產、興辦企業、修房造屋、婚喪嫁娶等活動中,鄰里、朋友、家族、親戚的作用幾乎處於同等重要的位置。由此可見,孤立分散,缺乏有機聯系仍然是北方小農社會的基本特征,這一基本特征是國家政權深入農村的有利條件。當國家行政權力對農村控制減弱時,也沒有任何勢力能填補其權力的空白。
二、“村組織”與鄉政府的關系
農村改革除了涉及“村組織”與村民的關系之外,另一個重要內容是調整“村組織”與上級政府之間的關系。
1. “村組織”功能弱化,鄉政府權力膨脹
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在“村組織”的社會控制功能減弱的同時,鄉政府的機構和權力卻大為膨脹。改革以前的人民公社機關通常只有十來個正式工作人員,現在,南村鄉的黨委和鄉政府已有一百多人。黨委、鄉政府、鄉人大、紀檢、團委以及派出所、法庭、銀行、土地、稅收、計劃生育等各種部門,都比照縣政府的機構設置,此外還特別設有管理農村的若幹特殊部門。“村組織”的大部份工作都不得不圍繞著鄉政府的需要。
南村鄉政府管理著20來個行政村,從功能上看,既然設立了如此龐大且功能齊全的鄉政府,它就完全可以獨立承擔起管理農村社區的任務,沒有必要再設立村一級組織。但為什麽又要在鄉政府之下又設立“村組織”呢?這完全是鄉政府的需要。在鄉政府下面設立“村組織”,既增加了鄉政府的權力,同時又減少了鄉政府的事務性工作與責任。
“村組織”實行自治之後,鄉政府與“村組織”的關系處於一種什麽狀態呢?從調查中發現,南村的“村組織”名為村民自治,其控制權並不在村民手中,而是在上級政府那里。由於“村組織”手中掌握的資源很少,其權力基礎就十分薄弱,只能依靠上級政府的支持。當然,這種依賴出於鄉、村兩級組織的共同需要:鄉政府需要村組織為其提供經濟上的支持,“村組織”需要鄉政府為其提供權力的保障。“村組織”的人事任免,有的是通過村民推舉,有的是鄉政府指派。無論屬於哪一種情況,“村組織”多半必須服從鄉政府的領導。用三分村一位村主任的話來說就是,鄉政府可以隨時“調度”他們,召集他們開會,並布置任務,對他們獎勵或處罰。按規定,村里征收的“提留”(即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等)都是“村組織”的專項經費,但在南村,“鄉統籌”與“村提留”卻都要上繳到鄉政府,然後再由鄉政府根據情況向“村組織”返還部份“村提留”款項。
為了加強對“村組織”的控制,南村鄉政府在每個行政村都安置一名鄉幹部,長年住在村里,監察各村的基本動態。在調查中經常聽到“村組織”的幹部抱怨,鄉政府卡得太死,村里的工作難做。筆者曾向他們提問:能不能根據村里的具體情況,對鄉政府的安排布置表示異議?“那怎麽可以?”一分村的村主任說,“鄉政府根本不聽你的,還要用黨紀政紀處分你呢”。更重要的是,如果“村組織”不聽鄉政府的“調度”,或無法完成鄉里布置的任務,鄉政府馬上就會撤換“村組織”負責人的職務,另換他人。
2. “村組織”的支配力減弱
從總體上來看,“村組織”對農民是不可能再按人民公社時期那種大隊幹部對社員的強迫命令方式去布置任務,但它也不能按鄉政府管理“村組織”的方式工作。“村組織”雖然行使著國家權力,安排的是上級政府下派的任務,但“村組織”卻不是國家權力的化身,它們只是扮演著國家權力的基層“代理人”角色。它們的身份是多重的:當行使國家權力的時候,他們是國家權力的代理人;當他們為村民服務的時候,又成了村民的代理人。村民如果不服從他們的安排,一般情況下,他們只能調動縣或鄉的力量來解決。各種各樣對農民的征收和攤派之所以能夠完成,主要原因在於農民對國家權威的服從。因此,“村組織”必須以鄉、縣兩級政府權力的支持作為政治靠山。需要指出的是,在全國的範圍內,不同地方的村組織,其權力和支配能力差別很大。有的“村組織”幾乎毫無支配能力;有的“村組織”,如河南的南街村、江蘇的華西村,其權力與支配力甚至超過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大隊的權力。由此可見,“村組織”的權力不在其組織形式,而是更大程度上取決於它所掌握的經濟資源。有的“村組織”沒有任何集體資產,連“三提留”也被鄉政府拿去,“村組織”不掌握任何資源,它對村民就沒有支配力;有的村在土地承包之後,“村組織”仍然掌握著一部份集體資產,如荒山、野地、林木、礦藏等,這類“村組織”就有很大的權威,能支配村民。但從數量上看,這類具有權威性與支配力的“村組織”比較少。
顯然,對改革給農村社會和權力結構帶來的重大變遷及影響,學術界還未給予足夠的理解和重視。比如,盡管“村組織”已經沒有什麽實際政治意義了,不少人還在熱烈地討論“村組織”的民主選舉與民主決策之重大意義;盡管鄉鎮政府已經包攬了控制農村社區的大部份權力,但研究者對鄉鎮政府的角色和職能卻很少給予關注。鑒於南村的現狀在中國農村具有普遍意義,本文由此出發著重討論農村的社會經濟發展面臨的新問題。
三、中國農村的出路在於改變國家對農村的管理方式
從世界範圍來看,農村的社會發展和現代化主要經由兩條途徑:其一,農村社區出現新的經濟關系和經濟力量,這股力量的發展壯大帶動整個農村走上現代化之路;其二,國家率先在城市完成工業化,轉而投資農村或將農村人口吸納到城市。但對於中國來說,這兩個方案都很難實行。首先,中國作為一個後起的發展中國家,現代化是作為一個文化和政治問題被引進來的,社會基層並沒有蘊藏發展現代化的動力;其次,由於農村區域廣大,人口眾多,僅僅依靠城市和國家的力量,很難使農村得到發展。中國農村的發展的難題並非始自今天。自近代以來,中國農村就一直處於“危機─舒緩,再危機─再舒緩”這樣一個周而覆始的過程中。本世紀30年代,學術界曾就“中國農村的出路在哪里”展開爭論,並形成了以鄭莊秋為代表的“農業工業化”和以吳景超、陳序經為代表的“城市工業化”兩種方案。但是無論哪一種方案,在當時的條件下都沒有什麽實際意義。
從中國的現實來看,農村的狀況可以概括為3種模式。第一種模式以廣東珠江三角洲地區為代表,改革開放之後,大量外來資金湧入該地,投資建廠,使該地迅速實現工業化。第二種模式以江蘇、浙江為代表,即改革之後農村原有的集體經濟保留下來,村組織在其政治職能退化之後,轉化為該地經濟實體的代表,通過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使該地走上工業化之路。第三種模式最具普遍性,改革之後集體經濟解體,村組織的職能弱化,廣大農民再次淪為小農,他們守著幾畝薄田,或四處打工,或坐家困守;在現代化的大工業、大經濟組織面前,他們幾乎沒有任何發展機遇。中國廣大農村這種具普遍性的情況表明,僅僅依靠個體的努力,龐大而薄弱的小農要走上現代化之路,將是一個漫長而艱辛的過程。
應當如何推動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目前中國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當前農村發展的阻力在於改革的不徹底,政府保留了許多計劃經濟時期的權力,仍然對農民的經營活動橫加幹涉,甚至濫用權力揮霍農民的收入。因此,農村發展的出路就在於進一步推動農村體制的改革,減少政府對農村社會活動的管制。第二種觀點認為,後起現代化國家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規劃和指導。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引用美國政治學家亨廷頓的理論,認為一個處於現代化進程中的超大社會的鄉村的發展,有賴於政府在農村推進改革和組織發展的能力。這一派學者針對中國農村社會生活中的種種無序狀態,認為農村的發展必須從擴大鄉鎮政府的權力和職能著手,目前國家在農村的權力僅設在鄉一級,下一步應該把村組織也納入到國家行政權力的設置之內,以進一步增強國家對農村的管理和控制。從理論上講,這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現實中,兩種主張中的任何一種如獲實施,都會引發新的問題。
1949年之後的經驗表明,農村社區的發展與農村基層組織的結構和性質有密切關系。這樣的基層組織在過去是村級組織,在今天則是鄉鎮級機構。目前國家在農村設立的鄉鎮一級的組織和機構總體上可以分為3種:其一是專業化的經濟實體,如信用社、電力等部門和公司;其二是縣屬各部門在農村的派出機構,如工商、稅收、司法、土地管理等部門;其三是鄉鎮政府。在這些機構中,以鄉鎮政府的職能最完整、權力最大,黨委、政府、人大、紀檢、共青團、婦聯等機構和社會團體俱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職能無一不包。既然農民養活了這麽龐大的黨政機構,農村發展的課題也理應由鄉鎮政府承擔。然而,事實證明,目前的鄉鎮一級政府主要是以行政管理為名,從農村提取各種資源,滿足其官僚機構幹部職員的需要,而對農村發展這樣一個關鍵性問題卻久無積極的作為。
根據馬克斯·韋伯對官僚體制的剖析,一切科層官僚化的機構,無論其組織還是個人,都是以形式主義和服從上級為原則,不具備任何組織、規劃、激勵、動員社會的能力,它既反對也壓抑組織成員的事業心和原動力。而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需要有一種為經濟成功而奮鬥的精神,這恰恰是科層官僚組織所不具備的。一個龐大的、權力無邊的官僚科層組織的存在,必然會壓制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活力。
通過剖析南村農民與“村組織”以及“村組織”與鄉政府之間的關系,可以看到,目前中國的鄉鎮一級組織具有兩個特點。其一,無論從鄉鎮幹部個人角度還是從鄉政府組織的角度來看,鄉鎮一級機構對農村發展的成敗都不承擔任何責任。土地承包之後,經濟發展的責任已經落在一個個孤立的小農頭上;鄉鎮政府無需規劃農村社區的發展,其事權主要是管理、收費、罰款等。其二,由於權力集中且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再加上小農素質低下,處於一盤散沙狀態,這就為鄉鎮政府濫用權力提供了方便,其主要表現為尋租行為泛濫,鄉政府用一切看似正當合法的理由,為鄉鎮組織和個人增加收入,從而加重了農民的負擔。除了無責任化和尋租行為泛濫之外,鄉鎮政府和縣屬各部門的派出機構(這樣的機構加起來有30來個)還形成了一個個小型利益集團。各部門之間競相劃地為牢,爭權奪利,推諉塞責,並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魚肉鄉民,蠶食農民的利益。中國農村這塊曾孕育了高度發達的農業文明和東方文化的沃土,近十余年來在各方勢力無情的榨取和吮吸下,正在變成一條乾枯的河床,不僅無力承載未來發展的重負,就連維持農民家庭的生存與再生產亦非常困難。
由於農村基層組織的這一性質,中國農村的發展正面臨雙重困境。第一重困境在鄉鎮黨政系統內。這一重困境包含兩層意思:其一,國家把大量的有關農村的政策和行政目標都堆在鄉鎮政府那里,即所謂“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鄉鎮政府忙於應付上級政府下達的種種任務;其二,鄉鎮組織作為國家行政機器的一個環節,現有政治機制使得鄉鎮幹部的主要目標是升官,大多數鄉鎮幹部素質不高,無力承擔推動農村社會發展的重任,即使有少數有能力創新者,也受到體制的嚴重約束,無法有所作為。第二重困境在農村本身:其一,如果沒有政府方面的組織、規劃和扶持,僅靠單個小農的努力,在現有觀念和經濟水平下,小農的發展前景十分有限;其二,如果擴大政府的權力和職能,在現有的體制下,它會以政府的官僚化行為追逐其尋租的目標,搞什麽“大蒜鄉”、“煙草鄉”、“黃瓜鄉”等,只能帶來更多的經濟和社會災難。
從南村調查所揭示的中國農村發展所面臨的困境來看,筆者以為,目前農村發展的關鍵,不在於是強化國家對農村的管理還是減少國家對農村的控制,而在於國家政權以什麽樣的體制和方式管理農村。要克服目前農村發展所面臨的困境,必須從體制上和管理方式兩方面改革作為農村權力中心的鄉鎮政府機構,由行政官僚淩駕於農村之上轉變為由農村社區精英對農村自我管理。通過這一改革,也許能夠為農村未來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新的機遇。
“階級話語”對鄉村社會的嵌入
──來自山東省臨沭縣的歷史回聲
紀程
魯東大學政法學院教師
在傳統的中國鄉村社會里其實不存在所謂“階級意識”。因為“中國農村的居民是按照群落和親族關系(如宗族成員、鄰居和村落),而不是按被剝削階級和剝削階級來看待他們自己的”。[1] 不存在“階級意識”也就無所謂“階級話語”。“階級話語”是在中共改造鄉村社會的過程中出現的,是從外部嵌入到鄉村社會中的,這一過程始於中共在廣大鄉村社會推行的“土改”。
一、山東省臨沭縣的土改過程
臨沭縣的“減租減息”(簡稱“雙減”)始於1941年。1942年4月劉少奇到中共山東分局檢查指導工作,對“雙減”作了具體指示。1942年5月山東分局作出“關於減租減息,改善雇工待遇,開展群眾運動的決議”,臨沭縣是“雙減”實施中心縣。隨後“雙減”工作隊分赴大興、蛟龍兩區開展工作,推行“二五”減租(將佃農的租額減少25%),很快在全縣形成高潮。據1943年7月的統計,全縣雇工1,871人通過減租得到糧食358萬斤。在減租過程中同時對農村的高利貸實行減息,當時規定借貸計息不得高於15%。1946年7月,臨沭縣委根據中共中央“五四”指示精神,組織工作隊在岌山區朱村等地搞土改試點;然後在全縣範圍內發起沒收地主、富農土地分配給貧苦農民的運動。是年11月底,全縣共沒收地主、富農土地5萬余畝,18萬貧農分得了土地。時值國民黨軍隊大舉進攻濱海區前夕,土改工作的時間緊,故不夠徹底。1947年1月開始在全縣進行土改覆查,後因國民黨軍隊進犯暫時中斷。1947年7月,中共中央華東局發布關於山東土改覆查新指示,臨沭縣委隨即在夏莊區小河崖召開縣、區、鄉幹部會議,重新布置土改覆查工作。會議指出,土改中犯了富農路線錯誤,決定大膽放手發動群眾,以貧雇農為主,團結中農,政府授權給農會,摧毀封建勢力。會後全縣土改覆查掀起新的高潮。在這次覆查中出現了亂打、亂殺和侵犯中農利益等問題。通過土改和覆查,全縣554個村莊共沒收地主富農土地38萬余畝,沒收浮財折款186億余元(北海幣)。1948年,臨沭縣全境解放後,縣委、縣政府在沂東等新解放區推行土改政策,沒收地主、富農耕地15,114畝、非耕地1,805畝;同時在老區結束土改覆查工作,並進一步解決土改覆查中的“左”的偏差。1951年春,臨沭縣全縣土改及土改覆查全部結束。[2]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內外學者在中國的土改研究中取得了豐碩成果,其中很多研究將土改與社會變遷聯系起來。如黃宗智曾指出,“最終把革命和造反與王朝更叠區分開來的,並不是從一個國家機器向另一個國家機器的過渡,而是大範圍的社會結構變遷。”[3] 還有人認為,“抗戰結束後到建國初期的土地改革運動在中國‘國家政權建設’及鄉村社會變遷過程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國家權力的擴張、國家與鄉村社會關系的重塑、各種動員和治理技術的發明,都主要在這一運動中完成”。[4]
筆者根據對臨沭縣“減租減息”和土改運動過程的調查,認為當時這一運動貫穿於建設臨沭抗日根據地和解放區的全過程,是中共整合社會、建立新的社會秩序,乃至贏得戰爭的“總抓手”。中共只有有效地動員農民,使農民參與到土改和新社會秩序的建立以及支前參戰中,才能最終贏得國內戰爭,奪取全國政權。當時中共所面對的是有著幾千年小農經濟傳統的鄉村社會,如何去動員這些處在傳統鄉村社會中的小農,是擺在中共面前的一道難題。“一個外來的政治力量如何把農民動員起來,使其成為社會變革的積極參與者,這是近代中國政治舞台上任何力圖有所作為的政治力量面臨的一個最具挑戰性的問題”。[5] 在這個過程中,中共抓住了解決問題的關鍵環節──土地。土地作為農村中最主要的生產資料,不僅關系到廣大貧苦農民的切身利益,更關系到作為傳統鄉村社會統治者的地主的既得利益;不僅關系到生產關系的變革,而且關系到整個農村社會秩序的重構。因此,解決土地問題成為動員民眾、解決社會變遷諸問題的關鍵。但是,不能簡單地以為,解決了土地問題就自然地動員起了農民。比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更重要的,是改造農民的思想觀念。
二、“訴苦”──被規訓的農民私憤傾訴
中共動員農民的過程本身就伴隨著對農民的思想改造。這一改造非但不亞於對鄉村經濟關系、政治關系、鄉村社會結構組織方面的改造,而且比後者有更大的韌性,因此這一改造過程也更艱難,一旦定型下來也更難改變。這一過程實際上是一個改造人、改造人的觀念的過程;通過改造人、改造人的觀念、乃至改造人性的方式,達到改造社會的目的。其最有力的武器便是話語。“很容易找到事實來證明這一論點:輿論萬能,所有其他形式的權力都導源於它。一種信仰最初決沒有某種受它支配的力量,產生廣泛輿論的最初步驟只能借助於說服”。[6] 要說服農民就必須具備一套符合改造農民需要的話語。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在中國的鄉村社會里,一種全新的話語──“階級話語”──登場了。
“階級話語”對廣大的中國傳統鄉村社會來講是一種外來話語,很難直接被廣大農民所接受。因此,必須找到一種方式使“階級話語”能為廣大農民所接受。中共注意到中國廣大農民普遍貧困的現實,並以此為突破口。農民貧困,生活很苦,而地主、富農的生活則相對好得多,這種現實與農民自古以來就有的“均貧富”的平均主義理想形成尖銳的對立,必然導致廣大貧苦農民對現實的不滿。常言道“一家富貴百家怨”,這無疑是一種可以利用的潛藏在農民內心的革命動機。要找到一種方式使農民的這種不滿釋放出來,於是“訴苦”便應運而生。
郭於華、孫立平在“訴苦:一種農民國家觀念的形成機制”一文中認為,“訴苦”是中國革命中重塑普通民眾國家觀念的一種重要機制,其作用在於運用訴苦運動中形成和創造的種種“技術”將農民日常生活中的苦難提取出來與國家、社會話語相聯系,通過“歸因”建立舊國家的消極形象,通過翻身意識建立新國家的積極形象。筆者以為,“訴苦”這種政治教育手段實際上有兩類,一是“土改”中的“訴苦”,另一是“社會主義教育”中的“訴苦”。筆者將前者稱為“土改訴苦”,將後者稱為“回憶訴苦”。“回憶訴苦”的主要目是要農民“認識舊社會的苦、新社會的甜”,從而建立舊中國的消極形象,樹立新中國的積極形象。郭於華、孫立平的觀點對“回憶訴苦”是適用的。然而,“土改訴苦”是中共整合農民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在喚起農民苦感的同時也燃起農民對地主的仇恨和鬥爭地主的勇氣,然後通過階級教育將這種仇恨引向整個地主階級、封建勢力,再通過形勢教育將這種仇恨引向蔣介石、國民黨、中央軍,從而成功地將農民整合到中共的“對敵鬥爭”中來。後來在“抗美援朝”期間又實行了“訴苦”運動,目的也很明確,就是將激起的農民仇恨引向“美帝國主義”。
筆者所調查的臨沭地區歷來是兵家必爭之地。當時,戰爭的空氣始終籠罩在該地區,誰贏得了戰爭,誰就取得了政權。因此,中共發動的土改也與戰爭密切結合在一起,這是本文將土改與動員參軍、“支前”放在一起討論的原因。筆者以為,在臨沭縣的土改中,原初形態的農民“土改訴苦”更多的時候應被稱為“訴憤”,是農民私憤的一種傾訴。因為原初形態的農民“土改訴苦”往往指向特定的對象,而且很多事件都很零碎,都是農民與地主的私人恩怨。據參加過當時土改的人回憶,那時農民們說,“大肚子(地主)有的時候真不是東西,幹了大半年,因為摔了個缸,該給20塊(銀元)的,才給15塊。那也是啞巴吃黃連,老百姓有什麽法,只能幹瞪眼。但心里是恨的慌”。[7] “大戶(地主)仗著家族大,弟兄多,和老百姓鬧起仗來,吃虧的還是老百姓。那年我們村里李XX和村里的孫大戶拌了句嘴,打了起來。被孫大戶家一個好打,可打慘了。那他可不(李XX)一輩子記著仇呀!”[8]
這種私人恩怨大體上有兩種。其一,地主在與農民的經濟交往中實行雙重標準。當經濟交往對自己有利時就堅持契約精神,如讓佃戶交地租;當經濟交往對自己不利時,就違背契約精神,如找借口苛扣長、短工的工錢。其二,地主在處理與農民的糾紛時經常使用非法暴力,也就是農民們常說的“隨便打人”等。農民對第二種矛盾的憤恨最大。而中共正是抓住了這一點,讓農民起來“訴憤”,也迎合了農民“泄憤”的強烈願望,從而獲得了廣泛的響應。但是,並非所有農民的“訴苦”都符合中共的要求。“農民對自己的感知更多地來自於身體,而不是經過反思的思想,更不是一個可以述說或者需要述說的東西”。[9] 也就是說,農民的苦處於一種難以被提取出來的彌散狀態,而不象那些經過反思的想法那樣被儲存在記憶的某個固定的位置,可隨時被順利地提取出來。因此,中共必須對農民的“訴苦”進行規訓,每次“訴苦”大會召開之前都要召開預備會,篩選“訴苦”的素材,凡不能激起農民對地主仇恨的素材均被篩選下來。
從一些文件及口述資料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共對“土改訴苦”規訓的痕跡:
一個土改工作組的文件記載如下:
一、掌握“訴苦”教育。動員之後,先進行小組訴苦,培養典型,再轉入大會訴苦。主要是叫群眾明確了解地主封建勢力是窮人的死對頭,只有打倒地主,窮人才能翻身。二、訴苦後,雇貧小組回去討論如何出苦、報仇。主要是搞些對象,明確階級敵人。“大人是地主,小孩也是地主,是吃咱的飯長大的。”[10]
接受訪談的農民的回憶是:“土改時候的訴苦,都是八路軍的工作隊安排好的”;“事先要開會,讓大家先演練一遍,有的訴的實在不象個樣(不符合激發對地主仇恨的標準),就直接給弄下去了,不讓他(她)訴了。不合格。”[11]
訴苦的目的並不是要收集地主的證據,而是在工作隊已經掌握的事實依據的前提下,有目的地引導農民去訴苦。在訴苦鬥爭會上,訴苦的作用是表演性的。工作隊不僅要發掘村莊里的“苦主”,而且還要尋找善於把“苦”說得催人淚下、能煽動起窮人對地主仇恨的人才,並在訴苦過程中培養他們的敘事技巧。在訴苦的現場,訴苦結束後隨之而來的便是“喊口號”,以煽動現場的氛圍。
當地一個黨支部當年的工作總結有如下記載:
發動群眾:“咱是怎樣窮的?有意見咱敢提嗎?你對曹莊的地主哪家最恨?”
“人家婆婆媽媽的,怎麽好意思鬥?她也不是善主,怕鬥不好”。
反駁“婆婆媽媽?忘了過去她罵人了嗎?不給飯吃,你這是‘抱粗腿’”。
“馬柱子、皮鞭子不講情面,非削弱這老封建不可”。
經動員後,到會群眾1,000多人。為影響其他村,通知外派的代表參加。深刻動員教育,集中進行了階級教育,提出翻身的時候到了。貼出標語,造聲勢。
黨員的活動:鼓動群眾情緒,帶頭發言。徐樹芬在天冷大家情緒低落時大喊“咱能撐住領導窮爺們翻身吧?”眾人答“能”。
動員婦女發言,識字班婦女吳一新的發言影響了四、五個婦女發言。[12]
“苦”的本身不是“階級話語”的權力效果,但“苦”的公開集體表述構成了“階級話語”權力的支點。臨沭縣的“土改訴苦”從一開始就是被操縱的。“如果話語的首要目的是傳遞有關外在指涉物(referent)的信息,那麽評定話語的標準就應該是精確的術語和事實價值(提供信息的清晰有效性);如果話語是用來表達說話者的情緒狀態,或者用以激發聽話者的態度,或者引起聽話者某種特定的行為,那麽檢測話語的標準就不能死扣住它的精確性和事實價值,而應該看它的表演力(performative force),這是一種純粹的實用考慮”。[13]
“土改訴苦”中使用的話語顯然屬於後一種,其目的主要是激發聽眾的態度和行為;因此它從一開始就是被規訓的,通過演練,突出那些最能調動人們對窮苦人的同情心、又最能激起對地主富農的仇恨的因素,同時不斷地刪節那些與土改目標無關的因素,從而使“土改訴苦”達到最理想的效果。當然這種操縱並非完全按照操縱者的意圖進行,操縱者也必須順應被操縱者的某些要求。
例如,當時的文件提到:
剛開展的新地區我們講話許多名詞群眾不懂,又加上幹部不是當地人,方言不通,群眾也不易接受,群眾發動效果不理想。我們應當怎樣克服?
一、以當地群眾話語向群眾宣講:“組織起來”──“扣扣手”;“勞苦群眾”──“窮兄弟”、“爺們”;“佃戶”──“客戶”、“客家子”。
二、以當地事實向群眾解釋。
三、提出問題由群眾自己討論,經過群眾討論他們接受快,也容易啟發。[14]
從以上材料可以看出,中共要求幹部用地方方言、群眾性話語發動群眾,體現了“國家”(代表中共)與“鄉村社會”間的互動關系。也就是說,鄉村社會並非是完全被動地接受改造;它也在按照自身的發展邏輯,對國家的改造有限地回應。當然在整個過程中,鄉村社會還是處於劣勢的。
當這種被規訓的“訴苦”達到預期效果後,就進入了下一個環節──“翻身”。
三、“翻身”──“階級話語”嵌入鄉村社會的標志
在土改過程中農民話語里講得最多的就是“翻身”。從字面上來分析,翻身的“翻”字與造反的“反”字是諧音,迎合了農民打破舊的鄉村統治秩序的潛意識。翻身本身就蘊涵了對立的雙方鬥爭的意思,如果不存在對立也就無所謂“翻”。這種隱含的“對立”、“鬥爭”,其實就是後來中共在階級教育中向農民灌輸的“階級對立”、“階級鬥爭”。因此,隨著翻身的進行以及“翻身”這一詞匯在農民話語中的廣泛運用,“階級話語”也就被正式嵌入了鄉村社會。
1. “刨窮根”──中共對農民的階級教育
在“訴苦”中,如何將農民針對具體對象的私憤宣泄引導到階級意識上去,是中共動員民眾的關鍵一環。李康認為:“痛苦的個體如何感知集體的被剝奪?還要把自身痛苦視作集體被剝奪的一部分?如何把這種被剝奪轉變為普遍的革命推動力,導向改變處境的集體行動?……而使人們意識到冤情、找到歸咎處和改變處境的道路,這正是革命動員的過程。”[15] “訴苦”將農民的情緒激發起來後並不能馬上就完成“翻身”,因為農民的固有觀念(如天命思想等)和顧慮(如怕“變天”)還未被革除。首先要對農民進行階級教育。階級教育的方式不能采用宣講教科書式的說教,必須針對農民的固有觀念和顧慮對癥下藥。
在臨沭縣的土改過程中,首先是進行“誰養活誰”的討論,用以革除農民的天命思想。例如,當時一些農民認為,“地主為啥富?老百姓為啥窮?其實人家地主富是因為會過(節約),有點兒余錢人家地主就治地(買地)了,窮人有點兒余錢不是吃了喝了,就是耍錢輸掉了。如果碰上家里人得了病,還得賣地治病。代代這樣下來,地主就富了,老百姓就窮了”。[16]
在濱海地委當時的土改工作總結中則有如下記載:
群眾的落後思想:“窮是命不好,祖上沒積德”;“家里人多,吃窮了”;“分家分窮了”;“給土匪搶窮了”;“賭博賭窮了”;“死人送殯送窮了”;“嫁閨女嫁窮了”。
窮根:一、命;二、自己;三、鬼子漢奸、土匪。
經教育認識到:“是叫地主剝削去了”;“窮了幾輩子就是不知道怎麽窮的,現在明白了”;從“靠著大樹沒柴燒”到“刨倒大樹有柴燒”。提高了群眾的階級覺悟,激發了對地主的階級仇恨。
政策策略教育:弄清“誰是弟兄朋友,誰是敵人”;“地怎樣才能回家”;“從誰手里回?”
從“莊里的人靠什麽吃飯”入手進行討論,使群眾從勞動、不勞動與剝削的關系上劃分階級矛盾,弄清誰是窮爺們、自家人。誰是專靠剝削的人(並結合具體對象)。
結論:“貧農、中農是弟兄,富農是朋友,但還有毛病,好比長了尾巴,地主是敵人。”
並從計算本村各階級的數量中教育群眾,使群眾認識到,貧、中農要團結。
“貧農骨頭中農肉,富農割了尾巴交朋友”。[17]
由此可見,中共如何用“階級話語”扭轉農民的“天命”及“地主靠勞動和節約致富”的觀念,激發起農民對地主的仇恨,鼓動農民覆仇。
其次是組織“算帳”對比,使農民認清地主的“剝削”,從而激發起農民的“翻身”欲望。上引文件提到:
從老根上弄清“勞動創造世界”,這是打開群眾階級覺悟的關鍵。
座談討論:“天下什麽東西最值錢?”“靠什麽吃飯?”啟發群眾展開新舊思想鬥爭。
群眾的落後思想:打魚的說網最值錢;推小車的說兩條腿最值錢;種菜的說菜園最值錢;一般都說金子最值錢。
使群眾認識到:“力氣最值錢”;“窮人沒有本,力氣便是錢”;“力氣就是財,使了還再來”;“天下是勞動創造的,勞動人民應該是主人。”
認清:地也是勞動創造的,窮人開了荒,讓地主霸占去了。
過去是“窮人開、窮人種、富人有飯吃”;現在是“窮人開、窮人種、窮人有飯吃”;今天“土地回家、人也高興、地也高興”。
經教育後,群眾得出了完整的深刻的結論:
“要靠地、靠勞動、靠共產黨、毛主席、靠團結鬥爭”;“地是根、人是本,毛主席領導老百姓,團結鬥爭是辦法”。
“天下什麽東西都是下力氣創出來的,被地主大肚子剝削去了。”
提高了群眾的階級覺悟,認識到了要回耕地的合理正義,激發起了對地主的階級仇恨。
運用典型訴苦與算細帳的方法,使群眾認識到剝削的本質。
臨沭各區、村普遍組織了階級教育,很猛烈地提高了群眾的階級覺悟。
“算出了地主的骨頭、肉都是咱窮人的。”“窮是窮在地主身上。”“地主是藕,窮人是仔泥。藕靠泥養著,養的又白又胖,而且長青枝嫩芽,開花,出頭露面。窮人是根本,以前看不見。”[18]
通過對以上“刨窮根”話語的分析,可以看出,“刨窮根”是向農民進行階級觀念灌輸過程的關鍵。此前,農民普遍地將“窮”的根源歸於“命”,直接後果是消極地服從;還有的歸於運氣不好(如得病、賭博、土匪等),這樣就會把“窮”當作偶然的事情而力圖逃避。通過“刨窮根”這樣的階級教育,用階級框架取代了農民固有的“天命”觀念。通過“誰養活誰”的討論,將“窮”的根源歸於某個地主乃至整個地主階級的身上,從而使農民實現了從怨“命”不好的消極狀態逐步過渡到怨恨某個地主,再到怨恨整個地主階級的積極狀態。通過“算帳對比”,使被租稅關系和其他手段隱藏下的經濟剝削具體化、公開化,使“一直蒙在鼓里”的農民知道了,為什麽一年到頭地勞作還是窮,地主不勞作卻享清福的“秘密”;並認識到以前認為合理的租稅對自己是多麽的不公平,把地主的經濟剝削和道德敗壞聯系起來,從而激發農民“奪回”被地主占有的土地和財產的勇氣,“翻身”也就有了廣泛的合法性基礎。
2. “鬥地主(富農)”──“階級話語”的實踐
“土改訴苦”激發起農民對地主的仇恨和翻身鬥爭的勇氣,又經過“刨窮根”將農民對個別地主的仇恨引向整個地主階級;按照這一邏輯向下推演,“覆仇”也就成了自然的事。“覆仇”最直接的行動之一便是“鬥地主(富農)”。在“翻身”過程中,“鬥地主(富農)”實際上是鄉村社會階級鬥爭的一個場景,隱藏在這一階級鬥爭背後的是“階級話語”的暴力實踐。“鬥地主(富農)”這一鄉村社會暴力傾向的公開展示(並不一定完全符合中共的原初意圖,後來的“禁止亂打、亂殺”證明了這一點)充分體現了(階級)話語權力的實踐效果。
當時華東局的“七七”指示指出:“各地在土改覆查時,必須放手發動群眾,大權必須交給百分之九十的農民,一切事情,依靠他們自己去辦,依靠他們的自覺自願、自己動手,而不是少數人代替包辦強迫命令的幹部路線。因此,各地必須重新組織農民聯合會,此農會要以雇貧農及工人為中心,加上中農,不要地主富農參加。在農會之下,應將雇貧農工人編成貧農小組,在土改中一切清算、調查、分配、覆查、調整或重分,均須先經過貧農小組討論,再經過農會討論通過,即可實行,不須再經任何機關核準.各級政府在土改期間,應授權農會去處理土地問題,不受理任何土地糾紛案件。各級黨委土改工作團,則以農會工作團或特派員名義出現。‘農會’,‘貧農小組’,‘工作團’,此三者互相結合,即成為土改中群眾路線的具體形態。”[19]
濱海區在口頭傳達“七七”指示時增加了如下新內容:
“華東局對這次會議下最大決心要土改在山東來一個大革命”;“封建勢力即我們革命對象”;“這次要徹底搞,徹底打亂封建勢力,對地主的房屋、土地、浮財所有東西都徹底拿出來,甚至種子、農具,在政治上沒發言權,沒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農民在政治上統治他,成為主人翁”。[20] “地主一切都是非法不合理的……實行‘掃地出門’”;“貧雇農小組成立與整理了農會,就要真正當起家來,不能把當家成了空話,一切照百分之九十農民的意見要求行事,對地主有生殺予奪之權,任何人不能幹涉”。[21]
由於在“批鬥地主(富農)”過程中下放了殺人權,在筆者所調查的地區,打、砸、殺地主(富農)的現象很普遍,甚至出現了“亂捕、亂打、亂殺”現象,有些中農也被錯殺。據當地農民回憶:“那時候鬥地主很嚇人的,經常出人命。了不得!打死很多,幾乎每村都有。有攀比風氣,人家村打死地主,咱村沒有,不代表咱落後了嗎?革命不堅決!”[22] “那時候地主(富農)可慘了,有的是被鬥完後槍斃的,有的是被亂棍打死的,老百姓要出氣呀。那可砸死不少!”[23] 濱海區“殺死人有一萬多人(12,000人余),冤死多少還不了解”[24]
臨沭縣出現的亂打、亂殺(地主、富農)現象與最初采用的縱容政策有很大關系。當時的文件規定:為迅速有力地發動群眾,必須貫徹“放手大膽發動群眾”的方針。提倡大刀闊斧的精神,反對縮手縮腳,糾正各種錯誤思想如怕犯錯誤、怕違紀、怕違犯政策。要明確認識鬥爭的目的是為了摧毀封建勢力,發動群眾。因此我們既不能只滿足於鬥爭,為鬥爭而鬥爭。更不能只重視經濟上的剝削,而忽視了政治上的摧毀。不然,封建勢力會向我們反撲的,群眾不會發動起來的,團體是不會鞏固的。[25] 在秘密文件中還有如下指示:“群眾打人(地主、富農)是群眾的革命的報覆,我們應當支持,不能壓抑。現在開鬥地主的會,打是對的!但我們不能代替。”[26] 從這些話語可以看出中共對臨沭縣的亂打、亂殺(地主、富農)現象的縱容傾向。
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為“群眾打人殺人”與中共發動土改的目的相符,即激化農民與地主的階級矛盾,從而爭取大多數農民,為將來的戰爭做準備。其次是中共要迎合農民向地主(富農)“覆仇”的心理。農民是在中共向他們灌輸的“階級話語”的影響下,遵循著“受壓迫、受剝削──訴苦、刨窮根──覺醒、覆仇”的邏輯“鬥地主(富農)”的。這一過程中會出現“過激”行為;如果壓制,必然挫傷剛剛被發動起來的農民的革命積極性。在“鬥地主(富農)”的過程中,原本膽小怕事的農民竟然能堂而皇之地砸死、殺死地主(富農),不能不說是“階級話語”灌輸的結果。正是在“訴苦”、“刨窮根”等“階級話語”的影響下,農民開始超出具體的人和事來感知和思考,第一次通過話語的運用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護,使他們獲得了一種新的自我感知和定位,從而導致農民將“殺人”這一過去被視為“大逆不道”的行為當作“革命行為”,順理成章地投身其中。“鬥地主(富農)”是一個“階級話語”實踐的過程;農民通過“階級話語”為自己“鬥、殺地主(富農)的行為找到了合法性。當然,一旦亂打亂殺過度蔓延,中共也下達指示加以制止。當時華東局即發出這樣的通知:“各區黨委轉各地委:在暫停進行土改後聞:一、各地亂抓人、亂打人、亂殺人的現象尚未停止。望速通令停止,對不服從者調至上級,給予批評。二、各地應禁止挖墳現象,以免造成不采v響。”[27]
3. “分果實”──用物質手段整合農民
僅僅鬥了地主(富農)、滿足了農民泄憤的要求是不夠的,還必須滿足農民的經濟要求,這才是廣大農民投入“翻身”運動最現實目的之所在。土改就是要實現鄉村資源(最主要的是土地)的再分配。
首先是沒收地主的土地,一般是無償沒收。有以下幾種方式:獻田,即施加壓力或做工作使土地較多的戶主動獻出土地,“對地主成分的黨員幹部動員他說服家庭起模範作用,實行獻田”[28];清算,以算帳的方式迫使地主(富農)拿出土地來償還所欠債務,有老人回憶,“我們村的孫鴻儒(地主)被清算後見了我就說,董會計,我的地都被你的筆頭子給戳(清算)沒了”[29];沒收,即無條件地將地主(富農)的土地、財物無償拿走;掃地出門,將被鬥爭對象趕出家門,所有土地、財產都無償沒收,常常伴隨著公開的群眾鬥爭。
其次是沒收“浮財”。浮財就是除房產田地以外的財物,像“袁大頭”(銀元)、金銀首飾、綾羅綢緞等。韓丁認為,“農民把沒收了的財產稱作‘鬥爭果實’,在這些果實上寄托著他們對新生活的希望”。[30] 不同地位、身分的農民對“果實”的要求是不一樣的。例如,濱海地委在當時的總結中提到:中農“有理齊來講,大家都沾光”。原來地多的佃戶“越分越倒躇,都叫人分去了”。地少的佃戶“有身大家翻,有光大家沾”,“自私自利不對,引起大家反對”。婦女對分地不關心,只對浮財感興趣。[31]
鑒於這種狀況,中共便利用“分果實”對農民進行整合:
結合分配果實“天下窮人是一家”、“組織起來有力量”的團結組織教育。
“鬥爭勝利的果實是怎麽來的”,“清算是大家的力量,大家都沾光”,教育群眾重視土地“地是骨頭,浮財不長久,要地牢靠”,“玩龍玩虎,不如玩土”。
兩條路線的時事教育,結合階級教育。打破“變天”思想,進行共產黨的教育,說明共產黨怎麽好,國民黨怎麽樣壞。“我們經過三個朝代(國民黨、鬼子漢奸、共產黨),誰好誰壞,一清二白”。“老蔣的根紮在‘大肚子’身上,‘大肚子’的根紮在老蔣身上,專門跟窮人作對”。“共產黨、八路軍是窮人的靠山”,“救苦救難的八路軍,領導窮人來翻身”。
發展建立支部:分配果實後,總結選舉翻身模範,召開座談會,由黨代表公開進行黨的教育,會後布置個別的發展,速度快,成分純。共3,000人。[32]
通過對以上話語的分析不難看出中共借助分配果實並運用“階級話語”對農民進行整合的企圖。首先是在廣大農民心目中樹立起“窮人救星”的形象,再利用“階級話語”教育和引導農民,成功地發展壯大組織,為即將進行的大規模戰爭打下群眾基礎。在這一過程中充分實現了“階級話語”的強大威力。
林·亨特在研究法國大革命中的政治文化時曾指出:“革命國家權力的延伸並不是因為領導者按照他們的利益操縱民主意識形態和官僚政治的實踐,實際上它在每一水平上的延伸都是由於各種位置上的人們創造和學習了新的政治‘微觀技術’(mircotechniques)”。[33] 在中共領導、發動的(臨沭縣)鄉村社會的土改中也出現了類似狀況,印證了林·亨特的判斷。尤其是在“分果實”過程中出現了一個有意思的現象,即被中共稱為幹部的“富農傾向”,農民則稱之為“多拿、多占”。筆者認為,這一現象的出現有其必然性,中共的土改是依靠新的基層政治精英(鄉村幹部)推動的,而這些新的基層政治精英們有自己的利益訴求,必然利用自己的權力撈取利益。臨沭縣土改期間出現的部分幹部的“富農傾向”之主要表現形式是:一、分果實時,不經群眾討論,而是幹部自己討論,互相包庇;二、把擁軍田、覆員田、學田留得很多,留好地,最後都歸幹部種;三、開鬥爭會分果實,分了地就賣地,分了東西就賣東西,分了錢就花了。
有“富農傾向”的臨沭縣鄉村幹部的辯解是:“那是群眾自願多分給俺的,說俺整天忙,給大家夥出力。”“分鬥爭果實時,大家都不要。為了領導大家夥起帶頭作用,所以多得了些。”“群眾不敢要,俺就買了。”“是俺和群眾換的。”“反正早晚要公產,早花了早賺便宜。”“咱領著頭得罪了人,俺不多分誰多分。”“俺領導大家起來翻身,理應多拿、多占。”[34] 從以上話語中可以看出,這些幹部已經學會用“階級話語”為自己謀私利的行為辯護。這些幹部大多是“赤貧”出身,然而其覺悟並不象中共期望的那麽高。
幹部的“多拿、多占”在群眾中造成了極壞的影響:“翻身不錯,沒有翻的咱身上,有辦法的都翻身了。”“咱們是吃了個魚頭,腥了嘴。”“大孫(赤貧)翻不了,小孫(村幹)翻了身。”“人家幹部能分果實,人家是吃這一路的,咱還能撈著了嗎?咱只能幹看著。”“平等、平等,咱就沒有見過五個手指頭一般齊!還是有力量的撐勁。”“不受大肚子(地主)壓迫了,還得給幹部拉犁。”“什麽積極?什麽革命?還不是個人利益?”“權力在人家幹部手里,人家說什麽就是什麽,咱能吭氣嗎?”“打國民黨是你們翻身戶的事,俺有沒有分果實,還得出力嗎?”[35] 群眾的抱怨話語除了表明他們的不滿情緒外,還反映了農民話語的變化。“革命”、“翻身”、“平等”、“幹部”、“權力”這些規範的“階級話語”已經很自然地出現在農民的話語中並被熟練地運用,這也充分證明,“階級話語”已滲透到鄉村社會里為廣大農民所接受。
既然出現了幹部的“多拿、多占”問題,造成了不好的影響,並威脅到中共引導農民參與戰爭這一發動土改最主要目的之實現,那就必須著手解決。通過當時中共解決這一問題的相關文件可以看到中共臨沭縣委解決這一問題的努力:
丙:幹部“富農傾向”的危害:一、妨礙了發動群眾的大多數;二、妨礙了基本群眾內部的團結;三、增長了一些幹部的剝削階級意識;四、妨礙了革命任務的完成。
丁:如何糾正:一、打通思想,把眼光放長遠;二、把多得的果實退回去,好地、近地、好宅子和群眾調劑一下。
戊:加緊支前,堅持鬥爭,打垮蔣介石:糾正幹部的“富農傾向”決不是又一次均地。主要是為了怎麽加強內部的團結,叫大家都動員起來,打垮蔣介石。既不是“推完了磨殺驢吃”,也不是“坦白反省”。而是讓咱們以實際行動向群眾進行公平團結的宣傳教育,來主動團結群眾、影響群眾。並不是為了罷免哪一個幹部,處分哪一個幹部──那是在實在沒有法子的時候才處理的。在爭取全國革命勝利的時候,我們一定要更加團結起來,加緊支前,堅持鬥爭,打垮蔣介石,建設新中國。[36]
“在實在沒有法子的時候才處理(幹部)的”,“糾正幹部的‘富農傾向’主要是為了怎麽加強內部團結,叫大家動員起來,打垮蔣介石……”。這些話語充分表明,當時糾正幹部“富農傾向”的真正目的還是為了動員群眾參與戰爭。中共利用糾正幹部“富農傾向”再次獲得了群眾的信任,並繼續運用“階級話語”動員群眾參與戰爭。通過這一事件也可以看出,中共已牢牢控制了鄉村社會的“話語權”,也又一次顯示了“階級話語”的威力。
4. “劃成分”──村社成員身分的重新定位
群眾運動是中共(國家)力量滲透到鄉村的基本方式,中共領導的群眾運動之基本內容是在階級鬥爭基礎上的資源再分配。胡素珊認為,“在學會通過階級鬥爭這一核心任務來發動群眾之前,共產黨人沒有取得什麽成就。在山東,黎玉把鬥爭運動說成是包括黨建和征兵在內的其他一切農村工作的起點。”[37] 階級鬥爭的前提是以地主─農民的對立為核心的階級劃分。毛澤東講過:“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這個問題是革命的首要問題。”[38] 但是究竟以什麽作為劃成分的標準?中共中央用以指導基層土改中階級劃分實踐的主要是1933年頒布的兩個文件,即“怎樣分析農村階級”和“關於土地鬥爭中一些問題的決定”。這兩個文件中沒有提到關於富農與中農的界限,任弼時於1948年1月12日所作“土地改革中的幾個問題”講話提出了一些相關政策。
在筆者調查的臨沭縣,劃分階級成分從來就沒有一個嚴格統一的標準。各個村“劃成分”往往著重依據人們具體的行為,在實際工作中出現了極大的混亂。在濱海區的一份文件里可以看到這種混亂:“一、不按剝削關系劃成分,誰的地多就是地主。二、不論階級成分一律平均分(三畝地以上的部分統統拿出來)。三、取消一切剝削,商人也是剝削,和能寫會算的有文化的一起被定為‘化形地主’”[39] 在該地區“劃成分”的過程中,有的地方簡單地以土地占有量多少來確定階級成分,革命的標準是在村莊中按照土地占有的情況劃分出兩種對立的人,土地因此從單一的經濟指標變成了政治指標。而“不論階級成分(土地)一律平分”則體現了中國農民“追求財富平均,地位平等的政治理念”。[40] 有的地方甚至將工商業者定為剝削者,把能寫會算的文化人一起定為“化形地主”。從一些老人的口述中也可以看到“劃成分”的混亂及權力的濫用:“‘劃成分’就是‘瘸子里面挑將軍’,誰的地多誰就是地主。還有的根據經歷和表現劃,凡是幹過還鄉團的,不管地多、地少就是地主。支前不積極的‘老頑固’也被劃為地主。農會幹部權力大著哩,他劃你是什麽,你就是什麽。誰也不敢得罪他”。[41]
從以上話語中還可以看到,“劃成分”實際上是一個人為的改變鄉村社會成員身份地位及鄉村社會關系的過程。這一過程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和政治色彩,是人為地將鄉村社會里的部分人“在政治上打入另冊或升為優等階級”。[42] 中共的階級理論和階級政策預設了階級剝削、階級對立無所不在,但這種預設有時是脫離鄉村社會客觀現實的,結果導致階級劃分實踐偏離中共的階級劃分政策的現象。階級身份一旦確立,便對一個人甚至一個家庭的命運(至少在改革開放前的中國鄉村社會)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韓丁曾講過,“劃分階級成分這件事,決不是什麽紙上談兵。這是采取經濟和社會行動的基礎,而這些行動是會從根本上影響到每一個家庭和每一個人的”[43]。筆者在當地訪談時老人的回憶是這樣的:“劃成分那可是大事,如果劃成貧農、雇農、是最安全的,最舒服的。中農心里都不牢靠(踏實),一有運動心里就害怕。要是劃成地主、富農那就完了,成了敵人了。那還了得?共產黨可有法治你!”。[44]
顯然,“劃成分”實際上是國家(中共)控制農民的一個強有力的手段。從此農民的身份和等級必須按國家(中共)制定的標準來識別,同時鄉村社會的資源和農民的個人及家庭之命運都與此息息相關。“中共通過訴苦和階級劃分的話語建構,使得鄉村社會的各種矛盾都以階級對立的方式展現出來,並在國家主持下得到解決,這為國家對村莊的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手段”[45]。中共的階級意識和階級認同的灌輸不一定成功,但是“階級話語”的灌輸卻很見效,並在鄉村社會的權力的運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階級話語”不但是國家權力向鄉村社會延伸的手段,還為鄉村社會的新的精英追逐權力和利益提供了工具,這種利用本身又對“階級話語”起到了強化作用。
四、“動參、支前”──運用“階級話語”動員農民參與戰爭
在筆者所調查的地區,中共的土改從一開始就是為戰爭做準備。從以下兩份文件中可以清晰地看出這種傾向。
中共山東分局書記朱瑞在減租減息之初就明確指出:“我們做群眾工作的最高目的,在於動員和組織群眾,領導和團結他們走上革命的戰場,為實現一定時期革命的任務而鬥爭。這是共產黨的戰略任務。實現動員組織群眾並推行其為解決當時的革命任務而戰鬥起來,其道不一,但基本的通常的辦法之一,是從其切身經濟生活的改善,以提高其政治的覺悟,並進一步的將他們組織起來,以便引導他們積極參加抗戰,積極參加新中國的建設。”[46] 臨沭縣所在的濱海區的文件中有這樣的話語:“結合戰爭動員,在戰爭空氣中完成土地改革”。[47]
正統的黨史資料通常這樣解釋:農民得到了土地,翻了身,自然就有了參軍支前的要求。但事實並非如此簡單。胡素珊認為,“農民不情願離開土地和家庭去作戰,這種想法根深蒂固”[48],農民也想盡各種辦法逃避參戰。中共要贏得戰爭,需要人力與物力,這些必從廣大農村地區獲得。這樣一來,國家(中共)意志與廣大的最講求實際、沒有遠大目光的農民之間產生了尖銳的沖突。在筆者所調查的臨沭縣土改後的征兵工作中就出現了諸多的變相強制現象。
一、“人家咬著咱,咱幹就是了。”“情管帶頭去,保證你回來。回不來,開小差也可以。”“雇工急了,模起菜刀把自己的手指砍去了三個,村幹部才不動員了。”“再不回來(逃兵)連土地沒收”;“你不去就揭你家的鍋,封你家的門”。
二、“鼓、咬、攀”:“若有一個是自願的是婊子養的。”“俺都去了,你還不去?這是大夥的意見”(在大會上鼓掌歡迎xxx參軍)。
三、“綁、打、押、罰”:“若不去,找銬子給你銬上”(鬥了十幾個,打耳光、罰款。綁了二十幾個)。
四、(費東戶子區)搜捕、動槍打。“這個年輕人(賣滿頭的)年輕力壯,為什麽不當兵”,綁走。
五、用“識字班”灌酒,精神恍惚時問“願意吧”,就行了。
六、“欺騙、利誘”:“保證到部隊後就回來”;“子弟兵不脫離生產,吃給養”;“去吧,在那里住一年半載就回來”;“沒有仗可打了、光去享福、不受罪”;“人家燒熱了炕頭叫咱去、咱不去?”
七、下條子給各村要東西,“每村豬一口(60斤),好煙10盒”。“參軍後你家就不受窮了。”“新軍家屬五畝地、一擔谷。”
八、“濫竽充數”,“好人不當兵”:“俺莊沒有‘二流子’,沒有當兵對象”;“俺莊沒有窮的,都是中農以上,沒有當兵對象”;“俺莊都怪本分,沒有當兵對象”;“動參的比51軍(國軍)和鬼子還厲害,躲都沒處躲”。逼得群眾砍手、腳,上吊、投井、喝鹵水、瘋癲等。
九、“八路軍不夠用的,打不走反對派這些好處能長遠嗎?”“只要完成任務,違犯點政策也不要緊”;“要政策就沒法完成任務”;“按上級說的辦法一個也完不成、非硬搞不行”。
十、“摘生瓜”、“強迫革命”,為完成任務不擇手段:把新軍對象喂辣椒面;將新軍對象扒了衣服放下天井凍,說“凍(動)參、凍(動)參,不凍不參”。以致出現了新軍對象砍手、砍腳現象。[49]
從以上的話語中可以看出土改時期臨沭縣國家(中共)與鄉村社會在參戰問題上的尖銳沖突。但沖突歸沖突,中共動員農民參與戰爭的目的必須要達到,於是“階級話語”又一次顯示了威力。中共充分利用土改時期廣泛使用的“階級話語”及動員技術──“訴苦”、“歸因”等動員農民。
首先是“階級話語”在動員參軍中的運用:
一、反內戰時事教育:組織訴苦,激起群眾對蔣介石的仇恨,提高群眾覺悟。苦處都是蔣介石給咱的,現在想起來非堅決打垮蔣介石不可。現在翻身了,一定堅決跟了共產黨走。由壞分子坦白反省。經教育、激勵,群眾反內戰情緒高漲,即轉入深入的階級教育。
二、深刻的階級教育:普遍由黨內到黨外、幹部到群眾進行回憶訴苦,猛烈地提高了群眾的階級仇恨與覺悟。
鞏固提高群眾情緒、思想與覺悟
1. 咱受的罪是誰給的?老根是誰?(把鬼子、漢奸、土匪、地主的罪惡都歸到老蔣身上)
2. 老蔣為什麽打內戰?與咱有什麽關系?弄清蔣想打碎咱們的飯碗。
3. 蔣介石依著什麽打內戰?弄清依靠槍桿子、隊伍。說明我們也因為有武裝才翻的身,使群眾重視武裝。
群眾表態:
1. 積極分子:“非上前線和老蔣拼了不可,有他沒有咱,有咱沒有他。”“叫他來到咱這里好日子過不成,飯也吃不上。”
2. 戀家派:“咱不離開家,在家打小蔣,給軍隊送東西,也是反內戰。”
3. 小聰明:“咱離不開家”或不表態,怕參軍。
進行個別談話,著重培養第一種態度的人為骨幹。
三、公祭大會:更進一步激發群眾的階級仇恨,引向反內戰、上前線。打垮反對派給老的報仇。從此提出參軍口號,開始行動。
口號:血海深仇,報仇上前線;誓死消滅反動派,報仇雪恨忠孝全;刨斷窮根,永遠翻身。
遊行示威,組織動員小組、反扯腿小組。對態度積極的,主要詢問有什麽困難,幫助解決。對拖延時間的,要加強教育。[50]
從以上話語可以看出“動員參軍”的步驟,如“訴苦”、“激發階級仇恨”、“喊口號”等,在本質上與土改的動員步驟沒有區別,只不過把農民的苦難根源引向了蔣介石國民黨。
成功地動員農民參軍只完成了任務的一半,還需要動員農民“支前”。為完成這一任務,同樣還要發揮“階級話語”的作用。
目的:在時事教育的基礎上,加強階級教育,提高群眾覺悟,達到自覺支前參戰。
1. 在共產黨到來之前,在地主的壓迫剝削下,過著牛馬非人的生活。吃不飽、穿不暖,挨打受罵,甚至一輩子打光棍,窮斷了根。在舊社會,窮人沒有出路。自從來了共產黨,領導窮人翻身增資、減租、覆查、土改後,咱們有了屋住,有了地種,有了飽飯吃,有了衣穿。同時在莊里也有了地位。真是在政治、經濟上大翻身。蔣匪不要咱過這種自由、幸福的舒坦日子。向我們進攻、掃蕩,殺人放火,奸淫搶掠。大家要知道,只有把國民黨反動政府從根本上打倒,咱們才能有安穩的幸福日子。
2. 解放軍為人民打仗為了保衛咱們的翻身果實,為了咱們大家的利益,因此,咱們支前、出工、擡擔架、運糧食,積極熱烈地支援前線。這不是為了別人,就是為了我們自己。男人在地里幹活,婦女去送飯,不送飯吃,男人在地里就沒有勁幹活。不出工,戰士就不能打勝仗。戰士們在前線打仗,不怕大炮、飛機,消滅敵人,難道咱們出工害怕流血、流汗嗎?早晚把蔣介石反動政府徹底打倒,支前工作就沒有了,就可以很好地生產、建設過安穩日子。
3. 繼續全力支前,做好冬季生產,為爭取淮海戰役徹底勝利,解放全中國而奮鬥。總起來一句話:一切為了前線,一切服從前線的勝利。只有前線的勝利,才有我們的安全。目前要大力支援淮海戰役,這個帶有決定性的重大戰役在勝利進行中,我們要不打折扣地、百分之百地完成分配給我們的任務。
──魯中南六地委宣傳部[51]
經過動員,多數的農民參加了支前。當然從農民的話語上來分析還是帶有不情願的成分:
群眾支前運動的思想掌握
1. 幹部:“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功不功希X松,立功不當飯吃”;“大功大罪,小功小罪”。
2.民工:“立功是上級的手腕”,“上級是要使用咱,又要咱出大力了,所以下來立功動員。”[52]
當然,農民盡管不情願,但還是參加了支前。全縣9個區共出動民工5,068人、2千多輛小車、862付擔架。據對該縣擔架團的詳細統計,共出動540付擔架,民工2,786人、脫產幹部22人、不脫產幹部239人,出動後逃亡人數為1,062人(其中幹部41人、民工1,021人)。[53]
在當時的臨沭縣鄉村,在參與戰爭問題上中共與廣大農民之間存在著尖銳沖突。一開始中共采取了變相強制的做法,一度造成了“動參支前”工作的極大偏差。後來臨沭縣發起了“糾正動參支前偏差”運動,處理了部分采用強迫手法來完成動參支前任務的幹部,贏得了農民的信任;然後又運用“階級話語”將形勢教育與階級教育相結合,再次發動農民參軍支前。
小結
中國農村的政治是凝結了歷史的政治,從清末民初到中共取得政權,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但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長期以來生活在本鄉本土,國家和民族觀念淡薄。費正清曾這樣概括:“村子里的中國人直到最近還是按家族制組織起來的,其次才組成同一地區的鄰里社會。村子通常由一群家庭和家族單位組成,他們世代相傳,永久居住在那里,靠耕種某些祖傳土地為生。每個農家既是社會單位,又是經濟單位。其成員靠耕種家庭所擁有的田地生活,並根據其家庭成員的資格取得社會地位。”[54] 一個外來的政治力量如何把似乎消極無為的農民動員起來成為政治社會變革的積極參與者,是近現代中國政治舞台上任何力圖有所作為的政治力量所面臨的一個最具挑戰性的問題,這涉及到如何爭取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的政治支持。
為了成功地獲得農民的政治支持,中共首先抓住了動員農民的關鍵──土地。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本,只有當他們實實在在地擁有自己的土地後才能參與到政治中來。但擁有了土地的農民未必就認同中共的革命,所以還必須對農民進行意識形態滲透。“一個階級越是能心安理得地相信自己的使命,越是能百折不撓地、本能地根據自己的利益駕馭一切現象,它的戰鬥力也就越大,這一點是必須肯定的,而且也並沒有過高估計這些意識形態因素的實際作用”。[55] 意識形態是形成和維持思想壟斷最有效的工具。要順利地推行意識形態灌輸,還必須必須找到一種說服工具,即“階級話語”。“中共對鄉村社會的統治,與此前歷屆政權最本質的區別之一,就在於意識形態滲入其間並發揮重要作用,對村莊話語空間進行了重塑。”[56] 中共成功地借助“階級話語”,使農民在觀念中形成了對抽象的“階級社會”的認同,從而為中共的革命找到了強大的支點。
在臨沭縣的土改中,經歷了“訴苦”到“刨窮根”、“鬥地主(富農)”、“分果實”,再到“動參、支前”,農民的階級意識並未真正形成,但農民畢竟被動員起來參與到革命中來。為了成功地實現了農民的整合及對鄉村社會的改造,土改後中共號召幹部用地方方言動員農民,用農民能理解的話語作政治動員(如把“革命”解釋為“改朝換代”等),鬥地主過程中放任農民的過激行為,分果實中寬縱幹部的“富農傾向”,容忍“劃成分”中的標準混亂。可以說,整個過程是在國家(中共)與鄉村社會的互動中進行的。
“階級對立”是國家(中共)在宏觀上發動土改動員的起點。筆者對臨沭縣的微觀考察發現:土改前農民的主要信息來自於傳言、逸聞和發生在村莊里的種種變化;土改開始後中共用“階級話語”取代了這些舊的信息載體,正是“階級話語”對鄉村社會的嵌入,在很大程度上幫助中共成為鄉村社會的統治者和最高管轄者,並讓它牢牢掌握了鄉村社會的話語權。從此,鄉村的話語空間被重構,全新的“階級話語”取代了舊的基於習慣上的傳統話語,成為彌漫在村莊社會生活中的主流話語。這首先表現在鄉村的人際稱謂上。土改前農民習慣上將村里人分為“老張家”、“老李家”或“富人”─“窮人”,再就是“財主”、“東家”、“大肚子”─“老百姓”、“客家子”、“窮爺們”等;土改後則將村里人劃分為“地主”、“富農”、“中農”、“貧農”、“雇農”。其次,村民的日常話語也發生了變化。例如,見面的客套話從“吃了嗎?”變成了“你家翻身了嗎?”,春節拜年時的吉利話“過年好!”變成了“翻身!翻身!”。
在土改過程中,那些能掌握“階級話語”的農民成了鄉村社會新的權力精英──幹部,“階級話語”作為這些新精英的權力之源,成為包裹他們利益的外衣。另一方面,“階級話語”的流通成了一種技術,鄉村社會里不同的人出於不同的目的都使用“階級話語”,其他的話語在“階級話語”面前黯然失色。既然“階級話語”成了人們生活中的重要框架,人們在解釋自己及他人行為時便會自覺地使用它。“階級話語”在分配鄉村社會的權力和維護新的鄉村社會結構方面發揮著塑造意義和生產真理的功能,並牢牢控制著人們對鄉村社會現實的體驗和感知,從而奠定了中共對鄉村社會的統治合法性。
土地制度與中國農民
作者 栗小舟 寫於 二零二三年
中國的土地所有制
所有制的制定不一定是由階級鬥爭的結果決定。多數情況下,是由統治集團決定。
中國的周朝分西周和東周。有人把西周稱為封建社會,有人稱其為奴隸社會。
有人說西周是分封制,所以被稱為封建社會是言之有據。筆者更認同稱其為奴隸社會,因為這容易區分接下來的無奴隸社會。這是言之有物,否則實際有著明顯不同形態的兩個社會(有奴隸的和沒奴隸的)沒有了界限,認為它們都是封建社會。
給社會取名只是為了人際間交流之便。社會自動地沿著時間軸向前運行,與它有什麽名稱無關。
中國西周朝代的土地是公有制,即國家(國王或稱周天子)所有。所謂井田是指公田與私田之和。井田的井字具有固定含義。井的字形可以看為九塊田地,中間的那塊為公田,圍繞公田的八塊是私田。一田約為今日的31畝,是作為一個耕作的單位。九田合為一井,十井為一成,十成為一同。按爵位高低,西周的國王賜封給諸侯及卿大夫數量不等的井田。受封者對井田的經營方式是管理奴隸的集體勞動。
井田一部分的收益屬於被分封者,另一部分收益作為上繳國家的糧稅。所有土地不能轉讓和買賣。受封者僅擁有對封地的使用權,被分封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國王)所有。
到了東周,自秦國實施了商鞅的變法,井田制漸被封建土地私有制取代。從秦國滅了七雄的其它六國,封建土地私有制被正式定型,雖然略有變化,其基本形態一直延續了兩千多年。
時至現在的中國,其土地所有制非常類似西周的土地公有制。中國所有土地歸國家所有,即中國共產黨最高統治集團的幾個人或只一個人所有,這取決於集權程度,也可籠統地說是共產黨這個組織所有。井田的九塊田地象征著是分封土地給受封者。受封者的現在對應者可以是省委書記,地委書記和縣委書記等等共產黨人。以2006年為界,之前,農民必須上繳農業稅;之後農民不再上繳農業稅,但農民必須把糧食賣給指定的國家收糧機構。這種機構有著非常嚴苛的賣糧最低數量的標準,價格也由該收糧機構決定。
實際上這只是變換了繳農業稅的方法。你可以把某個縣委書記看作為西周的一個被分封者。不同的地方是,這個縣委書記握有非實質性的轉讓,買賣,流轉等等土地的決定權。現在中國的農民相當於西周耕種農田的奴隸。所謂的小康也是奴隸水平的小康。農民階級是中國最貧困的階級。現在中國的農民階級不擁有生產資料(土地)並受雇於中共,是中國最貧窮的無產階級。
中國社會在封建社會之後,共產黨曾經真實地實施過公有制,發現完全不可行,否則,國家經濟只能走向崩潰,那就意味共產黨將喪失國家政權。在這以後,共產黨部分地恢覆了私有制。中國的私有制和公有制的公司實際上都是由共產黨掌控。現在的中國是由共產黨人代表的資產階級統治無產階級和其他階級的一個國家,可稱作是一黨專政的資本主義國家。
中國多數農民原先有土地
《資本論》提到一個事實:大多數歐洲農民是 “小塊土地所有者“,少數是完全靠租地為生。這種農業社會和1949年前的中國的農業社會相似。那個年代,無論歐洲還是中國,一般家庭至少有四、五口人,譬如馬克思一家就是五口之家,不包括夭折的三、四個子女。所以多數農民既使擁有小塊土地,還需額外租地才能維持一般的日常開銷。這個狀況是和中國 “土地革命” 前的狀況十分相近。不要相信中國共產黨(簡稱中共)的灌輸性宣傳,為了盡可能拉大地主和一般農民的貧富差距,把後者描述成赤貧。實際上,土地革命前大多數中國農民是 “小塊土地所有者” 。不過,一般來說,這樣的 “小塊土地” 的產量不能養活人口較多的家庭,所以這類農民需租用額外的田地才能維持全家的生活。大多數農民完全沒有土地是中共撒的彌天大謊。貧下中農的後代在中共的宣傳下,視越窮的家庭出身為越光榮,不願說出祖上曾經有過土地。
在此特別覆制一份筆者曾經發表過的一篇文章里的文字:
“另外,中立人士對1949年前的中農和貧雇農也有具體數字統計。中農占人口的20%,占地17.5%;貧雇農占人口70%,占地18.5%。值得高度關注的是,貧農人均占地2.6畝,雇農人均占地1.3畝,而他們的人口占70%。這個統計揭示,幾乎所有農民都有土地,而不是中共通過日覆一日的、年覆一年的宣傳,所灌輸給人們的、貧苦農民沒有土地,是佃農的概念。
地主富農占人口10%,中農占人口20%,貧雇農占人口70%”。
(1)中共奪取中國所有土地後向農民收租
2006年1月1日前,中共從分給,當然是租給,農民的土地上強行收取 “農業稅”。全中國的平均稅率是16%-20%。農業稅的大白話就是收租子。
中共和農民的關系,讓人和《白毛女》中地主黃世仁與楊白勞(喜兒的父親)的關系有了似曾相識的聯想。這樣的聯想讓中共感到了 “黃世仁又來了” 的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導致從2006年起,全國取消了農業稅。收稅的本質是收錢。
不過農業稅本質上沒有取消,中共這個狡猾的黃世仁只是對老實的楊白勞耍了個把戲。農業產品上繳的數量和上繳農產品的價格由政府所指定的國有收糧機構嚴格把關。這個把戲是,假設原來通過農業稅從農民的100塊錢里收取20塊錢,現在的辦法可以達到從農民的100塊錢里收取20塊錢一樣的效果。從現在農民收入只能維持如此貧窮地生存,可以清楚地看到掌權的共產黨人確實不代表這個在中國農村有著六億人口的無產階級的利益。
(2)農民的土地應歸還給他們的後代
現在的中國所有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即共產黨這個組織所有。在中共統治被推翻後,被中共盜取和騙取的土地要物歸原主。可以確定,由具體田地的地理位置而定,一旦地點處在寸金尺土的黃金地段,不要為因為這樣 “土地歸還運動” 導致這些農民後代中有不在少數的百萬和千萬富翁突然誕生而過於驚奇。中共是中國歷史上最大的地主。中國農村的土地並不屬於國民黨,不是中共從國民黨手中奪取的,是中共從農民那里生奪硬搶或連哄帶騙而獲得的。被強盜搶去或被騙子詐去的東西,天經地義,必須物歸原主。這個原主是地主,富農,中農和貧下中農的後代們。
中國農民淪為下等人
在農村靠農田不能擺脫貧困,中國大批青壯年農民如同潮水一般湧入城市。城市重體力或枯燥流水線工作的場所隨處可見他們的身影。雖然他們已經身居城市,但是要成為所居城市的正式市民要滿足若幹額外條件,包括高級學歷或較有難度的技能。由於處在極度底層的農村生存環境,他們中的多數失去了受到各種較好教育的機會。他們無法滿足那些條件,因此他們實際上是被城市拒之門外的一類人群。
他們只因出生在中國的農村,天然地就成為中國人的下等人。筆者不願使用二等公民一詞來描述他們的地位。中國公民在世界範圍內,依國際人權標準,已是二等公民。他們是二等公民中的二等公民,因而稱他們是中國的下等人才能準確描述他們的真實社會地位。在城市中每天都受到歧視的眼神,他們毫無尊嚴與平等可言。對平等與尊嚴的要求是人類的天性。每一個活著的人都有理想和期望,這些是生活下去的動力。可是等待他們的是無盡的一次又一次的無望。終於,不忍直視的,悲壯無比的,前無古人的圖面真實地出現了:四位從未謀面在城市打工的三男一女農村青年相約於高山懸崖一處,義無反顧,縱身而下。
《北京之春》主編陳維健及時為此事件憤筆疾書,寫出《從約死群看中國政權的冷酷》一文。此文筆觸之跡,留下了作者至深情感。這個人類淒慘而又悲烈的故事,當會流傳千古。
特別推薦幾首令人感動的 “無望歌曲”:大歡演唱的《下輩子不來了》和《深夜的酒》、安兒陳演唱的《其實我很累》。結合歌詞,聽他們的歌聲,能夠啟動人體內專職情感的程序。這幾首歌的歌詞、歌聲唱出了人生失意者的心聲,特別是其中兩億九千萬男女農民工人無望之極的共鳴,催人淚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