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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6 2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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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钱跃君的谎言辨析
偶然在一个论坛上看到一则跟帖如下:
XXX先生大鉴,
遇罗锦女士就"谁在破坏德国议会听证"一文特地向我明确表示:
一、署名为"遇罗锦"的文章"谁在破坏德国议会听证",根本不是遇罗锦的原意,而是经过仲维光、还学文篡改后的文本。
二、她要求所有网站立即删除这篇文章,
三、遇罗锦全权委托我处理此事,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
为此,我要求贵网站立即消除这篇署名"遇罗锦"的文章"谁在破坏德国议会听证"。
遇
罗锦自己没有上网络的可能,因为仲维光是自由亚洲电台的驻德记者,于是她电话口授了一篇文章,由仲维光笔录,没想到仲维光、还学文夫妇无中生有地添加了许
多不实之词以诽谤他人。在遇罗锦没有看到最终稿的情况下,居然他们将这篇文章发到网上。所以遇罗锦迄今还不知道贵网发表署名"遇罗锦"的文章到底是什么内
容。当遇罗锦得知这一消息后,已经多次打电话给仲维光,强烈要求他们夫妇立即撤掉由他们夫妇送上所有网站的该文章。遇罗锦指出,既然仲维光与还学文夫妇认
为该文章写得如此有道理,为什么不以他们自己的姓名署名,却写成"遇罗锦"的署名以嫁祸于她。她自己做梦都没有想到,仲和还利用她无法上网看文章的机会,
会采用这样卑鄙的手段。她已经手写了一篇针对仲维光、还学文冒用她的名字以达到他们自己目的公开信,并介绍此事经过。遇罗锦是遇罗克的妹妹,现在生活在德
国,她对别人冒用她的名字以攻击他人而表示愤慨。她正在委托朋友将这封公开信输入计算机,强烈要求将她的这篇公开信发表在网上以正视听。
附上遇罗锦委托钱跃君博士的亲笔委托书影印件。必要时也欢迎将本函贴到该文下面以正视听。
钱跃君
博士
欧华导报
总编
2008年12月20日
Dr. Yuejun Qian
P.O.Box 550304
60402 Frankfurt a.M.
Germany
eMail: qian@chinesen.de
我要求以我署名的文章《谁在破坏德国议会听证—去议会听证应该是还学文女士代表》,在所有网站上删去,—因为自己至今不知此文内容,连题目也非自己所写。
我全权委托钱跃君博士来处理这件事。
委托人
遇罗锦, 2008年12月15日
地址:
Reinhard-Raffaltstr. 16, 94036 Passau, Germany
Tel:
0162-7980830
(影印件见http://cnd.org/my/modules/newbb/viewtopic.php%3Ftopic_id=61057&forum=6)
对于论坛上的跟帖,无论是匿名还是署名,我的原则是不介入、不置评,不辩驳。只有对刊载于大网站上涉及到个人的正式文字,我才考虑反应,也仅限于说明事实。事实澄清,则是非自明。
钱文中“遇
罗锦自己没有上网络的可能,……强烈要求将她的这篇公开信发表在网上以正视听”这一核心段落,日前已见过。
其后在《博讯》新闻网上发现12月17日题为“遇罗锦对仲维光还学文冒用她的署名而表示愤慨!”的报导,没有消息来源和作者署名,仅具“博讯来稿”,字句与上述跟帖的核心段落完全一样。辅以其他的佐证有理由假定,这段文字应该始出钱跃君之手。
钱跃君具名出帖,出乎意料!事关公开信一事他明确要求不要在中文媒体上公开他的姓名,所以有就《德国之声》意识形态问题致联邦议会和媒体的公开信消息发表时,钱红打电话给报刊编辑部抗议,要求更正。
这一次为什么不怕公开署名了呢?
原来是以他人的名义。为遇罗锦要求删除被“冒名”“篡改”的文章,以遇罗锦的名义讨伐还学文的“诽谤”、“嫁祸”、“卑鄙”等等,
安全而且堂皇。“
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则是钱跃君自诩,遇罗锦女士并没有如此书面委托。
作为双重的当事人,遇罗锦授权发文和要求撤文的当事人,我的直接经历讲的是另一种话语,陈述了与钱跃君文中所主张的不同的另一番事实。特澄清于此。
1. 遇罗锦署名的文章题为“谁在破坏德国议会听证——去议会听证应该是还学文女士代表
”,钱文缩减为“谁在破坏德国议会听证”是不正确的,遇罗锦口授原文标题“还学文女士应该是去议会听证的第一人选”之意是在发表文章之中的。
2. 文章是遇罗锦女士自已动议要写、要发的。遇罗锦女士电话中明白表示文字可以增删,甚至还有更多授权的话。于是,为对遇罗锦“还学文女士应该是去议会听证的第一人选”的由来有所交代,才在文中添加了公开信及出席听证代表事情经过的介绍,在行文上则力求与遇罗锦的文字切割清楚。为行文连接,在一些地方对遇罗锦的文字也稍有改动。钱文所谓“冒用名义”和“篡改”之说,却是无的放矢。遇罗锦是否以及如何向钱跃君
“明确表示”过如此这般的说法,局外人不得而知,也只有听之任之了。但我这里的陈述是有据可查的,相关的声音资料还在,遇罗锦女士也在。
3.
因为遇罗锦没有上网也没有电传的可能,为尽快发文,她决定口授,由我们这里文字输入后发表。
因此文章一定会“在遇罗锦没有看到最终稿的情况下,居然……发到网上”。这也正是为什么遇罗锦选择电话口授,而不是邮寄文稿的考虑。“她自己做梦都没有想到,仲和还利用她无法上网看文章的机会,
会采用这样卑鄙的手段”,又是遇罗锦“特地”
“明确表示”要钱跃君表达的吗?文章是12月12日星期五遇罗锦电话口授,13日星期六发到《博讯》网上,原本准备12月15日星期一将文稿寄给遇罗锦。14日星期天,发生了遇罗锦要求撤稿的事,于是还学文12月14日致《博讯》网的“再发按语”,以及致信《博讯》要求发表“再发按语”、要求撤稿的网页快照连同文章复印件12月15日星期一同给遇罗锦寄出。
在钱文签署的12月20日,遇罗锦应该不会如钱文所称,“还不知道贵网发表署名‘遇罗锦’的文章到底是什么内
容”。
4. 遇罗锦女士为什么会要求撤除稿件?
钱文只是含糊地说“当遇罗锦得知这一消息后”云云。遇罗锦来电话来要求撤稿是14日星期天,当时她尚未见到文章,如何能知道文章“无中生有”“诽谤他人”而要撤稿呢?这是常人会想到要问的,不知钱跃君撰文时自己想到没有。
我所经历的事实是这样的:
12月14日星期天刚刚过午,遇罗锦打来电话,问文稿是否已发,要求撤回。问是什么原因?答曰:钱跃君打电话过去,称文章涉及到他的与事实不符,要控告她。遇罗锦说,还学文说的你要去找还学文。钱跃君答,你的署名,我就告你;要是撤回,就没事了。于是遇罗锦女士马上打电话过来要求撤回文章,说钱跃君在等她回话。对遇罗锦的转变我虽然感到意外,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能够理解她。于是立刻追加“再发按语”给《博讯》,再次重申我对文中介绍公开信和听证代表情况的文字负责任。
没有钱跃君威胁控告的电话在先,就没有遇罗锦打来要求撤稿的电话在后。对此,我碰巧还得了一个旁证:
电话中遇罗锦还坚持追问,茉莉是不是撤出此事了。我十分不解,茉莉女士和她的撤稿有什么关系呢。遇告知,钱对她讲,调停出席听证代表一事的茉莉女士听了他的“真相”,已经撤出。果真如此,钱跃君的话就是真的了,她就非撤不可,所以她一定要知道茉莉的态度。我一直和茉莉有联系,却没有听闻此说,答应她向茉莉求证。从茉莉那里得知,她和我一样,不解钱跃君这一不实之言所为何来。她告诉钱,要是你说过茉莉退了,那是造谣。茉莉质疑钱,遇罗锦文中所及事实陈述,清楚说明是还学文提供的,你要是认为自己有理,可以和还理论嘛。钱答得明白,我只和遇罗锦有法律关系,有权要求她提供我认为不符事实的证据(顺便说,我个人的诉讼经验与此相反:原告一方先要对控告提出证据;被告方自我辩护,才须提供反证),交不出,就是她输。我和还学文没关系。
钱跃君旁证了遇罗锦所言不虚。
14日星期天晚间,遇罗锦再来电话。比起午间的电话,这一次她情绪相当失控,明显让人感到她心理压力极大。此外,事实与钱文又有出入的是,至遇罗锦的书面委托之日,和遇罗锦仅有上述两次、而非多次通话。
我认识钱跃君不自今日,始自“八九”之后,至今也有十七八年了,那时还没有“欧华导报”。对我而言,这一次公开的争论,并不在于谁去出席听证,而是涉足公共事务必要的诚信和程序正义的问题。对我的毁誉,我并不在意,更何况和还是借他人的名义。但事实不应该隐瞒,实在说,也难以隐瞒。世间事,一手怎么能遮住天呢?说真话、说有根据的话、在所有场合、对所有人说一样话,我以此承诺公众,也以此与钱跃君先生共勉。
想必钱跃君能够了解,我讲的是真话,包括公开信与听证代表的事实在内,虽说可能许事与愿违。但他始终回避面对我、面对事实。为什么呢?
200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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