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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罗锦对仲维光还学文冒用她的署名而表示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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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06: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贵网站署名为“遇罗锦”的文章“谁在破坏德国议会听证”
遇罗锦对仲维光还学文冒用她的署名而表示愤慨!

遇罗锦自己没有上网络的可能,因为仲维光是自由亚洲电台的驻德记者,于是她电话口授了一篇文章,由仲维光笔录,没想到仲维光、还学文夫妇无中生有地添加了许多不实之词以诽谤他人。在她没有看到最终稿的情况下,居然他们将这篇文章发到网上。所以她迄今还不知道贵网发表署名遇罗锦的文章到底是什么内容。当遇罗锦得知这一消息后,已经多次打电话给仲维光,强烈要求他们夫妇立即撤掉由他们夫妇送上所有网站的该文章。遇罗锦指出,既然仲维光与还学文夫妇认为该文章写得如此有道理,为什么不以他们自己的姓名署名,却写成遇罗锦的署名以嫁祸于她。她自己做梦都没有想到,仲和还利用她无法上网看文章的机会,会采用这样卑鄙的手段。她已经手写了一篇针对仲维光、还学文冒用她的名字以达到他们自己目的公开信,并介绍此事经过。遇罗锦是遇罗克的妹妹,现在生活在德国,她对别人冒用她的名字以攻击他人而表示愤慨。她正在委托朋友将这封公开信输入计算机,强烈要求将她的这篇公开信发表在网上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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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12: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看到这个 能请遇罗锦和我们联络吗? 你是谁?

关于遇罗锦撤回《谁在破坏德国议会听证》一文按语

—还学文—

      
按语:
遇罗锦“谁在破坏德国议会听证”一文刊出之后,文中所及的钱跃君先生打电话到遇罗锦处,威胁遇罗锦女士,称文章内容不实,以法律诉讼要挟遇罗锦女士撤回文章。同时钱跃君还在电话中对遇罗锦谎称,关心该事的茉莉女士听了他的“真相”,已经不再过问此事。事实上,茉莉女士13日晚上多次打电话给他,他不接听茉莉的电话,回答茉莉的问题。
遇罗锦女士多年来隔绝社会写作,对于致德国议会公开信以及议会听证的信息都是来自还学文介绍。尽管文中对此已有明确说明,我在此再次郑重重申我是相关信息的来源,以示我对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及其真实性负责任,对遇罗锦女士负责任,我不希望看到她被上述威胁所困扰。
请钱跃君先生直接和公开地面对这个问题,包括直接面对和回答茉莉女士的问题,而不是回避。因为自从事件发生以来,茉莉女士一直热心调解出席听证代表人选问题。如果钱跃君先生认为我关于公开信和出席议会听证的陈述不实,也请钱跃君先生公开出面表达自己的意见并提出证据。

德国,200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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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6 22: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载:钱跃君的谎言辨析

关于钱跃君跟帖中事实的辨析与质疑
—还学文—
.钱跃君的版本
偶然在一个论坛上看到一则跟帖如下:


XXX先生大鉴,
遇罗锦女士就"谁在破坏德国议会听证"一文特地向我明确表示:
一、署名为"遇罗锦"的文章"谁在破坏德国议会听证",根本不是遇罗锦的原意,而是经过仲维光、还学文篡改后的文本。
二、她要求所有网站立即删除这篇文章,
三、遇罗锦全权委托我处理此事,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
为此,我要求贵网站立即消除这篇署名"遇罗锦"的文章"谁在破坏德国议会听证"

罗锦自己没有上网络的可能,因为仲维光是自由亚洲电台的驻德记者,于是她电话口授了一篇文章,由仲维光笔录,没想到仲维光、还学文夫妇无中生有地添加了许
多不实之词以诽谤他人。在遇罗锦没有看到最终稿的情况下,居然他们将这篇文章发到网上。所以遇罗锦迄今还不知道贵网发表署名"遇罗锦"的文章到底是什么内
容。当遇罗锦得知这一消息后,已经多次打电话给仲维光,强烈要求他们夫妇立即撤掉由他们夫妇送上所有网站的该文章。遇罗锦指出,既然仲维光与还学文夫妇认
为该文章写得如此有道理,为什么不以他们自己的姓名署名,却写成"遇罗锦"的署名以嫁祸于她。她自己做梦都没有想到,仲和还利用她无法上网看文章的机会,
会采用这样卑鄙的手段。她已经手写了一篇针对仲维光、还学文冒用她的名字以达到他们自己目的公开信,并介绍此事经过。遇罗锦是遇罗克的妹妹,现在生活在德
国,她对别人冒用她的名字以攻击他人而表示愤慨。她正在委托朋友将这封公开信输入计算机,强烈要求将她的这篇公开信发表在网上以正视听。
附上遇罗锦委托钱跃君博士的亲笔委托书影印件。必要时也欢迎将本函贴到该文下面以正视听。
钱跃君
博士
欧华导报
总编
2008
1220

Dr. Yuejun Qian
P.O.Box 550304
60402 Frankfurt a.M.
Germany
eMail: qian@chinesen.de


委托书
我要求以我署名的文章《谁在破坏德国议会听证—去议会听证应该是还学文女士代表》,在所有网站上删去,—因为自己至今不知此文内容,连题目也非自己所写。
我全权委托钱跃君博士来处理这件事。

委托人
遇罗锦, 20081215
地址:
Reinhard-Raffaltstr. 16, 94036 Passau, Germany

Tel
0162-7980830

(影印件见http://cnd.org/my/modules/newbb/viewtopic.php%3Ftopic_id=61057&forum=6)
对于论坛上的跟帖,无论是匿名还是署名,我的原则是不介入、不置评,不辩驳。只有对刊载于大网站上涉及到个人的正式文字,我才考虑反应,也仅限于说明事实。事实澄清,则是非自明。
钱文中
罗锦自己没有上网络的可能,……强烈要求将她的这篇公开信发表在网上以正视听这一核心段落,日前已见过。
其后在《博讯》新闻网上发现1217日题为遇罗锦对仲维光还学文冒用她的署名而表示愤慨!的报导,没有消息来源和作者署名,仅具博讯来稿”,字句与上述跟帖的核心段落完全一样。辅以其他的佐证有理由假定,这段文字应该始出钱跃君之手。

钱跃君具名出帖,出乎意料!事关公开信一事他明确要求不要在中文媒体上公开他的姓名,所以有就《德国之声》意识形态问题致联邦议会和媒体的公开信消息发表时,钱红打电话给报刊编辑部抗议,要求更正。
这一次为什么不怕公开署名了呢?
原来是以他人的名义。为遇罗锦要求删除被“冒名”“篡改”的文章,以遇罗锦的名义讨伐还学文的“诽谤”、“嫁祸”、“卑鄙”等等,
安全而且堂皇。“
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则是钱跃君自诩,遇罗锦女士并没有如此书面委托。
作为双重的当事人,遇罗锦授权发文和要求撤文的当事人,我的直接经历讲的是另一种话语,陈述了与钱跃君文中所主张的不同的另一番事实。特澄清于此。

. 我经历的事实
1. 遇罗锦署名的文章题为谁在破坏德国议会听证——去议会听证应该是还学文女士代表
,钱文缩减为“谁在破坏德国议会听证”是不正确的,遇罗锦口授原文标题“还学文女士应该是去议会听证的第一人选”之意是在发表文章之中的

2. 文章是遇罗锦女士自已动议要写、要发的。遇罗锦女士电话中明白表示文字可以增删,甚至还有更多授权的话。于是,为对遇罗锦“还学文女士应该是去议会听证的第一人选”的由来有所交代,才在文中添加了公开信及出席听证代表事情经过的介绍,在行文上则力求与遇罗锦的文字切割清楚。为行文连接,在一些地方对遇罗锦的文字也稍有改动。钱文所谓“冒用名义”和“篡改”之说,却是无的放矢。遇罗锦是否以及如何向钱跃君
“明确表示”过如此这般的说法,局外人不得而知,也只有听之任之了。但我这里的陈述是有据可查的,相关的声音资料还在,遇罗锦女士也在。

3.
因为遇罗锦没有上网也没有电传的可能,为尽快发文,她决定口授,由我们这里文字输入后发表。
因此文章一定会在遇罗锦没有看到最终稿的情况下,居然……发到网上。这也正是为什么遇罗锦选择电话口授,而不是邮寄文稿的考虑。她自己做梦都没有想到,仲和还利用她无法上网看文章的机会,
会采用这样卑鄙的手段,又是遇罗锦“特地”
“明确表示”要钱跃君表达的吗?文章是1212日星期五遇罗锦电话口授,13日星期六发到《博讯》网上,原本准备1215日星期一将文稿寄给遇罗锦。14日星期天,发生了遇罗锦要求撤稿的事,于是还学文1214日致《博讯》网的再发按语”,以及致信《博讯》要求发表“再发按语”、要求撤稿的网页快照连同文章复印件1215日星期一同给遇罗锦寄出。
在钱文签署的1220日,遇罗锦应该不会如钱文所称,还不知道贵网发表署名遇罗锦’的文章到底是什么内
”。

4. 遇罗锦女士为什么会要求撤除稿件?
钱文只是含糊地说当遇罗锦得知这一消息后”云云。遇罗锦来电话来要求撤稿是14日星期天,当时她尚未见到文章,如何能知道文章“无中生有”“诽谤他人”而要撤稿呢?这是常人会想到要问的,不知钱跃君撰文时自己想到没有。
我所经历的事实是这样的:
1214日星期天刚刚过午,遇罗锦打来电话,问文稿是否已发,要求撤回。问是什么原因?答曰:钱跃君打电话过去,称文章涉及到他的与事实不符,要控告她。遇罗锦说,还学文说的你要去找还学文。钱跃君答,你的署名,我就告你;要是撤回,就没事了。于是遇罗锦女士马上打电话过来要求撤回文章,说钱跃君在等她回话。对遇罗锦的转变我虽然感到意外,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能够理解她。于是立刻追加“再发按语”给《博讯》,再次重申我对文中介绍公开信和听证代表情况的文字负责任。
没有钱跃君威胁控告的电话在先,就没有遇罗锦打来要求撤稿的电话在后。对此,我碰巧还得了一个旁证:
电话中遇罗锦还坚持追问,茉莉是不是撤出此事了。我十分不解,茉莉女士和她的撤稿有什么关系呢。遇告知,钱对她讲,调停出席听证代表一事的茉莉女士听了他的真相”,已经撤出。果真如此,钱跃君的话就是真的了,她就非撤不可,所以她一定要知道茉莉的态度。我一直和茉莉有联系,却没有听闻此说,答应她向茉莉求证。从茉莉那里得知,她和我一样,不解钱跃君这一不实之言所为何来。她告诉钱,要是你说过茉莉退了,那是造谣。茉莉质疑钱,遇罗锦文中所及事实陈述,清楚说明是还学文提供的,你要是认为自己有理,可以和还理论嘛。钱答得明白,我只和遇罗锦有法律关系,有权要求她提供我认为不符事实的证据(顺便说,我个人的诉讼经验与此相反:原告一方先要对控告提出证据;被告方自我辩护,才须提供反证),交不出,就是她输。我和还学文没关系。
钱跃君旁证了遇罗锦所言不虚。
14日星期天晚间,遇罗锦再来电话。比起午间的电话,这一次她情绪相当失控,明显让人感到她心理压力极大。此外,事实与钱文又有出入的是,至遇罗锦的书面委托之日,和遇罗锦仅有上述两次、而非多次通话。

我认识钱跃君不自今日,始自“八九”之后,至今也有十七八年了,那时还没有“欧华导报”。对我而言,这一次公开的争论,并不在于谁去出席听证,而是涉足公共事务必要的诚信和程序正义的问题。对我的毁誉,我并不在意,更何况和还是借他人的名义。但事实不应该隐瞒,实在说,也难以隐瞒。世间事,一手怎么能遮住天呢?说真话、说有根据的话、在所有场合、对所有人说一样话,我以此承诺公众,也以此与钱跃君先生共勉。
想必钱跃君能够了解,我讲的是真话,包括公开信与听证代表的事实在内,虽说可能许事与愿违。但他始终回避面对我、面对事实。为什么呢?

200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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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21: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茉莉:我所了解的德国民运人士议会听证事件


                   

        一场偷梁换柱的“掉包计”
        ——我所了解的德国民运人士议会听证事件
       
        茉莉
       
        提笔写这篇文字时,我心里充满了难过与无奈。
        波兰前反对领袖米奇尼克曾经说过:“民主就是恶棍小人加正人君子加猴戏的大杂拌。”流亡十几年,在海外民运的这个阵营的边缘,我不断地看到各种杂耍猴戏,看到人性的缺陷与卑劣。从“中国人权事件”、“笔会开除高寒事件”到最近的“德国民运人士议会听证事件”,愈发令人觉得心寒齿冷。
        但我仍然抱着一丝希望:坚持理想主义,也许民主阵营里也能变得日益清明起来。所以我顶着被中共方面嘲笑以及得罪一些异议人士的压力,把我介入此案做调解人的一些情况写出来。我们在批判中共专制的同时,也必须面对同一阵营里面的丑陋。
       
        ◎ 彭小明非要越俎代庖
        自发生德国之声张丹红事件,我便密切跟踪关注,一连写了好几篇评论文章。
        早在11月2日,我听说德国议会要找异议人士听证,我觉得这件事很重要,这位参加听证的人将代表我们所有对德国之声有看法的异议人士,于是我找彭小明和费良勇,鼓励他们,并提供我的看法给他们参考。但当时彭小明和费良勇急着去美国参加一个民运会议,对我说他们不去参加德国议会听证了。
        然而,等彭小明等从美国回来,又说是要由他们代表异议人士去议会听证了。我觉得很吃惊,于是几次打电话、写信给彭小明。由于我一直对彭小明印象很好,把他当作好朋友,所以我畅所欲言,告诉彭小明我的看法。我的原文如下:
        “你们要推选一个异议人士去德国议会作证,这非常重要,这个人选需要有清醒的头脑,准确的表达能力,因掌握大量有关事实和证据,能够确凿地指出对手的致命弱点。……我认为你们这些人中,最有可能打胜战的是还学文。还学文的优点是:德语好,学哲学出身,懂得德国人的思辨方式。而且,还学文一直追踪这个事件,发表了不少文字,掌握了不少证据。她对事情的来龙去脉搞得很清楚,就有可能很好地应付听证。”
        在电话交谈中,彭小明也说还学文言辞锋利,承认自己在对此案的了解方面不如还学文。我在谈到当年在瑞士,我亲眼看到还学文翻译时头脑之敏捷,彭小明也承认自己德语不是很好,但说这次听证会有翻译,他仍然坚持要自己代表。
        我因此苦口婆心地和彭小明等人谈民主常识:
        ————德国议会之所以要找异议人士听证,是因为有一系列异议人士致信给议会,要求改组德国之声中文部,其中有一个公开信是你们九位旅居德国的知识分子和异议人士的。那么,按照常识,你们出席听证会的代表,应该从下面签名人中选举产生:
        阿海(自由作家,出版家)、费良勇(民阵主席)、高晴宏(全侨民主和平联盟德国支盟理事长)、还学文(自由作家)、黄思帆(自由记者)、彭小明(全德学联主席)、潘永忠(全球支援亚洲和中国民主化论坛秘书长)、王容芬(自由作家)、仲维光(自由作家)
        前不久,王容芬、阿海等六人投票推选出还学文做为国会听证代表,少数服从多数,这是稍有民主常识的人必须遵从的做法。————
        但这些民主常识,对彭小明等老资格的民主人士毫无效果,他们似乎认为,这些常识只是漂亮文章中写写罢了,并不是需要他们在现实中实践的。这之后,彭小明不再搭理我,仍然去德国议会,强行代表了所有签名的异议人士。
       
        ◎ 钱跃君搞“掉包”不知动机何在?
       
        原本在我的印象中忠厚老实的彭小明,这次让我掉了眼镜,而另一位奇怪的人物钱跃君,更是手段高明,他一手玩弄的掉包计,居然把德国人也蒙了。
        这种掉包,是把一个原本由以个人身份签名的公开信,经过钱跃君的黑箱作业,偷梁换柱,再次送交议会时,居然换成了民阵和学联的组织身份。
        在钱跃君和我的通信中,他公然撒谎说::“除了我之外,是否还有任何一个第三位为这案给议员写过一封信、打过一个电话?”仲维光的说法却是,他们的公开信早就“赶在在十六号上午向议会、《德国之声》广播委员会和报界发出。”
        而热衷于操纵这个事件的钱跃君,其本人居然不肯在公开信上签名。自己不签名却要掌控这一切,不禁令人怀疑。于是我在通信中,一再质问钱跃君几个问题:
        1,我最感兴趣的,是你在这个事件中扮演的角色。现在闹出这么多矛盾来,彭小明在你的怂恿下,陷入两难的境地。这一切都与你的辛苦操劳有关,你为什么要操纵这一切,为什么制造出这么多纠纷来?
        2,我说你是这个内讧事件的操纵者,这一点你不能否认吧?
        3,这些指责你是无法辩驳的,例如,你们侵犯了那些签名者选举代表的权利。你们的强行代表,会令人联想到共产党的“三个代表”。共产党也是不理睬人民的呼声,不给人民选举权利,要强行做代表的。所谓的“异议分子”做起事来,和他们反对的共产党竟然是如此相似!
        4,这次“强行代表事件”涉及的主要是政治道德问题,甚至可能有意识形态问题,和法律不太有关系。按照我的一点欧洲法律知识,你把民阵和学联的组织名义强加在那些签名的个人之上,倒是涉及了法律的侵权问题。不知你觉得我的这个看法对不对?
       
        ◎ 费良勇大喊他负全部责任
        为了这件事,我打电话找过费良勇先生。我寄希望于他的理性,希望他知道,他们这种强行代表的做法是多么愚蠢,后果是多么不堪。
        但我失望了,费良勇先生丝毫听不进我这调解人的意见,并且大喊说:他为这件事承担全部责任。
        我因此很奇怪:难道他们多年来搞的民运,都只是向共产党要民主,而不是他们必须也遵循的民主?一旦有了让他们的组织和个人出风头的机会,他们就可以如此置民主程序于不顾,如此不择手段,如此不顾忌他人的看法?
----

        现在,我真的不知道怎样评价他们了。这些人可以算作我过去的朋友,我在彭小明家做过客,和费良勇也相识多年,我原来一直视他们为坚定的民主斗士,现在我不敢轻易相信这一点了。而钱跃君曾经给我们做过柏林导游,他看起来很有学识,但我感到不寒而栗的,是他在这件事上显示的手段与机心。
        昨天在旅途中看林语堂的小品,他评论中国人是一个“败类”民族。我不敢说林语堂的话很对但是,在公共事务上,如何做到诚实和公正,确实是中国人的一个大问题不光是搞专制的共产党,还是这些自称追求民主的异议人士,似乎都做不到诚实公正,难道我们中国人真的是“败类”民族吗?
        有人说,民主就是两个魔鬼打架,因此不必在乎民运人士的个人品质。我的问题却是:中共有国家机器,民运人士如果不要道义原则,还有什么呢?
        此文由德国民运人士议会听证事件,涉及公共事务上的诚实和公正问题,希望能引起相关人士的反省,给人们提供借鉴。如果有关当事人认为此文有错误的地方,欢迎到茉莉博客上来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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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岳来峰帖

岳来峰好事,找到九月二十三日大纪元报道,果然没有钱跃君,请看如下:

http://epochtimes.com/gb/8/9/23/n2272360.htm

八华人学者吁德议会改组德国之声中文部

大纪元9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明报导)在《德国之声》中文部副主任张丹红为中共辩护之事爆发之后,《德国之声》中文部,包括中文广播和中文网在内的整体对华报导内容引起了华人学者的高度关注。在德国议会经过夏季休会期,9月中重新复会之际,八位旅德华人学者代表其个人或所属团体公开致信德国议会,要求彻底改组《德国之声》中文部。

联名上书的八位学者分别是自由作家仲维光和还学文夫妇、民阵主席费良勇、全球支持中国和亚洲民主论坛秘书长潘永忠、全德学联主席彭小明、自由作家王容芬和阿海博士以及自由记者黄思帆博士。

他们认为:《德国之声》中文部由于中文播音的特殊性与主流社会隔离,在德国社会已经成为一个孤岛。它的工作在相当程度上偏离了电台的宗旨——“推进人权民主,向世界传播德国的形象”。

“这封信已经发给了德国议会各个党团以及议会媒体委员会成员”,多年从事极权主义研究的仲维光先生告诉本报记者说。

八位学者在信中指张丹红在德国媒体上的言论以及《德国之声》中文部的某些报导是“站在中国政府的立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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