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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死者上身刀伤不会说谎!(28图+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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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9: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创]邓玉娇案:死者上身刀伤不会说谎!(28图+声音)
文章提交者:蚂蚁啃骨头2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邓玉娇声音

尊敬的各位网络法官先生/女士:  

巴东县公安局在互联网上通报第3版,这样描述了邓贵大身上的,有结果,无来历的4处刀伤:

“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

根据这个通报, 从邓玉娇拿起刀, 中间隐藏500字,  一下子就跃进到法医伤口报告的版本, 我们被通报引导想象: 这是说下面图示的自卫过程吧 :


但是, 我们知道, 和现场信息有关的

1。公安局的人:命案后现场见证人, 和您一样, 谁也没有在现场目击发案过程;

2。邓玉娇:命案主要当事人, 发通报时, 被收押在精神医院,没被采集理智状态下的口供;

3。邓贵大:命案主要当事人,死亡. 尸体上刀口会告诉法医部分事实;
   黄德智:命案当事人, 现在也是自由人;
   邓某:  命案当事人, 现在也是自由人;

4。现场:有证明打斗的录像?没有。但有流血的位置的地板!血衣! 沙发!沙发前的桌子!

显然,巴东县公安局在这个通报上,主要替死亡方的同案当事人黄德智和邓某, (并没有邓玉娇核对) 对外广播供词。黄德智和邓某的供词里,没有交代邓贵大身上的4处刀伤是在

什么姿势,什么顺序下形成的。也没有交代4处刀伤的深度,宽度,角度。

邓玉娇被推X(是倒,坐, 还是先坐,因为惯力,后倒?),  邓贵大是否马上也随着坐下/倒下?? 通报闭口不讲.

那么,邓贵大当时是坐着,站着,还是躺着挨的那4刀呢?? 没有交代。这可是邓玉娇自卫与凶杀区别的关键。我们可以假设邓贵大站在那里,没有丝毫暴力侵犯动作,或者防卫挨刀动作,站在那里,老老实实挨那4刀呢?

当然不可能!
生理自然反应会让他有动作!

那么,他的身体处在什么姿势下,会产生那刀口呢? 这正是黄德智和邓某的发言里不透露所隐藏的苦衷。

好吧,既然他们不说,让我们根据邓贵大身上的刀伤位置来模拟现场吧。 位置会告诉我们,刀是如何按什么次序刺的。

逻辑上,致命的刀伤一定会发生在后面,否则,人倒下了,非致命的刀不需刺出了。



我要大声问:沙发上,沙发前面,有没有血迹????? 第一滴血是留在哪里?把照片登出来!!!

如果有任何血迹, 那么, "起身" 就是捏造了. 因为搏斗已经从沙发上开始了, 沙发上,附近的血已经在作证了!!那么,在邓贵大倒下后, 黄德智躲开后, 无人再阻拦, 邓玉娇起身了.

在下面的左图,是公安局通报第一版;  下面的右图, 是公安局通报第二/三版;

当然, 如果邓玉娇现场的衣服裤子上有大量血迹, 那几乎更是第一版的再证明了: 性侵犯在先! 自卫在后!!

网络法官先生/女士,
您能规定性侵犯/强奸, 只许在施暴人成功插入时, 受害者才可以开始武力自卫吗?
您能规定自卫, 只能用鸡毛掸子等, 不准用刀吗;  
如果可以用刀, 本案里,  您能断明那一刀属自卫, 哪一刀属 "故意伤人"吗?? 哪一刀属 "故意杀人"吗??


解决办法很简单, 发布命案现场的照片(可别事先打扫现场啊!!). 非常奇怪, 巨大命案, 媒体竟仅仅透露什么打碎的烟灰缸,来向1300000000华人报道. 我现在知道, 为什么公安局在报道新信息时,只在 一些如 把“特殊服务”改为“异性洗浴服务”, 把“按倒”改为“推坐”, 起身... 下工夫, 而

1. 不报告现场沙发/沙发前的 血迹位置, 血迹面积; (沙发上近距离搏斗)
2. 不报告 强奸嫌疑犯 和 杀人嫌疑犯[ 上衣是否都有 血迹? 位置是否恰好左对右?(沙发上近距离搏斗)
3. 不报告 杀人嫌疑犯 手上是否有 血迹? (沙发上近距离搏斗)

因为, 这些语言不能更改的证据是实际过程的 见证和 铁证!  不利于警方把投案自首者立刻送精神医院的办案决定! 反而,送邓玉娇去精神医院, 是立刻换掉 邓玉娇 身上血衣证据(如果有血),简化案情分析,以利按意图办案的 大好借口和机会!!!!!

人可以记忆不清, 误记, 甚至失忆, 有意否认, 编造,不论原告/被告, 但现场物证,是绝对客观现场事实的忠实记录,不容任何人改动,复制,替换.


是谁又给邓贵大补上了一刀? 777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我们一致认定, 一个犯罪活动不是由最后那个动作才称为"正在进行", 而是由一系列小动作组成, 那么, 让我们看看3次通告上已报道的证据 是否已经足够澄清事实了?



通报里表明/推断出的事实就是:  当嫌疑人邓贵大已经完成了上面图里6个强奸系列行为中的 前面2个动作的时候,嫌疑人邓玉娇开始自卫反抗了!!

难道不是吗, 各位网络法官先生/女士??

巴东县公安局如果对上面的分析不赞成,那么请请公安局,根据2人的身高,画出既符合双方(不是单方) 一致的调查,又符合伤口位置,血衣痕迹, 和现场环境的的图形. 让我们带着这些铁证, 走上法庭辩论吧!!




可惜, 根据南都,电视台报道,

证据1.  尸体,已经被埋了; (异地审案少了一样重要证据)
证据2.  那叠有死者手指印的钞票, 被退给死者亲属了;
证据3.  命案现场, 沙发已经被打扫过了,允许电视台记者参观所在房间;(异地审案少了一样重要真实证据)
证据4.  命案现场, 混有2个人的血迹地板, 也被打扫过了. (异地审案少了一样重要真实证据)


当地, 看来很有把握进行司法审理了. 那么如何应对被告关于刺人自卫在沙发开始的推断?


最后, 让我们看看这起全国轰动的名城在哪里? 真是一个"天高皇帝远", 可以强制买淫,并随意矫律,掩盖关键事实及相关人物(事件参与者+证人) 的地界吗?
从中国地图看:


从湖北地图看:


从巴东县地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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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09: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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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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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20: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正确了

只是没必要教公安,这他们都清楚,人民也明白,
       下一步,公安就是要把小女孩定罪,就要亡党,你人民也拦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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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01: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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