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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條例》未必能規管政治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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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09:5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雖然目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有條文嚴格規管任何人威逼利誘選民投票,但有法律界立法會議員指出,條文未必可以規管到無形的政治施壓。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1條規定,「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提供利益予他人,以誘使或酬謝該人士或該人士圖令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違法。」換言之,若有人企圖影響選民投票取向,甚至決定投票還是不投票,已經屬違法。

「要睇吓曾蔭權點講」
不過,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湯家驊指出,該條文對一般選舉行為已有足夠的規管,但對政治行為而言,例如特首公開表明三司十二局問責官員不會在 5.16公投投票,有可能構成政治壓力,令公務員不敢投票,法例未必可以作出規管。

湯家驊說:「要睇吓曾蔭權佢自己點講,若果佢只係話自己同三司十二局問責官員唔會喺 5.16投票,又冇叫人唔好去投票,你好難話佢違法。」

越打壓 市民越反感
但湯認為,若特首真的這樣做,可能出現反效果,令更多原本不想投票的人,因不滿特首企圖施壓,反而站出來投票,「市民會反感,越係打壓佢,佢越係出嚟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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