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查看: 879|回复: 0

天涯杂谈《家都被他们抢占了》陈 述: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1-26 07: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俞某没有权利处置我的房产。

  我和俞某离婚时间是2007年11月29日,俞某和朱俊买卖房屋的时间是2007年12月25日,我和俞某已经不是夫妻了,俞某就没有权处分我的房产。

  2.俞某卖给朱俊的房屋并不是涉案房屋,跟我的嘉城绿都的三套期房没有关系。

  我的房屋在2007年10月就拆迁安置了,安置房是嘉城绿都的三套期房,建新村6组就没有我的房子了,涉案房屋是嘉城绿都的三套期房。俞某和朱俊在2007年12月25日买卖的房屋座落于建新村6组,收条上写的很明确,跟我的涉案房屋没有关系的,也不存在离婚前有卖掉我房屋的想法。

  3.2007年10月2日的拆迁安置协议,俞某说没有签过也没有见过。

  俞某出具的证明和在原行政案件中,俞某在庭中明确表示没有签2007年10月2日的调换协议书,里面的三套现房也没有见过,而是在2007年10月长假过后,与拆迁办签的调换协议书,房屋是嘉城绿都的三套期房。

  4.2007年9月28日评估单的日期是伪造的,我要求鉴定。俞某也写了证明是伪造的,法官也不同意鉴定。

  2007年10月的1号、2号、3号我在加班,之后我家才评估的,评估单的日期决不会在10月4日之前。因此,我要求鉴定评估单。

  5.2007年10月2日的拆迁安置房的调换协议书是伪造的,比我家最早的那份嘉城绿都期房的调换协议书,还要早出半个月左右,我要求鉴定。是嘉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卖掉了我的房子。

  拆迁安置是先评估再签订安置协议,所以调换协议书的日期不可能在评估单的前面。也不可能在遗产分割的前面。2007年10月2日,房屋还没有继承,俞某就没有资格去签调换协议书。俞惠明的那部分房子,继承时间是2007年10月10日,这时房屋户主是俞惠明,继承人有3个人,并不是同一户,在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情况下,2007年10月2日不可能发生俞某与拆迁办签调换协议书的,加上俞治平出具的证明和在原行政案件中,俞某在庭中明确表示没有签2007年10月2日的协议书,这几点都说明2007年10月2日的调换协议书是伪造的。是嘉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卖掉了我的房子,我强烈要求鉴定。

  6.我要求鉴定俞某的签名笔迹遭李红平法官拒绝。

  我申请李法官依法委托有权威的司法鉴定部门对涉案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申请书交给了李红平法官,我也多次找李法官要求鉴定俞某的签名笔迹。我还做了一份笔录说明:2007年9月28日的评估单的日期是伪造的,还说明了2007年10月2日的调换协议书也是伪造的。李法官还是不同意鉴定俞某笔迹。

  7.拆迁办没有资格把盛泉生、吴伟红、朱黎斌等人写进我家调换协议的产权人一栏里面,包括朱俊在内。

  我在房屋管理处询问过,拆迁安置房产权人一栏只可以写产权人和产权人直系亲属的名字,而上述四人既不是产权人也不是产权人的直系亲属,甚至于和产权人无任何关系,拆迁办怎么能把上述四人写进我家调换协议书的产权人一栏里面。

  8.拆迁安置房未经权属登记,不能随意转让。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房屋共有人未经其他所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的房地产不能转让,我家的拆迁安置房屋也是合法房屋,安置后的期房也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也没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拆迁办怎么能擅自更改调换协议,私自将期房换成现房进行出售。





  陈述人:陆玉翠


  正是嘉兴市,市政府对该公司的认可,才使受害人上当受骗,之后无论怎么打官司,证据怎么充分都无法赢的局面。悲惨世界!

  因为政府左手是公安,右手是法院,有些甚至背后就是黑社会,所以政府官员违法行政、欺压百姓,一开口:你告去!告得赢吗?
  中国法律形同虚设,嘉兴的司法腐败泛滥成灾!冤假错案层出不穷,贪官利用法律工具疯狂捞钱!人民怨声载道!这种事情太多了,现行的嘉兴,到处都有这些事情发生,为了一己之利做些丧尽天良的还少吗?
  如今嘉兴的某些贪腐分子,人前一张皮,人后一张皮,台上喊腐败,台下搞腐败,整个就是一副阴阳人、双面人嘴脸。当今的某些腐败分子,对上一套,对下一套,对领导一套,对群众又是一套。有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欺上瞒下,瞒天过海。有的阳奉阴违,耍小聪明。整个就是一副奸险嘴脸。顶!团结就是力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阿波罗网

GMT+8, 2024-8-5 15:09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