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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不是一场民主实践:法治缺失 自由沦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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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4 07: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项小凯


       关于中国历史上的文革,存在很多种说法,一个常见的命题就是,认为文革是一场民主实践。支持者认为,文革中,以学生们为首,大鸣大放大字报,公开表达自己意见,并对官僚阶层发起冲击;这些活动是自发形成的,表达了多数民众的意志,因此,文革本身是民主的。


  这个命题的迷惑性就在于,把多数人参与的性质,和民主的概念相混淆。民主,按照字面意思,的确包含这多数统治的意思(democracy,rulebymajority),但是这绝非民主的唯一特征;如果仅仅把民主理解为多数统治,那么,我们可以追问,纳粹屠杀犹太人是民主实践吗?美国历史上曾经发生的种族歧视制度是民主实践吗?类似的问题,我们还可以追问很多。


  站在我们今天的立场,种族屠杀和种族歧视都是非正义的,也不应该被民主所支持。如果有一种民主,支持这样的非正义的实践,那么我们可以说,这种民主本身就有问题,它本身就应该被否定。那么,问题又出在哪里呢?


  笔者认为,我们不妨从历史出发,对民主的来龙去脉做一个大致考察,或许有助于我们的分析。为简化起见,笔者把历史上的民主大致分为两个代表阶段:以古代雅典为代表的古典民主,和发源于近代英国并普及到今天很多国家的自由民主。我们可以参照历史,比较差异,从而分析为什么“多数人的暴行”并非一种民主实践。


  古雅典最早源于梭伦改革,引进部分民主,重点在于以财产划分阶级,将原本由贵族垄断的政治权力的一部分转移到平民阶层;一段时期之后,僭主庇西特拉图上台,废除了梭伦改革的大部分民主内容,实施开明专制;再之后,经过短时期的混乱,克利斯提尼掌握实际权力,重建雅典民主制度,并在伯里克利时代达到雅典民主政治的巅峰。


  尽管在今天看来,古雅典的民主其实也非常有限:即使在最开明的伯里克利时期,也只有雅典成年男性公民享有政治权力,他们只占到雅典总人口的1/5或1/10,妇女、外侨、奴隶不享有政治权力。但是我们可以观察到一个重要的现象,那就是,无论是梭伦的改革,还是庇西特拉图的专制,还是克利斯提尼与伯里克利的民主重建,他们都毫无例外地遵循了一个共同的原则,那就是法治。


  法治,或许是古典民主实践的最重要经验。法治的重要性,或许不在于法治本身的特殊性,而在于它清理了社会潜规则的存在;人类社会的实践活动,必然会受到某种规则的限制;最残酷最野蛮的社会秩序,莫过于丛林法则,弱肉强食;人类选择法治,以法律规制社会行为,使人类摆脱野蛮状态,走向文明。


  因此,法治是雅典古典民主实践的基石。法治的重要性在于,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制了社会的秩序;所有的政治实践,包括政治改革,原则上都应该被纳于法律框架之内,而这恰恰就是宪政的实质。法律的重要性在于,它不但规制社会各层各方的当前行为,也规制了它们对将来行为的期望,保证了社会博弈的可持续性。


  为什么法治很重要?我们把法治分解为立法、行政和司法,即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首先,立法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博弈行为,各层各方必然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进行对抗、折衷,最后达成某种协议;如果是民主立法,那么法律就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志,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了社会的正当与不当行为。


  立法的博弈可以说是“第一次”博弈,之后的行政、司法实践中又会发生“第二次”、“第三次”……博弈,这实际上这是一个蛋孵鸡,鸡生蛋的过程,是一种多重博弈。因此,在法治健全的情况下,社会的各层各方会经过多重博弈,从而逐渐形成某种共识,使社会在这种共识所规制的秩序下运行。


  那么文革的情况又是怎样呢?文革期间存在法治吗?首先,文革时期,中国成文的正式法律只有两部,一部《宪法》,一部《婚姻法》。显然,社会秩序不可能仅仅由这两部法律来规制。那么社会实践的规则是什么呢?答案是是律令,也就是执政党的决议。


  毛泽东在1958年北戴河会议上的一段讲话可以作为参考:“不能靠法律治理多数人……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有各种规章制……我们基本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


  可见,当时的社会不是由法律,而是由执政党的意志,以决议的形式来规制。理论上,执政党完全可以通过立法表达自我意志,并通过法治来实现这个意志;但是,如果走法治程序,则不可避免,将会发生多重社会博弈过程,社会力量就有了表述自身利益诉求的机会,增加了执政党垄断意志表达的难度,降低了意志表达的灵活性。因此,以党治代替法治,更容易达到执政党意志表述的最大化。


  在文革期间,执政党意志又进一步表现为政治领袖的意志。没有了法治,在领袖崇拜的意识形态下,服从领袖意志,就成为社会最大的潜规则。因此,文革的各项社会实践不是服从于法律秩序,而是服从于领袖意志;文革是非法治的,因此,文革本质上就不是一个民主的过程。


  这里,或许有人会质问,历史上的民主革命难道不是非法治的?难道它们不是民主的?典型的例子,包括英国的光荣革命,美国的独立革命等等。笔者认为,革命本身就是一种暴力非法事件;非法性,是革命的本质属性;革命本身,并不能让它被划分为民主的还是非民主的,追问革命本身的民主属性就是一个伪问题;所谓民主革命,只不过是它们的结果恰好产生了民主政治;换句话说,所谓民主革命是一种事后定义,民主还是非民主,不是由这些革命来说明,而是由这些革命的结果来说明。再换句话说,所有革命本身,都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民主实践。


  如果我们把文革视作一场社会革命,那么显然,它不可能是民主的;如果我们不认为它是一场革命,那么由于缺乏法治,它也不可能是民主的。


  我们再来看近代英国政治的经验。英国思想家洛克恰逢其时地在光荣革命时期发表了《政府论》,成为古典自由主义的发端。他的核心思想是,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对个体自由权利的保护。之后的自由主义者密尔进一步提出,社会的自由,在于保护个体不受暴政之害,包括包含少数分子不受大多数暴政的迫害。


  自由主义逐渐发展成为一个谱系广泛的思想体系,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由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洛克强调私人产权自由,密尔强调言论和行为的自由,富兰克林引入免于匮乏的自由等等。无论怎样,民主必须以不侵犯基本的个体自由为前提,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


  而与此相对的是,文革中发生了大量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基本自由权利的事实,就连共和国主席刘少奇也不能幸免。因此,与纳粹屠杀犹太人类似,文革绝不是民主实践,因为它野蛮地侵犯了个体自由;美国历史上的种族歧视也违反了这一原则,虽然在历史上它曾以法律的面目出现。


  民主实践自古典时期开始,就是以法治为制度基石;发源于近代的自由主义思想,又为民主加入了新的内涵;因此,我们可以说,文革不是民主实践,因为它既无法治,又反自由,文革是货真价实的反民主实践。


  我们可以更清晰地刻画现代民主:它必然建立在保护个体自由权利的基础之上;必须以法治(包括宪政)作为社会秩序的基本规制手段;在不违反前述两个条件的前提下,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本决策原则。只有某个社会实践同时满足了这三个条件,我们才可以说,它是民主的。而仅仅包含多数决策的特征则是远远不够的:它可能是一种民主实践,也可能是一种多数人的暴行。


  这样,我们不仅回答了文革是不是民主实践这个问题,也对民主本身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民主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体自由,能不能有效地保护个体自由,是检验真伪民主的试金石;而要建立民主,则必须通过法治手段,有没有实质法治,是能不能达到实质民主的关键。


  因此,今天我们所说的民主,就应该是一种包含了自由、法治、民主因素的有机体系,缺少任何一个部分,这个体系就不再完整,就会发生变质。那么,今天的中国民主吗?相信各位已经有了答案。如果它还“不够”民主,那么它应该如何“更”民主?这,就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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