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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史记.酷吏传.杜周传》上载:“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这段记载是说,西汉武帝在位时有一大臣,名叫杜周,善于揣摩上意,阿谀奉承,以少说话为处事重要原则。
杜周办事都是顺从皇上意旨行事,皇上想要宽释的人就故意减轻罪状,皇上厌恶的人就趁机陷害。有门客责备杜周说:“你为皇上公平断案,不遵照三尺法律,却专以皇上的意旨来判案,法官本来应当这样做吗?
原文中的“三尺法”就是法律的意思。那么,为什么古代的法律又叫做“三尺法”呢?
据《左传》和《周礼》的记载,自西周开始,已有完备的颁布、宣传法律政令的制度,当时朝廷公布法令都是悬挂于宫阙,让百姓、官吏观看而知法守法,故称为悬法、悬书。如《元典章新集.刑部.盗贼通例》上曰:“《虞书》有象刑之典,《周礼》载悬法之文。”
而《周礼》载悬法之文,是指周朝六官中的天、地、夏、秋官,每年正月都要在象魏悬挂“治象之法”、“教象之法”、“政象之法”、“刑象之法”,称为“悬法象魏”之制。象魏,指古代天子、诸侯宫门外的一对高建筑,也叫“阙”、 “观”,是悬示教令的地方。
如《周礼.天官》中载:“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县(悬)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凡十日)而敛之。”意思是说,正月初一日,开始向畿外邦国和都鄙宣布治典,把朝廷的法令悬在阙,让百姓们观览,十日后,才把它收藏起来。
上古时代的尧舜等圣君,是以礼治国,后周公等圣贤又极力推崇,故古人讲究礼治与德治,以礼统法,礼法合一。礼是外在规范,法是内在义理,进而达到孔子所倡导的“使无讼”、“和为贵”之境,重视以调解、协商方式来解决彼此间的纠纷。
其实,西周的“悬法象魏”之制已是成文法,只是未公之于众,当时的人们用天理、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言行,而不是用一条条的法律来约束人心,是更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的法制运作方式。
到了春秋时代,群雄纷争,礼乐崩坏。因此,郑国上卿子产将郑国法律条文铸刻在铜鼎上,公诸于众,称为“铸刑书”。如《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杜预.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另据《左传.定公九年》:“郑驷sN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杜预.注:“邓析、郑大夫,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云竹刑。”这段记载大意是说,邓析是郑国大夫,他想改变子产所创的“铸刑书”,就私造刑书,把自定的法令逐条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后来,他被郑国上卿驷sN所杀,认为他教讼乱制、巧辩而乱法,而竹刑也被驷sN采用,成为国家正式法律。邓析所作的竹刑较笨重的刑鼎易于携带、流传。
此后,晋国范宣子执政也著作一部刑书,但并未公布于世。他死后,晋国大夫赵鞅、荀寅就将范宣子所制定的刑书,正式铸在一铁鼓上,公布于众,称为“铸刑鼎”。但是“晋铸刑鼎”是被孔子批判的,认为是赵鞅、荀寅擅权而铸,破坏周朝礼制。
由此可知,古代在纸张未发明前,官方的法律政令大多铸刻在鼎器上。由于邓析使用竹简记载刑法,取得、携带方便,因而竹简也逐渐成为古人重要公文、书籍、律令等书写的主要材料。
居延出土的汉简。(网络图片)
竹简,是将竹剖削成片用来刻写文字,多片竹简编缀成书称为“册”。秦汉时,竹简长短不一,用途有别。据专家考证,通常竹简分为汉尺二尺四寸、一尺二寸、八寸、六寸四种,一汉尺约二十三公分。长简称为大册,古人敬称为“典”,是用来抄写重要文献、经籍、诏书律令等。
汉朝时,把法律条文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因此法律又称为“三尺法”,简称“三尺”。如宋朝王应麟撰《困学纪闻.左氏传》:“《汉.杜周传》:‘不循三尺法。’注谓‘以三尺竹简书法律也’。朱博亦云:‘奉三尺律令以从事’。”
另据考古发现,竹简使用的长度并无严格规定,有些并不一致。所以,汉朝的三尺法,使用的竹简约为二尺四寸,“三尺”应只是举用约计整数的竹简长度而言。如宋朝王应麟撰《困学纪闻.左氏传》:“《盐铁论》乃云:‘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盖律书以二尺四寸简,举其大数,谓之三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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