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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李庄博客
按:广东惠州胡伟星所谓“涉黑案”(34名被告),经指定管辖,惠州市中院移送广州中院审理,2014年2月10日开庭,历时月余,进行了我国司法史上时间最长、规模最大、人数最多的“排非”,在“排非”程序中,大多被告人控诉警方在审讯时对他们“吊飞机”(反铐悬空吊起)、电击生殖器、铁锤击后背……等惨无人道的酷刑折磨,有的昏厥后用冷水泼醒、有的生命危在旦夕急送医院抢救、有的痛不欲生撞墙寻死……历数这些梦魇的时候,有的泣不成声、有的嚎啕大哭,旁听席上的亲属们悲怆无比,公诉人、法官、辩护人听了这些令人发指的刑讯不寒而栗,众被告指向明确,警方之所以如此,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逼迫他们在事先编造的指控胡伟星的笔录上签字。根据刑诉法等相关“排非”规定,警方出庭接受调查。
2014年3月12下午,在广州中院第一法庭,李庄与涉嫌刑讯逼供的惠州警方一号出庭人员(惠州市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胡伟星专案组副组长佘某某)的法庭问答,(根据速记材料整理,如与实际有出入,欢迎补正)
审判长:下面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李 庄:我们还是希望法庭能够让证人堂堂正正的站到法庭上来,与被告们面对面的,……
审判长:我们对证人的声音做变声处理、面部打马赛克、安排证人作证室通过视频接受各方提问,是根据保护证人的相关规定……
李
庄:他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普通证人,人民警察抓捕被告人时破门而入、空手夺刀、不怕牺牲……怎么害怕出庭作证呢
审判长:请服从法庭的决定
李 庄:好吧。我服从法庭的决定,那就开始问了。
李 庄:佘支队,您好
佘支队:……沉默
李
庄:佘支队您好,我是胡伟星的辩护人,我下面开始发问,根据人民警察法、警察誓言等,人民警察具有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忠于法律、不怕牺牲的精神,这种精神您是否具备?
警 察:……沉默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认为这个问题与证据合法性没有必然联系,请辩护人有针对性地提问。
李 庄:那是你公诉人的认为,我认为有联系。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但你没有权力禁止我发问。
审判长:辩护人问其他问题,就案件事实来问。
李 庄:我现在正在“就这个案件的事实”来问……
警 察:我今天出庭说明情况,律师的问题与我要说明的情况好像没有关系,请求审判长决定。
审判长:辩护人问其他问题。
李 庄:当然有关系,人民警察打击犯罪连牺牲都不怕,还怕当庭说明情况?
审判长:请李庄辩护人问其他问题!
李 庄:好吧,我尊重审判长的决定,问下一个问题,您是什么时候接到出庭通知的?
警 察:3月4号。
李 庄:您接到这个出庭通知以后,心里害怕吗?
公诉人:审判长,反对。公诉人还是认为这个问题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任何联系。
尹经奎: 你们公诉人不就是希望问他“打没打人……”,他说没打,就完了。
审判长:尹金奎!不要让我再警告你了。
尹金奎:如果这不让问,那不让问,没有任何意义。
审判长:针对案件事实来问。请你停止发言,现在不要插话!
李 庄:佘支队,您害怕吗?
审判长:问下一个问题!
警 察:我服从审判长的安排。
李 庄:您到底是害怕,还是不害怕,直接回答不就行了。
审判长:问下一个问题!
李
庄:如果一号证人连这些都回答不了,下一个问题我怎么问呢?我一开始问,你们法官和公诉人就都来围攻我……
审判长:这个问题不要再问了,问下一个问题。
李
庄:好吧,我还是尊重审判长的决定,那我继续问,您是本案专案组的领导,您刚才回答公诉人提问时,您说当时抓捕了50多人,具体50几人,你能说出来吗?
警 察:沉默
李 庄:审判长,这个问题与本案有关吧?
审判长:你问这个问题很可笑,公诉人又没反对你问,你不要浪费法庭时间了,继续问。
李 庄:可证人不说话,他在等您的裁决呢。
审判长:那就等他一会儿吧,等这一小会等不起啊?
李 庄:好,那我们就等吧。
警 察:时间太长了。我只记得是五十多名,至于具体是51还是52记不起来。
李 庄:谢谢您的回答,为什么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才34人,其他的作何处理了呢?
警 察:其他的有些是审查清楚就释放处理了,有些就在批捕阶段就释放了。
李 庄:哪些无辜被拘捕的人员,被长期关押又释放后获得国家赔偿了吗?
警 察:没有接到这方面的申请。
李
庄:刚才公诉人问您,抓捕疑犯时有没有给他们戴黑头套,您刚才说是为了保护嫌疑人的隐私。我想问的是,戴头套保护隐私的法律依据您能否向法庭说明一下吗。能,还是不能?
警 察:我是根据处理这个案件的押解规定执行的。
李 庄:根据押解规定的第6条还是第7条?到底是第几条?您能回答,还是不能回答?
警 察:记不清了。
李 庄:那我告诉您,根本就没有这个什么“押解规定”,您现在记住了吗?
警 察:沉默……
公诉人:审判长,辩护人,我打断一下啊,你不能这样问下去
李 庄:为什么不能?交叉询问、充分质证,甭说我问他,我还可以质问你。
公诉人:你无权质问我。
李 庄: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我当然可以质问你公诉人!
公诉人:大喊抗议
辩护席:大喊抗议
公诉人:控辩双方不要争论了。
李 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18条,控辩双方可以相互质问,你记住了!
审判长:(敲法槌)停止争论!其他人不要说话!
李 庄:第二公诉人,您是当过军事法院院长的人,您应该知道这条规定,院长先生。
审判长:李庄辩护人,在法庭上随便说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履历是不合时宜的。请各位辩护人以后不要有类似的行为。辩护人继续。
李
庄:好吧。我继续问,佘支队,戒具的使用有哪些法律规定,您是否清楚?警棍、脚镣、头套,它们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您是否了解?
警 察:是为了工作的需要,可以使用。
李 庄:您再重复一遍好吗?
警 察:我是说为了具体工作需要而使用的。
李 庄:执法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使用戒具的前提是依法,法律对戒具使用的规定,您是否了解?
警 察:沉默
李
庄:如果执法者不了解法律的规定,盲目地根据“需要”去使用戒具,这样是会犯错误的,您知道吗?请您回答。
警 察:沉默
李 庄:请您回答,您是知道,还是不知道?
警 察:我拒绝回答这个问题。
李
庄:好。谢谢您的拒绝,那我继续往下问。您刚才讲了,当时50几名疑犯在你们的会议室关押,少则两三天,多则五六天,可在本案中很多被告人为什么出现了七八天以及七八天以上被关押的,甚至十来天不送看守所的。您能不能解释这个问题,能,还是不能?
警
察:这个……具体多少天是要根据具体的材料来定的。我并不能确定某一个人哪一天抓了,哪一天关进去,而且隔了这么久。
李
庄:好。谢谢。既然您不能够确定,为什么您刚才在作证席上欺骗法庭和公诉人,说少则两三天,最多则五六天呢?
警 察:沉默
李 庄:您做这种欺骗的证言时,到底怎么想的?您能否向法庭做出合理解释呢?能,还是不能?
警 察:我记得是两三天和五六天。
李 庄:您到底记得清还是记不清?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认为刚才辩护人的这个问题是与本案没有关系的。刚才这个证人是说,两三天或五六天,最后他还说了一句,具体以材料为准,所以希望……
警 察:以具体以材料为准!
辩护席:一片抗议
审判长:等公诉人讲完,先。
李 庄:我反对公诉人的强行打断。
公诉人:请等公诉人发言完毕可以吗?
李 庄:我正在发问,还没有发问完毕呢。
公诉人:请你遵守一下法庭礼仪行吗?请你不要打扰公诉人。
李 庄:他们强行打断我,是在讲礼仪吗!你(公诉人)不要指手画脚的!我还没说完呢,审判长。
审判长:等她讲了先。她是反对嘛。
李 庄:我反对她的反对,是不是我该先讲呢!
审判长:等她讲了,先,讲了再你讲。
公诉人:请辩护人不要再断章取义,刚才证人已经说过了,具体事宜以材料为准,也就是说,具体每个人关了多少时间送到看守所羁押的,以材料为准。
尹经奎:让证人自己回答好吗?
公诉人:尹金奎律师!刚才已经警告你一次,你又执意插话!
李 庄:她举手反对,我也举手不服,她有权利反对,你怎么只说我而不说她呢。
审判长:举手后,我同意的可以,没同意的不行。
李 庄:她(公诉人)一举手马上就说!您同意了吗?我们怎么没看见啊。
审判长:尹金奎律师,你多次插话了,你不是第一次了,等她继续讲完。
公诉人:发言完毕。就是希望辩护人不要断章取义。
审判长:李庄辩护人继续发问。
辩护席:抗议声一片。
审判长:谁允许你们发言了,停止,都把话筒放下,李庄辩护人继续发问。
李
庄:好吧,我继续,“详见笔录”的话,佘支队确实说过,但不是在这个问题上说的。他回答的两三天、五六天是时间段问题,很清楚,公诉人,您刚才走思了,请公诉人认真听清楚再反对。
(身后博超律师附议)
审判长:那位辩护人!你叫什么名字?当庭警告你一次。
博 超:公诉人刚才……
李 庄:他怎么了?
审判长:他没举手,随意发言。
李 庄:他举了手啊,我们都看见他举手啦。
审判长:你后脑勺长眼睛了吗?你看见他举手了吗?书记员记录在案。李庄辩护人你继续发问。
李 庄:我刚才扭头,正好看见他举手了
审判长:李庄辩护人,请你继续发问!
李
庄:好,佘支队,我们言归正传。您是否了解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的规定,您了解,还是不了解?
警 察:了解。
李
庄:好,您既然了解这项规定,为什么没有将几十名嫌疑人“立即送看守所”?而少则关了两三天,多则五六天,甚至七八天,十来天,为什么?
公诉人:反对。
李 庄: 你怎么总是乱反对啊,我反对你的反对!
公诉人:你已经问过这个问题了。
审判长:我听得不太清,辩护人继续问。
李
庄:我没有问过这个问题,谢谢审判长主持公道,对于公诉人胡乱反对的行为,您应当予以训诫,起码警告他们一次也好吧。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长……
审判长:李庄辩护人继续发问,手不要指公诉人。
李 庄:我要是不指他们(公诉人)而是指被告席,那不就指错了对象嘛。所以我只能指他们那边。
审判长:继续问。
李 庄:好,谢谢。我问的问题是,警方为什么不将嫌疑人“立 即送”看守所?
警 察:沉默
公诉人:举手
李
庄:希望第三公诉人听清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45条规定了“立即”送看守所,为什么没“立即”,谁的责任?这个责任人,你们追究了没有?
公诉人:举手
李
庄:我还没说完呢。我问的是,没有“立即”送看守所的责任是否查清,责任人是否追究……听清了吗?第三公诉人,你们不要交头接耳的。
审判长:李庄,你继续问,不要再质问公诉人了。
李 庄:我现在还就要问问这个问题。
公诉人:你无权——
李 庄:我为什么无权?
审判长:这个问题不争论了,继续往下问。
李 庄:佘支队,您看到了中国最精彩的法庭,我现在继续问
您。你们没有“立即”送各嫌疑人去看守所的责任人找到了吗?我说的是145条。而你们没有做到“立即”。您回答我,你们找到责任人了没有?
警 察:在这个环节上,我们是有些瑕疵。
李 庄:好,谢谢你的坦诚。非常的感谢。您也是我见过的中
国公安人员第一个大胆承认办案有瑕疵的人。谢谢,我向您表示敬意。下面我继续问。
李 庄:你们抓了五十多个人,五十多个人都集中关押在你们
公安局的会议室,我们在法庭调查中,非常关心当时那五十多人睡觉怎样。你的刚才回答公诉人,是给他们每人发了被子,发了几床被子?我没有听清,是一床还是两床,你刚才说的是两床是吗?
警 察:嗯。
被告席:(切——苦笑)议论纷纷
李 庄:被子是新的还是旧的?
警 察:被子都是新被子。
李 庄:这些被子是警方统一购买的?还是企业赞助的呢?
警 察:是我要求我们的内勤去购买的。
李 庄:购买的发票你们还保留着吗?能否向法庭提供购买被子的发票?能,还是不能?
警 察:当时内勤到底是在哪里买的,这要回去搞清楚。
李
庄:我没问从哪买的,问的是能否提供购买发票,你大约在什么时间内可以向法庭提供购买被子的发票?
警 察:沉默
李 庄:三日内还是一周内?
警
察:当时我是交代我们的内勤人员去购买的,而且现在时间这么久了,发票现在找不找得到还是个未知数。
李
庄:佘支队,我终于听明白了。作为一个警方的负责人,您当时是交代了内勤去购买,至于内勤是否购买您不掌握,是这个意思吗?
警 察:不是,我的意思是我见到了被子,但是至于购买被子的时候有没有开发票,这点我无法确定。
李 庄:那我想知道,购买被子的资金是内勤自己个人的奖金和工资吗?是,还是不是?
警
察:这是由我们公安机关内部的财务管理规定,我觉得和我要证明的问题没有关系,我请求审判长批准,拒绝回答。
李 庄:审判长要不您替我问一下证人好吗?按照公安机关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购买被子应该有无发票。
审判长:要针对案子的事实来发问。
李
庄:审判长,庭审中,几十名被告一再声称几天几夜没有睡觉,我们的法庭也调查一个月了,他(佘副支队长)说给被告们发了被子,我现在要求警方出示被子的发票还不行吗!那我现在问,佘支队,你先喝口水,我再问好吗?你能否向法庭提供你们当时羁押五十余人在会议室的视频?能,还是不能?
警 察:你所指的是羁押几天的视频,还是——
李
庄:提供五十多人在你们大会议室被羁押的视频,可以清楚的看出当时每个人如何领到新棉被在那儿睡觉,你能提供,还是不能?
警 察:会议室没有安装视频。
李 庄:我们如果有证据证明你们当时那个会议室有视频怎么办?
警 察:那个摄像头是假的,是我们装上去是吓唬嫌疑人的……
李 庄:那到底是有还是没有?
警 察:当时的确是装了一个假的摄像头在那里。
李 庄:你刚才说没有,现在又说有,到底哪个是实话。
警 察:这个会议室是没有安装视频的起初,后来我们安装了一个假的探头上去。
辩护席:笑。
被告席:笑。
旁听席:喧哗
审判长:保持安静,其他辩护人不要插话。
李
庄:那我再问你,佘支队,你们给每人发放一床棉被,这个棉被是让他们铺到地下呢,还是让他们盖到身上?请你解释一下。
审判长:辩护人在对证人发问的时候应该是有针对性的,说话的内容不能绕得太远。不能把什么你认为与这个有关的琐碎的问题都问进来。
李
庄:审判长,我问,有我的目的,为什么要这么问,我给您解释一下,因为第一被告和第四被告年龄都过了花甲,当时他们在大会议室关押,空调开的很冷,他们当庭也都陈述了,被子是在地上铺还是在身上盖,我一定要了解清楚,我不是无缘无故地问。
审判长:好,抓紧时间。
李 庄:请佘支队回答,一床被子是在地上铺?还是在身上盖?
警 察:嫌疑人领到被子后到底是铺到地上还是裹在身上他自己有决定权。
李 庄:如果经过调查,根本没有发放过棉被,你愿意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吗?愿意还是不愿意?
警
察:我已经说得很清楚,这项工作是我亲自安排并且我也亲眼看到了被告身上有被子。因此,我并不构成伪证的问题。
李 庄:我说的是如果证明没有发放过棉被。
警 察:沉默
李 庄:好吧,我继续往下问。刚才公诉人问,说在看守嫌疑犯的过程中,给每个人都要戴头套。为什么?
警 察:沉默
李
庄:您说是为了保护他们的隐私。那你们在几天几夜不给被告人摘掉头套,几十多个人在一个会议室里押着,晚上睡觉也戴着,是不是也是保护他们的个人隐私呢?是,还是不是?
警 察:我记得当时全体人的头套是卷起来的,在我们的会议室。
李 庄:是您记得?还是您亲眼看见?还是您曾经下令?如果
说黑头套都卷起来了,那每个人头上带个帽子,那还有什么意义呢?大夏天的,六月份戴帽子,不是多此一举吗?你能否向法庭做一个合理的解释呢?能,还是不能?
警 察:但是押解回来的时候确实是每个人都戴着头套。
李
庄:我没问押解,我问的是七八天,十来天在会议室关押的时候,好几天连续戴头套是不是为了保护隐私,您听清楚我的问题了吗?是,还是不是?
警 察:还有一个,是为了防止串通。
李 庄:您到底是为了保护隐私还是防止他们串供?
警 察:都有。
李 庄:
防止串供?您说的并不专业,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确实有一项规定是防止串供的,那就是同案犯应该分别关押。而你们为什么把几十个同案犯一起关押?如果串供,这个责任谁来负?
警 察:工作场所被限制。
李 庄:哪个工作场所?什么限制?
警
察:按照辩护人的说法,五十多个犯人,我就要找五十多个分开的场所,我们哪里有这么多的地方?因此,我们只能一起押在会议室。
李
庄:佘支队,您作为一个警方的负责人,这样回答是不负责任的,甭说五十多个疑犯,假设是一个重特大的犯罪团伙有五百多人,您就可以随意找地方关押吗!而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吗!能这样做吗!能,还是不能?
警 察:我们在做计划的时候肯定会定进来。
李 庄:您知不知道你们做的计划“在会议室集中关押”是非法的?您知道,还是不知道。
警 察:我们是临时看押。
李 庄:我的问题是,你们知道不知道这是非法的?
警
察:没错,的确要立即送看守所进行看押。但是,我们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是可以在我们的工作场所进行的。
李 庄:我问的是关押,不是审讯。
警 察:沉默
李
庄:那我继续问你,很多被告人在2012年6月22号凌晨被抓,你们为什么好几天不审讯?为什么没有按照刑诉法“24小时之内讯问”?请回答。
警 察:沉默
李 庄:您是能回答,还是不能回答?
警 察:我记得当时,我们已经把这个工作安排下去了。
李 庄:请您直接回答,
警 察:沉默
李 庄:我相信您是安排下去了,但接下来怎么执行,他们落实了没有?您掌握吗?掌握,还是没掌握?
警 察:我的民警肯定会按照领导的指示做好各项工作。
李 庄:您的民警是尊重领导还是尊重法律?
警 察:沉默
李 庄:哪些民警你能回答吗?能,还是不能。
警
察:我的民警到底是服从领导还是服从法律,我想和我要说明的情况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我请求审判长批准,我不回答这个问题。
审判长:李庄辩护人,问下一个问题。
李 庄:好,我继续发问,佘支队,询问证人的法定三个地点你是否了解。
警 察:了解。
李 庄:你能够向法庭说出是哪三个地点吗?
警 察:现场、他的家里、公安机关。
李 庄:错!我告诉你,是证人家里、证人单位和办案机关,而不是特指公安机关,其中也包括检察机关。
警 察:因为我是公安机关的民警,所以我说办案单位并没有错。
李
庄:我刚才问的是刑诉法规定。好吧,那我继续问你。在证人的笔录里面显示,出现了很多在宾馆、茶楼、饭店的地方,而没有在法定地点的笔录,你认为这些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警 察:是根据证人的要求在相应的场所开展调查取证。
李 庄:依您所说,按照证人的要求?我问的是这些取证地点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警 察:我们是按照证人的要求在这些场所开展工作,因此是合法的。
李
庄:如果证人的要求和法律规定发生矛盾怎么办?你是听证人的还是执行法律?作为一个执法人员,你是知道,还是不知道?
公诉人:审判长,反对。公诉人认为这个问题和我们要求侦查人员说明情况相去甚远。
李
庄:审判长,我们现在进行的是“排非程序”,就是把非法的证据排除出去。这个案子有很多“非法”的证人证言,怎么不能问呢。
公诉人:你问的问题太远了,如果你觉得证人证明的地点不合适,你可以当庭说明,他也作出了说明——
李 庄:我问他这些是合法还是非法的。
公诉人:那要求他在两者中做出选择吗?他都跟你说了——
审判长:听从法庭的裁决。证人已经把问题说了,这个问题不必要再问了。请继续发问,不要再发表评论。
李
庄:佘支队,证人的要求就是合法的吗,您这个说法是大错特错,收回去好吧?法定的东西,是一丝不苟的,谁随意更改也不行。
审判长:请继续!
李 庄:好,我继续,佘支队,你是否了解什么是刑讯逼供里面的“疲劳审讯”?
警 察:清楚。
李 庄:什么样的情况才能达成疲劳审讯的界限呢?你掌握,还是不掌握?
警 察:连续超过十二小时的审讯。
李
庄:法定的疲劳审讯,没有单一界定只有超过十二小时,当然,你说的也没错。如果本案中有连续超过十二小时,甚至超过二十个小时之上的审问,你认为它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警 察:我相信,在案情中肯定不会有你刚才所讲的。
李 庄:那我问你,你知道什么叫“外讯”吗?
公诉人:反对。公诉人认为侦查人员出庭对这个证据收集问题的合法性做出说明,并不是对这个法理以及一些法律条文甚至是一些法律规定进行说明以及解释的。公诉人认为辩护人可以直接针对性的发问。如果这样子扯那么多法律规定以及一些条文的话——
辩护席:反对!什么叫扯!
公诉人:说,谈,口误。抱歉。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请不要插话。
公诉人:公诉人请审判长注意一下法庭的秩序。
李
庄:公诉人,我们这么多天,不就是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吗?而且很多笔录都是在被提“外讯”时打出来的,你们也不是不知道,你们出庭支持公诉这个案件,压力很大,我们很理解,甚至很同情你们,希望你们——
公诉人:反对!
审判长:行了,停止!
公诉人:反对辩护人老是说与案件事实无关的问题。不要随意评论公诉人、侦查员以及……
审判长:双方都停止!
辩护席:你们不要随意打断辩护人的发问
公诉人:我举手了。
审判长:好,辩护人停止发言。
辩护席:为什么,你举手就有理了,随意打断就有理啦。
审判长:停止发言,听到没!
王誓华:年纪轻轻就……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提出抗议。他这什么意思啊,请问?公诉人出庭是公诉人受检察长指派的——
审判长:人家小小年纪怎么啦?王誓华辩护人,请你注意你的言行。不要随便说人家小小年纪怎么样,年纪大又能怎么样?你怎么老是说这些?
王誓华:他们以前还说我老眼昏花呢。
审判长:你不要把以前的事又倒过来讲。以前李庄律师说人家公诉人年幼无知,你为什么又不说呢?这么挑这些话来说,这是什么意思啊?不要这样断章取义!也不要这样睚眦必报,没有必要。我现在双方都打断。
(王誓华律师还在说话)
审判长:我告诉你停止发言了,你为什么还坚持说话?还说一些不合时宜的话。不要说话了,刚才那个问题继续说完。问话要集中,这是第一个。第二个,有必要的提示可以说。第三个,如果说老是针对说哪个法律怎么样,我也认为没有必要。每次都这样没有必要,你可以直接问他。哪些事做没做,哪个行为发生没有,针对你所要证明的。
李 庄:甭说法官,辩护人和公诉人,即便是坐在被告席上的所有人,大家的出发点都想早点结束——
审判长:听我讲完,先,听我讲完。我希望问话更集中一些。继续发问。
李 庄:佘支队,您能不能解释一下什么叫“外讯”,能还是不能?
警 察:没有“外讯”。
李 庄:好,那我问您,已经送到看守所,再提出来审讯,是否叫“外讯”?是,还是不是?
警
察:送到看守所之后,我们可以将嫌疑人提解出所,开展其他的一些调查取证工作。从看守所出来就是外讯。
李 庄:只是调查取证吗?
审判长:就是刚才证人已经回答了辩护人类似的问题。重复的问题就不要问了。这些枝节琐碎的问题还要争论半天,有没有必要。
李 庄:确实没有必要争论。
审判长:先休息十分钟。这么激烈啊。
(12分钟后,继续开庭)
审判长:下面继续开庭,李庄辩护人,继续发问。
李
庄:佘支队,您刚才讲,在公安机关的大会议室,五十多个人的头套都卷到了上面。我的问题是,这么多被告人都是反手戴手铐,那头套是如何卷上去的,是他们自己卷还是您帮助他们卷上去的?
警
察:首先,他们开始是反手戴手铐,但是后来嫌疑人在吃饭的过程中手铐是有解开来的。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自己把头套卷上去的。
李 庄:吃饭的过程肯定是要把头套摘下来的,这个,我是知道的。但是吃饭的过程都打开手铐了吗?
警 察:解开一边。
李 庄:吃完饭之后呢?
警 察:沉默
李
庄:好,我继续发问,你们发放的五十多张棉被,在各个嫌疑人离开大厅的时候是送给他们带走,还是你们留下了?
警 察:留了一部分。
李 庄:还带走了一部分?
警 察:(大喊)留了一部分!现在还在我们的审讯室!
审判长:请证人,侦查人员保持情绪稳定。
李 庄:这些留下的棉被能否向法庭提供?
警 察:我们公安机关天天办案,那么这些棉被有些太脏了,我们就会清理。我也无法确定现在这些棉被是后面
的还是当时的。
李 庄:我问的是能否向法庭提供这些棉被。
警 察:我的回答是我们的审讯室那里还有一批棉被,但是这些棉被是不是当时的那一批我无法确定。
李
庄:好,我继续问您,通过阅卷,我们发现了很多不同被告人或同一被告人的前后笔录有很多的复制和粘贴的现象。这种复制和粘贴的标点符号、语言修辞、错别字、地方方言都是一样的,你能否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来?
警 察:沉默
李 庄:您能,还是不能
警
察:具体每一次的审讯,并不是我本人亲自参加的,是由我们的侦查员参加的。那么至于我的侦查员有没有采取复制粘贴的方式,我无法确定。
李
庄:好,我继续问,公诉人刚才问到,看守所在审讯员和嫌疑人之间是有隔板的。我问的是,这隔板上的门为什么在审讯的时候会不加锁而能够随意地出入?那这个隔板有没有作用。
警 察:李律师应该是看错了。那里根本就没有门。中间的物理隔断根本就没有门。
李 庄:根本没有门?
警 察:对。
李
庄:您说的是所有的看守所都没有门吗?广州的看守所有门吗?广东省的第一看守所有没有门?您了解吗?
警 察:我说指的是惠州看守所。
李 庄:本案的第二被告人胡仕容身上的伤痕是怎么形成的?您了解吗?
警 察:他身上有伤吗?
李 庄:对。对于伤痕的形成您是否了解?
警 察:具体说清楚什么时间,什么伤痕。
李 庄:他的背部有两块淤紫。在2012年9月4日,看守所做的鉴定。它是怎么形成的,您了解吗?
警 察:你是指的你昨天微博里面所发的那件事吗?
李 庄:谢谢,您还关注我的微博啊。
警 察:明确告诉你,上面写得很清楚,这一份出所记录是,
出所的时候背上的伤痕。而且根据看守所的记载和他本人的确认,他是因为感冒刮痧而形成的。
李
庄:您作为惠州警方该专案的负责人,据您了解和掌握,您的部下有没有为被告人刮痧的情况,有,还是没有?
警 察:我的民警不可能为被告人刮痧。
李
庄:您说您的民警不可能为被告人刮痧,那您认为看守所出的这份“因感冒刮痧所导致”的后背淤紫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
警 察:同押人员相互帮助刮痧这个是无可厚非的。而且没必要去制止。我觉得这个是符合常理的。
李 庄:您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监狱里可以相互刮痧吗?
警 察:沉默
李 庄:您认为这是合法的吗?
警 察:沉默
李 庄:您认为是不可以制止的吗?
警 察:同押人员在监室里面相互帮助是正常的。
李 庄:您认为刮痧在监室里是相互帮助吗?是正确的吗?
警 察:我认为是正常的一种。
李 庄:那为什么每个被告人关到看守所后,你们明令禁止不得同其他同一监室关押的人进行交流?
警 察:沉默
李 庄:为什么不能交流,反而可以刮痧?
警 察:我们……我们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李 庄:好,我继续问,你认为本案警方向检察院提交录像有必要还是无必要?
警 察:这个问题,我觉得和我要说明的问题没有关系。拒绝回答。
李 庄:当然有关系,你们向控方提交的那些视频资料是真实的吗?经过剪辑没有?
警 察:这些资料是看守所的监控审讯室的监控视频,所拍到的都是客观事实。
李 庄:那你认为提供这些客观事实的录像资料有没有必要?
公诉人:反对重新发问。
审判长:刚才侦查员已经回答过这个问题了。
李 庄:他刚才没有回答,他应该明确回答我,有必要,还是没必要。
审判长:他已经回答过这个问题了。
公诉人:反对重复发问。
审判长:他刚才已经说了,认为与要调查的问题没有直接的关系。
李
庄:公诉人下午问证人,有没有审讯录像,证人说“根据领导的指示,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提交”。我现在想问的是,本案34名被告人,有几个重点,有几个非重点的?你能不能回答?
警 察:我们所说的重点是指就某些重要的犯罪情况调取看守所的录像,就某些重要的嫌疑人调取。
李 庄:好,就本案34名被告人,你们已调取的录像都是重点吗?是,还是不是?
警 察:这是根据我们案件的情况来决定的。
李 庄:我问您,您就回答我,是,还是不是,
警 察:……
李 庄:请您正面回答。
警 察:……
李
庄:你们提交的录像,您说是根据重点来调取,那么你们提交给控方的录像当然就是你们认为的重点,是吗?是,还是不是?
警 察:……
李 庄:不重点的就不交了,是吗?
警 察:不是这个意思。
李 庄:那您什么意思呢?
警 察:我们认为是重点的才给去调取。
李
庄:这就对了嘛,我问的就是这个意思,就是重点的给调取嘛,那我再问您下一个问题。胡伟星作为本案的第一被告人,他是重点还是非重点?
警 察:刚才的问题我已经回答过了。
李 庄:我问您,胡伟星是不是重点,您就回答,是,还是不是。
警 察:刚才这个问题公诉人已经问过了。
李 庄:公诉人没有问过这个问题。公诉人始终没有问胡伟星“是重点还是非重点”。
警 察:沉默
李 庄:我现在再问,胡伟星他是重点,还是不是?
警 察:……
李
庄:如果说他是重点,那你们为什么不提交他的录像?如果说他不是重点,那你们又为什么把他列为第一被告?
警 察:……
李 庄:胡伟星作为本案的第一被告,首犯,是重中之重,你们为什么不提交对他的审讯录像?
警 察:你想调取胡伟星的这个审讯室录像,但是后续——
公诉人:审判长,是这样子的,公诉人认为刚才辩护人所提出的问题实际上公诉方已经问过了,就是说为什么审讯活动没有进行录音录像,实际上这个问题已经进行过发问,然后证人也已经进行回答过的。
李 庄:那你们公诉人打算什么时候调取?
公诉人:你没有听清楚整个庭审的情况吗?辩护人你应该履行你的辩护职责,注意听整个庭审情况,应该很清楚的,为什么要公诉人来回答你呢?
辩护席:你公诉人发问过,辩护人就不能发问了吗!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是重复性发问,所以公诉人认为证人没必要再回答这个问题。请辩护人注意你的言辞。
审判长:停下、停下,太吵了,法庭没听到。辩护律师是不是说到“心里有鬼”这个词啊?讲清楚好吧,下次不要用这样的词。
其他律师:口误、口误。
审判长:作为一个辩护人——
公诉人:公诉人要求辩护人当庭向公诉人道歉。
审判长:我再口头警告一下,不要用类似的词语好吧?这样的问题不争论了,本庭再说一句,刚才,李庄辩护人,你在问的时候呢,你也要保持语气平稳,不要激动,这是第一个。第二个,证人正在说话的时候呢,你不要打断他,让他把话说完。好吧?继续问。
李
庄:公诉人你注意听,我的问题是“胡伟星是不是34个被告人中的重点”证人刚才没有回答,要不然你来替证人回答。
公诉人:沉默
李
庄:你们公诉人原来也没有问过这个问题,对吧,胡伟星是不是本案的重点的问题。我还要继续问一号证人,胡伟星是不是重点?是,还是不是?
警 察:是。
李
庄:好,谢谢。既然,您承认他是重点,为什么警方不提交这个“重点人”的审讯录像,而提交一些非重点人的录像?为什么?
警 察:……
李
庄:您能不能对此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胡伟星是重中之重,是首犯,是第一被告,您也承认他是重点,为什么不提交他的录像?
警 察:当时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们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李
庄:那为什么其他非重点人的录像你们能够提交?既然法律没有要你们提交其他人的录像,你们擅自提交,这不是非法提交吗?
警 察:沉默
李 庄:为什么?你能回答吗?能,还是不能?
警 察:我觉得你这个用词好像不太对。审讯的录音录像叫非法吗?
李
庄:您不是说法律没有规定你们提交吗?(注: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2009年382号纪要要求录像)那您为什么要提交?您为什么要超越法律?
审判长:李庄,你没必要这样来质问证人,你直接来问你的问题。
李 庄:这是讯问。
审判长:这是发问不是讯问。
李 庄:您好好看下刑事诉讼法。
审判长:你也好好看一下,不叫讯问。你不要在法庭上争论这个问题了,你有权讯问证人吗?讯,哪个讯?
李 庄:审讯的讯。你们调出来看一看。
审判长:哪条,拿出来。哪条,拿出来?我就跟你争到底。这些问题老是纠缠,不听制止。找出来没?我本来不想和你纠缠这个问题的,告诉你,往下走,你非要在那里和法庭较高低。各位知名法律人,这些条文应该非常熟悉。
李 庄:如果我说错了,我向法庭鞠躬。
审判长:好,往下问,再给你一个机会啊。
李
庄:好吧,我继续问,佘支队,录像显示,审讯室里只有一个审讯人员时,是否能够继续审讯?能,还是不能?
警 察:关于这个监控录像——
李 庄:您能不能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警 察:我的民警如果站在门口抽烟、去洗手间,在审讯室里的录像看不到他们这是正常的。
李 庄:我的问题是,当审讯人员去洗手间的时候,另一个审讯人员能不能单独继续审问?
审判长:涉及法律问题,规定问题不要再问了。问其他问题,刚才证人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
李
庄:好,我继续,通过法庭调查,公诉人向法庭解释,胡伟星的审讯录像之所以不能提交法庭,是因为感染了病毒,这些感染了病毒的硬盘能否向法庭提供?
警 察:这些工作是由内勤负责的。
李
庄:内勤也由您领导,作为领导,您向法庭陈述硬盘感染了病毒,我们现在要求看看这个感染了病毒的硬盘,您是能提供,还是不能提供?
警 察:首先,我要确定硬盘还在不在,才能回答这个问题。
李 庄:难道不在了?
警 察:沉默
李 庄:您的意思是感染病毒的硬盘有可能不在了?您能否向法庭提供抛弃的地点。什么时间?谁抛弃的?
警 察:我的意思是首先我先要回去确定那个硬盘还在不在,才能作出回答。
李 庄:您确定硬盘在不在,需要多长时间才能确定?三天够不够?
警 察:这个问题我无法在法庭上决定。
李 庄:审判长,我正式向法庭申请提取那个“感染了病毒”的录像硬盘。希望证人在三日内提交法庭。
审判长:好,侦查员先回去查找一下,到时候再答复法庭。
李
庄:我继续,佘支队,提讯证,是一个非常严肃的司法文书。你们提讯证的右上方,列明了侦查人员的姓名,为什么在实际提讯时的侦查员与提讯证上列明的侦查人员姓名不符?
警
察:我们去开展审讯工作是小组作业的方式,四名民警去开展审讯,有可能两名民警在提讯证上签了名,但是确认笔录的时候可能换成了其他的民警。这很正常。
李 庄:我问的是提讯人员姓名不符,没有问做笔录的人员。
警 察:这个问题我说的很清楚了。这只是操作上的问题。
李 庄:什么操作问题?
警 察:沉默
李 庄:好吧,我继续问下一个问题,在本案的侦查阶段,你们丢失了几个提讯证?
警 察:我们这个案件审查终结的时候关于案情是由内情负责。我无法回答。
李 庄:我没有问案情,我问的是丢失提讯证的问题,丢失提讯证的责任人找到了吗?
警 察:这是我们公安内部的问题。
审判长:李庄,问下一个问题。
李 庄:如此重大的案件,提讯证丢失,非法分子找到提讯证,到看守所——
审判长:问下一个问题!绕得这样远的枝节的问题本庭有权制止。往下走。这不是关键。
李 庄:审判长,您认为什么才是关键。
审判长;法庭有权判断关键。要围绕证据的合法性,不要绕得太远。不是现在要追究谁的责任的问题。丢个提讯证、笔录,你就要把人抓起来吗?说得这么直白。这个问题和证据合法性有什么关联嘛。
李 庄:有没有关联,辩护人有自己的判断。
审判长:请问下一个问题
李 庄:好吧,我还是尊重审判长的决定,问下一个问题,佘支队,你们最后一次提讯是什么时间?
警 察:这已经过得太久了。
李 庄:就是本案审查起诉之后,你们是否还有提讯?
警 察:提诉之后,检察机关下发了一些侦查通知。
李 庄:好,这个当然是合法的。我问的是补充侦查之后,你们是否有提讯?未经检察院许可的提讯。
公诉人:审判长,证人这个问题不需回答了。我还是希望辩护人熟悉一下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所以根本不存在这个证据关门的问题。
李 庄:我的问题是,没有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后他有没有擅自进行提讯。希望公诉人听懂我的问题。
公诉人:那实际有没有,还是辩护人你提出来啊。
李 庄:正因为我不知道,所以我才问啊。
审判长:问下一个问题
李
庄:好,佘支队,您知道不知道手动葫芦?(多名被告人声称,被反铐后,警方将他们用手动葫芦悬空吊起)
警 察:知道。
李 庄:你们买的手动葫芦多少钱一个?
公诉人:反对辩护人使用诱导性问题,什么叫你们买的?你应该问他有没有,而不是你们买的。
审判长:换一个问法。
公诉人:辩护人假设了前提。
李 庄:好,我换一个问法,佘支队,你们在办理胡伟星案件期间买了几个手动葫芦?
公诉人:反对。
审判长:如果你再这样坚持问,我就打断你发问啦。
李 庄:好,我再换一种方式问,你们在办理胡伟星案件当中用过手动葫芦吗?
警 察:没有。
李 庄:你们的审讯室有没有铁锤?
警 察:没有。
李 庄:你听说没听说你的部下用铁锤垫报纸击打被告的后背?
警 察:在香港电影里看过。
李 庄:您在审讯某个被告人的时候,是否听到过其他房间被酷刑折磨的惨叫声?听到过几次?
警 察:没有。
李 庄:你们在侦查期间领着多少名被告去过医院?去过哪家医院?
警 察:沉默
李 庄:你是否知道武警173医院?
公诉人:审判长,这个也是诱导性发问,也是假设性前提。
审判长:换个问法。
李 庄:你是否知道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警 察:知道。
李 庄:你是否知道武警173医院?
警 察:知道。
李 庄:你们的专案人员带着哪些被告人去过上述两家医院看伤。
警 察:沉默
李 庄:有没有带过人去?
警 察:我的印象中是没有。
李 庄:如果我们调取了该医院相关的门诊病历,你是否愿意帮助辨别真伪?
警
察:我想提请辩护人注意,我们公安机关在一三年之前就有一个入所前的五项检查。因为这个案件我们是要过了年的,当时我们并没有这个规定。后面这些嫌疑人到广州看押的时候都开具了这五项鉴定。因此有这些病历我觉得很正常。
李 庄:请直接正面回答
审判长:辩护人,你可以直接向法庭提出,你这个问问题的范围太散了。
李 庄:佘支队,你们出于人道主义,给被告人们买了价值多少钱的治伤的药品?
审判长:这和你要证明的问题没有直接关系,往下走,下一个问题。
李 庄:这涉及到刑讯逼供把人打伤,和去医院治疗,为什么要制止发问。
审判长:我当然有权制止啦。
李
庄:好,我还是尊重审判长的决定。佘支队,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以后,既可以聘请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我想问的是,在你们第一次审讯之后,嫌疑人就有权会见自己的律师了呢?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认为辩护人还是应该围绕证据合法性问题来发问。
李 庄:这些就是证据合法性的问题。
警 察:法律规定,律师会见必须要经过批准。
李 庄:当然,涉黑案件须在五日内批准,我直接问,好吧,五日内你们是否作出了决定?
警 察:时间太长了,记不清楚。
李 庄:你们能够向法庭提交律师什么时间会见嫌疑人的证明吗?
警 察:肯定是按照法定的时间会见律师。
李 庄:那具体是什么时间呢?
警 察:沉默
李 庄:您还是答非所问。好吧,我的发问完了,谢谢您。
审判长:下一位辩护人有没有要发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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