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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年年獲嘉獎的廣州法律講師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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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 22: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曾年年被公安系統嘉獎的趙萍女士,原是廣州市公安管理幹部學院法律講師、二級警督,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十八點五十九分,她通過快遞寄到了最高檢察院及最高法院的「刑事控告書」已簽收。

趙萍所參與編寫(副主編)《中國警察法教程》(廣東省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是廣東省警察院校教授警察法的通用教材,也是廣東省警察學習警察法的必用材料 (廣東省公安廳明傳電報通知)。


趙萍女士煉法輪功,是源於她對真理的追求。她認為氣功在中國有幾千年的歷史,裏面博大精深,不只是祛病健身,所以一直想尋找一門好氣功邊學習邊研究,可找了多門都不滿意,因工作忙,不再找了,想等退休後再找。她說:「當時居住的小區,每天有很多人煉法輪功,有幾年時間了,我把他當成一般氣功,一直沒煉。一天偶然得到一本《轉法輪》,看過如獲至寶,找到煉功點開始學煉。沒想到從二十多歲就患有神經衰弱,皮膚病、副鼻竇炎等疾病,修煉不久後不翼而飛。以前每天昏昏沉沉,嚴重時頭痛欲裂,加上工作壓力大,每天超負荷運轉,身心疲憊不堪,才三十多歲工作中出現暈倒;修煉法輪大法後如脫胎換骨,身心健康,精力充沛。看世界和看人都發生變化了,內心充滿喜悅和快樂。」


當時學院教法律的老師嚴重不足,除了學歷教育外,各種短期、長期培訓班不斷,趙萍常常連續每天上課,不但不覺得累,反而感到從未有過地輕鬆自在。按照「真、善、忍」的大法原則做個好人,與人為善,做事為他人著想。看淡名利,在利益上不去與人爭鬥,單位分配的住房,位置地頭都好,也退出給其他需要的同事。趙萍年年被公安系統嘉獎。在工作中注重教學質量和科研,在高等院校的專家學者,對教師教學質量評估中,趙萍被評為教學質量優秀教師。


可是一九九九年七二零江澤民親手發動的對法輪功修煉群體實施了一場群體滅絕性迫害。她認為信仰法輪功無罪,維護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權利,卻因此屢遭迫害,在廣東女子監獄失去自由的極度狹窄空間中,每日二十四小時時時刻刻被專人夾控,隨時被彙報和禁止一舉一動,一言一行,不能與人說話,不能單獨洗衣服、沖涼,連如廁也在旁邊盯著,甚至自由走一步都不行,從綁架到監獄那一刻開始直到走出監獄大門為止。
下面是趙萍女士陳述的部份控告事實與理由:


第一、合法上訪,被非法禁閉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為反映我們煉功的真實情況,我到北京,合法上訪。可是就是這唯一的下情上達渠道被堵死。國務院信訪局門口站滿各地公安便衣,只要問清是哪個地方的,馬上被當地公安帶走。我也是這樣在門口被廣州公安局非法劫持回學院,被市公安局禁閉十五天。


第二、維護公民人身權利,被開除公職
到二零零零年,國內還是被江澤民犯罪集團謊言充斥,大多數民眾被謊言毒害,不明真相。分不清是非、善惡。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三日這天是世界法輪大法日,是普天同慶的日子。可在中國一個煉功權利,要求身體健康權利,做好人的權利都被剝奪。這天我到天安門煉功,被北京天安門分局和崇文看守所非法關押一個多月。
後被押回單位,在單位被非法拘禁四十多天,並被開除公職。


第三、捍衛百姓知情權,被非法勞教
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一日到二零零四年三月十日,被非法勞教三年。在貴陽探親期間,因散發揭露天安門自焚偽案真相,被非法勞教三年。


第四、不被洗腦,被非法關黑監獄
因沒有被所謂的洗腦轉化,勞教期滿的當天又被天河區610和公安派出所強制押送廣州天河洗腦班。
三年來,我年邁的父母無時不牽掛獄中女兒。可是等了三年,一向身體健康、如今疾病纏身的父親,想見女兒一面都不行。他們竟毫無人性的,不准同親人見一面,直接從勞教所的大門口,非法剝奪我人身自由,直接將我再次投入黑監獄。到二零零四年五月才被釋放。


第五、北京奧運,被非法抄家,冤判三年。
二零零八年八月北京開奧運會,這年的四月十四、十五號僅廣州天河區五山地區,就抓了一大批大法弟子,控告人是其中之一。廣州天河區「610」公安分局及五山派出所等十多人騙開控告人家房門,非法抄家,搶走私人財產筆記本電腦和台式電腦各一台、電腦主機一個、打印機三個、一批大法書籍等。
被非法冤判三年,在廣東女子監獄被非法強制洗腦和勞工奴役受盡非人折磨。
這十六年來迫害給趙萍女士精神和肉體上、經濟上造成巨大的嚴重的傷害。控告人趙萍女士認為:煉法輪功只想擁有健康的身體,獲得做一個做好人的權利。憲法、刑法等規定每位公民都有信仰自由的權利,身體健康權利這是人權的核心概念,這是天經地義的權利,是不能夠被剝奪的。
在控告書中,趙萍女士講:「江澤民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濫用職權直接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殘酷迫害,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應該受到法律制裁。」「江澤民的行為觸犯了《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條、第三百九十七條分別構成了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誣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侮辱、誹謗罪、煽動民族仇恨、歧視、非法剝奪公民的信仰自由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濫用職權罪。」
同時她期盼:「作為中國有良知的檢察官、法官們,不但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衡量江澤民的所作所為,更應該保有自己良知和正義,在這歷史的關鍵時刻,順應潮流, 積極把江澤民推上歷史的審判台,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歷史會永遠記住你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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