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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闭口”律师林洪楠诉福州司法局行政处罚开庭两周

已有 434 次阅读2012-7-26 11:46 |个人分类:所见所闻

“福清纪委爆炸案”被“闭口”律师林洪楠诉福州司法局行政处罚开庭两周   福 建 法 炜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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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罕见离谱的行政处罚诉讼是对法律的亵渎
   ——林洪楠律师诉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7.22”开庭两周年
   

   (图:2010年7月22日福州台江法院开庭盛况:北京刘晓原律师、福建林洪楠律师、南京张瓒宁律师)
   
   

   (图:7.22开庭现场福建三网民之一吴华英提灯笼到现场围观、屠夫)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对本律师诉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至今已历时两周年。在该案开庭一周年时,本律师撰文《罕见离谱的行政处罚诉讼情况反映》、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张赞宁律师撰文《关于敦请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律师意见书》和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撰文《林洪楠律师起诉福州市司法局案,何时了?》致相关司法部门。遗憾的是,台江区人民法院仍屈从压力,为维护地方个别领导“一言九鼎”的权威,至今不敢做出公正判决,完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之规定。
   
   本案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所谓“涉密文件”——《会议纪要》,根本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意义上的国家秘密,这一《会议纪要》反映个别党政干部无视中央三令五申,以言代法、非法干预司法工作的典型。早在十年前,本律师多次在第八届福建省政协常委会和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上讲过,2005年5月,《中国青年报》刊载的《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一文中提及;福州市司法局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实际上是一场被法外定调、滥权干预的处罚,严重违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为什么不敢公示福州市公安局七年前调查的《关于涉及福清“6.24”“爆炸案的两份秘密文件被泄密问题的审查处理意见》?!为什么不敢对《会议纪要》(复印件)的两个不同版本进行司法鉴定?!为什么不敢对卷宗材料《会议纪要》进行密级鉴定(于萍案和郑恩宠案可以借鉴)?!我们怎么能允许用一张“内部业务指导关系”的《复函》(2006.4.20)和在福州市司法局提请福建省国家保密局鉴定《函》上用几十个字的批文(2009.12.11)草率搪塞替代。事过近五年,又对这一公示、质证的卷宗材料《会议纪要》进行炒作,严重违反中央关于党内政法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公、检、法、司工作,不允许包办,替代,干扰执法、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相关规定;本案创造了一个附条件的空置待罚的恶劣先例,“醉翁之意不在酒”,涉嫌报复陷害。
   
   2010年的7月22日开庭当天台江法院附近交通管制、戒严,全院停止办公,专为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创造了我国建国以来,行政诉讼开庭的一个先例。现特将被拦截在庭外的广大同仁和网民、访民所拍摄的照片一并附上,以资纪念。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林洪楠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林洪楠1.jpg
(2012-07-26 11:46:07, Size: 150 KB, Downloads: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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