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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结构和发展过程

已有 213 次阅读2008-5-10 16:13 |个人分类:理论历史

(2)奴隶社会

 

⒈总论

奴隶社会的一般状况 奴隶社会是在原始社会的发展基础上的社会关系进一步展开形式,其社会关系形式已由原始社会的最初的简并形式发生初步分层——阶级——分化,在这种初步分化的基础上,产生了奴隶社会的两个最基本阶级——奴隶和奴隶主阶级,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阶级社会,它的基本特征是主要的剥削者——奴隶主——拥有绝对的、全权的对生产者——奴隶——的占有、使用和处置权力,可以由他们随意使用和处置,包括从事繁重的劳动和供其取乐及进行杀害的权利,奴隶的劳动是奴隶主个人及其国家一项最基本收入来源,用于满足奴隶主个人的生活开支需要,以便养活和维持自己个人及整个家庭的奢侈生活需要。除了奴隶外,奴隶社会还有大量的平民,平民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来源是不相同的,在一些地方,如罗马,主要是外来人口,通常,平民是由原始部落的本氏族的一般居民转化而来的,在中国和斯巴达这样的地方,平民和奴隶的区分并不明显,平民为本氏族的一般成员,而奴隶则主要为拥有家口的被征服部落的种姓奴隶,与这种种姓奴隶相对应的则是战俘奴隶和债务奴隶,而在埃及和西亚这些地方,平民为村社的一般农民,而不是直接来自于某个氏族的成员,奴隶则主要是战俘奴隶和债务奴隶。平民主要负担国家的赋税和兵役,即是奴隶主阶级个人消费收入另一项来源,也是奴隶制国家的各种社会性消费开支、如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各项日常管理和统治开支及对外的掠夺战争费用的直接来源,是奴隶制国家政权的直接的财政来源和人力支柱,平民状况的好坏——这个阶层拥有的人数多寡和本身的经济状况的好坏,常是关系到奴隶制国家的力量强弱从而王朝统治的兴衰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它甚至也(也是)从一个方面关系到整个奴隶制度本身能否继续存在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奴隶社会形成的原因 奴隶制度的形成,是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状况和矛盾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的结果,首先,奴隶的使用,使社会原有的氏族人员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吃了原有的氏族成员外,又增加了被奴役人口——奴隶——这一新的社会成分,奴隶的低下的地位和恶劣的待遇,使他们不可能也无法忍受奴隶主的长期剥削和压迫,而必然随时起来反抗奴隶主对自己的非人奴役和虐待,这就使奴隶主面临着在奴隶反抗打击下遭受生命财产损失甚至整个阶级灭亡的命运,同时奴隶也不会甘心情愿地接受奴隶主把自己置于非人的生产劳动环境折磨下和在劳动中的任意驱使和支配,而会采取各种可能的方式如怠工和破坏生产工具以至逃亡的方式对生产活动进行破坏,这就不仅使正常的生产劳动无法进行下去,也无法实现奴隶主对奴隶剥削目的,其次,由于氏族成员自身的原因和氏族贵族对其的各种盘剥和压榨,氏族组织内部也不断产生一些负债乃至破产的贫民,破产或负债贫民为了逃避债务和避免沦为奴隶的悲惨命运,被迫进行逃亡和流浪生活,其中一些人将会由于各种原因,如生活所迫和个人方面的道德原因,将可能自愿或被迫选择铤而走险的方式,从事个人的或集体的偷盗、劫掠甚至武装起义活动,另一方面,各种日常发生的零散的犯罪现象,也会给氏族组织人员正常生活带来一定的滋扰,同时,也必然危及到奴隶主及特权化了的氏族贵族的地位和安全,同时由于贫富差距的存在和由此而造成的社会不平等,也使一些贫困的或本身好逸恶劳的氏族成员不得不或恶意勒索式经常依靠富人施舍或向其索取财物生活,这也使奴隶主的个人财产遭到一些侵犯和损失,同时,也使这种新的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社会的基本生产和经济活动乃至社会秩序本身受到一定的不利干扰,从而影响到其正常进行,而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内部的以地位平等为氏族成员之间关系约定的基本世俗规范,即无力弹压也不能根本有效地制止这些活动,再次,这一约定实际上也已完全不能有效地约束氏族组织内部富人特别是氏族贵族的行为,氏族组织内部的氏族贵族和富有者经常以各种方式随意盘剥和压榨一般氏族成员,使他们不断面临贫困破产的命运,平民的破产,既造成和扩大了氏族组织内部的各种矛盾冲突和动荡坏境,也消弱了氏族组织特别是奴隶制阶级的军事力量从而对外扩张及防御力量,从而不利于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奴隶制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也使氏族集团在同外部的斗争中面临着不利的自身环境和处境,最后,在原始社会后期,有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奴隶主阶级专门从事管理和科学研究活动,而从事这些劳动,本身要有一定的有助于这些劳动正常进行或顺利从事的辅助的社会条件和人身待遇从而一定的环境因素才行,为了适应这种要求,首先就要确立脑、体分离的劳动方式,确立脑力劳动者和从事脑力劳动的地位和与之相关的权利和待遇,而氏族成员乃至奴隶和主人之间的按氏族组织的平等关系约定的人身地位从而社会关系的规定方式,将有可能使这种要求受到破坏乃至经常影响,从而不利于这种因素和条件的存在与形成,因此,对原始的社会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建立适合于现存社会状况和要求的社会规范从而适当的法律制度,就是势在必行的了。在历史上,这种从氏族公社到奴隶制国家的转变的改革在各民族中是按照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完成的,奴隶制的制度规范首先废除了原始的以血缘关系为社会集团划分的世俗约定方式,代之以财产即穷人和富人为社会集团划分的新的划分方式,从而确立了奴隶主阶级的财产和拥有人身特权资格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它在承认奴隶主阶级的财产和人身特权资格的合法地位的同时,也对它进行了某些权利上的限制,以纳税和法律义务的方式,确保平民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义务的同时,有一个稳定合法的社会地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从前的氏族首领或富人对平民的随意个人侵夺的无管制或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从而使其处于秩序的规范约束下的状态,保护了平民的合法地位,从而有利于维护奴隶制国家的存在和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和平民大众统治的整体利益。这种新的规定方式,也使社会规范获得了一种新的性质:即具有了在其基本方面行使或倾向于维护某一阶级这一局部社会集团利益的特殊职能,而不限于或不再只是从前的那种对每个个人的行为方式的一般规范管理上,它的实际执行或实施,是依靠这一阶级自身所拥有的社会管理组织的暴力工具来强制实现的——从而也就使这种规范成为或将其称之为法律,一种靠强制施行而不是社会成员彼此之间由于共同利益所自愿认同或普遍根据自愿原则接受和维护的东西,法律的形成,使原始社会的氏族管理组织变成具有维护阶级利益性质的专政组织,——即国家,国家的产生,意味着原始社会已经最终被奴隶制取代,人类历史也就进入了奴隶制社会的发展阶段。

 

⒉特殊的地理分支——埃及

埃及奴隶制的特点和总过程的历史动力系统理论分析 埃及古国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建立的国家,它具有一套完备的国家官僚和税收制度,用以保障大量的日常需要的国家赋税的来源,正是由与这种完备的官僚制度的保护,一般社会力量很难与之抗衡,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广大社会的下层阶级受到赋税和各种徭役的沉重压榨而无力自拔,由于沉重的剥削不断造成大量的纳税人群破产,使它逐渐失去赋税的来源,这种情况不仅会加剧它的国家的经济从而财政方面的危机,也使它的社会矛盾十分尖锐,形成此起彼伏的奴隶和平民大起义,法老政权常常也就在这种人民起义的打击下更替和灭亡,形成古埃及历史上的频繁的王朝更迭现象。古埃及人宠信神佛,以作为维系自己制度和民族的共同信仰,古埃及的历代法老总是把大量的土地和奴隶赐予神庙,以作为对神的崇敬和换取神庙对世俗王权的支持的条件,这在事实上就形成了一种法老的世俗王权对神庙的财产供赋关系,这种财产分配关系,就构成了古代埃及社会政治权力演变的一个基本线索,由于不断地对神庙的赐封,越到后来,土地和劳动人口越集中于神庙,法老的世俗权力就越是衰落,以致最后权力完全转移到僧侣贵族手中,为世俗王权的最后颠覆铺开了道路。而伴随着这种世俗王权的衰落和土地私有化,作为统一国家权力象征的法老的权力也最后丧失,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也逐渐瓦解,最后,在周围新兴的其它奴隶制大国的进攻下,埃及的国家独立地位也逐步丧失,最后沦为外国的殖民地。

古埃及奴隶社会是一种阶级社会,所谓阶级社会自然是和全部劳动产品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分不开的,因此,它的发展,自然也是和这种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从而他们的实际数量和分配分不开的,这些产品的存在和数量,在不同的时期,是有所不同的,因而它们在居民中的分配方式和可能达到的每个社会集团或个人的分配数量也是不同的,这本身是由社会的生产力的水平决定的,结合当时所拥有的一定的人口数量,就形成实际的产品分配方式,根据这种观点,可将古埃及历史发展过程,划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对应古埃及历史上的统一时期,分别对应实际的历史发展过程的古王国时期、中王国时期、新王国时期,这些阶段以一定的过渡阶段相钳接联系,除两端的两个阶段外,剩下的两个位于中间的两个阶段成为中间期,其中,位于古王国何种王国之间的称为第一中间期,另一个——位于中王国和新王国之间的那一个——成为第二中间期,这种阶段的存在和发展从而它的演变是由物质生产力所创造的产品数量从而也是由产品的剩余劳动增长决定的,一般来说,在社会早期阶段,生产力水平低,剩余产品数量相对较少,另一方面,生产力的实际形式,也是能够形成较大剩余劳动的庄园数量非常少,因而形成少数的有王权赐封的大贵族存在的赐封贵族的土地和人口的分配形式,这就是古王国时期,而在中王国时期,由于生产力的进步,一般人民的生活会得到一些改善,另一方面,奴隶主下层的一部分人也会得到提升,一部分奴隶主阶级以外的平民也会由于经济的进步而加入到(主要是)下层奴隶主阶层中,从而就形成较为平等的社会政治的统治形式,在新王国时期,由于生产力的继续进步,自然也就会形成一个以私人占有集团为存在形式的大奴隶主阶层,由于大奴隶主阶层的存在,导致社会差距扩大,为了维持这种社会的稳定和维护、巩固奴隶上层集团的特权利益,因而政治上的专制统治会有所加强,相对于中王国时期而言,就表现为社会统治再度加强了。至于社会的统一和分裂,是因为在一般人民和奴隶主个人与国家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中,不同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会导致不同的财产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分配,如果这种财产的分配刚好能使国家获得足够的维护中央政权统治的社会力量,则国家就处于统一阶段,否则,就处于分裂或统治涣散状态。所谓的强固性制度,实际是这种财产分配的最典型的完备形式,对于其它制度亚型形式,实际上可看成是这种完备形式的其中的某些部分的不能充分发展的变形或衰弱形式,因而也可以进行类似的分析。

奴隶制国家的形成和早期埃及 埃及奴隶制度起源于尼罗河流域,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奴隶制度,它的发展可分为前王国时期、早王国时期、古王国时期、中王国时期、新王国时期和后期埃及等几个阶段。前王国时期和早王国时期是它的奴隶制发生和国家逐步走向统一的时期,埃及奴隶制的起源,是古代的撒哈拉地区居民向尼罗河流域集中的结果,五万年前的撒哈拉地区,曾经是一片绿洲,由于人们的过度垦殖,逐渐荒漠化,最后变成一片沙漠,使原来居住在撒哈拉地区的居民,被迫向东迁徙到尼罗河流域,人口因而密集起来,由于居民的长期融合,逐渐形成了统一的民族,与此同时,在当地适宜的气候和地理环境下,依靠尼罗河流域所提供的丰沛、充足水源和拥有的肥沃土壤,农业经济随之发展起来,由于天然的环境优势和能够依据众多的人口所提供的大量劳动力,因而创造了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和大量的物质产品,在这个过程中,大约在公元前7000年,古代的原始公社内部逐渐发生变化,产生了私有制和阶级,原始的公有制社会开始逐步解体,氏族组织内部出现了富裕的氏族首领并逐渐把持了公民大会的权利,一般氏族组织成员则逐渐被排除在氏族组织的管理活动之外,氏族组织的性质逐渐发生变化,原始氏族组织的内部的平等关系逐渐被新的阶级专政和压迫关系所取代,原始的氏族之间的冲突由于扩大奴隶制和掠夺土地及其它财产的需要推动而日益演变成对外的掠夺战争,而对外掠夺战争的本身需要又使原始的氏族社会逐渐向它的最后阶段——军事民主制阶段演变,并最终走向解体;奴隶制最终代替了原始的氏族社会制度,作为这种制度变化的最终结果和标志,是奴隶制国家的建立,最早的奴隶制国家是分散的城邦,它们存在于一个个“州”里,所谓 “州”就是在以一个城市为中心的地区,拥有它所管辖的周围一块农村地区所组成的一个统治区域,这些“州”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资源和人口,经常发生战争,它们互相吞并,到公元前4000年中期,形成了上下埃及两个独立的国家,两个国家之间不断进行战争,大约在公元前3000年,上埃及的美尼斯王朝灭了下埃及,初步统一了埃及,此后大约经过300年时间,到第三王朝时期,即约公元前2700年,统一的国家最终得到巩固,通常把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到上下埃及两个国家形成时期,叫做前王国时期,而把从上下埃及统一到第三王朝的统一巩固时期的这一阶段,叫早王国时期,此后的阶段,叫做古王国时期,从第三王朝时期起,埃及历史进入古王国时期。

 

古王国时期的埃及 古王国时期是指从第三到第八王朝时期的这一阶段的历史,这一时期是古代埃及的官僚国家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时期,在统一的条件下,官僚制度和官僚队伍经过逐渐充实、扩充和完善,最终完备起来,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逐步加强,上下埃及时期的地方分隔性逐渐得到消除,各地联系变得更加紧密,同时王权得到强化。古代埃及的国王称为法老,法老下属的地方一级行政长官称为州长,州长完全由法老一手任免,州长以下设一些基层管理组织,对村社的农民进行管理,以便取得赋税和对其劳动力的使用和支配,随着全国统一联系的加强,法老对地方的管理变得更加有效,因而权力逐渐得到巩固和强化,形成了至高无上的特权地位,全国土地被宣布为属于法老的财产,形成了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这些土地交给村社的农民耕种,然后由村社的基层组织收取租税,上缴国库使用,古代埃及的发达的农业所提供的巨大数量的物质产品和赋税来源,是形成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奴隶制王朝和庞大的国家官僚管理制度的国家机器的根本物质基础或保障,法老利用高踞于社会之上的权力,通过税收制度的设立,将这些产品大部攫为己有,而强化了自己拥有的力量,因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中央和地方势力的斗争中,法老的权力巩固起来,因而呈现奴隶制王朝的日渐统一的局面和结果。在全国统一的局面下,由中央政府统一地组织人力和物力进行兴修水利设施的活动,保证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正常进行,因此社会经济的发展日益强大,这又保证了王权的统一和官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发展。

古代埃及尼罗河地区的特殊的地理和气候环境,使使用大规模的奴隶劳动成为必要,由于尼罗河地区的季节性干旱和洪涝,因而使灌溉和排涝成为农业生产劳动的重要的一环,为了完成这种生产劳动的要求,就需要把大量的人手组织起来从事这种大规模而战地广泛的的工程设施建设,因而小规模的或直接的局部的私人大奴隶制不适应这种要求,只有国家才有能力组织这种程设施的建设活动,这是它的国有奴隶制存在的根本经济原因,而它的发达的农业经济,又保证了王权和国家的统一强大,从而为这种工程的顺利实施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特别在古代社会落后生产力的水平下——也使它很难摆脱现有的经济方式,而向更新的形式发展,这是造成它的奴隶制长期延续的一个最基本的即经济方面的原因。

在古王国时期,真正属于私人拥有的土地不多,大臣的土地,大部分是作为禄田由法老赐予的,这些土地死后必须原数上缴,另外,法老也经常把大片土地赐给大臣,这些土地可以转让,但要到国家管理机关登记,获得同意方可,法老本人也直接拥有个人庄园和作坊,另一方面,法老和大臣也经常把一部分土地赐给寺庙的僧侣,形成寺庙大祭司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法老、大臣和寺庙祭司共同组成一个为数不多的大土地所有者贵族特权阶级,这是土地所有者即剥削者集团的主要部分。贵族大财产所有制的存在,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结果,由于劳动生产力低,因此,剥削者必须集中较多的人力和较大的土地财产才能剥削到较多的剩余劳动,从而享受到奢侈的生活,由于大财产所有制对土地和人力的大量占有,这种剥削方式存在的同时也就限制了中、小奴隶主的存在和发展,从而表现为大财产的占有制为主和剥削制本身。以法老为首的统治集团,依靠专制王朝的强大的国家机器和法律规定的沉重的赋税和劳役,在对一般人民实行残酷的经济剥削和压榨的同时,在政治上和社会管理上,又实行严厉的镇压措施和各种极尽所能的精神麻痹、束缚手段,藉以维护自己的统治,例如,第五王朝的法老就自称是太阳神之子,因此,神庙能够经常获得土地赐予,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在古代埃及的被统治者当中,最大部分是所谓的法律上的名义上的自由民,他们是携有家口的村社农民,其次才是奴隶,这些村社农民在强大的专制王朝的法律制度的控制下,实际上已没有丝毫人身自由,地位同奴隶相差无几,由于专制国家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人民经常起来反抗,社会矛盾的尖锐和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的规模巨大和频繁,使每个王朝的统治寿命大为缩短,从公元前的2700年的第三王朝到公元前2100年的第八王朝结束这约六百年时间里,平均每个王朝的统治时间不过百余年左右。奴隶主贵族的剥削和日益庞大的官僚机构的发展,榨干了人民的血汗,也使国家的财政逐渐变得入不敷出,因而削弱了法老的统治,从第五王朝时期起,地方势力逐渐坐势为大,开始发展起来,州长职位逐渐改为世袭制,法老无力干预,到第六王朝时期,阶级矛盾逐步走向尖锐化起来,人民大起义普遍发生,各州州长趁机扩大权力,拥兵自重,不向法老纳税,已俨然是事实上的独立国君,王权大为削弱,到第八王朝结束后,埃及终于重新陷于分裂状态,古王国时期结束了。

古王国的瓦解,实际是由于这种以大财产所有者为主要部分的剥削者的分配方式,本身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表现为对社会财富的极端奢侈、靡费的占有状态,最终超越了生产力所能允许的极限所致,这种占有方式的发展趋势,不仅增大了国家各项开资,而且使社会财富越来越集中于少数私人手中,因而使国家的财政资源陷于枯竭,导致王权或中央政权的削弱,这种削弱反过来又加剧了地方势力的发展,从而形成了地方的逐步由独立、半独立走向分治的状态,这种独立、半独立或分治状态,又导致了社会经济在这种自身环境所特有的条件下因缺乏必要的有效统一治理或管理而走向衰落,经济的衰落又使这种剥削方式本身面临着困难,因此使之无力继续维持下去,最终导致其崩溃所致,但是,由于特权阶级的本身所固有的无视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属性,使他们本身不会或不愿主动放弃原来的那种对一般人民的十分奢侈的剥削特权,而必然想方设法地尽一切可能力图使这种制度继续维持下去,因而这种制度沿袭下去的结果,是在经济因剥削加强而走向衰落的同时,必然(也仍然会)进一步加剧对人民群众的掠夺,从而导致社会矛盾的更进一步加剧,这种社会矛盾加剧的结果,是导致社会危机的进一步加深,另一方面,由于这种特权制度的存在,也使生产发展的一些物质成果不仅不能及时地为一般人民所获得,相反,由于这种剥削方式本身的存在,却只能进一步增加人民群众的负担,使一小撮贵族特权者在新的社会物质财富增长面前,激起更大的贪欲,从而更加凶狠贪婪地剥削榨取人民,因而最终必然引起人民群众的反抗。在人民群众的打击下,经济也随之由于战乱造成的生产停滞或破坏和人口损失以及水利设施的失修而遭到进一步破坏,大财产所有制本身也随之而被消灭,统一的王权控制由于丧失自己的最后阶级基础和物质基础而瓦解,社会也由此而处于涣散状态,在强固的统一王权控制削弱的情况下,社会中小阶层便由此而获得一些新的发展空间和机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壮大起来,社会发展也由此而进入中王国时期。

 

中王国时期的埃及 中王国时期迄自第十一王朝晚期开始,中经第九、第十王朝和第十一王朝前期的分裂时期,大约在公元前2000年由第十一王朝最初统一起来,随后建立的第十二王朝时期巩固了这个统一结果,在中王国时期,土地名义上仍归法老所有,属于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但是,古王国时期的那种地位显赫、依靠拥有贵族头衔或封号取得众多财产的大财阀阶层已经不存在,而代之以数量众多的中小奴隶主阶层组成的新的社会经济成分和统治势力,因此财产分配相对平均,社会地位差别比古王国时相对较小,正是由于这种经济和社会结构的特点,使中王国时期的王权统治相对比较软弱,不像古王国时期那样强固有力。中小奴隶主产生于古王国后期,称为 “涅捷斯”,意为地位不高的人,这些人最初可能是一些平民或下层官员,在古王国后期分裂的社会环境下,自行开发尼罗河水泛滥时水位达不到的高地,其中一部分人依靠自身经营条件和素质优势或(和)剥削他人致富,上升为奴隶主阶级,一些富裕了的没有政治特权的涅捷斯开始谋取官职,使本身获得了更大的发展,一些人因此而上升到较高的地位,另外的大多数则仍为一般劳动者,并且在以后的发展中由于种种原因独立地位逐渐丧失,逐步沦为受前者剥削的奴隶或村社农民。除了维持基本的村社土地的国有制的剥削形式外,另一方面,在中王国时期,私人奴隶制有了一定发展,私人拥有作为自己个人直接财产使用的奴隶数量不仅在显贵阶层中有了增加,也开始出现一些中小奴隶主私人拥有少量奴隶和小块私人土地剥削的现象,这种私人奴隶制的经济规模较小,一般拥有数名或数十名奴隶,用做家务劳动或一些田间劳动,其中人一些是下层军官或小官吏,这些人因为得到法老或上级的信任、器重或本身拥有军功得到赏赐而拥有这些财产,他们本身的一部分是那些为了谋得政治地位的涅捷斯,也有一部分是因为军功而发家的一般平民,大部分中小奴隶主则是普通的没有政治头衔或官职的涅捷斯。和涅捷斯对立的是身份显贵的州长,州长是自古王国后期以来形成的世袭贵族阶层,他们是奴隶主贵族的上层,拥有很大的权力,同以法老为首的中央政权相抗衡,形成地方的分治势力,中王国统一后,州长的独立权力有了一定程度的削弱,但仍保持较大的独立性,因此,中王国的法老都依靠涅捷斯同以州长为首的分裂势力进行斗争,一些涅捷斯因为得到法老重用而成为朝廷的高官,到第十二王朝时期的阿美涅姆黑特三世统治时期,这种斗争才最后取得胜利,王权得到了巩固。

中王国时期的经济也有了显著的发展,青铜工具有了更普遍的使用,劳动工具的种类和数量比过去有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农具有了较大的改进,并出现了梯形犁的发明和使用,农田灌溉面积有了较大的增加,出现了汲水灌溉的方法,以浇灌尼罗河两侧的高地,第十二王朝的法老组织了大规模的水利工程,把发雍湖地区的湖水排干,从而获得了2500公顷的大片良田;并发展了造船等交通工具,海上贸易和商业有较大的发展。中王国时期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国家统一和中小奴隶主阶层普遍存在的根本物质基础保证。生产的主要剥削者仍是村社农民,成为负担国家财政税收的主要承担者,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农民的地位不断恶化,在中王国后期,爆发了历时八十年之久的奴隶和平民大起义,中王国走向衰落。

这次起义的爆发,是由于广大人民不堪重负造成的,造成这种事情的基本原因同古王国时期是一样的,是一种专制王朝统治和剥削制度发展的必然结局,有关这次起义的详细情况,由于目前史料缺乏,其过程很不清楚,从现存的《伊浦味箴言》和《舍非尔列胡箴言》中可以看到一些片断描述:起义群众占领了王宫,掳走了法老,贵族的特权被取消,财产和食物被分给穷人,各种苛捐杂税、不合理的债务被取消,起义者惩罚了贪暴的贵族,对他们施以鞭挞,游街示众或驱逐出境。有关这次起义的以后发展情况,至今还完全不清楚,第十二王朝在这次起义的打击下,最终陷于瓦解,由第十二王朝前期统一起来的各州此时又形成各自为政、割据独立的状态,整个埃及又处于分裂涣散状态。

 

中王国走向衰落的时候,生活在小亚细亚西部的喜克索斯人侵入了埃及,喜克索斯人是生活在巴勒斯坦和叙利亚的游牧民族,他们性格强悍、民风粗犷,好狠嗜武而又善于骑马,长于使用车马作战,能够进行长途远征作战,乘第十二王朝统治涣散,管理松弛之际,逐渐移民到埃及境内,并最终发展为军事入侵,由于第十二王朝统治已经瓦解,无力组织起大规模军事行动阻止喜克索斯人入侵,因此未遇重大抵抗即占领了埃及北部大部分地区,随后在北部建立了第十五、十六王朝,进行统治,从北部逃亡到南部的部分贵族,同南部当地贵族一起,在底比斯建立了埃及人的第十七王朝,埃及处于南北分裂状态,这是埃及历史上第一次沦为外族统治,喜克索斯人在埃及统治了一百多年,他们采纳埃及的法老制度,信奉太阳神教,联合当地贵族进行统治,许多北部未逃亡的贵族由于依附征服者受到重用,同时,对埃及人征收重税,进行奴役,竭力树立自己在被征服者中的特权地位,喜克索斯人统治末年,南部掀起了反抗喜克索斯人统治的斗争,最终南部的雅赫摩斯取得了胜利,把喜克索斯人赶出埃及,建立了第十八王朝,开始了新王国时期。

 

新王国时期的埃及 和中王国不同,在新王国时代,阶级成分已经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奴隶制的私人大庄园已经较中王国时期有了很大的发展,这是中王国时期的中小奴隶主的私人田庄和贵族田庄发展的必然的(或自然的)结局,因此新王国所依靠的统治力量,已经不是中王国时期所普遍存在的中小奴隶主,而是拥有更大私人田庄的大奴隶主集团和祭司集团,这种大财产所有者阶级存在的不平等的社会状况,及由此形成的新的两极分化的社会格局,既造成了王权统治的加强和加强的必要,又为它以后的进一步的彻底分裂瓦解埋下了隐患。新王国的奴隶数量有了大量的增加,法老不断发动大规模的侵略战争,掠夺大量财富,并把大量俘虏变为奴隶,充实到各种生产劳动中去,还有一些被充实到军队中去,作为军队作战士兵的补充来源,一些战俘也被运到奴隶市场上卖掉,最大的土地所有者是法老和祭司集团,法老经常把战争掠夺来的大量财富和战俘赏赐给贵族和阿蒙神庙,神庙不断获得法老的赏赐,其经济力量不断扩大,逐渐成为王权的威胁。州长仍是世袭,但要经过法老的同意方可获准就任,法老对王权的强化和对州长权力的限制,引起地方州长的不满,两者之间形成矛盾隐患。除州长和祭司这些传统的旧贵族集团外,还有一部分不属于传统贵族出身的高中级军官,担任中央和宫廷官员,这些人战时随法老出战,由于深得法老的信任,其中一些人也监理一部分民政,成为新的显贵集团。村社农民仍然是主要的被剥削者,由于生产的进步,农民为国家提供了更多的赋税,这是新王国王权统治加强的重要物质支柱。新王国时期的经济也有了重大的发展,梯形犁被普及应用,提高了耕作效率,金属镰刀也在农业中广泛使用,农业实行轮作制,这些都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手工业和商业也有了发展,冶炼技术有了较大发展和改进,脚踏式风箱代替吹管式送风技术的采用,提高了冶炼的效率,增加了青铜的产量,使青铜工具得以普遍使用,内外贸易也得到发展,城市间经常进行商品交易,同周围邻国的贸易也大大增加,许多农产品和手工艺品以及铜甚至奴隶都从境外输入,同时也向外国输出一些黄金、石制器皿和陶器、象牙等。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强固的专制王权的保护下,奴隶主阶级的剥削也逐步发展起来,以法老为首的奴隶主阶级越来越奢侈化,人民逐渐不堪重负,社会矛盾日益发展。在阶级矛盾日趋激化的同时,统治阶级内部力量也逐渐失去平衡,由于对阿蒙神庙的长期大量赏赐,使祭司集团的势力终于超过法老的世俗王权势力,两者之间矛盾日益尖锐,双方为此展开一系列斗争,这就是所谓的宗教改革运动,第十八王朝的法老埃赫纳吞力图借宗教削弱祭司集团的势力,宣布取消对阿蒙神的信仰,恢复信仰拉神,并自称太阳神,没收祭司集团的财产,但支持者仅为一些人数不多的出身门第低微的中等阶层中提拔起来的显贵,没有强大的势力作为后盾,埃赫纳吞为了提高支持者的地位,对这些出身低微的支持者大加封赏,为他们在自己的新都修建豪华的邸宅,对新祭司的封赏,也增加了人民的负担,引起了下层人民的不满,突然的改变信仰,也使很多社会普通阶层感到不能适应,因而没有赢得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使自己的处境陷于孤立,祭司集团依靠对加强王权不满的地方州长的支持,进行抵制和反扑,埃赫纳吞最终遇刺,险些丧命,其继任者不得不恢复了对阿蒙神的信仰,后来,地方贵族出身的阿列姆黑布夺取了政权,埃赫纳吞的改革终于被完全废止,祭司集团势力终于凌驾于世俗王权之上,阿列姆黑布死后,第十八王朝即告终结。随后建立了第十九王朝。此时,随着王权的削弱,埃及已经经常遭到外族的入侵,在拉美西斯二世时期,为了解除长期面临的外部入侵的威胁和同赫梯争夺对小亚的霸权,进行了长期的、频繁的对外战争,在国内又大兴土木,耗尽了最后一点国力,十九王朝后期各地普遍爆发了大规模的人民起义,全国被分割为许多互不相属的独立地区,法老的统治衰落下去,到第二十王朝,由于长期战乱的破坏,埃及国力已大为衰弱,国内被征服地区不断暴动,外族移民和海上入侵也不断发生,法老的地位已经摇摇欲坠,不得不依靠祭司集团和外族的利比亚雇佣军的支持,勉强维持统治,此时祭司集团的势力已远远超出法老之上,并获得一系列新的特权,他们拥有自己的武装,最高祭司实行世袭,宣布自己是阿蒙神之子,由其直接任命,不受任何世俗权力支配,独立于法老权力之外,各地起义也不断爆发,阿蒙祭司和外族雇佣军首领经常左右法老和王室的事务,使法老成为各种势力的玩偶和傀儡,许多以前被征服的地区取得了独立,法老的统治日暮西山,行将崩溃,就在整个国内形势一片动荡、内外交困之际,约公元前1085年,南部底比斯的最高祭司赫里霍尔勾结已经独立的努比亚(今埃塞俄比亚),利用其支持伺机夺取了政权,建立了第二十一王朝,新王国时期结束,埃及历史进入后期埃及阶段。

中央集权制的衰落和国家的灭亡——后期埃及 后期埃及指从第二十一王朝到马其顿征服埃及这段历史时期,在这一时期内,埃及国力更加衰弱,中央集权在反复曲折的发展中渐趋走向衰落,并逐渐沦为外族统治,大体上说,从第二十一王朝到第二十六王朝时期基本保持独立状态,第二十六王朝后期,波斯征服了埃及,此后各种势力不断渗透进来,竞相以此作为争夺、洗掠和角逐对象,埃及国家在同外族的反复斗争中逐渐丧失独立地位。在波斯人征服埃及以前,亚述曾经在一个短时期内征服过埃及,维持了大约二十年的统治,埃及人不断反抗,最终由利比亚人建立了第二十六王朝,由于都城位于塞斯城,故又称为利比亚·塞斯埃及,通常把波斯人征服埃及建立的王朝称为第二十七王朝,第二十七王朝以后,埃及一度取得独立,由埃及人自己建立了第二十八到第三十王朝,第三十一王朝是波斯人重建的在埃及统治的王朝,波斯灭亡后,马其顿统治了埃及,此后,埃及在很长历史时期内完全处于外族统治之下,沦为外族统治的殖民地,继马其顿征服埃及以后,托勒密王朝、罗马、拜占庭、阿拉伯、奥斯曼帝国先后统治埃及直至近代(1640年,埃及在奥斯曼统治下取得独立)。在外族统治时期,埃及社会也获得了一些新的发展和变化,在罗马统治埃及以前,埃及社会处于奴隶制的继续发展时期,这时建立的外族统治,还是从属于埃及原有制度的形式,埃及文化也继续发展,但在罗马统治埃及以后这种情况有了改变,各征服者所采取的制度形式不再从属埃及历史上沿袭下来的制度的形式,古埃及的文化发展至此中断。这种变化是由于埃及社会出现了新的经济方式决定的,大约在公元前后这一阶段,埃及开始出现隶农制,此后又经过几百年时间的发展,大约在公元七世纪阿拉伯统治时期,最后过渡到封建社会。

埃及奴隶制的发展,从公元前三千年上、下埃及统一开始,到最后过渡到封建制阶段,大约经历了三千七百年的时间,可见时间是比较长的,像这样较早进入一个社会阶段,而又很晚才过渡到另一个社会阶段的现象,在历史上却是这一类型的制度发展的规律现象,我们在下面即将分析的中国封建社会中也会看到类似的现象,造成这一类社会形态长期停滞的原因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了,它是一种地理分支现象表现的结果。

我们下面分析一下埃及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即统一的王权制衰落或瓦解的原因,这种原因也是和我们在下面所要分析的中国封建制类似的,造成这种统一王权制瓦解的原因的一个方面在于它的奴隶制私有制的发展,在新王国时期,由于社会生产的进步,导致奴隶制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对奢侈生活和生产剩余物的追求,使奴隶主越来越侵占了大量的村社农民的土地和财产,导致他们破产而沦为新的奴隶,村社农民的减少,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国家赋税的减少,这就使国家可由于维持和扩大统治力量的支出减少,从而导致国家统治力量的削弱,而国家统治力量的削弱,除对内导致涣散和地方分治从而王权统治的削弱外,又使对外防御处于不利的境地,同时,也限制了它的对外掠夺战争的进行,使奴隶主阶级的剥削和维持统治的经济力量来源受到进一步削弱,对外经济掠夺来源的减少乃至枯竭,反过来又必然会使它加强对内的掠夺和剥削,从而使人民更加贫困乃至陷于最后破产,由于(以及为了维持)这种掠夺和压迫,也使它必然更加强化自己的专政机关的权力,从而使它的地位更加专制独裁,并使它的内部的贪污腐败因此而更加盛行,行政效率更加降低,统治因而更加涣散,另一方面,由于无止境的对内剥削,必然激起人民的反抗,人民起义的打击和对奴隶制经济的破坏,也会进一步削弱它的统治,从而使它的王权不断衰落下去,这种发展趋势,越到后来,问题就变得越严重、越紧迫,形势也日趋严峻,第二十四王朝的法老就颁布法律,禁止掠夺村社农民土地和将负债者变为奴隶,到第二十六王朝,法老则颁布了更加严苛的法律,要求每个居民必须向地方官申报财产,违者或隐匿财产数量者一律处死,反映了这一情况的发展和问题的日益严重性,但是这一切在维持奴隶制特权的基本前提下改变不了事情的发展趋势,以致最后不仅对内统治无法维持,对外防御也处于软弱无力状态,第二十六王朝终于在外族入侵下灭亡了,使埃及最终开始沦为外族的统治。

另一方面,奴隶社会后期,由于生产的进步和人口的长期发展,社会人口有了较大的增加,这种人口的逐步增长,在古代社会无法有效控制生育的情况下,最终的发展趋势是超出了奴隶制生产方式的生产力所能允许的范围,因此,一般生活资料需要的增加,也是导致奴隶制国家收入减少、从而统治不能维持的一个原因,这种原因,同财产分配的不平等趋势的发展一起,成为动摇奴隶制统一王权的两个基本的社会原因,由于奴隶制生产方式的生产力的落后性和由此而决定的生产发展能力的低下性,使之生产力的发展长期不能及时地跟上社会发展的需要,使统一的国家无法维持,因此形成长期的外族统治的现象。

因此,埃及国家独立地位的丧失,一方面是由于它的国家的奴隶制的发展——奴隶主的私人大财产所有制的发展——破坏了中央集权制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人口的因素,导致它的国家的中央集权制无法维持乃至继续建立所致,这些方面的因素的发展造成的总的结果,除了使它的国家的中央集权制日趋衰落、瓦解,也使国家的对外防御力量不断遭到削弱,从而不断遭到外部入侵而自身无法有效抵御所致。在外族统治的条件下,由于实行外族统治者对埃及本土居民的特权剥削和压迫,使埃及贵族的传统特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因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它的本民族的有产阶级经济力量的进一步膨胀、从而剥削的无限制发展,从而维持了它的财产分配和社会经济基础的相适应,同时,外族的高压统治的管理形式也成为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必要条件,因此也就成为一种稳定的、适合它的社会实际条件的管理方式,而长期存在和维持下来,这是形成它的外族统治得以长期维持持续的原因。

另一方面,埃及奴隶制度的本身的极端强化的思想控制和制度统治的方式,也破坏了它的国民的正常的思想乃至个性的发展,使它的国民日益丧失自己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思想,而导致思想意识和个性的弱化、软化,从而导致国民的整体的思想和适应环境变化能力的精神力量削弱,从而在主观上缺乏对外部入侵的有效思想对策和防御能力及防御策略所致。这种情况,越到后来,表现趋势就越严重,在有产者阶级日益形成强悍的政治和经济地位的同时,由于采取越来越极端的社会统治和压迫政策,从而极端的思想控制和严酷的法律镇压政策,也必然使它的国民普遍表现为个性的日趋萎化的唯唯诺诺乃至逆来顺受的性格,使它越来越不能强有力地适应实际情况的各种变化和发展需要,从而在外族入侵面前,必然表现为行为上的软弱无力和一盘散沙的状态,从而最终为外族统治者所征服。而外族的入侵和统治,则逐渐替换了它的这种极端的正统的维护奴隶制度的思想,这就为它的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丝新的自由空间,从而向新的形式发展的机会和可能。有关古埃及历史的问题就谈到这里,稍后我们即将分析中国的奴隶制的发展问题,在那里我们将谈到另外一个问题,即古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帝制形成的条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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