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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结构和发展过程

已有 239 次阅读2008-5-10 16:18 |个人分类:理论历史

⒊特殊的地理分支——中国

 

中国奴隶制社会的一般特点)中国奴隶制指古代黄河流域的奴隶制文明,其早期范围大体包括在今中国河南省境内的沿黄流域特别是南岸大部分地区,古代黄河流域也像尼罗河流域和两河流域那样,是一个水源和动植物资源丰富的地区,这里的气候条件比较适于农耕,而且季节分明,因而促进了文明的较早发生,使之成为世界古代文明发源地之一。早在公元前3100年,中国就已进入父系氏族社会阶段,有关炎帝和黄帝的传说表明,中国当时已经存在父权制的氏族首领和军事长官,而它的国家的真正产生,是处于帝尧以后的时代,和古埃及或两河流域的奴隶制不同,中国奴隶制国家并不是一开始就处于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发展阶段,而只是一个个的部族制小邦,这大体相当于古埃及的“州”的发展阶段上,只是民族组成是不同的,国家首先在这些部族中发展起来,根据现今的历史资料,最早出现的国家是夏朝,根据它(整个奴隶社会)在以后的发展过程,社会发展分三个阶段,分别隶属于三个朝代,第一阶段是奴隶制国家的形成和早期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是夏朝统治时期,第二阶段是奴隶制国家的进一步发展和奴隶制的扩大时期,这是位于商朝时期,第三阶段是周朝的春秋以前,这是奴隶制的继续发展和向封建制过渡时期,也是中国的统一民族的形成时期,中国的早期奴隶制国家,在形成以后就迅速向周围广大的地区扩展,吞并了周围的面积较大的地区,这和古埃及及两河流域的早期奴隶制国家不同,那里的与外界隔绝的封闭的地理环境和他们自身所面临的当地的条件,使他们在以后的长时间里很难离开当时的位置迅速向远处扩张,而在中国的黄河流域,这样的封闭条件是不具备的,所以能够很快地向外扩张,这些被征服地区的民族,本身来不及被迅速同化,因而形成一个部族林立的分封制的松散的社会结构,但仍然采取帝制的形式,这和我们后面将要谈到的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不同,之所以会采取这种形式,是由于中国社会的自然条件所决定的生产力的水平决定的。一个古代的社会生产方式要采取帝制形式的条件是,社会生产力的水平要有足够高,一、其内部的贫富分化的差距要保持足够大的程度,因而阶级对立的发展要有相当的程度,使这种社会组织内部为维持统治的稳定非采用帝制这种强有力的专制控制方式不可,二、全部剩余产品在满足统治阶级个人消费的同时还能有足够的剩余,能够用于建立和维持具有较强大镇压职能的从而达到一定基本规模乃至充足的人力和物力的国家政权的需要和运行,这两个条件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完全相同,它们来自于社会生产力这同一个因素决定,但本身又是存在一定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方面。一般来说,这两个条件满足的越好,其国家政权对社会的控制也越有力,从而帝制的形式越强固,像我们看到的古埃及奴隶社会那样。中国黄河流域的自然条件,在古代奴隶社会的生产技术水平条件下,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要比古埃及和两河流域的差,从而形不成上述两地区的那种独立的村社农民的社会经济成份和结构方式,这种形式,我们称为缩并型的,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从强固形式的方面看,它好像是把这种形式中的原本分立的奴隶主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奴隶主私人土地所有制合并为一个整体的形式一样;而从它本身的结构上来说,相对于强固形式,它更能体现自己属性的描述应是一种结构不完整的形式。在这种结构形式中,国家没有独立的财政来源支持,因而使王权必然受制于和较大程度地依赖于地方诸侯的直接支持,因而(使经济本身)对王权的支持水平较差,只能形成一个分封制的社会结构。

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发展过程)根据现今遗留下的古代历史传说和考古发掘,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是夏朝,夏朝建立于公元前2000年,是由居住于黄河流域的夏部落建立的,夏部落是古代黄河流域众多居民部落中的一支,这些部落组织,利用古黄河流域的当地的优越的自然条件,从事以农耕为主的生产,同时也兼营部分畜牧业作为经济上的补充,因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势力发展也较为强大,夏朝建立以前,其部落内的原始公有制已经解体,氏族内部发生贫富分化,形成了贵族和氏族平民之间的对立,由于战争和贫富分化加剧,奴隶制经济也随之发展起来,使夏部落成为黄河流域诸部落中势力最为强大的一个,富裕的氏族贵族逐渐把持了氏族组织的权力,但在夏朝建立以前,氏族组织的权力仍实行禅让制,传说中的夏朝建立前夕的比较著名的氏族首领有尧、舜、禹等。由于战争和经济方面的需要,以夏部落为首的部落和周围一些其他部落组织组成了部落联盟,部落联盟经常对外发动战争,征服和吞并周围那些发展较为落后的原始的部落,掠夺大量的人口和土地,源源不断地补充着日益扩大的生产上对奴隶的需求及对外战争的人力、财力需要,因此,在夏朝建立以前,黄河流域诸部落已处于原始社会后期的军事民主制阶段,原始社会已即将被奴隶制社会所取代,不断进行的战争进一步推动和刺激了奴隶制在其内部的加速发展,奴隶制的发展,一方面扩大了氏族首领占有财富的数量和(从而)在氏族组织中的特权地位,也使部落的平民进一步遭到更严重的剥削和奴役而日益贫困化,加剧了氏族组织内部的贫富分化和氏族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也使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矛盾范围进一步扩大,这种氏族组织内部情况的变化,使氏族贵族加强自己的统治成为必要,使得颠覆原始的氏族民主制代之以奴隶制的专制统治成为必要,因此,禹的儿子启把部落联盟首领的禅让制改为世袭制,建立以夏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的特权统治就成为必要,启的改制使君主专制制代替了氏族组织原有的民主禅让制,确立了以氏族贵族为首的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地位,因而奴隶制国家建立起来,但启的改制和独裁也遭到了氏族部落的传统势力的反对,有扈氏等人联合起来发兵叛乱,企图推翻启,恢复原来的禅让制,结果启打败了有扈氏的传统势力,迫使其他氏族首领承认自己的地位和新建立的世袭制度,君主世袭制被正式确立下来,这样,就开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朝的统治。

夏朝的统治,历经大约400余年的时间,到最后一个国王桀时期,势力北及黄河北岸,南达长江流域,成为一个面积广大的国家,夏朝的君主称为国王,从启开始的约400余年的时间内,共传立了十七个国王。夏朝的社会阶级组成,有奴隶主和奴隶、以及平民等三部分人组成,奴隶主包括以夏国王及其家族为首的王室贵族奴隶主和各级地方的部族奴隶主贵族组成,奴隶主要来源于战俘,有时,也把整氏族的被征服者变为奴隶,这些奴隶携带家口,成为夏王及其奴隶主贵族的世代相袭的种姓奴隶,平民是夏和其他原有的居于征服者地位部落中的一般氏族成员,其中一些可能是和奴隶主来源于同一父系家族的宗族成员。随着贫富分化和剥削的发展,一些平民也因负债或获罪而变为奴隶,从而使平民的数量越到后来越是逐渐减少,从而也逐渐动摇了夏的统治基础。夏国王把自己看成是代“天命”而对整个国家和人民进行统治的,其王位实行宗族世袭制,既由国王的嫡子或兄弟支系中挑选王位的继承人,其中以国王的嫡子为王位继承的首选人,如果国王没有嫡子或嫡子死了,才由其兄弟中按贤能挑选,因此,王权世袭制的血统关系仍较为松弛一些,没有明显的一室世袭制的特点,不像后来的周朝那样严格。

夏朝前期,由于启的荒淫无度,终日饮酒作乐,田猎无度,加重对人民的收刮,很快激化了社会矛盾,到太康时,夷人后羿发动叛乱,推翻了夏朝,后羿较之夏启和太康等人有过之而无不及,把政事托付给身边的谗臣寒浞,自己则终日涉猎饮酒,荒淫无度,后来,后羿的家人和身边的奴隶杀了后羿,寒浞乘机取代了后羿的地位,建立起自己的统治,寒浞一方面过着荒淫无耻的生活,一方面对夏的后裔进行赶尽杀绝,以防遗患,直到少康时,才重新恢复夏朝的统治,在少康统治时期,夏朝经济逐渐从长期战乱所造成的破坏中恢复和发展起来,此后夏朝的统治逐渐巩固,国力逐步强盛,领土不断向东扩张,随着对外战争的掠夺和经济的发展带来的财富的大大增加,奴隶主阶级的生活也逐渐日益奢侈化,夏朝后期,由于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持日益荒淫无耻的生活,不断扩大、加重对奴隶和平民的掠夺,使平民日益破产,夏朝的财政和兵源日趋减少、困难,并导致了国内矛盾的尖锐,从第十四王孔甲以后的历代诸王,均过着荒淫无耻的生活,到国王桀时,更加贪婪凶狠地敲骨吸髓、剥削人民,压迫也更加沉重,人民不堪忍受,以致怨声载道。在夏朝统治衰落和国内矛盾日趋尖锐时刻,原属夏朝统治的一些部落,也称机反叛,用兵自立,在被夏朝征服或依附夏朝的部落中,一些尚处在原始社会阶段,以后随着发展,其中的那些处于原始社会晚期的发展阶段上较为先进的氏族部落,就逐渐演变为奴隶制社会,形成世袭君主的统治,其中一些较强大的,不断向四周扩展自己的势力,征服或吞并原属夏朝管辖的属国,势力渐大,逐渐成为夏朝统治的威胁,位于夏朝西部的商部落就是其中的一个,商部落原是夏朝统治的一个部落,在上甲微到汤的七代发展中,逐渐具有了国王的权力,大约公元前1400—1500年之间,国王商汤利用夏朝统治衰落和国内矛盾日益尖锐之机,乘机拥兵自立,不向夏王纳税,并发兵攻打夏,推翻夏朝的统治,建立了商朝的统治,此即所谓的“孔甲乱夏,四世而陨”的说法。

在夏代以前,中国社会从整体范围内来讲尚无统一民族存在,只有一些较大的部族即由部落联盟组成的部族形式的局部民族存在方式,如华夏族即是如此,在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的水平极低,所能养活的人口十分有限,因此形成一个地旷人稀的社会人口分布形式,氏族组织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存在着的,由于生产的发展,一些生产条件较好的地方人口会逐渐稠密起来,并由于交往和其他一些方面的需要,形成部落联盟,在一个部落联盟内,由于长期的交往和联系,最后由于同化发展为一个统一的民族,即部族,是完全可能的事,但是,这些彼此不同的部族能否会进一步聚合为一个更大的统一民族,则是另外一回事,这需要有一定的外界条件,首先要有一定的经济发展为前提,支持这些部族之间由于经济的或人口发展交往上的需要进一步密切接触结合起来,从而能够在以后的进一步交往中最终实现同化,其次,要有一定的稳定环境,这种环境使这些部族的栖生地和外界保持一定的隔绝状态,其中生活的人由于这种隔绝不便离开,而外界的其他民族也不便进入,如果不是这样,则由于可能面临的外界入侵的骚扰,会经常造成经济、人口的损失和各部族迁徙而造成的位置的频繁移动,以及一些当地的部族的向外迁徙,从而不利于同化的进行,在历史上,造成这种地域隔绝的条件常常是天然的地理环境,一些统一民族形成较早的地区,也常常是这种地理上同外界隔绝的区域,如奴隶制时代的古埃及的民族和西亚两河流域的民族的形成等都是这样的例子,中国民族的形成也是这样,只不过它的内部存在地域更大而已,因而能够形成一个更大的统一民族,由于生产力发展的天然条件的限制,使它在奴隶制的早期阶段即夏、商时期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而只能处于部族分立的状态,另一方面,由于同样的原因,单凭国王的现有经济力量,还不能完全控制地方部族的分立状态,因而形成一个松散的、分封制的社会结构(见封建时代的楚、汉相争和其他一些例子,具体分析见以后),到了西周时期,由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统一的民族才开始逐渐形成,到战国时期终于形成里一个更大的统一民族——汉族,同时生产的发展,也使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成为可能,这就为以后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帝国的建立打下了基础。而欧洲的国家如英、法等国的统一民族,则形成于更晚的封建社会后期,这也是生产从而相应的人口的发展造成的,伴随着这种发展,也形成了统一的王权,不过,由于经济的发展,它所依靠的社会基础也发生了变化,既它不同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形成的那种纯粹的地主阶级专政的封建皇权统治,而是一个封建贵族和新兴资产阶级的二元制阶级基础的联合专政的王权统治。

商朝是我国奴隶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时期,也是奴隶制国家的进一步巩固时期,商朝的国土面积比夏朝更大,至商王纣时期,国土北部已达今内蒙古部分地区,而南至长江流域,成为面积空前广大的国家,商朝的社会结构和夏朝基本类似,有王族贵族和地方诸侯等组成奴隶主阶级的最上层,地方诸侯分同姓诸侯和异姓诸侯两部分人,同姓诸侯是商王家族中分封到地方去形成的诸侯,异姓诸侯是商王家族以外的势力,是商王赐予的功勋和贵戚的封侯,还有一些是夏朝的旧贵族,以及一些和商朝有着隶属关系的属国的封侯,这种属国,称为方国。奴隶来源主要为战俘,此外还有种姓奴隶,农业生产仍是商朝的主要生产部门,其次是畜牧业,这些部门的生产劳动主要是奴隶承担者,被称为 “众”,一些奴隶也被用作家务劳动,称为“臣”,平民是商部落原有的氏族成员,主要从事手工业和商业劳动,并需负担国家赋税和兵役。

商朝统治时间约达六百年,约在公元前十七世纪初到公元前1027年间,从汤时起,共传了三十一个王,在它的前期和中期的大部分时间里,王位实行“兄终弟及”的世袭制度,到商王康丁以后,宗法制逐渐建立起来,实行嫡子世袭制,其核心是嫡长子世袭制,王位不再传给商王本人的兄弟。商朝全国土地名义上归商王所有,由商王赐给贵族和诸侯,并负担一定的纳贡义务和其它一些义务,如同商王一同征战等,商朝全国的土地,分商王直接统治的中央政府管辖区域和诸侯统治的区域以及方国统治区域等三个部分,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位于全国的中心,大体在今天河南、山东、河北一带,其外围为诸侯统治的区域,在诸侯统治区域以外以及在各诸侯统治区域之间,间杂着一些方国的统治区域,由于奴隶制经济发展所能允许的范围和政治上为了维持不断扩大加深的社会矛盾的统治的需要,商朝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日趋完善的官僚制度,用于管理以商王为首的中央政府统治区域内的事务,其官员称为百官,各地方诸侯的封国内也形成一套官僚制度,下设一些官员,管理地方的某些事务。从汤以后,中经伊尹篡位,到太甲复政后,王朝统治开始处于稳定阶段,仲丁以后,出现王位纷争,遭受外族入侵,商朝屡次迁都,最后由盘庚迁都殷,盘庚实行行汤之政的政策,逐步加强王室的统治,统治再次稳定下来,一般以此为分界线,把商朝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因此,这以后的商朝二百多年历史,称为后期商朝,而以前的称为前期商朝;按我们这里的分法,自汤至仲丁时期应为商朝前期,仲丁到盘庚之间的历史应为商朝的中期阶段,盘庚以后,为商朝的后期阶段。商朝后期,由于奴隶制的发展,统治阶级生活日益奢侈化,第二十五王祖甲时,王室生活日趋淫乱,国内矛盾日益尖锐,到纣时,西原的周逐渐强大起来,最后灭掉了商朝,开始了周朝的统治。

关于周朝的社会形态,我国史学界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以范文澜为代表的观点,认为周朝从西周时代开始就是一个类似于欧洲中世纪那样的(分封制的)领主制的封建社会,这种观点可见于范文澜一九五四年所著的《中国通史简编》一书中;另一种是以郭沫若为代表的观点,认为西周仍旧是中国奴隶社会的继续发展时期,而中国的封建社会起源于春秋以后的战国时期,这种观点可见于郭沫若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主编的《中国史稿》一书中,两者观点之所以有差别,根据我的观点,可能是由于对史料的掌握程度不同的缘故,建国以后由于考古发掘工作的巨大进展,证实了西周存在大量的人殉现象,而人殉现象只有在奴隶制下才可能有并且大量存在,从而支持西周属于奴隶社会的观点,本文作者采用这种观点。周灭商以后,逐步征服接管了原商朝控制的属国,开始了对整个原属商朝管辖地区的统治,周朝的统治分前后两个时期,分别称为西周和东周;从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770年这段时间,周朝定都于镐京,历史上把这一时期的周朝叫做西周,由于周初统治者为了控制殷顽民,在镐京的东边,又修了一座新的都城——洛邑,把殷顽民集中在那里居住以供监视,所以又把西周叫做宗周,而把后来平王东迁至洛邑以后的周朝叫做东周或成周,西周从文王开始,到幽王时共传了十三个王。周朝自从武王时代建国开始,开始了不断的对诸侯的分封,此即所谓封邦建国制,经过以后各王时代陆陆续续分封,形成许多同姓的诸侯和异姓诸侯封国,控制着周朝统治的广大地区,重要的有同姓的晋、鲁和异姓的齐等国,其中多数是同姓的封国,较大的异姓封国不多,一般较小,周朝的社会结构和商朝差不多,有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以及平民等,周朝的平民为周人原氏族部落的同姓居民,称为“国人”,他的大部分为不属于贵族阶层的普通群众,少数为下层的小贵族,由于人口的发展和阶级分化,平民人数随着周朝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并且同贵族的矛盾日益尖锐,周朝的奴隶也有种姓奴隶和战俘奴隶之分,周朝的种姓奴隶采取小块土地上的贡税形式剥削,有些类似于农奴,但他即没有土地所有权,也没有占有权,而是根据农耕的需要,按奴隶主的旨意,不断被从一块土地转移到另一块土地,而且生命也没有任何保障,所以实际仍为奴隶,这种方式,是由于周人入主商统治的区域后,采用自己祖先较原始氏族制的参与方式对农业奴隶的一种方便的控制方法,它在现实上的意义,表明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控制已有所松弛,因此,易被误认为是农奴制的一种最初形式。周朝有比商朝更加完善的官僚体制,它的王位继承制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完全排斥了兄终弟及制的王位继承制,表明更加向专制主义集权制方向发展,这使它比商朝统治更加强大有力。铁在商朝时候就已经开始使用,到了周朝时,已经开始有了冶炼铁的历史,但周朝的农具仍以木器和骨器为主,铜制的金属工具有了一定的推广,这使农业生产有了一定的进一步的发展,人口也有了一定增加,周朝的土地实行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土地名义上由周王所有,由周王分封给诸侯使用,并收取贡税,这种国有的土地称为公田,又叫井田,所以又把这种土地所有制叫做井田制,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诸侯又在公田之外开垦私田,进行剥削,这样,井田制对土地的独占地位由于私田的开发而逐渐面临挑战,私田田主为了招募劳动力,逐渐开始采取把土地分割给劳动者个人固定耕种的方式,收取地租进行剥削,这种情况在厉王时开始零星出现,以后不断扩大,这就出现了一种新的剥削关系,即封建制的剥削关系。中国奴隶制社会开始逐步解体。

昭王以后,由于大规模的对外征战,国力日益空虚,统治阶级对内掠夺加剧,统治也开始日趋腐化,到西周晚期的厉王时期,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厉王为了维持奢侈的生活,限制私人土地的开垦,维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的垄断地位,不断采取加强以奴隶制国有制为基础的专营、专利制度,借以垄断财源和加重税收,使平民和工商业有产者大量破产,无以为生,以致日益不满,日子久了,便开始溢于言表,评说厉王的时政是非,厉王为了压制这些不满言论,就派大量爪牙,刺探国人言论,违者严加治罪,人民开始不敢吱声,后来终于忍无可忍,公元前884年,终于酿成国人暴动事件,厉王被逐,十四年后,宣王即位,被迫宣布废除厉王时定下的各种不合理的专营制度,对大块的私人土地开垦不再限制,此所谓“宣王即位,不籍千亩”,奴隶制国家垄断社会经济的地位动摇了,此后井田制日益瓦解,自此以后,中国奴隶制开始向封建制度转变。国人暴动以后,周朝的统治开始逐步走向衰落,此后,周王室和贵族的生活更加腐化,统治更加腐朽,军事力量也日趋衰落,无力对外发动战争,开始陷入财政、兵源补给困难、内外交困的境地。南方的楚国和西方、北方夷族和游牧民族的入侵则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危机。幽王时,生活更加腐化,宠信褒氏,废去王后太子,终于酿成统治集团内乱,公元前770年,王后的父亲申侯勾结犬绒打入镐京,幽王被杀,镐京因遭犬绒洗劫毁于战火,新即位的平王被迫将都城东迁洛邑,西周灭亡,东周开始。

平王东迁以后,因秦护驾有功,西部原属周王直接管辖的土地被赐予秦所有,周王室为此失去了二分之一的土地和人口,从此丧失了对四方诸侯的控制力,随着周王室统治的松弛,在以后的时间里,逐渐出现了诸侯并起、群雄割据的局面。按照历史学上的习惯划分,东周分为春秋和战国两个时期,本来意义的春秋是指从公元前722年—公元前481年这段时间,而战国是指从公元前481年—公元前403年这段时间,根据郭沫若的《中国史稿》中的观点,将春秋的开始时间定为公元前770年,即平王东迁时候开始,而结束于公元前476年,而战国时期,则是从公元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之间,这样的划分对叙述历史过程是方便的,我们这里就采用这样的划分。从战国时期开始,我国历史进入封建社会,有关封建社会的历史将在后面论述。春秋时期是我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时期,在这一时期,奴隶制关系逐渐解体,封建关系逐步确立,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逐渐被新出现的私人土地所有制所排挤、吞并而替代,平民和奴隶的反抗,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和奴隶主贵族势力的衰落,春秋时期,各国普遍发生了大规模的奴隶和国人暴动,特别是国人暴动,成为支持新兴势力上台的一支根本力量,当时的国人权力之大,地位之重要,使之可以左右着各国国君的废立甚至国家的兴衰;这个过程,一方面使新兴的地主阶级逐步取代了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特权地位,成为新的统治阶级,另一方面则是奴隶和下层平民摆脱了奴隶制的束缚,成为依附农民或半依附农民和自耕农,从而使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逐渐形成和扩大(壮大)、封建制度逐渐取代奴隶制制度而占统治地位的过程。周王室统治的衰落,对地方诸侯控制力的丧失,为各国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利益要求采取自行变法的方式进行改革、较为灵活迅速地解决所面临社会的问题提供了较大的可能,因而便利了这个过程的发展,如晋国、齐国甚至南方作为外族国家的楚都比较独立地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过这样的变法,鲁国首先进行了这种变法,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另一方面,这种中央政权统治松弛的结果,也导致诸侯之间的互相征战乃至互相吞并和外族的乘机入侵,这种征战和外族入侵,一方面使分散的数量众多的诸侯国被合并为较大的数量日益减少的诸侯国,另一方面,对外保卫国家独立抵御外敌入侵就成为当时的必要,由于周王室已不能承担这种要求,因此,较大的诸侯国就成为这种职能的代替者,春秋五霸的兴起就是这种情况和要求的反映。

春秋晚期,原属周朝统治中心地区较发达的国家都已过渡到封建制社会,而外围的一些经济落后的国家一部分也在这一发展过程中随着自身的经济的发展和吸收先进地区的经验和经济发展成果而逐步赶上来,还有一些则仍处于较落后的状态,如秦国就是如此,它在春秋时期一度也取得了霸权,但由于本身经济落后,在同发达的东方国家的争霸过程中,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因而限制了它向东方的扩张,使它不得不转而向西发展,谋求自己的地位。一般来说,那些守旧势力比较严重的国家,以及一些处于徘徊之中的国家,如卫、宋、陈、蔡等国,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走向灭亡,而那些变法比较彻底的国家,则强大起来,通过吞并周围那些落后的或弱小的国家,成为势力较强的国家,如齐、晋和楚等国。随着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奴隶制所特有的人殉制度和人祭制度也开始被逐渐废止,并受到舆论的谴责,如宋襄公想用人来祭祀祖先,就因为有人出面反对而只好作罢。正是从这一时期起,与奴隶制度相关的一些基本现象在中国历史上基本消失了。

随着封建制的兴起,开始兴起了一些新兴的城市,由于交换的发展,新兴的商人阶层也有了发展,这些城市成为新兴的封建势力的统治中心和新兴的商业中心,以后则进一步发展为繁华的大都市,从而使社会经济的发展呈现更加繁荣的局面。春秋时期经济的发展,壮大了各国的力量,形成强大的对外扩张的武力条件和物质基础,使之逐步过渡到大国兼并的战国时期,为以后的统一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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