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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环保组织败诉的遗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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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18: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andenong 于 2017-2-14 18:26 编辑

王维洛

南京彭宇案本是一件小案,但是法院对案件不公正的判决对中国社会影响极大,导致老人倒地后再无人敢于扶起,社会道德倒退几十年,退回到文革。2017年1月25日“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宣判,两个环保公益组织败诉,并要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此判决的影响绝不会小于彭宇案。无情的事实告诉人们,依中国法是无法重现河清海晏的中华盛世。

一、“常州毒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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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外国语学校自2015年年底搬到新址后到至2016年4月期间,近500名学生先后出现皮炎、湿疹、支气管炎、白细胞减少等异常症状,个别的还被查出了淋巴癌、白血病(俗称血癌)等,引起学生和家长的极大担忧。经家长调查发现,学校北面有一片称常隆地块的土地,常州市政府正在那里进行土地修复工程。原先的土地利用是化工厂用地,上面有三家化工厂,即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该地块以该厂命名)、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常州市华达化工厂)。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有大量氯苯、环芳烃、汞、镉等污染物排放,土地被污染成为毒地。一位在常隆化工工作了30多年的老员工说:“在生产日志上,像克百威、灭多威、异丙威、氰基萘酚这样的都属于是剧毒类产品。而厂里职工有时候为了省事,不光将有毒的废水直接排出厂外,还将危险废物偷偷埋到了地下,对环境带来了很大隐患。”另有报导,一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指出,这片地块土壤、地下水里以氯苯、四氯化碳等有机污染物为主,重金属污染物普遍严重超标。“其中污染最重的是氯苯,它在地下水和土壤中的浓度超标达94799倍和78899倍,四氯化碳浓度超标也有22699倍,其它的二氯苯、三氯甲烷、二甲苯总和高锰酸盐指数超标也有数千倍之多。”之后化工厂整体搬迁。2010年常州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规划开发新区,并开展土地修复工作,处理被污染的土地。“常州毒地”案发生后引起大家关注,“常州毒地”一度成为媒体的热点。

为此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环保部、国家卫计委和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卫计委联合组成调查组,对“常州毒地”事件进行调查。经过三个多月的工作,调查组于2016年8月26日发布调查结果称,常州外国语学校的环境是安全的。学校卫生、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卫生符合要求。但是调查报告也指出,常隆地块前期修复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常州市新北区副区长陆平等10名责任人员被处分。

国务院调查组的结论引起网民热烈的讨论,有网民指出:既然学校是安全,为何还有人要受处罚?更有懂行的网民尖锐地指出:即使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也得不出安全的结论,因为即使企业的废气、废水和废物排放完全符合中国政府颁布的排放标准,也是会严重污染环境。

根据笔者的经验,在短短的三个月时间内国务院调查组不可能得到正确的结果。首先调查组必须做中立的和独立的调查,不能依赖常州市政府和开发区政府提供的资料;第二,调查组要取得土壤数据就要布点,钻取土样和地下水样,点布多密,取几米深的样品,都要对公众有交代。德国鲁尔区一个案件中,专家取样至地下7米,没有发现工业污染物。后来另一个专家在地下7.5米以下的地方发现工业污染物。所以绝对地说常州外国语学校的环境是安全的,一定是错的。最多也只能说,根据调查组所得的数据来推断,环境是安全的,这是有条件的安全;第三,学校从2015年年底搬到新址,至2016年4月,有多名学生得病,时间是冬春季节,而国务院调查组调查时间是2016年5月至8月。众所周知,中国的空气污染多发生在冬春,外部的气候条件不好,容易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如pm2.5微尘粒污染,多发生在冬春时节。而5月至8月,外部的气候条件好,不容易形成空气污染。北京就是这样,冬春时节空气污染严重,夏季空气较好。用北京5月至8月的空气状况来得出北京没有空气污染的结论,能扩展到年底至次年4月吗?所以,国务院调查组的结论最早也只能在2017年的4月以后得出,而不能在2016年8月得出。

二、“自然之友”和“绿发会”提起诉讼

两个公益环保组织,一是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一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自然之友”和“绿发会”认为上述三家公司应当为“毒地”事件的环境问题担责,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法院和原告的费用。

“自然之友”是梁从诫先生和朋友们于1994年3月在北京成立的,这是中国政府批准的第一个群众性民间环保团体。“自然之友”的宗旨为:开展群众性环境教育、倡导绿色文明、建立和传播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文化、促进中国的环保事业。梁从诫先生出身豪门,祖父梁启超是中国著名的思想家,父亲梁思成是中国著名的建筑师,梁从诫本人又是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当年江泽民、李鹏急于想在保护生态环境上获得民众拥护,就批准了“自然之友”的成立。不幸的是,梁从诫先生于2010年10月去世,之后“自然之友”在行动上不如先前那样有声有色。“自然之友”和“绿发会”这次能跨地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是一件值得称赞的壮举。

2016年12月21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整个庭审过程的焦点,不是谁应该对常州市外国语学校500名学生受到环境污染危害负责,而是谁应该为“毒地”修复买单。原告认为,按照中国环境法中“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三家被告企业应该承担修复“毒地”的费用,而不应该由政府动用公共财政资金来进行修复。
2017年1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败诉,并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法院认为,涉案地块的环境污染修复工作已经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对两原告提出的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支付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目前“自然之友”正在网上发起募捐行动,希望得到民众的广泛支持。

三、如果这个毒地案件发生在德国

德国鲁尔区本是德国的重工业区,这里曾经煤炭、钢铁和化工行业密集,工业废弃地和工业污染物留下的问题比比皆是,案例很多。

如果常州毒地案件发生在德国,起诉的可能是任何一位德国公民,最大的可能,学生家长是主要起诉人,其他公民和环保组织都是辅助起诉人。

德国环境法规有公民诉讼条款。原告可以是公民、地方政府或非政府组织。也就是说,任何人均可对违反环保法律的行为提起诉讼,而不需要与被起诉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是从美国197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中学来的。美国《清洁空气法》的最大特色就是提供了环境公民诉讼(citizen suit)的权力。在民法纠纷或者行政纠纷中能够提起诉讼的只能是权益受到损害的直接当事人。
而公民环保诉讼权把诉讼资格从直接当事人扩大到每一个公民。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权力就成为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力。

中国环境立法起步并不晚,于197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于198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其中都有公民诉讼条款。

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但是到了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就把公民的环境诉讼条款给取消了。《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同时民事诉讼不再接受因环境问题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国法律,在常州毒地事件中,受害学生家长无法提起民事诉讼,也无法就环境破坏提前公益诉讼,可以提起诉讼的只有象“自然之友”这样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从环境公民诉讼条款到取消公民诉讼条款,同时民事诉讼不再接受因环境问题引起的纠纷,这是中国法治的一个大倒退,特别是环保法治的一个大倒退。这一点,曾经在英国留学的环保部长陈吉宁不会不知道吧?西方工业国家在环保方面取得的成绩,美国197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中的公民诉讼条款是功不可没。在中国环境立法的大后退中,陈吉宁起码没有站出来予以阻止。

四、被告将是市政府

如果这个毒地案件发生在德国,被告将不是三家化工企业,而是市政府。三家化工企业在2010年前已经整体搬迁,土地的使用权和实际控制权已经回归政府。三家化工企业在2010年前的生产过程中严重污染土地等,是政府监管不力造成的。政府在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之后、开始进行土地修复工程之前,一定对土地污染做过调查,掌握污染物质和污染程度。此时,政府未依据《环境保护法》中“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向三家化工企业提出索赔,说轻了是政府失职,说重了是官商勾结,还要查清政府和三家化工企业之间的利益交换。就是在毒地案件发生之后,市政府还是可以起诉三家化工企业,要求支付土地修复费用,不存在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为污染单位买单的可能。最后,政府把学校用地安置在有严重污染的废弃工业地旁边,违反德国建筑法大全和相关规定,这是明显的规划错误,政府必须向受害学生支付赔偿。

五、规划错误

规划错误对于许多中国人来说,是一个新概念。中国有不少文章介绍德国对违章建筑管理特别严格,一旦被发现,必须拆除,还要罚款。这只是一个硬币的一面。硬币的另一面就是规划错误,政府规划出错,造成公民损失,必须全额赔偿。中国没有文章介绍德国的规划错误。

还是在鲁尔区,一个城市在废弃的炼焦厂的场地上做了简单的土地修复工作,在上面覆盖了一米多厚的新土,种了一些草,然后就被规划成为居住用地,经过城市详细规划,规定建筑容积率、建筑红线等等,土地所有权就被出卖给居民盖房子。几年之后这里的居民发现,孩子生病的机会比旁边其他地区要高,于是就产生了怀疑。和大学的教授、医生以及律师谈了这个问题,土地主准备状告市政府。这时市政府也找了专家来钻探,发现新土下面是毒地,花园里长的花草也有毒,近地面的空气也有毒。市政府承认这是规划错误,就以市场价格(假设在没有毒地的条件下)向居民购买回所有的房子和土地,并保留居民优先的回购权。后来市政府在这块土地上是挖土六尺,将污染土壤运到异地经过化学清洗,除去了有害物质后再回填。从这里开始了德国的一个崭新的行业——土地清洗。

六、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大家都承认,污染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是严重危害。

比如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发生在日本富山县的世界最早的鎘中毒事件。由于当地大量开采铜、锌、铅等矿藏,镉等重重金属进入河流。当地盛产稻米,污染的河水灌溉着稻田,污染的河水也作为生活饮用水源。人食用镉污染的稻米和水,镉便集聚在人体内,导致骨骼软化和肾功能衰竭乃至死亡。由于骨骼软化会使病患疼痛无比,镉污染导致的疾病又叫痛痛病。从1961年开始污染源调查,确认镉污染来自于日本最大的矿业公司之一三井金属矿业公司的开矿活动。1968年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到法院起诉三井金属矿业公司,1971年法院判决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胜诉。之后,三井金属矿业公司支付受害人医疗费用、并向受害人发放赔偿费。政府对镉污染的受害者做出界定:一个人曾在污染区域居住过,患有肝臟功能失调、骨骼软化,就是患有与之没有关联的心脏病,也都算是镉污染的受害者。

又比如根据一个真实故事拍摄的、由著名女演员茱莉娅·罗伯茨担任主演的好莱坞电影《永不妥协》。辛克利小镇居民的饮用水受到六价铬的污染,严重威胁居民的生命健康,罪魁祸首是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最后这个大公司不得不向小镇六百名居民支付三亿三千三百万美金的赔偿。如果这个案子放到江苏省常州市,法院会说:辛克利镇居民未能提供证明存在环境损害或损害风险的客观证据或证明材料,未证实居民受到了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污染的损害,然后判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不用支付赔偿。

西南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教研室副主任乔刚指出:“目前,(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在立案、举证、鉴定等方面仍有不少技术上的阻碍。比如在举证方面,鉴于原告被告双方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原告被告双方都可能面临难以举证的困境,原告可能就环境损害行为和环境损害后果难以举证,被告可能就环境损害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难以举证。”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保护法教授王曦则将中国和其他国家做了对比,国内对环境污染引发的人身损害的认定是很困难,但是在国外,有些国家对环境污染引发的人身损害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有些则对受害者举证因果关系放宽要求,即只要证明存在一定关系即可,而且法官在审理这些案件时也会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适当向受害者倾斜。

近年来,中国的癌症病人数量增长很快,特别是肺癌、肝癌、白血病等等。癌症病人数量的快速增长和中国的空气污染、水污染和食品污染肯定有关系。但是中国卫生管理部门还专门下文,不准医务人员把癌症和污染联系起来。在中国的法治环境下,科学的自由和独立性不能得到保证,这就直接损害了公民的权益。

就是一向被认为是敢于说话的院士丁仲礼在解释pm2.5微尘粒对人体健康的伤害时也只能说,说不清楚,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一定会对你的健康有影响,影响到什么程度,很难说。就和抽烟和肺癌的关系一样。你怎么能把得肺癌和抽烟的关系研究出来,科学上有没有这样的手段?你要统计到多大的程度?每个人的生活习惯都不一样,炒菜多了和抽烟多会有什么样的差别,说不清楚。就和霾和健康的关系一样,非常复杂。但是一定要记住,这个霾是一定会影响健康的。

其实,丁仲礼院士的认识就像中国的香烟盒一样,依然漂亮美丽,健康警示效果十分有限,而外国的香烟盒则必须标明抽烟的严重危害,呼吸道疾病、肺癌、提前死亡等等。这是因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国的出口还是需要烟草工业的发展。而在外国的香烟盒上,肺癌和抽烟的关系已经表现得清清楚楚。如果哪个法官要求对抽烟是否会导致癌症举证的话,只要给法官一个香烟盒就可以了,就这么简单。抽烟会致癌,这是一个有意识的主动的过程,而pm2.5微尘粒会致癌,这是一个无奈的被动的过程。中产阶级因环境污染离国,也被称为是无奈的选择。

七、“常州毒地”案环保组织败诉的意义

在“常州毒地”案中,“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败诉,并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这对不能接受外国赞助、只依靠会员会费的环保组织来说是一个沉重的经济负担。那么这个判决的社会意义又是什么?

笔者想到了几年前也是在江苏省判的一个案子,是2006年11月20日发生于南京的彭宇案。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一位摔倒骨折的老太和一位扶老太起来并陪老太去医院名叫彭宇的青年)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这本是一件非常小的民事案件,但它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很大,从这个案件之后,老人摔倒,再没有人将其扶起。如今,中国传统文化中尊老敬老的好风气荡然无存。有人形容这一引起极大争议并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几十年,又回到了文化大革命。

“常州毒地”案判决的影响绝不会小于南京的彭宇案。有人统计过,根据中国新的《环境保护法》,能够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环保组织也就只有500个。而中国社会在环保问题上的纠纷越来越多,矛盾越来越尖锐,每年环保纠纷超过几万甚至十几万,靠这500个环保组织本来就不够。“自然之友”作为中国第一个经政府批准的环保组织在“常州毒地”案中败走麦城,今后别的环保组织在提起诉讼之前,也必须再三考虑。“常州毒地”案判决结果就是和彭宇案一样,在中国,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甚至严重破坏,没有人敢管,没有人愿管,最终大家都自觉地或者不自觉地参与到破坏自己依赖生存的生态环境中去。

未来的中国GDP总量可能名列世界第一,而大多数中国人将生活在毒地上,喝着有毒的水,吸着有毒的空气,吃着有毒的食品,得肺癌、肝癌和白血病的人越来越多,医院的医疗设备越来越好,医学水平越来越高,处于生不如死状态的人是越来越多,人间悲剧越来越多,整个社会离小康社会越来越远,离河清海晏的中国盛世更远更远。

此文献给中国公民环保事业的先驱梁从诫先生,祝他在天国看着中国生态环境的演变,不要太生气了,如观中国大地上霾聚霾舒,神州河川中浊涨浊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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