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美国之音
被中国政府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通缉的云南大学历史系副教授郭欣(国际刑警组织网站截图)
什么样的红通人员可以被保证回国后不起诉、不追究刑事责任?既然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又需要上红通,而且还是“百名红通”呢?
确有这样的红通人员,她就是云南大学历史系副教授郭欣,也是中纪委2015年4月颁布的“百名红通人员”中唯一一位女性大学教授。
郭欣的故事是这样的:2010年8月,郭欣的丈夫、眼科专家江春光被云南省检察院反贪局以涉嫌贪腐拘留。当局指控他在任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分三次受贿190万元人民币。江春光及其家属在案件侦查和审理阶段将赃款全数退清。次年11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江春光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款20万元人民币。
郭欣说,江春光在被调查期间,办案人员还扣押了他们的房产和郭的工资卡和银行存折23万元。江春光服刑结束后仍未归还。
云南当局对江春光刑拘的时侯,郭欣在美国。当局发布了郭欣“携巨款潜逃”的通报,并对她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立案调查,并于2010年12月22日将她列入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中。
含含糊糊的红通罪名
2011年,江春光案结;2015年,他刑满释放。但郭欣的名字仍在红通上。不但仍在,而且到了2015年4月中纪委发布“百名红通人员”名单时,郭欣更上层楼,进入了中国最高级别被通缉行列,罪名仍是含含糊糊的“隐瞒犯罪所得”。
2015年,刑满获释的江春光受聘于昆明市一家民营医院任院长;但人在美国的郭欣,却不断受到当局要她回国“说清楚”的压力,当局并向她保证对她“不拘、不捕、不追究刑事责任”。
郭欣说,中国法律规定,立案要有犯罪事实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件。她追问“既然检察机关决定对一个人采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为何在不具备法律条件的情形下立案?”
在她的名字上了“百名红通人员”后,她仍期望通过说明情况使问题得到解决。但事与愿违,当局迫其回国的步骤愈逼愈紧。
2015年10月,郭欣所在云南大学人文学院领导写电邮转达当局指令:“他们希望你能回国,把他们对你的立案了结,他们保证不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从2015年7月到2016年3月,云南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韩跃先、副局长唐太华等处级官员数人,多次找江春光谈话,要他劝郭欣回国,除承诺“不追究刑事责任”,并威胁,否则案子会无限期“挂着”。
郭欣说,从2016年4月17日开始,经中国驻美使馆和驻旧金山总领事馆,她向中纪委、最高检和公安部递交了18份自证清白的材料。但这些材料随后全部转回云南省检察院反贪局。当局告诉江春光,检察院已向中央追逃办汇报过此案,答复是:“凡是红通,绝不能撤,关系到国家尊严……这是中央的指示。”
“红通家属”——歧视性罪名
当局的施压同时转向郭欣的家人,对她86岁老母的骚扰,对住在广州的姐姐、加拿大的哥哥,甚至家里的第三代实行限制出境的边控措施。
她说:“今年一月,我广州的姐姐想去香港,再次被堵在广东边检这里,两个人看着她。他先生过了边检,从后面看到了我姐姐为什么不能出境的原因,边检人员电脑上很大的字,‘红通家属’。我哥哥住加拿大,他们说,你回来,必须向他们报到,否则就出不去了。搞得外面的人回不去,里面的人出不来。”
但云南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唐太华在美国之音采访他时,否任当局对家属实行边控,他说,“没有、没有,边控这个倒没有。”
在穷尽了各种申诉途径后,郭欣最后选择了通过媒体公开冤情,她“诚恳希望中央各位领导与其他读到此文的人们可以了解真相。”
郭欣、江春光夫妇1992年来美深造,江春光到哈佛大学医学院参加博士后训练,郭欣在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所任访问学者。他们在美期间生有一女。1996年全家回国。2010年,郭欣来美办理女儿升学事宜。目前郭欣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继续其美国史研究,同时监护读大学的女儿。
反贪局副局长唐太华承认,郭欣是“牵连犯罪”,即受其丈夫牵连而涉嫌犯罪。但他坚持“她丈夫是定她丈夫的罪,她的该定她是要定她的。”
律师:通缉郭欣违法
一位熟悉案情、怕遭报复而要求匿名的中国律师,在接受美国之音书面采访中驳斥了唐太华的说法。这位律师说“在其夫案结后,继续通缉郭欣显然违法,因为法院判决已证其无罪。”
这位律师说,郭欣案是不能成立的。首先,根据江春光的判据书,郭欣并未涉入其丈夫的犯罪活动,“从法律角度讲,检方的指控未查证属实,赃款已全额退交,案件也无补充侦查的需要。”
其次,判决书已经明确写道:“被告人江春光及其家属在本案侦查及审理阶段已将赃款190 万元全部退清。”;“其家属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
这位律师说:“这印证了郭欣所述,证明在法院下达判决前,她就已经帮助丈夫退清了检方提出的赃款数额。她不仅没有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而且在案件侦查阶段积极配合,所以不存在‘窝藏’或‘转移’等犯罪行为。”
这位律师对于郭欣案在其丈夫判决下达后多年仍被维持在红通上不撤的原因做了如下分析:“郭欣寄出的十八份附带证据材料的申诉信均未得到回应,这意味着上级司法部门不受理,或者未收到信件。”
他认为,郭欣有权留在美国,“无论出于哪一种原因,案件的直接负责人都有权选择维持现状。”
郭欣:被迫回国意味着要无辜者认罪
为什么郭欣不接受当局要她回中国去的要求呢?郭欣说,“法院的判决这个威信力都不足以阻止办案人员将这些莫须有的罪名强加给你,如果我回到祖国,会立刻成为他们口中伏法认罪、接受宽大处理的外逃人员,无法洗清冤屈。对于一个无辜者来说,这比冤狱更残酷。”
郭欣表示,作为一个历史学者,古今中外撤下错案顺理成章:“我是做历史研究的。我们中国,从古代的海捕文书到当代的红色通缉令,一旦发现了通缉的人是没有罪的,是不是可以撤?这是随时可以撤的嘛。”
令她不解的是,原本一个简单的案件,怎么会一错再错、错上加错?她说:“发,本来是不应该的,发了(红色通缉),我勉强也理解,那么最后调查下来的结果是这样的,为什么还能延续那么长时间?以至于2015年4月还要上百名红通呢?”
这位熟悉案情的律师认为,关键是云南省检察院反贪局。“他们向上级政府汇报的案情内容是导致郭欣被列入百名红通的关键原因”。
这位律师认为,地方反贪当局在撤销郭欣的红通令上面临两大阻力:第一,“如果红通撤销,追究错案责任将会是随之而来的一大问题。”第二,“不仅如此,云南省检察院反贪局还要依法归还郭欣的合法财产(包括此前被扣押的房产和23万人民币的工资收入)。”
郭欣说,她仍相信问题绝不是出在上面,“我相信中央政府,我可以说清楚。他们(云南省检察院反贪局)老是说上面的精神、上面的指示。我不认为是这样。他们不外乎这样做就是为了掩盖他们办了一个错案嘛!”
2016年10月5日,当云南省追回第一个“百名红通人员”张大伟后,云南省纪委在中纪委网站上发布的新闻中有这么一句话:“下一步,云南省将继续加大追逃追赃工作力度,不断强化措施,有逃必追、一追到底,坚决将外逃腐败分子缉捕归案,力争取得更多实际战果。”
在他们眼里,上了红通的就是腐败分子;追、追、追,只要追回就有战果。这也许能说明像郭欣这样的案子为什么当局即便知错也难以撤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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