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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7-5-7 19: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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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评论:
中国法官除了嫖娼,还能干什么好事
鸟法官当然用鸟语,天朝是鸟法官特别多,所以这样鸟判决也特别多。
谁主政还是小问题,没地方讲理才闹心。
绕着晕
濒危野生动物,指的是品种,驯养也是这个品种。
有需要即可出售,是不是可算待售。到是值得寻找法律条文。
司法不公司法不正是怎么来的看来有点来头了
中国的法官能算人吗?不说鸟语说什么?
小金太阳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名录并非采取明示列举的方式,而是用排出法默认在这个名录中。随时间变化,这个名录也会有变化,应听取鸟类学家和鸟类保护专家的意见。似乎另一个鸟类保护名录已将小金太阳鹦鹉列为无危名录了。我正在查。另外,家养的小金太阳鹦鹉实际上己繁育很多代,遗传变异性已与野生种大不一样,有些鸟类学家认为已是变种,不适合成为保护品种。例如,始祖马若活在当代,肯定与普氏野马一样成为保护对象,但绝不会因此禁止家马的交易
在“保护珍稀、濒危动物”的法律上,对待养鸟(法官认同)与捕鸟的处罚上使用出同一个法规,不能不说这是中国的法律上明显的法律紊乱。饲养“珍稀、濒危动物”应该领证,事主没有领证,是违反了“特种动物饲养法”。但是这种处罚的性质应该属于与无证驾驶汽车的处罚一样的。况且,饲养这种品种鹦鹉还无法领到证。所以,应该认为这种法律的判决是不公正的。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名录只是为了指导国际间野生动植物的贸易,大陆高法直接引进到国内法解释上,此解释有暇疵,与《立法法》也不对应
我在山上捡到2只大熊猫,拿回家养,养了一堆小的大熊猫,可否?
这种鹦鹉应该考虑野生与家养的区别。家养的已习惯在人工饲养的环境,即使放生也无法生存。所以,应该考虑允许买卖,但法律上可以规定必须优先供应国家动物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驯养繁殖的蟒蛇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种类是仅从物种进行定义的,无论是野生的还是人工驯养繁殖的,均受法律保护,不可随意买卖。
中国的法官能算人吗?不说鸟语说什么?
对于弱主,法官是如此的任性,借题发挥,以彰显他们是多么的公正严明;
而遇到真正的大手笔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他们却只会和稀泥。
流氓国家
谁让判决对象是平头百姓呢!
中国法治比较可笑。
人命不如鸟命值钱。简直是恐佈主义了。
法官也收钱的,送礼要有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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