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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丹
来自中共国台办的最新消息称,“台湾居民李明哲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经检查机关批准,已于近日被湖南省安全机关依法逮捕”。针对这项罪名,国家安全机关给出的“证据”是“2012年以来,李明哲频繁进入大陆活动,与大陆有关人员勾结,制定行动纲领,建立非法组织,策划、实施颠覆我国家政权的活动”。
不得不说,这句在中共官方看来,能作为足以逮捕他人的“证据”的说辞,其实本身就漏洞百出。其一、“与大陆有关人员勾结”,这些大陆人是谁?他们是否同样遭到了批捕?其二、他所建立的“非法组织”又是一个怎样的组织?如何被认定为“非法”?其三、此人策划、实施的究竟是怎样的活动,居然能颠覆甚至从未受过任何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红朝政权?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如果中共政权对这些问题无法作答,该案就应被视为证据不足。
事实上,“证据不足”并不是时间问题,而是一旦“证据”被公诸于众,就会让人发现那个所谓的“颠覆国家政权罪”本身就是个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欲加之罪”。对于这项罪名,中共官方给出的权威解释是,“本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行为人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响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颠覆政府为目地进行了秘密谋划活动,就足以构成本罪”。
听了这番解读之后,或许大家仍是一头雾水,仍不明白到底怎样的行为才属于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然而从“不要求……危害结果”、“不管其是否得逞”的界定中,却足以深刻的感受到,中共那种根本不理会国际共识、不遵循立法标准的嚣张、霸道气焰。也就是说,只要中共发现你想“颠覆政权”,即便最后的结果是“未遂”,你也得受到审判、甚至锒铛入狱多年。更重要的是,你到底有没有“颠覆政权”的想法,根本无需证据,只凭政府的一句话。
相比之下,美国社会对“颠覆政权”却一直保留着这样的共识,即“我们只惩处鼓吹和宣传以暴力阴谋颠覆政府的人以及实际颠覆政府的行为;假如某人仅仅是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说,政府的作法错了,或者政府应该改朝换代了,只要这个人不采取实际行动颠覆政府,或者鼓吹使用武力或暴力颠覆政府,美国法律就不会来找他的麻烦”。有学者指出,“美国法典中的煽动颠覆政府罪的罪名若要成立,必须以通过暴力推翻政府为先决条件”。
说到“暴力”,在掌握著党、政、军、司法等一切暴力工具的中共红朝治下,普通人要想对政府实施暴力,那不等于是“以卵击石”吗?事实上,在“枪杆子里出政权”的暴政面前,中国人长久以来,一直都在当着敢怒不敢言的顺民。对于亿万任党鱼肉、宰割的老百姓来说,别提使用暴力了,哪怕只是想表达一下与党不同的看法,也都只能噤若寒蝉。那个网络评论被转发500次就会被判刑的恶法就足以说明,对中共来说,感到政权受到威胁的并不是暴力,而只是“言论自由”这一基本人权和普世价值。
网上有人盘点了“六四屠夫”李鹏签署的《国家安全法执行细则》自1994年生效之后,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获刑的人员案例。这些人获刑的原因无外乎以下三种:自发组党、创办刊物、在网上发表政治异见。而在民主国家,此三项都属于合法行为,均受法律保护。
就连中国的《宪法》第35条也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按照这一条款,2007年,甘肃兰州的一位普通教师虽然由于在网上发表“批评官员贪腐以及社会制度”的文章,而被扣上了“煽动颠覆国家安全”的罪名;但最终还是被检察院撤回了起诉。那么,其他更多的被扣以相同罪名的“嫌疑人”为何仍要遭到刑囚?这其中的差别又是什么?中共至今都未给出任何解释,并仍在继续实施抓捕。
既然不能做到一视同仁,那么这样的司法、执法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整个过程中,无理、甚至违法的就不是这些所谓的“嫌疑人”,而是中共这个滥施暴力的政权。如此看来,颠覆这样的政权,不正是一种顺应天理、遵循法律、为民除害的正义行为吗?
自古以来,推翻暴政就是大快人心之举。如今纵观海内外,民选政府似乎理所应当的拥有着“政权随时有可能被颠覆”、“改朝换代在即”的危机感。因为既符合天理人道,又符合法治精神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人民永远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只不过是人民的公仆而已。要是做不到为人民谋福祉,这个政权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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