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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圳融资城案件律师辩护词看中国司法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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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9 06: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融资城28名被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
辩护辞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刘子龙律师

合议庭:
作为董铭的辩护人,根据我所了解的本案事实以及我对法律的理解,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希望有助于法庭精准、公正裁判的作出。
第一方面、董铭及其团队既没有集资之事实,也没有吸收任何人存款之行为,检方关于董铭集资诈骗及非吸之指控没有事实依据。
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表现为:转归自己所有、任意挥霍,携款潜逃等)。
我国《刑法》第176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起诉书(包括补充起诉)指控董铭的集资诈骗的1300多万元,实际上是董铭妻子李远青使用融资城监管通系统投资后收回的自有资金。侦查机关不问款的来路和原由、只要是从融资城账上走过的资金就视为非法所得,这种指控缺乏严肃性(至于公诉人后来所说的16个亿,我还没有看到正式的指控文件、也没有看到对应的证据故在此不作抗辩)。
在检方所提供的指控证据中,没有董铭等人向他人集资或吸收他人存款的证据,董铭等人也没有吸收他人存款和集资之事实,检方所提出的依据,主要是漏洞百出的证言,(绝大多数的证言都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被歪曲、篡改和不完整记录的现象,甚至连已经认了罪的被告人也都提出了异议)。检方因没有举出能证明存在上述两项犯罪的直接证据,所指控的两项犯罪不能成立。
第二方面、警方与公诉机关均没有弄清融资城平台的性质及运作方式,混淆了“在融资城平台上借走的资金被拖欠”与“融资城集资拖欠了他人资金”两者的关系。
1、融资城经营是一个服务系统,使用的是一项专利技术,公司本身并不是融资机构或吸收他人存款的企业,是严格按照注册的“经营范围”进行的经营,由于融资企业拖欠投资人的投资,公安机关就认为融资城当构成了集资和非吸,这与事实不符,与融资城平台上各方的法律关系不符,与平台系统的性质也不符。
只要允许董铭团队现场打开系统演示融资城的操作程序,即能找到每一位投资人的任何一笔资金的去向及所在,并能证明:融资城平台的程序中不具有收取他人投资和截留他人投资之可能,也没有投资人的投资或者融资人的融资被侵占、截留之事实。
2、融资城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上限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
融资城营业执照上面所列的经营范围是: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网上销售软件产品;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以上均不包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他限制项目);从事广告业务;等等。融资城严格按照所登记的范围开展业务、依法经营,公诉方没有融资城超范围经营的证据。
3、融资城是一个为投、融资双方提供服务的系统,是董铭及其团队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和开发互联网金融政策、耗时七年、聚集业界精英、着眼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盘活社会资金问题而打造的综合服务平台,全称是“创业服务通用支持科技系统”,(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国内具有领先地位的一家以提供综合服务为宗旨、包含投融资专业、向投资人提供免费服务的平台。
4、融资城没有染指金融经营业务,不存在资金池,没有收取过任何人的存款,也不存在支付他人利息和赚取利息差的问题,他只是为投、融资人之间提供安全的、可监管的平台服务。双方达成协议前双方可以对资金实现监管、存放在双方都可以看得见的、不受第三方的侵占与截留的银企直连分账号(通道)中。
5、融资城平台上的投、融资,是投资人与融资企业之间直接的、点对点的、不受第三方干扰的对接,而不是投资人与平台之间的借贷、再由平台转贷、分配给融资方,融资城没有收取过任何一家投资者的资金,融资城、董铭及其余的27个人都不是投资人投资行为的相对人,更不是所投入资金的使用人,不存在把他人资金吸收到自己账户或者聚敛由自己控制的事实(如果有,当然就构成了犯罪)。
6、投资人的每一笔投资均与融资人签有协议(不存在不签协议就融资的问题,如举报人未提供协议,是隐瞒真相;如已提供警方不提交,是误导公诉方),协议的主体是出资方(甲方)、乙方(融资方)也叫项目管理方,丙方是权益收购方(聚盛资产,附条件的收购坏账),丁方(融资城)提供监管通系统对非投资人自己操作的投资行为负责监管,为投资人进行程序上的把关,融资城在协议中的地位就是提供免费平台、进行平台使用辅导、对委托服务商代理操作投资的投资人的资金进行程序上的复核与监管。
7、融资城是投融资证据的载体和保存方。
因为投融资双方之间采用的都是电子数据,多数没有取到纸质合同及凭据,而这些凭据都保存于系统平台之上,发生纠纷时平台就成为获取凭据、主张权利之依托。对于融资城平台的这一功能和地位,南山区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经过考察已经做出了确认,所有涉及融资城平台的投融资纠纷案件都是在调取、复核了平台上数据后作出裁、判决的。
8、融资城的运作模式得到了各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自创办以来,深圳市政府金融办、深交所、人民银行深圳结算中心、国家证监委、市公安经侦分局等多家机构,或出于开办人的邀请、或出于关注、或出于有人反映、或出于行业管理,到融资城平台考察、检查、参观、调研,均得到认可与支持,并被深圳市高新园区推荐给市政府,经过市政府领导的几次考察,作为国家领导人考察科技创新的考察项目和成为了深圳的一张名片,主办人曾被科技部副部长邀请到科技部为专家讲解融资城的创办理念及运作方式,随后就有了万钢副主席的实地进行考察;
9、融资城的运作得到人民银行深圳结算中心的支持,经其批准,第一批中国、农业、工商、广发、兴业等六家银行与融资城签订协议(另有六家也达成了意向),为融资城提供银企直联账号服务,成功解决了投融资资金的监管问题,有效地保护了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10、检方没有举出董铭和其他被告吸收他人存款、或占有、使用,隐匿、侵吞、转移、挥霍之证据。
11、融资城公司的资金和经营是独立的,与投、融资不搭界。
融资城经营的是技术服务,是靠打造系统平台、提供综合服务为经营手段。平台打造的不仅仅这一个投融资系统,融资包只是20个系统中的一个。平台的收入来自融资企业交付的平台使用费,与投资人的投融资没有直接的关系。融资城的支出主要是人员工资、设备费用、房租、差旅、推广费用、服务器使用费等。由于被拖欠平台使用费近九千万元,也造成了融资城拖欠员工工资,但这与融资方拖欠投资人的投资回款不是一个概念。公诉方混淆了“公司运营亏损”与“融资人逾期返还资金”的关系,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焊接为“融资城资金链断裂”,这是混淆不同的法律关系。投资人打给融资方的投资款,表面上看走的是融资城的账户,但这是开立给投资人的监管通账户,资金并不进入融资城的企业账户,投资款由投资人注入在监管通道中由自己控制,处分权仍属于投资人。这个技术专业性很强,且具有领先地位,我们所有的人理解起来都具有一定困难。
六年多来,因为平台平稳,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下,也受到来自市里、省内外、国家部委的推崇,加之对自己公司运作的熟悉,几乎所有的职员和家属都投了资,所以公司成员大多数傾囊投入。
第三方面、办案机关没有真正的打开平台、没有弄清平台性质、操作程序及运作方式、没有查清资金流向。
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所有争议的焦点只有一个,就是:融资城到底是在经营资金谋利还是在提供纯粹的技术平台服务,如果经营资金必有资金池,低息吸入高息放出,构成犯罪毫无疑问。可是,融资城不存在这个问题:验证这个问题最简单的方式是:打开平台、由当事人、投资人进行当场操作,调出原始信息、搞清监管通的性质和性能,查清投资人的资金去向,真相自然大白,何须400多本案卷?案卷多说明没有事实、以数量代替质量、以人为证、以言为证,这种起诉是经不起推敲的。
从检方所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看到:整个侦查过程都是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寻找犯罪证据(也包括起诉和补充起诉),因而不关注无罪的证据、所以也就没有打开平台、研究事实真相的行为。
经过多方请教、咨询多位平台上动手操作的投资人,辩护人理解的融资城投资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阶段、投资人注册:
第1步、网主注册:登录www.352.cn平台,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捆绑的银行账号、设置的登录密码,申请注册。平台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以后,平台依据网主所使用的银行,给出一个银企直联 的服务通账号(分账号,每人一个,均为通道)。
第2步、监管通注册。成为网主以后,在融资城页面选择监管通大厅,设立监管通密码,进入到监管通大厅中;
第3步、设立转账密码(购买融资项目时,自己输入密码才能转账,从自己监管通转回到绑定的银行账户中,也要输入转账密码)、只有自己才能更改个人信息,捆绑安保手机号码(随时接受融资城的信息)、查询自己的投资明细等等。注册通过后就是成为了融资城一个网主、服务通系统用户。
第二阶段、投资过程和操作流程:
第1步、输入登录密码,进入融资城平台页面,了解融资城上面信息、服务通使用、融资企业发布的简单的融资需求等。
第2步、通过浏览融资企业发布的需求信息,进入到融资企业开设的网上大厅,在融资企业的网上大厅中可以和融资企业沟通、咨询,了解详细的融资项目的信息。
第3步、融资企业和投资者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以后,就会看到融资方在融资城平台上挂出融资项目的总金额、融资时间、融资协议等。
第4步、在对融资项目的风险、收益、真实性、融资协议的内容等做了充分了解以后,自己选择项目投资。通过自己所捆绑的银行账号,将款转入到融资城给定的相对应银企直联账号中(对应的银行的账号中),系统在一秒中之内自动转入到自己的监管通账户中。
第5步、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里,自己选择融资项目,并输入转账密码,投资人就可以把自己准备投资的资金从自己的监管通账户中转到双方公用的监管通账户中(资金在融资方的监管通账户中是冻结状态的!)。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融资项目的金额满额,融资企业才能算是融资成功。融资不成功,冻结的在融资企业监管通账户的钱就会自动退回到投资人的监管通账户中。
第6步、融资企业融资成功后,在一个星期之内,就会完成纸质协议的签订。
第7步、融资期满,融资方会在约定的还款时间里,把本金和收益返回到投资者的监管通账户中。整个投资过程结束。
此时,投资者监管通账户的资金,可以再重新选择项目,也可以转回到自己绑定的银行账户中,(转出到银行必须输入自己的转账密码)。只要自己的监管通账户有钱,都会随时转出。一般是24小时内到达自己的银行账号里)。
投资人非亲自操作、委托服务商代理操作投资的程序相同,但付出投资款时需要管理层的(OA)把关,以控制风险,主要是防止服务商团队疏忽造成投资人的损失而牵连到平台。
为了方便理解,我聘请专业人士在熟悉运作的投资人配合下制作了一个投资过程的动态演示图,请书记员配合播放一下。投资人直接与融资方支付,点对点的支付,不经过第三方,类似于电信公司的电话线;而不是自来水公司的供水网络,必须有水塔、有水池才能运行;这个系统里的对接都是独立的、点对点的,而不是汇集在一起又分发出去的。)
在双方虎视眈眈的注释下,融资城没有可能侵占、转移投融资双方的资金,事实上也没有发生过。办案机关所提供的举报资料除了口供就是弄不清、说不明的银行流水,因为鉴定人不可能弄得请平台的性质,对银行流水不得要领,所出具的鉴定书完全是按照委托方的意图所作出,不具有支持公诉之价值。
第四方面、公诉方没有关注案件的核心问题,其起诉令人不解。
公诉方在案件中提出的问题是:董铭等28人没有取得金融管理机关的许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给投资人造成损失,云云。
我先不讲本案是否构成集资诈骗、是否构成非吸,退一万步讲,即使构成犯罪,那么也应该查清投资人的十几亿投资款去了哪里、被谁占用了!(我对这十几亿数字存疑:比实际数字少许多)。
顺从公诉方的说法:即使是董铭构成诈骗、其他27人构成非吸,即使是董铭太太李远青收回的1300万元投入是诈骗,也不足投资人损失的百分之一!(董铭太太的1300万连一个服务商代理的投资人投资都不够)。况且,每一个被告人都是损失累累(被告人又都是主要的受害人)!这样的指控,是不能说服任何人的。
首先,公诉方只是指出了缺口资金的来路和大致数额,但没有弄清楚这大笔资金的性质,也没有查出这大笔的资金的去向,这样的公诉目的令人不解;
其次,办案机关所委托的鉴定机构既然能借助平台数据计算出投资人的损失,为何不顺便告知一下投资人的款被谁占用了呢?投资人有权利知道这一点;
再次,从起诉书、通过庭审可以看到:几十名被告事实上也都是受害者,服务商也好、工作人员也好,他们合法的财产权益也应该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起诉书竟以各被告人自己家人、亲友的投资损失指控其犯罪,这能让受害人接受得了吗(欲哭无泪还来伤口上撒盐?这也是我第一次见到诈骗自己钱的诈骗和吸收自己金钱的非吸犯罪)!这等于宣告:介绍投资有罪(暂且不论说的数额是否由介绍而来),侵占或者占用投资款不追究!这样的刑事诉讼目的明显与法律不符。
第四、公诉人指责、指证融资城、指证管理层、指证服务商,而唯一缺少的就是资金使用方!谁占用了投资人的投资不是国家机密!投资人、融资方与融资城是什么法律关系不查清,案件怎样审理?如果非要抓非吸犯罪不可,应该是融资企业而不是融资城平台!因为融资企业真正的具有集资诈骗、非吸犯罪之嫌疑!
第五方面、插手民事纠纷。
融资城上发生的是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犯罪。融资城上发生的逾期还款问题,已经有近百个投资人依据合约提起诉讼或申请了仲裁,虽然原告或申请人也将融资城列到了被告人或被申请人位置,裁决结果证明:对投资人承担还款义务的是融资方,融资城平台对平台上的投融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生效裁(判)决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又以同一事实追究在融资城上的融资行为为犯罪与生效裁(判)决对立,违反了国家法制的统一。
该案是由于老赖所举报而立案。这家老赖自2013年就开始举报融资城,理由是:他所融资的4.71亿元,实际到他的账账上只有一点几个亿!乍一听问题大了,而他没有把话说完整:他指示融资城代他支付的几个亿的工程款就不算付款了?这是什么说法?老赖之所以举报帮他融来巨资的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为他非常清楚地知道:所有的融资手续都在融资城平台系统中,只要借公安机关的手关掉融资城,所有人的投资手续都拿不出来了,投资人拿不出投融资合同及付款凭据,连立案也立不上的,像今天这样,所拖欠的融资款本金和利息都无法主张!
基于老赖和一些不法分子的设计和运作,案件中几方目前状况是:
1、投资人个个都是心急如焚,明明是老赖欠债,而他们却个个逍遥法外;他们发现:案件越办,距离自己的血汗钱的越远了;
2、欠钱不还的举报者和欠了钱没有举报也享受了“什一还款”(有关部门正在代理老赖以百分之十的比例向投资人出具还款承诺,中国历史上的税率基本上都是百分之十,就是“拾一税”,即只还一成)待遇的融资人,吃掉了投资人百分之九十的本金,高兴的流出了眼泪、正在举杯相庆;
3、打造、提供监管通系统、没有收取、使用、侵占投资人一分钱的平台被关掉、正在代人受过;平台的开发人、管理人齐齐的被关进了看守所。
许多投资人有情绪,并不是对法庭、对公诉机关有什么恩怨,而是因为他们最熟悉事实真相、而又眼睁睁的看着案件偏离轨道、离真相越来越远、势态一天天的恶化、追回投资的机会一天天的缩小,他们在替自己的血汗钱着急。整个事件中,最后只有一个赢家:欠款不还的老赖!
第六方面、此案承办中存在着严重的“以人为证”问题。
办案方用来证明有罪的是四百几十份案卷,劳人费马,关键、直接证据一件没有,口供占了七八成,关键的证据平台信息没有打开。社会发展到了今天,有些办案人员还停留在古装电视剧中口供办案时代,不能不说是现代社会的悲哀!这是一桩现代互联网与金融高度结合而创新的新技术,每一笔资金的流动、每一个行为都有痕迹,查清事实并不难。
我认为:办案机关至少,应该打开平台弄清监管通系统的性质;
至少,应该全面取证、调出平台的完整数据,找到资金去向;
至少,应该到银行咨询监管通系统的使用原理;
至少,应该聘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案件怎么判合议庭有权决定,但事实真相应该查清,法律规定的程序应该得到遵守。
人所共知,冤假错案的产生大都是以口供为事实所造成,检察机关除了指控犯罪之外,还负有着对整个司法体系负有行使监督之职能,请公诉方不要放弃监督权力。
保护一个无辜者不受损害与打击100起犯罪同样重要,检察官公诉100起案件个个服判,说明是个合格的、优秀的检察官,如果有一起错案,那就是渎职了。
第七方面、对起诉书另外的几点异议:
1、拿公司的经营行为指控公司股东和员工犯罪,公司不被提及,在法律关系上说不通;
2、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行为、指控出两个罪名,法理上讲不通;
3、融资城平台经营金融的主体是银行,融资城不过是银行存放柜员机的场所而已。那么多家银行与融资城签订《银企直联使用协议书》提供通道是什么性质?是不是构成共犯了?如果公诉方认为融资城把监管通提供给投资人使用构成犯罪,是不是那多家提供银企直联账户的银行也应追加为共同犯罪予以追究?
4、所说的“融资城以投资协议方式承诺给投资人16-20%回报”,检方没有举证;
5、第13页所述存在着以下不当:
A、OA的使用条件和使用方式不准确;
B、融资城控制资金之说法没有依据,至少,应该有投资人或者融资人方面的举证或者司法裁判,按约定进度付款是以合同而进行的监管而非控制;
C、把代投资人行使质押权认为是对外理财、关联企业违反事实;(公诉方认定属于融资城控股的龙王湖已经更名为帝王湖,房产售罄:如果是融资城的企业谁能敢卖、谁能卖的了?作何解释?)
D、把代投资人行使质押和保证权利而办理的变更法定代表人、质押股权的行为视为控股、收购之说法不符合事实;有质押合同、融资手续可证;
E、把融资城上银企直联账号上流动过的所有资金视为融资城账户上的资金,是对银企直连账户性质不懂的外行说法(这是案件的焦点和分歧产生的源头)。
6、融资城本身并没有向任何人、进行过任何融资,至今没有举出证据。
7、“抓取”是抽取监督管理,针对的是对服务商的操作,而不是对投资人投资款的“抓用”,检方没有举出哪一个投资人的投资款被抓取后影响了投资的实现;即使有信口雌黄也不会有证据;
8、有位辩护人提示我,请查一下“资金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或提法,是否适合本案发生的时间?在此咨询一下,年轻人应该核实一下;
9、由于公安机关立了此案(关闭平台、羁押全体员工),已经提起诉讼、仲裁的近百件审结案件的执行被叫停、许多保存了投资凭据的投资人提起的诉讼、申请的仲裁都没拒绝立案了:而大多数投资人的投资是有质押和保证的(比如龙王湖、和田玉、海明珠等),目前所质押的企业的房产有许多在售卖、股权转让:这些行为直接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这也是融资城(被羁押的管理层)无法控制的,公诉方应否注意一下:在此期间造成的、或者扩大的损失,能不能加以控制?如果将来需要向融资企业追债,办案期间增加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负责?
10、专家学者、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部委领导誉为科技创新的典范竟被深圳的公检法打击为犯罪集团:我相信,那么多的专家、市级、省部级、国家级的专业领导的专业水准不会太差,至少不会都差。不希望因为一个案件的处理不当会损害一座城市的声誉。
合议庭:
鉴于此案专业性极强、形式新奇、跨越金融与互联网行业,属于金融科技创新技术,建议:或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或聘请专家进行论证,以助于审理法院不办错案。

深圳作为特区,在许多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在互联网和金融创新方面基础还是薄弱的,与深圳缺少有实力的大专院校、科研机关、教育基础薄弱有关,这是事实。事关重大,我们所有的人都期盼合议庭能做出一个经得起时间检验的裁决来,维护董铭及其团队成员合法人身权益,维护投资人的利益,避免出现判决一个案、使社会动荡不断、维权升级的局面,避免再向北京输送大量访民。
事关深圳城市形象和声誉、关乎着深圳市的法制水准,错案已经不可逆转、麻烦已经够大,不立即解套后果极为严重。
虽然我们不能知晓所遇到的每一个专业方面的知识,但是我们应该具有不在新知识面闹笑话、犯错误的意识。
在此顺便提出我的一点要求:请尽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本辩护人复制庭审过程的全部录像资料、打印笔录。
我的辩论意见暂且到此。谢谢合议庭。

董铭辩护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刘子龙律师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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