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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官员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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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20: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澳门回归祖国后坊间一直期待高官问责制的出现。尽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常常强调,会尊重人民群众「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等,及将会构建高官问责制的事情放在议事日程上,惟至今仍只闻楼梯响。为此,议员经常在立法会的质询大会上先后提出质询,回归近九年,促请政府尽快落实有关制度,让各级官员清晰自身权责,更好地履行职责。
 
本年四月分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她是澳门的第二号人物]反应时表示,在政治责任或行政责任方面,政府已进行修订法案,当中会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及主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从制度及纪律层面上全面规管这些官员的行政失误或「不称职」的处理情况,有关修订草案将于短期内提交立法会审议。

本应是好事,不过她亦强调,虽然特区主要官员政治问责的规则基本完成,但对于失职官员的任命或免职的提请权仍属行政首长,所以他们应向行政首长直接负责。

这番言论是明确表态,官员均不须向市民负责只向一人负责。这就是以人为本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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