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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扶老太到怕老太扶,病入膏肓
维扬卧龙 于 2017/10/28
北京青年报10月27日报道 70岁的孙女士在超市乘扶梯时,看到李女士及孙女在扶梯上摔倒,便跑过去搀扶,结果自己也倒地致胸椎骨折。为此,孙女士将超市及受助者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法院一审认定超市没有责任,受帮助者李女士赔偿2.6万余元。
从新闻来看,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并没有给也肯定说法,唯一确定的是法院支持了原告孙老太80%的赔偿请求,也就是2.6万。新闻原告孙女士称,搀扶李女士时,由于李女士的孙女摔倒,李女士较为慌乱,将孙女士撞倒,并且事后态度冷漠寒心索赔;李女士称看了超市监控,自己与孙女士几乎同时倒地,不存在肢体上的接触,并在孙倒地后协助送医还探望过;法院认为孙老太品行值得称赞及肯定,孙女士在搀扶李女士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李女士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这样的新闻及法院判决,真心感觉是糊涂僧判糊涂案。首先,应该明确写明超市的视频情况,最好能上传现场视频,这是很关键的,如果视频证明孙老太被李女士带倒,那么法庭的判决,公众就不会有这么大的歧义;如果没有接触,那孙老太说李女士带倒就是说谎,她的其他说词可信度就会大大降低。当时的可能情况是孙老太看到她们摔倒,热心上前电梯还在运行没站住摔倒受伤。
其次,法院判定李女士赔偿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意在促进社会良好风气,但是见义勇为最基本的原则应该是在自身有能力条件下,而不是不顾及自己能力盲目施助,比如森林失火,老人小孩子上阵救火就不值得鼓励;比如有人落水,小孩子以及不会游泳的旱鸭子成年人不能凭一腔好意就下水,到时有可能救不了人还害了自己,等等。电梯扶摔倒的人,也要眼明手快,老太也快70岁,在电梯运行过程中去拉摔倒的人,危险性太大!
再次,看到需要施助能挺身而出的侠义以及热心的确是值得褒奖与弘扬,但是对于见义勇为人的损失,不能仅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法规让李女士全额承担。因为在这个事件中,李女士和他孙子不是侵权人,说是受益人都非常勉强!
况且,《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里也强调了适当,而不是全额等价。孙老太的热心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机制加以填平。作为受益人仅应依据公平原则,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否则无异于加重无过错受益人的负担,将社会应承担责任附加给了受益人。
是以,笔者认为孙老太的赔偿额除了医疗费、营养费外,精神损失费3000块是很无道理的,并且医疗费、营养费也不能全让李女士来出,这应该由当地政府或者其他公益机构设立的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给予一部分补助,李女士象征性出一点,方能真正体现出救助和受益的公平,能够促进社会风气的良好转化,现在法庭的处理,无疑把社会的风向价值标给弄成,不仅不敢扶老人,更不敢靠近老人了,担心老人来扶还要赔一大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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