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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崇拜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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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8 10: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FT中文网





1956年2月,在苏共第20次党代会上,时任总书记的赫鲁晓夫作了《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的秘密报告,用大量触目惊心的事实揭批了斯大林的个人崇拜和个人独裁。由此,社会主义国家领导人的个人崇拜问题被浮出水面。

个人崇拜在有着专制历史的国家,特别是那些刚独立不久或革命后的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容易出现,因为在这些国家,需要一个权威来保障和领导建设,实现赶超,而领袖的巨大功绩容易被民众捧上权威的神座。人类历史上登封道极的个人崇拜,以希特勒的第三帝国、斯大林的苏联帝国和毛泽东的文革中国为最。赫鲁晓夫在《秘密报告》里说斯大林“具有神仙般非凡品质的超人……这个人似乎无所不知,洞察一切,能代替所有人的思考,能做一切事情,他的行为没有半点错误。”相比斯大林,毛的个人崇拜只会有过之而无不及,林彪对毛所封的“四个伟大”、“天才论”、“顶峰论”,以及普通群众对毛画像的“早请示、晚汇报”,跳忠字舞,让人们记忆犹新。

个人崇拜必然导致个人专权和独裁,这是客观规律。希特勒就明确要求必须把领袖独裁写入纳粹党的党纲。赫鲁晓夫在《秘密报告》里这样评价斯大林:

斯大林根本不允许实现集体领导和集体工作,他不仅对反对他的人要施加暴力,而且由于他的任性和专横,连被他看成与他的思想相违背的人,也要施以暴力。斯大林不是通过说服、解释和耐心地同别人合作,而是把他的思想强加于人,要别人无条件接受他的意见。凡是反对他这种做法的人,或者力图证明自己的观点,证明自己正确的人,都必然会被开除出领导机关,接着就会受到精神上的折磨和肉体上的消灭。

斯大林首创“人民敌人”这个概念。这一名词可以使犯了思想错误或只卷入争论的人毋须证明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就可以自动给这些人加上这个罪名,可以破坏革命法制的一切准则,对他们实施最残酷的迫害,以对付在某一点上不同意斯大林的人,对付那些只是被怀疑有敌意的人,对付那些受到诬陷的人。“人民敌人”这个概念,实质上已经排除了任何思想斗争和就某些问题、那怕是实际问题表达自己意见的可能性。定罪的主要依据,实质上唯一的证据就是被告本人的“自供”,然而这种“自供”后来经查明,乃是对被告施行肉刑逼出来的,这种做法与现代法学的一切标准是完全违背的。

因此,其结果就是,“斯大林抛弃了思想斗争的方法,代之以行政暴力,大规模的镇压和恐怖手段。他愈来愈广泛地、愈来愈坚决地利用惩罚机关,往往破坏现存的一切道德标准和苏维埃法律”,“把成千的人大批逮捕和流放,不经法庭审讯和正规调查就处以死刑等等。”。这实际上是红色恐怖。

然而,以如此之代价,个人崇拜并没有拯救苏共和苏联,不仅斯大林死后即遭党内清算,更由于个人崇拜和个人独裁窒息了党的生机,以及清算斯大林对苏联人民造成的思想混乱,其后遗症一直在后斯大林时期蔓延,最终导致苏共这个百年大党和苏联红色帝国崩溃。

鉴于斯大林和苏联的教训,本来毛泽东和中国是有机会避免后来的悲剧的,可是毛没有接受苏联的教训,相反,还对赫鲁晓夫揭批斯大林做了错误判断,在中国掀起更大的个人崇拜。

一般认为,毛在延安时期就有意在中共内部制造对自己的个人崇拜。中共取得全国政权后,蛰伏于毛内心的被战争压制的个人崇拜因子也就被释放出来,为此,毛还为个人崇拜做了“理论”准备,把个人崇拜分成正确的个人崇拜和不正确的个人崇拜两种,并理直气壮地搞“正确的个人崇拜”和个人独裁。后果就是文革。与斯大林相比,毛去世后虽然避免了被清算的命运,但其个人形象也大为受损。今天中国对毛的个人评价出现两极,原因都可以追溯到他搞的个人崇拜上。

邓小平在文革后对个人崇拜有系统性的反思。早在1958年中共八大,邓小平就曾针对斯大林的例子指出,“把个人神化会造成多么严重的恶果”。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经典文献中,邓进一步批评了中共建政以后的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现象,指出斯大林、毛泽东搞个人崇拜、破坏民主、破坏法制的事情,在英法美这样的国家不可能发生。邓小平还主张,任何时候都不能夸大个人作用,并把这看作是“最危险的,难以为继的”。1989年他还强调,“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

为防止今后再出现毛式个人崇拜和个人独裁现象,中共于1980年十一届五中全会出台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提出,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领袖、政党、阶级和群众的关系。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无原则的歌功颂德。不许用剥削阶级的阿谀之词称颂无产阶级的领导人,不许歪曲历史和捏造事实来宣扬领导人的功绩。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许用其他形式的组织取代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党委成立的研究处理任何专题的组织,必须在党委领导之下进行工作,不得代替党委,更不得凌驾于党委之上。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

可以说,这个准则和其他制度规定在一段时期里有效防范了在中共内部出现个人崇拜。

社会主义国家容易出现个人崇拜,其组织根源在于,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学说,在党的中央领导层,需要有个核心,并赋予该核心比其他领导人更大的权力。而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都是在落后的经济文化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没有经历有效的启蒙,封建和专制的那套东西还在,再加上党和国家的制度建设缺乏法治,没有建立一套制衡监督体系,使得领导人的权力不受约束。中国在这方面的情况尤其严重,因为中国的专制传统特别长,更易产生个人崇拜。

个人崇拜当然也有现实的因素。一些政治集团常常利用群众对政治强人的需求,有目的地制造个人崇拜。在某些特定的历史阶段,群众对某个政治权威会有自发的个人崇拜情节,一些政治集团为实现某个宏大事业的需要,利用其掌握的强大的宣传机器,有意识地推动社会的个人崇拜氛围,塑造一个强势领袖的形象,让群众认识到,只有领袖才能解决迫在眉睫的各种社会问题。魏玛共和国和第三帝国时期的希特勒就是如此。

不怀疑某些人和组织大搞个人崇拜,目的高尚和单纯,但个人崇拜就像毒品,沾上了就难以摆脱。毕竟像华盛顿这样对权力的后果有高度自觉的人少而有少。虽然刚开始也许想把集权和个人崇拜控制在一定范围,可一旦打开这个潘多拉魔盒,事物就有它自身的演化逻辑。

个人崇拜通过神化领导人从而在整个国家为大众塑造了一尊高高在上、不可挑战的神。它的实质是党有特殊党员,这个特殊党员可以凌驾于党之上,比党重要。全党和全体国民都要自觉放弃思考,听从这个“神”一般的领袖指挥。然而,这既不符合常识和常理,也违背了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党章和组织原则。

在今天,对打着各种旗号、形式不一的个人崇拜,人们都需要警惕和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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