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媒体女士、先生们你们好:
一、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辽民一终字第198号,依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259号,劳动法主席令[1994]第28号,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部发[1994]246号第二十一条,劳动部[1995]第309号(二)项,应依法给付申诉人在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到申诉终止时止的社会保险费。 二、从1991年7月至1998年12月的工资不应按市平均工资计算,当时工资是有依据的,应按依据324元计算,并根据劳动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第十条,追加25% 参看(2003)辽民一终字第197号的申诉目的篇幅 50%、总额5倍赔偿金(节省空间,未重复填写法律依据)。 三、依据劳部发[1994]24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第七、九、十条之规定,要求给付自1999年1月至申诉终结之生活补助费,按市平均工资、医疗补助费到申诉终止。 四、要求陷害赔偿费,销售大包工资按当时每月收入二千元、计二万四千元,根据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一、二、三、四)、第三条(一)之规定。 事实与理由 改革开放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同时工厂产品自销,厂里也很艰难,我被东辽县床单厂指令去销售科。一试就成功(试验期过后挣提成工资)工厂定标准,我超额完成任务,对工作、家庭忠心耿耿。1985年认识辽源市色织布刘忠文厂长,他挖能人,让我调到他单位,我把妹妹王连荣介绍过去,业务由我来带领,同其他销售人员一样定标准,经过试用期后,挣提成工资,销售大承包,很快业务突出,在此期间我也帮助该厂很多忙,如:几次到锦州女儿河购棉纱等,该厂也看到我的能力和责任心。1989年初该厂受辽源市纺织局指示:兼并辽源市装饰织物厂,刘厂长让我妹妹王连荣捎信让我去厂有好事。我去后说:“兼并工厂让我来管理经营”当时我有条件,要求销售大包,该厂领导班子成员同意我承包。我回东辽县床单厂找陈秀山厂长要求调走,他不放、并且说:“你把外面的往来账目清理利索在说。”我说:“外面的账目都是厂的产品质量造成的原因,你厂不给政策我怎么办?”僵持下去、不辞而别。“五、一节”过后,市色织布厂由王建国书记代队张跃忠副厂长和我前去接收该厂接管主持工作,经过一年来的努力经营效益良好,同时刘忠文厂长被市政府提升到辽源市丝绸大厂(是50年建厂)他临走时提拔三名年青厂长,韩宝满、尹秋发、姜世军,我看没有我,向市纺织局毛遂自荐打报告要求承包辽源市色织布总厂装饰织物分厂,当时局默认,同时市纺织局派谭云龙接管色织布厂,到厂18天在下班的路上被人暗害,住进辽源市第一人民医院,此时厂工人一片恐慌,都知道厂黑恶势力干的坏事。市纺织局派工作组一行人由陈国珍代队主持工作(有证据)工厂变化莫测,局长贝文圣委托副局长李长疆和我谈话说:小韩子要到分厂,让我配合韩宝满把工厂搞上去,他回总厂分厂留给我干。我得知韩的人品(那时很多工人反应他贪污),无奈下认可,1991年元旦后韩宝满从色织布总厂带领一群人,其中韩的情人白焕然、孙丽娟都安排重要岗位到我厂工作。韩想事非非,我有能力怎能和他胡搞?我们合作期间韩人品非常不正派,胡作非为、胆大包天,我把有关事情向局长反应,市纺织局党委班子成员还专门给我俩交换意见,第二天韩急招开中层干部大会,会上含沙射影排挤、诽谤我,会后我到他办公室理论韩暴跳如雷呼叫,让劳资科张国范给我开调令(证据一“1”)介绍到总厂,说明韩宝满此时多么狂妄自大,逍遥法外。陈国珍不敢接收我,陈说他处理不了,陈说:小王你找市纺织局吧!(证据一“2”)(陈怕向谭云龙那样的下场)因我不会淫秽风骚,他流氓成性,便把我的关系单位全都拍电报恶意破坏造谣(证据二)我辛苦建立起来关系户都被韩宝满摧毁了,这些客户都是用智慧、勤劳浇灌出来的,同时也给工厂造成重大损失。韩挣扎在辽源电视台登广告,工厂大墙粘广告对外高薪招聘主管经营厂长,也无果。我对无理取闹的厂长气愤与他们坚苦斗争!多次找市纺织局,听说韩宝满向纺织局诬告我,我向市纺织局党委成员每人一份驳韩宝满对我的诬告。(证据三),贝文圣多次出面协调撮合也无果(贝文圣后调科协任主席)多方周折疏通也无济于事,步步设卡无奈我又找贝主席,他给纺织局董文奎书记写条,督促处理我的问题。(证据四)后经过贝文圣、董文奎、李长疆局长等帮助给我调到市纺纱厂。(证据五)同时我到东辽县床单厂办调转手续该厂不放,由原市纺织局贝局长联系,东辽县政府张建伟县长帮忙,后来我2002年诉讼法院时张建伟担任市人大副主任(证据六)。可是有工作上不了班,很多业务往来帐目无法结算清楚,都在厂财务帐里含着,拉手往来账,那是我挣的血汗钱,多次据理力争,才得到部分入财务帐。(证据七)同时尹秋发在色织布总厂很怕我顶替他的角色,尹杀人不用刀从中作梗。我妹妹王连荣在厂也受到株连,从此也不给王连荣货源也不给开生活费,有业务能力的人不用,新招一些美女,优厚的待遇,就这样把工厂搞垮了。此时市纺织局长新调一把手郑联世,我找到郑局长,他说处理问题他不管,要上班他管,我一听这话再也没找他,后升为副市长。紧接着换了好几任厂长,(证据八)尹秋发继承了末代厂长,大发改革横财,每天小轿车坐着、大哥大拿着,饭店吃着,新招女工养着,厂工人老保告尹秋发无部门受理(有证据)欠我的钱也不还。1995年初王连荣的孩子患白血病转院去北京儿童医院救命钱都一分没给(当时王连荣抱着小孩到厂找尹秋发讨要欠款,狠心的尹一分都没给)黑心到了什么地步了?2000年工厂的房子着大火,尹秋发看事情不妙,秘密调到东辽县水泥制品厂。厂职工发现他调走都追到东辽县水泥制品厂处理遗留问题。万般无奈下我托北京某部队的首长,找到辽源市市长刘永新请他帮忙讨要此款(证据九),尹借机敲诈敛财让我找刘市长给他姐夫包揽工程活(想挣大钱),刘市长也不是我亲爹热娘,我怎么开口?拖到2001年8月18日被尹秋发利用公安将我非法拘禁10天!我出狱后告非法拘禁。同时我家人辗转托到省审计厅刘庆恒副厅长讨要此款,他委托辽源市审计局到我厂审账,厂财务科给出两份明细表,(证据十)我看到后跟本对不上。尹秋发调走多年还在操控色织布厂财务科,欺人太甚。无奈下到龙山区法院控告,一审拖了2个6个月,期间一个劳动争议案件被分成两份,此案是劳动争议。一年多拿到判决书,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民一厅主审法官邵常利说:“市领导不让多判” 难道是省审计厅刘庆恒、市长刘永新、市人大副主任张建伟从中做梗?再次无奈走向上告。该院对我的申诉置之不理,在判决中对我交的关键证据分别予以隐瞒和错误认证,却以“无相关证据”驳回我的诉求。枉法者沆瀣一气,简单的民事案件被地方恶搞2005年第一次被劳教,出狱后不服一并向上层机关反应,我家在辽源市遭遇不公的剥削,在万分焦急时刻2008年又第二次被劳教,2010年第三次被劳教(三份解除劳动教养书 依据十一、十二、十三),多年进京上访最高层开的部分信函(几份代表依据十四、十五、十六、十七),至今也未得到处理,严重给上访人造成16年来悲惨的生活,2005年解除劳教后,找社区办低保,说我是《法轮功》,百般刁难,经过多次抗争,至今给260元,难以糊口。官方以息诉罢访为条件,才给我办退休,冤民提前偿试迟延退休。住宅楼房近二十年未供热,胜诉案件十六年不给执行。作为市政法委书记金宝岩对访民的案件未不关心,后转市中级法院任副院长主管立案厅对上访人员严重不作为。2018年初我到北京高法登记省驻京接待人赵女士说;金宝岩死活不给我解决,十八大后金宝岩乃不松手、不收敛、祸国殃民,金宝岩给辽源市造成重大法侓损失,这样的官员怎能为党排忧解难……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11委3组 声明人:王连英 后附:相关材料。 1、吉林省劳动委员会仲裁办公室书一本; 2、一审龙山区人民法院二份485号、486号判决书; 3、二审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份:198号、197号判决书; 4、十四份主要证据; 5、三份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2005年、2008年、2010年); 6、国家机关开具的部分信件(北京二份、吉林省三份)。 =============================================== 申诉目的 一、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辽民一终字第196号,已经判决生效的销售工资款9833.78元;追加25%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50%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总额5倍赔偿金 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劳部发【1994】532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 请求销售工资、风险抵押金的利息应按侵权之日起计算; 三、 请求补偿社会保险费、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事实与理由 1986年初,王连荣调到辽源市色织布厂销售科,从此承担起销售任务。当时只有20岁,在姐姐的带动帮助下,出色的完成厂制定的销售任务。后因厂产品积压,我和姐姐在通辽纺织站、赤峰纺织站等鉴定的协议,回厂后,因数量大,刘厂长对此不放心,让尹秋发代表厂方和我个人鉴协议,如此货款失败,由我个人承担一切损失。(证据一)当时库房产品积压,我为厂排忧,个人还要承担风险。由于对方在几十万的产品销售中发现了产品质量问题,使通辽纺织站延误了回款,可厂却多次扣我个人的销售工资,产品“质量”环节多次出现的问题所造成的损失,非我销售能力不强失误所至,对我造成的一切扣款都发生在90年5月刘忠文厂长调走后。刘厂长临走时提拔了三名年青厂长,韩宝满、尹秋发、姜世军,市纺织局派谭云龙到厂接管,上任18天在下班的路上被人毒打,住进辽源市第一人民医院,此时厂工人一片恐慌,大部分人都知道是厂黑恶势力干的坏事,争权用卑鄙、恶劣的手段大发改革开放横财。市纺织局派工作组一行人由陈国珍代队主持全面工作,工厂人事变化莫测、管理混乱。91年初我厂主管生产的副厂长韩宝满去我姐姐分厂合作,刚6个月,就在1991年6月13日突然停止我姐姐工作,分厂业务瘫痪。事情闹的沸沸扬扬影响很坏,市纺织局长让我姐回避,有困难局长帮,局长说:“两虎相斗必有一伤”,我们总厂经营厂长:尹秋发,刘走后他就变卦了,(证据二)变成了流氓、无赖。由此失去了人性、党性,疯狂敛财,多吃多占,那时三陪小姐就盛行,工厂重新招几名销售风骚女,给企业严重造成损失,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我也不会风骚,不给我货源,我就无法完成任务。再加上受到我姐姐株连,经常挨罚,罚款都挂在工厂财务账面上,我还承担罚款利息。(证据三)这都是尹秋发无理的指令陷害。工厂由此衰退,我也成了莫名提前逼迫的下岗工人。王连荣很多往来账目也不给结算清楚,久拖到93年5月24日补办算账8055.78元和95年8月30日补办算账6800元。由姐姐多次斡旋市纺织局局长介入解决、才逐渐结算部分账目。(证据四)损失很多,纠缠不清都默认了。88年5月20日2000元和89年2月28日风险抵押金,(证据五)法院判决应从侵权时计算利息。那时就很无耐!不料连遭阴雨天!!胜诉部分血汗钱至今都未执行……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11委3组 声明人:王连荣 代理人:王连英 后附:相关材料 1、吉林省劳动委员会仲裁办公室书一本; 2、一审龙山区人民法院一份:487号判决书; 3、二审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196号判决书; 4、特殊工作证一份; 5、九份主要证据; 6、国家机关开具的部分信件(北京二份、吉林省一份)。 综上声明,请正义人士帮助弱势冤民伸张正义。 呼吁媒体、呼吁国际人权组织给予关注! 叩首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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