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辽民一终字第198号,依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259号,劳动法主席令[1994]第28号,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部发[1994]246号第二十一条,劳动部[1995]第309号(二)项,应依法给付申诉人在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到申诉终止时止的社会保险费。 二、从1991年7月至1998年12月的工资不应按市平均工资计算,当时工资是有依据的,应按依据324元计算,并根据劳动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第十条,追加25% 参看(2003)辽民一终字第197号的申诉目的篇幅 50%、总额5倍赔偿金(节省空间,未重复填写法律依据)。 三、依据劳部发[1994]24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第七、九、十条之规定,要求给付自1999年1月至申诉终结之生活补助费,按市平均工资、医疗补助费到申诉终止。 四、要求陷害赔偿费,销售大包工资按当时每月收入二千元、计二万四千元,根据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一、二、三、四)、第三条(一)之规定。 事实与理由 详情请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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